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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1
要: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修復進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國家戰略的優先領域。闡述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造成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梳理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從補償資金的籌措機制、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礦產資源;中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成為當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一項緊迫任務。我國在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態保護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據和國家整體政策指引,各地的礦產資源生態保護的整體效果不好??陀^分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尋找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并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設計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籌資機制、資金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以及監督管理機制,進而提出建立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現狀
(一)開采規模持續上升,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
我國現有國有礦山企業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達到23萬多個。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國土資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hm2,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hm2,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hm2,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hm2,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礦業活動,特別是露天開采,大量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促使礦山地區水土流失。如位于鄂爾多斯高原的神府東勝礦區,由于氣候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已使該區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積已超過4.17萬km2占全區面積的86%以上。據對全國1173家大中型礦山調查,產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壞的面積分別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資的費用已達2393.3萬元。
(二)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露天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數發生在建材類礦山中。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到2005年底,全國礦山開采活動共引發地質災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1.6億元。其中因礦山開采引發地面塌陷4500多處、地裂縫3000多處、崩塌1000多處。全國因采礦活動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hm2,引發地面塌陷面積35.22萬hm2,占壓和破壞土地面積143.9萬hm2。
(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水資源、土壤環境破壞嚴重
采礦形成的礦坑水、選礦廢水以及采礦廢石、煤矸石、尾礦渣等堆放不當,構成了礦區水體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約60.89億t,排放量約47.9億t,采礦活動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t,排放量約14.54億t。到2005年底,全國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t。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造成大面積疏于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嚴重破壞了水資源的均衡和補給條件,導致礦區及周圍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二、我國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政策法律制度演變軌跡及其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把鹽稅并入資源稅,并擴大了征收范圍。1994年2月,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令第150號)具體落實了生產資源法》中有償開采的原則,無償開采到此結束。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制度。
(二)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的政策進程
我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開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2006年2月10日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 (財建f20061215號),2007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關于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部門分工意見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采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此外,其他專門法律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和恢復制度進行了相應規范。 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法》規定,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三)地方政府關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政策進程
我國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礦為試點,每噸礦石征收0.13元,用于礦區植被和周邊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生態補
償費實踐在更大范圍內鋪開,廣西、福建、江蘇等14個省145個縣相繼開始試點。1993年,國務院對內蒙包頭和山西、陜西、內蒙古接壤地區的能源基地實行生態補償政策,規定每噸煤提取0.45元作為生態恢復資金計入生產成本,用于礦區周邊生態環境的修復,同時神華集團神東分公司爭取國家補助每年2000萬元,共計10年,用于礦區生態重建。陜西省也于1997年頒布《陜西榆林、銅川地區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管理辦法》對該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品加工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月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并制定具體征收標準。但由于征收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難,而且在2002年全國整治亂收費過程中,許多地方的生態補償費征收由于立法依據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關于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的政策法律進程
在2006年之前,江蘇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國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為我國推行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經驗。從2006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從掌握的資料來看,2006年以后全國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東、河南、河北、山西、陜西、青海、甘肅、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貴州、云南、四川、重慶、黑龍江、遼寧、吉林、天津等23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建立了保證金制度,目前全國共有26個省(市、自治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或備用金)制度。還有廣東、上海、廣西、北京、等5個省(市、自治區)尚未建立。其中,廣西已經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納入了立法規劃。
三、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政策法律實施績效評價
(一)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政策實施進展
2001年,財政部批準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2002年,為摸清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查明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開展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決策支持,國土資源部組織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國31個省(區、市)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已經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現狀,查明了主要礦山環境問題及其危害。2004年,國務院明確要求國土資源部牽頭制定《全國礦山環境治理規劃》、《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代起草關于煤炭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指導性意見。2005年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于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通知》,隨后各地正在加緊編制地方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委會決定,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探索建立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加強對礦區周邊的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此后,國家林業局提出了開展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意見和建議,并決定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資金投入情況
從2001年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礦業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資金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用于支持計劃經濟時期及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項目經費支持的重點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以及資源枯竭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已經開展相關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應和典型意義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國家現行政策重點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共下達60億元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環境治理項目1325個,總金額51.45億元。項目涉及31個省(區、市)的能源、金屬和非金屬各類礦山,其中投入煤炭礦山治理資金最多。此外,各級地方財政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加大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62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47億元。
(三)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績效
由于國家有關部門對礦區治理給予高度重視,財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礦區治理在逐步開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據初步統計,2006年全國共恢復治理礦山面積4.5萬hm2。實地調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礦區是國有大型礦區,總占地面積4000余hm2,排土場復墾面積已達1466.7hm2,排土場植被覆蓋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蓋率僅為10%;經過采取水保措施和復墾的排土場,水土流失逐年減輕。復墾后侵蝕模數為3478t/km2每年,減少徑流66%,減少侵蝕77%。
四、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面臨的現實困難
(一)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任務重,生態恢復差距甚遠
多年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先發展起來,再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錯誤思想,忽視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因而所屬企業利潤全部上交財政,沒有留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備用資金。目前總的復墾率不到10%,與國外大多數國家的50%以上的土地復墾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復差距更大,2001-2005年實際恢復森林植被面積僅為7.7萬hm2,占同期應恢復森林植被面積的14.3%。
(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范圍小,對礦山外部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重視不夠
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未納入礦山企業職責范圍。礦山企業占地范圍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只是礦產開采引起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礦以外,礦山企業占地在礦區面積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礦產開采中造成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必然涉及到礦區周邊范圍。根據山西省調查結果,礦產開采除了引起徑流量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濕地縮小外,還因產生采空區漏斗狀輻射區域而影響地表植被,其面積約為采空區面積的2.6倍。當前,由于礦區周邊影響范圍的生態恢復治理的職責還沒有明確,礦區整體范圍內的生態系統難以在環境自凈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復平衡。①
(三)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劃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規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二是鄉鎮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企業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家底不清,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綜合規劃,是造成礦區植被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滯后的重要原因。
(四)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機制還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對礦區生態影響破壞嚴重,礦區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難度加大,從而加大了資金投入。從各地的不同礦區的治理情況來看,礦區生態治理與植被恢復的單位面積費用普遍比常規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據世界銀行資料,發展中國家要徹底改善本國的礦山環境狀況,需要拿出占GDP的2%~3%資金用于環境保護。00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07670億元,照此標準計算,要徹底改善我國礦山環境現狀的投入需要6140億元~9270億元。從當前我國綜合國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政府財政難以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需求。
當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行機制仍然欠缺,專項資金來源單一,涉及礦產資源收費名目多、部門多,部門收費使用方向不明確,地方政府投資積極性整體不高,企業投資和治理意識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不夠寬。目前全國多數省已經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均規定保證金只適用于新建礦山企業,或新礦山開發新產生的破壞。而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成本仍然未納入保證金的范疇。
第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含義。國家將補償費的開支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勘探成本補助上(不低于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的支出范圍。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過低,未能隨礦產資源價值、市場情況變動而變動。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16%,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補償費征收率也高達12.5%。
第四,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資助范圍有限,資金總量小,地方配套困難。當前,中央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但是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估計只占三項收費收入的10%~20%,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相對于老舊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際資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資金遠遠無法滿足需要。此外,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業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財力有限等原因,實際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門經費整合效果不佳,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礦區生態破壞問題不單純是土地破壞問題,還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壞等多個方面。從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看,目前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家“孤軍奮斗”,其他部門基本上置身度外,沒有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提供過應有的資金支持。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強化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壟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權力和義務,相關的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被排除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之外,環境保護、林業部門無法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方面行使執法權。
五、建立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改革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投入機制
第一,進一步把礦產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所有的礦產資源,改革征收辦法,增加礦產資源稅收水平,提高礦產資源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梢钥紤]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提高單位計稅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處于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功能脆弱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課以重稅。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課以重稅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態補償;同時向礦產資源的初級產品消費者征稅,讓他們作為礦產資源利用受益者來承擔部分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責任。
第二,逐步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創新礦產資源及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之真實體現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我國長期以來礦產成本構成中包括直接生產成本,致使我國礦產成本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礦產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耗費,沒有將礦產開采的外部性內部化,造成了礦產開采生態環境補償沒有資金來源。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礦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將適當的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礦產資源價格構成中來(約占礦產資源各階段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的15%~30%),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集聚更多的資金。
第三,調整礦產資源稅費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支出比例??梢钥紤]設計將礦產資源稅費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以克服資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緩慢的問題。
第四,整合各種資源稅費資金,擴展政府資金來源渠道。在礦山開發過程中,相關部門均依法收取了相關費用。并堅持“??顚S?,??疃ㄏ驅S谩钡脑瓌t,規定各部門收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資金開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門資金,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政府專項基金的補充。
第五,探索建立礦業開發生態環境稅費新體系。從長遠看,應該建立合理的相對獨立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稅費體系,打破生態稅費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混合,根本上解決礦業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問題。
第六,積極探索建立由企業、地方和中央共同負擔的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專項基金制度。目前,對于老舊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其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產資源收費中的一部分,而未納入基金來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慮將中央和地方的林業、水利、環保以及農業部門的自然資源收費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基金組成。對于目前仍在開采中的生產礦山,可考慮從礦產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費用,作為基金的資金補充。同時,要區別老礦山與新礦山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老礦山歷史遺留的土地復墾、環境治理等問題應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基金和預算制度加以解決。對于雖有責任人的原國有礦山企業,礦山開發時間較長或已接近閉坑,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礦山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據適當情況予以獎勵性補助。
(二)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創建公司化運行機制。成立獨立的專業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礦企業的民營企業,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資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門分散投資的政府行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如果是礦山企業自己復墾的,可以由礦山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復墾資金;如果是專業投資公司作為復墾的,也可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向銀行或財團借款。
第三,探索礦山治理項目的資源化和市場化途徑,建立煤礦區復墾和高效益復墾同步銷售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治理工程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
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開拓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渠道。由于我國礦山多數位于偏僻的山區,地理位置遠離經濟發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業價值相對不大。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可以考慮將礦山復墾與效益較高的建筑用地復墾或工業用地復墾進行同步銷售,使復墾后開發土地的收益可以彌補礦山復墾的虧損。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我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按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強化部門利益弱化統一監管,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難以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2
關鍵詞:礦業城市、生態風險、生態修復、原則
礦業城市是指因礦產資源開發而形成或發展起來,其主要功能或重要功能為向社會提供礦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的一類城市。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統籌規劃和資源衰減、過度開發等原因,這些城市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嚴重破壞了地區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生態風險。雖然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還遠遠不能恢復其生態安全。因此,研究礦業型城市的生態風險與生態修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礦業型城市的生態風險
礦業型城市以資源開發為主,主要是地下開采或者露天開采,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尤其是我國長期以來以粗放型經濟發展為主,生態平衡受到嚴重破壞,阻礙和制約了區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很大的生態風險。
(1)固體廢棄物
礦山開采形成的尾礦及固體廢棄物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我國是礦業大國,國有煤礦堆積山累計1500余座,僅矸石一項約30億噸,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煤塵、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氣體和熱輻射。據統計,礦山企業每年產生固體廢棄物133.8×108 t ,產生尾礦26.5 ×108 t ,治理率僅為6. 95 %。
(2)破壞水資源
礦區排放的礦井水、洗選廢水、淋溶廢水等,以及煤炭綜合利用過程中排放的工業廢水,排放量及危害度均較大,如果不經處理直接排放,會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破壞周圍土壤植被。我國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總量占全國工業廢水排放總的10 %以上,處理率比較低。
(3)大氣污染
來源于礦物燃料燃燒、礦石冶煉和工業廢物燃燒等。廢氣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煙塵、有毒氣體等。由于資源消耗高,導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力的60%以上。
(4)安全及地質災害
我國上萬座礦山, 由于露天開采對地形地貌的破壞、地下的過度采掘而造成地面沉陷,形成顯形或隱形塌陷區, 嚴重的會對地面建筑物和構筑物造成破壞, 帶來災害和造成重大損失。我國是世界上煤礦爆炸事故發生最頻繁的國家,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煤礦100余倍、印度的8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因采礦造成的地面塌陷面積已達33.33 ×104 hm2~40 ×104 hm2 , 其中耕地為8.67×104 hm2。
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礦產開發的強度與規模不斷增大,已給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甚至破壞,威脅著人們的居住環境,急需進行生態修復的研究與實踐。
二、我國礦業型城市生態修復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生態修復是指對生態系統停止人為干擾,以減輕負荷壓力,依靠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與自組織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進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態系統的這種自我恢復能力,輔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系統逐步恢復或使生態系統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目前生態修復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自然突變和人類活動影響下受到破壞的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生態修復在美國、西歐一些發達國家受到廣泛重視,并在20世紀80年代期間,開展了一系列的工程實驗研究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經驗。我國資源型城市生態重建工作起步較晚,但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特別是在生態農業重建技術方面。經過多年的研究,現已建成了一些綜合治理示范區,如唐山古冶采煤塌陷生態農業綜合治理示范區,淮北的綜合治理示范區,河南平頂山礦務局的綜合治理示范區等。另外,也有部分地區對采煤塌陷區進行了生態園林建設的研究,或小的娛樂場所等的建設。但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資源型城市整體生態重建的項目和示范區。
三、礦業型城市生態修復的基本原則
1生態優先的原則。
在礦山地區對已破壞的生態環境,要以生態恢復為首選,以增加綠色植被為關鍵,有效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對礦坑進行充填整平,作為工業用地或建筑用地,以工業項目建設帶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對已破壞山體,要充分利用現有地勢進行削坡、填平,并進行復墾綠化,恢復植被,基本恢復地貌景觀。
2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是相適應相協調的兩個方面。合理開發本身就是一種最有效的保護方式,保護的最終目的就是保證人類更有效地開發資源和提高生存質量、協調好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因此,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積極保護礦山自然環境,構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良性循環的格局,在重點解決近期內城市環境質量較差、居民生活水平低下問題的同時,要充分認識城鎮遠期發展規模和水平、遠景發展目標,為將來的發展留出足夠空間和資源。
3政府調控、公眾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宣傳監測,群眾支持參與政府各部門的相關政策、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是城鎮生態修復成功與否的關鍵。生態修復工作,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強化政策引導和統一協調作用,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充分運用市場機制,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建立暢通的多元化投資、融資機制,積極推動和運行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使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切實落到實處。
4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
礦山企業要根據礦區地質構造、開采狀況、礦坑位置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對每一個采礦坑確定具體的整理措施,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邊開采邊治理。對地下礦山,要嚴格按設計部門確定的開采方法和回采率進行回采,留足留好礦柱,控制或減緩地表塌陷幅度和范圍。同時,要積極推廣和引進采礦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避免和減少礦山開采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5因地制宜、綜合治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在制定城市生態修復對策時,一方面要注重改善環境、美化環境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從實際的需求和可能出發,不同生態環境類型的聚落,其生態環境破壞程度不同,生態修復措施、模式和目標存在差異,要根據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和現狀,因地制宜,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漁則漁、宜建則建、宜景則景,多措并舉,綜合整治,做到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與土地開發利用相結合,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掛鉤。
6層次性原則。
在進行城市生態修復時,注重層次性可保證思路清晰、重點突出。對于城市總體而言,制定出的生態修復措施主要解決關系全局的、危害性大的生態環境問題;而對于分屬不同類型的縣鎮或社區,不僅應從整體上考慮與周圍山體、生產企業的協調性和互利互惠性,而且應該對居民庭院或住宅樓宇生態環境的改善提出若干建設性意見。即在不同層次上采取不同的生態修復策略和措施,這樣層次分明,實踐性、可行性更強,同時也更有利于調控。
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3
主題詞:沂源 礦管 形勢 對策
一、形勢分析
(一)現狀分析。一是資源條件分析。我縣地處魯中山區,地質構造發育,山石資源非常豐富,特別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風化砂資源分布廣、儲量大、品位高、賦存條件好,大張莊鎮、魯村鎮、悅莊鎮、南魯山鎮建筑用風化砂資源豐富;西里鎮、南麻街道、魯村鎮、悅莊鎮、燕崖鎮建筑石料資源豐富,為我縣規?;⒓s化開發山石資源提供了良好的資源基礎。二是開發條件分析。受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階段所限,我縣山石資源開發歷史上一直處于原始“開山劈石”狀態,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開采形成的“多、小、散、亂”資源開發模式給我縣生態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十以來,隨著綠色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這種粗放式、掠奪式、破壞式開采模式已難以為繼,必須轉變開發模式,規模、集約、綠色、環保開發是唯一出路。從我縣生態建設實際看,山石資源開采條件差,受限因素多。雖然資源分布廣,但我縣屬于重點生態功能區,不在“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不占用生態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離居民點遠適宜大規模開發的山石資源很少。三是管理現狀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淄博市石灰石礦山關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淄政辦字[2015]55號),對石灰石礦山實施關閉治理,并明確規定除市政府確定保留的石灰石礦山外,全市停止審批新設、擴界和延續石灰石采礦權。2016年8月,山東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5部門聯合印發了《山東省露天開采礦山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魯環發〔2016〕162號),明確提出:加強源頭管控,嚴禁在“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和城鄉結合部發放采礦許可證;對其他區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則上暫停新設露天開采礦山審批。為落實上述政策,我縣采取了兩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關閉力度,對28處山石資源礦山實施了關停。截至目前,全縣有證礦山13個,其中鐵礦6個(華聯礦業4個證,魯南礦業2個證),煤礦1個,礦泉水1個(一直未開采),花崗巖3個(其中1處一直未開采、2處處于停產狀態),磚瓦用頁巖1個(為西里鎮苗莊磚廠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個(批準范圍內資源已近枯竭),無建筑石料礦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已關閉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的通知》(淄政辦字[2018]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編制上報了《沂源縣已關閉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完成了93處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野外調查,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了已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完成了6處廢棄礦點復綠工程,啟動了8處已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2處(洪成、寶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務,1處治理(春軍)也已接近掃尾階段,其余5處正在進行治理。
(二)問題分析。一是生態保護與保障發展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縣根據市政府要求,關閉了轄區內所有建筑石料用礦山,僅有的1家風化砂儲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建設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資源,光堵不疏導致建筑砂石價格飛漲,受巨大利益驅動,私采濫挖及以平整場地、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等各種項目名義偷采山石資源的行為屢禁不止,不僅造成國有資源流失,也給國土執法、安全監管帶來很大壓力,目前,實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誘惑的不法行為發生。發展對砂石資源的需求與生態對資源的約束之間的矛盾在我縣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傳統認知與現實條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傳統開發模式的影響,礦區周邊群眾和一些基層管理者一提起開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觸,認為山石資源開采既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又增加了安全、環保監管壓力,對地方沒有一點好處,不允許開采最好;但目前隨著山石資源供給側改革的深入推進,如果提高安全、環保標準,加大恢復治理投入,對山體實施統一規劃,整體開發,整體恢復,并不會造成很大的生態環境破壞。另一方面,采礦者普遍缺乏“規模化、環?;?、綠色化、共享化”開采理念,對先進開采技術、全封閉化加工、礦地和諧化發展等新開發模式還處在模糊認識階段,缺乏實際可參考的例子。三是受資源效益瓶頸約束,綠色礦山建設推進緩慢。我縣露天開采的山石資源持證礦山目前只有3家飾面用花崗巖(1家一直未開采、2家因企業效益不好處于停產狀態)及1家建筑用砂(礦區范圍內批準的資源已瀕臨枯竭)。受市場環境、資源儲量、品位等因素影響,采礦權人普遍缺乏長遠發展規劃,對綠色礦山建設處在觀望狀態,導致我縣綠色礦山建設總體進展不理想。四是歷史欠賬多,已關閉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修復難度大。一方面,治理資金籌措難度大。我縣已關閉礦山大部分是政策性關閉,治理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據前期調查結果初步統計,我縣歷史遺留已關閉礦山總數共93處,需要治理的共82處,需要治理總面積2645.15畝,約需治理資金8215萬元。而我縣自2010年按照政策規定共收取28家礦山治理保證金553.79萬元,僅靠財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復治理保證金開展已毀山體治理資金缺口多、治理難度大。另一方面,激勵政策、機制很不完善。政府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文件都有“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這種提法,但具體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據。按照目前國家政策規定,除了“群眾自采自用開采少量礦產資源和工程建設在批準的用地范圍內開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設的礦產資源”兩種情形外,其他只要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行為都屬于非法采礦范疇,按照這個規定,恢復治理中臺階開采形成的廢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賣,一旦外賣,就造成非法采礦。而如果不允許外賣,多余的石料就無處堆放,同時,治理資金就無處籌措,早成兩難局面。五是監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監管。一方面,山石資源開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地礦管理工作由于行業特點,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需要強大的專業技術機構作支撐,而縣級相對來說,監管技術人員相對缺乏,對礦產資源開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行業特點,廣大干部群眾大都認為開礦挖礦、修復治理就是國土部門一家的事,政府主導,國土、環保、安監、林業等職能部門齊抓共管,鎮、村及礦區周邊群眾聯合參與的監督局面還遠沒有形成。
二、建議
為徹底改變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資源利用方式新舊動能轉換,達到既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山石資源的需求,又能實現綠色、環保礦業開發,提出如下建議。
(一)開源節流,實施資源整體、環保開發。對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遠離“三區兩線”可視范圍、植被覆蓋率低、儲量大品位高且適合規模集約開發的3處區域(悅莊鎮遲家峪—桃花峪地區建筑用砂礦區、沂源縣悅莊鎮下龍巷建筑用石灰巖礦區、西里鎮蝙蝠峪地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區)組織有關部門、鎮辦和專家進行詳細論證整體開發的可行性。開發實行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雙控機制,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10年,建設標準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新辦礦山必須按照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所得資源收益除去上繳中央、省分成的60%以外,按照縣、鎮、村三級進行合理分成,縣級分成原則上用于歷史遺留礦山恢復治理,鎮村分成用于原承包人補償和日常監管。
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4
【關鍵詞】:能源開發;生態保護;對策建議
Abstract: Yulin is one ofChina's most important emerging energy chemical base, but its energy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is not synchronized. This has done great harm to the loc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analyzethe ecologicalproblems inYulin and offer some suggestions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energy development, ecological protection,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TU98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榆林的礦產資源十分豐富,被業內譽為中國的科威特,有世界七大煤田之一的神府煤田,有我國陸上探明的最大整裝氣田,煤炭、天然氣、石油、巖鹽組合配置良好,開發潛力巨大,是21世紀中國的能源接續地,是正在建設的國家能源化工基地,是西氣東輸、西電東送、西煤東運的重要源頭,由此可見榆林的能源開發的重要性。但是,隨著能源重化工基地的規劃建設,環境負荷不斷增加,生態退化和環境污染問題已成為制約能源化工基地建設發展的主要矛盾。這是與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美麗中國的發展戰略相違背的,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所以對榆林地區能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問題進行探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以下內容將對榆林能源開發當中的生態保護進行簡要的分析,并根據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提出相應的建議,僅供參考。
2生態環境現狀
由于能源開發當中生態保護的滯后,不僅導致榆林當地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且還帶來了礦山地質災害,另外生態環境的破壞也嚴重阻礙了當地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性發展。
2.1 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
能源開發過程中導致了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這表現在大氣,水資源的污染,企業排放的廢棄物造成的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占用和損壞土地資源。
第一,大氣污染嚴重。燃煤、煉油、煉焦、煤塵、矸石及煤堆自燃、煤炭轉化、煤化工工業以及煤炭運銷過程中產生了以二氧化硫、煙塵、煤塵為主的大氣污染物,形成了煤煙型大氣污染。據2000 年監測資料,榆林地區大柳塔鎮大氣中氮氧化物、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三項主要污染物指標分別是煤田開發前的4 倍、17 倍和24 倍,懸浮微粒日均濃度超過國家二級標準57.9 倍。據統計,2005 年, 榆林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34 萬噸, 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2.3 萬噸;2006 年,榆林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1.35 萬噸, 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3.8 萬噸。有逐年上升趨勢。
第二,水資源受到污染和破壞。水資源受到污染和破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河流水體污染。由于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速度增長較快,大量尾礦、廢渣、矸石到處堆放,經雨水沖刷、淋溶,使硫、石油、酚等多種有害物質滲入地表水和地下水;生產、生活污水及棄渣排入河道使水體污染加劇。
②河道淤積,泄洪、防洪能力下降。煤炭開發及經濟建設活動的不合理削坡, 產生了大量的尾礦、廢渣、矸石。由于不合理堆放,經雨水沖刷瘀塞河道,烏蘭木倫河因淤積河床抬高4m。河床上礦點密布,整個河道被挖得七溝八壑,傾倒的棄土棄渣達3.26×104m3,800 多m 寬的河床被占去90%。有些河段已不足百米寬,嚴重阻礙正常排洪。1988 年修建的大柳塔公路橋4m 多高的橋墩被掩埋,泄洪能力由l1 700m3/s 降至7 000m3 / s,防洪能力降低40.2%。
③地表徑流斷流,地表水銳減。榆林市決策咨詢委員會在2012年2月15日的《關于加快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調研報告》中指出:全市湖泊由開采之前的869個減為70個,水面10萬畝的紅堿淖平均每年退縮6000畝,目前已退縮到7萬畝。河流僅神木縣就有永新溝、黃羊城溝、朱蓋溝、活雞兔溝、石窯店溝等五條斷流。黃河主要支流窟野河因一年三分之二以上時間斷流變成季節河。
④地下水資源遭受破壞和污染。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是對地下水含水層的影響,改變了含水層的結構及水文地質條件,另一方面是對水質的影響。
第三,能源開發企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物也在逐年遞增。2011年排放廢氣2569億立方米,同比增長29%,排放廢水5098萬噸,同比增長11%,排放廢物1462萬噸,使礦區垃圾、塵埃、氮氧化物、懸浮微粒、二氧化硫含量快速上升。以大柳塔鎮為例,分別較開發前上升了4倍、17倍、24倍。
第四,噪聲環境質量指標上升明顯。不單單是功能區噪聲環境質量,而且交通干線兩側噪聲環境都出現變壞情況,并且區域環境噪聲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第五,占用和損壞土地資源。近年來煤炭開發規模不斷擴大, 工業用地迅猛增加,同時煤炭開發及工業建設產生大量的煤矸石、廢石、廢渣等,導致固體廢物排放量增幅較大,既污染了環境,又壓占了大量的土地資源。同時,煤炭開發建設形成采空區或高陡邊坡, 改變或破壞了當地的地質環境條件,加劇了水土流失,使土地退化、作物減產、生態環境惡化。
2.2 礦山地質災害
能源開發引起的礦山地質災害主要包括:采空區塌陷,地下煤層自燃,泥石流,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以下將分別闡述:
第一,采空區塌陷。煤炭開采已形成塌陷區118平方公里。大面積的塌陷,致3331戶、13426人受災,5158間房屋和12.6萬畝水地、旱地、林草地損毀。地表裂隙、山體崩塌、馬路開縫、喬木枯死屢見不鮮。
第二,地下煤層自燃。地質歷史時期, 榆林地區曾經發生過大范圍的煤田自燃事件,形成了沿溝谷廣泛分布的燒變巖。煤田開發以來, 曾經發生了三起煤層自燃災害和多起堆煤自燃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
第三,泥石流。由于煤礦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煤矸石、廢石沿河溝邊坡無序傾倒、堆放,造成許多河溝變窄或堵塞,行洪、排洪能力下降,給泥石流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第四,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陜北侏羅紀煤田地處毛烏素沙漠和黃土高原接壤地區,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問題嚴重,煤炭開采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使地表沙土結構發生大的變化,增強土地沙漠化進程,加劇水土流失,尤其是小煤窯的無節制發展對防治沙漠化、水土流失非常不利。隨著煤炭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大量廢渣、廢石堆積在河道中,加上本地區降水集中,雨季很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加劇。
2.3 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的破壞對于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各方面不利的影響:
首先,礦區生態環境惡化,群眾生活質量下降。榆林地區作為國家級的能源基地,近年來,能源資源開發增長較快,高耗能、高污染工業比重增大,工業重型化的趨勢日益明顯, 空氣、水污染較為嚴重,人們的生存環境受到威脅,生活質量下降、負擔加重。
其次,制約了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對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長期在“資源低價、環境無價”思想指導下,能源、資源價格中沒有考慮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成本,礦山開采閉坑后,把環境生態負擔甩給了社會, 給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背上了沉重的經濟包袱;第二,由于能源、資源是在低價時獲取的,煤炭礦山在開采時棄薄采厚、棄劣采優現象時有生,回采率較低,資源浪費嚴重,加上超能力生產,礦井服務年限降低,生態環境破壞加劇,可持續發展能力降低;第三,資源保有量的大幅下降,沒有考慮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資源枯竭后,區域經濟社會將背負生態環境負擔和接續替代產業轉型的雙重包袱,無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第四,榆林地區為多種礦產資源富集區,由于缺乏統一規劃,資源綜合利用率低,各種資源競相開發,開采過程中相互影響較大,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影響了可持續發展;第五,參與榆林資源開發與轉化的企業有多家央企、省屬國有企業、外省國有企業,以及地方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競相占取資源。資源轉化以煤發電、煤化工、鹽化工、焦化、石油化工、天然氣化工、煤電鋁等傳統產業,在榆林各縣區均有建設,各自代表著利益集團,各自為政,不能形成產業集群和循環利用。傳統的加工與轉化項目把污染物留在當地,初級產品銷向發達地區,阻礙著榆林經濟結構調整和持續發展。
再次,導致社會矛盾加劇,影響和諧發展。村民的群體上訪、群體阻擋開采的事件時有發生。僅神木縣近年來就先后發生128批、6520多人次上訪,其中進省城的3批、進北京的3批。典型的有麻家塔村1600多人圍攻縣政府機關一次、永興草溝村300多人進京上訪一次。個別縣的村礦矛盾引發的事故還驚動了中央。
3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各種在榆林地區能源開發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種種問題,筆者根據多年的實踐工作經驗呢,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和建議。
3.1 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提高煤炭資源保障程度
首先,要加強煤炭資源潛力調查和重點預測區的找煤工作,攻深找盲、圈邊探底,尋找新的煤炭資源;其次,在勘察程度較低的區塊,應適量開展普查、詳查地質工作,提高這部分煤炭資源的勘查程度和級別, 為以后開發利用創造條件。
3.2 加強多種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
加強多種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①要加強多種礦產并存區的綜合地質勘探和資源綜合評價。把整個陜北能源化工基地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多種礦產(主要是煤、油、氣、鹽等優勢礦種)的綜合勘探和資源綜合評價。在進行勘探時,埋深大的礦種應兼顧埋深淺的礦種, 對地質勘探資料實行共享及補償機制,可以提高勘探效率,節約勘探經費,縮短勘探周期。
②要搞好多種礦產資源并存區的綜合規劃, 實現合理、有序開發。在平面布局上,在煤炭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以煤炭資源開局優先,油、氣、鹽資源的開發要服從煤炭開發的大局; 在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無煤區和煤炭國家規劃礦區范圍以外, 優先布局油、氣、鹽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③要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對與煤層共伴生的高嶺土、鋁土礦、石英砂巖等礦產資源,應綜合開發、合理利用。應按相關《規范》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探和評價,摸清資源家底,查明富集規律及開采技術條件,為統一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提供地質依據。
3.3 加強生產礦井的回采率監督和管理
加強生產礦井的回采率監督和管理,要做到以下兩點:
①強化煤炭行業管理,加強開采過程中的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切實提高煤炭資源的回采率。回采率低的問題實質上是煤礦開采過程中的礦井地質工作薄弱或缺失,尤其是小煤礦,缺少完善的采掘平面圖、采空區分布圖和保有資源儲量圖等地質資料、記錄,并且相關圖紙、資料、記錄管理混亂或保存不當,導致了監管部門對回采率的監管無從下手, 如不加重視還容易引發新的地質問題。
②加強煤礦生產地質技術管理,完善礦井地質資料。由于歷史原因,地質技術人才存在斷檔問題,煤礦也不例外,地質測量人才相對短缺,短期內難以緩解,因此為強化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完善礦井地質資料,建議設立“榆林能源基地地質測量服務中心”,利用和發揮有豐富礦區地質工作經驗的煤田、地礦等行業地勘隊伍的技術力量,搞好礦井地質測量工作,為行業監督管理提供依據,為從根本上解決煤炭資源回采率低的問題提供扎實的地質測量技術支持。
3.4 開展礦區水資源的勘察評價, 加強水資源的規劃和協調管理
開展陜北能源化工基地水源勘察工作, 為礦區工業經濟發展提供可靠的水源保障。加強水資源的規劃和協調管理。加大現有水源地的保護力度,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杜絕在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和新建污染項目; 開展礦區的水文地質調查和地表水、地下水的動態監測工作,為礦區的供水規劃和水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建立健全節水用水制度,合理配置水資源,統籌協調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3.5 建立健全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做好礦區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及治理工作
這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做起:
①建立和完善防災減災組織監督管理體系,制定合理的地質災害防治預案, 層層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開展礦區地質災害調查與評價,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加大地質災害治理力度;加強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管理和監督, 嚴格控制人為地質災害的發生。
②及時治理地裂縫, 防治地下煤層自燃災害的發生。對于出現地裂縫的區段,礦山企業要及時采取平整、回填、掩埋等措施進行治理,防止空氣導入采空區引起地下煤層自燃發火, 引發新的地質災害和經濟損失。在本區曾發生多起因地裂縫將空氣導入采空區,引起地下煤層自燃發火的災害事故,雖經鉆孔注漿成功滅火, 但造成了較大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
③制定煤礦采空塌陷區治理方案, 做好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于已經出現采空區塌陷的地區,原則上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礦山企業根據制定的煤礦采空塌陷區治理方案的要求, 分別采取搬遷、回填、平整、覆土、修路、清渣、復墾、恢復植被、新開水源等具體措施進行塌陷治理、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工作,費用可以納入礦山企業的成本,也可以考慮開征環境保護和治理專項基金, 由政府統一組織管理和實施治理工作,確保該項工作的落實。
3.6 加強礦區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工作
加強礦區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工作,要做到:
①加強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以礦區為單元,開展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評估煤礦開發對地質環境、生態環境的影響,并以此作為征收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的依據,以促進礦山企業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控制、減輕煤炭開發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②加大區內地質環境的執法和監管力度。根據礦區的環境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提出環境防治措施和綜合整治規劃,尤其是在控制“三廢”污染方面。如對區內煤礦企業和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開展專項治理活動,節能減排,凈化空氣;加強礦井排水、工業廢水、礦區及城市生活污水的治理措施,遏制區內河流水質下降的局面;采取對礦區廢渣進行填埋、綠化,利用煤矸石發電等措施,有效減少廢渣和矸石對土地的占壓和環境污染。
③制定煤炭資源開發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由于榆林地區煤炭資源豐富、開采強度大,而該區又是生態脆弱區,因此要加強調查研究,在規劃新的煤炭開采項目、煤化工項目或煤炭轉化項目時要統籌考慮該區的生態、環境容量和生態、環境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煤炭資源開發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確保實現區域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目標。
3.7成立國家級榆林資源開發和可持續發展研究機構,由能源專家、農業專家、環保專家、水利專家、生態專家等組成,專門負責資源規劃開發、引水工程規劃、生態治理規劃及榆林可持續發展規劃等。解決好地下資源的科學開發,建設好地上生態環境,發展好新型產業,開創資源開發、循環利用、生態建設、農業發展、新型產業互補的可持續發展新路徑。
3.8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有以下幾個著手點:
第一, 廢棄礦山恢復治理基金?!皬U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基金”(簡稱“恢復基金”)的主要來源:一是向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征收廢棄礦山生態環境補償費, 這一費用是礦業主為當代和祖輩礦業主所造成的生態損害的歷史舊賬給予一定補償或稱義務性贊助, 美國采用的是l%以下,我國可以按礦石銷售額的0.5%~l%征收,征收采用每年一次或按月交納,所有征收費用,上交國家,??顚S?, 全部用于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各項必要開支;二是鼓勵個人、公司、協會、團體、基金會提供捐助, 包括提供治理技術支持和資金捐助等。
第二,政府財政專項支出或發行國債。目前我國的資源稅費過低, 盡管具有一定的補償性質,但并未體現生態環境的價值。國家通過提高資源稅費率,調整現有稅費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并將現有的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耕地占用稅、水土保持費等整合,形成一種政府專項資金,稱為生態補償的財政支出,主要用于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治理、礦業城市發展補償和宣傳教育等。另外,國家可以在國債投資中,設立“廢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國債專項基金,專門用于廢棄礦山的綜合整治項目。
第三,生態補償費與生態補償稅。征收生態補償費和生態補償稅, 建立生態補償基金,作為生態補償資金的一個重要和穩定的來源。生態利益補償資金,一是來源于生態環境稅收,二是是依據生態環境法所得的罰款、沒收所得,三是國際組織、社會各界為生態環保的捐助資金,四是設定生態環保彩票, 建立環保基金, 由統一的基金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生態環?;?。
第四,實施煤炭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新建和正在開采礦山生態補償通過征收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實現。保證金要能滿足補償修復所需全部費用。根據企業申請開采許可證時提交的修復治理方案和每年的開采規劃, 確定保證金數額并一次或分期存入銀行專項賬戶, 由銀行在政府監督下代為管理。保證金將依據每年礦山修復治理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返還,直到礦山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并驗收合格, 才返還所有保證金本金和利息。
第五, 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對在區內從事煤炭開采的所有生產企業, 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依據動用(消耗)的資源儲量、區分不同煤種,確定適用煤種征收標準。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主要用于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性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在加強環境保護的同時,支持該區發展轉型和接替產業,發展循環經濟,解決因煤炭資源開發引起的相關社會問題, 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六, 征收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價款?,F有煤礦無償取得的礦業權要實行有償使用。主要是對地方國有礦和非國有礦占用的煤炭資源按照有償使用原則實施礦業權轉讓, 部分用于解決煤炭開采造成的歷史遺留生態環境問題的恢復治理。
第七, 優惠信貸支持。優惠信貸是以低息貸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 解決資金缺乏問題,鼓勵當地人從事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同時貸款還可以刺激借貸人有效地使用貸款, 提高行為的生態效率。
第八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礦區生態重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研究制定各項優惠政策,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投向市場,引導社會資金進入。企業的存在以盈利為目的,企業的恢復治理行為在利益的驅使下將變得更加主動與積極。因此,可給予礦區生態恢復治理企業以優先使用恢復治理后土地的權利或是廢棄礦山剩余開采權,鼓勵企業或民間個體積極參與恢復治理廢棄礦山。并且鼓勵和吸引各類投資者與各種中小型礦山企業的改組、兼并,組建企業集團公司,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規模經營,增強市場競爭力。
4.結論
以上內容首先介紹了榆林地區能源開發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然后根據作者多年的實踐經驗,提出了生態保護對策,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作者深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并注重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才能為提高能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保護水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陜北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研究》張曉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
[2] 《礦山環境工程》葉鎮杰等,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
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5
關鍵詞:礦山環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十分嚴重,礦山開采不當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體污染、礦震等各種地質災害,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礦山環境地質環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國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由于我國礦山數量眾多,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因此,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等特點。從總體上成績顯著,任務艱巨,問題突出,有喜有憂。
1、主要成就:
(1)加強制度建設。從國家層面修訂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規章規劃,注重從源頭上治理和保護環境。
(2)加強全國范圍的工作部署,開展大規模全面系統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基本情況。
(3)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業投巨資實施礦山環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顯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礎薄弱。我國基礎地質工作程度總體偏低,礦產勘查后備基地較少當前2/3的國有骨干礦山已進入中晚期,國內礦產資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強度的開發導致礦山環境惡化。
(2)制度缺失。我國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行政規章規定。當前在制度建設方面,尚需改進和加強。
(3)管理缺位。在礦山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負責人由于大局觀念淡薄,受政績和利益驅動,片面強調發展速度,降低經濟建設的生態環保門檻。
二、我國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及原因
2010年,國家環??偩?、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三部門首次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結果發現我國礦山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大型礦山生態恢復困難重重,小型礦山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現象普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薄弱,局部地區出現失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呈現出局部好轉,整體惡化的局面。
導致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規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的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分散,且操作性不強。在立法上,《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土保護法》等都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具體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法規。在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分散在十多個部門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又涉及多個執法部門,職能互相交叉,嚴重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與保護工作。
2、礦山環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機制。
我國部分礦山企業是在計劃體制下建立的,建國幾十年來,開采了大量的礦產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利潤大部分交給了國家,國家沒有給企業留下礦山治理的資金,現在讓企業負擔多年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的責任,企業無法承擔。另外,目前我國許多礦山企業處于虧損或維持狀態,無大量財力投入。
3、治理技術欠缺、融資渠道不暢通。
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缺乏恢復手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開采技術落后,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乏生態環境恢復的手段。同時,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由于部分國有礦山企業經濟效益不高、負擔重,使得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困難重重。
三、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
1、研究探索礦山環境治理技術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條治理礦山環境治理的各種技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礦山環境問題。將法律法規和技術相結合, 這就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方便, 從而為各項事務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證據, 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事故。 當然, 不同類型的礦山開采所采取的技術也不盡相同。例如開發放射性元素的礦山, 處理的技術應該以放射性元素的處理技術及方法相關; 露天開采的礦山則是對該區域的植被破壞嚴重, 產生的污染一般表現為灰塵污染, 而地下開采多半表現為地質塌陷等災害, 針對地表和地下開采所采取的技術路線肯定不同。
2、借鑒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還未發展成熟,因此, 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礦山環境的特殊情況, 對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加以借鑒。 如美國就對礦山環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礦山環境審查評價制度、 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及礦山環境許可證制度等; 澳大利亞也采取了一項行之有效的辦法, 即一邊開采一邊把開采結束的礦山進行修復。這些制度、 原則都是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學習和引用的。
制定系統的、健全的礦山環境治理法規制度
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礦業行業法律法規制度, 去約束我國礦山開采時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目前, 關于環境的保護法規制定了很多, 但是關于礦山環境治理的法規卻很少, 筆者認為這是由于礦山環境的特殊性決定的?;蛘吣承┉h境法規雖對礦山環境的治理進行了規定, 但是針對性并不強。
四、現階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強工程模式
該模式強調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和次生地質災害效應較嚴重的礦區,針對礦山環境問題中穩定性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
采用該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復和提高治理對象的安全性,優先考慮的治理對象是非穩定地質體。治理對象屬于成災風險指數較高的一類,即成災危險性和致災可能性較大,且危害性嚴重,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備了條件,可能導致次生災害。
2、強生態模式
礦山生態環境包含了礦區范圍內的大氣、水體、巖土、地下礦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觀、以及在此環境中生存的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起因于礦產資源開發,其結果往往是水土破壞、礦產資源耗竭,后果殃及構成礦山生態環境的每個構成要素。
強生態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礦山生態環境。主要適用于景觀與生態破壞效應嚴重的礦區,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觀破壞等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這類礦山環境問題屬于累進性問題,是礦山環境經受長時間影響、被深層次改造的后果。此類問題對應的礦山環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將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爭取修復后的礦山環境能逐步實現生態環境良性循環,恢復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凈功能、物種演進等功能。
3、強生物模式
該模式原理是理順生物鏈,主要適用于水土污染問題突出的礦區。當礦山環境問題重點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嚴重到超出了環境自我恢復能力,需調用強生物工程模式進行治理。
多元復合模式
一般情況下,待治理的礦區往往環境問題成堆,呈現多種礦山環境問題復合、多種環境效應疊加的狀況。多元復合治理模式適用于此類治理對象。該模式強調的是治理技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水環境效應和次生災害效應等環境效應并存的規劃治理區。
多元復合模式的組合形式可以是兩兩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據需求組成強化復型與弱化復合型,強化型多針對礦山環境效應嚴重、風險等級較高的情況;弱化型用于礦山環境效應相對稍輕、風險等級較低的情況。
結語:
基于以上所述,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是亟待開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有利于我國建立一個環境友好型的國家;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顯示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決心, 向世界證明我國政府是相當重視環境問題的;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 人類所生存的環境依然良好。
參考文獻:
[1].趙仕玲.國外礦山環境保護制度及對中國的借鑒[J].中國礦業,2007,16(10):35—38
礦山生態修復規劃范文6
礦山的開發,不僅帶來了巨大的生產效益,也造成了生態環境破壞與環境污染。它不僅產生大量三廢,而且破壞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引起一系列嚴重的礦山環境問題。根據甘孜藏族自治州環境監測站歷年來對全州區域內的礦山企業監測數據顯示,目前甘孜藏族自治州主要存在的礦山環境問題主要有資源破壞、礦山災害及環境污染三類。
(一)資源破壞礦山開采是以礦山地質條件為背景的,以礦產開發為誘發因素,受礦區構造特征及與之相關的區域地殼穩定性和人類經濟活動等因素控制。礦山開采由于采礦回采率低、貧化率高和選礦回收率低;綜合利用率低,許多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白白流失無回收;亂采亂挖現象嚴重存在,破壞礦產資源的埋藏條件,使許多礦山的開采壽命急劇縮短等原因,礦產資源流失現象相當嚴重,使許多礦山迅速貧化枯竭,導致環境的嚴重破壞和資源的流失。同時,礦山資源開采導致土壤結構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壞,并且其造成的土壤環境破壞幾乎不可恢復。由此而引發的水土流失加劇,淤塞污染水體,增加揚塵,導致植被破壞、地質遺跡破壞、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影響破壞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
(二)礦山災害無論是地下采礦還是露天開采,都要剝離覆蓋巖層,開掘大量的井巷,將會產出大量的廢石、排土和尾砂(露天開采一噸礦石通常削離5-10噸覆蓋的巖土),堆存它們將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積。因此,礦山的長時間開采,累計開采厚度的增大,廢石和尾礦的堆存不當和礦山開采不當極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水土流失、尾礦庫潰壩、礦井突水等災害,更有可能因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導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險。如地下開采常引發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產生附加坡度和裂縫等,導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高潛水位礦區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鹽漬化和沼澤化,導致土地喪失耕種能力。
(三)環境污染由于生產技術水平的限制,礦山開采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三廢”,會對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礦山的固體廢棄物(尤其采礦的圍巖廢石和選礦的尾砂尾礦)由于經營管理以及生產地理位置的限制,廢石的堆場和尾礦壩選址的不合理,會經過滲濾、揚塵等途徑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大氣環境;同時,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粉塵、煙塵和SO2、CO、氮氧化物等廢氣,如不經過很好的處理以達標排放,會對礦區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采、選、冶生產過程產生含懸浮物、鹽類或礦業廢水中的COD、懸浮物、化學鹽類油類物質、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等有毒、有害物質,如不經處理,任意排放,會對礦區周邊水、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危害礦區周邊的農牧業生產。
防治對策
礦山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不但成為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誘發礦山企業與當地群眾矛盾的主要原因,嚴重影響了礦區的安定團結和可持續發展。礦山環境的脆弱性和礦業活動的持續性決定了礦山環境問題必然長期存在。因此,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來防治礦山環境問題的進一步惡化。
(一)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立法建設要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之間的有機聯系,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實行礦山主管部門和本地區政府嚴格的礦山環境保護責任制,績效考核與問題責任追究制;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許可證制度、三同時制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標準制度等,加大礦山環境保護力度,以堅持從源頭上防治破壞礦山環境和扭轉礦山生態惡化的趨勢。
(二)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監管機制合理有效的礦山環境監管機制是礦山環境恢復的基礎和保證[4],通過對環境監管機制的探索與研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明確礦山環境監管工作模式、職能分工,以確保礦山環境保護工作高效、有序的進行。在嚴格審查礦山開采方案的同時,注重對礦山環境影響報告、環境保護和恢復工程計劃的審查,有效控制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對因審批不當,造成的礦山環境污染和破壞,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三)促進建立企業自身的環境保護機制,增強礦山企業的社會責任督促礦業開發公司建立環境管理系統,把對礦山環境管理的承諾落實到組織戰略和日常規劃的運作中,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在礦山企業內部建立環境目標評估程序和決策模式,鼓勵企業發揚主人翁精神,對自身的環境保護行為進行評價和反思,優化資源配置,積極治理礦山環境,恢復礦山環境生態系統。大力提倡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出,注重綠色科技在環保和資源開發中的作用,從根本上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