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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典當行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國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含有“典當”字樣。
未經批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第九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機構住所、經營范圍及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二)典當行章程;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六)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 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第十三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并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經批準后,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分支機構《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分支機構《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第十五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機構住所等);
(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七條 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住所、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營運資金)、股權結構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
典當行變更組織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遷移住所、注冊資本由低于1000萬元達到1000萬元或者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典當行變更第十七條內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重新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將原證收回,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辦理換證手續。典當行需持批準文件和新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典當行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典當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清算。
典當行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一條 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公告典當行終止。
第三章 業務經營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質押典當業務;
(二)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三)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四)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及資金拆借;
(三)發放信用貸款;
(四)未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產: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 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 當 票
第二十六條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七條 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機構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第二十九條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后,可以補辦當票。未辦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業務經營規則
第三十條 質押當物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第三十一條 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為6個月。
第三十三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
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戶到典當行典當,應當出具有效證件(照)。
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
第三十八條 典當行經營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典當行經營質押典當業務,應當為質押當物購買保險;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要求當戶為當物購買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的120%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典當行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質押當物。
第四十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發現或者懷疑當物為贓物,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典當行收當贓物,如經公安機關確認為善意誤收的,原物主應當持當物所有權證據辦理認領手續,按典當行實付當金數額贖取當物,但可免交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二)典當行從金融機構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金融機構貸款;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中國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訂有關法規、政策和總體規劃;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管理與指導典當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十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典當業實際,制訂典當行年度發展規劃,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試點及管理工作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監制。
《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表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就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重大事件和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條 省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部分監督管理職責授權或者委托給下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 當票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設計,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監制。
第五十一條 對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過程中需要批準的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對有關重大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公告。
第五十二條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人,不得出資設立典當行,不得從事典當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家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第五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批準的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經營典當業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擅自變更的,責令其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二務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置。觸犯刑律的,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收當贓物,為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便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典當行強迫當戶贖回當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其他義務性規則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單處或者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承擔典當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適用本辦法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當鋪當東西有兩種模式:活當和死當。
活當就是典當了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贖回的。死當就是沒法贖回的了,類似于賤賣了。
一般當鋪當東西都會有比較大的折價,價值一千兩的東西拿去當,能當出兩百兩就不錯了。死當會略高一些,但是折價都會非常厲害。
活當,有時候當出去的東西和贖回來的不一定是一回事。比如大宅門里頭,白景琦被逐出家門,跑到山東去,不得已去當鋪當東西,結果一件大好的皮襖,卻被當鋪說成是鼠吃蟲咬白板沒毛。一方面是為了狠打個折價,另一方面也是斷了對方贖回的路。
就算當鋪不黑心,讓你真的贖回了活當,也是要給手續費的。這個手續費也不少的。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2
一、收發文件
(一)收文及閱文
1、收文。
(1)各級各類文件的收發歸檔,均由辦公室辦理,其他部門應予密切配合。各股室收到來文,應先交辦公室,辦公室嚴格履行收文登記手續。
(2)、辦公室接到文件后,要及時送領導或有關股室,不得延壓,應在收文的當天登記閱文完畢。
2、閱文。
(1)、領導或有關股室對送閱的文件,應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單上簽字和寫明處理意見。一般文件閱后要及時退回辦公室,“三密”文件閱后應在當天下午下班前送到辦公室交給保密員收藏,如需續閱應在次日上班時辦理續借手續。
(2)、閱文時嚴禁使用“三色筆”(即鉛筆、圓珠筆和彩色筆)在文件和處理單上簽名或勾畫。
(二)發文、復印及辦理
1、發文。辦公室嚴格履行發文登記。起草簽發文件必須按規定格式書寫,字跡要清晰,擬稿人簽名,經辦公室把關后交領導簽發,由收發員登記編號,打印校對無誤后按時下發。
2、復印。復印“三密”文件必須經領導批準,復印一般性文件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打印、復印一般資料、表格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辦理。未經簽批一律不打印、復印。
3、辦理。上級有關業務文件,辦理期間由辦理股室留存,辦畢后交辦公室,辦公室每年清收一次。清收本著誰簽字誰負責,遺失的重要文件要追究簽收人的責任。
二、立卷歸檔
(一)立卷
1、立卷原則
文書立卷必須遵循“保文件之間的歷史聯系,保證齊全、完整,反映機關工作歷史的面貌,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則。
2、立卷歸檔范圍。
機關在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印模、照片、錄音、錄像等),凡能反映本機關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均屬立卷歸檔范圍,留存的文件材料必須正文和底稿成套,另留一份作資料,其范圍主要有:
(1)、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需要貫徹執行的會議文件,材料及領導講話。
(2)、本級機關的文件、報告、請示及上級的批復等。
(3)、下級機關的報告、請示及本級機關的批復等。
(4)、本級機關的工作計劃、總結、典型經驗、專題材料等。
(5)、本級機關黨、團、工會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
(6)、本級機關干部、職工的任免、調動、獎懲、招干、招聘及黨團干部職工名冊等。
(7)、本級機關職工的工資報表、職工年度定期報表等。
(8)、本級機關所屬機構的設立、撤并、年檢、換證等。
(9)、本級機關及系統內的財產、物資登記及轉移憑證。
(10)、國家機關頒發的必須執行的法規文件。
三、文書檔案時限
根據《機關檔案工作條例》中關于機關文件歸檔時限的要求局機關各股(室)的文件、資料,除會計檔案在本股室留存一年外,其余均在當年底整理收齊后交給檔案室,綜合檔案應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文書歸檔工作。
四、歸檔質量
1、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
2、文件材料按其內容的內在聯系,合并整理、立卷。
3、歸檔的文件材料,應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檔案的清退、銷毀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典當行 融資 中小企業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3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52-03
一、內蒙古典當行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典當行平穩發展,地區分布集中
截至2010年末,全區依法設立典當行129家,分支機構33家,注冊資本18.6億元,從業人員1127人。分地區看,呼包鄂經濟圈發展較快,共設立典當行47家,占全區的36.43%;東部五盟市共設立典當行30家,占全區的23.26%。據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2010年末其資產總額2.19億元,同比增長10.10%,負債總額0.57億元,同比下降0.97%,8成以上企業認為近3年典當行業保持正常發展或蓬勃發展,5成企業認為典當需求增加是典當行保持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二)客戶群相對集中,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發展迅速
目前,全區典當行的主營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買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發放當金全部來源于企業注冊資金,經營風險自行承擔,盈虧自負。2010年,典當行為全區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融資9835筆,發放當金26.4億元,同比增長15%。分業務類型看,動產質押典當業務4.97億元,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3.45億元,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17.9億元,占全部業務的67.8%。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中,居民生活性融資、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性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性融資占比分別為28%、48%和24%。
(三)典當行經營效益穩步提高,收入來源穩定
典當行主要收入來源是典當當金利息和典當綜合費用。當金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月綜合費率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2010年,全區典當行實現稅后利潤4963萬元,同比增長22.6%;13家樣本典當行實現利潤總額1589.76萬元,同比增長52.62%,絕當額488萬元,同比下降37.11%。
二、典當行金融服務功能分析
(一)手續簡便、操作快捷
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的融資需求具有貸款額度小、資金需求急、需求頻率高的特點,在典當行融資無需提供財務報表和貸款用途等資料,只需提供符合規定的當物,相關證件材料齊備,即可取得當金,時間跨度較短,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的資金周轉需求。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顯示:2010年共發放當金3.67億元,居民和中小企業當金比約為9:1;認為居民和中小企業典當的首要目的是流動資金需要的典當行分別占9成和6成,認為典當能部分滿足居民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典當行占8成,認為典當對居民和中小企業融資作用比較大的典當行占7成。
(二)當期較短、融資靈活
銀行貸款一般期限較長,而典當期限由當戶和典當行自行約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到期可以續當。相對于傳統金融金機構,典當融資額度更加靈活,具體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典當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后確定。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顯示:居民典當期限一般在3―6個月,中小企業典當期限一般在1―6個月,且典當時間很分散,無明顯的季節性規律。
(三)抵押或質押范圍廣泛
與商業銀行不同,典當行既可以開展不動產抵押,也可經營動產質押和財產權利質押等業務,如黃金飾品、古董、硬木家具、房產、汽車、藝術品、機器設備等。2010年,13家樣本典當行典當業務中,發放房產當金占比為72.8%,發放股權當金占比為13.4%,發放民品當金占比為6.1%,發放交通工具當金占比為4.6%。從占比情況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發展迅速,股權質押典當業務呈上升趨勢,傳統的民品質押典當業務范圍有所縮小。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目前,典當行經營和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但以《典當管理辦法》為主要監管依據,隨著典當行的快速發展,《典當管理辦法》也顯現出一些缺陷。一是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制度,法律位階較低,一般不作為援引法條,一旦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如《擔保法》、《公司法》等出現抵觸時難以適用,不能有效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二是《典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典當行或分支機構應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商務部對典當行實行歸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季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并對典當行進行年審。由于典當行的審批權和監管權均在商務部,省級以下部門無法履行相關職責,典當行的現場、非現場監管缺失,難以適應典當行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違規經營現象依然存在
據調查,個別典當行不能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主要表現在:一是典當行在登記事項變更時,違反變更程序,存在不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二是典當行不注重控制企業自身經營風險和資金安全性風險,資產管理中,對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典當余額超規定限額。三是典當當金利率偏高,如某市典當行貸款利率為35%,不僅超過了現行6個月基準利率,而且高于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四是個別企業對當票不夠重視,存在填寫不完整、填寫錯誤、隨意作廢、保管不善、丟失當票等現象。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典當融資存在潛在風險
在信貸資金趨緊的形勢下,為防止資金鏈斷裂,一些中小房地產企業轉向典當行融資。由于內蒙古從事房地產開發性融資的典當行多為近年新設立的企業,對傳統典當業務不熟悉,尤其在房價持續攀升時更傾向于簡單易操作的房地產開發性融資,忽略了宏觀環境變化和自身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潛在風險,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可能會形成系統性風險。
(四)融資渠道單一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典當行的唯一融資渠道是向商業銀行貸款,但目前內蒙古尚無一家商業銀行為典當行提供貸款。由于典當行資金實力有限,發放當金全部來源于企業注冊資金,在資產規模和融資比例受限的情況下,難以充分發揮其社會資金融通、支持中小企業的功能。同時,也不排除個別典當行通過非法吸儲來融通資金,這將直接影響到區域內金融穩定和社會安全。
(五)典當行面臨較大的外部沖擊
一是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末,全區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422家,注冊資本312.5億元,累計發放貸款511億元,是典當行發放當金的19倍。二是寄賣行、舊貨店、調劑部、中介所等舊貨經營企業以及投資公司、擔保公司、信貸咨詢服務公司等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現象日益突出,部分企業在對外宣傳上,有意通過典當、融資等模糊性表述誤導消費者,開展非法融資業務,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且易與黑惡勢力勾結,成為銷贓、洗錢的主要場所,危害社會穩定。
(六)缺乏專業人才和內控管理機制
典當行屬于特殊行業,涉及經營管理、金融證券、珠寶鑒定、房產評估等各個方面,對人要求較高,不但需要經驗豐富,而且要知識淵博。目前,內蒙古典當行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對匱乏,尤其在鑒定、評估、財務、檔案等方面的管理較為薄弱。此外,多數典當行的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在財務管理、業務流程設置、風險防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影響其穩健經營。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指導
一是進一步修改完善《典當管理辦法》,盡快出臺《典當管理條例》,明確典當行的商行為性質,提升其法律位階,強化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對典當行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將典當行審批權下放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商務、公安、工商、人民銀行、房地產等部門行業管理協作機制,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改進和完善相關服務,促進典當行穩健經營。三是加大對高利貸、非法集資和擅自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典當市場秩序。
(二)注重人才培養,強化內控管理
針對當前典當行專業人才匱乏的現狀,相關部門應制定典當行從業人員標準,明確典當從業人員資質,啟動和推進典當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典當行應加強員工在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同時,應進一步深化典當行內部制度改革,完善現代企業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健全內控管理機制,提升風險防范水平。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4
根據省商務廳《關于開展2007年拍賣企業年度監督核查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字〔2007〕779號)和《關于開展2007年典當行年審工作的通知》(皖商建字〔2007〕788號)文件的要求,為規范拍賣企業和典當企業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我市拍賣和典當企業規范發展,現將我市2007年拍賣企業和典當企業年度監督核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拍賣企業年審工作
(一)年審對象:2006年底以前設立并領取《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的拍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二)年審內容
1、《安徽省拍賣企業經營資格監督核查暫行辦法》規定的事項;
2、對《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3、拍賣企業2007年度審計報告所附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須加蓋審計單位的公章)。
(三)時間安排
從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2月29日,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月20日,由拍賣企業自查,準備核查材料及證照,報關市商務局。
第二階段:從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2月29日為市商務局核查時間。
二、典當企業
(一)年審對象:2006年底以前設立并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二)年審內容
1、典當行注冊資本及出資人變更情況;
2、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其他變更情況;
3、典當行財務狀況;
4、典當行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情況;
5、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規范經營情況;
6、全國統一票的使用情況;
7、典當行遵守《典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8、省商務廳規定的日常監督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三)年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證照:
1、典當行年審報告書;
2、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核鑒證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表要加蓋審計單位公章)
3、《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
5、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時間安排
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由典當企業自查,準備核查材料及證照,報關市商務局。
第二階段:從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為市商務局核查時間。
三、有關要求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 典當行 融資功能 需求
一、前言
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融資調劑需缺的補位性作用,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其融資功能,對促進融資方式多樣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過調查常州典當市場,對典當行融資功能發揮、功能拓展內生性局限及其外部環境制約進行剖析,進而提出下階段拓展典當行融資功能相關對策建議。
二、常州市典當行業發展現狀以及特點
1.常州市典當行業發展的總體情況
常州市是全國典當行業發展較晚的城市,第1家常州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于1992年成立,注冊資金300萬元;第2家常州東方典當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元,直到2004年常州市典當行發展速度迅速加快。截至2007年末,常州市共有11家典當行,注冊資本18800萬元,從業人員80人。(相關數字具體見下表)。且常州市典當總額呈現上升趨勢,從2001年的1000萬元一路急速上升為2007年的10.9億元, 2006年僅新開業的常州市寶祥典當1家融資金額就達1億,足見典當行在融資方面發揮著較大作用。
2.常州市典當行融資功能發揮
據統計,2007年常州市所有典當行融資總額為10.9億元,常州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總量為253.7億元,兩者比例為1∶23(2006年兩者比例為1∶47)。雖然典當行業融資額度相對于銀行業較小,但其在發揮應急融資功能方面,卻有著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在對2家典當行――常州東方典當和匯豐典當的調查中,典當行工作人員對其發揮的應急融資功能充滿了自豪,典當的融資服務功能在現實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常州市新北區一家新開立的化工企業,其注冊資金1000萬元,已造好廠房,并已擁有土地證、房產證,但該企業再沒有多余資金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在銀行貸款審批過程中,該企業因沒有開始生產而未貸到款,只好轉向典當行。常州東方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化工企業的資信、財務等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并通過熟人進一步了解該企業負責人的品行,最終確定為該企業融資100萬元,該企業用這100萬元啟動了日常生產。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后,銀行也隨之介入評估資產并對該企業發放貸款。僅3個月,該企業就還清了典當額及綜合息費,可見是典當行的100萬元融資額幫助企業啟動生產渡過了難關。
三、常州市典當行存在的問題
1.經濟、社會條件下催生下的典當行在其進一步拓展融資功能時遭遇內生性和外部環境的雙重制約
上述表明,典當行在發揮比較優勢,拾遺補缺,為中小企業提供了銀行無法比擬的個性化融資服務。有鑒于此,近年來,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典當行業的發展,根據環境變化不斷出臺相應法規,商務部、公安部于2005年2月9日聯合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促進典當業的繁榮發展,更好發揮典當行提供便利融資功能。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回避新時代的典當行在發展中仍遭遇著其內生性和外部環境等雙重制約。目前常州市7家典當行中有3家處于不盈利狀態,受新辦法影響,常州市典當行的盈利情況與往年相比有了明顯的下降,特別是新開的典當行由于月綜合管理費下降,再加上內部風險防范能力不強,經營相當困難,典當行業發展的制約因素不容忽視。
2.內生性制約
(1)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業務量的有限導致盈利空間縮小
目前我市民間的典當行不少是自然人合伙經營,共同籌資開辦,運營資本有限。在典當行業內,注冊資金達到5000萬元就算頗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典當行放貸額度不能超過注冊資金30%的規定,最高融資額度也不過1500萬元。但隨著市場對資金的需求加大,這些小額貸款已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調查中了解到,許多中小企業主、工商戶有融資需求,前來典當行咨詢典當業務,但只有10%左右的業務能做成功,90%業務不能做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融資額度問題。由于典當行本身屬于小企業,不得不考慮資金的流動性、風險性,能放出的典當金額一般能少則少。因其融資額度有限,許多想進行典當融資的企業,因為所融資額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往往放棄典當,轉而再尋找其他途徑。
(2)合理定價難度較大,抗風險能力有限
典當業務的風險和收益與“典當物價值”和“合約價格”兩個因素直接相關。典當合約的定價應當使得典當收益覆蓋成本的條件得以滿足,即:“合約價格×合約利率>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或“典當物價值-合約價格>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第一個式子指的是合約正常履行的情況,第二個式子指的是典當合約出現違約的情況。)由于運營成本、交易費用等基本固定,進行合理的合約定價主要是合理估價,即要準確估計當物當前的實際價值,并能夠準確估計當期內典當物的價值波動。沒有一個比較合理的合約定價,必然會帶來利潤的損失。如果合約價值過高,可能使得合約執行自動轉向第二個式子,即由于典當物價值-合約價格>風險補償+流動性補償+運營成本+交易費用”,出當人出于理性選擇違約,從而給典當行帶來損失;相反如果定價過低,雖然合約執行將遵循第一個式子,出現理性違約的概率減少,但這時由于合約定價低,相應會導致“合約價格×合約利率”減小。同時經營活動還經常遭受各種挫折,如通貨膨脹,在接受當物時,物品可能是贗品或是贓物,當物變為死當時,典當行就面臨當物品的銷路問題。貨物的結構類型、質量、市場上的流通風險等也都影響典當行的收益,特別在無形資產的估價及操作上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
(3)典當行專業人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較低
在常州市,一些典當行苦于沒有典當鑒定師,喪失了許多典當業務。如常州匯豐典當行員工共7人,沒有一位是鑒定師,其民用品典當業務量較少,越來越趨向萎縮。而常州東方典當行,其通過與上海東方典當有限公司合作,培養了2位鑒定師,相較之下,其民用品業務量明顯較大。但通過調查了解,許多典當行都認為目前沒有專門正規的典當從業資格培訓,典當從業人員普遍素質較低,跟不上典當業發展。
3.外部環境制約以及內部管理機制的薄弱
(1)立法層次較低、內容較粗,不利于規范發展典當行業
典當行業作為特許經營企業,由于其設立、經營、監管的特殊性,法律規制必然嚴格、細致、具體,目前2005年出臺的《典當管理辦法》是由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屬于部門規章,雖然對典當行有了統一的規范,但由于部門規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利于規范典當行為和減少糾紛。
(2)相關監管缺位,不法經營和不法競爭的存在影響典當行發展
一是寄賣行等的不法經營行為。由于寄賣行等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審批的程序比較靈活,相關部門對其監管不到位,使寄賣行、閑置物品收購行能利用虛假廣告等不法經營手段搶走了典當行一大部分的民用典當業務,有些寄賣行甚至超越自己的經營范圍從事房產抵押業務。二是典當行業間存在不法競爭。為了追逐利潤,有些典當行在費率的收取上只執行一個費率,沒有按規定將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與典當行的綜合服務費分開計算。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的典當行不執行商務部、公安部在2005年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中關于綜合費率的規定――根據典當物不同月綜合費率上限從2.4%~4.2%不等。為了招攬生意,將綜合費率下降到上限以下,嚴重干擾了典當業的正常發展。
(3)典當行業協會不健全,不利于提高典當行業的整體實力
目前的典當協會組織機構不健全,全國沒有統一的管理,各地的情況不一,差別也較大。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很多現有的典當協會在信息的互通、人才的培養等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目前在常州市沒有典當行業協會,7家典當行只有個行業公約,主要是約定統一綜合費率以及聯合發展典當業務,但7家典當行沒有能堅持做到定期溝通聯系,對其他典當行相互了解不夠,且在宣傳報道、員工培訓等方面是各自為政,沒有真正走聯合發展的道路。
四、拓展路徑―內外兼修以實現典當行可持續發展
1.國家營造良好的法制及外部環境
建議提高現行立法的層次,典當行業雖然不是金融業,但其具有金融業性質,目前典當行業是由部門規章來規范,立法層次為部門規章,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法規層次不協調(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立法層次都屬于法律)。同時典當行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典當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環節以及市場行為的規范上,主要屬于定性監管,工商、會計審核等非主管部門對于典當行不正當的經營也應進行堅決地制止和處罰。在規范典當行業內競爭的同時,應加強對寄賣行,閑置物品收購行的管理,取締它們中不法經營的部分,為典當行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擴大宣傳,引導需求
今天典當的性質和舊社會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典當行現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分,成為一個特殊的融資機構,成為金融機構的必要補充,必須對其作用廣加宣傳,樹立典當業良好形象,讓更多的人了解典當的真正內涵,摒除傳統的錯誤觀念的束縛。
在加大宣傳的基礎上,典當行要不斷挖掘融資的潛在有效需求。由于典當行對中小企業的門檻較低,符合企業的需求。但是典當行的綜合費率很高,比較利息和利潤,許多企業只能“望而卻步”;同時,典當行能提供的融資額度較小,相對于有些企業對資金實際需求,還是“杯水車薪”。因此典當行還是要進行合理定價,采取創新、優質服務吸引中小企業融資。
3.業務創新、合作及信息共享
一是典當行與擔保公司合作;二是典當行與銀行加強合作。一方面,可與銀行實現客戶資源共享,對于資金需求量大的客戶向銀行推薦,同時銀行也以自己長期擁有的客戶群體中適合典當融資的企業向典當公司推薦。另一方面,典當行自身可以從銀行獲取金融服務,通過獲取貸款和綜合授信額度來增強自身實力,以此保證典當行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和客戶資源開展典當業務。三是典當行與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臺和地區提供服務,使人們有機會通過網絡這個平臺競拍到絕當名品。四是典當行結合本地客戶的不同需要開展個性化服務。
五、總結
典當,一條不可忽視的融資途徑,為中小企業提供了短、平、快的融資服務,使融資市場更為豐富。因此,應采取措施,解決其遭遇的內外梗阻,對其科學定位,依法監督,不斷加強對其拓展業務領域的各項支持,更好地發揮典當的融資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家經貿委頒布.典當行管理辦法,2001
[2]李沙:典當基礎知識[M].學苑出版社,2001
[3]李春宇:對我國典當行業現狀及未來發展的思考[J].黑龍江金融,2005,9:65
[4]康霖程婧王艷嬌:我國典當業的性質及可持續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12:6~15
[5]王紅兵:當前典當行的融資業務[J].浙江經濟,2003,3:61
典當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典當;不動產典當;典權;不動產售賣
0 引言
自2001年《典當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以來,典當行在資本金、資產規模等方面受到的限制也越來越嚴格,新增業務品種不斷積累的潛在風險,以及不動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影響等等,也給典當行帶來嚴峻的挑戰。要將不動產典當這一特許業務優勢變為市場競爭優勢,進而轉化為重要利潤來源,我們必須正視并妥善處理這一系列問題。
1 不動產典當概述
1.1 不動產典當的涵義
1.1.1 典當的含義
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通俗的說,典當就是要以財物作質押,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1]這是一種以物換錢的融資方式,只要顧客在約定時間內還本并支付一定的綜合服務費(包括當物的保管費、保險費、利息等),就可贖回當物。
1.1.2 不動產典當的含義
不動產,從廣義上來看,不僅包括不動產,還包括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財產。狹義的不動產則主要是指房產和地產。[2]
1.2 不動產典當的特點
1.2.1 不動產典當以轉移房屋的占有為要件
房屋出典后,出典人即應將房屋轉移給典權人占有,典權人有使用、收益該房屋的權利,但是,出典人仍是房屋的所有人,即對房屋的最終處分權仍由其享有。典權人在典期內只享有房屋的部分權利,不享有所有權。
1.2.2 不動產典當一般有典期和回贖期
在典期內,出典人不能回贖。典期的長短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典期。當事人未約定典期的,出典人可以隨時一要求回贖。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有權以原價回贖出典的房屋,到期不贖即喪失了回贖權,出典房屋即歸承典人所有而無須再找付差價。對不符合絕賣條件,但出典人不回贖的,可由典當雙方協商,由承典人再支付典價與賣價的差價,轉典為賣,而由承典人取得房屋產權。
1.2.3 不動產典當是一種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典權人占有、使用出典房屋,必須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價換取房屋使用,收益權。出典人必須移轉房屋占有權和使用收益權,交付承典人所有,以換取典權人的典價,在典當法律關系中,雙方獲得利益均建立在付了相對價值的基礎上,所以,不動產典當是一種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1.2.4 不動產典當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
在經過一系列不動產典當操作流程,如咨詢,驗當后,雙方方達成一致,認為可以成立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簽訂合同,不動產典當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到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備案,書面形式相比口頭承諾更加正式,當出現糾紛是也可達到有據可依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典人和承典人雙方的利益,相對減少了不動產典當實施中的風險。[3]
1.3 不動產典當的意義
作為一種特殊的不動產融資方式,相對于銀行抵押貸款,售賣等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決定了發展不動產典當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3.1 有利于典當業的創新與健康發展
不動產典當融資同銀行相比具有中間環節少,典當期限短的特點,這些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部分居民和中小企業小額、應急、短期的資金需求。
1.3.2 有利于不動產業多元化融資局面的形成
1.3.3 有利于提高不動產的市場化水平
2 不動產典當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區別
2.1 不動產典當與典權
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4]與不動產典當相比,二者具有很大區別:
2.1.1 風險承擔主體不同
不動產典當中,出典人并不直接將房屋所有權交至當鋪,出典人繼續享有房屋所有權,承典人使用房屋,從中獲得收益,但是房屋的風險需由出典人承擔。而在典權中,由于典權人直接占有和使用房屋,從中獲得收益,典權存續期間享有房屋所有權,所以房屋風險由承典人承擔。
2.1.2 權利限制范圍不同
不動產典當在典當期內只是對典當不動產在產權處分上作出了限制,其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收益權仍歸典當人所有;而房屋設典轉移的則是典標的不動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即出典人將設典不動產交付承典人占有使用,換取典金。[5]
2.2 不動產典當與不動產售賣
不動產售賣指的是不動產的所有權的轉移,即購買不動產者以錢換物,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從而對該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6]
2.2.1 依據的法規不同
不動產售賣的需遵循《物權法》,而不動產典則主要遵循的是《典當管理辦法》。和《物權法》中相關規定,由于法律依據不同,導致實施程序以及實施機關也有很大區別。
2.2.2 操作程序不同
在賣的過程中,開發商對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通常是一次性的、不分階段的,前提條件是購買不動產者付清首付款(或者是首付款),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既全部轉移至買方。但是不動產典當在一定的當期內,當戶喪夫的對不動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只是暫時的,當典當期滿,出典人向承典人繳納足額的贖當金,仍然享有房屋處分權,故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分階段的、非一次性的。
2.2.3 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不同
在實際實行的不動產典當業務中,作為典當標的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并不轉移,只是對出典人的不動產在產權處分上加以限制,只能在當期屆滿后、當物死當時,才能獲得其所有權,而不動產售賣是不動產的所有權的轉移,購買不動產者直接交付足額對價,就可以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從而對該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且不受限制。
3 我國不動產典當法律制度的檢討
3.1 立法缺陷
3.1.1 立法位階太低
由于不動產典當具有與不動產抵押相同的業務性質,我國的不動產典當業務操作基本上是按照不動產抵押的程序進行,而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卻無法相提并論,當各項法律、法規的內容產生分歧時,《典當管理辦法》的效力無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對抗,造成對不動產典當的多頭管理。[7]只靠《典當管理辦法》很難改變我國目前對不動產典當管理混亂的現狀。
3.1.2 立法概念界定不清
現行法規和實際操作均把不動產典當融資與抵押借款混為一談。將不動產典當與不動產抵押貸款這兩種法律關系等同,不利于發揮典當靈活、便利的融資優勢,也不利于不動產典當更多的在實踐中應用,從中發現問題,并進一步的研究解決。
3.1.3 立法內容缺乏靈活性典當行經營風險控制與不動產典當當金額度擴張之間存在很大矛盾
3.2 完善建議
3.2.1 提高立法位階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如果想要增強關于不動產典當法規的效力,這就需要由人大制定專門的調整不動產典當的法律法規,提高其法律位階,這樣在實際應用中,可遵從性就比現有規范更高,對調整不動產典當業務中出現的問題更具說服力。其次,也可采用在《合同法》中增加關于規定不動產典當訂立典當合同的規定的方式,這樣在實際操作中,遵從《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也可以起到提高立法位階的作用。
3.2.2 重新界定概念
不動產抵押典當是區別于典當與不動產抵押的一項新興事物,其在涵義界定時也應符合自身的特點。①應明確該項業務的名稱為“不動產抵押典當”;②在含義中除了規定其業務特點外,還應明確其與不動產抵押的不同之處。
3.2.3 提高規范的靈活性
不動產典當以其快速、便捷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中小不動產企業的青睞,隨著典當行業務不斷擴大,對典當行資金發放數額也要求更加充足,所以就要求法規對關于當金與注冊資本比例進行調整,可適當放寬數額比例,也可以根據各典當行的規模及經營狀況將分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規定。
【參考文獻】
[1]陳開欣.典當知識入門[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03.
[2]曲顏斌.中國典當學[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08.
[3]李沙.簡明典當學[M].北京:學苑出版社,2004,05.
[4]李婉麗.中國典權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01.
[5]楊肇遇.中國典當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