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領導的評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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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領導的評價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1

1.對經濟責任評價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由于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概念、作用、內容、方法、標準等一系列理論問題缺乏系統性、綜合性的研究、導致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涵與外延不能準確把握,造成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對評價的概念不清、定義模糊、認識不統一。

2.審計評價內容超出審計的職責范圍。主要表現在:一是對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事項和內容進行評價;二是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無關的事項和內容進行評價,如對與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行為和責任進行評價;三是對審計證據尚不充分的事項進行評價。四是對依據和標準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評價。如對于領導干部的政治紀律、領導水平、組織能力、開拓創新能力、工作水平等,均不屬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范圍。

3.審計評價缺乏深度而流于形式。有的審計作報賬式的評價,干部組織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不容易從審計評價中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的一些個人信息,從而影響審計成果的分析和利用。由于審計中缺乏區分和界定經濟責任的標準,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難于分清責任,從而使審計對經濟責任的評價泛泛而談、流于形式,往往只寫清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事實,對于領導干部個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雖然有評價,但并非對領導干部個人的評價,而是對單位的評價,失去了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作用。

4.審計評價表述不規范。一是評價隨意性較大。由于審計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語言表達能力的差異,導致不同審計人員的評價差距很大,容易造成評價的不公正;二是評價的內容不統一。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評價內容,致使審計人員主觀發揮的空間較大,哪些評價內容寫進審計報告,哪些不寫進審計報告,完全由審計人員主觀確定;三是語言表述不規范。評價語言表述不嚴謹,容易引起被審計對象的爭執和意見,影響審計評價的嚴肅性。再就是一些審計評價沒有經過細致的審計取證,在審計評價中較多地引述了被審計的領導干部述職報告、工作報告等材料,沒有相應的審計證據作基礎,導致審計評價的風險較大。

5.經濟責任評價與財務收支評價“沒差異”。當前不少的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缺乏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等同于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評價,因而所作出的審計評價不足、分析有余,往往就事論事,“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重微觀,不看宏觀,沒有從“經

濟責任”的視角進行評價,這實際上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也遠離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目的,有失審計報告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有損于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6.經濟責任評價“沒個性”。有些審計人員苦于沒有統一、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作支撐,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感覺無所遵循,無從下手,因此為了回避審計風險,就干脆對經濟責任的評價要么避而不談,要么應付式的評價,為評價而評價,評價的內容大多是一些虛無空洞、無關大局、不痛不癢的套話。作出的評價也是“千人一面”,沒有差異,沒有個性,不能準確地反映每一個具體責任人的具體情況,難以實現預定的審計目標。

目前在國家還沒有正式出臺經濟責任評價規范性準則時,為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堅持以下審計評價原則:

1.相關性原則。即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范圍內,緊緊圍繞被審計人相關經濟責任。

2.客觀性原則。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份,以審計結果為依據,以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制度為準繩。一方面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查證的客觀事實做出評價,另一方面在反映被審計人存在問題的同時,還應反映其相關業績。

3.重要性原則。在實踐中,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可能較為復雜,審計所涉及的面較廣,審計評價應突出重點,對與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必須評價,對經濟責任的履行無重大影響的事項,可較少評價或不予評價,并就事項性質和數額大小選擇評價的重點。

4.謹慎性原則。在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的評、不該評的不評。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也要充分聽取被審計人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確保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2

當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評價依據不充分,評價內容籠統,過于格式化。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為依據綜合評價“很好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沒有履行”經濟責任。另外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一是評價超出審計范圍。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評價主觀性太強,語言絕對化,違背謹慎性原則,輕易下結論。評價變成了鑒定式,又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三是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對單位不直接對責任人,而且評價內容過多,造成評價目的不明確。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削弱了審計的作用,增大了審計風險。

二、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意義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學適用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審計評價標準不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約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進行。在當前形勢下避免和消除這些現象,建立一個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無疑顯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全方位監督的需要,是促進和激勵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的需要,是補充完善領導干部量化考核體系的需要,是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的需要。對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總的原則是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體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法制性原則。審計評價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審計評價依據,在法定職權范圍、授權和委托范圍內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不得使用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用語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帶任何主觀成分,要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過程中還要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機結合,依靠審計調查取證所獲得的可靠數據,進行計算、比較和分析,力求真實可信。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履行的經濟活動,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圍的不評價,與審計無關或未涉及事項不評價,以防止帶來不必要的審計風險。同時,評價要堅持歷史的觀點,劃清前后任的責任、前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切忌把所有成績歸功于一任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對被審計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活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評價中必須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真正客觀地界定領導應負的責任。

四是堅持謹慎性原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度,該評價的評價,不該評價的不評價。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職責超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該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領導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用語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楚的和發生的重要經濟事項難以下定性結論的問題,要以寫實為主,對事項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給以客觀的說明,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準確性。

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的責任。一是事實性評價。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進行審計認定后的數據相符合程度的比較,作出會計資料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評價。二是合法性評價。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基本符合、違反財經法規的規定的評價。三是效益性評價。在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效益實績與相關的目標、指標、標準的比較,對經濟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四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通過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的審查,作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通過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測,作出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上述評價的基礎上,依據審計查實的事實,作出被審計者對有關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評價。2、執行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被審計者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干部,不僅有自覺遵守財經法規的義務,而且有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政策的責任。因此,通過審計,應對被審計者作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好、較好、差的評價。同時,還應對被審計者廉政建設情況及在改革中的經濟舉措作出評價。3、經濟管理實施情況。一個單位管理的好壞,經營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觀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決于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的強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針對資產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對被審計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4、經濟目標完成情況。經濟目標分為量的目標和質的目標,量的目標包括各項經濟指標所要完成或達到的數值,質的目標包括單位經濟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內容。通過對被審計者任期內各項經濟指標和經營實績的計算、比較,對各項質的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測,憑借審計查證的數據和掌握的資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業績與成效,指出差距與問題。同時,對被審計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評價。

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既要注重綜合評價指標,也要注重量化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企業綜合績效,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福利費和招待費的控制率,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在綜合指標下設置考評分值,系數在0.75至1之間,用分值乘以系數得出單項得分,一般分三個等次,“好”的系數為1,“較好”的系數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數為小于0.75。量化評價指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率,稅收增長率/GDP增長率,出口總值增長額,農村人均純收入,城鎮人均收入增長率,科技、教育、計生、新農村建設的投入,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狀況等。在量化指標下設置考評標準,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評價“一般”。

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根據國家、省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提出以下標準:

一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評價標準。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真實性評價運用調整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真實等次的標準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基本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完整,審計調整幅度>3%、≤6%;不真實的標準為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調整幅度>6%。

二是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的評價標準。分為合規、基本合規、不合規。合規性評價運用違規比率與審計專業判斷相結合的辦法。合規的標準為沒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規行為輕微不需要處理的;基本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不合規的標準為違規金額占審計金額的比值>5%,或者違法違規金額雖然不大,但性質嚴重的。性質嚴重是指: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以及挪用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救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救災、扶貧、移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等。

三是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評價標準。分為規范、基本規范、不規范。規范的標準為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決策時履行了民主程序,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基本規范的標準為建立了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決策的內容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但個別程序執行不充分;不規范的標準為缺少重大經濟決策制度,沒有履行可行性研究、專家論證、聽取集體意見等決策程序,或決策的內容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四是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性評價標準。分為有效、基本有效、無效。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全面實現決策目標;基本有效的標準為決策被全面執行,基本實現決策目標;無效的標準為決策沒有被全面執行,沒有實現決策目標。

五是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情況的評價標準。如果發現領導干部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則不予評價,可以在審計結果報告、移送處理書中反映。對未發現問題的,一般應表述為:經過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未發現某同志任職期間個人在費用報銷、資金使用、領取報酬等方面有違反廉政規定問題。對領導干部住房、汽車配備情況,采取寫實的辦法,不作評價。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3

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是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采取對策:

1、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其經濟方面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間在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由于高校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中層領導工作重點大多在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方面。在審計調查中,被審計對象會過多地介紹一些非經濟行為的情況。因此,在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時,容易偏離“經濟”這個主題,過多地評價領導干部的非經濟行為。這就要求我們要準確把握審計機構在干部監督機制中的職能。審計機構不是干部管理部門,而是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從事經濟責任審計也只是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領導干部在經濟行為方面遵守財經法規、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情況。因此,在作出審計評價時,審計機構應從經濟角度,而且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緊扣經濟責任這個主題,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工作業績必須是審計對象采取經濟手段,通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形式取得的業績;評價經濟責任必須是審計對象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發生的,或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責任。

評價必須突出重點,應做到:不超越審計職權,對非經濟責任,對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應審的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應避免涉及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等非經濟方面的表現。遵循重要性原則,抓住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評價;要依據事實和規章,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和錯覺。但對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的非經濟行為,如某領導干部為節約單位費用壓縮各種會議、精簡機構人員等,也可作出適當的評價。需要強調的是,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對被審計對象非經濟方面所取得的貢獻,如科研項目的爭取情況、培養學生的情況等方面可以在審計基本情況介紹中簡短介紹,但無須放在審計評價中表述。

2、區分不同審計對象,確定重點評價。高校組織機構比較復雜,因此審計評價的重點也應有所不同。對不同單位的審計對象,在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領導干部應遵守廉政條例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對有經營目標和僅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職能的院系領導,責任評價的重點有較大差異。前者要重點評價單位資產的保值經濟責任審計增值情況,而后者則應將評價重點放在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以及資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因此,高校審計部門對不同的審計對象,應規定不同的審計評價標準。

3、把握好評價的尺度和參照標準。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關鍵是把握好評價的尺度和參照標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根據審計評價所確定的重點內容,參照以下四種標準進行評價:

一是定量評價標準。即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用具體數值來評定領導干部工作業績與經濟責任。這種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由于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任職期間國有資產增減變化情況;領導干部自身違反廉政規定、違法違紀等情況。由于定量評價直接引用了審計查證的具體數據,比較客觀真實地反映了經濟行為的本身,既直觀明了,又可以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

二是定性評價標準。即審計調查所取得的數據與事實,將要評價的內容劃分若干檔次來評定某項經濟行為的性質。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財政、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領導干部對本單位存在的財政、財務活動不真實、不合法及損失浪費等問題應負的責任,這里關鍵是將審計數據量化成評定某項經濟行為性質的具體標準。筆者認為,內部控制制度、財政財務核算可以采用百分率法制定評價標準。即將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及符合性測試中發現的失控點數量占應有控制點的百分比劃分若干檔次來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運行上的有效、基本有效、無效。將查出的違紀違規金額或虛假賬金額占單位總資產的百分比劃分若干檔次,評價財務核算的合規、基本合規和不合規,真實、基本真實和不真實。界定經濟責任可以按照審計署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應負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三是對比評價標準。即將審計確認的某項經濟行為在某一時段或某一時點上所取得的量化指標與其他可比口徑的同類經濟業務量化指標進行對比,用比值來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這一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可以采用多種比較方法,如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同期與當期指標相比較;規模、條件相當的不同地區、同行業與本地區、本行業各項指標相比較等。

四是性評價標準。即對一些沒有可比口徑的經濟行為,應用綜合分析方法確定一個標準,以此來評價這項經濟行為的優劣高低。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一些專項資金使用后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效益;一些經濟決策實施后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評價一項投資或一個決策,應圍繞該投資和決策所處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和投入規模確定應該達到怎樣的效益標準,如果明顯低于這個標準,即使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也不應給予較高的評價。如何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所應達到的效益標準,既是評價的難點,也是評價的重點。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用綜合分析方法,結合資金投入的項目論證報告和經濟決策的可行性報告等資料,充分考慮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工作環境等客觀因素對經濟行為效果的,確定評價一項經濟行為效益性的標準。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4

為加強我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金融支農服務水平,根據麗政辦〔2009〕21號文件精神,結合*縣實際,就我縣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信用、資產、授信三聯評,小額信用貸款、林權(農房)抵押貸款、農戶擔保(聯保)貸款三聯動,政府、銀行、農戶三聯手”的要求,建立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制度,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戶、信用村和信用鄉(鎮)創建工作,全面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林權抵押貸款,繼續探索農房抵押貸款工作,加大對農戶創業創新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目標

2009年,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和綜合授信工作,西部鄉(鎮)6月底之前,評價面達到行政村的60%,行政村內農戶信息采集面達到戶數的20%;9月底之前,評價面達到行政村的100%,行政村內農戶信息采集面達到戶數的50%。東部鄉(鎮)6月底之前,評價面達到行政村的50%,行政村內農戶信息采集面達到戶數的10%;9月底之前,評價面達到行政村的80%,行政村內農戶信息采集面達到戶數的30%。同時,9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信用農戶綜合授信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工作,并建立全縣統一的農戶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業務提供信息支持。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分管金融的副縣長任組長,縣府辦分管金融的副主任、人民銀行行長、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任副組長,建設局、農辦、農業局、國土局、公安局、林業局、人民銀行、農發行、農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并在人民銀行縣支行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全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為便于工作的有序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再下設“督查指導組、宣傳報道組、日常事務處理組”三個工作組。

農村信用等級評工作要形成縣、鄉、村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各鄉(鎮)要建立本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由鄉(鎮)長任組長,鄉(鎮)分管領導、信用社主任任副組長,林業、農業等相關人員為成員,切實加強對轄屬行政村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領導,在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全權負責本鄉(鎮)農戶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同時以行政村為單位,成立農戶信息采集小組。由各鄉(鎮)的駐村干部任組長,村委會主任任副組長,信用社信貸員、林業工作站、村兩委干部及農戶代表組成,負責采集本村農戶的信用信息,建立農戶信用信息檔案,提出初評意見,并在本村張榜公布后,上報本鄉(鎮)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四、實施內容

(一)統一評價標準,規范信用管理。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農村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統一評價標準,規范評價程序,嚴格評價管理。各鄉(鎮)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將評價結果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查后,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對獲得相應信用等級的農戶進行命名,并頒發《信用證》。在此基礎上,深入開展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信用村、信用鄉(鎮)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向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經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經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信用村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命名和授牌,信用鄉(鎮)報經麗水市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予以命名和授牌。

(二)建立征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人民銀行作為征信業主管部門,要負責建立全縣統一的農戶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將農戶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級、貸款授信以及不良記錄等內容納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統一管理,及時更新。各涉農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這一平臺,簡化貸款調查程序,提高貸款發放效率,發揮好農戶信用信息平臺在防范貸款風險和促進農村信用建設中的作用。

(三)明確評級主體,分鄉鎮組織實施??h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政府主導、各相關部門配合實施、農戶積極參與的工作模式,組織金融等相關部門、各鄉(鎮)政府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工作。以行政村為單位,成立工作小組專門負責農戶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級評價的基礎性工作。信用社要在農戶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提供農戶相關信用信息,并結合“走千家、訪萬戶、共成長”活動,建立完善農戶信息檔案。

(四)改善授信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各涉農銀行金融機構要結合農戶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進一步完善貸款授信管理。根據農戶的信譽、資產狀況、第一還款來源等情況,核定綜合授信額度。對信用戶的小額貸款需求,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開展信貸業務,在核定的信用額度內,不需要提供擔保、抵押,憑有效身份證件和《信用證》、小額農貸卡或惠農卡等就可以辦理貸款。對信用戶非小額信貸需求,只要在綜合授信額度內,可采取林權或農房抵押方式取得貸款,一次性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三年有效,簡化貸款手續,提高貸款效率。對農戶貸款需求額度超過其綜合授信額度的,則采取農戶擔保(聯保)的方式予以解決,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戶的貸款需求。

(五)落實配套政策,促進持續發展。各涉農銀行金融機構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應制定相應的信貸傾斜政策,實行貸款優先、額度放寬、手續簡便、利率優惠。對低收入農戶貸款和單筆金額2萬元以內的林權抵押貸款執行基準利率,由縣財政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貼息。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全面推廣農戶循環貸款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關于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具體體現。通過農村信用等級評價,規范信用管理,對進一步改善金融支農服務,支持農民創業創新,推進農村信用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鄉(鎮)和銀行金融機構、林業局、建設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深化信用村和信用鄉(鎮)創建作為2009年推進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將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全縣農村信用評價工作有序開展,并取得實效。

(二)落實工作職責。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農村信用評價工作,切實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直接負責,落實責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好群眾的宣傳發動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維護信用評價工作秩序。各鄉(鎮)確定一名聯絡員,每月22日前,以鄉(鎮)為單位,向縣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上報紙質《*縣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進度月報表》(附件1)一份,同時通過電子郵箱報送(*)。

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管理辦法,對農戶信用等級、信用村、信用鄉(鎮)實行統一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三個工作組既分工負責、又密切配合,具體做好信用評價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宣傳報道和日常事務處理等工作。

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做好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的具體實施工作,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全面推廣“三聯動”業務,不斷提高信貸支農服務水平。其他涉農銀行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評價結果和信用信息平臺,積極參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林權(農房)抵押貸款的發放,不斷拓寬支農服務范圍。

縣林業局牽頭會同縣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具體的森林資源評定辦法,并派員直接參與農戶林權評定工作。縣建設局牽頭會同國土局、縣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具體的農房評定辦法??h農業局會同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定種養殖業評定辦法??h建設局和縣農業局要認真做好業務培訓工作,并積極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派員參與日常督查和指導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信用評價工作,結合本部門職責,注重對評價結果的開發與利用,進一步擴大評價影響,提高評價效果。

(三)把握工作原則。一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農村信用評價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定性工作,各鄉(鎮)、信用社要結合當地實際,實事求是,準確把握評價標準,做到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對農戶小額貸款授信額度的確定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做到一社(行)一定、一村一定、一戶一定,有效滿足農戶的貸款需求。二要維護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自。各鄉(鎮)要加強對農村信用評價工作的領導,全力支持信用社開展評價工作。農村信用社也要主動做好匯報工作,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開展工作;要充分發揮當地村兩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聽取村兩委干部的意見,調動其參與信用評價、監督貸款發放、協助貸款管理的積極性。三要規范操作,公開民主。農村信用評價要嚴格標準、規范程序、講求實效,實行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5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以科學發展觀作為考核、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導思想和檢驗標準,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明確了綜合考核評價的指導思想、遵循原則和方法構成,要求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個別談話和綜合評價等具體方法進行干部綜合考核評價。

嚴格提名程序,擴大民主推薦?!毒C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指出,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為進一步擴大提名環節的民主,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在全額定向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差額比例進行二次會議推薦。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及領導干部德才表現?!毒C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要求對領導班子的民主測評,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貫徹科學發展觀、執行民主集中制、駕馭全局、務實創新、選人用人、處理利益關系、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圍繞以上測評內容,設置了“政治鑒別力和敏銳性,大局觀念,工作指導思想”、“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聯系本地實際貫徹落實的能力”、“發展速度,發展質量,發展代價”、“思想道德和紀律教育,履行廉政職責,班子自律”等14個評價要點。

對于領導干部的民主測評,《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按照“德、能、勤、績、廉”設置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思想品質,工作思路、組織協調、依法辦事、心理素質,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復雜問題、基礎建設,廉潔自律等方面。根據以上測評內容,設置了“理想信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堅定性,政治紀律,理論素養”、“發展觀、政績觀,創新意識”、“事業心、責任感,敬業精神,學習態度”、“分管工作完成情況,抓班子帶隊伍情況”、“遵守廉政規定,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與要求,接受監督,生活作風”等12個評價要點。

民意調查主要了解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會評價?!毒C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民意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方面群眾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狀態與成效,設置了“群眾物質生活改善情況”、“依法辦事、政務公開情況”、“公民道德教育情況”、“城鄉扶貧濟困情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情況”等12個評價要點。

對領導干部的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風、履行職責、公眾形象等內容,設置了“開拓創新與敬業精神”、“深入基層、聯系群眾情況”、“分管工作完成情況”、“為群眾排憂解難、辦實事情況”、“廉潔自律和接受監督情況”、“道德品行”等6個評價要點。

《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要求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實績分析,主要通過有關方面提供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和群眾的評價意見,重點分析任期內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體現從實績看德才、憑德才用干部。具體包括上級統計部門綜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產總值及增長、人均財政收入及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及增長、資源消耗與安全生產、基礎教育、城鎮就業、社會保障、城鄉文化生活、人口與計劃生育、耕地等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科技投入與創新等方面的統計數據和評價意見,上級審計部門提供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和評價意見,還包括群眾的評價。

個別談話是深入了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狀況和領導干部的德才素質的重要途徑?!毒C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了個別談話的方法,要求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談話要點,提前發放談話預告,提高談話質量。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兩年的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還可到其原工作單位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同時引入考察組集體面談的方式,增強了個別談話的針對性和深入程度。

對領導的評價范文6

本文作者:寧崗工作單位:西北大學審計處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違紀違規情況評價指標⑴部門違紀違規情況評價①財務收支真實性財務收支真實性主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反映的財務收支數據與審計組實施審計后認定的數據進行比較來確認。評價可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狀況三個層次:①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證、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相符或差錯在2%以內的,認定其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②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證、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差錯在2%-5%之間)的,認定其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③凡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表反映的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差錯在5%以上)的,應認定其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財務收支狀況。②財務收支合法性財務收支合法性主要根據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是否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及其任期內本單位存在財務收支違規違紀事實來確認。這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又一項重要指標。評價可分為符合、基本符合、違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四個等級:①凡在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違紀事實的,可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②凡在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但數額較小(相對資金總量在2%以內),情節輕微的,可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對違規違紀事實要披露;③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相對資金總量在2%—5%之間,情節較輕的,應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④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違紀事實的,并相對資金總量在5%以上,或金額雖然不大,但存在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問題,有重大違紀案件的,應認定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⑵個人違紀違法情況評價一般采用定性指標,主要審計其是否存在以下違紀違法行為:①用公款報銷個人開支。②存在貪污、挪用、私分和長期無償占用公款、公物。③行賄、受賄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資采購之機撈取好處費。8.職工滿意度評價職工滿意率=問卷滿意份數÷審計調查問卷總數×100%該指標用于評價部門教職工對領導任職期間工作的滿意情況,是考核其“為人為本”管理理念的一項重要指標。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

要做好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還必須設計評價方法。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可采用綜合評價法(即結合定性及定量指標進行評價的方法)。綜合評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根據評價內容分項確定分數,依據審計結果確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基本稱職(60—79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在此假定初始總分為100分,分值分布如下:1.資產狀況初始值為10分⑴資產保管不善、未有效使用的,扣1—5分。⑵資產購置、處理不合規的,扣1—3分。2.預算狀況初始值為10分預算編制脫離實際的,扣1—3分。3.自籌經費狀況初始值為10分⑴自籌經費不合法不合規的,扣1—8分。⑵自籌經費全部用于人員支出、未考慮部門發展的,扣1—3分。⑶自籌經費能夠兼顧學校、部門、職工利益的,加1一2分。4.內部控制制度狀況初始值為15分⑴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扣1—5分。⑵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的,扣1—8分。⑶激勵機制不合法、不合規,職工滿意度低的,扣1—3分。5.任期內費用控制狀況初始值為15分⑴人員經費支出結構不合理,扣1—3分。⑵招待費用支出不合規性,扣1—3分。6.違紀違規狀況初始值為30分⑴部門違紀違規①存在專項資金挪用及亂收費情況,扣1—10分。②存在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情況,扣5—10分。③存在虛假開支情況,扣1—10分。⑵個人違紀違法①用公款報銷個人開支,扣1—10分。②存在貪污、挪用、私分和長期無償占用公款、公物,扣1—10分。③行賄、受賄或借基建和大宗物資采購之機撈取好處費,扣1—10分。7.職工滿意度評價狀況初始值為10分,職工滿意率未達到80%,扣1—5分。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評價指標、確定各分項分值,重新調整分值分布。例如,例如增加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科研經費管理的評價等。8.如果該領導任期內簽訂有經濟責任目標時,增加部門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評價,初始值為10分,經濟責任目標未完成的,扣1—10分。9.如果涉該領導任期內該部門有科研任務,增加任期內科研經費管理情況評價,初始值為10分,科研經費管理不善,扣1—5分??傊?,審計人員既要認真理解和領會國家的各項相關行政法規以及干部政策,又要熟悉技術性法規,才能公正地進行審計評價,完成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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