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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概念范文1
一、古跡的定義
古跡是指古代流傳下來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紀念意義的地方。在這里有兩種說法,一是即古代遺跡。多指建筑物或其殘跡。如唐?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謝安墩》詩:“冶城訪古跡,猶有謝安??!甭逞浮妒樾偶?致黎烈文》:“我們要保存故宮,不過不將它當做皇宮,確是作為歷史上的古跡看?!?/p>
另一種說法是指古人的法書墨跡?!端鍟?經籍志一》:“又聚魏已來古跡名畫,於殿后起二臺,東曰妙楷臺,藏古跡;西曰寶跡臺,藏古畫。”
由此可見,古跡是指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筑、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筑物、傳統聚落、古街市,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防御、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歷史等記錄之不足。
二、古跡旅游資源的涵義
(一)古跡旅游資源概念
人們把這種獲得社會經濟效益的歷史文物真跡標為古跡旅游資源,它是人類在各種活動中創造的、把動態的歷史用靜的實物體現出來、能激發人們旅游動機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
(二)古跡旅游資源分類
古跡結合旅游,可分為名勝古跡和歷史文物古跡。
1.名勝古跡
是指風景優美和有古代遺跡的地方。中國名勝古跡眾多。名勝古跡里最直觀的文化現象恐怕就是那些浩如煙海的楹聯了。這些楹聯,或鐫刻于亭臺樓閣,或分貼于寺廟祠墓……以抒發興致和情懷,它們不但為山水增色,美化了環境,又是游人吊古憑史的場所,既陶冶了人們的情操,又得到了大自然的享受,所以世世代代為人所稱道、傳頌。
2.歷史文物古跡
是指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留下的活動遺跡、遺址、遺物及遺風。它按照歷史時期可分為:古代遺址和近現代重要史跡;按照文物古跡的形式、特點可分為:居住遺址、生產遺址、古戰場遺址、古城與村落遺址、古建筑遺址、摩崖石刻遺址;按照反映人類活動可分為:生產活動類、生產類和精神類。
在這些分類中,還可細分,例如:
(1)人類歷史文化遺址可分為:古人類文化遺址、社會歷史文化遺址以及歷史名人遺跡。
(2)古代建筑又可分為:皇家建筑、樓閣亭臺建筑、墓陵建筑、宗教建筑、居民建筑、其他重大工程建筑,如防御工程、古代橋梁、古代水利工程等。
(3)歷史文物可分為:原始社會文物遺存、青銅器遺存、陶瓷器遺存、雕塑遺存以及古代繪畫遺存。
這些歷史文物古跡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真實寫照;是我國輝煌歷史的美學展示;是我國古代文明的集中凝聚;是我國古代科技的高度濃縮。
(三)古跡旅游資源的特點
古跡旅游資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資源,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性:
1.時代性,即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任何文物古跡都是一定時代(或年代)的產物。從結構、形式到內容無不打上時代的烙印,蘊含著當時的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諸多內容和信息。它們是人類歷史遺留下來的遺存,是歷史的殘跡,這就決定了文物古跡不能再生產,建造。雖然人們現在可以復建,仿建出外形一樣的古跡,但卻無法復制文物古跡的文化內涵和歷史信息。因此,文物古跡也就具有不可替代性。
2.物質性
文物古跡是有形的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的載體,是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文物古跡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都是由人們用一定的材料制作或建造的。文物古跡的物質性和形態(種類、造型),使它具有形象性和直觀性,文化內涵深藏于物質載體之中。
3.價值的客觀性
文物古跡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包含著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和藝術文化等豐富內涵。它的價值是凝結在文物古跡中的一般人類勞動,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和歷史發展,進步的標志。
4.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如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56個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加之地域遼闊、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的差異,文物古跡的種類和風格非常豐富。
5.實用性
許多古建筑可以作為生活居住、游樂活動等場所;很多古老的水利工程,至今仍發揮著重大作用。如京杭大運河、都江堰、靈渠等。
三、古跡旅游的涵義
為了了解歷史,繼承文明,人類需要去考證、去分析,人們對古跡旅游資源越來越關注,為了追溯歷史,回首往事,人們對祖先遺留下來的歷史遺址、古陵墓、古建筑、歷史文物古跡也越來越感興趣,由此產生的旅游方式,稱為古跡旅游。
古跡旅游是主題旅游中一種形式,是以觀賞游覽歷史古跡資源為主要內容,游客不僅能夠獲得精神上享受,更能增強其歷史感和對民族文化的自豪感。
文物古跡與旅游的發展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和十分密切的關系。旅游離不開文物古跡,文物古跡借旅游發揮其作用,流傳其歷史,傳播其信息。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四、三個相關問題的探討
在認知了古跡、古跡旅游資源、古跡旅游之后,在此提出了三個問題,即是不是所有古跡都能成為旅游資源?是不是所有古跡旅游資源都能成為古跡旅游產品?是不是所有古跡旅游產品都能帶來效益?下面談談我的個人觀點,供大家探討:
(一)文物古跡與旅游資源之間的關系
將歷史文物古跡開發為旅游景觀乃是著眼于經濟和社會效益,它能促進旅游消費,刺激經濟發展,帶來可觀的利潤,同時能普及歷史文化知識,啟迪后人、警示后人,對社會進步產生積極的影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古跡資源都可以成為旅游資源用于旅游業開發,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視為旅游資源:
1.歷史的知名性
該古跡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曾發揮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
2.文化的展示性
歷史遺址旅游是歷史文化的體驗之旅,只有物質遺存豐富、文化內涵濃厚的歷史遺址,才能讓普通游客看有所知,知有所思,感觸深刻,難以忘懷。
3.開發的可能性
旅游者的大量進入,必須會對歷史遺址的遺存環境帶來干擾,影響遺址的壽命,旅游開發不會對其造成負面影響的歷史遺址才能夠允許旅游業開發利用。
古跡資源轉化為旅游資源的最優形式就是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價值高;觀賞內容豐富;觀賞性強;文物古跡與周邊的人文、自然景觀相協調;地理位置優越;交通可入性好。如北京的故宮、西安的秦陵兵馬俑、洛陽的龍門石窟皆因有最優的旅游資源表現形式而蜚聲中外,成為國內一流的旅游景區。
(二)古跡旅游資源與古跡旅游產品之間的關系
古跡旅游資源必須開發轉化為經濟良好、社會和生態效益高、吸引力強的旅游產品之后,才可言談發展古跡或文化旅游業。而且在古跡旅游資源開發、轉化之初,就必須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必須堅持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與游客流量相適應,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共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潛在古跡旅游資源都值得開發,也不是所有的潛在資源都適合于現在開發。開發與否,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從市場需求的實際來認識和開發,因為不同游客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游客的需求也是變化的。
(三)古跡旅游產品與效益之間的關系
1.豐富完善的古跡旅游產品能促進經濟和社會效益
文物古跡作為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轉化為旅游產品既可吸引游客,獲得經濟效益,又可通過旅游活動起到對人們的宣傳,教育作用,弘揚傳統文化,實現社會效益。
2.單一的古跡旅游產品結構,無法形成產業鏈,不能實現旅游綜合效應
古跡旅游旅游產品結構單一,僅僅重視觀光旅游區(點)內的旅游者需求,而忽視他們在景區滯留期間的餐飲、娛樂、社交、住宿、休閑游憩等需求,沒有形成旅游產業鏈,那么留下的僅僅是“門票經濟”,不能體現最大限度的旅游經濟效益,自然也就實現不了當地的綜合效益。
3.針對性、目的性較強的古跡旅游產品,同比效益有限
文物古跡概念范文2
2)“保護歷史文化妨礙了經濟發展”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壞歷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談自己城市的歷史;在舊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區去搞明清一條街。這種做法既破壞了很好的旅游資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經濟熱點。有時在歷史遺跡、風景區地方挖洞搞個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觀,這不僅褻瀆了古文明,還使人反胃。
3)“舊的建筑不適用,需要改造”的說法。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墻拆掉修成環路,其古都風貌及旅游價值效果就要遜色不知多少:還有的地方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點,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區、民族、歷史的特征,以示“文脈”的延續。在一個城市里應有不同歷史的建筑及風貌區,但絕沒有必要在每個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對歷史做了大膽的保護,就可以毫無顧及地對現代化大膽追求。這樣,文脈就得到了自然延續并且通暢。
4)“要用一種統一的理論指導全盤”。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特征千姿百態,文化底蘊各不相同,處于轉型期的經濟發展也參差不齊,城市形態與結構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種理論指導全盤.顯然不實際。中國有自己的城市文化傳統,盲目套用西方理論,只會犧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為中國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義系統的大拆大建、內外環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傳統城市特色幾近滅絕,便是前車之鑒。然而中國的現代城市建設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襲西方的城建體系,無法擺脫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當然借鑒承襲是不可避免的,問題在于如何在借鑒、套用的過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設理論對中國城市快速發展的適應性,逐步建構適應自己城市的地域特點、地方風貌、文化韻味、經濟規律,又具備時代印跡的促動性城市建設理論,是當今亟待解決的課題。
還有,人們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往往忽略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樹是歷史的活的見證,是無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難道不應該更加重視嗎?城市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載體,又是歷史文化的象征。這是任何一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者都不應忘記或偏頗的兩個方面。
1)保護對象應該是各個歷史時期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歷史遺跡和風景名勝。包括:國家省、市、縣各級文物部門已定的歷史文物和名勝點;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業已損毀但具有重修、重建價值的文物古跡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時會對古舊建筑是否是歷史文物古跡、是否保留等問題提出質疑。我們可以參考英國“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條標準:是一件藝術品,能豐富環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風格或某一時期的建筑代表;在社會上占有一定的歷史地位;與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歷史上有聯系;能使周圍環境具有一種時間上的連續感。
2)歷史文化的保護方法是根據各保護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經濟意義來確定其保存、發展與利用辦法。為此,應首先弄清各保護對象的歷史年代、文化等級、性質特點、功能內容、容量、交通條件、空間特征與經濟利用價值等。并盡量從社會、文化、經濟、精神、習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發展它。
保護的一般方法有保養、維修、改造等幾種。通過保持和恢復文物古跡的本來面貌,來示明當時的歷史陳跡。對古舊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變,而內部更添現代化的設備和裝修,以充實它們的使用價值,使其得以新生。
繼承發揚古文物意境,提取傳統的特色和符號。羅伯特?文丘里1972年設計的美國費城弗蘭克林紀念庭院,沒有把舊建筑修復,而是將19世紀典型的美國坡頂簡化成開敞的不銹鋼構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紅磚地上標志出舊房屋的平面。文氏認為:舊建筑靈魂已顯出來,人們步入庭院透過層層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猶存。創造了一種寧靜安詳的紀念氣氛。
還可以通過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達到保護的目的。如日本橫濱步行道公園設計中,設計者認識到由于橫濱經濟的發展,隨之也產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綠”在消失,“水”被疏遠,自然生態遭到破壞,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匱乏。因此,在整個設計中構思了三個相關聯的主題段,來追念與城市文脈有關的歷史。設計者創造了:綠化步道——這里綠樹蔥郁,鳥語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為人工環境中的一塊綠洲;“水”的廣場——運用噴泉、瀑布、跌水、滾水和漩渦等水的表現來賦予廣場自然的氣息,使人擺脫城市的喧鬧,獲得片刻的寧靜;“石”的廣場——是供紀念、演出等集體活動使用的露天廣場,并制作了幾十種有歷史性代表的圖樣方案制作的陶塊,鋪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給長者以歷史的回憶,給少者以鄉土教育,給客人介紹了城市發展的歷史而留下特殊印象。新晨
3)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常根據不同保護對象的需要,劃分為嚴格控制區、環境協調區和視線走廊區,現分述如下:
嚴格控制區:指文物古跡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區內嚴格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歷史原貌。一般除維修外不得有任意拆遷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環境協調區:指文物古跡所處的周圍環境區,它介于嚴格控制區與非保護區之間。在此區內允許新建房屋等,但必須與文物古跡相協調,并服從于文物古跡。在此區內除應控制建筑的高度外,還應對其體量、結構、韻律、色彩、風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規定,以使其與文物古跡取得協調和均衡,和諧一致。此外,應考慮與街路、綠地等的協調內容。
文物古跡概念范文3
一位意大利導演自豪地說,在意大利拍歷史劇,根本用不著在攝影棚里搭景,將馬路邊的廣告牌一撤,就是自然完好的歷史畫面。
墨西哥文物根據時代不同分為古文物、歷史文物、藝術文物三類。到目前為止,已發現的一、二類文物(指古跡遺址)就有11萬處之多,被聯合教科文組織宣布為歷史文化遺產的就有19處。
法國文化部遺產司戈萬先生認為,要說法國在遺產保護政策上的特點,那就是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現代遺產保護法的國家。
法國大革命促使遺產保護思想產生。大革命中,宮殿被砸,教堂被毀,文化遺產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但有一個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護遺產的建議。他說,摧毀祖先留下來、象征著我們文化遺產的行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問世,法令規定,不論哪一類藝術品,在法國的領土上必須受到保護。
共和法令使文化遺產在動蕩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經驗積累,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遺產保護法誕生,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過的“保護歷史古跡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13年法”至今規定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申請保護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稅收優惠等,這部法律內容全面細致,使有關的行政人員、專業保護人員都有章可循。
1964年,在文化部長馬爾羅主持下,法國對遺產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清點造冊。僅國家登記入冊的歷史建筑遺產就有4萬件。文化遺產的涵蓋面更寬,總數遠超過4萬。這個數字還在增加,因為出現了兩個新趨勢,一是遺產的概念在擴展,人們想要保護的不限于宮殿、教堂,而擴展到百年老廠,礦井等。第二個趨勢是遺產“年輕化”,20世紀一些知名建筑師、時裝設計師的作品也被列為文化遺產。有專家認為,這兩個趨勢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人們渴望尋找民族文化身份認同,擔心全球化潮流吞噬了民族特性,因此,凡是能夠加強這種認同感的遺產都受到歡迎。
印度文保部門對文物的搶救和修復工作一貫秉承他們在1932年的原則,即“對古建筑殘跡的修復,不論多么簡單,第一責任不是修舊如新,而是保護殘跡”,要盡一切努力保護原物。
印度在文物保護,特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的保護和維修上相當成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多方參與籌措經費
首先,建立國家文化基金會。國內外團體和公眾在免稅的情況下,通過基金會對特定或普遍的項目提供資金或捐贈。其次,鼓勵本國私人企業參與保護和修復工作。最后,尋求國際合作。自1977年以來,印度一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的積極支持者,并與一些國際機構緊密合作。
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
印度有著一支技術比較先進的文物保存和修復隊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經過他們的努力,印度考古界成功地應對了不同情況下不同原因造成的問題。
廣大民眾的支持
“人民的參與是最好的保障”。這是印度文物界對外宣傳的一句口號。印度決定每年的11月19至25日為“世界遺產周”,每到此時,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進行文保宣傳,提高民眾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意識。近年來,民眾文物保護意識在逐漸提高。在印度各地參觀時發現,這里基本上沒有在古跡上亂涂亂刻的現象。印度的古跡一般面積都比較大,但除了少量經允許的旅游紀念品商店和食品店之外,沒有店鋪泛濫的情況。
在墨西哥,古代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認同、和凝聚全體國民的基本要素之一,保護和傳播古文化遺產是國家的責任。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和屬下的文物保護單位,所需經費由國家出資,不靠門票收入。一些古跡區和博物館一個特點,就是門票便宜和各種優惠措施。
墨西哥是個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國家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它有四大職能:對文物的保護、研究、傳播和培養專業人員。因此,除下屬的文物保護、研究機構,它還直接管理全國172處已經開放的文物考古區、110家博物館、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護專業學校。它向全國32個州級行政單位派駐代表,領導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護工作。這種管理體制的好處是具有權威性和唯一性。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依法統一領導、管理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有職有權。
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到“三個結合”。一是保護文物與扶貧結合。大多數文物古跡都位處偏僻貧困的農村地區。把文物保護工程同扶貧項目結合起來,吸收文物古跡所在地居民參加文物古遺保護工作,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同時,帶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二是保護文物與合理利用結合。以保護文物為前提,開發以古文物遺址為主要內容的旅游項目,充分發揮古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同時促進旅游業發展。 三是國家為主與公眾結合。搞好文物保護,公眾參與是一個重要方面。保護文物的觀念在墨西哥公眾中有比較廣泛和深厚的基礎。墨西哥有很多公眾自發成立的保護文物古跡的組織和文物保護志愿者。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意大利保存著世界上70%的文物古跡,這就使意大利人不僅有一種特殊的優越感,而且也有很強的責任感,因為這些文物不僅屬于意大利,而且屬于全人類,保護好這些文物,就是對人類的最大貢獻。
俗話說,“創業難,守業更難”。對于意大利來說,要將數千年的歷史文化保護好,確實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意大利文化部長的藝術顧問丹尼爾認為意大利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的成功來源于三個保證。
一是政策保證。意大利將文物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國策寫入憲法。在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意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意大利的文物保護與其歷史悠久密切相關,還在意大利統一之前,已經存在著不少有關保護文物的規定。意大利統一后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條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組建文化遺產部,負責意大利的文物保護工作。在意大利,各個城市對于城區建筑管理相當嚴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許隨便改造,不僅外型不能變,就連外墻涂料及窗戶顏色都要保持原樣。
二是經費保證。近幾年來,意大利在文物保護經費保證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另外,自1996年以來,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此外,意大利還在稅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業的政策。
文物古跡概念范文4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蛾P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犊脊胚z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脊疟Wo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侗Wo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钡@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文物古跡概念范文5
關鍵詞: 歷史街區 保護更新
中圖分類號:G6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追溯歷史街區保護的歷史
研究傳統歷史街區可以看到,如傳統文化一樣,在當今的大發展下,傳統歷史街區的維護和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市更新的加快,城市在形態方面發生了劇變——隨著工業化的大發展,人們的生活狀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汽車、鐵路、輪船以及飛機等現代化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了馬車等交通工具;電話、電報以及其他網絡工具進一步淘汰了其他落后的交談方式。所以,傳統的街區的概念也在巨變分解:大量的街區或者因為建筑的品質與質量不佳而逐漸被荒廢,或者因為生活交流的場所、交流的媒介缺失而被遺忘。許多歷史街區以及街區內的建筑物,不管是否有著優良的文化傳統還是記載過歷史上所發生的大事件,都會因為這個原因或多或少地被迫走上這條道路——拆,推倒重建。這條路在中外幾千年來是屢試不爽,不管是因為重建發展還是戰爭破壞。針對傳統歷史街區的保護,可以說是經歷了很大的曲折,有著太多的經驗和教訓。
回顧歷史可以看到現在國際上公認的第一個城市規劃綱領性文件《雅典》(1933年)中有一節專門講述了“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區”這一概念,但沒有系統地指出“區”這個概念,僅僅針對有歷史價值的古建筑,如“真能代表某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薄堆诺洹肥荂IAM對現代主義的一次詮釋,其保護古建筑和其歷史街區是以對人的關注、對它所定義的城市四大功能之一的居住為前提的。到了1964年的《威尼斯》,文物古跡的概念就擴大了:“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睆倪@里可以看到對文物和建筑環境的重視了。而街區的保護法規最早是出現在法國,1962年的《馬爾羅法令》(《歷史街區保護法令》)率先規定了保護歷史地段的規定。真正使歷史街區保護達到國際公認的是1976年的《內羅畢建議》(《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它包含的保護范圍更加寬廣:“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跡群”,還包括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立法和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等方面所應該采取的措施。從上述可以看到,總體上保護工作是由建筑單體向歷史地段拓展,由建筑走向城市規劃。
二、歷史街區保護在中國
發達國家可以說走過了工業化,步入了后城市化發展的道路,應該說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已經在六七十年代進入了,并且會逐步逐步消退;然而發展中國家當今卻仍然處于城市化的初始階段或者是快速化階段,而這正是城市傳統街區受到威脅最嚴重的時期了。作為經濟高速發展下的中國正是這樣的國家。
當代中國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民眾混淆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和保護方法。大部分人在認識上對“保護”所包涵的內容不夠明確,存在誤區,甚至是錯誤的,其中不乏政府官員和一些專家。而保護需要有明確的基本認識:首先要把保護文物古跡與保護歷史街區區別開來:文物古跡\紀念物是包括遺址、藝術、墓葬、石刻等建筑物,它是歷史文化的載體,與現代人的物質生活不發生直接的必然的聯系。而歷史街區則從城市形態上講,組成部分不僅僅是若干古代建筑和建筑群體的組合,還包含若干要素組成的人文環境。對于不同的歷史街區中,可以包含四個要素:一是街區肌理,主要包括街巷格局、空間形態、歷史名稱、重要標志物和景觀畫面等;二是歷史遺存,主要是指歷史建筑,也包括橋梁、河道、堤壩、遺址、古樹等;三是風貌基調,主要包括建筑尺度、色調、各時期的建筑風格特征、裝飾特征、綠化特征、道路鋪裝等;四是文化內涵,即非物質遺存,主要包括名人、名事、名街、名店等,還包括服飾、飲食、生活習性。比如:古街區、古村落、古集鎮,如江南水鄉西塘、烏鎮等,雖然可能沒有什么著名的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或者非常有地位的建筑,但在現實層面上由于它還是現實生活的場所,與現代人的物質生活和文化還是緊密聯系的,而且承載著大量的民間文化,所以作為很有代表性的街區保存了下來,而不是因為什么珍貴的文物的概念。
其次,保護文物古跡的目標,是盡量保存其歷史的真實性,盡可能延緩其變化更新的速度,即不動或者博物館式的保護。而保護歷史街區的目地是在改善其實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變化更新,盡量使其歷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續。所以將兩者混為一談,主觀上硬要把活動的街區變成凝固的文物,客觀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最后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但這樣的情景已經在中國很多城市出現了。比如在一些地區,當地政府處于經濟的目的,為了改善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知名度、發展旅游業,把一些是名人故居作為了古跡,通過博物館式的保護(翻新或者整修),而對于其周邊的建筑卻是大面積拆除,再建適合旅游的配套設施如仿古商業街、賓館等。真古董被打造成了假古董,而且原住民被逐步分化肢解;商業的充斥,破壞了原有的歷史人文環境。
在當代中國,歷史街區的保護還是任重道遠, 對于其它城市也是一樣:同樣在準備2010年世博會的上海,雖然公布了十二處歷史風貌保護區,但就現在來看,大部分保護區的破壞工作仍然很嚴重。而在杭州,還在為前幾年孩兒巷的去留問題大打口水戰的余波還未平靜的今天,西湖湖濱路上最高的建筑物——浙江大學醫學院教學樓因為影響西湖景觀而在使用僅13年后(設計壽命100年)被爆破了,這樣的情景又何嘗沒在其它地方出現?它留給我們的反思又是什么呢?
三、當代中國歷史街區保護何去何從對于我們這個有著極大豐富歷史文化資源的泱泱大國來說,如何保護這些歷史資源?如何處理協調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我概括為當今比較流行的三個政治術語:“實事求是”、“求真務實”、“和諧”。保護歷史街區,包含保存、更新、延續三個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存(實事求是),即是保存上述提到的四個要素。其中,歷史遺存要素中的歷史建筑,應包括能起到“歷史界標”作用的古代、近代和現代有代表性的建筑,不能只看風貌是否協調,而不顧歷史是否真實。二是更新(求真務實),具體來說,一方面要更新舊建筑,既包括改造舊建筑內部,使之適應現代生活的要求,也包括拆除危險簡陋房屋,或建造新房,或改為道路、廣場、綠地;另一方面就是改造、完善道路與市政設施。更新是古老街區得以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古城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們常常贊賞留戀歐洲擁有的許多古色古香的古城古街,如意大利的錫耶納、威尼斯,法國的巴黎等,認為那是保存歷史街區的典范。但事實上,這些古街古房大都經過多次更新,但由于高超的技術、對歷史文脈的尊重、對歷史的真實的推敲,使得新建筑與老的建筑非常和諧地統一在一起。三是延續(和諧),即指歷史街區的更新應該是有條件的更新,這個條件就是在更新中延續原有的風貌特征,從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上維護歷史街區,并且與現代社會相融合。
其實對于任何社會、任何國家的城市來說,建筑、城市能夠新與舊的對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在建筑角度的對抗,甚至是權力、資本與大眾弱勢群體的沖突。在種種因素影響下,要想全面、綜合地進行保護歷史街區的保護,絕不僅僅是保存古老房屋的問題那樣來得簡單。關鍵還是更新,如何得到妥善地保護與再開發。
總結
總體來說,中國的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在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今天所接受的挑戰將更大,來自經濟發展的壓力、政策壓力還有輿論壓力會對我們的保護工作提出各種非難。不過無論什么時代,歷史街區由于對于城市以及城市中生活的人們所具有的突出作用而總是倍受關注的。而且隨著社會對其關注程度的提高,我還是相信我們對于包括歷史街區等方面的保護和更新工作會越做越好。
文物古跡概念范文6
(歷史博物館,江蘇 南京 210001)お
摘 要: 本文結合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對堂子街壁畫藝術館建設中壁畫保護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理念梳理和實踐探討,冀以在尊重獨特性和探索普適性的交融中,有效保護珍貴文物,合理利用文化資源。
す丶詞: 壁畫;保護;利用;文化遺產保護原則
中圖分類號:J20-05,TU87文獻標識碼:A
Thoughts on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Taiping Heavenly Kingdom Fresco in Tangzijie
MAO Xiao-ling,WANG Guo-xiuお
南京堂子街108號的五進古建筑內有18幅題材新穎、構思巧妙、設色工巧的壁畫,是南京地區保存現狀最好、數量最多的壁畫,也是1988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存世不多的文物,其麗輝煌的藝術魅力在中國繪畫史上留下光彩奪目的一頁,有著非常重要的歷史、文物、研究和藝術價值。而作為壁畫載體的古建筑,在前期是總理朝政的東王楊秀清屬官的衙署,后期為某小王的王府,布局有序、層次分明、結構嚴謹,同樣承載著那段人類歷史上的真實記憶。壁畫和王府古建筑,都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體現著一定時代的價值觀、藝術觀和風土人情,對史多學科綜合研究的拓展以及實物的佐證、資料的補充都十分有益。
隨著文化多樣性帶來遺產保護哲學多元化的發展,如何在堂子街壁畫藝術館的建設中,尊重壁畫與古建的獨特性,探索普適性的理論和實踐,以合理有效地保護壁畫和古建筑,挖掘文物的珍貴價值,并充分發揮藝術館的多重功能,都有值得思考的問題。本文試就涉及文化遺產保護原則的部分論題略作粗淺的探討。
一、壁畫、古建的科學修復與原真性
壁畫和古建筑迄今已有150余年。由于江南地區雨水豐沛,作為壁畫載體的建筑年久失修,壁畫常年處于潮濕的環境中,而南京的酷暑寒冬也使壁畫經受著溫差考驗,空氣污染、雨水侵蝕、可溶性鹽析出、自然風化以及生物侵蝕,昔日色彩絢麗的壁畫已多處出現霉變、粉化、空鼓、開裂等病害,木板壁畫也出現了顏料層龜裂、起翹、脫落、變色等殘損。現存的古建筑同樣是日益不堪歲月的消磨,除中軸線前兩進保存有壁畫而維護尚好外,其余院落由于年久失修,結構破損,也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問題。雖然自1952年發現以來,各級政府多次撥款加以維護、修繕,但壁畫和古建的現狀都不容樂觀。
毋庸置疑,任何文物總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朝著損毀的方向發展。在壁畫藝術館的建設中,壁畫和古建筑作為獨一無二的歷史遺存,對其進行科學保護和修復是一切工作的基礎。我們知道,文物古跡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與之密切相關的就是遺產保護的原真性原則。作為遺產保護的靈魂,原真性既是遺產保護的對象,也是衡量遺產保護質量的標尺,直接決定著文化遺產所表征的“文化身份”。
如何在保護和修復中保持壁畫和古建筑的原真性?
首先,要遵循在尊重歷史遺物原有狀態、風格前提下對文物進行修復保護的原則。這其中的原有狀態是體現歷史延續和變遷的真實“原狀”,而非文物古跡完整的“原狀”。此外,文物的原狀還涵蓋著從形態到地點,物質到非物質,本體到時空聯系,價值到功能等廣泛的文化人類學范疇,并且相關的認識仍在發展中。
其次,原真性作為遺產保護技術的理論基石,其概念源起于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最重要的應用也首先是指導這一實踐,因此,在理解與運用上離不開技術層面,涉及保護技術類型以及保護方案選擇等。
一方面,遺產的知識層面原真性信息是一切保護技術實施的基礎。要使用先進儀器和設備,對壁畫的材料成分、結構、性質,材料的老化機理、規律,溫濕度、光輻射、空氣污染、有害微生物、地質環境等進行分析、檢測;以詳細的文字和照相,記錄文物的大小、尺寸、質地、損傷狀況、微觀構造、原有修復狀況等,并盡量做到分析結果的數據化和圖像化。對古建的基礎構造和壘砌形式,斗、梁架等大木構件的墩接,椽飛、望板的間距與鋪釘方法,以及勾欄、門窗、天花的形狀、規格、圖案、線角等,也都要有全面、真實的信息反映。然后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文物本體對象的不同,編制詳細的可行性保護方案。
另一方面,壁畫依托于古建存在的特殊性對壁畫物質層面原真性信息的切實保護有更為具體和實際的要求。要制訂嚴密而完善的管理機制,在古建維修之前,要對壁畫表面進行清洗和加固,支搭壁畫保護架木,覆蓋架板、篷布等防護層,拴綁牢固,釘壓堅實,上下留通風孔,做到防砸、防壓、防雨、防風、防潮。如遇風雨或震動,要及時檢修與糾正。
再者,具體修復時遵循以下一些原則,也是保持文物原真性的關鍵:其一,做到最小干預。在壁畫加固、清洗、修復的基礎上,不刻意去彌補表面的殘缺,只將附加部分用于最有必要補全之處,以免造成歷史贗品。對于古建,盡可能保留原件及原有結構部分,并按照原物的藝術風格、形式進行相鄰部分的修復。正如2007年5月通過的《北京文件》所倡導:材料和結構的替換或更新應保持合理的最小的程度。其二,補全所采用的材料與工藝最好是原材料、原工藝,但要做到可辨別哪些是原始保留部分,哪些是后補部分,達到“遠看一致,近觀有別”的效果。其三,修復后的文物具有再修理的可能性,即可逆性。因為若干年后,為更有效地長久保存文物,必然要對已修復但效果不是最理想的部分,代之以新材料和新技術。而有的雖然效果較好,一旦老化,也必須重新處理。因此,無論處理方法還是選材都要充分考慮可逆性。其四,補全材料與文物原材料在物理、化學等性能上必須相接近、可兼容,具有安全性、持久性和抗老化性,不會造成新的損害。
最后,要通過文字和圖像記錄建立修復日志,將每一階段及所使用的材料、方法記錄歸檔,保存與文物有關的一切原真信息和資料。在修復完成后,將調查報告、修復方案、修復日志綜合整理,形成修復報告書,并建立檔案,對今后的研究和再修復起指導作用。
二、壁畫、古建的內外環境營造與整體性
任何文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不僅有自身存在的適宜環境,還有與文物遺存共同存在的歷史文化和自然環境。文物依賴于周邊環境而存在,體現了東方哲學講求和諧的思想,也代表了中國文物保護的一貫原則,具體表現就是把文物及其周邊環境作為一個完整系統來保護。因此,對壁畫進行保護,不僅要通過科學觀測和研究創造良好的可調控環境來保護它的本質,還要保護它的周圍,包括整體建筑格局、空間形態、歷史名稱、標志物等重要肌理,尺度、風格、色調、裝飾等風貌基調,甚至延續到其間的名人、名事等非物質文化內涵。
1、文物保護小環境的調控和監測
文物都有相對來說最合適的保存環境,壁畫由于客觀存在的空間、自身內在的特質等多重因素,對環境有更高的要求。采用現代科學方法和手段對壁畫保護與環境因素的關系進行多學科、綜合的系統研究十分必要。可以通過對環境質量評價、氣體成分分析、污染源調查、小氣候觀測、霉變菌種分離鑒定等,探討引起壁畫病害的環境因素。在壁畫修復完成后的長期保存和展示中,設立環境監測點實測館內小環境的氣象要素及溫度、濕度、墻溫、地溫、氣流等。制定和實施一些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控制相對穩定的溫濕度;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控制光源,避免紫外光侵害;保持壁畫地仗及其含水量的穩定;隔絕地下毛細水攜帶可溶鹽對壁畫的侵蝕;防止地震等引起壁畫脫落;抑制霉菌、苔蘚的生長;在觀眾入口處設防塵及防有害氣體地帶等。雖然有些環境條件存在沖突,如良好的溫濕度也正好是霉菌、苔蘚生長的適宜環境,這其中就更需要綜合的調控與合理的防護。
日常還要做好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環境控制的管理。要預防重點區域和隱患、脆弱部分病變及新病害的發生,保證維護設施、技術設備的有效性,確保供電正常、排水通暢、防治白蟻的毒土溝有效,同時監控由于保護修復所引發的不良影響等,做到定期檢查,規范記錄,即時發現問題,有效解決難題。
2、歷史環境的保護和營造
2005年10月21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西安宣言》,建議世界各國加強對古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保護。我們知道,環境是孕育文物的母體。文物的周邊環境有自然與人為的,平面與立體的,動態與靜態的,有形與無形的等等,與文物本體一樣,他們既是歷史的產物,又是歷史的載體,既能反映特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科學技術、、風俗民情等,又記載了人類歷史進程中的各種信息。
在歷史環境的保護中,一方面要保持保護范圍內原有建筑的風格特色,以及因特殊需要所建新建筑物在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用途等方面與原有建筑的協調。另一方面是整體空間和環境的保護以及氛圍營造,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在建設控制地帶,要“保護文物單位的環境風貌”,“它具有時代的特點和風格,與文保單位的環境氛圍基本上是協調的”。雖然由于多重原因,很多文物古跡的歷史環境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但“亡羊補牢”總為時未晚,盡最大的努力保護歷史環境是當代人的職責。而在有據可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有的歷史遺存做部分適當恢復也是營造歷史氛圍的重要途徑。另外,在城市或街區的整體規劃中要充分融入文物保護的理念,以更長遠的、科學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決策來延續城市的歷史文化脈絡。
三、壁畫、古建的歷史展示與可讀性
博物館是人類為保護和利用文化、自然遺產而創造的一種形式,核心功能是展示?!翱础闭褂[是公眾去博物館的基本目的或首要目的。展示也是體現遺產價值和功能的最主要方式,是遺產與社會、政治、經濟聯系的最重要渠道。因此,文物陳列具有可讀性對發揮博物館功能至關重要。
壁畫藝術館由于保存有珍貴的壁畫和較為完整的古建,通過幾種不同形式的安全有效展示,將使文物更具可讀性。在新建展廳中可通過文字、圖像、模型等非物質展示方式,以數字化虛擬成像為技術支撐,展示壁畫的藝術魅力,使觀眾在講解員的引導下了解整體而精確的壁畫藝術知識,生發探索興趣,并具有多維、立體的想象空間。在沒有壁畫的古建中,一方面可以確鑿文獻史料為依據復原當時的陳設,復制部分壁畫,完整表現古建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另一方面,由于古建筑具有上層建筑和物質資料的二重性,在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前提下,也可以將部分古建作為物質資料加以利用,像烏鎮的藍印花布作坊就是典型一例。此外,可將一些已不具備原地保存條件的壁畫集中于此保護,但對于這一類展示就要與壁畫現場觀賞同等對待了。對壁畫藝術的現場觀賞,其亮點在于“現場”的開放?!霸铩庇肋h比復制品具有更高的完整性和更豐富的細節。觀眾可以領略壁畫獨有的藝術魅力,感受濃郁的現場氛圍,觀察更多的歷史文化印記。在新展廳中較全面了解壁畫知識后再進行的現場觀賞,雖然參觀時間短,但會給觀眾留下更為深刻的印象,能收到“百聞不如一見”的效果,尤為重要的是,對壁畫保護內部小氣候等環境條件的干擾可以盡量減小。
不可移動的歷史原物陳列,涉及作為載體的文物建筑的修繕,兩者都存在著是否要“修舊如舊”這一國內外人士多年來爭論和探討的問題,也與文物的可讀性緊密相關。保護文物理所當然是第一位的,但保護的意義也部分在于發揮文物的研究、教育、旅游、文化等社會價值。如何融匯文物保護基本理念進行文物修復保護與對外展示的具體實施,既要有理論的支撐,也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目前業界主要做法有:一是隨舊,即在不損壞文物、不改變文物原狀,保持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的前提下,將破了的部分修復,缺失了的重新補上,并隨色做舊,使新舊部分在修繕后比較協調。二是不做舊,即缺失部分按傳統工藝和材料恢復原狀,但不做舊,新舊有別,有一定的反差。三是強調“?!?,盡量不進行人為干預,以免大規模修繕給文物帶來建設性破壞。
在壁畫展示中,不同的修復方法可以增強文物的可讀性,將保護與利用有機結合。如壁畫本體與作為載體的古建,安全最重要,應注重“?!?,而不追求煥然一新;其他古建的修復則可根據不同需要和現狀作不同選擇,做舊的可以與復原陳設取得協調的觀賞效果,不做舊也同樣可以給觀眾強烈的視覺印象,并使其心靈得以深刻而長久的文物保護理念的浸潤。
四、壁畫、古建的合理利用與可持續性
在文物古跡的利用中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按“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定義就是:“滿足現在的需要,同時不犧牲滿足下一代需要的能力”。世界各國的經驗都證明:對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起決定因素的不是資金而是觀念,科學的觀念、決策、體制和方法是文化遺產成為一種長久資源的基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