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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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1

第一條為合理采伐森林,及時更新采伐跡地,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采伐更新要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的建設方針,執行森林經營方案,實行限額采伐,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全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條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產林改造。

第五條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除提交其他必備的文件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農村集體、個人還應當提交基層林業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標。上年度進行采伐的,應當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驗收合格證。

第六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有書面文件。被授權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配備熟悉業務的人員,并受授權單位監督。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根據林木采伐許可證、伐區設計文件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向其基層經營單位撥交伐區,發給國有森林采伐作業證。作業證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對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實行主伐。主要樹種的主伐年齡,按《用材林主要樹種主伐年齡表》的規定執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內未列入樹種的主伐年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用材林的主伐方式為擇伐、皆伐和漸伐。中幼齡樹木多的復層異齡林,應當實行擇伐。擇伐強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積量的40%,伐后林分郁閉度應當保留在零點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風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擇伐強度應當適應降低。兩次擇伐的間隔期不得少于一個齡給期。成過熟單層林、中幼齡樹木少的異齡林,應當實行皆伐。皆伐面積一次不得超過五公頃,坡度平緩、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擴大到二十公頃。在采伐帶、采伐塊之間,應當保留相當于皆伐面積的林帶、林塊。對保留的林帶、林塊,待采伐跡地上更新的幼樹生長穩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頃應當保留適當數量的單株或者群狀母樹。天然更新能力強的成過熟單層林,應當實行漸伐。全部采伐更機關報過程不得超過一個齡級期。上層林木郁閉度較小,林內幼苗、幼樹株數已經達到更新標準的,可進行二次漸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積量的50%;上層林木郁閉度較大,林內幼苗、幼樹株數達不到更新標準的,可進行三次漸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積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積的50%,第三次采伐應當在林內更新起來的幼樹接近或者達到郁閉狀態時進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頃應當健壯母竹,不得少于兩千株。

第九條對下列森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采伐。(一)大型水庫、湖泊周圍山脊以內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干渠的護岸林。(二)大江、大河兩岸一百五十米以內,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兩岸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在此范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三)鐵路兩側各一百米、公路干線兩側各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在此范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內的森林。

(五)生長在坡陡和巖石地方的森林。

第十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更新采伐技術規定,由林業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薪炭林、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幼齡林、中齡林的撫育采伐,包括透光撫育、生長撫育、綜合撫育;低產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體辦法按照林業部的有關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二條國營林業局和國營、集體林場的采伐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林木采伐許可證和伐區設計進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遺棄應當采伐的林木。(二)擇伐和漸伐作業實行采伐木掛號,先伐除病腐木、風折木、枯立木以及影響目的樹種生長和無生長前途的樹木,保留生長健壯、經濟價值高的樹木。(三)

控制樹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護幼苗、幼樹、母樹和其他保留樹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樹株數保存率應當達到60%以上。(四)采伐的木材長度二米以上,小頭直徑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運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過十厘米。(五)伐區內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條、灌木,在不影響森林更新的原則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燒、堆集或者截短散鋪方法清理。(六)對容易引起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采伐作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森林采伐,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采伐作業質量組織檢查驗收,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驗收證明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優先發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結合的原則,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必須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五條更新質量必須達到以下標準:(一)人工更新,當年成活率應當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應當不低于80%.(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補值、補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達人工更新的標準;天然下種前整地的,達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天然更新標準。(三)天然更新,每公頃皆伐跡地應當保留健壯目的的樹種幼樹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勻度應當不低于60%.擇伐、漸伐跡地的更新質量,達到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未更新的舊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林中空地、水濕地等宜林荒山荒地,應當由森林經營單位制定規劃,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條人工更新和造林應當執行林業部的有關造林規程,做到適地適樹、細致整地、良種壯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適時撫育。在立地條件好的地方,應當培育速生豐產林。

第十八條森林更新后,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組織更新單位樹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核發更新驗收合格證。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一)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單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產量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5%的;(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不按批準的采伐設計文件進行采伐作業的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時,不符合采伐質量要求的作業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三)個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數量、地點、方式、樹種,采伐的林木超過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不便計算補種株數的,可按盜伐,濫伐木材數量折算面積,并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罰原則,責令限期營造相應面積的新林。

第二十一條無證采伐或者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的木材,應當從下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或者采伐指標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檢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糾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材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一)未按規定清理伐區的;(二)在采伐跡地上遺棄木材,每公頃超過半立方米的;(三)對容易引起水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2

關鍵詞:森林資源;生態環境;法律治理

森林資源被稱為“大自然之肺”,是陸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改善生態環境等重要作用。森林不僅具有生態功能,同時具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

一、概述

森林,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生長的以樹木或者其他木本植物為主的植物群。從廣義上講,森林資源是林地、空林地、樹種資源以及林區內野生的植物和動物的總稱。我國《森林法》所稱的森林,即森林資源。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對“森林資源”所作的解釋,包括林地、竹子以及林區內野生的植物和動物。其中,林地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宜林地等。雖然森林資源的內涵包括林區內的野生動物,但是有關動物的保護則由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來調整。按照森林對人類的用途可以將其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森林資源不僅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醫藥價值、科學研究價值,而且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森林可以凈化大氣、涵養水源、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森林資源還是物種資源的基因庫。

2014年,國務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全國森林面積2.08億公頃,森林覆蓋率21.63%,森林蓄積151.37億立方米。人工林面積0.69億公頃,蓄積24.83億立方米。與第七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相比,我國森林資源呈現四個主要特點。一是森林總量持續增長。森林面積由1.95億公頃增加到2.08億公頃,凈增1223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由20.36%提高到21.63%,提高1.27個百分點;森林蓄積由137.21億立方米增加到151.37億立方米,凈增14.16億立方米。二是森林質量不斷提高。森林每公頃蓄積量增加3.91立方米,達到89.79立方米;每公頃年均生長量提高到4.23立方米。隨著森林總量增加和質量提高,森林生態功能進一步增強。全國森林植被總碳儲量84.27億噸,年涵養水源量5807.09億立方米,年固土量81.91億噸,年保肥量4.30億噸,年吸收污染物量0.38億噸,年滯塵量58.45億噸。三是天然林穩步增加。天然林面積從原來的11969萬公頃增加到12184萬公頃,增加了215萬公頃;天然林蓄積從原來的114.02億立方米增加到122.96億立方米,增加了8.94億立方米。四是人工林快速發展。人工林面積從原來的6169萬公頃增加到6933萬公頃,增加了764萬公頃;人工林蓄積從原來的19.61億立方米增加到24.83億立方米,增加了5.22億立方米。人工林面積繼續居世界首位。

1979年2月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1984年9月頒布了我國第一部正式的《森林法》,該法共分七章,其中專章對于森林保護進行規定。1998年《森林法》進行修改,除個別條款適當修正之外,仍然保持了從總則、森林的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責任和附則的體例結構和主要內容。在《森林法》作為森林基本法頒布之后,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與機關又頒布了系列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法律規范。1985年頒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1986年4月和2000年1月國務院令先后進行2次《森林法實施條例》的立法工作。1987年頒布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2000年國家林業局出臺了《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國務院頒布《退耕還林條例》,2007年8月30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管理辦法》和《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1988年頒布、2008年修訂

二、森林保護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保護性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1.森林防火與森林病蟲害防治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防止森林火災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因此,《森林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主要職責有:第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第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第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第四,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者給予醫療、撫恤補償。

森林病蟲害是森林資源的又一大危害,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病害和蟲害的預防和除治?!渡址ā返?2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卑l生林木病蟲害時,有關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除治;發生嚴重林木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2.森林采伐

(1)年采伐限額制度與采伐方式

年采伐限額制度是指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確定的森林年采伐量的最高限額制度?!渡址ā芬幎?,按照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采伐,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第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第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等,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第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2)采伐許可證制度與森林更新

森林是一種可再生資源,要保持其再生能力,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把森林采伐和開發強度限制在其補償能力之內。否則,過度的采伐就將使其因不能自然和人工更新而趨于枯竭。我國《森林法》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3.植樹造林

植樹造林是提高我國森林覆蓋率的一個重要途徑。只有大力植樹造林,增加森林資源,不斷擴大森林覆蓋率,才能維持生態平衡,保障農牧業和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

《森林法》用專章對植樹造林進行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樟只纳交牡?,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2)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實行封山育林。(3)國家開展植樹造林運動,提倡全體公民義務植樹。

三、森林經營管理

與森林資源緊密聯系的一個概念是林業,林業是以開發利用森林為對象的產業。林業的內容已經從傳統的采伐工業發展成生態產業,森林的生態經營成為現代林業的主要內容。《森林法》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1.森林資源檔案制度

森林資源檔案制度是對森林資源清查所獲取資料、成果按一定方式進行匯集整理、存卷歸檔并集中保管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及時掌握森林資源的現狀和變化情況,為編制林業規劃、制定林業政策等林業決策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我國《森林法》第14條規定,各級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2.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制度

我國法律對森林的保護首先是通過對林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保護來實現的。我國《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绷帜舅袡嗪土值厥褂脵噢D讓制度是指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的法律制度?!渡址ā返?5條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等林材所有權及其林地使用權,其采伐跡地、炭林等林材所有權及其林地使用權,其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等,可依法轉讓,也可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以及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森林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3.林業長遠規劃制度

林業長遠規劃制度是指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以林業生產發展的總體要求和奮斗目標為依據來制定林業長期發展規劃的法律制度。我國《森林法》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林業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林業主營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4.林業糾紛處理制度

林業糾紛處理制度是指公民、單位之間因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或者法院進行處理的制度。我國《森林法》第17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5.森林植被恢復費制度

我國《森林法》第18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顚S?,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這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森林法》中的具體貫徹和體現。(作者單位:山東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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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雨,李衛忠,《森林資源的法律保護》,《西北林學院學報》,2010年第25期,第224頁。

[3] 蔡守秋:《基于生態文明的法理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 周珂:《生態環境法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3

關鍵詞:濫伐林木、犯罪構成、濫伐林木罪、

一、濫伐林木罪的概念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代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第345條第2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據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4款規定:“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p>

本罪為刑法修訂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屬刑法中對濫伐行為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罰則。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現象日益惡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續管理問題成為全球的環境熱點問題之一。為突出立法者對森林資源加大保護力度的宗旨,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森森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等,但是,在刑法典頒行前,這些規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或林區,隨意砍伐森林和各種林木的行為屢禁不止,致使濫伐林木、毀壞森林資源的案件時有發生,森林保護刑事立法嚴重滯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刑法典為更加適應打擊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刑法于第345條第2款,對原有的濫伐林木罪進行了修正的增訂。一是改變以往將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罪混列于一個法條的立法模式,結合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各自的行為特征,采用兩款同列于一個法條的形式,分別規定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兩個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單位,同時明確了單位構成本罪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實行兩罰制;二是將原有的“情節嚴重”要件替之以“數量較大”的結果要件,并增加了“數量巨大”的結果加重要件;三是調整法定刑的幅度。對一般犯濫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時還增訂了一個量刑幅度及一個從重處罰情節,對濫伐林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為本罪的從重情節加以處罰。刑法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改進,為實踐中確定濫伐林木罪提供了較為詳細、具體的依據。

二、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一)、濫伐林木罪的客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樣適用上述審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審核程序的情況下實施的濫伐行為,就是對林業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應限定為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其他單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個人種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屬于本罪的對象。作為本罪對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資源的權屬問題,是決定采伐行為性質的關鍵所在。修訂后的《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性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性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企事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是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種植的林木規成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又根據《解釋》的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 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的客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1)違法要件。構成本罪必須以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條件,即違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護法規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具體是指導違反采伐林木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批準的范圍進行采伐的法律規定。我國現有保護森林的法規均規定。任何林木,不論屬于國家、集體所有,還是屬于個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應由有關部門根據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長狀況,決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為要件。本罪客觀上的具體表現方式為:濫伐林木的行為,即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無證濫伐”的行為。主要是指導“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任意采伐的行為”,即所謂沒有經有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它有權批準采伐的主管部門(比如鐵路部門對護路林有批準權)的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擅自砍伐單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證濫代”的行為。是指“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所謂雖有有關部門批準采伐并核發的采伐許可證,但違背了許可證上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和方式等進行的采伐行為。需要明確的是,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四項內容,一般來說,并不要求違背上述四項的全部,只要違背上述其中一項,即可視為濫伐林木的行為。《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的方式;特種用途林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凡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方式采伐,即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在林木所有權難 以確定的情況下,實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為收購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行為;濫伐自然保護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的行為等,亦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僅把濫伐林木的行為視為“雖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是不全面的。因為,濫伐也可以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任意采伐的行為。

(3)數量要件。行為人濫伐林木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方可構成本罪,此為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所謂“數量較大”,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和有關避開法解釋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侏,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林木的數量,一般以立木材積計算,立木材積即立木蓄積,其計算方法是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導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在森林資源調查中,樹木胸徑大5cm以下的視為幼樹,以“株”為單位進行統計。超計劃采伐而構成濫伐的林木數量,應根據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差額以上計算。至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問題,刑法和《解釋》都未作出具體的說明,但是《解釋》中規定,將數量接近上述標準,又具備一定情節的行為,應視為達到數量較大,并應視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指: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盜伐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些行為皆屬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內容。關于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城市園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為。由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和城市園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處的特定地域,決定了這一地區森林資源和林木保護的特殊價值及其所有權的專屬性,如果濫伐這一特定地區的林木,其社會危害性遠比在一般的林區或非林區濫伐要重。因此,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的濫伐自然保護區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不僅不受砍伐林木數量的限制,還要從嚴懲處。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而不必局限于濫伐的數量要求。

(三)、濫伐林木罪的主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單位濫伐林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單位既可以是林業部門本身或者其所屬的單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權性質的或合伙的對森林或者林木資源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四)、濫伐林木罪的主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濫伐行為會侵害國家的林業管理活動,卻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以追求其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的內容,主要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濫伐行為是違反《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并發生破壞森林資源的結果,而對這種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莫不關心的態度。但是,無論濫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內容。如果由于過失違章錯伐不應砍伐的林木,則不能構成本罪。出于過失的錯伐;主要是指濫伐林木的直接實施人,或者不懂得林業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員沒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現沒有按照采伐許可證上批準的采伐區域、方式、樹種等要求進行采伐,而導致亂砍濫伐的情況。對于這種過失心理支配下的錯誤行為,應由林業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規定給予民事的或行政的處罰,一般不以濫伐林木處罰。如果情節比較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視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而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或者單位濫伐林木的目的是為了私人占有、營利圖財,報復護林人,還是單位集體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構成的因素。

三、 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一)、濫伐林木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

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數量的大小作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示準,至于數量較大的標準,目前應以《解釋》第2條規定為根據,即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由于我國各地區發展的差異,各地方可以參考上述所規定的數額標準,確定本地區濫伐林木罪的數量標準?!督忉尅返?條來規定,濫伐林林接近上述數量,且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也應視不達到上述數量標準,并按照犯罪對待。這些情節是: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不僅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還具備以上情節的,則應按照濫伐林木的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本罪原則上應以數量的大小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但如果濫伐林木行為具備了數量標準以外的其他濫伐情節,即使其濫伐林木的數量不足以構成犯罪,也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反之,濫伐林木的數量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濫伐林木的行為又不具備上述濫伐林木情節的,不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到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對于這類事件應本著教育多數、打擊少數的政策精神妥善處理,主要打擊的對象應是首犯、主犯和屢教不改的慣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中應區別對待,只對其中參與哄搶林木情節嚴重的、符合上述打擊范圍的人員、具備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的,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對于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但對于有些單位或組織,打著為本單位謀福利的名義,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組織本單位成員擅自砍伐本單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積林木毀壞的結果的,對該單位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其他參與濫伐林木行為的成員,應進行批評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論處。例如,某大隊黨支部書記黃某,以“籌辦自來水經費”為名,擅自決定拍賣林木,并親自帶頭上山砍伐本大隊集體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機關出面干涉時,已經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積30多立方米。從這一集體濫伐行為的性質和結果上看,已構成了濫伐林木罪,但不應追究全體參與濫伐林木者,而應對直接領導和起帶頭作用的黃某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與其他犯罪界限的認定

(1)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盜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數量較大的行為。雖然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實施的侵犯國家保護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的行為,并且都對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但實際上,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構成材件上,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為: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采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采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為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系為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為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采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權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質。

其三、犯罪主要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者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本罪主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本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銷售營利、轉送他人或轉歸單位所有,等等但不影響盜伐林木的罪的構成。

此外,本罪與盜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上顯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異。一是作為定罪的林木數量標準不同。本罪的數量標準低于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規定的衡量標準,構成本罪的數量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而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起點為:在林區盜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單位不同和刑罰的輕重不同。刑典第345條對本罪規定了兩個量刑單位,這兩個量刑檔次雖與盜伐林木罪前兩個量刑單位量罰相同,但由于兩罪的起刑點有別,所以,其內在的刑罰強度具有質量上的差別。所不同的是,該條對盜伐林木罪還規定了第三個量刑單位,即對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以較重的刑罰;而對本罪無此規定。通過以上兩點區別,可以看出刑法對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卻高于本罪,這說明盜供林木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遠遠超過本罪。

(2)本罪與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界限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導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規定,濫用職權,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兩罪之間在犯罪構成上具有明顯的區別:

其一,犯罪客體沒。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正常管理活動,主要是許可證發放的管理活動。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兩罪都表現為違反了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且客觀行為都于采伐許可證有關,但本罪客觀上屬于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不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違法發放或越權發放采伐許可證的行為。二者行為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有關森林保護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而后者的行為則是表現為,實施了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用職權,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并發生了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結果。

其三,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則系特殊主體,即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非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并不是所有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有林業主管部門中行使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職權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則比較復雜,就該罪的性質而言,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則可能與濫伐林木者或單位共同構成濫伐林木罪。因此,對于濫用職權,超越批準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對于其行為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查,行為主觀上則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對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或必然發生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而仍然實施濫用職權的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過失而言,則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森林遭愛嚴重破壞的結果。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4

關鍵詞:伐區調查;伐區設計;采伐林木;監督管理

收稿日期:20131123

作者簡介:李秀琳(1969―),女,云南元陽人,工程師,主要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中圖分類號:S718.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4)01013203

1引言

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是科學經營森林,解決生態保護與林業發展矛盾的有效途徑,有利于提高林農造林、護林的積極性,使天保工程區森林經營趨于科學化、合理化,是加快林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彌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作業設計總面積74479hm2,株數1127206株,蓄積6026129m3。采伐面積65421hm2,采伐株數723986株,采伐蓄積4129404m3,其中:皆伐面積38146hm2,株數595903株,蓄積3031743m3;擇伐面積27275hm2,株數118887株,蓄積979649m3;老326線里程892,行道樹9196株,采伐(修枝、封頂)蓄積118012m3。為完成彌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作業設計,彌勒市林業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編制了采伐作業設計說明書,作為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各階段各環節指導性的技術依據。

2伐區調查

21技術依據

國家林業局(2003年4月)《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云南省林業廳(2004年5月)《云南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操作細則》(試行);林業部(〔1987〕151號)《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林業部(林資通字〔1997〕15號)《林木采伐管理情況檢查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LY/T1646-2005)《森林采伐作業規程》;紅河州林業調查規劃隊《彌勒縣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報告》。

2.2調查范圍

根據彌勒市各鄉鎮林業站提供的業主采伐申請和相關的林權證,對各業主經營的地塊,逐片進行調查,對四至界線作明顯標記,并扣除四至界線內的灌木林地、荒山、道路、幼樹地塊、林中空地。

2.3調查內容

伐區的林地權屬、林木權屬、地類、起源、林種、樹種組成、郁閉度、年齡、胸徑、樹高、面積、蓄積、株數、材質等級、枯立木以及下木、植被、立地因子等;伐區是否有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和古樹名木;伐區所涉及的鄉鎮、村委會社會經濟狀況,營造林、采伐、木材銷售等林業生產經營的經濟、技術指標。

2.4調查等級及精度

調查等級為森林資源三類調查,其精度分別為:面積允許誤差±5%;小班蓄積精度≥90%;小班株數精度≥95%;出材量允許誤差±10%;齡級允許誤差一個齡級;樹種組成允許誤差一成;郁閉度允許誤差±01。

2.5調查方法

2.5.1調查使用工具與圖紙

南方RTK、測高儀、角規、圍尺、皮尺、計算器、合眾思壯GPS、電腦等;采用圖紙1∶25000的地形圖。

2.5.2標準地設置

根據各鄉鎮采伐業主的采伐申請,以業主的采伐地塊為小班編號,在小班內設置標準地,根據地形地貌、小班面積的大小等因素,避開林緣,不跨越河流、道路,隨機或機械設置標準地,標準地的形狀為長方形,長和寬分別為30m和20m,面積006hm2;小班標準地面積總和不少于小班面積的3%,采伐面積65421hm2,涉及業主43戶,區劃小班69個,全部為純林,共設置標準地329塊。所設置的標準地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所在小班內直干桉樹種的分布狀態和數量。

2.5.3標準地調查

對標準地內的林木進行每木調查,檢尺距地面13m處的胸徑,起測徑階為50cm。有坡度時在坡上部量測,胸徑處有樹包的不規整的樹木,分別量測包上和包下部的直徑,取其平均值;在13m處以下分叉的視為2株樹,分別檢尺;標準地所有壓界樹均視為界內樹檢尺,計算平均胸徑,胸徑以cm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選擇具有代表平均胸徑的三株測出平均樹高,樹高以m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采用貴州科技出版社《立木蓄積與原木材積表》編制的桉樹二元材積表中的計算公式,在Excel中根據胸徑、樹高直接導入v=000079541813×D19430935×H073965335進行計算,求得標準地蓄積。在標準地內分別對植被、土壤、林木等級、出材率等進行全面調查并記載。

2.5.4伐區小班因子的確定

權屬以各采伐業主的林權證為準,確定伐區土地權屬、林木權屬;地類按國家林業局(2003年4月)《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為有林地;起源為人工林;樹種直干桉;林種依據《彌勒市國家重點公益林區劃圖》確定林種為用材林、亞林種為一般用材林;郁閉度按百分比現地調查確定;面積用南方RTK或合眾思壯GPS沿小班邊緣地形變換點采集坐標并保存,將采集的坐標點導入ArcGis10和ZWCAD12軟件,實現點、線、面轉換,從而計算各采伐小班面積,面積以公頃為單位,保留2位小數;根據標準地內調查計算結果,推算小班各項林木因子,蓄積量以為立方米為單位,標準地蓄積、單株林木蓄積、每公頃蓄積、小班蓄積保留2位小數。

2.6調查結果

2.6.1按權屬、亞林種、地類等統計

彌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作業設計總面積74479hm2,株數1127206株,蓄積6026129 m3。采伐面積65421hm2,采伐株數723986株,采伐蓄積4129404m3,其中:皆伐面積38146hm2,株數595903 株,蓄積3031743 m3;擇伐面積27275hm2,株數118887株,蓄積979649 m3;老326線修枝、封頂的行道樹9196株,里程892km,采伐蓄積118012m3。均分鄉鎮、村委會、村小組、業主、小班等逐一統計。

2.6.2其它調查結果

伐區內無枯立木;無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名木古樹,未涉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2.7林木采伐報批量

彌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積65421hm2,采伐蓄積4129404m3,出材量2313782m3,申請報批林木采伐量2313782m3。

3伐區設計

3.1采伐方式、采伐數量及采伐強度

采伐方式:皆伐、擇伐兩種。皆伐面積38146hm2,株數595903 株,蓄積3031743 m3,皆伐的小班株數和蓄積采伐強度均100%;對于擇伐的小班,事先標記采伐木,擇伐面積27275hm2,株數118887株,蓄積979649 m3,按規程蓄積采伐強度應小于40%。

3.2木材產品

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產品設計,在伐區內直接生產原木,其規格為:長度22m材(即坑木),小頭直徑8cm以上。

3.3伐區剩余物利用

將不能滿足造22m原木的采伐木和造材剩余的梢頭、樹丫收集后,滿足三七種植業對小材小料木材的需求;另外細小枝葉提煉桉葉油,此時的枝葉出油率最高,達18%,桉葉油廣泛用于醫藥、化妝品等領域,市場供不應求。

3.4其它

伐區內通訊設施齊全,交通方便,能滿足采伐運輸的需要,所以在伐區內無須修林區便道與集材道,采伐結束后及時清理林地即可。但要在伐區附近配備提煉桉葉油設備。

4采伐作業前準備工作

4.1木材生產計劃指標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通知》(云政發[2011]169號)批準彌勒市“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227000m3,其中商品林采伐177800m3。本次設計結果,申請報批的林木采伐量2313782m3,在此下達指標中解決。

4.2伐區劃撥

由各采伐業主現場明確自家采伐范圍,邊界木標記確認,并經與四至界線相連村民認可,無異議后在伐區劃拔單上簽字,劃撥單由業主自制。

4.3林木采伐許可證

業主在林木采伐前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4.4伐前公示

采伐林木的土地所有權分別為:國有、集體,林木使用權為國有、個體,應進行伐前公示,在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林木。

4.5采伐技能及安全培訓

采伐前,由從事森工專業的技師對采伐人員進行采伐技能安全培訓,培訓合格的人員方能承擔采伐作業工作。

5伐木內容

5.1伐區工藝流程與采伐時間

根據產品設計,采伐工藝按:伐木打枝(人力)油鋸造材原木人力集材原木人力裝車伐區清理原木汽車運輸的流程進行。2013年12月31日完成采伐作業和伐區清理工作。

5.2伐木

采伐業主嚴格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采伐蓄積、木材產量和采伐期限進行采伐;采伐林木用油鋸,伐樁高度不得超過5cm;采伐從靠近小班下部的林區便道邊開始,最大限度地減少林木損傷,特別是擇伐的小班,同時嚴格遵守伐木安全技術規程,為后續工序創造良好條件。

5.3打枝與造材

林木伐倒后用斧頭進行打枝,打枝工應在距離伐木工50m外工作,打枝一般由根部進行,順著枝椏伸出方向緊貼樹干打枝,直至樹干梢端直徑6cm處截斷;造材采用油鋸,彌勒市主要以坑木為主,造22m材,小頭直徑8cm以上,余下的為伐區剩余物,造材尺寸準確,對線下鋸,杜絕躲包讓節造材。

5.4集材裝車運輸

造材后采用人工集材搬運到林區便道旁進行裝車,做到“不偏重、不超長、不超載”,確保行車安全,

5.5伐區清理

伐區清理與采伐同時進行,因剩余物枝葉要提取桉葉油;梢頭、樹丫等小材小料要滿足三七種植業。

5.6采伐作業監督與檢查驗收

彌勒市林業局和各鄉鎮林業站,必須指派工作人員,現地指導采伐作業,對發現違規作業行為,應即時制止,耐心指導,直到采伐結束。采伐作業結束后,彌勒市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進行檢查驗收。

5.7伐區木材生產成本

伐區生產木材2313782 m3,總成本分別由采伐費用、造材費用、集材費用、裝車費用、材料費用、清理費用、設計及不可預見費用等構成,計算依據為當地技術經濟指標,

5.8采伐作業要求

嚴格按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范圍、采伐樹種、數量進行采伐,嚴禁易地超數量采伐;在采伐、集材和林地清理時,應注意保護現有的地表植被,避免因采伐、集材、林地清理引發或加劇水土流失。

5.9保障措施

彌勒市2013年天保工程區人工商品林采伐作業,是關系到林農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彌勒市林業局成立采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做好采伐中的組織管理、技術指導和督促等各項工作,強化采伐作業各工序管理,嚴格檢查驗收制度,確保項目高效率、高質量按期完成。

5.10伐區更新造林設計

根據《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規程》的要求和伐區的實際情況,伐區林木采伐后,必須在采伐后一年內進行更新造林。伐區更新造林設計另見相關報告。

參考文獻: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5

關鍵詞: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問題;對策

1 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面臨的問題

1.1 森林資源增長緩慢

有些地方片面追求造林數量增加,忽視造林質量提高。雖然造林綠化面積看似很大,但森林覆蓋率卻增長甚微。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資源質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伐和撫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壞”等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傾向,致使珍貴樹種、大徑級林木日益減少,森林質量不斷下降,生態功能日趨減弱。

1.2 林業基礎設施落后

林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一直發展在比較封閉、落后的環境下,基礎設施嚴重落后,管理機制上設施設備更加落后,林權檔案管理原始手工化,測量測定目測估算法,經營管理粗放化,導致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林業經營者的現代經營需求。

1.3 不規范流轉導致各類隱患增多

推進林地流轉,對促進林業發展的效果十分明顯。但由于林地流轉還處于初始階段,林地流轉有關法律制定滯后,缺乏切實可行的外部拉動政策,許多行為缺乏相應的宏觀調控措施。在現有林地流轉實踐中,存在諸多不規范,帶來矛盾和糾紛隱患。

1.4 現代林業經營機制與森林資源現實管理體制的矛盾

一是落實處置權與現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沖突明顯?,F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嚴格規定了林木的采伐年限、采伐方式、采伐強度,同時實行林木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管理,大大束縛了經營者的林木處置權;二是放活經營權受現實林權管理制度限制明顯。林改后,林農有了經營自,成為森林資源的直接管理者,但一些審批制度制約著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1.5 森林資源林政管理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一些基層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機構不穩定,隊伍不健全,基礎設施薄弱,執法手段落后;少數管理和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個別人員甚至,執法犯法;一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政策和“一刀切”的做法,難以適應新時期林業發展的要求,有的管理指標和規定不切實際,需要切實加以調整和改革。

2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對策

2.1 嚴格執行采伐限額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資源消耗

一要遵循森林資源合理經營、永續利用原則,根據森林資源數據、質量、結構和制度,合理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二要按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林木采伐許可證和發證人員的管理,嚴格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制止亂砍濫伐;三要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強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項措施,加大森林采伐檢查力度,嚴把伐區調查設計、撥交和驗收關,堅決制止超范圍、超強度采伐林木。

2.2 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測體系

林業部門要積極應對新形勢,加大軟、硬件建設,要加大投入,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工作環境,配置必要的裝備,使其適應新形勢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需要。要建立信息系統(GIS),提高森林資源監測效率、質量和水平,科學森林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推進現代化建設進程;要建立森林資源數據庫管理系統,對數據采集、處理、分析實行標準規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資源管理能力。

2.3 強化森林資源流轉體系建設,規范林地流轉

逐步規范森林資源的流轉,是現代林業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由此,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訂的有關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規定。同時積極組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逐步建立配置合理、適應需要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

2.4 強化森林資源管理制度改革,落實處置權經營權

一是加快林木采伐制度改革,在堅持憑證采伐的基礎上,按照分類經營,嚴格管理生態公益采伐,放活用材林、經濟林采伐;二是加大發展現代林業。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基礎上,對林業規模經營者確因生產需要建造生產管理用房、簡易操作便道等臨時林業生產配套設施的,應允許其利用林間空地;三是加大行政審批改革。嚴格申請、公示、審核和審批等程序,公開采伐限額計劃、審核審批程序和辦理結果,公開審核審批要件和費用征收標準,縮短審批時限。

2.5 加強林政管理,提高林政執法人員素質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林政管理隊伍,內練素質,外樹形象,參加上級學習培訓,集中自訓,以會代訓,安排自學,認真抓好適用于工作的各種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注重在實踐中提高業務水平,全面提高資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總之,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對保護我國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林業部門要分析森林資源保護面臨的問題,采取措施加強保護,以改善我們生存的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林木出材率的有關規定范文6

[關鍵詞]森林資源;調查;工作;要點

中圖分類號:P618.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0-0365-01

0.引言

森林資源調查是林業生態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和公益性工作,是及時掌握森林資源動態,正確制定林業措施的重要依據。近年來,我國林業生產發展迅速,森林覆蓋率、林木蓄積量都有了大幅變化,現有的檔案數據已不能準確反映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現狀,因此,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就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要點進行初步探討。

1.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目標

全面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及其分布,綜合評價森林資源現狀特征與森林經營管理績效,提出對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利用現有行政區域界限,現場對縣、鎮、村、社界進行核實或者調繪;完成森林資源小班區劃,明確林地權屬關系;查清四旁資源、散生資源、下木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包括用材喬木樹種、經濟林木等。開展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就是摸清森林資源家底,為科學經營和管理森林、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森林分類經營區劃提供基礎資源數據,其調查成果是建立森林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的基礎,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指導和規范科學森林經營的重要依據。

2.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要點

2.1 提高思想認識

森林資源調查目的是查清、查實森林資源的本底,掌握人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資源消長變化規律。其成果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和落實林業生產建設規劃計劃、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實施林業分類經營管理等的客觀依據,是科學經營管理森林資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我們要充分認識森林資源調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進一步確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增強科學經營、依法管理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領導上切實加強,措施上保障有力,森林資源調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在推進林業快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今后,應當力爭將森林資源調查納入地方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的總體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確保其制度化、規范化。當前,要將其作為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抓緊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組織協調機構,組織專門力量,明確落實責任,理順資金渠道,有計劃、有步驟、有成效地加快推進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開展調查的地方和單位,應在兩年內完成;已經開展過的地方和單位,要對調查成果的質量和適應性進行驗證,凡存在質量等問題、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資源狀況的,應在兩年內重新進行調查。

2.2 多渠道籌集資金

森林資源調查工作不僅為林業經營單位提供服務,而且也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生態建設提供服務,是一項基礎性公益事業,因此,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多方籌集資金,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本級政府匯報溝通情況,爭取將調查納入到財政預算。當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結合實際,按照有關規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進行彌補。將按照扶強、扶優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扶持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工作。

2.3 推廣新技術

積極應用新技術,是提高調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徑和有力保障。森林資源調查要利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進行,以切實提高區劃和調查的準確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要廣泛應用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進一步改善技術手段和技術設備,擴充調查內容,特別是要豐富調查成果。在新技術應用中,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新技術在森林資源調查中的貢獻率。

2.4 強化質量監督

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對林業和生態建設影響重大而又長遠,必須堅持質量第一,嚴格質量管理與監督。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組織安排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并明確由符合資質規定的專業調查隊伍承擔具體任務,相關單位配合完成。同時,要加強調查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質量教育,嚴格考核,對調查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開展森林資源調查中,要認真執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細則和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規范調查質量檢查驗收,嚴格執行獎懲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要規范和堅持成果審批程序,林業主管部門和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把住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審查審批關。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實行森林資源調查外業質量驗收合格證制度。對驗收不合格的,其調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認和審批。

2.5 科學經營管理

我們應在森林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及時組織編制森林資源經營方案,依法進行科學經營管理。高度重視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檔案,及時、準確、翔實地進行森林資源檔案更新,客觀、全面地記載森林資源狀況及其變化情況。要高度重視,廣集資金,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研制開發、分級建設的原則,以地理信息系統技術、計算機技術及網絡通訊技術等為主要手段,積極加快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共同推進國家、省、地、縣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3.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森林資源調查工作與林業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重視不夠、欠帳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許多地方長期存在森林資源家底不清的問題,其對林業的決策、經營管理和工程建設的不利影響日益凸現。因此,我們每位調查人員都應該認真學習《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細則》,領會貫通技術要點,嚴肅對待每一個操作程序和調查數據,熟練掌握外業調查操作技術、調查項目內容。調查人員要堅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對每天外業調查數據詳細核實,做到環環相扣、緊緊相連、不缺不漏,確保調查質量。 [科]

參考文獻

[1]劉軍.淺談森林資源調查[J].河北林業科技,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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