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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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1

【關鍵詞】 估值技術; 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

1990年,我國的住宅分配制度完成了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巨大轉變,隨之而來的是房地產市場的飛速發展,而投資性房地產也日益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投資手段。順應這一發展趨勢,2006年頒布,2007年施行的《新會計準則》,首次將投資性房地產單獨列示,并且允許使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但在新準則實行的兩年間,公允價值的使用受到了冷遇,公允價值的計量成為使用者的主要困擾之一。2009年底,財政部網站公布了《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明確提出了收益法與市場法兩種評估公允價值的方法,這一舉措表明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技術的改進。

一、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的現狀

公允價值雖然具有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信息,提高信息使用者決策能力的優勢,但是由于存在市場機制不健全、公司治理不完善等缺陷,尤其是在其應用存在嚴重技術障礙的情況下,公允價值的實際應用正如表1所反映的那樣,并不如期望的那么廣泛。

2007年,存在投資性房地產的630家上市公司中,僅18家選擇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占有此類業務公司數的2.86%。2008年上市公司年報的調查報告中指出,1 624家上市公司有690家存在投資性房地產,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只有20家,占有此類業務公司數的2.89%,且出現了三種計量方式,分別是評估價格(14家公司)、第三方調查報告(1家公司)及參考同類同條件房地產的市場價格(5家公司)。

二、估值技術的應用難題

(一)地域差異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指出“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并且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就可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然而中國幅員遼闊,東中西部、城市與農村的經濟發展、制度水平都存在明顯差異,房地產的發達水平也不盡相同。公認的活躍市場至少包括中國的沿海大中型城市以及內陸的大型城市。除此之外,同類或類似的房地產要求彼此地理位置、性質、結構類型相同或相近,而由于地段、樓層、朝向不盡相同,要找到每一處房地產的活躍市場,其實很不容易(張興 徐文學 柳萍 2009)。因此,根據市場的要求,通過在市場中尋找同類或類似的交易案例來確定價格顯然存在困難,這就給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估值技術中的市場法的實際運用制造了麻煩,凸顯了估值的難度。

(二)時間跨度問題

運用收益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時,準確確定凈收益、收益期限以及折現率是估值的基礎。雖然這些參數是以現有租約條款、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年限等歷史信息為基礎,但還是需要對未來信息進行預測。首先,評估基準日的選擇可以是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等,不同的時點其風險回報不同,所以要確定的折現率就會隨之改變。其次,租金收益是通過履行租約實現的,但未來實際租約收入因為考慮了時段而變得不可靠,這將最終影響凈收益的確定。最后,收益期限需要根據建筑物的剩余經濟壽命年限與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年限等參數來確定,但企業可能會根據建筑物未來的收益情況來改變其使用期限。所以從總體來看,時點和時段上的改變都會影響估值的準確性。

(三)技術缺陷問題

空間與時間問題最終都可以歸結為技術問題,如何將空間與時間問題上的相關因素進行指標化也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最初,估值技術是被禁止的。但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財政部已規定:“無法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現行市場價格的,應當參照活躍市場上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最近交易價格,并考慮交易情況、交易日期、所在區域等因素,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也可以基于預計未來獲得的租金收益和有關現金流量的現值計量。”這就意味著,估值技術現在已經被允許采用。

《指導意見》中的估值技術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主要指出了市場法和收益法兩種評估方法,但沒有明確每種方法的適用范圍。大多數企業傾向于使用收益法,但收益法因為考慮了時間價值,需要評估人員的主觀判斷,增加了估值的不確定性,企業也可能通過對估值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盈余操縱。

市場法強調了投資性房地產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區位狀況、交易情況及租約條件”等重要因素。指導意見中的收益法強調了凈收益、收益期限、現有租約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和折現率等重要因素。但這些都是對因素的簡單陳述,沒有明確指出因素的影響因素,也就無法從根本上對其進行量化,指導相關工作。以區位狀況為例,其受空間和時間的雙重約束。在空間上,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的房地產價值相去甚遠;在時間上,同一地段的價值在各年份也不盡相同。由于缺乏衡量各因素的具體標準,使得估值缺少客觀性。

三、推動估值技術應用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存在地域差異問題,時間跨度問題以及技術缺陷問題,使得估值技術難以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中得到切實的應用,從而直接影響到我國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的可靠性,妨礙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應用。因此,全面推動估值技術的應用,才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筆者結合相關研究成果,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量化標準

提高量化手段可以直接提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明確允許運用估值技術的地域范圍。相關準則制定機構應該統籌考慮,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例如人均GDP作為衡量指標,建議以京、滬、廣為代表的沿海大中型城市以及內陸大型城市使用估值技術,因為這些城市投資性房地產交易量大,更可能形成活躍的市場。

其次是明確運用方法的依據。本文建議根據公司所披露的經營規模和5年經營業績的平均值確定估值方法。在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時,會計準則中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估值優先考慮的是市場法,但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區位狀況、交易情況及租約條件等還缺乏量化標準,所以應將各種影響因素根據其重要性的先后順序賦予權重參數,以規范計量手段,降低使用公允價值的風險。

最后是參照系數的修正。由于市場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兩處房產,所以在尋找到相似房產后還要進行系數修正,可借鑒資產評估中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的觀點,通過成長性、資產盈利能力等相關財務指標的比較來確定,再結合參照企業的價值系數確定最終評估對象的價值。

(二)建立行業統一市場信息數據網絡和市場信息數據庫

信息技術革命所造就的新興信息資源和信息產業是推動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而以現階段信息技術為依托,建立和完善我國房地產市場信息數據網絡和市場信息數據庫正是適應該趨勢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推動估值技術應用的重要舉措。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數據網絡獲取地區權威數據,使相關評估人員在運用估值技術進行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評估時,更具有依據,并能保證評估結果的公允性。

由于數據庫的建立一方面需要不同交易市場提供及時可靠的交易數據,另一方面要保證該數據庫擁有必要的技術支持,而在我國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商品市場都存在不同程度問題的情況下,其實施起來比較困難。因此,房地產市場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必需堅持國家主導、市場導向的原則,采取逐步推進的方式,以現有公開市場交易數據為主要數據來源,同時結合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的調研數據。另外,國家有必要通過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法規強化信息數據庫的權威性。

(三)提高估值技術在報表披露中的地位

由估值技術所確定的公允價值數額會直接出現在報表中,建議企業在附注中增加對具體估值計算確認的過程。首先是估值方法的選定,其依據的標準是什么,所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同類資產中的地位。其次是具體參數的選定,如果選用的是市場法,應該具體披露所參照的類似市場、參照的標準以及各指標的相似度;若是收益法,那應該分別對凈收益、收益期限以及折現率的數值標準進行解釋。

通過附注的披露可以使整個計算過程受到信息使用者的監督,增強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防止利潤操作,提高人們對估值技術的信心,推動估值技術的運用。

(四)加強專業培訓,提高資產評估水平

估值技術本身就受資產評估人員和會計人員主觀判斷的影響,所以兩者業務水平的提高是公允價值可以順利運用的保障。

相關人員一方面要豐富自身的專業知識,尤其是對公允價值的認識與理解;另一方面又需要在不確定因素面前作出自己的職業判斷。所以他們除了通過后續教育機構進行再培訓、學習歐美先進經驗以及最新的國家方針政策外,還要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了解整體經濟走勢和行業發展狀況,提高經濟敏感度和職業判斷能力。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我國上市公司2007年執行新會計準則情況分析報告[R].2008.

[2] 財政部會計司.我國上市公司2008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分析報告[R].2009.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S].2006.

[4]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S].2008.

[5] 張興,徐文學,柳萍.上市公司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現狀分析[J].商業經濟研究,2009(31).

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2

關鍵詞:房地產 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估價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中國房地產估價行業是一個既古老又新興的行業,是房地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房地產二級市場、三級市場的活躍發展,房地產估價行業快速發展,估價隊伍迅速壯大,估價法規不斷健全,估價標準逐步完善,估價理論日趨成熟,基本形成了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和監管有力的房地產估價市場,逐步建立了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房地產估價在保護房地產交易者合法權益,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保障房地產公平交易等方面,發揮著獨特的積極作用。

一、何謂“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接受他人委托,委派房地產估價師,為了特定目的,遵循公認的原則,按照嚴謹的程序,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在合理的假設下,采用科學的方法,對特定房地產在特定時間的特定價值進行分析、測算和判斷并提供相關專業意見的活動。

房地產估價從表現上看是估價人員在給房地產定價,但房地產價值從某中意義上講是客觀存在的,不以個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因此房地產估價不是估價人員的主觀隨意定價,而是估價人員模擬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和過程,將客觀存在的房地產價值顯現出來。

二、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現狀

在2000年以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基本是隸屬于屬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事業單位,國發辦[2000]51號文件、建住房[2000]96號文件公布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陸續完成脫鉤改制。我國在1992年建立了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1995年實施了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制度,1998年開始實行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建立了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了房地產估價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了房地產估價國家標準和相關指導意見,形成了較完善的房地產估價理論方法體系,深化和拓展了房地產估價業務,積極開展了國際交流合作。

在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外部環境和內部運行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以適應其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不斷發展的要求。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對市場,尤其是房地產價格評估市場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下,需要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房地產交易及有關經濟行為主要有房地產抵押、房地產征收征用、房地產稅收、房地產轉讓和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爭議調處和司法鑒定及及企業改制、資產重組、上市等經濟行為。這些經濟活動過程中所需要進行的房地產價格評估都與政府、金融司法等部門的需求有關,因此政府的政策、制度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市場具有重要的影響。

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房地產估價師廣泛、深入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在繁榮房地產市場交易、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化解房屋征收引發的社會矛盾、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的發展總體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出現良莠不齊的狀況。

(一)行業內無序競爭

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回扣、”“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意競爭;二是無原則地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高估低評”。不正當競爭的存在,使估價行業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使估價行業的總體發展受到制約。

(二)缺乏估價實務技術的行業支持

有些估價實務技術問題,如報酬率(資本化率)等重要估價參數的確定,以及符合行業評審標準的估價報告模板或估價報告范本。這些問題都需要行業力量,建立行業技術平臺才能解決。

(三)在開拓新興估價服務領域方面存在差距

近年來,政府持續調控房地產市場,對傳統估價業務造成較大的影響?!靶聡鍡l”在限購、限貸、房產稅、監督問責等多項措施的合力作用之下引發市場價格預期出現變化,市場交易量顯著下降,市場預期出現明顯轉變,房地產開發模式由住宅開發向多元化開發方式轉變,以售為主向自持自營、出租等經營方式轉變。房地產估價業務也應當立足于傳統的估價業務同時開拓新興估價服務領域。

四、發展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的對策建議

根據對我國房地產估價業發展軌跡和當前行業面臨形勢及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以下對策建議,僅供參考:

(一)制度建設

只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才能約束行為,保證行業健康發展。

1、 加強行業監管制度

房地產估價行業監管手段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管三大類,其中政府監管又包括事前監管(行政許可)與事后監管。在我國目前房地產估價環境下,完全依靠行業自律尚不成熟,政府監管是目前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應進一步加大事后監管檢查力度,保證評估業務主管部門能夠隨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懲戒損害行業形象的行為。

2、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管理

建議強化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在以下方面的職能:一是加強動態管理,執行嚴格的準入與退出制度。二是完善監督機制,及時糾正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不恰當的估價行為。三是取信于政府與社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參與政府重大問題、重大決策的制定。

3、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違規違法行為懲戒制度。

房地產評估行為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應盡快建立房地產評估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總之,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房地產評估市場的各項制度,為估價機構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行業監管力度,維護行業長遠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是房地產估價業務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

(二)搭建估價實務技術支持平臺

估價行業協會應增加各個機構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相互促進與合作,組織開展與行業評審標準配套的估價報告模板及說明、各種主要估價方法實務操作意見及主要估價參數選擇,以及各種主要房地產估價類型估價實務操作意見等的研究,提高房地產估價行業整體專業水平和估價報告的整體質量水平。

(三)積極開拓新興估價服務領域

脫鉤改制十余年來,估價機構形成了自由競爭的市場氛圍,只有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掌握市場法則,才能生存與發展。目前我國大多數估價機構的業務較為單一,應鼓勵綜合實力較強的估價機構,開展新興估價業務。借鑒美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范圍的多元化,創新業務品種。例如,估價咨詢,常見的估價咨詢業務即可行性研究。其他類型的咨詢業務,包括市場研究、風險分析、開發投資咨詢、投資組合分析、資本市場分析等。

以上是我對目前我國房地產估價行業現狀及發展的粗淺看法,希望能為估價行業的健康發展盡到一個估價師的微薄之力。

參考文獻:

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3

【關鍵詞】拆遷問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評估方法

1.政策背景和相關政策體系

從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2011年1月21日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度過了將近十年時間。這十年可謂是中國城市發展的黃金十年。一方面全國的城市化飛速發展,城市化率從2001年的37.66%到2011年已超過了50%,中國的城市不斷地向郊區的村莊農田擴張;另一方面,城市新區的大規模開發和快速發展也促使著老城區加快改造的步伐,舊城改造工程幾乎始終貫穿著大中型城市這十年的發展歷程當中,成為城市發展更新的一條主線。

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產生了許多的社會問題。其中被廣泛關注的拆遷問題成為這兩年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大頑疾。不得不承認,政府在城市化所帶來的巨大利益的誘惑下,對拆遷工作缺乏科學合理的管理。也正因為如此,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地方政府的拆遷工作做出更與時俱進的規定和指導,就顯得十分的迫切和必要。此外,我們也應該看到,城市化進程未來發展的重點將是在城市周邊的農村區域,而在這方面,國家的政策法規制定還很不健全,多以地方性政策法規為主。因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以及評估辦法的規定,將是下一步國家針對城市開發建設工作要重點研究和探討的核心領域。以下是房屋征收補償政策體系的梳理。如圖1.1所示。

圖1.1 屋征收補償政策體系

2.房屋征收評估的特殊性

通常情況下,房地產評估的目的是為交易雙方在房屋買賣、租賃、抵押以及典當等市場交易過程中,提供專業的房屋市場價值評估結果。而房屋征收評估特殊在交易雙方的之一是政府部門。政府為了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等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因此,在政府的主導下,在公共利益遠大于個人私利的原則下,房屋征收評估從為一般的純粹市場行為提供服務蛻變成為參雜著政府強制意味和部分福利色彩的半市場或偽市場行為提供服務。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房屋征收評估是為進行房屋征收補償所提供的一種技術依據,歸根結底還是為了“和諧拆遷”。一些地區的縣市或者鄉鎮,當地政府比較強勢,房屋征收評估標準就相對市場價值低一些;而一、二線的大中型城市,由于近兩年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通常都涉及舊城改造,情況復雜,按照市場價值評估的結果根本滿足不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要求。政府為推進工作,只能調高評估標準或者通過增加其他補償條款已使得拆遷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3.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簡單探討

從借鑒新出臺的《國有用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角度,來探討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評估,首先應對兩種權屬用地的房屋進行比較。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擁有70年的房屋所有權。只要是出讓用地上的房屋都允許進行交易,劃撥用地上的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進行交易。因此,可以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擁有對房屋所有權,包括占用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而集體土地上房屋(通常為村民宅基地上的民宅)雖然也是所有權,但是卻是不完整的所有權,原因是村民不享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處置權,即轉讓買賣的權利。

始終爭議不斷的“小產權房”就是指未進行征地手續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小產權”很形象的說明了這部分房產在權利屬性方面的尷尬處境。

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轉讓買賣這一特點,將對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產生兩方面的重要影響:(1)目前房地產評估方法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市場法無法運用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當中,因為所有的類似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都不能買賣。沒有一個集體土地房屋交易的市場,何來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呢?(2)既然沒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成交價格,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條件類似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成交價呢?兩類房屋的區別正如前面分析,由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可以轉讓買賣,而集體土地上的卻不能。從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變現能力上考慮,兩類房屋作為資產的價格將相差很多。

筆者在對哈爾濱哈西地區道里片區“小產權房”的調研中,也印證的以上結論。哈西道里片區現屬于典型的城鄉結合部地區。片區內有三個村屯,分別是金山村、城鄉村和城西村。其中金山村和城西村的村集體都各自集資修建了6-7層的多層樓房。樓房于2004年修建,建筑程度較新。

從筆者對當地一位售樓中介的訪談和租房電話的詢問了解,金山村的小產權房——金山花園(毛坯)平均售價在2900元/平米左右,普通兩居室的房租為1200元/月,如圖3.1(a)所示;城西村的小產權房——鴻翔家園平均售價為2800元/平米,普通兩居室的房租為1200元/月如圖3.1(b)所示。而僅一路之隔的群力新區的房地產樓盤(毛坯)的平均售價在7000元/平米。

根據以上調研數據分析:首先,從市場法角度分析,兩個村的小產權房要比周邊的房地產樓盤低出一半還多,即使考慮到周邊設施和環境因素的修正,這樣的價格差距也是懸殊的。其次,兩個村小產權房的租售比低。兩居按80平米計,租售比約為1:200,國際慣例在1:200到1:300之間,周邊的群力新區樓盤的租售比1:350左右。從房地產評估的收益法角度看,兩個村小產權房相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價值要低很多。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從理論上和實際情況上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都不能夠參照類似條件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同時又不具備集體土地上房屋的交易市場。所以,市場法無法運用到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評估上。如果一定要用,也就只有參照違法的、拿不上桌面的小產權房的市場價了。

4.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評估的實際情況

目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評估還未有國家性的政策法規出臺,各地方政府也很少有針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評估工作專門出臺實施細則的。但是,在各地區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可以看出目前的評估方法多采用成本法。下面以北京市為例具體分析。

北京市政府在2003年出臺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辦法》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辦法》的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辦法》中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進行補償的方式,可以看做是采用的成本法。

房屋拆遷中所稱重置成新價,是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狀態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為此北京市專門出臺了《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標準》中對平房、中式樓房重置成新價評估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估價路線、部件及分值等詳細的估算標準和各類計分表格。重置成新價對房屋本身的價值按照建設成本的方式進行了評估。

房屋區位補償價是指被拆遷范圍內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權價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確定,按照市國土房管局《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第六項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宅基地區位補償計算公式: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

5.結論

通過對房屋征收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雖然國家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但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政策方面的還是空白。為此,在研究借鑒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評估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兩類權屬土地上房屋的區別,得出結論:市場比較法不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評估,未來出臺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政策很可能繼續延用當前各地方政府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中使用的成本法。

參考文獻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國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6]《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7]《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

[8]《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4

一、評估機構應當中立評估

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企業化運作的同時,肩負著社會責任,其專業化功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在于其專業化和中立化?!对u估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現實中,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評估機構具有監督檢查職責。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帶有地方政府利益傾向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或多或少會對評估機構“施加影響”。為了落實該條規定的中立評估精神,建議建立房屋征收異地執業制度,擴大異地評估范圍。如果存在影響中立評估情形的,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司法審查,從證據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改變“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的不正?,F象。

二、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有更多的選擇權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為了減少地方政府對評估機構的公正評估產生影響,改變過去拆遷管理部門指定評估機構的做法,《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征收部門應當聯系一級資質、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大約5家以上的評估機構作為備選評估機構,體現政府公平補償的態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門通過公告公布備選的評估公司及基本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由被征收人簽名的確定評估機構的材料。為了公平競爭,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應該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選擇權。

三、評估委托合同明確約定權利與義務

《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選定或者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后,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評估辦法》第7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对u估辦法》第8條規定,評估的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或者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对u估辦法》第16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

四、確保評估結論合法、合規、符合實際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紀檢監察參與或監督之下,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這是陽光征收的重要內容,通過公布接受監督,通過監督實現公平、防止腐敗。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對于產權證為住宅,但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規定,考慮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經營狀況、住宅房屋價格、經營性用房價格等因素,綜合分析作出評估報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國土、規劃、房產、城管、征收等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理。在處理的基礎上,評估機構再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五、明確房地關系

被征收房屋的價格理所當然包括土地的價格及地上建筑物的價格,《評估辦法》第11條規定,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成為評估中難以回避的問題,筆者建議采用容積率或者四至來衡量較為妥當。容積率或者四至以內的土地的價值應當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內,不再重復計算其價值;此外的土地應當作為獨立的使用權,另行評估進行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征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補償”?!段餀喾ā返?48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應當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梢姡瑢τ谕恋氐难a償,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獨立的用益物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也會隨著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當該項權利被提前收回時,將會造成當事人預期利益的喪失。眾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無論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會有太大的區別,而且,使用的時間越長其殘值就越少。真正具有價值區別并不斷升值的是處于不同區位的土地使用權,政府對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為了取得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是財產權。房屋和土地的關系在征收補償、抵押、拍賣中無法回避,筆者認為完整的房屋與土地的關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隨房走;3 以容積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選擇對被征收人有利的評估方法

房地產評估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

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梢酝瑫r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選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會有不同評估結果,在規則并不明確的情況下,一般以對被征收人有利的結果為準?!对u估辦法》第14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七、評估的監督救濟程序

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評估辦法》第17條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評估報告在實踐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簽現象較為普遍,建議采取公證留置方式送達?!对u估辦法》第19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評估辦法》第20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对u估辦法》第21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評估辦法》第22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辦法》第25條規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对u估辦法》第32條規定,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無法回避對評估報告的審查,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過于依賴評估報告,缺乏對評估報告能動的審查,這既是理論的迷茫,也是被動司法的表現。評估報告屬于優勢證據,應該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隨意否定,真正體現能動的司法審查功能。

八、協助與配合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其查閱或者復印產權產籍檔案和登記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轉送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評估機構入戶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征收評估程序視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評估機構提供對其有利的相關資料,屬于被征收人的舉證權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舉證權利而不及時舉證,在將來的訴訟中這一舉證權利將被剝奪。在評估師工作的過程中,個別人對評估師侮辱謾罵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5

2004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拆除了李某265平方米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的41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用于廣場建設。市政府根據現行房屋拆遷補償規定,對李某給予了貨幣補償。但李某對此不滿意,多次找市政府討說法,要求市政府對其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雙方各執一詞,協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紙訴狀將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對其土地使用權依法給予補償。

法院受理該案后,審判人員有四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市政府可以無償收回李某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用于公益事業建設。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關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實施的拆遷,貨幣補償款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的規定,直接判定市政府勝訴。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因此,在涉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上應適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不應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四種觀點認為,房地產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體,也是財產權利和實體財產的混合體,因此,應在明確區分被拆遷人房地產中的房屋實體財產和土地使用權財產權利的前提下,才能明確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才能分清被拆遷人應獲得多少補償。在房地產市場價格偏高和土地使用權權益未知的情況下,以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評估確定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值得探討。因為持第二種觀點的審判人員占多數,所以本案以市政府的勝訴而告終,但被拆遷人李某對此審判結果仍存在疑問。

本案雖以市政府勝訴而告終,但這一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值得深思。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以國務院55號令為依據,認為應判決被拆遷人敗訴是不妥當的,這顯然是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相抵觸。第二種觀點直接適用國務院法制辦文件,判令市政府勝訴是值得商榷的。第三種觀點適用《土地管理法》審理本案是恰當的,但忽視了拆遷補償中的地價因素。第四種觀點則道出了房屋拆遷中土地產權評估補償缺失的問題。

現行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制度的主要缺陷

法規政策相抵觸和不銜接等問題,為拆遷雙方留下紛爭隱患。眾所周知,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一體,房產和地產密不可分。拆遷人拆遷房屋不是為了拆遷而拆遷,而是要通過拆遷取得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再進行開發建設,從而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房屋拆遷的結果之一,就是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因此,顯化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對拆遷雙方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有關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房屋拆遷中的土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補償是恰當的。但是,從《城市房屋拆遷條例》關于以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沒有體現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問題。這顯然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不銜接。雖然國務院法制辦文件明確規定,貨幣補償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但由于對被拆遷人補償中沒有顯化對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價格,所以仍然難以使被拆遷人信服,從而引發拆遷雙方很多矛盾。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地上房屋補償相同,“公平”背后是“不公平”。房地產是實體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結合體,房地產權利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是實體財產,其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財產權利。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并且實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制度,因此,房地產權利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由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土地使用權權益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權面積、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區位等因素。在這些因素中,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決定因素。按照房地產管理法律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合同約定的年期內,土地使用者享有完整的財產權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僅享有部分土地財產權益。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同,其補償標準也應該不同。問題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的金額,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以房地產的完全市場價值給予補償,也就是說,是按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價格來補償。這樣,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和出讓土地上的房地產就將得到相同的補償,結果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的被拆遷人就多得了一筆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補償,而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的被拆遷人理應多得補償,反而卻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被拆遷戶得到的補償一樣多,這顯然有失公平,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地產價值沒有顯化,地價評估缺位。房產和地產的地位和價值是不同的,地產在房地產中處于主導和基礎的地位,而房產處于依附從屬的地位,沒有離開土地單獨存在的房屋,但是存在沒有建設房屋的土地。地產價值是房地產價值的主體組成部分,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也是如此。這兩個部分的價值需要通過地價和房價的評估,才能得到準確的數據。房地產市場價格就是房產價格和土地價格的結合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確定了房地產價格定期公布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其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離開了地價和地價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真實的。房屋拆遷的評估從本質上說,應屬于房地產價格評估的范圍,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評估地價,顯化地產。但問題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建設部《關于房屋拆遷估價的指導意見》,均對地價和地價評估只字未提,只是規定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貨幣補償的金額。同時,由于房地產市場評估技術規范不統一、內涵不明確等問題,該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實施。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房地產評估資質分部門管理的辦法,再加之房屋拆遷評估的管理屬于房產或建設部門,大多數的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是由房產評估機構承擔的,因此,房屋拆遷評估中的地價評估和地產的顯化,也就無從談起了。事實上,土地使用面積、土地區位、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是影響被拆遷人補償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對這些因素加以顯化,不僅造成被拆遷人之間的不公平,也弱化了政府管理地價的職能。

構建新型補償評估制度

針對現行拆遷房屋補償評估的缺陷,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完善,總的思路應是保障權益、明晰產權、健全規范、分別顯化、兼顧公平、促進穩定。

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范文6

(一)中美資產評估準則制定的背景與環境比較 按照一般學科的發展規律,資產評估的準則來自資產評估的實踐,同時隨著資產評估業務的發展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1987年,美國制定了《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 從1980年以后,資產評估行業在美國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繁榮形成了美國評估師協會(ASA)、評估學會(AI)等眾多評估專業協會,作為民間自律性機構,評估協會在其各自領域內對美國評估業進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并制定本協會的執業準則和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出現于美國評估促進會成立1年之后,由其制定和。20世紀80年代,美國奉行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撤消了對金融業內金融機構嚴厲的行業管制,在這期間,美聯邦特許存款、貸款銀行迅速將業務范圍擴大到提供私人或商業貸款。但與此相背離的是,當時的美國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并未做好足夠的準備應對突然增加的市場供給,這樣的改革直接導致了大批金融機構在對貸款進行審批之前,并未相應的對抵押的標的物進行合理的資產評估,有些資產雖進行了評估但由于評估師的資質問題造成了資產價值評估的不合理。20世紀初期,美國的不動產評估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評估師資格標準和執業準則。特別是在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抵押貸款業務方面,需要進行抵押物的評估,缺乏統一的評估師資質標準,在執業過程中也缺乏統一的準則體系指導實踐,造成了資產評估師對作為抵押物的資產故意或不故意的做出不恰當的評估,由于評估準則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大批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破產倒閉。因此,當時在美國,經濟界、金融界亟需對資產評估行業這一傳統的自由職業領域進行規范性的管理,為適應資產評估界的內在要求和經濟界、金融界的外在需求,美國評估界自發地組織起來制定了《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

相對于美國資產評估行業的成熟發展,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從實踐到理論都發展較晚,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這期間,資產評估從無到有,一經產生便呈現出較強的生命力,為改革開放、國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資產評估的發展當時我國還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統的資產評估準則,不能從理論的高度對資產評估的概念、資產評估的評估原則、評估假設以及評估要素等進行的規范總結,1993年,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立,成立大會上首次提出了創立資產評估準則的任務,這期間,召開了多次國際性的研討會,并提出了準則制定的設想和框架。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評估準則準備制定的過程中及資產評估實踐中,由于無形資產的形態的特殊性,在國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接連出現了無形資產價值虛假評估的事件,造成了國有資產價值嚴重流失,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無形資產評估的強烈重視,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資產價值在企業中所占的份額有所增加,企業涉及無形資產評估的情況也隨之增加,于是在我國資產評估的基本準則尚未出臺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臺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規范了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行為,提高了評估質量,維持了微觀企業和宏觀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由此看來,中國資產評估行業和資產評估實踐與理論的產生背景及發展,具有明顯的國有資產管理的特色,評估業務所遵循的操作規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國的資產評估業發展時間較短,但發展速度較快,再加上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國情的特殊性,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在整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準則指導的情況下通過行政立法強制推行出來,這便形成了資產評估準則落后于資產評估實踐,評估準則被評估實踐推著走的局面。

(二)中美資產評估準則制定的目的差異美國《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的制定,與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泡沫經濟有著密切的關系。正是由速發展的經濟,為了規范資產抵押貸款業務中的資產評估行為、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應評估實踐的需要,美國各大民間資產評估協會聯合起來制定了《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同時得到了美國立法的認可,由此可見,美國制定的資產評估準則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對以融資為目的的資產抵押貸款評估給予著重的論述,有具體的適用對象和范圍。相對于美國資產評估準則,我國第一部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是為解決我國自2000年以來證券市場所發生的因國有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引發的有關無形資產評估爭議而制定的。后來財政部于2004年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主要是為了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行為和提高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職業道德素質,保證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由此看來,我國的資產評估準則的制定滯后于資產評估的理論研究,應實踐的發展而被動和強制制定和實施的,在這種情況下,資產評估準則的建設缺乏整體性思路。

(三)中美評估準則框架體系的差異美國《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制定于20世紀80年代特定的歷史時期,汲取了當時美國金融行業不規范的資產抵押貸款評估中的經驗教訓,有大量的實踐基礎和針對目標,是以資產評估理論研究和評估實踐為基礎,因此USPAP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準則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較為完善的理論框架體系,結構嚴密,專業水準高,在國際評估界是一部水平較高的評估準則。USPAP的理論框架體系涉及了職業道德、與法律關系、評估能力、各種形式的動產和不動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以及程式評估等幾大部分,并以細則的形式對現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則、允許偏差、客戶評估目的的確定性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用于指導評估實踐,準則框架結構清晰,總體分為三個層次:前言(基本準則)、準則條文、評估準則說明、外加一個非準則性的咨詢意見。評估準則的說明十分靈活,因時代需求和經濟發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證了USPAP的穩定性,同時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經濟環境和日新月異的評估實踐。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從總體建設的歷程來看,無形資產準則先于基本準則而制定,這樣的發展順序從一開始便顯示出準則建設缺乏整體性思路。2004年財政部的兩項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2004年)、《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2004年)、《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2001年)、《注冊資產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2003年)、《珠寶首飾評估指導意見》(2003年)、《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2005年)、《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2005年)、《森林資源評估管理暫行規定》(2006年),《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和《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飾》(2010年)等2項基本準則、8項具體準則、2項資產評估指南和6項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在內的覆蓋資產評估主要執業領域的較完整的評估準則體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從理論到實踐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也積極地邁出了向國際準則靠攏的步伐,但相對于USPAP完備的理論框架體系,我國的評估準則建設尚存在不足。從目前的發展來看,一些單項指導意見尚未出臺,已經制定的準則還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專業術語的解釋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體條文需要細化用于指導評估實踐,由此可見,我國的評估準則框架離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準則的趨同還有一段距離。

二、我國資產評估準則的完善建議

(一)在準則導向上,向美國評估準則靠攏資產評估實踐越發展對評估準則的要求越高,同時,資產評估的準則體系越完善,資產評估實踐也就越規范。衡量一個國家評估業務實踐水平的標志之一就是其準則體系的完善程度,美國《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在目前世界各國現有的評估準則中可以稱其為典范。USPAP最寶貴之處在于是在美國長期的資產評估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評估實踐發展的經驗和教訓,眾多的評估協會在幾十年間對評估基本理論的研究成果,其評估準則的制定基于實踐,因此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性和可行性,從一制定開始,便迅速受到了評估界人士的廣泛認可,很快成為美國及北美地區各評估專業團體和評估師廣為接受和公認的評估準則。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事業從理論到實踐也得到了長足的進步,新經濟形式的出現和評估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一套統一的、高質量、易于指導實踐的、包含各類評估專業的評估準則,在準則的制定方面,中國應該借鑒美國評估準則,在評估理論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對評估準則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評估準則由資產評估協會牽頭,聯合多家管理機構制定美國是世界上經濟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經濟的發展促使資產評估業發展,有著美國評估師協會、估價師國際聯合會等多家評估職業團體,共同組建了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特別委員會,于1987年制定了統一的評估準則――《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USPAP經過20多年的發展,行業協會在多頭管理,多師并存的情況下,一直都致力于與公眾、評估師監管機構、評估服務的提供方以及評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調一致,滿足相關利益方對評估執業統一標準的需求。我國應借鑒美國的經驗,由資產評估協會牽頭,聯合相關管理結構制定出一部能夠規范整個資產評估行業的,切實可行的,完善的資產評估準則。

(三)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體現統一規范與分別規范相結合原則統一規范是指首先對資產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有統一的規定。分別規范是指評估準則對各種單項資產評估行為的規范(既包括單項資產也包括整體資產)。美國資產評估事業初期的發展是以不動產評估為主,與美國發達的經濟形勢不同的是,我國的資產評估事業是在20世紀80年代的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因此,我國資產評估業比較重視企業整體資產的評估, 資產評估準則覆蓋面相對廣泛,既涉及無形資產和各種不動產等單項資產評估業務,又涉及企業價值的評估業務,因而我國的資產評估準則要體現統一規范和分別規范相結合的原則。

(四)強化資產評估理論研究,為評估準則的制定提供理論基礎評估準則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論基礎作為指引,我國資產評估事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影響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建設的重要原因是關于我國資產評估定位上的認識分歧,而資產評估定位的不同觀點是由于對評估理論研究的不透徹。因此,我國應該對資產評估的理論進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國的很多學者也對資產評估理論進行了一些探討和研究,例如有對資產評估的對象、評估的前提假設、價值類型選擇,評估范圍、評估程序以及評估報告的類型等的理論研究,主要散見于一些學術論文或碩士、博士的學位論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我國應該借鑒美國評估理論先進成果及準則制定的實務經驗,深入進行理論研究,為準則制定打好理論基礎。

(五)加強評估界與會計界的合作,加快以“為會計計量提供支持”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準則的建設作為共同服務于經濟領域的兩個行業,會計和評估在國際層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開始,90多個國家要求或被允許使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我國財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號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新準則的制定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新會計準則體系再次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種業務均采用了公允價值。與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不同的是,公允價值模式對資產進行計量具有一定的估計性,這便涉及了對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評估。計量屬性在會計準則中的運用需要資產評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資產評估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 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由于資產評估所具有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將在公允價值的應用過程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須加快資產評估準則的制定工作,以積極應對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給資產評估行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廳課題《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管理及風險控制研究》(項目批準號:10457204D-7)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劉萍:《走向成熟的中國資產評估》,《中國資產評估》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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