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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1
一、關于新稅法的概述
(一)新稅法的基本內容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在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制定并的。與舊的營業稅相比有著很大的變化,對這些變化進行細致的研究,有助于促進施工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新稅法頒布的意義
新稅法的頒布對企業、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充分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施工企業的要求。
第二,對營業稅進行改革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需求。
第三,改革舊營業稅,實施新營業稅是我國進行經濟改革的內在要求。它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與和平競爭,有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水平與質量,有助于推進我國進行稅制的改革與現代化建設,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變革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二、新稅法的變化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代扣代繳義務的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境外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國境內轉讓無形的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提供應稅義務,在我國境內的人是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在我國境內沒有人的施工企業,可以使用購買方的名義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新營業稅法解除了施工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改為納稅人承擔。
(二)施工企業需要納稅的地點發生了改變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區,它所提供的建筑業勞務要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在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并交納稅款的那天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要由當地有關部門或者稅務機構向其強制征收稅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稅務部門的強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業納稅時間的變化
在以前的納稅過程中,施工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進度與工程辦理結算的時間決定,這使得很多施工企業有充裕的時間進行稅收籌劃,進而達到拖延交納稅款款的目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工程款的當天即為納稅義務的開始。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逃稅、避稅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業稅款的及時繳納。
(四)施工企業營業額發生了很大變化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施工企業作為納稅人的主體,在為社會提供建筑業勞務及服務的過程中,它的營業額應該包括的內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動力價款及相關的物資。其中,營業額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設方所提供的設備價款。在規定中營業額的適用范圍被調整為不包含裝飾勞務的建筑業勞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業拖延稅款繳納的可能,規范了施工企業應繳納稅款的范圍,減少了施工企業漏稅的行為。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的影響
按照國務院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改安排,營業稅在不久的將來必將改征增值稅,目前已經在上海市試點。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業最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建筑企業分包重復開票稅收問題上。由于營業稅是道道征稅,按照現行規定,總承包人要向建設單位全額開具發票,分包人也要向總承包人按照分包額全額開具發票,這就導致重復征稅問題。總承包人進行分包和不進行分包,總體納稅額是不同的,這就導致稅負不公,違背了公平稅負原則,背離了稅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能夠發揮增值稅稅負公平的特點,有利于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改征稅的實施,必將對建筑業產生很大的影響,施工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實時跟蹤和了解稅改過程,了解稅改對本企業的影響,以便本企業能夠及時改變做法,適應改征稅的要求,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四、針對新稅法的影響,施工企業要采取的發展措施
(一)在新稅法頒布之后,施工企業要迅速地做出正確的反應,積極掌握、領會《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增值稅》的稅法精神與稅法內容,根據本單位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革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模式與內容,以盡快地適應新稅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本單位財務部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與法律觀念,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業的高管,也要加強對稅法的學習,深刻地領會新稅法的指導精神與內容,把握住稅法的發展方向,帶領企業穩定發展。
(四)施工企業要積極加強與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爭取稅務機關的理解與支持,以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
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2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票據管理;合法憑證
房地產企業屬于資金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企業,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如何確科學有效的進行票據管理,是每個企業都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近年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陸續出臺,房地產企業拿地門檻和融資門檻不斷提高,房地產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而作為影響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的成本,卻沒有得到眾多房地產企業的足夠的重視。
一、房地產企業票據的具體內容
1.土地出讓金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政府出讓土地,不征營業稅。因此不得開具發票。房地產企業應以國土局開具的土地出讓金收據入賬。
2.拆遷補償費房地產企業向被拆遷戶支付補償費,其業務流程并非被拆遷戶直接將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轉讓給房地產企業,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再由政府與房地產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房地產企業采取支付拆遷補償費方式或拆遷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房地產企業仍需按照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補交契稅。
3.土地整理費支付給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費,應取得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建筑業發票。
4.挖土費支付給農民工(非雇員)的挖土費等,不得采用工資表發放,應由個人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地稅)》。開具發票時,由稅務機關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房地產企業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5.設計費、工程監理費、項目咨詢服務費
(1)境內服務單位。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向境內公司支付的設計費、監理費、項目咨詢費,應當取得提供服務的單位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的服務業發票。
(2)境外服務公司。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應稅勞務的,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6.建筑工程
房地產企業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開發產品的工程作業。
(1)包工包料。應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發票金額與承包額相等。
(2)包工不包料(甲供材)?!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7.裝飾工程
(1)包工包料。與建筑工程相同。
(2)包工不包料。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房地產企業自行采購的裝飾材料直接憑增值稅發票入賬,向施工單位支付的清包工裝飾費用,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
8.設備安裝
(1)房地產企業從商家或生產廠家采購設備,再由房地產企業與安裝公司簽訂安裝合同的,應當取得商家或廠家的增值稅發票,并僅就安裝費的部分,由安裝公司出具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
(2)商業企業外購設備銷售給房地產企業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商業企業收取的價款中既包括設備價款,又包括安裝費,這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業務,全額繳納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3)工業企業自產貨物并負責安裝。房地產企業應分別取得增值稅發票和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建筑業發票。
9.房屋維修
房屋維修在稅法中稱之為“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規定,房屋修繕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房地產企業支付的房屋維修費用,也應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業發票。允許記入開發成本的房屋維修費用是指開發產品完工前的維修費用。
10.綠化工程
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于建筑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國稅函[ 1995 ]156號文件規定:“為了減少劃分,便于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征收營業稅?!?/p>
二、房地產企業票據的核算
以房地產企業的應付票據核算辦法為例:
應付票據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允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一定款額的書面證明。它是在工程價款結算和材料、設備等商品購銷活動中由于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而發生的。對于賣方當事人來說,在采用商業承兌匯票的情況下,承兌人應為付款人,承兌人對這項債務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的承諾,作為企業的一項負債;在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下,承兌人雖為銀行,但由銀行承兌的票據,只是為收款方按期收回債權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證,對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來說,不會由于銀行承兌而使這項負債消失。因此,即使是由銀行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的償付義務依然存在,應將其作為一項負債。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因此,應付票據應歸于流動負債進行管理和核算。
開發企業對外發生債務時所承兌、開出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應在“應付票據”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應付票據備查簿”中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合同交易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
應付票據按是否帶息分為帶息應付票據和不帶息應付票據。由于應付票據的期限較短,無論是否帶息,一般都按其面值記賬。對于帶息應付票據,考慮到票據期限不長,利息金額不大,為簡化核算手續,一般也不按期預計利息,而是采用于票據到期支付利息時,一次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方法。
根據上述會計處理原則,開發企業開出承兌匯票或以承兌匯票抵付應付賬款時,應記入“物資采購”、“應付賬款”等賬戶的借方和“應付票據”科目的貸方:
借:物資采購
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時,應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銀行支付票據面值和利息的通知時,應記入“應付票據”、“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
借:應付票據
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如果應付票據到期開發企業不能如數償還這項負債,由于此時的應付票據已經逾期,債權人不能據以作為索取債務的憑證。開發企業由于票據的期限已過,再保留在應付票據科目中已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情況,因此,應將它作為應付票據入賬的金額轉入“應付賬款”科目。
參考文獻
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3
關鍵詞:新營業稅;建筑企業;稅收
一、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意義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2)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3)從長遠和整體角度看,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4)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拓展了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范圍和廣度。
2、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作用
(1)稅收籌劃技術有利于建筑企業增加現金流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2)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增強建筑企業納稅意識,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4)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決策的科學化;(5)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建筑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二、新營業稅建筑業稅收政策的變化
營業稅的修訂是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和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式,所以應當做適當修改。
1、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第五條比,新條例在建筑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刪除了舊條例第二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
2、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分析與比較
新增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第十八條,除新增第七條細則規定外,新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新營業稅下建筑業的納稅建議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稅收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所以此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這就要求企業嚴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盡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的總價款,進而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的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的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5、自建行為
自建行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的行為。根據規定,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
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自建自用建筑物,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企業可以利用這個來進行籌劃。
6、利用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新晨
在我國的稅法制度中,營業稅作為增值稅的補充制度而出現,即不能對一個納稅人同時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而來進行籌劃。
7、安裝工程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計入所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建筑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企業只負責安裝并取得安裝費收入,從而使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價款,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經營決策者在謀劃各項經營活動時,同時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考慮稅收,而是一項關系企業整體、全局利益的復雜思考,涉及到法律,統計、財務,會計多個方面。由于建筑行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時候,也同時需要考慮到政策導向。跟隨政策導向,可以避免由于稅法政策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傊?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籌劃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密切結合企業的基本情況,明確稅務籌劃的目的及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充分考慮稅制、市場、利率等變化帶來的風險。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選準籌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才能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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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琴.稅收籌劃技術在建筑企業中的應用[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六大變化[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6).
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存在問題;事故成因;
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現狀及問題
1.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現狀
建筑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但由于建筑生產具有一次性、復雜性、露天高空作業多、勞動力密集等特點,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從我國建筑安全狀況縱向發展看,全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總體偏向好轉,但近幾年又有所反復。從橫向看,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數仍然偏高。建筑安全事故類型主要有:高處墜落、觸電、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還包括起重傷害、車輛傷害中毒和窒息、火災核爆炸等其他傷害。
1.2建筑安全管理存在不足
①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還較普遍存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安全生產的主體,但目前建筑業缺乏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在一切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多或少出現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為。②安全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進和加強。③建筑安全責任需要重新合理劃分。許多安全事故的發生并非僅僅由于施工單位管理疏漏造成,而是和項目前期策劃及施工準備的缺陷、施工進度的搶進度搶工期、惡意拖欠施工企業資金造成安全投入不足有很大關系。④施工現場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設備老化情況普遍存在。
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成因分析
2.1成因分析理論
多米諾骨牌理論:該理論認為,建筑安全事故是由五大因素按照一定的順序起連鎖反應而引起的,即社會環境和管理上的缺陷A1促使人為過失A2的發生,又造成了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質及機械危險A3,A3又導致意外事件A4的發生,從而產生人身傷害或意外損失A5。這五個因素是彼此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因果關系,五個因素的連鎖反應就構成了建筑安全事故。
綜合因素影響理論:該理論強調,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原因、在研究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機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深入的研究造成這次建筑安全事故的基本要素并將這些基本要素進行分類、排序,采用從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找出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分清其主次地位的研究分析方法。實質是分清當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領域的主次矛盾。
人的失誤理論:該理論主要是強調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類型和這些事故是怎樣發生的,但上面的這些建筑安全事故分析的理論有一個共同的缺點,那就是雖然通過分析能夠找到導致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但對于為什么這個事故會發生以及它發生的關鍵原因是什么等等問題,這些理論沒有給出滿意的答復,所以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2.2管理系統漏洞
我國雖然在上世紀90年代后建筑業發展速度非??欤S著大量的鄉鎮企業的迅速建立,建筑業的隊伍成分非常復雜。除具有一定規模、資金的等級企業外,社會中還存在大批的等外級企業既不具備企業執照的各種農村承包隊。這些資質外的建筑隊伍在給我國的建筑業帶來繁榮發展的同時也帶來很多的安全隱患。
2.3人員素質偏低
建筑企業管理人員受教育程度及工作年限都偏低,其中,只接受過中等職業教育的管理人員占四成,接受過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人員占一成,接受過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的不足三成,由此可知,建筑企業管理人員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這從根本上影響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提高
3.1利用經濟杠桿作用,有效調節建筑安全管理的成效
我國的建筑法制建設相對滯后,市場經濟杠桿對建筑安全業績沒有發揮應有的積極調節作用。主要表現在:建筑市場安全制約機制不健全,建筑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重視安全業績,有關安全的強制保險制度不完善,違規處罰力度較輕等。由于保險法制不健全,沒有權威及真實的安全業績紀錄,建筑企業安全狀況無法判斷,保險公司不敢過多涉足建筑市場,直接導致建筑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多數建筑企業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利用業主、承包商、監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各個方面經濟上的相互制約,加強建筑業強制保險的建設。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業主和承包商必須辦理有關強險,否則將無法從事相應的業務活動。同時,投保費率完全按市場規律協商確定。承包商交納安全保費的多少,嚴格和其安全施工的業績與信譽密切相關。這樣在經濟杠桿的作用下,不僅承包商自己安全施工意識十分強烈,而且保險公司為自身利益也極為重視施工安全,積極參與到施工安全管理中來。
3.2加強落實各方的安全主體責任
業主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投資方,業主是連接項目參與各方的紐帶,是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者,是否重視并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對工程的安全績效有著重要的影響,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沒有業主的積極參與,安全工作就無法實現真正實現“零事故”的目標。
施工方: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狠抓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建立高效運作的落實機制;合理設置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勞務方:加快立法調研,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完善勞務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責任;規范勞務市場行為。重點要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規范合同格式,完善合同內容,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加強合同的靜態管理,建立勞務合同審查備案制度,控制勞務承包范圍,合同承包內容不能超出勞務企業資質規定的技術力量、技術裝備、作業能力、機械設備的范圍。
監理方:①完善安全監理的依據的建議。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盡快修改《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增加有關安全監理的內容,也可就安全監理單獨形成委托監理合同,做到監理單位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既有法律依據又有委托合同依據。②明確安全監理工作內容的建議。建議在委托監理合同補充條款中,明確安全監理的內容,同時明確監理人員的權力和責任,建議在實施監理前制訂安全監理方面的工作內容細則,與建設單位共同確認,使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清楚自己的工作內容,做到有的放矢,嚴格管理,不出事故。③規范安全監理工作程序的建議。本著先審核后實施的原則,與承包單位協商一致,以使安全監理工作達到程序化。④安全監理人員培訓的建議。建議編制安全監理知識手冊或有關安全監理方面的培訓教材,采取監理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相結合的培訓模式,盡快提高監理人員安全監理水平。監理單位內部應提高對安全監理的認識,加強對安全知識的學習。
4、結語
建筑施工的特點決定了建筑業是高危險、事故多發行業。施工生產的流動性、建筑產品的單件性和類型多樣性、施工過程的復雜性都決定了施工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施工過程、工作環境必然呈多變狀態,因而容易發生事故。因此要落實參與建設的各方的安全責任,以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朱安民:《建筑安全監管機構機制創新建設探究》[J]建筑安全,2013(09)
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5
第二條凡在我縣內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統稱建筑業,下同)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地方稅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地方稅收。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為納稅人;對建筑安裝工程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分包或轉包人為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對外銷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建筑業地方稅收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及省政府規定由地稅部門代征的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等。
凡建筑業所涉及的各種地方稅收均應按工程項目進行明細化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除按規定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外,對其承包的各種施工項目,建筑合同價款達到50萬元(含)以上或施工時間超過1年(含)的,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實行項目登記管理。
單項工程價款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暫不實行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根據工程項目登記所獲取的稅收信息制定具體稅收征管方案,決定稅款征收方式。
第五條稅收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必須依據工程進度,以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營業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下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于取得營業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單項工程主動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提供建筑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單包或雙包),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二)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總、分包納稅人各自申報繳納所承包工程部分的營業稅,稅務機關可以委托總承包人進行稅款代扣代繳。
(四)納稅人書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轉包等經濟合同,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或組織,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財務健全,能夠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對賬務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其應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
(六)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建筑工程項目,已開具外經證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由屬地地稅分局鑒定,報縣地稅局審核;未開具外經證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業戶、經營者個人,以及屬于承包、承租、掛靠經營的施工企業,經營成果歸個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其提供建筑勞務的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所得稅具體核定征收率標準以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為準。
(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經營項目,應分別核算各自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十)納稅人從事建筑勞務,其收購的河砂、卵石、紅石、片石、大理石、花崗巖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資源稅已稅證明單的,一律視為應稅未稅資源,均應按照實際收購資源的數量,按規定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六條主管地稅管理機關,每年年初必須對建筑業地方稅收上年度繳納情況進行年度結算,在每個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三十日內,做好稅收清算工作,確保各項地方稅收及時入庫,應收盡收。
第七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嚴格按《省建筑業地方稅收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發票的開具和登記管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工程時,必須向施工單位和個人索取項目所在地建筑業發票,不得憑材料發票、行政收款收據、自制收款收據或預借款借條支付款項。憑合法有效憑證支付工程價款或結轉固定資產。
第八條全縣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綜合信息傳遞機制。農業、林業、水利、國土、交通、城建、環保、園區管理機關等部門利用專項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要做好項目及撥付款項的登記。對由政府投資為主,部分老百姓自籌的項目要做好統一決算,建筑發票由資金下撥單位統一留存。
第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未按規定正確使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省地方稅務局發票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建筑工程勞務管理細則范文6
應該說“甲供材”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基建工程的施工質量,可在實際會計及稅收處理中卻出現了一些問題。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币簿褪钦f,對于“甲供材”部分,施工方需要交納營業稅。
在實際工作中“甲供材”的會計處理方式將會衍生出一系列稅務問題。為了更清楚的分析,這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甲單位委托乙建筑施工企業修建廠房,工程總造價為20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500萬元。
一、甲單位的處理
發出材料時,可將500萬元甲供材料計入“在建工程”
這種帳務處理方法的依據是:甲單位購入的材料是用于甲單位修建廠房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
二、乙單位的處理
由于甲單位采用此種處理方式,乙單位在收到材料后可不進行任何會計處理,這樣以來,即便會承擔較大風險,乙單位還是有可能會偷逃500萬元“甲供材”的營業稅款。
為了防止稅收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一些稅務機關會要求乙單位在進行帳務處理時將500萬元甲供材計入收入。理由是: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但問題出現了,500萬元的甲供材料是甲單位購買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甲單位,且在甲單位已經入賬,對于這部分材料,乙單位是無法取得發票的,乙單位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會遇到沒有發票入成本的麻煩。此時,稅務機關再要求甲單位開具銷售“甲供材”的發票給乙單位讓其作為成本,甲單位也因為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要將500萬元甲供材價款計入銷售收入。工程完工后,乙單位按工程全部價款(含甲供材部分)向甲單位開具建安發票。
稅務局這種處理方法似乎有它的道理,這樣做乙單位就可以取得甲單位開出的發票入賬,無需對“甲供材”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甲單位雖然需要就“甲供材”申報增值稅和所得稅,但因為材料是“平進平出”的,甲單位的稅負實際上也沒有增加??勺屑毾胂耄@種處理方法還是存在不妥之處:
1.該做法錯誤理解了營業稅中“營業額”,企業所得稅中“所得額”,以及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三個概念。并不是計入營業額中就一定要確認會計收入,也并不是計入營業額中就一定要繳納所得稅的。
(1)從會計準則確認收入的條件講。
會計準則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條件為: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并且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仍依上例,甲企業購買的材料是用于甲企業自身廠房的建設,材料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甲企業繼續保留對材料控制,乙企業也不會就甲供材部分向甲企業支付任何款項。所以“甲供材”是不滿足會計準則確認收入的條件的。所以甲單位是不用將500萬元計入收入的。對于乙單位來說,既然甲單位的行為不能構成銷售行為,那乙單位也就不必將500萬元計入收入。
(2)從企業所得稅“所得額”的確認講
“甲供材”對于乙企業來說也不滿足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確認所得額的條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顯然,按以上條款規定,“甲供材”所有權并未轉移,對于甲、乙企業來說也無需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
2.稅務局要求建設方將“甲供材”行為作為銷售處理,將虛增建設方的銷售收入。在建設方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由于銷售收入的虛增,建設方的招待費、廣告費的扣除額度也會增加,使國家憑空流失了這部分稅款。并且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成本。既然這種方法不妥,那么有什么方法能避免“甲供材”稅款的流失呢?
在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解決“甲供材”的稅收問題,由施工方來采購材料,但必須從建設方指定的廠家采購。這個辦法聽起來也有道理,既解決了“甲供材”的稅務問題,又可以保證工程質量。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所以這種方法也是行不通的。
事實上,對于甲供材的稅收監管問題,江蘇省地稅局就下發了《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
建設方應及時到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
施工方應在建筑工程合同簽定并申報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其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項目信息,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
施工方在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并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建筑工程項目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