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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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1

要: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修復進程,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國家戰略的優先領域。闡述我國礦產資源開發中造成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梳理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從補償資金的籌措機制、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監督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礦產資源;中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加速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成為當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一項緊迫任務。我國在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理論和實踐上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態保護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據和國家整體政策指引,各地的礦產資源生態保護的整體效果不好??陀^分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系統分析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政策進程和實施效果,尋找我國建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面臨的現實困難和機制障礙,并結合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設計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籌資機制、資金使用機制、行政部門間協調規劃以及監督管理機制,進而提出建立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現狀

(一)開采規模持續上升,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

我國現有國有礦山企業8000多個,個體礦山企業達到23萬多個。據國土資源部門統計(國土資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hm2,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hm2,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hm2,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hm2,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礦業活動,特別是露天開采,大量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松散物質極易促使礦山地區水土流失。如位于鄂爾多斯高原的神府東勝礦區,由于氣候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已使該區生態環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積已超過4.17萬km2占全區面積的86%以上。據對全國1173家大中型礦山調查,產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壞的面積分別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資的費用已達2393.3萬元。

(二)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露天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數發生在建材類礦山中。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到2005年底,全國礦山開采活動共引發地質災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1.6億元。其中因礦山開采引發地面塌陷4500多處、地裂縫3000多處、崩塌1000多處。全國因采礦活動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hm2,引發地面塌陷面積35.22萬hm2,占壓和破壞土地面積143.9萬hm2。

(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對水資源、土壤環境破壞嚴重

采礦形成的礦坑水、選礦廢水以及采礦廢石、煤矸石、尾礦渣等堆放不當,構成了礦區水體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約60.89億t,排放量約47.9億t,采礦活動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t,排放量約14.54億t。到2005年底,全國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t。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造成大面積疏于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嚴重破壞了水資源的均衡和補給條件,導致礦區及周圍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二、我國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政策法律制度演變軌跡及其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礦產資源法、稅法及其附屬法規、國家資源政策等組成的、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把鹽稅并入資源稅,并擴大了征收范圍。1994年2月,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令第150號)具體落實了生產資源法》中有償開采的原則,無償開采到此結束。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制度。

(二)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的政策進程

我國全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開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2006年2月10日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 (財建f20061215號),2007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關于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部門分工意見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采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此外,其他專門法律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和恢復制度進行了相應規范。 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法》規定,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確要求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三)地方政府關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政策進程

我國地方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礦為試點,每噸礦石征收0.13元,用于礦區植被和周邊破壞的生態環境修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礦產資源生態補

償費實踐在更大范圍內鋪開,廣西、福建、江蘇等14個省145個縣相繼開始試點。1993年,國務院對內蒙包頭和山西、陜西、內蒙古接壤地區的能源基地實行生態補償政策,規定每噸煤提取0.45元作為生態恢復資金計入生產成本,用于礦區周邊生態環境的修復,同時神華集團神東分公司爭取國家補助每年2000萬元,共計10年,用于礦區生態重建。陜西省也于1997年頒布《陜西榆林、銅川地區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管理辦法》對該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產品加工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月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并制定具體征收標準。但由于征收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難,而且在2002年全國整治亂收費過程中,許多地方的生態補償費征收由于立法依據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關于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的政策法律進程

在2006年之前,江蘇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國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備用金)制度,為我國推行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經驗。從2006開始,全國各地根據國家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從掌握的資料來看,2006年以后全國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東、河南、河北、山西、陜西、青海、甘肅、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貴州、云南、四川、重慶、黑龍江、遼寧、吉林、天津等23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建立了保證金制度,目前全國共有26個省(市、自治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或備用金)制度。還有廣東、上海、廣西、北京、等5個省(市、自治區)尚未建立。其中,廣西已經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納入了立法規劃。

三、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補償政策法律實施績效評價

(一)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政策實施進展

2001年,財政部批準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落實國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2002年,為摸清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查明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和開展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決策支持,國土資源部組織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國31個省(區、市)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已經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現狀,查明了主要礦山環境問題及其危害。2004年,國務院明確要求國土資源部牽頭制定《全國礦山環境治理規劃》、《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代起草關于煤炭礦區生態環境治理的指導性意見。2005年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于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通知》,隨后各地正在加緊編制地方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委會決定,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探索建立煤炭開采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加強對礦區周邊的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此后,國家林業局提出了開展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意見和建議,并決定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礦區植被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規劃。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資金投入情況

從2001年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礦業權價款及使用費中安排資金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用于支持計劃經濟時期及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項目經費支持的重點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西部地區以及資源枯竭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已經開展相關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應和典型意義的礦山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國家現行政策重點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項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財政共下達60億元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環境治理項目1325個,總金額51.45億元。項目涉及31個省(區、市)的能源、金屬和非金屬各類礦山,其中投入煤炭礦山治理資金最多。此外,各級地方財政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加大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62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47億元。

(三)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績效

由于國家有關部門對礦區治理給予高度重視,財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礦區治理在逐步開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據初步統計,2006年全國共恢復治理礦山面積4.5萬hm2。實地調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礦區是國有大型礦區,總占地面積4000余hm2,排土場復墾面積已達1466.7hm2,排土場植被覆蓋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蓋率僅為10%;經過采取水保措施和復墾的排土場,水土流失逐年減輕。復墾后侵蝕模數為3478t/km2每年,減少徑流66%,減少侵蝕77%。

四、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面臨的現實困難

(一)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任務重,生態恢復差距甚遠

多年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先發展起來,再治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錯誤思想,忽視了礦產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因而所屬企業利潤全部上交財政,沒有留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備用資金。目前總的復墾率不到10%,與國外大多數國家的50%以上的土地復墾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復差距更大,2001-2005年實際恢復森林植被面積僅為7.7萬hm2,占同期應恢復森林植被面積的14.3%。

(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范圍小,對礦山外部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重視不夠

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未納入礦山企業職責范圍。礦山企業占地范圍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只是礦產開采引起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礦以外,礦山企業占地在礦區面積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礦產開采中造成的植被與生態破壞必然涉及到礦區周邊范圍。根據山西省調查結果,礦產開采除了引起徑流量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濕地縮小外,還因產生采空區漏斗狀輻射區域而影響地表植被,其面積約為采空區面積的2.6倍。當前,由于礦區周邊影響范圍的生態恢復治理的職責還沒有明確,礦區整體范圍內的生態系統難以在環境自凈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復平衡。①

(三)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劃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規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礦山企業占地以外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二是鄉鎮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企業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家底不清,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缺乏系統的綜合規劃,是造成礦區植被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滯后的重要原因。

(四)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機制還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由于礦產資源開采對礦區生態影響破壞嚴重,礦區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難度加大,從而加大了資金投入。從各地的不同礦區的治理情況來看,礦區生態治理與植被恢復的單位面積費用普遍比常規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據世界銀行資料,發展中國家要徹底改善本國的礦山環境狀況,需要拿出占GDP的2%~3%資金用于環境保護。008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307670億元,照此標準計算,要徹底改善我國礦山環境現狀的投入需要6140億元~9270億元。從當前我國綜合國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政府財政難以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需求。

當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行機制仍然欠缺,專項資金來源單一,涉及礦產資源收費名目多、部門多,部門收費使用方向不明確,地方政府投資積極性整體不高,企業投資和治理意識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不夠寬。目前全國多數省已經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均規定保證金只適用于新建礦山企業,或新礦山開發新產生的破壞。而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成本仍然未納入保證金的范疇。

第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含義。國家將補償費的開支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勘探成本補助上(不低于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的支出范圍。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過低,未能隨礦產資源價值、市場情況變動而變動。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16%,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補償費征收率也高達12.5%。

第四,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資助范圍有限,資金總量小,地方配套困難。當前,中央礦山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與價款,但是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估計只占三項收費收入的10%~20%,占礦山歷史所創利稅的1%,可見總體投資量不大。相對于老舊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實際資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資金遠遠無法滿足需要。此外,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中央專項資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業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財力有限等原因,實際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門經費整合效果不佳,部門間協調難度大。礦區生態破壞問題不單純是土地破壞問題,還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壞等多個方面。從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看,目前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家“孤軍奮斗”,其他部門基本上置身度外,沒有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提供過應有的資金支持。值得關注的是,最近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強化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壟斷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的權力和義務,相關的環境保護、林業、水利等部門被排除在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之外,環境保護、林業部門無法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方面行使執法權。

五、建立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改革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投入機制

第一,進一步把礦產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所有的礦產資源,改革征收辦法,增加礦產資源稅收水平,提高礦產資源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梢钥紤]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提高單位計稅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處于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功能脆弱地區礦產資源的開發課以重稅。對重要的、稀缺性礦產資源課以重稅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態補償;同時向礦產資源的初級產品消費者征稅,讓他們作為礦產資源利用受益者來承擔部分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責任。

第二,逐步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創新礦產資源及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使之真實體現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我國長期以來礦產成本構成中包括直接生產成本,致使我國礦產成本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礦產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耗費,沒有將礦產開采的外部性內部化,造成了礦產開采生態環境補償沒有資金來源。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礦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將適當的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礦產資源價格構成中來(約占礦產資源各階段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的15%~30%),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集聚更多的資金。

第三,調整礦產資源稅費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慮設計將礦產資源稅費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程,以克服資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緩慢的問題。

第四,整合各種資源稅費資金,擴展政府資金來源渠道。在礦山開發過程中,相關部門均依法收取了相關費用。并堅持“??顚S茫瑢?疃ㄏ驅S谩钡脑瓌t,規定各部門收費中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資金開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門資金,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政府專項基金的補充。

第五,探索建立礦業開發生態環境稅費新體系。從長遠看,應該建立合理的相對獨立的礦產資源生態環境稅費體系,打破生態稅費礦產資源稅費體系的混合,根本上解決礦業開發中的生態保護問題。

第六,積極探索建立由企業、地方和中央共同負擔的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專項基金制度。目前,對于老舊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其資金來自中央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產資源收費中的一部分,而未納入基金來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慮將中央和地方的林業、水利、環保以及農業部門的自然資源收費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基金組成。對于目前仍在開采中的生產礦山,可考慮從礦產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費用,作為基金的資金補充。同時,要區別老礦山與新礦山采取不同的籌資方式。老礦山歷史遺留的土地復墾、環境治理等問題應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基金和預算制度加以解決。對于雖有責任人的原國有礦山企業,礦山開發時間較長或已接近閉坑,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礦山企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據適當情況予以獎勵性補助。

(二)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創建公司化運行機制。成立獨立的專業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礦企業的民營企業,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資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主體,逐步改變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門分散投資的政府行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如果是礦山企業自己復墾的,可以由礦山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籌集復墾資金;如果是專業投資公司作為復墾的,也可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或通過間接融資的方式向銀行或財團借款。

第三,探索礦山治理項目的資源化和市場化途徑,建立煤礦區復墾和高效益復墾同步銷售機制。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治理工程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

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開拓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渠道。由于我國礦山多數位于偏僻的山區,地理位置遠離經濟發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業價值相對不大。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可以考慮將礦山復墾與效益較高的建筑用地復墾或工業用地復墾進行同步銷售,使復墾后開發土地的收益可以彌補礦山復墾的虧損。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我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中存在的按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強化部門利益弱化統一監管,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難以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行政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2

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以及復雜性,因此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加強對環境治理的整頓力度,提高治理措施的科學性。

1.1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取得成績

①相關制度不斷完善。為了為礦山環境治理提供制度依據,我國相關部門幾乎每年都會針對礦山環境治理出臺相應的制度,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比如我國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煤炭法》、《水土保護法》等都明確規定了關于礦山環境治理的內容,并且建立了各種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制度。②加大了礦山環境治理的力度。為了凈化礦山環境,實現生態平衡,我國政府部門設立了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用于礦山環境治理,而且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每年都在增加,同時對于礦山環境治理的范圍、參與主體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并且礦山環境治理的模式也在積極地創新,比如現在礦山環境治理引入了市場機制,通過市場作用,將礦山治理與礦采資源主體相結合,實現邊開采邊治理的模式。

1.2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存在的不足

①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基礎比較薄弱。由于我國對環境的治理起步較晚,所以礦山環境治理的技術水平落后、經驗缺乏:一是我國礦山勘察后備基地比較少,造成對現有礦山資源開采過度,導致環境惡化嚴重;二是我國礦山資源綜合開發程度不高,根據我國現有礦山資源開況分析,我國礦山資源開發只重視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采取的“采富棄貧”的現象比較嚴重,結果造成礦山資源浪費嚴重,對礦山結構造成了巨大的破壞;三是國家投入的環境治理資金遠遠不能滿足當前礦山環境治理的需要,由于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雖然我國在逐步提高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但是其與眾多的礦山環境問題相比顯得微不足道。②礦山環境治理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礦山資源開采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和礦產資源管理人員受到短期利益的影響,他們一味的追求經濟價值,結果造成礦山開采過程中忽視了環境治理與保護,甚至一些礦產資源所有人在沒有經過任何環保審批的情況下就進行礦山開采,給礦山環境造成巨大的損害。

2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創新研究

2.1建立以礦山企業的環境主體責任制度

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我國應該轉變傳統的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治理模式,一是,企業是礦山資源的受益者,也是礦山環境的破壞者,因此企業應該承擔起礦山環境的治理責任,當然在某種意義上,企業承擔的治理責任更多的體現為經濟補償;二是,企業治理比政府治理的效率要更高。目前我國政府部門對于企業的環境破壞實施的是經濟懲罰,但是具體的懲罰數額與環境的治理資金投入相比要少的多,結果形成了破壞環境成本低,治理環境成本高的現象,而實施以企業為主體的治理模式后,企業就需要承擔巨額的經濟費用,久而久之他們就會強化環保意識。

2.2盡快建立礦山生態補償機制

首先明確生態補償主體。根據“誰破壞、誰補償”的原則,礦山企業應該承擔礦山生態補償,因此要明確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其次制定科學的生態補償標準。在確定生態補償主體后,要制定科學的補償標準,補償標準的制定,要根據礦山開采破壞環境的價值成本以及恢復的經濟價值來確定;三是生態補償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不要局限于貨幣補償形式,還可以以恢復土地功能、恢復地形地貌等形式進行生態補償。

2.3完善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制度

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實行于20世紀90年代,其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保證金的重要性,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善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制度,一是,加快保證金制度的立法。目前我國保證金的法律效力層次比較低,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完善,因此要將保證金作為一項獨立法律制度,從國家層面給予立法確定;二是完善礦山開采許可證制度,要將礦山開采許可證與保證金相掛鉤,企業要想獲得礦山開采許可證就必須要以繳納保證金為前提;三是建立科學的信用制度。保證金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不利于企業的生產,而如果不繳納相應的保證金又不能督促企業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因此可以借鑒國外信用制度,比如通過銀行擔保、公司保證等其它非現金方式為企業提供擔保,既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又實現了約束作用。

2.4制定礦山環境治理激勵機制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3

關鍵詞:礦山 地質 環境 治理

礦山開采使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發生一系列改變,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提高到非常重要的程度。作者通過實踐,對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作提出以看法。

一、立足于地質條件,分析客觀環境

1. 收集礦區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新構造運動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資料,調查、闡明礦體賦存特征,土地、植被資源占用和破壞,地下水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和地質遺跡破壞,以及礦山地質災害等問題。

2. 分析礦區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發育程度、表現特征和成因。各種環境問題對人員、財產、環境、資源及重要建設工程、設施的危害與影響程度;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狀況及效果;礦山環境問題的防治難度進行分析。

二、評估論證,提出綜合治理內容、技術方法和措施

1. 結合評估區域地質環境條件,預測礦業活動可能產生、加劇的環境問題和礦山建設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并對其發展趨勢、危害對象、影響程度和防治難度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

2. 根據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綜合評估結果,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工程內容、技術方法和措施。

三、明確治理目標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防治的總體目標是: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綠色礦業。通過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綜合治理,最大限度的減少可能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最有力的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地表景觀。

四、確定治理任務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對礦山開發建設的生態實施地質環境保護,恢復礦山植被、區域水資源、水環境的保護及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

1. 原廢舊豎井治理區

礦山規劃在采礦階段可利用于水位、水循環、水動態觀測點,但應分期分類進行治理,采用回填平整,在采礦閉坑后達到穩定原始地貌,恢復植被,回歸生態地質環境,達到可持續再利用程度。

2. 預測地面塌陷區

在上部,對以往開采遺留的露采坑,要就利用廢石堆鏟高填低進行回填、后期覆土并恢復植被。

在下部要密切觀察采空區與引發地面塌陷的隱患,如發生地面塌陷(沉陷)要利用干選廢石進行以回填為主的綜合治理。

3. 采礦廢石場治理區

采礦廢石要集中堆放,預期存量較少,這些廢石將分期回填到廢舊坑井內。采礦結束后,應將廢石納入全礦區整體治理的規劃中,達到恢復自然生態的程度。

4. 綜合治理

封堵礦井拆除臨建、平整土地,統籌規劃地貌可利用景觀?;謴腿V區范圍地形地貌,統籌規劃地質環境。

五、治理方法具體

1. 方案重在落實,切實改善采礦活動所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審批后的方案由礦山企業組織實施,并受當地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為保證全面完成各項治理措施,必須重視并完成以下工作:

(1)礦山企業應健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組織領導體系,成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項目領導小組,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項目的領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同時組織學習《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礦山管理人員和采礦人員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

(2)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治理措施、進度安排、技術標準等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各項措施;當地國土部門定期對方案進度、質量、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實地監檢查。在監督方法上采用礦山企業定期匯報與實施檢查相結合,必要時采取行政、經濟、司法等多種手段促使方案的完全落實。

2. 技術保障措施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程是一項涉及多學科的綜合技術工程,技術性強,為達到方案實施的預期效果,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礦山企業在實施過程中應積極與設計單位聯系,溝通,按照要求實施,達到礦山地質環境與生態環境恢復的目的。治理方案所應用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技術和植被恢復等各項技術在我國屬于比較成熟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技術,在我國許多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中都有應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

此外,方案編制的過程中廣泛吸取各地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面的經驗,廣泛吸收國內外先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技術,在崩塌、滑坡災害治理、挖損區治理、壓占區治理、植物物種的選擇、種植管護技術等方面提出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方案措施,為本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實施奠定技術基礎。

3. 管理保障措施

在本方案實施過程中,礦山企業要自覺接受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要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后期管護工作,確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實效。

同時,還要加強宣傳,深入開展我國礦山環境現狀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政策、法規教育,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的認識。

參考文獻:

[1] 內蒙古土默特左旗臺閣牧鄉富興砂石料場建筑用石料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2010.4,p52-53.

[2] 武川縣凱拓金礦前灣兔采區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2009,7,p41-42.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4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恢復:治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4-0063-01

1 深入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實行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度。進一步健全并實行政府主導、礦山企業配合、社會參與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的地質環境背景、開發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工礦廢棄地狀況、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情況等,開展定期、不定期的調查評價工作,查清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析存在問題及其變化趨勢,評價和劃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區域,提出改善礦山地質環境的對策建議,為因地制宜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依據。重點開展礦產資源集中開發區和生態脆弱地區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評價。礦山企業要依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與綜合治理方案。

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體系,特別是基層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山的地質環境監測網絡,建立重點礦區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及時預報信息,開發應用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形成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

2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

2.1新建礦山

必須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即必須具備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礦山環境影響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報告,并依法繳存礦山環境治理號恢復保證金。經審查,若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或遭破壞后難以恢復治理,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制。礦山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大中型新建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禁止在國家和省、市、縣劃定的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

2.2改、擴建礦山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按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保證金。礦山在改、擴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礦業“三廢”排放總量應有效控制并達標排放。大中型礦山應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機構。

2.3生產礦山

礦山應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責任制。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應按相關標準和規定處理達標后排放;礦山對礦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應積極治理。礦山生產中必須做到邊生產、邊恢復(治理)。對治理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

2.4閉坑礦山

嚴格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查和報批制度。礦山應做好礦業固體廢棄物、廢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礦山土地復墾和因采礦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對礦山損毀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復。對未達到閉坑要求的采礦權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礦權。

3 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3.1多渠道投資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按照不同類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區別對待,充分調動多元經濟成分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積極性,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進程。對于新建和生產礦山,全面實施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有重大貢獻的國有礦山,采取政府扶持和企業分擔等方式,合力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對已關閉和無主礦山,各級政府應采取有力措施,通過競爭出讓復墾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權等方式,鼓勵多元化投資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礦山地質環境重點保護區。包括四川大熊貓棲息地(德陽區)、九頂山、龍門山地質公園、鎣華山等8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總面積近809.72平方千米。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管理規定,加強礦山環境保護。

礦山地質環境重點預防區。主要包括什邡、綿竹、廣漢、旌陽區的綿遠河、石亭江、鴨子河等沿江區域礦山,以采砂、采石為主。所有采砂、采石都必須符合《德陽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德陽市旱地采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點加強部門協調,落實開采砂石資源及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責和程序,嚴格執行新建砂石廠的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度,加大已建砂石廠的整合改造力度,對已造成環境破壞的采礦區域進行河道疏浚、修筑堤堰、填坑、覆地、復墾等恢復治理工程。

3.2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措施

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嚴格審查新建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落實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嚴格實施邊開采,邊治理恢復,避免新增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事件和地質災害。

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整治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采礦活動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地質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處理;對露天礦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經過對全市221個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資料進行分析,初步篩選出馬槽灘磷礦區河西礦段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井田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王家坪磷礦區燕子巖礦段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等9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主要開展滑坡、崩塌、危巖、泥石流、塌陷等工程治理,進行植樹種草恢復礦山生態環境,計劃在2015年完成。2015年至2020年再開展6-10個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和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工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穩妥的推進礦山環境的工程治理工作。

(2)積極推進礦區土地復墾

建立礦區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新建礦山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采礦權申請。加強生產礦山對損毀土地的復墾。實行并完善礦山損毀土地復墾的鼓勵政策,引導和鼓勵各方力量從事礦區土地復墾,擴大投資主體范圍,加快礦山廢棄地的復墾。明晰礦山復墾土地的產權,在優先安排農業利用的前提下,鼓勵多用途使用。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5

關鍵詞:礦山環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十分嚴重,礦山開采不當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體污染、礦震等各種地質災害,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礦山環境地質環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國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由于我國礦山數量眾多,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因此,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等特點。從總體上成績顯著,任務艱巨,問題突出,有喜有憂。

1、主要成就:

(1)加強制度建設。從國家層面修訂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規章規劃,注重從源頭上治理和保護環境。

(2)加強全國范圍的工作部署,開展大規模全面系統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基本情況。

(3)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業投巨資實施礦山環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顯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礎薄弱。我國基礎地質工作程度總體偏低,礦產勘查后備基地較少當前2/3的國有骨干礦山已進入中晚期,國內礦產資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強度的開發導致礦山環境惡化。

(2)制度缺失。我國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行政規章規定。當前在制度建設方面,尚需改進和加強。

(3)管理缺位。在礦山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負責人由于大局觀念淡薄,受政績和利益驅動,片面強調發展速度,降低經濟建設的生態環保門檻。

二、我國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及原因

2010年,國家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三部門首次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結果發現我國礦山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大型礦山生態恢復困難重重,小型礦山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現象普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薄弱,局部地區出現失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呈現出局部好轉,整體惡化的局面。

導致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規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的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分散,且操作性不強。在立法上,《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土保護法》等都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具體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法規。在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分散在十多個部門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又涉及多個執法部門,職能互相交叉,嚴重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與保護工作。

2、礦山環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機制。

我國部分礦山企業是在計劃體制下建立的,建國幾十年來,開采了大量的礦產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利潤大部分交給了國家,國家沒有給企業留下礦山治理的資金,現在讓企業負擔多年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的責任,企業無法承擔。另外,目前我國許多礦山企業處于虧損或維持狀態,無大量財力投入。

3、治理技術欠缺、融資渠道不暢通。

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缺乏恢復手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開采技術落后,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乏生態環境恢復的手段。同時,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由于部分國有礦山企業經濟效益不高、負擔重,使得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困難重重。

三、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

1、研究探索礦山環境治理技術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條治理礦山環境治理的各種技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礦山環境問題。將法律法規和技術相結合, 這就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方便, 從而為各項事務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證據, 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事故。 當然, 不同類型的礦山開采所采取的技術也不盡相同。例如開發放射性元素的礦山, 處理的技術應該以放射性元素的處理技術及方法相關; 露天開采的礦山則是對該區域的植被破壞嚴重, 產生的污染一般表現為灰塵污染, 而地下開采多半表現為地質塌陷等災害, 針對地表和地下開采所采取的技術路線肯定不同。

2、借鑒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還未發展成熟,因此, 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礦山環境的特殊情況, 對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加以借鑒。 如美國就對礦山環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礦山環境審查評價制度、 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及礦山環境許可證制度等; 澳大利亞也采取了一項行之有效的辦法, 即一邊開采一邊把開采結束的礦山進行修復。這些制度、 原則都是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學習和引用的。

制定系統的、健全的礦山環境治理法規制度

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礦業行業法律法規制度, 去約束我國礦山開采時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目前, 關于環境的保護法規制定了很多, 但是關于礦山環境治理的法規卻很少, 筆者認為這是由于礦山環境的特殊性決定的。或者某些環境法規雖對礦山環境的治理進行了規定, 但是針對性并不強。

四、現階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強工程模式

該模式強調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和次生地質災害效應較嚴重的礦區,針對礦山環境問題中穩定性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

采用該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復和提高治理對象的安全性,優先考慮的治理對象是非穩定地質體。治理對象屬于成災風險指數較高的一類,即成災危險性和致災可能性較大,且危害性嚴重,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備了條件,可能導致次生災害。

2、強生態模式

礦山生態環境包含了礦區范圍內的大氣、水體、巖土、地下礦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觀、以及在此環境中生存的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起因于礦產資源開發,其結果往往是水土破壞、礦產資源耗竭,后果殃及構成礦山生態環境的每個構成要素。

強生態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礦山生態環境。主要適用于景觀與生態破壞效應嚴重的礦區,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觀破壞等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這類礦山環境問題屬于累進性問題,是礦山環境經受長時間影響、被深層次改造的后果。此類問題對應的礦山環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將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爭取修復后的礦山環境能逐步實現生態環境良性循環,恢復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凈功能、物種演進等功能。

3、強生物模式

該模式原理是理順生物鏈,主要適用于水土污染問題突出的礦區。當礦山環境問題重點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嚴重到超出了環境自我恢復能力,需調用強生物工程模式進行治理。

多元復合模式

一般情況下,待治理的礦區往往環境問題成堆,呈現多種礦山環境問題復合、多種環境效應疊加的狀況。多元復合治理模式適用于此類治理對象。該模式強調的是治理技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水環境效應和次生災害效應等環境效應并存的規劃治理區。

多元復合模式的組合形式可以是兩兩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據需求組成強化復型與弱化復合型,強化型多針對礦山環境效應嚴重、風險等級較高的情況;弱化型用于礦山環境效應相對稍輕、風險等級較低的情況。

結語:

基于以上所述,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是亟待開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有利于我國建立一個環境友好型的國家;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顯示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決心, 向世界證明我國政府是相當重視環境問題的;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 人類所生存的環境依然良好。

參考文獻:

[1].趙仕玲.國外礦山環境保護制度及對中國的借鑒[J].中國礦業,2007,16(10):35—38

礦山生態恢復的治理范文6

[關鍵詞]露天開采 地質環境 治理恢復

[中圖分類號] X3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2-149-1

對于露天開采礦山來講,土地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破壞十分嚴峻,想要從根本上解決礦山周圍的環境問題,將土地生態功能恢復到合理水平,就需要開采方對礦山開采所破壞的自然環境進行科學評估,以及采用相應技術手段來治理恢復,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同時預防重大地質災害事故,最終實現礦產資源經濟可持續發展。

1露天開采礦山所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

露天開采礦山所形成的地質環境問題主要分為以下幾點,首先是耗費了大量土地資源,遭到破壞的土地無法得到有效利用,礦山原有生態系統被打亂,如果不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治理,土地便難以恢復成為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土地,此外,礦山邊坡因開采而失去穩定性,容易發生地質災害,露天開采后造成的廢棄物持續污染著礦山周圍的地質環境。

開采礦產避免不了破壞原巖結構,而采剝作業則讓邊坡巖體內的原始應力失去作用,進而形成次生應力場,在結合其它外因的共同影響下,邊坡巖體很容易出現變形,巖體穩定性降低,最后發生散落、滑落甚至坍塌。隨著露天開采作業的深入,如果氣象驟變,例如發生強降雨或地震等,高邊坡在重力作用下很有可能誘發泥石流、滑坡等嚴重地質災害。

2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治理手段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治理的目標在于使自然和經濟綜合效益得到共同提升,礦山開采需要遵循一定原則,其中包括影響最小化原則、無害化原則等,注重生態系統保護和恢復,對嚴重破壞的自然環境要予以治理和重建,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最后讓礦山地形、邊坡、植被恢復到合格標準,與地區周邊環境保持一致。

根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現狀與預測評估結果,露采區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嚴重區,劃分為礦山地質環境重點防治區;排土場和工業場地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較嚴重區,劃分為礦山地質環境次重點防治區;其他區域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較輕區,劃分為礦山地質環境一般防治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含水層影響與破壞防治工程,地形地貌景觀影響與破壞防治工程,土地資源影響與破壞防治工程。預測開采后的采坑有引發崩塌的可能性。保護及治理措施必須根據露天開采環境而制定,結合礦山實際生產情況編制具體治理細則,因地制宜、綜合利用,以最小化投資贏得最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2.1環境保護及治理任務目標

根據露天開采礦山的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恢復目標,可以將具體任務分類成以下幾點。

第一,全面評估周圍地質環境,對當前生態系統現狀全面調查,然后出具現狀評估。

第二,以露天開采作業進度為基礎,編制配套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預測評估。

第三,結合現狀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預測評估結果,將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加以區分。

第四,讓分區結果落實到露天礦山開采計劃當中,總體部署地質環境保護及恢復工作分期目標,包括對應的階段與實施對象。

第五,按照分期目標和實施對象來開展礦質地質環境保護及治理恢復工作。

2.2露天開采場地恢復治理

露天開采場地的恢復治理可以選擇對底層平臺進行回填,而回填材料的選擇主要根據階段性開采作業形成的廢棄礦渣和剝離巖土,回填治理的高度并非時是將其還原,而是確保治理后的露天開采礦坑和廢棄采礦平臺具有合理的地面坡度,符合自然排水要求。

具體回填作業參考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在露天開采臺階上設置排水溝,讓地表水經過排水溝流向原有的排泄口,降低臺階積水。

此外,可選擇在未來開采作業中所形成的廢棄礦渣及剝離廢土對露天開采場地回填,各個采礦平臺表面全面用土覆蓋,厚度建議保持在0.3m。

最后,回填中可以根據廢棄礦渣大小,自下而上按照由粗到細的順序來進行回填和碾實,防止表面廢石粒徑太大而造成滲透,最終地面設計坡度不應大于10°,符合自然排水要求。

2.3治理排土場

剛落成的排土場很容易因暴風雨而出現坍塌,礦區內的廢棄礦渣和剝離廢土如果無序排放,其穩定性很容易出現變化,所以可通過一定治理方法來實現防護:1.削坡整平 ,降低坡高和坡角,或者削坡整平;2.邊坡加固和支護3.為坡面設計排水溝,降低坡面因露天開采而形成的侵蝕及滑坡可能性。排土場治理過程中,需要充分利用開采作業前收集到得表土來覆蓋表層,如果沒有合適的表土,也可以用不具污染性的物料來覆蓋。

2.4治理土地植被

露天開采礦山會形成一些推積和挖損,地貌遭到破壞,影響原本的自然景觀,使礦山地形地貌與開采前發生變化,損壞了原有土地資源和地表植被。針對這一問題,在露天開采工程籌備階段以及挖損前,可選擇對即將受破壞的場地進行表土剝離,首先把表土存放在客土場,等到恢復治理時再用表土進行恢復。利用栽植技術將鄰行定植點錯開,確保定植時苗干豎直,深淺得當,填土后踩實,最后再覆蓋虛土。栽植深度最好超過苗木根頸,栽植后立即澆水,提高造林成活率,最后要實行一定撫育管理,保證造林成活率的同時,讓植被恢復到最佳水平,撫育內容主要在于澆水、看護和松土,控制澆水量,不同干旱程度要適度選擇澆水,力求不旱不澇,然后防止病蟲,實現苗木成林。

3結束語

露天開采礦山會加劇地質環境惡化,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我們應當充分重視這一問題,對開采作業產生的土地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以及植被破壞進行治理,最大程度上防止礦山地質環境的不斷惡化,讓開采作業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將因露天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及時有效的彌補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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