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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1
關鍵詞:唐宋變革 良賤制度 雇傭奴婢 法律地位
唐宋之際,中國傳統社會發生了重要變化,唐中期以降,尤其是宋代呈現出與唐前期迥然不同的態勢,從政治生活、經濟關系到社會結構都發生了一系列重要變化,這些變化給后世以很大影響。日本學者對唐宋之際的社會變化給予了高度重視,早在20世紀初期就開展了深入研究和激烈的爭論,并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相比之下,中國學界長期以來顯得比較沉寂。雖然嚴復、王國維等早就指出了宋代的變化,但并未展開系統、深入的研究。張其凡認為,不應避開或不提“唐宋變革期”學說,他呼吁正確分析、認識這一學說,進一步開展研究。①2002年,廈門大學和浙江大學先后召開了“唐宋制度變遷與社會經濟學術研討會”、“唐宋之際社會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這兩次學術討論會的召開,表明唐宋社會變革研究逐漸引起中國學術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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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在日本東洋文庫和大阪市立大學演講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感謝大澤正昭、斯波義信、池田溫、岸本美緒、平田茂樹諸先生及齊霞女士的建設性意見和所給予的幫助。
① 張其凡:《關于“唐宋變革期”學說的介紹與思考》,《暨南學報》2001年第1期。
唐宋之際,中國傳統社會發生變革的一個重要標志便是階級結構的調整,門閥士族退出了歷史舞臺,代之而起的是官僚地主階級。奴婢、部曲、佃客,這些社會最廣泛的下層勞動者的身份發生了變化,法律地位有了明顯提高。關于宋代奴婢、佃客的研究,國內外學術界已有豐厚的研究成果。自20世紀30—40年代以來,宮崎市定、仁井田陞、周藤吉之、草野靖、柳田節子、朱瑞熙、王曾瑜等一批國內外學者相繼作了研究,①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取得了基本相近的看法。但對宋代包括奴婢在內的雇傭人身份和法律地位卻有不同的認知。仁井田陞和周藤吉之認為雇傭人和奴婢屬同一經濟范疇,他們與雇主或主人的關系是一種有“主仆之分”的身份關系;而宮崎市定和草野靖則否認這種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認為雇傭人和奴婢都屬于自由民。高橋(津田)芳郎則批評了把屬于經濟范疇的奴隸與法的身份上的奴婢混同起來的觀點,認為身份和階級必須予以區別,奴婢乃因犯罪或被俘虜,由國家剝奪了良民的身份。這種身份僅限于通過了法的手續者,屬于國家性質的身份,宋代不存在這種法的奴婢身份。②柳田節子認為,由雇傭關系產生的奴婢、人力、女使,在階級結構關系中是父家長制的家內奴隸,從其身份來說,類似于與良相對的賤身份的部曲。③此外,有不少學者認為漢唐以來的良賤制度到宋代消亡了。④奴婢,一般來說,是指佃客之外的家內勞動者。宋代奴婢依其來源的不同主要可分為三種:良人因犯罪而籍沒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轉為私人奴婢),這部分奴婢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奴婢,身份低賤;迫于生計,良人自賣為奴婢,或被雇傭為奴婢,這部分奴婢的身份在法律上是良人,宋代雇傭奴婢至遲到仁宗嘉祐時,法律上已被稱為“人力”和“女使”;⑤良人被掠賣為奴婢,掠賣奴婢,在宋代始終是一種違法行為,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盡管事實上是存在的。本文著重討論的是宋代良賤制度和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過新發現的《天圣令》有關令文,并結合一些史料的解讀,對宋代奴婢作進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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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本學者的主要成果有:宮崎市定:《從部曲走向佃戶》,《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5冊,中華書局,1993年;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重版;周藤吉之:《中國土地制度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草野靖:《宋代的頑佃抗租和佃戶的法律身分》,《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8冊。中國學者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柯昌基:《宋代的奴隸》,《四川師范學院學報》1983年第2期;王曾瑜: 《宋朝階級結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郭東旭:《論宋代婢仆的社會地位》,《河北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宋東俠:《試論宋代的“女使”》,《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
② 此據柳田節子先生總結歸納,見氏著《宋代的雇傭人和奴婢》,《國際宋史研討會論文選集》,河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此文柳田氏后有修訂,收入氏著《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創文社,1995年。高橋(津田)芳郎的觀點詳見其所著《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日本北海道大學圖書館刊行會,2001年。
③ 柳田節子:《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第81頁。
④ 高橋(津田)芳郎:《宋一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77頁;楊際平:《唐宋時期奴婢制度的變化》,《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4輯,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57—64頁。
⑤ 《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條。關于此,楊際平《唐宋時期奴婢制度的變化》一文有不同看法,認為人力、女使與一般雇傭勞動者仍有一定的差別。
一 宋代的官奴婢和良賤制度
因罪而籍沒為官奴婢者,世代為奴,律比畜產,身份自不待言。從宋代文獻記載來看,有關因罪而沒為官奴婢的例子并不很多,不像唐代那樣動輒將罪犯及家屬大量沒官。如記載沒官為奴婢資料較詳細的北宋編年史《續資治通鑒長編》,有關史料也是屈指可數。神宗熙寧四年(1071),慶州發生的兵變被平定后,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配江南路、兩浙路、福建路為奴,“諸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⑥這是宋代文獻中惟一可見的一次大規模將犯人家屬沒為奴婢的記載。由于文獻記載不多見的緣故,易使人得出宋代奴婢制度崩潰了的結論。然而少見并不等于沒有。事實是,在北宋,法律意義上的官私奴婢這個階層是存在的,只是這部分奴婢并未構成宋代奴婢的主體而已。
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或者說法的身份,我以為最主要的依據應當是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文獻記載的司法案例。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既決定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又集中體現了當時的物質關系。新近發現的《天圣令》殘本為我們研究北宋奴婢的構成和身份變化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天圣七年(1029)修成的令典《天圣令》,“凡取唐令為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隨存焉?!雹贀Q言之,《天圣令》由兩部分組成:宋代在行之令與不用之唐令。②天一閣現存《天圣令》僅存10卷,檢視其中奴婢有關的令文大約有25條。我們先看其中17條廢棄不用的唐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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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① 《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4。
② 詳見戴建國《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載《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③ 令文校正字及脫文用方括號標明,原錯別字用圓括號標于前。
《倉庫令》: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后) [役]者,亦(人) [如]之,并季別一給,有剩隨季折。
《廄牧令》:諸官戶奴充牧子,在牧十年,頻得賞者,放免為良,仍充牧戶。
《捕亡令》:諸奴婢逃亡經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關棧捉獲者,六分賞一;五百里外,五分賞一;千里外,四分賞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賞一;二千里外,賞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賞,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殘廢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鎮戍關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內捉獲者,賞各減半。若奴婢不識主,榜召,周年無人識認者,判人官,送尚書省,不得外給,其賞直官酬。若有主識認,追賞直還之。私榜者任依私契。
諸捉獲逃亡奴婢,限五日內送隨近官司案檢,知實評價,依令理賞。其捉人欲徑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見無本主,其合賞者,十日內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賞,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給衣糧,隨能錮役。
諸(促)[捉]獲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內致死失者,免罪不賞;其已人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從遠處理賞。若后(促) [捉]者遠,三分以一分賞(府) [前](促) [捉]人,二分賞后(促) [捉]人。若前(促) [捉]者遠,中分之,若走歸主家,理半賞。
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為人捉送,會恩免死還官、主者,依式理賞。若遂從戮及得免賤從良,不理賞物。
渚計逃亡奴婢價者,皆將奴婢對官司評之,勘捉處市價,如無市者,準送處市價。若經五十日無賞可酬者,令本主與捉人對賣分賞。
《醫疾令》:諸女醫,取官戶婢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無夫及無男女,性識慧了者五十人,別所安置,內給事四人,并監門守當醫博士教以安胎產難及瘡腫傷折針灸之法,皆按文口授,每季女醫之內業成者,試之。年終醫監正試,限五年成。
《獄官令》:諸放賤為部曲、客女及官戶,逃亡經三十日,并追充賤。
《營繕令》:諸營造雜作應須女功者,皆令諸司戶婢等造。其應供奉古陂可溉田利民及停水須疏決之處,亦準此。至春末使訖,其官自興功,即從別敕。
《雜令》:在京諸司并準官人員數,量配官戶、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園驅使,衣食出當司公廨。諸官戶、奴婢男女成長者,先令當司本色令相配偶。
諸官戶皆在本寺分番上下,每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樂(其不堪送太樂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監教習,使有工能。官奴婢亦準官戶例分番(下番日則不給糧)。愿長上者,聽。其父兄先有技業堪傳習者,不在簡例。雜戶亦任本司分番上下。
諸官奴婢賜給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張,三歲以下,聽隨母,不充數限。
諸官奴婢死,官司檢驗申牒,判計埋藏,年終總申。
諸雜戶、官戶、奴婢主作者,每十人給一人充火頭,不在功(果)[課]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臘、寒食、各放三日,產沒及父母喪,各給假一月,期喪,給假七日。即戶奴婢老疾,準雜戶例。應侍者,本司每聽一人免役扶持,先盡當家男女。其官戶婦女及婢夫子見執作,生兒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歲以下,仍從輕役)。
諸官奴婢及雜戶、官戶,給糧充役者,本司(名)[明]立功課案記,①不得虛費公糧,其丁奴,每三人當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②
仔細分析這些令文,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在廢棄不用的唐令中,有12條是關于官奴婢的,諸如官奴婢分番制度,官奴婢作為財產賞賜制度,官奴婢死亡后的驗實申報制度,官奴婢勞役制度和供給制度。以唐令為本的《天圣令》將與官奴婢有關的唐令廢棄不用,充分反映了北宋前期官奴婢數量的減少,這與官奴婢來源的枯竭應該是有關聯的。唐末五代以來許多因戰俘而成為奴婢的人,受到國家干預而被釋放。例如后唐同光二年(924)莊宗曾頒布敕令:“應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雹奂柔尫潘脚荆瑒t因戰俘而為官奴婢的人也由此減少,官奴婢已不再是奴婢的主要組成部分,官奴婢在國家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大為減弱。高橋芳郎曾指出,宋代不實行官奴婢給賜制度。④上述不用之唐令則是一個例證。從《天圣令》廢棄的唐令來看,宋仁宗天圣前后,宋代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從宋代實際情況來看,亦是如此。如從仁宗嘉祐時起,宋實施嚴厲的重法地分法,對強盜及窩藏犯人之家判以重罪,然對犯人亦只是實行配隸法和編管法,而沒有將犯人及其家屬籍沒為奴婢的法律規定?!堕L編》卷344元豐七年(1084)三月乙巳條載:“自嘉祐六年,始命開封府諸縣盜賊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寧中,諸郡或請行者,朝廷從之,因著為令。至元豐,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處。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余皆配遠惡處,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边@條材料詳細記載了重法地分法,卻絲毫沒有籍沒罪犯及其家屬為官奴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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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字據日本《養老令·雜令》(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令義解》)校正。
② “奴若丁婢”以下諸文據《唐六典》卷6補。
③ 王溥:《五代會要》卷25《奴婢》。
④ 高橋(津田)芳郎:《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165頁。
其次,在廢棄不用的唐令中,有五條是關于捕獲逃亡奴婢的酬賞問題。宋令為何將與捕捉酬賞相關的法令刪去不用呢?我的解釋是這與宋代賤口奴婢的減少,雇傭奴婢的大量增加有關。奴婢逃亡已不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建立在捕捉逃亡奴婢上的酬賞法,自然就沒有實施的必要。
再次,關于奴婢放賤為良,唐代是分成三級,逐級進行的。《唐六典》卷6云:“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人良人)。”宋代不存在唐之意義上的番戶、雜戶,①奴婢放賤為良,一免即為良人。既已成為良人,就不存在逃亡被抓獲的問題。因此,唐舊令“諸放賤為部曲、客女及官戶,逃亡經三十日,并追充賤”,自然便被廢棄。
最后,隋唐以來,法律規定奴婢“當色令相配偶”,奴婢不能與奴婢以外的人通婚。②《天圣令》將唐代的這一法律規定廢棄不用,這就意味著宋代奴婢可以與奴婢之外的人通婚,這是歷史的一大進步,是宋代奴婢身份提高的一個標志。
轉貼于
從《天圣令》反映的情況來看,北宋官奴婢以及終身為人奴役的私奴婢不再是奴婢的主體,奴婢的主體應是雇傭奴婢。
但是,上述唐令廢棄不用,僅反映了宋代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并不等于此后宋完全不再實施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F存《天圣令》除了上述17條令文廢棄不用外,其余8條與奴婢相關的法令為宋代新定的在行之令,也說明了一些問題。這些條款為:
《捕亡令》:諸亡失奴婢、雜畜貨物等于隨近官司申牒案記。若已人蕃境,還賣人國,券證分明,皆還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還者,歸主。
諸奴婢訴良,(赤)[未]至官府為人捉送,檢況事(日) [由],③知訴良有實,應放者,皆勿坐。
諸兩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盜奴婢知而故買配奴婢者,所生男女從母。
《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婢女、宅店資財,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不(“不”字衍)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人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別敕有制者,從別敕。
《雜令》:諸家長在,子孫弟侄等不得輒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財物私自質舉及賣田宅(無質而舉者,亦準此)。其有家長遠令卑幼質舉賣者,皆檢于官司,得實,然后聽之。若不相本問,違而輒與及買者,物追還主。
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屬親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興放[販]及于邸店沽賣出舉。其遣人于外處賣買給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諸蕃使往還,當大路左則,公私不得畜當方蕃夷、奴婢,有者,聽轉雇與內地人。其歸朝人色類相似者,又不得與客相見,亦不得充(授)[援]夫等。④
諸犯罪人被戮,其緣坐應配沒者,不得配在禁苑內供奉及東宮、親王左右驅使。
這些宋令中,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了奴婢仍可以當作私家財產買賣、轉讓、質舉。唐宋法律都嚴禁質舉(質典)良人為奴婢。因此這些奴婢指的是賤口奴婢。其中兩條涉及買賣轉讓奴婢的法令,實際上是沿用歹唐《喪葬令》和《雜令》。⑤質舉是一種財產抵押借貸行為,到期不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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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費袞:《梁溪漫志》卷9
② 參見李志生《唐代非良人群體通婚探析》,《唐研究》第8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 “由”字據日本《養老令·捕亡令》校正。
④ “援”字據《養老令·雜令》校正。
⑤ 《宋刑統》卷12《戶婚律》;《宋刑統》卷13《戶婚律》。
抵押物的產權便發生實質性的轉移。只有當主人把奴婢當作牲畜和田宅等財產看待時,才會有質舉行為。主人不能按時還貸,被質舉的奴婢,往往就被永久性地轉變成另一主人的財產。在宋代,允許雇傭奴婢轉讓。但質舉奴婢與雇傭奴婢的轉讓性質完全不同,雇傭是有期限的,不管雇主是誰,法律上都不能永久地占有奴婢。南宋法律禁止把奴婢當作財產質舉?!稇c元條法事類》卷80《出舉債負·雜敕》:“諸以債負質當人口(虛立人力、女使雇契同),杖一百,人放逐便,錢物不追。情重者奏裁?!迸緦嵤┕蛡蛑?,雇傭契約是一種有期限的有價憑證,是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受雇的奴婢在雇期內,可以被主人有限地自由轉讓。宋人羅愿說:“在法,雇人為婢,限止十年。其限內轉雇者,年限、價錢各應通計?!雹倥c視奴婢為財產的賤民制不同的是,雇傭奴婢從其法的身份來說,仍是國家的編戶齊民,雇主不能終身占有,僅僅在契約有效期內有支配權。
令文中有奴婢要求訴良、恢復良人身份的條款,這一條款是參照唐舊令并結合宋制制定的。日本《養老令》卷28《捕亡令》第12條:“凡奴婢訴良,未至官司,為人執送,檢究事由,知訴良有實者,雖無良狀,皆勿酬賞?!比毡尽读盍x解》卷9對此釋曰:“謂奴婢訴主妄壓充賤,而未至官司,為人執送,若所訴有實者,其捉送之人,不在賞例?!薄娥B老令》取材于唐令,此令當是唐令之原文。《天圣令》據宋制對其做了修改,將原本作為法令主體的捉送之人,改為訴良奴婢本身。此宋令說明當時社會階級的劃分在法律上仍有良賤之分。這應是法律意義上良賤制度存在的證據。又元豐改制后的宋朝戶部,下設左右曹,左曹戶口案“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孝義、婚姻、良賤、民間債負”等事項。②戶部左曹掌“良賤”,與《天圣令》反映的法律意義上的良賤之分是一致的。《慶元條法事類》卷13《亡歿·驛令》:“諸在任官身亡(赴、罷在道或干公事同),以報到日問其家良賤口數并賞,計程數給倉券。”此令所謂“良賤口數”中的“良賤”,無疑是指良人和賤口奴婢而言。這里所說的“良賤”,既然出自國家法律,當然不會僅僅是一種民間的理念?!稇c元條法事類》是南宋時編撰的,關于這條法令的效力以下還將討論。
宋令“諸兩家奴婢俱逃亡條”,表明北宋時期除了官奴婢外,還存在私奴婢。敦煌出土契約文書中有一件北宋淳化二年(991)的《韓愿定賣家姬勝塭契》,契約云: “(勝塭)自賣以后,任承朱家男女世代為主?!逼跫s落款為:“出賣女人娘主七娘子、出賣女人郎主韓愿定。”③被賣女子顯然是屬于賤口的私家奴婢。宋代有部分私奴婢由官奴婢轉化而來,如神宗熙寧四年,慶州叛兵家屬應沒官為奴婢者,“許人請為奴婢”。④這些奴婢與雇傭奴婢是有區別的,他們終身為奴婢,沒有奴役期限。只有當國家或主人赦免他們時,才有可能免賤成為良人。北宋人此山貰冶子在《唐律釋文》卷22就部曲、奴婢、客女、隨身釋曰:“此等并同畜產,自幼無歸,投身衣飯,其主以奴畜之。及其長成,因娶妻。此等之人,隨主屬貫,又別無戶籍,若此之類,各(名)為部曲。婢經放為良,并出妻者,名為客女。二面斷約年月,賃人指使為隨身。”⑤關于此釋文,通常認為是元朝人王元亮所作。實際上是北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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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羅愿:《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宋會要輯稿·食貨》56之40。參見柳田節子《宋代的雇傭人和奴婢》一文。又孫逢吉《職官分紀》卷9云:“國朝戶部左曹掌天下諸路州縣戶口、農田、貢賦、稅~1t2:政令及孝義、婚姻、繼嗣、良賤、田務……凡課入之事?!逼湟灿涊d了戶部左曹掌良賤事宜。據俞宗憲考證,《職官分紀》乃孫逢吉北宋元祐時所撰(參見氏撰《宋代官職品階制度研究》,《文史》第21輯,第101—133頁)。換言之,北宋神宗以后宋代仍有良賤制度存在。
③ 黃永武主編《敦煌寶藏》,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年,第14冊,第634頁,斯1946號。
④ 《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⑤ 見岱南閣叢書本《唐律疏議》所附釋文。
此山貰冶子為《宋刑統》所作,后來王元亮將其編人《唐律疏議》。①此山貰冶子談到了奴婢放賤為良的問題,對隨身作為雇傭人的身份作了解釋。這與《唐律疏議》的說法不同,后者曰:“隨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雹陔S身,北宋文獻偶有記載,《宋刑統》卷19《賊盜律·強盜竊盜》臣等參詳條云:“請今后應犯竊盜,不計幾人同行,將逐人腳下贓物,都并為一處,估至五貫文足陌者,頭首處死。其隨身并女仆偷盜本主財物,并估至十貫文足陌者,頭首處死,余為從坐。”隨身與女仆并列,表明是與主人有著緊密依附關系的男性勞動者。我以為宋代的隨身是放良后的和一部分部曲向雇傭勞動者過渡(另一部分向佃客轉化)時期的一種泛稱,泛指被雇傭的男性勞動者。③而部曲作為一個賤民階層,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文獻中很難找到這種部曲的記載。④“隨身”之名后來隨著“人力”的普遍使用被取代而逐漸消失。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在行的《雜令》中,仍有籍沒罪犯家屬為奴婢的規定,這在宋代日常實際生活中是實行的,前述神宗熙寧時慶州兵變家屬籍沒為奴婢,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
有法律意義上的官私奴婢存在,自然就有良賤制度。宋代良賤制內容如上所述,有奴婢所生子女一律從母制,奴婢被當作私家財產買賣、轉讓、質舉制,奴婢訴良、放良制。良賤制的存在與罪犯籍沒為官奴婢制息息相關。良賤制的消滅,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北宋,良賤制與雇傭奴婢制同時并存。宋真宗曾以“今之僮使,本傭雇良民”,而禁止私黥之。⑤良賤制是隨著雇傭勞動制的普遍發展而逐漸消亡的。當然必須指出,宋代的良賤制在逐漸消亡過程中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與唐代的良賤制有諸多不同,例如,宋代的奴婢可以與良人通婚,就是一個例子。宋代也不存在官戶、雜戶這樣的賤民。宋代的奴婢正處于質變之中,既帶有漢唐賤民的遺痕,又具有社會變化后所產生的歷史新特點?!短焓チ睢匪从车氖菨h唐以來的良賤制逐漸趨于消失,但尚未最后退出歷史舞臺的史實。至遲,在天圣年間,宋還保留有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度。
籍沒罪犯為奴婢的制度大約到了南宋建炎以后才真正廢棄不用。南宋初,尚有“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的規定。⑥此后,不見文獻記載。事實上沒官為奴婢的活動已經停止。建炎三年(1129),苗傅、劉正彥在杭州發動兵變,事敗被誅,但未見他們的家屬被籍沒為奴婢的記載。紹興十一年(1141),宋高宗、秦檜以“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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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對此問題沈家本已有考證,認為釋文中將“梟鏡”作“梟鴟”,乃避宋之廟諱,卷3“雜戶”條釋文中有“將作監”、“東西庫務”,皆為宋代官署名,元代無之(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7《跋》,中華書局點校本,1985年)。關于此說,我這里做些補充:釋文卷2“博愛”,釋文中將“貞觀”改為“正觀”,顯然是避宋仁宗趙禎名諱。又卷8將“溝瀆”之“溝”釋為“音勾”。卷30“妄搆”之“搆”,音釋為“勾豆反”,皆未避宋高宗趙構名諱。但此山貰冶子在用北宋當代現象來解釋《宋刑統》中的律文時,尚未使用宋代雇傭勞動者的專有名詞“人力”、“女使”。宋代家內雇傭勞動者至嘉祐七年時修撰的法典《嘉祐編敕》里已正式以“人力”、“女使”為名(《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而在此之前,實際上社會生活中已使用“人力”、“女使”之名了。據此,大致可判定此山貰冶子為北宋仁宗時期的人,為《宋刑統》作釋文的時間當在天圣、嘉祐之間。
② 《唐律疏議》卷25《詐偽律》妄認良人條。
③ 關于隨身的淵源,參見唐剛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適用范圍的擴大》,載《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④ 參見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頁。
⑤ 《長編》卷54,咸平六年四月庚午。
⑥ 《宋史》卷200《刑法志》。按:《宋史·刑法志》錯訛頗多,其系年之誤尤甚,此條史料的時間性可能有問題。參見鄧廣銘《考正》,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下冊(1949年)。
罪名殺害了岳飛父子及其部將張憲等,但受牽連的家屬也沒有籍為官奴婢,而只是流放而已。宋高宗在下達的命令中曰:“岳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奏聞……家業籍沒入官?!雹偌味ǘ?1209),羅日愿謀反,被陵遲處死,其從屬人員徐濟等人“并杖脊刺配土牢”,其妻“杖脊送封州土牢編管”,②也都沒有籍沒為官奴婢。葛洪云:“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蕩滌之,雖欲還齒平民,殆將百世而不可得?!雹邸凹确菤忸愔颈?,又非刑辟之收坐”,是說當時的奴婢并非生來就是的,也不是因罪沒官的。眾所周知,只有法律意義上的奴婢才是世世代代為奴。葛洪說奴婢本來都是良家百姓,皆因兵荒馬亂,賣身所致。據葛洪所言,在淳熙時,已不存在因罪沒官為奴婢的問題。另外與葛洪同時代的羅愿在淳熙十一年(1184)的一份奏札中亦云:“古稱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雹苓@一奏札也證實了淳熙時不存在籍沒的罪犯奴婢。
開禧三年(1207),四川吳曦因謀叛被誅,事連九族。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等議曰:“竊詳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條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敕無罪名,律止沒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屬尤近即顯。沒官重于流三千里。蓋緣坐[沒]官,雖貸而不死,世為奴婢,律比畜產。此法雖存而不見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議刑?!雹蓐懢f沒官為奴婢法“雖存而不見于用”,顯然是指《宋刑統》中的律而言。《宋刑統》沿用唐律,然自宋初制定后,有些法律條款已不適用。南宋趙彥衛云:“《刑統》,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國初,嘗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旨揮,如‘奴婢不得與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之語,及五代‘私酒犯者處死’之類,不可為訓,皆當刪去?!雹匏文┰跞朔交卦唬骸敖鸁o從坐沒人官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擄則有之?!雹叻交卣f的“近代”,我的理解是指南宋時期,“北方”是指金朝及蒙元而言。從陸峻和方回的論議來看,并結合分析苗傅、劉正彥、岳飛等案例,可以推斷,南宋時期因罪籍沒為奴婢的法律已經不再實行。
有學者引寧宗嘉泰元年(1201)編撰的法律匯編《慶元條法事類》內的材料來證明南宋仍有籍沒的罪犯奴婢,其法曰:“諸州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羈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開收見管并本州編配過久(人)數,依式造冊,限六十日供申尚書刑部(收管奴婢,編配到兩地供輸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雹嗳欢朔铍m然列有因罪籍為奴婢的名目,但此法以及前文所引同一書所載驛令,都是從北宋沿用而來的,與上述《宋刑統》中的緣坐沒官為奴婢法一樣,在南宋編撰《慶元條法事類》時都已成為存而不用的舊法。法典所載并非都是現行法乃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點。近人王世杰曾指出:“中國法典所載律文,就在當時也并不都是現行法……有時一種律文雖是已經廢止的律文,雖于法典成立后,亦不叫他發生效力。然而在編撰法典的時候,或因留備參考,或因不敢刪削祖宗成憲,便仍將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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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2《岳少保誣證斷案》。
② 無名氏:《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11,嘉定二年五月戊戌。
③ 葛洪:《涉史隨筆·漢高帝詔免奴婢自賣者為庶人》,知不足齋本。
④ 《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⑤ 《宋會要輯稿·刑法》6之45;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70《刑考》。
⑥ 趙彥衛:《云麓漫鈔》卷4。
⑦ 方回:《續古今考》卷36《酒漿篷醯酼鹽冪奄女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⑧ 《慶元條法事類》卷75《編配流役·斷獄令》。
律文保留在內。”①例如《宋刑統》卷12《戶婚律》脫增減戶口條載:
準《戶令》: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其男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無夫者,為寡妻妾……
準唐天寶十(按:“十”字為衍文)三載十二月二十五日制節文: 自今以后,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準唐廣德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男子宜令二十五成丁,五十五人老。
《宋刑統》于律文后附載了三條不同時期丁的法定年齡界限,有21歲、23歲、25歲之不同規定。我以為在具體實施戶口制度時,有關職能部門必定只能以其中一條為準,但法典修撰官卻附載了另兩條當時顯然不用的規定。法典修撰人員將這些不用的規定保留在法典內,目的顯然是為了留備以后修撰新法典時作參考的。除《宋刑統》以外,《慶元條法事類》中也保存了一些當時不用的法律條款,如其卷47《拘催稅租·雜格》內列有開封府、大名府、開德府、太原府繳納:二稅的時限,這些地區在制定《慶元條法事類》時,都早已不在宋政權的控制之下,雜格內的這些內容是徒有其名而無法實施的。又卷75《編配流移·斷獄令》規定重罪犯人刺配沙門島,可是沙門島當時位于金朝所控制的地區,這一法令也根本無法執行。這些事例表明《慶元條法事類》內有關罪犯籍沒為奴婢的法令不足以證明南宋時仍然實施這一制度。
北宋逐漸減少把罪犯大量配沒為奴婢的做法,至南宋時完全停止,除了歷史發展的進步因素外,還與宋代大量實施配隸刑罰有關。前述《天圣令》所附不用之唐令中有一條雜令曰:“在京諸司并準官人員數,量配官戶、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園驅使,衣食出當司公廨?!边@是唐代諸官府量配官戶、官奴婢以供役使的制度。宋將這一唐令棄而不用,改用配隸罪犯制來取代之。《長編》卷8乾德五年(967)二月癸酉條載:“御史臺上言:‘伏見大理寺斷徒罪人,非官當之外,送將作監役者,其將作監舊充內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署,比來工役,并在此司,今雖有其名,無復役使?;蛴鲮艏拦┧?,則有本寺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格式斷遣徒罪人后,并送付作坊應役?!瘡闹!边@條史料敘述了宋代罪犯配隸在京師將作監服役的情況,其中未涉及官戶、官奴婢役使的問題。宋人此山貰冶子《唐律釋文》卷3“雜戶”條釋曰:“雜戶者,謂先代配隸在諸司課役者。若今不刺面配在將作監、太常院東西庫務者?!贝松劫B冶子把宋代不刺面配隸在將作監、太常院東西庫務的罪犯比類唐雜戶。唐雜戶,來源于罪犯?!短坡墒枳h》卷12《戶婚律》曰:“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薄短屏洹肪?云:“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宋代雖仍有雜戶之名,但涵義與唐雜戶毫無相同之處。此山貰冶子的釋文與乾德五年御史臺的奏言所談到的將作監役使配隸罪犯內容是吻合的。就是說,以往籍沒在京師服役的官奴婢、雜戶的角色已經被宋新刑法中的配隸犯所取代。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制定了折杖法,作為徒、流、杖、笞刑的代用刑,使“流罪得免遠徒(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決數”,②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一個統一的刑罰執行標準。宋代對重案、要案之犯,除實施折杖法之杖刑外,還以附加配隸法等刑罰方式從重懲處。這是宋代刑法具有的靈活變通的特點。犯人發配遠處,隸于軍籍服役。《宋史》卷201《刑法志》載,“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典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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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轉引白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商務印書館,1930年)導言。
②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68《刑考》。
應當指出,不能把宋代的配隸罪犯與籍沒的官奴婢混為一談。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因所謂“天書”之事,曾詔:“左降官配隸諸州衙前者,所在州件析以聞,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針工,并放從便。”①熙寧四年,慶州發生兵變,神宗詔:“其親屬當絞者論如法;沒官為奴婢者,其老、疾、幼及婦女配京東、西,許人請為奴婢,余配江南、兩浙、福建為奴;流者決配荊湖路牢城。非元謀而嘗與官軍斗敵,捕殺獲者,父子并刺配京東、西牢城;老、疾者配本路為奴?!雹谠谶@兩封詔書中,配隸罪犯與籍沒的官奴婢是并存的,可見兩者的身份不一樣。籍沒罪犯為奴婢,乃承襲唐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③而配隸罪犯并非都是“反逆相坐”。法律規定,官奴婢是一種賤民,屬于階級范疇,是通過法律程序,剝奪罪犯的良人身份,將其打人被奴役階級的最下層,而配隸罪犯不屬階級范疇,只是對罪犯的一種刑事懲治。隨著宋代社會的發展,配隸法實施的范圍越來越廣泛。淳熙十四年,有臣僚奏言:“刺配之法,始于晉天福間,國初加杖,用貸死罪。其后科禁浸密,刺配日增。考之《祥符編敕》,止46條,至于慶歷,已170余條。今淳熙配法,凡570條。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在充斥?!雹艽膛浞l的不斷增多,與宋代用配隸犯取代籍沒的官奴婢服役之制有著緊密聯系。
當官奴婢不存在了,因官奴婢而實施的請給制度、給賜制度等等也就不存在了。此時,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度也就真正消亡了。 二 “主仆名分”下的雇傭奴婢
在宋文獻中,經常出現“主仆名分”、“奴主之分”之說,⑤用以指奴婢、佃客與雇主結成的關系。主仆關系是宗法家族主義在社會關系中的體現。中國傳統社會法律極力維護家族主義,強調家長對家族的統治權力,鞏固尊卑貴賤的等級制度。在宋代,雇傭奴婢以契約形式與雇主結成主仆關系,成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輩。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長身份對奴婢進行監管。北宋至和元年(1054)仁宗曾詔:“士庶之家,嘗更傭雇之人,自今毋得與主之同居親為昏,違者離之?!雹薮嗽t令的規定,是基于奴婢為家庭同居成員這一觀念而制定的。袁采說:“婢仆欲其出力辦事,其所以御饑寒之具,為家長者不可不留意?!雹咴谠煽磥?,雇主就是家長。劉克莊在《饒州州院推勘朱超等為趕死程七五事》的判案中說:“在法:諸相容隱人不得令為證,而州縣案公然逼仆證主,此一大可疑也?!雹唷爸T相容隱人不得令為證”,乃是指《宋刑統》卷6《名例律》的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撾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議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并是?!狈梢幎ㄍ诱哂凶锵嗳蓦[,和主人同居的賤口奴婢亦納入相容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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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刑法》4之4。
② 《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辛丑。
③ 《舊唐書》卷43《職官志》。
④ 《文獻通考》卷168《刑考》。
⑤ 周密:《齊東野語》卷7《洪端明入冥》;另參見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補訂版)第169頁。
⑥ 《長編》卷177,至和元年十月壬辰。
⑦ 袁采:《袁氏世范》卷3《婢仆當令溫飽》,叢書集成本。
⑧ 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饒州州院推勘朱超等為趯死程七五事》,四部叢刊本。
“主仆名分”與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到了南宋,法律上的賤口奴婢消失后,作為雇傭奴婢的人力、女使也被視作同居者,從而劃人有罪相容隱之列?!稇c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曰:“諸于人力、女使、佃客稱主者,謂同居應有財分者,稱女使者,乳母同?!痹凇巴佑凶锵酁殡[”制度下,除了特定的情況以外,通常奴婢不可以向官府舉告雇主的犯罪行為。有學者認為宋奴婢可以舉告雇主,那是經法律允許的極個別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如學者常引用的《慶元條法事類》卷29《興販軍需》所載隆興元年(1163)敕:“(諸興販軍需)知情停藏,同舡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與免罪?!逼鋵嵾@是針對興販軍需這一特定事項,規定人力、女使可以豁免通常情況下舉告雇主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說人力、女使具有普遍舉告雇主的權利,那么這里法律就沒有必要就舉告興販軍需事項予以特別的強調。趙善璟《自警篇》載:“(宋元獻公)守洛,有一舉人行囊中有不稅之物,為仆夫所告。公曰:‘舉人應舉,孰無所貨之物,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風不可長也……仍治其奴罪而遣之?!雹偻刀惵┒?,為宋法律所禁止,盡管如此,仆卻不能因此告主?!端螘嫺濉な池洝?6之24載,紹熙元年(1190)“臣僚言:近見朝廷從兩制、漕臣之請,所至揭榜,限以兩季,令官民、戶歸并詭名挾戶,限滿不自首者,許鄉司等首告……除人力、佃客、干當采米人不許告首外,田鄰并受寄人許令攛柜[自]首……從之”。這也是奴婢不能舉告雇主的明證。
在宗法主義統治下,尊長有權對卑幼實施處分權?!爸T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雹蹖τ诩易鍍炔砍蓡T的相互侵犯,法律從罪名到刑罰的適用,都做了詳細規定。尊長對卑幼的犯罪,處罰較常人為輕;卑幼對尊長犯罪,處罰則從重。如南宋法規定:“諸者流三千里、配遠惡州?!钡绻侨肆椭鳎椭魇瞧饭僦?,處斬;是民庶之家,處絞。其處罰重于犯同類罪的良人百姓。③這充分體現出法律極力維護尊卑等級制度的精神,即宋人所說的“上下之分不可廢也”。④上下之分在主仆之間,就是主仆名分。在法的身份上,奴婢對雇主始終處于弱勢。唐剛卯先生對傳統法律中的同居法作過很好的論述:“在封建法律中,這種‘名分’成為判案的重要依據?!雹葸@里,對于因宗族主義而形成的對家族同居成員的刑事處罰,我暫且稱之為“家族同居法”。
范公偶《過庭錄》記載了如下一件案例:“祖宗時,有陜民值兇荒,母、妻之別地受庸,民居家耕種自給,逾月一望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出讓其夫曰:‘我與爾母在此,乃不為意,略不相顧乎。’民與妻相詬責不已。民曰:‘爾拙于為生,受庸于人,乃復怨我。’妻曰:.誰不為傭耶?’民意妻譏其母。怒以犁柄擊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當位者皆以故殺十惡論。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傭,義當踅絕。若以十惡故殺論,民或與其妻奸,將以夫妻論乎?以平人論乎?’眾皆曉服。遂定以斗殺,情理輕奏聞。折之者被褒賞焉?!雹捱@件案子的最終處置是以家族同居法為原則的。在這件案子的處置上,夫妻名分讓位于主仆名分,被雇傭的奴婢與主人結成密切的依附關系,成為雇主的家庭成員,而與其配偶則暫時斷絕夫妻關系,不能享有原本應該享有的權利。這件典型的案例表明,奴婢在雇傭期間,與其配偶相犯,以凡人相犯論處。此案是主仆名分下雇傭奴婢法的身份的真實反映。對于《過庭錄》所記載的這件案例的真實性和典型性應該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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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趙善瓖:《自警篇·報德不報怨》,叢書集成本。
② 《宋刑統》卷24《斗訟律·告周親以下》。
③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
④ 《長編》卷178,至和二年二月甲辰。
⑤ 唐剛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適用范圍的擴大》,《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⑥ 范公偶為范仲淹玄孫。陸心源《宋詩紀事》卷41:“公偶,文正公之后,著《過庭錄》?!薄端卧娂o事小傳補正》曰:“范公偶,忠宜公第三子正思之孫,直方之子?!狈墩夹址墩?,《宋史》有傳,主要活動于徽宗朝。據此推算,范公偶約生活于南宋前期。
《長編》卷345元豐七年五月丁卯載有御史蹇序辰的一段奏言: “聞知杭州張詵于部下雇乳婢,留三月限滿,其夫取之,詵乃言元約三年。其夫訴于轉運副使許懋,取契照驗,實三年也。始悟引致人見罔,挾刃往刺,既不相遇,旁中四人,卒與俱死。杭大冤之?!贝耸潞蠼洸殡m不實,但分析此事例,不難看出奴婢在雇傭期內,其本人及其家人沒有自由支配權。元祐四年(1089),宿州鄉貢進士張初平生母劉氏被宗室趙克懼雇為婢,張初平“愿納雇直歸其母,而克懼弗許。御史臺請從初平,以敦風教?!贝耸芦@得允準。①張初平想要在雇傭期內贖回其為人雇傭的老母親,竟然鬧到了皇帝那里,最后以敦睦風教的名義,才破了常規,得以如愿。
《司馬氏書儀》卷4《居家雜儀》載:“凡內外仆妾,雞初鳴咸起,櫛總盥漱衣服,男仆灑掃廳事及庭,鈴下蒼頭,灑掃中廳,女仆灑掃堂室,設椅桌,陳盥漱櫛靧之具。主父、主母既起,則拂床襞衾,侍立左右,以備使令,退而具飲食,得間,則浣濯紐縫,先公后私。及夜,則復拂床展衾。當晝,內外仆妾,推主人之命,各從其事,以供百役……凡女仆年滿,不愿留者,縱之?!笔志唧w地規定了作為家內勞動者奴婢的勞作日程。在主人的指使下,奴婢日夜勞作,無空閑之時,直至雇傭期滿。袁采曰:“以人之妻為婢,年滿而送還其夫;以人之女為婢,年滿而送還其父母;以他鄉之人為婢,年滿而送還其鄉,此風俗最近厚者?!雹谠少潛P了依法雇女使的做法。反過來,也說明,在雇傭期內,主人對受雇者有著人身支配權。不到年限,其家人是不能接回去的。
上述材料都說明了一個事實,即奴婢在雇傭期間猶如賣身于雇主,毫無自主權。雇傭期間,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體,女使沒有性自主權。③
趙宋政權建立后,成功地消除了唐末五代以來諸侯割據局面,重建了中央集權統治。社會政治經濟得到迅速發展,社會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社會生產關系的變化,租佃制普遍確立,契約關系廣泛發展,廣大勞動者人身依附關系大大減弱,社會地位有了提高,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權。科舉制的大規模開放,使得一部分社會下層人士改變了身份。以上下有別、貴賤有分和長幼有序為核心的傳統禮教和倫理道德面臨挑戰。另一方面,登上政治舞臺的官僚地主階級不像門閥士族那樣享有世襲特權,面對變化了的社會,他們的地位很不穩固?!捌毡榍闆r是三世而后衰微”。④為適應新局面的需要,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主階級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一套新的理論體系,極力強調“上下之分,尊卑之義”,認為“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無所逃于天地之間?!雹菟麄儼炎诜ǖ燃壷贫燃{入先于萬物而存在的“天理”之中,極力用儒家倫理道德來規范人們的思想,使人們承認現實秩序,服從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主階級通過立法,把禮的“上下之分,尊卑之義”的等級原則注入了雇傭契約關系之中。奴婢與雇主以契約關系結成“主仆名分”,依據這一名分,雇傭奴婢被納人家族同居范圍,任何違背主仆名分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懲處,從而把雇傭奴婢束縛在可控制的范圍內。主奴雙方通過雇傭契約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相互轉讓,奴婢通過出賣勞動力來換取雇主的報酬;雇主則通過提供報酬來換取奴役奴婢的權利。這里,契約被賦予了雙重職能,既是雇傭奴婢用以保護自己有限的人身權的憑證,也是地主階級用以奴役、控制雇傭奴婢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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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長編》卷42,元祐四年四月癸亥。
② 《袁氏世范》卷3《雇女使年滿當送還》。
③ 參見王子宇《中所見的女使訴訟——傳統婦女法律地位的一個側面》,《宋代社會與法律》,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1年,第213—236頁。
④ 參見朱瑞熙《宋代社會研究》(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2章。
⑤ 朱熹編《二程全書·遺書》卷5,四部備要本。 三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宋代雇傭奴婢在主仆名分下雖然處于弱勢,但其法律地位較之以往的賤口奴婢有了很大提高。從法律上講,雇主是不能隨便處罰奴婢的。景德二年(1005),“駙馬都尉石保吉不時請對,言仆人張居簡掌私財,誘所侵盜,愿賜重責。上曰:‘自有常典,豈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貴為駙馬都尉者要處罰一個仆人,還得請皇帝下旨,換言之,奴仆的處罰自有一套程序。
北宋由于存在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因之適用于這兩種奴婢的法律也有差異。北宋初制定的《宋刑統》沿用了唐律,其中事關奴婢的刑法條款,是針對賤口奴婢的。而事關雇傭奴婢的具體刑法因宋代法典的亡佚未能完整地留傳下來。我們只能借助宋代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尋找法律線索?!堕L編》卷31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條記載了一件錢若水所斷的著名案例: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訟于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與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尸水中,遂失其尸,或為首謀,或從而加害,罪皆應死。富民不勝拷掠,自誣服。具獄上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為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詣若水廳事,詬之曰:“若受富民錢,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不可少留,熟觀其獄詞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見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即從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蹦艘幻窀缸酉て菩悼v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賜,則某族滅矣?!?/p>
案例中的小女奴應是從事家內勞動的雇傭婢女。此案例表明雇主殺害雇傭奴婢是以常法量刑,要抵命的,不能減輕刑罰。奴婢在法律上被視為良人。這與唐律有關賤口奴婢的規定不同。唐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雹跓o罪而殺,即為故殺,唐代僅處徒一年刑。但是北宋初期實行的這一主殺奴婢必須抵命的法律到了真宗天禧三年(1019)卻發生了變化,改為減常人一等處置,《文獻通考》卷11《戶口考·奴婢》載:
(天禧三年)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又條,諸主毆部曲至死者,③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毆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
宋真宗采納了此立法建議。大理寺的奏言有兩層意思,一是引述了《宋刑統》所載律對主人傷害賤口奴婢的規定。這一規定雖然沿用唐舊律,但此律在當時仍然是有效的。如神宗元豐六年制定的配:軍新法規定:“犯盜流以下皆配本州為雜役軍,以省禁兵護送。其人與所隸將校相犯,論如奴主相犯律。”④“奴主相犯律”即《宋刑統》中賤口奴婢與主人相犯的法律。這一規定說明了北宋當時并沒有廢棄此奴主相犯律。二是參照此律,宋制定了針對“傭賃”奴婢的新法:毆殺有過“傭賃”奴婢者,加毆殺部曲律一等;無故毆殺“傭賃”奴婢,減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毆致死,依法當絞。減常人一等,即處以流三千里刑,亦即雇主殺死奴婢,不必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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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長編》卷61,景德二年十月丙戌。
② 《唐律疏議》卷22《斗訟律》。
③ “一年”,原文誤作“二年”;“又條,諸主毆部曲”,原文作“又諸條,主毆部曲”,據《宋刑統》卷22《斗訟律》校正。
④ 《長編》卷334,元豐六年三月辛丑。
學者常引用這段史料來說明宋對律的修改,以論證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然而我以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良人奴婢化的標志,這一立法不是對律的修改,而是參照律制定出適用于雇傭奴婢的新法律。北宋存在賤口和雇傭兩種不同身份的奴婢,前者沒有戶籍和身份,后者是良人,是國家的編戶齊民。他們在法律上必然有等級格差。因此大理寺的立法并沒有改變律的原有規定,而是另外增立了新的條款。新法比照部曲律量刑加等實施,而不是在賤口奴婢律上量刑加等。唐朝時,部曲亦“身系于主”,但身份高于賤口奴婢。這反映出宋代的這一法律是把雇傭奴婢當作家內服役者來看待的,表明雇傭奴婢的地位確實比賤口奴婢有了提高,同時也清晰地表明雇傭奴婢的良人身份在法律上已被劃人了另類,與太宗時的雇傭奴婢適用的良人常法相比,雇傭奴婢地位無疑是降低了。
需要指出的是,此刑法的實施有個先決條件,即雇傭期需滿五年。不滿五年,則不適用此法律條款?!端涡探y》卷19《賊盜律·強盜竊盜》云:“準建隆三年二月十一日敕節文:起今后犯竊盜,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不滿五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其隨身并女仆偷盜本主財物,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不滿十貫文,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如是伏事未滿二二周年偷盜者,一準凡人斷遣?!碑敃r的法律處罰原則是,依附關系越強烈,家庭關系越親近,則處罰比起常人來,就越輕。敕文對伏事主人滿二年的隨身及女仆偷盜本主財物,規定贓滿十貫文足陌,處死,而一般外人贓滿五貫文足陌,便處以死刑。顯然對前者的量刑處分要輕得多,其量刑贓物是后者的兩倍。同時敕文還規定在主人身邊服務未滿兩周年的,則以凡人論處。我們反過來再看天禧三年的規定,對于雇傭期未滿五年的雇傭人被雇主殺害,如何處置,法律沒有明說,我以為既然規定中有“及五年”之說,那么依據建隆三年敕令規定的未滿兩周年偷盜主人財產以凡人論處的原則,不滿五年者將不適用減一等處罰的規定。茲再舉《慶元條法事類》中的法律為例:“諸受人欲雇者,若雇人欲販者,相犯及奸,并同凡人(奸欲雇、欲販婦女者,止坐男子)?!雹龠@條法令對于尚未形成牢固主仆關系的雇傭雙方所產生的刑事案件,以一般凡人關系論處,并不適用家族同居法。這條法令對于正確認識天禧三年大理寺規定的“及五年”的涵義,完整理解這一法的精神,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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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
大理寺所言不滿五年的傭賃之人以及《宋刑統》所載“伏事未滿二周年”的隨身、女仆以凡人論處,說明這些人的身份皆為良人。這些雇傭奴婢依附于雇主,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被視作雇主的同居者;雇主對奴婢有恩,成為奴婢的尊長,奴婢被視為卑幼。雇主與奴婢的關系是尊長與卑幼的關系。天禧三年大理寺的立法,第一次就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正式將雇傭奴婢納人家族同居范圍,法律上適用家族同居法。
論述至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大理寺天禧三年的立法是參照了《宋刑統》中的故殺奴婢、部曲律而制定的。這一法律是基于當時尚存在良賤制度這一特定的因素才得以設立。假如到了南宋良賤制不存在時,這一法律是否還繼續有效?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南宋時期的法律,雖有《慶元條法事類》傳世,但是個殘本,其中不見有雇主傷害奴婢的處罰條款。然《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57所載南宋紹熙二年八月的一件司法案例頗能說明問題:“臣僚言:‘處州何強因罵人力何念四,別無毆擊實狀,忽逃而之他去。有何閏勝者,于溪污內尋得一不識名尸首,遂誣告何強,以為毆殺其仆,檢驗委有致命痕傷。而仆之父亦妄行識認,官司禁勘,逼勒虛招。何強竟死于獄。后何念四生存復還。使何強不死于獄,必死于法,治獄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讞議之際,可不致其審哉?’”這是件訴雇主毆殺人力案,從審理情況及臣僚言“何強不死于獄,必死于法”來看,主毆雇傭奴婢致死,是要判處死刑的。這一案例表明,前述天禧三年的法由于時代的不同已經失效。
事實上,早在北宋后期,天禧三年的法已經發生變化。建中靖國元年(1101),宋徽宗在敕書中云:“主毆人力、女使有愆犯,因決罰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雜犯?!雹龠@里所謂“雜犯”是指雜犯死罪,即除十惡、故意殺人等罪以外非情理嚴重的死罪犯?!端涡探y》卷2《名例》釋曰:“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中死罪者”。這意味著主毆有過奴婢致死是要承擔相應的死刑責任的。雇主毆殺有過奴婢,尚要處死刑,舉輕明重,則雇主毆殺無過奴婢,也必定要處死刑。宋一方面對主毆有愆犯的人力女使,因決罰邂逅致死,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同時又考慮到主仆之間的名分關系,給予一定的法律特權。正犯死罪囚與雜犯死罪囚,在理論上都要剝奪生命。但對于前者,朝廷頒布的一般性的大赦令是不能赦減罪刑的,而雜犯死罪不受此限制?!端未笤t令集》卷218載慶歷五年(1045)《陜西解嚴曲赦》:“見禁罪人,除十惡并故殺、謀殺、劫殺、放火、持杖行劫、侵盜官物、偽造符印、合造毒藥、官典犯正枉法贓,依法實行外,應雜犯死罪,并斗殺死罪,并斗殺情理可憫者,并許從流?!苯ㄖ芯竾暌幎ǖ囊饬x在于給犯雜犯死罪的雇主網開一面,若遇大赦令,可以保住他們的性命。
在宋代文獻中,常看到殘殺奴婢的記載,但兇手并未抵命。這些事例中的奴婢有的是賤口奴婢,有的是雇傭奴婢,混雜在一起,不易區分。依據法律,傷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兇手所受懲處的力度也不一樣。且兇手多半是朝廷官員或貴戚,在刑事處罰上,他們享有法律特權,可以“八議”、“官當”法減免罪刑。此外文獻的記載常有歧義。研究奴婢的法律地位,應該以法律和正式的司法案例為據。
學者一般都注意到了舊人力犯主加凡人論罪,但對于舊主奸女使,依凡人論罪的規定,卻認識不足?!稇c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雜敕》:“諸舊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加凡奸二等;民庶之家,加一等……舊主與女使奸者,各以凡論?!惫蛡蚱跐M后,奴婢恢復獨立的齊民身份。此時假如奴婢侵害舊主,則加凡人罪處置。因為“奴婢、部曲,唯系于主,為經主放,顧有宿恩,其有毆罵,所以加罪”。②但反過來,舊主奸原雇奴婢,則以凡人論處。舊主與奴婢在法律層面上雖然仍存在不平等關系,但畢竟舊主不能在雇傭期外對奴婢為所欲為。雇主奸舊女使一以凡人論處,其他侵害舊奴婢的行為,也必定是以凡人論處的?;謴妄R民身份后的奴婢與舊主的關系是常人與常人的關系,對于已解除雇傭關系的原主奴雙方來說,主仆名分的影響雖然仍存在,卻是單向的,只存在于奴婢侵害舊主之時,不存在于舊主侵害奴婢之時。
從太宗淳化元年時的法,到北宋天禧三年的法,到建中靖國元年的規定,再到南宋紹熙二年案例反映的法,反映了宋代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波動變化。隨著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的逐漸消失,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又恢復到了太宗淳化元年時的規定。但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仍是有限的。雇傭奴婢與地主階級仍處于不平等地位,雇主侵害雇傭奴婢依常人法,是因奴婢具有良人身份;雇傭奴婢侵害雇主,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懲處,則是因“主仆名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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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慶元條法事類》卷16《赦降·隨敕申明》。
② 《宋刑統》卷23《斗訟律》。
唐律給予貴族、官僚許多法律特權,到了南宋,除了這些特權外,又增加了不少條款來保護官僚的利益。例如奸非罪,《唐律疏議》卷26《雜律》規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碧坡稍诹啃躺喜]有依受害者身份等級定出刑罰格差來。但到了宋代卻發生了變化。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規定:“諸人力奸主者,品官之家絞,未成,配千里,強者斬,未成配廣南;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五百里,未成,配鄰州,強者絞,未成配三千里?!蹦纤畏▽Ψ讣槲圩锏姆溉怂鞯牧啃?,依侵犯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侵犯對象區分為品官之家和民庶之家。奴婢侵犯前者所受懲處要重于侵犯后者,這種法律上的等級格差顯示出品官之家身份高于平民之家。在南宋,良賤制度已消亡,奴婢人身依附關系大為減弱的情況下,宋代法律作如此規定,是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的。這與宋學的勃興密切相關。如所周知,理學十分強調上下、尊卑等級之分。實際上這種法律上的等級格差,乃是在宋代新形勢下,宗法等級制度的演繹擴張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宋代的奴婢而言,其主體為雇傭奴婢。奴婢來源的低賤,決定了奴婢地位的低下。相反奴婢來源如是具有自由身份的良人,則奴婢的地位自然有所提高,而宋代大量存在的無生產資料的具有良人身份的客戶,為雇傭奴婢提供了豐富的勞力資源,這是宋代奴婢地位得以提高的最主要的原因。元豐七年監察御史來之邵“雇雜產女為婢”,因“有此污行”,而遭彈劾,結果受降職處分。①雜戶,宋人又稱“戶”、“倡戶”。②但宋代雜戶與唐之雜戶的含義不同。唐之法律意義上的雜戶,宋已不存。南宋人費袞說:“律文有官戶、雜戶、良人之名。今固無此色人,讞議者已不用此律。”③宋之雜戶,是之戶?!傲既朔讣槿艘焉希頌殡s戶,斷脊杖,送妓樂司收管”。④《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2《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誨之意》載一判案云:“阿連原系傅十九之妻,不檢,背夫從人,與陳憲、王木奸通……跡其所犯。系是雜戶?!彼坞s戶有公私之分,官用于官府伎宴陪酒取樂之需,有專門的戶籍。雜戶的地位很低,宋規定作為國家命官不得與雜戶有染,違者將受處分。元豐元年尚書主客郎中張充宗、供備庫副使高遵制接伴遼使,“以違禁物償所亡器皿,于驛舍奸雜戶”,受到追一官勒停的處分。⑤須注意的是,對奸雜戶的官員作出處罰,并不說明雜戶地位的提高。國家對官員有著廉潔自好的倫理道德要求,儒家士大夫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己任。雜戶身份低下,士大夫若與之發生性關系,無疑有損于朝廷官員的聲譽和清望。南宋寧宗慶元時期的《戶令》規定:“諸令妻及子孫之婦若女使為倡,并謀合與人奸者,雖未成,并離之(雖非謀合,知而受財者同),女使放從便?!雹捱@一法令規定表明宋代雜戶身份低于奴婢。從來之邵雇雜戶女為婢受處分案來看,雜戶女因其身份的低賤不能受雇于人,可見雇傭奴婢的來源是有講究的,通常為良人。淳熙十四年,婺州有一“蔭婦”阿徐,忘身為雇主復仇,殺死兇手之父,法當絞,孝宗詔“特送鄰州編管”。⑦這位被人雇傭的蔭婦阿徐顯然是位良人。袁采曾對宋代雇傭奴婢的來源作過剖析:“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而力無所施,則不能以自活,故求役于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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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長編》卷348,元豐七年八月丙子條;《宋會要輯稿·職官》66之29。
② 關于雜戶,高橋芳郎已有研究成果,參見氏著《宋—清身份法的研究》第4章。本文對此問題不再展開,僅作些補充。
③ 費袞:《梁溪漫志》卷9《官戶雜戶》。
④ 方回:《續古今考》卷36《酒漿篷醯酼鹽冪奄女奚》。
⑤ 《宋會要輯稿·職官》66之3。
⑥ 《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
⑦ 《宋會要輯稿·刑法》8之1。
⑧ 《袁氏世范》卷3《婢仆當令飽暖》。
在唐宋變革期階級結構的調整重組中,失去生產資料而被迫出賣勞動力的下層勞動者有著各種不同的稱謂。諸如“僮客”、“奴仆”、“傭客”、“地客”、“童仆”等等,有些是俗稱,有些是文人書面稱謂。①其間他們的身份時或小有差異,其法律地位也不盡相同。我以為在辨別和判定各色人的身份時,應該以法律為準。法律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權威性,否則便會陷入紛雜瑣碎的資料坑中而不能自拔。宋初制定的《宋刑統》以及南宋寧宗時的法律匯編《慶元條法事類》,在當時雖然并不完全都是現行法,但基本上是兩宋社會政治經濟的集中反映。在這兩部法律典籍中,都有《諸色犯奸》的類目。比較兩者,可以發現前者使用的“奴婢”、“部曲”、“雜戶”等法律稱謂在后者已經不再使用。后者使用的是“人力”、“女使”、“佃客”稱謂。我以為,隨著南宋良賤制度的消亡,“奴婢”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賤民之稱謂,在國家新修撰的法典中已停止使用。②社會生活中原先奴婢的角色由雇傭勞動者人力、女使來充當。因此在新修的法律里沒有了“奴婢”這一特定的法律意義上的名詞,代之以“人力”、“女使”。當然,在民間,由于歷史的原因,人們仍然使用“奴婢”這一稱謂。但是人力、女使作為雇傭奴婢,在法的身份上是良人,而不是賤民?!稇c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名例敕》曰:“諸于人力、女使、佃客稱主者,謂同居應有財分者,稱女使者,乳母同(所乳之子孫及其婦不用此例)?!痹诖朔钪?,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把當時與“主”處于相對地位的各種雇傭者歸納為人力(女使)、佃客兩大類。其他雇傭者在法律上必定比附參照這兩類人員來定性。如乳母就歸人女使類。
就法律規定來說,兩宋皆禁止略人、和誘良人子女為奴婢?!端涡探y》卷20《賊盜律》:“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這是針對將良人略為賤口奴婢的行為而制定的。關于略人為雇傭奴婢,仁宗時《嘉祐敕》規定“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依略、和誘人為部曲律減一等”?;兆跁r《政和敕》規定“論如為部曲律”。南宋高宗建炎三年敕又改為依《嘉祐敕》執行。③這些是針對將良人略為雇傭奴婢行為制定的。南宋淳熙時,陳傅良在《桂陽軍告諭百姓榜文》中摘引當時在行的法律云:
律: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敕:諸略若和誘人,因而取財及雇賣或得財者,計人己之贓,略人者,以不持仗強盜論,一貫皆配千里,婦人五百里編管,因而奸者,依法;和誘者,以不持仗竊盜論,五貫配五百里,婦人鄰州編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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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見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第30—48頁;梁太濟《兩宋階級關系的若干問題》 (河北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97—115頁。
② 需要說明的是,今本《慶元條法事類》尚有兩處涉及奴婢,在卷75《編配流役》類目中所言奴婢,乃當時已不用之舊法,卷78《歸明附籍約束》中所言奴婢是針對周邊少數民族而言的。
③ 以上規定皆見《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3建炎三年四月條。
④ 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44,四部叢刊本。
這兩條法律說明了兩個問題。其一,陳傅良摘引的第二條敕文,顯然是針對略、和誘人為人力、女使行為而定的。但法律中已經沒有比照略、和誘人為部曲律處置規定,而是比照一般的強竊盜法,以得贓多寡來量刑定罪。這個變化反映了當時雇傭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
其:二,第一條所謂律,即《宋刑統·賊盜律》中的條文。不過陳傅良所引這條律提到的賤口奴婢,并不表明南宋當時還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陳傅良摘引此律的用意是針對將良人略賣為類似于以往終身為奴的賤口的違法行為。這可以舉與陳傅良同時代的葛洪和羅愿的言論為證。葛洪云:“古稱良、賤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賤者率皆罪隸。今之所謂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氣類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非上之人有以蕩滌之,雖欲還齒平民,殆將百世而不可得?!雹倭_愿亦云:“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饑寒,或遭誘略,因此終身為賤。”②葛洪和羅愿都談到了當時事實上存在略人為賤口的現象。這些被略賣者“終身為賤”,與有雇傭期限的人力、女使不同,只有依靠朝廷的力量才能解脫為良人。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2《母子不法同惡相濟》載:“掠人女與妻,勒充為婢,不償雇金,在法當絞。”所謂“不償雇金”,是說把良人略為賤口奴婢而不是以雇傭形式役使于人?!睹珪星迕骷匪d的法實際上與陳傅良摘引的《宋刑統·賊盜律》律文的精神是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葛洪和羅愿在提到這些不為法律所承認的賤口時,都用“奴婢”這一稱謂,而不用“人力”、“女使”之稱。奴婢和人力、女使身份不同,前者特指賤口奴婢,后者指雇傭奴婢。在唐,奴婢如同財產可以買賣。至宋,奴婢普遍以雇傭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為奴婢,違者處死刑,似乎與宋初制定的《宋刑統》規定一樣。然而與北宋相比,歷史已進了一大步。我們在分析此問題時,應注意區分兩個層面的不同點,即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民間的實際狀況。在國家法律規定層面上,南宋時已無良賤制度。然在民間,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略賣奴婢現象。這些人被略賣后,“終身為賤”。柳田節子稱之為“私賤民”,其與以往法律意義上的賤民事實上相同。但國家不承認這種賤民的合法性。故南宋法律嚴禁把良人強行抑制這種賤民性質的奴婢?!端涡探y》規定的是良賤制存在時的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則是良賤制已被屏棄時的法律,兩者已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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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葛洪:《涉史隨筆·漢高帝詔免奴婢自賣者為庶人》。
② 《羅鄂州小集》卷5《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結
語
唐末五代以來,社會經歷了劇烈的動蕩,門閥士族徹底瓦解,良賤制受到強烈沖擊,從而為賤口奴婢的解放開辟道路。大動蕩之后,社會各階級被重新組合,形成新的階級結構,大量奴婢成為自由人。奴婢來源逐漸枯竭,導致奴婢市場萎縮。相反,雇傭市場卻隨之擴大。許多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困良人出賣勞動力,與雇主結成契約關系,從事原來賤民所從事的職業。但是奴婢制并沒有立即隨著門閥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時期,還存在有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良賤制度的消亡,確切地說是在南宋時期。宋代違法略賣的奴婢,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賤民。原先賤口奴婢所從事的家內服役者的職業仍然存在,由于良賤之別的觀念不可能隨著良賤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這一職業的后來承擔者,在民間仍然被當作賤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兩宋不同時期因良賤制度的存亡而有所變化。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實際謀生方式的制約,具有職業身份的低賤性,因“主仆名分”的影響,依附于雇主,沒有自主權,與雇主發生法律糾紛時,以家族同居法處置,法律上與雇主仍處于不平等地位。
在北宋,奴婢實際是由賤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組成的混和體。作為賤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產,被當作家庭財產與雜畜、貨物同處一列。在賤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們來源于生活貧困的良人。他們以締結契約的方式,與雇主結成雇傭關系。相對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其成分的變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結果。在良賤制受到沖擊后,原來舊的針對賤口奴婢的法律無法適用于新的良口奴婢。掌握了政權的官僚地主階級通過立法。對調整后的階級結構中的雇傭勞動者的法律地位重新給予定位。天禧三年對雇主傷害良口奴婢的立法,是宋代地主階級在新形勢下首次作出的,這一立法正式將雇傭奴婢之法納人家族同居法范圍。此后隨著賤口奴婢的消失,宋雇傭奴婢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宋代有關奴婢法律地位的立法,與佃客法律地位的確定,①是唐宋變革的重要內容。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重新調整過程的完結,下限應該是在南宋,標志是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的徹底消失。
在人類文明史上,各民族的發展由于各自文化、地理、氣候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現多元化的態勢。唐宋之際,奴婢身份的提高過程,確實是一個雇傭契約關系的發展過程。人身依附關系與雇傭契約關系,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關系。然而由于中國傳統社會宗法家族主義的頑固性,家族與國家,“二者互滲、互補,構成一個完整的封閉系統”,“這就造成身份意識的高度發達:身份逸出了家族的范圍,成為社會關系方面的基本要素”。②中國古代契約化過程帶有濃烈的身份制殘余。在契約關系下,官僚地主階級用以束縛農民階級的“主仆名分”,乃是宗法家族主義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嬗變后的頑強體現。日本部分唐宋變革論學者將宋代作為中國“近世”社會的開端,他們固然看到了唐宋時期勞動者人身依附關系的減弱,契約關系的普遍確立等現象。但他們的觀點顯然是以歐洲古代社會向近代社會轉化模式為依據的?!八麄儼褮W洲社會當作歷史發展的唯一基準,把跟歐洲社會的距離作為衡量歷史發展的尺度”。③就唐宋之際的變化而言,雖然宋代社會已經顯露出某些歐洲近代社會才有的現象,但其距真正意義上的近代社會還很遙遠,遠遠沒有達到英國學者梅因所論述的歐洲古代社會向近代社會運動過程中發生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質的變化。④換言之,并沒有發生社會形態的根本變化。正如中國學者所指出的,唐宋時期的變革與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形態的變革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個小變革”。⑤因此,那種試圖用歐洲發展的理論模式來解釋中國唐宋變革的研究不能不陷入困境。日本學者宮澤知之在《戰后日本的中國史論爭》一書中論述道:“在戰后中國史研究中,唐宋變革研究與封建制問題密切相關。封建制問題占據了理解世界史基本法則的核心位置……然而這一基本法則在唐宋變革研究中并未能成功地得到適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學術界出現了一種多系發展說的研究新傾向,研究者“力求把中國社會理解為與西方不同的社會發展形態”。⑥
毫無疑問,只有立足于中國傳統社會發展的內在因素,才能真正認識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形態。對宋代奴婢問題的深入研究,將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唐宋變革時期的社會,有助于認識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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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見朱瑞熙《宋代佃客法律地位再探討》,《宋史研究論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梁治平:《“從身份到契約”:社會關系的革命》,《讀書》1986年第6期,第27頁。
③ 鶴見尚弘:《日本史學界的中國封建社會論》,欒成顯譯,《中國史研究動態》1986年第7期。
④ 梅因:《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96—97頁。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2
明代是中國古建筑歷史上營造活動頻繁,建筑水平高超,留存實物較多的時期。明代大木作上承宋、元,下啟清代,具有不同于宋、元、清時期建筑的獨特之處。而明代官式建筑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不用天花的殿宇中使用室內斗來加強梁檁枋之間的聯系,并從而增加了室內裝飾的效果。這既是對宋代“廳堂”類建筑做法的延續和發展,也是明代和清代建筑之間的明顯差別。
在明代,室內斗根據施用位置及自身特點的不同而大致分為以下幾種結構類型:
1.品字科
品字科斗是指例外出挑只用頭不用昂,它主要樓房或城樓平座之下或里圍額枋上承天花之用。室內的內里品字科斗數量較多,占據了室內斗的主角位置。明代室內品字科采用平置構件出挑兩端,在上兩層拱件后尾,以上昂六分頭、頭形象作為裝飾符號收尾。根據施用位置不同分為平身科、柱頭科及角科。
2.檁下斗拱
這種斗主要用于徹上明造的各層檁下,是聯系檁、枋的構件。檁下斗在位置上與外檐正面的平身科對應,在形式上則采用一斗三升單造、一斗六升重造等類型,具有裝飾性。
檁下斗在柱頭縫位多采用十字科承托。十字科形式在明代廳堂建筑中運用十分廣泛,有較強的裝飾性,但隨著簡化做法之趨勢,明代出現了在檁下以整塊坨墩隱刻出駝峰式樣的例子,顯示出明代大木加工上極為細膩的特點。
3.隔架科
隔架科多用于大梁和隨梁枋空擋之中。一般以兩攢或一攢坐中安裝。形式上分為三段:最下用荷葉墩,當中置大斗,上安瓜一件,拱上托雀替。梁枋空擋高的,瓜上另加萬。隔架科裝飾性極強,被廣泛使用,如北京太廟大殿,二殿,三殿等。
4.丁頭
丁頭即半截華。從它固定的部位看,有入柱和不入柱兩種。在明代,不入柱丁頭一般多插入梁身,主要用于使梁下柱頭斗在出跳數上與平身科保持一致,入柱的丁頭一般多采用單造或多造,跳頭多安置踏頭承托梁底或檁條,如曲阜孔廟奎文閣暗層斗。
室內斗的特點闡述
明代官式建筑中斗取材的材等取值較宋元建筑有明顯下降
例明代最大建筑物之一,面闊十一間的太廟大殿,其斗口取材僅12.5厘米,近似宋代的六等材厚。這不僅是大木構架向整體發展的產物,也是建筑材料,技術改進的必然結果。
1.平身科攢數驟增
在明代官式建筑中,隨著斗用材的減少,斗平身科攢數出現了驟增的現象。明初,在北京官式木構建筑中,檐口下出現了許多精致細密的平身科斗,有的一件四朵,有的一件六朵,多者甚至達八朵。此時平身科已成為斗的主體。隨著明構中平身科的增多,在檁條和下部平板枋,額枋間增加了許多節點,加強了建筑自身的整體性與抗震性,順應了明代大木構架向整體化發展的趨勢。
2.明代斗彩畫較前朝更為豐富
明代斗彩畫的表現手段不斷豐富,法式規矩更加嚴密規范,等級層次更加嚴明。如北京地區的智化寺、故宮鐘萃宮正殿。明代彩畫官式做法的主要特征是:紋式方面極其簡練;彩畫的格局繼承了元代,并有所發展;彩畫色彩完全轉向以蘭綠為主的冷色調,偶爾點綴一些紅色,借以突出主題和核心內涵。工藝上極注意退暈,強調色彩柔和的感覺,退暈色為淺藍、淺綠、淺紅色,從而突出簡練、淡雅、深沉的風格。
3.室內斗的符號表達
這些縱橫交疊的短木和斗形方木相疊而成的斗,本是立柱和橫梁間的過渡構件,卻逐漸發展成為上下層柱網之間或柱網與屋頂梁架之間的整體構造層,從而體現出中國古代木結構構造的巧妙形式,甚至可以說通過交雜的結構形式形成了一個特定的符號,而這種符號則帶有著一種特別強烈的“儀式”氣氛,體現出一種嚴謹的句法結構構成的官方建筑所帶有的儒家精神。
我們說建筑是一種權力。特別是宮廷,陵墓,文廟等官式禮制建筑,更是意識形態和國家權力具體實施的空間。權力統一創造了建筑的一致性。在中國古代建筑編碼制度中存在著多重結構相疊,如有血緣倫理制度,政治制度,自然秩序,建筑制度等。土地與農業以及神權政體和君主專制一開始就是建筑的“能指”之“所指”。正如在劉敦楨主編的《中國古代建筑史》中關于斗的描述寫到:“中國古代的匠師早就發現斗具有結構和裝飾的雙重作用。統治階級也以斗層數的多少表示建筑物的重要性,作為制定建筑等級的標準之一。”
室內斗層層交疊,給人以一種獨特的抽象感,表現出一種壯麗的“禮儀”氣氛。斗作為體現建筑等級的標志有三:(1)斗口取值大小,(2)鋪作層數的多少,(3)平身科數的多寡。從唐朝開始,斗的歷史變革有逐漸縮小之勢,到了明代,大木作制度有了明顯的簡化趨勢,斗的排列組合趨于小且密集,平身科數量的驟增,明顯被賦予了一定的等級意義。室內斗原在結構功能減少了,幾乎已轉化成為一種“等級制的符號”。
結語
室內斗作為中國古代木構的一項重要特征,能反映出某時期建筑的基本特征。斗在經歷了早期的用材雄大,布局疏朗的階段以后,在明朝出現了小型化的趨勢,布局趨于綿密,色彩趨于淡雅。斗作為這一時期的一個階級符號,圖像符號來說,反映出一套包涵著政治體系和制度,儀式,宗教,迷信在內的神秘而復雜的意義系統。中國古代建筑中設計師的缺席,體現了建筑是一種范式,一種儀式,更好的表現出了符號的權威性。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3
【金題點睛】
示例1 (2014年天津卷文綜卷歷史第2題)《齊民要術》自序:“蓋神農為耒耜,以利天下,堯命四子,敬授民時,降命后稷,食為政首,……殷周之盛,《詩》、《書》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這段話主要強調
A.儒家對農業的重視
B.改進生產工具的意義
C.歷法與農業的關系
D.農業技術和重要性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題要抓住關鍵詞“食為政首”、“要在安民”,就可知選項A項正確。當然也可抓住“為耒耜”的目的是發展農業,而“授民時”的目的在于“食為政首”,即重視農業為首要政策,發展農業就在于“安民”。而選項B、C、D在材料中得不到證實。
變式練習
(2014年上海卷歷史第3題)炎帝是我國傳說時代的英雄,又稱神農氏。據傳他使用“焚林而田”的耕作方法,還發明了耒、耜等生產工具。這些傳說
A.折射出中國農耕文明源遠流長
B.可以作為中國原始農耕的直接證據
C.是一種沒有史料價值的想象
D.證明了炎帝的真實存在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題要抓住對傳說的理解。這個傳說表明,中國很早就重視農業的發展,但也要知道,傳說既不能作為中國原始農耕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徹底證實炎帝的真實存在,但它也不是沒有一點史料價值的想象,其有待考古挖掘證明。在解答歷史選擇題時要注意首先排除那些絕對肯定或絕對否定的選項。
示例2(2014年重慶卷文綜歷史第3題)戰國秦漢時期,北方一直是全國的經濟重心,但是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原經濟區獨占鰲頭的局面不復存在了,原本落后的江南經濟區獲得了顯著發展,使長期以來的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性與懸殊性縮小了。這說明魏晉南北朝時期
A.江南經濟發展水平迅速超過北方
B.江南經濟開發的新格局初步形成
C.原經濟區的優勢地位不復存在
D.全國的經濟重心已經轉移到南方
答案:B
解析:解答本題要理解材料“使長期以來的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性與懸殊性縮小了”,雖然江南經濟顯著發展,縮小了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性與懸殊性,但江南經濟發展水平還沒有超過北方,只是縮小了差距;這也說明全國的經濟重心還沒有轉移到南方,中原經濟區的優勢依然存在,只是江南經濟開發的新格局初步形成。
變式練習“蘇湖熟,天下足?!贝酥V語自南宋時開始流傳。這說明了
A.北宋時期江浙地區商品經濟繁榮
B.北宋立國后主要依靠東南的財富力量
C.中唐以后南方農業進入了全面開發期
D.南宋時,太湖流域成為全國的經濟重心
答案:D
解析:根據所學知識可知,民諺“蘇湖熟,天下足”說的是太湖流域的蘇州、湖州在南宋時已經成為全國重要的糧倉,這說明了南宋時期南方農業的發展。根據史實我們也可知,當時我國經濟重心從黃河流域轉移到長江流域,而在當時南方最發達的莫過于江南太湖地區。
示例3(2014年江蘇卷歷史第2題)唐前期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后期則規定:“中縣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滿三千戶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須置,舊來交易繁者,聽依三千戶法置。”由此可見唐后期
A.市的建置制度已有所調整
B.縣不滿三千戶絕不許設市
C.市的交易不再受官府監管
D.只有州縣所在地才許設市
答案:A
解析:解答本題要充分理解所提供材料的內涵。唐前期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意思是市場必須設置于州治或縣治以上的政權所在地,申明了市場設置的前提條件和范圍?!爸锌h戶滿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就是說滿三千戶以上的縣可以設置管理市場的官吏,即“市令一人、史二人”,而達不到“三千戶”的縣一般不能設置市。“若要路須置,舊來交易繁者,聽依三千戶法置”意思是允許在交通要道或在商品交易已經形成規模的地方設置市場,但設置仍歸政府管理,市的交易還是受官府監管。這樣就可以知道市的建置制度這時已有所調整,而選項B、C、D不符合材料所述。
變式練習“因絲綢之利日擴……居民百倍于昔,綾綢之聚亦且十倍。四方大賈輦金至者無虛日,每日中為市,舟楫塞港,街道肩摩。蓋其繁阜喧盛,實為邑中諸鎮之第一。”對該材料的解讀,正確的是
A.反映了漢代“市”的出現與規范
B.反映了唐代“草市”的興盛與發展
C.反映了宋代“市”的發展突破了時空的限制
D.反映了明清時期工商業市鎮的繁榮景象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對古代中國商業發展狀況的理解。材料主要描述了居民激增,對絲綢的需求也日益加大,商人活動頻繁,商品經濟活躍的情況。材料“其繁阜喧盛,實為邑中諸鎮之第一”,屬于對市鎮繁榮景象的分析,D項符合題意。材料中沒有限制“市”的信息,排除A項;唐代在州縣城以外的水陸交通要道,或關津驛站所在之地形成的集市,稱草市,材料中沒有反映相關現象,排除B項。材料中沒有敘述突破空間限制的信息,排除C項。
(5)有人依據材料五得出“人口膨脹是形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的結論,請加以評述。(2分)
(6)簡要評述材料五中墾殖和利用土地的做法。(2分)
28 (15分)閱讀下列材料,并回答相關問題。
材料一明朝初年“乘中國未定,日本率以零服寇掠沿海”。明太祖遂與日本斷交,“專以海防為務?!?/p>
――陳梧桐主編《歷史(必修Ⅱ)》
禁瀕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敢有私下諸蕃互市者,必置重法。
――《明太祖實錄》
到1395年,明朝使臣“足履其境者三十六,聲聞于耳者三十一。風殊俗異,大國十有八,小國百四十九”。
――張燮《東西洋考?藝文考》
(1)依據上述材料指出明初實行“海禁”政策目的、內容與實質。(3分)
材料二
自今以后,各該督撫鎮,著申飭沿海一帶文武各官,嚴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發,即將貿易之人,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
――《清世祖實錄》
順治二年,清政府頒布“遷海令”,將北起山東南至廣東的沿海居民內遷三四十華里,并且將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燒毀,寸板不許下水。凡溪河裝柵,貨物不許越界。時刻t望,違者無赦。
――《臺灣外紀》
(2)依據材料二指出清初實行“海禁”政策的目的、內容和實質。(3分)
(3)根據材料二指出清實施這一政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1分)
材料三1684年康熙帝下令開放海禁,設立澳門、漳州、寧波、云臺山四個港口作為通商口岸,并設立海關負責“海上出入船載貿易貨物征稅”之事,但禁止槍械、軍器、火藥、硝磺的出口。
――陳梧桐主編《歷史(必修Ⅱ)》
(4)依據材料三指出康熙帝統治時期對外開放政策特點和影響。(3分)
材料四到1757年,乾隆帝下令規定外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一切外國進口貨物一律由官方特許的“十三行”承銷,內地出口貨物也由十三行代購,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概由十三行決定。外商不得和官府直接交涉,一切命令、文書都由十三轉達。
――陳梧桐主編《歷史(必修Ⅱ)》
(5)結合所學知識依據材料四指出1757年后中國對外關系的特點。(1分)
(6)依據材料一、二、四和所學知識試比較明清初期海禁政策的不同點。(4分)
參考答案
一、選擇題
1.A
2.D
3.C
4.B
5.B
6.D
7.C8.A
9.B
10.B
11.B
12.A
13.A
14.D15.C
16.B
17.D
18.C
19.B
20.A21.A
22.B
23.C
24.B
25.D
二、非選擇題
26 (15分)(1)由官府壟斷變為出現獨立的工商業者,手工業分工更細。(2分)
(2)商品種類繁多;商品流通地域更廣,超出一個諸侯國的范圍,并形成了以中原為中心的廣大市場;商業中心一般又是政治中心,是政治中心的附庸;隨著商業的發展,城市人口增長。(4分)
(3)貨幣流通量少,布帛、谷物成為主要的商品流通媒介。(2分)
(4)城市中劃有專門的市,市中有官員進行管理。(2分)
(5)禁止沿街開設店鋪,市是專門的交易場所;有專門的政府官員對市場進行管理;市的交易活動有時間限制(3分)
(6)我國經濟重心南移;江南地區的一些部門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2分)
27 (20分)(1)圖(a)反映的是刀耕火種,圖(b)反映的是鐵犁牛耕。(1分)鐵犁牛耕更進步。(1分)古代農業耕作方式的變革是農業生產力提高的顯著標志,它使農產品的產量有所提高,有利于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2分)
(2)圖②所示農具與圖①農具相比,結構更加合理,回轉靈活,能夠調節犁耕深淺。(1分)農具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不斷改進農具,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發展。同時,農具的改進也體現了中國古代勞動人民的聰明才智,是古代農耕文明的重要成就。(2分)
(3)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耕作方式為鐵犁牛耕、精耕細作;受制于自然環境,具有脆弱性。(2分)
(4)個體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男耕女織,較為穩定;自耕農是國家賦稅主要承擔者,受國家保護;重農抑商政策的實行。(2分)
(5)他的結論有些偏頗。人口增多是導致墾荒的重要因素,但土地兼并、生產力的發展也是導致大規模墾荒的重要因素。(2分)
(6)墾荒增加了耕地面積,增加了糧食產量,促進了社會經濟繁榮,部分解決了糧食問題。但大規模開荒破壞了生態環境。(2分)
28 (15分)(1)目的是防止“寇掠沿海”,加強海防。(1分)內容是禁止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鼓勵外國來華與政府進行官方貿易。(1分)實質是實行政府壟斷海外貿易的政策。(1分)
(2)目的是防止鄭成功等反清勢力與沿海地區的人民聯系,切斷沿海地區人民對反清勢力一切物資供應。(1分)內容是不允許民間船只出海,禁止一切海外貿易。(1分)實質是針對沿海反清勢力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是完全意義上的海禁,是真正的閉關自守政策。(1分)
(3)中國仍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對外來商品需求很少,這是清實行限制海外貿易的根本原因。(1分)
(4)特點:開放范圍比較廣泛,實行多口通商,但還有防范思想。(1分)影響:不僅吸引了外國商人前來貿易,也刺激了中國商人前往國外進行貿易,從而使海外貿易迅速發展,同時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為清政府帶來了大量的財政收入。(2分)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4
自西周以來,周王實行分封制。衰微的東同王族根本無法駕馭逐漸強大的各地睹侯。此等情狀,孔子認為:“禮崩樂壞”,“天下大亂”,“人心不古”,在各國間游說,希望或是要求大家“克己復禮”。可天下諸侯早已紛紛“招賢納士”、“禮賢下士”。他們將“賢”者請來,以禮相待,尊如上賓。而且對于擁有“一技之長”之人不論出身、開門納入,這些人大都出身寒微,也就是所謂“士”。從“招賢納士”、“禮賢下士”,這兩個成語來看,我們可以明顯地判斷出“大夫”與“士”的“天壤之別”。
戰國中期,齊、秦、楚等成為強國,而地處中原的韓、魏也極盡戰略、謀略,施展手段,借以富國強兵,擴大地盤,鞏固政權。而最終形成了“齊、楚、燕、韓、趙、魂、秦”等強國,史稱“戰國七雄”。當然還有“春秋五霸”,他們的說法大致有《史記》“齊桓公、晉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莊王”?!盾饔?王霸》中是“齊桓公、晉文公、楚莊王、吳王闔閭、越王勾踐”。
何為“大夫士”?何為“士”?
何為“大夫”?何為“士大夫”?
“大夫士”
士與大夫是兩個范疇。“士”的群體遠遠低于大夫群體,是排在大夫之后的。戰國典籍中表示等級序列仍用“大夫”遠遠高于“士”?!盾髯?禮論》載:“大夫士有常宗?!薄秴问洗呵?上農》載:“是故天子親率諸侯耕帝籍田,大夫士皆有功業?!薄按蠓蚴俊迸c“士大夫”,表面只是前后顛倒了順序,實際上反映了一個重大變化:大夫士強調的是等級,即王侯親族出身的貴族。而士大夫指的是一政府管理階層,它的特點是知識分子和官僚的混合體。
“壯士”
回望春秋戰國之際,令人印象深刻當屬“壯士”了。那時候的游俠們應該是最初的武士,時稱“壯士”。
《史記?刺客列傳》中記載了許多刺客,其中最為有名的是“四大刺客”――“魚腹藏劍”的專諸,“姐弟皆忠烈,聶政剌韓王”的聶政,“斬衣作復仇”的豫讓,“圖窮匕首見”的荊軻。
這些忠勇的壯士們“舍命為君子”,因刺殺而被載入史冊,名標青史。也為我們留下了經典的成語故事、歷史典故。這些經典既有豐厚的文化底蘊,又具有文學價值,更有歷史發展的脈絡,還能為我們提供天道自然,做人做事的哲理。
“文士”(策士)
另一類是“文士”,隨著歷史的發展,文化與教育不斷普及,文化人越來越多了,文字作為工具,除了國家有計劃地記載和出版物,民間的文士們大量出書,以至于文士們的浪漫故事就多起來了。
“士大夫”
士大夫階層的萌生與發展,要比孔子學說中的相關論述早得多。
孔子是集那個時代儒學的大成者。孔子對于“士大夫”的說法一直是經典。其實由于睹多方面的制約,使得他們的思想難免具有局限性,后人也極少質疑??鬃釉谶@一問題上忽略(或者至少也是淡化了)了“士大夫”們的功利目的。
春秋戰國是一個“建功立業”的時代,只要有志向的,無論何人,都是為了施展自己的抱負而努力奮斗。那個時代的士與大夫們的許多行狀,都不符合儒家的“仁”與“尊、卑”。春秋戰國是一個動蕩與變革的時代,諸子百家的許多理念行為都不能綜合概括“士大夫”的種種行狀。
早期的士大夫階層是以儒、道兩家的學說為基礎的;漢魏以后釋家學說也逐漸融入其中了,所謂的“三教合一”,隋唐時期基本得以完整了。從而也就支持了“士大夫”這一綜合或是復雜體的階層。可見,“士大夫”階層的實際模型與概念,與孔夫子所詮釋的概念有著許多區別。
孔子的《論語?子路》:“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己有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這就是說只要忠君愛國又嚴于律己的人,就能稱為“士”?!笆俊钡牡滦行摒B、經濟實力都要比“君子”低,可以說“士”是追求上進,建功立業,有志于成為“君子”的人。
可見孔子“士”的理論標準,證明春秋時期士人依然處于社會的底層,處于奮斗階段,遠遠沒有達到后來“士大夫”之高度。
春秋戰國各國王與侯任用謀士、策士、壯士進行“縱橫捭闔”。例如掛“六國相印”的蘇秦以及秦國的張儀。
士的不同的思想、觀點使得儒、道、墨、法、諸子百家粉墨登場,綜合成了我們最為自豪的“百家爭鳴”,使得這一時期文化大繁榮。
“士”的階層始終在變化重組,儒法兩家的學術理念與實用性,最終成為“士”的主流理念與精神:儒家通過張揚“道”的無上崇高,綱常的有序規范,加上系統的學說教育,在精神上灌輸給統治者和百姓,最后使得儒家思想得以成為中國的正統思想。而法家的“嚴刑峻法”以及完整的實施手段,有效的規范準則,成為了儒家思想體系的衛道士。二者天衣無縫的結合,成為實用價值最高的管理體系,從而服務于統治者,成為江山社稷長治久安的有效機器。
何謂“文以載道”?“士”將文字、文章集之成為的書本,學術思想與謀略,到處傳播,游說天下。這些掌握文字工具的群體,逐漸形成了一個極為特殊的階層,并且被統治集團所吸納。將近四百年終于構成了最具傳奇的新興階層――士大夫階層,一直活躍在歷史舞臺。而真正確立其歷史名分的當是漢武帝。東漢時期,由于社會安定,軍功入仕的升遷通道蕩然無存,科舉制度應運而生。經唐、宋、元、明、清的逐步發展,到了明代科舉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了,并且成為了士人們唯一的“出將入相”的門徑。
分而言之,無論在春秋以前或戰國,或是秦、漢。大夫都指有一定官職和爵位的人,社會地位比士高。春秋時期的大夫,大部分是靠宗親分封而來的,并且是世襲的。戰國時期的大夫正演變為官僚體系中的一些職位和爵位,大夫中逐漸出現了不再是全靠宗親分封,有世襲的,有不再是世襲的。出現了許多由士建功立業之后升上來的“士大夫”群體,并且逐步改變了統治集團的人員結構、治國理念,也為后來統一中國的帝制政治體制,打下了極為良好的政治基礎。
“士大夫”的興起與鼎盛
春秋戰國時期,天下由大亂到統一,歷時四百年左右,這期間最為活躍的是“縱橫家”、“四君子”們,以他們為主線,可以串聯、了解這四百年的興衰沉浮。
縱橫家:蘇秦與張儀
縱橫家是個自我價值最大化的群體。其先祖是鬼谷子。他們合縱連橫,朝秦暮楚,事無定主,反復無常。他們以政治需要為一切行為的出發點?!稘h書?藝文志》將“縱橫家”列為“九流”之一,漢代應邵《風俗通》有一段對縱橫家的精辟的描述“鬼谷先生,六國時縱橫家,知大局,善揣摩,通辯辭,會機變,全智勇,長謀略,能決斷。無所不出,無所不入,無所不可?!碧K秦c張儀應當說非常全面的貫徹了這些要義。
戰國時期的縱橫家多出于韓魏。
司馬遷在《史記?張儀列傳》中說;“三晉多權變之士,夫言縱橫強秦者,大抵皆三晉之人也?!比鐝垉x、公孫衍、范睢、姚賈,蘇秦與蘇代、蘇厲兄弟等等。劉師培《南北文學不同論》亦稱:“春秋以降,諸子并立?!屎颖?、關西,無復縱橫之士。韓、魏、陳、宋,地界南北之間,故蘇、張之橫放(原注:蘇秦為東周人,張儀為魏人),韓非之宕跌(非為韓人),起于其間。”《漢書?鄒陽傳》:“鄒魯守經學,齊楚多辯知,韓魏時有奇節?!薄稇饑?秦策三》載秦王曰:“寡人欲親魏,魏,多變之國也,寡人不能親?!边@既取決于當時險惡多變的各國形勢,也和當地善于機巧權詐的民風相關。
張儀連橫之術從東邊最為弱小的韓國下手?!稇饑?魏策一》中載有張議稱:“魏地方不至千里,卒不過三十萬人”。韓的疆域在七雄中最小,且多山,土地瘠薄,不利于發展種植業,國家因此貧弱?!稇饑?韓策一》又載張議為秦連橫說服韓王說:“韓地險惡,山居。五谷所生,非麥而豆;民之所食,大抵豆飯藿羹;一歲不收,民不厭糟糠;地方不滿九百里,無二歲之所食。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廝徒負養在其中矣,為除守徼亭障塞,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
韓、魏兩國位于天下之中,四面受敵,尤其是被東邊的齊、西邊的秦、南邊的楚,三強包圍,在軍事上處在極為不利的狀態。《韓非子?存韓》曾言:“大韓,小國也,而以應天下四擊,主辱臣苦,上下相與同憂久矣?!薄稇饑?魏策一》載:“梁南與楚境。西與韓境,北與趙境,東與齊境,卒戍四方,守亭障者參列、栗糧漕度,不下十萬。魏之地勢,故戰場也。魏南與楚而不與齊,則齊攻其東;東與齊而不與趙,則趙攻其北;不合于韓,則韓攻其西;不親于楚,則楚攻其南。此所謂四分五裂之道也。”《吳子?料敵》亦載魏君日:“今秦脅吾西,楚帶吾南,趙沖吾北,齊臨吾東。燕絕吾后,韓據吾前。六國兵四奪,勢甚不便,憂此奈何?”
就史實看,若沒有大國支持,韓、魏根本無法與其它強國(齊、秦、楚)對抗。公元前318年,五國合縱的戰略同盟,最終還是被秦國所破?!翱v橫家”們的“縱橫捭闔”的較量,最終為大秦的統一拉開了歷史大幕。
戰國四君子
(一)平原君
平原君即趙勝,因仁德賢能而聞名于世,禮賢下士,門下食客數千人。起初是趙惠文王的相國,后又做了趙孝成王的相國。公元前259年,秦軍進圍邯鄲,趙國派平原君向魏、楚求援。毛遂自告奮勇隨平原君去楚國說服了楚王。楚王派春申君率軍救趙。援軍到來之前,邯鄲城內兵困糧盡,平原君盡散家財,發動民眾與士兵堅守城池。
典故:毛遂自薦
平原君出使楚國,和楚王對談毫無結果。毛遂便帶劍上前:“合縱利弊,一言難盡,你們從早上說到現在,毫無結果?趙國危在旦夕……”楚王說:“我和你主人說話,你是誰?你來干什么?”毛遂提劍再上前去,厲色說:“大王當著我的主人喝叱我,不過仗著楚國人多,這十步之內,大王的性命在我手里。楚國強大,天下沒有對手,白起只是小子而已,但攻下殷都,燒了夷陵,侮辱了楚國先祖,這是楚國的恥辱。趙國都為楚國羞辱,但大王倒不覺得可惡。合縱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大家。我主人在這,你無權喝叱我?!背醣幻煺f服,同意與趙國結盟,并派春申君領兵前去救援,兩國締結盟約。
(二)信陵君
魏無忌,戰國時魏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因封地于信陵,所以后世皆稱其為信陵君。魏無忌處于魏國走向衰落之時,仿效孟嘗君田文、平原君趙勝的濟世輔政方略,食客三千之多。他強軍護國、禮賢下士、扶困濟危,兩度擊敗秦軍,分別挽救了趙、魏兩國危局。但屢遭魏安王猜忌而未能委以重任。最后被魏王剝奪了兵權,迫使其賦閑在家,壯志難酬,于公元前243年不治而亡。
典故:竊符救趙
秦國進攻趙國,圍困邯鄲,平原君代表趙國向信陵君求救,魏王被秦王恐嚇得不敢出兵相救。平原君便率領門客及家兵前去救趙。友人侯贏建議說:“晉鄙的兵符經常放在魏王的臥室里,只有偷出兵符來才能率領軍隊救趙。魏王寵愛的如姬父親被殺,如姬有志無力,魏王為如姬報伍,也未如愿。公子將仇人的頭獻給如姬,如此,你北可救趙,西能抗秦,這是春秋五霸的偉業啊!”魏無忌聽從了侯嬴的謀略,請如姬幫忙。如姬果然盜出了兵符。
侯贏又交代:“如果拿到虎符,就讓我的朋友屠夫朱亥跟您一起前往,這個人是個大力士。如果晉鄙聽從則罷,如果不聽就讓朱亥擊殺他?!蔽簾o忌聽后便哭了。侯贏問他:“公子是怕死嗎?為什么而哭?”公子答道:“晉鄙是魏國勇猛強悍、富有經驗的老將,我去他那里恐怕他不會聽從命令,必定要殺死他,因此我難過得哭了,哪里是怕死呢?”于是魏無忌去請朱亥一同前往。
路上,朱亥說:“我不過是殺牲口的屠夫,可是公子多次登門問候我,我覺得小禮小節無甚大用。如今公子有了急難,這就是我為您殺身效命的時候了。”就與魏無忌一同上路。
魏無忌去向侯先生辭謝。侯贏說:“我理當隨您一起去,但年邁了力不從心。您行至晉鄙軍中的那一天,我面向北邊自刎,以答謝公子的知遇之恩。”
(三)孟嘗君
田文,號孟嘗君,是戰國時齊國的貴族。在齊國由強而衰的歷史演進中,是個至關重要的人物。他一生跌宕起伏,頗具傳奇。出于政治抱負與目的,不惜離開本國,到別的國家任職,甚至聯合他國討伐齊國。
孟嘗君廣招名士,門下食客數千人。秦昭王時曾入為秦相,不久逃回齊國,齊躒紋湮相國。他聯合韓、魏擊敗楚、秦兩國。齊跗吣暌蛺錛著崖冶磺A為跛懷疑,便稱病辭職,回到封地薛。不久他又至魏國出任相國。再次施展謀略,聯合秦、趙、燕,共同討伐破齊。直到齊襄王登基,田文才保持中立。
典故:雞鳴狗盜
《史記?孟嘗君列傳》記載;孟嘗君田文出使秦國,被扣留。其門客中有一人鉆狗洞入秦王宮偷得裘皮大衣,隔天又獻給秦王愛妾,孟嘗君這才得以解放。孟嘗君害怕秦王反悔變卦,于是連夜率S從倉惶開拔,函谷關還未到開門時辰。著急之際,雞鳴之徒模仿雞叫,惹得城內、郭外的雞也跟著叫起來,守城的士兵被騙開了函谷關城門,孟嘗君逃回齊國。
(四)春申君
黃歇是楚國江夏人,游學博聞,奇思善辯,是戰國時代著名的政治家。楚考烈王元年以黃歇為相,封為春申君,賜淮北之地12縣。公元前238年,楚考烈王病逝,春申君前去奔喪,李園令人埋伏于棘門之內,殺死春申君及其全家。又據《越絕書》表明春申君是在楚幽王之時為幽王所殺,春申君封地吳。
典故: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此句成語出自《史記?春申君列傳》。春申君黃歇擔任令伊期問,但實權卻為楚王親信李園掌控。李園奸詐詭譎,一直圖謀陰殺春申君。春申君食客朱英,多次進勸春申君殺了李園以絕后患,春申君不聽。后李園派刺客把春申君殺了。事后人們議論說:“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是說春申君遇事沒能當機立斷,導致了自家的殺身之禍。后來被人們引當做應該決斷的時候反而猶豫不決。
“士大夫”分列與沒落,逐漸向職能官過渡
經春秋戰國后,四百年的硝煙在成就了“士”與“大夫”們的名利之后,自漢代伊始,此前以軍功出將入相的途徑逐漸渺茫,尤其是社會地位相對低下士人升遷的機會少了,政府又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才,在漢代中晚期,科舉制度逐漸發展起來。以后的歷朝歷代都“科舉取士”,構成了中國傳統的教育體系??墒窃跐h魏六朝之間,一些不得志的士人舉起“達則兼濟天下,不達則獨善其身”的旗幟,他們“隱居山林”,“嘯傲山林”,“清談誤國”,“放蕩不羈”,構成了那個時代的風景線。
這時的高士是奇葩,陶淵明、“竹林七賢”的劉伶便是最好的例子。
大(dài)夫,古代官名。先秦諸侯國中,國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級。大夫世襲,有封地。后世遂以大夫為一般任官職之稱。秦漢以后,中央要職有御史大夫、諫議大夫、中大夫、光祿大夫等。隋唐以后以大夫為高級官階之稱號。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諫議大夫之官。至元、明、清廢除。周王朝時“大夫士”轉化為“士大夫”,反映了這一階層勢力的提升,是分封制變革到封建制的特征之一。而宋代的管理機制相對完善,既繼承了唐代體質,并且將早先的醫官也納入其中改為大夫,后世也一直沿襲了這個稱謂,區別在于后來的大夫沒有官職,只是一個職業泛稱。
士大夫的精神與生活
士大夫階層的文化修養決定了他們地位與高度。他們是中國文化的主體群體,也是文學、書法、繪畫、篆刻、收藏等傳統文化的繼承者和創造者。
唐宋家之首韓愈高度肯定了士大夫與士大夫精神。他所肯定的士大夫精神――文以載道。而何為此道?其實就是天道、大道,是自然規律,是人類社會自古承襲下來的倫理道德,是人類共同尊崇自然法則下的運行原則。韓愈提倡的道有著明確的功利內涵,是既有上尊天道,又有下合人道的行為法則。
縱觀歷史,士大夫這個階層大都有文化、有追求、有擔當;有個人觀、家庭觀、家族觀、民族觀、國家觀的群體;是一個可以為理想與抱負全力以赴的群體。這就是“士大夫”精神。
研究士大夫文化與士大夫精神,有著深遠的現實意義?,F代人存在著精神或信仰上的迷失。我們呼吁有擔當的中國傳統“士大夫精神”。思想史學者朱漢民說:“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已逐步形成了一個對社會起主導作用的精英階層。他們包括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文化精英。當代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所取得的成就,與這三大精英群體的貢獻是分不開的……但是這個精英階層具有普遍性的精神迷失。許多政治精英,不是用公共權力來服務人民,而是用其滿足個人的無窮利欲。許多文化精英,不是在傳承精神文化,而是利用精神文化來達到經濟目的。許多經濟精英更是缺乏精神追求,往往靠炫耀性消費來體現自身的價值和身份。這個群體喪失了對民眾的人格吸引力和道德表率的作用。”朱先生以上觀點是一家之言,雖然有些尖銳,卻自道出了現狀。
宋代土地制度變革的特點范文5
關鍵詞:音樂藝術;樂聲;中國音樂;歷史;發展;時代;文獻;傳存規律
中圖分類號:J609 文獻標識碼:A
樂聲是音樂作品的最終形態,是人聲的至美,是地球上最具藝術與智慧的聲音。在2世紀的今天來認識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的樂聲,從其今存、歷史、特色、時代的角度人手,應能有所助益。
1、今存的樂聲:歷史的遺晌
具有9000年左右音樂歷史(以河南省舞陽縣賈湖村出土的骨笛距今的時間計)的中國。其樂聲現在還有多少?存在何處?這是中外各界人們所關心的。依樂聲信息及其存貯的不同,可以作出:歷代樂聲,現存甚眾;信息類型,多種多樣;遺產豐富,十分寶貴:撥開迷霧,其在“四方”的認識。
1.1 錄制的音樂
錄制的音樂是今存樂聲的第一方面,也是對音樂作品信息最完整記錄的形式。自1877年愛迪生發明留聲機以后,樂聲可以記錄在唱片上并用機器予以重現。唱片及其后的發展形態(各種音帶、磁盤、音像制品等)記錄了中國與世界的許多樂聲。在中國,記錄樂聲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一個世紀前的1897年。戲班鑫福班灌錄了《取成都》(現存天津唱片收藏家李恩璞處),這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種單面圓盤唱片。更早的錄制音樂是以世界最早的錄音形式之一――錄音蠟簡錄制的?!熬﹦∶嫱艄鸱夜噤涍^《朱砂痣》中的二簧原板一段和《捉放曹》西皮慢板中的二句、梅雨田灌錄過各種胡琴牌子曲?!卑儆嗄陙?,中國與外國的各種唱片公司、機構、個人錄制了數以萬種唱片,數以十萬計的作品。中國唱片社20世紀50年代整理其前百代唱片公司遺物,就有34300面唱片模板。而20世紀前50年,中國土地上的唱片公司還有高亭、蓓開、長城、勝利、國樂、新月、歌林、開明、寶利、大中華等,其生產分別與歐美國家聯系。有人認為,20世紀上半葉(根據現有的材料粗略估計)在中國灌音而生產的模板至少有5萬面,生產的唱片約500萬張。這是一個數量巨大、作品眾多、遺存豐厚的音樂寶庫?,F存的數萬張唱片模板、數量更大的磁帶和各類錄音制品所錄制的音樂是中國音樂及其歷史研究最重要的一類文獻。
這些錄制的作品,其數量以戲曲為多,曲藝次之。20世紀20年代以來的歌曲樂曲也有一定數量。這些唱片存貯的古代樂聲以元明清以來,尤其是清代以來的演藝音樂為主,包括時調小曲、樂曲、歌曲等。錄制之樂雖只百余年,卻有著驚人的數量。20世紀前50年,中國的圓盤唱片模板若為5萬,后五十年的各種音樂制品(大、小的木質塑料唱片,磁帶、CD、VCD、DVD、LD等)則都數以百倍,生產公司亦為民國時期的百倍以上。這是中國樂聲的巨大寶庫,也是各類樂聲中歷史信息最為可靠,音樂、藝術信息量最大,重現前代音樂的效果最周全和方便的一類。
1.2 現存的樂種
現存的樂種是今存樂聲的第二個方面。從對歷史上的音樂信息保存而言,具有近詳遠略的特點;從與唱片等制品形式的音樂信息保存相比較,具有更加鮮活、生動的個性。
中國現今仍然活動著的樂社、流派、表演團體等,根據其獨有的音樂文獻和先人所傳,奏唱和表演著許多前代遺樂和他們特有的音樂、歌舞、曲藝、戲曲等;形成了主要在城鎮、街市、鄉村流傳的特色樂藝。這些樂社、表演團體所展示的音樂有較多的傳統作品,從而受到傳統藝術保護、研究部門與學者的注意。其演奏演唱的作品多出自清代以來,亦有更早的時調、樂曲。由于《海青拿天鵝》的曲譜為元代所遺,今存琵琶樂可以上溯元代。戲曲則以大量宋元明清以來的文獻著稱?,F在,一些地方戲(如莆仙戲等)還能演出宋代古本戲曲,《西廂記》、《牡丹亭》等元明清名戲至今也有上演者。名戲的古代折子與晚近新翻都成為戲壇上的佳作,例如明代昆曲代表作《牡丹亭》的當代版本――滬本、青春版等都十分火爆。被列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占琴,以豐厚的歷代琴曲和古代樂譜而可以讓人欣賞到南朝的《碣石調-幽蘭》(其時間約在公元493-590,距今約1500年)、唐代的《離騷》等名曲。閩南語系人群中流行的弦管(亦稱南樂、南管、南音),有些學者認為可以遠溯宋代乃至晉唐。維吾爾族的木卡姆、云南的納西古樂、陜西的長安古樂等也是歷史悠久的樂種。隨著樂史研究的進展,這些樂種的歷史會更清晰地出現在人們面前。各樂種奏唱的各類音樂將繼續主要面對21世紀、表演近二個世紀的音樂,又不時反顧于唐宋以來的千余年歷史。
現存樂種、樂人的音樂以其自有的傳承、鮮明的個性和較多傳統成分等成為十分可貴的存活之樂。因傳承、奏唱方法與追求不同,同名同譜之曲,也會奏唱出風格迥異、結構有別、形式不同的音樂來,從而展現出與錄制之樂的不同。錄制之樂的展示是再現、重復,是機械所為、錄放之樂;而樂種之樂的展示則是具有創造性和獨特性的演繹,每一個班社或個人的演繹都各有風韻,每一次的音樂都可能與上一次有些許不同,從而反映了樂種之樂人為的智慧,心樂的靈巧。當然,口傳心授,人與人異,樂種中傳承的前代作品在保留昔時信息方面,不如錄制之樂完整、可靠。在看到錄制之樂元代之前的作品極少,而現存樂種中卻有不少宋元(或更早)的作品信息的同時,要注意以人相傳的音樂在保持歷史信息方面的特點。
1.3 樂譜與文獻
樂譜與文獻是今存樂聲的第三個方面。把音樂記錄在文獻上是中國人漫長歷史中的一種追求、一種創造。追聲記聲、尋樂奏樂的歷史應該可以追溯到十分遙遠的年代,如戰國時期的衛靈公(至今約2250年之前)時。據戰國名士韓非子《十述》,衛靈公出訪晉國的途中聞奏新聲而悅之,就召樂師涓來,命其聽而寫之。師涓“因靜坐撫琴而寫之”,“復一宿習之”,(并在見晉平公之際奉靈公之命)“援琴鼓之”。可惜師涓記樂聲只遺其事不見其寫,不知他是怎樣把所聞新聲記錄下來。此外,又有以符號記錄節奏的《成相篇》(一般認為是說唱作品)等??梢姡瑧饑鴷r期的 中國人已在記錄音樂的長短、樂聲,以及應用樂器記錄樂聲等方面有了實踐和經驗。隨后,對漢代詩樂的記錄是值得注重的。南朝大學者沈約(公元441-513)的《宋書?樂志》是列入24史的官修史書。其中對詩樂之記有多種形式,這些形式對其后的音樂記錄――文獻形式與樂譜形式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如:
清調
《晨上》 《秋胡行》 武帝詞
晨上散關山,此道當何難!
牛頓不起飛,在墮谷間,坐盤石之上,彈五弦之琴,作為清角韻,意中述煩。
歌以言志,晨上關山。一解。
(第2、3、4解略)
這是一首具有多解(一般認為解是器樂演奏)的詩,可以歌唱、合樂。上面所記的“清調”為漢魏最常用的一種樂調名,以調類歌而不是如《漢書》作房中樂、祭祀歌等從應用角度分類,是一種創造?!冻可稀肥菨h武帝所作此歌之名,《秋胡行》則是《晨上》這首歌所用的舊曲之名?!肚锖小肥菨h代人們熟知的曲子,“故只記其曲名即可。這種標記形式的上源,尚待詳考。但是,這種形式卻是此后依曲牌、詞牌填詞、填曲的音樂文學創作形式和音樂歷史著述中的音樂作品和戲劇、戲曲表演文學記錄唱腔的一種共用的形式??梢?,是一種源遠流長、應用極廣的音樂簡記方法?!?/p>
與上述不同的是,沈約為了讓人們了解漢代記錄詩歌的又一種形式,特意在《宋書?樂志》中收錄了漢代多首:聲辭(即歌聲與歌詞)混雜、皆以字記的作品。這些作品涉及鐸舞與鼓吹鐃歌二種體裁。如《鐸舞》歌詞二篇,中的《圣人制禮樂》篇如下:
《鐸舞》歌詞二篇
《圣人制禮樂擴篇》
昔皇文武邪 彌彌舍善 誰吾時吾 行許帝道
銜來治路萬邪 治路萬邪 赫赫 意黃運道吾
治路萬邪 善道明邪金邪 善道 明邪金邪帝邪
近帝武武邪邪 圣皇八音 偶邪尊來 圣皇八音
及來義邪同邪 烏及來義邪 善草供圖吾
咄等邪烏 近帝邪武邪 近帝邪武邪 應節合用
武邪尊邪應節合用 酒期義邪同邪 酒期義邪
善草供國吾 咄等邪鳥 近帝邪武邪 近帝武武邪邪
下音足木 上為鼓義邪 應眾義邪 樂邪邪延否
已邪足木 禮祥 咄等邪烏 素女有絕其圣烏烏武邪
聲辭混雜之記是漢代人一種頗具智慧的歌樂記錄。以字記錄詩歌,至漢代已經有千年之上的歷史,而與聲辭相應或相續的樂聲如何記錄呢?用字記,用字聲記樂聲,這就是《圣人制禮樂》、《上邪曲》等漢代聲辭雜記的作品記錄樂聲的辦法。此法為沈約所注重,以致雖然作品中哪些字為詩歌之辭,哪些字為歌樂之聲已經分不清楚了,他仍然要收錄多首記人樂志?;蛟S漢代人認為這些歌的樂聲他們都熟悉,就沒有把歌辭的字與專門記聲的字用某種辦法標記,區分開來,以致到宋時沈約等飽學之士也無法分清這二者了。但是,漢代人用漢字之聲記錄歌樂之聲的智慧仍然在識樂識寶的沈約《宋書?樂志》中保留了下來,這是十分珍貴的漢魏詩樂記錄的文獻,其記是十分值得慶幸的事。否則,后人怎能具體了解漢魏中國人記錄樂聲的這些獨特創造、漢代鐸舞之樂和鐃歌之樂的這些珍貴樂聲信息,以及樂譜出現之前記錄詩樂之聲的這些艱難而充滿創造的探索。
當然,漢魏對詩樂之聲的記錄不止以上這幾種。《宋書?樂志》還記錄了漢代人以符號記詩樂的又一種創造:記在字下的短橫線。如:
愿登 秋胡行 武帝詞 五解
明 明 日 月 光,所 不 光 昭。二儀合圣化,貴者獨人不。
萬國率土,莫非王臣。仁義為名,禮樂為榮。
歌以言志,明明明光。三解
(以上詩作的第1、2、4、5解略)
上記詩作第1、2句每字底下的雙橫線,是對標橫線的字怎樣歌吟嗆誦的提示。一般認為,字下標短橫線的這二句應重復,其唱法或可稱疊,即唱一遍后再唱一遍;其余各句字下無短橫則只唱一遍。這樣,詩句的重要性通過不同的唱法得到了區別,這二句因唱二遍而得到了強調。對這雙橫線的又一解釋是,下標線為重音字。因為沈約未注明字下橫線之意,十幾世紀之前字下符號的真實意義如何,現在已難作確斷。但是,這二種對符號的解釋都增加了歌詞文學所未有的樂藝內涵,是值的進一步研究的。
傳自南朝時代(公元493-590)的琴曲《碣石調?幽蘭》是現存最古老的琴樂記錄。此種唐人抄件,以文字記敘了演奏者左右手觸弦的位置與方法,成為系統記錄整首樂曲的珍貴文獻。它相對于前述幾種樂聲記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進步,即從只記一部分樂聲信息,到記錄整首樂曲各音的演奏信息;從而使人們可以依照這種演奏文獻再現整首作品樂聲。從此,開始記錄樂曲演奏的左右手信息,成為中國古代眾多樂器譜記錄樂曲的方法。以琴樂記錄為例,此后唐代陳康士對琴樂記錄的創造,就是以漢字偏旁(現成和減化的)構成琴樂記錄等專用字符,用以記錄琴樂的系統。這就在記錄樂曲演奏的左右手信息基礎上又前進了一大步。把文字記敘簡化為符號系統記錄演奏動作,前者的方法主要是敘述,后者的方法主要是指代,以一個字符指代演奏一個音的兩手動作比用文字敘述更加簡捷。以專用符號系統記錄演奏位置與動作的原理,形成了后來被稱為琴譜(即減字譜)、箏譜、塤譜、簫譜、瑟譜等一系列器樂專用譜的基礎。這些樂譜與記錄樂聲高低為主的律呂譜、宮商譜及其后的工尺譜,與記錄鑼鼓樂(非樂音的打擊樂器合奏音樂)的鑼鼓譜等構成了樂聲記錄原理不同、符號體系不同的龐大記樂體系。
記錄樂器演奏、記錄樂音高低、記錄樂聲音質的這三種不同原理的音樂記錄系統,構成了中國古代樂譜異彩紛呈的洋洋大觀。它們不僅表現了中國人對樂聲記錄長期執著的探索、采用不同記錄方法的多樣智慧,還表現了注重采用文化成果的獨特創造。上述三種不同原理的樂聲記錄系統都是基于漢字,以漢字作為符號(或符號創造的基礎)記錄樂聲,或用漢語記敘演奏。在古今中外各國的樂聲記錄系統里,中國古代樂譜由此有了特別豐富的文字和語言文化意蘊。多種原理的樂聲記錄系統記錄了十分豐厚的歷代音樂,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多專用樂譜的國度,20世紀以來,又產生了中西合壁的音樂記錄形式和引進、采用了歐洲音樂記錄系統(以數字簡譜與五、六線譜為主)。至今,人們可以從各種樂譜所記錄的作品中,了解已逝的前代音樂,尤其是南朝以來的千余年音樂;可以從這些樂譜援琴發聲展現琴樂的清幽淡遠,琵琶樂中的金戈鐵馬,琴簫合奏的和諧天成,宮廷合奏的雅俗之音,以及竇娥之鳴冤、西廂之纏綿、箏樂中的漁舟唱晚、古塤嗚咽中的遠古回聲。
當然,樂譜記錄無法記全樂曲的所有信息。樂的信息之于錄制,可以不遺;之于心記,可以傳神。樂譜記錄卻只能記其大要,記骨干音;記其框架、略存全曲。而樂的風貌色澤,旋律的潤飾,單音的過程,則只能由唱奏者理解與表現。這種依據樂譜的再現作品之聲,不可能與消失的樂聲形態完全一致,也不可能與作曲者心中所想完全一致。但是,以樂譜記錄過去 作品的音樂卻是中國十幾個世紀中記錄音樂的最主要方法(也是歐洲中世紀以來音樂記錄的主要方法)。正是有了這些數量巨大的歷代樂譜,往時音樂才能為今人所了解,音樂教育才能廣泛普及,音樂傳承才能相續不斷而且如此豐富,前代樂聲才能以比無樂譜之樂更可靠地接近往昔形態的面貌傳世,音樂的歷史才能樂聲悠揚地宣示著昨日的情懷。
1.4 傳存樂器
傳存樂器是今存樂聲的第四方面。今存樂譜的上限約至南朝(以琴曲《幽蘭》為據)。
南朝(梁)代隱士“丘明”(494-590),序曰:“丘公字明,會稽人也。梁末隱居于九嶷山,妙絕楚調,于幽蘭一曲,尤特精絕。隨開皇十年(590)卒于丹陽,年九十七?!?/p>
距今約24個世紀,這與河南舞陽縣賈湖骨笛迄今約90個世紀相比太短了。那么,無今存樂譜數千年間的中國古樂有今存的信息嗎?有,樂器就是一種重要的音樂信息載體。樂器不能記錄音樂作品,它卻記錄了其奏樂的各種可能性、聲音的質地、樂器的音域、音量等。從浙江余姚出土的一音孔塤,人們可以從中去了解新石器時代人們吹奏塤的方法、遠古塤樂的動人音色、聲韻,以及塤這種樂器的制作材料與方法。從戰國時期的隨縣曾侯乙編鐘,人們感知了當時宮廷中的金聲玉振、相對于石質與土質樂器的金屬新聲、高低相和的復雜合樂、一器比眾的宏大樂響、繁復組織鐘樂的諸多可能,以及一鐘雙音的奇妙創造和作為社會制度的音律等。雖然現在還無法擁有其時的鐘樂之曲,卻能從上述及其他領域多方了解和探知遙遠時代中國樂聲的種種信息。今存樂器由此成為了解與認識南朝之前中國器樂與音樂最可靠的來源。鑒于中國文字大約在商代通行,此前至賈湖骨笛幾千年的音樂歷史,只有這些古代樂器才能發出時代的樂聲、可靠的信息。也因為如此,當人們見到隨縣編鐘時,往往也饒有興致地聽賞品味、討論著由這編鐘奏出的樂曲《楚商》(編鐘出土時,有關人士專門的為之而作的)。此曲雖為今人而為,樂器卻出自上古。今人依照古代文史、古樂之遺為古樂器而作的樂曲,古風猶存、古器真聲、十分珍貴,其奏其聲蘊含的古代音樂信息十分豐富。
因此,今存的歷代樂器之聲也部分地反映了歷代器樂、音律等有關的音樂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些現存的歷代樂器之聲也是歷代樂聲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今人了解歷代音樂十分重要的一種樂聲。
2、歷史的樂聲:順向的發展
歷史上客觀存在著的樂聲,是音樂歷史、藝術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豐富的音樂形式、在社會中的廣泛存在與應用、大量的作品、細致的音樂風韻、情調等是后代無法全部保存與再現的。無論哪一個國家,今存的樂聲,都只是歷史上存在過的樂聲的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因而,全面地了解樂聲與樂聲在不同時代中各異的發展,就必須追尋客觀的音樂歷史。
2.1 遠古
中國夏代(約公元前2l世紀,距今約4100年)以前可以考證的音樂歷史如果從賈湖骨笛算起,有五千年。這是可以考證的中國音樂史中最長的一段。然而,中國遠古音樂的歷史應該開始于更遙遠的時代中。賈湖骨笛成批的多音孔笛,使人們有理由思考:從單音孔笛到多音孔笛經歷了多長久的歲月?在生產力與文化極為低下的時代,這種笛樂發展與笛的加工進程,應是數以千年計的。由此,也可認為中國古人制作一、二音孔笛的歷史應在萬年左右甚至更早。距今六千至一萬年間,中國黃河流域有了賈湖骨笛,長江流域有了河姆渡骨笛。中國最大的二條江河流域回響著古樸的骨笛之樂。先秦要籍《呂氏春秋?古樂》有先人“拊石擊石,以象上帝之音,以致舞百獸”的記錄。遠在舊石器時代,中國先人就能以石頭互擊方式撞擊、制作出石片作砍削器等工具。擊石發聲,拊石擊石,是數萬年來人類創造工具和認識石質之聲、之樂的過程。所以,遠古中國人擊石作樂或擊石以和笛樂,也是很有可能的?!秴问洗呵?古樂》還記載了遠古時代的樂舞“昔葛天氏之樂,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闋”。這是遠古氏族部落娛樂與社會生活的一種景象,也是遠古涉及農牧歌舞的一種活動。葛天氏的時代十分遙遠,應在父系氏族社會之前,有的學者認為是母系氏族社會中。從舞蹈為萬藝之母,有了人就有舞蹈(這已為眾多民族學研究成果所證實)的角度看,母系氏族社會有歌、有歌舞的說法是可信的。根據遠古遺存、上古文獻記載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可以對遠古中國的樂聲作些描述。
約5000年至10000年(或更早)前,中國的長江黃河流域已經有了取材自然、工藝粗糙的樂器與骨笛的應用,吹奏笛樂成為其時的一種音樂,一種文化。笛樂之聲與擊石之聲相和可能是最早的一種器樂合奏。集體歌舞是人們最重要的表演,既是娛樂又與天地農牧相關。歌聲與舞蹈也常加入吹擊之聲。篇幅較小、句子較短的歌聲常在人間回響。于是,笛樂擊樂舞樂歌樂聲聲而起,或獨或合形式不一,簡樸粗獷的樂聲豐富著先民的生活與感情,也展示和積累著原初的音樂智慧。
2.2 上古
由于夏商周三代私有制和社會生產力、文化藝術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距今近4000年以降的1850年間,中國的樂聲較之遠古時代其形式更為多樣、音質更加純凈、組織更為復雜、應用更加廣泛。
其一,它突出地表現在:鐘聲高貴,金石常鳴,金石之聲成為宮廷音樂的代表。由此奠定了打擊樂在音樂中的至尊地位,長達近二千年,這是其后再也沒出現的音樂現象。青銅器的高度發展和在社會中的廣泛應用,使編鐘成為樂器之王。大型編鐘成為宮廷王室的重器,既是奏樂的一種主要樂器也是主人與活動尊貴顯赫的象征。
其二,它還表現在:琴瑟常鳴、弦弦相和。與金石之聲相比地位略遜一疇的琴瑟之樂,在士這個低級官員階層以及平民生活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其時有:士無故不撤琴瑟和臨淄甚富,其民無不吹竽鼓瑟擊筑彈琴等記載。琴瑟筑是三種不同的彈弦樂器,它們與當時普及的竽這種吹奏樂器有各自不同的奏法,應也有合奏與獨奏等形式。
其三,它還表現在先秦典籍所說的:琴瑟和鳴、鐘鼓鏘鏘、琴簫合奏、竽的合奏等樂器之間的合奏之記。當時沒有配器這樣的詞,相同的各件樂器、不同種類的樂器在和鳴、合奏時如何時異時同地配合,難以從記載了解。然而,遙遠時代的這些器樂合奏形式在文獻中屢屢出現,它們不斷地發出上古合奏之樂的遺聲;它們是周代合奏、配器思想與藝術的箋證,也是相對于上古器樂的歷史性進步。
其四,它更表現在廣泛傳播于社會生活的詩樂之聲。以《詩》為代表記錄的周代數百年的各地詩歌――風,創作詩歌――雅,主要用于宮廷活動的詩歌――頌,以數以百計的詩歌和眾多詩歌形式,不同的藝術風格與不同的用途,展現了周代詩歌的盛景。東周時期,詩樂已成為社會音樂中十分重要的一類藝術。其作品數量、風格體裁、結構形式、應用范圍等都大大地超過了遠古時代。
其五,樂舞之聲是此時最為華美的藝術音樂。宮 廷樂舞作為夏商周三代宮廷藝術的最重要形式,是由藝人與樂師合作的,而且多是古典作品和專家的當代創作。如夏的《大夏》、商的《大C》、周的《大武》等都是規模宏大的史詩性作品。其樂其聲的藝術內涵較為豐富、創作與表演較為精湛,往往代表著當時演藝的高水平。
2.3 中古
自秦而起中經漢魏隋唐五代(公元前221-公元960)的近1200年是古代中國社會與文化繁榮發展至鼎盛的時期,也是音樂、藝術歷史的一個階段。此間的樂藝以詩歌之樂的大發展和大曲(包含器樂、歌舞等藝術成分)最為突出。
其一,建于秦盛于漢的樂府作為最高層次的藝術機構,集中了許多專家名士(如司馬相如、李延年等)進行采集、創作詩歌、樂曲等活動,從而使音樂創作進一步專業化,藝術性大大地加強了。
其二,以漢代樂府、相和歌和隋唐曲子、唐代格律詩為代表,中國的詩歌詩樂創作和表現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這一階段中,既有樂府詩歌緣事而發樸實真情的歌樂之聲,又有絲竹更相和的藝術性歌唱與器樂的合作形式;既有來自民間、長短句式兼采的曲子,又有聲韻對仗嚴整精致的齊言格律詩歌;既有藝人表演的絲竹歌唱的和鳴,又有文人雅士歌伎對詩歌的吟誦謳歌,從而展現了盛世中華詩樂樸素精致博大精深和詩歌表演的豐富多樣形式。
其三,器樂藝術發生了重要的變化。絲竹樂的迅速發展和藝術水平的提高,使之成為宮廷樂藝中勝過鐘磬之樂的形式。上古金石之聲逐漸成為儀式音樂,而經常上演用以娛樂君王與賓客的器樂則由絲竹管弦所取代。琵琶、箜篌、阮咸等抱彈樂器迅速發展,其應用超過了商周的臥彈樂器琴瑟箏筑。羯鼓等方便的打擊樂器在唐代成為宮廷最常用的一種樂器,以至有《羯鼓錄》這樣專為一種打擊樂器而寫的書出現。
其四,大曲成為漢魏唐宮廷表演藝術的代表性形式。集器樂、詩樂、舞樂為一體的大曲是漢唐之樂中規模宏大的綜合性表演藝術。如傳為唐玄宗所作的大曲經典《霓裳羽衣曲》為三部分36段:散序6段、中序18段、曲破12段。大曲多為三部分結構,散序為無拍節的器樂段;中序為有拍的歌唱段,器樂相和;曲破為節奏漸快的舞蹈段,有器樂伴舞。白居易《霓裳羽衣舞歌》說此舞頗詳:磬簫箏笛遞相攙,擊捐彈吹聲迤邐。散序六奏未動衣,陽臺宿云慵不飛。中序擘辱砉初入拍,秋竹竿裂春冰坼。飄然轉旋回雪輕,嫣然縱送游龍驚;小垂手后柳無力,斜曳裾時云欲生。煙娥斂略不勝態,風袖依昂如有情,上元點鬟招萼G,王母揮袂別飛瓊。繁音急節十二遍,跳珠撼玉何鏗錚?翔鸞舞了卻收翅,唳鶴曲終長引聲。此詩的注也有該舞與樂的許多信息,如:凡法曲之初,眾樂不齊;惟金、石、絲竹,次序發。霓裳序初,亦復如此。散序六遍無拍,故不舞也。中序如有拍,亦名序拍?!赌奚哑啤贩彩槎K。凡曲將畢,皆聲拍促速,《霓裳》之末長引一聲也。從白居易詩與當時此詩的注文,可以詳見《霓裳羽衣曲》豐富的藝術成分、組織結構、細致變化、精巧配合,以及高水平的舞蹈表演與器樂演奏等。真是此舞只應天上有,盛唐大曲仙樂聲,霓裳羽衣放眼美,舞樂飄飄盡勝景。大曲作為漢唐千余年中國最為重要的綜合性表演藝術,其舞其樂影響了中國二千多年的音樂、舞蹈和表演藝術的發展,并對亞洲鄰國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如日本至今仍珍藏著唐代經典大曲《秦王破陣樂》的有關古譜七種。
2.4 近古
宋元明清千年的樂藝以戲曲為代表。綜合了歌舞詩樂與對白用以表演故事的戲曲,在音樂方面突出了敘述性、戲劇性、表現性。對故事、場景的敘述,對矛盾沖突的戲劇性表現,對不同角色的個性化描寫,使此時的樂聲在輕歌曼舞、抒情流美、急轉回旋的舞樂之外,更增加了具體生動,切近人生,跌宕起伏和更加富有思想性與戲劇性的音樂。這是樂藝的又一歷史性進步,也是人文藝術的又一豐收。
器樂的發展則突出地表現在流派的相繼出現和樂譜的大量印制。如各地琴派的發展把中國獨特的琴藝推向了新的高峰。胡琴類弓弦樂器的發展,改變了弦樂即彈撥樂的一統天下,大大地豐富了中國的弦樂乃至器樂藝術,也擴展了弦樂在抒情、敘事等眾多方面的藝術表現領域。明清器樂合奏形式之多達到了歷史上最繁盛的水平,尤其是地方性流傳的許多合奏為主的形式成為后人稱之為樂種的風格、形式各異的音樂藝術。晚清音樂新聲中西洋器樂,如鋼琴、銅管樂等為多;東洋之歌以日本的群團、學校歌曲為多,對中國音樂產生了重大影響。在西方音樂的推動下,出現了中國音樂的變革,產生了新式學堂的歌曲,這種歌曲從小學堂開始逐漸擴大到大、中學堂及軍隊。
2.5 現代
1911年清廷被至1949年,中國社會進人了民主共和的時代,也是受到西方音樂影響的新興音樂大發展的時代。此間小提琴等拉弦樂器音樂、鋼琴等鍵盤樂器音樂以及室內樂、樂隊音樂等蓬勃發展,涌現了各種形式的許多作品。釀成幾千年來所未有的西洋樂器音樂潮流,并在城市中產生影響,成為音樂生活中的一個器樂類別。歌曲藝術則以新興的群眾歌曲、群團歌曲(學校、軍隊、商社等),獨唱、小型多聲部合唱、大型多聲部合唱等形式為多,至期間廣泛普及至城鄉各界,成為這一期間最為活躍、作品數量最多、影響社會面最寬、藝術成就最大的音樂類別。并出現了凡有井水處,皆有抗戰歌的現象。這些歌大多是受到外來音樂(主要是西方)影響而創作的,被稱為新興歌曲。
與此相關,中國樂器音樂發展的不同途徑中,吸收外來潮流在中西融合中的發展,成為中國樂器音樂最為成功的一種。如劉天華的二胡音樂之成為此時國樂改革與發展的代表就是典型的一例。當然,此時也有些完全傳統的創作,如阿炳的《二泉映月》。由此形成了民國時期樂聲,外來之樂常響于城市、具有外來樂風、樂韻的中土之樂層出不窮,中國音樂與歐美日音樂更緊密聯系的特征。
3、時代的樂聲:傳存的規律
樂聲是音樂的最終形態,具有其獨特的、不同于其他形態的傳播與存在方式。它與音樂作品的其他形態密切相關,更與時代息息相關。樂聲與時代在傳存方面的聯系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3.1 樂聲信息的存貯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方式。這是中外各國共同的歷史現象
根據目前的材料,中國的樂聲信息存貯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其一,心記腦記,口傳身傳的階段。其時間約在遠古至夏代(約五千年)。此時尚未有音樂記錄的文獻出現,音樂的傳播只能口傳身授。
其二,文字記樂、部分記樂的階段。約從商代至漢代(公元前1600-元220,約1820年)的近二千年中,出現了數量頗多、形式多樣、方法不同、原理各異的以文字對音樂的記錄。這些記錄是中國先人記錄樂聲的多樣智慧的體現,留下了十分珍貴的樂聲與作品的信息。商代甲骨文中對王以樂舞祭祀祖先的記錄,如乙亥卜貞:王方大乙《C》,使我們了解了其時 《C》這個樂舞的存在,以及用于祭祀先祖的功用?!禖》是歌頌大乙――商湯的大型樂舞,以其祭祀湯王是很合適的,其樂應也是莊嚴肅穆、恭敬頌揚、速度舒緩的。這件甲骨之記是記王事而不是針對音樂作品樂聲之記,但是它同時留存了有關的樂舞作品的信息。與此不同,聽聲撫琴記奏琴樂是借助工具對樂聲的記錄。左撫右彈的兩手動作與心記腦記相結合,成了記錄樂聲信息與再現樂聲的兩方面內容。這種活動之于周代樂師與會演奏琴的人,應是一種表現音樂水平的事,而且不時出現?;蛟S,這種撫琴記樂的活動與過程也對琴譜的產生有過影響。
對樂聲的記錄在東周應有重大進展?;谑蓪仿暤挠涗?,出現了對五聲、七聲以及此外的偏音的記錄系統。五聲即宮商角徵羽,七聲為五聲加上清角、變徵。此外還有變宮、閏等出現,這九聲之名最為常用?;谑傻穆暶到y的出現,使樂聲記錄(對已有樂聲的記錄和對欲有樂聲的記錄)成為可能?;诼芍频穆暶到y的出現是商周(乃至更早樂史)音樂實踐積累和音樂創作、樂聲記錄等音樂活動的要求催生的音樂科學成果。(對于20世紀以來以“音階”稱周代的樂聲稱名系統是否合適、此稱與彼稱的異同等,值得進一步研究。)
這個系統在當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漢代劉向《新序》中有“引商刻羽,雜以流徵”之記。其說是“客有歌于郢中者,……其為《陽春》、《白雪》國中屬而和者不過數十人。引商刻羽,雜以流徵,國中屬而和者不過數人而已”。這個戰國時代的著名音樂問答。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樂聲記錄系統的普及程度,以至君臣說樂也用之以評述歌曲。依十二律的樂聲記錄系統對樂聲清濁(今之高低)的記錄符合社會量化標準,有利于傳播(可惜今天尚未能見到周代、漢代以此種系統記錄音樂的文獻)。這一階段中還出現許多對音樂作品的簡記形式,對歌樂之聲記錄的新方法(如前述以字聲記樂聲)等等。
其三,完整的在文獻中記錄一首音樂作品的階段。從魏晉至清末(公元220-約1890)的約1670年,與上述用不同方法記錄、保存一首音樂作品的信息不同,中國人以眾多方法展現了記錄音樂作品的非凡智慧和巨大成就,留下了思想各異、系統不同的眾多樂聲記錄體系,和用這些記錄體系記錄的卷軼浩繁的各類樂藝作品,這些記錄文獻廣泛涉及器樂、濤樂、舞樂、戲樂以及更多綜合的歌舞之樂、樂舞之樂和區域性綜合樂種,如維族木卡姆、漢族弦管等。這一階段中,文字記錄演奏與樂譜記錄演奏先后出現,單一樂器專用樂譜與多種樂器合奏用譜先后出現,記錄詩詞吟誦的詩詞聲譜(如《白香詞譜》)與記錄詩詞樂聲的詩詞樂譜并行(如宋趙彥肅的《風雅十二詩譜》、白石道人歌曲譜中的部分詩樂譜),多種記錄樂聲高低的體系并行(如律呂譜、宮商譜、工尺譜等),只用一種記錄體系與同時采用多種記錄體系并行。如明代《樂律全書》中的《關睢》之記為琴瑟合奏并與歌唱合樂的詩樂合譜文獻。其中以律呂譜字記配詩句各字,以減字譜下記琴的演奏,以律呂字譜下記瑟的演奏,形成綜合性的唱奏合譜。
其四,錄制音樂作品的階段至遲在1897年開始,至今約已有110年的歷史。中國人從錄制戲曲音樂開始。百余年來以錄制的方式完整地保存了幾乎所有能在這一個多世紀中錄制的各類音樂。使樂聲(一個作品、所有音樂)的保存達到了歷史上最完整的階段,這個階段或可稱為樂聲保存的全息階段。這個階段也是中國音樂記錄、保存、傳播最為發達,音樂、藝術、文化影響社會最大的階段。此前的音樂文獻,不少民族并未留下其音樂作品;而這一階段(尤其是20世紀后半葉以來),中國各民族音樂都錄制了一定數量的作品,從而以音樂作品全息的狀態保存和傳播了各民族的音樂,這對中國民族音樂的保存、傳播與發展等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看到樂聲記錄有著不同時段的時代特征的同時,還要注意到前代的樂聲記錄方法大多在其后仍長期存在或存在一段時間。例如,樂聲錄制出現后,樂譜記樂仍然存在,而且仍然將長期存在下去。
3.2 當代樂聲及其后代傳存有異有同
其一,一個時代的樂聲是一個整體,而后面時代對前代音樂的傳存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個時代被新時代所代替而不存在了,其樂聲也必然消失許多,而部分地存在著。這種當代為整體,其后存部分的現象,可以從許多不同時代的樂聲狀況得到眾多例證。如,明代小曲至清代仍然傳唱《茉莉花》就是一例,明代名戲《牡丹亭》亦是清代折子戲的精品之一。但是清代之唱明代樂曲、戲曲都只是明代這些樂曲戲曲的一小部分。雖然后代所存所傳仍是前代之樂,其數量已經大大減少了。
其二,后代距離前代的時間越遠,傳存的音樂數量越少。如商代作品、樓蘭古國、渤海國的音樂今天已無演無唱無奏無舞,遼金的音樂作品也已不聞不作。但是,較近時代的作品還有較多的保存與傳播。如60年以前的歌曲、百余年前的清代小曲、三百余年前的昆曲名戲等今天仍有傳唱上演。今天傳響著昨天或前天的樂聲,是人類樂藝傳承的常有現象、良好現象,音樂、藝術的發展就是在這樣的繼承、發揚中越來越豐富壯大的。而距離前代時間遠了,其樂總量的減少和傳播中的減少也是正常的、必然的現象。后代如果大量地傳播前代的樂藝作品則是這個時代樂藝未追隨新時代的表征,是這個時代樂藝領域不成熟的反映。因此,各個時代往往在初期有較多前代遺樂的傳播,盛期則往往是新樂的繁盛與舊樂的衰弱并行。漢樂相對于秦樂是這樣,唐樂相對于隋樂也是這樣。初唐因襲隋的九部樂,隨后逐漸增為十部樂,并增改樂部名等;至唐玄宗則去多部樂而改為坐立部伎,隋樂的影響就基本革除了。后代與前代樂聲關系的初期較多,隨后逐漸減少,是樂聲傳存的自身規律,也是新時代之樂取代舊時代之樂的要求之使然。
其三,后代傳存的前代之樂有多種多樣的作品形態與傳存形式。既有原樣唱奏抄印,也有根據后人的理解與表現作新的藝術處理。如經過李煥之配器,交響樂隊演奏配唱的《義勇軍進行曲》,在氣勢和多聲部音樂效果等方面就與電影《風云兒女》中所唱的此歌有所不同。后代對于前代之曲的這種有異有同的傳存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又如傅庚辰的交響組曲《地道戰留給后世的故事》包含了電影《地道戰》的同名主題歌和插曲《的話兒記心上》這二首其時許多中國人耳熟能詳的著名電影歌曲。組曲中新增了與此相關的《忘不了》、《多少次雁來雁去》等較多段落,形成了具有十二個段落、具有內在聯系的敘事性組曲。這個組曲對二首電影歌曲的保存與傳播之意是顯而易見的,但是二首歌在組曲中的存在都是為了這個新的組曲的形成。從而這個組曲與已有的二首電影歌曲就形成了后者包容前者,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與前者緊密聯系的情況。這也是后代保存與傳播前代音樂藝術作品的一種有效和常用的方法。
3.3 樂聲傳存與時代的科技、文化相關
在樂聲傳播、保存的歷史中,不同時代的樂聲有 著不同的傳存(包括數量、方法、形式等)。這種不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同時代的文化藝術成就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差別。
其一,科學技術對樂聲的傳存有巨大的影響。例如,影像時代的百余年,許多音樂是音像一體地攝錄或分期錄制而后合成的。樂聲與影像相諧、流動的音樂與活動的畫面共存的許多藝術,如電影、電視、音樂電視以及各種音像制品,傳存著大量音樂。樂聲不僅以錄制的方法存貯于不同載體之中,還能聲像俱全,視聽一體地被后人感知與領略。在中國,音像共存的藝術開始于20世紀30年代的有聲電影。有聲電影的出現導致了電影音樂這個新的音樂類別的產生與迅速發展。這類音樂也就以嶄新的形式與影片一起保存和傳播了。有聲電影的出現還保存了一批前代音樂的信息,如賀綠汀根據蘇南小曲改編的《四季歌》等。有聲電影這樣音像共存地傳存樂聲,是此前所未有的。影像時代之前或可稱為錄音時代。錄音對樂聲信息的完整保存超過了過去任何時代。錄音、錄像對信息的保存與傳播是傳媒科學技術的重要成就,也是樂聲傳存的一大歷史性進步。樂聲傳存與科學技術的聯系是這種進步的保障,這種聯系既是歷史存在的事實,又是越來越緊密聯系著的現象。例如,中國近十幾年來迅猛發展的音樂電視,使樂聲的傳存增加了一種比唱片音樂更形象、更豐富,比電影音樂更集中,更專門化的藝術形式。以光掃描發聲的cD的出現,使樂聲的重放音質高度純凈、信息高度保真、聲效已臻至美,與唱針磨擦唱片時樂音噪音齊發相比,具有重大的歷史性進步。這是聲像與傳媒科學技術和音樂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由此可見,樂聲傳存與進步不只是音樂藝術本身的事情。
其二,文化藝術對樂聲的傳存也有重大影響。中國的樂聲信息長期以來(尤其是近1500年來)是記錄在平面文獻中的。以字記述、以字記聲、以譜記奏、以譜記樂等不同的樂聲記錄形式造就了數量繁多、形式不同、風貌各異的各種包含樂聲信息的文獻。從這些文獻中,可以發現一個時代文化藝術的進步對樂聲傳存的影響。例如商代,文字體系還在初步階段,樂聲信息偶而由片言只語記錄。如商磬上的夭余、永余,被認為是對商磬與舞與歌的配合之記;以流暢的成篇文字對作品的完整記錄在此時是不可能的。而歷經周秦漢魏的長期發展,漢語漢字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以文字記事寫人述史作詩等無不發達,此時出現了以文字記敘奏琴動作的《碣石調-幽蘭》這種獨特的琴樂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