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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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1

    論文摘要:對于近代中國科技的落后,不少人將之歸咎為古代中國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文章指出中國古代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不像有的人說的那樣完全沒有,也不是有的學者說的即使存在這種保護,其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可以忽略不計。而是像中國古代科技成就一樣,被大家所忽略甚至于歪曲。與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科技文明相適應,中國古代不僅存在各種非制度化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在古代世界具有相當程度的領先性。

    作為現今世界僅存的文明古國,我國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輝煌燦爛不僅令全世界嘆為觀止,受益無窮,也使中華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具有歷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F在的人搞不明白的為什么曾經站在世界科技之巔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在近代卻沒發展出現代科技體系從而導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個獲得很多人贊成的解釋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就算有也遠比不上西方社會。當然,這里的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套用現在的知識產權概念,這里所謂的古代知識產權保護也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制度性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是指古代社會對各種創造和創新的保護措施。但實際上,筆者以為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誠然,中國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復雜的因素組成的,但以中國古代沒知識產權保護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原因之一來解釋中國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經不起推敲的,這同李約瑟博士通過《中國科技史》向西方介紹中國古代科技的輝煌成就以前西方人嚴重低估或歪曲中國古代科技實際上是一回事。

    實際上,關于我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論爭迄今為止,并沒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領先,而是集中在其有無上,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是:

    1.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過知識產權保護。其代表人物是美國哈佛大學的安守廉教授,他認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未曾有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即使具有某種形式上類似的東西,也“僅僅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而這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質上是不能等量齊觀的。由于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對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產生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①我國國內相當一部分人也認為,由于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間通過知識產權致富獲利的可能遠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從而使民間缺乏發明創造的動力;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對保護屬于私權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也毫無興趣,再加上社會上普遍的“輕利重義”的風氣和國家家族至上的傳統,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產生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

    2.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雖然由于以上所說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確實是存在的。其中確信這種保護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識產權論》一書中,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起源,作者明確指出在中國古代即存在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并針鋒相對地對安守廉教授的觀點提出反駁,認為國家對觀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保護,而且一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國家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雖然一直沒得到充分的發展,但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商品經濟,而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客觀上就存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②而且,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恰恰說明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觀條件的千差萬別,將這種可能轉化成現實的動力在一定情況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統治階級對知識產權保護本身的毫無興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統治階級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手段來達到別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學者們通過對中國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發現了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權保護方面,據宋代新安人羅壁所著《識遺》記載,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為保護《九經》監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隨便刻印這本書,即“禁擅鐫”。這實質上就是對版權進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當然,這種版權保護和現代意義上的版權相比是相當片面的,只是保護其復制權,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現代版權的作者權利方面。但是毫無疑問,這種對復制的專有權的保護是屬于某種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針對以上兩種說法,筆者以為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是不值一駁的,具體理由在以上的關于中國古代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里已經講得比較充分,這里不再贅述?,F在的問題是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關于中國古代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不僅從理論上可以論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實也有力地證明了其真實性。當然有人會爭辯說這些證據所體現的保護并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因為它們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說明它們就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問題的關鍵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相比較,而這種不同時代的縱向對比對說明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沒有意義的。這樣,即使是堅持中國古代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學者們也沒有對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上的地位進行認真的評價,并進而做出恰當的結論。

    筆者以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是科技領先世界的必要條件之一,任何一種文明,要想使其創造力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從而領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對如何激勵這種創造力的問題,進而產生獨特的保護其人民的知識產權的方式。當然,這種保護不必然是以類似于現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種高度發達的文明體系和科技體系,缺乏與其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所謂的未充分發展,那是相對于其自身和近現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國的商品經濟達到的水平顯然遠遠高于絕大多數其他國家。因此,筆者的觀點非常明確,同中國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經濟的地位相適應,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不僅存在,而且在相當程度和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古代世界處于領先地位。 一、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先世界的原因

    1.發達的農業。很多人都將中國古代的重農政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難以產生的證據,實際上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古代生產力不發達的時代,發達的農業實際上是創新產生的基礎。一方面,農業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發達的農業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也是為什么中國歷朝歷代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但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依舊相當活躍的根本原因,而發達的商品經濟不可避免地要求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發展也對科技的進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科技的發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

    2.舉世矚目的手工業和受抑制但繁榮的商業。由于上述發達的農業作為基礎,手工業達到了古代生產力所能達到的頂峰。而手工業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聯系在一起的,自遠古到明清,從傳說中的“指南車”、“木牛流馬”,享譽世界的“四大發明”到“唐三彩”、鄭和的船隊、瓷器、絲綢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藝水平乃至規模,都在整個古代世界遙遙領先。而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給商品經濟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隨著封建統一國家全國性的交通體系的建立和貨幣的統一,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進一步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同時也為知識產權保護可能給個人創新者帶來的經濟利益提供了相當的保障,又進一步促進了科技的繁榮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發展。3.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中國自古以來的大一統思想和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格局也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虛無論者攻擊的主要靶子之一。這里對此略過不談,只講大一統國家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而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促進作用。首先,大一統的政治格局使統治者為了滿足統治遼闊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國性的交通系統,設立了官道、運河等使全國連成一體。雖然其最初的本意是為了實現政治和軍事目的,但這些縱橫交錯的交通網對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乃至科技的傳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過分的。其次,使用全國性的統一貨幣,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想想歐洲到現在才剛剛統一貨幣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們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強大的國力為依托,至今為人津津樂道的“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得以建立,國際貿易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同西方的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繁榮的原因相類似,強大的中國的存在毫無疑問對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的發達起了無法估量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經濟繁榮的影響之一,就是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

    二、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

    首先,中國古代確實沒有產生現代意義的制度性知識產權保護,否則,現在最先進的國家也就輪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國古代確實在世界上遙遙領先了幾千年,而對這種領先功不可沒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種現代人毀譽參半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而且毫無疑問,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領先地位的。以下按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劃分,分發明創造、版權和商標逐一說明。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國際投資 投資法    

    一、 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 (P329 -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 ,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 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 億美元到610 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 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主權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 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 (P185 -186) .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 (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 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 ]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 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 節(美國法典第19 篇第2242 節) ,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 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 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 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 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 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 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 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 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 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 年2 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 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 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 美國在1996 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 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 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 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 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 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 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 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 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梢?,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F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 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 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 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 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 協議將GATT 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 ,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3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影響分析應對策略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國與國之間韻貿易變得更為頻繁,隨之產生的貿易間摩擦也經常出現在我們身邊,各種貿易保護層次不窮,知識保護帶來知識保護壁壘也是國際貿易保護的一種較新形勢,給貿易國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要面對來自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壓力和阻礙。20世紀80年代以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逐漸增多,相關貿易額的急劇上升。據統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額從1993年的38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億美元,十年就幾乎漲了十倍,而這些貿易額中。美國知識產權的貿易額就占了總額度的50%到60%。在TRIPS協議簽署之后,各國貿易之間涉及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國知識產權立法都變得有法可依,國際貿易格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無論對于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都受到它的影響。

可見,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相關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從而為正確的實施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的策略,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提供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介紹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利用智慧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它有狹義、廣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而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含商標權、專利權等,版權則包含傳播權、著作權等。

2.知識產權保護

所謂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盡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受到各種國際條約的影響和束縛、以及一些國家的不滿,但它的誕生和完善使得知識產權有法可依。從而推動知識創新。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其范圍大幅度擴張,從傳統的專利、版權、商標等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種植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樣化對象。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保護相關性

1.霸權穩定理論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羅伯特?吉爾?培恩的“霸權穩定理論”來分析。此理論著重分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下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霸權理論的主要內容是知識產權擁有國通過用知識產權保護對其本國的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不僅可以增加其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的對象國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對象國交易時的購買成本,延長其貿易產品的市場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壓力的阻力下,發展中國家將自覺會改變其產品投資的方向。除此,為了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發達國家還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對貿易國設置貿易政策,如對于貿易國無法作對其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擁有國就對其封鎖本國市場,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對于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他們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擁有自身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他們也要受到發達國家尤其是知識產權擁有國在知識產權上的束縛和要求,這都使得知識產權擁有國在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過程中處于霸權地位。下圖則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在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這也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的一種體現,促使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有效的促進,更鼓勵知識創新者進行不斷的進取開拓,促進國家乃至人類的發展。當然,在復雜的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個人或國家所利用,破壞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梢姡瑢τ谥R產權保護對于國際貿易保護,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

積極的一面即體現在:首先它有利于創造一個規范合理的市場秩序。因為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加上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的產品,侵害者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擁有者的權利,據估計,每年全球假冒侵權商品的價值超過了6000億美元。相當于國際貿易總額的7%,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從而讓是市場更加合理規范;其次,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知識創新力度不足的國家,加大知識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國際貿易中,加上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較低的產品,產品利潤不高,在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時還要受到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阻礙,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就是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實力,加大出口產品的知識含量,增強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競爭力的動力。

而消極的影響則表現在: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國家利用,形成貿易壁壘,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不斷升溫。據統計,從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求進行磋商的案件總共為268件,而應知識產權引起的貿易爭端就有19起,占了總貿易摩擦數的7.1%。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會使得國際貿易發展失去平衡,即技術差距使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差距逐步擴大。根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用于研發的支出中,發達國家占了95%。而發展中國家只占了5%;優秀的技術員也絕大部分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僅僅擁有10%的技術人員,這使得發展中國家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貿易上都受發達國家制約,阻礙發展中國家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進程。

三、知識產權保護下我國國際貿易存在的不足

中國作為后發展國家,尤其在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上。接觸時間較發達國家晚,認知程度較發達國家低,所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貿易仍存在許多不足。

一方面。不論是政府或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足。由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較晚進入我國,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范和法規認識不深,使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十分薄弱,對于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對于本國自己投資研發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權利也沒有及時的維護,甚至導致喪失。由于非法盜用他人知識產權獲取的巨額利潤的誘使,許多生產商都冒險生產大量盜版產品。如我們常見的VCD光碟、使用軟件等等;同時由于我

國經濟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很少有人能夠支付得起附帶高昂知識產權相關成本的正版產品,因此盜版產品不僅沒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們普遍的認可,很少有人認識到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發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遠遠不及發達國家,使得我國知識存量和技術人員儲備都低于發達國家。而技術發展、知識創新和技術人才分不開,人才資源的缺乏則是我國研發水平效率較低的關鍵原因,這也進而影響到我國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不僅如此,《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的實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護成本,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力度與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關系,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費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然而這與我國現在的國情不符,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水平都相對落后,很難達到和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投八。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一直都難以杜絕盜版的重要原因,這是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決定的。

同時。作為發展較為落后的國家,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的過程中我們離不開發達國家的支持,面對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國需要通過學習、模仿別國先進的技術,進而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內在知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創新獲得后發優勢,目前我國在西藥、精細化工產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國外技術的同時,我國不能給予相同程度的與技術引用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正因為期此,我國在許多國際貿易中碰到許多貿易摩擦,我國對外貿易企業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貿易阻力。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中國企業就遭遇到接連不斷的有關專利訴訟的案件,敲響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警鐘。再以DVD為例,在2000年初,我國的DVD生產商就先后被松下、東芝、日立、時代華納、三菱電機、JVC6c聯盟以及3C、1c等國際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專利,并導致我國DVD生產商面對巨大損失,即我們每生產一臺DVD,都要向國外支付產品凈售價的4%或4.5美元的專利許可費。不僅如此,在賠付30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還將繼續賠付200多億人民幣。這無疑是對中國企業的巨大打擊,使得我國企業成為一個巨大的沒有高附加值的生產制造基地,而這些都與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低敏感度不無關系。

總之,由于我國本國的基本國情限制,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比都較低,勢必在短期內無法逃脫發達國家的制約和壓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我國技術研發能力以及知識存量,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競爭力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國因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提高我國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針對我國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薄弱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健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相接軌,政府要加大力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宣傳,并對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控制,建立相關法律機構、管理組織,結合相關媒介,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作為個人應該積極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可以對自身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也是對別人知識產權的一種尊重,這樣才能促使知識創新獲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激發技術人員的研發動力,讓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走上正軌化、合法化。

2.要消除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過程中的負面影響,很大一方面取決于我國自身研發能力、創新能力的提高,即最重要增加我國知識存量,從本質上改變我國國際貿易的被動地位。政府或國家應該加大對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通過優越的條件吸引更多的人才來我國進行項目研發,推動科技的快速發展。除此,對于專業的知識產權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要給予同樣的重視,針對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匱乏嚴重影響我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貿易的問題,政府應該加大對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的投入力度,在相關高?;蚺嘤柦M織設置相關的專業,企業則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的引進,填補知識產權缺乏的空白。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關于科技進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國科技論壇,1994(3):68.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協同保護

一、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經廣為接受,但是對于其定義卻尚未達成共識,其內涵與外延也欠缺清晰性,這種現象固然與權利對象――知識產品有著的密切的關系;但是如果更進一步看待這個問題就會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之所以難以歸納,乃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所具有的歷史的偶然性決定的。因此,對知識產權的定義除了一般的類型化概括法,還包括列舉法。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的對象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者、錄音者和廣播者的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識、商業名稱和商品標記,反不正當競爭以及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權利?!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保護對象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將知識產權的對象界定為: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對未泄漏之信息的保護。我國學者對于知識產權的對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認為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培育者權、商標權和各種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李明德,2014)。

對于企業來說,各國際條約以及學者對于知識產權對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論意義外,更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了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首先,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應當符合現行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這一點是由知識產權采取授權式確權模式決定的,只有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智力成果獲商業標識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這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從國際條約以及知識產權的內容來看,主要分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以及工商業領域。雖然這兩大領域呈現出逐步融合的趨勢,但是仍然要根據企業的具體產業來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如文化創意產業應當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核心,而高科技產業則應當以專利權的保護為核心。第三,處于不同階段的企業應當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由于各個產業以及企業的技術水平有別,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也應當有所不同。在技術水平較高的產業或企業中,應當鼓勵增加研發投入,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以及保護;在水平較低的產業或企業中,則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鼓勵技術模仿,如此才能促進技術的快速發展。

二、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和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法各分支有著不同的保護宗旨和制度設計。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否認不能通過不同方式保護同一個產品,但是從實踐的角度講,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產品不僅會產生單個法律所期待的效應,也可能會產生知識產權之間彼此加強的協同價值。

有鑒于此,本文提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概念。我國有學者提出產業知識產權管理領域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策略”概念(楊德橋、田榮哲,2013),與本文所提出的“協同保護”概念相關,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的是綜合運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商業秘密權等對產業或企業提供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是建立在知識產權綜合保護的基礎之上,更加強調綜合保護后所能產生的高于單獨保護的價值結果。

在現有知識產權法框架下,強調企業推行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意義如下:

第一,有利于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激勵功能,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在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產業等利益集團與國家控制思想傳播結合的產物?,F代知識產權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則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科技進步。即使是個人主義盛行的美國,也將知識產權的社會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專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沒有專利權制度,那么發明人的發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復制,在市場上表現為相關產品數量增多;如此一來,發明產品的價格就將趨同于邊際成本。雖然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有利于消費者以更低的價格購買產品;但是,從發明人的角度來說,發明人的產品價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產品的價格,因此,收回投資和研發的成本將產生困難。從長遠來看,將損害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對社會的文化和技術進步則構成了阻礙。專利制度則允許專利權人在一定時期內以壟斷價格出售專利產品,收回投資,維系和促進新的發明創造。因此,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主要是通過“壟斷價格”來實現的。在知識產權法框架下,能夠實現“壟斷價格”的制度設計除了專利權外,還可以通過商標權來實現。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較專利權長,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標權能夠在專利過期后,為發明人或其他權利人持續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保護,從而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在較長時間內穩定存在,既能夠實現專利法的激勵功能,也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

第二,有利于現有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增強對知識產權法的認識。以商標權為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市場上的同類產品日益增多,具有識別性的商業標識的價值逐漸凸顯;商人為了保護其使用商業標識的壟斷權、限制競爭,不斷推動對商標的保護,從而確立了以欺詐之訴保護商標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詐之訴對權利人的證明責任要求較高,進而商人又不斷推進商標作為獨立財產權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標欠缺創造性以及商標主要關注的是偽造與欺詐,而不是財產的創造與保護,導致商標在一段時間內并未容納在知識產權法的范圍之內。最終促成商標被容納到知識產權法的架構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團的游說、各國為達成國際條約所做出的妥協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壓力。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導致知識產權制度整體的發展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點就表現為:各個知識產權分支在確定保護對象的時候,僅從其本身立場出發,未曾兼顧其他法律的保護對象,如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相結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也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在實踐中,企業對于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訴求,有助于引起學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對知識產權整體制度的認識,使得知識產權制度從“空中樓閣”變為實實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識產權實踐的指揮者。

三、 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從著作權法的發展歷史來看,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一直在擴張。以美國為例,以科技進步和觀念進步為邏輯順序,依次增加了“地圖、圖表、圖書或已經印刷的書籍”(1790年),印刷字體(1802年),音樂作品(1831年),戲劇作品(1856年),攝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繪畫、素描、雕塑(1870年),電影作品(1912年),錄音(1971年),計算機軟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為保護對象。中國與美國不同的是,中國著作權法在制定的時候,就采取了國際上相對成熟的對象體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但是仍然會呈現擴張的狀態,如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中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中,并不是所有內容都會與商標權相關。也就說,并不是所有的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企業都會有著作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情況。與商標權可能相關的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實用藝術品等內容。

比較典型的是美國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為以動畫為主題的大型跨國公司,為其公司旗下的動漫角色,如維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車總動員、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權和商標權協同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即在用著作權法保護這些動畫形象的同時,將其注冊為商標。作為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權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獲得多項權利使用方式與權利救濟途徑。

從適用的情況來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權與商標權保護動畫角色在共計二十余大類,三百余種產品和服務上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電影(如汽車總動員、玩具總動員、超人特工隊、料理鼠王等),電視,迪士尼公園、度假村和景點(如佛羅里達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區、迪士尼郵輪、巴黎迪士尼樂園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區主題公園(如魔幻王國主題公園、米奇卡通城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游戲(如皮克斯電影《玩具總動員2》授權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騎警游戲),娛樂(如歡樂島AMC影院、世界音樂演唱會等),除了華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題公園(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園迷你高爾夫球場、室內互動主體公園、迪士尼薩拉托加溫泉度假村水療等),餐廳(如三明治伯爵餐廳、麥當勞、好萊塢星球餐廳等),購物(如魔法大師商店、迪士尼世界專賣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電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樂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運動度假酒店等),華特迪士尼世界主體公園門票(如魔法門票等),華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計劃、魔法+豪華餐廳等),華特迪士尼世界服務(如魔法快遞服務、迪士尼提前預約服務等)等。

四、 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

對于企業來說,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協同保護能夠產生“強強聯合”的協同效應。一方面,從商標權的角度來看,專利權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積極態度,并轉化為長期、重復的購買行為,即形成品牌忠誠度。專利權的授予,特別是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是以技術的“顯著進步”為實質要件的?!帮@著的進步”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這種技術的顯著進步一般通過與產品相關的表現形式實現,其中產品質量就是一項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時,產品質量是消費者首次嘗試購買后評估是否滿意、產生好感,并再次購買的重要指標。因此,對于專利產品來說,專利所代表的較為良好的產品質量有助于品牌忠誠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從專利權的角度來看,商標權能夠實現對于專利過期的產品的保護,即在專利存續期間建立的品牌忠誠度能夠實現權利人在專利過期后對市場份額的繼續占有。專利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排他性較強,同時授權條件較為嚴格、保護期限也比較短。專利權過期以后,如果允許對專利產品進行隨意制造和銷售,對于權利人而言,其壟斷地位、收取壟斷價格的資格立即消失,產品的價格也將降低至與邊際成本持平,利潤空間也將逐漸縮小。這是權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現象。然而,可以續展的商標權保護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延長專利產品保護期。如在專利權過期后,市場中的其他競爭者可以自由制造專利產品,但是由于商標權的存在,其他競爭者不能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銷售這些產品,從而維護了權利人的市場地位。

在國外企業的實踐中,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已經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知識產權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種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國孟山都公司,旗艦產品Roundup是一種農用除草劑,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專利權。按照當時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專利權應當于1991年過期;但是通過對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異丙胺鹽的專利權,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專利保護期實際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為了在專利過期后繼續享有市場份額,采取了主動降價的價格策略。通過主動降價,擴大潛在客戶群體,即增加消費者接觸、使用產品的可能性,為建立品牌忠誠度,增加商標權的價值打下了市場基礎。德國也有將專利權與商標權協同保護的企業實踐。如拜耳公司,在其產品--拜爾阿司匹林專利過期后,轉向了商標權保護。與孟山都公司的價格策略不同的是,拜爾公司通過在拜爾阿司匹林的藥片、包裝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標的方式,直接在消費者與產品之間建立聯系,為商標權保護已過期專利產品提供事實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與借鑒

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對于企業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和實踐意義。發達國家關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協同保護策略值得我國企業學習和借鑒:

(1)積極尋求知識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美國版權法歷史上,版權主要通過版權標記取得,通過版權注冊才能實施;現行法律中,雖然不再需要版權標記作為獲得版權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訟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積極為其動畫角色進行版權標記和注冊。在我國,雖然不需要標記和注冊等程序才能取得、實現著作權,但是我國企業仍然應當積極進行著作權的登記,以增強訴訟中的證明力。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更是需要經過注冊和登記,因此,企業對于具有明顯技術進步、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知識成果,也應當積極進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申請注冊。

(2)擴大知識成果的適用領域。迪士尼公司的經營領域涵蓋了以動畫角色為中心的娛樂、音樂、時尚、運動等諸多領域,使得著作權和商標權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我國的企業雖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廣泛的經營范圍,卻應當借鑒其以動畫角色為中心開展經營行為的方式。企業應當以知識成果為依托,積極開發周邊產品,并在此基礎上向同領域以及相關領域拓展,增加知識成果的附加價值,以形成多行業、多利潤點的企業經營格局為目標和發展方式,最終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在專利存續期間積極增加商標權的價值。由于商標實際是商譽的載體,而商譽的本質是消費者與產品之間的聯系。因此,既可以通過降低價格等方式擴大潛在的消費者群體,也可以通過增加商標在消費者群體中出現的頻率,來增加建立聯系的可能性。通過建立消費者與產品的聯系,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商標權的價值。

在傳統的理念中,知識產權各分支保護對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間互相獨立。然而,在文化產業迅速崛起、文學藝術科學領域逐漸與工商業領域互相滲透的今天,這一種傳統觀念已經受到沖擊;相關產業實踐者的觀念也應當與時俱進,探索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為中心的協同保護策略,提高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種經濟利益獲得渠道,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經濟激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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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項目號:TJFX15-008)。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投資投資法

一、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P329-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億美元到610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P185-186).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節(美國法典第19篇第2242節),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年2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美國在1996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可見,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F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協議將GATT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作為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最容易被侵占、盜用、復制的財產,此類產品的仿冒速度快、成本低⑤,極易造成對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而,知識產權需要特別的保護。而國際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更是難以防范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就成為尤其重要的問題。所有的知識產權所有人都期望建立一個承認其權利并保護其權利順利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國內法制度,也包括國際法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制度,應當就知識產權權利產生的條件、權利行使的規則、權利保護的期限、權利濫用的制止和公共利益的維護、侵權行為的制裁和知識產權執法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當防止跨國界的侵權,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利益需求,通過保護技術革新和創造來促進投資,通過制約知識產權方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濫用來鼓勵競爭和維護人類共同利益。未來知識產權國際投資的順利拓展以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普遍提高為前提,適當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也是應當引起各國注意的問題。

注釋:

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發達國家比較優勢的工業部門已經從傳統的制造業轉向遠距離通訊、生物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高新技術產業。

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比較優勢的發揮和加強,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是貿易途徑,通過出售技術產品獲利;另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國際投資直接占領海外市場。

③歐共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也追隨了美國的作法,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了類似的政策目標,即為了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歐共體保留采取單邊行動的權利。

④有學者認為,NAFTA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基于烏拉圭回合締結的TRIPS協議的基本規則,但其保護標準要高于TRIPS協議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且,美國并為將NAFTA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作為最終的保護標準,而僅僅作為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起點。SeeCharlesS.Levy&StuartM.Weise:TheNAFTA:AWatershedfo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InternationalLawyer,93Fall,Vol.27.No3,at672.⑤據報道,價值2萬美元的信息容量最大的計算機光盤,其假冒產品在有的地區銷售的售價僅為50多美元,而且難以與真品辨別真偽。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Z].法律出版社,1997.

[2]SeeMarkLDamschrode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GATT:UnitedStatesGoalsintheUruguayRound,Vanderbilt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Vol.21,1988.

[3]SeeGeorgeY.Gonzalez:AnAnalysisoftheLegalImplications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visionsof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34,No2,Spring1993.

[4]姚梅鎮。比較外資法[Z].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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