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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1
在“”的傳統民法體系中,物權法與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貨物買賣合同)是立法重點。而在今天以及今后相當長的知識經濟時代中,這個重點而然地轉到了知識產權法上面[1].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互聯網的全球性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之間的矛盾便突顯出來,從而產生了一系列新興法律問題。例如商業方法軟件(SoftwareRe latedBusinessMethods)的法律保護問題最具有典型意義。因此,深刻理解和運用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協調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將逐漸成為立法的重點。但是國際、國內對此的還非常有限,甚至對國際知識產權法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古祖雪教授《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出版剛好滿足了這一需求。作者把已生效的全球性知識產權條約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法律和實踐進行了比較深入和系統的剖析和透視,提出了實施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標準的對策與建議。這些都可以切實有效地用來指導我國解決包括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在內的一系列新興問題。
一、商業方法軟件的浮現呼喚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全方位發展
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是隨著商務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性問題。在電子商務中,不管是通過B2B模式還是B2C模式,消費者/購買方在網上確定購買產品的種類、數量、質量,輸入帳號以償付價款等等行為的時候,都是通過商業方法軟件完成的。而在這一過程當中,除了銷售公司的品牌、誠信效應以外,購買方做出購買行為的主要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的簡便易用性和安全性問題。如果商業方法軟件使用起來很麻煩,以至于需要閱讀大量的幫助文件才能完成交易行為的話,那么購買方就會不愿意甚至無法使用這種商業方法軟件進行交易,從而和其它廠家交易;安全性問題涉及到購買方在什么時間進行了什么樣的交易、償付價款時輸入的銀行帳號和密碼等信息從網上泄露出去被第三方獲得,從而使個人消費者隱私、購買的商業信息以及銀行存款面臨風險。然而,更重要的是,這種商業方法軟件是否體現了商業上的,如是否有利于節省公司營運成本,縮短生產和經營周期,是否反映市場需求進而指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以及營銷策略等,都需要經過大量市場研究和周密的策劃以及一段期限的運作試驗。這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市場風險。因此,為了在電子商務的競爭中取勝,銷售方必須投入極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以研究開發出極其簡便易用的,具有一定安全程度,同時又具有極好的商業運作效率的商業方法軟件。但是,由于軟件復制極其簡易,可能會被其競爭對手輕易地加以復制并用來銷售其產品。因此,對商業方法軟件的法律保護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
商業方法軟件是商業方法以軟件的形式存在的,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版權模式進行保護;其符合條件的商業方法的內容、特點按照各國法律都可以商業秘密模式進行保護。在20世紀80年代前,機程序和商業方法都被認為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范疇,從而在國際上被普遍排除在專利法保護范圍之外[2].然而,因為前兩種保護模式的種種缺陷,隨著1998年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StateStreet一案的判定中確認了有關商業方法軟件的專利保護,美國、歐盟、日本這幾個專利大國轉向于對商業方法軟件采取專利保護[3].另外,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也在考慮做出這種變化。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測度 政府
自世界貿易組織(WTO)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際貿易基本框架以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經濟增長、技術擴散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迅速成為經濟學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的研究熱點。但是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與立法、司法、執法等因素相關的復雜問題,怎樣準確的度量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根據現有文獻,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主要有三種方式:問卷調查法(即以對經理和專利律師等從業者意見的調查為基礎進行評分,如Mansfield和Sherwood);立法評分法(即以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文本為基礎進行評分,如Rapp&Rozek和Ginarte&Park);綜合評分法(即綜合上述兩種方法,如:Kondo和Lesser)。考慮到研究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本文只簡單介紹立法評分測度方法。
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簡介
(一)國外測度方法Rapp和Rozek是最早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分析的研究者,他們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并分別用0到5之間的整數來定量的表示。由于這種方法簡單方便,所以之后在不少文獻中被采用,如OxleyJE(1999);Smith PJ(2001)。但是Rapp-Rozek方法主要依據一個國家是否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而忽視對法律條款實施實際效果的評價;其次,該方法所采用階躍型整數來表示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粗略的劃分標準極有可能把保護水平相差較大的國家納入同一個等級,把相差不大的國家納入兩個等級,區分顯然不夠細致。Ginane和Park在Rapp-Rozek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更為深入的度量方法。他們將測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指標劃分為保護的覆蓋范圍、執法措施、保護期限、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權利喪失的保護五個類別。其中,每個類別又包含了若干個子指標。同時,Ginarte和Park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在整體評價體系中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事實上國內有學者根據Ginarte-Park方法對1984年至2004年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了評定,測評結果見(表1)。同時,為了更好的進行比較說明,這里也給出根據Ginarte-Park法測定的亞洲和歐美部分國家1975年至1995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評結果見(表2)。比較(1)和(表2),可以發現,早在中國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和加入PCT后的1994年,按照Ginarte-Park方法進行測評,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為3.19,這個保護水平已經達到了甚至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到2001年,中國第二次修改《專利法》之后,我國的保護水平已經達到了3,86(Ginarte-Park方法),這已經達到絕大多數發達國家九十年代的水平,遠遠超過了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從(表1)可以看出,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從1985年到1992年基本沒有變化,從1994年到1998年也基本沒有變化,而從2001年到2004年則都是3,857,數據顯示的結果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水平進程也有著明顯的不符。顯然,這是一個不符合常理并令人困惑的結果。正如韓玉雄等人所強調的,正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中國先后曾于1991年、1994年二次被列入“特殊301條款”重點監視國家名單,而2001年發生的DVD專利費風波,也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還遠遠沒有達到Ginarte-Park方法所測度出的水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Ginarte-Park方法雖然有效地克服了Rapp-Rozek測度方法中階躍型整數無法準確表達不同保護等級間的差別的缺陷,但卻仍忽視了采用靜態指標所度量出的保護水平與實際的保護水平可能存在顯著差異的事實。換言之,Ginarte-Park方法也沒有考慮到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條款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執法效果問題。對于司法制度比較健全的西方發達國家,采用Ginarte-Park測算出的指標與實際的保護效果或許沒有顯著的差異。由于立法與司法非同步發展,司法過程中任何微小環節的偏差,都有可能導致采用靜態指標所測量出的保護水平與實際保護水平之間的差異。
(二)國內測度方法
為了更好地反映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實際情況,單曉光、許春明、韓玉雄等人指出,完備的法律條款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那么其保護效果就會大打折扣。因此,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應是知識產權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指標的綜合。在這一理念的基礎上,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定義“執法力度”也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變量,其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被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被執行。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具體構成如下:設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該國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E(t)表示該國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強度。知識保護水平用公式表示為:P(t)=L(t)×E(t)。其中,將影響E(t)的因素四個分別歸納為:社會的法制化程度、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國際社會的監督與制衡機制。該修正模型認為對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影響的其他環境因素都可以通過上述指標間接地得到反映。此外,許春明和單曉光教授也對測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執法力度可以從五個方面來衡量分別為: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經濟發展水平、公眾意識和國際環境。五個指標的權重系數一樣。
二、修正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
(一)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指標體系在參考Ginarte-Park的測度方法、韓玉雄和許春明的測度方法的基礎上,本文對已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進行了修正,重新設定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的指標體系。本文對原有測度方法的修正是基于中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環節上仍存在紕漏的認識基礎之上進行的。一般常識告訴我們,完備的法律條款并不意味著無缺的司法效果。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也同樣,即使一國的法律條款再完備,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實際的保護效果依然會大打折扣。1992年以后,為了迎接即將加入WTO體系帶了的挑戰,我國對現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一系列全面的修正。2000年、2001年分別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做了有針對性的全面修正,修訂后的知識產權立法標準已經全面符合了以TRIPS協議為
核心的國際保護標準。由于中國傳統文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疏忽,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正在形成階段,因此,在實際過程中,相對日益完備的立法體系,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過程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所以,我們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的指標體系構建中,仍然引入執法力度指標。具體指標構成示意圖見(圖1)。
在本文構建的測度指標體系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仍是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指標與執法強度指標的綜合,具體的水平測度公式表示為:P(t)=F(t)*L(t)。其中P(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狀況,F(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L(t)表示國家在t時刻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也就是t時刻Ginarte-Park方法測度出來的知識保護水平。其中執法力度F(L)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被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被執行。在這里我們將F(t)的衡量指標設定為六個指標,分別是:社會的法制化程度、社會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經濟發展水平、行政保護及管理水平、社會公眾的意識和國際社會的監督機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取決于諸多影響因素,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必定涉及到更多、更深入的指標,我們這里所設定的指標也只能粗略地反映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水平。
(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指標概述以下將對指標體系具體說明。
(1)社會的法制化程度及其度量。法制化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在不同的法制環境下,人們的思維習慣和行為規范是不同的。在一個完全法治的或是法制化程度較高的社會中,人們的行為普遍以社會公眾認可的基本法律框架為約束;相反,在一個法制化程度較低的社會中,人們的行為自由、隨意,普遍不受社會公法的約束,與法制約束相沖突的事件頻繁發生,有法可依但執法不力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可以說一個社會的法制化程度必定是影響執法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衡量一個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大小時,對其整個社會法制化程度的考察不能不算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一般來講,一個國家的法制化程度通常是以該國擁有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來衡量的。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都超過了千分之一,而其他工業化國家也都超過了萬分之五。按照國際慣例,當一個國家的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萬分之五的時候。就可以認為這個國家的法制化程度達到了相對較高的水平。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規定,一國擁有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或超過萬分之五時,賦予社會法制化程度的分值為1;當律師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小于萬分之五時,社會的法制化程度的分值為實際比例再除以萬分之五。
(2)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及其度量。雖然立法強度指標已經包涵了對一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的衡量,但我們仍不妨設立一個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指標來完善我們整個的指標體系。對于此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一般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只規定了保護的主體和客體,而法律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處置一般要通過其他法律體系執行,如民法、刑法。那么很簡單的假設是,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必然就會有法律涉及不到的“真空地帶”,當事人極有可能通過各種手段來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此一來,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就會產生漏洞,就有可能導致司法歧義甚至無法執行。第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都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發展、完善起來的。西方發達國家經過數百年的司法實踐后,法律體系才基本完備。對于中國而言,第一部憲法自1954年才開始實施,現行的法律體系還存在很多漏洞,有不少應被法律覆蓋的領域至今仍然還是空白;有部分法律條款甚至自相矛盾。作為法制不斷健全發展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法律體系的現實國情顯然不夠完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顯然也會受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完備程度的影響,當法律體系越完備時,其執法的有效性就越大,反之,執法有效性則越小。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立法的時間越長,司法實踐就越豐富,法律體系也就越完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用立法時間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我們假設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完善需要100年,當立法時間達到或超過100年時,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分值賦為1;當立法時間小于100年時,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分值為實際的立法時間除以100。
(3)行政保護效能水平?,F實中擁有良好的法制化環境、具備完善的法制體系并不能意味著一定會產生良好的執法效果。在執法過程中,行政保護效能水平的高低也是影響知識產權執法強度的指標之一。行政保護效能水平可以分解為行政保護水平與行政管理水平兩部分,它是政府切實保障權利人擁有獨立知識產權的關鍵。高效、廉潔、專業的政府管理機構及其公務人員的配備是知識產權執法順利實施的最基本保證。行政保護和管理職責的明晰,行政部門及人員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監督體系的加強。都是加強一國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強度的有效指標??紤]到對行政機構數量及效能具體考核的復雜性,本文以知識產權創新的主要構成部分――專利案件的立案量與結案量之比來表示行政保護效能水平的高低。一般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較強的發達國家,其專利行政執法案件的年結案率通常達到95%以上。因此,我們規定那個,當年專利執法案件立案件數占結案件數的比例達95%及以上為最優行政保護效能標準,符合這一標準的賦予分值1,低于這一標準的以當年立案件數占結案件數的實際百分比除以95%計值。
(4)經濟發展水平。Rapp和Rozek1990年的橫剖分析表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正相關。顯然,這一結論可以從二個方面得到解釋:第一,司法是有成本的,任何國家都會把司法水平保持在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范圍內;第二,國民的守法意識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們只有在滿足安全、生存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情況下才會追求更高層次的發展需要,才會考慮遵法、守法、誠信等更高境界的需求。我們很難想象,一個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人會把知識產權保護放在較高的地位,在解決溫飽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選擇上,解決溫飽是必然的選擇。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采用“人均GDP”作為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指標。值得說明的一點是,本文認為,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越來越突出的貧富差距問題,似乎也是衡量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影響因素之一。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兩個國家擁有同等的人均GDP水平,但其中一國存在顯著的貧富差距,而另一個國家國民收入分配則相對均等,那么,對這兩個國家來講,即使擁有同等的人均GDP,但可能由于貧富差距的存在,國民的素質以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也不能被認為擁有同等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按照國際慣例,通常用基尼系數來表示一國貧富差距的狀況。按照聯合國有關組織規定,基尼系數若低于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0,2-0,3表示比較平均,0,3-0,4表示相對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懸殊。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分配差距的警戒線,一般發達
國家的基尼系數都在0,24-0,36之間。這里,我們以0,4作為衡量的標準。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采用人均GDP與基尼系數兩個子指標來反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其中,人均GDP指標:按照國際標準,達到“小康”生活水平的公認人均收入標準為2000美元,因此,我們規定,當人均GDP到達或超過2000美元時,賦值為1,少于2000美元時,以當年的實際人均GDP除以2000。基尼系數指標:按照國際慣例,以0,4為衡量標準,基尼系數低于或等于0,4時,賦值為1,高于0,4時,用0,4除以當年的基尼系數。最終,將人均GDP與基尼系數兩個子指標的值相乘,以表示經濟發展水平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影響程度。
(5)社會公眾意識及其度量。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也是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中國傳統文化相對不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是在近年培養起來的。相對發達國家公民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中國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對薄弱,這也是導致我國近年來侵權事件高發、盜版泛濫的重要原因。只有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深人社會公眾人心,形成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行為才能真正落到實處。社會公眾的受教育程度與知識產權意識具有相關性,一般認為,受教育程度越高,也相對擁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意識。因此,可以用“成人識字率”來測量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其“成人識字率”普遍達到或超過95。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我們規定當“成人識字率”達到或超過95%時,“成人識字率”的分值為1,當“成人識字率”分值小于95%時,以實際的比例除以95%。
(6)國際社會的監督及其度量。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保護也不再只是一個國家國內立法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已經成為一個反映國際貿易公平與否的衡量標準問題。任何貿易組織的目的都是要維護成員國公平貿易的基本秩序。WTO框架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解決機制,是監督其成員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有力武器,任何執法力度上的偏差都能在爭端解決機制下的到及時、有效的調整。因此,在當前日益開放的國際貿易背景下。只有加入WTO體系,一個國家才能在更加公正的國際監督環境下實現貿易的公平競爭。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測度方法的指標體系構建中,本文把是否加入WTO體系作為衡量國際社會監督的測度指標。設若一個國家是WTO成員國,則國際社會監督的分值賦為1,否則為0。值得說明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執法力度都不會隨著加入WTO就會出現一個質的飛躍,加入WTO也并不意味著該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已經達到或接近發達國家水平?,F實生活中往往是隨著國內立法環境、執法水平的不斷改善與提高,逐漸符合WTO框架對成員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要求。在實際的計算中我們又對這一指標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假設從1986年復關談判開始到2008年,“WTO”成員國指標是從0到1均勻的變化。
三、修正后測度方法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度及驗證
(一)修正后測度方法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度
考慮到各指標之間對執法力度影響各不相同,本文希望能夠尋找到一種有科學根據的指標權重分配方法,但是由于測度方法所涉及到的指標數量過多,且指標與指標之間多有交叉、滲透,不便人為地對各指標進行權重配比,因此,出于科學嚴謹的態度,本文這里仍沿用前人對各指標間配比的方法――平均分配各指標的權重,即執法強度指標等于以上留個指標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設定以上六個指標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因此,執法強度E(t)就等于以上五個指標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其中,“律師比例”、“專利糾紛結案率”、“人均GDP”、成人識字率”等指標的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的歷年統計年報以及歷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有關數據計算獲得。根據P(t)=L(t)*E(t)以及計算所得的執法強度,計算得出1985年至2006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為更直觀地觀察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強度、執法強度以及保護強度的時間序列變化(圖2)。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驗證 從(圖2)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歲時間逐年提高,其中1992年前后及2001年前后出現了兩個快速上升的階段,這與1992年、2001年前后中國大范圍內修訂知識產權法律條文的事實相一致。從(表3)顯示的數據來看,對比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情況,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已經接近西方發達國家水平,但由于執法強度的不足,使最終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大打折扣。另外,我們所設計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修正了Ginarte-Park指數存在的不符合實際的缺點――在一國立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簡單地以知識產權立法強度表征保護水平,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顯示為無任何變化。如(圖2)顯示,中國在1985年至1992年期間的知識產權立法強度曲線為一水平線,恒等于1,702,但如果就此認為我國在該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無任何提高,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實際上,在這一期間,中國政府在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方面作出了大量的努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從(圖1)中,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自1985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雖然提高幅度不明顯,但一直是呈上升趨勢的,這說明中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其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與此相對應的,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尤其是1992年與2001年前后,進步的幅度明顯。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3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組織機制優化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軌運行、行政保護分類歸屬各行政部門、屬地管轄條塊分割等特點。同時,知識產權案件具有自身屬性:各種類之間相互牽連,侵權行為與結果較為分散,群體性多發性反復性較強等。這兩個因素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必要性,也凸顯了相關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由此,本文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貫徹落實、積極推進為背景,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因素
按照管理學理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問題的提出,表明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還存在著行動目標的不一致性、行動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動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質上將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與效益??傮w而言,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軟件因素與硬件因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軟件因素。組織因素。處理相同性質事務的協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然協調,一種是人為協調。自然協調是主體基于自身存在與發展的需要與其他主體自然妥協的結果,而人為協調則是人工設計與構建的結果。知識產權保護是各級、各區域政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主體有意識的行為,盡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協調因素,但主要還是人為協調,需要人為地構建組織來統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的目標、方針、政策、措施等事務。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共同規則制約下步調一致,協同作戰。如果各主體所遵守的制度不統一、不協調甚至發生沖突,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行動方案、地方性法規和科技政策、投融資政策、技術與產品進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關政策。
體制因素。體制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機制設置、領導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總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體制因素,包括知識產權各種類歸屬哪些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管轄,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區域統籌協調機構的級別、職能以及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等,都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影響甚大。
機制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機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保護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司法保護機關之間的協作機制、跨區域的協作機制等等。具體內容涵蓋知識產權情況通報、執法協作、應急聯動、議事會商、溝通對話和新聞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個群體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思想、理念、行為、風俗、習慣以及由這個群體整體意識所輻射出來的一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大局意識和溝通協作行為,也包括各保護主體內工作人員的理念、素質、工作習慣等。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這些文化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影響往往更為深遠。
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訊、網絡等物質條件,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可以有效彌補因信息不暢造成的保護屏障,盡量在各部門、各區域之間保證信息資源的一致性,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趨向最佳的統籌協調狀態,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現狀分析
2000年,我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開始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問題。近幾年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更是經歷了組織機構逐漸建立,體制機制不斷完善的發展過程。但總體而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組織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但在國家層面,有些機構如全國整規辦、保知辦與知戰辦存在職能重疊,容易增加協調成本;而各地的統籌協調機構名稱不同、職權與職能范圍不同,則導致跨省域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頗為不暢。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統籌協調組織機構的內部運轉制度不健全、不統一,會議的召集與決策程序、會議決議的執行及監督、會議決議執行效果的考評糾錯等制度沒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區跨區域統籌協調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三是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統籌協調在更高層面上的備案審查制度沒有建立起來。
體制方面。主要問題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協調體制不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采取的是多部門分別保護、一部門日常協調、臨時機構總體統籌的體制。由于統籌協調的部門規格太低、職權太小,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往往較為薄弱。
機制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部門之間、行政與司法機關之間、跨區域之間建立了若干統籌協調機制,但還限于局部的省市和縣區,各種統籌協調機制之間也還需要“統籌協調”。
文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工作的有效開展有賴于人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文化氛圍。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難以準確把握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協調,要在整個社會形成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更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信息平臺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上傳、共享等功能還不完善,更不用說實現不同部門之間及時、全面地公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了。
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的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意在及時處理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相應的機制保證和實施評估,改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能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重組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組織與體制。首先,要在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主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重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構;其次,區域性、各省市區的統籌協調機構應該統一名稱、統一職能,以便在省際之間、區域之間、部門之間強化統籌協調;再次,整合現有知識產權部門的職能,減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成本,比如,將地理標志保護的三個部門(質監部門、農業部門、工商部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兩個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各自歸并到一個部門。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制度機制。其一,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構的議事規則、決議執行的保障措施等內部制度,如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決策制度、執行制度、決議執行監督制度、決策與執行反饋制度。其二,協調統一統籌協調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國性的長期規劃和執行層面的年度計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制度的審查與備案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報備制度等。其三,加強統籌協調的機制建設,總結中南六省區、泛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和四個直轄市等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機制的經驗,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區域間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建設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信息平臺,支持建立各部門、各地方的信息子平臺。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門、各區域網點設備,建設和更新知識產權數據庫,逐步擴大知識產權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圍。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系統,使相關人員能夠及時、高效、便利、低成本地獲取各類知識產權信息資源。
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文化建設。文化建設是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持續提升的重要動力源。應該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使各部門各區域的黨政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和群眾深刻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棄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落后觀念,同時,要建設保護知識產權戰略高層論壇等宣傳平臺和品牌,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文化氛圍。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考核評價制度。沒有考核評價,就難以有效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的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的考核評價制度包括考核評價的主體、客體、指標體系、數據搜集與整理、數量模型以及考核評價效果等。當然,適當保持考核評價制度的開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能力建設過程中,還應該特別強調三個問題:一是側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間的銜接與協調;二是側重重大知識產權案件的督辦與統籌協調;三是側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檢查和督導落實。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4
[關鍵詞]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經濟增長;拉動效應
[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13-0053-02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技術創新成為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技術創新的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各國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能夠維護產權所有者的利益,提高創新者參與創新活動的積極性,有益于各地技術水平的提高并促進經濟發展(Grossman和Helpman,1991);知識產權保護也會通過影響技術轉移渠道,例如貿易、FDI和技術許可等,對各國的經濟發展產生作用(Maskus和Penubarti,1995)。但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會影響一些國家尤其是中等收入國家的模仿活動,抑制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Deardorff,1992);同時,它可能會導致壟斷勢力的形成,可能不利于新技術的創新(Horri和Lwaisako,2007)。許多學者使用實際數據實證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的兩者關系,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是影響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國內外的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促進還是抑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結論,而且對兩者關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一般的回歸模型及面板數據。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應用中國數據建立VAR和VEC模型,分析兩者的關系。
1 實證分析
1.1 數據獲取和變量選擇
本文選取人均實際GDP增長率growth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指數ipp作為變量。其中人均實際GDP增長率根據中國統計年鑒GDP進行價格平減后計算得到,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指數根據許春明和單曉光(2008)的方法,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用Ginarte-Park方法測定)與執法強度的乘積計算得到。
1.2 建立穩定性的模型
對growth和ipp建立非限定性向量自回歸模型時,首先要選擇盡可能長的滯后期,本文利用SIC信息準則和AIC信息準則將VAR模型的最優滯后階數確定為3;然后驗證VAR(3)模型的穩定性,計算VAR(3)模型差分方程的特征根,結果顯示VAR(3)是穩定的。
1.3 協整方程分析
1.3.1 數據的平穩性檢驗――單位根檢驗
對于時間序列數據,必須進行數據的平穩性檢驗,以防止“偽回歸”的現象的發生。而且,只有數據是平穩的,后續的協整和向量誤差修正模型的檢驗才有意義。檢驗數據平穩性的方法很多,這里采取ADF方法對于每個變量進行檢驗,以確定其單整的階數。單位根檢驗結果表明growth和ipp這兩個變量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都是不平穩的,但其一階差分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是平穩的,即growth和ipp均屬于一階單整I(1)序列。
1.3.2 協整檢驗――VAR模型和Johansen檢驗
根據協整理論,如果非平穩變量序列之間的線性組合有不隨時間變化的性質或具有平穩性特征,即說明這些非平穩變量之間具有長期穩定的均衡關系。在確定VAR協整檢驗的滯后階數時,我們考慮到有效殘差應具有正態分布的特征,選取VAR模型的滯后期為3。通過VAR Residual-Normality Test和輸出的J-B統計量檢驗值可知,殘差服從正態分布,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殘差不存在自相關。
同時,使用Johansen Cointegration Test 檢驗,我們采用數據空間沒有確定性趨勢和協整方程沒有有截距項對growth和ipp進行協整檢驗,結合跡統計量和最大特征值等統計量,協整檢驗結果表明,人均GDP增長率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存在協整關系,最終正交化后的協整方程為([]括號中數字為t統計量):
growth=0007042ipp
[201393]
從協整方程的系數可以看出,人均GDP增長率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正相關,而且在統計上具有顯著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每增長1%,人均GDP增長率則提高約0007%。從長期來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會促進經濟的增長。
1.3.3 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
VAR模型的另一個重要應用是利用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分析時間序列之間的因果關系。對growth和ipp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顯示“ipp不能Granger 引起growth”和“ipp不能Granger引起growth”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都拒絕原假設,說明二者互為因果關系,即ipp是引起經濟增長growth變化的Granger原因,同時,growth也是引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ipp變化的Granger原因。
1.4 脈沖響應函數
通過脈沖響應函數方法分析變量之間的動態影響,它可以衡量隨機擾動項的一個標準差沖擊對系統中各變量當前和未來取值的影響軌跡,能比較直觀地刻畫變量之間的動態交互作用及效應。因本文建立的VAR(3)模型經檢驗是穩定的,它可以進行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測算。根據脈沖響應函數方法原理,我們通過分別給予growth以及決定growth的因素ipp一個單位的正沖擊,得到關于GDP 的脈沖響應函數結果。
首先,當在本期給GDP自身一個單位正沖擊后,經濟增長從第2期開始下降,在第6期達到最低點,然后從第7期開始上升,第8期之后恢復到原來的水平。其次,當在本期給ipp一個單位正沖擊后,經濟增長growth在前5期只是有個短暫的增長然后開始小幅度的下降,在第六期恢復到原來的水平。
1.5 方差分解
脈沖響應函數模型描述的是VAR 模型中的一個內生變量的沖擊給其他內生變量所帶來的影響,而方差分解是通過分析每一個結構沖擊對內生變量變化(通常用方差來表示)的貢獻度,進一步評價不同結構沖擊的重要性。本文采用高鐵梅(2006)使用的相對方差貢獻率(RVC)來表示貢獻率??紤]到脈沖響應函數選定的變量順序以及我們的樣本數據19期,我們選其中約1/2即10 期作為方差分解的滯后期,并得出方差分解結果。結果顯示,經濟增長growth的標準誤差被分別分解為growth和ipp(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貢獻比重變化情況。如果不考慮經濟增長自身的貢獻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GDP 的貢獻率在上升,在第10期達到095%。
16 向量誤差修正模型(VEC模型)
向量誤差修正模型(VEC模型),既能反映變量之間的長期動態關系,也能反映變量之間的短期動態關系,綜合VAR滯后項的選擇是3和參考調整后的判定系數、AIC和SC等標準,選擇VEC 模型的滯后階數為1,這里僅列出向量誤差修正模型的第一個回歸方程:
D(GROWTH)=-045399×(-GROWTH(-1)-004176×IPP(-1)-013684)+05748×D(GROWTH(-1))+00406×D(IPP(-1))-00059
[183443] [ 2.53477] [ 062188]
其中,[]內為t統計量,VECM是誤差項:VECM=GROWTH(-1)+004176×IPP(-1)-013684。從growth和ipp兩變量之間的誤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在短期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經濟增長有正的效應拉動,但變量系數的t值并不十分顯著。
17 計量模型解釋
從VAR 模型和協整方程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效應較小。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每增長1%,人均GDP增長率僅提高約0007%。由脈沖響應函數分析可知,短期內對知識產權保護正沖擊的脈沖響應效果較弱。而且從方差分解的結果來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沖擊對經濟增長的解釋力較小,僅為095%。VEC模型則進一步分析了知識保護力度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拉動效應的短期的回歸結果。在短期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有正的拉動效應,但是在統計上并不顯著。
2 結 論
本文通過運用人均實際GDP增長率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數據,采取ADF檢驗辦法來驗證時間序列的平穩性,發現序列是一階平穩的?;诖耍覀兎謩e運用VAR模型和VEC模型探究人均實際GDP增長率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短期和長期的相關關系,來分析當前經濟增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等一系列現實問題。從實證結果可以看到,從長期來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有拉動效應,但是影響較小,而從短期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效應并不十分明顯。因此,作為發展中的大國,我國應該加強總體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自主創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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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5
[摘要]我國的家電企業由于國際貿易經驗的不足,造成與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從而蒙受巨大損失。本文從個別案例中總結出我國家電產品在出口中與外國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原因,然后以海爾為例分析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我國家電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為避免產生糾紛找到辦法。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家電出口海爾
我國從1987年就開始家電產品的出口,知識產權糾紛是影響我國家電出口的一個重要問題。經過經驗的不斷積累和意識的增強,我國開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
我國家電產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屢屢被外國企業搶注,造成我國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標和外觀設計,但由于我國家電產品沒有在國外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面臨著侵權問題。國外企業往往會中國家電出口企業侵害其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經過和國外企業的協商談判以及上訴,外國企業向中國企業收取專利使用費和讓中國家電出口企業贖回自己的商標。中國的家電產品出口到國外還要向自己的專利和商標付費,不難看出中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和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問題。對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爾為案例,分析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識產權戰略和自身發展戰略緊密結合起來,打造國際品牌。
二、自主技術創新和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以海爾為例
作為國內最先成功實施國際化戰略的家電企業,海爾的目標是要成為中國的國際知名家電企業。而要達到這一點,海爾就必須在國際范圍實現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術研發、本土化產品生產和本土化銷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是進入國際市場的前提條件:
1.實施本土化技術研發,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術專利保護。在國外的設計中心,技術基礎是源自于海爾自身的技術實力。這時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種市場準入資格,技術成果不進行專利申請、缺少當地國家法律保護,就難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產的關鍵因素也包含知識產權領域。投產前沒有通過專利檢索跟蹤,對現有市場技術發展就不可能形成一個全面、準確的掌握,當然將直接影響到整體投資項目決策的做出,造成投資方向的錯誤。
3.知識產權是成功實施本土化銷售的前提。在簽訂國外銷售協議時,都會對產品提供方提出關于專利侵權責任歸屬問題。目前,海爾已經進入歐、美、日等國家和地區的主要超市、零售網絡,正是得益于海爾具有的自主知識產權。論文來源于小柯
海爾把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企業自身的發展戰略緊密的聯系在一起,無論在國內的發展還是國際中的競爭都把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疏忽;海爾擁有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新技術新產品的專利保護很及時到位,對每一項新技術、每一件新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很強。
三、我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中國家電產品要實現自主品牌經營和保護。我國家電企業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發展,已擁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爾,海信,TCL等。但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很落后,使國外企業有可乘之機,搶注我國家電產品品牌和商標,直接影響了我國家電企業的出口和海外經營,阻礙了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所以我國家電生產企業在注重自主品牌經營的同時,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保護,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擁有。
2.完善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實行家電產品在國外先注冊后出口的方法和新產品下線立即注冊的方法。當我國計劃要出口某種家電產品的時候,可以先行到國外注冊該產品的商標專利以及外觀設計,這樣可以避免外國企業搶注,實現產品的順利出口。當我國家電企業新技術的應用或新產品的下線時,可以立即給這項技術或產品申請專利,做到下線時都已是專利產品,不給外國企業可乘之機。
3.我國家電企業積極應對外國搶注,抄襲的行為。我國家電企業不重視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這就造成外國企業的搶注和抄襲,并對中國家電企業提出的交涉置之不理。我們應該積極面對國外企業的行為,據理力爭,必要時要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向國外企業傳遞一個信息:中國的家電企業非常重視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家電產品的品牌、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不可侵犯。積極應對外國企業的侵害中國家電企業的行為是中國家電產品出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鹤?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
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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