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集體主要事跡材料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先進集體主要事跡材料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先進集體主要事跡材料范文1

(1)要擬定恰當的標題。先進事跡材料的標題,有兩部分內容必不可少,一是要寫明先進個人姓名和先進集體的名稱,使人一眼便看出是哪個人或哪個集體、哪個單位的先進事跡。二是要概括標明先進事跡的主要內容或材料的用途。例如《王同志端正黨風的先進事跡》、《關于評選張同志為全國新突擊手的材料》、《關于評選處黨支部為省直機關先進黨支部的材料》等o

(2)正文。正文的開頭,要寫明先進個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是否黨團員等。此外,還要寫明有關單位準備授予他(她)什么榮譽稱號,或給予哪種形式的獎勵。對先進集體、先進單位,要根據其先進事跡的主要內容,寥寥數語即應寫明,不須用更多的文字。

然后,要寫先進人物或先進集體的主要事跡。這部分內容是全篇材料的主體,要下功夫寫

好,關鍵是要寫得既具體,又不繁瑣;既概括,又不抽象;既生動形象,又很實在。總之,就是要寫得很有說服力,讓人一看便可得出夠得上先進的結論。比如,寫一位端正黨風先進人物的事跡材料,就應當著重寫這位同志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方面都有哪些突出的先進事跡,在同不正之風作斗爭中有哪些突出的表現。又如,寫一位搞改革的先進人物的事跡材料,就應當著力寫這位同志是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的,已經取得了哪些突出的成果,特別是改革前后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都有了哪些明顯的變化。在寫這些先進事跡時,無論是先進個人還是先進集體的,都應選取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具體事實來說明。必要時還可運用一些數字,以增強先進事跡材料的說服力。

為了使先進事跡的內容眉目清晰、更加條理化,在文字表述上還可分成若干自然段來寫,特別是對那些涉及較多方面的先進事跡材料,采取這種寫法尤為必要。如果將各方面內容材料都混在一起,是不易寫明的。在分段寫時,最好在每段之前根據內容標出小標題,或以明確的觀點加以概括,使標題或觀點與內容渾然一體。

最后,是先進事跡材料的署名。一般說,整理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材料,都是以本級組織或上級組織的名義;是代表組織意見的。因

此,材料整理完后,應經有關領導同志審定,以相應一級組織正式署名上報。這類材料不宜以個人名義署名。

寫作典型經驗材料-般包括以下幾部分:

(1)標題。有多種寫法,通常是把典型經驗高度集中地概括出來,一般不采用公文標題的寫法。這種集中概括出來的標題,既包含正文中各部分典型經驗的內容,又不是這些內容的簡單重復,可以說就是典型經驗的主題。

(2)開頭。一般是展示典型經驗的背景材料和突出的成果。背景材料包括典型的自然情況、社會背景等,既要寫出典型經驗出現的環境,又不要冗長、羅唆。成果,要概括寫出最為突出之點,并盡可能與背景材料相映襯。有的也把成果放在材料的尾部來寫,這要根據具體材料安排。

(3)主體。對典型經驗的具體展開,是典型經驗材料的核心部分。寫作這部分內容,一般是從總體上把典型經驗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分成幾個部分。幾部分都是緊緊圍繞標題,服務于標題,說明標題;各部分之間要有內在聯系,但不能互相重復,互相包含,要相對獨立地處在一個統一體內。

一般來說,這部分內容的表述,應當既要有思想,又應有具體做法或實例,既要有面上的綜合,又應有點上的說明,最好還要有一些必要的數字。

寫作先進典型材料,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事實必須真實、可靠。先進典型材料的先進事跡是否真實,直接關系到先進典型的生命力。只有絕對真實才能使先進典型真正具有教育人、鼓舞人的作用。因此,凡是材料中反映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一定要認真核對清楚,不允許有半點虛假、拔高或拼湊及張冠李戴的情況,不能把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先進事跡和經驗寫入材料。如果確實一時難以搞清楚,寧可暫時不寫,也不能勉強湊數。

先進集體主要事跡材料范文2

20xx年安徽省見義勇為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特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宣傳表彰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五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實施。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相關工作。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章 確 認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扭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綜治機構確認。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申報見義勇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舉薦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可以在調查核實和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直接確認。

第十一條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不超過兩年,向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線索。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見義勇為事跡材料;

(二)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十二條 縣級綜治機構在接到申報、舉薦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在六十日內提出是否確認的意見。

評審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綜治機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的專業人員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員組成。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見義勇為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應當如實提供見義勇為證據或者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自擬確認之日起十日內,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報人、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作出確認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人、舉薦人及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綜治機構和有關單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在調查后決定,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再次評審。

第十五條 申報人、舉薦人對見義勇為的確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確認結論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綜治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綜治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報人、舉薦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對已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予以通報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定期予以表彰、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可以載入地方志。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見義勇為模范或者模范集體、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跡比較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先進集體稱號,給予一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模范或者模范集體稱號,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對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安徽省見義勇為英雄或者英雄集體稱號,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勵,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獎勵。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捐贈。

第二十一條 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受表彰、獎勵人員或者其親屬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并及時向當地綜治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當地綜治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由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墊付。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以下各方承擔:

(一)由責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賠償;

(二)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三)由受益單位、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補償;

(四)由所在單位補助。

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符合工傷條件的,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未被認定為工傷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給予撫恤。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公(工)亡的,按照國家因公(工)死亡規定享受撫恤待遇;未被認定為公(工)亡的,參照因公(工)死亡規定享受撫恤待遇,撫恤金從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國家規定批準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士遺屬待遇。

第二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傷殘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在按照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受益單位、受益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給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推薦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認定為工傷的,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無扶養人扶養的見義勇為人員,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或者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和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有就業、保障性住房、入學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其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幫助解決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難。

第三十二條 合法權益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同級財政撥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應當用于:

(一)救治、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撫恤、補助、救助、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各項費用時,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足。

第三十七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與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待遇以及相關費用不按照規定辦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見義勇為負有受理、調查、確認職責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調查或者確認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撫恤和獎勵的,由原確認機關核實后,撤銷榮譽稱號,追繳撫恤金、獎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見義勇為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