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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子合同的案例范文1
2020年4月16日,《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指出要積極發展互聯網仲裁。隨著網絡經濟活動日趨頻繁,網上爭議遞增,網絡仲裁的需求和應用率將日益上升。但網絡仲裁仍然存在相關規則不健全,仲裁和司法認識不統一,仲裁裁決難以執行的情形。
本文以近年來增長迅速的互聯網金融糾紛為研究樣本,發現網絡金融借貸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況比較突出,仲裁和司法對適用電子送達存在不同的認識。本文通過對網絡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相關案例進行類型化分析,發現網絡仲裁電子送達面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以促進網絡仲裁的發展。
一、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理由類型化分析
筆者通過無訟·案例以“網絡借貸合同”“仲裁”“不予執行”為關鍵詞,共搜索到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22日為止的918份執行裁定書,并對前述仲裁不予執行的裁判理由進行統計分析發現當前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主要有一下幾種情形:
網絡借貸合同仲裁裁決
不予執行的幾種理由
法律依據
數量
簽訂借款合同時已簽訂仲裁調解協議
《仲裁法》第二條、法釋【2018】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1條
245
電子送達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法釋【2018】10號
377
違反金融業規定或者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
184
違背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91
仲裁機構管轄約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六、七條
21
通過上述類型化分析可以發現,在網絡借貸合同中,網絡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主要有:1.電子送達程序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2.簽訂借款合同時已簽訂了仲裁調解協議(“先予仲裁”裁決);3.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其中,電子送達程序未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屬于不予執行仲裁決策的首要理由。由于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關于電子送達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而網絡仲裁中適用電子送達送達相關仲裁文書是否有效,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網絡仲裁中適用電子送達仲裁文書是否有效的爭議分析
(一)網絡仲裁電子送達是否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研究發現,在諸多網絡借貸合同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案件中,司法機關認為仲裁中的電子送達程序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钡囊幎?,認定網絡仲裁中通過電子送達仲裁裁決書無效。
事實上,《仲裁法》沒有對仲裁裁決書的送達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由各仲裁委員會自行制定送達規則。仲裁裁決書能否采用電子送達,應根據仲裁委員會的送達規則確定,不能直接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在沒有查明申請仲裁事項所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關于仲裁裁決書的送達規則前,徑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認定仲裁裁決書適用電子送達無效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對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持贊同態度。
(二)網絡仲裁中電子送達仲裁文書的生效時間和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這一規定確立了電子送達凡到達受送達人系統的均確認已送達的一般標準。如網絡仲裁機構通過電子郵箱送達仲裁文書,那么無論當事人是否查看、是否操作電子郵箱,均應當視為有效送達。受送達人是否確實收悉相關仲裁文書,均不影響仲裁文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法釋〔2018〕10號文件規定,此種情形在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中常常被認定為“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情形,并應當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然而,應當注意的是,部分案件在認定仲裁機構適用電子送達未保障當事人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時,忽略了該法律規定的適用前提是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即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審查的內容,不屬于人民法院執行立案時依職權主動審查的范疇。
(三)網絡仲裁中關于電子送達仲裁文書的約定是否屬于限制一方當事人權利的格式條款
一般情形下,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網絡仲裁規則,那么應當遵循網絡仲裁規則下關于電子送達的約定,它并不屬于特別規定的格式條款。在具體個案中,基于網絡借貸合同案件中,出借人一般為網絡貸款公司,借款人一般為自然人個人,所以雙方簽訂的網絡借貸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實踐中,一部分案件傾向于認定借貸合同中關于電子送達的條款屬于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條款,應當加以特別提示,否則屬于無效條款。
司法機關通常認為由于未對電子送達加以特別提示、說明,不利于被執行人充分認識電子送達的含義,客觀上也存在由于被執行人手機號碼更換、電子郵箱棄用等未能收悉相關通知的情形,因而仲裁過程未有效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違反法定程序。
三、增強網絡仲裁電子送達仲裁裁決獲得執行的建議
(一)健全網絡仲裁電子送達方式,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
首先,網絡仲裁中的電子送達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內,仲裁的原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要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除非當事人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限制性規定。而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法院的職權行為,不屬于當事人意識自治的范疇,不是私法調整的行為,而是公法調整的對象。這是仲裁和訴訟中送達制度的首要區別。由于仲裁法對電子送達沒有作統一的規定,因而與民事訴訟對電子送達的規定造成沖突。
其次,從實質上考察,仲裁雖然在開庭、審理、送達等方面具有相應靈活性,但在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與司法裁判的標準及要求仍然是一致的。因而在網絡仲裁規則中,通過電子送達仲裁文書,采用書面審理相關案件的,應當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程序權利。如,建議在網絡仲裁中對電子送達等涉及當事人重要程序權利的事項,做出特別提示,并通過現代電子技術保存已告知特別提示的證據。同時,注意提高電子送達成功的識別率,增強對受送達人回執情況的收集等,以增加司法機關對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認可度。
(二)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和監督應嚴格限定在法定事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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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共同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企業信息門戶網站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電子商務型”企業信息門戶網站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1、“電子商務型”企業信息門戶網站第一年服務內容
(1)網站空間總容量300m
(2)提供.net或.com域名一個
(3)網站設計、制作、維護頁面制作、維護數量沒有限制
2、每年上門培訓系統操作5次
3、可提供3種語言版本
4、信息門戶服務系統
5、提供服務功能
*0文章列表功能
*1鏈接列表功能
*2事件/活動列表功能
*3下載功能
*4圖片列表功能
*5定制客戶頁面*6文章列表: 可以實現 公司介紹、服務介紹、產品介紹、技術介紹、客戶支持、解決方案、服務支持、成功案例、誠聘英才、關于我們、聯系我們等基本功能。
*9鏈接列表:可以實現 友情鏈接等功能。
*10 事件/活動列表:可以實現 重大活動、公司新聞等功能。
*11下載功能:可以實現 下載中心等各種文件下載功能。
*12圖片列表:可以實現 銷售網絡、圖片展示、站點導航等。
*13定制客戶頁面:可以實現 客戶注冊、網上報名等用戶需要的特殊功能。
6、網站最大模塊數量11個模塊
第二條 系統建設及服務費用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網站設計和制作服務。合同簽字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之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務費用。
2、 服務按照年付費,每年服務費用為: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
3、系統服務時間: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4、 總服務費用包括:系統設計費、域名使用費(國際域名)、空間租賃費、應用系統建設工具使用費用、服務費用等。
5、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規定按時支付費用,乙方在通知甲方支付租用半個月后仍未收到甲方的費用,乙方有權停止為甲方提供的網站服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條 雙方責任
1、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的一個星期內向乙方提出全部網站制作需求并提供由需求所產生的相關資料。
2、甲方須對所提供的資料的正確性及合法性負責。
3、 乙方須按本合同規定為甲方提供應用系統租賃服務,并保證應用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四條 如甲方拒絕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述款項,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向甲方追索已發生業務所涉及的款項之余款。
第五條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六條 補充條款: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上述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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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旅游;自動談判;談判策略;談判協議;規則推理;案例推理
中圖分類號:TP29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12)09-2081-03
Study on Automated Negotiation Strategy and Protocol for Tourism Enterprises Based on CBR and RBR
LIU Xiao-wen, CHEN Hai-bo, YU Jin
(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inan Normal University,Haikou 571158, China)
Abstract:The negotiations between enterprises with service chain partnership, like service companies in tourism, have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contents of negotiation are relative regularity and decision is easy to make by the help of negotiation rules or cases. According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study proposes a negotiation support model for tourism automated negotiation by introducing the technology of RBR and CBR. The system architecture, automated negotiation strategy and protocol are analyzed and design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Travel; Automated Negotiation; Negotiation Strategy; Negotiation Protocol; CBR; RBR
自動談判系統被譽為是下一代B2B電子商務的核心技術。國內外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自動談判系統和談判支持系統進行了研究。曹慕昆基于BDI框架研究了自動談判系統中的自動談判流程,設計了一個談判決策模型[1],研究了支持在線自動談判的Agent通訊協議[2];張鴿和蔣國瑞[3]提出了基于辯論的多Agent商務談判認知模型,對該模型的認知結構表示和決策機制問題進行了詳細探討;李冉冉和孫華梅等[4]研究了一種基于MAS的一對多淘汰制自動談判模型。汪定偉和王慶等人[5]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集中采購的價格談判的特點,提出了討價還價軌跡圖的概念。該軌跡圖可以記錄談判對手的歷史談判數據,分析其心理特性,為當前談判提供參考。唐敏和孟波[6]提出一種融合了多Agent和案例推理技術的電子商務談判系統模型。該談判系統模型應用CBR技術捕獲并重用以前成功的談判案例,從中提取適應性策略來為交易提供決策支持。
類似旅游服務企業這一類具有服務供應鏈合作關系的企業間的談判協商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例如談判內容相對規律、談判決策易于規則化和案例化。這些特點使得通過引入RBR和CBR等技術可以建立更加靈活和實用的自動談判模型,更有可能真正應用于商務實踐中?,F有的研究對這一類談判協商沒有加以特別關注。針對這一問題,該文以提高自動談判效率和成功率為目標,將規則推理技術(Rule Based Reasoning, RBR)和案例推理技術(Case Based Reasoning, CBR)融合運用于構建面向旅游服務企業的自動談判模型。文章按以下邏輯展開論述,首先,對該自動談判模型的總體框架進行分析和設計;接著著重分析并設計了引入RBR和CBR后的自動談判策略和自動談判流程。
1融合RBR和CBR的旅游服務企業自動談判框架
1.1總體框架
類似旅游服務企業這一類具有服務供應鏈合作關系的企業間的談判協商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例如談判內容相對規律、談判決策易于規則化和案例化等。針對這些特點,以下提出一種融合本體和CBR技術構建的自動談判模型。模型的總體框架如圖1所示。模型中包括三個部分,一是代表服務購買方的旅行社MAS(Multi-Agent System, MAS),二是代表服務供應方的各類旅游服務企業MAS。
其中,旅行社方MAS負責匯聚旅游服務需求信息,發起并管理與旅游服務供應企業的自動談判過程,購買相應的旅游服務,包括以下幾類Agent:談判過程管理Agent、談判任務分配Agent、談判對象搜索Agent、服務需求管理Agent、規則匹配Agent、案例匹配Agent和案例學習Agent。服務供應企業MAS是指幾類典型的旅游服務企業的MAS系統,如住宿服務企業、運輸服務企業、旅游景點和餐飲服務企業等。
服務供應企業方MAS負責跟蹤和管理各自的服務資源,代表旅游服務供應方與旅行社MAS進行自動談判。一個典型的服務 供應企業MAS包括以下幾類Agent:談判過程管理Agent、服務資源管理Agent、規則匹配Agent、案例匹配Agent和案例學習Agent。各類Agent的具體功能將在后面介紹。數據服務層中除了服務企業信息庫和服務資源庫以外,主要包括兩類知識庫:合同規則庫和談判案例庫。其中,合同規則庫主要存放旅行社和服務企業在長期的合作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契約規則,如數量折扣規則、收益返還規則、淡季促銷規則和組合促銷規則等;談判案例庫則主要以特定的案例框架存放旅行社或服務企業以往的一些成功的談判內容和談判過程信息。
圖1旅游服務企業自動談判模型總體框架
1.2自動談判策略設計
引入RBR和CBR后,旅游服務企業間的自動談判被分成了兩種模式:規則談判模式和案例談判模式。不同的談判模式下,自動談判策略也不同。在規則談判模式下,旅行社方和服務供應企業方存在一定的合作關系,彼此對相關的談判內容有一定的契約規則,如數量折扣規則、收益返還規則、淡季促銷規則和組合促銷規則等。談判根據合同規則庫中的規則自動完成,從而提高旅行社和服務企業之間的協商效率。案例談判模式下的談判策略的提取則可分為兩種情形。在案例庫的設計中有一類信息比較特殊,即談判過程類信息。其中兩個重要的特征項是談判出價序列和談判還價序列,分別用于保存談判雙方在討價還價過程中的給出的報價序列。
當談判案例庫中存在談判出價序列和談判還價序列記錄時,自動談判系統將對以往談判案例中的出價與還價過程的分析,從先前的談判案例中提取隱含的談判策略。談判時,系統將根據以往相似案例在談判過程中的讓步序列來確定自動談判策略[6]。具體操作方法是將價格序列中相鄰兩項的差值與最初的出價相除,即可得到談判者出價的讓步百分比,進而可以得到談判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讓步程度序列:
用{}=′
當談判案例庫中不存在談判出價序列和談判還價序列記錄時,自動談判系統將采用基于時間約束的談判策略。在實際談判中,談判雙方Agent往往都有一個談判結束的期限,希望至少在此期限到來之時能夠達成協議。談判雙方Agent根據各自的情形會有不同的偏好。通常,希望在時間期限內較晚完成談判的被稱為保守型Agent,希望在時間期限內較早完成談判的被稱為激進型Agent,對達成協議的時間沒有苛求的被稱為平穩型Agent。相應的三種談判策略分別稱為保守型策略、激進型策略和平穩型策略。保守型Agent常常在談判最開始的時候往往讓步幅度較小,會盡可能保持初始提議值;而在談判時間即將結束時,則會加大讓步幅度的調整力度,會很快地給出其保留值;激進型Agent則往往在談判開始時對議題值的讓步幅度較大,很快接近保留值,但是在談判的后面部分對議題值的讓步幅度較??;平穩型Agent一般會按照一個預先設定的規律平穩地增加或者減少報價值。
根據上述分析,引入[7]中定義的時間決策函數F(t),F(t)是以時間t為自變量的函數,體現了談判的讓步程度,其形式如下:
F(t )k(1k )(t / T )=+--
其中,函數F(t)滿足0F(t )1££,F(0)=k為談判Agent的最優提議,F(T)=1為談判Agent的保留提議值,e表示談判主體對時間的偏好。相應的基于時間約束的自動談判策略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O是談判主體在時刻t關于屬性j的出價。min jO為談判主體對屬性j愿意支付的最低值,max jO為談判主體對屬性j愿意支付的最高值,j F (t )為談判主體在時刻t關于屬性j的時間決策函數。e的取值有以下三種情況:
(l)e>1:談判主體采取的是激進型策略,即在談判初期的出價很快接近保留值,在此后的階段出價的改變很少。e越大,出價越快到達保留值,在此后的階段出價保持不變。
(2)e
(3)e=l:談判主體采取的是穩健型策略,出價隨著時間呈線性增長。
2.3自動談判流程設計
引入RBR和CBR后,旅游服務企業間自動談判流程如圖2和圖3所示。旅行社方發起自動談判的具體流程如圖2所示:
1)首先,旅行社作為購買方將匯聚的旅游服務需求,如住宿類需求、門票類需求、餐飲服務類需求、交通運輸類需求等輸入服務需求庫中,由談判任務分配Agent分解并分配具體的談判任務;
2)之后,談判對象搜索Agent在服務企業信息庫中搜索滿足相關條件和需求的服務企業;
3)規則匹配Agent在合同規則庫中搜索是否存在與相應的服務企業相關的合同規則,若存在,則由旅行社談判管理Agent按合同規則模式向相應的服務企業談判過程管理Agent發出自動談判請求;若不存在,則轉至步驟(4);
4)由案例匹配Agent在談判案例庫中搜索是否存在與類似的服務需求相似(相似度大于給定閾值)的談判案例,若存在,則由旅行社談判管理Agent按案例模式向相應的服務企業談判過程管理Agent發出自動談判請求;若不存在,則進入人工輔助談判模式。圖2引入CBR后旅行社方發起自動談判的流程
其他服務供應企業,包括酒店、交通、景點等的自動談判流程:
1)首先,服務企業談判過程管理Agent接受由旅行社談判過程管理Agent發出的服務需求和自動談判請求,由服務需求匹配Agent確認服務資源能否滿足該服務需求,若不能,則拒絕自動談判請求;若能,進入后續步驟;
2)若能滿足服務需求,則判斷旅行社談判過程管理Agent請求的自動談判模式,若是合同規則模式,則進入步驟(3);若是案例模式,則進入步驟(4);
3)由服務企業方的規則匹配Agent在合同規則庫中搜索是否存在與該旅行社相關的合同規則,若存在,則由服務企業談判管理Agent按合同規則模式開始與該旅行社的自動談判過程;若不存在,則轉入人工輔助談判模式;
4)由服務企業方的案例匹配Agent在談判案例庫中搜索與該旅行社是否存在相似(相似度大于給定閾值)的談判案例,若存在,則由服務企業談判管理Agent按案例模式開始與該旅行社的自動談判過程;若不存在,則轉入人工輔助談判模式。
3結束語
針對旅游服務企業間的談判協商活動具有的談判內容相對規律、談判決策易于規則化和案例化的特點,引入RBR和CBR技術設計了一個自動談判模型,對引入兩種技術后自動談判支持模型的總體架構、自動談判策略、自動談判流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設計。
參考文獻:
[1] Cao Mukun.Multi-strategy Selection Supported Automated Negotiation System Based on BDI Agent[C].Proceeding of 2012 45th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2012: 638-647.
[2] CAO Mukun.Agent Communication Language for Automated Negotiation Online[J].Journal of Networks,2010,5(6):675-682.
[3]張鴿,蔣國瑞,黃梯云.基于辯論的多agent商務談判辯論產生和決策過程研究[J].運籌與管理,2011,(2):7-14.
[4]李冉冉,孫華梅,蔣國瑞,黃梯云.基于Multi-agent的一對多淘汰制談判模型研究[J].信息系統學報,2008,(1):29-36.
[5]汪定偉,王慶,宮俊,萬福才.雙邊多輪價格談判過程的建模與分析[J].管理科學學報,2007(1):94-98.
關于電子合同的案例范文4
目前,國內某蔬果量販超市出現了尷尬一幕:“山寨”店不論整體數量、規模還是單店銷售額,均超過了“正版”店,還吸引了相當數量的投資者加盟。據悉,這主要是由“山寨”連鎖超市只收取品牌使用費,總部不做統一供貨,超市經營哪些貨物由店主決定。因為收費低的同時還能使用“名牌”的招牌,“山寨”連鎖吸引了不少投資者。而專家給出的建議,投資“山寨”店雖然能得到暫時的利益,但由于總部根本不在乎砸掉“克隆”來的牌子,長久下去,吃虧的還是“正版”店以及投資者。此外,針對“山寨”店,“正版”店不排除尋求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的可能。
10元箱包加盟騙局多
據武漢工商部門稱,目前市場上的10元箱包加盟多半是騙局??偛侩m然給出10元箱包進價只需5元,進1.58萬元的貨就可成為加盟店的承諾。但付款后,總部發來的貨要么不是預定的品種,要么數量不對,2010年以后相關投訴明顯上升。因此相關部門提醒投資者,不要輕信盟主的“小投入、大回報”的宣傳誘惑,同時在簽訂加盟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因其往往是經銷商事先擬好的“一邊倒”合同);不要輕信許諾,特別是預付貨款的合同,一定要基于雙方的充分了解,否則可采取其他的付款方式,比如貨到驗完之后再付款,以減少上當幾率。
房地產投資者
雖然國務院及國家國土資源部在2013年初就下達了所有在建及在售的小產權房必須全部停建和停售的要求,目前在一些地區,仍有部分商家在做從事相關建設與銷售。另據非官方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國內小產權房建設面積已達六十多億平方米,相當于中國房地產業近十年來的開發總量。其中相當部分因為各種原因尚未完全被相關部門所控制,這就給了不法商家機會。為此,相關人士提醒房地產投資者,莫為眼前小利而觸犯國家大法。
電子雜志全軍覆沒
2012年8月,國內最大的電子雜志創辦人汪東興黯然離開了ZCOM。此舉被業內稱為整個行業的真實寫照:從2013年興起,到2010年的高峰,吸引了1億美元的風險投資,再到近兩年的主流企業紛紛倒閉或瀕于破產邊緣,電子雜志仿佛走到了末路,幾近“全軍覆沒”。雖然還有人在探究電子雜志覆滅的原因究竟是企業無能、集體浮躁、商業模式的虛幻或者用戶需求變得太快,但對于風投界來說,血本無歸使得電子雜志被歸入了經典失敗投資案例的卷宗。
關于電子合同的案例范文5
[關鍵詞] 合同法;格式合同;電子商務;權利保護
[中圖分類號] G320 [文獻標識碼] B
一、問題的提出
現代社會可謂是一個分工合作的契約社會,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出于對效率的追逐和交易成本的控制,在某些領域我們不能就合同內容進行逐條協商,尤其是當一方當事人具有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接受,這種合同我們通常之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現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促進了經濟繁榮,但是也帶來了交易不公現象,表征為對契約自由的違背,更甚至成為欺行霸市工具。隨著網絡電子商務貿易的迅速發展,格式合同也迅即完成電子化轉型完美的適應了這一潮流,以嶄新的姿態呈現出強大的生命力。網絡電子商務環境終究不是實體經濟環境,其存在諸多新的因子,面對格式合同的這種新發展,我們需要對它進行繼續研解,以此使之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
關于格式合同的稱謂,各國不一而同。法國法稱之為附合合同,德國法稱曰一般契約條款,英美法稱之為標準合同,我國臺灣地區稱之定型化契約。我國《合同法》第39條稱之為格式條款,指合同當事人為了大量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稱為格式合同。我們認為,包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為格式合同。從形式上,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的合同,格式條款是單方面預先擬定,并重復使用的具體條款。
三、格式合同的發展變遷
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都有其內在的經濟源動力與深刻的社會發展背景,格式合同概不例外。
(一)簡單商品經濟時期――物質匱乏
在這個時期,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物質相當匱乏,商品交換很難形成規模,市場狡猾活動不活躍,契約的訂立需要當事人的具體謹慎協商,故此在這個階段,并未產生對交易程序的更高要求,更不具備其物質基礎。
(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契約自由
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確立,社會科技與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社會商品與生產資料得到一定的豐富,市場交易逐步迫切,格式合同的產生具備物質基礎。同時,自然法思想興起與傳播,契約自由被認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義務所約束,故而梅因發出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格式合同的發展具備了理論基礎。
(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交易需求
隨著壟斷性大企業的漸趨形成與發展博興,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處于高速發展的上升通道,尤其是公用、公共事業私營化的發展,對交易成本與程序提出了較高要求,作為締約主要手段的合同勢必要做出回應,終于在19世紀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開始出現了格式合同,隨之20世紀20年代后公用事業廣泛采用格式合同。
(四)網絡經濟時代――格式合同新發展
隨著網絡時代、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網絡消費者通過在線點擊合同、網絡格式合同的締約形式在線訂購產品與服務。傳統形態的格式合同以網絡電子化的轉型適應了電子商務的大潮流,實現了完美轉型。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商企業或商家將締約條款以網絡化的形式公布于特定的網絡平臺,供不特定的潛在用戶瀏覽,瀏覽者只有完全同意這些締約條款才可以與之完成合同締結,這完美的契合了格式合同的內質,以網絡電子化的形式繼續貼合經濟發展需求。網絡電子契約的發展導致了在網絡經濟和貿易領域中網絡格式合同被廣泛應用。
綜上,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法律制度建設必須適應并促進經濟發展才能得以興盛,才能更好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否則法律制度便失去其存在意義。
四、格式合同與契約自由的利益平衡
(一)格式合同與契約自由的沖突
1.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對契約自由所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首先表現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締約一方往往處于一種優勢地位或法律上的壟斷地位,從而對契約自由造成損害。合同條款擬定方在經濟上具有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壟斷地位,這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這種優勢地位使其有可能將格式條款強加于另一方,從而排除平等協商的可能。法律上的壟斷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對特殊行業或領域享有獨占經營權。諸如煙草、天然氣、郵政等行業的壟斷經營,他們根據法律規定而享有壟斷經營權。事實上的壟斷地位指一方依據經濟實力等條件而在事實上形成的壟斷性經營地位。如銀行、保險等行業。
2.合同條款欠缺協商性。由于一方在締約時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擬定的條件作出取或舍的決定,這就剝奪了當事人一方在締約時進行協商的權利。格式合同的條款全部或大部分由當事人一方單方面預先擬定,這一點顯著區別于一般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定的特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單方擬定并非完全是由合同當事人一方親自擬定,也可以由第三方代為擬定或由特定團體或國家授權機關制定,但無論如何相對人不直接參加格式合同的制定。
3.締約人非出自自愿。由于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的懸殊使得締約當事人,尤其是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在締約時,相對人缺乏選擇締約伙伴的完全自由,格式合同的條款提供者會經常利用自己優越的地位,擬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條款,而當事人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實的自愿,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背離了合同的公平與公正原則。
4.損害相對人利益?,F實生活中,格式條款往往以霸王條款的形式出現,直接損害的是當事人的利益,“當一個向公眾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團體,能夠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條款時,的的確確事實是,它可以隨心所欲地、簡單地把關于合同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責任法律拋在一邊”。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壓迫消費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不合理分擔風險;比如電子商務貿易中,網絡賣家往往規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換,不提供售后服務等;第二,剝奪、限制相對方權利,限制其尋求法律救濟,諸如規定不提起,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機關仲裁;網絡環境下,往往商家規避糾紛處理辦法,一旦出現問題,指定本地管轄機關,造成對方維權困境。第三,自我賦權。
(二)格式合同與契約自由的協調
1.充分發揮效率價值。降低締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節省交易時間是格式合同的較大價值,尤其是在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領域更加需要該項功能的發揮?,F代市場經濟,交易頻繁,尤其是電子商務業的發展,交易速度遠非現實交易所能比較,更不可能與每一個消費者進行具體協商。格式合同的網絡電子化能夠最大程度的精簡締約程序,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對消費者甚為有利。這就要求盡量完善格式合同制度,使之功能最大化。
2.重在維護交易安全?,F代市場交易活動頻繁,市場信息不對稱,激烈市場競爭、市場行情變幻莫測,以及各種促銷手段及宣傳媒介往往缺乏誠信與職業道德,不確定或偶發事件多發,合同當事人不可能對未來作出完全的預測,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需要選擇一種相對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價值,確定性、穩定性的特點,能夠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轉移風險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一方面,強化合同條款擬定一方的督管。現實中格式合同條款往往由強勢方預先精心擬定,可以充分考慮合同的各種情況,吸收成熟合同經驗,由專業人員或組織從事該行業經驗豐富的人員制定,從利益上來看,這種合同往往有利于擬定方,而對另一方不利。強化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特別是涉及合同核心權利與義務條款的控制、監管,尤其是公共事業、公共服務領域,減少“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詐。諸如所擬定條款必須交由政府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審批,并經公開聽證等形式通過方能生效,定能事半功倍。
另一方面,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職業化,最大限度的分化偶發事件風險,能夠限制風險范圍,盡可能的減少雙方責任與損失。
3.發揮經濟干預作用。市場經濟需要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的合理干預對于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格式條款具有預先擬訂性,對于某些涉及公共領域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干預即可達到此種效果。一方面,國家可以由特定機關專門統一制定與監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強化行政審批來進行調控,如此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調控便可通過合同的形式達到目的。諸如,春運期間提高火車票的票價,又比如對民用電進行區間電價收費等。
4.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強化格式合同的書面明示形式,使得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避免違約與糾紛。尤其是現代網絡電子商務背景下,電子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相隔甚遠,互不相識,更無從得知其他信息,只能依靠銷售者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斷,雙方權利義務也以此斷定,更有甚為諸多安全使用說明與警示,因此書面明示就變得尤為重要?,F實案例中,往往存在著諸多隱晦己方義務,標注產品信息不明確、模棱兩可等現象,造成消費者的維權陷阱而備受其害。
英國學者丹寧勛爵認為:免責條款越不合理,提請相對人注意所需要的通知程度越高,有些條款應以紅色墨水印在文件上,并以紅色手指標志指出,其提請注意才能被認作充分合理。
五、小結
合同法是最具有市場經濟色彩的部門法之一,同時合同法也是社會的創造財富之法,經濟繁榮,貿易頻繁,必須鼓勵市場交易,這就需要發揮合同法的作用。格式合同是合同法領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尤其是在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其更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廣泛應用與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魔鬼,極易成為掘取利益的工具。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格式合同以網絡化的形式煥發了新機,隨之伴生而來的諸多弊端一樣不容小覷。但我們相信,在堅持公平正義的情況下,對格式合同與契約自由進行利益平衡,充分發揮格式合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并充分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就能使之為經濟發展服務。
[參 考 文 獻]
關于電子合同的案例范文6
一、計算機證據的可接受性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客觀情況的一切材料。材料要想成為證據,必須具備“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有某種聯系,對證明案件有實際意義。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證據的收集程序是合法的。在網絡案件中,客觀存在的,與案件有某種聯系且收集程序合法的計算機信息能否成為計算機證據,關鍵要看計算機信息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直接把計算機證據列為法定的證據形式。因此,有人提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計算機證據在訴訟法沒有明確之前,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我們知道,任何法律概念都是經過高度抽象而成,它來源于社會實踐,高于社會實踐。當社會實踐中還沒有出現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網絡名詞術語時,立法專家當然不會將計算機證據考慮到證據體系中去?;ヂ摼W概念的引入和網絡生活的滲透不過是最近幾年的事情,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制定或修訂于1991年和1996年,沒有直接將計算機證據列入法定的證據形式有其歷史的必然性。但是網絡生活的普及和滲透,在推動我國的立法建設中必然考慮到未來的電子商務,因此,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承認了計算機證據在商務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在聯合國貿法會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第9條明確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價值,“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使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或倘偌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能得到的最佳證據而以它是非原件為由,從而否定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這一條款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的信息的證據力。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法律本身如何完備,如何崇高,而在于其社會功能的實現。在網絡案件日益激增的今天,如果不把計算機證據作為適格的證據使用,或許維護了法律形式上的正義,但卻犧牲了法律實質上的公平。世界各國正在或已經以<<電子商務示范法>>為藍本制定適合本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承認計算機證據的法律效力。我國加入WTO夢寐以求的愿望即將實現,必須盡快以法律的形式承認計算機證據的可接受性,才能與國際法律體系接軌,促進和保障我國的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計算機證據的法定形式
計算機證據屬于何種證據形式,目前理論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計算機證據屬于書證,因為我國合同法中規定,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第二觀點認為,計算機證據屬于視聽資料,因為計算機證據在某些特性方面與視聽資料具有共性,如必須借助一定的視聽設備才能反映信息內容等。第三種觀點認為,計算機證據既不是書證,也不是視聽資料,它是計算機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逐漸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以后,出現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應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確。
證據形式的劃分是以證據信息所依附的載體定的。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一定思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以書面形式表現的信息都是書證,如合同、提單、書信、票據、電報、傳真等。凡是用錄音、錄像或其他方法反映一定的文字、圖像、圖形、動畫、聲音的信息,都是視聽資料。一般的視聽資料往往存貯在錄音帶、錄像帶上,它不象書證那樣,信息的存貯和展示是同一的,它所含信息的存貯和展示是不同步的。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存貯時,看到的僅僅是信息的載體,并不象書證那樣直觀地展示信息的內容,如果要展示或還原信息的具體內容,必須借助于錄音機、錄像機等視聽設備。因此,視聽資料是一種介于書證和物證之間的證據形式。計算機證據和一般的視聽資料所含信息類型(如文字、圖形、圖像、動畫、聲音等)、證據的易損性、存貯和展示的不同步性完全一致,并且都可以靠聽覺或視覺去感知,所不同的是,計算機證據是以數字信號存貯的,數據質量較高,一般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存貯的,數據質量較差而已。因此,完全可以把計算機證據作為一種高質量的特殊的視聽資料包容到現有證據種類中,而不必重新確定一種新的證據形式。
三、計算機證據的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由于計算機證據的脆弱性,容易被篡改、虛構、重組,并且往往不留下任何痕跡,所以在評價一項計算機證據的證明力時,應考慮到其生成、存貯及傳遞的客觀性、可靠性、完整性。<<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條在確定數據電文的證明效力時,同時指出,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收件人的方法,以及其它任何相關因素。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69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它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由計算機證據易被偽造且難以查證,其證明力較其它證據形式低,在司法實踐中,僅有計算機證據難以定案,往往需要其它的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
四、相關案例
案例一:電子郵件,辨明過錯是非
原告是某投資有限公司人事經理,去年11月底被“炒魷魚”,原因是嚴重失職。原來,一個多月前公司決定裁員,并制訂了減員計劃表。不料,“黑名單”上的部分員工不久卻收到了部門經理下發的續簽勞動合同征詢表,他們欣然同意續簽。當裁員決定公布后,這些員工紛紛要求討個說法。公司只好破財消災,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補償金或加發工資。事后公司追查責任,發現此事是原告違反工作程序,直接將表格發給不知情的部門經理們所致,于是將原告辭退。原告認為關于人事經理的工作流程,公司并無明確的規章制度,自己何錯之有?于是,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
庭審中,公司辯稱,有關人事經理的工作程序,公司雖然沒有制訂明確規章,但事實上早已在過去的工作中形成,原告也理應清楚。為此,公司提交了從1998年10月13日至去年10月27日原告在工作中發送和接收的多份電子郵件打印件。公司認為,這些電子郵件充分證明,續簽合同的程序是:首先將名單交給制造總監,然后由制造總監與部門經理們討論通過。原告的行為明顯違反這一操作程序,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此案的關鍵,就在于這些電子郵件的真偽。被告稱,6年來,該公司員工的電子郵件均受各自的密碼保護,其他人包括網絡管理員都無法打開。當使用人發出郵件并作磁帶備份后,該電子郵件便無法更改。被告還向法院提交了今年6月由浦東新區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出具的一份《電子郵件書證意見書》。該《意見書》確認了被告提交給法院的電子郵件打印件的真實性。浦東新區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見書》,并在綜合認定其他證據的基礎上,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案例二:拔號上網,直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