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1
關鍵詞:入世承諾;條款;行政干預;外貿運作;市場化
中圖分類號:F7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8)07-0054-06
“過度行政干預”一直是有些發達國家指責我國外貿運作有時違反WTO規則的一大理由,且被應用得十分廣泛、頻繁和嚴苛。相應的,我國入世承諾基本條款亦多處從不同方面給予了相關的具體規定。這些散見于入世文件里有關行政干預的規定,可以統稱為“行政干預條款”。深入研究人世承諾中的這方面要求,對于順利推進我國外貿的市場化運作,具有相當顯著的現實意義。
一
應當看到,我國人世相關文件(主要在《中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工作組報告書》里)對過度采用行政干預的做法作出了不少明確的規定和限制。這里且就《議定書》而言,如果把針對關稅、非關稅手段、補貼等方面的行政措施視為獨立于“行政干預條款”之外的規定而不予涉及的話,那么,它仍從7方面直接限制著中國政府的行政干預措施。它們分別是:
其一,在加入WTO三年后,除了可以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外,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關境內從事貨物貿易。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所有此類貨物,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方面,都享受國民待遇(第5條)。
其二,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對國有企業的購買和銷售施加影響或指導(第6條)。
其三,對外資企業應取消并停止執行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實施的貿易平衡要求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實績要求(第7條)。
其四,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對進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響進出口的許可程序要求,不得實施或執行自己未經授權的措施(第7條)。
其五,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且應取消對它們的多重定價做法(第9條)。
其六,應保證針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合同商業條款的檢驗不影響它們通關或進口許可證的發放(第13條)。
其七,按照過渡性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要求,我國的財政、貨幣、匯率、價格、投資等政策都將成為被審議對象,它們不應有違反WTO規則的行為,其中包括過度行政干預的做法(第18條)(石廣生,2002)。
不難看出,上述規定可以分為兩大類型加以理解和實施。其中第一類屬于能夠明確量化或衡量的內容,不太會產生明顯的歧見。例如,我國通過正式對外資企業有關法律作出相應修訂,或者直接變革貿易權的相關制度和政策,就已有效履行了相關的要求。換言之,這類規定實際上已經演化為歷史的產物,不再具有新的兌現意義或顯著影響。但是,另一類規定除了體現出現代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要求之外,在WTO規則體系里卻似乎找不到較多具體明確的衡量標準。這就是說,確認和裁定它們是否被實施,主要是通過具體實例的剖析來進行的,而這自然就可能形成各自的解讀和認定,易于導致分歧叢生。另外,我國主要經濟政策成為被審議的對象,意味著它們所采用的某些行政干預手段,同樣可能成為發達國家質疑和反對我國貿易政策的具體目標。顯然,這類規定就為日后貿易沖突的產生埋下了多種誘因。這正是“行政干預條款”更具復雜性的一大特點。
倘若進一步聯系《報告書》里的許多提法和要求,我們則可更清楚地看到,其對行政干預(不包括有關關稅、非關稅手段、補貼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和要求,遍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保護知識產權三大領域,囊括財政、貨幣、匯率、產業、投資、定價等諸多經濟政策,連政府有些指導也被列入其中。粗略算來,它們居然差不多牽涉到24個重要方面。這充分表明,“行政干預條款”波及的范圍和層次特別廣泛和深入,從而有效實施的進程可能較為艱難。這是它又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就此而言,該條款更需我們認真對待。
這兩大特點實際上在提示我們,該條款所涉的諸多內容不僅是發達國家關注和衡量我國進行這類改革的重要方面,而且亦恰恰是它們比較易于對我國引發貿易爭端的重要突破口。況且,這些要求本身還給我國當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外貿運作的市場化進程提供了不少的具體參考目標。因此,深入探究“行政干預條款”實際所具的內涵及其影響,給出恰如其分的應對思路和作為,就顯得大有必要。至于其對推進我國外貿運作的市場化進程,則更具緊迫意義。
二
具體說來,我們當前重視和研究“行政干預條款”,主要基于兩個重要考慮。一個是該條款具體體現了WTO哪些基本原則或規則的相關要求,進而可以推動我國更好地遵循WTO規則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另一個是發達國家對此有著什么樣的主要關注和可能動作,進而能夠有利于我國游刃有余地應對那些由此而生的國際經貿糾紛。據此,《報告書》具體所涉的相關內容或限制,就尤其值得我們高度關注、認真梳理和恰當應對。
按照《報告書》的闡述,過度的行政干預行為明顯悖逆WTO自由貿易精神,直接違反它的一些重要原則,如非歧視、透明度以及公平競爭等原則??梢哉f,這類手段在有關經濟政策的決定和執行過程中表現得尤其突出。為此,《報告書》專門列舉了發達國家特別“關注”我國6方面經濟政策中的有些做法。
關于外匯管制。對我國使用外匯管制來控制貿易活動的水平和構成表示關注。如外匯使用有許多限制,行政干預在外匯市場中的作用過大,有關信息不夠透明等。(第27-36段)
關于國際收支。它們強調中國只可在WTO所規定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收支措施,并不得出于其他保護主義目的而以此作為限制進口的理由。特別是,不能用于對特定部門、產業或產品提供進口保護。另外。實施這類措施應當遵循WTO的有關程序,必要時還應受到WTO有關機構的審議。(第37~40段)
關于投資政策。它們注意到,中國正在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的新格局。如:各類企業使用自由資金和通過融資進行的建設項目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自主評估、決策和承擔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經營活動完全市場化,與政府部門脫離行政管理關系:政府制定或在修訂的投資指導目錄及其實施,必須符合WTO的規定。(第41-42段)
關于國有企業政策。它們強調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基本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它們的人、財、物和產、供、銷等生產經營活動。國有企業產品的價格由市場決定,經營性領域的
資源基本由市場支配。對國有企業的信貸完全按照市場條件進行。(第43-49段)
關于定價政策。它們要求中國就其國家定價制度作出具體承諾。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有關多重定價做法應予取消。即使有些貨物和服務保留國家定價,其做法也應符合《WTO協定》及其相關條款。應在有關官方刊物上公布實行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變更情況?!爸笇r”和關于企業可享受的利潤范圍的規定,也需符合中國的承諾。要求提供關于屬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具體活動的額外信息。擔心中國為限制進口可能會維持低于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第50~64段)
關于產業政策。它們擔心中國經濟的特點在于其現行改革過程中仍然可能會造成某種程度的貿易扭曲補貼。它們特別關注或質疑的是:以政府行為人的身份向國有企業(包括銀行)提供財政資助;向WTO提供的補貼通知不夠全面;對經濟特區和其他特殊經濟區的有些補貼與出口實績或使用國產貨相聯系;對一些產業和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給予出口補貼等(第171-176段)(石廣生,2002)。
不僅如此,發達國家還進一步對我國政府在一些具體方面或環節的做法,同樣給予了關注或質疑。大致說來,其涉及10余種的具體表現。
1、非歧視做法:一些發達國家關注中國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其他要求中的某些規定,它們可直接或間接地對進口產品造成違反GATT1994第3條的不利待遇。具體包括產品注冊和認證、國內稅、價格和利潤控制、不同形式的進口許可程序以及進口貨物的分銷或銷售等。即使對國產貨也存在此類要求。它們請中國注意各種類型的可能違反GATT第3條的要求。例如,發放營業執照的程序、收費和條件;產品測試和認證要求給予非原產于中國的貨物所造成的負擔:直接或間接取決于進口或交易貨物是否原產于中國的稅收和財政規定;合格評定程序和標準,其中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第20-22段)
2、指導采購和銷售:它們關注的是,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在有關貨物和服務的購買和銷售的決定和活動方面繼續受到政府影響和指導。中國需澄清其對GATT1994第3條第8款(a)項范圍之外的活動類型的理解。(第44~47段)
3、技術轉讓:它們對中國影響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及措施表示關注,特別是在作出投資決定的過程中。它們還關注將技術轉讓作為獲得包括批準投資在內的利益的條件。它們認為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特別是在投資的過程中,應由投資方議定,政府不應干預。(第48-49段)
4、審查行政行為:它們表示中國應指定獨立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GATT1994第10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執行有關的行政行為;接受審查的行政行為還應包括根據《TRIPS協定》和GATS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審查的任何行為;此類審查庭應獨立于被授權對該事項進行行政執行的機構,且不應對該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系;此類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而受到處罰。(第76-79段)
5、貿易權的審批:它們認為中國放開進出口權的原先限制與WTO的要求不一致,因而歡迎中國所作的三年內放開貿易權的承諾。它們還指出,給予外國企業和個人的貿易權應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要求中國提供關于此類企業和個人獲得進出口貨物權利程序的詳細信息。擔心在過渡期后企業經營范圍或營業執照與貿易權之間的任何聯系將構成對進出口的限制。要求允許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在中國關境內從事所有貨物貿易。(第80-84段)
6、國營貿易實體:它們擔心中國國營企業的活動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義務。并表示:中國應保證國營貿易企業的進口采購做法和程序完全透明;避免采取影響或指導國營貿易企業所購或所銷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的任何措施;應向WTO通知關于國營貿易的信息,包括在出口貨物國營貿易方面的國內采購價格、合同交貨條款及融資條款和條件;應作出承諾以保證所有國營貿易企業遵守《WTO協定》的要求。它們還就化肥、油品、絲綢、農產品等貿易活動的有關問題表示了進一步的關注和質疑。(第208-217段)
7、農業指導:它們要求中國取消將農產品進口政策(包括關稅配額的分配)與國內生產政策和地方各級的供應和使用情況相聯系的做法。它們還關注中國國家和地方各級提供的行政指導,其可能產生影響農產品進口數量和構成的效果。它們又注意到,中國大量糧食和棉花庫存是由國營貿易企業或其他國家附屬、國家經營或國家控制的實體以相對較高價格購買,而這些產品或其他政府采購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國內市場上向同類產品購買者收取的可比價格。它們要求中國保證所有實體依照其WTO義務從事經營,包括關于出口補貼的義務。(第230~238段)
8、管理獨立性:對相關管理機關是否獨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務者且不對其負責,一些發達國家表示關注。(第309段)
9、限制選擇合伙伙伴:對被允許與外國服務者進行合營的中國公司設置條件的現行做法,一些發達國家表示關注。符合這些條件的潛在合資伙伴的數量可能有限,這就使得這種做法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配額。(第314段)
10、市場調查:它們關注我國關于市場調查活動的限制,如:市場調查服務要預先獲得批準;從事該類服務的市場調查公司受到政府部門的較多限制。(第318段)
11、政府采購:它們表示中國應成為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參加方,在此之前,應以透明和非歧視的方式進行所有政府采購;專門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共實體將不從事政府采購,因此管理它們采購做法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措施要完全遵守WTO的要求(第337~341段)(石廣生,2002)。
如果說上述問題主要集中在貨物貿易領域的話。那么,“行政干預條款”同樣也有涉及服務貿易和保護知識產權領域以及履行人世承諾方面的內容。例如:
關于履行承諾: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國際經貿規范的新法的途徑,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將及時頒布,以便其承諾在有關時限內得以充分實施。將及時修改或廢止與其在《WTO協定》和議定書項下的承諾不一致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報告書》第67~68段)
關于知識產權的行政程序:它們注意到,中國大多數知識產權執法是通過行政行為。在這方面,行政處罰偏輕,同時提起刑事訴訟的門檻較高,使得這種執法變得很困難。它們還強調行政機關有必要將更多的案件移交有關主管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提起刑事訴訟的現行金額標準非常高,它并不能有效打擊盜版和假冒行為。(第297~299段,第303段)
關于服務貿易透明度:它們對中國現行服務體制缺乏透明度表示關注,特別是在發放有關許可證和在中國市場提供服務所需其他批準以及對此類行為的申訴方面。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本身不應構成市場準入的壁壘,且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中國還應該公布相關主管機構的清單以及有關的許可程序和條件。(第306~308段)
不能不指出,除了貿易權審批等少數問題已經被我國基本解決之外,上述其他內容仍然可能成為發達國家指責我國行政干預過度的重要理由。我們對此不能掉以輕心。此外,“行政干預條款”的有些規定還是直接針對地方政府行為的。必須看到,我國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行為過于隨意,更是明顯違反了WTO規則和人世承諾,其后果頗為嚴重。該問題須專文深入分析,這里不再展開討論。
三
那么,我們如何有效針對“行政干預條款”的相關規定,來深入推動我國外貿運作的市場化進程呢?
明確樹立大力推進市場經濟的經濟理念。牢固樹立經濟全球化及其緊密相聯的經濟理念是杜絕過度行政干預的重要基礎。盡管經濟全球化目前遭到了種種非議和反對,也確實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某些負面影響,但我們必須認清它作為一種歷史趨勢所具有的不可抗御性和產生的眾多積極后果,從而堅定地確立與其相匹配的經濟理念。圍繞行政干預而言,其中有兩個理念相當要緊。
一個是現代市場經濟運作。它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即反對人為壟斷和堅持誠信原則。一定要警惕把行政干預演化為施展壟斷權力的錯誤傾向。因為前者本來就具有某種強制性,弄不好反而會成為行業或地方壟斷的推動者。這類現象在我國可謂屢見不鮮。至于這里強調誠信,首先是指政府行為必須具有公正無私、言而有信、一以貫之的特質。應該說,政府公信力本身就是能夠有效解決大量經濟問題之強大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同時,它還具有這樣的含意:政府的行政干預雖則具有某種強制性,卻要行使得比較令人信服,并無強橫粗暴的意味。顯然,不符合這種經濟理念的政府行為,勢必面臨被時代摒棄和淘汰的命運。
另一個是經濟民主。作為最大量的消費者和生產者,廣大民眾是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力量和主要實體。宏觀經濟政策的權威地位和特殊功能,卻可能使得它們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易于形成一種凌駕于廣大民眾的錯誤的潛意識,似乎他們自己要高明得多,從而常常以一種居高臨下的態勢來處置后者涉及的經濟問題。因此,那些在這種潛意識支配下的政府官員,他們對待民眾的態度實際上已經轉化為對待市場經濟的立場。其結果是,他們采取的行政干預手段,常常很難不帶有歧視或輕忽市場經濟運作的色彩,自然會超越其應有的邊界。這表明,缺乏經濟民主理念的行政干預行為,必然會悖逆外貿運作市場化的基本方向。
恰當劃定行政干預做法的實際邊界。必須承認,與法律和制度化手段相比,行政干預措施在經濟活動中通常只置于次要的地位,發揮著一種補充或救急的作用,且不可違反既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定。這樣,在需要采取行政干預手段時,務必要清晰其實際邊界,以免它被隨意濫用。在筆者看來,這種邊界的劃定,可以通過行政干預須受三種具體約束的途徑予以實現。
第一,一般而言。行政干預手段只能在出現以下情況時運用:突發緊急或須特殊處置的經濟狀況:或其他相關經濟政策手段在短期里效果很差或失靈;或出于我國特殊國情的客觀需要。最后一種是指在非常必要的情況下,需要政府運用自己所擁有的權威或強勢,來直接解決某種重大或比較關鍵的經濟問題。這就是說,倘若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種的實際背景,那么,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隨意動用行政手段處置各種經濟問題的權利或資格。
第二,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行政干預做法必須堅持以下重要原則:始終遵循WTO規則體系,這是我國能夠融入世界經濟的基本前提;始終履行國內相關法律和規章的精神和程序,這體現了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始終尊重現代市場經濟的運作要求,這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大目標。換言之,直接違反這些重大原則的行政干預做法都是不被允許的。
第三,在實施具體的行政干預措施時,必須充分把握相關的國際規范和發達國家的關注內容,盡量避免與它們糾纏于一些次要或多余的貿易爭論,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被動。例如,它們在限制選擇合伙伙伴和市場調查一類問題上提出的要求,既不牽涉全局,又比較容易運作,我國完全可以基本取消這些做法。可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只有對此做到心中有數,才能揮灑自如。
區別對待不同層次的行政干預問題。必須強調,對于發達國家上述所謂的關注和質疑,我們根本不必照單全收,而應該進行具體分析。因為,那些抱有苛責態度甚或戴著有色眼鏡而提出的某些主張,完全可能偏離WTO規則體系的基本方向或超越著其運行邊界,因而并不反映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所以,諸如它們關于產業政策的某些主張,我們似無必要多加理會。
另外,即使發達國家提出的其他有關問題,同樣有個區別對待的做法。在它們中間,有的確實事關原則,或應屬一針見血,或可謂明確具體;有的則比較瑣碎,或籠統模糊,或不著邊際。所以,前一層面的問題理當得到高度重視和及時解決。其中比較典型的有: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采購和銷售,制定技術轉讓的條款和條件,設置知識產權的行政程序等規定??梢赃@樣說,如果我們不認真應對這類確應糾正的現象,那么,它們完全可能較快地成為引發貿易爭端的導火索。而后一層面問題的改進則具有一定的彈性。即它們也應逐步改進,但相對來說時間不太緊迫、影響尚屬不大。如發達國家關于農業指導和政府采購方面的主張,大致可以列入這個清單。
重點解決過度行政干預中的突出弊端?!靶姓深A條款”所涉廣泛,內容繁多,我們需要集中力量先解決重點問題。我國要有效診治過度行政干預這個痼疾,目前主要可以圍繞兩大內容來展開。一方面,經濟政策決定和執行中出現行政干預不受約束的弊端,我們需要采取切實的手段加以制止或預防。另一方面,經濟制度與機制存在某些嚴重缺失,客觀上導致行政干預在經濟活動中充當過于突出的角色。這明顯不利于市場化運作,只能通過相應的改革或完善予以解決。
就前者而言,上述6方面經濟政策中涉及的內容便值得認真琢磨。例如,行政干預在外匯市場中的作用過大,國家定價制度中的某些做法,現行改革過程中仍然存在造成貿易扭曲補貼的可能性等問題,我國確實都有待進一步深入改革。從后者來看,發達國家對我國相關制度和機制的質疑也提供了某些啟示。例如,關于審查行政行為、管理獨立性、服務貿易透明度等方面的要求,應當說都直接針砭著我國制度和機制的某些弊端,需要我們深入探究并有效改進。
努力豐富政府擁有的市場化調控手段。應當承認,政府有時候熱衷于采用行政手段來解決經貿問
題,還同其調控手段比較匱乏有著一定的關聯。因此,不斷豐富自身的市場化調控手段,是有效防止濫用行政干預做法的重要途徑。所謂的市場化調控手段,應當是指通過各種合規可行的措施來影響有關貨物或服務的需求、供給和價格,進而經由市場經濟運作以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對我國政府來講,這種豐富至少可以從四個視角加以拓展。
一是從國內的具體實踐中加以提煉。例如,我國國資委專門管理大型國有企業,負責監督后者依法依規地增加國有資產價值,它自然可以對后者進行指導。不過,按照WTO和我國人世承諾的有關規定(尤其是《議定書》的“國營貿易條款”),該機構切不可對后者提出基于“非商業考慮”的指導意見,更不能對具體業務多加干涉。這意味著,從國資委面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合規運作中,就可以總結出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化調控手段。
二是從WTO規則體系中加以總結。比如,我國有些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在發放營業執照的程序、收費和條件上,在產品測試和認證要求上。在一些稅收和財政規定上,在合格評定的程序和標準上,都存在有違WTO非歧視原則和統一性原則的現象。這表現在,不僅進口品與國產品之間的待遇有差異,而且國產品之間的待遇亦不一樣,甚至同類產品的先后待遇也可能不同。所以,依據WTO重要規則來規范和豐富我國面向市場經濟的行政管理手段,就顯得相當必要(WTO總顧問委員會,2005)。
三是從構筑市場經濟機制中加以積累。就推動外貿運作的市場化而言,政府的職能在于通過制定、履行和監督相關的游戲規則,來營造市場經濟環境和維護運行秩序。依據這種思路,傳統的審批制度帶有濃烈的行政干預色彩,現在必須逐步淡化和取消(貿易權在人世3年后放開即為一例),而取代它的一些機制和做法(如注冊制等)恰恰可能是市場化調控的有效工具(WTO秘書處,2006)。
四是從拓展國際化視野中加以借鑒。不少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已有數百年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適于市場經濟運作的行政管理手段,其中有些完全可以為我國所借鑒或參考。例如,美國對大多數進口貨的寬松態度與對敏感進口產品的有效限制的并舉做法,把具體的行政干預手段納入其商務外交戰略的更高層面來統籌實施(戴斯勒,2006),把同一行政干預手段分解為不同部門分層管理的機制(伯格斯坦,2005)(如對進口商品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兩個基本衡量標準,就分別由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協會分別作出正式結論),都是值得我們深入探究和參考的。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2
一、貿易保護主義與貿易保護的界定
每當大的經濟危機來臨之時,就會出現貿易保護主義與貿易自由主義之爭。其實,完全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完全的貿易自由主義都是不存在的。這其實是兩個端點,現實中各國的貿易政策都是在兩端之間的某一個點上。
不可否認,貿易自由化仍然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大趨勢。但隨著世界經濟增長加快,各國經濟增長的地區差異顯著擴大。特別是發達國家與部分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增長中的不同表現,使得貿易保護主義賴以存在的環境并沒有改變,所以貿易保護主義不會消失,相反會出現愈演愈烈的趨勢。為了共同的利益,各國仍然會一如既往地參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而為了本國利益的最大化,貿易保護也會隨時成為各國的政策選擇。因此,貿易自由化將與貿易保護相互交織,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常態。
可以說,保護實際是政府運用權力,用“有形的手”對經濟進行干預。至于政府如何干預,在國際貿易中體現的是貿易保護與貿易保護主義之間的關系。①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個成員都遵守WTO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自由和公平競爭為核心的基本原則,在得益于國際分工與國際市場的同時,每個成員也都按照WTO的規定對國內市場盡力進行保護,維護和擴大國內市場的占有份額。可見,WTO的目標是實現自由貿易,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成員方的政府干預權力。同時,WTO在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出于對成員方發展現狀和經濟安全的考慮也提供了保護性的貿易工具。WTO的透明度原則便是要求貿易政策都必須表現為法律。一方面是鼓勵更自由的貿易,通過談判削減貿易壁壘,要求無差別待遇、透明度,要求明確政府管理貿易的規則。另一方面,各成員政府仍具有管制貿易的權力,承認關稅的合法存在,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征收附加關稅,以及對幼稚產業的特別保護;對于尚未作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不適用國民待遇;可限制某些國內短缺的物資出口;可以對進出口產品設置技術、安全和質量標準,對達不到標準和規格的產品禁止進出口等。從WTO的談判和規則及其成員的貿易實踐,我們可以看到自由貿易和貿易保護的對立統一,市場經濟和政府干預的對立統一。
由此可見,貿易保護與貿易保護主義不可等同。貿易保護是一個中性概念。貿易保護是指WTO成員在WTO規則允許的保護范圍內,在符合相應的前提條件下對本國經濟利益或產業利益實施的保護。而貿易保護主義則是指超越了WTO規則允許的保護范圍,不符合相應的前提條件對本國經濟利益或產業利益施加的保護,這樣的保護由于超越規則而會給其他成員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在經濟衰退的背景下,不少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本地市場和就業,常以WTO中某些模糊性規則打“擦邊球”,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濫用貿易救濟措施,指責一些新興經濟體的國內匯率機制,聲稱低估匯率是貿易保護主義,質疑和挑戰貿易伙伴的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發展、資源配置管理等政策措施,甚至用勞工、低碳等標準對進口產品設限,意在借此推行西方人權價值觀和經濟發展模式。作為貿易大國,我國出口產品近年來在海外市場遭遇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產品召回或通報等各種形式的貿易限制措施。我國已連續15年成為全球反傾銷調查的重點,每年涉案損失300多億美元。2009年我國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受的反傾銷案件卻占全球的40%左右。反傾銷和反補貼“雙反”調查成為個別國家對華調查的主要形式,2009年國外對華啟動的13起反補貼調查案件中,12起伴隨反傾銷調查。涉華保障措施和特別保障措施案件增多,2009年占國外對華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總數的25.4%。②2004年以來,國外將我國訴諸世貿組織爭端機制的案件,涉及集成電路、汽車、原材料等領域的產業政策以及金融、關稅政策??梢姡鹑谖C催生了全球范圍內的貿易保護主義,貿易保護措施的滋生和泛濫,也暴露了WTO在限制貿易保護主義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WTO有關貿易保護的規定
目前,WTO法律條文中可用于保護本國產業的條款日趨減少,保護力度越來越小,保護期限越來越短,所需條件越來越苛刻。③因而,此次經濟危機期間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主要是成員方利用WTO法律條款中存在的漏洞,濫用WTO規則來實現保護目的。現主要圍繞幾種常見的WTO框架下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加以分析:
1.關稅
GATT和WTO均承認以關稅保護國內市場是合法的,理由是關稅透明度高,談判比較容易,而且比較容易執行。依WTO有關條款規定,各成員方通過談判確立的關稅減讓幅度需列入減讓表中,不得隨意提高,從而使談判達到的稅率成為有關成員方的最高稅率,此為關稅保護原則。關稅保護原則的實質是在逐步減少貿易壁壘的過程中,使各成員方仍能夠通過關稅實現對本國產業的合法保護,從而使各國實行某種程度的保護貿易政策變為合法。雖然WTO一直致力于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水平,但是,一些成員方的實際關稅水平遠低于承諾的關稅水平,這就為成員方營造了可以操作關稅的空間。因此,縮小成員方實際關稅水平與承諾關稅水平之間的差距將有利于加強WTO規則的效果和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2.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壁壘
GATT/WTO有關技術性壁壘、環境保護、衛生檢疫措施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20條(b)項和(g)項,以及烏拉圭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與《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SPS協議)中。依據WTO相關規定,各成員方國內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貿易為目的,需適用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近年來,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在環保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優勢,常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制定和實施較 高的技術和環保標準,以削弱發展中國家憑借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獲得的競爭優勢,阻礙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市場。由于新興經濟體國家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社會責任認證的企業比較少,美國、日本以及歐盟在商品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方面設置了多種貿易技術壁壘,特別是各種技術認證制度差異性大、認證難度和成本費用高,已成為歐美國家貿易保護的主要形式,為新興經濟體國家進入其市場設置諸多障礙。此外,發達國家還設置“綠色鐵幕”打壓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它們先是將高耗能、高排放的產業大部分轉移到中等發展中國家,現在又用“碳關稅”來逼迫發展中國家高價購買發達國家掌握的環保減排技術,以符合發達國家制定的環保標準。
3.WTO例外條款
考慮到WTO成員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WTO在幾乎每個貿易自由化原則和規則后面都設置了一些例外。常見的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國際收支例外、發展中國家保障幼稚產業規定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等例外條款。依據WTO相關規定,設置國際收支例外條款是為了保障國家的對外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設置一般例外條款是為了保護公共健康、保護環境以確保國內法律規章的遵守;設置安全例外條款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國家安全利益。WTO成員有權根據上述例外條款確定自己所要保護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標,并為避免這類目標受損而采取貿易措施,WTO對這種權利予以承認;在爭端解決實踐中,只需要例外條款的援用方提出初步證據并表明其措施要實現的保護目標是例外條款所明文規定的即可??傊?,WTO例外條款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規則體系,而且內容相互交叉,它是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相互協調的結果,是解決貿易自由化與國家利益沖突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例外條款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也往往被一些國家利用以逃避其應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當某些貿易保護措施違反WTO規則時,措施國就使用WTO規則中的例外條款來尋求對保護措施的支持和對本國利益的保護,這在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中有充分的體現。
4.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是指當外國進口對一國國內產業造成負面影響時,該國政府所采取的減輕乃至消除該類負面影響的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等。④它是WTO所允許和規范的,也為各國所廣泛適用。如果在完全自由貿易條件下或完全保護貿易條件下,WTO貿易救濟措施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在完全自由貿易條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對貿易活動進行干預,只要有亞當·斯密所說的“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就足夠了;在完全貿易保護的條件下也不需要WTO貿易救濟措施,因為這種條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簡單的國家壟斷對外貿易或封閉市場來限制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實施的多是有保護的自由貿易政策,即總的貿易政策是實行自由貿易,但是在必要的條件下也不放棄用合法、適度、有限的保護措施維護本國的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WTO貿易救濟措施正是在這種條件下應運而生的。⑤WTO貿易救濟措施從立法到實踐,一方面是為了控制國際貿易的扭曲和無序,防止某種產品出口增長過快或者不公平競爭,避免給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特別是競爭力較弱的敏感性產業)造成重大損害或威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加強對各項措施實施的約束以防止成員方濫用這些措施。
WTO有關貿易救濟措施方面的規定主要由GATT1994第6條、第16條和第19條、《反傾銷協議》、《反補貼協議》、《保障措施協議》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組成。遺憾的是,以上各個協議似乎并沒有辦法杜絕這些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正是這些措施的被濫用,使得它們已經不僅僅是貿易救濟措施,而成為一些國家政府用來限制進口的非關稅壁壘。WTO貿易救濟措施一旦被濫用,就成了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在全球貿易中WTO貿易救濟措施如果不能受到應有的制約,必然會延緩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有了WTO貿易救濟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這些措施限制進口,因為這些措施既不違背國際通行規則,又不必需要得到WTO有關專門機構的批準,可以自行單獨實施;同時,在保障措施中,WTO有允許出口國在認為對方的行為損害了自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報復措施,即反過來對實施保障一方的某些產品采取限制進口的措施。這種既允許一方緊急限制進口,又允許另一方反報復的制度,有時會引發貿易爭端、甚至將矛盾激化到大打貿易戰的地步。
三、WTO約束貿易保護主義的局限性
經濟危機對WTO規則的有效性提供了檢驗的機會。WTO現有的貿易保護法律規則中存在著一些彈性過大和內容模糊的“灰色地帶”。這些規則不僅為成員方出臺本質上體現貿易保護主義但表面上卻難以界定的貿易保護措施提供了方便,而且也為WTO成員以各種方式濫用這些規則提供了可能,使WTO及其成員在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屢陷困境,在經濟困難時期對抗貿易保護主義顯得力不從心。
(一)WTO規則的制定受大國主導
發達國家對貿易制度的控制主要是通過WTO來進行的。WTO規則的制定是各成員討價還價的結果。在多邊貿易談判的背后,強國因實力原因擁有更多的話語權,而弱國則處于不利地位,發達成員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在貿易談判中牽制和脅迫發展中成員,使它們處于被動、從屬和依附的地位。在談判中,議題大多是由發達國家提出的,發展中國家則處于被動應付的狀態,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發達國家的意愿確立了新規則。遵循共同的國際規則是各國實施貿易自由化的成本。當前貿易自由化規則大多由發達國家主導,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其國內規則的特點,發達國家無需承擔過多的制度變遷成本;同時主導地位可以使其制定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規則,最大限度地將自身優勢轉化為市場效益,保護其劣勢產業,獲得額外收益。
(二)WTO規則的不明確性和靈活性
以反傾銷措施為例,從WTO反傾銷規則的內容看,對傾銷和損害的衡量標準基本上采納了美國的主張,使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設計彈性過大,導致操作的主觀性過強。如:裁定進口傾銷的存在是實施反傾銷的第一個要件,WTO《反傾銷協定》將傾銷定義為將產品低于其正常價值出口到另一國家。在確定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兩者的比較過程中,由于規則缺乏嚴謹和顯失公允,導致傾銷幅度被人為地擴大。首先,對出口價格確定的方 式之一是調查當局在合理的基礎上確定的價格。如何確定“合理的基礎”?協議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給了調查當局很大的自由度。其次,確定正常價值的三種方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用于出口國國內銷售時的可比價格標準。對于此標準中的“同類產品”如何界定,《反傾銷協定》中沒有作出客觀明確的界定。如果將其理解為類似產品,則將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如果將其理解為完全相同,則會因一些細微的差異導致不存在相同產品,造成操作的困難。不同的判定將導致完全不同的傾銷裁定結果,使傾銷幅度常常憑空產生,而未能真實地反映客觀存在的經濟行為。二是同類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任何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標準。由于擔心向第三國出口價格也可能存在傾銷現象,以此為正常價值確定標準將會導致傾銷幅度偏低,不符合進口國的反傾銷貿易保護偏好,同時,這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還需要得到第三國的支持,而因涉及商業秘密,第三國常不配合調查。因此,歐美等國的反傾銷調查當局很少采用此方法,更傾向于使用更具靈活性的結構價格。三是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即結構價格標準。由于《反傾銷協定》對涉及成本的計算和分攤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反傾銷當局在認定結構價格時常會摻入水分,人為地提高正常價值的標準,對于出口商是極其不公平的。
另依某些國家反傾銷法的規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是基于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市場經濟國家即類比國或替代國的產品或要素價格作出裁定的。而在替代國的選擇上,反傾銷當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強,缺乏可預見性。因為,選擇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忽視了經濟發展水平相近國家之間在比較優勢、生產方式和規模及貿易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產品價格和成本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否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出口產品生產中的比較優勢,不具備經濟學上的合理性。
再如保障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實施起來需要滿足的實體和程序要件較為嚴格,并且需要進行貿易補償的談判,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達成協議,可能會導致受保障措施影響的成員方的貿易報復,因此,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除了需對貿易及國內產業保護等方面的考慮之外,還需綜合考慮本國與他國間的經貿關系、采取措施所要付出的代價、甚至需從國際政治的角度來考慮采用保障措施的得失平衡,相對于反傾銷措施來說,WTO成員使用保障措施還是比較慎重的,只有成員方認為采用保障措施得到的利益更大時,才會援引這一手段。然而,從動態角度分析,1995年至今,與所有的WTO內部貿易糾紛的發展比較,保障措施糾紛總體上是呈上升趨勢的,這顯示出了保障措施正逐漸成為受各成員方青睞的貿易救濟手段。原則上講,由于發展中國家市場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數產業缺乏競爭力,因而遭受進口劇增帶來的沖擊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實踐中,保障措施的主要受益者和使用者卻是發達國家。這是因為:一方面,保障條款的引用取決于實施保障措施國家的經濟實力和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許多弱小國家自身缺乏完整的工業體系,許多產業還沒有建立起來,而保障措施是針對原有產業的保護。因此,經濟實力強大的發達國家更能隨心所欲地采取保障措施。一些國家違法實施保障措施不僅有其政治經濟原因,WTO《保障措施協定》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成為濫用保障措施的法律方面的原因,使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有機可乘,即使最終敗訴也是得大于失。雖然《保障措施協定》規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實體規則,建立了一整套審查、通知、磋商和監督機制,并將非歧視原則適用于保障措施,這對保障措施的濫用構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約,但是,濫用保障措施的行為并未杜絕,相反愈演愈烈。從WTO保障措施規則本身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根據GATT第19條第1款,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決定進口國是否發動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但是,《保障措施協定》沒有對增加的具體量化標準做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有些國家就利用這一漏洞進行任意解釋。其次,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只有當進口產品大量增加并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才能對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由于各成員方產業狀況不同,使得損害的判斷不可能有一個絕對統一的標準。缺乏量化標準給主管當局判定嚴重損害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再次,與針對不公平競爭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不同,進口成員方在對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時,必然會影響出口國的正當利益,所以保障措施常涉及補償和報復問題。貿易補償的方式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意味著補償依賴磋商,磋商可以節約訴訟時間和成本,而磋商雙方的誠意和合作又是磋商成功的基礎,當某個成員方企圖濫用保障措施時,通過磋商達成補償協議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盡管通過磋商達成補償是平衡雙方權利義務的最有效的途徑,但由于缺乏強制力,對濫用保障措施的行為是起不到遏制作用的。此外,《保障措施協定》并未徹底禁止特殊保障措施條款,如果成員在加入WTO時同意承擔特殊保障措施條款,則可專門對該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與WTO《保障措施協定》所允許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保措施具有選擇性和隨意性的特點。特保措施的隨意性體現在《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中專門針對中國的“市場擾亂”標準,“市場擾亂”只要求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不如《保障措施協定》要求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嚴格,這無疑降低了提起特保措施申請和采取特保措施的門檻??傊瑮l文意義上的特保條款啟動門檻低,界定模糊、程序簡陋、透明度差,其所有內容幾乎都體現了對非歧視性原則的背離。
(三)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
如果一個成員出現違規,對其他成員的貿易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引發貿易爭端,則該成員可先通過雙邊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則提交WTO,通過爭端解決機制進行。WTO爭端解決機制對所有WTO成員來說,都提供了妥善解決貿易爭端和抑制違規保護的重要途徑。它是一種保護成員方合法權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應盡義務的工具。⑦例如,WTO對美國三項重要的反傾銷立法做出的不利裁決:要求美國廢止《1916年反傾銷法》;要求美國廢除& ldquo;伯德修正案”;不支持美國反傾銷中的“歸零法”。雖然美國執行上述裁決扭扭捏捏,但懾于法律的權威,美國還是做出了相應的改變。總體來講,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WTO成員的違規行為,其中包括濫用貿易保護的措施等。然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多年的實踐中已暴露出了許多缺陷,而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則使其中一些不完善之處更加凸顯。例如:WTO成員由于受國內某一產業集團壓力明知實行保障措施違反WTO法,但是由于受這一措施影響的成員從磋商、投訴、到專家組、上訴機構作出裁決和確定合理的執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時間,而WTO貿易救濟措施的目的不是懲罰違反WTO法的成員,而是使WTO成員措施符合WTO法,這樣,利用WTO爭端解決時限長這一特點,實施保障措施的成員方為國內產業贏得了一定的調整時間,而自身又不對受措施影響的成員進行補償,即使敗訴,只是修改自己國內法律或措施而已。此外,高昂的訴訟費用和報復制度的不足都使WTO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充分地發揮協調解決成員方貿易糾紛的作用。
(四)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的局限性
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制定了專門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通過對WTO各成員貿易政策的定期審議,為WTO成員在相互監督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措施方面搭建了一個長期的平臺。目前,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已經散發了幾份全球貿易措施監督報告,在國際社會引起較大反響。不可否認,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強化了WTO在應對金融和經濟危機及抵制保護主義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WTO規則并沒有授予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在危機形勢下啟動貿易措施監督機制,對貿易保護主義實施集體監督的權力,因此少數WTO成員對貿易政策機制此舉的合法性表示質疑。⑧雖然2009年4月2日的G20倫敦峰會認可了WTO通過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啟動的這一貿易政策監督機制,并呼吁WTO每季度公開一份貿易措施監督報告,但是G20作為只有部分國家參與的高峰會議并沒有授予和承認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新功能的權力。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每季度貿易措施監督報告的合法性仍值得懷疑。這種資格的缺失直接影響到其出具的貿易政策監督報告的效力。因此,WTO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有待進一步強化,以在抵制貿易保護主義問題上發揮其應有的重要的監督和預警作用。
四、WTO規則及其實施機制的完善建議
誠然,作為自由貿易倡導機構的WTO為避免在經濟危機期間國際貿易領域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監督G20國家不使用貿易保護主義工具;啟動貿易措施特殊監督機制;發揮爭端解決機制的最大效用;以及極力促成多哈回合談判的盡快結束等。但是,應該看到,WTO在應對由金融危機引發的貿易保護主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WTO只能抑制原有的貿易保護主義,提醒和防止新的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但不能解決貿易保護主義的孳生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情況下,金融危機引發的貿易保護主義帶有全球性,WTO也是孤掌難鳴;在復雜形勢下,WTO難于判斷貿易保護做法的違規性質。貿易保護主義在WTO規則漏洞中利用正當手段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表明在WTO規則下貿易保護仍然有機可乘。因此,有必要探尋加強WTO對貿易保護主義的約束機制的路徑。
(一)WTO框架下的貿易保護規則急需完善
由于政府理性存在局限性,WTO成員在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時候,可能由于政治、經濟及法律原因,出現干預失靈的狀態。以貿易救濟領域為例,政府失靈體現在WTO成員利用現存WTO貿易救濟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不恰當地采用貿易救濟措施,對外國產品的進口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受到嚴重阻礙。這反映了WTO追求公平及貿易自由化的價值取向與WTO成員國國內法追求貿易保護主義價值取向的差異。對此,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成員應在多哈回合中,積極參與貿易救濟規則的修改與完善的談判,增加條款本身的透明度,進一步明確和澄清貿易救濟規則,嚴格貿易救濟紀律,避免由于規則的選擇性過強,以及缺乏明確性所導致的對貿易救濟措施濫用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在具體的條款中,反傾銷規則中要添加傾銷幅度的具體計算方法,禁止“歸零法”的使用。為防止成員濫用反傾銷手段,就必須對現行的認定損害和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的標準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實質性”的含義,強化“因果關系”的要求。對于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調查實施也要施以更嚴格的規定,對于其認定、實施程序給予更加詳細的規定。
(二)應加強WTO實施機制的作用
為了增強WTO的約束力,要賦予WTO明確的監督各國貿易政策的職權,充分發揮并運用WTO貿易政策監控的“雷達”作用。在現有的基礎上,提高貿易監督報告的正確性和及時性,擴大對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措施的審議范圍,加強對這些貿易措施的影響和合法性的評價。
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首先,鑒于當前已有成員方就其他成員方的貿易保護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構可以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解釋活動澄清在某些WTO貿易保護規則中的“灰色地帶”,以明確WTO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外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員方濫用WTO允許的貿易保護措施。其次,應加強對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的遵守。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案件裁決進入遵守和執行階段,WTO成員和公眾自然地將目光聚焦于敗訴方對勝訴方是否給予了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補償措施。在WTO規則下,如果敗訴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遵守相關的裁決,勝訴方就有機會要求采取補償措施。但是,這種補償措施一般不采用貨幣支付方式,而是要求敗訴方采取額外的市場準入措施,糾正其沒有履行其WTO義務的錯誤。如果雙方不能就這類補償達成協議,勝訴方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對敗訴方的有關義務,作為一種被稱之為“報復”或“交叉報復”的回應。但是,報復本質上損抑WTO體制旨在一般促進而不是限制國際貿易的宗旨。因為勝訴方的報復和敗訴方的違反措施都屬于貿易限制性措施。另外,報復措施是否能有效和充分地代替補償是很值得質疑的,尤其在勝訴方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成員而敗訴方是一個強大的貿易伙伴的情況下。對此,非洲集團建議:對一個在案件中敗訴的國家的報復權利應擴展到所有的成員,而不僅僅是勝訴方,即所謂的“集體報復”。⑨再次,應采 取措施減少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進入障礙。發展中國家因普遍缺乏厚實的貿易政策基礎設施,不能充分應對WTO協定增長的數量和復雜性,缺乏如何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和如何推動案件程序的法律技能的知識,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難以承受不斷增長的案件費用,因此,有的成員方建議,WTO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為充分和有效的法律和專家援助,并對發展中國家免除或減少訴訟費用,以使其充分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遏制貿易保護主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總之,盡管WTO規則及實施機制尚未完善,難以成為遏制貿易保護主義的“速效藥”,但WTO為國際貿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公平及可預見性,未來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仍需要多邊規則的引導和規范。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WTO的規則和紀律,進行更加公平與開放的貿易,將是應對金融危機蔓延、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
注釋:
①北京WTO事務中心.北京WTO事務中心年度研究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6.
②參見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2010-11-08].WWW·cacs·gov·cn·
③任勤.WTO框架下的貿易保護問題研究[M].重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75.
④苑濤.WTO貿易救濟措施[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22.
⑤高維新.貿易救濟法教程[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19.
⑥Yvan Decreux, Chris Milner and Nicolas Péridy,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FTA)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Korea, Report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May 2010, pp. 55-56.
⑦薛榮久.WTO如何反對貿易保護主義[N].中國經濟時報,2009-5-25.
⑧毛燕瓊.WTO:全球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最佳平臺[J].國際貿易研究,2010(3):46-50.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3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綠色標準;綠色包裝
一、 綠色貿易壁壘的興起
綠色貿易壁壘是在全球經濟發展壯大以及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下,發達國家順應綠色潮流,名為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實質是保護本國貿易的貿易保護措施。它作為一種非關稅壁壘產生于20世紀 80年代后期,20世紀90年代開始興起,最典型的是1994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金槍魚貿易案之后,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也紛紛效仿,通過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口產品及服務進行種種苛刻的限制,從而保護本國貿易,最終穩固發達國家經濟優勢地位。從此綠色貿易壁壘開始在國際貿易中流行,成為非關稅壁壘體系中的一員,但是綠色貿易壁壘真正扮演重要角色是以1995年WTO專門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到 1999年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第3屆部長會議上,各成員國就環境與貿易問題展開激烈的討論,從而使環境這道貿易壁壘成為世界貿易中不能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綠色貿易壁壘從此開始盛行。
二、 綠色貿易壁壘的的類型
綠色壁壘是指以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節約能源等為由的限制或阻礙國際貿易的技術性措施。綠色壁壘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從對環境產生影響的角度出發,其內容可以從商品的生產、加工方法、包裝材料、銷售方式、消費方式甚至商品廢棄后的處理方式等諸多方面加以限制??傮w來講,綠色壁壘可分為下述幾大類。
1. 苛刻的綠色標準。發達國家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發展中國家是很難達到的。這種貌似公正,實則不平等的環保技術標準,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2. 復雜苛刻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包括與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準;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準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3. 綠色包裝要求。綠色包裝制度要求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解。
4. 綠色環境標志。它是一種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和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損害。發展中國家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必須取得這種綠色通行證,但是其中花費的時間和費用使許多中小型企業望而卻步。
三、 綠色貿易壁壘形成的機制
1. 政府干預與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經濟理論主要從市場失靈角度出發,認為政府適度的貿易政策干預能夠糾正市場扭曲并提高本國的福利水平,盡管有學者認為在多數條件下貿易政策并不是糾正扭曲的最有效方法,只是一種用外部手段治理內部扭曲的次佳選擇。就綠色貿易壁壘而言,適度的貿易政策就是政府針對信息不對稱、外部效應以及社會公共物品供應不足等市場扭曲,制定適當的政策以達到糾正扭曲以及增進經濟效率的作用。
(1)解決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行為中普遍存在著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于信息不完全,消費者無法確定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指標,支付意愿不會隨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指標提高而調整,因此企業缺乏生產高質量產品的動機。而低質量產品采取低價競爭方式獲得大量利潤,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是生產低質量產品。顯然,政府的政策干預能夠解決這一問題,政府制定各種技術法規與標準對進口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指標以及有關生產過程與方法作明確規定,使用合格評定程序與衛生檢疫措施對產品進行測試、檢疫檢驗與認證,其結果是消費者獲得充分的有關產品特征、質量和安全和衛生的信息,據此作出消費決策,從而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對稱問題,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例如,日本對進口農產品、畜產品以及食品類的檢疫防疫制度非常嚴格,對于入境農產品,首先由農林水產省下屬的動物檢疫所和植物防疫所從動植物病蟲害角度進行檢疫。同時,由于農產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動植物檢疫之后,再由日本厚生勞動省下屬的檢疫所對具有食品性質的農產品從食品角度進行衛生防疫檢查等,使進入日本的農產品、畜產品以及食品的質量和安全衛生指標大大提高,保護了消費者利益。
(2)克服外部效應。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外部效應,它可以是正效應,也可以是負效應。政府制定綠色貿易壁壘的目的是糾正與國際貿易有關的負外部效應,例如2000年9月25日,歐盟通報了其關于電氣和電子設備廢物回收或處置的指令草案。指令要求供應商建立廢物處理工廠,處置回收的廢舊電器,或者供應商向地方回收商按比例支付壽命終結費。英國制定了包裝材料重新使用的計劃,要求2000年前使包裝廢棄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別于1991年、1992年并強制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美國規定了廢棄物處理的減量、重復利用、再生和焚化填埋5項優先順序指標。這些綠色包裝法規,雖然有利于環境保護,增進社會福利,但客觀上對發展中國家產品形成了綠色壁壘。
(3)解決社會公共物品的供應不足。根據公共物品的基本原理,單純的市場機制本身不可能產生足夠數量的社會公共物品,而且市場上還普遍存在企業的免費搭車行為,因此其結果往往是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物品供應不足,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制定適當的法規與政策,強制性地實現社會公共物品供應。在國際貿易中,則表現為通過制定綠色貿易壁壘限制那些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法規與標準要求的外國商品進入來實現這一目標。
2. 國際法律環境為綠色貿易壁壘打開方便之門。
(1)烏拉圭回合《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秾嵤﹦又参镄l生檢疫措施的協議》規定各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措施,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和微生物的影響,據此,許多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由于生產條件和水平的限制,發展中國家很多農產品達不到標準。這一決定極大程度上地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如我國的凍雞肉因不符合歐盟的衛生標準,歐盟曾決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國凍雞肉進入歐盟市場;1996年12月歐盟又宣布,自1997年7月1日起,不準中國雙殼貝類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從2000年下半年起,歐盟執行了新的茶葉農藥殘留限量的標準,新標準不僅擴大檢測項目,且大幅度提高檢測標準,使中國茶葉出口全面下降。中國是農產品出口大國,許多農產品采用成本較低的農藥導致部分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普遍超標,影響農產品出口。由于食品中有毒物質殘留量、嚴格的衛生檢疫制度、食品加工規定等原因導致禁止進口和退貨、索賠等案例已屢見不鮮,給中國食品出口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00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序列號為14000的一系列用于規范各類組織的環境管理的標準,為發達國家以ISO14000為口舌,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實施ISO14000的速度以及規模滯后,這將影響到發展中國家產品市場準入和競爭力;由于產業結構的不同,發展中國家高污染行業較多,而這些行業實施ISO14000需要的環保投入很大,這在短期內將影響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競爭力;由于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規模普遍較小,銷售額較低,缺乏雄厚的資金和高素質的人員,而實施ISO14000費用昂貴,銷售額較小的發展中國家的一些企業無力承擔這種高昂的費用;由于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的各技術工作組均是發達國家,它們在制定標準時往往只考慮自身利益而忽視發展中國家的國情,給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提出超出了實際情況的要求。
四、 結語
綠色貿易壁壘得以形成的機制是政府干預以及國際法律環境的誘導,無論這二種不同機制是客觀需要抑或是人為形成的,都會迫使出口企業為適應進口國的技術法規與標準增加投資,從而增加出口商品成本,降低出口競爭力,從而形成事實上綠色貿易壁壘。總的說來,對于綠色貿易壁壘,第一,要普及環保教育,增強環保意識,建立相應研究機構,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教育體系;第二,要加強和完善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將環保納入外貿發展戰略,并根據綠色貿易壁壘發展趨勢,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類商品生產和銷售中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尤其要填補目前此領域的空白,使我國外貿環保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積極進行環境標準認證和實施環境標志產品制度,減少別國借環保之名限制我國產品出口之實,政府應盡快通過立法程序將ISO14000等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制定實施這種標準的法律,以使達標認定工作規范化;第四,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不斷開發綠色產品,積極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業,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綠色市場;第五,要加強同發達國家、國際技術組織的聯系和合作,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環保條約的制定,加強在環境與貿易領域的國際合作,努力尋求發展中國家在環境與貿易中應有的優惠待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減少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受到的綠色貿易壁壘,最終實現我國貿易的長足發展,真正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張錫嘏.國際貿易.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
2.李志軍.如何應對技術貿易壁壘.北京:建設出版社,2002.
3.周珂高.突破綠色貿易壁壘方略.北京:化工工業出版社,2004.
4.趙偉.國際貿易理論政策與現實問題.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4
「關鍵詞平行進口;貿易自由化;競爭法;公平競爭;自由競爭
引言:問題的提出
1986年中外合資企業上海利華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利華”)成立,外方為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荷蘭利華)。1997年9月,荷蘭利華與上海利華簽訂《聯合利華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后者在中國大陸使用其已經在中國進行注冊的“LUX”和“LUX力士”兩商標。1998年10月雙方對合同進行修訂,將商標許可方式改為獨占許可使用,并訂明:如果發現任何侵犯本協議授予的權利的行為,被許可方有權對任何侵犯這種權利的侵權人采取法律措施或者其他被許可人認為適當的行動。根據該合同,上海利華是“LUX”(力士)商標產品在中國大陸唯一的生產、銷售和進口權人。上海利華將該合同在國家商標局和海關總署進行了備案。1999年5月28日,中國廣州海關下屬的佛山海關發現并扣留了一批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上海利華有限公司隨即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公司侵犯了其對“LUX”(力士)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2000年初,廣州中院對該案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侵犯了原告對“LUX”以及“LUX力士”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要求被告停止進口、公開道歉以及賠償損失。本案被告辯稱,他所進口的“LUX”牌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制造的正牌產品,其進口行為合法。但廣州最終法院以被告無法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來源于上述注冊商標人(即荷蘭利華)為由,將這些產品視為冒牌貨,判決被告敗訴。
問題是,如果被告有充分證據證明其進口的“LUX”香皂是經“LUX”商標權人許可在泰國合法制造的正牌產品,這種進口是否仍然侵犯荷蘭利華在中國的商標權呢?如果允許被告進口這種商品,則被告可能利用該產品在大陸已有的優勢,是否構成對中國大陸制造商的不公平競爭,損害公平競爭秩序?如果不允許被告的這種進口,那么是否限制了市場的自由競爭?
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我國的一起典型的商標權平行進口案。隨著我國加入WTO,涉及平行進口的案件會越來越多,不僅包括進口到我國被認定為平行進口的商品,也包括從我國出口的外國的商品進口國認定為平行進口商品。如何處理平行進口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但是直到目前,國際上對于平行進口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在我國,除了《專利法》中“進口權”的規定排除了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包括《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在內的有關法律都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也存在不同觀點。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的同意將其在國際市場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的到該國并進行銷售的現象。平行進口涉及到國際貿易政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一方面平行進口只能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中,另一方面,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加強,一個知識產權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國家得到保護,這樣在一個國家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商品平行進口到另一個國家時,是否會構成侵犯該國知識產權?這由于各國對待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的態度差異甚大而倍受關注。TRIPs協議亦未能就此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只是簡單規定“在依照本協議而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去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問題?!?/p>
一、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宏觀分析――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必然性
貿易自由化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減少,為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貿易優惠待遇的過程或結果。無論是以往的關貿總協定,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來源于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優勢論。該理論認為,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不僅在其具有超過其他國家的絕對優勢的產品上進行專業生產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較的行業進行專業生產也是有利的。通過貿易互通有無,各國在具有相對較高生產力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生產,將有助于提高各國的真實財富總量。而比較優勢理論所賴以存在的基礎又正是亞當。斯密自由市場經濟學說。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對實行經濟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認為,“經濟人”的謀利動機、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國際分工的發展都要求經濟自由。斯密通過發展諾思關于“國際分工”的思想,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的好處。他認為,正像國內每個生產部門內部和彼此之間存在著分工并且這種分工的發展能夠提高勞動生產力一樣,國際上不同地域之間也存在著分工,這種國際地域分工通過自由貿易也能促進各國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保羅。薩繆爾森對李嘉圖的比較利益說的闡釋進一步論證了自由貿易帶來的種種好處:“最有效率和最富生產性的專業化模式,是個人或國家都集中精力從事相對或比較而言比其他的人或國家效率更高的活動……在自由貿易條件下,當各國集中在其有比較優勢的領域進行生產和貿易時,每個國家的情況都會變得比原先要好。與沒有貿易的情況相比,各國的勞工專門生產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并將其與比較劣勢的產品相交換時,他們工作同樣的勞動時間就能夠獲得更多的消費品”。
從古典經濟學家闡述的貿易理論可以看出,一國最佳貿易政策的選擇應是自由貿易政策,也即國家對進出口貿易不加干預和限制,允許商品自由輸出和輸入,在國內外市場自由競爭。然而以比較成本學說為基礎的自由貿易理論在推行和傳播過程中并非一帆風順。早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保護主義的主張就已出現。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是指國家采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并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鼓勵商品出口的貿易政策。時至今日,貿易自由化作為符合“自然秩序”的一種貿易模式,仍是人類不懈追求的一種理想貿易政策,只是國際貿易有望達到的一種美好境界。亞當。斯密也很清楚這一點:“期待貿易自由像期待烏托邦一樣的荒謬,因為不僅公眾的偏見會反對,而且更無法克服的是存在許多個人的私利,都會不可遏制地出來阻擋和反對自由貿易”。這主要是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仍然存在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社會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觀念等方面的差異,使得貿易利益不可能在世界各國之間均衡分配?!霸谫Q易政策中,國家安全不是唯一的非經濟目標,各國可能非常想保留自己的文化傳統或保護本國環境”?!坝行┤藢⑵浔Wo主義的論點建立在純經濟論據的基礎之上;另一些人則宣稱由于社會的和政治的原因,采取保護主義是適當的”?;趪依婧兔褡謇娴男枰?,在經濟上落后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為了保護國內的幼稚工業,大力倡導并推行保護貿易;而那些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也總是打著貿易自由化的旗幟,實行嚴厲的保護貿易政策。
因此通過考察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出,貿易自由化與貿易保護主義一直交錯存在,各個國家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取保護本國貿易的措施,只不過兩種力量對比的不同可能導致在一定時期更傾向于一個方面。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下,關稅保護和進口配額已置于GATT/WTO規則約束之中,非關稅措施在國際保護貿易政策中所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保護的重點也由過去的傳統競爭性產業逐步轉向高技術產業并且由政策法規的間接限制代替了過去的行政性限制。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如果不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各國利用知識產權壁壘阻礙貿易自由化是必然的。這也是盡管各國矛盾重重,利益分歧巨大情況下,TRIPs協議得以最終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
知識產權最初并不是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不是任何一種財產權,而是作為封建社會的一種“特權”出現的。比如商標權,商標保護起源于行會控制,而這種“行會控制”又是被君主或其代表作為一種“特權”加以確認的。但是,時至今日,“伴隨著中世紀封建制度的終結和以市場競爭為前提條件的近代社會的形成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知識產權已演變為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TRIPs也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既然認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而且,貿易從性質上講也是一種私人行為,那么按照“私法自治”的思想,在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似乎不會產生什么沖突,因為是否進行貿易,與誰進行貿易都變成了個人自己的事情。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也是如此,如何處置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也應成為私人的事。但事實并非如此,盡管從性質上講,貿易是一種私人的行為,要服從“私法自治”的思想,但是,在一定情況下,貿易行為可能脫離私法自治的范圍,比如在壟斷或具有經濟優勢地位者存在的情況下,私法自治就不再適應了,需要國家干預的介入,國家的管制法這種公法規范就應運而生。而知識產權的國家干預則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性以及私權易被濫用性,是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需要。因而貿易與知識產權均不是純“私”的事,而且在國際貿易中,個人對國家的依賴性更強。但無論如何,一旦國家干預介入,對私權、私法自治就會產生一定影響。從一國范圍來講,國家干預貿易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壟斷和防止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保障私法和私法價值的實現,最終也是為了實現本國的貿易自由化;國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為了更好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但在國際層面上卻是另外一種情形,經濟的民族主義導致了貿易保護主義,國家干預反而破壞了貿易中的私法自治,阻礙了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同樣道理,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及其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愈加重要,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疑會對貿易自由化造成沖擊。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由此而生。
TRIPs緩和了這種沖突。如前所述,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就是針對貿易保護主義,以實現貿易自由化為宗旨,目的是要實現國際貿易的私法自治。在人類歷史上,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是一種世界現象,市場競爭絕不可能被長久限制在國界范圍之內。世貿組織及其所代表的經濟全球化,實質上是將一國市場經濟在全球范圍內放大,GATT/WTO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締結的各種條約,統一了各國管制貿易的做法,目的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超國家”的貿易管制,這就區別了在一國情況下的國家管制法,是以促進國際貿易中的私法自治,實現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為目標的。TRIPs協議通過統一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做法,實現和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使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標趨于一致。
但是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絕非如此簡單,一方面,TRIPs協議的存在,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變得更加容易了;另一方面,TRIPs協議本身即是在利益沖突與妥協的情況下達成的,在各國爭議甚大無法達成一致的領域,即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上,TRIPs協議顯然無能為力,而交由各國自己解決?;诓扇Ρ緡欣馁Q易政策的考慮,各國對待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做法不盡相同,這與貿易自由化的背離更是顯而易見。TRIPs協議緩和了但沒有完全解決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以上述商標權平行進口案為例。若我國持商標權國內用盡原則,即使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是由商標權人許可使用的,也侵犯了荷蘭利華在中國的商標權;反之,若我國持商標權國際用盡原則,被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的泰國產“LUX力士”香皂在中國銷售就不構成對上海利華的侵權。在關稅壁壘和各種“顯性”非關稅壁壘日益受到限制,各國正積極尋求其他的貿易保護方法的現實國際貿易中,各國通過對平行進口問題的規定以保護本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就成為必然。
二、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可能性
既然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矛盾與沖突并由此產生了平行進口問題,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來協調和避免這種矛盾和沖突。競爭法與貿易自由化的關系可以從自由與競爭的關系分析。首先,自由“不是天賦的,而是人賦的、自賦的,只有那些主動爭取、積極努力、不懈奮斗的人才配享有自由,才能享有自由”。“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他必須使用觀察力去看,使用推論力和判斷力去預測,使用活動力去搜集為作決定之用的各項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去作決定,而在做出決定后還必須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堅持自己考慮周詳的決定?!弊杂傻膶崿F必須依憑一定的條件、借助一定的手段、通過一定的途徑。實踐證明,自由實現最好的條件、手段和途徑是公平的競爭。競爭激發和維系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和改進人們認識必然的能力,而認識必然就只是自由,因而競爭促進人的自由,擴展人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沒有競爭就沒有自由。競爭要求和集中體現人們以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去追求自己認為最好的目標,因為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有意義的競爭,而這恰恰是自由的本義,自由就是按照人們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標的自由。競爭通過公平的較量、優勝劣汰去配置為人可欲的目標,這是一種自我主宰,成也自己,敗也自己,不受制于人,它祛除了集權統制、行政命令,免除了對自由的侵擾。其次,從競爭的本義可以看出,競爭要求一種主動積極創造的精神和態度,而這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競爭實質上就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就此而言,競爭與自由并無二致。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從這里不難看出,在很大程度上,自由與競爭密切相關,自由與競爭同義,自由意味著競爭,競爭要求自由。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而自由與競爭的本性導致了市場經濟的壟斷性和盲目性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進行反對以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具有盲目性,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以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于是,“一個調整這種新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產生了,這個法律就是經濟法(也即競爭法,筆者注)”。自由、競爭和秩序構成了競爭法的基本范疇。
在開放的經濟中,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是不可分離的……從理論上講,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的目標是一致的,兩者都是為了增加消費者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競爭政策通過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消除或管制,以確保市場的有效功能,保護和促進競爭;貿易自由化政策則通過消除貿易壁壘促進競爭,目的在于提高和加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近年來,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原因在于:一是由于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措施的逐步減少,企業日益依賴于限制性商業慣例來保護自己,即“私人限制和那些未受限制的限制和壟斷”,從而使貿易自由化的果實越來越多地受到競爭政策所管轄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侵蝕;二是越來越多的貿易政策不僅沒有促進競爭,反而阻礙了競爭。然而,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的目標和實施之間在某些情況下至少在短期內也會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當貿易政策措施旨在保護或促進國內產業時,此類政策措施將會限制外國企業在本國國內市場的作用,并且會消除市場的競爭。如果貿易政策措施無視對經濟的長期將就,那么政策措施將會與競爭政策原則相沖突。隨著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漸增大,要求在國際范圍內協調競爭政策的呼聲越來越高,使得“形成一個普遍的國際反壟斷制度成為必要”。有關競爭問題也已納入到一些國際公約的調整范圍。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都涉及到競爭法。盡管國際貿易中競爭規范還主要依靠國內法,但由于國內法規定的不盡相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了困難,隨著競爭政策在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的增加,在WTO框架內的合作會越來越多,并逐漸趨向實質性和系統化方向,以促進解決跨國的反競爭行為和進行競爭執法的合作等問題。
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更是密切相關。知識產權既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又可能是進行市場競爭的利器。例如,發明專利往往是適應提高生產技術、獲得競爭優勢的產物,或者說是在獲取競爭優勢的下產生的,并用于促進市場競爭,競爭越激烈,獲取發明創造的動力就越大。授予發明人壟斷權,“使之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就會促使其進一步致力于開發研究”。競爭法也是鼓勵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和商品質量進行競爭。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因此,知識產權保護與競爭法的根本目標并無沖突,它們“統一于競爭的聯系和對競爭的促進、從而推動創新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和功能上”,并且,都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事實上,保護工業產權不僅是其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而還涉及到促進公平競爭?!币虼?,雖然對競爭關注的角度和方式不同,“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在促進競爭推動創新和保護消費者方面存在著一致性”。正如1985年一位美國反托拉斯官員指出的:“反托拉斯部門早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敵對似乎是一種基本上不正確的認識的結果,即認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標和保護令尊的法律目標之間有一種內存的經濟沖突。”“當對競爭做出更完全的經濟分析時,很明顯知識產權保護會推動競爭,它可以鼓勵公司通過發展新技術而促進競爭,并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產品”。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源遠流長。1900年在修改《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首次將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作為工業產權保護的一部分,增加了第10條之二,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內容,確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組成部分的基本關系”。一般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即禁止從事違背公平、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交易行為的原則,也是整個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也即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存在不足的情況下,如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需要解釋、具體知識產權規則有漏洞、不同規則相互沖突時或者在具體知識產權規則覆蓋不到的領域,“都由反正當競爭法來兜底”。就此而言,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考察平行進口問題,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鼓勵,而是兼顧商利益及競爭秩序的維護,有條件地評定平行進口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性質可以得到較為滿意的解決。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更是由于知識產權易被濫用而緊緊聯系在一起。由于知識產權的壟斷性特征,使知識產權的持有者處于強者的地位,壟斷的代表性違法行為是獨占市場和進行貿易限制,繼之而來的是傾銷、設置不正當的競爭限制和不公正的貿易限制等等。這些行為從長期的觀點看,事實上都會使價格上揚,對消費者不利,也是違反公共福利的。所以,“知識產權作為承認商品排他權的一種法制,也就必然要受到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市場競爭和規定這一競爭的市場結構,以及社會價值觀的制約”。那就是“以民法中關于禁止濫用權利的法理和禁止壟斷法為代表的一套反壟斷法規”?!霸谥R產權被無限制地強調的世界上,的確必須將與之對抗的手段加以強化”。因此, “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平衡處理好知識產權與競爭要求之間的沖突”。
三、商標權平行進口的競爭法分析――以維護和促進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為目標
綜上所述,平行進口是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產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是各國互相獨立的權利。在這一原則下,商品要超過國境而移動的話,就發生了平行進口問題?!蔽覈尤胧蕾Q組織后,推進貿易自由化成為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允許平行進口,可以有效控制商標權的濫用和防止市場壟斷促進市場競爭和自由貿易。但是無限制的平行進口可能會損害知識產權人與合法使用人的權利,進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因而平行進口應受到相應規則的調整,鑒于競爭法在自由貿易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密切聯系,由競爭法的角度分析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是最為理想的。
一般地說,競爭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組成,兩者都以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但是,它們通過不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反壟斷法通過制止限制貿易行為和濫用經濟力量,維護競爭的自由,即反壟斷法本質上是保護競爭自由的法律,維護競爭自由、調整競爭關系是它的基點;反不正當競爭通過迫使所有參與者按照同樣的規則行事,維護競爭的公平同,即反不正當競爭法更主要的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制止不道德的“惡性”競爭。本文以此為視角對商標權平行進口進行分析。
(一)商標權平行進口與維護公平競爭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5
關鍵詞:經濟危機 新貿易保護主義 貿易政策
中圖分類號:F75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0-073-02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對外貿易年均增長超過18%,比同期GDP 增長快了近一倍。加入WTO以來,外貿出口更是以年均27%左右的速度增長,出口總額已經上升至世界第二位,外匯儲備居世界第一位。
當前,全球經濟因“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而陷入大幅減速和深入調整。該輪危機造成信貸的突然收緊或中斷,其負面影響逐步蔓延到實體經濟領域進而對國際貿易增長造成沖擊。中國不可能置身其外,2007 年以來,中國對外貿易出現增長放慢的勢頭,到2008年,這種勢頭表現得更為明顯(見表1)。
中國作為一個高度依賴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大國, 面對國際經濟, 特別是國際貿易的下滑, 需要作出明確的判斷, 積極采取貿易政策措施以正確應對危機、保持經濟的較快增長。
一、經濟危機下的新貿易保護主義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自由貿易漸陷“囚徒困境”
由于各國和地區經濟步入衰退、國際市場競爭加劇,國際貿易萎縮,這將加大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風險,各國將采取更為保守的貿易政策和措施以照顧本國的產業。如果各國在經濟下滑的趨勢下,都尋求收緊對外貿易甚至貿易保護主義的策略,那么自由貿易將有陷入“囚徒困境”之虞,如果有幾個主要國家以犧牲他國利益為代價來照顧本國產業,那么其他國家也會以牙還牙,從而引發一輪又一輪的貿易報復。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新特點
當前,金融危機惡化為經濟危機,根據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歷史經驗,預計未來一段時間美國對華反傾銷、技術性、標準性、綠色的貿易保護手段會更加頻繁出現。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可能會在美國乃至全球抬頭并且呈現如下新特點:
第一,知識產權。美國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主要是通過提高關稅、影響他國貨幣匯率等手段來設置進口壁壘,本輪危機下,美國將更加傾向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談判等手段,積極地推動美國本國的出口,采取這些措施的力度,取決于經濟衰退的嚴重程度。
第二,標準限制。金融風暴后,一些隱性的貿易保護主義悄然興起。比如美國就試圖依照碳排放標準對中國進口產品征收關稅,以環保的名義支持這種措施,現實中這就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第三,金融開放。未來的國際貿易中,中國主要會涉及到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爭端,發達國希望中國進一步開放金融等領域的市場,貿易保護主義可能會表現為對中國的市場開放提出越來越多的要求。
二、經濟危機對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一)外需下滑,出口增幅將降至兩位數以下
經濟危機導致我國外部需求減少,出口增速放緩,貿易順差下降,使中國凈出口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降低。根據國家統計局測算,2008年前三季度貨物和服務的凈出口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12.5%,比2007 年同期下降8.9個百分點,拉動經濟增長1.2個百分點,同比下降1.2個百分點。2009年凈出口對GDP的貢獻或將出現負值。
從國別看,剔除價格因素后,2008年前三季度,我國對美國出口增長11.2%,比上年同期回落4.6個百分點;對以轉口貿易為主的我國香港地區出口僅增長8.9%,回落12.7個百分點;8、9月份對歐盟出口增速也由前7個月累計27.1%分別回落到22%和20.8%。
從產品看,部分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增速大幅回落,其中服裝前三季度出口增長1.8%,玩具增長3.7%,分別比去年同期回落21.2和16.3個百分點。
(二)經濟危機對中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作為中國商品最重要的出口國之一,美國經濟下滑和消費萎縮直接導致中國出口企業訂單減少。同時,國際訂單轉移的風險正在加大。由于中國出口退稅下調以及加工貿易政策變化等因素,中國制造的價格優勢正在退去,采購商不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開始培養印度、越南等其他地區的供應商。另一方面,金融危機在直接影響中國對美國出口的同時,還通過對歐盟、日本以及世界經濟貿易產生影響,進一步減弱中國企業對歐盟、日本的出口增長。
從行業來看,最先受到沖擊的是玩具行業,接下來是紡織服裝出口行業。2008年前三季度,一般貿易出口累計同比增長26.9%,同比回落5.1個百分點;加工貿易出口累計同比增長15.6%,同比回落5.9個百分點。從出口企業的性質來看,2008年前三季度,國有企業出口累計同比增長18.9%,僅回落0.6個百分點;外資企業同比增長19.9%,回落4.4個百分點;私營企業同比增長30.7%,回落達10.7個百分點。
(三)經濟危機加大中國國際貿易結算風險
我國的國際貿易一般采用信用證、托收和T/T三種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在經濟危機的形勢下,收款風險會加大不少。
首先,在經濟危機發生、市場萎縮的情況下,很多進口商由于本身的資金鏈問題、訂單量縮小等問題,會出于自保把損失和風險轉嫁給出口商,拒絕提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這時候有的開證行為了自保,會配合進口商在單據中提出無理的約束從而達到拒付的目的。
另外,在危機到來的時候,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價格走勢難以捉摸,需求量難以預測,進口商(開證申請人)也會受其影響,讓一些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添加限制性的、不確定性的、不合理的約束性條款,給以后拒付或者免除付款責任打下伏筆。
三、當前我國貿易政策措施的變化
(一)中國貿易政策措施新變化
經濟危機以來,我國已先后3次調高紡織、服裝、輕工和部分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綜合退稅率上調1.6個百分點;完善加工貿易政策。中國還對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行了調整,新增了36個條目,意味著這36種投資類進口商品被取消了免稅待遇,是提升國內需求的重要舉措。2009年1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提出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七大政策措施。
此外,在對外貿易遭受沖擊的情況下,2009年中國(下轉第75頁)(上接第73頁)還將在以往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簽訂的一系列自由貿易協定和關稅優惠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比最惠國稅率更加優惠的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擴大對外經貿合作。
(二)中國再調進出口關稅稅則
中國財政部2008年12月17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再度對進出口關稅稅則進行調整,內容涉及到最惠國稅率、年度暫定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及稅則稅目等方面。
此外,為進一步落實有關稅收和產業政策,適應科學技術進步和加強進出口管理的需要,中國還對2009年進出口稅則中的稅目進行了適當增減,也刪除了個別產品的稅目。調整之后中國2009年進出口稅則稅目總數由2008年的7758個增至7868個。
四、對我國今后貿易政策措施的建議
(一)應對當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策略
1.利用中美戰略經濟對話機制,加強經濟政策協調。作為中國最大的出口市場,美國的經濟表現和經濟政策調整對中國也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宏觀經濟政策的國際協調,共同促進世界經濟和中美經貿關系穩定發展。中美雙方可以利用戰略經濟對話機會,就利率、匯率、貿易保護主義等問題深入溝通與協調,共同應對危機,保持對外貿易穩定與經濟增長。
2.加快自由貿易區(FTA)談判進程。自由貿易區已成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對外開放的新形式、新起點。目前,中國正在同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歐洲、非洲的29個國家和地區建設12個自由貿易區,這些自由貿易區涵蓋了中國外貿總額的1/4。
通過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加快自由貿易區談判進程,中國規避金融危機和各種外貿壁壘的能力會日益增強,從而促進對外貿易健康、有序發展,打開新的國際市場空間。
(二)保持對外貿易增長的政策建議
1.分析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調整出口干預的政策方向?;谏衔姆治?在當前經濟危機背景下如何擴大出口,保持對外貿易增長提出如下政策建議:調整中國出口干預的政策方向,重要的是正確分析我國的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分別采取不同類型的鼓勵政策;與世界貿易組織、國際金融機構一道盡快促成貿易信貸系統的恢復,甚至在風險相對可控的情況下,向外國的貿易伙伴提供一定的出口信貸;在外國企業或政府確實缺乏資金的情況下,嘗試易貨貿易形式,以便解決短期流動性短缺問題。
2.擴大產品進口,避免貿易環境惡化。在保持和擴大出口的同時, 要擴大產品的進口。采取這種政策不僅可以獲取基礎設施建設、引進高新技術等方面所需要的產品,還可以適時減少貿易收支順差,并且以進口促進外國需求的恢復和上升,進而有利于擴大對我國出口產品的需求,使貿易環境不致惡化。
另外,在注重擴大內需的同時,還應注重原材料和生產資料等產品的進口,緩解因國內需求擴展過快可能帶來的通脹壓力。
(三)出口企業應對經濟危機的對策建議
1.出口企業實施市場多元化,加速產業升級。雖然金融危機蔓延成全球性的經濟危機,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經濟和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就中國出口企業而言,通過實施市場多元化,加速產業升級擴大出口仍具有可能性,原因如下:
第一,人民幣在過去幾年對美元升值,但對歐元、加元、澳元等是貶值的,這將有利于中國企業擴大對這些地區的出口。
第二,中東、非洲、拉美地區以及印度、俄羅斯等新興市場雖然也會受到經濟危機影響,但是仍有增長,應該作為中國出口企業的目標市場。
第三,中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低檔商品。收入減少時,需求下降的首先是高檔商品,其次是低檔商品,因此在各國企業都受到沖擊的情況下,中國企業應致力于市場多元化,加速產業升級以保證出口量的增長。
因此,中國出口企業需要主動提高應對外部風險的能力,把外部的壓力轉換成出口產品升級的動力,積極開拓美國以外的出口新渠道,提升海外目標市場的多元化程度。
2.加強出口企業信用風險、保險意識。金融危機使得中國出口風險,國際貿易結算風險大大增加。2008年1~4月,美國買家出險案件132宗,較2007年同期增長10.9%;報損金額9301.76萬美元,較2007年同期增長260%;美國買家案件賠款金額689.72萬美元,較2007年同期增長144%。
當前,信用風險還在進一步向歐盟等發達國家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蔓延,將嚴重影響我國出口企業收匯安全,中國出口企業必須引起足夠關注,信用風險,保險意識需進一步加強,提高通過保險轉嫁信用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李健.金融危機下中國外貿發展的中長期思考[J].國際貿易,2009(1)
2.錢軍.出口企業如何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J].中國經濟周刊,2008(43)
3.林密.華爾街觀察:自由貿易漸陷“囚徒困境”.投資者報,2009.2.6
4.佟家棟,彭支偉,劉程.世界貿易回顧與展望及其對我國的影響和對策[J].國際貿易,2008(12)
對進口貿易的干預措施范文6
【關鍵詞】中俄關系;貿易限制
伴隨中俄兩國的貿易關系持續發展,合作領域日益全面和深化。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兩國在貿易秩序、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卻成為相互進一步發展的瓶頸。隨著中俄關系的不斷加強,這一矛盾日益凸顯。
一、貿易限制較多
1、關稅壁壘限制。俄羅斯關稅壁壘較高。為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俄羅斯加強了對進口的調控。其整體平均關稅稅率為10.5%,但汽車、煙、酒、糖等產品的平均關稅稅率為25%―30%,服裝、鞋、輕紡產品的平均關稅稅率為15%―20%。并經常通過臨時性提高某些進口商品關稅的做法限制進口。近幾年來俄羅斯進口商品的平均關稅略有下降,但是仍然有10%以上商品被征收25%以上的高關稅,包括汽車、塑料制品、部分紡織面料及服裝、白糖、煙草、酒精等,上述商品的平均進口稅率高達30%。俄羅斯征收較高關稅的產品正是中國最具競爭優勢的產品,十分不利于中國對俄羅斯的出口。另外,俄羅斯對中國進口產品實施的歧視性的政策。也使中俄貿易受到制約。
2、技術壁壘限制。俄羅斯針對進口商品制定的許多質量標準,高于中國的同類商品的質量標準,尤其是在食品、服裝、家用電器方面,由于兩國質量標準體系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商品的出口,并且俄羅斯針對中國商品的技術貿易壁壘還有進一步增強的趨勢,更不利于擴大我方商品的出口。從市場供給現狀來看,當今的俄羅斯各類進口商品應有盡有,我國的出口商面臨的競爭也愈加激烈。隨著俄羅斯居民收入差距的加大,其消費市場需求已呈現出多層次化的發展趨勢,雖然中國在中低檔商品方面仍將會有一定市場,但在高端消費市場中,歐美、韓日對俄出口仍居于主導地位。面對這一事實,我們需要改變經營策略,以推動雙邊貿易的深入發展。
3、投資壁壘限制。俄在發展對外經濟的過程中重視外資的引進,為此也采取了多種措施,力求減少對外國投資者經營活動的限制,以擴大吸引外資的規模。但俄羅斯現行的投資管理制度仍然在事實上對外國投資造成了經營障礙。例如,俄羅斯頒布的《外國投資法》明確規定,俄羅斯聯邦政府應為外國投資者設立單一的注冊登記管理機關,但至今這一規定尚未落實。實踐中,俄羅斯還要求外國企業在俄羅斯境內每增設一家分支機構,都必須重新登記注冊,給外國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和額外的費用支出。俄羅斯還明確規定外國投資不得進人俄羅斯戰略性產業,包括武器生產、核材料生產、核設施建設、海洋漁港水利設施建設、衛生防疫及戰略礦藏的開發等39種產業。對允許外資進人的部分產業,俄羅斯仍保留了各種限制,具體包括:電信業;白酒業;航空業;銀行業。
二、貿易環境欠佳
1、對俄出口競爭激烈。目前,中國對俄羅斯出口產品以中低檔商品為主,隨著俄羅斯市場體制的建立、經濟的恢復和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的消費偏好和消費品位提高,對商品質量有較高的要求,追求中高檔商品的消費已成為消費時尚。而歐美各國產品質量較好,適應俄羅斯位市場需求,對中國產品形成了強有力的競爭。例如,在鞋類領域,俄羅斯鞋類市場上70%一80%的產品仍然來源于進口。目前,俄羅斯的鞋業市場形成了意大利、中國和俄羅斯本國產品三分天下的局面。中國鞋類出口數量在俄羅斯進口市場居于首位,但市場定位以中低檔產品為主,平均售價在10美元以下;俄羅斯是意大利鞋業的第二大出口市場,意大利鞋在俄羅斯平均售價高于30美元。在汽車領域,盡管汽車已成為中國對俄羅斯出口的大宗商品,但在整車和汽車零配件出口上中國既面臨來自德國、英國等歐洲國家的競爭,也遭遇到來自日、韓等亞洲國家的激烈競爭。目前中國商品主要占領俄羅斯中低檔汽車市場,而在這一市場上又面臨著俄羅斯產汽車的激烈競爭,俄羅斯廠商憑借其價格優勢和良好的售后服務網絡占據了獨特的競爭優勢。因此,如何進一步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加強售后服務,將關乎未來中國對俄羅斯汽車出口的可持續性。
2、銀行機構運作不規范。在貿易秩序以及金融秩序不規范的前提下,許多企業和個人的不合法貿易活動不能通過正常的結算渠道,因此兩國銀行間正常貿易結算業務難以大規模開展;同時,由于易貨貿易已不能符合世界經濟的發展,而現匯貿易又難以在中俄貿易中得到廣泛運用,加上結算手段不足,結算通道不暢都制約了雙方的貿易。一方面,俄羅斯銀行普遍缺乏信譽,使外商深受其害。這主要表現在:一是銀行限制儲戶取款的自由;二是任意改變儲戶意志,嚴重損害其經營利益;三是俄羅斯銀行倒閉頻繁,使外國公司和個人的存款損失嚴重。盡管俄羅斯對原有的銀行體制進行了改革,但目前銀行的現狀仍難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機構在對俄貿易過程中,也存在制度上的缺位。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制定和形成明確的對俄匯率機制。雖然外匯管理部門允許和鼓勵外匯指定銀行對盧布和人民幣進行掛牌交易但由于盧布幣值不穩,收購容易賣出難使銀行不敢掛牌經營。二是本幣現鈔結算的核銷政策還存在一些弊端。由于相應的出口退稅和出口創匯補貼政策沒有落實,用人民幣辦理核銷則沒有相應的獎勵政策。三是非貿易結算未納入到本幣結算中影響了本幣結算業務的擴大。
3、法律法規不健全。由于中俄兩國發展市場經濟的時間不長,在法律制度上雙方都沒有為兩國進行經貿合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在俄羅斯企業私有化進程加快、法人更迭頻繁的情況下,我方和俄方貿易企業之間經常出現被騙和拖欠債務的問題,這嚴重阻礙了雙方經貿合作的發展。而中俄兩國的人治思想都比較濃,加之市場體制不健全,往往借助于行政手段對上述問題進行干預。而政府行為有時違背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法治精神,這就要求完善中俄貿易法律法規,使邊貿盡快走上法制軌道,同時盡力減少政府對具體經濟行為的干預,政府主要從宏觀方面調控經濟,用政策指導邊貿運作,使雙方企業家和商人依法進行貿易活動。
總之,在中俄貿易發展的過程中,總體形勢向好,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應采取有力措施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通過進一步規范雙邊貿易的秩序,改善投資環境。加強科技創新,走品牌化道路,從而實現更廣泛地占領俄羅斯市場的經濟戰略目標。
參考文獻
[1]朝顯陽.中俄經貿合作駛入快車道――訪中國駐俄使館公使銜參贊高錫云[N].光明日報,2007-07-17.
[2]朱涇濤.新時期中俄經貿關系研究[D].上海:華東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