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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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1

各位領導:

現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以來,我局結合自身職責,認真厘清思路,把土壤污染防治同耕地保護、土地征收、建設用地供應、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等各項工作有機結合,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融入到自然資源管理的各個環節,嚴守耕地紅線,嚴防土壤污染。

一、實行分類管理,強化耕地質量保護

保護耕地是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首要任務,保護耕地重在保護耕地的種植條件,保護土壤不受污染。我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落實。

一是壓實耕地保護責任。按照耕地保護任務,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以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級保護責任,對全縣116.7611萬畝耕地(其中永久基本農田97.6萬畝)實行最嚴格的保護。2019年,縣政府與鄉鎮、街道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18份、鄉鎮、街道與村級簽訂責任書222份。

二是建立考核機制。將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落實情況、打擊違法占地和非法采礦行為、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納入年終考核并實行獎懲,確保資源紅線不被逾越。

三是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把對耕地保護的宣傳作為“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測繪法宣傳日、“12·4”法制宣傳日等活動的主要宣傳內容,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多渠道、多角度、多層次開展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同時,在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域設立了240處保護標識,埋設了1140根界樁。

四是強化部門聯動,實行分類管理。我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了耕地環境質量劃分工作,其中優先保護類耕地115.8764萬畝,占比99.24%,安全利用類耕地0.8847畝,占比0.76%。建立了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其中詳查單元內包含15個優先保護類I、352個安全利用類II,土壤污染物均為鎘;詳查單元外包括18個優先保護類I1和3個優先保護類I2, 土壤污染物為鎘。

二、堅持用地準入制度,從源頭管控污染源

為認真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按照《2020年合肥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點》的部署,結合本部門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準入范圍和條件,對污染行業用地嚴格把關,特別是對554.01平方公里的生態紅線內項目用地,實施最嚴格的管控,必須完全達到環境保護要求??h生態環境分局和農業農村局都是縣土委會、規委會成員單位,全縣所有項目用地都必須經土委會、規委會研究,實行集體決策,共同把關,用地準入管理信息溝通機制順暢,凡界定屬于潛在污染行業的建設用地申請,一律不予辦理供地手續;對在土地開發利用前,涉及用地性質變為住宅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用途的,對原場地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不得開發利用,確保人居土壤環境質量。2019年以來,我局通過招拍掛向社會供應土地70宗,其中工業用地42宗2558.31畝,經營性用地28宗1286.81畝,全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無污染土壤項目。

三、合理布局,科學防控

1.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土壤污染現狀調查和重點行業用地土壤污染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實現調查成果共享,不斷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中的相關土壤數據信息,科學規劃相關行業企業選址布局,禁止在水源地保護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地區新建化工、冶煉等行業企業。嚴把土地征收關,嚴格管控建設用地受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對已經污染的地塊實行科學規劃,嚴格落實管控措施。我縣化工企業****化工有限公司經縣政府批準土地收儲,收儲面積447畝,該地塊疑似污染,我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展開調查,確定聚氯車間和精煉銅泵車間存在土壤污染。為防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縣政府要求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具體落實該儲備地塊的土壤污染防治和風險防控工作,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從土地儲備資金中安排撥付,同時要求我局和相關部門加強聯動監管,確保土壤環境安全。

2.加強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生產礦山、尾礦庫的土壤環境治理。**縣已實施國家級合肥縣環**地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片區項目)和**縣北郊礦區廢棄礦山治理修復項目等約14個生態修復項目,投入治理資金2億多元,累計恢復廢棄礦山生態環境約5平方公里;環****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計劃投資20.34億元,計劃于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縣域范圍內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縣現有生產礦山6座,主要生產水泥用灰巖、鐵礦石、冶金(鎂)用白云巖;尾礦庫4座,現狀全部為停排尾礦庫。礦山每年采取人工取樣和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礦山、尾礦庫土壤、地下水進行檢測,確保采礦區、尾礦庫土壤安全。

四、強化動態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2

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和高效利用,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各環節進行干預或調控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政策和措施的總和。政府通過制定資源管理政策,可以有效彌補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市場失靈現象,增強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競爭力,實現礦產資源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礦產資源管理政策的手段可分為直接干預、間接誘導和法律規制三大類型。

(一)直接干預

直接干預是指政府通過礦權劃定、審批制、政府直接投資經營等方式直接干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各個環節,糾正礦產資源開發中出現的各種與政策目標相違背的經濟行為,以保障礦產資源產業順利發展。

(二)間接誘導

間接誘導是指政府通過提供行政指導、信息服務、融資支持、關稅保護、財政補貼、稅率調整等方式,誘導礦產資源企業在追求利潤的情況下調整自身經濟行為和選擇,實現礦產資源產業政策目標。

(三)法律規制

法律規制是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經常使用的政策手段,主要指通過立法方式來嚴格規范礦產資源企業行為、政策執行機構的工作程序、政策目標與措施等,以保障礦產資源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二、內蒙古礦產資源管理的現行政策措施分析與評價

在配合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分類分級管理的前提下,在國家相關政策、條例的指導下,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999年頒布的《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02年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1-2010年)》,2007年頒布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2008年頒布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各個時期的相關規章和文件等。

這些政策是隨著內蒙古礦業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對內蒙古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與利用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這些政策為近些年內蒙古礦業經濟的高速發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政策效果顯著。

(一)礦業權布局明顯合理

在礦業權設置上,在全面完成煤炭資源整合基礎上,按照自治區總體方案和各盟市重點礦種、重點區域的整合方案,全面完成了非煤礦業權的整合,使礦產資源礦業權布局整體明顯合理。

(二)礦山企業及結構明顯優化,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

經過一系列礦產資源整合工作,截至2010年底,共整合關閉煤礦近800處、煤炭采礦權由原來的1300余個減少到598個,采礦權平均生產能力提高到120萬噸/年,資源回采率提高30%以上,年均節約煤炭資源超過4000萬噸,實現新增產能近兩億噸。關閉各類非煤礦山1600多處,自治區鐵選廠及非金屬下游加工企業在2006年的基數上減少30%左右,有色金屬及貴金屬選礦廠減少20%左右,綜合回收共伴生礦種能力提高10%。

(三)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在相應政策和整頓方案作用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產條件明顯好轉。礦山生產企業全部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合法生產,因礦山開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如我區在2011年開展了非煤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可以大大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四)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

經過一系列工作,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山廢棄物得到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得到集中治理并達到排放標準,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

三、內蒙古礦產資源管理現行政策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雖然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礦業經濟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 在礦產資源勘探與開采方面

盡管礦業權管理從交易層面實現了市場化,但由于目前在礦業權形成和礦業權行使階段還未通過市場手段進行管理,導致礦業權的交易受到了各種行政手段的影響,炒礦風盛行,地質報告質量總體呈下降態勢;勘查和閉坑復墾等政策的制定與采礦政策聯系不夠緊密,未起到切實作用;礦業經濟的發展受宏觀經濟周期影響波動大;目前對礦業企業的管理采取的更多是行政手段,缺乏切實有效的經濟手段來規范和引導企業的勘查、開發利用和閉坑復墾行為。

(二)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產業政策方面

目前內蒙古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展不平衡,非煤礦山企業生產力布局小、散、亂的問題尚未全面解決;礦業及相關產業鏈短、附加值低的狀況仍需進一步改善;礦產資源開發整體上集約化程度和綜合利用水平低的問題還很突出。

(三)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

目前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基金尚未有效建立并運轉;對于一些具有戰略性地位的優勢礦產資源,還沒有建立起戰略儲備機制;特定優勢礦產品(如煤、稀土等)的專業交易市場尚未建立,嚴重制約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市場化運作。

(四)在財政稅收支持方面

礦產資源稅和補償費征收標準低,沒有真正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屬性;按銷售量提取的資源稅并不能起到級差收益調節的作用,無論資源稅額標準多高,都只能起到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而不能發揮抑制資源浪費的作用,甚至加劇了礦山企業采富棄貧、浪費資源的行為。

目前礦產資源稅費的分成比例不均衡,留在地方尤其是資源富集地區的分成比例較低;尚未成立資源保護專項基金,因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不夠,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仍未有效建立起來。

四、內蒙古礦產資源管理的措施

(一)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與利用政策措施建議

為了促進內蒙古地區礦業產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一個既考慮經濟發展又同時關注社會和環境的政策體系。因此在原有政策基礎上提出以下具體的政策建議:

1.進一步提高礦業權管理的市場化程度。在鞏固目前礦業權交易市場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弱化礦業權形成和礦業權行使中某些環節的行政手段。

2.礦業權出讓應實行分類、分級、分階段的管理。礦業權的形成有著不同的途徑,隨著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業權的減少,風險投資形成的礦業權的增加,完全以招拍掛出讓礦業權將不符合實際狀況。因此礦業權出讓應該參照國外的做法,實行分類、分級、分階段的礦業權受讓制度。

3.建立包含社會發展和環境因素的利益分配體系。改變我區目前只考慮經濟發展,沒有考慮社會發展和環境因素的利益分配體系,建立包含社會發展和環境因素的利益分配體系,使得從礦產資源所獲得的利益補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

(二)礦產資源型產業政策措施建議

為解決“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等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以及產業集中度過低等問題,需要出臺以下產業政策:

1.編制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建議國土資源廳、發改委等相關部門按照礦產資源賦存規模、地質條件等編制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方案,加強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察,科學確定礦產資源開采總量,優化礦業權設置,重新劃分礦區范圍,確保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

2.優化礦山企業規模結構,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通過聯合重組、投資入股、兼并收購等市場手段整合礦山資源,使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大幅度提升產業集中度。

3.提升礦產資源產業開發利用水平。到2010年底,使地下開采的金屬礦產回采率達到90%以上,露天開采達到97%以上,各類礦產選礦回收率比目前提高5個百分點。

(三)礦產資源管理的財稅政策措施建議

1.將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合并為礦產資源稅,并逐步調高征收標準,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性。同時礦產資源稅征收隨著資源狀況調整,尤其應大幅提高優勢礦產資源的征收比例。

2.建立礦產資源稅與礦產品價格掛鉤的調控機制,制止國家資源收益流失;這樣礦產資源價格才能真正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程度,也能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

3.改革資源稅的分成比例,提高對少數民族資源富集地區的分成比例。這樣可以提升少數民族資源富集地區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也可以提高當地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水平。

4.在礦產資源產品出口方面,采取降低出口退稅、逐步提高礦產資源產品出口關稅等辦法,控制資源性礦產品出口。

(四)礦產資源管理的生態環境政策措施建議

1.建立健全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我國已經頒布了的一些關于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并未對礦區負責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責任人做出明確的規定,政府仍然承擔著負責生態環境治理者的角色。

2.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標準,并且從中預留生態補償費用,用于遺留礦山的生態治理。

3.礦業公司應在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前提交環境影響說明書和繳納環保保證金。詳細說明礦業活動將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制定采礦后恢復原貌的計劃。繳納環保保證金可以保證企業在沒有能力進行礦山復墾時,由政府利用這筆保證金對礦山進行復墾。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3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在上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我市積極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工作,聯系實際,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明確目標,落實措施,健全責任,為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桂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基本情況

桂平市位于廣西東南部,居黔、郁、潯三江交匯處,北回歸線橫貫中部。境內河流縱橫,丘陵起伏,山嶺連綿,西北、東南高,中間低,呈馬鞍形向東傾斜。西北有大瑤山余脈和蓮花山始端,東南是大容山北麓,中間是潯江、郁江平原。全市總面積約4074平方公里。南寧至梧州二級公路從中部通過,其為本縣與外地聯系的主要公路。市域內公路四通八達,交通十分便利;珠江水系之郁江、潯江、黔江在市境內長度為166.5公里,四季皆可通輪船,上可達南寧、百色、龍州、柳州,下通梧州、廣州、港澳地區,市內水運發達,交通方便。水利資源豐富。

20世紀50年代至目前為止,地質勘查單位在市域內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地質勘查工作,初步查明了我縣的礦產種類和資源儲量。主要礦產種類有煤、鈾、鐵、錳、鈷、銅、鉛、鋅、錫、金、銀、輕稀土、硫、磷、鉀、重晶石、螢石、石灰巖、麥飯石、陶土、磚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崗巖、大理巖、礦泉水、溫泉(低溫泉)等共26種。

2005年,桂平市共有各類礦山86家,除國營木圭錳礦為大型礦山外,其余全為小型。從業人數2329人。開發的礦產有:鐵、錳、鋅(伴生鉛、伴生硫)、螢石、水泥用石灰巖、建筑用石灰巖、玻璃用大理巖、花崗巖、水泥用粘土、磚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河砂)、陶瓷用砂巖、其它礦產(砂巖)等15種。全市礦業總產值約1.2億元。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情況

今年8月份,國務院召開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專題會議,對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會后,我們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特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認真學習,抓緊貫徹落實。

(一)成立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我們組織國土資源、發改委、工商局等11個單位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各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桂平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并要求各鄉鎮相應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領導。同時,制定了全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做到統一部署,分步實施,依法推進。

(二)突出重點,開展礦產資源管理“十查”工作。今年8月底開始,利用一個月時間分五個階段,在全市范圍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管理“十查”工作,即對礦山企業證照是否齊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是否整改、企業安全設施是否保障、勘查單位是否有證、礦山執法巡查是否堅持、審核辦證是否嚴格、全面管理到位責任是否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是否到位、企業上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否到位進行逐項檢查,逐項規范。

(三)抓住關鍵,清理和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知》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全面清理和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05]177號)要求,我市迅速組織編制了桂平市生產礦山企業全面排查調查表、桂平市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全面檢查調查表、桂平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清查調查表等三項清理調查登記表,并發放到礦山企業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干部職工手中,迅速開展排查、檢查和清查工作。同時,在2005年9月15日貴港市召開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會議之后,我市召開了會議再次對全面清理和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進一步作出了部署,并組織宣傳車到木圭錳礦區和厚祿礦區等重要礦區開展宣傳活動,促進了各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三、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中,我市認真聯系實際,圍繞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在整頓上下功夫,在規范上做文章,主要采取了如下的工作措施:

(一)整頓礦業市場秩序,規范礦產開發利用審批行為。一是規范開發準入條件。針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存在準入條件不一致的現象,我市首先從準入條件抓起,嚴格按國土資源部和國土資源廳規定的條件作為審核辦證的前置條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堅持“四個不在”:一不在政策法規上搞變通;二不在前置條件上弄虛作假;三不在審核程序上出漏洞;四不在職責崗位上謀私利,做到嚴而又嚴、細而又細、審而又審。二是規范辦證審核制度。為了防止在審核辦證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我們對礦產資源辦證審核的行為進行了整頓和規范,堅持“兩個一律”和“三個統一”:對新辦礦山企業一律實行“招拍掛”,對舊礦山企業年檢登記時一律實行協議出讓;在推行礦業權有償出讓制度時,堅決做到統一前置條件、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會審簽字。三是規范礦業行政管理行為。為了防止在礦業管理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的行為,我們積極推行陽光行政,實行政務公開,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公開專欄,做到公開前置條件、公開審核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公開企業收費總額,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促使礦產資源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二)明確目標任務,層層落實責任。為了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首先,是利用礦山企業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證,或者是申請年檢延續登記時機,由國土資源部門與企業簽訂規范管理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了責任,確保了礦山企業開采利用規范有序和生產安全。其次,由市國土資源局與各鄉鎮所簽訂了礦產資源管理全面到位責任書,明確各種管理辦法和考評內容,制定有獎懲制度。

(三)強化執法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結合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的實際,堅持執法巡查與集中打擊相結合,突出重點,強化執法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鞏固整治成果。今年1—9月份,先后組織了5次礦山整治大行動,共出動人員580人次,車輛90臺次,炸毀木圭錳礦區范圍內的非法開采礦洞69個,沒收錳礦600多噸。搗毀工棚19間及現場開采工具一批,配合公安機關繳獲用于非法采礦的摩托車3輛。

至八月底止,共查處無證開采案件17宗,不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1宗,罰沒收入16.64萬元。有力地打擊了非法采礦者的囂張氣焰,全市范圍內的非法采礦現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在有力打擊非法采礦的同時,切實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的修復,在礦區種植速豐桉等各種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的植物,努力使礦區變成了綠蔭成林,鳥語花香的生態園林。

(四)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通過幾年來努力,我市木圭錳礦區已分別通過了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檢查驗收,礦山整治工作取得階段性的成果。為了鞏固這些成果,市政府出臺了木圭錳礦區等礦區的長效管理辦法,成立礦產資源執法巡查大隊,深入探索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從國土、安監、公安、國稅、地稅、環保等部門抽調40多人組成,投入經費20萬元,配備專車2輛,進一步加強了我市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由于礦產品價格上揚和利益驅動,無證開采,非法采礦行為時有發生,個別礦區出現非法采礦死恢復燃的現象。

(二)一些勘查項目在不同程度上還存在圈而不探或以探代采的現象。

五、下一步工作計劃

我市在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還存在不足之處,請國務院督查組給予指導和幫助,今后我們將著重抓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管理。按照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方案,逐個階段組織實施,逐項工作抓好落實。加強對各礦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全面到位。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4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巫溪人家”為你整理了這篇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自查報告

一、概述

為深入推進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縣土壤環境質量,安化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根據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陽市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和《資江流域益陽段銻污染整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方案要求扎實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根據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如下:

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根據《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農聯〔2020〕24號)和《益陽市農業農村局益陽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益陽市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農聯〔2020〕2號)文件要求,我縣認真開展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了治理目標任務。

(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

我縣暫無污染建設用地地塊,根據《關于印發〈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環辦土壤〔2020〕28號)文件精神核算方法,我縣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視為100%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一)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要求,我縣開展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一是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根據《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19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方案》要求,我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已由省農業農村廳進行了統一部署安排,已經形成了鄉鎮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分布圖、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評價單元信息匯總表和耕地土壤環境治理類別劃分評價點位信息表等相關成果。

二是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安全有序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保如期完成目標任務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77號)文件要求,我縣根據省生態環境廳的工作布置和進度安排,配合信息采集單位將轄區內已采集的基礎信息反饋給企業做進一步復核確認,特別是對無主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的信息復核確認。對企業信息填報不準確的地塊,收集提交相關佐證材料。已完成了重點行業企業信息采集和風險篩查工作。

(二)源頭預防

1.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一是開展了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清查的通知》要求,我單位多次組織相關人員對清單內企業進行核實,最終核實我縣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清查內企業8家。

二是開展了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的排查整治。

根據涉鎘等污染源整治清單,按照“一源一檔、邊查邊治、以治為主”原則,對列入整治清單中污染源逐一制定管控、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我縣涉鎘污染源整治清單中有11家涉鎘企業,已全部制定了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了整治清單及動態更新制度,每季度按時上報進展情況。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務。

三是切實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加大涉重企業治污與清潔生產改造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放與偷排漏排,規范企業無組織排放與物料、固體廢物堆場堆存,穩步推進重金屬減排工作。全年未發生涉重金屬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監管和打擊力度,防控工業污染“上山下鄉”。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對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全面防控、不留死角,實行動態管理,加大督查頻次和力度。開展我縣危險廢物大調查大排查專項行動,對發現問題建立了問題清單,督促企業立行立改并跟蹤檢查,指導企業建立管理檔案,防控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對環境產生新的影響。

3.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

2020年我縣化肥使用實物總量60441.11噸,比2019年減少1358.63噸,畝平減少0.72公斤,減少折純總量434.9噸,畝平減少0.23公斤,減幅2.21%;全縣計劃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面積174萬畝,實際完成178.06萬畝,完成計劃任務的102.3%,主要農作物應用面積達到95%以上;經水稻、玉米試驗比對,肥料平均利用率達40%以上;同時,通過茶葉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項目與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化肥減量增效項目的實施,輻射帶動全縣推廣有機肥施用量52.46萬噸,茶葉有機肥替代化肥項目區有機肥用量較去年提高了21.03%。

2020年我縣農藥商品折百用量總計138.32噸,較去年144.94噸減少了4.57%。其中國家禁用農藥使用量為0,限制型農藥使用量5.6噸,占全年農藥使用的4.04%,較去年下降了14.37%。殺蟲殺螨劑39.36噸,占全年農藥使用量的28.44%,較去年下降了3.28%,其中有機磷類殺蟲劑減少了15.22%。殺菌類農藥全年使用34.17噸,占全年農藥使用量的24.77%,比去年減少了0.29%。各類除草劑今年總用量64.06噸,占全年農藥使用量的46.32%,較去年下降了7.52%。

4.廢棄農膜回收利用

今年,我縣農膜總使用量為417.26噸,總回收量為340.43噸,回收率81.59%。其中,地膜使用量134.04噸,回收量110.48噸,回收率為82.42%;棚膜使用量283.22噸,回收量229.95噸,回收率81.19%,主要回收方式為網點回收和農民自行回收。經調查,目前全縣農膜回收企業0個,回收網點34個。全縣主要農膜銷售主體81個,2019年共銷售67.22噸,2020年全縣銷售主體共銷售79.84噸,同比增加18.77%;主要農膜使用主體131個,2019年購買使用197.87噸,2020年購買使用345.46噸(其中外地購買265.62噸),同比增加74.59%。

5.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

我縣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在全縣大力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工作,努力解決城鎮垃圾“上山下鄉”問題。2018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聘請第三方技術公司制定了安化縣農村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方案,組織對清塘鋪鎮(袁桃社區、清塘鋪社區)、梅城鎮、仙溪鎮、大福鎮、龍塘鄉、羊角塘鎮、滔溪鎮、小淹鎮、柘溪鎮、古樓鄉、長塘鎮等11個鄉鎮12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逐一進行實地勘察,按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位置、主要成分、規模以及垃圾治理成本分類制定了整治計劃,明確了責任人員、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因地制宜對不同地域的垃圾堆放點采取了挖轉運、原地封場、覆土綠化三種技術整治,同時做好排水溝、擋土墻修建和防滲處理,恢復地表生態。2019年12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已全部按照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組織環保等部門完成了聯合驗收。2020年無整治任務。

(三)農用地分類管理

1.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

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評估考核規定》要求,對照說明是否完成全省類別劃分,并按照《省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成果報送規范》(農辦科〔2020〕11號),成果報送農業農村部和生態環境部。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

一是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我縣洞庭湖流域化肥農藥農業廢棄物污染整治EPC項目分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工程、地表徑流污染治理工程、農業廢棄物無害化和資源化工程、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程、其他工程五個部分。該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涉及柳坪村、巖坡新村和楊林社區3個行政村,區域總面積63.2平方千米,居民人口12122人,生豬養殖規模4900頭,雞、鴨養殖規模47000羽,耕地11500畝。截至2020年12月3日,地表徑流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柳坪村和巖坡新村單戶四格凈化池系統基坑開挖200套,成品化糞池88套和玻璃鋼水池200套已進場,生態塘改造完成6個,株溪河道改造已完成530米透水磚鋪貼及綠化帶土壤回填;農業廢棄物無害化和資源化工程部分已完成農業投入品廢棄物收集池32座、田間堆漚池15座,有機肥加工車間施工地完成土地平整;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儲糞棚16個,格柵池10個,厭氧池16個。二是認真開展受污染耕地入戶調查,土壤詳查嚴格管控區調查,安全利用區調查;三是穩步推進安全利用區治理,超額完成上級下達治理任務。

(四)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建立

根據《土十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要求,建立了安化縣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并與上級部門聯網,及時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動態更新。完成對轄區內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部門“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管理系統”賬號的分配,并已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經核查,我縣暫無受污染建設用地地塊。

2.污染地塊名錄建立

根據《土十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要求,按時填報和更新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同時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上公布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經核查,我縣暫無受污染建設用地地塊。

3.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

根據《土十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要求,我縣暫無受污染建設用地地塊,無相關風險管控任務。

(五)試點示范

1.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

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是安化縣清塘鋪廖家坪廢棄尾礦重金屬污染防治(一期)項目,該地塊為林業用地,項目2017年獲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2100萬元,2018年年底完工,治理成效明顯。

安化縣清塘鋪廖家坪廢棄尾礦重金屬污染防治(一期)項目是益陽市爭取的第一個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益陽市將其作為一個標桿型工程,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施工。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三項,一是對清塘鋪廖家坪廢棄尾礦內的36800m3廢棄廢渣及渣土混合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統一運至新建Ⅰ類固體廢物安全填埋場,進行安全填埋,并對填埋場進行生態恢復;二是對項目范圍內6840 m3污染土壤清運至Ⅰ類固體廢物安全填埋場,并對該區域約3969m2進行生態恢復;三是建設庫容約44661m3Ⅰ類固體廢物安全填埋場,用于填埋穩定化處理后的廢渣、渣土混合物及污染土壤,最后再進行生態修復。

項目的成功實施,在當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一是項目區生態環境得到恢復與改善;二是重金屬消減量顯著;三是示范作用重大。不但可以有效改善我縣土壤、水體中重金屬各項指標,大幅提高全縣環境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消除或減輕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的危害,提高群眾生活質量,而且能及時化解由于環境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和保障群眾權益。通過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廣泛宣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意識,將有力推進全縣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2.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安化不涉及。

3.鼓勵地方創新和先行先試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縣土壤環境質量,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7〕4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安化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1月7日頒布實施。該方案明確了以縣政府為責任主體,各縣直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各個領域分工負責。

二是強化監管執法,加大執法力度。重點監測土壤中鎘、銻、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

三是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遺留石煤礦環境污染問題治理,2017年12月15日由安化縣人民政府下達關閉6家礦山的決定,根據《益陽市石煤礦山關閉治理工作方案》(益辦〔2019〕4號)要求,2019年4月12日,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其采礦許可證依法予以公告注銷。2018年6家石煤礦關閉企業開始場地調查報告編制、實施方案編制,并通過了場地調查報告評審、實施方案評審、環評批復、發改立項批復、掛網招標、中標公示、施工圖設計、圖審、工程概預算、財評。施工單位進場后按治理工作方案按步推進,按時按質量均完成整治工作,于10月22日通過了縣相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11月2日均通過了市級相關單位和專家的項目管控驗收。

(六)落實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

1.部門協調配合《安化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了目標和工作職責,壓實了責任。建立了全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調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2.環境信息公開

根據《土十條》等有關要求,區域內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行政區域內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并向社會公開,湖南安化渣滓溪礦業有限公司等15家企業在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公布了企業基本信息和監測方案。

3.宣傳教育

為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建設良好人居環境、宣傳土壤污染風險防控知識,特邀湖南省環保廳宣講團來對各鄉鎮進行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貫培訓,同時訂購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貫資料,通知各鄉鎮來領取并發送到村上組織村民學習。我分局組織編制宣傳手冊,印發至各相關部門、鄉鎮、重點監管企業,并在高速路口、重要交通要到樹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牌,宣傳土壤污染防治的治理意義。此外,區環保分局制定了有獎舉報辦法,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4.土壤污染事件

安化縣全年無因土壤污染導致農產品超標或人居環境安全事件等情況。

四、地方開展的特色工作、經驗和主要成效

一是出臺了《安化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了目標,壓實了責任。形成了“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

二是加強監管,嚴格準入,預防土壤環境污染。對經開區和高明循環經濟工業園嚴格項目準入,嚴管環境污染。確定重點排污企業名單,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根據益陽市2020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里,我縣要求15家重點排污企業開展土壤與地下水自行監測,并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同時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取締一批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加工小作坊、“散亂污”企業和集散地。

三是統籌兼顧,綜合施治,開展土壤修復治理工作。今年扎實有序的推進了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實施,最快有效地確保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治理。其中金華銻礦歷史遺留治理項目主體工程已完工,并組織了驗收評審會;大福鎮木溪村場地污染綜合治理應急工程主體工程已完工,正在準備驗收工作;安化縣奎溪鎮木榴村原松溪銻礦廢礦坑環境污染風險管控項目和安化縣馬路鎮金正銻冶煉廠遺留場地風險管控項目均已完成了發改立項、技術方案編制、招投標,工程建設正在緊鑼密鼓的實施中。通過治理項目的實施,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源,切斷其繼續污染周邊環境的途徑,阻止污染地塊擴大。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及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我縣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由淺入深,由點到面,逐步推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存在不少突出問題。

1、土壤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缺失,給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困難。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宣傳少,還沒有引起各級政府的足夠重視,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也不夠清晰。

3、土壤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足,土壤環境保護工作沒有專項資金來源,市場化投資渠道不夠暢通。

4、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缺失使土壤污染修復工作進展緩慢,已經開展的一些治理項目也只是在局部地區和較小范圍進行實驗。

5、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和突出,工作面不斷擴寬,土壤環境監管體系不完善,專業性強,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未能適應全面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6、治理難度大,治理經費短缺。

(二)下一階段打算:我局將進一步加強領導,細化措施,壓實責任,扎實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確保土壤環境保護落到實處。

1.嚴格土壤環境監管。以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和排放重金屬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行業企業為重點,強化工礦企業環境監管;以肥料、農藥、地膜和養殖飼料的生產使用為重點,加強農業生產過程環境監管;以危險廢物收集、貯運和處理處置為重點,嚴管廢物處理處置活動,嚴厲打擊隨意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行為,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加重趨勢。

2.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將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對轄區內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負總責,明確工作任務,落實部門分工,嚴格目標考核;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落實企業治理土壤污染的主體責任;加大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逐步建立政府引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對于因違規審批、違規建設項目等原因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依法追究責任。

3.加大土壤治理投入。按照“政府引導、企業擔責、社會參與” 的原則,拓寬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資金渠道,積極推進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財政投入和科技研發力度。

4.加強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保障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安全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為出發點,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和公共服務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強化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 礦區土地復墾創新對策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由此而引發的環境問題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1]。尤其是在我國土地資源較少的環境下,土地復墾已經成為土地資源再利用的手段之一。正是從這個層面出發,本文針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

1 礦區土地復墾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的支撐

從我國現有的礦區復墾來看,由于采礦導致土地破壞的數量較大,因而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支持復墾,而復墾工作本身有很難在短的期限內完成,進而需要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支持礦區的土地復墾[2]。但是我國現有的礦區土地復墾運作缺乏必要的市場機制,導致多數礦山企業對土地復墾工作參與的積極性較低,進而導致礦山的生態環境無法得到有效的恢復。

1.2 缺乏有效的管理與監督機制的支撐

從現有的管理體制來看,我國各行政區域的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負責管理與監督檢查,而礦區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則是由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不同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在制定和實施中則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這就導致在礦區土地復墾過程中,這些管理與監督機構會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進而影響到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合作與信息溝通[3]。也就是說,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與監督機制的支撐,使得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會存在一定的問題,進而影響礦區土地復墾的工作效果。

1.3 缺乏政策法律體系的支撐

從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區土地復墾的政策法律體系來看,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執行部門比較少,在實際的礦區土地復墾工作中,參與者只有農業、土地、環境以及礦業等部門,我國國家以及不同的區域政策雖然確定相關的礦區土地復墾政策與實際管理辦法,但是這些政策法律體系本身確缺乏操作性,進而導致執行力差,容易出現責任落實難或者權屬糾紛等情況的出現。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本身對違法違規者的制裁方式沒有明確的條款進行規定,導致監督管理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責任無法明確,進而影響了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工作效果。

1.4 缺乏科學合理復墾技術的支撐

伴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人們對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重視力度逐漸提高,因而在礦區土地復墾上出現了一些成功的實例。通過這些實例總結出來相對來說較為先進的礦區復墾技術理論與實踐經驗,但是由于不同區域在自然條件與礦區條件方面存在的區別,導致這些理論與技術所起的促進作用較為有限。以山西平朔礦區為例,其在礦區土地復墾中借鑒國外的植被修復方式,其結果確導致自身的土地保持能力出現不足,但后來在采用了“草僑一灌”相結合的生物復墾模式后復墾工作得到了很好的效果。換句話說,礦區土地復墾問題的解決需要科學合理復墾技術的支撐。

1.5 土地復墾缺乏資金的支撐

目前,影響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全面參與礦區土地復墾積極性的原因外,還存在著礦區土地復墾資金不足的問題[4]。企業在承包土地復墾工作時,經營責任的內容確沒有土地復墾費用的相關規定,加之檢查機制與管理機制的缺乏,導致企業很難把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納入自身的生產成本。同時,礦區土地復墾需要支付的包括補償費在內的成本較多,進而導致所需要的資金量大,礦區本身無法解決資金來源,進而導致對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負面影響。除此以外,由于礦區土地復墾資金的缺乏,導致每年礦區土地復墾的數量低于被破壞的土地數量,進而導致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進展緩慢。

2 礦區土地復墾的應對策略

結合我國目前礦區土地復墾問題存在的問題,本文根據我國現有的礦區土地復墾的實際情況,確定以下礦區土地復墾的應對策略:

2.1 優化礦區土地復墾的市場機制

我國現行的礦區土地復墾執行的是“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確定的是企業或者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依法對其所破壞的土地履行復墾的法律義務。作為該原則有效補充,我國應確定投資者收益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優化礦區土地復墾的市場機制。進而促使通過礦區被復墾土地的交換、出租以及轉讓等方式的應用,來實現礦區土地復墾土地的有償使用以及正常流轉,以確定礦區復墾土地經營目標為基礎,不斷的促進礦區土地復墾的產業化戰略的發展。通過優化后的礦區土地復墾的市場機制來形成礦區土地復墾的多向流動機制,進而吸收各類社會資金對礦區土地復墾參與的支持力度[5]。同時還可以讓礦區復墾的土地能夠實現最優的配置,即確定最適合的經營用途。如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第五條第一款中就確立了“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收益”原則,該方式值得在全國進行推廣。

2.2 優化礦區土地復墾的組織管理

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實施,需要一定的組織機構進行必要的組織管理,這是因為本身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需要大量技術性事務的支持。如對礦區土地復墾現狀與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量的評估、礦區土地復墾規劃和設計、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組織、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驗收等等,都需要礦區土地復墾組織管理的支撐。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優化礦區土地復墾規劃和實施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不斷的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管理和違規執法機構,進而不斷的增加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組織管理的有效性。

2.3 優化礦區土地復墾政策法律體系的支撐

我國應從提高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需求出發,促進土地整治和保護的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所具有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依據現行的《土地復墾規定》和我國現有與礦區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各區域政府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土地復墾技術標準》,為我國不同區域的礦區土地復墾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與建議。除此以外,我國應結合現有國情,出臺符合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實際情況的《礦區土地復墾法》,礦區土地復墾立法應體現出注重設立獨立的礦區土地復墾監督機構、全過程立法,強調經濟手段、鼓勵行業自律和公眾參與的特點,進而優化礦區土地復墾政策法律體系的支撐[6]。促進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發展。

2.4 優化礦區土地復墾技術創新體系

我國應結合現有的實際情況,優化礦區土地復墾技術創新體系。具體的可通過建立礦區土地復墾科技創新基金、積極開展礦區復墾理論和技術方法方面的研究以及鼓勵成立土地復墾公司的方式來實施。我國在礦區土地復墾理論與技術的應用上仍舊比較落后,從提高礦區土地復墾技術創新能力的層面出發,各個礦區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強礦區土地復墾科技研究,推廣礦區土地復墾的科技成果,充分調動國土資源系統等相關管理人員以及科技人員對礦區土地復墾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提供必要技術創新體系的支持。除此以外,從提高礦區土地復墾效益與質量的層面出發,可通過成立復墾開發技術公司的方式來進一步促進礦區土地復墾技術創新體系的優化,通過專業的公司來進行礦區土地復墾技術方面的研究,通過聘請專門技術人才的方式來開展專業的技術咨詢服務。

2.5 建立有效土地復墾資金支撐體系

我國國家財政資金對土地復墾的資金支持缺乏持久的增長能力,而各地方政府致力于發展地方經濟,需要加大公共投資力度,緊張的地方財政資金也難以保證直接投向經濟效益不顯著的土地復墾項目上。而礦區土地復墾主要表現為外部收益,即礦區復墾實施人個人獲得的經濟利益,遠小于礦區復墾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有效礦區土地復墾資金支撐體系。企業應和政府共同協商,運用各種優惠政策,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同時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多層次、多層面吸納資金,逐步形成土地復墾多元化投資融資渠道,建立投入與受益相協調的長效機制,共同治理、共同受益,加快復墾綠化步伐。

3 結語

礦區土地復墾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動態的系統化工程,需要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才能有效的解決[7]。各區域政府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土地復墾策略,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蘇尚軍,張強,張建杰.工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管理信息系統研發進展[J].山西農業科學,2011(39):446-448.

[2]暢功民,李建華,張強.山西省工礦區土地復墾現狀及發展對策研究[J].山西農業科學,2011(09):972-974.

[3]王東,楊木壯.礦區土地復墾及生態重建研究——以高要市石灰巖礦區為例[J].安徽農業科學,2011(20):12292-12294.

[4]陶佳錕,李越.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吉林農業,2012(10):35.

[5]常春艷.礦山土地復墾方案論證管理系統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10:7-12.

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取用水管理

(一)城鎮管網范圍內的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有自備水源井的,要逐步轉用自來水供水,在轉用自來水供水前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二)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的洗浴、洗車、飯店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水源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三)城鎮(含鄉鎮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建筑用水利用自備水源井取水的,要辦理臨時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違反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至5萬元罰款。

(四)公路兩側專門向運魚車售水的企業必須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五)利用水庫供給下游用水的,由供水單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有取水要求的經營性用水單位(洗浴、洗車、飯店、賓館等),應當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

第四條鑿井施工管理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鑿井施工單位在城鎮自來水管網范圍內鑿井(居民生活除外)、在農村鑿井用于經營性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至10萬元罰款。

(二)鑿井施工單位不具有資質而鑿井的,處2萬至5萬元罰款。

第五條嚴禁在八家子、潘家崗子、大楊家、兩家子、三合堡等水源地范圍內鑿井、取水和排放污水。

第六條河道堤防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圍: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的河道有:遼河(康平段省級)、西遼河(康平段省級)、利民河(市級)、東馬蓮河、西馬蓮河、李家河、公河、八家子河、螞螂河、南小陵河等。

(二)防汛搶險期間,堤防禁止一切車輛通行(搶險救災車輛除外),違者處以10元至40元罰款。

(三)堤坡、戧臺禁止種植農作物,護堤林地內禁止種植高稈農作物,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第七條河灘地管理

(一)禁止一切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河灘內開荒造林或種植高稈作物;違者除限期清障外,并處每畝50元的罰款。

(二)禁止在護堤林地內和河灘內取土、埋墳、爆破等一切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違者限期恢復原貌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八條防洪工程設施管理

嚴禁一切破壞防洪工程設施行為(包括石籠護岸護坡、丁壩、防洪標志、宣傳牌、警示牌等),違者除限期恢復外并按實際損毀程度處以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水庫的保護

(一)嚴禁在臥龍湖、花古、三臺子等中小型水庫管轄范圍內圍湖造地(包括水田、旱田和植樹),違者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于已經在庫區圍墾的,必須有計劃地退耕還水。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庫區功能及生態環境,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如違反本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原地貌。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植物設施和原地貌的,按實際損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治理。

第十一條對人為破壞下列水土保持工程的做如下處罰:

(一)在塘壩大壩上取土的,每立方米罰款100元;破壞溢洪道的罰款1萬元;破壞干砌石護坡的每平方米罰款500元。

(二)破壞干砌石谷坊的每座罰款5000元;破壞夾石谷坊的每座罰款3000元;破壞植物谷坊每棵樹樁罰款50元。

(三)破壞截水溝的每延長米罰款50元。

(四)破壞梯田埂的每延長米罰款100元。

(五)破壞生態修復工程標志牌、樁的,標志牌每塊罰款100元,標志樁每根罰款50元。

以上破壞行為的責任人在接受罰款的同時對所破壞的工程要進行恢復。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治理區域內的林草的管護措施按照本縣林業和草原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生產建設項目立項之前(臨時取土場取土前),必須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現有采石場、采砂場、磚廠、水泥廠、白灰廠及其它礦山企業,在工商局和礦產資源辦辦年檢執照時,均要出示康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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