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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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1

(一)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農村教育行政執法的保障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農村教育是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范圍更多地是鄉鎮農村基層教育單位,這就決定了縣級政府及相關教育部門在貫徹實施我國農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要發揮關鍵力量,通過完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來完善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因此,加強和改進現階段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推進我國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價值。

(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整個教育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的行政單位中,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多、分布廣,與基層組織的聯系也較緊密??h級教育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其執法對象直接面向農村基礎教育,與關系最為復雜的基層教育進行直接接觸,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為教育行政執法問題解決提供第一手資料。因此,研究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整個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和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盡管當前我國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但都是國家層面的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則很少,尤其是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更不用說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舊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的發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這給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具體、比較含糊,且大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可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縣級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影響著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是指由誰來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大部分是由縣級行政執法機構來執法,可能會導致執法不夠專業等問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甚至部分執法主體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卻在行使執法的權利。另外,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設滯后,沒有專門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也不明確,尤其是在過錯責任追究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往往會導致部分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三)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教育行政高效執法的重要保障。由于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原因,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既與整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執法人員自身思想觀念有關。相比高層級的教育行政執法,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質整體偏低,專業知識不扎實,這些都會影響到教育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國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方式仍然比較傳統,不能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不利影響,思想作風不正,享樂主義以及拜金主義等思想嚴重,對本職工作不作為、亂作為。

(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

在現階段,我國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定以及授權或委托,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設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構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并不意味著執法主體職權的模糊性,而是相關執法主體的職權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使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欠規范的地方:一是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關系未完全理順,有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既受縣級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的領導,還受教育局相關部門的領導;二是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規范,對于誰來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部門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關系不清,學校既可以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對象,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行政主體實施相關行政權力。

(五)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欠規范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執法行為欠規范的現象,這除了與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偏低有關外,更多地是執法制度層面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對每個地區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縣級教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主做出執法行為的選擇。另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夠強,有些地區甚至沒有適合本地區的執法程序。在我國民族地區,目前仍然有很多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單位沒有相關的執法程序,很多執法人員僅憑自身經驗或習慣執法,而不能按程序規定執法。所有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進,必將會影響到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質量。

(六)教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沒有權威的監管機構和完善的監督制度,我國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難起到對縣級教育的監管作用。由于部分執法人員自律意識淡薄,又缺乏約束自己執法行為的制度,加上經不起各方面的誘惑,最終可能誤入歧途,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力量也有待加強。社會監督、網絡監督等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大,將直接影響到良好教育行政執法環境的形成。

三、加強和改進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策略思考

改進和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應從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及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等方面進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強化立法機關教育法律法規意識,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縣級有效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因此強化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縣級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增強立法機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縣級教育環境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教育立法機關應根據教育環境的變化和各地區教育差異適時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并對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修改和完善,確保縣級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縣級教育立法質量,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

從我國縣級教育的實際出發,提高縣級教育立法的質量,可以為教育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國縣級教育立法機關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整個縣級教育領域內都應該有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使教育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要盡可能確保立法質量,讓教育法律具備更強的操作性和嚴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執法程序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正當、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相關教育部門要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提高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本;明確執法權限,落實過錯責任追究,為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1.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

高素質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的重要基礎。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教育和法學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具備一定能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愛崗敬業。因此,要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高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教育素養,確保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其對教育法律法規的領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執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教育行政執法健康運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加強和改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能確??h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健康運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全國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做好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的專業性和高素質;二是科學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并予以公開??h級教育相關部門要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并在媒體上公布;三是保障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經費??h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教育行政執法的專用經費,保證執法活動能夠有序開展。

3.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

規范縣級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是確保教育行政執法質量的中心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進行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確保審批公正;二是嚴格教育行政執法辦案行為。案件的立案及查處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案件要實行案件備案監督制度,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三是規范教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h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具備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識,依法維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4.始終把基礎教育行政執法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工作

縣級政府部門要完善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積極、有效地轉變我國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動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健全基礎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力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完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形成辦學主體多元化格局;加強對學校的評價工作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此外,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機關還要嚴格按照我國基礎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追究責任。

(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h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一般附屬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局,這受到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很大的束縛和制約,很難發揮真正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監管活動,也只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要保證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的高效,就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使得監督機構與被監管部門相分離,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效性。

2.積極推進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

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法律,而缺乏權威法律依據的教育執法監督很難保證執法監督職能的發揮。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教育監督法律,如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部門也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獨立的監督法律,以推動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3.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

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有利于實現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效果最優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系統內監督和系統外監督兩部分。具體包括:第一,要強化教育系統的內部監督,如教育督導、教師申訴等形式;第二,要強化縣級人大監督,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因此要強化人大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第三,強化網絡監督。要充分利用網絡快速和便捷等特點來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公開性、廣泛性和及時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第五,要接受群眾監督。教育行政執法的權利是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利,因此必須接受群眾監督。

(四)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1.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培訓工作

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這直接影響到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相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不僅要求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讓執法人員學會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教育執法問題。

2.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2

一、高校行政執法行為可以被訴的法理依據

我國高?,F階段按舉辦者的不同分為公立高等學校和私立高等學校、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投資主體的不同以及由此帶來的受益方式的不同。高校的運作方式、辦學主體可以多元化,但教育是公益事業,教育活動必須是以追求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陡叩冉逃ā吩诖_定高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時并沒有區分公立高校還是民辦高校??梢?,在我國,公立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性質是相同的,都是事業單位法人。

我國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在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也包括教育民事法律關系。高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時,有時處于行政主體的地位,有時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高校處于行政相對人地位時,其權利義務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區別。這里要研究的是高校在高教行政執法中作為行政主體的地位問題。就我國而言,高??梢员徽J為是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即教育行政管理權而成為行政主體的。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如果相對人認為學校的行為違法或不當,則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為了加強我國教育管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將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職權授予學校行使,這些管理權應當屬于高校行政執法權。因此,高校在運用這些執法權力進行管理時,高校處于高教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故當學校根據授權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時,如果相對人對與此有關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學校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高校敗訴原因的分析

高校被提起行政訴訟尤其是在“田永案”和“劉燕文案”中,法院判決高等學校敗訴,這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高校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原因,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教育行政立法的滯后

近年來,我國的教育立法工作有了長足的進步,頒布了不少涉及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是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一方面新形勢下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實體法欠缺,現有的法律、法規條款比較原則,缺乏實施細則;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的欠缺使得高校的很多處理行為缺乏規范化。另外,在法律授權高校自定規則的情況下,沒有對高校在多大的授權權限內制定規章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高校在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產生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的錯誤,這也造成了高校處于被動地位。

現行法律對學生具體權利,包括公民權利在教育教學中的細化內容沒有明確表示,對權利內容的具體要求除去《高教法》、《教育法》外,現行法律專門保護學生權利的內容是鳳毛麟角,學生對校方處分不服擁有的申訴權,在目前實際操作過程中仍難以實行。故隨著法治的不斷發展,對學生權利的模糊規定不能滿足高校學生法律意識提高,在發生了教育糾紛時就更傾向于選擇法院訴訟這一司法救濟,將高校推向法庭。

(二)高校制定的校規校紀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應當承認,長期以來高等教育內部一直適用自己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學生對此提出質疑。但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尋求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因此學生告學校的情況也屢屢出現。實踐中很多情況下,法院判決高校敗訴的理由之一就是高校作出公共管理行為的依據與上位法相抵觸。目前我國法律授權高等學校包括有學位授予權的單位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但其制定的實施細則里面對于比規章更高要求的規則,學校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救濟機制。學校據此作出的行政行為就很可能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如果高校在自定校紀校規時不符合上位的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忽視了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不能在學校權力和學生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那么高校敗訴也是在所難免的。

(三)高校作出的處分決定違反了程序正當的要求

高校進行教育行政活動應依法管理,學校不僅制定校規校紀應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行使正當權利也要符合法定程序。但是高校的行政職權長期疏于程序制約。而必要的行使和正當的程序是決定學校處理決定是否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這個問題和缺陷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和彌補,一旦發生糾紛,學校就會陷入被動并承擔敗訴的風險。

三、避免高校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方法

(一)通過非訴方式解決高校教育糾紛

“訴訟雖然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卻并不一定是平衡沖突的最優選擇”。高??梢圆扇〈胧┦沟眉m紛在司法救濟之前解決,受教育者的權利得到了非訴救濟,高校被訴的局面自然就會減少。

1.調解。調解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高??梢钥紤]專門成立一個調解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以不是常設性的,它由高校、學生、專家等組成,專門處理教育糾紛。

2.內部途徑的申訴。這里的內部途徑不是高等教育機構的內部,而應該是整個高等教育行政系統內部。一般來說有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教師法》第39條“: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當教育糾紛發生時受教育者要求或學校認為應舉行聽證的,可以進行聽證,具體運用可參照行政法中聽證制度來操作。

3.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程序主要針對行政性的教育糾紛來講,民事糾紛沒有復議程序。高校教師、學生在認為學校作出的執法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主管高校的行政機關復議,行政機關應依據自己的職權做出相應的決定。行政復議是通過上下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內部裁決來監督和解決教育糾紛,可以相對靈活和高效的解決矛盾,避免訴訟的發生。

(二)完善高校的教育執法行為以規避訴訟風險

1.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內容,健全高等教育法律體系。研究高等教育立法問題可以為高等教育行政執法提供法律依據和理論基礎。高等教育立法應該遵循“實用性”原則,使其應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做到“與時俱進”。同時需要強調高等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國的高等教育立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和進步,但發展變化的社會需求相比,我國的高等教育立法還有很多方面需要豐富、完善。建議對現有的高等教育法規進行清理,及時進行立、改、廢。另外從《高等教育法》的實施狀況來看,建議盡快制定與《高等教育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力求形成一個完善的高等教育法規體系。

2.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序。正當程序已經成為目前學生在政府和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中主張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法院已受理的高校訴訟案中,“程序瑕疵”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施瓦茨認為“根據正當程序要求,在學生因其不軌行為而被公立學校開除以前,必須給其通知并受審訊(即聽證)的機會。法院一旦確認,正當程序條款適用于公立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生的決定。”為了避免管理運行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在高校行使管理職權時引入正當程序原則,建立科學、合理、嚴格、公正的程序機制是極其重要的。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3

今天,省財政廳一行來扶余,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我對各位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下面,按照吉財法[20__]521號關于印發《全省財政“四五”法制宣傳教育考核驗收方案》的通知要求,把扶余縣財政局“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四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扶余縣財政局在省、市財政部門和縣普法和依法治縣辦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吉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吉財法[20__]1690號)確定的工作任務,緊緊圍繞“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總體目標,大力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財政戰線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有力推進了全系統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進程,促進了我縣財政事業的健康發展?,F將我局執行“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深入開展“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

根據全省財政系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依法理財的工作目標,我局認真制定了扶余縣財政系統的“四五”法制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年度普法依法理財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強化管理,采取多種形式深入持久地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我局每年專門召開一次財政系統“四五”法制宣傳教育部署會,對財政系統的“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將法制教育工作納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標,并要求各部門年末按時報送普法工作進度表和工作總結,使全系統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通過學習、宣傳和集中培訓,廣大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在“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中,我們突出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注重法制教育隊伍建設。我局成立了以書記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職能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完善和嚴格執行了機關學法、用法制度,建立了“四五”普法宣傳隊伍。把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擺在機關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局長為龍頭,以科長、所長為主體,以執法人員為骨干的學法、普法工作隊伍,完善了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我局加強了與公、檢、法部門的聯系,在專職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導下,根據財政系統的宣傳重點,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及時宣傳報道依法理財的典型經驗,促進了法制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各科室根據區全系統的四五普法規劃制定了“四五”普法工作實施方案,將“四五”普法工作納入科室工作計劃,并充分發揮校廣播室、電視臺、網絡、黑板報、宣傳櫥窗等宣傳陣地的作用,開辟專欄,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和教育,力求使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都能做到知法、守法、護法,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三是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財政局機關堅持黨組中心學習組學法制度,在副處以上干部中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學習和舉辦法制講座,確保黨組中心學習組年學法不少于40學時,全局副處以上干部參加年度法律知識考核,參考率100,優秀面100。在科級干部以下機關工作人員中,有計劃、有重點的部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任務,重點圍繞《憲法修正案》、《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財政普法讀本》、《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學習。采取做試卷、聽講座、看錄像、辦培訓班等形式,加大對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培訓。每年積極組織局機關執法、普法人員參加省、市、縣組織的各級各類法制學習及講座。五年來,我局共舉辦了法律學習班10期,共培訓執法骨干145人次;組織全系統財會人員參加《會計法》培訓學習60余人次,全面完成了全系統《會計法》執法自查自糾工作;我們將《財政普法讀本》、《政府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納入了執法人員必修的培訓內容,全縣統考合格率100,優秀率80;組織機關及二級單位的干部20多人參加了市財政局組織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均取得教育行政執法合格證;組織全系統的干部進行了“走進WTO法律知識”培訓,參加人數300余人,考試優秀率75,合格率100。財政局還成立了學法工作專班,每年在系統內舉辦1次由局黨政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法律知識講座,邀請專家學者講課,年末進行一次干部法律知識測試,使財政干部的依法理財能力得到了明顯增強。

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局每年在培訓經費中列出專項普法教育經費,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在所屬單位開展多層次法律知識競賽、征文評選、演講比賽及法制宣傳日等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活動。各局機關大力開展“一月一法”學法活動,特別是12.4法制宣傳日活動,以中心組學習為引領,重點抓了時段的集中學法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氛圍。據不完全統計,幾年來我局共投入普法經費5.16萬元,各系統共開辟法制宣傳陣地296個,進行法制講座157次,舉辦法制宣傳櫥窗156期,觀看電影、錄像168次,上法制宣講課750余節,下發財政法治教育讀本1500余冊,干部法律知識讀本1300余冊,有力推動了我縣財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明確職責,規范行為,全面推行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了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推進機關各部門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縣財政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專用考核目標體系,將法定職責層層分解量化到各科室,成立了實施行政執法責任領導小組,使機關工作人員的言行都在依法行政的許可范圍內,各科室負責同志層層抓落實,較好落實了工作責任制。

二是強化監督,確保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按章執法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為促進財政行政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我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切實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考核,重點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履行法定職責及其互相配合情況等等。在考核過程中嚴格執行考核獎懲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以減少和杜絕執法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切實防止。我局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以來,沒有發生一起違法執法事件,沒有發生一起行政復議被撤銷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行政執法的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三是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切實增強財政政務的透明度。我局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最后剩下的審批審核事項,制定出了具體的政務公開實施方案并予以執行;在干部推薦、職稱評定、職工評先以及人事管理等熱點工作中,堅持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有力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

三、團結協作,普治并舉,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隨著“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卓有成效的開展,我縣廣大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各級財政行政干部和廣大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明顯提高,財政局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的法制軌道,為全縣財政事業健康、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增強了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以來,我局廣泛開展了知法、學法、用法活動,舉辦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的理論和實踐研討,邀請了省、市等專家學者作了報告。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重新認真學習了《憲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財政普法讀本》、《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財政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依法理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明顯提高。

(二)提高了財政行政干部依法管理的水平,財政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軌道。

幾年來,我們采取各種措施,系統強化了對財政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絕大多數財政行政干部由過去單純靠行政手段的領導方式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的領導方式轉變。同時,不少財政所還聘請了法律顧問,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已成為教財政系統領導班子的時尚。積極制定財政規章制度,對違法違紀者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堅決煞住各種違反法規的現象,真正使財政管理制度化和規范化,步入依法理財的健康軌道。

(三)加大了基層干部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強了基層干部學法、用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

“四五”普法期間,我局把基層干部法制教育作為實現依法行政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來抓,建立了制度,積極研究制定法制教育實施方案。把法制教育工作作為財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了基層法制教育工作的正常運轉,依法理財工作成效明顯。原創

(四)凈化了財政行政執法的內外部環境,促進了財政執法質量的提高。

“四五”法制宣傳教育期間,我們持之以恒地抓普法教育和依法理財工作,各科室和業務部門守法、護法的自覺性明顯提高,積極采取各種防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4

行政執法行為具有重復性、繁雜性等特征,容易導致行政執法過程中指導思想、行為方式、結論評判等方面存在慣性思維,出現僵化的行為模式,難以做到具體問題分析,嚴格完善執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四、結語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5

(一)教師資格認定不明確

教師是教育市場的核心,但目前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教師認定資格不明確,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師,有的是藝術院校的在讀學生,兼職教學是藝術教育機構老師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師的組成部分,全職多數是熟人介紹,高學歷者比例不大。而兼職教師的情況更加復雜,藝術水平差別很大,多數情況下教育機構只選用他們“認準的人”,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個機構之間的師資力量更是千差萬別。同時,在對外宣傳上,教育機構往往對教學人員的教學能力與專業素質等進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編造現象。事實上,正由于沒有統一的教師資格認定機制,為教育市場主體的投機行為提供了契機。

(二)藝術教育應試主導性明顯

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藝術教育規劃,藝術教育應當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陶冶高尚的情操、促進智力和身心健康發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實證明,一些藝術培訓機構在運行過程中脫離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出現了過于偏重考試類培訓的運作機制。這種運作機制在培訓過程中忽略了“以人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過分強調學生的應試能力與應試技巧,對心靈的塑造與情感的激發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時,這種運作機制的出現促使藝術教育脫離了既定目標,藝術學習的工具性被過分強調,更有甚者把其看做進入高校的“捷徑”。一般而言,升學類藝術培訓中存在的經濟價值更大、利潤更高,人們通常愿意花費更多的成本而獲得升學的“敲門磚”,藝術教育的主體也正是利用學生的這種心理而賺取高額利潤。

(三)藝術教育機構地區分布不均衡

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方向。據統計,我國藝術教育機構主要集中于中東部較發達省份,越是經濟發達地區,分布越密集,而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西北部地區則分布很少。在我國、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區沒有一個藝術類教育機構。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機構存在。更為夸張的是,廣州大學城附近的一個村莊就有超過30家的藝術培訓機構。這種市場分布的失衡狀態,導致“經濟發展水平低,藝術教育水平更低”的惡性循環。教育的作用不僅在于提高人們的認知水平與認知能力,知識更是能夠轉化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與助推劑,能推進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圖曾經就教育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進行過深刻探討,馬克思也曾經提出過“教育水平應當是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的論斷。因此,藝術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一個方面,其不均衡發展只會進一步擴大西部與中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

(四)行政機關監管不力

盡管國家法律對民間辦學的監管問題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行政機關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屢屢發生,尤其是諸多無證辦學的機構,只有出現嚴重問題、被曝光在公眾視野后才會引起行政機關的重視。根據相關法律,我國民辦教學在審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門、相關文化部門、工商部門等多個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而目前,各個職能部門對藝術教育市場主體卻持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對于經濟效益好的機構交叉監管,競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機構,則互相推諉。

二、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問題上形不成某種共識,社會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類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場中的經濟交往都依賴于某種信任。信任以一種秩序為基礎,而需要維護這種秩序,就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為了增加現代經濟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規則成為了必需品,法律應運而生。在規范藝術教育市場的運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它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組織和活動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從2003年適用以來,對培養藝術人才、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諸多困境,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這一問題背后更深層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規定較多,不利于操作

從中央立法角度來看,目前涉及民間辦學的國家性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沒有專門規制藝術教育市場的法律?!督逃ā返诙l“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兜底性條款的規定把藝術教育納入到其管理范圍之內,它通過第二十六條對教育機構設立的條件進行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從法律規定發現,在少有的有關民間教育機構設置的國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規定標準”“必備”等模糊性詞語較多,這種沒有嚴格和明確標準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為行政機關的執法帶來了困難?!睹褶k教育促進法》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了相關規定,但仍然沒有達到嚴格、明確的標準。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資金、場地要求等都沒有明確限制,從這點來看,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不均衡發展有了合理的解釋。法律模糊性帶來的必然結果是行政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過程中,權比法大,行政機關的文件比法律條文管用的現象就出現了。政府行為的空間有時會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進入藝術教育市場的資格。很多人希望通過政府、領導的干預,更直接、更有效地滿足自己對利益的追求,這必將破壞藝術教育市場的秩序。

2.行政登記制度不完善

雖然我國在民辦教育相關法律中規定了登記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國藝術教育的登記制度仍然有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這種行政登記是為了行政機關的管理而進行,除了發生爭議或者權利人主動要求之外,行政機關沒有義務將登記情況主動公開,同時,這種登記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實際情況與登記的內容存在差異,這種登記也不能產生任何的效力。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導致藝術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學生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保護。完善登記制度,公開藝術教育機構的必要信息,能夠給學生在選擇之初就提供相應保障,同時也能夠避免教育機構相互之間惡意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3.立法滯后

法律應當隨經濟的發展而進步,教育相關法律作為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法,對提高國民的整體文化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教育法》于1995年開始實施,隨著教育問題的日益增多,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立法滯后必然帶來立法空白與立法漏洞,不利于藝術教育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國家立法的缺失,從另一個方面而言,給地方立法留下了較大的發揮空間。我國很多地方對藝術教育市場的準入都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中第二章第六款:“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萬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钡胤叫粤⒎w系的完善,能夠為藝術教育市場提供更好的指導,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這種帶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與地方的市場經濟狀況相適應,一方面能夠充分反映當地的藝術教育市場情況,同時能夠更加促進市場的繁榮發展,但這種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還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現實社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行政機關的重要地位。他們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發展經濟、維護秩序、保護公民利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司法很難順利完成。而在藝術教育相關領域,我國幾乎沒有相應的行政立法,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與司法過程中難以發揮自身的職責,行政監管的缺失恰恰證明了這一點。同時,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還體現在能更好地實施國家性法律。為了更好地促進維護民辦教育市場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全國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頒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導致行政機關針對藝術教育市場無法可依。缺乏行政機關身影的藝術教育市場必然出現混亂的景象。

三、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發展建設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范文6

關鍵詞 部門行政法 調整對象 部門行政關系

一、部門行政法的界定

部門行政法是相對于一般行政法而言的。部門行政法是指在行政法體系中調整各個領域行政管理關系,主要為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設定權利和規定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它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

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其與部門行政管理之間的密切關系,以及以問題為核心的研究特點,很可能會催生出邊緣性的、多學科交融的嶄新學科 。

二、部門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一)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即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管理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4)內部行政關系。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

(二)部門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在以上的行政關系的范疇中,部門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它不側重于調整政府、及其公職人員的內部行為,它調整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業務性、技術性事項以及因此而引發的社會關系。

一個系統科學的部門行政法體系不僅有利于對相同或相似的管理對象采取統一的管理原則,而且也便于承擔該項行政職權的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運作,也有利于相對人對行政法的理解和適用。

三、中國部門行政法的體系

在中國,以職權行使主體構架部門行政法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目前行政法學界根據職能部門設立的狀況進行構架都是不可取的。因為它忽視了部門行政法的相對穩定性,也就是說只有在行政機構科學分類的基礎上,以行政機構體系構架才是合理的。

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一次以比較科學的標準把國務院的行政職能機構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觀調控部門;第二個部分是專業經濟管理部門;第三部分是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第四個部分是國家政務部門。這一分類方式不一定達到十分科學的地步,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分析問題的思路,就是必須在以職權行使主體進行科學的綜合以后才能確定相關的部門法規范,才能給部門行政法體系一個合理構架 。據此,部門行政法可以包括下列部分:一是行政調控法,即以履行若干經濟調控為綜合主體的部門行政法;二是經濟管理行政法,即以直接管理經濟事務的主體并由其適用的那些法律規范;三是科教行政法,就是以科技、教育行政職能部門為主體并適用的那些法律。 以前的教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的提法在一定意義上講是不科學的,因為它人為地將二者割裂開來,而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四是信息產業行政法,即以信息主要機構為主體的那一部分行政法;五是社會行政法,即與社會保障機構有著聯系的那一部分行政法規范;六是治安行政法,包括司法、安全、公安等主體的那些法律規范;七是外事行政法,即以外事管理機構為主體的行政法規范;八是軍事行政法,即以國防行政機構為主體的那一部分法律規范;九是市場管理行政法,就是以工商、稅務、物價等為主體的那些法律規范 。上列九個方面可以使部門行政法有九個范疇有九個相對確定的內涵,而不是設立一個行政機構就有一個相應的部門行政法部門行政法的研究內容,應取材于各具體行政領域實踐。

四、中國部門行政法的發展趨勢

我國目前部門行政法體系建設雖然較二十年前有了巨大進步,但客觀的說,仍然存在不少缺失。同時當前部門行政法立法的主要推動力量集中在國家行政歸口管理部門,使得各層級行政法律規范沖突時有發生。部門行政法的解釋、編纂工作還沒有充分開展。同時部門行政法的編纂也不夠系統,不利于公民、社會對法律的普遍認同感的形成,也使得法律的權威大打折扣。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更加貼近實踐中發生的具體問題,要想對特定行政領域的一個法律現象或問題進行透徹、全面的研究,就必然會牽涉到多學科問題 ,所以,立體地、多學科、多視角地去研究、分析更加有助于問題的全方位解決。如果仍然從單一學科的角度去研究,可能會顯得過分單薄、又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因此,在微觀層面上的實踐發展或許內在地就需求多學科、多視角的整合性研究,當然,是與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有著內在關聯的學科之間的合作。

部門行政法研究只有直面現實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給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才有助于部門立法質量的提高,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依法行政意識的加強,部門行政法體系的完備。

注釋:

宋華琳、邵蓉.部門行政法研究初探.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關保英.論市場經濟與部門行政法及其獨立.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羅豪才、姜明安、湛中樂、陳端洪.行政法學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中國法學.1996年第1期.

孟鴻志.論部門行政法的規范和調整對象.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

胡錦光、劉飛宇.論行政法基本理論研究.法學家.2007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張正釗、李元起主編.部門行政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頁.

[2]周漢華.行政立法與當代行政法——中國行政法發展方向論略.法學研究. 1997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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