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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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1

(華南理工大學 法學院,廣州 510006)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本文是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礙,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國傳統文化豐富多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保護傳統藝術刻不容緩。近年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首次出現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而真正明確詳細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定義的,是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UNESCO)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其具體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則出現在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2]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概括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二是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并不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所能創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原始創造,或者是同一時代許多人共同創作而成, 加之后來的努力和改進, 才能達到今天極具飽滿和精華的技術狀態。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種通過某個民族不斷模仿而進行的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而產生的結果。

四是公權與私權兼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有著相似的無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勞動成果,而知識產權則是私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這些民俗、傳統常常表現為該民族所獨有,是一種群體性、地域性特征很明顯的“公有領域”,但這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種“集體私權”。[4]

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無形性,是知識財產的一種。就工藝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人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代人從前人的技藝中不斷學習而來的智力成果。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用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 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二)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障礙

1.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著作權法里,保護的僅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和風格?!蔽覀儚纳鲜鰧Ψ俏镔|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各項客體并不能完全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圍。

2.權利的性質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特征,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過程中,倘若以保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利于其繼續流傳;若采用保護公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又恐難以防止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質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

3.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獨創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幾代或十幾代人經過不斷模仿、學習而傳承下來的文化成果,首位創作人或許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學習的過程中也有不斷地創新和改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經歷了一個持續而緩慢的過程,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其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4.保護期限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21條、商標法第38條、專利法第42條均對作品、商標、專利的期限進行規定。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如果為其設定保護期限,就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甚至會造成斷層。

三、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多種形式散落在民間,明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和數量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要求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落實到地方,鄉鎮文化站作為最基層的文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排查統計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積極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各級(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地數據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依據。

(二)完善權利人認定標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從而成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道障礙。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通過傳承人的表達才能讓人們感受到它的存在,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傳承人的離世,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失去了遺產生存的環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終可能導致其滅絕。因此,要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先完善其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把權利主體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是指根據某群體、部落或社區的習慣法和做法,得到該群體、部落或社區人民認可,委托由其作為文化表現形式的監護人或保護人的群體、部落或社區或人群、或個人。[5]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性質,因此,在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時,依據具體情況,該權利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群體或組織,甚至是國家。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三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完善意見

1.專利模式

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第四類和第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包括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觀念( 如時間和空間觀念和宇宙觀) 、農業知識和實踐、生態知識和實踐、藥物知識和治療方法、航海知識和實踐等;第五類為傳統的手工藝,主要指世代相傳的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最適合專利保護模式。[6]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群體性,所以依據專利模式保護仍然存在難以新穎性和難以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第一,應當在完備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基礎上確定其新穎性;第二,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處,并提供證據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與該來源國或社區分享利益,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

2.著作權模式

著作權模式主要涵蓋《公約》中的第一類和第二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民間文藝。根據《公約》第2 條的規定,第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第二類為表演藝術,主要是指在文化群體的節慶或禮儀活動中的表演藝術,包括肢體語言、音樂、戲劇、木偶、歌舞等表現形式。以上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部分適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除外。[7]

對于著作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存在著權利的二元性特點,即區分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擁有者應該屬于一定區域內群體共同所有。財產權利是與精神權利相對應的,在實踐中,財產權利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將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某種形式具體表現出來以獲得財產;二是通過鄰接權的方式實現的。這樣便出現權利的享有者分離和權利主體不確定的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確立以權利代管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集中的管理,即無論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權利全權轉讓給權利代管機構,此機構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占權利,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甚至轉讓的權利,將所獲的收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分配給權利人。

3.商標權模式

商標權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群體特殊符號和標記。商標權保護模式具有很多優點,比如說成本低,可以提供一個能夠續展的保護期,更大的優勢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開發。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把一些特點的符號申請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這樣不僅能夠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以及特定品質,而且還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時不被歪曲、變形。

參考文獻: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11-01-01). 載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3] 田圣斌、藍楠、姜艷麗. 知識產權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會科學. 2008年第2期,第148頁.

[4] 張邦鋪. 知識產權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08年第6期,第78頁.

[5] 嚴永和. 民族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設計:評價與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頁.

[6] 齊愛民.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J]. 電子知識產權. 2007年第6期,第20頁.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F7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權以及一些其它智力成果權等,是工商業活動中的標記所有人或者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它是人們以智力或者知識成果的方式取得的權利。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1.推動我國知識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產權經濟建立的最主要法律保障,知識經濟的建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經濟正常運行的推動力,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是我國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主要體現在:(1)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需要知識產權進行保護;(2)知識經濟的建立需要知識產權進行保護;(3)知識經濟的發展需要知識產權進行保護[1]。

2.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企業核心競爭力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知識產權。企業戰略同知識產權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系:知識產權等同于知識資本的子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要素。因為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早已從本質上改變了競爭的意味,知識產權已經變為知識經濟時代主要的創造新競爭優勢和生產要素的基礎,然而這種無法察覺的智慧創造活動一定會成為本世紀最具價值潛力的財產形式。目前,中國出口貿易產品結構中工業制成品比重占80%以上,已取代初級產品。然而,在工業制成品的出口中,我國主要依靠國外零部件進口,使用國外關鍵設備、核心技術,做一些組裝或進料加工的低技術含量工作。我國工業制成品的低價格、低成本優勢,主要是在那些技術水平較低的產品和產業中體現。即使那些中外合資企業,核心技術仍主要由外方掌握,我國企業始終處于被動低位。倘若沒有自主知識產權,不能掌握核心技術,我國企業仍然有很大被邊緣化的可能性。所以,我國一定要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

最近幾年以來,科技進步飛快,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持續增強,依靠科技優勢,通過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的方式已經被世界各國領導高度關注和重視。所謂知識產權壁壘就是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口號,對那些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貼有合法商標的商品,專利產品,和那些享有著作權的唱片、計算機軟件、書籍等實行進口限制,或依靠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對我國進行不公平貿易。知識產權壁壘的實施手段相對隱秘,具有極強的歧視性和報復性。在國際貿易中面對世界各國跨國巨頭的競爭壓力,我國企業只有充分開發自己技術上的優勢,掌握自主的核心技術,才有可能保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在國際國內競爭中留有一席之地。

三、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立法保護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法律三個部分構成。專門法律主要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專門行政法規包括《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專門行政規章包括《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等。除此之外,我國的刑法、民法、國際貿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包含了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規定。我國在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進行建立健全的時候,也根據某些特殊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相應修改。另外,我國根據現實情況積極研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規、新法律。

2.我國知識產權平行進口狀況

迄今為止,在知識產權平行進口的問題方面,我國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在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上,我國仍未出臺有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這個領域還是空白。對有關的部門法規進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目前平行進口問題的無法可依的狀態。因為我國目前還是屬于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市場的價格體系中也屬于低價位國家,因此我國并沒有涉及到很多的平行進口的案件。但隨著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國際貿易的促進作用和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進口產品的數量和渠道必然會有巨大提高,知識產權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就會變成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了[2]。

四、完善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面對著當今全球化、一體化的世界經濟大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積極引進外國先進科學技術是保證本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參與到發達國家制定的國際貿易游戲規則會給先進技術的引進增加不少困難,但如果僅僅為維護民族利益而放棄參與的機會,那我們將很難在較短時間內實現迅速提高綜合國力、促進經濟發展的目標。所以,我國一定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從而以盡快與TRIPS協定接軌。

2.重視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運用

我國已經加入了WTO,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就要注意到TRIPS對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還要對主要貿易國相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要有一定了解,掌握他們的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和法院的判例,才能夠盡可能的減少撞入知識產權壁壘的可能性。同時,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還要注意到進口的貨物有沒有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果進口的產品在國內具有有效的專利權,還要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允許之后,才可對該產品進行進口。

3.建立預警維權機制

專利預警機制的主要職能需要有:采集和分析與中國國際貿易相關的重要專利信息,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領域進行相應的專業處理;調查國內重要產品出口市場對該產品的專利申請狀況,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調整情況,對中國一些出口產品進行遭遇專利侵權訴訟等一些貿易風險的分析等,還要使用設定某些的參數來完善預警系統。專利預警機制需要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商務部聯合構建,并充分發揮兩者的比較優勢。同時,完善該機制還要建立與企業之間與政府部門以及中介組織之間即時信息溝通的渠道,確保信息交流的及時[3]。

4.開發利用自主知識產權

從國內創新同知識產權的關系分析,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通過直接引進知識產權;二是通過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相結合)獲得知識產權;三是通過自主創新獲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劉亞軍,張念念.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解讀與啟示——以利益平衡為視角[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04).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3

一、 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現狀及加強保護的必要性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是通過加入國際公約采取法律適用的方法,如:加入《伯爾尼公約》,2間接地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而在知識產權法律中一直沒有明文給予確認和保護。因此,對于如何保護,即: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條件,則是完全源于《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而在《伯爾尼公約》中,只是第2條第1款,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范疇。此外,該公約的第2條第7款、第7條第4款中也提及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但是對于保護范圍和保護條件,因為《伯爾尼公約》沒有對各國如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提出具體的方法要求,而是授權各國國內立法加以規定。因此,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缺乏統一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6條也規定了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很顯然這一條也應該同樣適用于中國的實用藝術作品。2001年中國入世后,作為入世承諾,中國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上,Trips協議全面承接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即: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無論是國際著作權相關公約,還是國內相關法律規定,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版權法保護。此外,縱觀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也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如:《匈牙利版權法》第46條和第51條就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中的一般藝術品加以保護。作為世界上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典《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其在第二章“受保護的作品”中,即L.112-2條也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然而,與此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卻是,為了迎接入世,我國相繼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仍然未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

與國際上明確給予實用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相對應,在日益頻繁的國際貿易,尤其是版權貿易中,有關實用藝術作品的交易額和交易量越來越大。目前,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實用藝術作品在社會上廣泛流通。中國,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文化的大國,實用藝術作品通常是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大量出現的。如:形象千奇百怪的剪紙窗帖、五彩繽紛形象各異的風箏、還有目前已被列入中國搶救性保護工程之首的木版年畫等等。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化大國,面對自己寶貴的文化資源被他人利用后反而在向我國輸入的過程中收取昂貴的費用這一緊迫形勢(如日本利用中國充分的中醫和中藥資源,在世界中成藥市場上占據了百分之八十的分額),中國理應明確并加強以實用藝術作品為首的整個民族文學資源的法律保護。加之,近幾年來,由于我國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廣泛宣傳,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得到了較大的普及和加強。因此,更有必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界定

仔細分析,造成目前我國實用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得力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國內始終對實用藝術作品缺乏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正如有的學者在文章中提到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由于當初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者擔心實用藝術作品與傳統的純美術作品、工業品外觀設計、工藝美術作品不易區分,因此,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實用藝術作品予以法律保護3.此外,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也一直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爭論不休、莫衷一是。有的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就是實用美術作品,有的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應該從屬于美術作品,是美術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而實用藝術作品就是美術作品的看法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同時,根據基本的法學原理,可以得知法律通常是憑借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形成具體的法律關系,從而發揮其社會作用的。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的方式,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屬性。通常,什麼性質的社會管系需要與此相對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即:法律作用于不同的調整對象所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決定著法律相應的結構設計。所以,若欲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首先最重要的應在于正確界定出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款規定,美術作品,即: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依據是否具有實用功能來分,美術作品又可分為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純美術作品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只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而實用美術作品則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各種與實用相結合,并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如上所述,于是在理論界,有人將實用藝術作品與實用美術作品混為一談,認為實用美術作品即實用藝術作品。但是,從1886年《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將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一同作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給予法律保護的。因此,實用藝術作品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的。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中,曾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個判決,即:判決一個有著身著長裙、頭頂圓盤翩翩起舞的女子燈座造型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享有版權。該判例揭示出,只有為實際使用或者創作成功后被實際上付諸使用的藝術作品,才能夠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由此可見,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與美術作品相比,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既是物質產品(具有實際使用價值和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產品,而無論它是手工制作還是批量生產。因此,總的來看,實用藝術作品并不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應該屬于實用藝術作品和美術作品的邊緣作品。

那是否實用藝術作品只有實用美術作品這一種形式呢?并不是。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實用藝術作品不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另外一方面,實用藝術作品還應包括工業品外觀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俗稱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而且通常,人們基本上認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大體上是一種界于發明與作品之間的一種東西。4從它的概念可知,工業品外觀設計應指用工業的方法或手段,所采取的適用于一切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富有美感的造型設計。它以產品為依托,離不開產品,所以不同于實用美術作品。但同時它又有別于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因為相對于前兩者,工業品外觀設計從本質上(有無新穎性、創造性的角度來講)不應屬于專利權的范疇,如美國專利法就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排除在專利法之外,而只是單獨地授予了發明創造以專利權。此外,世界上很多國家也紛紛專門立法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而不是將其融合在專利法中一同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其目的是利用美學原理達到美感效果,而不太重視技術效果,但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作為一種技術方案,旨在實現一定的技術效果。5因此,工業品外觀設計盡管設計可能非常新穎,但卻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與此同時,工業品外觀設計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技術與藝術的融合”或“技術基礎上的藝術”。6盡管它必須以產品為依托,而且是在產品特定的技術基礎上進行的,不能象美術作品那樣是美術家任意發揮的結果,并且在總體藝術性價值方面顯然與純藝術作品無法相比,但它仍然首先強調的是一種具有審美感的東西。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它是一種具有實用藝術作品大部分特點的,應該屬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同時,與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相比,工業品外觀設計顯然是工業批量生產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即工業品外觀設計也應該是實用藝術作品的一部分。與實用美術作品不同的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離開了具體的產品,就無所謂外觀設計了。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在內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應該分別是美術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下位概念,屬于兩者的“交集”。

三、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正確界定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之后,筆者下面將分析、探討一下目前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因為實用藝術作品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兩部分,根據藝術統一原則,實用藝術作品既可以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即: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又可享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7因此,當實用藝術作品權利人取得權利之后,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或選擇采取版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采取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兩者均選,即:版權加專利的法律保護模式。同時,還可以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補充保護。

1、 版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表現為具有獨創性和審美價值的實用手工藝品,則一般采取版權法律保護的模式比較好。因為作者——創作人,不可能創作出完全相同的兩件作品。如:美術家在創作美術作品時,常常要受當時的環境、氣氛、靈感等因素影響,是帶著一種激情去創作,并通常會把這種激情融匯于其作品之中。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同一個人也很難創作出完全相同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于著作的保護原理“只要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作品的一經創作,便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作品之間存在著很多的相似性?!边€有,對于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忽視了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在發生權利糾紛時,權利人也可以依據版權請求法院給予保護,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采取版權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還有保護期限長的優點,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不足的是,版權保護,因為并不排斥他人的獨立創作出相同或類似的作品,而極其容易遭受他人侵權。

2、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獨創性較高,且適于工業應用,即可以通過工業手段進行大量生產或復制,則可以考慮采取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模式。這種模式是我國現行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基本法律保護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一方面相對于版權保護而言,保護比較充分而有力,這是因為這種模式教版權保護模式要求條件高并且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查手續。另一方面,由于專利專有性程度高,因此可以排斥其他相同或類似的設計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從而避免遭受侵權。但不足之處在于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且如果不能夠迅速及時的取得專利的話,極易遭受侵權,還有保護期限一般只為十年,不得延長。

3、 商標權保護模式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而言,尤其是具有指示能力的識別性實用藝術作品。權利人還可以考慮依據商標法申請商標權。因為《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準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這說明中國目前的《商標法》已明確承認了對立體商標的法律保護,況且在國際商標權保護條約中,也曾規定對于有標識能力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申請商標法保護。8此外,采取商標法保護還可以利用注冊商標續展的特性,使實用藝術客體得到全方位的持續性法律保護。但不足之處在于,續展商標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即:支付一定的維護成本。采取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構成對實用藝術作品充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必備方面,從而在發生權利糾紛時,作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立法依據。

4、 版權、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的混合保護模式

隨著侵權手段的越來越細化,現在權利人更傾向于采取此種混合模式,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權極易獲權的特點,從而給予權利以不間斷的法律保護,避免權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時版權保護保護期限長,這樣又可以給權利以足夠長的保護時間,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觀設計?;h保護程度高、保護力度大的優點,從而能夠使權利人的權利一直處于安全的狀態。采取版權、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權混合保護模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各自優點,達到互補,從而使權利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一種立體、全面的保護狀態,還可以防止發生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諸如未經許可拿他人的美術作品與自己的產品相結合,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取得商標權等現象的發生9,即:未經實用藝術作品版權人許可同意而任意拿其作品與自己的作品相結合,去申請外觀設計權和商標權。目前,我國《專利法》第23條、《商標法》第9條第1款,都規定了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時,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所以首先取得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進而在其基礎上獲取外觀設計專利權或商標權,可以阻止他人的所謂“正常使用”——搭便車的行為。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在法律上還有兜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

 

    “資本的時代已經過去,創意的時代已經來臨”,當今世界已步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和創新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創意產業與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顯。從世界范圍來看,創意產業每天創造220億美元產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遞增,在創意產業發達的國家,其增長速度更快,美國的達到14%,英國的達到12%。早在2000年,創意產業就成為英國的第二大產業,約占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8%,僅次于金融服務業。美國是全球創意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創意產業超過航空、重化工及汽車等傳統產業領域,成為最大的出口產業,2007年,美國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加值達8891億美元,約占gdp的6.44%

    相對于歐美國家來說,中國創意產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如何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促進自主創新,推動中國創意產業健康持續的良性發展,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重大課題。

    本文從分析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入手,介紹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并就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創意產業”一詞最早出現在英國,是在世界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推崇創新、推崇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是圍繞知識產權的開發和保護組織起來的新型生產關系,主要涵蓋了廣告、建筑、藝術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視廣播等i3個行業。

    作為以知識要素為基礎的新經濟模式,創意產業蘊涵的巨大潛力與社會財富,使之在轉型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形象、增強文化軟實力的過程中成為被關注的焦點。然而,面對著因特網等數字化新傳播方式的產生和發展,創意產業在迎來新機遇的同時,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戰。

    就創意產業而言,從事創意工作的人員投入的是一種精力,很難準確的對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創意產品通常比科技新產品具有更強的外在表現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襲。一旦發生侵權,就會面臨維權難、成本高的問題。加之其配置的資源—“創意和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地域性、時間性、易復制性、難保護性等特點,其產生的問題就必然應由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制度來予以規范,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

    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正如“創意產業之父”約翰·霍金斯形象的將知識產權喻為創意經濟的“貨幣”,將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喻為“銀行”。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而對產品原創性的承認和保護,其實就是尊重和承認個人創造力的價值;再從樣品變成商品到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因為創意產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創意和創新環節的收益上,如果相關的權利主體沒有從其創意產品中獲取收益,那必然會失去創新的動力。

    知識產權保護對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樣還體現在當前很多國家、地區及一些國際組織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如最早提出創意產業概念的英國,在其創意產業的定義中就明確指出“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而聯合國對創意產業的定義也同樣強調了知識產權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見,知識產權是創意產業發展的制度支撐,同時也是世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規則。隨著創意產業逐漸進入全球經濟的中心舞臺,知識產權保護必將成為創意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使創作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是創意靈感產生,創意生產力轉換,創意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得以實現的基礎。

    二、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及知識產權問題

>    (一)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創意產業在促進文學、藝術、文化與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逐漸為國人認識,中國創意產業有很大發展,尤其是香港、臺灣地區,創意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積極推動創意型行業的發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意產業基地。我國創意產業的理論研究已有一定基礎,創意產業發展勢頭良好。就文化創意產業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992.6億元和857.81億元,分別占gdp的10.6%和7% ; 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分別實現增加值550億元和 576.86億元,分別占gdp的7%和12%0 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創意產業營業收入從232.54億元提高到595.62億元,增加值從65.81億元提高到133.7億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3.2%上升到3.4%。但與先進國家比較,中國的創意產業還比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國的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為2.36億美元,占世界市場份額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國公司在華研發機構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識產權。中國專利使用和特許經營費一項的貿易逆差為42.6億美元,占中國服務貿易逆差的44 %,同期美國的年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收入超過400億美元。

    目前,我國創意產業還是市場不成熟、需求不穩定、產業鏈尚不完整的風險產業,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長、市場前景十分廣闊、經濟效益非常誘人的朝陽產業。正是具有如上的這種相輔相成的特點,使我國的創意產業面臨著經濟結構限制、整體職業結構缺陷、城市發展規劃思維定勢等問題,但最根本的問題是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

    (二)我國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我國創意產業在發展中面臨著較多的知識產權問題,其根源就在于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國外搶注。商標權是創意產業經營領域中很重要的知識產權,通過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使用和推介,能夠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的收益。但由于我國企業的商標意識淡薄,在商標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產品跟進策略”,即產品和市場開拓到哪里,商標才開始在哪個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甚至有的企業因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費用高而不愿在國外注冊,這就給人以可乘之機,往往導致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搶注而陷入被動?!巴踔潞汀鄙虡嗽诘聡粨屪ⅲ巴侍谩鄙虡嗽谌毡颈粨屪?,“五糧液”商標在韓國被搶注。為了商標的回歸,這些企業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第二,自主版權文化精品太少,對衍生的外圍知識產權開發不夠。目前,我國是文化產品進口國,本土文化精品嚴重不足,電影票房收入}o%依賴進口大片,少年兒童喜歡的動漫60%來自日本、30%歸屬歐美,網絡游戲市場半壁江山被外國公司所占領,暢銷圖書多為外國產品或中外合作產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權的文化精品,在獲得專利或版權后,由于沒有及時地塑造品牌和注冊商標,以致不能實現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盜版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目前,雖然我國整治盜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仍未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我國盜版現象依然嚴重,盜版率長期居高不下。從長遠來看,盜版行為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眾多創意、創作、制作者的知識產權權益,亦損傷了整個社會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費和使用心理,甚至損傷到了人們正常文化消費的道德底線,嚴重阻礙了創意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打擊盜版、保護版權是我們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促進創意產業健康發展

    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大力推進創意產業發展的同時,就必須考慮以知識產權的創造、生成、開發利用和維權保護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健全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激勵創意活動。

 (一)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

從宏觀層面看,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國家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以法律保護和政策支持來鼓勵和推動企業與個人創新,增強文化創意產業的原創能力。與創意產業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權制度、商號權制度、商標權制度及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在我國,涉及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主要是包含在三個層面的立體性保護體系中。第一個層面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各部門規章,包括著作權法、著作權實施條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第二層面是散見于我國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各種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規

范。第三層面是指國際公約,我國已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這些有關知識產權的多邊和雙邊條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增強知識產權意識,重視知識產權的經營和管理

    意識決定行動。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創意產業還處于初始階段。特別是我國的許多企業的知識產權意1p.比較薄弱,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我們必須要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合理地運營并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才能贏得未來競爭的主動權。

    正所謂“水流則活,財流則增”,資本只有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夠使自身增值。同樣,屬于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只有在市場中流動起來,才能迅速轉化為財富,提高效益。美國的迪斯尼公司在運營知識產權方面就有著自身的成功經驗:編一串故事,拍一部動畫,塑造一個形象,吸引一批觀眾,注冊一個品牌,衍生一群產品,僅米老鼠和史努比兩個動畫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收益每年就超過500億美元。迪斯尼正是通過產品開發、建立全球銷售網絡、宣傳促銷和捆綁銷售等多種手段和方法,充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了利潤的最大化。

    所以我們的企業不僅要獲得核心知識產權,即文化創意成果的版權,還要盡可能的取得衍生的外圍知識產權,以商業運作的方式激活在創意產業鏈中形成的專利、商標、品牌、版權等知識產權,形成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從而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企業聯盟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有80.2%的企業沒有設置  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機制。在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方面,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研究開發部門沒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業幾乎沒有專利。而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不僅需要國家從宏觀層面制定頒布知識產權戰略,也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現狀、發展戰略及外部環境等選擇和制定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以贏得競爭的主動權。

    在創意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對于中小企業勢單力薄,維權能力較弱的情況,就需要合作互助,需要行業協會的幫助自律。如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推動下,上海田子坊23家企業合作成立了“田子坊知識產權保護聯盟”,開了聯合保護、行業自律、合作營銷、相互幫助的先河。在2007年的5月又成立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同時推出了《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公約》、《上海市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章程》,一共有36個創意產業的聚集區。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TRIPS協議

一、國際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對比

目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一百年前幾個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等國際公約基礎上,它較多地反映或滿足了一些發達國家的利益和要求,成為他們在國際交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利益的有效工具。研發水平是制約自主知識產業數量、質量的最主要因素,而研發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研發投入,發達國家大都已經將研發活動進行了產業化運作。

數據來源:全球知識產權年度報告――《變化中的創新》(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The Changing Face of Innovation),2011

2010年德國研發經費達到700億歐元,占德國GDP的比重為2.82%,目前歐盟國家整體研發投入占GDP比重平均約為1.9%,位于最前列的是芬蘭(3.87%)、瑞典(3.42%)和丹麥(3.06%)。2010年,中國研發投入占GDP的2%,總量上躍居世界第二,但研發效率低下。

發達國家依靠豐裕的資本積累對研發活動進行大量的投資,再利用開發出來的知識產權獲得豐厚的回報,逐漸形成良性循環,實現研發產業的規模效益,并憑借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國際法律條例保障該知識產權的可盈利性,阻止其他國家從該項領域貿易中獲利;而發展中國家沒有足夠的資本、技術積累,在科技研發上困難重重,不僅自主知識產權少,并且由于主導市場能力弱,更是難以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回報。因此,國際上一個普遍現象就是發達國家知識產權資源豐富,且對知識產權保護極為重視,而發展中國家缺少知識產權,且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偏變弱。

對于處于發展中的中國來講,受制于創新能力不足,引進國外的創新是自主創新的主要來源。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已經逐漸趨于完善,并且已經與國際接軌,不過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的時間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較晚,且對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行為一直由政府主導,并非自下而上的推動,因此國民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非常淡薄。

其次,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知識存量的水平較低,這主要表現為我國的研發投入少、年均專利申請數量少。盡管在近幾年來我國的專利申請數量有了顯著的提高,不過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數量還是比較少。

再次,我國的執法者對知識產權保護敏感度非常低。知識產權法對于我國許多執法工作者來說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知識產權執法的專業人員的缺少將會造成執法過程的技術困難。因此,執行知識產權執法的力度不夠。這樣又會導致知識產權所有者在求助于司法保護時遇到各種困難,從而帶來各種不必要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損失。

在WTO組織中,所有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條例都是建立在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議框架內。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大國的中國,在與發達國家的貿易中必然存在較多的利益沖突。加入WTO以后,我國出口產品受阻的事件不斷增多。輕工、機電類產品較加入世貿組織前受到的影響更為嚴重,受打擊最大的是勞動密集型產品。

在中國與發達國家的利益沖突中又以中美間的貿易沖突最具特點。在中美間的國際貿易中,中國占絕對的順差,在美國的貿易逆差中中國占有絕對地位。這也使得中美之間關于貿易的糾紛十分頻繁,而知識產權又是沖突中最突出的問題。

在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又更多地是在世貿組織(WTO)的實施上展開,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也在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如果美國認為中國沒有遵守TRIPS協議的規定,就會發起世界貿易組織的調查。根據有關規定,當美國與非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發生爭端時,可以直接訴諸“301條款”的程序,但是當美國與世貿組織成員發生爭端時,包括知識產權方面的爭端,美國都必須使用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這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國濫用“301條款”的程序,在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中國可以以TRIPS協議為依據,反擊和駁回美國的不合理要求,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的范圍內解決有關爭端。

二、知識產權影響國際貿易的機制分析

(一)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的融合

從根本上說,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不斷擴大,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基礎。在15世紀以前,整個國際貿易是建立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上,按自愿交換的原則進行的。貿易在自然經濟中的地位并不重要,只是人們經濟生活中的一個補充。因此,當時各國、各洲之間的貿易處于不連續、不穩定的狀態。15世紀后,由于地理大發現和殖民戰爭把國際貿易推向了更廣泛的舞臺。世界貿易已從單純的互通有無變成了以牟利為主的商業行為,但決定貿易流向的仍然是各國的自然資源和各自固有的生產技能的差異。各國主要出口本國特有的產品,進口本國不生產的東西,18世紀之前,國際貿易的主要方式是暴力控制下的殖民貿易。18世紀末至19世紀中葉,第一次工業革命使國際貿易獲得巨大發展。從二戰結束到1973年之前,國際貿易發展迅速,1973年之后由于世界經濟的低速增長、能源危機的爆發、貨幣制度危機的爆發導致國際貿易的發展緩慢。而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世界貿易的貨物結構也發生了變化,由原本的低級產品逐漸向含有知識產權技術的產品轉化,國際貿易的形式也由國際貨物貿易向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轉化。就拿我國來說,原本我國主要以出口茶葉、絲綢等低技術含量的產品,可是現在含有專利技術在內保健茶,防褶絲綢卻是市場上的寵兒。這種國際貿易的變化將知識產權融合其中,擴大了國際貿易的種類和范圍。

(二)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積極作用

首先,商品和服務貿易結構將由勞動密集型、資源密集型向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轉變。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企業自主研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為一方面,各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保護的加強,使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企業不用擔心自己的專利成果被侵犯而能夠加大研發投入。因此,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后,企業提高了自主研發的動力,促進了技術的創新和改進,從而增加了產品中技術和知識的含量,推動了國際貿易產品的升級――由勞動密集型、資源密集型產品向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品轉變。

其次,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知識產權不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與知識產權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有直接關系。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會使得跨國公司從傾向對外直接投資變為特許經營方式。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使技術供應者更加愿意自愿地轉讓技術,特別是易于模仿的技術。

(三)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國際貿易對經濟增長促進的方式及作用

經濟的增長靠的是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勞動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是技術進步,這種技術進步是勞動力受教育程度、規模經濟和技術知識綜合運用的結果,一方面,技術進步依靠本國科學研究的進行、把科學思想轉變成產品生產的思想即發明以及將發明運用于具體的生產過程之中,另一方面是直接從國外引進,把國外的技術通過一定的途徑引入國內,并實現創新,實現本土化,從而提升社會勞動生產率繼而促進經濟的增長。國際技術轉移理論認為,國際技術轉移的實質是技術能力的轉移。發達國家首先進行產品和工藝創新,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下,轉移成熟和中等成熟的技術;發展中國家沿著發達國家技術發展的逆向軌道,利用技術擴散和溢出效應,進行技術吸收、改進,逐步獲得技術進步,在復制性模仿和“干中學”的過程中積累經驗,并逐步具備從事創新性模仿的能力,進入創造性模仿階段;當國內積累一定的知識存量,隨著企業技術能力的提升,進入自主創新階段或以戰略聯盟的方式,將自主創新的技術或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轉移到發達國家,實現技術引進的最終目的。

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促進知識增長與技術進步,增加知識資產供給,技術增長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進步因素在國民生產總值增長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70~80%,知識和技術的不斷創新成為知識經濟的生命線。技術進步靠的是科學研究發明和創新,只有將科學研究的成果及發明應用于具體的生產過程及創新,技術進步才真正實現成為經濟增長的最終源泉。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都證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效促進知識資產生產的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知識資產生產決定技術進步,技術進步決定經濟增長。而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增加知識資產供給,從而最終推動經濟增長。

(四)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國際貿易增長的消極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為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帶來潛在、長期的收益。但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享受這些收益前往往在短期內要承受其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由于發展中國家在以Trips協議為主導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中對許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喪失主動權,因此在執行知識產權保護時比發達國家要承擔更多的成本,支付更多的費用。TRIPS協議旨在保護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但在現實中卻間接的造成了貿易的不公平。發達國家的經濟實力雄厚,科技研發隊伍龐大,科技水平高,技術開發能力強,因此,在科技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的競爭中,相較于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優勢。世界銀行在2008年1月9日的一份報告指出,雖然發展中國家快速的技術進步促進了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絕對貧困人口比例從1990年的29%減少到2004年的18%,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依然存在著巨大的技術差距。發展中國家采納新技術的能力十分薄弱,其采納的技術含量只達到高收入國家所采納的1/4。使得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上面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而且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也加大了發展中國家與其的矛盾。發展中國家因缺少自主知識產權,只能依靠其廉價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為擁有知識產權的發達國家做簡單的初級加工以賺取極少的利益,處于制造鏈的最低端。這也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不可調和的矛盾。

而且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展中國家也遭受著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與技術壁壘。而知識產權壁壘作為知識經濟突現出來的新的壁壘形式,與其他貿易壁壘無論在特征性質還是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都有所不同。正因為知識產權壁壘和技術壁壘的不同與聯系,一些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兩把利劍,依仗自己獲取的技術領域的優勢,強調保護知識產權,以技術為武器,壟斷市場,攫取利潤,并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制定有利于保護他們技術壟斷地位的標準和規則,兼以使用知識產權壁壘保護已有市場份額,占領更多的市場。

三、中國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其對國際貿易作用的前景

近年來,世界貿易的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已經由原來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逐步升級為知識產權的貿易。進入21世紀前后,一些國家立足于知識經濟、信息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分別制定了本國的知識產權戰略,各國之間關于知識產權的競爭日趨激烈,已經刻不容緩。我們要積極利用各種對外交往的渠道,大力宣傳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立場原則。在WTO、APEC、亞洲會議等多邊、雙邊場合堅持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戰略的知識產權立場,使國際規則的制定盡量符合我國利益。在TRIPS框架下,我國要充分利用其基本原則為對外貿易服務,不僅要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知識產品,還需要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新,加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全力提高我國科技水平,依靠科技進步調整經濟結構,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增大我國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比重,改善目前這種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中的不平衡局面,增強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足,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導致即使一些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的企業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有效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研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消化以及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偏低。

著名的貿易經濟學家、烏拉圭回合中GATT總干事的顧問――杰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 Bhagwati)教授在《金融時報》時曾指出,當初將知識產權引入WTO是一個錯誤,因為它不是一個互惠的貿易議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貿易體系,因為大多數的專利屬于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必須支付高額版稅,應該將知識產權排除在WTO之外。這段話深刻地揭示了隱藏在TRIPS協議背后的不公平性。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地位,同時又是TRIPS協議的制定者和操控者,所以TRIPS協議的實質就是發達國家借助多邊貿易體制WTO完善的談判制度和爭端解決機制來防止高端技術外流,保證其進出口中的利潤差價,繼續保持并擴大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優勢地位,以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與經濟利益。而對于知識產權水平并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來說,TRIPS協議帶來則只有困難與障礙,壓力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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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 國際貿易 整體貿易 行業差異

我國自1994年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定以來,逐漸開展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關注程度能夠直接影響該國的國際貿易總量,知識產權保護逐漸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我國需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國際貿易形式

知識產權貿易有微觀和宏觀兩種形式意義:微觀方面的知識產權貿易包括了以知識產權為主的貿易,比如,知識產權許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商業機密許可)、知識產權轉讓(專利轉讓、商標轉讓、版權裝讓)等;宏觀方面還包括了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

知識產權產品是指產品中包含知識產權價值比例的產品,比如影視作品、出版物、知識品牌、計算機軟件等。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知識產權的貿易領域逐漸擴大,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十年間增長十倍。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貿易額已經占到國際貿易額的80%左右。具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

(二)知識產權保護成為貿易結構的主要形式

國際貿易結構中的知識產權商品越來越多,發達國家想要利用知識產權增加市場份額,極力要求將知識產權納入WTO體系。WTO簽署了TRIPs協議后,將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等納入WTO的制度中。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做出了最低保護標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能低于TRIPs協議內的標準。此協議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基本準則和知識產權貿易的法律依據。

(三)知識產權保護深入到各國的對外貿易中

相關國家均已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對外貿易的重要內容。隨著全球經濟產業的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占有一定優勢。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尤為看重,加大國家內部的保護力度,同時又將知識產權貿易滲透到對外貿易中。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同時呼吁幾乎所有日本大型企業,與政府共同采取相關措施,嚴厲打擊侵權商品。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力差距較大,尤其科技水平也無法相比,在知識產權方面略有差距。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發展中國家競爭力能夠大幅提升的基礎,但TRIPs協議簽訂后,發展中國家意識到需要在本國以及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例如我國提出的對商品創新并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不斷應用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在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政策中逐漸體現。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了貿易市場

國際市場中的侵權產品肆意猖獗,并且在高利潤的驅使下侵權產品幾乎遍布所有貿易領域,尤其是音像制品、版權、汽車商品、藥品等是假冒侵權的重點行業。藥品的假冒侵權十分泛濫,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超過10%的藥品是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假藥,在一些發達中國家的比例更高。假冒侵權商品的交易,嚴重影響了貿易市場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政府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

(二)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增加知識產權貿易

知識產權可以滲入到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同時也可以形成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貿易有直接的聯系,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國際型企業直接對外投資或者進行許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可以保護專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促使技術所有人愿意轉讓技術或申請專利。

三、發展中國家的相應保護對策

(一)實施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政府應該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制定出符合國際規則并適應本國科技發展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應從理論、實踐、法律、管理、宣傳、政策調整等方面進行基礎奠定并將產業政策、可持續發展政策、國際競爭、人才戰略等相結合。

(二)改變貿易模式

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科技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競爭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雖然我國目前來看已經成為一個專利大國,但按照國際綜合的指標標準,我國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還不屬于專利強國,因此國家應該注重提高本國的創新商品能力、創造自主品牌、提高國際貿易量、增加對外貿易的競爭力,從而獲得更多的貿易利益。

(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

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知識產權人才也相對缺乏,人才的缺乏導致了無法有效的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從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方面對企業、科研機構等進行人才培養,大規模的培養知識產權人才促進知識產權的戰略實施。

基于目前的研究現狀,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未達到預期的理想狀態,在一些方面還需要予以更多的關注及拓展。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應該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經濟發展水平與貿易政策相結合,充分落實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將執行能力與經濟、貿易等變量進行綜合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貿易增長的影響與作用進行深入考量,進而尋找更為有效、準確、穩定、持久的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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