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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1
關鍵詞:稅收管理;稅收行政復議;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3;DF4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6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6-156-02
從納稅人角度講,稅是納稅人滿足自身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依合憲性的法律向國家承擔的一種金錢給付義務。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稅是國家為獲取實現國家職能所需的財政收入,對于一切滿足法律所規定的課稅要件者所征收的一種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法定義務。
從本質上看,稅收體現的是國家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具體而言,稅收決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公民對政府有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依法進行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它不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有效的自我監管。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當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救濟手段、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
一、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特點
稅收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法定的稅務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活動。稅務行政復議,是復議機關以特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審查對象的一種具有典型行政法律特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結果對作出原稅收決定的稅務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我國稅收行政復議作為行政復議案件的一種具體類型,與其他類型的行政復議相比較,有其自身獨特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是設置納稅爭議復議的前置條件。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痹撘幎ū砻?,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也就是出現納稅爭議的,必須先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繳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則不能提起復議。也就是說,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必須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否則不能享受提請救濟的權利。因此,可以看出,稅務行政復議必須以先行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作為提起復議的前置條件。
(二)稅務復議是納稅爭議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在普通的行政案件中,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納稅爭議,《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對于納稅爭議,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必須先進行稅收行政復議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不能向法院。但是,除了納稅爭議之外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其他稅務爭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則沒有前置程序,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復議或者訴訟來解決爭議。
(三)稅務復議機關只能是作出具體稅務行為的上級稅務機關。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是其第12條第2款規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一規定表明,稅收作為一種專門性較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行政復議管轄權是垂直的自我管轄,只能向同樣具有稅收領域專業知識的被申請人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二、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
稅收行政復議制度,作為我國稅務管理過程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制度之一,自設立之日起,就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設置的缺陷,稅收行政復議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復議前置以及為申請復議設置的前提條件,嚴重損害納稅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如前文所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納稅爭議,必須以納稅人先行履行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為前提,這一規定,已經預設了納稅爭議中納稅人處于不利地位的前提,在沒有經過復議之前已經認為稅務機關的稅務行為具有可執行性,對納稅人的救濟權,是一種嚴重侵害。而且,《稅收征收管理法》還規定,要提起納稅爭議行政訴訟,必須以稅收行政復議為前提,對納稅人尋求司法途徑保障其合法權益也是一種嚴重侵害。司法機關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重要保障,當其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就應該賦予其進行司法救濟的權利,《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復議前置程序,使得本身處于弱勢地位的納稅當事人,更加喪失了司法救濟的選擇權,拖延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時間,是對納稅當事人權益的嚴重損害。
(二)復議管轄體制的弊端。如前文所述,稅收行政復議的管轄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內部自我管轄,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監督審查。雖然這種復議方式可以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解決稅收行政復議專業性和技術性較高的問題,但是,此種復議方式,是“自己人審查自己人”的一種監督方式,上級機關為了整體利益,存在包庇下級機關的可能性,而且對于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行為的復議機關仍然是國家稅務總局,有違“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傳統法律原則,使得稅務行政復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廣泛質疑。
(三)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困難,缺乏可操作性。稅收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如果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制度不合法,并對具體稅收行政行為提出復議時,可以同時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但是,在實踐具體操作中,違法或者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對納稅人具有反復適用的性質,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更加嚴重,而納稅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只能解決一次納稅爭議,無權對所依據的法律規章制度的違法性作出決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稅收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
稅務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對在稅收管理法律體系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了更好的促進行政復議制度的行駛,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對我國的稅收行政復議制度,應該從以下方面不斷完善和改進:
(一)取消復議前置以及先行納稅的規定。取消侵犯納稅人正當司法救濟權的復議前置程序,實行復議選擇制度,賦予納稅人復議或者訴訟的選擇權,是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完善,對依法實行稅收征管原則的有力體現。取消先行執行稅務決定在申請復議前的規定,是對納稅人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救濟的有力支持,可以有效的保證納稅人的權益。
(二)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缺乏中立,就會出現稅務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現象,稅務行政復議對納稅人的救濟就不會真正實現。為體現公正要求,要不斷完善稅收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可以設立一個專門從事稅務行政復議的獨立機構,或者設置在政法法治機構內,體現稅務行政復議的公平性。
(三)建設稅收行政復議的專門人員隊伍。稅收行政復議,是一項具有專業性的工作,在人員構成上,必須要掌握稅收管理的專業知識,而且要理解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做好稅收行政復議工作,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另一方面,要保證稅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獨立性,確立相關人員回避制度,保證稅收行政復議人員公平合理的處理稅收爭議,不偏向,不徇私。
總之,稅收行政復議制度是我國稅收管理體系中對納稅人十分重要的救濟制度之一,對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稅務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著重要的監督作用。要切實落實稅收行政復議制度,不斷完善其組織制度的構建,保障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糾正和防止稅務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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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2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管轄問題的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申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本條規定的是對這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管轄問題。本條規定了五種特殊的情況: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备鶕@一規定,目前在我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有三種:一是省、自治區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縣、自治縣政府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從派出機關的性質看,它不是一級國家機關,不設與之相應的國家權力機關,但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本轄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治安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著管理權。歸納起來這些派出機關有四個特點:第一,它不是一級獨立的行政機關;第二,從屬于派出它的機關,受派出它的機關的領導;第三,派出機關的任務主要是受派出它的機關的委托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機關,指導和管理下級行政機關完成行政管理任務;第四,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派出機關是依照法律規定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說這些派出機關在社會生活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情況看,它們不是一級政府,但受政府委托履行了一級政府的職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成為被申請人,而管轄這一復議案件的理應是設立它的地方人民政府,從另一個角度講,行政復議工作也是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一個重要手段,人民政府對它自己的派出機關有領導和監督的職責,復議管轄由派出它的人民政府負責應當說是即合理又便民。具體的說就是:對行政公署(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公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縣或者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派出它的市轄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雖說都是派出機構,但不是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是在哪個方面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市、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征稅的職權,但對違反稅收征管的處罰有的稅務所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關于哪些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治安管理外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這一規定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因此引起了行政復議,公安派出所是復議的被申請人。對于這些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復議案件由誰來管轄,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門管轄,如:對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由公安分局管轄,因為公安分局對自己設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領導和監督權,進行復議管轄義不容辭;二是也可以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如:對縣稅務局派出的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管轄。這一選擇的規定同樣體現了行政復議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則。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轄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所謂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些行政管理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經過授權,該組織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因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權有幾個要件:一是授權主體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它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作出授權;二是被授權的行政管理權是共有權力,類似行政拘留這樣的專有權力不能授權;三是應當授權給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應當有一定的管理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四是經授權后被授權組織取得了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幾方面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權力,同時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為什么要授權有關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從行政法理論上講,國家的行政權應當由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行使,其他組織個人無權對公民法人等實施行政管理。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生活日趨復雜,國家對社會生活的干預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都在加強,行政管理的范圍也越來越大,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不可能無限制的增加,為了滿足現實行政管理的需要,一些法律、法規就授權一些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來代行一些行政管理權,同時,隨著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國務院的一些行政部門轉變為企業,組建了全國性的公司,但仍行使著一部分行政管理權。凡此種種,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都有必要由法律、法規明確授權一些組織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同時規定相應的責任。對于這些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向誰提出復議申請,要看這個組織由誰直接管理,本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如:市里某一組織是直接從屬于市人民政府的,就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復議,如:縣衛生防疫站由縣衛生局直接管理,就由縣衛生局進行復議管轄;三是由國務院部門直接管理的組織,向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的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前面介紹的情況不同的是,作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不是一個機關,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聯合大檢查;也可能是依據幾個部委聯合下發的文件地方多個部門綜合執法;還有政府部門聯合辦公等等,但必須注意的是,看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是一個機關作出的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作出的,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要看最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誰的名義,有些聯合檢查,各部門調查討論都是在一起,但作出決定是以自己單位的名義,對于這樣的決定不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將幾個機關都視為行政復議對象,只能對具體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在實踐中可能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同一政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同一個市的公安、消防、工商管理部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二是不是同一個地方政府的兩個所屬的工作部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還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兩個部門隸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如:同一省兩個市的規劃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省規劃局進行復議管轄;第二種情況是;兩個部門不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門,如:一個市的物價局和一個縣的工商局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省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三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宣武區政府和崇文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北京市人民政府進行復議管轄。
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3
本文著重介紹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程中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即“無罪推定”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運用與思考。
文章論述了“無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論基礎以及在現實中的實踐意義 ,尤其是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實踐意義。
“無罪推定”是當今司法領域中運用較廣,探索較為深入的課題之一。也是現在我國立法、執法體系中體現人文關懷的重要舉措。因此,在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關懷弱勢群體等“以人為本”的法學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選擇“無罪推定”這一話題,僅對其在稅收行政執法中運用與思考這一側面進行了簡單的闡釋。主要側重了其在現實中的運用,對其理論上并為做太深入的闡釋。例如: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地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無罪推定”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變得切實可糾。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只有正確確立納稅的法律主體部們,才能夠依法行正。
隨著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視,也為了加速中國稅收與國際接軌,在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越來越成為各級行政機關規范自身執法行為的有益機制。但是,基層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中,由于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不同,在實施過程中對全面推行“無罪推定”工作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局面。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無罪推定”的概念、實踐意義及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等幾個方面作些淺顯的探討。
一、“無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學領域,“無罪推定”原則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由18世紀啟蒙運動中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提出的這項原則,經過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漸形成了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表述,即規定司法過程中應由訴方(在公訴案件中即司法當局)負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而被告不負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如果法庭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被告就應被視為無罪。
但是“無罪推定”實際上是一些更為根本的原則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如果脫離了這些原則,無罪推定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些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社會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對人權、尤其是對博弈中弱勢一方權利的保護。由于人性的局限,每個人包括由人組成的機構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錯,在德性上利己。而強勢一方的過錯后果通常更為嚴重。因此在不能杜絕雙方出錯可能的預設下,限制強者的權力和保護弱者的權利就尤為重要。人們并非不知道,由訴方與司法當局單方負舉證責任的規則有可能使某些犯罪個人逃脫懲罰;但是人們認為司法權力面對受審公民而言具有強勢地位,濫用司法權力造成的危害,要比個別罪犯漏網嚴重得多。因此,“無罪推定”才成為必要。
然而,這一原則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原則,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而在“官告民”的訴訟中,尤其是在涉及新聞輿論方面的這類訴訟中,發達國家的慣例是官方不僅應當擔負有罪舉證責任,而且對這種舉證責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間訴訟更嚴格。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兩個著名案例,即亞拉巴馬州警察局長訴《紐約時報》誹謗案與美國國防部訴《紐約時報》泄密案,就是這方面案例并被稱為這方面的典型。這些案例都以官方敗訴而結案。
這樣的規定當然給各種公共人物尤其是當權者帶來了不少難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網一樣,加重公共人物及機構的舉證責任也確實可能損害了他們“過常人一樣的平靜生活”的合理權利。有論者認為:媒體與民意之于公共人物與公權力,正“如同水可以載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與水過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這些麻煩,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廚房的熱氣,就別進來做飯,要做飯,別怕熱!”
而當權者訴傳媒誹謗這類司法問題上的“無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構成一種強勢者“有錯推定”的原則:為了避免濫用司法權力,強勢一方必須承擔有罪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視為無罪。而為了約束行政權力,對強勢一方的輿論監督實際上不能不依靠“有錯推定”原則:強勢一方在公共輿論面前必須承擔“無錯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無錯,那你就被視為有錯。換言之,強勢者在輿論面前充當“被告”時不能要求弱勢批評者承擔有錯舉證責任。正如強勢者在法庭上充當原告時不能要求弱勢被告承擔無罪舉證責任一樣。
二、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理論基礎和實踐意義
(一)理論基礎
1、無罪推定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最近提出: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改善稅收管理,對納稅人要實行 “無過錯推定”(“無過錯推定”是“無罪推定”的具體化)。這是稅務管理理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也是稅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體體現。
“無過錯推定”包含四個方面含義:一是在稅務機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之前,不能認為納稅人是有過錯的;二是只有在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納稅人有過錯;三是對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在稅務機關;四是納稅人沒有舉證自己有過錯的義務。
2、無罪推定原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边@一規定完全改變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在舊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試圖掩蓋自己罪行或為自己罪行辯護的壞人。因為在審判之前他們已經被推定為有罪,所以對他們的審判只不過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決書在開庭審判之前已經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審問被告人,出示犯罪證據,與律師進行辯論,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決書當庭宣讀。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與公訴人成為刑事訴訟中平等的雙方。而法官則起著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實際中要改變人們有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傳統觀念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3、體現了稅收法律的人文關懷。全國首個納稅服務處近日在國家稅務總局誕生。稅務局與納稅人關系開始了根本轉變,今后稅收思路中,“可疑的納稅人”將變成“可愛的納稅人”。
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司長王文彥介紹,過去稅務管理的定位是打擊監督,對納稅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設定調整對象為偷稅者,然后制訂各種措施來防范,這一思路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實施過程中將逐漸轉變。
王文彥司長說,新實施的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最大的特點是保護納稅人權益、規范稅務機關行為,因此對納稅人采用的是無罪推定,要求稅務工作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國家稅務總局新設立了納稅服務處,為的就是向納稅人提供主動、開放的服務。
王文彥司長表示,這一轉變符合國際稅務管理趨勢。目前在美國,稅務局的名稱已經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納稅人則成了customer(客戶)。這意味著稅收工作從管理型走向服務型的轉變。
(二)實踐意義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
客觀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要依法經營,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為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已經不能用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稅收就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為充分有效的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我國制定了許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而稅收執法權屬于稅務機關,因此,能否正確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負有關鍵職責。法律法規執行的好,稅收的作用就能充分發揮,稅收調控才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稅務機關不嚴格執法,用懷疑的眼光看待納稅人,納稅人與執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稅收就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執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有一定難度,尤其是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更難。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僅僅做一些宣傳就能把觀念轉變過來,而是要在宣傳的同時加強對權力的內部制約,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等制約措施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無罪推定”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稅務部門行政執法必然選擇。
2、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活動。而“無罪推定”原則是執法者實施行政手段過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環。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權力主體的權力界限范圍缺少明確的規定,對于權力主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更是缺少明確規定。如果執法者沒有限制,他們就會不僅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在法定權力范圍內濫用權力,而且也會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的不履行本應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職責。稅務機關工作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異很大,通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來制定崗位或者崗位責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執法責任制,將崗位分解,職責落實。實行有利于納稅人一方處事原則,這也是為納稅人服務的真實寫照。一旦發生違反的情況,堅決追究責任。
三、目前稅務系統內對“無罪推定”認識誤區及對策
(一)誤區:
長期以來,在稅收管理領域存在著事實上的“過錯推定”現象。在人們的潛意識里,總認為“納稅人都是想偷逃稅的”、“不可能沒有問題”,因而自覺不自覺地把“納稅人”與“偷稅人”、“逃稅人”混淆起來甚至等同起來,征納關系成了“貓和老鼠”的關系。 “有查必補”、“有查必罰”,正是這種思維定勢的具體體現。這不僅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就必須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進行 “再認識”、“再定位”。
(二)對策
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稅收工作面臨的最大變化是稅收法制環境的變化,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改進和改善稅收管理。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無疑將加快稅務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進程,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雙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不僅要在稅收實體法中得到全現,更重要的要在稅收程序法、特別是稅收征管過程中得到體現。新的稅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當前的關鍵是各級稅務機關要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在要求納稅人依法履行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同時,更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
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盁o過錯推定”,意味著稅務機關要承擔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這對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須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加快稅務部門的內、外聯網,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從源頭上加強對稅源、稅基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監控。同時,加強對稅務干部依法行政和運用現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訓。只有這樣,稅務機關才能有證可舉、舉證有力,才能在偷稅與反偷稅、騙稅與反騙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中掌握主動權。
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稅收法律救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是“無過錯推定”原則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復議機制建設,充分利用行政復議等形式,及時發現并糾正稅務機關己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稅務行政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無過錯”納稅人的利益,樹立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正是確定納稅人法律主體地位的根本之舉,是稅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必將在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史上產生深遠影響。
四、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方法和步驟
(一)建立有關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稅務行政管理責任制。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基于特定目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說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對稅收執法者的監督,將稅務機關及內部執法人員的權力分解落實,并對其違規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使執法者時刻感到監督的存在,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使違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無罪推定”和管理責任制相結合,將稅務機關內所有的人員納入監督管理范圍,對所有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讓執法人員產生不平衡心態,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順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過程監督。“無罪推定”制作為一種內部監督手段,要充分發揮作用,就必須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即對稅務行政執法權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都進行有效的制約。
首先,權力啟動時就要制約。重點是要保證執法者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活動,如果這種制約真正發揮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違法行政和違規行政,可以減少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追究量。
其次,要進行事中制約。要建立科學的決策、執行機制,建立嚴謹的執法程序,抓好每一項執法行為,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無懈可擊,保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高效和正確。
再次,要進行事后監督,即要對稅務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或者已經造成的一定消極后果進行制約。此原則應當成為一種有效的行政機關內部糾偏機制,當權力發生決策失誤或者違規現象時,稅務機關內部就要進行責任追究,不要等到違反法律的時候才追究。
(三)重點抓好責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對于執行者來說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將制度執行好,關鍵在于責任追究的力度?!巴椒ú蛔阋宰孕小?,運用“無罪推定”能否起到預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責任追究。從一些試點單位運行的效果來看,經常發生執法者無過錯違反規定時是否應當追究責任的爭執,這是沒有必要的,凡是違反規定的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違規故意都應追究責任。理由如下:
1、從稅務行政執法權的來源來看。孟德斯鳩說過:“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來自于人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管理權自然也屬于人民,因此,稅務機關及廣大稅務工作者必須充分謹慎的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能有絲毫懈怠。為充分做到這一點,公務員就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和紀律,嚴格按照法律和紀律的要求去做。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期,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尤其應該發揮好作用,以不辜負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如果對法律和紀律的規定不了解,就不能準確高效執法,就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擔負著征收國家稅收的神圣使命,稅收征收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從這點來說,執法人員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執法活動的行為可視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至少是重大過失,因此都要追究執法責任
2、從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初衷來看。運用“無罪推定”原則是為了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更好的實行依法行政,建設勤政、高效的稅務行政執法隊伍。根據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各執法機關要將具體的執法職責、權限細化到每一個執法崗位,量化到每一個執法人員,目的是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拉近與納稅人的距離,從此,使納稅人轉變為顧客、上帝。如果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規定行使職權,就不會有主觀過錯存在的空間。而一旦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就說明其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就應當一律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四)要注意處理好的一些問題。
1、要充分重視運用者與行政管理者的權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與行政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確,就是為進一步加強內部人員的相互監督機制,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進而縮短與納稅人的距離,改變對納稅人現有的態度。但是,不能一味講監督、追究,而忽視了執法者與管理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訴權等。在進行責任追究的過程中,要本著教育的原則,既不能有責不究,放縱自流,也不能為追究而追究,想方設法加重責任。在做出責任追究決定以前,要收集到準確、可靠翔實的證據,既要收集對責任人不利的證據,又要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還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然后才能做出決定,使處理決定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依據正確的基礎上。當事的公務員如果認為參與責任追究的人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個人恩怨,可能影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應當有權申請其回避。處理決定做出以后,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應當允許其向上級機關或者本機關負責人提出申訴和異議。
2、要注意保持運用者的穩定性。一項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及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秩序。當然,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的,因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等因素,任何一項制度都不能解決將來發生的所有問題,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穩定與變化的關系,使其在變化中保持連續性和繼承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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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出版于198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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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4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紤]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谒氖臈l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睆脑摲N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币虼似叻N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5
關鍵詞:稅收管理創新
伴隨著新稅制的實施和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人,我國稅收管理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但是。稅收管理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加人wto后,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正面臨新的挑戰,迫切要求加快稅收管理的改革創新,實現傳統型管理向現代型管理轉變。
一、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
理論創新是社會發展和變革的先導。創新稅收管理理論是變革稅收管理的前提。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管理理論研究不夠重視。稅收管理理論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稅收改革與發展的實踐,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會科學領域。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摸著石頭過河走了10多年。稅收征管改革從一開始就缺乏科學的理論準備和理論指導。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憑經驗和直覺進行。在解決改革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中徘徊。無論是20世紀80年代末,進行的“征、管、查”三分離或二分離的摸索,還是新稅制實施后,對傳統專管員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進人21世紀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進專業化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論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未能從理論上對稅收管理改革目標體系進行深人系統地研究,在科學把握稅收管理的本質、規律、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稅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論框架,給予稅收管理改革堅強有力的理論指導。因此,在改革的目標方向上,缺乏準確清晰的定位。目標設計缺乏系統論證,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對征管改革的方向經歷了反復探索和較長時間的認識過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終循著相互制約的指導思想,沿著職能劃分的思路。把分權制約過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職能的分解上。追求稅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圍上,側重于稅收征管的改革,忽視稅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對以納稅人涉稅事項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稅機關、征稅人為主要管理對象的稅收行政管理作為改革的整體進行系統設計,忽視人力資源的配置管理和開發利用;在改革的進程上,對不同地區制約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夠,缺乏整體規劃。常常處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進度不一。帶來征管業務的不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的不統一。由此導致稅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彎路,浪費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財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當然,稅務部門在改革實踐中也進行了一些理論探索,但主要還是停留在對改革方案的修修補補。疲于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措施上,缺乏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基礎上理論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解決稅收管理改革中的問題和矛盾,加快建立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必須創新稅收管理理論。
推進稅收管理的理論創新,首先要轉換傳統稅收管理的理論視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實踐中進行稅收管理的理論探討,善于總結經驗教訓,把成功的經驗系統化、理論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鑒當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工商管理領域發展起來的管理理念、原則、方法和技術,結合我國稅收管理的實際,創造性地加以吸收和運用,形成適合中國稅收管理特點的新思想、新方法、新體系,并在指導稅收管理改革實踐中加以豐富和發展;還要注意不斷研究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原理和發展趨勢,善于抓住揭示稅收管理內在客觀性的發現性認識,創造稅收管理科學的前沿理論。通過尋求稅收管理理論突破與創新,推動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徹底改變我國稅收管理改革目標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動局面,徹底改變稅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陳舊、管理手段單一的落后局面,實現傳統稅收管理向現代稅收管理的根本轉變。
二、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是稅收管理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創新稅收管理離不開現代科技手段的支撐。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對稅收管理正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為創新稅收管理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創新稅收管理技術,以信息技術和通迅技術為基礎,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國稅收管理信息化經歷了從無到有、從人腦到電腦、從單機運作到網絡運行的歷史性跨越,信息技術對稅收管理的支撐作用日益顯現,稅收管理技術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們不惜重金投入,購置相當數量和一定檔次的計算機技術裝備,與應達到的應用程度和應用效果仍有相當差距。
在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稅收信息化建設缺乏總體規劃,軟件開發應用雜亂無序,信息系統平臺不統一,數據處理缺乏層次性和綜合性,形成許多“信息孤島”;信息資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監控能力不強,導致高技術與低效率并存,高成本與低產出共生,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對此,我們應當認真總結和吸取過去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留下的深刻教訓,從戰略高度推進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加強對信息化建設工程組織學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隨意性,加強對稅收管理技術的理論研究和應用研究,徹底改變機器運作模擬手工操作的狀況,挖掘信息網絡技術的潛在效能。
創新稅收管理技術,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與管理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推動稅收管理發展,實現稅收管理現代化的過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與機器管理組成的整個管理體系效能最高。實現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應突出四個重點:
其一、堅持按照一體化原則,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保障安全”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完善優化信息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和具體規劃,逐步實現業務規程、硬件配置、軟件開發、網絡建設的一體化,在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整體推進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從管理思想、管理戰略上突破傳統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縛,適應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要求,實現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的互動,在現代技術和科學管理有機結合上求得新突破。通過稅收管理的技術創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組職能機構,變革管理方法,優化資源配置,規范權力運行,把整個稅收管理工作有機地聯系和帶動起來,形成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的互動響應機制,構建起與信息技術發展相適應的管理平臺。
其三、利用先進的通訊和網絡技術,建立多層次有針對性的稅收服務技術體系。一方面大力推進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磁盤申報、銀行卡申報等多種電子申報方式,大力推進稅、銀、庫聯網,實現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信息的網上流轉,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及時快捷申報納稅,為實現集中征收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稅法咨詢、稅收法規、涉稅事項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包括提供電話自動查詢和人工查詢系統,電子化的自動催報催繳系統;利用電子郵件向納稅人定期提供稅收政策法規信息,向特定納稅人進行有針對性的納稅輔導。利用互聯網提供稅收法規查詢,與納稅人溝通交流,實行網上行政,網上辦理涉稅事項,接收對偷稅違法行為和稅務人員廉政問題的舉報、投訴等等,使信息技術在方便納稅人,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成本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依托,把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完整、統一、共享的信息系統,實施全方位的實時監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數據處理系統。在統一數據結構和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進而再向省局和總局兩級集中,克服信息傳遞中封鎖、變異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庫操作的規范度,實現數據管理效率和質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為重點的稅源稅基監控系統。從信息經濟學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與信息獲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備才能實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強納稅申報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時,要加快與工商、銀行、技術監督、海關、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強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為重點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統。在將稅收管理全過程納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利用信息技術控制業務處理流程,減少自由裁量的環節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參與稅收管理質量的控制和改進,實現對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使稅收管理全過程每個環節責職、每個權能行使、每項工作績效,都能通過網絡透明地呈現在管理決策平臺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稅收管理的組織創新
稅收管理機構是根據履行國家稅收職能需要,圍繞稅收行政權力設置、劃分和運行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設計科學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有效實施稅收管理的組織保證。稅收管理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能否履行好國家稅收職能,能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影響到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顧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歷程,有關方面一直在尋求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每次征管改革幾乎都離不開對征管組織機構的撤并調整,特別是新稅制實施后,征管組織機構處在不斷的調整變化之中,有的撤銷稅務所,按區域設置全職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還設有中心稅務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職能分局,按征、管、查職能外設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專業局;有的仍留存著一直游離于機構改革之外的外稅局、直屬局。總的說來,這些改革措施始終沒有打破原有征管機構的層級,沒有跳出按征、管、查設置機構的框框,沒有沖破地區行政管轄范圍的界限,沒有發揮運用網絡技術構造組織結構的優勢。稅收管理組
織機構龐大臃腫,管理層
級環節過多,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能部門交叉重疊,權力結構過于集中,管理組織過于分散,資源配置不講成本效益,組織結構效率低下的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為突出。
要從根本上解決征管組織結構問題,提高稅收管理組織合理化程度,必須大力推進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稅收管理機構改革創新的著力點應放在依托信息網絡技術,打破部門約束和層級限制,根據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優化管理資源的配置,使傳統封閉的機械式組織向現代開放的網絡化組織方向發展。
一要減少管理層次,收縮征管機構,確立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框架?,F代管理組織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要提高組織結構效率,必須減少行政管理層次,精簡管理機構,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我國目前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從總局、省局、市(地)局、縣局到基層分局有5個層級,除基層分局外,有4級行政管理層。世界上很少有這種5級架構的征管組織體系。要創新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必須打破這種僵化的5層“寶塔”結構,沖破行政區劃的約束,根據經濟區域、稅源分布、規模大小,設置稅收管理機構。從改革的漸進性考慮,稅收管理機構改革的近期目標可以定為實行總局、省局、市局、縣局4層組織結構。今后條件成熟時,對省級局還可以進一步考慮打破行政區劃,根據經濟區域進行撤并,設置跨省大區局,如像人民銀行跨省設置分行機構。
二要統一征管機構設置,實現基層征管組織結構的扁平化。根據企業組織理論學的研究,企業管理組織機構設置通常有四種模式,即以產品為基礎的模式、以職能為基礎的模式、以客戶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種的矩陣模式。按照前述稅收管理機構的改革目標和國外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做法,適宜采用按稅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基層局(縣、區局和將來實現征管實體化的地市級局)適宜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的模式設置機構,除稽查局可作為外設機構外,其它專業局都應全部轉為內設機構,同時還應撤銷過去外設的直屬局、外稅局,實現對內外稅、不同行業、不同預算級次企業的統一管理?;鶎泳值闹饕毮苁菍爡^內稅源稅基的控管。分類管理是專業化管理的基礎,對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是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構建與信息化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改變稅收管理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一種層級更少基層管理人員權責更大的管理體制。在縣(區)局內部,根據稅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內在規律,重新設計和優化稅收征管業務和征管流程,將咨詢受理等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的涉稅事項集中到前臺辦稅大廳實行全方位服務,解決納稅人多頭多次跑的問題;將納稅評估、調查執行、稽查審計等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所有管理事項,集中到后臺實施分類管理,解決稅源稅基控管薄弱的問題。
四、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
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適應現代稅收管理發展要求的制度性障礙,更需要針對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優化稅收管理制度設計是稅收管理改革與發展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當前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必然要求。稅收管理的制度創新應當緊緊圍繞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和稅務機關管理效能,降低稅收風險即法定稅收與實際稅收之間差額這一稅收管理目標,在稅收管理制度體系優化設計上求得新突破。
當前稅收管理制度創新應當突出兩個重點。
(1)要著眼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使其如實申報納稅,解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稅收服務是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重要條件,必須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將稅收服務從過去的道德范疇上升到行政職責,構建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制度體系,為納稅人提供享受各種稅收服務的制度保障,包括設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確保所有公民享受和獲得稅收知識的權力,使納稅人有能力自覺、及時、準確申報納稅,減少無知性不遵從;設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程序制度,確保辦稅公平公開,程序簡便規范“一站式”服務到位,使納稅人減少“懶惰性”不遵從;設立完善的權益制度,確??陀^公正開展行政復議,主動實施行政救濟,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減少情感性不遵從。
二要建立以納稅評估為基礎的納稅信用等級制度。納稅信用度的高低直接體現著稅法遵從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實施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根據納稅人納稅誠信度實行差別管理,對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嚴加管理。制定鼓勵誠信守信,制約懲處失約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納稅信用成為與納稅人生存發展緊密相聯的無形資產。讓依法納稅者受到社會廣泛尊重,使誠信納稅者得到實惠,增強忠誠性遵從的榮譽感;讓失信違法者付出利益代價和榮譽代價,促使納
稅人誠信納稅。
同時要把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與建立納稅評估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起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
三要建立“輕稅重罰”的違法處罰制度。增大違法成本是強化稅收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外要健全偷逃稅處罰管理制度,增大偷稅成本;嚴懲知法違法者,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該罰的要罰,該判刑的要判刑,減少納稅人自私性不遵從,增加預防性遵從。
(2)要著眼提高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效能,約束稅務人員尋租,對工作業績進行有效激勵,解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一要建立科學的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己硕愂展芾砜冃谴龠M稅收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稅收管理績效考核導向至關重要。要徹底扭轉過去績效考核重收入輕管理,重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輕機關內部考核的傾向,從組織收入型向執法保障型轉變。要以正確實施國家稅收政策,降低稅收風險為目標,將績效監控和評價貫穿稅收管理全過程,使績效考核成為加強管理的有效手段??梢钥紤]從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和機關內部兩個層面建立績效考核制度。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績效考核,應從稅收風險、執行政策、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過客觀科學地制定考量目標和指標體系,準確評價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使之明確稅收管理的改進方向。對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應重點圍繞行政行為、行政過程和行政結果等方面進行考量,可采取事項與崗職相結合的績效考核辦法,通過定崗位、定職責、定事項、定人員、定目標、定指標、定獎懲等方法,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對稅務人員工作業績進行有效的監控和評價,使個人工作績效與集體組織績效高度關聯,激發個人和群體奮發向上的活力。
稅務行政管理的特點范文6
is09000是國際標準化組織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技術委員會(簡稱ison’c 176即iso中第176個技術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標準。經修訂的2001)版標準是到目前為止的最新版國際管理標準它將原94版的20多項標準簡化為以下四個;is09000: 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s09001. 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is09004: 2000(質量管理體系—業績改進指南); i,s019011(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is0900標準后,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實施、應用is09000標準的熱潮。目前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等同采用了is09000標準,各國也紛紛成立了專門進行質量體系認證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已有超過50萬家企業(組織)通過了is09000認證。
目前我國已有超過5萬家企業和組織通過了is0900認證。2001年深圳蛇口國稅和青島嘮山國稅兩個基層單位在我國稅務系統率先導入is09000標準并通過認證.隨后深圳市國稅局于2001年9月在全市系統全面導入了is09000標準:2003年元月,浙江省地稅系統在全省也全面導入is09000標準。目前,已有浙江.廣州.深圳、青島山東江蘇、內蒙古等省市的稅務系統相繼開展了is09000貫標認證工作。
稅務管理導入is09000標準的適應性分析
(一)、從is09000標準的通用分析。is09000標準雖然是在企業質量管理的基礎上發展而來,但隨著質量管理實踐的不斷發展,經過iso多次修訂完善,標準內容的通用‘性進一步增強。特別是2001)版標準采用新的編寫結構以“過程模式為主線進行展開描述完全適應行政管理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美國著名質量管理專家戴明指出:一is09000標準在內核上與公共行政管理是一致的“。如兩者都強調程序化和標準化都強調崗、責權相統一,同時is09000所體現的’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的核心思想也符合公共行政服務的發展方向。
(二)、從稅收管理過程的特點分析。稅收管理雖然不同于制造業但在管理上與制造業有許多相通或相似的地方比如稅收管理的過程可以分解為環環相扣、彼此制約的過程與制造業的工序類似,再如稅務機關的每一項管理活動都可以劃分為計劃、實施檢查和處理四個階段因此,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樣可以按is09000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科學.系統、嚴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體系,促進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國家稅務總局在(2002 - 2006年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指出:稅收征管的崗責體系相當于稅收執法產品的is0900質量認證體系應包括征管工作的職責、分工標準、操作權限程序、聯系、制約、考核、評價等各項具體內容一。這表明is0900標準與稅收征管體系的適應性得到了國家稅務總局的認可。
(三)1從稅收管理的現狀分析。導入1509000標準能解決一些長期困擾我們的管理問題。1、is0900有利于解決制度不落實問題.稅收管理中制度不少但總是落實不夠。為什么,關鍵是兩點:一是制度可能本身訂的就不合理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執行最終要落在人身上制度的執行者礙于情面不愿意較真制度執行走樣.推行is09000t民重要的一項基礎性工下仁擾是編寫體系文件體系文件說白了就是制度.但is09000對制度的要求不一般:凡是寫在體系文件里的就一定要做到凡是做不到的就絕不能寫在體系文件里而且它具有持續改進的機制能保證制度長期有效。這就解決了上述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同時,is09000對制度是否執行有一套嚴格的跟蹤監控辦法.而且對執行過程、執行結果予以完整的記錄一旦制度執行走樣內審和管理評審就過不了關就會被發出不合格報告就得摘牌。2、 is09000有利于解決透明度不高的問題.現行稅務管理中在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稅收執法等方面或多或少還存在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改變這一狀況的根本途徑就是增加透明度。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is09000通過建立起科學、嚴密的文件體系工作流程、執行結果放在文件中、擺在臺面上把執法中的自由處理權限減到最低限度并輔之以經常性的內部審核營造一個公正透明、穩定的管理運作環境不會給少數人的作弊以可乘之機。3、is09000有利于解決服務不到位的問題。近年來稅收法制建設成效顯著得到了全社會的認同基層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強稅務部門權威逐步樹立。但是一味強調稅收嚴格執法一面卻忽視了納稅人獲取優質服務的權利?,F代稅收征管理論認為執法與服務是一個事物的兩個側面執法本身就應成為一種智力型的服務。is09000八項質量管理原則的第一條就是“以顧客為關注焦點我們的顧客“主要就是納稅人。推行is09000能夠使我們無形中擺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位置。能確保我們增強納稅人滿意度目標的實現。4、is09000有利于解決征管質量不高的問題.稅制改革以來.我們著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進征管手段,開展征管基礎建設.稅收征收質量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我們的稅收管理還屬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礎管理相對弱化.征管質量總體水平還不夠高.導入is09000管理體系有效解決了這個長期困擾我們的問題.is09000目標就是促進全面質量管理.它通過對各個環節的崗、權、責進行文件化、系統化的程序控制,采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整體優化為原則,并通過質量體系本身所具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內部質量審核和管理評審的自我改進機制,能夠確保征管質量的不斷提升。
(四)、從稅務管理的現實基礎分析。稅務管理基本具備了導入is09000標準的現實基礎。一方面導入is09001標準要求稅務機關建立一個符合is09000標準的稅收管理體系。實際上稅務機關客觀上就存在著is09000管理體系所要求的健全的組織結構、職責、程序、過程和良好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另方面稅收規范管理活動的開展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稅收征管規章制度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等制度體系再方面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推行及辦公自動化的實施為導入09000標準提供了一個較好的技術平臺。
此外國內外行政機關和我國稅務系統導入is09000標準的成功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強有力的例證。它們的成功實踐充分說明在行政機關及稅務系統中導入is09000標準是積極可行的和現實有效的。稅務管理導入is09000標準的前期準備
研究分析我國稅務系統的成功經驗導入is09000必須在觀念變革、科技支持、咨詢培訓、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
(一)實行觀念變革動員全員參與
管理創新源于思想觀念的變革。在稅務管理中導入is09001是全新的課題并且is09001管理體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員的積極主動參與。觀念變革領導應先行必須“走出去,請進來“并通過宣傳、考察培訓、學習、研討等多種形式推進管理觀念、工作方式和思維方式的徹底轉變。稅務規范管理的實踐.為推動稅務管理思想觀念的更新、管理理念的創新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構筑良好的稅收信息化平臺
科技和管理同等重要.但科技和管理的有機結合比兩者更重要。導入is09000必須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實現is 09000與稅收信息化良性互動。is09001眾多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大量的質量管理記錄表單如果靠人工操作必然導致科學管理模式下的工作低效率. 因此構筑良好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平臺是成功導入is09001標準的重要前提。
(三)培育精通is0900i的骨干隊伍
堅強的組織保障需要精干的人才支撐導入is09001質量管理體系重要的基礎工作是編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只有精通is09000才能編寫出與稅收管理各環節有機結合的高質量管理文件。同時.is09000要求的持續改進一與內審監控都需要高素質人才來準確把握和組織實施。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支持
is09001)并不“包羅萬象”.還需與相關的配套措施相互支持才能更好的發揮其功效。如建立約束和激勵機制、科學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等是有效的配套措施通過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業績與考核掛鉤充分調動全員的積極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is09000的價值。
(五)誠信可靠的咨詢公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