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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水源的研究報告范文1
關鍵詞:人飲供水工程;給水工程;輸水工程;給水凈化站;配水工程
1 工程概況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建[2007]524號文《關于下達2007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項目支出預算的通知》的要求,受開縣國土局委托,設計院多次深入現場踏勘和調查訪問,在落實水源資料的基礎上,為了節省工程投資,減輕礦區居民經濟負擔,提出利用泉井作為礦區人飲工程供水水源的方案,并于2008年8月編制了《重慶市開縣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2007年度人飲供水工程實施方案》。
2 編制原則
2.1 保證供水水源的可靠性
本次實施方案在對供水水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居民的分布情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的原則進行編制。設計從64個泉井中選擇的26個泉井作為永久供水水源,流量比較穩定,水源基本可靠,根據《重慶市鄉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并參照開縣已建成的村鎮集中供水的用水標準,經計算,選擇的26個泉井可解決礦區年華、紅旗、群和、雙河、長坪等5個村居民3883人的飲水問題。
2.2 保證飲水安全
為了確保礦區居民的飲水安全,根據重慶市開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礦區泉井水源水質的檢驗報告,興建17座凈化站,并根據水源水質采取水處理工藝,經處理后達到國家飲用水的標準,通過自流送達用戶。
3 項目實施方案
3.1 礦區居民飲水現狀
由于礦區特殊的地形、地貌及地質條件,礦區飲水困難總人口5,268人,由于水質極差,長年有痢疾、紅眼病、腸炎等多種疾病蔓延,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的身心健康。
3.2 設計規模
3.2.1 供水范圍
綜合考慮礦區行政區劃、飲水安全問題類型及分布、經濟條件、水資源條件、地形條件等因素,本工程設計選擇地表泉井水作為供水水源,在礦區范圍內共新建17座凈水站,解決礦區范圍內5個村受地質環境破壞而造成的部分居民飲水困難和飲水安全問題。
3.2.2 供水人口
根據2007年7月《重慶市開縣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重慶市開縣煤礦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報告》確定的原則,開縣煤礦礦區飲水困難人數共5,268人,本次設計供水人數為3,883人。
3.2.3 用水指標確定
經實地調查分析,并結合開縣已建成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標準,參照《重慶市鄉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DB50/T30-2000),綜合考慮后確定為:居民生活最高日用水量70L/人.d,家禽最高日用水量為:0.5L/只.d,豬30L/頭.d。
3.2.4 用水量計算及設計規模
供水規模根據當地實際用水需求列項,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飼養畜禽用水量、庭院用水量、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等,按照最高日用水量進行計算。
1)生活用水量Q1
2)飼養畜禽用水量Q2
3)庭院用水量Q3:按生活用水量的15%計;
4)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Q4:按1-3項用水量的10%計。
5)總用水量: Q1+Q2+Q3+Q4。
6)設計用水量:按總用水量的(1+8%)計。
根據礦區水源和居民的分布情況,設計擬建凈水站17個,各系統計算用水量詳見表1。
清水池的設計規模按照一天用水量確定,各凈水站清水池的容積分別為1#、2#、4#、7#、8#、9#、10#、15#為20m3;3#、5#、6#、12#、13#、14#、17#為50m3;11#、16#為100m3。
3.3 設計供水要求
3.3.1 供水水源水質情況良好、便于衛生防護。經現場實地調查,原水水質經衛生防疫部門化驗,其結果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要求,經凈化消毒處理后,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的要求。
3.3.2 供水水質和水壓目標
1)水質目標:處理后水質指標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
2)水壓目標:本工程服務范圍內的供水水壓按不小于0.10Mpa考慮,管網末梢壓力不小于0.15Mpa。
3.4 給水處理工藝
從水源出來的水,利用地形高差,自流輸送到凈水站,進行給水處理。各座凈水站的水源為地下泉水,濁度一般不大于25NTU,水質穩定,采用的處理工藝 為:原水重力式無閥濾池清水池用戶。
3.5 取水工程
綜合考慮地形因素,將取水口設在出露的泉井水附近,將水引至凈化站進行凈化消毒處理。
取水水源點26個,水源點水池蓋板采用100mm厚鋼筋混凝土,底板采用150mm厚素混凝土,池壁為240mm厚磚砌體(采用M10水泥砂漿,Mu10頁巖實心磚)。水源點水池長2.4m,寬2.4m,水池深1.0m。
3.6 輸水工程
本工程設計采用管道自流輸水,采用DN15-DN50
的鋼塑復合管作為原水輸水干管,根據取水口至凈化站的距離,輸水管水力計算公式如下:
沿程水頭損失h沿=i×管段長度
式中,i-水力坡度,i=0.00107v2/d1.3
局部水頭損失h局按沿程水頭損失的10%進行計算。
管道安裝時,每隔200m設置伸縮節,在低洼地帶必須設置泄水閥。
3.7 凈水站
3.7.1 站址選擇
關于水源的研究報告范文2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農民群眾基本生活質量提高,事關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事關農村小康社會建設,事關和諧社會推進,是一項意義深遠關系重大的任務。為了讓全縣農村群眾盡早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根據市政府長政發[2007]79號文件精神,決定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在一至兩年時間里全面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部解決全縣4.2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
一、指導思想、實施辦法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以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為目標,采取綜合措施,全面提高農村飲水質量標準,改善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社會主義新農村基礎設施水平。
實施辦法;根據市政府統一安排,在全省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作要求總體框架內,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市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借款人統貸統還。國家、省今后下達的飲水資金和市、縣配套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齊,水利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并負責建后管理。
目標任務:力爭今明兩年解決全縣4.2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飲水水質、水量、取水距離和用水保證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工程設施達到國家有關行業建設標準,盡可能實現村村通自來水,努力使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80%以上。此項工作是縣委、縣政府在農村實施的一項重點工作,各鄉鎮黨委,鄉鎮政府要將其作為農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確保圓滿完成。
二、工作原則
(一)基本依據和解決范圍。按照全市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總體要求,以《山西省長治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本依據和解決范圍,按照“穩定解決、因地制宜、注意效益、建管并重”的工作原則,根據農村供水特點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全面實施。各鄉鎮要根據已解決情況做好規劃效益的平衡和調整,把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好。
(二)部門職責與協調配合。此次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水利部門是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主體,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程驗收及運行管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是主要責任單位,要認真做好資金調配、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的前期、中期、后期全程配合;縣衛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環保局是行業監管單位,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縣監委、縣審計局是紀律監督單位,從開始就要介入監管,直至工程完成;各新聞媒體要開辟專欄,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在鄉村要采取墻報、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宣傳;社會團體、機構組織要積極參與、支持,為全面解決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多做貢獻。
(三)工程建設方案與基本要求??h水利局要根據規劃內村莊飲水實際情況,以及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狀況,合理選擇工程方案。對于淺層地下水受破壞或威脅的地區和水質不達標、水源水量不足的地區,要盡可能建設集中供水工程;人口居住分散,經濟條件較差的村莊可采取建設集中供水點的方式;對于水源有保障的單村,要全部建設規范的自來水供水工程;現有集中供水工程應盡可能實施延伸配套工程;對于水源條件很差或不具備供水條件的山區村莊,仍需建設必要的雨水集蓄工程,但必須建設達標的人工徑流,同時要提倡蓄水工程實施簡易自來水入戶。各類供水工程都要盡可能實行自來水入戶,經濟條件好的村、戶還可以入廚、入廁。
(四)飲水安全工程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在解決規劃內人口飲水安全的同時,對沒有通自來水的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要優先解決自來水入戶,但要與村內街道硬化及排水系統建設統籌考慮。
三、前期工作
縣水利局要認真做好各類飲水工程的前期工作,飲水水源要提前進行論證,工程建設方案確定后要及時進行勘測設計。凡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要有擴大初步設計,報省水利部門審查批復;50—100萬元的工程要有初步設計,報市水利部門審查批復;50萬元以下的工程要有簡要工程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審查批復。
每項工程在開工建設之前,必須要落實項目法人,落實工程所有權、管理主體、管理方式,落實縣級領導分片包工責任制,每個項目都要明確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實施工程質量責任制、安全工程項目分布掛圖,建立完整的文檔資料管理機制。
鄉(鎮)政府及村委會要積極協調工程占地,一般單村工程由村集體調整解決,集中供水工程由鄉(鎮)政府負責按政策解決,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開采深層地下水,要及時履行審批程序,辦理取水許可證,各有關部門要主動為農村飲水工程提供優質服務。
四、工程建設要求
(一)工程建設標準
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0)和《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40升;人力取水距離保證在水平800米和垂直80米以內,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供水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0%。供水方式盡可能采用全天24小時供水。
全縣統一建設標準。有條件的村要盡可能采用水表集裝,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管理技術和設備。各類供水工程的建筑工程、機電設備安裝、管網鋪設都必須符合行業建設規范要求。所的工程都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優良率達到80%以上,要建設一批精品工程。
(二)施工總體安排
全部工程項目無設計批復不能開工??h水利局根據市里下達的工程建設計劃做好開工前施工隊伍、材料集中采購招投標,委托監理等準備工作,在要求程序完成后即刻開工。今年要求充分利用有效時間,集中完成工程水源樞紐工程,今冬明春集中力量開展輸配水工程,要搶抓施工時機,確保工程進度。2008年全面完成建設任務,2009年完成總體驗收。
(三)工程施工管理
嚴抓施工管理,落實管理責任。全面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制。凡符合《山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施工單位和主要材料設備要通過招投標確定,要精心選擇簽訂相關合同,主要工程材料要由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購買。要加強對工程材料的管理,實行倉儲的要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實行現場供貨的要落實收發驗各個環節制度,做到手續完備、責任明確。工程無論大小,縣水利局都要選派技術人員包點、包片、包工程,落實工程進度、質量、管理等各方面責任制??偼顿Y50萬元以上的工程都要委托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或巡回流動監理。
工程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長治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長治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監督檢查辦法”執行,要積極采取政府督查、人大政協視察、新聞媒體監督等辦法,采取公示、排隊、獎勵等措施,督促各地搞好工程建設。所的項目要實行現場驗收制度,縣水利局要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定期檢查,分段進行現場驗收,尤其對隱蔽工程,要堅持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一工序,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對小型、微型工程和入戶工程,項目驗收后必須有受益農戶或村民代表簽字。縣、鄉兩級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復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返工或完善,直到符合質量標準。驗收結束后,縣領導組要對驗收結果統一進行審核,并在全縣范圍內進行通報。要通過嚴把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確保建一處,成一處,受益一處。
五、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加快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領導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水利、發改、財政、農業、監察、審計、衛生、國土、環保等部門為成員,領導組全面領導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工作,各鄉(鎮)也要有相應的領導機構,鄉(鎮)長負總責??h領導組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制,包縣、包工程責任人要深入一線檢查指導,掌握工程情況,負責協調、監督,確保工程順利完成。各級都要落實目標責任制,明確激勵機制、獎懲制度,確保領導有力,措施得當。
六、資金籌集與管理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公益性事業,各級政府要按照城鄉統籌的科學發展觀要求,通過公共財政增加投入,扶持引導,確保工程所需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受益農戶也要在負擔能力允許的范圍內,承擔一定的投勞投資責任。
根據《山西省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人均估算投資410元(不包括入戶部分,下同),省安排投資人均200元,市級財政配套資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資的10%,縣級財政配套資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資的20%,其余由鄉村和群眾自籌解決。解決全縣4.2萬多人的飲水安全問題,估算總投資1850萬元,爭取省以上投資約為844萬元,市級配套84萬元,縣級配套169萬元,鄉村群眾自籌753萬元。為解決省以上投資到位晚的問題,市政府決定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1.17億元。按照80%自來水入戶要求,入戶投資約需480-600萬元。為了全面提高我縣自來水入戶率,我縣積極出臺扶持鼓勵政策,對自來水入戶工程戶補100??h政府在積極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時,還要動員受益群眾投工投勞,鼓勵社會資金入股辦水,發動社會各界捐款捐物,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報帳制,縣水利局設立飲水安全專戶,專帳管理,??顚S茫y一管理,統一開支,并實行財務公開,杜絕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在實際支付中,要求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報告、財務決算及質量監測報告,由縣水利局驗收后方能支付。由村集體組織實施和小型工程,實行先干后補辦法,各受益村在完成計劃工程建設內容并由縣水利局驗收后,憑結算單據付款,保證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實施全程跟蹤監管,確保資金安全、人員安全,工程安全。單項工程竣工后,審計部門要對資金使用及時進行審計,必要時要進行階段審計。
七、工程運行管理
(一)明晰產權,落實主體。飲水安全工程要始終堅持“建管并重”和“管理從建設開始、改制從產權入手”的原則。要按照《山西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長治市實施《山西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細則”,落實工程的運行管理主體,要把產權及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落到實處,做到產權明晰,責任主體明確,有人管,有人用。要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及時進行確權定界,辦理相關產權手續。
(二)合理確定水價。農村飲水工程水價要依法納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范圍,實行政府定價。水價制定要在嚴格審核供水成本費用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廣大農民群眾的實際承受能力。對貧困地區供水工程成本水價高于群眾承受能力的,縣政府要提供財政補貼,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為農村供水工程劃撥“養站田”“養站山”等更新改造基地,為供水單位發展多種經營提供便利條件,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永續利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價格,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關于規范農村飲水解困工程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商字[2004]398號)執行。
(三)推行民主管理。按照省水利廳和省民政廳“關于加快農民飲水戶協會”,落實“議事會制度”,真正讓農民用水戶參與進來,切實加強對工程運行管理的有效監督。
關于水源的研究報告范文3
危機則是改革的契機。在人類應對挑戰、對付危機的各種行為中,制度的確立與改進最具有根本性,它的作用就在于節約成本,降低不確定性。制度是人類成功應對挑戰的結果,又是成功迎接進一步挑戰的先決條件。響應水危機的行為調整,既需要工程建設、更需要制度建設。過去我們應對水危機是以工程建設為中心,建設了大量水利工程和調水工程,但是資源供給總是趕不上人類的需求,水危機反而越來越突出,這表明開源的水利工程建設只能治標,節水的制度建設才是響應水危機的治本之策。中國的治水模式必須從過度依賴工程建設擴大供給為主轉向制度建設激勵節水,從單一的硬件建設(如水利設備、基礎設施)轉向軟件建設(如制度、法制、民主、R&D、能力建設)和硬件協調發展,政府水利主管部門主要職能從工程投資優先轉向制度建設、公共服務、社會管理。
1998年發生特大洪水之后,我國進入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時期,過去五年中央水利基建投資總額達1786億元,是1949年到1997年水利基建投資總額的2.36倍。國家共發行國債6600多億元,其中用于水利建設1258億元,約占五分之一。為了應對嚴峻的水危機,大幅度增加水利投資是必要的,但同時也需要相應加大制度建設的力度。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建設必須伴隨大規模的制度建設,否則不僅不能保證大量工程發揮預期效益,而且隨著工程效益的迅速衰減,可能會將我們的水問題拖入更加復雜的境地。
節水型社會建設最能夠反映對治水模式轉型的要求。我們認為,未來20年中國非常有必要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也是中國解決水問題的根本出路。節水型社會包含三重相互聯系的特征,微觀上資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觀上資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觀上水資源利用的可持續。建立節水型社會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核心是通過大規模的制度建設,降低水治理的各種成本,建立促進節水和精心用水管水的激勵機制。建設節水型社會要比調水工程經濟成本低得多,社會收益高得多,這正是制度建設最主要的節約作用。
節水型社會的建立,是一個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誘致性制度變遷為輔的過程,不僅需要水利部門發揮重要作用,更需要各級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目前水利部組織的節水型社會試點工作已經取得初步經驗,我們建議優先在西北和華北缺水地區推廣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經驗,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向全國推廣。
【內容提要】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與用水嚴重浪費的現象普遍共存,建設節水型社會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未來20年中國需要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這是中國應對水危機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節水型社會建設,是水利部門的一項基本任務,同時應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別應成為華北和西北地區各級地方政府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什么是節水型社會?如何建設節水型社會?建成什么樣的節水型社會?這是新世紀中國治水面臨的重大課題。西北黑河流域中游的張掖地區是我國第一個節水型社會試點,提供了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制度實踐。近期作者兩次赴張掖實地調研,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對張掖的試點經驗進行理論總結,嘗試概括節水型社會的特征、實現途徑和運行機制,使其有更大范圍的指導意義。
節水型社會是水資源集約高效利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包含三重相互聯系的特征:微觀上資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觀上資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觀上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節水型社會體現了人類發展的現念,代表著高度的社會文明,也是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我國現狀用水效率普遍不高,用水效益更為低下,部分地區已經超過水資源承載能力,建設節水型社會的任務有很強的緊迫性和艱巨性。
建立節水型社會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核心是大規模的制度建設。張掖的實踐證明,水權理論為節水型社會建設提供了現實可行的制度框架。實施水權管理是從傳統用水粗放型社會走向節水型社會的具體途徑,內容包括:(1)落實和強化宏觀上的總量控制;(2)根據總量約束制定發展戰略和調整經濟布局;(3)將總量指標逐級向下分配,明確各用水單元的權利和義務;(4)建設計量和監控等支撐水權制度運行的硬件基礎設施;(5)建立用水者協會等水權管理的軟件基礎設施。建立水權制度,實施水權管理,是一項嶄新的事業,要在實踐中探索和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和完善。
有效的運行機制是建設節水型社會的關鍵。張掖的實踐表明,建立有效的節水型社會運行機制,要正確處理水資源利用和管理中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關系,建立三者有機結合的新型水治理結構;重塑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政府調控下迅速擴大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重新審視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在政府引導下逐步引入全社會的廣泛參與。有效的節水型社會運行機制要求政府運作方式經歷“四個轉變”:從分割管理轉向統一管理;從工程建管轉向宏觀調控;從排斥市場轉向市場友好;從封閉決策轉向參與透明。
建設節水型社會要求治水模式的轉型。我國的治水模式必須從過度依賴工程建設轉向制度建設,從硬件建設為主轉向軟件建設和硬件建設協調發展,從工程投資優先轉向制度投資優先。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中國治水迎來繼建國初期以來的第二個投資,水利部提出了從工程水利轉向資源水利的治水新思路,并以此指導大規模的水利工程建設。資源水利重視資源管理,核心是制度建設,它的提出標志著中國治水開始從大規模的工程建設走向大規模的制度建設。中國人民在過去50年的治水實踐中建設了高度的工程文明,同樣有能力在未來50年建設高度的制度文明。
一、中國水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中國目前在以最稀缺的水資源和最脆弱的水生態環境,支撐著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人口,負擔著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人類活動,使我們面臨著歷史上極為嚴峻的水危機。中國在未來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以及未來50年邁向中等收入國家的道路上,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污染將長期是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瓶頸。中國的水危機已經引起世界范圍的廣泛關注。美國蘭德公司提出影響中國經濟增長可持續性的瓶頸之一就是缺水和污染,它們對增長率的負面影響達到1.5-1.9%,高于能源價格上漲和外商投資下降的影響?!ECD的中國研究報告認為,水的低質量和低效率構成中國發展的重大挑戰。
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與用水嚴重浪費的現象普遍共存,建設節水型社會已經成為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2001年初,由43位院士和300名專家提交的《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報告》認為,解決我國水的問題,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確立節流優先、治污為本、多渠道開源的指導原則。國家“十五”計劃綱要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節水型社會。2002年8月修訂的新水法規定,要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中國應對水危機需要綜合戰略,關鍵是建立節水型社會。黃淮海流域是中國水短缺最為嚴重的地區,根據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研究報告,如果黃淮海地區水管理能夠達到歐洲發達國家的水平,并在減少廢物排放及廢水集中處理方面投資,節水潛力達到500-800億M3,不僅完全能夠彌補北方需水量的不足,而且將大大改善中國的水環境。南水北調工程建成通水后,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北方缺水,而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北方的用水效率和控制污染,將有25-40%的調水量被浪費。南水北調工程要發揮預期效益,避免“大調水、大污染、大浪費”,關鍵在于北方能否全面建立節水型社會。
節水是中國應對水危機的最有效途徑,節水導向的戰略適用于整個中國,不僅適用于缺水北方,也同樣適用于豐水的南方。節水不僅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緩解資源供給壓力,而且可以減少污水排放、降低供水投資。據《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報告》預測,我國2010年供水設施單位投資約8元/M3,污水處理約為10元/M3,而節水僅需3元/M3。相對于調水和治污,節水不僅成本較低,而且有很高的生態環境正外部性。節水等于減污,在主要受水質型缺水困擾的南方,也有很強的節水需求。特別是南方很多省份工業化水平和城市化速度大大高于北方,城市水源不足和水質問題十分突出,面臨不亞于北方的節水壓力。因此,不論水資源短缺的地區,還是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不論枯水年,還是豐水年,不論農業還是工業,都有必要節約用水和高效用水??梢哉J為,全面建立節水機制、全面實施節水戰略、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是解決中國缺水和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
什么是節水型社會?如何建設節水型社會?建成什么樣的節水型社會?這是新世紀中國治水面臨的重大課題。為了探索節水型社會的實踐經驗,從去年開始,水利部選擇甘肅張掖、遼寧大連、四川綿陽等地區進行節水型社會試點。張掖市是2002年3月水利部確定的全國第一個節水型社會的試點,也是我國首次開展的區域性綜合節水示范項目,已經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張掖的試點工作對于我們認識節水型社會有重要參考價值,2003年8月,我們兩次赴張掖實地考察,回京后充分吸收和借鑒已有研究成果,嘗試對張掖經驗做初步的理論總結。
二、節水型社會的三重特征:效率、效益和可持續
關于水源的研究報告范文4
一、有毒化學污染物釋義
據有關資料表明:人類腫瘤病60%以上與環境污染直接有關,與化學污染物有關的腫瘤至少占 90% 以上。目前的環境中的化學污染物有飲用水、空氣或者進入食物鏈中的重金屬和農藥殘留物,養殖產品中的抗生素、催生素殘留物,另外使用不當或不科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防腐劑等,都可以成為人類的致病因素,能誘發癌癥和神經性疾病等多種病癥。更為可怕是被稱作“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 )的許多毒害性有機化學物,它們在自然條件下很難降解、風化,具有低濃度、高毒性、半揮發性、能在空氣、水和遷徙物中長期殘留或遠距離遷移的特點,能夠在遠離排放源的地方沉淀并蓄積起來,進而來損害人體和生物體的內分泌系統,使免疫功能降低或者使之失調,進而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并會對環境造成難以修復的破壞。
二、世界各國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管理情況
二十世紀中期,西方工業化國家發生舉世聞名的“公害”事件,事件發生后歐、美、日等經濟發達國家對毒害性化學污染物進行了長時間大量研究,并為之付出了眾多生命的代價,進而制定了一系列環境控制標準和法規。一是美國在上世紀 70 年代中期就在《清潔水法》中公布了 129 種優先監測和嚴格控制的“優先污染物”。其中,毒害性有機污染物 114 種、重金屬等毒害性無機污染物 15 種。隨后的1984 年美國環境保護部門為了強化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管理,把“有毒化學物質污染與公眾健康問題”列在美國幾大環境問題之首,作為重中之重的課題進行研究。二是歐共體1975年提出《關于水質目標排放標準》的技術要求,并且列出了污染物的名單,同時要求各成員國根據此報告,結合本國實際情況規定有毒污染物的控制名單。三是日本環境廳從上世紀70年代初開始,就有目的的組織了全國性的化學品環境安全性綜合調查,并于1986 年公布了 600 種有毒化學品環境普查的結果,并規定每年將“有毒化學品污染及其防治對策”作為環境白皮書進行編報,從而對化學物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已經制度化。
三、世界各國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達成的共識
目前,工業化學品、殺蟲劑在生活、生產領域的廣泛使用、以及在工業生產和燃燒過程副產品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 )與日增多,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越來越明顯,過去不曾出現過的疾病也與日俱增,這引起了世界衛生和環保組織的關注。從1995年開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就著手組織對12 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進行國際調研評估,1996年環境規劃署根據評估的結果開展了各國政府間的討論和談判。最終認定有機氯農藥8 種(即滴滴涕、毒殺芬、滅蟻靈、氯丹、七氯、艾氏劑和異狄氏劑)和工業化學品 2 種(即二惡英和呋喃)為有毒化學污染物。
1999年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相繼在肉、蛋、牛奶中查出被“二惡英”污染的事件(后經研究發現由于在動物飼料加工過程中使用了被二惡英污染的脂肪所致發生的)以及其后的“污染雞”事件,這些污染事件曾引發了全球消費者的恐慌,對比、德、法、荷等國的畜牧業市場是一個很大的打擊,致使這些國家的畜牧業經濟損失達數十億歐元,該事件的發生讓全世界普通公眾第一次知道“二惡英”這個名詞,對國際社會就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警示。緊接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2001年1月在瑞典召開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會議,并發表《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公約提出各締約國將采取一致行動,首先消除這 12 種對人類健康和自然環境特別有害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并且說明所控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 )清單是開放性的,將來隨時可以根據公約規定的篩選各標準對清單進行修改。
四、國內有毒化學污染物的現狀及原因
雖然世界各國都在對有毒化學污染物進行監管,但是由于措施、力度的問題,直到今天化學品引發突發性環境事件近年來呈明顯上升趨勢,其背后有多方面原因。
1、化學品需求有市場。一是隨著經濟增長,對化學品的需求急劇增加;二是政府為了地方經濟對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致使一些污染項目重復建設而不記后果。
2、小化工企業的陣地轉移。我們知道小化工企業由于人財物力的投入不足,加上技術水平落后,致使這些企業制造污染。另外一些小化工廠在沿海遭禁止后,馬上改頭換面轉移被招商迫切的中西部地區,進而就人身健康等造成污染。
3、企業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落實不力,職能部門只服從于地方的經濟建設,監管執法不到位、管理技術和科研能力薄弱也是造成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重要原因。
五、國內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可持續管理
1、我國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研究。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與化學品產業界之間旨在實施化學品風險評價與風險管理的自愿協議(Voluntary Agreement, 簡稱VAs)在發達國家廣泛開展,成為各國實施化學品環境管理政策的一項重要手段雖然我國是《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首批簽約國(2001 年5月簽約)。但是,真正對毒害有機污染物的環境科學研究的起步卻較晚,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只有少數科研院所和高校于才接觸并進行基礎性研究。
2、近期國家環保部將進行有毒化學品進行專項管理。一是針對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集中區域,所有生產有毒化學品有污染物的企業,展開一次環境管理專項檢查,并將重點檢查江河湖泊沿岸、沿海地區、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二是將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
六、對有毒化學污染物的可持續管理建議
一是本著就地處置的原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就有毒化學污染物建立回收統一協調機制。二是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建立可行的可持續管理保險金或抵押金制度,并以此來推動廢物處置產業化發展。三是結合《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實施以來,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步伐得以加快,但建設進度還是滯后于預期目標和現實需求。四是在地方財政預算中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專項資金。五是讓公眾充分認識到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力是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力措施。六是培養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和專項技術人才,全面提升我國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的環境管理能力。七是摸清家底,對污染源信息不掌握等問題也必須及早解決,細化管理程序和標準,加大法規執行力和效果。八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力量,加強培訓,增加企業責任感,提升企業的大局意識和社會道德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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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水文學(GeographicalHydrology)與水文地理學(Hydro-geography)均屬水文研究的地理學方向,與直接服務于水利工程的工程水文學有所不同。但研究的對象是一致的。50年代受原蘇聯學術界的影響,促進了我國區域水文的研究,并且形成了水文地理學的主題。俄語中的水文地理(гидротафия)與英語中的Hydrography涵義相同。后者于16世紀在歐洲用于水道(河、海)測量制圖的描述[1,2],在中譯書刊中有人譯為“水象學”。水利工程專業人員把水文地理作為水利的自然條件來看待,例如,地質、地貌、氣候、植被、土壤等等背景,實際上是自然地理因素的特征描述。這里看不出對于水文與水資源本身規律的研究,不能有效地利用地理學原理深入研究水文現象。為此,我們強調水文學的地理方向或地理方向的水文研究。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水的問題直接關系到工農業生產與人民的生活,廣泛涉及生態與環境等的方方面面[3]。水文地理學已突破了單純的水背景研究。實際上,從1978年以后,中國地理學會水文專業委員會的歷屆全國水文學術大會上都強調人與水關系的研究[4-6]。
適應水問題研究發展的需要,并與工程水文學相配合,深化水文研究的理論與實踐,地理水文學更可拓寬水文地理學的研究方向,發展內涵,有利于學科研究發揮自己的特色;促進水文研究與地理科學其它分支科學的橫向結合,如氣候學、地貌學、土壤地理學等,尤其是與人文經濟地理學的結合,形成新的邊緣學科領域和產生新的學科生長點;通過水與資源、社會、經濟、生態與環境的廣泛聯系,有利于綜合性研究優勢的發揮,改變水文地理研究的傳統方法與手段,增加計算技術、遙感遙測與信息系統方法的應用,提高研究工作的水平。
地理水文學的提出是一種發展,而不是對水文地理學的否定。兩者既屬于地理科學也屬于水文科學。為了簡化敘述,它們的關系可以用圖1來表示:
圖1地理水文學與水文地理學示意
Fig.Relationshipbetweengeographicalhydrologyandhydrogeography
顯然,地理水文學與水文地理學均是地理科學(G)與水文科學(H)的公共部分,即集合G與H的交,有共同的元素為X,則:
G∩B={X/X∈G,X∈H}
只是水文地理學靠近地理學,而地理水文學靠近水文學。從我國地理部門的水文研究來看,針對區域和流域的單純水文地理研究已相對減少,而水文水資源本身的研究相對發展。地理水文學在研究領域、深度層次、實際應用等方面均領先于水文地理學。
2回顧與研究現狀
從3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的研究回顧,見參考文獻[1-3。結合當前,簡要概括如下:我國地理學中現代水文學研究始于30年代末,從吳尚時先生的譯著“江河之水文”為起始。50年代初,謝家澤、郭敬輝、施成熙、羅開富等為推動我國水文研究作出巨大貢獻,50年代中期以后,以河流水文為主的水文研究迅速發展,包括邊遠地區河流水文調查與全國水文區劃的研究。60年以后,從河流水文(包括河口水文)逐漸擴大到其它陸地水體,包括冰川、湖泊與沼澤水文及水文過程(如泥石流、洪水與森林水文影響等)的研究。同時,水文實驗,包括定位半定位試驗相繼發展。70年代,特別是80年代以來,水資源問題與環境水文研究得以迅速發展。80年代中期以后,“人與水”和涉及全球變化的水文研究開始興起,方興未艾。
至于研究現狀的歸納,擇其主要方面分述如下:
2.1水循環與水平衡
作為水文基本理論的水循環與水平衡研究,正在宏觀與微觀尺度上不斷擴展與深化。在宏觀上面向全球。國際地圈生物圈計劃(IGBP)強調的界面過程研究,正力圖把描述全球物理氣候系統的總循環模型(GCMS)與全球水循環模型相耦合。這一研究將提供量化與描述全球水文過程與未來變化的可能,其中包含自然變化與人類活動的影響。IGBP計劃特別注重植被變化的作用,以便把人與生物圈(MAB)計劃的研究緊密聯系起來,這是目前國際上正在開展的一項巨系統研究。在我國結合IHP-IV計劃(大氣、陸地和水系統間的界面過程,氣候變化和水文系統的關系,濕潤熱帶、干旱半干旱區水文研究與水資源管理戰略等)已有初步研究,目前正加強我國地理水文學與地學及生物學各分支學科的跨學科研究。
水循環研究除在國內已發展的各類流域水文模型外,正深入到單元尺度的細微觀測與計算模擬,尤其是田間水分運動與交換過程的實驗與計算研究。相對于宏觀尺度的研究,我國在這方面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如土壤-植物-大氣連續系統的研究,發展了多種水體之間多種形式耦合系統的探討;結合中國科學院生態臺站網絡的建立,開展不同地理帶的水循環過程的實驗,致力于揭示界面過程中水分、熱量交換規律,例如,地下/土壤水、植物根系吸收、植物冠層輻射平衡、溫度、總氣孔阻力、邊界層阻力、土面蒸發、土壤熱通量等等。水循環或水量平衡研究,既是發展水資源確切評價方法的基礎,也是農田節水調控、農業合理用水的依據,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廣闊的應用前景[7]。水循環的微觀與宏觀的結合表征水文科學理論的逐步完善化和系統化。
2.2區域水文與水資源
2.2.1區域水文近年來的主要進展表現在:
①定量分析技術手段有所加強,如應用模糊數學進行區域水文類型的研究,已有黃河流域的水文區劃工作;應用有序量最優分割法,進行河川徑流變化的研究;利用遙感技術進行地區水文條件的判讀,包括對多時相衛星遙感圖像分析區域水文動態等。
②區域水平衡研究進一步深入,如: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進行的全國水量平衡與華北水量平衡的研究;長江流域辦公室與黃河水利委員會提出的長江流域水平衡三要素分布和黃河流域水文要素時空分布及水平衡分析;各省區的水平衡研究,全國已有一半的省市提出研究報告[5]。在這些研究水平衡的工作中,多采用六要素的平衡計算方法。
③全國水文區劃已完成初稿,這項工作開始于1984年,成果即將發表。
④特殊區域的水文研究也取得許多成果。如喀斯特地區、干旱區與半干旱地區、山區、平原地區、高寒地區與小島的水文研究均有相當的研究成果發表。
2.2.2水資源從70年代后期開始,我國的水資源問題一直對水文研究起著導向的作用,而且經久不衰。有人甚至認為一門新的學科——水資源水文學正在興起。這說明水文與水資源不可分割的關系。作者認為水資源的研究可以作為水文學延伸與拓廣。但水資源學并不與水文學等同。水資源學與社會、經濟有更直接的密切關系。1986年在南寧召開的第4次全國水文學術會議以來,水資源的研討非常熱烈:
①針對水資源的涵義,楊戊與劉昌明等分別提出了水資源的定義[8,9]。
②在區域水資源的研究方面,提出了對農業生產至關重要的土壤水的資源評價與利用[10-12]及農業節水的途徑。這方面的研究與原蘇聯學者李沃維奇曾經展望的“水文學的土壤趨勢”相呼應。
③在區域水資源研究方面發表了大量的論著,特別是對邊遠地區(如新疆、等地區)的水資源提出了比較系統的研究成果[13]。
④結合城市水文研究的開展,南京大學與華東師范大學對城市水資源做了一系列的工作,水資源規劃與管理的研究比較突出。
⑤南水北調工程是我國水資源重大戰略性工程,對緩解我國地方水危機有重大作用。由于引水線橫跨江、淮、河、海4大流域,水資源的配置與聯合利用是亟待研究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應用水文地理的系統分析取得了進展[14]。
2.3冰川、湖沼水文
全國第一次水資源評價中的冰川與湖泊水量均由地理部門完成[15]。中科院冰川凍土研究所計算分析得出全國冰川間積為58651km2,冰川儲量為51322×108m3,冰川融水年徑流量為563×108m3。這部分水量構成了我國西部地區水源的重要成分;中科院地理與湖泊研究所估算了全國湖泊總面積為71787km2,年貯水量為7088×108m3。中國科學院長春地理研究所估算出我國沼澤的面積約為10×104km2。
冰川與湖沼水文的研究,在我國主要集中在地理研究單位。在學術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施雅風先生的倡導下,我國冰川的研究,取得迅速的發展。除水文調查外,冰川水的研究已深入到冰川的水量平衡與融水徑流形成過程的機制方面,并提出了我國冰川水文學的研究專著[16]。
我國湖泊水文研究,在西北與東南地區都取得了重大進展。中國科學院新疆地理研究所,提出了亞洲中部湖泊的近期變化[17]的研究成果,為中亞湖泊水資源利用提供了科學依據。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毛銳,在太湖蒸發的長期研究基礎上,針對1991年太湖水災時期湖水位日變化分析得出排淺阻礙論據,對于世界銀行為治災投入資金的決策起了很大作用,顯示了研究論文的價值。此外,1992年中國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在南四湖蒸發的系統研究成果也通過了科學鑒定,發展了水面蒸發的計算模型[18]。
沼澤水的研究以東北三江平原的沼澤水文研究為代表,已獲得了多年的科學積累[19]。
2.4水文過程與環境水文
水文過程在自然地理過程與環境變化的研究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與應用價值。在水文過程的驅動下,導致地貌演化,流水造成侵蝕、搬運與沉積,起著地形的塑造作用;攜帶地表層化學元素的遷移、沉淀,對化學地理景觀起著重要作用;對于地球表面的主要熱量(太陽能)進行調節與傳輸,影響到氣候的形成與變化;蒸發過程包含著生物界的一個基本生理過程——蒸騰作用,涉及到植物生長發育。在這個過程中,水與二氧化碳一起是構成植物碳水化合物的主要物質;另一方面,水文地理或環境條件又對水文過程發生影響,成為環境變化研究的命題。水文過程的研究近年來非?;钴S。
2.4.1水文過程模型結合各地水文計算的需要,對產流與匯流發展了不同的模型。中山大學、南京大學、貴陽師大與成都科技大學等單位分別研制了巖溶地區水文模型[20,21]。結合流域地貌水系結構,中科院地理研究所等單位發展了地貌單位線方法,用于徑流過程的計算??紤]土地利用對水文過程的影響,劉昌明、于靜潔提出了森林攔蓄降雨極限量模型①,用于森林攔蓄降雨的計算問題。
①北京林業大學,國際森林水文模型班講義,81-87,1990。
2.4.2水量轉化近期,在我國平原地區,開展了“三水”(降雨、地表水與地下水)轉化的研究,考慮到土壤水,稱為“四水轉化”,再進一步聯系到植物水分,稱為“五水轉化”,這是研究工作的一種循回漸進,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這方面的研究由于采用了系統的觀點和演繹方法[22],使水量轉化過程的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些進展表現出對水文過程研究的全面概括和預見性,揭示出界面水文研究的前景,同時,也豐富了自然地理過程的理論。
2.4.3環境水文主要探討環境變化(包括自然與人為變化)造成水量與水質過程的變化,這一研究是以水文過程的理論為基礎,計算分析各種水文要素對環境條件改變的響應。在研究方法上,目前主要采用鑒定評價法、模擬法以及外推法等[23]。近幾年,國內環境水文的研究大多結合各地的環境保護規劃與實施進行,如華北地區的水環境與上海市的水環境[24]。在一些薄弱的領域,如:地下水的污染,也開展了研究[25]。1990年國際地理聯合會(IGU)在北京舉行區域大會后,IGU執委會批準在中國建立了區域水文對氣候變化和全球變暖響應的二級學術研究組織并推選劉昌明為主席,使環境水文的研究由較小尺度的研究轉向更加宏觀的大尺度環境水文研究。1992與1993年分別在美國華盛頓與中國拉薩舉行了國際會議,研討了全球變暖對水文與水資源的影響和高寒地區水文水資源對氣候與全球變暖的響應[26]。這些學術活動推動了我國大環境水文的研究。
2.5實驗水文
水文學理論的深入發展必須借助于實驗研究。目前,水文的定位觀測遍及我國的主要陸地水體,包括冰川、湖泊、沼澤與小河流的降雨徑流、土壤水與地下水。比較著名的臺站可以山東禹城水循環與水平衡試驗站、太湖試驗站、東北三江平原沼澤試驗站與西北天山冰川試驗站為代表,這些實驗站納入了中國科學院生態系統網絡,覆蓋了我國主要的生態類型區,為我國地理水文的理論與應用研究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撐。實驗的內容不僅包含了所有的水文要素的試驗觀測,而且結合了能量與溶質等不同地理地帶的生態與環境條件的研究。在實驗技術與手段方面,除了引進國外的先進儀器(如普遍配置土壤水分中子儀,太陽輻射儀等)外,根據實驗與模擬的需要還自行研制了室內與野外實驗裝置[27]。配合對土壤-植物-大氣系統(SPAC)的觀測,設計了多種儀器的綜合裝置,發展了新的研究課題。
2.6應用性研究
結合國家與地方的任務,適應市場經濟與生產需要,在國土整治、區域發展、城鄉規劃、工礦交通建設、大型水利工程生態與環境保護等許多方面,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缺水的華北與西北地區的工作如節水農業[29]等。有些研究突出地理學的特色,如在華北平原進行的古河道調查[30],為區域的水量調蓄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
3、21世紀地理水文研究若干問題
展望未來,地理水文的研究,將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密切結合社會各方面對水日益增長的需求,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考慮國際學術的發展趨勢,面臨著嚴竣的挑戰和眾多的機遇,研究工作任重而道遠。下面提出的若干方面僅供商榷。
3.1水資源仍為研究主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今后應以地理水文與工程水文相結合,為水資源評價、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提供水資源水文的科學依據,深入水文規律的研究,創造新的水文分析方法。由于供水量的不斷增長引起廢棄水的增加,水質的研究和地下水及一些新水源利用,將會更加迅速地發展,不斷擴大規?;虺叨鹊娜祟惢顒訉λY源的影響,包括三峽大壩與南水北調等超大型水資源工程的影響,將為地理水文研究提出新課題。
3.2全球變化與地理水文
埃里克·巴倫提出的通用循環模式(GENESIS)進一步發展了全球增暖的認識。對全球變暖引起的水文水資源變化的研究,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任務。中國是世界大國,幅員遼闊,大約跨4°-53°N之間,水資源對氣候變化的響應是非常復雜的。主要特點是:
①因緯度帶而異;
②水文水資源量的響應屬非線性(見圖2);
③水文的變異,包括極值,有隨溫度升高而俱增的特點。這些特點會影響到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與管理。因此,必須開展全國不同地理區或緯度帶的水文水資源對全球氣候變化響應的研究,并為水資源未來情景作出預測。
圖2年徑流(R)對氣溫(T)與降水(P)的響應
Fig2AnnualRunoffResponsetoAnnualTemperatureandPrecipitation
3.3全球能量與水循環實驗(GEWEX)
GEWEX是一個跨世紀的國際研究計劃,它屬于世界氣象計劃(WCP)的內容,橫向與水文學的研究相結合。研究計劃在1990年制定,1995年以前屬準備階段。我國早在50-60年代已由黃秉維先生提出了與其基本相同的課題,即“熱水平衡”的研究。因此,在我國開展這一工作已具備了一定的基礎。特別是目前正在建立的中國科學院生態臺站網絡,將為開展GEWEX的研究和國際間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條件。由于GEWEX的研究需要解決大小尺度空間系統的耦合問題,今后的研究從我國的實驗觀測臺站來看,存在著小尺度能量與水分運動的計算,如何在尺度上延伸或升級(Upscale),當然,全球大尺度的模型,也需要考慮尺度的降級(Downscale)。隨著GEWEX研究向21世紀的邁進,水文與氣候學在大尺度上的結合,將會產生出嶄新的成果,發展新的前沿。
3.4水文循環的生物圈方面(BAHC)
在國際地圈、生物圈計劃(IGBP)中,BAHC是核心計劃之一。這與1966年澳大利亞著名土壤-水文學家菲利浦提出了土壤-植物-大氣連續系統的研究一脈相承。1992年已在法國召開了國際學術討論會,歐洲與北美及澳洲均在開展研究,加拿大國家氣候中心立項作為專題項目。
BAHC作為IGBP的核心研究項目,將密切配合國際地圈、生物圈計劃的研究,旨在通過植被對水循環實現調控。在我國地球與生命科學的一些研究單位也正從實驗的途徑開始工作。由于水循環控制關系到水資源調蓄利用,這項研究不僅具有重要的應用前景,而且結合IGBP計劃將促進一門新的水文學科——宏觀生態水文學的發展。
3.5過度或交錯帶(Ecotones)的水文問題
Ecotones原意為群落交錯帶。隨著環境變化的深入研究,提出了生物多樣性的問題,Ecotones是環境水文問題研究的延伸。根據人與生物圈(MAB)的活動計劃,1993年7月,在法國里昂召開國際地下水與地表水交錯帶的國際學術研討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議題:
①地下水與地表水界面的作用。
②地下水與地表水界面的障礙:原因與評價方法。
③地下水與地表水界面的管理與恢復。在我國Ecotones尚屬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目前國內水文地理與化學地理工作者正在著手開展Ecotones的研究,除了地表水與地下水交錯帶外,河湖與陸地過渡帶Ecotones也開始研究,預計未來其它交錯帶的研究也會逐漸發展,這一研究作為水文學與環境學的交叉研究課題需于重視。
3.6雨水資源化
雨水資源化顧名思義是雨水利用的問題,80年代以來熱衷于這一研究的各國學者已舉行了六屆大會和多次區域性會議,1992年10月在日本東京都召開了國際雨水資源化區域會議。1993年8月初在肯尼亞內羅畢召開了第六屆會議,說明雨水利用問題深受各國學術界的重視。
1989年8月初在菲律賓召開的第四屆國際大會上,醞釀成立了“國際雨水收集系統協會”(IRCSA)并推選了美國夏威夷大學水文學家,美籍華人霍雨時為該協會的第一任主席,該協會的成立進一步推動著雨水利用的研究。
雨水利用的研究應用前景廣闊,其內容也甚為廣泛,特別是對我國廣大農村農戶的供水、對缺乏河川的漁島、遠離地表水源的山村等有很重要的意義,拓寬的雨水利用還包括雨云的研究(和人工增雨),屋頂雨水的收集技術以及水質保存的方法、雨洪的調蓄等等。對于我國缺水的北方與南方石灰巖山區。地表水缺乏的地區,雨水利用的研究可望緩解局部地區的缺水問題。在我國降雨分配不均的情況下,這一研究的意義不言而喻。1985年6月將由中國地理學會水文專業委員會與組織在我國召開第七屆IRCSA大會,可望推動我國的雨水資源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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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水源的研究報告范文6
我國關于水資源犯罪規定有《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在《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基本不能適用,需要重新予以解釋。窮盡目前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作者所能找到的一切與水資源犯罪有關聯的罪名大概也只有以下羅列之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法》分則中大概有四章規定的罪名和水資源犯罪有牽連。第一,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其中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是與水資源犯罪有直接關聯的罪名。本節共有9個條文,即第338條至346條,規定了15個罪名,具體是第338條的污染環境罪,第339條第1款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2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1條第1款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第341條第2款非法狩獵罪、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3條第1款的非法采礦罪、第2款破壞性采礦罪、第344條非法采購、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第345條第1款盜伐林木罪、第2款濫伐林木罪、第3款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這15個罪名中,第338條污染環境罪是我國《刑法》直接保護水資源的唯一條文。其余14個罪名并不直接保護水資源,有些只是與水資源保護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第二,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與水資源有關的罪名主要有:第114條和115條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其過失犯罪,第118條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危險物質罪。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第152條第2款走私廢物罪。第四,《刑法》分則第九章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涉及水資源的監管。從上可以看出,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獨立的水資源罪名,水資源犯罪適用統一的污染環境罪。以上罪名中,只有污染環境罪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水資源犯罪,其他都是非嚴格意義上的與水資源犯罪有關的罪名。
二.我國水資源刑法保護之缺陷與困境
(一)我國水資源刑法保護之缺陷
1.罪名規定之缺陷
從我國刑法對水資源犯罪的規定看,盡管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和水資源保護直接相關,但該條文制裁的是與污染環境有關的所有犯罪行為,并不單是制裁水資源污染,還包括污染土地、大氣等其他環境污染。我國刑法這種對土地、水體、大氣等資源保護采取統一規定的立法方式,不利于發揮刑法對不同資源的有效保護,應考慮對不同資源采取不同罪名的立法方式進行規定。并且,污染環境罪在2011年經修改后仍是結果犯,客觀上只有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才能立案追訴。這種結果犯的立法模式不符合環境刑法踐行預防為主的基本理念,不利于懲治犯罪和保護水資源?!缎谭ā贩謩t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并非專門的環境法益,不是嚴格意義上環境犯罪。此外,對水資源的刑法保護,應形成一個完整的刑法保護體系,包括水資源的監管、利用、污染、破壞等。因此,水資源犯罪不單指水污染,還包括破壞水資源行為,比如嚴重的非法取水行為和破壞水利設施行為,應予以犯罪化,納入刑法調控范圍。從我國《刑法》分則的罪名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有刑法對水資源犯罪的保護條文粗疏,法網不密,直接導致目前許多水資源污染和破壞犯罪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2.刑罰規定之缺陷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38條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污染環境罪修改后的法定刑和修改之前沒有任何變化,最高刑期仍是七年有期徒刑。顯然,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上線與某些后果特別嚴重水資源污染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不相稱,背離了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之基本原則及民眾對懲治水污染犯罪之期待,使刑法震懾打擊犯罪以及保護環境法益之目的難以實現。除了實體刑太輕外,污染環境罪附加刑的規定只有罰金一種,沒有資格刑的規定??梢哉f,污染環境罪刑罰規定的缺陷,在某種意義上鼓勵和縱容了某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有恃無恐,隨意踐踏法律,制造出一個又一個令人觸目驚心的水資源污染事件。因此,為了有效懲罰水資源污染犯罪,保護人類共同的綠色家園,必須加大污染環境罪的成本,提高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此外,在污染環境罪已經做出修改的情況下,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法定刑也應當做出相應調整,與污染環境罪法定刑相對應改成兩個檔次的法定刑。
(二)我國水資源刑法保護之困境
1.水資源犯罪取證困難,因果關系認定復雜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水資源污染必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水資源犯罪在客觀上認定的難點在于證據搜集和因果關系認定。眾所周知,除了突發性的水污染事件外,水污染事件通常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特點。有的水污染事件是在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后才顯現出來,這導致水污染事件證據搜集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大量證據因為時過境遷而消失,或者搜集到的證據難以充分證明現有之事實。同時,證據收集需要大量實地考察和相關檢測,技術檢測、損害計算都需要大量時間。而突發性水污染案件的取證要求即時性,超過一定時限就難以保全證據,無法查明突發事件造成水環境損害的各種數據。此外,由于水污染事件的長期性和隱蔽性,以及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要查明危害結果與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實屬不易。因此,取證困難、舉證不力導致司法機關面對水環境犯罪案件倍感困惑與無奈,也導致我國目前大量水資源犯罪案件得不到應有的追訴,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頻發與污染環境罪判例鮮有的極大反差。據有關部門統計,2004年水污染突發事件14起,只有沱江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2005年水污染突發事件中,只有1起被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水污染突發事件18起,僅有3起追究了污染企業的刑事責任;2007年的9起水污染事件中沒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5起水污染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4]
2.對某些后果特別嚴重的水污染犯罪和污染環境罪難以有效懲處
2009年發生在我國江蘇鹽城2•20水污染案是我國首個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違規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當事人判刑的案例。此前,我國在對類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時,均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當時,此案一經宣判立刻引發網民熱議和專家爭鳴。毫無疑問,司法機關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重大環境事故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因為最高刑才7年有期徒刑的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遠不足以懲罰當事人之罪行。或許,該判決是為了更好順應民意,體現司法良好社會效果,突出國家保護環境之決心,彰顯司法正義。但是,司法機關的判決應當具有極大權威性和嚴肅性,不能因為某種原因隨意更換罪名。透過此案,可以看到我國水污染犯罪在司法適用上的兩難困境,一方面對某些后果特別嚴重的水資源污染案件如果適用污染環境罪則難以達到罪刑相適應,另一方面如果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使污染環境罪失去立法價值且會導致“同罪不同罰”的法治亂象。因此,對某些后果特別嚴重的水資源污染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一道無法回避的難題。
三.完善我國水資源刑法保護之路徑選擇
(一)路徑之一———完善和利用已有刑法規定懲罰水資源犯罪
1.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更好適用污染環境罪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如何界定“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別嚴重”作了具體規定。但是,現在的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表現與修改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已完全不同,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客觀上只要求“嚴重污染環境”,刪除了“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之規定,因而最高院2006年做出的司法解釋除了“后果特別嚴重”一條的解釋可能還具有參照意義,其他條文解釋已不能再適用污染環境罪。因此,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適用本罪,更有力保護水資源,最高司法機關應當對何謂“嚴重污染環境”和“后果特別嚴重”重新作出規定。此外,對修改后的“有害物質”也應當作出相應規定,或者和修改前一樣通過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方式對有害物質規定一個詳細清單,或者作出列舉和概括性規定。
2.通過投放危險物質罪打擊后果特別嚴重的水資源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對污染環境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之前,為了嚴懲后果特別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對今后類似2009年江蘇鹽城2•20水污染案,司法機關可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首先,從兩罪犯罪構成要件分析??腕w方面。兩罪法益保護有共同交匯點,后果特別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既侵害了自然環境,更危害到公眾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在客觀方面。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在本質上沒差別。主體方面。自然人同時屬于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因此,對后果特別嚴重污染環境行為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在理論上并無大礙。在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物質具有高度危害性而仍然為之,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其次,后果特別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同時符合污染環境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在刑法理論上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即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處理。因此,對特別重大的水污染案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沒有違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相反,中國法院開始以新的罪名來追究污染環境者的刑事責任,其罪名更重,求處刑期也更長,顯示了中國對嚴重污染環境事件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5]
3.頒布有關指導性案例或制定有關司法解釋
實現判決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為了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判決權威性,避免同罪不同罰之后果,對哪些污染環境案件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最高司法機關應當通過一定方式予以明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典型案例或頒布指導性案例,或者針對該類案件做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指導全國各地司法機關準確適用法律,保證判決的統一性和公平性。作者以為,可以參照2009年醉駕案判決之做法。眾所周知,2009年四川孫偉銘案和廣東佛山黎景全案發生后,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一段時間以來,由于醉酒駕車犯罪頻發,為了統一裁判標準,依法正確審判醉酒駕車犯罪案件,同時為了警示和教育廣大駕駛人員能夠以這兩起案件為鑒,充分認識醉酒駕車的嚴重危害,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實預防、杜絕醉酒駕車違法犯罪,最高院召開新聞會公布了這兩起案件,并指出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高發的態勢。因此,針對當前污染環境案高發態勢,最高院不妨采取類似方式對污染環境案件適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做出司法解釋。
(二)路徑之二———修改現有刑法有效保障我國水資源
1.分設水資源犯罪
考慮到水體、空氣、土壤等環境資源的不同特點,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資源,更有針對性制裁各種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有必要將我國目前的污染環境罪分解成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等不同犯罪,適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對水資源犯罪,立法條件成熟時還可以將其進一步細化為飲用水、普通用水和工業用水,或者分為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等,分別規定不同的罪名,適用不同刑罰。目前,德國刑法典“污染環境犯罪”中,分別規定了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氣污染、噪音公害、廢棄物污染、不法核燃物質公害等不同層次的環境犯罪。日本刑法對于水污染犯罪采用的也是獨立罪名模式,《刑法典》第十五章規定“有關飲用水的犯罪”,該法第142條至第147條是有關飲用水的特別規定。飲用水是人類生存所不能或缺的,保護其清潔、安全是人類生活安全的第一步。日本刑法將飲用水分為供人飲用的凈水和供給公眾飲用的凈水或其水源來加以保護。除了從污染環境罪中把水污染犯罪單獨設立外,對水資源其他犯罪還可以進一步完善。比如,針對嚴重非法取水行為,嚴重破壞水利設施的行為,考慮入罪化。
2.確立水資源犯罪的危險犯
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報告指出,我國環境狀況“局部有所改善、總體尚未遏制、形勢依然嚴峻、壓力繼續加大”,而且環境壓力、環境資源問題比世界其他國家更突出,解決起來更困難。[6]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日益加劇,已對我國公民的生活健康及經濟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和巨大挑戰。鑒于我國環境污染的嚴重性以及環境法益的特殊性,為更有力懲治環境犯罪和保護生態環境,國家在環境刑法中應確立預防為核心的基本刑事政策,設立污染環境罪危險犯,將足以造成嚴重污染環境行為犯罪化,而不應等到環境已然被嚴重污染時再動用刑法。對此,法國著名刑法學者戴爾瑪斯-馬蒂曾指出:“在懲罰環境犯罪的實踐方面,傳統刑法是落伍的。說刑法落伍是因為刑法的反應太遲鈍了,因為損害已成既定事實。其實,即便犯罪是一種工具犯或者危險犯,實際上人們的追訴總是要等到損害結果發生以后才開始……刑罰與已經發生的損害相比猶如拋石打天?!保?]從犯罪構成角度考察,將足以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危險行為犯罪化,符合我國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首先,主觀上,行為人不遵守相關規定,為了經濟利益就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置于不顧,表現出了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其次,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危害結果的高度蓋然性,而且危害結果完全可以在其前期表現出危險狀態時就采取措施阻止行為進一步發展,這正是過失危險犯的重要價值。再次,在環境犯罪中摒棄危險犯的規定,不符合世界各國環境刑事立法以預防為主的發展趨勢。[8]
3.規定水資源犯罪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為了緩解司法機關對水資源犯罪的舉證困難,更有效追訴水資源污染犯罪,作者以為水污染犯罪可以參照巨額財產的舉證做法,規定水污染犯罪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為,在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后,公司、企業或個人有無污染行為其自己心知肚明,由他本人承擔舉證責任并不會加大其舉證難度,相反由于其親歷污染過程更有利于案件證據的收集和保全,維護司法公正。這樣,一旦水污染案件發生后,司法機關只要證明有污染后果即可,至于企業和個人的污染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證明由當事人去舉證,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證明其污染行為與污染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則其要承擔舉證不利之后果,司法機關即可認定其行為與污染后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水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司法機關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時,為避免滑向有罪推定,保障司法公正,需要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運用原則,給當事人充分的抗辯和免責事由,只要當事人能充分證明其行為與危害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則應當免除其刑事責任。
4.提高水資源犯罪法定刑,完善附加刑設置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38條修改之規定,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7年有期徒刑難以懲治后果特別嚴重的水污染犯罪,否則2009年江蘇鹽城水污染案件也不會改用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行為人予以追究。司法實務人員對此也有同感:“本罪法定刑明顯偏低,最高刑期才7年有期徒刑,這與其所造成的嚴重危害社會后果極不相稱。只有提高法定最高刑期,加重對違法者的刑事處罰,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才能充分發揮刑罰應有的威懾和懲治作用。”[9]因此,必須提高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建議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對水資源污染犯罪,可以規定某種資格刑,比如對企業可以規定如果觸犯污染環境罪,可以剝奪其從事某種生產經營的主體資格,使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某種生產經營,甚至永久喪失職業準入資格。這樣,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而言,更能使其感覺到刑罰之痛苦,這顯然比判處罰金更具現實威懾力。在具體操作上,可以按照資格刑分立制進行設計,與其他剝奪資格的刑罰規定分列且單獨適用。此外,還可以考慮附加沒收財產刑,包括沒收部分財產和沒收全部財產,因為現實中水資源犯罪的主體大多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對某些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的水資源污染案件,沒收當事人財產可切斷其再次實施污染犯罪的經濟來源,在某種程度上與剝奪從業資格有異曲同工之效。
5.加大水污染犯罪瀆職行為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