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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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 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質量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0.272

處方調劑是藥劑師根據醫師處方按照藥品調配程序、用藥原則,及時正確地調配和準確無誤地發售藥品,是醫院醫療服務直接面對患者完成醫療服務的重要窗口,是溝通患者和醫護人員之間的橋梁。是臨床用藥安全、有效,完成醫療過程服務于患者的重要環節。

2004年8月頒布試行《處方管理辦法》(后簡稱《辦法》),經過2年多的試行,針對其中的某些不妥之處,進一步修訂完善,于2007年2月14日以第53號衛生部令下發,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施行,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不合理用藥,減少藥源性疾病的發生,提高藥物治療的有效性,降低醫療費用,減輕患者負擔,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進一步促進藥物的安全有效、經濟、適當使用。

藥師在患者的眼中也許被認為僅僅只是照單發藥這樣簡單的機械性工作。對于藥師的職責、作用不清楚、不知曉,而《處方管理辦法》的施行,充分明確了藥師在醫師根據患者的病情開具處方后,在對患者的用藥安全、用藥指導、用藥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某些發達國家中,藥師是有嚴格等級之分的。在我國也是只有具備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才可以從事處方的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工作,而藥士只可以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按照《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八帋煈敯凑詹僮饕幊陶{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同時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防止調配錯誤和遺漏把好關。

然而,現在很多醫院都采用計算機傳輸醫囑。住院醫師醫囑由護士錄入計算機,再發送到藥房,打印出來后進行擺藥、發藥。整個過程中藥師都無法審核處方,亦無法核對護士是否錄入有誤,除非數量特殊才會提出不同意見,更別說審核合理用藥情況,為此,《辦法》中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

同時對藥品中同名異物,同物異名的現象,《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通用名是由“世衛組織”編定的在全球范圍通用和在藥品標準中列入的名稱。在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都應該標識通用名,并且要醒目。

落實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法及時予以干預,這也是《辦法》授予藥劑師的神圣權力。

《辦法》同時規定了處方開具的時效性,和開具處方時藥物的常用量,避免濫用藥;同時對處方的修改,以往只在修改處簽字或蓋章,新《辦法》中規定:“處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加大監督和處罰力度,對不按規定執行《辦法》的醫師和藥師以及其他醫療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總之《處方管理辦法》的施行,對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具有重要的意義,要真正把《辦法》貫徹落實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醫院應不間斷地集中組織學習,使全院醫務、藥劑人員熟悉并牢固掌握《辦法》的內容,并在實際工作中加以正確落實、應用,真正為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駕護航。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2

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處方標準

一、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商砹刑厥庖蟮捻椖俊?/p>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二、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 “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我省擬立法斬斷用藥黑手 亂開處方可罰萬元

草案提出,用藥單位購進藥品,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否則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用藥單位如果從不具有相應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或購進、擅自調制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違法使用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違法所得均將被沒收,還將被處以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草案規定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其他用藥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由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用藥單位應當尊重受藥人對藥品的知情權;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也必須注明藥品通用名稱或經批準的治療機構制劑名稱;而受藥人可以在療效相同或相近的藥品中進行選擇。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維護出版物批發市場正常秩序,培育和規范出版物批發市場,促進出版發行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批發市場,是指以出版物批發為主體的集中經營場所。

第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二章批發市場的建立及審批

第四條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一般設立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其他地區需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的,應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準。

第六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需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第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辦公室、庫房、電話、代辦托運、打字復印、安全保衛、衛生等服務項目;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第八條申請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出版物批發市場名稱、地址;

(三)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組織章程;

(五)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第九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一經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均應入場經營。

第十條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要符合新聞出版署關于出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出版物批發市場應成立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并配備專職的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場管理、出版物審讀、治安保衛及后勤服務等部門。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批發市場。

第十二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險、衛生、宣傳等事項,應由該管理委員會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須制定本市場交易管理、出版物審讀、人員培訓、消防保衛和其他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市場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人員要強化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嚴格執法,不,不得侵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要建立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章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

第十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場內經營單位應按照要求使用統一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軟件,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六條出版物零售單位不得進入批發市場經營。

第十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交易活動要公開化、票據化和規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場外交易行為。市場內的經營單位不得為非法交易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要保護合法經營,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不法交易行為。

第十九條出版物批發市場要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崗前培訓制度、出版物準銷證制度、統一購銷單制度、出版物準運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條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出版物廣告、征訂單和宣傳品必須按規定印制和張貼,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以及低級、庸俗、迷信的語言或畫面,不得有虛假和欺騙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出版物批發市場要保持整潔、衛生的環境,出版物擺放整齊。

第五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簽發的《出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和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并張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是一店一證一照。

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能出借、轉包、轉讓、買賣和出租,不準無證、無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售前送審”制度,不準經營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以及國家規定不能經營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必須從正式渠道進貨,并持有和保留進貨憑證備查。

第二十六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照章納稅,遵守場內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舉報違法經營活動,服從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維護市場內的經營秩序。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按照當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認真參加年檢和重新換證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持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簽發的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要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講求信譽,服務熱情。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4

一、全面了解學生

班主任剛剛接手一個班時,對學生情況不了解,工作起來會很被動。班主任要盡快熟悉學生,包括學生的學習情況、家庭狀況、行為習慣、人際關系、脾氣、性格等。當然,這并非一日之功,需要班主任有足夠的愛心和耐心,要和學生交朋友、多談心,要放下老師的威嚴,走到學生中去;也可以通過原來的班主任了解學生。醫生講究對癥下藥,作戰需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班主任的工作和醫生、指揮官類似,了解學生才能對癥下藥。

二、根據學生情況制定班級目標

了解了學生的基本情況,班主任就可以根據學生情況,初步制定班級的奮斗目標。此目標要和學校的工作目標一致,要符合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目標不能過高,否則只能落空;目標太低沒有挑戰性,也不行。目標可以分為三種:長期目標、中期目標和短期目標。

長期目標: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學會創造,做一個有愛心的人。中期目標:1.培養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偉大祖國的思想感情;2.遵紀守法,良好的行為習慣、較好的生活自理能力;3.具有正確的學習態度、科學的學習方法、良好的學習習慣。短期目標:在紀律、衛生方面力爭取得優秀;在學習方面要做到:上課認真聽講,不做與上課無關的事情,減少說閑話的次數,按時完成作業。

三、讓每個學生都明白班級目標制定的原因,自覺遵守

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班主任要讓學生參與班級目標的制定,這樣學生就會自覺遵守班級規章制度,而不再是被動地按規定規范自己的言行。當大多數學生都自覺向班級目標努力時,良好的班風就形成了。學生會自覺熱愛班集體,愿意為班集體增光添彩。榜樣的力量是很大的,當某個學生表現優秀時,班主任要及時表揚,這樣做得好的學生就能體驗到成功的喜悅,今后會做的更好,而周圍的同學也可學有目標,超有榜樣。好的榜樣就是班級的正能量,它會在班級內逐漸擴散,并且可以抑制負面影響的生長,從而使班風更正,人心更齊。

四、培養一支非常得力的班干部隊伍

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班主任既要管理班級,又要上課、家訪、參加教研活動等,因此,好的班主任要選好自己的助手——班干部。班干部是班主任和學生聯系的橋梁,是學生的精英,是教師的助手。建立班委會最好的辦法是讓學生競爭上崗,可以通過在班會上演講、民主投票等方式產生班委會。教師要讓學生干部都明白班干部的職責:嚴格遵守班級規章制度,幫助班主任管理班級事務,督促落后的學生遵守紀律,完成自己的各項任務等。班主任可以通過班干部更好地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從而制定適當的教育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也可以讓班干部把老師的意圖傳達給學生,幫助化解師生間的誤解,使師生間的溝通更容易。

五、營造良好的班級氣氛

班集體是學生健康成長的沃土。我經常對學生說:“我們這個班,就是一個大家庭,無論老師還是同學,都是這個家庭中的一員,要想家庭興旺,就必須大家一起努力?!痹诎嗉壚砟钌?,我積極主張這樣一個理念: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這個理念一直貫穿于我治理班級的整個過程中。為了配合這個理念,我自己為班級設計了兩套獨特的掌聲,一套是用來鼓勵自己的,一套是用來鼓勵他人的,通過這些理念和掌聲,激發學生的斗志。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5

學校是由若干班級組成的,而班主任就是班級的組織者和核心。班主任管理方法的好壞決定班集體的發展方向。只有進行科學的管理,才能創造一個活潑樂觀、積極向上、民主和諧的集體。

一、建立得力班委會,打造優秀班級

要建立一個優秀、和諧的班集體,只依靠班主任是不可取的。班主任可以通過競選、委任等方式將表現優異、愿為班級服務、有組織能力和愛心的學生選為班級干部。團支部、班委會成立以后,班主任要對其進行工作藝術、工作方法、工作內容的指導,幫助他們將工作和學習的關系處理好,對他們給予較為嚴格的要求,讓他們能夠真正成為班級的領頭人。

二、關愛學生,取得學生的信任和愛戴

關愛學生是班主任教育學生的基礎和起點。教育如果缺乏愛,就會像一潭死水,失去生機和活力。班主任關心學生、愛護班級不能只在語言上體現,還應該付諸實際行動。從點滴做起,從小事做起,讓學生時刻感受到老師的愛護和關心。關愛學生,不僅是一種教育理念,還是一種教育藝術。學生和班主任之間充滿關愛和真情,會使班集體更有凝聚力和感染力。

三、對于學生要嚴格要求

大部分的初中生自控能力較差,班主任不能對學生只有關愛而沒有嚴格的要求。愛和嚴要融合在一起,要做到兩者的和諧統一。對于班級管理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學生的常規管理。通過集體討論,制定《班級公約》,詳細規定量化考評的細則,對扣分和加分都給予明確規定。班主任對學生要做到真正的嚴而不厲,讓學生在感受到愛的同時,也感受到老師的嚴格。

班主任要講究工作方法,對學生進行科學的管理,善于發現學生的優點,利用他們的特長、興趣、愛好,表揚為主,對學生進行正面疏導。學會和學生交朋友,給予學生溫暖。只有這樣才能夠激發學生積極進取的動力,打造一個樂觀、積極、和諧的班集體。

處方管理辦法范文6

一、繼續推行“外松內緊,嚴而不死”的管理辦法

所謂“外松”:就是營造寬松的班級環境,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和友善的同學關系;學習上不打時間仗,反對題海戰術,提倡輕松學習,快樂學習,創新學習;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在課堂中讓學生暢所欲言,盡享其作為主人的課堂成果,在班級管理上更是盡可能地讓學生當家作主。等等。

所謂“內緊”,就是培養學生正確的學習觀、榮譽觀、成績意識和競爭意識,告訴學生“別人在學,你也在學,這是競爭;別人不學,你也在學,這是機會”的道理,促成班級形成學習的緊迫感和你追我趕的良性競爭。特別是要讓同學們懂得在緊張的單位學習時間里,如何去追求學習高效的辦法。

所謂“嚴而不死”,是指在班級管理上,嚴格要求學生遵守學校紀律,遵守時間規定;嚴格要求學生遵守作業的書寫規范和答題規范;嚴格要求學生切實完成各科的學習任務和復習任務。對違犯紀律和有不良行為習慣的同學進行嚴厲的批評和耐心的教育。同時又不死扣條文,注重工作的靈活性和人文性。我認為:嚴格管理不等于管死學生,嚴是愛,死是害;嚴是恪守職責,死是違反教育規律。

二、實行“一周一班會,一會一主題”的思想教育與心理疏導辦法

班會課是班主任老師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品質培養的戰斗陣地。過去,在班會課上,無非是和學生談一些班級雜務,處理一些臨時工作。班會課既沒有計劃性,課堂本身也是雜亂無序,有什么說什么,想到哪里說到哪里。本學期以來,我嘗試著把班會當課堂,每一節班會課都有明確的教學目標,每一節班會課都設立了一個教育的主題,而不隨意旁涉其他。例如:開學第一周,針對有些學生因為分進了高二(1)班,心里有些驕傲、自大,我就設置了一堂班會課,主題是:“超拔”,教導學生要從高一的輝煌或失敗中超拔而出。第二周,我和學生談“夢想”,因為,作為高二(1)班的學生,應該志存高遠,而一個沒有激情、沒有夢想的人是毫無希望的。第三周,我和學生談“信念”,因為單有夢想是不行的,還得有行動。所謂信念,就是夢想加行動。

三、建立糾錯機制,強化學生“備戰大于實戰,備考大于高考”的觀念

我個人認為,糾錯是一種高效的備考措施,每一屆高考,我都很重視糾錯,成效也很好。平日練習、周測、月考等,我允許學生失分,甚至允許學生丟失較大的分數,但是,在作業或試卷講評之后,我要求學生每一個人都要得滿分,或者得最高分。為了實踐我的這個要求,學生必須要糾錯。糾錯后的作業、試卷或由組長、科代表檢查,或按老師要求上交老師檢查過關。糾錯的第二個意思是:每一次訓練后,特別是每一次考試后,各科任老師都要針對學生的錯題出一期糾錯訓練,切實防止學生在下一次考試中犯同樣的錯誤。

一個指揮員不細心備戰,只會指揮戰士往前沖,其結果是大量年輕鮮活的生命就此終結;班主任不應該是“維持會長”,更不能是這樣的指揮員。所以,無論對于我自己而言,還是對學生而言,我一直在強化著一種“備戰大于實戰,備考大于高考”的觀念,糾錯就是對這個思想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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