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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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的理解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1

一、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匯儲備困擾

截止2011年3月,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達30 447億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萬億美元。一年多的時間,增幅高達50%,世界罕見。在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蕩及我國外匯儲備資產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際,為我國天量外匯儲備尋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決外匯儲備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無濟于事。我國是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在美元量化寬松、歐元動蕩、日元疲軟的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面I臨著空前艱巨的挑戰。

(二) 適應當今市場發展

究其原因:1.《規定》跨越年代較長,且面臨的法律責任問題正在延伸發展,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2.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外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辦法必須超越生產經營方式,引導生產管理經營超前發展。

(三) 為了控制流動性通脹的需要

抑制通脹已是2011年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通脹有3種:輸入性通脹、成本性通脹、流動性通脹。結匯、售匯及付匯是影響我國外匯儲備增減的主要途徑,和央行投放基礎貨幣有息息相關的因素,外匯占款量增加,意味著貨幣投放量激增,必然帶來流動性過剩的趨勢,也就是流動性通脹是貨幣投放量過多而引發的,要糾正就應從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進口,才能做到縮減結匯、加大售匯和付匯速度,減少貿易順差,從而控制流動性通脹,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二、不及時修訂《規定》的弊端

(一) 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

從我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為資本流入順差和貿易順差不斷擴大,使我國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礎貨幣,增加貨幣供應量。由此產生的流動過剩,導致信貸的擴張和投資反彈的壓力。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情況下,采用結匯、售匯及付匯由國家統一收購、銷售外匯是可行的。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進出口貿易日益增加,創匯機會越來越多,外匯儲備無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礎貨幣自然而然快速增長。繼續實施《規定》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對此有關方面應引起重視,加強對企業、個人結匯、售匯及付匯工作的管理,及時制定有效預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態發生。

(二) 外匯買賣的風險轉移到國家承擔

《規定》內容是貫穿外匯買賣全過程,企業與銀行之間進行外匯買賣,是在國家匯率調控下進行的,銀行代替央行買賣外匯。從企業買賣外匯來看:是“旱澇保收”,隨時隨地都可以買賣到外匯,不存在為外匯短缺或多余的情況發愁。因此,企業為了規避外匯風險所帶來損失,即“到匯即賣”,無形中形成國家負責結匯、售匯及付匯全程,那么外匯買賣風險由國家承擔。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為企業提供收付匯便捷渠道,減少在途的時間和環節。可是,部分境內企業不愿意把境外收匯存放境外銀行,而是調入境內,其目的是可以及時結匯,使用外匯時又能保證及時買到外匯,從人民幣升值趨勢來看,企業還可以從中受益,但外匯買賣風險卻留給國家負責。

(三) 《規定》難以承擔現有的法律責任

我國當年“寬進嚴出”與現在“嚴進寬出”的法律框架結構相比較有很大區別,二者法律承擔責任恰恰相反。從現行法律責任角度看,應該盡快轉換法律觀念和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行動起來維護國家儲備安全。

三、關于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建議

(一) 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律框架

設計外匯買賣的原則,首先應以服從國家需要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價格面議,隨行就市,不能強買強賣,公開公平開展交易。交易主體是企業、個人與銀行,不能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更不能個人與個人交易。交易市場要求在國內銀行進行,外匯管理局負責事前或事后檢查交易合規性等有關事宜。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規框架還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實現資本項目兌換和保證國際收支均衡作為主線來考慮,使重新設計外匯買賣辦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經得起時間考驗。

(二) 使企業承擔起買賣外匯風險的責任和義務

依據“嚴進寬出”的法律責任,把買賣外匯風險分解給企業和國內商業銀行負責;外匯管理局可以按照企業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要求企業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國家結匯一定數量外匯額度,從而使企業履行國家給予的責任和義務。央行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結匯,要付給商業銀行一定手續費。企業持有外匯即可以存放國內銀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銀行。外匯買賣風險完全由企業、銀行各自承擔,外匯管理局對其作檢查監督。與前相比其好處有:1.確保國家外匯儲備增長,確保國際收支平衡;2.外匯管理局從行政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促進了市場經濟發展;3.審批環節廢除,方便企業經營;4.加快企業出口收入以促進人民幣結算,收取人民幣;5.有效抵御來自境外各種不同性質資金流入的套利套匯,起到遏制我國流動性通脹的作用;6.有利于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有利于穩定我國國際收支平衡。

(三) 組織國內商業銀行建立外匯風險機制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2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都是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業層面的控制內容,這三者存在緊密相連的因果關系,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后兩者的基礎和前提,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是結果,而前兩者更是實施好第三者的基礎和前提。本文主要就這三者的構建及其關系展開論述。

一、如何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基本規范中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1.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4.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5.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如上所述,企業只有建立了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造就出優秀的高管團隊和先進的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履行好促進就業、保護員工權益和其他社會責任,高管帶頭垂范作用和員工滿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二、如何構建優良的企業文化

所謂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2.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愿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范意識。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后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3.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范,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4.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5.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范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如上所述,企業高管在構建企業文化中起主導和垂范作用,如果沒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機構設置,是難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的。而優良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所有團隊和員工關注到企業的誠信和長遠發展,關注到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關注到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沒有優良的企業文化是難以保障企業能履行社會責任的。

三、企業如何盡到社會責任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1.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1)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2)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3)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后勁,甚至停業。

(4)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往往都是致命的,企業必須重視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最深刻的教訓。事件回放,從2008年6月28日蘭州醫院收治首個毒奶粉患兒,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團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產,不到半年時間,三鹿集團遭受滅頂之災,同時事件還造成6名嬰兒死亡,逾30萬名兒童患病的惡果。董事長田文華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毒奶粉事件,我們發現其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從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看,董事長田文華從1987年開始擔任三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職長達21年,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失效。②從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看,該公司對購進原料奶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③從企業文化方面看,該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費者反映奶粉質量的投訴,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沒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說明該公司在企業文化環境控制中存在嚴重缺陷……

所以,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2.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規范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后服務。售后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努力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4)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如上所述,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與履行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文化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員工就業與權益得到保護,員工滿意度提高,會較好地執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較好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會促使員工強化履行社會責任的責任感,同時也有利于在企業高管的帶領下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3

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梢?,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诖?,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盵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诂F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總體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凇胺何鞣交钡倪x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诖?,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谖鞣降耐寥浪纬傻奈鞣椒ㄖ挝幕遣豢赡軒в衅者m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4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輔導員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現況

1.對法治精神理解不夠準確

隨著我國社會法律知識的普及,大部分大學生都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但是僅憑這些感性的法律意識并不能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不能從整體上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大學生普遍對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夠準確,沒有意識到法律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價值。

2.對法律法規有偏見和抵觸情緒

大學生正處于心理和生理快速發育的階段,有著極強的被認可和需求的心理沖動,同時會用批判和懷疑的眼光看待周圍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識尚未成熟,只接受過以灌輸為主的法律教育,許多大學生對法律法規有一定的偏見和抵觸情緒。

3.輔導員過分強調義務本位

大學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輔導員進行日常組織和實施的。但是教育內容過分集中在了集體意識、感恩意識、安全意識、愛國意識及中華民族傳統傳承和各類禮儀禮節等方面。這些教育大部分屬于義務本位的教育,強調了學生對集體、社會的服從意識和應盡的義務。但是忽略了大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教育,更遑論法治的真正含義及其對社會發展的意義的教育。

二、大學生應該具備的法律素質

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的主力軍和接班人,他們的法律意識的高低決定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學生要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了解國家憲法、民法和訴訟法。尤其是與自身權益相關的勞動法。其次,還要具備法律人意識,要懂得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是大學生日常接觸最多的。培養大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 對保護智力創造成果、推動科技進步、繁榮科技文化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增進國際技術文化交流等都有著積極作用。最后,還要具備公平正義的理念。公平正義是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學生要具備公平正義的理念,渴求、參與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1.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輔導員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輔導員是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輔導員工作的重點。輔導員應該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形成完整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處理大學生事務時,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開展工作,給大學生樹立公平正義的榜樣。同時保障學生的合法請求權、正當選擇權、合理知情權和事后救濟權等,通過這些權益保障,增強他們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意識。

2.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民主與法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會的標志不是具備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是在于社會成員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維護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行使法律規定的義務。要引導大學生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將法律意識內化到大學生的日常行為中來。

3.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維持市場經濟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學生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骨干,如果他們缺乏法律意識,在參與到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規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行為,阻礙社會發展。他們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思考和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總之,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已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輔導員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條件,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5

儒家強調“中庸”、“寬厚”、“仁慈”,而法家是以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其思想的核心?!墩撜Z》是儒家思想理論的反映,在治國理念上,孔子認為人民是可以教化的,法家主張用律法去約束人們的言行,古代社會的仁愛禮讓是由當時的自然經濟狀況決定的,孔子主張仁者愛人,推己及人,家認為統治者就應該利用這個工具去控制民眾。法家的商鞅說,“權者,君之所獨制也”。儒家主張要以德為本治國,法家主張要以法為本治國。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法家的法治思想內涵則是“君權至上”,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法家反對禮制而重視法律,強調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和社會。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強調法律應當在政治社會的運行中高度規范化,這一理論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可說是比較先進的思想。

在春秋時期,孔子創立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也稱為儒教或儒學,他主張以愛人之心調節與和諧人際關系。儒家對現代法治和諧的啟示主要表現在重視法與人的和諧,真正促成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法治的和諧。新儒學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為封建社會的統治者提供了一整套治理國家理論思想體系,是通過對人進行道德的教化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和諧也是儒家學說的基本價值,治理社會就應該從道德教育入手。儒家和諧思想對于今天的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人文社會的和諧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是建立和諧世界的思想武器,和諧是建立美好家園的價值取向,和諧可以提高文明,修身養性,促進身心健康。以愛人之心調解社會人際關系,倡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和諧社會的基礎首先是誠信,強調建立民主體制維護公益,講究了,和諧共生的思想。

2、法治理念的構建

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本質及其規律的理性認識與整體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觀念。在現代復雜的社會當中,各行各業都有犯罪現象的出現與發生,探究其違法犯罪的原因,當一個社會處在制度轉型時期,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當今社會的犯罪年輕化也讓人憂心忡忡,青少年由于家庭原因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一般都源于單親家庭或者父母雙方長期分居或感情不合的松散家庭,一些家庭對孩子過于溺愛以及簡單粗暴的教育管理方式,有些家庭的家長對孩子過渡期望的心態,無形當中就給孩子加壓加負;學校在教育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少的弊端:教育方法死板,是造成學生厭學,重學習輕素質教育是個別學校的突出表現,個別學校不能如實貫徹落實學校的各項制度,使一些學生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一些青少年受金錢社會和拜金主義等不良思潮的影響,甚至流落社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寬容思想對于減少及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寬容的思想發源于宗教的仁慈和仁愛學說,在建設和諧法治社會的歷史背景下,適當的寬容可以使得很多法律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很好的化解。我們應當吸收并且以的寬容思想為指導,寬容應該是社會公德和法律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規范。社會因素是導致犯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礎的根源。因此,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是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基本內容,和諧文化是中國社會文化的內涵,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標志之一。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根據現實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定,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形成離不開公民意識的支撐以及其功能的內在驅動。法律規范內在價值的轉型和時代精神的確立,在司法實務方面,有很多的案件的審理與判決都融入了社會的聲音與意志。法官行使司法權是代表國家和政府來行使的,要建設人民陪審團制度,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司法監督系統,對法院的法官在庭審方面的審判權要有效的監督,結合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模式,發揮各方優勢,確保人民的利益,形成一套適合我國的司法審判監督體系。

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6

關鍵詞:依法治國;四個全面戰略;意義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重點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這是一直以來我國主要遵循的一條發展路線,但是如何更好的推廣依法治國確實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內容,現代社會的發展帶動了我國社會的全方位進步,在這一發展環境下,四個全面的戰略應運而生,這一戰略需要得以更好的布局才能促進我國的發展以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實現。同時,還要深刻的認識到依法治國與四個全面之間的關系,并且加以進一步的認識,這樣才能對今后具體工作的開展帶來重要的指導。希望在本文的論述下可以對今后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幫助,以實現我國朝著更加繁榮昌盛的方向發展。

1 從“四個全面”的邏輯聯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在四個全面發展的過程中,應該從治國的角度出發,從全局的角度加以考量,這樣才能實現改革的發展目標,在新形勢的發展趨勢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四個全面并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具有并列的關系,他們之間能夠相互聯系在一起,并且做到融會貫通,有側重的發展,通過對四個全面的內在邏輯的認識可以發展對于依法治國這一概念人們具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個全面戰略是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是層層深入的過程,對于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于我國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意義重大。

在四個全面中,依法治國是其中最為主要的內容,這與三個其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但是又是相互聯系著的。只有堅持依法治國,才能順利實現其他三個方面的內容。從本質上進行分析,依法治國與三個全面之間的關系是十分緊密的,對依法治國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而依法治國的實現也能為其他三個全面戰略的落實起到重要的基礎作用。如果沒有落實依法治國這一戰略,那么對于四個全面理論框架的構建也會存在一定的阻礙。依法治國的落實還可以對法制價值起到定向的作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公平正義是十分重要的。我國正在朝著法制化的方向發展,所以加強四個全面戰略方針的落實,就需要以公平正義作為基本前提,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實現小康社會。通過法制的領導,才不會讓改革迷失方向,而通^進一步落實法制觀念以及制度,才能順利地實現黨的宗旨,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

我們應該對依法治國這一重大戰略加以進一步的認識,這一戰略的提出,說明我國執政的戰略思想變得越發完善,當前我國的基本治國理念也基本定型,所以在四個全面戰略的發展過程中,其主要的目標是要建立起一個符合人們生活發展需要的小康社會。而要想實現小康社會這一發展目標,就是要明確四個全面的戰略方針,將其作為指導,這樣社會才能更加的具有活力。在四個全面中,依法治國這一戰略方針是十分重要的,對于國家以及社會生活的有序運行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可以讓社會變得更加和諧。所以,隨著新時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對于改革發展這一重要的目標也是要通過依法治國這一戰略才能實現的。如果無法實現依法治國,對于國家的發展也會具有一定的阻礙。

2 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

推進四個全面戰略方針的進一步落實,就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做到統籌兼顧,從全局進行把握,同時還要深刻的認識到四個全面戰略之間相互存在的關系,對其本質以及內涵進行更加準確的理解,這才是實現我國小康社會發展的主要出路。在這其中,全面依法治國的實現又是重中之重的。全面依法治國與小康社會的實現具有重要的聯系,要想實現這一發展目標,就要以此為基礎朝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發展,實現現代化的發展進程。

改革與法治互為動力、相輔相成。同志形象地說,要讓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如期實現。只有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才能更好發揮作用。一方面,改革必須于法有據。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才能保證改革航船不會跑偏甚至傾覆;另一方面,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法治領域也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不適應時代要求的法律法規必須廢止和修訂。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身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其要義是不僅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全面從嚴治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同志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另一方面,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求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是對全面從嚴治黨最形象的詮釋,也是對依法治國和從嚴治黨關系最生動的表述。我們黨經過90多年的實踐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系統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這既是我們黨的一大政治優勢,也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保證。

結束語

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法治信念和法治能力關乎法治建設進程和目標實現。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牛鼻子”。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為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參考文獻

[1]袁偉.“四個全面”在中國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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