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業務知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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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業務知識

醫保業務知識范文1

一、何謂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

這里說的保密義務,是指勞動者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在離職以后,基于明示或默示的忠實義務,或基于雇傭契約的附隨義務,抑或基于一種信賴關系,未經所有人同意,雇員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所謂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競業回避等,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要求勞動者在離開該用人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因為競業限制的約定限制了憲法賦予勞動者勞動權和擇業權,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于競業限制的規定比較嚴格?!秳趧雍贤ā返诙臈l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之間的聯系

第一,兩者都以商業秘密的存在為前提。負有保密義務的前提要有商業秘密存在,沒有商業秘密存在,也就沒有保密義務可言;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和手段,同樣也是以有商業秘密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的,不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第二,兩者約束的對象上有共同之處。無論是保密義務,還是競業限制的義務人都包含負有保密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員工,所以,對用人單位的離職員工而言,既負有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還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協議,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

第三,兩者經常在同一個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出現。很多勞動合同中既有商業秘密保密協議條款的約定,又有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或者在保密協議中有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

三、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之間的區別

因為兩者之間聯系非常緊密,使得人們經?;煜C芰x務和競業限制之間的關系,認為它們是一回事。為此,我們接下來將專門研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之間的區別。

第一、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競業限制則是約定義務。

保密義務的產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基于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即保護商業秘密是一種法定義務;競業限制是一種約定義務,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無約定則無義務。所以,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披露、使用商業秘密是一種違法行為,承擔的首先是一種侵權責任。

既然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都必須承擔保密義務,那么當事人之間簽訂保密協議有什么意義呢?其法律意義在于:第一,滿足商業秘密在構成要件上的要求。作為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有: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和保密性。保密性的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與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正是權利人采取的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之一,說明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進行了管理,使其具備保密性的要件。第二,商業秘密是處于秘密狀態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不像專利權那樣有明確的保護范圍,一旦發生糾紛,很難確定商業秘密的權利范圍,當事人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一方面免去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也成為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二、在是否限制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就業機會方面,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用人單位對自己的商業秘密享有商業秘密權,勞動者在工作、業務過程中接觸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其負有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即使在離開用人單位以后,這項保密義務仍然是存在的,勞動者不能因為原用人單位不允許其披露、使用或讓他人使用商業秘密,就覺得限制了其勞動權利和就業機會,因為勞動者在離職以后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只是不能披露、使用或讓他人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在離開該用人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就業機會,這也是為什么對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必須進行經濟補償、對競業限制作出時間限制的原因所在。

第三、承擔義務的期限不同。

由于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一種絕對權,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理論上只要商業秘密仍然存在,沒有公開、披露或被他人破解,義務人都負有保密義務。

而競業限制必須有時間限制。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離職后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約定的時間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對經濟補償的要求不同。

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因為這是一項法定義務,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要求進行經濟補償。另外,保密義務從根本上看是一種不作為義務,勞動者并沒有任何損失,因此,用人單位沒有義務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雙方約定支付的除外。

而由于競業限制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在離開該用人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等,這樣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就業機會,所以從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障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而且進行經濟補償是競業限制條款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并且進行經濟補償要符合一定的補償標準。

第五、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般要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責任。所以,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并不一定就侵犯了商業秘密,兩者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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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軟件外包;知識轉移;價值鏈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21-0001-02

0 引言

隨著市場需求多樣化、生產過程可分性增加、企業選擇戰略環節的需要,全球生產網絡作為一種全新的生產組織方式已經產生和發展起來,這種全球制造業由垂直整合向垂直分離轉變的發展趨勢,使得企業由包攬全業務流程轉變為將非核心業務分包出去,專注于核心業務,從而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隨著軟件產品生產的日益工廠化,軟件產品也日益體現出工業制成品的特征,發達國家的軟件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大量外包,印度、中國等國作為承包方業已參與到全球生產網絡中去。對于發展中國家企業來說,融入全球價值鏈,可以向全球先進企業學習技術和知識以提升自己的能力,從而帶動整個地區或國家的產業升級。對中國本土軟件企業來說,借國際產業鏈轉移時機加強本地特別是軟件園區內企業的分工與協作,打造本土軟件產品產業鏈,是軟件產業集群發展的一條途徑,也是軟件產業集群提升創新能力的一條途徑。但由于受企業戰略意圖、組織能力、知識模糊性等因素制約,知識轉移難以完全成功。本文即以全球生產網絡為背景,從知識轉移的參與要素入手,從發展中國家后發企業知識獲取的角度出發,探討先進企業與本土企業之間知識轉移的內在機制及影響因素,從而促進知識良性轉移以提升自身競爭力,并努力向價值鏈的高端環節爬升。

1 知識轉移理論及其模式

目前,學術界對知識轉移理論研究總體上沿著兩條基本線索進行:組織內部知識轉移和組織間知識轉移,即跨企業邊界的知識轉移。但也有學者對組織內部和組織間知識轉移進行組合研究。知識在組織內部和組織間轉移有多種不同的方式,而如何在不同主體間轉移知識,許多學者對此展開了相關研究,并提出了許多很有創意的理論模型。其中Nonaka提出了組織知識創造動態理論,即著名的知識螺旋(SECI)模型:社會化(Socialization)、外部化(Externalization)、組合化(Combination)和內部化(Internalization)。知識根據可表達性分為可以用口語、文字加以表達的顯性知識和無法用口語或文字表達的隱性知識。社會化是由隱性知識轉換為隱性知識的過程,外部化是由隱性知識轉換為顯性知識的過程,組合化是由顯性知識轉換為顯性知識的過程,內在化是由顯性知識轉換為隱性知識的過程。Nonaka和Takeuchi又根據知識主體間層次的劃分,提出知識轉移不僅僅發生在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之間,也發生在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隨著分工的演進和市場競爭的深化,知識轉移已經由企業內部擴展到企業組織之間,并且在產業鏈的層面上發生。2 軟件外包服務產業鏈中的知識轉移機制

2.1 產業鏈中的知識轉移模式

產業鏈中不同位置的企業具有不同的知識屬性:上游企業知識存量豐富,并且隱性知識多于顯性知識;下游企業知識存量較為豐富,但隱性知識與顯性知識相差不多。另外,產業鏈中不同位置企業之間的知識轉移也有區別: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的知識轉移是隱性知識轉化為顯性知識,而下游企業對上游企業的知識轉移是顯性知識轉化為隱性知識。根據產業鏈中上、下游企業的知識轉移我們可以發現,在產業鏈中存在基本的知識轉移結構(SECI),如圖1所示。上游企業成為產業鏈經濟增長的源泉與發動機,通過知識轉移活動,引領下游企業。下游企業接受上游企業傳遞的知識,并在上游企業的推動下,進行廣泛的傳播和擴散。

從總體上看,產業鏈中知識轉移遵循的是“社會化―外部化―組合化―內部化”(SECI)的循環結構。上游企業與下游企業構成的SECI結構具有以下特點:

(1)社會化過程。社會化體現在上游企業之間,是上游企業之間的一種廣泛的知識共享過程。(2)外部化過程。外部化體現在上游企業與下游之間,是上游企業將初期的知識成果轉化為能夠用語言表達的知識,并轉移給下游企業。這一過程是隱性知識與特定的生產流程進行結合并且使知識顯性化的過程。

(3)組合化過程。組合化體現在下游企業之間,是下游企業內部在接受上游企業知識的基礎上,通過下游企業內部的消化、吸收并與企業自身的知識進行廣泛整合,成為能被本企業利用的知識過程。

(4)內部化過程。內部化發生在下游企業與上游企業之間,是下游企業對上游企業知識創新思想、成果應用的反饋。通過這種反饋,上游企業獲得下游企業的應用性知識,并與下游企業構成知識轉移的新循環。

2.2 軟件外包服務產業價值鏈分析

軟件作為一種知識和智力密集型產品,其價值來源是人類的知識勞動,是軟件編程人員和軟件企業管理人員創新勞動的結果。軟件價值通過軟件產業價值鏈創造、傳遞和實現。根據軟件工程學對于軟件產品生產過程的劃分,可以構建出完整的軟件產業價值鏈。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不同價值環節在全球范圍內分解轉移,就形成了軟件國際價值鏈,圖2所示。

2.3 軟件外包服務產業價值鏈中的知識轉移過程

本文根據Ernst和Kim提出的基于SECI模式的全球領先企業和本土企業之間知識轉移機制,修訂出軟件服務外包產業鏈中發包方和接包方之間知識轉移機制,如圖3所示。

外包作為接包企業吸收發包企業先進知識從而形成本地企業能力的中介,其知識轉移過程分為四個不同的階段。首先,發包方將編碼化的知識提供給接包方,這包括包含新知識的機器、生產和質量控制手冊以及培訓手冊等。發包企業提供這些知識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接包企業形成一定的能力以達到發包企業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的要求,同時,接包企業通過自己的努力將所獲得的編碼化知識轉換成更適合自身條件的顯性知識,這是顯性知識的整合化轉移過程。

但是僅僅依靠這些編碼化知識并不能幫助接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其進行有效的吸收和應用,因為顯性知識轉化為實際的操作能力需要大量的隱性知識的輔助作用。因而,發包企業將會邀請接包企業的關鍵工程人員和管理人員參觀其“最佳實踐”工廠并對其進行系統的培訓,以幫助接包企業了解實際的生產系統如何運作;同時,發包企業也會派駐工程人員和管理人員協助接包企業解決生產和管理中的問題,這是知識的社會化過程。

在編碼化知識轉移和企業之間關鍵人員的交流過程中,發包企業將自己的經驗、直覺和想象轉化為語言可以描述和表達的內容,讓接包企業通過學習共享和借鑒這些經驗,這是知識的外部化過程。而接包企業通過“干中學”,邊學邊干,以及共享企業的成功經驗、典型案例、知識積累和經驗以便使得這些知識快速便捷地為所有員工所用,或通過培訓,快速地在其他員工那里復制,從而實現新知識的內部化過程。通過這四個過程的循環轉化,發包企業的知識才能有效地轉移給接包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接包企業的吸收能力是一個關鍵的影響因素。在知識轉移過程中,轉移給接包企業的信息并不是知識,而必須在組織內經過一系列的理解和吸收過程才能轉變為知識。因此,在全球化分工中,接包企業因獲得發包企業各種形式的知識轉移,并通過自身的努力獲得了技術能力的提升。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接包企業將逐漸成長,發包企業將會更專注于自己的核心業務,而將其他業務全部外包給接包企業越徹底,則作為發包方的跨國公司的對外投資就越多,接包企業技術能力就提升得越快。隨著能力的不斷提高,接包企業會逐步提升其在全球勞動分工中的地位及其所從事的價值鏈環節和增值活動,眾多企業價值鏈主體地位及其所從事的價值鏈環節的提升就會導致一個國家或地區產業的整體升級。

3 軟件外包服務產業中的知識轉移溢出效應分析

有效地溢出知識效應必須通過溝通與培訓在知識接收方創造出一個與知識溢出方相似的人員、技術、任務環境和網絡,以適應知識的嵌入性要求。在軟件外包服務行業,這個過程常常是通過發包方的示范或同業競爭,發包方需求的拉動或者發包方主動提供幫助等實現的。3.1 示范和競爭效應

在我國軟件外包服務業中,發包方比軟件外包企業具備更規范的軟件過程管理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核心能力,他們成為行業中知識傳播和擴散的源頭,一些較早開展軟件外包服務的企業通過與發包方的關聯活動獲得新技能,使自身的生產率或整個企業經營效率提高。由于競爭和示范效應,行業同行也爭相采取行業最佳實踐。同時,有些跨國公司直接在我國設立離岸軟件開發和研發中心,當地企業因為外國公司進入,面臨更激烈的競爭,他們為了提高競爭力采取諸多措施與手段,從而提高了軟件開發效率,使當地企業的軟件開發和項目管理水平提高。由于這些效應帶來的價值是外商投資企業無法進行內部化的,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因此成為一種溢出效應,稱為“示范和競爭效應”。

3.2 需求拉動效應

軟件外包服務的一個益處是國外客戶的水平比國內客戶高,他們會提出非常規范的需求,我國軟件企業在完成合同要求的過程中,可以學到先進的管理經驗,鍛煉隊伍,增加和國際市場的交流。比如,日本軟件企業傾向于以客戶為中心,強調團隊協作精神,在質量管理上以嚴謹苛刻著稱,對我國軟件開發商的質量控制也要求甚嚴,因此,通過高質量地完成發包方要求,客觀上也有助于提高我國軟件外包服務企業的客戶服務意識和團隊合作協作精神,提高項目管理的質量控制水平。

3.3 發包方的推動效應

知識轉移溢出效應主要來源于外商投資的外部效應。

在軟件外包服務的實踐活動中,由于許多發包方同時持有

供應商股權,因此存在著發包方主動給接包企業以技術支持的行為。發包方通過溝通與培訓在知識接收方創造出一個與他們相似的人員、技術、任務環境和網絡,以適應知識的嵌入性要求。比如:提供技術手冊和相關資料幫助有發展前景的供應商提高軟件開發能力;提供技術支持或業務領域知識來提高供應商交付物的質量或者促進創新活動等等。這些活動是發包方利用接包企業的優勢,發展價值鏈后向聯系的一個戰略選擇,由此帶來的溢出效應也就成為跨國公司有意愿的行為結果。在這個過程中,接包企業的軟件開發水平和管理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4 結語

本文重點研究了以跨國公司為主導的全球價值鏈中領先企業(作為發包方)向本土企業(接包方)知識轉移過程中的影響因素,分析了軟件外包產業鏈中得知識轉移機制,進一步為發展中國家改善宏觀政策環境,提高本土企業的知識吸收能力并最終提高產業競爭力提供了啟示。

參考文獻

[1]Nonaka, I.A dynamic theory of organizational knowledge creation[J].Organization Science,1994,5(1):14-35.

[2]Nonaka,I.,Takeuchi,H.The Knowledge-Creating Compan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York,1995.

[3]韓菁,賈建鋒,陳希.產業鏈中的知識轉移研究:以電信產業為例[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7,(5).[4]ERNSTD,KIM L?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 knowledgediffusion, and local capability formation[J].Research Policy,2002,(31):1417-1429.

醫保業務知識范文3

關鍵詞:漁業權,全民所有水域,集體所有水域,物權法,漁民權益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學說對漁業權法律性質存在著某種錯誤認識。這種觀點認為,國有水域上的漁業權是以國家對該水域的國家所有權為基礎而產生的,國家基于其所有權人的身份,從而有權決定這種漁業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這就為不少公共權力部門侵害漁民權利提供了借口。

漁業資源產權的明晰,廣大漁民權益的保護,漁業生產的發展,都急需我們對漁業權進行物權法上的保護;對此,我國即將生效的《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及時明確了漁業權的物權性質,誠屬億萬漁民之福音,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但是,囿于其立法形式,《物權法》并未對漁業權的不同形式、不同性質以及具體保護手段進行詳細規定;此外,《物權法》生效后,就會產生與其他相應法律規定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對此,在學理上殊有進行探討之必要。

一、論兩種漁業權的法律性質及其物權法保護

本文認為,在我國存在兩種不同法律性質的漁業權,其性質分別是用益物權和準物權,但均應對之適用物權保護。

1、兩種漁業權的區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以及集體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域上)的漁業權

我國《憲法》第九條的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庇纱丝梢姡覈I土內的水域可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

我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即針對這兩種類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規定:其第一款規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養殖漁業權;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上的養殖漁業權。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其法律屬性是準物權,應準用物權法針對用益物權的保護規定。

這種漁業權從權利的外觀與內容上看具有物權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權利的取得與消滅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種典型的準物權。

(1)就權利的外觀與內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具有物權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顯著的物權性。首先,這種漁業權屬于支配權。此種漁業權人得在許可的范圍內,直接享有采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的利益,而無需請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該種漁業權也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不相容的同種或異種的漁業權;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設定了漁業權,則不得再行設立有害于前者之實現的任何其他漁業權。再次,這種漁業權還具有物權的絕對性。按照民法學界的通說,物權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絕對性、排他性等。由此看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具備了物權最本質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權的特征,是一種準物權。因為這種漁業權設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權利來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權,所以在依據漁業法取得或消滅漁業權時,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為,而是必須依據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國家的行政主管機關之許可與核準。也就是說,其權利的取得與消滅,依據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據民法、按照民法方法來進行的。因此,漁業權只是一種準物權,而不是真正的物權。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作為一種準物權,在立法上應使其準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既然準物權具備了物權的本質特征,就沒有必要為其單獨制訂一套法律規則,以免導致重復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國在民法制度的設置上,一般都規定將準物權“視為物權”,并準用民法物權的有關規定;這樣,在法律適用上,就具有簡單明了的優點。如日本和臺灣漁業法都將漁業權“視為物權”并準用民法物權的有關規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作為一種準物權,可準用《物權法》針對用益物權的保護規定。對此,與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上述規定也并無沖突。

3、集體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其法律屬性是用益物權,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應適用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這種漁業權是在集體所有的水域上設定的,而集體所有實際上是一種以集體為所有權主體的私所有權;所以,這種漁業權是對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種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權。

集體所有的水域多屬于內水,在法律意義上與土地的性質比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與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為土地所包圍。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規定將這種水域視為土地,準用土地的有關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中規定:“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可見我國目前的農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這一類的水域包含在內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即將生效的《物權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條雖然將上述“漁業生產”略去不談,但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所稱的“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在解釋上應認為包括“從事漁業生產的土地(水域)”;而在集體水域上從事漁業生產,其實現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經營的方式。因此,集體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實際上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可以直接適用,即可彌補《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過于籠統之弊病。

二、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制度如何與現行法律體系銜接

我國現行的漁業權法律體系主要由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構成。我國《物權法》中既然規定了漁業權制度,就必須注意如何與這些現行法律相互銜接的問題。

1、與《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以及《農業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協調。

《憲法》第九條明確了各種水域的權屬;《民法通則》第80、81條、《土地管理法》第

14條以及《農業法》第12條規定了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經營權(漁業權);這些規定構成了對漁業權進行物權保護的基礎,與物權法中規定的漁業權制度顯然并無矛盾。

應該注意的是,物權法中規定的漁業權制度,與《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沖突,以及如何協調的問題。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對漁業的管理,而無法顧及漁業權制度建設,對于漁業權的性質、內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規定。而目前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彌補了《漁業法》在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會導致法律規則的抵觸沖突。 在物權法生效之后,漁業法繼續作為對漁業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協調。

從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可以看出:(1)海域均屬于國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即雖為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養殖等以漁業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種絕對權。由此可見,如果是對海域作漁業使用,那么這時的海域使用權實際上就是漁業權。因此,海域使用權是漁業權的上位概念,與漁業權并無矛盾之處,只是在主管部門上有交叉;其關于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效力的規定與物權法中的漁業權規定也并不沖突。

4、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钡谄邨l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笨梢钥闯觯▽λY源的權屬問題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設計:(1)所有權制度;以國家為水資源之所有權人。(2)使用權制度;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具有免費的法定使用權;其它取水用水的主體必須通過支付費用來取得國有水資源的使用權。在漁業權人對水域進行漁業使用時,必然會牽涉到這些水域中的水資源的利用,因此,《物權法》的相應規定,就必須與水法的這些規定相銜。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漁業權,系經國家行政機關許可而設定的;對這些水域作漁業使用的許可,自然涵蓋了對無法與水域相分離的水資源的使用許可,水資源的使用費也應視為包括在漁業權人向國家繳納的稅費之中。此時,水資源的使用權就相當于附屬于漁業權的法定役權。

其次,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些水域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這種集體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應該內在地包含了該水域中的水資源的法定使用權,因為,水域若沒有了水資源就不成其為水域,水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若不同時具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也將是毫無意義的。因此,在集體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上的漁業權,也當然地對權利范圍內的水域中的水資源具有法定使用權。

當然,不管是何種漁業權,其對水資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漁業方式的使用范圍,并且必須符合水法關于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定。這樣,水法的規定與物權法中關于漁業權的有關規定是可以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的。

參考文獻:

1、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48.

醫保業務知識范文4

關鍵詞:信息時代 產業化視角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策略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5-0296-01

引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與文化的濃縮和體現,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與精神、文化相關的財富,由于保存載體的限制,導致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存過程中面臨丟失的風險。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由于各種新型媒介形式的產生,各種信息技術的應用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例如可以借助互聯網、多媒體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存儲,減少紙質載體帶來的風險。我國歷來都很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取得的成就越來越多,被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越來越多,從事非物質維護遺產保護工作的人員越來越多,民眾的保護意識也不斷增強,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的提升,可以從產業化視角著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創新,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逐漸成為一種產業,不斷壯大,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文化遺產是人類在長期生產生活 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精神文化財富,形式多種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一種,指的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實踐、觀念表達、知識、技能以及與此相關的手工藝品、文化場所等。隨著我國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受到的重視程度也逐漸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文化傳承發展的重要途徑。具體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口頭傳說和表達,也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第二,表演藝術,例如戲曲、歌曲、舞蹈等;第三,社會風俗、禮儀、節慶;第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第五,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隨著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越來越深入,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也越來越細致,從當前情況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限于文學和藝術的領域。

二、產業化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產業化”原意是指國民經濟的各種生產部門,有的時候也專門代指工業,隨著產業革命和第三產業的興起,產業的概念越來越廣泛,提供物質產品、流通手段、服務勞動的企業或者組織也可以被稱為產業,某項活動也可以被稱為產業,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產業是一個有著十分明顯的市場屬性的詞語。

產業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也有緊密練習,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通過市場化和產業化途徑,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系統地綜合起來,從而使得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不斷提升。產業化是一個動態過程,簡單來講就是要實現市場化,即要用市場化經濟理念形式對某項產業進行管理,使得產業發展規模不斷壯大,同時要以營利為目的。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言,從產業化角度來講,當前我國已經初具規模的文化產業就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產業化發展提供支持,傳統的文化產業指的是對各種藝術進行市場化管理,從而獲得利潤,例如小說、影視作品等,是最常見的文化產業形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產業化發展,也可以對這些文化產業的經驗進行借鑒,要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對其藝術價值進行保護的過程,更是要挖掘其藝術價值,將其轉化為產品,通過產品再產生經濟效益,并且結合產品流通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內涵進行弘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產業化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與市場結合起來,從而使得遺產保護可以形成產業化、規模化,并且能夠對各種文化遺產進行統一,對資源進行整合,真正挖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價值。

三、產業化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1.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產業化之間的關系

產業化是從市場經濟中產生的一個概念,從本質上來講,產業化就是市場化,是追求利潤的過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潤空間十分巨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產業化發展過程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過度關注利益和利潤,從而忽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持續性和長遠性。因此,在產業化理念基礎上,必須要把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產業化之間的平衡關系,從產業化角度來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利用,可以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從實踐來看,有的_發商只注重經濟效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知程度不夠深,因此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滯后于產業化設計,過度開發利用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導致遺產受到損壞。對此,政府必須要發揮主導作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產業化綜合起來,以保護為先,在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各種產業的開發。例如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過程中最常見的形式就是旅游業,通過對一些具有民俗風情的地區進行旅游開發,帶動當地的經濟水平增長,在這個過程中,各地的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部門必須要起到主導作用,設定文化遺產保護策略用于產業化和市場化指導,在確保不會對各種文化遺產產生危害和破壞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旅游開發,并且在旅游管理過程中也要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

2.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評估監測機制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市場開發工作的不斷深入推進,為了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該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評估監測機制的完善,從而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市場化開發過程中也能得到相應保護。當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評估監測的任務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在管理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疏忽現象,所以導致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市場化開發過程中被過度開發和利用,這種做法會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損壞,甚至可能會永久消失,是一種巨大的損失。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過程中,文化部門要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市場化后的評估、監測以及規范化管理過程中,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文化部門可以及時與要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的所有層次的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和交流,召開會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影響文化遺產價值的問題進行討論,做出評估,并且對開發過程進行監督,對于過度開發行為要及時制止,如果由于開發商的隨意開發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破壞,還應該要追究其責任。

3.尋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與發展空間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產業化發展,必須要堅持整體保護的理念和原則,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前提下,還應該要探索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單純地利用各種檔案信息并不能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只有真正讓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市場,成為市場的一部分,才可能會讓更多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所了解。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包括生態環境、傳承譜系的有機文化整體,因此在對其進行保護和開發的時候要培養全局意識,不能人為地割裂文化遺產與其生態環境以及與文化整體的關系,要看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想要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則必須要在市場化過程中結合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和時代背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可以實現對遺產傳承方式的創新,追求“本真性”和“創新性”。

結語

綜上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社會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精神文化財富,在新時期必須要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從產業化角度著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可以實現對文化遺產的充分利用,并且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弘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把握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市場化開發之間的關系,以保護和傳承為目的進行市場化開發,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參考文獻

[1]陳玲.產業化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J].南風,2016(23)

醫保業務知識范文5

吳定富指出,時值年終歲尾,各公司要認真總結今年各方面的工作,精心謀劃明年的發展戰略。2005年將是保險業發展關鍵的一年,要認真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要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戰略,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

吳定富說,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科學發展觀和保險業發展實際緊密結合起來。當前保險業要注意克服做大就是要規模、做強就是講市場份額的片面認識,圍繞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務大局來發展保險業,擴大保險覆蓋面。

他還說,要轉變增長方式,提高企業的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對保險業當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加強保險企業的風險管控能力,避免企業規模增大,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形象下滑。

要借鑒國際保險行業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整合保險企業內外部各種優勢資源,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服務效率,增強企業盈利能力,控制企業和市場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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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苗族鼓舞;傳承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一種活態文化,蘊含著濃厚的文化底蘊,展現了一個民族特有的文化意識、思維方式和精神價值,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形成了中華民族優秀文化[1]。當前在社會現代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下,我國的文化生態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嚴重沖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致使許多珍貴的資料實物與精湛的傳統技藝遭到破壞,因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苗族鼓舞概述

(一)起源

苗族鼓舞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多流傳于湘西苗族村寨,受節令和時間的限制,其具有諸多的稱謂,深受苗族人民的喜愛。自古以來,湘西苗族人民的生活環境多是深山老林和崇山峻嶺之中,生活和文化相對封閉,生產條件不高,這些都使得苗族祖先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落后,為了振奮族群精神,調節情感,往往以擊鼓為樂,從而形成了苗族鼓舞這一文化藝術。從當前的苗族鼓舞內容和動作來看,我們也可以看出先祖們的淘米煮飯、種地插秧、耕地犁田等生產生活情境,這表明苗族鼓舞產生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環境,深深根植于苗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

(二)現狀

苗族鼓舞在傳承和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傳承方式落后。苗族鼓舞傳承方式基本為師徒傳承或家族傳承模式,人口組成和形式較為單一,受眾規模小,雖然能保證被傳授者的技藝質量,但是參與人數少,難以形成規模化和大眾化的傳承與發展,不利于苗族鼓舞的生存及發展。

二是現代文明的沖擊。隨著現代化社會的發展,電視和網絡等不斷普及,為人們日常生產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豐富了人們的休閑娛樂方式和精神文化生活,對年輕人產生了很大的吸引力,導致苗族鼓舞逐漸失去群眾基礎[2]。當前湘西大多數人較少參與苗族鼓舞活動,不愿意練習和學習鼓舞,并且部分人為謀生計而外出,無暇顧及苗族無辜,影響苗族鼓舞的傳承和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苗族鼓舞傳承及發展的路徑

(一)積極保護傳承人

湘西苗族鼓舞的傳承是以技藝精湛、經驗豐富的老藝人開門授徒為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載體是現實生活中的人,因此保護傳承人十分之必要。首先,給予傳承人物質生活保障。湘西地區經濟水平不高,文化和交通等相對落后,許多苗族鼓舞傳承人因經濟原因而被迫放棄技藝,導致技藝逐漸流失,因此政府可以為其生活提供物質保障,使其更好地傳承與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次,提高傳承人的名望和社會地位。政府可以支持和獎勵為苗族鼓舞做出貢獻的人,對其技藝加以肯定,為其提供才藝展示的舞臺與機會,使更多的人參與其中。

(二)加大宣傳力度

在現代文明的沖擊下,傳統文化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要想實現苗族鼓舞的傳承與發展,需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借助輿論導向優勢來普及苗族鼓舞的文化及價值,營造良好的聲譽。目前苗族鼓舞雖然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沒有深度挖掘其價值與內涵,缺乏強有力的品牌宣傳力度,多是將其作為旅游宣傳附屬品,影響其傳承與發展[3]。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利用平面廣告和網絡媒體,立體化、全方位宣傳苗族鼓舞,將鼓舞的藝術特點和表現形式加以展現,積極宣傳文化深層次內涵,使湘西民族特色與特有的神秘感相結合,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

三、結束語

苗族鼓舞作為生態文化的一種重要體現,對其傳承及發展的方式和規律進行深入探索,客觀思考其發展現狀與趨勢,能夠讓鼓舞在現代生活中獲得新生。當前苗族鼓舞在實際發展和傳承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傳承方式落后、現代文明的沖擊、傳承危機等,這就需要遵循“以人為本、活態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積極保護傳承人,加大宣傳力度,構建開發與保護相結合模式,從而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人類文化的豐富性和多樣性,實現世界文化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1]羅婉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苗族鼓舞的傳承與發展――基于湘西州的考察[J].南京體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5: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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