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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1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增強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
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同一代碼”是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時,對同一個納稅人賦予同一個稅務登記代碼。為確保稅務登記代碼的同一性和惟一性,單位納稅人(含個體加油站)的稅務登記代碼由十五位數組成,其中前六位為區域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編排聯合下發(開發區、新技術園區等未賦予行政區域碼的可重新賦碼,其他的按行政區域編排),后九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賦予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市(州)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的編碼編制稅務登記代碼。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三、關于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問題
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四、關于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與數據電文相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的報送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五、關于滯納金的計算期限問題
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六、關于滯納金的強制執行問題
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七、關于稅款優先的時間確定問題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欠繳的稅款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者少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即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
八、關于減免稅管理問題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外,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減稅、免稅。
九、關于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問題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納稅人的名稱、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有效期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十、關于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舉報獎勵辦法未出臺前,對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對象、標準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2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關于賬簿憑證的檢查問題
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這里所稱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包括地(市)一級(含直轄市下設區)的稅務局局長。這里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二)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三)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的;(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十二、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追溯調整期限問題
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該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二)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到或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三)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四)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義務的。
十三、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問題
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這里所稱“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申報;“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十四、關于稅款核定征收條款的適用對象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關于核定應納稅款的規定,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對個人納稅人的核定征收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制定。
十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文字問題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睂τ谕馍掏顿Y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規定處理。
十六、關于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實施電算化稅務檢查的問題
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查驗;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并可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2
第一條為了實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項目獲獎候選人應當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單位行政領導確實參加了項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條件,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申報獎勵,但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并且要在申報書中附詳細的書面材料,具體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并由本人簽字、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
第四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候選人所申報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面,為我市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技術水平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
(三)申報項目必須投產或者實施二年以上,有較好的投入產出效益,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1項。
第二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科技基礎性應用研究”,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領域所進行的科技基礎性研究工作;所稱“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是指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技領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及評審標準,應當與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知識產權及其項目實施后取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掛鉤。評審標準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一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二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較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80-8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三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70-7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第八條*市科技進步獎所涉及的獲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15項;單個項目的受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三節*市自主創新促進獎
第十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的評審,應綜合考慮申報項目所體現的創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鑒、示范和帶動意義。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權并已開始實施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無專利糾紛,具有潛在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示范性強,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符合*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社會進步需要;
(三)探索性強,能夠突破傳統思維方式,超越相關專業領域的共識(非共識項目),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明顯促進和啟發作用。
(四)將各種相關技術有機融合,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或新產業,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
“各種相關技術”,可以是各種成熟的和已獲得廣泛應用的技術;
(五)將一項或多項技術或科研成果率先應用到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產生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業或領域。如果該行業或領域在我市的規模較小,則指廣東省范圍內的該行業或領域。
(六)引進先進技術進行產業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先進技術”是指省內領先水平以上的技術;
(七)對所使用的技術及裝備進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業的經濟效益顯著提高。
第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20項。
第四節*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
第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的獲獎候選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歸國科技人員:
(一)歸國來本市五年內創辦科技型企業,在技術及項目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二)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
第三章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法定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申報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證明材料,上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或者組織,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學技術獎勵申報表;
(二)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
(三)技術鑒定證書或者有關評審證書;
(四)技術資料,包括省級以上科技查新報告、調查考察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試驗研究報告、有關圖紙及學術論文等相關資料;
(五)經濟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直接關系到人身、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當以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為主,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八條申報人須按規定繳納評審費。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科技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評審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按學科、專業分類登記,并組織專業評審組評審,提出初評意見。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辦公室將初評結果報評委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委會對擬獎對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做出擬獎決定,并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特區報》上公示30天,有異議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處理;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委會的評審會議應有法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方為有效;評審結果以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本年度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必須在擬獎決定公示期內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或者對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所提出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實質性異議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
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異議材料,應予受理。
申報人接到異議受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交有關補充材料和旁證文件報評委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委會辦公室可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評審。
第二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提交評委會審議,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各方。
第六章授獎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按每個獲獎項目100萬元一次性撥付,其中50%獎給首席完成人,另50%按項目主要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條*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5萬元。
第三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10萬元。
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3
招商引資手段1、政府組團招商
做法:經過具體辦事人員的事先策劃和籌備,各級領導集體出行,以招商會的形式,聲勢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薦自己的資源優勢和招商項目。比如到香港、深圳開招商引資大會。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熱衷這種做法。
2、小組招商
做法:將原來的各級領導班子整體出場改為小組,以小組為單位,不定期到目標引資地去洽談項目。
3、駐點招商
做法:在重點招商目的地設立辦事處的形式,成立專門一個團隊,長期負責在當地進行招商。比如在深圳、東莞、蘇州等地設立辦事處。
4、展會招商
做法:參加在大城市舉辦的各類展會,比如深圳高新技術產品交易會、深圳文博會。在展會上,通過對招商項目的集中展示,達到廣泛吸引人氣、招商引資的目的。
5、文化招商
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比如利用媽祖文化招商。
6、旅游招商
做法:利用當地的旅游資源,吸引游客的同時,吸引投資者。比如荔枝節、梨花節等,利用旅游活動實現旅游、招商雙重目的。
7、以商招商
做法:通過已經在當地投資的企業,利用商人之間的人際交往,用口碑傳播的方式進行招商引資。
8、委托招商
做法:采取有償的辦法,委托對目標招商地熟悉的機構(比如投資中介),牽線搭橋,推薦項目,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
9、顧問招商
做法:與委托招商相似,但擔任顧問的均是個人。一般都是委托在目標招商地的知名人士和商界名人等作為招商顧問,有的還發政府聘書。
10、全員招商
做法:發動群眾,采用人民戰爭的思路進行招商。對有招商引資業績的,給予獎勵。
北海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20xx暫行版第一條 獎勵范圍
(一)從本市以外引進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美元或其它外幣的按當時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計算)以上資金投資建設的新的項目。
(二)本市以外資金包括現金或以實物形態投入的生產設備。
(三)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1、已在我市境內投資的外來投資者,用其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的項目;
2、外來投資者同時以引資者身份對其自身投資申領引資獎勵的項目;
3、國內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對我市的投資和捐贈;
4、國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電力、通訊、城市基礎設施、倉庫、住宅等計劃內的資金和項目;
5、上級直接安排的其它計劃內的資金和項目;
6、從我市轄區內金融機構爭取的銀行信貸資金。
第二條 獎勵對象
(一)我市公務員和其他財政供養人員引進項目或資金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桂招商字[20xx]1號)執行。
(二)除我市財政供養人員以外的其他引進外來資金者,經確認后,均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標準
對引資者引進資金投入新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合資合作項目按市外客商實際投資計算。 引進房地產項目的獎金最高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它項目獎金最高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一)三高農業等第一產業項目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起計算,按兩年內實際投入固定資產總額的2給予獎勵。
(二)工業、建筑等第二產業項目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起計算,按兩年內項目實際形成的固定資產總額的4給予獎勵。
(三)交通、運輸、娛樂、餐飲、服務等第三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起計算,按兩年內項目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10%給予獎勵。
(四)房地產項目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起計算,按兩年內項目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3%給予獎勵。 第四條 獎金來源 獎金按照增加誰的財政收入、誰出錢,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由受益財政負責組織,在各級財政一般預算或基金預算中安排。
第五條 獎勵申領程序
(一)備案登記。引資者在項目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60天內,到市招商促進局登記備案,寫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項目業主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引進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報獎勵。在項目進展達到本辦法第三條設定的標準后,由引資者向市招商促進局提出獎勵申請。引資者辦理獎金申領手續時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來資金引資者備案登記材料;
2、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
3、項目業主對引資者的確認函;
4、第一、二產業項目需提交項目竣工結算書及固定資產形成證明;
5、第三產業項目需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稅票證明。 若引資者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獎勵申領手續,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由引資者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初步審核。市招商促進局在受理引資者申報獎勵材料后,按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核。
(四)登報公示。由市招商促進局負責將初步審核結果在《北海日報》公示,在登報公示之日起60日內,如果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則初步確認公示名單上的引資者為受獎人。
(五)審查批準。由市招商促進局、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商務局、人事局、監察局等部門共同組成市招商引資獎勵工作小組,集中審定市招商促進局初審過的材料,作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獎金發放。各相關受益財政部門將應核撥的獎金一次性撥付給引資者。受獎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之日起,一年內須辦理獎金領取手續,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放棄。獎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六條 附則
(一)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海市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對我市影響大、建設時間跨度長的特大項目,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以個案確定。
(三)同一個企業或項目只認定一個引資者。如投資者委托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引資者,視為一個引資者團隊。引資者團隊申領獎金,不論人數多少,獎金總額不變,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辦理,獎金如何分配由引資者團隊自行商議。
(四)獎金含稅。
(五)違反本辦法騙取獎金者,由市招商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全部追回,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劃范圍。
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4
關鍵詞:企業研究院 人力資源激勵 現狀 對策
企業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而人才競爭又關鍵是人才的精神狀態、員工情緒的競爭。激勵則是士氣的強化劑,是鼓起高昂士氣的妙藥良方。影響一個人積極性的因素很復雜,由于每個人的性格、氣質、境遇和所處的環境等不同,對外部世界的反應也不相同。因此,如何進行有效激勵,進而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調動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績效以及營造人才合理流動的氛圍,已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人力資源激勵是決定企業興衰的一個重要因素
人力資源激勵是指激發人內在的行為動機并使之朝著既定目標前進的整個過程。換句話說就是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去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員工努力去完成組織的任務,實現組織的目標。它是決定企業興衰的一個重要因素,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發揮其能力。具體體現在:一是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個人及企業績效??冃降母叩筒粌H取決于員工的個人能力,還取決于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或努力程度。從史蒂芬.P.羅賓斯提出的績效函數:P=f(M,A,C)( P,個人工作績效;M,工作積極性;A,個人工作能力;C,個人所能把握的機會),我們可以看到,績效水平在個人工作能力、個人所能把握的機會一定時,工作積極性就成為決定性因素,而激勵正是使員工保持較高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及創造性的催化劑。二是挖掘人的潛力,提高人力資源質量。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威廉•詹姆土的研究證明“在缺乏激勵的環境中,人的潛力只能發揮出20%~30%;但如果他們受到充分的激勵,就可發揮80%~90%”。由此可見,激勵是挖掘潛力的重要途徑。三是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通過激勵機制的運行,才能吸收、留住有才能且企業需要的人才,淘汰不適宜企業工作的人員。
二、院人力資源激勵的現狀
院作為集團公司的技術研發中心,承擔著技術排頭兵的使命。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科研工作的要求,持續、出色地完成使命,院在強化激勵、調動員工積極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個多元化激勵體系已基本形成。
一是不斷完善制度激勵。先后出臺了員工業績能力考核評定辦法,骨干考核評定和獎勵辦法,年度杰出員工、金牌員工和首席研究員評選和獎勵、科技獎勵實施細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二是不斷優化并拓展物質激勵。實行包括骨干津貼在內的各種津貼、相關科研成果配套獎、技術分成等獎勵;適時為員工提供多樣化的實用的實物;積極實行補充醫療保險、購買商業保險等。三是形成并不斷充實以人為本的精神激勵。對各方面表現出色的員工給予表彰和宣傳等榮譽激勵;利用職代會等讓員工適當參與管理,建立多個俱樂部充分發揮員工個人的愛好與特長,實行尊重激勵;對全體在職員工實行了年度定期健康體檢,實行關懷激勵;大力倡導員工承擔課題、全面成長理念,在工作中給員工壓擔子,堅持以“天府英才”工程項目和重大科研項目為載體培養領軍人物和后備人才,實行價值激勵。四是充分發揮以“學習創新”為核心內容的文化激勵。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對“創鋼鐵釩鈦專有技術,建一流企業研究院”的目標宣傳;加強對“求實創新、團結攻關、追求一流”和“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科研精神的大力弘揚;加強對員工進行“建立學習創新型科技團隊”的宣傳與熏陶。
通過實施以上多方面的激勵措施,院在人力資源和科研項目等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1.人力資源結構得到較好的優化。與2006年12月在崗人員相比,研究生學歷比例提高了11.7%,高中及以下學歷比例下降了7.5%(詳見表1);初中級職稱比例分別提高了3.6%、4.4%,無職稱人員比例降低了3.5%(詳見表2)。
表12010年與2006年在崗人員學歷分布對比情況(單位:人,%)
研究生 大學 大專 中專 高中及以下 合計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2010年12月 120 21.5 209 37.5 118 21.2 45 8.1 65 11.7 557 100
2006年12月 54 9.8 216 39.2 126 22.9 49 8.9 106 19.2 551 100
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5
山西省煤炭銷售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促進煤炭工業以及產煤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防止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炭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銷售票是指煤炭生產、銷售、購買、加工轉化、運輸、使用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煤炭銷售票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給證照齊全的合法煤炭生產企業,并隨煤炭流轉,在省內終端用戶或者完成出省銷售時回收。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銷售、購買、加工轉化、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煤炭生產、運銷監督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票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銷售票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煤炭銷售票的發放、使用、回收、核查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工業經濟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煤炭銷售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運輸、電力、煤炭運銷等單位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煤炭銷售票的執行使用工作。
第六條 鼓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推廣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七條 煤炭銷售票票面根據運輸方式分為《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三種。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通過鐵路銷售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通過公路出省銷售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通過公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或者自用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煤炭生產企業的核定生產能力、企業的生產安排和銷售情況逐月發放煤炭銷售票。同一縣(市、區)、同一煤炭生產企業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三種票據所開具的煤炭銷售總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年核定生產能力。
第九條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在年核定生產能力范圍內組織生產;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臺賬。
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購買煤炭時應當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并隨煤炭流轉,持票運輸,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洗煤、儲煤等煤炭加工中轉企業銷售煤炭或者加工轉化產品時應當將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的煤炭銷售票加蓋本企業印記并注明日期后轉交給購煤企業或者煤炭用戶。
第十一條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煤炭銷售辦公室負責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省煤炭運銷總公司所屬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營業站)(以下簡稱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負責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縣級以上煤炭糾察機構負責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銷售票及匯總表按月上報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糾察機構)。省煤炭銷售辦公室、煤炭糾察機構回收的煤炭銷售票及匯總表應當逐級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二條 煤炭經營企業在提報鐵路運輸計劃時應當逐月向省煤炭銷售辦公室按實際發運量上繳《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通過公路出省銷售煤炭時必須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實際運量上繳《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省內煤炭用戶必須將購買煤炭時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按實際采購量逐月上繳所在地煤炭糾察機構。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非法違法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經營、運輸企業及煤炭用戶發放煤炭銷售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加工轉化、運輸及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買賣、轉讓、涂改煤炭銷售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糾察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銷售票的執行情況(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煤炭用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不使用煤炭銷售票的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執行本辦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煤炭生產企業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炭或者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票據,并對個人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精神,做好煤炭銷售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嚴厲打擊私挖濫采,有效治理超能力生產,防止非法違法生產的煤炭進入流通和消費領域,規范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銷售、購買、加工、轉化、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煤炭生產、運銷監督管理部門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銷售票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h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炭銷售票的發放、使用、回收、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煤炭銷售票的印制
第四條山西省煤炭銷售票是煤炭生產、銷售、購買、加工、轉化、運輸、使用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計、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
第五條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印刷廠,必須是具有保密措施的企業,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承印票據,要有專人監制。
第六條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的票面內容包括:票頭,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礦四級標志,生產許可證號,防偽標志,區域編號,數量,單位,并套印山西省煤炭工業局監制字樣印章。
第七條 山西省煤炭銷售票編號按設區的市、縣(市、區)區域進行編號:
票的種類編號:鐵路T 公路出省C 公路內銷
市區域編號:太原A、大同B、陽泉C、長治D、晉城E、朔州F、忻州H、呂梁J、晉中K、臨汾L、運城M;
省管集團公司編號:S;
縣(市、區)編號和煤礦編號分別由設區的市、縣逐級確定。
第三章 煤炭銷售票的發放和領取
第八條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處室和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和核發煤炭銷售票,設區的市和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專門科(室),配備專人負責煤炭銷售票的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向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發放煤炭銷售票,不得向煤炭用戶、經營企業和運輸企業發放。向煤炭生產企業發放票據時要注明煤炭生產企業的全稱和生產許可證號碼。
第十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設區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煤集團、陽泉煤業、山西焦煤、潞安能源、晉城煤業、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炭氣化公司以及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的煤炭生產企業發放煤炭銷售票;設區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營煤炭企業發放;其他煤炭生產企業一律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煤炭生產企業的核定能力(生產許可證載明能力)、企業的生產安排和銷售情況逐月發放煤炭銷售票。月度核發的煤炭銷售票應當滿足合法煤炭生產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周轉,但全年發放使用的煤炭銷售票的總量不得超過同一縣市、同一煤炭生產企業的核定能力。
第十二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縣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月8日前,設區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月12日前逐級匯總上報本企業、本行政區域內上月使用的煤炭銷售票存根和匯總明細表。
第十三條煤炭生產企業、縣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按月持本企業、本區域下月生產計劃和煤炭銷售票申請單(申領的種類、數量以及結余情況)逐級申領煤炭銷售票,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及時申領,保證煤炭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票據流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煤炭銷售票:
(1)關閉礦井以及非法開采礦點;
(2)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六證不全的生產礦井;
(3)合法礦井停產整頓期間。
第十五條 對于建設礦井的工程煤銷售由煤炭企業提出申請,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按第十條分級管理的范圍嚴格審核發放煤炭銷售票。
第十六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建立票據的領、用、存管理制度,對票據的入庫、發放、使用、結存、回收、上繳等事項,均要設立專用臺賬,如實進行記錄和統計,逐月書面向上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煤炭銷售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銷售票票面根據運輸方式分為《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三種。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通過鐵路銷售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鐵路)》,通過公路出省銷售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出省)》,通過公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或者自用煤炭時使用《山西省煤炭銷售票(公路內銷)》。
第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在年核定生產能力范圍內組織生產,銷售原煤時,應當向購買方出具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臺賬。
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購買煤炭時應當從煤炭生產企業取得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并隨煤炭流轉,持票運輸,同時建立煤炭銷售票使用情況明細表。
第十九條洗煤、儲煤等煤炭加工中轉企業銷售煤炭或者加工轉化產品(包括中煤、煤泥等附產品)時應當用取得的煤炭銷售票到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換開票。換票時,需上繳購買原煤時回收的煤炭銷售票、本企業銷售煤炭時開具的煤炭銷售票存根聯和使用回收明細表。
第二十條對于外省通過公路進入我省銷售或經過我省過境的煤炭,由入境口(出省口管理站)發放煤炭銷售票(公路入境),按煤炭銷售票的回收渠道核查回收。入境口所用票據直接向省煤炭運銷總公司公路公司領取。
第二十一條 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駐礦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煤炭生產企業煤炭銷售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注明 審核標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買賣、轉讓、涂改煤炭銷售票。
第五章 煤炭銷售票的查驗回收
第二十三條各煤炭鐵路經銷企業必須在每月8日前向省銷辦按上月鐵路實際發運量上繳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省銷辦審核無誤后,方可提報下月鐵路運輸計劃。對于沒有上繳或沒有足額上繳的,不得提報下月月度鐵路運輸計劃。各煤炭鐵路經銷企業同時向其鐵路立戶所在區域的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煤炭銷售票使用匯總明細表。
第二十四條煤炭經營企業通過公路出省銷售煤炭時必須向出省口管理站按實際載重量上繳同等數量的煤炭銷售票。出省口管理站每月5日前必須將上月回收的公路出省煤炭銷售票和匯總明細表上報所在地的煤炭運銷公司,縣、設區的市煤炭運銷公司每月10日前要將回收的公路出省煤炭銷售票和匯總明細表逐級上報省煤運總公司。縣、設區的市煤運公司在逐級上報的同時,將匯總明細表報送同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省內煤炭用戶(主要指山西省境內所有生產用煤企業)必須于每月5日前將購買原煤時取得的公路內銷煤炭銷售票按實際采購量上交所在地的煤炭糾察機構,縣、設區的市煤炭糾察機構每月10日前要將回收的煤炭銷售票和匯總明細表(公路內銷和公路出省)逐級上報省煤炭糾察機構,同時上報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管理的機構要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回收的煤炭銷售票進行認真清點、匯總和核查,做到票、表準確無誤,并于每月15日前將核收的煤炭銷售票和匯總表上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煤炭運銷公司所屬的神朔黃鐵路山西境內沿線的上站煤管理站,履行出省口管理站職能,負責神朔黃鐵路山西境內沿線上站煤銷售票的核查和回收。
第二十八條對因填寫原因造成作廢的票據,作廢各聯必須齊全,編號一致,各聯均加蓋作廢章后按發票渠道上繳,并在明細表中注明作廢。
第二十九條 對于煤炭生產企業因更換票據、停產整頓、歇業、破產等原因造成未使用的票據,要按煤炭銷售票的領取渠道逐級如數上繳。
第六章 煤炭銷售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煤炭銷售票的保管、發放、使用、查驗、回收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其所屬的煤炭糾察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管理站點煤炭銷售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有管理和使用票據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煤炭糾察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煤炭糾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煤炭用戶的購煤情況進行核查。查閱的主要資料包括:
(一)煤炭用戶的購煤合同和煤炭使用臺賬;
(二)企業的產品產量及其耗煤量;
(三)煤炭用戶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鼓勵煤炭用戶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不使用煤炭銷售票的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獎勵辦法參照《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舉報獎勵制度(試行)》(晉政發20xx29號)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煤炭生產企業違法組織生產的煤炭或者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出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經營企業、煤炭加工轉化企業: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第三十五條對于印制、偽造、買賣、轉讓、涂改以及套開煤炭銷售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非法票據,并對個人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單位和個人,可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煤炭糾察機構對非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其罰沒收入要進入財政專戶,要與銀行簽訂代收代繳行政罰沒款協議,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企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范文6
州局金融管理科:
一、20__年度儲匯稽查工作總結
我局20__年儲匯稽查工作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遵照省州局對稽查工作的要求,以“抓安全、促發展,壓案件、促成果”為中心,以“加強治理求效果”的指導思想,切實落實“六個全”(全員內控、全過程內控、全方位組合式內控、全年內控、全系統信息交流與反饋、全網內控),在發展郵政金融業務和保障儲匯資金安全兩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1、按照《__省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檢查處罰試行辦法》和省局《轉發國家郵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郵儲資金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x郵傳[20__]31號)傳真電報的要求、以及《__省郵政儲匯資金票款安全連鎖責任制》、《__省儲匯稽查方案》、《中間業務稽查方案》、《關于進一步落實儲匯資金安全管理“九條”規定的緊急通知》等重要文件,對郵政金融資金實施有效監控,促進郵政金融業務穩定、健康發展。
2、結合省局的“全省儲匯資金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和銀監局的“案件專項治理活動”,認真開展州局安排的“掛失申請書專項檢查工作”及“網點全面排查工作”,以確保郵政儲匯資金安全,捍衛經營成果。
3、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訂了《__縣郵政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辦法》、《20__年儲匯周轉金定額明確超限提款審批權限的通知》、《郵儲大額現金支付實行分級審批管理的通知》、《郵政儲蓄資金調度管理內控制度的通知》、《郵政儲蓄資金調度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通知》、《關于做好資金日終監控工作的通知》、《資金安全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了《__縣郵政儲蓄柜員制管理辦法》、《郵儲聯網網點業務管理實施細則》、《郵儲網點操作流程》、《儲匯資金繳撥流程》、《保險業務實施辦法》、《代收國稅操作辦法》、《儲匯網點崗位人員的崗位職責》、《__縣郵政局基礎工作考核獎勵辦法》、《__縣郵政局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局長負責制,實行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__縣郵政局金融資金安全責任書》。
4、嚴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頻次和內容開展儲匯稽查工作,采取突擊檢查、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局領導經常親自帶隊到支局所進行夜間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資金安全隱患進行追蹤整改、督促落實。20__年對全縣x個儲匯網點,x個監控崗,共出檢89次,盤庫58次,對帳66次。發出整改通知20份,收回整改報告20份,查出隱患23個,已整改20個(有3個屬安全設施未達標,因資金不到位無法解決)。對相關人員“有規不遵、有章不循”,嚴格按照《__縣郵政局綜合管理考核辦法》相關規定逗硬考核。
5、不足之處:(1)、未嚴格按照新的“州郵政金融內控制度檢查評價、現場處罰標準”進行檢查,檢查深度、力度還未達到檢查要求;(2)、班組、支局長的管理工作職責未完全達到要求;(3)、未按年組織儲匯業務會審;(4)、會計履行檢查職責不完整,有檢查記錄,無檢查報告書。
二、20__年度儲匯稽查工作安排
一如繼往,堅持不懈,努力完成所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在工作中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并有效地保障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和郵政儲匯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預防和控制郵政儲匯資金票款案件的發生,把各種資金票款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維護國家、用戶、郵政企業利益,確保郵政儲匯資金安全完整。
1、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嚴格對各員崗位職責執行情況和班組、支局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督促落實。
2、加大對重點崗位人員的考核力度。
3、擬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儲匯業務會審。
4、認真履行稽查職責,堅持不走過場。一是嚴格按照新的“州郵政金融內控制度檢查評價、現場處罰標準”進行檢查,認真落實完成省、州局規定的稽查頻次和稽查內容;二是嚴格按要求按時報送相關資料;三是根據稽查情況,按季繕發《稽查
通報》;四是對查出的問題和資金安全隱患進行追蹤整改、督促落實,并按相關規定逗硬考核。5、把稽查工作做深入、做細致,不但要加大對營業前臺及支局(所)的檢查頻次,更要加大對縣局現業內部工作環節和內控崗位的檢查力度,避免因監督檢查不到位,而釀發案件,為__郵政儲匯業務健康、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