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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合同范文1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其次,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于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于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稉7ń忉尅返?2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方為有效。
約定合同范文2
第一,繼續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
第二,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辦法。
第三,賣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約定合同范文3
合同可以約定解除的情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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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合同范文4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號房屋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 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約定合同范文5
原告姜堰市金湖灣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湖灣置業公司)。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下稱太平洋保險公司)。
2007年1月9日,原告金湖灣置業公司為蘇K18178寶馬轎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當日向原告簽發了神行車保系列保險單,保險單號為ANAJAZ4ZH607B000047N,承保險別有車輛損失險、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等7個險別,保險期間從2007年1月15日零時起至2008年1月14日二十四時止,保單附有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的保險條款。
2007年8月15日18時30分左右,原告金湖灣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昊駕駛蘇K18178寶馬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姜堰大道與溱湖大道交叉路口時,與由西向東左轉彎向北盧貞君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碰撞發生事故,致盧貞君受傷兩車部分受損。2007年9月12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07025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貞君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拼裝機動車,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昊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2007年9月27日,姜堰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姜價認損(2007)904號《姜堰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物損失估價鑒定書》,認定蘇K18178寶馬轎車的損失金額為42792元。
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投保單第七條載明:“貴司已對保險條款中各項內容尤其是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等各項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同意投保并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在投保人簽章欄蓋有原告的印章。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保險單的明示告知欄第3條載明:“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5條規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氨kU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3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第19條規定:“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二)部分損失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本案中保險車輛的實際修復費用為42792元,殘值為0,保險金額和新車購置價均為480000元,由于原告投保了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所以免賠率為0.
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42792元,被告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的30%,即賠償原告12237.6元。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訴訟。
[審判]
姜堰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規定的扣除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后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款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桓孓q稱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但除投保單和保險單載明的相關內容外,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除了在保險合同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上面載明相關的免責條款和提醒條款外,還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或訂立保險合同之時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被告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保險合同中,扣除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后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款的規定,免除了被告的部分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應由第三者盧貞君負責賠償的部分被告不賠償。當第三者盧貞君沒有賠償能力時,原告的相關權利將無法實現,被告將第三者盧貞君不能賠償的風險通過免除其責任的格式條款轉移給了原告。該格式條款免除了被告的責任、排除了原告的權利,應認定為無效;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本案保險合同規定的賠款計算方法,當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越大時,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越大。被保險人為了獲得最大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放任甚至故意加重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不會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會與第三者惡意串通加重其事故責任,以獲得保險人更多的賠償。因此,該保險條款不利于弘揚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應否定其效力。綜上,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關扣除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后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款的條款無效,被告應按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1-免賠率)的方法計算賠款,賠償原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42792元。被告賠償后,可依保險法的規定向第三者盧貞君追償應由其承擔的賠償份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姜堰市金湖灣置業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金42792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該案屬于財產保險合同(或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所謂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約定以財產和與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擔上述各類保險標的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該案當事人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賠償的原則是按責賠償,即:全責全賠,無責不賠。此條款既有違保險法初衷,又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嫌,應當認定其無效。
一、“全責全賠,無責不賠”不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首先,從上述概念可知,其之所以訂立保險合同,就是約定投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時,給予投保人一定的賠償,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如果規定保險人無責不賠,那保險合同本身即無存在的必要。其次,財產保險合同最大的特點就是補償原則,也就是說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原則的核心,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規定,既是保險法的核心,又是保險關系的基礎,它不僅決定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且決定保險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表明,對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成為保險合同的基礎,如果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能得到補償,或沒有保險利益,保險無從談起。再次,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痹摪讣?投保人發生車輛碰撞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依法保險人應先行向投保人賠償,而不論投保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如何,但該案保險人要求按責賠付違背了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屬無效。
二、“全責全賠,無責不賠”導向錯誤。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也是人性的一大弱點,制度的設計就在于限制人性弱點,弘揚社會公德,促進社會和諧。而在“全責全賠,無責不賠”的規定下,可能產生兩種傾向:一方面投保人為了獲取更多的賠付,特別是當加害方無力賠償時,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將責任全部或大部分歸于投保人,從而獲取更多的賠償。另一方面造成一些不計后果的投保人違法違章駕車,增加保險事故的幾率,因為“全責全賠,無責不賠”的弦外音就是保險人違章有責反而得到賠償,按章無責得不到賠償,上述這兩種傾向均有違社會公德,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全責全賠,無責不賠”當屬無效。
三、“全責全賠,無責不賠”與投保人投保的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自相矛盾。該案中,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等7個險種。投保人的目的在于當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能賠償投保人的全部損失。該案中投保人的損失經鑒定為42792元,根據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保險人的免賠率為零,保險人應依這一約定賠償投保人的全部損失42792元,而保險合同中又約定保險人對投保人按責賠償,與投保人所投基本險不計免賠A款自相矛盾。
約定合同范文6
【關鍵詞】FIDIC合同條件;尼日利亞;國際工程承包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約定
根據尼日利亞公司法(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s Act,1990)的規定,所有非尼國注冊公司在尼日利亞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在尼日利亞注冊并成立法人實體,由該法人單位作為經營主體開展相關業務。比較有趣的是,簽署商務合同的行為并不在法定的經營活動范圍之內,即非尼國注冊公司可以在尼日利亞簽署商務合同,然而在沒有當地注冊和成立法人單位之前不能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從法律實體的角度來說,中國企業與在尼子公司屬于不同法律實體,對外均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原則上財務獨立,有各自的財務系統。但由于尼日利亞的特殊要求,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中國企業為節約資源往往不會重復制作兩套賬目,由尼子公司單獨辦理所有事務,然而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則成為中國企業頭疼的問題之一。尼日利亞稅務機關認為,簽署商務合同的主體如果是中國企業,尼日利亞子公司為該工程項目對外經營的行為將認定為分包,當地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分包金額收取各5%的增值稅(Value Added Tax)和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無謂的稅費增加對于風險控制力本就不高的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來說無疑是不能接受的。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潤損失,同時滿足優貸項目由中國企業承建的基本要求,當地的實踐做法是將中國企業作為商務合同承包方,同時將尼子公司表述包含在承包商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同時寫入商務合同。在履行合同時,子公司的各類行為視同中國企業做出,具有相同的效力。在此約定下,無論是工程的收款、銀行賬戶開戶、項目支出均可以中國企業或在尼子公司任一方名義進行。當地稅務機關將不再按照分包收取稅費。
二、FIDIC合同條件的選定
尼日利亞聯邦公共采購局(Bureau of Public Procurement (BPP))負責尼日利亞聯邦政府發包項目的審批,該機構有著一整套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合同條件,如“Standard Condition for the Procurement of Works For Public Procurement in Nigeria 2011”;“Standard Condition for the Procurement of Small Works For Public Procurement in Nigeria 2011”等,各聯邦部委也有相應的合同條件,如聯邦工程部的“Standard Conditions of Contract(Road Works) 1999”。除個別部委特殊要求外,尼日利亞聯邦并不強制使用所頒布的合同條件,但可以作為起草、修改相應合同的參考。
而由于越來越多的外國承包企業承攬尼日利亞基建項目,FIDIC合同條件作為全世界公認較為公平、公正的建筑施工合同條件已經逐漸被尼日利亞業主所接受,并在越來越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用。如“尼日利亞奧龍至卡拉巴特大橋項目”和“白葉薩一攬子公路項目”使用的《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1999》(俗稱“紅皮書”);“尼日利亞阿布賈城鐵項目”和“尼日利亞沿海鐵路”項目使用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稱“銀皮書”);“尼日利亞阿布賈機場航站樓停車場項目”、“尼日利亞拉各斯機場航站樓停車場項目”使用的《簡明合同條件(Short form of Contract)》(俗稱“簡明本”);以及由世界開發銀行融資建設的“尼日利亞巴門達--阿奴古公路項目”所使用的修改版《多邊開發銀行使用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 Harmonised Edition)》等。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尼日利亞大部分復雜性工程項目往往只存在概念設計,業主方通常希望由承包商以設計加施工(Design-Build)或設計、采購加施工(EPC模式)的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攬項目,以最大限度避免設計方與施工方分離所導致的銜接不暢問題,一些國際上的知名學者也大都將其都視為同種模式。
紅皮書和銀皮書是尼方業主接觸相對較早的合同模式,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們熟悉的這兩種合同模式在當地實踐中卻有著更多的變種,總價合同的紅皮書,單價合同的銀皮書屢見不鮮。為了適應業主的特殊需要,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的利益,同時也考慮到尼日利亞聯邦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程序冗長,最為穩妥的辦法是根據尼日利亞業主對項目的要求,由承包商選擇合適的合同條件,加以修改后報送業主審批,并協助業主通過BPP和聯邦司法部對審核,或根據審核結果完善合同文件。
三、工期的計算和缺陷通知期的特殊約定
尼日利亞全境屬熱帶季風氣候,高溫多雨,降水豐富。雨季來臨時,降雨非常頻繁,雨量勢大且兇猛,根本無法進行室外工作,尤其是東南部和南南部地區,各項室外工程項目在雨季基本處于停工狀態。因此在對工期的計算時必須充分考慮到雨季降雨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程度,避免冒進導致工期的延誤。
同時,由于尼日利亞的季節特點,尼日利亞業主為了充分驗證項目的質量程度,對于工程項目“缺陷通知期”也有著不一樣的計算方式,除了按照通常的日歷年、日歷月的計算方法外,有時也會要求商務合同中的“缺陷通知期”內應至少包含一個或兩個雨季,在工程項目能夠順利通過尼日利亞雨季的檢驗后,業主才頒發履約證書。
四、索賄、行賄條款的約定
腐敗問題,是長期以來制約尼日利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作為對腐敗問題研究最權威、最全面和最準確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 “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公布的各國腐敗排名中,尼日利亞的腐敗指數通常位居前列。當地政府和民眾對于反腐的呼聲和力度也一年比一年強烈。
體現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中,除了一般性的承諾條款外,業主可能還會要求承包商提供與投標活動有關的賬目、記錄和其他相關材料,并指定審計人員隨時進行審計。因此承包商在簽署商務合同后,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約定,避免行賄事件的發生。類似條款一般插入至特殊條款15.6條,如“The Contractor shall permit the Employer to inspect the Contractor’s accounts and record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submission of tender and contract performance, and to have them audited by auditors appointed by the Employer, if so required.”。因此,一旦類似事件發生,業主可以根據特殊條款的約定終止商務合同,且尼日利亞經濟金融犯罪委員會(Economic and Financial Crimes Commission,簡稱“EFCC”)對于此類行為可以行使調查和強制打擊的職能。
五、中國標準
中國標準“走出去”是中國技術國際化最具實際性意義的一步,推動中國標準成為國際標準也是目前中國企業輸出“規范標準”的主要任務之一。在工程承包領域,鐵路建設“中國標準”落地非洲在尼日利亞的表現尤為突出,尼日利亞鐵路現代化項目、尼日利亞阿布賈城鐵項目等在商務合同中均體現了“中國標準”。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1月中國鐵建與尼日利亞交通部成功簽署的尼日利亞沿海鐵路項目作為目前迄今為止中國對外工程承包歷史上單體合同金額最大的對外承包項目(119.7億美元)使用的也是“中國標準”。
當然,中國技術標準進入非洲需要循序漸進,過程中也遇到了諸多的困難。由于中國技術標準目前并不是國際技術標準,每每提出將中國標準作為工程項目技術標準(Technical Standard and Regulations)時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中國標準是個怎樣的標準。
六、結語
本文中列出的幾點注意事項僅僅只是尼日利亞市場適用FIDIC合同條件時眾多特殊約定的一部分,隨著對市場環境了解的進一步深入,相信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能夠發掘并歸納出更加完善和合理的適用于尼日利亞市場FIDIC合同條件的特殊約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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