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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合同范文1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理。
試用合同范文2
產品試用買賣合同范文一出賣人:北京賽雅思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x x x x x (以下簡稱稱乙方)
茲為x 貨物買賣,經雙一致方同意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x x 貨物2臺試用,協議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交付貨樣同品同種類同質的貨物x x x 2臺于乙方試用。試用期滿,乙方對甲方產品無異議的應與甲方簽訂后續20臺同類產品的買賣合同。產品具體性能及參數見附表1。
第二條 本件產品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x萬 x仟x佰元(共人民幣x x 萬x仟x佰元)。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的3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貨款總價值的 %(人民幣 萬元),甲方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即行發貨。
第三條 乙方試用期為 天,試用期滿,乙方應將試用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沒有通知或怠于通知的,視為乙方認可。并于試用期滿之日起接受甲方產品和本合同內容。
第四條 試用期滿,乙方沒有對甲方產品提出異議的,應自使用期滿之次日起與甲方簽訂20臺相同產品的買賣合同。合同具體內容另行約定。
第五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合理理由并有確切證據證明甲方產品存在技術缺陷,不能滿足乙方正常生產需要的,應于發現該問題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派技術人員查驗、修理。經修理仍不能滿足乙方要求或乙方有正當理由認為沒有修理的需要時,該試用合同終止。
第六條 試用合同終止后,乙方應原本返還甲方產品。甲方在扣除乙方試用期內的合理費用后返還甲方預付款。
第七條 試用期滿,乙方既不與甲方簽訂后續20臺同類產品買賣合同,又不支付2臺試用產品余款的,甲方有權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催告。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仍
不付款也不簽訂后續合同的,甲方有權收回交付的產品。乙方交付的預付款部分不予退還。并收取合同總價款的 %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5個工作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是否同意由甲方決定。
第九條 產品價格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況。
第十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本協議。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十一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若友好協商解決未果,則雙方一致同意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時使用。
賣方(甲方):x x x
地址:
買方(乙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產品試用買賣合同范文二出賣人: 簽訂時間:
買受人: 簽訂地點: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名 稱
交貨
時間
品種規格
單位(kg)數量
保護價(元/kg)
總金額(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二條質量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標準執行。外觀質量: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三條 菌種的提供方式為買方提供:賣方自備;買方提供菌種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為: 。對菌種驗收的方式為 。菌種價格為元/瓶,合計: 元;菌種價款結算方式為于 年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于交貨時抵扣收購款。
第四條 定金:買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賣方支付收購定金元。交貨時定金(抵作收購款/返還買方)。定金支付后,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和地點: 。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負擔:由賣方送到買方指定的 投售點。運輸費用由 方負擔。
第八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
第九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
項: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二)依法向 起生效。 。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委托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人民法
產品試用買賣合同范文三出賣人: 簽訂時間: 買受人: 簽訂地點: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標準執行。外觀質量: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
第三條 菌種的提供方式為買方提供:賣方自備;買方提供菌種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為: 。對菌種驗收的方式為 。菌種價格為元/瓶,合計:于 年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于交貨時抵扣收購款。
第四條 定金:買方是/否在日前向賣方支付收購定金 元。交貨時定金(抵作收購款/返還買方)。定金支付后,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款價義務的,標的物屬于 所有。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和地點: 。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負擔:由賣方送到買方指定的投售點。 運輸費用由 方負擔。
第八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九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二)依法向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工商部門備案一份)。
試用合同范文3
【關鍵詞】勞動合同;試用期;弊端;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2-087-03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加深了解、建立互信的橋梁,是勞動合同步入正軌的序曲,是勞動合同順利履行的探照燈,正是因為試用期如此重要,我們才必須明確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若干問題,從而在實踐中更好地適用試用期,讓試用期在法律的規制之下發揮更大的作用。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試用期進行簡要的分析和思考: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①,所謂“試用期”的“試”是雙方面的,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考察和雙向選擇的過程。
(二)特征
1.試用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它是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并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要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包含于勞動合同之內,并不是獨立于勞動合同之外的,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僅規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合同具有限制性。雖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還是做出很多限制性規定。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二十條規定了試用期對的工資,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4.試用期的適用對象具有特定性,試用期只對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適用,對于在職的老員工是不能適用的,這一特點是試用期適用對象特定的具體體現,也是試用期與其他相關期限的主要區別。②這些規定都從不同的側面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進行了規制,使試用期得以在法律許可的的范圍內正常適用。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一)對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對試用期做了這樣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具體應用中,對于“百分之八十”所針對的對象存在很大的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針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含混不清的措辭進行了具體準確的說明,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的80%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使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有了更加具體量化的標準,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更加精確具體的法律保障。
(三)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滿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即時解除條件和四十條一二款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條件時,可以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與勞動者說明理由。由此可以看出,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不同。法律關于試用期內權利義務的規定,更多表現為勞動者在試用期以權力為主,用人單位以義務為主。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有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這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并支付經濟補償金。③
三、我國試用期制度存在的弊端
與以往的法律法規相比,《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規定已經比較具體、明確,對于規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解決實踐中的勞動爭議糾紛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但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忽略。
(一)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合理
不可否認,這一條款的規定,避免了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與用人單位多次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在通常情況下是低于其正常工作后的工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反復約定試用期,可能使勞動者所得的工資過少,使用人單位從中獲利。但是此款規定也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當勞動者較長時間離職后又回到其原來工作的工作崗位,而原工作崗位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超出勞動者適應范圍的情形。此時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講都很不利。
(二)我國試用期規定的期限過長
雖然是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但是最長6個月的期限過長,與我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權利的立法宗旨不符。俄羅斯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在征得工會同意后最長可以延長到6個月;越南的試用期一般為3 0天,具有高度專業化的技術工作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法國的試用期一般為2周,最長不超過1個月。與上述規定相比,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就顯得太過冗長④。這樣的規定會喪失試用期的靈活性,不利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適當的時間內作出較好的雙向選擇。
(三)對于試用期適用主體的規定單調、僵化
我國法律缺乏對特定群體的法律保護,凡是初次就業的勞動者,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沒有規定不適用試用期的人群,而國際社會通行的勞動法則對此一般都有限制。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隨意
用人單位動輒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我國法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錄用條件”加以明確的解釋,因此用人單位在這方面常常趁機鉆空子,以自己的意志隨意解釋“錄用條件”,而且沒有按照法律的的規定,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加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就會處于更加不穩定的狀態,使得在勞動關系中本就弱勢的勞動者一方處于更加被動無助的地位。
四、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建議
(一)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的次數作出修改
原則上,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勞動者由于自身原因離職五年以上再次回到原工作崗位的,或者勞動者調動到與原工作崗位存在較大差異的崗位時,可以在工會的主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再次約定一次試用期。不論勞動合同的期限多長,第二次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二)重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從國外立法的經驗來看,試用期的約定不宜過長,既要對試用期加以嚴格的限制,同時也要給企業較大的靈活度。所以,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可以不約定試用期,約定試用期的,不得超過兩周;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任務完成期限在三年以上,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對于勞動合同期限處于臨界狀態的情形,我認為應當充分發揮工會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協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作用,工會、勞動者、用人單位要進行協商,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以及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三)對試用期的適用主體作出限制
我國在試用期的適用主體方面,確實規定比較簡陋,因此我們可以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對試用期的適用主體加以限制,從而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筆者認為,對于初次就業、再就業變更工作崗位、離職五年以上再次回到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以下幾種人除外:1.孕婦或者正在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3.退役軍人;4.以工代賑者;5.因自然災害或者國家政策而移民的人。上述這幾種人,他們或是生理或身體上十分脆弱,需要關照,或是出于生計所迫,不得不參加工作來獲取收入養活自己和家人,因此出于人道主義和理性關懷,我們在立法上需要給他們更多的照顧。我國法律也重視對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試用期這方面是對他們權益保護的欠缺之處,因此規定第1,2兩種人免用試用期,確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而3,4,5幾種人或是為國家做出犧牲,或是生活困難,國家在立法上適用試用期這方敏對他們給予照顧也是合情合理。同時,上述幾種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往往迫于生計參加工作,因此在工作中也會更加努力,具有較高的生產積極性,所以免除他們的試用期也具有現實的可行性。法律規定他們不適用試用期,可以更好地保護他們,增加他們工作的穩定性。
(四)嚴格限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對勞動者的資格、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等提出的要求和標準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相關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對用人單位而言,解雇試用期勞動者是其在試用期約定中保留的特權,但在解雇權行使的時候,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又轉化為其對應的義務⑥。除此之外,還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法律應明確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之前,就應該把該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確定,并明文記錄在勞動合同中,即錄用條件應成為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一個必備條款,以便將來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證方便,也利于勞動者在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理時依法維權。
2.立法應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考評機制。包括考評時間間隔,用人單位的考評人員組成,考評計分方法,試用期期間獎懲記錄等都應該明確約定在勞動合同中。
3.立法應該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查的權利,在不侵犯勞動者隱私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關于合同中寫明的錄用條件(例如:學歷、工作經驗等)進行調查,以便確定勞動者是否是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但同時用人單位也不得干涉勞動者的隱私,對于合同中未列明的錄用條件,不得進行調查。用人單位的行為對勞動者的隱私和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侵害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五)增加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濫用解雇權,借試用期的有利時機惡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中謀取利益,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則應該以滿月的正常工資為標準,就約定的試用期的剩余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長期以來,就業壓力日趨加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也日漸沖突,試用期是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一個有利武器。盡管現階段我國在試用期方面的立法還不時盡善盡美,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立法工作也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畢竟試用期在具體應用中是具有可控性的,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對此也做了各種研究和探討,因此我們相信,試用期在緩和勞動關系,改善就業局面方面,一定會發揮越來越多大的作用。
注釋:
①郭文龍.勞動合同試用期研究[J].政治與法律,2002(2).
②侯煒.勞動合同試用期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7上).
③姜穎.勞動合同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6:123.
④方紅舟.試論勞動合同的試用期[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11(3).
⑤廖名宗,翟玉娟,向明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精解[M].法律出版社,2007:48.
⑥李國慶.論勞動合同的試用期[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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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晨,尹俊.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的保護[J].中國市場, 2012(11).
[5]林野.勞動合同試用期若干問題探討[J].中國職工教育,2012(14).
[6]方紅舟.試論勞動合同的試用期[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11(3).
[7]蔡華為.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J].法制博覽,2013(3).
試用合同范文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合同范文5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試用合同范文6
關鍵詞:試用期;勞動合同;賠償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1)04-0086-01
試用期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針對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導致試用期成為“廉價期”“白干期”,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筆者就試用期內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歸納分析,以便于用人單位以及和勞動者能夠認識和理解試用期的相關法律政策,更好的適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一、準確理解試用期的內涵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 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約定并非勞動的必備條款,屬于雙方自主協商的范圍。
二、 新、舊法關于試用期期限適用的變化
1.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至于在不同崗位上變換,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依據新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工作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再也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與《勞動法》(簡稱舊法)相比,對于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如下表格:
三、試用期制度實踐運用中存在的一些實務問題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進行互相考核,增進了解的特殊的階段。
1.用人單位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入職登記表載明試用期)與勞動者約定先試用一個月,二個月或三個月,用人單位認為該勞動者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視為無試用期,將不產生試用的效果。
2.試用期間的報酬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待遇低,主觀上認為試用期間不能為單位帶來很大的效益,可以隨意約定報酬的范圍甚至零工資,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20 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葉女士是一名財務人員,與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年,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經理對其進行了入職培訓,同時把考核標準詳細的說明了并經其簽收確認。在試用期屆滿前一周內對葉女士進行了考核,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考核不合格。筆者認為公司沒有特別說明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將考核不合格與錄用條件相關聯,所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試用期解除的效力問題
金華市某公司與員工張某簽定了期限是三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3個月,在此員工試用期屆滿次日,公司對其在試用期的表現進行考核,結論為不合格。公司對張某進行了辭退,張某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試用期已過了,公司沒有辭退的權利。該案件涉及到試用期解除的效力,能否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作用呢?當考核結論通知員工且要辭退時,試用期已經過了?;谶@種因素而導致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具有辭退員工的權利了。
四 試用期風險防范的實務策略
1.權衡利弊,選擇并簽定期限合適的合同。試用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受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制約。筆者認為,首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同時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較為合適。
2.用人單位一定要有錄用條件的前置性約定或說明。錄用條件的制定應當放在實施招聘計劃之前,在招聘開展時至勞動關系建立前這段時間內把錄用條件明確告知給求職者,且注意保留證據。錄用條件規定要合法且具備可操作性。
3.勞動合同中避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條款和不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改變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簽勞動合同的觀念,實行勞動者入職的時候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4.試用期內慎用高投入的專項培訓。
5.、遵守試用期解除的程序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解除行為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解除通知書在試用期屆滿前送達勞動者。同時勞動者必須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方能解除。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約定問題的解決,必須要以法為據,同時要與實際相結合,提高用工日常管理水平,預防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實現勞資雙方的和諧穩定,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勞動合同法實務操作》.王樺宇著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