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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督察報告范文1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構,明確了安全責任
按照上級機關和縣安委會的要求,為了確保旅游業的發展,制定了《2014年縣旅游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明確了工作職責,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深入企業,加強排查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方針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產大檢查,徹底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并制定有效措施進行整改,這次旅游安全大檢查的重點是星級賓館及星級農家樂。檢查中我們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旅游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計劃、嚴格排查各類旅游企業的事故隱患。
三、消除隱患,強化整改
督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的方式,聽取被督查旅游企業關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和資料,并深入企業進行實地督查,隨機抽查,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的真實情況,即時發現問題,邊整邊改。經檢查,我縣星級賓館、農家樂飯館對安全生產抓的扎實,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強烈的安全生產意識。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安全消防培訓。
四、堅持實行值班制度、監控旅游安全生產
保安督察報告范文2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構,明確了安全責任
按照上級機關和縣安委會的要求,為了確保旅游業的發展,制定了《2013年縣旅游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明確了工作職責,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深入企業,加強排查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方針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產大檢查,徹底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并制定有效措施進行整改,這次旅游安全大檢查的重點是星級賓館及星級農家樂。檢查中我們從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旅游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計劃、嚴格排查各類旅游企業的事故隱患。
三、消除隱患,強化整改
督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的方式,聽取被督查旅游企業關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和資料,并深入企業進行實地督查,隨機抽查,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的真實情況,即時發現問題,邊整邊改。經檢查,我縣星級賓館、農家樂飯館對安全生產抓的扎實,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強烈的安全生產意識。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安全消防培訓。
四、堅持實行值班制度、監控旅游安全生產
保安督察報告范文3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保安督察報告范文4
一、領導重視、組織有力
我局領導十分重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責成法規科牽頭成立了交通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小組,按照行政執法案卷規范填寫裝訂標準對交通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了客觀、公正的評查。
二、認識到位、科學評查
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和規范填寫執法文書的重要舉措,對提高交通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追究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促進政府機關職能轉變,保障交通行政執法切實履行職能、職責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我局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對我局120個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了“八查八審”:一查執法主體,審執法資格;二查執法程序,審辦案過程;三查調查取證,審案件證據;四查執法依據,審適用法律條款;五查義務履行,審有無盡到告知當事人權利的義務;六查處理決定,審處理決定的適當性和合法性;七查處理的執行情況,審自由裁量權是否依法、依規履行和是否實行罰繳分離;八查歸檔情況,審案卷是否按規定裝訂整潔和規范。
三、堅持標準、注重實效
在開展此次行政執法案卷自我評查中,為全面提高我局交通執法案卷質量,我們始終堅持案卷填寫規范標準,逐卷逐項的進行了自我評查,對案卷填寫中的薄弱環節進行了登記和歸類,及時組織交通執法大隊中隊長以上人員和案卷填寫的具體執法人員進行了為期一天執法文書業務培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評查結論
通過此次自我評查,我局行政執法案卷做到了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取證較為充分,證據能夠鎖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執法依據和適用法律條款準確,案卷中盡到了執法人員的告知義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處理合法、適當,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罰繳做到了分離,案卷歸檔及時、裝訂整潔、規范。
存在問題:一是個別案卷中證據收集相對單一,偏重調查詢問,其他種類證據資料收集不夠;二是個別案卷中復印件標注不清,也無執法人員或復印件提供者的簽名。
保安督察報告范文5
第八督查組
按照市綜治委統一部署,我組于10月23日對明村、馬戈莊、白埠、蓼蘭、衛生局、糧食局6個地方的創安工作進行了督查,認真聽取了各地方創安工作情況匯報,現場查看了部分村莊、單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情況;綜治辦、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現將督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總的來看,各鎮、局都能夠從創建“平安平度”的大局出發,按照市綜治委的要求,結合平安創建工作計劃和工作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平安創建活動。自上次督導工作結束以來,各鎮、局重點抓了治安防范措施落實與矛盾糾紛排查以及平安創建部門規范化建設工作,集中開展了總結經驗、典型推廣、鞏固平安創建成果、提高平安創建水平的工作,平安創建工作穩步向前推進。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方面:通過聽取匯報和現場查看發現,各鎮、局基本上都能夠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系統地配置本地本單位的人、財、物,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地落實工作。各鎮堅持群眾防范和公安機關打擊防范兩線并舉的方針,普遍建立了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同時對重大設施實施重點看護,并由派出所在重點地段進行布防。從各村治安巡邏情況看,可分為義務巡邏和計酬巡邏兩種類型??偲饋碚f,夜間巡邏程度最高的如蓼蘭鎮,可以達到90。而一些“兩委”班子不和、基層組織渙散的村莊,夜間巡邏組織很不得力。白埠鎮在集體經濟較好的22個村實行固定人員拿報酬的巡邏制度,在集體經濟較差的59個村實行村民義務巡邏制度,使“村村都有巡邏員,夜夜都有把門哨”。在該鎮前洼村,對變壓器、農灌線等重大農用設施通過公開招標承包看護的方式進行防護,將承包人的責、權、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蓼蘭鎮有60多個村莊成立了治安巡邏隊。并由派出所牽頭,為各辦所、中心、站統一配備了報警器,在人防的基礎上,提高了技防的能力,進一步維護了各單位夜間的安全。同時由鎮、村、戶三級簽訂責任狀,加大對非法生產鞭炮的打擊力度,維護一方平安。為了加強對農灌線路的管理,該鎮還在官莊、蔡家禮府、南張家丘等村農灌線路上推行紅色警示燈,達到了較好的防盜目的。明村鎮81個村莊,有20個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每年拿出一部分專項資金給值班人員一定的補助;有50個村莊積極落實農村干部輪流值班,落實一部分群眾義務巡邏,但有11個村莊沒有落實值班巡邏制度。該鎮對804國道等重點地段從夜間10點半到第二天凌晨3點由派出所進行巡邏,對農村大牲畜上了近500套報警器具,同時由村委、戶主和租房人三方聯合簽訂《流動人口暫住和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各方在治安管理方面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約束。衛生局開展“百日安全生產大比武”和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切實增強全員質量意識和安全意識,建立完善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應急反應機制,組建了衛生執法大隊和中隊,加強對食品安全及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同時組織專門人員對市人民醫院等重點單位進行了一次拉網式檢查,對其他單位進行了幾次不定期抽查,抓好保安措施的落實。糧食局局機關每天有一名領導帶班,晚上有2名干部在辦公室坐班堅守崗位,保證工作不出現任何問題。以面粉廠、植物油廠為骨干,成立糧食局應急分隊,歸局“創建”辦公室指揮,隨時出擊;城區重點企業成立夜間巡邏隊,24小時有人看家護院。豐夏公司、淳金公司每晝夜有6-7人的巡邏隊伍,對重點部位蹲點守候,排除各種隱患20余次。
2、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方面:各地方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增強力量,加大力度,健全完善定期排查、領導包案等制度,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明確責任,限期解決,切實解決在基層,穩定在當地,努力為市委市政府分憂解難。衛生局積極推行“三線”工作制度>!<,對出現嚴重案件的單位在年終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全系統無越級訪、集體訪案件發生。蓼蘭鎮由副書記劉學新專門負責工作,按照“跳出抓”的要求,重視對初訪和苗頭性事件的 排查,對全鎮案件進行了一次全方位排查,包案到人。同時積極發揮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對存在的隱性糾紛、公開化的矛盾,村調解委員會主動介入,提前處理,防止矛盾擴大。如該鎮官莊村調解主任在了解到兩戶村民因蓋豬圈發生糾紛、互不相讓時,主動介入說服教育,避免了矛盾激化。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又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后進村治理有機結合,同工作大隊、包村站協調配合,排查化解了多起矛盾糾紛事件,截至到九月底,完成了有土地調整任務的4個“兩田制“村莊的土地調整工作,解決了人地矛盾,理順了長莊、西吳家等多個村的財物問題,收繳農業稅尾欠150多萬元。白埠鎮矛盾糾紛排查中心集中于每月的12日、28日定期排查,工作隊每周四總結排查,行政村逢周邊集日的前一天分頭排查,對排查的糾紛由黨政辦牽頭,辦負責定期進行情況通報,準確抓住確定糾紛重點和落實穩控責任人兩個關鍵點,較好的實現了一般糾紛不出村組,村重點糾紛不出工作隊,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鎮的工作目標。馬戈莊鎮每村配備一名員,每月調度情況。糧食局排查出6名比較不穩定的干部,包案到人,靠上作工作。明村鎮也對有關案件進行了排查。由于各鎮、局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方面工作到位,措施得力,使得大部分糾紛和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基層,有力的維護的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
3、創建平安有關部門規范化建設情況:各鎮、局高度重視本地、本單位的創安部門規范化建設工作,按照綜治委“四位一體“的正規化建設工作要求,完善制度,加大投入,使各類創安組織規范化建設工作穩步前進。白埠鎮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綜治例會,對重點問題提交黨委統一研究,同時將每月各工作隊、村莊發生的案件進行通報考核。蓼蘭鎮各村均成立了調解委員會,設立了治保主任職位,各村莊“五位一體”的綜治組織基本能夠正常發揮作用。馬戈莊鎮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配有4名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鎮內日常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以及相關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同時由綜治委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與,每10天召開一次綜治工作聯席會議,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配合,形成了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村鎮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各項工作機制,各項工作進入正常運轉。
三、存在的問題
1、在防范措施落實方面,由于各地經濟狀況、干部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小部分村莊治安防范組織體系不完善,沒有建立起正規的、能夠發揮作用的防范隊伍。同時一部分村莊因為經濟原因,對硬件設施投入不大,嚴重影響了安全防范措施的具體落實。
2、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方面,各鎮普遍反映土地調整糾紛和村集體拖欠農戶款項案件涉及利益對象廣泛,關系錯綜復雜,使得工作難度很大,調解成功率普遍較低。
四、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
1、進一步加大道德和法制的教育力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提高其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自覺性。同時要進一步改進教育方式和方法,使人民群眾能夠主動接受法制教育,做到真正懂法、自覺守法、敢于用法。
保安督察報告范文6
論文關鍵詞: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 刑事處罰
一、案件的審理情況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實施以來,花都區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9件9人,已判決8件8人,其中4人被判處拘役,4人被判處拘役緩期執行。公訴機關與法院認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為醉酒駕駛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審查醉酒駕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透過該類案件的特點分析,發現當前辦理此類案件有五方面的問題比較困惑,亟待解決。
(一)認定醉駕行為證據取證時效性強,導致血液鑒定結論受到影響
現有司法實踐中查處醉駕的做法是由交警進行抽查,首先對司機進行呼氣檢測,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送往指定醫院進行抽血取證?!盾囕v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屬于醉酒駕駛。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獲地點不同,因此被送往醫院檢測所耗費的時間也不同,導致血液鑒定結論會受到影響。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機到就近醫院抽血這個過程耗時過長,可能導致駕駛時符合醉駕條件的人到達指定醫院檢測時已不符合上述醉駕標準。同時,呼氣與抽血兩項檢測結果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如在我院辦理的2宗醉駕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均比送醫院的血液檢測結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適用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不能保證隨傳隨到,影響訴訟進程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可以判處的最高法定刑為拘役,因此,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的嫌疑人不適用逮捕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實踐中,只有在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取保候審。在我院受理的醉駕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戶籍的有9人,外地戶籍的有6人,分別占受理該類案件總人數的53%和47%。對于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證人也無法交納保證金則不能適用取保候審。而在實踐中,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無法提供保證金,即使在保證人為其擔保后,因其流動性大,也不能在審查階段隨傳隨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徐某某涉嫌醉駕案件,因嫌疑人系重慶市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不能在審判前隨傳隨到,影響了審查部門對該案的處理。同時,對于外地戶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動性大的因素,還會出現取保候審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對于本地戶籍的嫌疑人,可以對其實施監視居住,但實施監視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個月的情況下動用緊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資源并不現實。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體不明確,影響對案件的處理
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過程中,如果發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無法到案,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將不予受理,由此將給檢察機關帶來追逃難題。在我院的醉駕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審判階段無法與被告人取得聯系,無法繼續訴訟進程而暫時將該案件擱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追逃,但公安機關稱由于該嫌疑人是由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的,應由檢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只對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辦理追逃,對醉駕嫌疑人的追逃則于法無據。由于無法確定由實行追逃的主體機關,檢察機關處于被動的境地,影響了對該案件的處理。
(四)醉駕案件辦案期限短,在期限內結案難度大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內不能訴訟終結的,只能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醉駕犯罪嫌疑人最長的刑事拘留期限為7日。在無法適用逮捕和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則要求7日內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完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目前,醉駕案件審理多采用簡易程序,如果出現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或在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翻供等情形則須適用普通程序,若無法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和取保候審,很容易導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內難以結案。
(五)關于量刑情節的認定規定不具體,實踐中如何處理尚存爭議
一是關于自動中止的認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駕后馬上意識到行為的不當,立即中止駕駛,恰好被交警查車抓獲,是否一律認定為醉駕或具有從輕情節,現有的法律規定未作出詳細的規定,這需要在司法解釋中予以細化規定。二是其它有關量刑情節的認定。如醉駕引發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車輛損壞,醉駕者無證駕駛或持有的駕駛執照過期等等,是否影響量刑的輕重,這在司法實踐中尚存有爭議。
三、對策建議
(一)公檢法機關建立快速辦案機制,對醉駕案件快訴、快判
要確保醉酒駕駛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內辦結,公檢法機關必須建立辦理該類案件綠色通道,建立快速辦案機制,并就案件取證、辦案流程、移送、適用簡易程序等工作加強溝通和協調,確保醉酒駕駛類案件得到快速審查、快速審判。這一方面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該區院針對此類案件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對辦理醉駕案件在銜接機制、證據標準、量刑建議等方面達成共識,形成書面文件。在此基礎上,該院受理的3宗醉駕案全部在刑拘7日內獲有罪判決,這是目前全市僅有的3宗醉駕案獲得判決。
(二)完善對醉駕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措施,確保嫌疑人及時到案
對于無法在刑拘7日內辦結的醉酒駕駛案件,應當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取保候審的嫌疑人,有的無法提交保證金或者無法提供保證人的,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醉駕時的車輛作為保證物由司法機關對該涉案車輛辦理相關的暫扣手續,等待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后再返還車輛,以此約束犯罪嫌疑人按時到案,配合案件的處理。
(三)公安機關應在追逃中發揮主要作用,及時將在逃嫌疑人抓捕歸案
對于已經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檢察機關辦理對該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續,將棄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國聯網的“黑名單”,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業、居住等方面無法正常進行,相關部門也可盡早發現其行蹤,一旦發現,公安機關即可將其抓獲歸案,接受審判。
(四)對醉酒駕駛案件證據要求、取證程序、量刑情節等作出統一、細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