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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說明報告范文1
一、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鎮政府分管安全副鎮長任組長,鎮政府職能部門安全辦主任、基建辦主任、社事辦主任榮、社區辦主任、招商辦副主任、人口辦常務副主任、派出所所長、新鎮派出所所長任副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專項整治辦公室設在鎮安全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建立動態臺帳、情況匯總及總結。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任組長,安全干部任副組長,建立一支專業隊伍,實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專項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在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要求,在全鎮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各部門(行業領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以屬地化管理和條塊結合為原則,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要加強組織和領導,明確分工和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扎實推進。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行動,全面排查和治理隱患,突出抓好隱患整改工作,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切實消除事故隱患。要繼續深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促進本鎮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
三、職責分工和重點內容
(一)職責分工
1、生產安全。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建材、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及其生產、經營、使用、儲運等各類重要設備設施。
責任(牽頭)部門:鎮安全辦。協辦單位:鎮經管辦、派出所、新鎮派出所。
2、特種設備。主要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責任(牽頭)部門:鎮安全辦。
3、燃氣安全。主要包括:燃氣管道運營設備設施及違章占壓整治,供氣運營企業及防范一氧化碳中毒等。
責任(牽頭)部門:鎮安全辦。
4、環境保護。主要包括:沿江、沿河化工企業及易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及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責任(牽頭)部門:鎮安全辦。協辦單位:鎮水務站、鎮經管辦。
5、建筑施工。主要包括:“世博”工程設施建設、重大市政工程建設、軌道交通建設、橋隧工程建設、水務建設等各類建筑施工工地及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堤防、水閘、排水設施、防汛設施等各類重要設備設施。
責任(牽頭)部門:鎮基建辦。協辦單位:鎮水務站、鎮經管辦、鎮城管所。
6、交通運輸、城市綠化。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水運等行業(領域)站點、橋梁、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城市綠化建設等。
責任(牽頭)部門:鎮城管所。協辦單位:鎮安全辦、鎮水務站。
7、人員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主要包括: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游覽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責任(牽頭)部門:派出所、新鎮派出所。協辦單位:鎮經管辦、鎮社事辦、鎮文化站。
(二)排查治理內容
各責任(牽頭)部門要結合國務院各相關部門下發的指導意見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貫徹執行及責任制建立與落實情況;二是重要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三是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四是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重點環節、部位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五是事故報告、處理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六是教育培訓情況,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等情況;七是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和維護情況;八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執行情況;九是道路設計、建設、維護及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情況;十是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暴雪、雷電等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情況等。
同時,鎮安全辦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責任單位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貫徹執行國務院、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隱患治理年”的各項工作落實情況;二是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情況;三是檢查各類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情況;四是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五是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落實;六是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許可制度實施情況;七是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八是全國“兩會”、汛期、“奧運會”等重要時段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點時段主要工作
第一時段(3月至4月):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召開隱患排查治理動員會議,落實責任,明確任務。各責任單位要抓緊整改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凡能夠在短期內完成整改的,務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暫時難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并加強監控。
第二時段(5月至9月):圍繞汛期和北京奧運會安全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針對汛期臺風、暴雨增多的特點,加強對防汛設施、病險堤防、地下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建筑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戶外廣告燈箱、玻璃幕墻等作為排查治理的重點,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項措施,嚴防引發事故災難。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險加固進度,確保汛期到來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的,要加強監測,制定預案。
2、以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運輸、特種設備等夏季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為重點,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加大對易引發事故重大隱患的治理力度?;S、加油站、危險物品運輸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載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強對本鎮體育場館、設施設備以及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點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和整改,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三時段(1O月至12月):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搶工期現象增多和冬季雨、霧、冰、雪天氣多發的特點,深入推進隱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堅決查處生產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三超”行為,嚴格商場超市、賓館飯店、車站碼頭、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管理,堅決防止火災及擁擠踩踏事故等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加強對本鎮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加大打擊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等的力度,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儲存和廢棄物處置等環節的安全監管,防止中毒、泄漏、爆炸事故的發生。
2、指導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冬季安全生產工作,認真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防一氧化碳中毒,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霧、防碰撞等措施。
3、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健全企業、政府兩個層面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經?;?/p>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要充分認清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形勢,切實提高對開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把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作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年北京奧運會保衛和維護我鎮社會穩定的重大任務,抓緊、抓實、抓好,確保專項治理扎實開展。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和各責任(牽頭)部門擬定的工作方案和動員部署情況,于3月30日前報鎮政府辦公室。
(二)加強宣傳,廣泛發動。要充分利用媒體,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職工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全面認真細致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
(三)突出“四個重點”,全面排查治理各類隱患。一是去年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排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隱患;二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三是安全管理基礎薄弱,近兩年來事故多發、易發的重點企業;四是全國“兩會”、汛期、“奧運會”期間、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
(四)堅持“三個全程”,強化監督檢查。各村、居委、鎮直屬公司和各責任(牽頭)部門要加強對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對集中排查出的突出問題,要實施“全程跟蹤”,督促企業加大投入、落實責任,標本兼治,確保隱患整改到位;對隱患治理,要實施“全程指導”,嚴格督促整改,對整改確有困難的,要及時、主動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確保隱患治理工作順利開展;對隱患整改,要實施“全程督查”,做到隱患不整改不放過、隱患整改不達標不放過,并加大“回頭看”力度,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提請有關部門予以關閉、取締。
(五)做好“四個結合”,夯實雙基工作。一是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年度工作結合起來;二是堅持與檢查落實政府責任結合起來;三是堅持與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建立長效機制結合起來;四是堅持與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和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結合起來。
安全生產說明報告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亦稱商品)混凝土,是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出售給用戶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縣住建局負責對本縣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散裝辦)負責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業務。
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經市住建局、省住建廳進行資質審查,并按資質條件申領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要根據建筑市場的需求和方便供應的原則而設立,未經許可不得設立。
第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應針對各種不同用途的預拌混凝土,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由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達不到質量要求,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工程設計單位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并標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和數量。
第七條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定期檢測和隨機抽檢以及建筑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要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建設工程有關定額指標,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銷售價格的調控和監管。根據成本變動適時調整預拌混凝土最高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含各縣區)同類產品的最高銷售單價。
第九條以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在縣轄區范圍內的民用建筑、公路、工廠、水利、碼頭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村民自建自用三層以下低層住宅除外);
(二)上述區域外的混凝土使用總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構筑物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的項目,在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后,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散裝辦核實后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上述情形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向縣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申請報告;
2、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施工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縣散裝辦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停工整改,并依法對該工程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等有關人員作出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停止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處罰或在資質年審時給予扣分的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監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切實加強質量管理,重視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提高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十三條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必須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款并已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協議),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以辦理報建手續,并于開工后定期向縣散裝辦報送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與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所簽訂的供需合同(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供需合同條款,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提供預拌混凝土。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縣住建局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進入城區的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按規定完善車輛報批手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并采取相應的滲漏措施,不得對周邊及沿線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每次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