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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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1

1 我國生物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少,質量差 我國醫藥行業多年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國外藥品,由于科研水平較低,研究與開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新藥開發能力弱,我國生產的化學藥品中大多數是仿制自國外藥品,“八五”期間開發的1500多種新藥,70種為一類新藥,但僅有2種具有獨立的分子結構,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藥品鳳毛麟角。同時,在我國臨床醫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中,主要有47大類,3000多個品種,11000多種規格的產品,但產品主要集中在常規設備等中低檔醫療器械,而高檔產品的生產較少,并且在技術方面較為落后,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1 2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知識產權制度對作為知識產品“生產基地”的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臨床醫院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然而這一功能還沒有為生物醫藥科研人員,管理人員所認識,不少人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含義知之甚少。據對某高校抽樣調查顯示,知道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人員占45%,進一步了解其內容的僅占15%;知道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立法、司法、執法過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和合法權益的不足10%.這種現象在我國生物醫藥行業同樣存在。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淡漠反映在:對無償使用別人的成果習以為常,對自己的成果被別人仿冒、抄襲不以為然。這一現象應引起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1.3 人員流失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轉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職務性成果。近年來,由于科研人員流動數量日益增多,導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流失狀況日益嚴重,這不僅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1.4 管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無法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部分采用技術轉讓方式。在這種合作中,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或由于責、權、利不清,或由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等,導致有意或無意中造成資產流失,同時不少管理者對這種現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種聽其自然的默認態度,造成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局面。

2 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初步與國際接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規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國生物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社會觀念的轉變,執法機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專業人才的培養以及司法、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實施監督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補,使之臻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解決立法問題,同時也要解決執法問題。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各類侵權、假冒等違法活動,逐步優化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扶植我國生物制藥知識產權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努力提高醫藥行業企事單位自身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水平 針對當前生物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面臨著的生物醫藥,特別是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要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整體水平,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竟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竟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企事業單位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2.3 充分發揮我國中醫藥行業的優勢 盡管我國在生物制藥領域沒有太大的優勢,但在中醫藥領域發展前景卻是廣闊的。一是化學藥物將逐漸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藥和中藥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這是由于化學藥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據WTO的統計資料,幾乎所有化學藥物的“致病”作用與其治療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說,應用某一化學藥物在治療某一疾病的同時會潛在地引發另外一種疾病。二是醫學模式的改變決定了藥物治療的目的已經由直接殺傷外源病原體轉化為調整生物體自身功能,這正是中醫藥的優勢所在。三是由于環境污染、生態平衡失調、醫源性藥源性疾病增加、老齡化社會來臨,導致疾病譜發生了根本變化,傳統的化學藥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近幾年來,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歐美在內的各國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國的中醫藥。隨著各國有關法規的建立健全,中醫藥進入醫療主流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四是在西歐,中醫藥已被列入醫療保險體系。在美國,由于民眾對中醫藥需求日盛,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已擬定了一部《天然藥物法規指南》,頒布實施后,處于“支流”狀況的中醫藥將轉向“主流”藥品。這為中醫藥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條件。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唯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物,但是歐美國家已加大投入進行研究開發,如美國每年投資近1000萬美元在科研機構設立“替代醫學”博士后流動站,主要從事中醫藥的現代化研究,在應用中藥治療癌癥、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這給我國提出了挑戰。我國現有35大類、43種劑型、5000多種中成藥,經過長期臨床應用,其許多方面優于西藥。如果能開發出三效(速效、長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⑷悖▋Υ娣奖?、攜帶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藥,就能大大提高我國醫藥行業的竟爭能力。

2.4 進一步完善通過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 加強科技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關鍵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是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杠桿。同時專利制度是激勵科技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機制。專利制度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依法進行保護,是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具體體現。為了實現中藥現代化的目標,要加強科技研究,在繼承傳統、保持特色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吸收現代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中藥行業創新能力,要積極鼓勵發明創造、調動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發明人的積極性,引導科技工作者把取得專利作為科研開發立項的目標之一。制定激勵政策,把取得專利作為業績考核指標之一。設立專利獎,將專利獎勵與科技獎勵同等對待。

2.5 培養中醫藥國際經貿與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 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建議在醫學院校開設一定學時的知識產權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學生的課程計劃中,通過學習基本知識,使學生較早受到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教育,初步樹立產權意識。對生物醫藥領域研究開發的從業人員普遍進行知識產權的宣傳、學習、并列為崗前教育的必修內容之一,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醫藥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負責人,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辦短期知識產權輪訓班,并將之作為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醫藥研究開發院所,應培訓通曉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負責在醫藥研究開發立項、鑒定、申請獎勵以及有關論文、報告、宣傳材料公開發表前的審閱和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的咨詢工作。

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服裝設計;保護

服裝設計屬于藝術設計之一,它以實現服裝功能為前提,是用織物或其他材料對服裝進行藝術塑造并加以表現的過程。優秀的服裝設計是凝結著服裝設計者的智慧和汗水,屬于人類創造性智力活動的成果,理應受到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

一、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現有途徑

目前,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專利法》、《商標法》都未對服裝設計的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服裝設計的應有內涵,在我國現有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內,至少有以下四種途徑可以為服裝設計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一)著作權法可保護服裝設計圖及樣衣等

在服裝設計的一系列過程中,會形成包括示意圖、設計圖、模型和樣板樣衣等在內的各種形式的作品。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條件,具備可復制性、獨創性等特點就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定尋求著作權法的保護。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具有保護期限長、無需履行任何手續、權利范圍較寬等優勢。

(二)服裝設計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我國《專利法》針對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所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案,服裝設計就是服裝工業中服裝產品的外觀設計,它是對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可以獲得專利法的保護。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明顯區別性”與“合法性”等實質性條件,為當一款服裝設計符合這些條件時,就可以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并以此予以保護。專利法的保護具有權利范圍明確、排他性強等優勢。

(三)商標法對服裝設計的間接保護

《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禁止權,而且禁止權的效力大于專用權。商標所有人不但有權禁止他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而且有權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實踐中,假冒、仿冒產品往往伴隨著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服裝設計領域的抄襲、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裝生產者及服裝設計者打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可以實現對服裝設計的間接保護,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服裝設計的兜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服裝設計亦可以提供兜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了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的保護以及對知名企業名稱或姓名的保護,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服裝設計產品和服裝生產企業。對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可以起到對服裝設計提供兜底保護的作用。

二、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困境

由通過前文所述可見,我國現有法律中,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甚至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對服裝設計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種保護。但這種看似多條的保護途徑,既會產生所謂的“權利競合”與“權利沖突”,也會造成一定的“權利空白”或者權利事實上的無法主張與實現。

(一)著作權服裝設計保護的不確定性

首先,著作權的相對排他效力,僅僅有權禁止他人的復制或抄襲,對于較高明的“剽竊”和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則無權禁止。1999年,發生在我國的“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著作權糾紛案”就是典型一例,該案二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的服裝設計屬于造型藝術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但同時認為胡三三與裘海索的服裝均是各自獨立設計完成的,雖然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原被告的服裝設計作品在整體表現形式、情感表達、欣賞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沒有抄襲原告的作品。這充分說明了判斷者對標準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權保護服裝設計的不確定性。其次,雖然服裝設計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示意圖、設計圖、模型以及樣板樣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獲得保護,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操作難度大,爭議較多。例如,到底是保護服裝示意圖、設計圖還是樣板樣衣?服裝示意圖、設計圖、樣板樣衣是美術作品還是圖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據服裝示意圖、設計圖、樣板制作服裝這種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屬不屬于復制?通過直接購買成品服裝仿制侵權服裝,是否侵犯了服裝設計作品的復制權?等等。例如發生在2007年的“華斯裘革制品公司與無錫夢燕制衣公司、石家莊東方城市廣場著作權糾紛案”,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生產的兩款裘衣侵犯了原告兩張服裝設計圖的著作權。一審、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判決原告敗訴,認為雖然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被告生產的裘衣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調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裝屬于作品,而且也認定了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復制,從而為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帶來新的問題。最后,《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雖然簡便,但我國的大多數創作者往往因為缺乏法律保護意識,疏于存留證據,而造成在侵權訴訟中舉證困難。比如,創作完成的時間?是否發表?等等。

(二)服裝設計外觀專利保護難達預期效果

首先,專利權的獲得以申請為前提,服裝設計所有者必須提供眾多的申請文件,完成復雜的申請程序。服裝生產企業要么在內部設立相關的部門負責,要么委托專業機構,都會增加生產成本。一般從申請到授權基本上需要一兩年的時間,到那時該服裝設計很可能早已過時,即使獲得授權也已毫無意義。時效性決定了復雜的專利申請程序對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利于的。其次,不進行實質審查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造成大多數服裝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不高。申請服裝類外觀設計專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裝,真正處于潮流前線的服裝設計很少申請專利保護;同時,判斷服裝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標準很難確定,因為服裝設計必須滿足服裝實用性的需要,其差別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細節。最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是十年,這種固定的保護期,一方面對于那些經久不衰的服裝設計,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裝設計外觀專利申請在剛剛獲得授權后即以不繳納專利年費的形式自動終止,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專利申請資源。

(三)商標法保護服裝設計的有限性

用商標法保護服裝設計的權利以侵權者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為前提,如果復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則商標法無法給服裝設計者提供保護。如現實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義出現的仿版服裝、“山寨婚紗”等。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模糊性

在服裝企業無法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保護自己的服裝設計時,就只能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保護,來考察侵權者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現行法律對于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標準不明確,“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極難認定。

三、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

在服裝設計法律保護體系方面,我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還有一定差距,當前,眾多的服裝設計得不到有效保護,被抄襲、被模仿的現象十分普遍。這與我國服裝生產大國和出口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立足國情并借鑒國外經驗,構筑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構筑以著作權法為核心的服裝設計保護體系

無論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還是考慮到權利人的成本收益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權法為核心保護服裝設計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筆者建議對著作權法進行相關修改完善以適應服裝設計保護的現實需要。首先,應明確把服裝規定為單獨一類作品加以保護。即給予服裝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樣地保護地位,這樣不但可以使服裝設計圖作為工程設計圖得到保護,而且服裝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樣的保護。其次,對服裝作品規定特殊的保護期。服裝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較短暫,沒有必要給予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護期。建議采用《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最短保護期限二十五年,甚至還可以借鑒英法等國的經驗確立一至三年的臨時保護制度。

(二)以外觀設計專利權提供雙重保護模式完善服裝設計保護體系

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中排他性、獨占性最強的權利之一,在保護服裝設計方面的優勢不言而喻,提供給權利人雙重保護模式的選擇權,才能切實完善地保護服裝設計者的權利。循此思路建議對外觀設計專利權進行相應完善。首先,盡量縮短服裝設計專利的審查周期。其次,引入實質審查,提高服裝外觀設計專利的顯著性標準。同時,對于雙重保護模式下的“權利競合”的解決,應以不重復保護為原則,即一旦權利人選擇以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則保護期限屆滿后將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以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服裝設計保護體系的補充

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服裝設計保護體系中也將繼續發揮著重要的補充作用,服裝設計是人類對美的追求,永無止境,完善的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必將極大地激勵服裝設計創作,推進我國服裝產業的發展,豐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參考文獻:

[1]莊靜.服裝藝術設計.東華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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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中小企業 知識產權 保護制度

一、重要企業保護的重要性

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國,在各種企業的總數中,中小企業數量占了絕大多數,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個企業想要長久的較好發展,就不得不進行技術的創新,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和進步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企業的知識產權決定著企業的價值,企業的競爭力。有效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企業的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有利于中小企業取得并保持市場競爭優勢。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保護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了解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加強保護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關系著企業的發展與興衰。本文主要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分析,提出一些能幫助中小企業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增強企業創新力的策略。

企業的核心任務是生產具有市場價值的產品,從產品萌發到進入市場這個過程中的產品設計、生產技術、生產工藝、產品、商標、品牌、包裝等環節都會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確保企業能夠享有創造發明的所有權和產品使用的許可授予權,這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終目標。這些權利可以保證企業在市場上擁有最大的優勢,為企業增加利潤,以防企業的研發成果被企業竊取,遭受經濟損失。

中小企業必須從根本上認識到,在企業的創新過程中,肯定會產生一系列的知識產權,這些產權無疑是企業最有價值的無形財產。企業獲取知識產權實質上是企業的價值的增加,這種價值的增加不僅僅是財產的增加,還包括企業的無形資產,如企業的聲譽,產品的影響力等。

中小企業獲得知識產權并對其進行很好的保護,可以增加中小企業的競爭性,擴展企業規模,增強企業的綜合實力。保護好企業的知識產權可以防止其他競爭企業竊取本企業的產品,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減少企業在產品開發以及市場營銷方面的投資,節約成本。通過對自己的商標以及品牌的保護,能夠創造出公司自己特有的企業形象。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還可以激勵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動力,幫助企業拓展廣闊的新市場。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從整體上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升我國相關產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就中小企業自身的特征而言,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因此,中小企業的良好發展,能夠有力的移動對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將來的發展。同時,由于我國中小企業數量龐大,非常有利于專業化的協作和分工,可以促進科學產業組織結構的形成,提升我國產業的在國際上競爭力。

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普遍缺少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我國許多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意識是非常缺乏的,仍然不能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發展和保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的重要性,忽略科技成果與自利之間的轉化。很多企業片面的認為只要擁有了技術和良好的產品就可以占領市場為企業帶來利潤,沒有看到知識產權的潛在價值,有的企業甚至知識產權保護的申請費,維護費等是一項額外的支出 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不積極主動去申請商標權和專利權。這種缺乏遠見的認識,只會為企業將來遭受巨大損失埋下后患。

(二)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意識和機構

當前,我國大部分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理念比較傳統,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從理念到實踐工作都沒有把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沒有把知識產權的管理視為企業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更沒有專門的人員和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管理。相關工作都是我也的由其他部門兼管,或者將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進行外包,這使得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混亂,不規范,不能很好地期待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和效果。

(三)法律意識淡薄,國際貿易中糾紛嚴重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以溫州為代表的很多中小企業時常經歷知識產權的糾紛。這是因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中小企業面對的是全球的機遇和挑戰,國外的企業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申請專利的范圍非常廣泛,而我國的中小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時候無意中就會侵犯外國企業的專利權,使得企業支付巨大的金額賠償,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技術的創新。

(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最高法院根據經濟發展做了一些司法解釋,但是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還存在很多的空白點,不少方面還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的訴訟過程的時間久,法院也缺乏及懂科技又熟悉各種技術的人才,這就使得知識產權的訴訟案件進展困難,也不能保證相關案件審判中法律實施的準確度。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存在“以罰代刑”的現行,對侵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大多都采取“以罰代刑”的方式,致使很多案件處罰結果較輕,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導致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繁發生。

三、加強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一)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在我國,對于多數中小企業都存在“ 有制造無創新 ,有創新無產權 ,有產權無應用,有應用無保護”的情況 ,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較缺乏,沒有長遠的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企業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工作,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產品研發、生產等過程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具體而言,可以在企業的規章制度等中加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尤其要制定關于掌握企業產品研發技術人員的相關條款。例如,可以規定與掌握企業研發技術的重要員工簽訂知識產權協議, 使得員工能夠保守企業的核心技術。從企業的各個層面樹立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二)增設企業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培養專門人才

企業應當以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現狀為出發點,綜合考慮企業的經濟實力,設立專門負責的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作出知識產權的發展規劃,從技術開發、經營管理等方面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策略。為了防止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泄露被其他企業利用, 要采取相關措施對本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地保護。

開展有關知識產權管理專門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對其他員工進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教育活動。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對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也比較高,需要企業培養具有綜合素質的人才,不僅需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知識,也需要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還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增強法律知識,正確處理糾紛

有關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的法律侵權糾紛逐漸增多,中小企業要采取措施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在企業內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活動,組織員工學習重要的法律知識。技術人員研究的新成果要及時申請專利,避免其他競爭者搶先注冊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也不能隨意生產假冒名牌產品,避免產生侵權糾紛,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遇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要懂得利用法律知識,維護企業的權利,最大程度上避免或減少損失。

(四)完善法律法規,提高司法審判效率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空白點,我們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盡早出臺法律法規彌補空白點。完善有關職務發明的制度,提高進行商標審查效率、減少審查的時間期限。盡早制定專門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完善司法解釋,增強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良好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氛圍,從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司法實踐中,培養和選用懂法律,又懂科技的專業人才,增加到司法隊伍中,建立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提高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效率,縮短審判時間,盡量避免以罰代刑,加強對侵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力度,使得宣判結果和懲罰力度具有威懾力。

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4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知識產權制度自建立之時,就具有地域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國家一般對其沒有必須給予法律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認可并保護依外國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更不是單純地以國際公約或地區性協定代替國內法,它是指在遵守國際公約與協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履行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義務,以本國國內法對于外國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產生是源自于18世紀英國與法國的版權立法。由于英法兩國對國內創作給予了版權的保護,在國內創作被鼓勵的同時,國外盜版大量出現。為了遏制這一現象,英法兩國紛紛確立相應的國際保護制度:法國采用了“單一國家保護制度”,英國同時也確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紀初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被逐漸突破,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大量涌現。這緩解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存在的本國知識產權在外國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外國的知識產權在本國也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尷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確立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隊伍中,大量的知識產權雙邊協定的簽訂有力地推動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國際公約,開啟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時代。《巴黎公約》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經過了八次修訂,逐步完善起來,越來越適合各國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F在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訂的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該文本共有30條,按其結構分為實質性條款、行政性條款和最終條款三部分。其中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核心部分。它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界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范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對于工業產權做了廣義的理解,適用于工業和商業、農業和采掘業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還規定了專利包括聯盟成員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權利,如輸入專利、改良專利、增補專利等。

《巴黎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幾項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是各成員國制定和修改本國工業產權法的重要依據?!栋屠韫s》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的初步確立和在各成員國的貫徹執行,標志著專利制度國際化和工業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初步確立,對于促進各國工業產權制度的協調統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權的國際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也是處于主導地位的國際條約?!恫疇柲峁s》規定了版權國際保護領域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限度保護原則;詳細地規定和說明了保護的作品的范圍;明確了作者應受保護的權利,包括經濟上的權利和精神方面的權利;并將版權的保護期限按照普通版權、電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攝影作品及適用藝術品、共有作品分類為依據分別做出了明確的保護期的規定等?!恫疇柲峁s》首次確定了版權領域的國際統一保護標準,為各國合理安排國內的版權保護制度提供了基礎和依據。

《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締結和生效,標志著工業產權和版權這兩大知識產權主要領域的國際保護體系正式開始形成。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國際保護標準初步確立,此后逐漸得到發展和完善。

1987年貿總協定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訂立,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最終得到確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協議由序言和七個大部分組成,共73個條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長的一個協議。它確立了廣泛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當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確定了更高的保護水平,把關貿總協定關于有形商品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則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并且確定了最低保護標準,要求各成員的國內立法不得低于協議的保護水平,對高于協議保護水平的國內立法不做強制性規定;確定了保護的原則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TRIPS協議與以往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相比還有一些區別。比如在專利的保護方面,把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未公開的信息,即技術秘密的保護;保護的強度也增強了,規定了對專利侵權的懲罰。在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方面,TRIPS協議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只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而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將版權的保護范圍拓展到計算機程序,要求必須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在商標的保護方面,把對商標的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馳名商標和原產地的保護,而且對保護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協議的通過標志著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新的國際標準已經正式確立。

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迅速發展。以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斷日臻完善。與此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性組織,逐漸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世界要求接軌。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在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上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執法、行政諸多方面取得的成績也是舉世矚目的??梢哉f,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結合了我國的實際,又注意到同有關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一致,與我國的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基本同步,實施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但是,相對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國際保護,才剛剛起步,無論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面,都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必須結合我國參與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存在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戰略,切實提高我國企業參與對外貿易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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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開發;保護

本文系河南省信陽市社科聯調研項目成果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

一、知識產權相關概念

(一)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力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二)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地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二、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與保護現狀

(一)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現狀??傮w來看,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的水平處于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檔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不少企業根本沒有認識到在知識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的作用和意義。例如商標權,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商標,但是真正到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商標注冊的企業卻不多,因為企業覺得商標申請是件麻煩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冊后的商標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這種思想就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目前,有些大型企業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轉變了觀念。前段時間“龍潭”茶葉的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就是一個值得其他企業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業沒有能力進行自主研發。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才能創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但是,信陽的大部分企業規模不大,屬于中小企業,資金有限。而進行自主研發勢必要投入大量資金,這就造成了理想與現實的矛盾。另外,自主研發有一定的風險,有的時候只有投入卻沒有相應的回報,這也是企業對自主研發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

3、知識產權相關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資源是進行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但現今知識產權人才的缺乏已經成為了全國性問題,而在信陽這個問題更是突出。首先,信陽是個經濟不太發達的中小城市,對外來人才的吸引力不強。其次,由于觀念落后和資金不足,因此很多企業沒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勵機制,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會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傮w來說,信陽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不容樂觀,侵權行為屢有發生,如市內某啤酒廠對信陽維雪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雞公山金小麥”啤酒包裝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了侵權。雖然近期政府進行了一些打擊侵權行為的專項行動,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依舊有待加強。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有兩個: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很多企業只把管理的側重點放在了知識產權的開發上,但卻忽視對開發成果的保護。有的企業甚至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政府的工作范圍,自己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在這些方面浪費時間與精力。殊不知企業本身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力軍,完全靠國家保護是遠遠不夠的。要求政府發現所有的侵權行為并給予相應的懲治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企業必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睜大眼睛尋找市場中的侵權者,并且最好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做在前面,使進行侵權行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這樣才能減少侵權的發生。

2、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業忽視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人才的引進,也不重視對員工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的培訓。沒有相應的人才則企業肯定無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自然就無法很好地開展。

三、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與保護對策建議

(一)知識產權開發環節的對策建議

1、提高研發環節的實力。核心技術是企業賴以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是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想要提高研發環節的實力,首先,企業必須樹立重視研發的意識。意識指導行動,只有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在全體員工中達成重視研發的共識,才能克服各種困難并有效推動研發工作的開展。其次,企業應注重內部人才的培訓和對外部人才的引進。有相應的人才是進行研發工作的基礎條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業必須要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用人機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勵、業績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籌集資金,從物質上支持自主研發。眾所周知,自主研發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成果的產出卻有一定程度的滯后性?;谶@點,企業應當選擇合適可行的項目,并且一旦確立目標就應充滿信心,堅信研發成功后能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冊的商標、專利等信息?,F實中,不少企業沒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標權、專利權,如對注冊商標的宣傳力度不夠、專利使用情況不樂觀等。而事實上,這些無形資產的潛力很大。對于專利權而言,除了在自己的產品上應用以外,還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得許可使用費。對于商標權而言,一是設計新商標時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二是應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對商標進行充分合適的宣傳。

3、建設配套的激勵制度。知識產權的開發需要相關的專業人才,而培養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勵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勵制度是企業長期發展的必要條件。激勵機制堅持公平原則、人本原則、按勞分配原則,同時人才激勵機制不能脫離整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而獨立存在,它的效果來源于一整套體系的良性循環。激勵機制體系包括:建立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對人才進行優化組合,讓人盡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勵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對策建議

1、建立對自有知識產權全過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識產權的開發固然重要,保護也同樣不容忽視。保護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專利侵權和商標侵權行為,為此,企業需要建立對自有知識產權全過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場上相關產品的信息,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市場調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益。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有些企業懷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逃避維權,而這樣做的后果往往是壯了侵權者的膽,并使企業遭受更為嚴重的損失。正確的做法是:首先,企業應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其次,應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最后,勇敢面對侵權行為,并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信陽師范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

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范文6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尽i_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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