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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制度范文1
是一個無限不循環數值,約等于0.84
解析:1弧度約等于57、30度,所以一弧度正弦值等價于57、30度的正弦值,結果約為0.84。
弧度制簡介:是用弧長與半徑之比度量對應圓心角角度的方式,讀作弧度。等于半徑長的圓弧所對的圓心角叫做1弧度的角。由于圓弧長短與圓半徑之比,不因為圓的大小而改變,所以弧度數也是一個與圓的半徑無關的量。角度以弧度給出時,通常不寫弧度單位。另外一種常用的度量角的方法是角度制。
正弦值簡介:是在直角三角形中,對邊的長比上斜邊的長的值。任意銳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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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制度范文2
(一)重新定義了制度何為“制度”,這個制度主義研究最為基本的問題多年卻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論,在傳統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中,從國家政權組織到社會民間組織,都被認為是制度的載體,而對于制度的定義更是十分模糊。斯特莫主張利用列舉實例的方法來定義制度;霍爾則將制度定義為“正式的規則,描述一系列指令或者服從的程序”[2];以塔洛克為代表的美國學者則認為應該從法律的層面去定義制度。上述的制度定義往往傾向于從某一個維度或者層面對制度進行定義,這類定義往往是描述性的,顯得比較混亂且零散。而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則對制度進行了系統化的定義,在新視野研究模式下,制度主義研究一改描述性的定義模式,從制度產生的原因來對制度進行定義,根據制度產生的機理,將制度劃分為規范性制度、組織性制度和結構性制度三個類型,與傳統定義模式相比,這樣的定義模式更加準確,同時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制度的起因和產生機制,并為制度研究指明了規范、組織和結構三個研究維度,應該說,這樣的定義模式不僅科學,其內涵與外延也是十分豐富的。(二)進一步明晰個人與制度的互相影響制度對人的影響在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多有論述,而關于人對制度的影響,卻是研究的薄弱點,通常局限在制定和執行這一環節。實際上人對制度的影響十分廣泛,在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則將人和制度視為互相影響的對等體,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約束者,在制度主義中,人可以通過習慣化、客觀化、感染化和沉積化四個環節來對制度產生反作用。(三)制度的評價如何對制度進行評價也是新制度主義的重要研究點,傳統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認為,好的制度可以高效完成社會可識別性缺陷,可以較好地平衡個人與集體理性。而在現代視野下,對于制度的評價更加寬泛,不僅僅局限在制度本身以及個人與集體的平衡之中,而是將制度的評價劃分為制度的容量和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兩個維度,也就是NRC模型。在NRC模型中,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研究將制度的評價劃分為三個因子,即N(標準性),R(規則)和C(認知),這三個因子的具體評價模式如(表略)
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研究貢獻與不足
(一)理論貢獻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在傳統研究的基礎之上有很大發展,根據前文所述,可以總結其研究理論貢獻為以下幾點:1.對傳統新制度研究的總結與提升由于傳統研究比較分散和凌亂,對新制度主義的綜合性進一步研究造成了障礙,而現代視野下,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則將傳統研究成果揚棄地進行了歸集,將傳統的制度主義研究歸集為四個派系:(1)結構主義結構主義傾向于從政治體制和制度本身的結構來研究制度,首先明晰制度載體的結構形式,如是單一制還是邦聯制、聯邦制,在明晰結構的基礎上再對制度進行研究。(2)歷史主義歷史主義主要從歷史進程與發展的角度考察社會經濟、文化如何導致制度的出現,而制度又是如何對社會產生反作用的,歷史主義也關注個人行為對歷史帶來的變革,強調個人作用。(3)法律主義將法律視為制度產生和維護的根源,將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主義研究的核心,傾向于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來對既有的制度進行監督和完善,同時不斷催生出不同的新興制度。(4)規范主義規范主義對制度的認識是靜態的,主張從靜態規范的角度來描述和研究制度,對結構主義、歷史主義、法律主義、規范主義等制度主義研究理論的整合與劃分,使得制度主義研究更加清晰,各種模式的優缺點更加顯而易見,對研究派系的歸集是現代視野下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重要研究成果。在此基礎之上,新制度主義對于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的體系與方法又有很大的發展,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從研究對象來看,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研究將制度主義研究得主體進行了很大的擴充,除了法律法規、社會體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器等常見的制度載體之外,現代視野研究方法將除法律、社會體制之外的社會觀念、民間社團、儀式甚至社會關系、與委托等因素都納入了研究范圍,大大擴增了新制度主義的研究外圍。從研究方法來看,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研究不再局限在規范主義靜態的規范性研究或是結構主義單純對制度載體結構的研究,而是將靜態研究與動態研究結合起來,開創了規范描述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研究模式,“不僅關注政治制度對政治學理論研究的共享,也關注政治制度在制度設計方面的貢獻”[2]。著名政治學家馬奇將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在研究方法中的貢獻總結為兩方面,“一方面,政治制度對政治學理論實證主義研究的貢獻;另一方面,理解政治制度在規范評估以及制度設計方面的貢獻。”[3]從個人與制度的關系來看,現代視野將個人與制度視為相互作用的對稱個體,對個人與制度的相互性影響進行了深入分析,發展了傳統新制度研究中關于個人自然受制度約束的假設,分析了制度如何通過喜好、規范、群體影響、社會結構等因素對各人產生約束,更深層次地揭示了個人與制度的相互關系。無論對于結構主義、法律主義、規范主義還是歷史主義,都是一次整合性的飛躍。2.對行為主義和理性分析主義的揚棄行為主義和理性分析主義改變了傳統制度主義研究中的靜態和過于整體化的模式,但是隨著研究的發展卻逐步滑向了動態和個人主義的另一個極端,在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國家制度的影響。而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則在繼承行為主義和理性分析主義積極成分的基礎上,對多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揚棄,即個人主義、行為主義、理性分析主義和價值疏忽。首先是對個人主義的批判,現代視野下,新制度主義研究重新確定了制度的重要地位,對個人主義提出了明確的批判。除此之外,新制度主義對實證主義進行了繼承,進一步明晰了制度如何對個人的行為、偏好、思維等產生影響,而個人行為又如何對制度的規范性與可執行性產生影響,同時個人行為與制度主義下的“權責利”如何進行配對。新制度主義對個人主義的批判還體現在對制度之于社會發展作用的肯定,認為制度是推動歷史和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歷史和社會影響制度,但制度更加深刻地影響著歷史與社會,而個人在歷史長河中是集成于制度主義體系中的因子,制度才是政治學分析與研究的主要對象,而個人不是。而在對于行為主義和理性分析主義的批判方面,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提出,行為主義和理性分析主義是“從一個極端滑向另一個極端”,雖然對傳統研究方式中的靜態化、宏觀化和定性整體主義提出了批判并指出了其不足,但是隨即又滑向了另外一個誤區,即過分強調動態、微觀定量的個人主義研究模式,這樣對國家、制度等制度因素有很大忽略,并不利于研究的深入與正確。價值疏忽的批判則更多的是一種糾正與補充,在這方面,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研究將正義等價值納入了制度研究范疇,將價值視為制度的一種形式,強調制度和程序本身的正義性和公正性。對一種制度的評判不僅在于制度本身的形式與結構,更在于其內部蘊含的價值,這些價值體現為公平、公正、正義良俗、社會基本道德等。對于價值疏忽的批判與補充,使得制度主義的研究更加豐富與合理,也更有利于實現制度其本身的公平與正義。(二)存在的不足1.內部制度體系方面首先,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是一種被動性和事后描述性的政治學研究模式,因而其不能分析并預測制度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客觀上的傳承性;在制度觀念方面,雖然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強調了人和制度本身在制度系統中的相互作用,同時強調了人對制度的反作用,但是并沒有明晰制度構成要素的內外層次化分,也就是說,當人和制度相互作用時,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并不能區別這種影響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這對于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本質性挖掘而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內部統一性方面,新制度主義在一些基本概念和研究模式方面還沒有實現完全的內部統一,這對于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也是十分不利的。2.理論融合度方面在制度主義研究方面,任何一種理論和研究模式都不能孤立存在,各種理論之間必須有一定的融合度,也就是所謂的理論兼容性。在理論兼容性方面,由于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研究集合了大量學科,對制度和相關研究模式的內涵外延進行了拓展,這既是其優勢,也為其帶來了理論融合的問題,由于其大量使用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基本概念,而這些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存在差異,這就帶來了其系統內部術語與理論統一性和融合度的問題。例如,在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經濟學中的制度變遷、制度博弈、委托等基本概念都被融入進來,而這些概念和傳統意義上政治制度學中的制度變遷等概念存在一定差異,美國著名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皮爾遜(PaulPierson)在2003年首次提出了這一問題新制度主義的理論融合度和統一性問題,從此開始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3.規范性與可驗證性問題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因而任何理論研究必須經受實踐的驗證,而現代視野下的新制度主義研究在這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其強調的制度規范性和普遍性與現實中大量違規現象之間的矛盾目前沒有合理的解釋,對個人主義和歷史主義的揚棄并沒有使新制度主義找到一個完整的解釋體系。除此之外,便是制度本身的驗證性問題,對于政府結構、行政單位的常規制度載體,表面上雖然結構明晰,但事實上其運行規則往往難以描述和驗證。另外,現代視野的研究模式將民間社團、儀式甚至社會關系、與委托等大量因素納入制度主義研究范圍,而這些制度結構的可驗證性卻差強人意,“抽象的規范性制度以及國際政治分析中的制度更是難以驗證”,這些都使得研究具有較高的模糊性。
憲政制度范文3
關鍵詞:證人保護 人身危險 預防性保護
在我國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始終是一個阻礙訴訟實踐發展的突出問題,雖然針對這一現象,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以及隨后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都做出了大幅度的增改,初步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體系。但是,根據司法系統的反饋,《新刑訴法》實施以來證人出庭作證情況仍不容樂觀,證人出庭作證率并未顯著提高,①其中尤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對證人的保護制度制定與執行得不完善,證人因害怕威脅、恐嚇及打擊報復,拒絕出庭作證,而預防性保護制度的欠缺,則是造成證人保護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證人危險報告制度,著眼于一定條件下的"防患于未然",為刑事證人提供提前以及同步的有效保護,才能真正消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真正使證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平衡。
一.證人危險報告制度的內涵
(一)證人危險報告制度的本質
證人安全問題在各類訴訟中均普遍存在,但在刑事訴訟中尤為明顯,由于大多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基于嚴重的社會危險性而被予以,訴訟結果將決定其重大的人身利益甚至生命,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己不利的證人施以侵害的可能性比其他訴訟更大,常見的就是在暴力案件及有組織犯罪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經濟類犯罪案件中,由于證據不易發現、容易滅失,案件處理結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證人證言,證人受到人身危險的比率也很高。根據刑事司法的實際情況,大部分打擊報復證人的案件都不是突發的,罪犯在施以實質性的侵害行為之前都有過威脅、恐嚇的舉動,在證人保護計劃相對完善的國家,這種情況可以引發一系列積極的措施,但我國習慣于在證人確已被侵害之后再用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的方式對證人予以保護,不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至于錯過預防時機,給證人留下無法消除的痛苦,同時也會使他們對法律失去信心。
(二)證人危險報告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證人危險報告制度對于保護證人人身安全、促進證人作證,進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據司法實踐統計,證人如果拒絕作證,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的成功率會大幅度下降。沒有人知道,到底有多少犯罪案件因為證人受到威脅而"蒸發"掉。②其次,證人危險報告制度是維護證人合法權利的必然要求。法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是國家與證人之間的一種"隱性契約",③法律許諾在你出庭作證時,法律將保證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失。根據權利與義務均衡原則,法律設定公民有出庭作證義務,同時就應當確定公民行使該項義務時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利的保障手段。最后,證人危險報告制度可以維護法律權威,促進制度的良性循環,要使"作過證的人還會作證,沒有作證的人愿意作證",營造一個"證人社會"。④如果司法機關對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預防無方、懲治不力,勢必會使潛在的證人對法律權威性產生懷疑而不敢作證,導致惡性循環而使證人作證陷入窘境。
二.證人危險報告的具體程序
(一)主體
刑事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訴訟參與人,⑤司法實踐表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最為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能夠最大限度地為指控罪犯提供關鍵信息,因此也常常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威脅、恐嚇及打擊報復的對象,所以本文所述證人,也包括容易二次受害的被害人。
(二)對象
證人可以向公檢法三機關中任何一個報告危險,具體由哪一機關最終予以評估并對證人加以保護是司法機關內部移送的問題,這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新刑訴法》對證人保護的主體只作了籠統的規定,沒有規定具體分工以致于職責不明,筆者認為,依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可以確定以公安機關為主、法院和檢察院為輔的模式。
(三)適用階段
從保障證人權利的角度出發,凡是在訴訟過程中,證人認為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其他與證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存在人身安全被侵害的危險時,就可以向公檢法機關報告,具體從立案偵查開始到判決生效為止的任何時間。
(四)適用條件
作為刑事訴訟的證人,其出庭作證所顧慮的因素無外乎人身權、財產權可能會遭受不法侵害,《新刑訴法》將"侮辱"也納入侵害行為,即明確了對名譽權的保護,但本文所述"危險"僅包括對人身安全的侵害可能,因為依據日常理解,名譽權、財產權以及證人作證可能遭受的法律安全上的侵害,⑥不可稱之為"危險",且大都是沒有先兆、不可預防的,造成損害后可以通過救濟及時糾正并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
(五)啟動
證人可以向公檢法三機關中任一機關提出申請以報告危險,一般情況下應采用書面形式,載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證明"危險"的證據以及希望采取的保護措施等有關內容,信息不足的部分可以由被申請機關予以指導或代為補齊,由申請人簽字。
(六)終止
證人在申請過程中主動提出終止或已經遭受侵害導致不能作證的,都會終止程序,公安機關經審核認為證人提供虛假信息或不足以證明危險的存在、證人態度不合作從而可能嚴重影響保護工作的開展的,也會導致程序的終止。
(七)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司法機關無正當理由對證人的危險報告申請予以拒絕,或者啟動程序后存在不作為、過錯、過失等不當行為的,《新刑訴法》未規定救濟途徑則會導致證人權益受損,不利于消除證人作證的顧慮。當證人遇到以上情形時,可直接向被申請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個沒有證人的社會,決不可能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無人作證,一個人根本不可能通過司法過程最終獲得正義。"⑦沒有證人就沒有訴訟!證人危險報告制度作為刑事證人保護的預防性措施,是現代刑事證人保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證人順利參與庭審、保證司法公正,其構建可以為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鑒,也是注重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領域內的具體體現。
注釋:
①2013年06月25日版的《河南商報》題為《新修訂施行半年 證人出庭作證仍很少》的報道。
②何家弘主編.證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吳丹紅.證人為什么不出庭[N].法制日報,2006-01-05。
④何家弘主編.證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⑥法律安全上的侵害主要指證人因為作證而受到公安和檢察機關的不正當追訴,陳瑞華教授對此有過專門的闡述,參見陳瑞華:《法治視野下的證人保護》,載《法學》2002年第3期。
憲政制度范文4
關鍵詞:風險分配;財富分配;制度正義
中圖分類號:D03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4-0035-05
一提到分配正義,人們很自然想到的是財富分配正義。在理論層面,不管是西方的亞當·斯密、卡爾·馬克思和阿瑪蒂亞·森,還是中國的諸子百家和黃宗羲等,對財富分配正義問題都已有比較充分的論述。在實踐層面,人類科學技術發展的首要目標是追求財富的最大化增長,民主政治、服務性政府、產權制度以及福利國家制度等制度安排和措施都以實現財富分配的公平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
但是,“人類社會的分配過程,實際上是對兩種不同性質事物的配置:一種是發展成果的分配,如財富分配;另一種是發展成本的分配,如風險分配。”也就是說,除了財富的分配以外,人類社會還存在著另外一種分配現象,即對“成本”和“壞處”的分配,或者說風險的分配。而不管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人們對風險分配的關注明顯不夠。所以,對如何認知風險分配這一特殊的分配類型,如何實現風險分配的公平正義等一系列問題的探討就顯得頗具價值。這里,我們將從制度視角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成為問題的風險分配
從實踐層面來看,隨著人類從工業社會邁入后工業時代,在某種意義上講,風險事件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頻繁、更突然、更具有破壞力。除地震、洪水、火災、戰爭等傳統意義上的風險以外,有組織的恐怖襲擊活動、突發性公共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城市基礎設施突發事件等現代公共性人為風險也越來越頻發,更為嚴重的是這些風險極有可能迅速擴展,演變成廣泛的社會沖突和政治危機。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都已經明顯意識到現代性風險的破壞性和復雜性,但是由于相關理論研究的匱乏等原因,一些國家的政府在風險規避和管控中往往無所作為,窮于應付,績效不佳,有的甚至沒能在危機中生存下來。
現代社會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是自然風險導致的危機還是人為風險造成的危機,一旦演化為公共性危機,在本質上都具有社會性和政治性。從根本上講,社會風險和公共危機都是社會和政治矛盾積聚激化的產物和表現。要真正有效地防范社會風險和公共危機,必須從根本上消除危機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政治根源。而在危機生成的諸多原因之中,風險分配失當可能是最基本的根源之一。
二、兩種不同的分配類型
雖然財富分配和風險分配存在相似的后果,但是兩種分配卻有著不盡相同的邏輯。在財富分配過程中,人們擔憂的是自身所得的量過少,其分配的目標是爭取越多越好;在風險分配過程中,人們擔憂的是自身所得的量過多,其分配的目標是希望越少越好。所以有必要把風險分配當作不同于財富分配的特殊類型來看待,并對其屬性和特征加以認知。
從表面上看,災難和風險的影響具有普遍性和廣泛性,它似乎超越了國家、階級、貧富等界限。在重大災難面前,地位、財富以及權力等都將喪失力量,每個生命都成為脆弱的個體。同樣承受著災難的后果。但是,事實上,分配到每一個社會成員身上的風險分量并不是均等的。究其原因,一是不同的風險對象由于自身條件和擁有資源的差別,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的應對風險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會有所差別。二是不同的社會個體或群體由于所處的社會結構、地理位置和行業領域等不同,面臨的風險類型也會有所不同。
由此,造成了風險分配不平等現象的出現。一般說。權力上的優勢階層具有更強的免除風險的能力,比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大量倒閉的房屋往往是校舍和民居,而堅固的政府大樓則往往能夠避過地震的破壞而屹立不倒:財富方面的優勢群體擁有更強的購買安全的能力,比如在加入了三聚氰胺或黃曲霉素的毒奶粉面前,經濟條件較好者可以通過購買高價國外品牌的奶粉來規避此類風險,但低收入群體卻無法做到這一點:知識上的優勢者對風險的認知更為敏感,在面對風險時行為也更加理性和有效,比如對電磁輻射等現代技術風險,需要一定知識作為支撐才能充分認知和規避,相關知識匱乏者就很容易喪失對此類風險的認知和規避能力。
三、制度正義命題的提出
導致風險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與個人的認知能力及承受能力有關,但從根本上說,不同社會的風險分配狀況取決于社會的分配制度。特別是在階級階層分化的社會中,風險分配的不均與階級階層結構直接相關。在現代社會中,當不同的階層和集團面對風險時,“每一個利益集團都是通過風險的界定來保護自己,并通過這種方式去規避可能影響到他們利益的風險”,從而極力將風險轉嫁給別的群體,特別是“那些發現自己作為風險制造者而處于公眾聲討中心的人”,總是“竭盡全力通過在工業中逐漸制度化的‘反科學’的幫助來反駁對他們的指控,并試圖提出其他的原因和禍根”。在社會階級階層分化的情勢下,社會強勢群體就是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風險分配中的不平等和不正義現象大量存在的,所以一般來講,風險分配的不正義結果后面總是能找到一套相應的不平等的制度安排。
風險分配不正義現象的廣泛存在,危害是極大的。任何社會的分配過程都是一個分歧、沖突和斗爭的過程,而風險分配的不均,往往會導致人類社會曠日持久的沖突甚至是人類社會自身的毀滅。原因就在于,“在發達的現代性中,財富的社會生產系統地伴隨著風險的社會生產。相應地,與短缺社會的分配相關的問題和沖突,同科技發展所產生的風險的生產、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問題和沖突相重疊”。由于財富分配的不平等,現代社會已經存在著比較嚴重的階級階層分化現象,而風險分配的不平等則將這種階級階層分化現象繼續強化。從而進一步惡化階級階層關系。因此,財富分配的不公進一步擴大了風險分配的不公,而風險分配的不公進一步惡化了財富分配的不公,兩者相互作用,就形成了一種不斷自我加強的惡性循環。
從長遠來看,由于風險的齊平化作用機制,沒有人能從這種風險分配不均結構中獲益。“或早或晚,現代化的風險同樣會沖擊那些生產它們和得益于它們的人,它們包含著一種打趴階級和民族社會模式的‘飛去來器效應’……即使是富裕和有勢的人也在所難免,它們不僅是對健康的威脅,而且是對合法性、財產和利益的威脅。與對現代化風險認知相聯系的,是生態的貶值和剝奪,它們經常而系統地與推進現代化進程的利益與財產權利相矛盾?!币簿褪钦f,“那些生產風險或從中得益的人遲早會受到風險的報應。風險在它的擴散中展示了一種社會性‘飛去來器效應’,即使是富裕和有權勢的人也不會逃脫它們。”
從短期來看,由于“針對處理、避免或補償風險的可能性和能力,在不同職業和不同教育程度的階層之間或許是不平等分配的”,所以在風險分配斗爭中,總是有輸家也有贏家。從贏家的角度看,風險可能是一樁大買賣,但是對于輸家而言,則可能在失去對風險的定義權的同時承擔更多的風險的不平等后果。同時,因為風險是經濟學家長久以來所追尋的“不可滿足的需求”,所以風險的不平等結構一旦形成,就會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的對失敗者的傷害機制,且隨著風險的不斷自我再生,這種傷害機制也會不斷自我強化,從而形成風險分配斗爭失敗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有限性和風險分配不公結構傷害能力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風險分配不公結構的損害總有超出承受者承受能力的一天,當那個時候真正到來時,一種根本性的社會沖突和社會危機就可能因此而爆發。
可見,公平正義的分配結構,不僅是社會制度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對各個階層長遠利益最好的保障。所以,我們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分配制度。實現社會財富和社會風險、收益和成本的公平分配,以防范那種最壞局面的出現。
四、風險分配正義的制度需求
分配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因為“‘社會正義’思想包含了這樣一種現實,即努力把社會分配的所有形式與正義的原則協調一致”。這種正義觀往往被認為建立在如下兩個假設的基礎之上:
“第一,社會進程至少粗略地看是受人類發現的法則支配的,因而有意識地重塑社會是有意義的;第二,存在找到足以用來重塑社會的權力淵源(通常是在政府中)的可能”⑨。第一個假設是承認一定的制度規則對人類行為的約束性,第二個假設是承認公共權力對這些制度和規則的制定和調整能力。在這兩個假設之下,正義觀一般體現為以下兩個層面:“一個體現在賞罰和功過的概念之中,另一個體現在需求和平等的概念中?!钡诙€層面所涉及的正義就是分配正義。
那么,風險的分配正義如何實現呢?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一書中認為,“社會正義原則的主要對象或首要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把主要的社會制度安排成為一種合作體系,……這些原則要在這些職責中掌管權利和義務的分派,決定社會生活中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他明確提出?!胺峙湔x的主要問題是社會體系的選擇”。這就把分配正義的討論轉化為了制度正義問題,即探討一個社會的制度應當怎樣設計,以便事情無論變得怎樣,作為結果的分配都是正義的。為此,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關于制度正義的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可以與別人的類似自由權并存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第二個原則: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钡谝粋€原則主要是規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權都是平等的。“第二個原則大概首先適用于收入和財富的分配,適用于利用權力和責任差異的組織機構或指揮系統的設計”,涉及的就是分配制度如何設計才算正義的問題。
羅爾斯所說的制度正義的實現,一方面要求制度能夠體現和保障正義的理念和原則,即制度安排要能達到對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是制度自身要有正當性,即制度本身要符合正義和社會善的基本要求,換句話說,如果一種制度是可以很好地達到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的,但是其工具理性層面更多體現為一種暴力或不合法的強制,那么這種制度同樣不被認為是正義的。
那么,有關財富分配的制度正義的實現方式是否也同樣能夠達到風險分配的制度正義呢?就第一個方面來看,財富分配的制度正義要求制度能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這就要求制度鼓勵社會成員對財富的自由追求。這對于財富的增長無疑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將其應用于風險領域的話,對風險的增長進行鼓勵顯然不是我們想要追求的目標。由此看來,如果將此直接適用于風險分配,那只能是南轅北轍。同時,它也要求任何制度改進都應該對弱者有最大的促進作用,且所有的社會機會和職務必須向所有社會成員開放。就財富分配正義而言,這可以照顧到對弱勢群體最基本利益的滿足,但是如果將此應用于風險分配領域的話,風險的平攤顯然并不是我們最為根本的追求,因為我們要的是大家都能安全無虞,而并不是大家都平等地受害。就第二個方面來看,財富分配制度正義的實現需要對制度工具理性的形式善的追求,但是在風險分配領域,這種追求的意義是不大的,因為在風險面前人們考慮更多的是如何盡快高效地實現安全,而不是如何通過自由、民主和富于尊嚴感的制度來實現安全。由此看來,財富分配制度正義的實現路徑和風險分配制度正義的追求方式存在巨大的差異。
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風險不斷被制造和生產,這就將人們的視野由財富分配領域轉向了風險分配領域,而上面所提到的關于財富分配的原則和制度安排顯然無法適應這種新形勢的需要,所以我們有必要積極探索實現風險分配制度正義的有效路徑。
五、制度正義的實現路徑
風險分配的公正與制度正義的實現存在著相關性,而制度正義的實現需要從制度理念、制度原則和制度邏輯等幾個方面分別予以考量。
(一)制度原則
本文主要是從制度正義角度來考察風險分配的公正問題,這就會涉及判斷一項制度是否正義的標準問題。本文認為這一標準主要有兩個方面,我們可以稱之為風險分配的制度正義二原則:第一個原則是節制原則,即任何關于風險分配的制度安排總要朝著減少每個社會個體風險承擔總量的目標努力。第二原則是優先原則,即任何關于風險分配的制度安排總要首先想辦法化解社會弱勢群體所承擔的風險,以提升所有社會成員的風險感知和規避能力。正是以這兩個原則為標準,我們可以判定風險分配制度正義與否。
就第一個原則而言,如果一項制度總是在鼓勵風險生成,為風險的產生創造條件,那么這項制度一定是不正義的。也就是說,正義的制度總是在促使風險盡量減少,而不正義的制度總是在促使風險不斷增加。對此可以主要從三個層面進行理解:第一個層面是風險危害程度的降低,即一項制度的建立與改進總要促使風險承受者所受傷害不斷降低。以酒駕入法為例,這一制度安排的設立與改進,使得因醉酒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發生數量較制度設立前大大減少,因此可以判定這一制度是相對正義的制度。第二個層面是風險種類的減少,即一項制度的建立與改進,總要促成相關領域風險類型的減少。在一定時空條件下,風險類型的減少就意味著人們承受風險的總量相對減少,因而有利于風險類型減少的制度也可以被認為是正義的制度。比如時代社會動員制度的強大力量,使得各種黑社會犯罪、販毒吸毒、等丑惡現象幾乎根絕,從而體現了制度對這些風險類型的“格式化”效應,其制度正義性至今仍為很多人所懷念。第三個層面是風險化解范圍的擴大,主要指的是制度不能把目光放在對少數群體所遭受風險的化解上,而應放在對絕大多數人所面臨風險的化解和緩解上。比如福利國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就使得一國之內全體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風險被較好地化解,因而可以認為這一制度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就第二個原則而言,如果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不著眼于化解弱勢群體所承擔的風險,而是把目標設定在對社會精英群體所承擔風險的化解上,那么這個制度肯定是不正義的。原因在于,社會精英群體相對而言具有更強的風險認知和風險規避能力,而社會弱勢群體由于自身在財富、權力和知識等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在風險面前顯得更為脆弱。如果制度安排總是不優先考慮弱勢群體的風險化解,社會弱勢群體就要繼續承擔相對更多的風險,那么這一制度安排就是在繼續同化而不是改善這種風險分配不公的結構,因而就顯然具有不正義性。
當然,有人可能會拿風險分配的制度原則和財富分配的制度原則進行比較。對此,需要說明的是,風險分配的制度原則和財富分配的制度原則有著本質區別。羅爾斯理解的制度正義第一原則是自由原則,它可以保障財富的增長,且符合有產者的利益,第二個原則是差別化原則,它可以保證國民待遇的普遍實現,兩個原則共同作用就為社會成員的和諧相處提供了可能。這里我們可以很明顯地感覺到羅爾斯正義觀所具有的調和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的意味,他的正義觀既想保證財富的自由增長和保障精英群體的利益,也想顧及對貧弱群體的照顧。對此,諾齊克就進行過批判,他從權利本位出發認為,應該把個人天賦人權放在最為重要的位置,羅爾斯的觀點是對精英群體個人權利的剝奪與干預。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平等,這種自然狀態的平等應該被保持,應該尊重每一個人的自由發展權。通過制度安排剝奪這部分人而去支持另一部分人,是不符合權利平等的要求的,對社會來說也是一種極大的危害,因為這樣是在打壓社會的精英群體,而鼓勵那些智能低下且不愿努力的人群,會產生大量的懶人,不利于社會的進步。德沃金則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觀論說的都是當下的情況。而沒有顧及人們今天的現實與已有基礎的關系,所以他主張一種“歷史的回溯”,認為正義問題應該考慮歷史上的情況,看到資質和資源的繼承性。諾齊克和德沃金等人對羅爾斯正義原則的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他們仍然是從財富分配正義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并沒有涉及到風險分配的正義問題。與財富領域經濟人對財富“求多”不同的是,風險分配主體對風險的追求總是“求少”,以個體的安全為最根本的取向。這種理論預設上的不同不但體現了財富分配和風險分配制度原則的差異。也決定了風險分配和財富分配制度理念的分歧。
(二)制度理念
社會財富分配的主要關注點是資源的占有不均及因此而引發的矛盾與沖突,而所謂不均指的是在資源總量有限的情況下,部分社會成員分得了過多的社會資源,另外一部分人分配的社會資源相對較少,導致了社會貧富分化現象的出現。社會資源的分配正義主要是建立正義的財富分配制度,讓社會成員對社會資源的分配具有合法性認同。風險分配的關注點則是風險的占有不均及因此而引發的矛盾與沖突,與資源分配沖突的原因是社會成員認為自己分配的資源過少不同的是,風險分配沖突的原因是社會成員認為自己分配的風險過多。如果說財富分配的制度正義主要體現的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等理念,那么風險分配的制度正義則主要體現的是安全、節制和共贏等理念。
從中國轉型時期的實際來看,部分人群不僅未能平等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反而更多地承擔了發展的成本和不良后果。針對這一不正義的分配現象,我們有必要改變發展理念,從風險分配正義的角度出發來思考和處理發展中面臨的問題與危機。為此,應進一步改革現存的財富分配制度和風險分配制度,大力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以及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不同群體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障、公民權益和發展機會,尤其是要著力建設和完善扶助弱勢群體應對風險的各種機制,加大對低收入階層的財政支持。完善包括低保、養老、失業、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弱勢群體抵御與應對風險的能力,切實把安全、節制及共贏的風險分配制度理念和平等、公正及自由等財富分配制度理念都落到實處。
(三)制度邏輯
不管是貝克筆下關于風險分配中的“倒懸結構”的非正義性,還是“飛去來器效應”之下大家同歸于盡的結局都是沒人愿意看到的。而正義的風險分配可以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實現,那么到底遵循什么樣的邏輯來運轉的制度才是正義的制度呢?
中國民間在處理人際關系時有句俗話:“要得明了,打個顛倒”,意思是在為人處事的過程中要做到大家誰也不會吃虧,只需要進行必要的角色互換就可以,這種做法其實體現了一個很重要的思維方式——換位思考。這種換位思維也可以應用于分配領域,即判斷一項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只要將制度所涉利益各方的地位和角色進行互換就可以了。如果互換之后分配的結果并沒有變化,就表明這種分配方式對待任何人都是一視同仁的,不會給誰太多,也不給誰太少,這樣大家都享受同樣的份額和同樣的機會,也就意味著公平與正義。而這恰恰與數學上的群論不謀而合,即體現的是群論中的“變后之不變”的內涵,所以這里可以把這種分配方式所體現出來的制度邏輯稱之為“換位邏輯”。
與體現“換位邏輯”的正義的制度相對應,也存在著一種體現“傾向性邏輯”的不正義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之下,風險總是被過多分配給社會中的一些群體,而較少地分配給另外一些群體。這不僅違背風險分配制度正義的基本原則,也沒有體現風險分配制度正義的基本理念。因此,應積極推動風險分配制度由“傾向性邏輯”向“換位邏輯”轉換,這是實現風險分配正義的必由之路。
憲政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
憲政制度范文6
關鍵詞: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征地制度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工業反哺農業與城鄉協調發展戰略研究”(05&ZD032)的階段性成果。本文亦受寧波市傳媒與文化產業研究基地資助。
作者簡介:申其輝(1966-),男,江西南康人,經濟學博士,南開大學經濟學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主要從事產業經濟學和媒介經濟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7)03-0106-04 收稿日期:2007-01-20
制度性因素是“三農”問題最深層的誘因。轉型時期農民的貧困主要是制度性貧困。地方政府在與中央政府的制度變遷的博弈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從核心制度的績效來看,征地制度掠奪了農民兩萬多億元的資產,已經成為農民資產流失的最大渠道,它對農民的掠奪已經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剪刀差”。地方政府道德風險造成征地制度生態環境惡化,引起社會動蕩,危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如何防范和減少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使“三農”制度變遷有利于農民,是當前的重大課題。
轉型時期的市場經濟存在各種各樣的人的道德風險問題,但這些部屬于低層次的市場交易類道德風險,其危害也多數是局部的。而真正危害既深又廣的道德風險是制度變遷中地方政府的問題,它比食業管理中的道德風險的危害要大得多。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在“三農”制度變遷中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不僅要剖析征地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還要分析“三農”制度的生態環境,并要充分考慮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理論研究才能得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議。本文即是對這種研究思路的一個嘗試。文章在系統地述評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理論的基礎上,試圖從更深層次來分析征地制度的重大缺陷,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有關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文獻回顧
信息經濟學研究的兩個核心問題是因事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因事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也譯作敗德行為)。現代經濟學意義的道德風險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監督的不完全,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他從委托人那里所得到的報酬。道德風險問題最早起源于保險行業,現在已經廣泛地延伸到現實社會中,凡是涉及到契約的各個領域都存在。由于研究道德風險的文獻眾多,根據本文的主題,以下集中綜述有關政府道德風險問題的研究。
1.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定義
本文所說的地方政府道德風險主要指一種經濟行為。地方政府產生道德風險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缺乏通常意義上的道德,而是指地方政府缺乏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委托關系?!爱斘腥速x予某個人一定的權利,那么關系就建立起來了(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轉型時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經常不一致,它們之間存在部分利益沖突,也有組織的效用函數和風險態度等的差異(Hirshleifer J.and John G.Riley,1992)。由于信息不對稱,中央很難掌握地方政府的實際行為。地方政府采取中央所無法觀測和臨督的隱藏性行動,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非為中央和農民的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動,導致了“三農”制度變遷中“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中央如果想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關鍵問題是如何獲得更多的關于地方政府的信息,并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激勵與約束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表現
地方政府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偷懶行為,如不全力以赴,或稱為努力不足,即所付出的努力不足以匹配所獲得的報酬;二是機會主義,即地方政府作出的決策足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充分考慮到中央政府及農民的利益。例如過度投資;采取守成策略,使自己處于牢固地位;牟取私利,自我交易增加自己的收益(J.Tirde,2001)等。地方政府在制度變遷中很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因為地方政府既具有雙向的功能,又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同時在與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具有信息優勢。因此,地方政府必然會利用自己的優勢,使“三農”制度變遷的路徑朝著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偏離甚至違背中央的意圖和農民的利益。
3.影響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因素
影響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因素主要有誠實履約的正常收益、道德風險行為被發現和查處的概率、貼現因子、道德風險行為的額外收益以及道德風險行為被發現后的次優收益(羅慧等,2005)。以下從信息優勢和自由裁量權兩個角度來具體分析。(1)地方政府擁有信息優勢。作為主要決策者的中央政府與作為主要執行者的地方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擁有轄區內更多的信息。地方政府更接近信息源,中央政府所需的信息大多數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如中央政府的統計、審計、財政和新聞媒介等部門所需的信息大部分來自地方政府。處于信息源地位的地方政府便能夠控制信息的流量和真實程度。在“三農”制度變遷中,地方政府與中央、農民相比,擁有更多的關于制度變遷績效的信息,中央無法及時和準確地了解“三農”制度實施的真實結果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不足造成的,還是由于地方政府所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2)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權。轉型時期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不斷增加。我國行政領域存在多級的關系,隨著行政授權層次增加,授權的模糊性也不斷增加,基層政府很難知道確切授權者。在“三農”制度變遷中,中央政府有時只規定原則性政策,而由地方政府負責制訂各種實施細則。地方政府實際上控制了許多“三農”資源,能夠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很顯然,自由裁量權也是道德風險的重要誘因。
4.主流經濟學中的政府道德風險研究
從斯蒂格利茨等經濟學家構建了信息經濟學之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核心概念成了政策討論的主要內容。在有關政府道德風險的文獻中,應該特別關注斯蒂格利茨的研究成果。榮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證明了他的理論貢獻,擔任克林頓總統的首席經濟顧問,使他深入了解政府的實際運作機制,理論與實務在他這里得到了較好的結合。斯蒂格利茨考察了政府行為問題,詳細論述了競爭和非競爭環境下的道德風險問題。早在20世紀70年代,斯蒂格利茨與阿諾特已經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下的隨意性進行了討論?!哆f增風險:定義》(1970)對風險的傳統定義進行了總結,并提出
了新的定義方法,成為論述風險問題的經典文獻?!哆f增風險:經濟影響》(1971)進一步對遞增風險的經濟影響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論述。此外,他還有與阿諾特合著的《對道德風險的基本分析》(1988)、《道德風險與非市場制度》(1991)等文獻。斯蒂格利茨和Weiss(1992)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可能同時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均衡可以是完全混同也可以是部分混同。他在《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中把信息不對稱理論應用于分析政府行為。他認為,當存在道德風險時,無差異曲線和機會集合不具有通常的凸性。風險中性的地方政府官員會根據所能獲得的長期效用來選擇是否從事道德風險活動。分權與集權理論等當代財政學理論為研究地方政府道德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分析工具,也提出了一些頗有價值的觀點。例如,有關分稅制與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研究。分稅制改革的弊端使得基層政府背負著越來越沉重的政策性負擔,這是導致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財權與事權的分配不合理降低了中央查處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問題的可能性。由于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和手段,地方政府實際上具有很大的財政自(劉尚希,2004)。在既無風險分擔機制,又沒有健全的監控手段的條件下,勢必會引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導致惡化全國財政風險狀況。
二、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對征地制度的影響
我國的征地制度已有系統的法律基礎和政策基礎。一般認為,征地的法律和政策的出發點是社會福利最大化。目前征地補償問題主要是具體制度安排和操作環節存在缺陷。我們以征地制度的內容和特征為切入點,來分析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對征地制度的影響。征地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征是:(1)征地的運作模式:征地一補償一批租;(2)征地目的和范圍。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法征用土地;(3)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根據產值數倍法,法定的補償標準最高不得超過30倍;(4)征地補償金的分配。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一般是先發到集體經濟組織中,再按一定比例分配到農戶中;(5)征地安置。目前征地制度及行為有五個顯著特征:行政性壟斷和強制性;征地和用地的隨意性及彈性都很大;行政成本低,社會成本高;一次性貨幣補償為主要方式;普遍實行低標準的補償。
1.征地制度的缺陷
征地中最核心的問題是補償標準太低。農民在征地博弈中資產流失嚴重,其自身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在分析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有兩個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一是征地制度的法律缺陷;二是對“產值倍數法”補償標準的檢討。目前征地的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除了最主要的補償標準過低外,還包括征地范圍已遠遠突破“公共利益”的界限;征地程序存在著農地轉用審批和征地審批等行政審批程序違法操作、對失地農民的公開性和參與性嚴重欠缺;征地后跟蹤檢查程序缺失,并由此導致土地征收權失控;征地補償范圍過窄;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比例不合理;安置方式單一;解決征地糾紛的機制不健全;缺失行政法律救濟的有效途徑等?!锻恋毓芾矸ā肥钦鞯刂贫润w系中的核心制度。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兩個配套法規,對征地制度進行了重要改革。政府繼續擁有獨家征地權,農地轉為非農業用地首先必須通過政府征收,使之完成從農地集體所有制向國有制的轉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得到r進一步強化。雖然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確認了保護農戶的農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原則,界定了農戶土地轉讓權,但并沒有確認和保護農地用于非農業用途時的承包經營權。在上述征地制度的缺陷中,最受質疑的是補償標準過低,即對“產值倍數法”補償標準的檢討。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具有計劃經濟時代特征;沒有考慮到土地的級差地租;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基本邏輯存在謬誤;對被征土地本身的補償標準并不能體現土地的全部價值,殘留地與相鄰土地損害賠償常被忽視;沒有重視農地的正外部性。
2.征地制度的危害
我國在解決征地補償問題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征地問題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仍令人堪憂,不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造成了許多危害。(1)它是當今社會動蕩的主要根源。違法占用土地問題占部門接待量的70%以上,征地糾紛已成為當前農民最多的領域,容易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2)它是農民資產流失最嚴重的渠道,對農民的損害大于“剪刀差”。因征地標準過低對于失地農民所造成的損害,不僅在金額上大于工農產品“剪刀差”,而且征地制度掠奪農民財富的效率也超過了“剪刀差”。20多年來,農民因土地被征至少蒙受了20000億元的損失,遠遠超過了農民因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被剝削的6000億~8000億元的水平(王海明,2003)。(3)征地補償費遠低于失地農民維持正常生活的費用。現行保障性的安置補償存在的問題很多。從實際情況看,現行征地補償標準不足以使失地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4)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造成耕地大量流失,嚴重威脅糧食安全。由于征地補償標準由各級地方政府制定,沒有真實地反映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較低的征地費用為降低出讓金提供了較大的空間。一些用地單位低價格拿到用地權之后,卻長期征而不用,致使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3.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破壞了征地制度的生態環境
“劣幣”制度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尋租,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又助長了“劣幣”制度橫行,因此陷入了惡性循環的困境?!傲訋拧敝贫炔粩嗟刈晕覐娀瑖乐仄茐牧恕叭r”制度的生態環境,影響其他制度(如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信用社等)的演變。這樣,好的制度不僅要變壞,而且要“壞”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在“三農”制度體系中生存。征地制度很不合理,但卻具有強大的生命力,這是因為有適合它生存和發展的制度生態環境。征地制度是“三農”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制度,通過對它的分析,說明了一個嚴峻的事實:“三農”制度的生態環境存在嚴重缺陷。某種制度本身有多少缺陷,并不是它能否生存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換言之,某種“三農”制度是否對農民有利,并不是它能否在“三農”中得到延續和完善的決定性因素。地方政府作為制度的主要執行者存在的道德風險極易形成畸形的偏好,它偏好“劣幣”制度,導致“三農”制度中“劣幣”制度不斷驅逐“良幣”制度。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使制度變遷的路徑發生了偏離。諾思(1991)認為,“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傲訋拧敝贫却嬖谥鴪蟪赀f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不僅導致“三農”制度體系中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三農”制度的整體含金量下降,而且破壞了“三農”制度的生態環境,導致“三農”制度體系中的優良者不能生存,妨礙“三農”制度結構的良性發展。在修改制度或新建制度過程中,好的制度不得不向“劣幣”制度效仿,使制度的含金量越來越低,鄉村陷入大面積貧困之中。這種以犧牲農
民利益為代價的制度變遷方式,使農民的貧困出現了制度性的代際傳遞。還有,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使改革的過程中形成既得利益集團,他們力求鞏固既得利益。目前的制度生態環境非但不能完善“三農”制度,反而會影響制度供給者的素質。
4.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主導征地制度變遷的方向和進程
行為經濟學認為,利益主體的偏好對其經濟決策起著決定作用。地方政府已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它會根據自己的利益偏好來影響制度變遷。補償制度的變遷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轉型時期我國的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政府利益、社會利益構成了一個結構整體。從理論上來說,政府不應該濫用行政權來偏袒少數人的利益而損害大多數人的福利,從而影響社會公平和穩定。但在實務中,政府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尤其是在現行的分權制的行政治理結構中,地方政府已經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它會理性地選擇符合自己利益的“三農”制度。在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后,各級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對行使法定的壟斷性征地權具有強烈的偏好。法律性缺陷嚴重的征地制度安排激勵了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進行強制性征地的沖動。盡管中央政府為保證實現征地政策目標可以采取選擇性激勵制度,但由于征地政策執行合約存在一定的不完全性,地方政府會因此理性地利用政策漏洞謀取自身的利益,對征地政策作出符合本地政府利益偏好的變遷。強勢的征地主體之間的合謀,虹吸了弱勢農民的利益。政府部門在非公共利益目的范圍內征地,實際上充當了經營性項目開發商的合謀者。一些地方政府以征地和販地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通過混合交易模式的上地資源運作,以地發財,利用不斷增大的“土地價格剪刀差”來掠奪更多的征地租金。這種現象不僅在經濟落后地區存在,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也存在。目前地方政府主導的征地制度變遷偏離了農民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理念,但仍還是在法律框架內運行。這說明,政治理念與法律實踐存在較大距離。農地產權的保障程度太低,不足以支持農民與實力強大的地方政府進行土地利益博弈。近10年的實踐表明,每次征地都注定了農民從一開始就是博弈的弱者。征地補償標準由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來規定,農民在法律上失去了討價還價的博弈機會。
三、治理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優化征地制度
地方政府在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安排,是一定行政區域內合法壟斷著強制力的制度安排。因此,解決農民的制度性貧困,必須從地方政府人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三農”問題都是中國最基本的問題。因“三農”問題而引起的矛盾是當今社會動蕩的主要因素,它還有擴大化的可能性。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城市化和工業化已是政府發展戰略的既定偏好,征地現象會長期存在。征地制度仍然像一根巨大的吸血管,吞吸著身體虛弱的農民血液。因此,必須盡快找到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優化征地制度的對策,營造適合“良幣”制度生存的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1.多級委托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征地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多級委托契約,這表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全國人民、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級政府、縣級政府和鄉鎮政府之間存在著一個多級委托鏈條。由于信息不對稱,各級別的人都存在道德風險。中央政府在主導征地制度變遷時,必須考慮這種特殊性,即我國政府體制是基于等級結構的多級委托關系,存在雙向道德風險。從多級委托的理論看,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根源在于行政權力的委托機制的缺陷,使得道德風險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規制激勵理論認為,防范地方政府道德風險的關鍵在于能否設計出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使地方政府行為符合中央和農民的利益。由于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利益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不對稱等各種原因,征地制度變遷中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道德風險問題,對它的激勵與約束也就成為焦點問題。中央在構建多級委托下的激勵機制時,著重點應是讓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費者(農民)享有更多的權力,同時壯大農民尤其是農民工的博弈能力。
2.給予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費者(農民)更多的權力
目前對地方政府道德風險沒有形成有效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中國農民處于散沙化狀態,對地方政府缺乏約束力;而中央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和懲罰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橡皮圖章”的人大式權力制衡更是極其有限。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在不斷擴大,機會主義行為就右能不斷地損害農民的利益。因此,要在體制內的權力系統之外尋求監督者,引入公眾參與機制。直接的監督、平等的監督和聲譽都對防范道德風險起著重要作用。農民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屬于直接監督。農民參與監督地方政府有很多比較優勢。農民作為鄉村利益的最密切相關者,更有動力和能力去監督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
各種征地制度是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征地制度的主要消費者是農民。福利經濟學認為,政府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基本職能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豪斯曼(Jerry.A.Haus-man,2002)認為,消費者利益應該是政府政策的目標。市場化改革是中央政府的偏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效用函數目標應該是在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前提下追求政府效用最大化。在市場經濟中,消費者總是對的。在征地制度變遷中,中央政府的職能是保護農民的利益。地方政府會設法使征地制度的變遷符合自己的利益偏好。長期以來,征地制度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執行的,而不論農民是否愿意接受和消費。如果讓農民分享更多的權力,就有利于約束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
3.農民工力量的壯大是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