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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合同范文1
一、新準則對虧損合同的規定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根據該準則對虧損合同的定義,有很多情況能使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例如,生產設備租賃合同中,承租方利用該設備生產的產品由于科技進步而被淘汰;銷售合同中,用于生產合同標的資產的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大幅上漲等等。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首先,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確認預計負債。其次,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金額應當是,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撤銷該合同發生的損失,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二、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分析
1、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
根絕準則的規定,對于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應該先判斷待執行合同是否變為虧損合同。其中的關鍵在于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是否超過預期經濟利益。
[例1]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S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萬元的價格向丙公司銷售6000件S產品。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產了S產品6500件,每件成本3萬元。
顯然,A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成本不會超過預期經濟利益,因此待執行合同沒有變為虧損合同。
[例2]假設例1中,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產了S產品6500件,由于原材料價格上漲,致使每件成本為5萬元,其他條件不變。那么A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成本將超過預期經濟利益6000萬元。這時,待執行合同就變為了虧損合同。
2、虧損合同的撤銷
根據準則規定,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就可以撤銷,不應確認預計負債。要注意的是,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或者必須支付補償才能撤銷,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因此,當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還要考慮該合同的可撤銷性與是否需要補償。
[例3]假設例2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中規定,A公司可以無條件撤銷該合同,其他條件不變。那么A公司可以選擇無條件撤銷該合同,以避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的損失,不應確認預計負債。
[例4]假設例2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中規定,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30%,其他條件不變。那么A公司還是要確認預計負債
3、不可撤銷的虧損合同中預計負債的確認
當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且該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時,企業就應該確認預計負債。
[例5] 2×09年11月,A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份Z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萬元的價格向丙公司銷售6000件Z產品,未按期交貨的部分,其違約金為該部分合同價款的25%。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只生產了Z產品4000件,每件成本4.8萬元,其余2000件產品因原材料短缺暫時停產,由于Z產品的原材料需要從國外進口,而航運路線受到天氣影響,將會延遲到達時間,所需2000件Z產品的原材料預計在2×10年3月以后才能進口。因此,在2×10年3月以后才可以恢復生產。假定不考慮稅費。
本例中,Z產品的合同單價為4萬元,A公司庫存Z產品的單價為4.8萬元。存在標的資產的4000件Z產品,合同價款=4000×4=16000萬元,成本=4000×4.8=19200萬元,執行合同損失=19200-16000=3200萬元;不執行合同違約金損失=4000×4×25%=4000萬元。顯然,A公司會選擇執行合同,預計虧損為3200萬元。接著對4000件Z產品進行減值測試,由于A公司選擇執行合同,那么以銷售合同價格16000(4000×4)萬元作為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基礎,Z產品的成本19200萬元,應該為計提減值準備3200萬元。預計虧損沒有超過減值準備,不需要確認預計負債。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32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3200
不存在標的資產的2000件 Z產品,因原材料短缺,很可能無法按期交貨,違約金損失=2000×4×25%=2000萬元。根據準則規定,應確認2000萬元的預計負債,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2000
貸:預計負債 2000
虧損合同范文2
內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帮@失公平”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司法實務中如何把握和判定顯失公平,并無客觀標準和依據。對于情勢變更中顯失公平的認定,首先應確認當事人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其次因此遭受較大經濟虧損時,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通過經濟成本核算,以經濟虧損作為判定顯失公平的界限和依據。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原告煤氣公司與被告儀表廠簽訂《煤氣表散件供應合同》,儀表廠向煤氣公司供應j2.5煤氣表散 件7萬套。每套散件單價57.30元,總價款為401.1萬元。之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鋁綻價格由簽訂合同時的每噸4600 元,到合同履行時暴漲到每噸16500元,由此導致散件的成本上漲到每套70元,若繼續按原合同價格及數量履行,儀表廠不但沒有任何獲利,反而因此將遭受 1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案例2:2003年8月,劉某從開發商處以每平米1500元購得一套100平米的樓房。2005年6月,劉某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即劉某以每平米2000元價格賣給張某,總價款20萬元。2006年5月,到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該地段房價已陡升至每平米4500元,該套樓房市場價值已45萬元,且還在繼續攀升。劉某便以種種理由拒絕交房。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劉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劉某提出反訴稱,目前房價比當初協議約定價格高漲一倍多,繼續履行原合同對被告顯失公平,故以因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6條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根據該《解釋》之規定,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應當具備兩大基本要件:第一,須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第二,情勢變更致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大條件同時具備,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兩則案例即涉及到顯失公平的認定問題。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具有很大的彈性及較強的主觀性,在何種情形下認定為顯失公平,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并未得到較好解決,甚至存在誤解。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恰恰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給與當事人法律救濟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判定顯失公平將顯得極為重要,就案例2而言,有人即認定構成情更中的顯失公平。[1][①]
三、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
(一)判定顯失公平現有論述之缺陷
目前有關顯失公平的認定,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最突出的缺陷是,均是抽象性、概括性的描述,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如,有學者主張,顯失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配置明顯不對等,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的境地;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等。[2][②]另有學者提出,“顯失公平遭到嚴重破壞主要包括兩種形態:①一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大大增加;②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3][③];還有學者提出,以“給付負擔過重規則”來判定是否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該主張認為“情勢變更原則得以具體化為給付負擔過重規則而予以適用,蓋源于合同成立后發生的各種情勢在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犧牲與他實際不得不作出的犧牲之間產生極大的不均衡,于是在這種意義上,使得他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負擔過于沉重。”[4][④]上述無論哪一種主張,一個共同的缺陷,就是對顯失公平的認定缺乏一個客觀的界定標準和評判尺度,具有極大的主觀任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間。如,“履約成本大大增加”、“所獲履約價值大幅下降”、“給付負擔過重”等,但何種情況下認定為“大大增加”、“大幅下降”、“負擔過重”等,均沒有客觀的衡量尺度,在實務中無疑將會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 具有可操作性。如此這樣勢必造成同樣的案情不同的判決結果,影響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因此,我們必須對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盡可能地客觀化、標準 化、統一化,一方面可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另一方面最終達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充分發揮情勢變更原則的積極效用之目的。
(二)顯失公平的客觀判定標準——經濟嚴重虧損
判定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我們必須明確兩個問題:首先,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必須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5][⑤],二者在引發顯失公平的起因、顯失公平發生的時間、當事人主觀過錯等諸多方面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不能直接以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來衡量和判定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
其次,情勢變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有償合同中。[6][⑥]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失衡以及顯失公平問題。而在雙務有償合同中,是否顯失公平,究其根本是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的平衡與否。因此,這就決定了顯失公平界定標準應當定位于經濟利益方面。
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和評判,筆者主張,應當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正負零”作為評判基準,以“經濟上是否嚴重虧損”作為顯失公平的判定標準和依據,具體而言:
第一,確認因情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當事人因情勢變更,如價格漲跌等情形,使其經濟利益受到嚴重影響,認為對其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官須在確認情更的客觀事實情況下,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任何當事人履行合同都將有所付出,如購買原材料、人工費用等等各項支出,此即所謂的履約成本,而履約成本主要體現在經濟負擔方面。所謂“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是指因發生情更,使得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擔的履約成本之外,不得不再承擔更多的費用或支出,由此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負擔。
第二,確認當事人是否發生嚴重虧損。在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進行經濟成本核算,以經濟成本作為衡量尺度,以是否虧損作為評判標準?!罢摿恪笔秦摻o付義務方當事人[7][⑦]的給付與所得的基準點,是當事人收益與虧損的分界線。僅僅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還不能僅此即認定“顯失公平”,而應當對當事人的經濟成本(或者說履約成本)進行核算,進一步確認當事人是否將因上述情形遭受較大的經濟虧損。只有當事人將因此遭受嚴重經濟虧損的,才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換句話說,如果因發生情勢變更而使得給付義務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結果不但不能獲利,反而使得該方當事人經濟上遭受嚴重虧損時,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當事人從事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等價有償,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導致其不但不能從中受益,反遭經濟損失,則有悖于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如果盡管發生情勢變更,但并未因此額外增加當事人的履約成本,而是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當承但的履約成本之內;或者盡管因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但通過經濟成本的會計核算,合同履行后仍然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并未因此發生虧損,僅僅使得當事人獲得的利益相對降低或減少,只是獲利多少而已,將不能以此認定為“顯失公平”,并進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濟。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對于因情勢變更是否額外增加其履約成本并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應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核算與評定。
為進一步說明問題,現以上述案例進行比較分析。上述案例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經過成本核算和比較分析,便可以得出結論。
案例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生產煤氣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價格暴漲,導致散件的成本由每套57.30元 漲到70元,一方面,儀表廠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履約成本;另一方面,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如果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將導致其不但無任何收益,反而將虧損100多萬元。更進一步說,假如合同總價款中包括50萬元的合理利潤,但由于情勢變更,儀表廠不但50萬元的利潤全部被侵蝕掉,而且還要為此虧損 100多萬元,顯然違背等價有償及公平原則,故應認定為顯失公平。但是,如果雖然原材料價格上張或者因其他情勢發生變化而增加了履約成本,但儀表廠依約履行合同后,仍可獲得一些利潤(比如1萬元),并未因此遭受經濟虧損,將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即便沒有盈利但也無虧損,此即前文所稱的“正負零”,同樣也不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對此情形(包括利潤相對減少)屬于目前普遍觀點所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
案例2的情形卻不同,合同成立后雖然房價暴漲,前后房屋買賣價格相差很大,但從經濟成本或者履約成本角 度分析,并未因此而額外增加劉某履約成本,其履約成本仍然維持在合同訂立時所應承擔的范圍之內,劉某更沒有因此而發生經濟虧損,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較少獲利而已(如果合同訂立時就低于其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則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要解決的問題)。故不能僅僅因前后價格之間的差價而少獲利即認定 為顯失公平。
另一問題是,當事人是否只要有所虧損就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應當對虧損程度給予限制?對此,有人主張“當情更后,負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合同的,以‘原合同約定價金’為基數,可能要虧損前述基數的20%及以上的,可以認定構成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如果,在履行合同后虧損在20%以內,顯然是屬于一般的商業風險,而不能適用情更原則?!盵8][⑧]對此,筆者認為,法律上不宜統一規定一個具體比例,更不應將虧損在20%以內的就一律認定為商業風險。一方面,基數的比例很難確定一個科學合理數字;另一方面,也最為重要的是,基數數額不同,最終實際虧損數額大小將相差極大。因此,對于虧損程度或者虧損數額,應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定。不過,總體來說,在實際虧損數額很小的情況很難說是“顯失”公平。為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避免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不能因整個交易僅僅虧損了幾十塊錢或幾百塊錢就以顯失公平來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在以經濟成本作為評判標準時,該種衡量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合同:(1)股票、期貨等此類合同,因為其本身具有較強的投機性;(2)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本身具有特殊的規則和投機性,而且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其后果雙方均已預知;(3)拍賣合同。《拍賣法》對拍賣合同已有特殊規定,通過競買或者競賣,其本身同樣具有特殊的交易規則。
四、付款方顯失公平問題探討
經濟成本核算法,以“經濟上是否虧損”來判定顯失公平,該種判定依據或標準實際上僅僅針對的是從合同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承攬合同的承攬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但是,付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買方、服務合同中的接受服務方等,當其主張因情勢變更而顯失公平,并以此為由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將無法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并得出是否虧損以及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
對此,正如前文所述,是否顯失公平,其根本是體現在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方面。在情勢變更原則中,衡量是否顯示公平,其前提是,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或經濟負擔,如果雖發生情勢變更,但當事人并未因此額外增加履約成本,更不存在當事人經濟虧損,所以,此種情形根本無須考慮顯失公平問題。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將因發生情勢變更額外增加了其履約成本,而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恰恰是在訂立合同時根據當時情形無法預知且不應當承擔的,正是該額外增加的履約成本將導致其經濟虧損,故認定為顯失公平。與收取錢款一方當事人不同的是,付款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市場價格漲跌、幣值變動或出現其他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相比較出現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最根本的一點是,當事人間的合同價款并未受到影響,并沒有因此額外增加付款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或者說履約成本,本質上講根本不屬于情更的范疇,故在此情況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當然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
我們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全國各地商品房價格在2008年普遍下跌。因此,在商品房價格下跌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購房人,由于同一樓盤的其它商品房價格大幅下降,便認為自己相對多付了房款,于是紛紛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或要求退房。筆者認為,在合同生效后,因市場價格漲跌等情形,合同約定的價款雖然與市場行情存在一定甚至較大的差距,但依約繼續履行合同并未因此額外增加購房人的經濟負擔,即履約成本,僅僅是自己通過縱向和橫向比較,與之后的購房人相比多付了房款,由此認為自己虧了。而且本質上講,此種情形對購房人而言根本不屬于情更問題。因此,此種情形事實上不存在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也無需進行經濟成本核算。如果遇房價上漲,購房人只需按合同約定價款付款就是,對其更不存在顯失公平問題。
五、判定顯失公平中的錯誤觀念
(一)縱向和橫向比較
所謂縱向比較,是指當事人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比較。所謂橫向比較,是指當事人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第三人同等條件的交易價格或酬金相比較。
目前,理論界存在很大的誤區,就是將簽訂合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與合同履行時的交易價格或酬金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僅僅單憑前后價格或收益之差作為判定依據,并得出是否顯失公平的結論。這種通過比較方式來認定顯失公平顯然是錯誤的。本文案例2中的情形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將合同訂立時的房價與合同履行時的房價進行比較,房價相差一倍多,賣方劉某因此而少得25萬元。表面上看,合同繼續履行對劉某明顯不公平。但事實上,盡管合同訂立時與合同履行時的價格相差較大,但一方面,賣方劉某在合同訂立時出售價格起碼是物有所值,另一方面,最根本的一點是劉某的轉讓價格與其購買該房屋時價格相比,既未增加其履約負擔,也未因此而虧損(相反還賺了錢),僅僅是與合同履行時的市場價格相比賺錢較少而已。試想,如果合同訂立后當地房價普遍下降了,買方將認為其相對多付了款,并進而主張顯失公平,如此這樣,誠實信用原則將不復存在。
市場價格時常發生波動,有漲有跌,并因此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合同履行時的價格或酬金高于或低于合同簽訂時的價格或 酬金,或者比第三人的交易價格或高或低,雖然對一方當事人的收益有一定影響,甚至影響較大,但不能僅僅因此即認定為顯失公平并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救 濟。若交易者都以此為由而主張情勢變更原則,交易安全將無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誠實信用原則將遭到嚴重破壞。故筆者認為,不能僅以賣多賣少、賺多賺少、 收益多少來衡量與評判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理論界和實務界正是由于這種僅僅單純地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以當事人賺多賺少,收益多少作為顯失公平的評判標準,最終導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自由裁量空間無限擴大。如此這樣,實屬對情勢變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重大曲解,其結果必然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9][⑨]
(二)將當事人是否獲得暴利作為評判要素
在界定顯失公平時,通常觀點將另一方“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要素之一。[10][⑩]筆者認為,無論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還是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另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不應作為認定是否顯失公 平的考慮因素,只需考慮繼續維持原合同效力對一方當事人是否顯著“不利”。理由是:首先,對一方當事人顯著“不利”,而另一方當事人未必就因此而獲得暴 利。反之,一方當事人獲取暴利,對另一方當事人未必一定顯失公平;其次,另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其獲利多少,作為私法領域而言,民事法律不應給予干預。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即便獲利不大,也為法律所不允許,但那將不是民事法律中“顯失公平”所要解決的問題。其三,何謂“暴利”,同樣具有較強的主觀色彩,很難有一衡量標準。因此,不應將一方當事人是否“獲取暴利”作為認定顯失公平的評定要素。
結束語
確立情勢變更原則對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無疑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但對于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必須客觀化、標準化,否則,該項制度必將被濫用,對當事人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交易安全。在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時:①確認合同訂立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②確認因情勢變更而額外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即經濟負擔);③進行履約成本核算,經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當事人是否因此而遭受“嚴重虧損”。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才可認定為顯失公平。這樣客觀、公正,易于判斷,完全可以避免對顯失公平認定的主觀隨意性,有益于法律的嚴謹性、科學性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至于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許多學者進行比較分析二者所謂的區別,但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所歸納總結的關于二者所謂的區別都顯得非常牽強,運用這些所謂的區別也根本不能判定實務中遇到的情形究竟屬于情勢變更還是屬于商業風險。但通過經濟成本核算,確認是否因情勢變更而額外而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并因此遭受較大經濟虧損時,便可以得出準確結論,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界定也就迎刃而解。
注釋:
[1] 參見徐文杰: 一套房屋兩場官司四次審理,誰是誰非?[n],《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29日b4版
[2] 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5頁
[3] 轉引楊連富 情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及合同變更、解除權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4] 楊明:給付負擔過重規則——情勢變更原則具體化的一個例證[j].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01期第48頁
[5] 本文所稱的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法》第54條、《民法通則》第5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所規定的顯失公平。
[6]下文所說的“顯失公平”,如無特別注明,均指情更原則中的顯失公平。
[7] 給付義務方當事人,這里是指收款方當事人,如買賣合同的賣方、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提供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等。
[8]楊連富 情更原則中“顯失公平”的認定及合同變更、解除權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9]王德山:論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j].法學雜志,2008年1月,第58頁。
虧損合同范文3
聯合經營合同范文1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在××公司承包的《 》,就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圍及內容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由三方聯合按比例投資完成甲方與《
第一條 聯合宗旨、項目和范圍
聯合經營宗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 聯合經營項目:建筑工程
第二條 聯合投資各方均以該項目開發負責人 與甲方所簽訂的《 》工程前期墊資價款作為聯合投資范圍。
第三條 聯合投資方式、比例、核算方式
投資方式:
(1)甲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2)乙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3)丙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投資比例:
(1)甲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2)乙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3)丙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核算方式:僅對聯合經營的范圍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條 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乙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丙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所得,在除去全部成本和開支后,其余為紅利,按投資比例分配。
該項目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合投資雙方對該債務在投資范圍內,按投資和分紅比例承擔虧損。
第六條 聯合 投資各方按約定投資多少按實際需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聯營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依期如數支付投資時,視為違約,每逾期壹日,違約方應向聯營體繳付其投資額的1%作為違約金。
2、由于聯營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按投資額的10%支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并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守約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聯營體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丙和各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書經甲、乙、丙各方蓋章或簽字捺 印后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聯合經營合同范文2訂立合同雙方:
簡稱甲方,所有制性質 ,地址 ,經營范圍 ,帳號 。 簡稱乙方,所有制性質 ,地址 ,經營范圍 ,帳號 。
一、聯營組織名稱 ,地址 ,聯營項目 。
二、聯營方式
三、聯營機構及職責
四、投資
1.投資方式及數額
2.出資日期
甲方分 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 ;
乙方分 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 。
五、勞動管理
六、財務管理
七、盈利分配及虧損負擔
1.利潤分配
2.虧損負擔
八、聯營期限
九、退出聯營的條件
十、聯營期滿后的財產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1.構成違約的行為
2.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3.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4.免責條件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時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份,聯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別送 等單位各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聯合經營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充分協商,聯合經營“______公司系列產品”。
一、經營形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數量的樣品,用于本協議期間乙方商鋪的陳列展示。
商鋪地址:________________
2.樣品由乙方負責的保管和展示,如有損壞和遺失,按公司供貨價格結算。
3.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接受客戶定單。
4.乙方接受定單后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定期(每___天)發送已制作的產品。
5.甲方按照客戶要求,對產品進行制作加工。
6.乙方同意在同甲方合作期間,不經營其他公司同類系列產品。
二、價格
1.乙方享受甲方標準批發價格。
2.大宗定單或特殊規格的產品加工制作價格雙方另議。
3.為保證市場價格的穩定,建議乙方按甲方統一的市場零售價銷售。(價格見附件)
三、貨款支付
1.乙方每___周向甲方支付上周銷售產品的貨款。
2.乙方對外銷售,建議以款到交貨形式。
四、違約責任
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五、其他
1.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2.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虧損合同范文4
一些金融類委托理財正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金融委托理財案例
2008年6月8日,李某作為甲方、某投資管理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委托理財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將期貨投資50萬元委托乙方,乙方作為甲方的咨詢服務機構,收取甲方賬戶資金額的20%為服務費;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乙方為甲方制定投資方案,在甲方同意投資方案并授權下,乙方委派下單員接受甲方指定進行交易,并保證下單員在接受甲方指令下單時無過失,一旦發生過失,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承諾在合同終止時不會產生虧損,同時承諾在整個交易期間最大虧損不會超過10%,一旦合同期間賬面虧損幅度超過10%,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賬戶進行補款;且乙方要保證甲方本金在合同結束時不發生虧損。
合同簽訂后,李某申請開立期貨賬戶,投資50萬元,并向某投資管理公司交付賬戶管理費10萬元。但整個合同期間李某并沒有得到分紅,且從2009年1月5日起,其賬戶資金持續處于虧損狀態,現虧損額已達近30萬元,虧損幅度約為60%,遠遠超過合同約定。李某多次要求某投資管理公司補款,但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補足。故李某到法院,要求某投資管理公司賠償損失及返還管理費。
訴訟中,李某表示,開戶后其賬戶實際完全由某投資管理公司操作管理,合同期滿后才收回自行管理。據某投資管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載,其經營范圍無許可經營項目,一般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國《證券法》亦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某投資管理公司營業執照核準經營項目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等,但其與李某簽訂合同,除約定向李某提供投資方案、依指令下單外,還承諾合同終止時不會產生虧損、按盈利固定比例收取費用,且實際完全代李某操作賬戶。該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雙方合同應屬無效。無效的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某投資管理公司因該合同取得的10萬元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李某要求返還10萬元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因某投資管理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賬戶導致李某損失,亦應當予以賠償。
金融委托理財案件的成因
當前金融委托理財合同案件呈以下特點:
第一,從案件標的額來看,有顯著增長趨勢,幾十萬元標的額的案子屢見不鮮。
第二,從訴訟主體來看,原告通常為委托理財的客戶,50歲以上年齡偏大的個人投資者占比例不小,甚至有70多歲的退休老人將所有存款委托給投資公司的情況;而被告通常為接受委托理財的主體,多為非金融機構法人,主要為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公司或咨詢公司等。
第三,從案件爭議焦點來看,主要集中于受委托方的資質問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
第四,從解決方式來看,被告通常不履行雙方重新達成的還款協議,而且頻繁變遷辦公場所,拒不出庭,有逃避債務之嫌,故雙方很難達成調解。
引發此類案件主要成因要歸結于理財主體違規操作,非法開展業務。
其一,受托人多為不具委托理財資質的市場主體。按規定,只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備客戶資產管理資質的證券公司才有權作為受托人訂立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但涉案的被告多為投資咨詢公司、投資服務公司等,它們并無理財資質。
其二,為吸引客戶進行虛假宣傳,隱瞞風險。
其三,委托理財的業務經營方式違法。從理論上說,委托理財可以分為全權委托和一般委托。按規定,即使是合法的有資質的委托理財機構,也不能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收益或損失作出承諾。而在這些案例中,理財方很少向投資人提供方案并得到其許可,通常是自行操作,而且投資機構和客戶基本都約定了盈利時雙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潤,虧損時由受托人承擔或補足損失的保底條款,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將會得到否定。
其四,在理財虧損、糾紛產生后處理不誠信。如有些理財機構在客戶對理財賬戶出現重大虧損提出異議后,和客戶達成不再履行原協議、分期還本付息的協議,但拒不履行,反而多次變更辦公場所,使客戶難以與之聯系,這將容易引發。
規范金融類委托理財市場
首先,加強相關立法,完善委托理財法律規范。應該明確界定委托理財的范疇,規范市場準入規則,對違反規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
其次,明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部門應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規范職責,加大對非法經營的查處力度,杜絕虛假宣傳,促使各類交易主體規范運作,減少法律真空地帶。
虧損合同范文5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企業經營者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為下列第__種:
1.定額補貼,超虧不補,減虧全留
(1)承包期間,財政共給乙方虧損補貼_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乙方虧損超出上述定額,由乙方自行解決。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虧損數額低于上述定額,低于定額的部分全部留給乙方。
2.虧損補貼,減虧分成
乙方的全部虧損,由財政給予補貼:減虧部分,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比例分成;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
三、減虧留成的使用
乙方對減虧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產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主要經濟技術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術改造任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固定資產的增值和維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期間,甲方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
企業經營者_______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或個人簽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企業經營者(簽章)________
人(簽章)______
虧損合同范文6
一、預計負債
(一)預計負債概念
預計負債可能由或有負債轉化而來。而或有負債則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可見,或有負債涉及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現實義務。潛在義務是否轉換成現實義務,有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決定;另一類是現實義務,但卻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該現實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因此,或有負債無論是潛在義務還是現實義務,均不屬于負債確認的條件,不成其為負債,不得在報表中列報,最多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那么,或有負債怎樣才能轉化為預計負債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規定,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在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時,才能成為預計負債:一是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二是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三是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很可靠地計量。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
按規定,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實義務所需支付的最佳估計數額進行初始計量。當然,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額時,應結合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貨幣時間價值和未來事項等因素考慮確定。這里,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最佳估計數額的確定;二是預期可以獲得補償的處理。
1.最佳估計數額的確定。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應按照履行相關現實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額確定應當分別三種情況處理:
一是,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其最佳估計數額的確定應當采用中值,即上下限的平均數額。
【例1】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違約而被起訴。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甲公司預計,最終的法院判決很可能對公司不利。預計將要支付的賠償金額為200000元~600000元的某一金額,而且這一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且包含10000元訴訟費用。則甲公司根據上述資料,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為:(200000+600000)/2=400000(元)。
二是,或有事項只有一個,最佳估計數額按照最有可能性的金額確定。
【例2】2009年1月6日,甲公司為A公司人民幣1000000元,期限1年的銀行借款提供全額擔保。截止20010年12月31日,A公司貸款逾期未還,銀行已經起訴A公司。甲公司很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外,還會承擔訴訟費用100000元可能性為70%,承擔訴訟費用10000元可能性為30%。則甲公司根據上述資料,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為:100000元。
三是,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最佳估計數額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其相關概率加權計算確定。
【例3】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上半年銷售額為1000000元,根據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條款,如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公司將負責免費維修。甲公司質量部門預測:發生較小質量問題的維修費為營業收入的1%,發生可能性為5%;發生大的質量問題的維修費為營業收入的3%,發生可能性為10%;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可能性為85%。甲公司質量保證費用為:1000000×1%×5%+1000000×3%×10%=3500元。
2.預期可以獲得補償的處理。如果企業清償或有事項而確認的預計負責預期會有第三方或其他方賠償,則此補償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確認為資產,且這部分資產不超過確認的預計負債。預計負債數額與或有資產數額不能合并抵消,應分別核算。
【例4】2009年11月6日,甲公司銷售的乙工廠生產的A產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客戶重大損失1000000元,客戶已經起訴甲公司,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很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會由乙工廠承擔這部分損失,但甲公司應承擔訴訟費用10000元。則甲公司的預計負債為1010000元,或有資產為1000000元。
二、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
預計負債一般是或有負債轉化而來的。預計負債通過“預計負債”會計科目核算。預計負債增加時,預先計提的預計負債,計入“預計負債”會計科目的貸方,實際支付時,計入“預計負債”會計科目的借方,貸方余額表示實有數額。
這里,主要介紹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及重組義務等或有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的會計核算。
(一)未決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批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尚未判決之前,對于一方可能形成或有負責或者預計負債負債;而另一方則形成或有資產。
【例5】接【例1】,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甲公司預計,將要支付的賠償金額為200000元~600000元的某一金額,而且這一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且包含10000元訴訟費用。則甲公司根據上述資料,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為:(200000+600000)/2=400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390000
管理費用――訴訟費 10000
貸:預計負債 400000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是指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對他人的債務進行擔保,在他人無法償還債務時自己代為償還或者將擔保財產進行抵償的活動。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從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義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例6】2009年1月6日,甲公司為A公司人民幣1000000元,期限1年的銀行借款提供全額擔保。截止20010年12月31日,A公司貸款逾期未還,銀行已經起訴A公司。甲公司很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外,估計代位賠償銀行借款50000元,還會承擔訴訟費用3000元。則甲公司根據上述資料,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為:53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管理費用――訴訟費 3000
貸:預計負債 53000
(三)產品質量保證
產品質量保證,通常指銷售商或制造商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對客戶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承諾要求,企業只要銷售出產品,就應在銷售后確認相關預計負債。
【例6】接【例3】,甲公司質量保證費用預提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3500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費用 3500
(四)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的條件的,就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例7】2009年1月26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甲公司向A公司銷售A設備10臺,單臺價格1000000元。因材料價格上漲,已經確定該合同為虧損合同,甲公司并已生產5臺設備,每臺虧損30000元;剩余5臺還沒有生產,如果生產,還將繼續虧損30000元/臺。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完工產品虧損數額=5×30000=150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15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50000
未生產產品虧損數額=5×30000=150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150000
貸:貸:預計負債 150000
產品生產完工后:
借:預計負債 150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五)重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