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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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1

[關鍵詞]產品特性,配套資源,影響因素,營銷平臺

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A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A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岸ㄎ弧?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專業銷售隊伍的培育

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2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強化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進一步融洽政銀企關系,增強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金融生態建設和社會征信的重要性認識,營造全社會恪守信用、遠離非法集資、全力維護金融穩定的局面,打造“誠信”,爭創“金融信用區”,保持轄區經濟金融良性互動。

二、宣傳活動的主題和目的

主題為“誠信和諧金融”。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角度宣傳普及金融知識,讓社會公眾都來了解金融、關注金融事業、支持金融工作,學會運用現代金融知識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服務,并為全區經濟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宣傳內容

(一)金融生態建設知識。介紹金融生態的概念、金融生態建設的重要性及主要措施,介紹信用農戶、信用村隊、信用街道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內容等。

(二)征信知識。介紹個人征信知識的相關內容,包括征信的概念、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什么是個人信用報告、如何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如何擁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個人信用報告如何保護個人隱私等問題。

(三)打擊非法集資知識。介紹非法集資活動的牲征、表現形式及其危害性,介紹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引導公眾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四)國債知識。介紹國債發行種類、認購方式、到期實物國庫券的兌付網點、方式、政策等。

(五)人民幣反假知識。介紹假幣識別技術、貨幣真偽鑒別知識,開展反假貨幣法律法規、愛護人民幣宣傳等。

(六)利率知識。介紹利率水平、計息規則,我國利率市場化情況等。

(七)結算工具知識。介紹銀行卡基本知識、安全用卡常識,常用支付結算工具(支票、匯票、本票、電子支付、電話銀行)種類、特點,如何正確使用各類支付結算工具(包括社會公眾跨行匯款可用的途徑、價格及到賬時間)。

(八)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知識。介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單位、個人)的種類及功能,如何正確開立各類銀行結算賬戶,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應注意的問題等。

(九)民間金融知識。介紹有關民間金融及其風險防范知識,引導合理的民間借貸和投資行為,提高對非法金融活動識別的意識和能力。

(十)外匯管理知識。介紹個人外匯相關知識,包括個人結匯和購匯的管理、個人對外貿易外匯資金管理、個人外匯投資管理、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等相關規定。

(十一)保險知識。介紹個人保險相關知識,如何讀懂保險合同,個人如何投保與理賠及退保與風險防范等知識。

(十二)證券知識。介紹證券知識,介紹各種證券產品的特點與風險,引導人們正確認識證券產品。

(十三)家庭理財知識。介紹個人理財的基本知識,認識各種理財工具,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十四)反洗錢知識。介紹洗錢犯罪行為特征及其危害性,宣傳《反洗錢法》涉及公民權利與義務方面的內容,提高社會公眾的反洗錢意識。

四、宣傳形式

(一)集中式廣場宣傳。年6月份,在商量販廣場擺攤設點、懸掛標語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周集中活動。要求全區所轄金融機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金融生態環境各成員單位參加。各街道同步在各自轄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陣地式網點宣傳。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網點開展廣泛宣傳。各金融機構要在其營業網點采取張貼海報、懸掛橫幅、電子滾動屏幕顯示、設置展板和宣傳欄、散發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形成金融生態宣傳的常規態勢。

(三)陣地式網站宣傳。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開辟金融生態建設專欄,建設為常年宣傳的窗口。

(四)陣地式電視宣傳。適時在電視臺設置專題活動,加強對金融知識和金融生態建設的宣傳。

(五)流動式基層宣傳。農商行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農村,要豐富宣傳形式,深入各街道、重點村隊開展巡回宣傳。

五、組織領導

區金融生態建設宣傳活動由區金融辦和人行蔡甸支行組織實施;區金融生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金融機構、各街道要創新方式方法,大造宣傳之勢。

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3

但是,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發展的水平相比,還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內在需求相比,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總體上仍處于高速發展過程的起步階段,主要有以下幾點缺陷:一是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不分,對一些風險性較大的業務,過多地讓商業保險公司承擔;二是賠付率低,保險費用卻很高;三是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限定投資領域狹窄,處于相對閑置狀態,資金運用不足;四是保險業稅收偏重。

然而,國內的保險市場仍具備高速發展的社會經濟條件。首先,巨大的人口基數以及人口的老齡化,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將有利于保險業市場規模的擴張。保險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業,有著福利事業的性質,把保險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對中國來說是非常必須的。其次,我國目前的保險深度及保險密度都很低,從而為保險市場提供了巨大發展空間。在國內,保險無論從傳統觀念上還是從實際的運作中都遠遠沒有達到“深入民心”的程度。因此,加大對保險的宣傳,使百姓了解其實質,很有潛力可挖。第三,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將為保險業市場規模的擴大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第四,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將為我國保險市場的長期發展提供可靠保證。

目前,全國已有28家保險公司,一個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市場格局初步形成。但規模與一些國際知名公司相比有很大差距。

中國的保險公司在改革過程中,應注重培養和發現專門的保險人才。人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從根本上說,培養各類保險專業人才及與保險相關的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是提高保險經濟效益的根本大計和根本途徑。

保險學主要為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對保險專業人才的需求而開設的專業方向。本專業主要為經濟和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外貿公司、企事業單位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級專業人才。要求學生掌握經濟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系統掌握保險學基本理論和專業技能;熟悉我國的有關法律、方針和政策;了解國內外保險學科發展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主要專業課程有:西文經濟學、管理學、財政學、會計學、貨幣銀行學、國際結算、保險學原理、風險管理、精算原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海上保險、涉外保險、保險會計、保險法律環境分析、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等。本專業實行文理科學兼招。相關內容請登陸

Chairman and Associate Professor E-mail: rdrenna@sbm.temple.edu

1992年畢業于賓大的WHARTON 商學院PHD學位,專業是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現任教于賓大的WHARTON 商學院和TEMPLE的FOX商學院。發表了多篇論文如:“Plan, Market, and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in HMO Solvency Prediction”,“Changes in HMO Organizational Form and the New Role of Consumers”,等

Dr. Mary Weiss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eaver Chair

E-mail: mweiss@vm.temple.edu

Web Site:

1984年畢業于賓大的WHARTON 商學院PHD學位,具體研究的領域有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productivity and efficiency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no-fault automobile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regulation。有豐富的實際咨詢經驗,現在教授的科目有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actuarial applications in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等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Anderson, Dan bus.wisc.edu/faculty/facdetails.asp?id=31

Professor in Actuarial Science,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Address: 5295 Grainger Hall 975 University Avenue, Madison, WI 53706

Email: danderson@bus.wisc.edu

他在以下的領域中有較深的造詣:

* Asbestos

* Catastrophic insurance

* Environmental risk management

* Government insurance programs

* Hazardous waste

* Insurance company insolvencies

* Liability

* Superfund

Miller, Robert bus.wisc.edu/faculty/facdetails.asp?id=34

Professor in Actuarial Science,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Address: 4291 Grainger Hall 975 University Avenue, Madison, WI 53706

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4

Abstract: Aiming at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ly of vocational graduates,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its primary cause lies in accurate vocational education location and production and study come apart. Propose that we should first clear about the cultivating goal of vocational insurance education, adjusts course content, establishes the curriculum reasonably; reforms teaching method, join production and study together; carries out the double card education; strengthens the graduate career guidance, and helps the graduate to strengthen employment ability in the insurance profession.

關鍵詞: 保險人才;高職保險;雙證教育

Key words: insurance persons; vocational insurance; double card education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7-0214-02

0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近幾年來,保險業呈現出又快又好的發展勢頭,無論是行業實力還是國際競爭力,都實現了歷史性跨越。但實踐證明,保險業在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不是資金和管理,而是人才。由于人才儲備不足、人才需求擴大以及對專業人才素質要求的提高,保險業對人才的需求已經達到如饑似渴的狀態。據統計,每10萬人口擁有保險從業人員數量,美國為1357人,香港為551人,臺灣為619人,而中國大陸僅為110人。如我國每10萬人擁有保險從業人員數量按500人標準計算,13億人需保險從業人員650萬,目前我國保險從業人員還不到一半,供需比例為1:2。若按1000人標準計算,13億人需要保險從業人員1300萬,供需比為1:4。高職教育的特色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周期短、見效快,是保險人才的重要輸出渠道,可以有效緩解人才需求“饑渴癥”。從這一點來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為高職保險教育開辟了廣闊天地,高職保險教育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但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一方面保險公司人才短缺、流失嚴重,人才難求或求到人才卻難以用得滿意;另一方面眾多高職保險畢業生工作難覓或找到工作卻難以滿足其心理預期,保險留存率很低。高職保險畢業生就業難,不僅是困擾高職教育的難題,也是保險業難以言及的“心痛”。面對求賢若渴的保險機構和迷茫困苦的畢業生,我們倍感心痛,良心和責任讓我們深思這其中的主要原因。

①高職保險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夠清晰。高職院校辦學定位以“三個導向”(以就業為導向、以市場為導向、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為核心,培養滿足生產管理服務第一線工作崗位需要的應用型專門人才。高職保險人才的培養目標主要定位為面向基層,培養出實際操作能力強、上手快、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但由于我國高職教育發展的時間較短,很多高職院校內部對高職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仍是模糊不清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公司的就業崗位主要分為管理(內勤)和銷售(外勤)兩大類。管理崗收入穩定、工作壓力相對較低,很多高職院校在確定人才培養方案時對此青睞有加。如某高職院校的保險人才培養目標為“成為在保險業勝任實踐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边@樣的培養目標“寬口徑、厚基礎”,似乎有利于學生拓寬就業渠道,但大學三年時間極其有限,做到了“寬口徑”,就很難培養出應用型人才,什么都行,其實什么都不精,就業就很難。其具體表現就是很多高職院校仍采用“學科本位”的人才培養模式,以班級授課為組織形式、以行業學科體系為本位、以課為單元、大面積、高容量的向學生傳授系統的知識和技能。這種人才培養模式有利于學生掌握學科知識體系,但不利于培養學生靈活、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種模式培養的學生正如業界所形容的:才華橫溢,但眼高手低;頗見理論功底,但脫離實際;言語滔滔,但能力平平。

②人才培養過程中產學結合不夠緊密。近些年來,作為吸納高職保險畢業生就業主體的保險業,正在發生著由人海戰術的粗放經營到精兵簡政的集約化經營的深刻變化。如此同時,保險業對大學生的吸納能力、接受方式也發生著較大變化,對保險人才的知識結構、綜合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高職保險教育卻還在進行封閉式的“自我循環”,不論業界怎樣“風吹浪打”,我自“閑庭信步”。具體表現在課程設置老化、校企合作松散、教學內容理論脫離實際。雖然有部分院校建立了校內、校外實習實訓基地,但校內實訓因缺乏真實情境起不到應有的效果,而校外實習則因監控難、管理難等原因往往流于形式。如此直接導致很多學生畢業后缺乏基礎操作技能,看不懂保險單證,不會填寫保單、對車輛、企業財產、建筑工程等相關知識了解甚少;查勘定損基本程序不熟悉、缺乏技巧;溝通協調能力差,長時間難以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筆者作為一名保險專業教師,長期兼任班主任工作,深切體會到畢業生就業時的茫然無措與痛苦抉擇。結合自身的任教經驗,下面我就高職保險畢業生就業難問題談談自己的幾點思考,以供商榷。

1準確定位人才培養目標

隨著大學擴招政策的執行,大學精英教育時代已經終結,取而代之的是大眾教育。大學生不再“稀罕”,保險公司找來一個大學生,直接目標不是培養中層以上的管理人才,而是馬上上手具體工作的人,直接上崗、可以獨當一面。高職保險人才培養目標應按照行業人才需求和崗位群所需的專門應用型人才來確定。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將保險人才分為四類:監管人才、經營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營銷人才。高職保險教育是一種“就業教育”和“應用教育”,教學貼近保險業實踐,追求“零距離上崗”的教育目標,培養的是既有一定理論基礎又有業務技能的人才。高職教育的這些特點與保險市場上的營銷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相吻合,所以,高職院校要瞄準市場需求,抓緊機會,積極主動地承擔起保險營銷人才、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任務。在目前保險市場中,保險營銷這個群體學歷水平偏低,??萍耙陨蠈W歷不足35%,保險專業畢業的更少。隨著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增加,保險公司業務上的競爭更加激烈,保險監管也更加嚴格。保險業對營銷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將提出更高的要求,懂理論、有技能、高素質的營銷人員肯定大有市場,目前魚目混珠的營銷市場將被重新“洗牌”。而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保險業必將進一步分工,對風險評估、查勘定損、代為理賠的這樣一些專業技術人員(如公估人)的需求必將大增。所以,從保險業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將高職保險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高素質的營銷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有現實性和前瞻性的。

2合理設置專業課程

高職保險專業課程的設置應以崗位群所需的素質能力為導向。因此,首先,高職院校應深入保險企業調查研究,了解高職保險畢業生崗位群的工作流程、環節、操作內容和步驟,從而掌握這些崗位群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其次,根據崗位群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組織校內外專家、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者、有經驗的教師等,商討確定勝任這些崗位群所需的素質和能力。最后,針對這些素質和能力的具體要求,優化課程設置。具體來說,①保險商品的無形性,要求保險從業人員應該具備誠實守信、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和基本品質,因此,要開設《思想與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生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公共關系》、《保險職業道德》等課程。②保險業務的激烈競爭,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應用現代化工具的能力,因此,需要開設《大學英語》、《計算機基礎知識》、《貨幣銀行》、《會計學原理》、《統計學》、《西方經濟學》等課程。③保險活動的專業性要求保險從業人員具有保險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因此,保險專業的核心課程包括《保險學原理》、《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涉外保險》、《保險營銷》、《保險心理學》、《保險法》;非核心課程需要開設《保險中介》、《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社會保險》。另外,還可以聘請保險公司的業務骨干,舉辦一些保險營銷技巧、車輛基本知識、醫學常識等講座。在開闊學生視野的同時,培養學生學習興趣和對專業的熱愛。

3進一步改革教學方法

保險是實踐操作性較強的行業,單純的“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單調、枯燥,學生難以理解接受,對相關理論望而生畏,久而久之,甚感授課老師言語之乏味、面目之可憎,從而對保險喪失興趣和信心。所以,我們在授課時,首先要掌握理論的深淺度, “必需、夠用”即可,不必過于強調其體系的完整性。其次,在授課過程中多采用案例型、參與型、討論型教學方法,在將枯燥理論通俗化的同時,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再者,在課堂教學中要將模擬展業情景、訓練營銷話術作為重要內容來開展。最后,加強實踐環節教學,將教學課堂拓展到教室外,帶學生參觀保險公司、到實習基地去實習,到保險市場調查,直接面對客戶,讓學生在感受到實戰氛圍的同時,鍛煉學生靈活、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4科學實行“雙證”教育

為突出高職保險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特點、強化職業能力訓練、促進就業,學校應重視職業技能和能力考核,將學習考核與社會職業資格證書相結合,實行“雙證”制度。即要求學生畢業時,必須持有??飘厴I證書和相關從業資格證書。具體來說,就是學校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報考保險人從業資格證、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證書、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證書,在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增強就業籌碼的同時縮短學生進入工作崗位后的適應期,具備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就業的基本條件,彰顯保險畢業生的專業性。具體安排要做到教學計劃與資格標準相結合,教學內容要與職業技能鑒定內容相銜接。在大二上學期,學生已經學完《保險學原理》、《保險法》等課程,學校可組織學生參加保險人從業資格考試。大二下學期,專業基礎課程已經學完,部分專業課如《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也已開設,這時可組織學生參加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考試。

5加強同業界的溝通交流

高職院校加強同保險業界的有效溝通和合作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保險教育師資和保險界實務人員互相交流,加深了解,從而加強保險師資實踐能力,適時調整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同時,通過溝通交流,提高保險實務人員的理論水平,有利于其工作的進一步提升。具體說來,保險師資可以利用寒暑假期間加入保險公司的業務實踐中,增強保險教育師資對保險的直觀認識。每學期聘請保險實務人員給學生開展業務技能、技巧的講座,補充師資力量的同時,也加強了相互了解。另外,聯手保險公司,開展聯合辦學、訂單式教育。保險公司提供校外實習實訓基地,為校方搭建實踐平臺、提供部分指導老師。校方培養出的高素質人才回饋保險公司,使整個保險行業受益,最終形成學界、業界的良性循環。目前已有一些高校與保險公司建立了合作平臺。新華人壽、太平洋保險集團就積極與高校聯合辦學,平安保險集團則直接創辦平安大學??傊?,通過加強同業界的合作交流,使得高職保險教育更加貼近行業所需,在提高畢業生就業率的同時為保險行業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提供保障。

6加強畢業生的就業指導

保險業界有一句話形容優秀保險營銷員:銅頭、鐵嘴、飛毛腿,形象的描述了保險營銷員的艱辛與痛苦蛻變。很多高職保險畢業生之所以沒有選擇保險工作,主要是畏難、怕吃苦的情緒在作祟。針對這種現象,學校要加強就業指導,開展擇業方法、擇業技巧指導的同時,開展就業心理咨詢工作。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己、評價自己,正確對待挫折,保持積極樂觀的情緒。①借助課堂教學,引導學生認清我國保險市場的特點和發展規律,明確我國保險發展的機遇與巨大空間,激發學生的職業激情。②加強信念教育、艱苦創業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消除、減弱畏難、怕吃苦心理。③聘請保險業界成功人士現身說法,開展勵志講座,增強學生從業信心。

參考文獻:

[1]林秀清,鄒茵,林小強.高職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的能力培養問題分析[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0(2).

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5

一、國外農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

1.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政府主導型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政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財政支持。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為主,有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并依法由隸屬于農業部的官方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農作物一切險及再保險;同時鼓勵私營保險公司、聯合股份保險公司及保險互助會等參與農作物保險計劃,并依法對他們承?;虻霓r作物一切險和再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民僅支付投保險種的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

2.日本等國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日本為代表,其特點是,政府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但通過立法給予經濟上、行政上的支持;經營的組織形式不是一般的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而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社。這種模式的政策性很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系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以及飼養動物實行法定保險。二是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例如,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監督和指導;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提供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等。

3.西歐國家的民辦公助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政府立法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人與投保人予以經濟、行政支持,包括經營費用補貼、保費補貼以及金融優惠政策等。投保以自愿為主,因而投保率普遍較低。近年來,為了加大對農業的保護力度,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一些西歐國家也轉而建立類似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4.亞洲發展中國家政府選擇性重點扶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亞洲部:9-發展中國家為代表,發展中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特點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二是保險險種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圍小,主要承保農作物,而且農作物也只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水稻和小麥,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其目的就是確保糧、棉生產的穩定。三是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性的,并且這種強制一般與農業生產的貸款相聯系。

二、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約束因素

1.我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差

我國是擁有近八億農民的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均達1747億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農業的成災面積占播種面積和受災面積的比例分別超過20%和50;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據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組《2002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中國農業的發展成本比世界農業平均發展成本高5個百分點,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和強度大造成的。與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18個百分點,自然保護成本高27個百分點,生態恢成本高36個百分點。我國生態環境的先天脆弱性使農業保險面臨著更高的風險,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涉足。因此,必須建立由政府主導或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

2.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低

這是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我國農業保險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發展階段,特別是自1993以后,在整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卻呈漸趨萎縮的態勢。雖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受到高度重視。2004年后,相繼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國內不同經營模式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以及在農業保險方面有豐富經驗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是,2006年全國總保費收入5641.4億元,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僅增長22.6%。而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8.5億元,同比僅增長16.2,比整個財產險保費增長速度還低6個百分點;農業保費收入僅占總保費的收入的1‰多,不到財產險保費的1。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建立必須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

3.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其它約束因素

(1)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工業化中期,人均GDP僅1000多美元,處于工業反哺農業的初期,國家的財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拿出很多資金來支持農業保險,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必然處于較低水平,因此只能選擇重點扶持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農作物保險項目。

(2)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農業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性很大,農業的產業化、區域化、現代化發展很不平衡,既有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業企業集團,又有農業商品化率僅在30左右的戶均耕地面積只有幾畝的數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差異很大。這就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應根據各地區自身的風險特點、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及其財政能力等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

(3)農戶的信用觀念淡薄,違規成本低廉。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在牲畜保險中的騙賠現象更為嚴重。

因此,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依據本國國情,建立與我國農業經濟現狀和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同時,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必須從長計議,充分考慮各種制度模式之間的銜接,以便于將來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階段,從國內外的農業保險實踐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進行農業保險制度創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與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農業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1.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及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經濟、行政支持。參照美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特別是農村經濟比較落后的現實,我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具有以下特點:

(1)設立農業保險管理專門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開展,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設計和改進全國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審查和監督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經營主體,并根據各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對其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

(2)設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由于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只能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和畜禽保險采用政策性經營,予以重點扶持;其他保險項目實行商業性經營。政府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濟支持,主要是給予適度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同時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如免除其營業稅和所得稅,提供各種形式的優惠貸款等。

(3)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政府對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和畜禽實行強制保險,以保證承保面和參與率。其他保險項目實行自愿保險。但要處理好強制與自愿的關系,避免產生抵觸情緒。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險機制。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經營。

(5)政府給予行政支持與協助。我國農業生產以小規模個體農戶分散經營為主,農村地區交通不便,通訊落后,因此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核保、防災、查勘、定損、理賠等成本高、難度大,需要各級政府給予支持和協助。

由于農業保險業務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商業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間,因而這種模式可以有效解決農業保險供給不足的問題;由于有政府的保費補貼及其他優惠政策,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從而可以有效拉動農業保險的需求。但這種模式也可能帶來政府過度干預,其財政補貼也可能導致效率損失。

2.政府支持下的農業相互保險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險是合作制保險的高級形式,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運行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借鑒國外相互保險的經驗,我國建立農業相互制保險的思路可以為:

(1)設立全國性的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由一定數量的農業龍頭企業(初始會員)認購公司經營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時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另一部分資金。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初始會員應賦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更大的表決權和被選舉權,以鼓勵投資者設立相互保險公司。

(2)建立多級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體系。在總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縣市設立支公司,鄉鎮設立營業處。由總公司負責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總公司主要負責各分公司的協調與管理,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各分公司根據本地區農業及農業保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獨立開展各項農業保險業務。

(3)擴大農業保險經營范圍。公司除經營傳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險種外,同時也經營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用設備設施、農產品儲藏與運輸、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等活動相關的其他財產保險,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擴展農業保險覆蓋面,從而起到“以險養險”的功效,增強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層次農業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在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分級再保險制度。即基層相互保險公司向上一級公司分保。二是在目前市場條件下,由作為國家再保險公司的中國再保險集團采用事故超賠或賠付率超賠的方式,向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為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保證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

(5)政府應在法律、經濟、行政上對相互保險公司給予支持。一是明確相互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勵相互保險制的實施。二是政府要在財政、金融、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如減免稅賦,提供貼息或低息貸款等。三是組織鄉、村干部學習保險基本知識,再由鄉、村干部向農戶宣傳,使農戶自覺自愿參加保險等。

財產保險的基本知識范文6

    內容提要: 以保險法和海商法理論為指導,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從確定告知義務的角度、廣度、深度以及維度,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進行了全方位的研討,力求對告知義務進行一個立體化的解析,以達到準確使用法律之目的。

    在保險法研究領域,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一個經過長期、反復討論但又歷久彌新的話題。在保險實務中,圍繞著告知義務的理論與實踐,至今仍有許多爭論,故在當今形勢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仍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業內人士普遍知曉,在告知義務這一問題上歷來存在“有限告知”和“無限告知”兩種模式的區別,實行有限告知模式的國家多為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奧地利、瑞士、俄羅斯、韓國和中國等,此種模式的外在形式為“詢問主義”,即投保人僅對保險人問及的事項負有告知義務,而對書面中未曾提及的事項,不論保險人是否提出口頭詢問,投保人均無義務主動告知。采取無限告知模式的國家多為英美法系國家,此種模式所秉承的是“申告主義”,即投保人不僅要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據實告知,而且對于保險人未曾問及但卻足以影響危險評估且為投保人所知曉的事項,也有主動告知的義務。{1}

    有限告知和無限告知的模式,其中蘊含著“質”和“量”兩個方面的內容。所謂質,指的是在不同模式之下告知義務的法律屬性,所回答的是告知義務屬于投保人的主動義務還是被動義務的問題。所謂量,則是指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所應達到的深度與廣度,換言之,哪些事實必須告知,哪些事實不必告知,這些都是在衡量告知義務時不可回避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焙茱@然,在《保險法》的制度建構中,關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采取的是有限告知的模式,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在海上保險法中,關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所采取的模式卻稍顯模糊?!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僅從這一規定來看,完全可以確定,中國海上保險所采取的是無限告知的模式。但是由于第222條第2款又規定:“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边@一規定似乎又使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回歸到了有限告知的模式,繼而導致了人們在認識上的混亂。依筆者之淺見,《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第2款的關系實際上是基本規定與補充規定的關系,換言之,第1款中對投保人的主動告知義務既然沒有任何限制性詞語,即可斷定其確立的是無限告知的模式;第2款中雖有保險人“詢問”的字樣,但此種表述只是對無限告知義務的例外規定,但就整體而言,此種無限告知義務的模式并未因存在第2款的規定而在形態上發生根本的變化。

    盡管《保險法》與海上保險法在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問題上確定了不同的模式,但有一些問題是在兩種模式下的投保人共同面臨的,例如,對于與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投保人應以何種標準回答到何種程度等。為此,擬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分析,以期達到正確適用法律之目的。

    一、告知義務的判斷角度之辨析

    在英美法系國家,對于應以投保人的觀念還是以保險人的觀念來判斷需要告知的事項這一問題,曾經存在較大的爭議,繼而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學說。

    (一)理性投保人標準說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理性的人,是指能夠按照社會對其成員所要求的為保護其自身和他人的利益而行使注意義務并能利用其知識、智力并發揮判斷能力的人。{2}從這個基本概念出發,所謂理性投保人(reasonable assured),應該是指在正常的情況下,能夠按照法律的基本要求,根據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運用其掌握的基本知識,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作出正確描述的人。在英國的司法判決中曾有人采納理性投保人的標準,以此確定應該告知的事項。例如Moulton法官在the “Joel v. Law Union and CrownInsurance Co.”案中曾指出:“如果一個理性的人認為系爭事實應予披露,就沒有理由不這樣認為?!绷碛幸晃环ü貺ush也指出:“如果一個理性的投保人知道,假如不向保險人披露某項事實,將會自然地影響其確定承保和收取保險費,而且這種不披露在事實上誤導了保險人,則對于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請求而言,該項不披露的行為將會是致命的?!崩硇酝侗H藰藴试谝欢ǔ潭壬峡梢杂行У乇Wo投保人的利益,從而避免保險人濫用對“重要事實”的解釋權,但是,由于投保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水準不可能整齊劃一,因而運用此種標準不能合理地界定重要事實的范圍,因此,在英國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領域,當事人質疑此種標準。

    (二)謹慎保險人標準說

    所謂謹慎的保險人,是指在當時市場中營業的具有豐富經驗和理智的保險人。此說的要義是按照保險人對事物的認識標準,判定哪些情況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告知的重要事項。但是,根據保險人標準所針對的對象而言,在謹慎保險人標準上,又分化成兩種不同的標準:一種謂之客觀合理保險人標準;另一種則可稱之為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持客觀合理保險人標準說的人們認為,應站在保險行業內大多數保險人的立場上來衡量某一事實是否屬于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而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說則認為,應根據特定保險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標準來判定需要告知的事項。{3}7相比之下,筆者認為,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欠缺合理性,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此種標準不利于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當今時代的立法,普遍強調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險法亦然?!侗kU法》第15條中所規定的投保人相對自由的解約權,第16條第6款關于保險人在已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實而仍然與之訂立合同時的禁止抗辯的規定,還有第17條規定的保險人對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的義務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這一基本理念。但是,設若在保險實務中采取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即等于賦予保險人對“重要事實”的絕對解釋權。換言之,投保人對某一事實是否需要告知,解釋權完全在保險人一方,由此可能會導致這樣的局面,即:同一保險人承保不同投保人的不同保險標的時,對需要告知的事項,將會根據自己的需要作出不同的解釋;站在投保人的角度來說,如果同一個投保人就同一種類的保險標的向不同的保險人投保時,還要分別研究和揣摩保險人對需要告知的事項的具體解釋標準,進而增加了投保人的負擔和法律風險。

    第二,采取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也不利于訴訟進行時對是非標準的科學判斷。從實務角度而言,按照業內的普遍規律和通行標準來確定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更有利于增強司法標準的同一性,減少對法律問題在認識上的歧義。如果采取主觀合理保險人標準,就意味著法官要針對不同的保險人確定不同的司法標準,此種做法顯然有違司法工作的基本準則。因此,在確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事實方面,客觀合理的謹慎保險人標準更具合理性。

    聯系到中國的保險立法,對于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告知義務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透過《海商法》第222條可以看出,《海商法》中對重要事實的認定標準接近于理性投保人的標準。但是,反觀《保險法》的規定,其中并沒有諸如“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這樣的表述,而且還特別強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實際上,此種制度建構所強調的是告知的事項是否與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直接相關,而不是投保人對有關情況是否知悉。從這個角度來看,《保險法》中對重要事實的認定標準又似乎采取了謹慎保險人的標準。雖然海上保險和普通的財產保險所面臨的風險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為了便利訴訟,在司法層面統一對重要事實的認定標準十分必要?;谇懊娴姆治?筆者認為,從合理性的角度出發并且兼顧到保險的實際情況,采納客觀謹慎保險人標準更加有利于司法實踐。

    二、告知義務的廣度之考量

    履行告知義務的廣度,是指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所應實現的最大范圍。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有許許多多,但是,法律不可能要求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窮盡所有的內容。從《海商法》中關于“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和《保險法》中的與“承保”或者“確定保險費”有關的情況等表述中,可以看出,在投保人應該告知的內容上,實際上包含了如下兩個部分。

    (一)“確定知悉”的事項

    確定知悉(actual knowledge),顧名思義,就是指投保人已經知曉的事實。投保人在與保險人洽談合同時,有義務披露其已經實際了解到的和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有關的各種事實,只要這些事實足以影響到保險人對風險的判斷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確定保險費,投保人均有義務據實告知。如果事后證明,投保人已經確知某種事實的存在但出于故意而隱匿不報,或者因重大過失而未予申報,就動搖了保險合同作為誠信合同的根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若對確定知悉的事項分類,可以分為確已知悉的狀態、確已獲得的信息和確已發生的事件。

    1.確已知悉的狀態

    確已知悉的狀態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掌握的與保險標的有關的真實的狀況,例如,在海上保險的船舶險中被保險船舶的名稱、船級、保險標的的價值、用途、所處位置、行走的航線等狀況;在貨物運輸保險中被保險貨物的名稱、數量、包裝情況、裝卸港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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