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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的定義范文1
關鍵詞:氣候變化 碳稅 立法理念
一、碳稅的定義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庇古首先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碳稅這一名詞。在現代社會,征收碳稅的首要目的是通過提高化石燃料以及其他高耗能產品的價格,來降低大眾對化石燃料的需求與消耗,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終實現改善全球氣候以及減緩氣候變化。由于化石燃料中所含碳的比例與數量直接關系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人們將此類稅種稱之為“碳稅”。
碳稅這一專有名詞該如何定義,現今國內國外學者意見頗多,爭論不休。比較統一的意見是將碳稅定義為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稅種。具體來說,可將其定義為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的,以煤炭等化石燃料為征收對象并且按照其含有二氧化碳比重或者排放二氧化碳數量來征稅。其他意見中,有的學者認為二氧化碳是一種環境稅,是對化石燃料這種商品征收的產品消費稅,有的學者則認為碳稅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為標準的一種消費稅。
筆者所持觀點為,碳稅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為目的,以化石燃料燃燒時排放的二氧化碳為標準,根據其燃燒時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對化石燃料的生產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種稅種。從現實角度看,面臨全球氣候變暖這一嚴峻問題,碳稅順應時代趨勢,以減輕氣候惡化,改善全球氣候為目的,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或個人征收稅收,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減輕企業或個人對化石燃料的以來,從而保護全球氣候。從社會角度來看,人作為社會人,與氣候變化緊密相關。氣候變化導致海平面上升、氣候變暖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為了減少氣候變化對人類的影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人類對化石燃料的依賴,而碳稅正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對影響氣候變化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種稅。
二、碳稅政策的實施背景
隨著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加重,與氣候變化相關問題層出不窮,國際社會愈來愈認識到保護與改善全球氣候的重要性。1992年5月22日,以氣候變化為重要議題,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并訂立公約;1992年6月4日,各成員國齊聚巴西重要城市里約熱內盧,并在那里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通過該公約,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后,自1995年開始,該公約的締約方每年都會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致力于評估各締約方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1997年,各締約方在回憶中達成一致意見,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有關內容作出調整與修改,并著重強調二氧化碳減排這一議題,最終達成《京都議定書》,使溫室氣體減排成為各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公約各締約方于丹麥的哥本哈根召開第十五次會議,西方發達國家提出發展中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巨大,亦是導致氣候變化的重要因素,要求發展中國家也為減排承擔相應的義務。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該問題爭論不休,休會時只達成了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協議》。
2012年11月26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8次締約方會議在卡塔爾多哈拉開帷幕。由于2012年是《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結束時間,也是11年啟動的德班平臺的運行的關鍵年份,各方均希望多哈氣候變化會議能發揮承前啟后的關鍵性作用。2012年12月8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8次締約方會議于多哈當地時間12月8日19點通過一份“多哈系列協議”(Doha Package)。作為承上啟下的關鍵性會議,多哈會議并未取得令人欣慰的成果。加拿大、俄羅斯等發達國家紛紛加入美國的行列,先后從脫離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而日本、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也降低了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三、結語
氣候變化的嚴峻現狀與趨勢已經不容我們有多余的時間去思考。我們應當立即采取強有力的行動減緩與改善氣候變化。然而,在我國,構建碳稅法律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長期以來,我國學者等對碳稅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概念層面的簡單認知,忽視了從理念層面的深入研究。眾所周知,構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往往涉及社會的各方面,涉及社會的整體。因此,我國應當基于本國國情,借鑒西方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本國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資源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李慧玲.環境稅費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氣候變化的定義范文2
一、尺度的內涵
尺度,一般表示物體的尺寸與尺碼;有時也用來表示處事或看待事物的標準。尺度是許多學科常用的一個概念,在定義尺度時應該包括3個方面的含義:客體(被考察對象)、主體(考察者,通常指人)及時空。在有些時候尺度并不單純是一個空間概念,還是一個時間概念。由尺度的內涵可知,在地理教學中尤其要注意從不同的時間尺度、空間尺度去把握分析問題。
二、時間尺度的把握
下面筆者以《全球氣候變化》的教學經歷談談在地理教學中尺度的把握。我在教學這節內容的時候首先從尺度的定義入手,跟同學們交待清楚尺度有時間尺度和空間尺度,接著從不同時間尺度來看全球氣候變化,因為時間尺度上的動態變化是全球氣候變化的核心,所以不同時間尺度的氣候變化是本節內容的重點。
大的時間尺度即地質歷史時期氣候變化,這個時間尺度的氣候變化時間跨度大、周期長,可以追溯到距今上萬年至幾十億年前,包含時間尺度為千年、萬年甚至上億年的氣候變化,其最大特點是冰期與間冰期交替出現,冷暖交替,波動變化。
小的時間尺度則是指近現代氣候變化,是最近一二百年有氣象觀測記錄以來的氣候變化,有十年至百年時間尺度上的變化。這一時期的氣候變化的總趨勢是上升。這是目前人們最為關心的氣候變化。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從不同的時間尺度去分析問題所得出的結論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也只有從不同的時間尺度分析問題才能把握問題的實質,才能更加準確全面地認識問題。比如單從近現代百年時間尺度來看全球氣候變化很讓我們擔心,當然近現代以來因為人類活動的影響造成的氣候變化的確很讓人擔心,但結合大的時間尺度來看,現在的全球變暖也有比如冰期向間冰期過渡的自然原因的影響。這樣一看也不必過于憂慮。
再看看黃土發育時間尺度,黃土高原的地質基礎:千萬年 黃土堆積:百萬年 黃土層:十萬年 古土壤/黃土:萬年 黃土變化:千年/百年 降塵頻率變化:年/十年 降塵期:季節 降塵天氣:天 從不同時間尺度的黃土的發育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地理事物的研究中,我們關注的是發生在各個時間尺度的狀態的變化,而不是其平均狀態。
三、空間尺度的把握
如果說時間尺度是一種動態的縱向的比較,那么空間尺度就是一種靜態的橫向的比較??臻g尺度應該說在地理教學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謂地理即地之理,所有地理問題的分析都離不開一定的空間作為依托,但這個空間有大有小,這個大小也就是尺度。在分析地理問題時從不同的空間尺度去分析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比如我在教學《全球氣候變化》時,從不同的時間尺度分析后,還從不同的空間尺度進行了分析,從大的空間尺度來講也即從全球平均狀況而言,全球氣溫升高;從小的空間尺度也即局地尺度而言,并不是全球的每一地區氣溫都在升高,比如我國北方地區氣溫升高比較明顯,而有些地區(如我國長江流域)氣溫上升并不明顯,甚至呈現出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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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中的氣候變化問題
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相互聯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現。氣候變化的挑戰涉及敏感的政治決策、艱巨的技術變革和深遠的全球影響。雖然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措施與國際貿易規則以不同的方式運作,但是相互間存在著交集和融合,從而對多邊貿易體制產生影響。
(一)WTO與氣候變化的聯系
WTO為全球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個規則框架,為貿易進一步開放提供了一個多邊談判論壇。1995年簽署的《建立WTO協定》明確提及了可持續發展目標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已將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聯系在一起,以確保市場開放與環境社會目標的協調發展。
盡管貿易及貿易開放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體影響尚不能確定,但一個簡單而重要的觀點是,貿易發展與開放有助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比如,貿易開放可以促進世界范圍內資源(包括自然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進而提高人們對環境質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環境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從目前看,WTO對應對氣候變化的直接貢獻就是通過多哈回合開放環境貨物、服務和技術市場。
迄今,氣候變化問題還不是WTO多邊談判領域的內容,WTO規則中也沒有專門的、具體的關于氣候變化的規定。但毋庸質疑的是,WTO與氣候變化是有關聯的。國家層面上的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變一國的競爭條件,進而對全球貿易發展和多邊貿易規則產生影響。WTO規則和機構對于應對氣候變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則和規則提供了一個保證可預測、透明和公正地實施氣候變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對實施的氣候變化措施進行審查,以保證符合援引WTO環境保護例外條款的條件。
WTO規則與全球氣候變化制度并非獨立運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都明確規定,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而采取的措施不應構成對國際貿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或變相的限制,在實施有關措施時應盡量減小對其他成員方貿易、社會、環保和經濟的負面影響。盡管WTO框架下沒有貿易與環境的專門協議,但WTO規則也留下了足夠的政策空間,有不少重要條款涉及到環境保護。WTO規則允許各成員以非保護主義的方式優先考慮環境問題,允許成員在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貿易限制措施。
(二)WTO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活動
WTO框架下與氣候變化問題相關的活動有三個層面:一是WTO宗旨明確“按照可持續發展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尋求保護和維護環境”,這在貿易自由化與環境保護及可持續發展之間建立了清晰聯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個方面都與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相關,比如:農業談判和漁業補貼、貿易與環境議題等,其談判結果將對應對氣候變化起到積極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為從國際貿易的角度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一個平臺。
1 環境貨物與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
在多哈回合中,貿易與環境議題談判的一個重要議程是開放環境貨物和服務市場。WTO成員呼吁,酌情削減或取消環境貨物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提高全球市場準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有助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已經建議了一系列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技術,其中很多技術正在WTO的環境貨物和服務項下進行談判。
2 WTO與多邊環境協定關系談判
貿易與環境議題談判的另一個議程是解決WTO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MEAs)的關系問題。WTO成員正在尋找方法,以確保WTO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中旨在保護環境的具體貿易義務(STO)能夠和諧共存。WTO成員希望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促進自由貿易與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相互協調與支持??紤]到目前國際社會對于追求多邊主義和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這些旨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多邊談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WTO農業和非農產品談判
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談判會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帶來一些積極影響,盡管有些是間接的。首先,發達國家農產品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取消以及農業支持的減少會使全球資源配置和生產更加有效。其次,貿易談判將提高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機會和貿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強貧困國家抵御氣候變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資等。
氣候變化的挑戰促進了生物燃料產業的發展,因為許多國家認為生物燃料可以幫助他們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溫室氣體減排的承諾。由于生物燃料的生產主要集中在消費國,目前生物燃料的貿易規模還不大。生物柴油的生產和消費目前主要集中在歐盟,歐盟內部的生物柴油貿易開始興起。而在過去幾年生物乙醇的貿易呈現增長勢頭,巴西是新興的主要出口國。自2000年以來,有20個WTO成員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范圍內通報了37個有關生物燃料的措施。
4 WTO常規工作中的氣候變化問題
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TBT委員會)和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委員會)的工作都與氣候變化問題密切相關。
TBT委員會提供了一個重要論壇,在此可以探討政府為減緩氣候變化所采取的技術性規定。那些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技術規定和標簽要求正屬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范的范疇。近年來,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溫室氣體減排的產品標準和標簽要求都向WTO進行通報。TBT委員會對氣候變化措施予以評判,以確保它們不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
CTE委員會的工作方案涵蓋了貿易與環境交叉領域的主要問題。與氣候變化間接相關的問題被放入CTE討論,例如取消能源和林業部門的貿易限制產生的環保效應、能源效應標簽對市場準入的影響等。CTE委員會作為一個孵化器推動貿易與環境議程的進展,也是成員想進一步推動貿易與氣候變化之間聯系的途徑。
二、WTO與氣候政策有關的法律條款
WTO框架下沒有將貿易與環境問題單獨立法。但在現實中,一些旨在保護環境的措施在本質上具有限制貿易的特點,會對其他成員的權利產生影響,也可能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為規范這樣的行為,在WTO《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1994)第20
條“一般例外”中對保護環境做了相關規定。根據WTO規則,成員方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采取與貿易有關的措施來保護環境。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與環境相關的貿易爭端時也多是依據這些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
WTO框架中也沒有專門的、具體的規則與氣候變化問題直接相關,但氣候變化與WTO規則具有潛在的關聯。除監管措施外,國家、區域或多邊為應對氣候變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價格為基礎的措施(如稅收和關稅)、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補貼)。這些措施實際上都與貿易相關,要受到WTO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在設計氣候變化方案和進行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時,都應當將這些措施對貿易的潛在影響以及各成員在WTO規則下的權利與義務考慮進去。從廣義上說,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如GATT第20條,加工和生產方法問題、相似產品定義)WTO規則和判例,都與氣候變化措施的審查有關。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認只要嚴格滿足一些條件、為達到某些政策目標、一定程度上的貿易限制是必須的。
一些WTO規則和協議同旨在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相關,這里做一簡要歸納。
(一)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GATT第1條和第3條)
GATT第1條第l款規定,一國給予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的同類產品。GATT第3條第2款規定,不得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超過對本國同類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任何種類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GATT第3條第4款規定,在有關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要求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類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與非歧視原則相關的兩個重要概念,即“相似產品”和“力工或生產方法(PPMs)”與氣候措施相關聯。
(二)一般例外條款(GATT第20條)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WTO成員可以實施貿易限制。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列舉了十種特定情況,其中有兩種情況與環境保護有密切聯系,即第20條的(b)項和(g)項。它們也被稱為環境保護例外條款。GATT第20條規定,任何WTO成員都可以采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b項),采取“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措施”(g)。為防止對一般例外條款濫用,在序言中對“例外”的適用提出兩個條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據第20條采取的措施不應“對情況相同的國家構成武斷的或不正當的歧視”,二是有關措施不能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三)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ASCM)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采用了“專向性”補貼的概念,即補貼只針對成員政府專門給予其管轄范圍的某一些企業或某一些產業的優惠或好處,此類“專向性”補貼要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如果確認存在補貼,則將被征收反補貼稅。在氣候政策與貿易規則的聯系上,關于補貼的爭議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對碳密集產品進口實行反補貼稅來抵制“碳搭便車”(carbon free riding)行為。政府對于溫室氣體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視作一種公共補貼或環境傾銷行為?在出口國沒有對碳排放實施控制的情況下,進口國能否對其征收反補貼或反傾銷稅?在應對氣候變化中,一些國家對本國的高排放、貿易量大的行業提供免費的碳排放權配額,這種做法是否構成補貼?這些都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
各國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術規章、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隨意設置就可能成為貿易障礙。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協議》)做了有關規定,以尋求確保技術規章、標準以及檢驗和認證程序不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禩BT協議》范圍包括強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強制措施也稱“技術法規”,其定義為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而與資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關的技術要求典型地依賴于生產方法而不是產品特性。但WTO上訴機構對“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沒有明確的解釋。目前,一些發達國家正大力倡議《TBT協議》要包括生態標簽計劃,但發展中國家認為,諸如生態標簽的措施并不適用于《TBT協議》。
(五)普遍取消數量限制(GATT第11條)
GATT第11條規定,除非滿足第11條第2款的三個例外情況,成員方禁止實施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的數量限制措施。而這三個例外情況都不能適用到產品的碳足跡限制上。今后,一國有可能對沒有實行嚴格溫室氣體減排國家的進口產品實現進口禁止或限制,將他們歸人到“骯臟”產品。
(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
TRIPs的相關規則與氣候友好型技術和專有技術的發展和傳播密切有關。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知識產權由于同技術轉讓密切相關而成為一個重要問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促進技術開發,但同時也有可能限制技術轉讓。廣大發展中國家提議,強制許可制度是改善綠色科技市場準人的重要途徑,但遭到了發達國家的強烈反對。
(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議(TRIMs)
TRIMs只適用于影響貨物貿易的有關投資措施。由于某些投資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貿易,TRIMs規定不得實施違反GATT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投資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與GATT這些條款不一致的投資措施的解釋清單。今后,許多國家都有可能打著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旗號來實行一些與WTO規則不相符的投資措施來保護國內產業。
三、多哈回合中的貿易與環境議題
環境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動綠色產品和技術的快速傳播,促進國際貿易發展。WTO成員希望通過推進首個多邊貿易與環境談判,加強貿易政策和環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實現環境、貿易和發展的“三贏”。
(一)貿易與環境談判的目標
WTO《多哈部長宣言》第31段明確規定了貿易與環境議題的談判內容。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現行WTO規則與多邊環境協定(MEAs)中所列具體貿易義務(STO)之間的關系,談判只限于在所涉多邊環境協定締約方中現行WTO規則的適用性的范圍,談判不得損害任何非所涉多邊環境協定締約方的WTO成員的權利;二是多邊環境協定秘書處與相關WTO委員會之間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給予觀察員地位的標準;三是酌情削減或
取消環境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貿易與環境議題談判將在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CTESS)主持下進行。
(二)貿易與環境談判的現狀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議題是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人談判,環境議題并不是一個最重要的議題。由于受到農業、非農市場準人談判進展的牽制,貿易與環境議題的談判進展緩慢。迄今該議題談判仍處于澄清有關概念、確定貨物清單范圍和討論談判方式階段,各項議題均未進入實質性問題談判。經過談判,各方感到對第1項和第2項內容的討論引發了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項內容更為務實。
WTO坎昆會議后,環境貨物和服務自由化成為貿易與環境談判的重點,但目前也仍處于要求各成員確認環境貨物范圍以及明確談判方法階段。由于環境服務的談判內容和方式與環境貨物不同,談判主席建議先進行環境貨物的討論。CTESS同意在討論環境貨物基本概念的同時鼓勵各成員提交自身的國別清單,以盡可能多地列出環境產品,同時要求各成員對確認環境產品可能的關稅待遇、特殊和差別對待(S&D)、非關稅壁壘和其他發展相關問題提交提案。
(三)環境貨物和服務談判的情況
多哈回合為開拓環境貨物和服務的市場準入提供了條件,WTO成員正努力消除環境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壁壘。將OECD、APEC和世界銀行的環境貨物清單結合在一起,共包括211個產品(HS6位編碼),Hufbauer和kim(2010)根據這一數據預測,消除環境貨物關稅將使世界環境貨物進口額增加約560億美元,相當于目前世界環境貨物進口總額的12%左右。
1 環境貨物貿易談判
環境貨物涵蓋許多能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技術。消除這些產品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將會降低它們的價格,使它們更容易獲得和使用。促進環境貨物貿易將加劇該領域的競爭,從而刺激在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技術創新。世界銀行的最新研究發現,消除清潔能源技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能夠使18個高排放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量增長14%。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已確定了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技術。其中很多技術正在WTO的環境產品和服務項下進行談判,包括風能和水電渦輪機、太陽能熱水器、生物氣體生產設備、沼氣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歐盟和美國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議,在WTO談判中給予有助于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友好型貨物和服務以優先權,這些氣候友好型產品占先前WTO定義的環境貨物種類的1/3左右。
2 環境服務貿易談判
在環境服務談判中,WTO成員試圖尋求《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旨在與減緩氣候變化政策可能直接相關的活動做出具體承諾。在烏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務部門清單中,被列入環境服務部門中的服務側重于基礎設施服務,例如污水處理服務、垃圾處置服務和衛生服務等。被列人“其他”服務項下的其他環境服務在當時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這些服務如廢氣清潔服務、景觀保護服務等,實際上也直接與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有關。
近年來,由于環境管制標準不斷提高,這些“其他”環境服務的重要性逐漸提高。這些環境服務活動是在商業的基礎上提供的,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良好的市場前景。目前,這些環境服務正就WTO中進行談判,并且希望能為新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過,由于環境服務的實行主要依靠環境產品來進行,目前在環境產品談判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環境服務的談判基本沒有進展。
3 環境貨物談判的焦點
一是貨物清單問題。截止到目前,共有11個國家和地區(加拿大、歐盟、日本、韓國、新西蘭、挪威、瑞士、中國臺北、美國、沙特阿拉伯和菲律賓)提交了環境貨物清單。環境議題談判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對環境貨物的涵蓋范圍沒有一個國際公認的定義。為彌補這一空白,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和世界銀行等組織或機構都在研究并擬定各自的清單。其中OECD和APEC的清單受到各方重視,也是WTO框架下討論并生成環境產品清單最主要的借鑒。
二是談判方式問題。自貿易與環境議題談判開始以來,對以何種方式削減環境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WTO成員提出了四種建議方法,即清單方式(Listapproach)、項目方式(Project ap-proach)、綜合方式(Integrated ap-proach)和出價要價方式(Requestand offer 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種談判方式,目前還沒有明確。從目前情況看,也許這幾種談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為一種折中的解決辦法。比如說“清單+項目”的方式,對于公認的純粹環境產品(如風力發電設備)可以用清單方式對如何降低關稅進行談判,但是對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環境產品,可以通過項目方式更好地解決。在談判的最后階段,也不排除用要價出價方式作為一個補充。
中國在環境貨物問題上提出了“共同清單”和“發展清單”的概念主張,為在環境貨物的談判中充分體現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提出了明確主張。目前,中國尚未提交具體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環保產品清單。中國的談判立場有以下幾個要點:第一,中國認為環境產品的主要目的必須用于解決環境問題。第二,同意為真正的環境產品制定一個清單,但是反對“搭便車”。第三,環境產品談判的結果應該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自己生產環境產品的能力。因為要提高發展中成員提高保護環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進世界環保事業的發展。
(四)貿易與環境談判的未來走向
氣候變化的定義范文4
關鍵詞:石筍;氧同位素;MIS4/5a;Dansgaard/Oeschger(D/O)事件;晚更新世
中圖分類號:P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114(2014)03-0544-05
末次間冰期以來的氣候變化由于沉積記錄大多保存良好、沉積期后的次生變化小,而且相當多的沉積記錄具有高分辨率的特征,適合高分辨率的古氣候研究,是古氣候研究中的重點[1-3]。特別是末次間冰期以來氣候變化很復雜,存在著一系列的百年、千年以及萬年尺度重復發生的氣候突變事件而成為全球氣候變化研究焦點[4]。對該時段內高分辨率氣候演化歷史的重建及變化機制和表現形式等的研究,有可能為研究近現代氣候變化機制、氣候突變事件以及預測未來氣候變化速率、幅度、持續時間及趨勢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
對于MIS4/5a轉換時間有學者認為是70~74 kaBP[5]。早期研究發現阿拉伯海鉆孔巖芯記錄的Toba火山灰層分布于MIS4/5a界限附近[6],Rampino等[7]認為Toba火山的噴發是導致氣候變化的主導因素,并將其噴發時間作為MIS4/5a轉型時間。但有研究表明,Toba火山的噴發前后氣候并沒有顯著變化[8],特別是低緯度地區的氣候變化幅度并不大。古生物研究同時顯示Toba火山噴發并未對生物的生存環境產生毀滅性的影響[9,10]。因此,Toba火山噴發對末次間冰期到末次冰期氣候轉換是否起到決定性作用有不同的觀點。通過系統回顧60~90 kaBP洞穴石筍、極地冰芯等古氣候載體的研究成果,探討72 kaBP氣候突變事件與Toba火山噴發的關系,提出72 kaBP的Toba火山噴發并不是導致72 kaBP氣候事件的主導因素;MIS4/5a的轉換時間不能以72 kaBP氣候事件為界,應以D/O20事件為界;石筍記錄在晚更新世變化趨勢與太陽輻射曲線基本一致,但D/O18事件在不同地區、不同古氣候載體中存在差異性,說明全球氣候在長時間尺度下受太陽輻射影響,而在短時間尺度上受控于多種因素,尤其是區域因素的影響。
1 晚更新世氣候波動
從格陵蘭冰芯記錄GISP2和洞穴石筍記錄中能夠清晰地看到末次間冰期向末次冰期轉換的60~90 kaBP時段里氣候存在著不同幅度的振蕩[11-15]。末次間冰期氣侯整體比末次冰期氣候溫和濕潤,但氣候很不穩定,發生了一系列全球性或區域性的氣候突變事件。在60~90 kaBP時段發生了D/O18~22等事件。其中區域性差異突出的有D/O18事件和72 kaBP左右的氣候突變事件。MIS5a作為末次間冰期中最后一個時期(關于末次間冰期的定義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只相當于海洋氧同位素期MIS5e,持續時間約20 ka,另一種是指整個氧同位素5期,持續時間約57 ka,這里采用后者的定義),其向末次冰期變化的研究對未來氣候變化趨勢的預測有重要意義。目前人類正處于間冰期,下一個冰期何時到來,間冰期向冰期如何轉化的問題都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1.1 Toba火山噴發事件及其影響
火山噴發會對地球氣候產生重要的影響,其改變氣候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增加空氣中CO2的含量、火山噴發過程中產生的硫酸鹽氣溶膠以及進入平流層的塵埃[16]?;鹕絿姲l后產生的大量火山灰物質進入平流層,削弱到達地表的太陽輻射,從而對氣候產生強烈的影響。72 kaBP左右的Toba火山噴發是第四紀以來最猛烈的火山噴發[17],其噴發后產生的火山灰物質總體積超過800 000 m3,覆蓋了整個地球表面積的1%[18,19]。Toba火山噴發產生數量如此巨大的火山灰物質是否會引起地球氣候從間冰期轉變為冰期?不同學者的研究有不同的結論。從圖1神農架山寶洞石筍記錄[11]、南京葫蘆洞記錄[15]與格陵蘭冰芯記錄[13,14]對比可以看出,山寶洞、葫蘆洞以及巴西洞穴石筍記錄在72 kaBP左右氣候發生變化,格陵蘭冰芯記錄在70 kaBP左右也存在一個大幅度的變化。格陵蘭冰芯記錄GRIP和GISP2氧同位素劇烈偏輕,山寶洞石筍SB22記錄的氧同位素顯著偏重,這些指示了北半球氣溫降低,亞洲季風減弱,降水減少。印尼Toba火山噴發也在72 kaBP左右。因此,Schulz等[20]推測發生于D/O19和D/O20之間的Toba火山噴發是導致氧同位素劇烈波動的主導因子并稱其為“Toba事件”。在格陵蘭冰芯GRIP和GISP2記錄中D/O20暖峰之后氧同位素是處于一個偏輕的過程,而隨后72 kaBP左右Toba火山開始噴發,其加劇了氧同位素的變化,使得氣候發生更強烈的改變。這指示了氧同位素的變化先于Toba火山的噴發,Toba火山噴發加強了氧同位素的變化程度而非主導氧同位素變化的驅動因子。Zielinski等[17]也認為Toba火山噴發并沒有驅動氣候進入MIS4冰期時代。
由葫蘆洞石筍碳、氧穩定同位素記錄[15]可知,73 kaBP左右碳、氧同位素曲線存在著差異。δ18O曲線在72.5 kaBP存在一個氣候突變事件,而δ13C曲線的氣候突變事件時間更早。由于碳、氧同位素是采自同一石筍樣品,因此兩者表現出的差異應與定年誤差無關。按照MSL石筍記錄,在Toba火山噴發前δ13C曲線就開始發生偏輕的變化,且偏輕變化的時間遠比δ18O曲線在72.5 kaBP左右變化的時間長。說明了Toba火山噴發可能不是72 kaBP左右的冷事件發生的主導因子,也說明了碳穩定同位素或上覆植被對氣候變化更為敏感,對Toba火山噴發前S-SO42-的反應比較劇烈。這些假設還有待進一步研究證明。格陵蘭冰芯記錄與石筍記錄的72 kaBP左右氣候變化也存在差異。從圖1可以看出,格陵蘭冰芯記錄在D/O20事件之后氧同位素就開始偏輕隨后開始劇烈偏輕,這不同于石筍記錄在D/O20事件之后的直接變化,Toba火山噴發若是導致“72 ka氣候事件”的主導因子,為什么同一事件會引起變化的不同模式?另外,Toba火山噴發前后多項記錄無實質性變化。例如,阿拉伯海的SO90-93KL巖芯記錄在Toba火山噴發前后SST均處于穩定下降狀態[21]。東海MD97-2151巖芯記錄了在Toba火山噴發后SST并未有大幅波動[22]。蘇門答臘島的猩猩數量在Toba火山噴發后不減反增[9,10]。這些變化不大的記錄使得人們對Toba火山噴發是否能引起全球性的氣候變化產生了疑問。因此,作者認為Toba火山噴發并不是72 kaBP氣候突變事件的主導因子。
1.2 MIS4/5a轉型時間
對MIS4/5a的轉型時間有學者建議是70~74 kaBP[5],但由于代用指標的差異、定年誤差等原因,不同學者對MIS4/5a的轉型時間還存在不同的劃分。覃嘉銘等[23]通過研究貴州七星洞石筍認為MIS4/5a為78.5 kaBP;在SPECMAP年代標尺中MIS5a結束的時間約為70 kaBP[5];在格陵蘭GRIP冰芯記錄中則為75~80 kaBP[5]。早期的研究發現,阿拉伯海鉆孔巖芯記錄的Toba火山灰層分布于MIS4/5a的界線附近,以Toba火山噴發的時間為MIS4/5a轉型時期,是MIS4冰期的起點[7]。而從圖1格陵蘭冰芯記錄GRIP和GISP2曲線的變化趨勢可知,冰芯記錄的氧同位素早于Toba火山噴發時間(在D/O20事件暖峰之后)開始偏輕,因此傳統的將Toba火山噴發作為MIS4/5a的轉型時間不準確。由于D/O20事件氧同位素的振幅與MIS5c相當,且D/O20暖峰后氣候總體維持在一個長達12 ka左右的相對較冷時段。因此,MIS4/5a的轉型時間應以D/O20事件為分界。
1.3 MIS5a間冰階結構
通過圖2、圖3可見,不同地區的石筍氧同位素記錄在MIS5a階段都具有相似性,并能很好地與太陽輻射變化進行對應,說明全球氣候主要受控于太陽輻射[24]。此外,萬象洞等氧同位素曲線與南半球巴西BT洞氧同位素曲線存在反相位關系,說明南、北半球氣候存在蹺蹺板效應(“seesaw”效應)[25,26]。MIS5a階段的氣候也存在差異性。圖2中MIS5b向5a轉換時,不同的記錄轉換快慢不同。SB22記錄中轉換是緩慢進行的,而在萬象洞記錄、NGRIP冰芯記錄[27]和巴西BT洞記錄中卻是迅速轉換。安春雷等[25]認為這可能是由于萬象洞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其對季風變化較山寶洞更加敏感。
2 晚更新世D/O事件
氣候變化受到了許多因素的影響。辛普森假說指出由于太陽輻射量的改變引起氣候的變化,最終導致冰期、間冰期的出現,米蘭科維奇假說指出由于地球軌道參數的變化引起地球冷暖的變化,導致冰期、間冰期的出現,主要的驅動機制有400 ka和100 ka的公轉軌道偏心率周期、41 ka地軸傾斜率周期和21 ka歲差周期[28],但這些地球外部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釋長時間尺度背景下的短時間氣候突變事件,其他因子也會影響地球的氣候,例如溫鹽環流、火山活動、人類活動等都會對氣候產生深遠的影響。在60~90 kaBP的氣候變化過程中,D/O17~22事件呈現出明顯的千年尺度變化。圖1中D/O19、20事件在不同氣候代用指標記錄中都有很好的對應關系,而D/O18事件在不同地區卻不能很好地重現。
D/O18事件在格陵蘭冰芯記錄GRIP和GISP2中表現得很顯著;巴西石筍BT2005在D/O18事件處也有大幅振蕩;神農架天鵝洞石筍SW12中D/O18事件峰型顯著,強度同MIS3階段[29];重慶新崖洞石筍XY2的D/O18事件也表現明顯[30],而在高分辨率的葫蘆洞石筍MSL、董哥洞石筍D4、山寶洞石筍SB22中卻并不突出。同樣都是在亞洲季風區,為什么幾個洞穴對同一氣候事件的記錄卻有如此大的區別?圖3中60~90 kaBP氣候變化的不同地質記錄曲線具有很好的相似性,在長時間尺度背景下與65°N太陽輻射線能夠很好地吻合,說明太陽輻射是長時間尺度全球氣候變化的主導因素,但在短時間尺度內還存在著其他影響氣候變化的因素。由于區域性差異導致不同氣候代用指標對一些短時間尺度氣候變化事件響應存在一定的差異。D/O18事件是由多種驅動因子引起的。山寶洞石筍SB22記錄缺少D/O18事件是由于分辨率低導致其沒有體現[11],而葫蘆洞、董哥洞石筍記錄中D/O18事件不顯著說明存在其他影響因素。不同地區石筍對D/O18事件記錄的差異性表明,D/O18事件可能受到太陽輻射、溫鹽環流等多因子綜合影響,導致不同地區對D/O18事件的記錄不同。
3 結論與展望
通過對比60~90 kaBP石筍、極地冰芯等古氣候載體的研究成果得出以下結論:
1)60~90 kaBP是末次間冰期向末次冰期轉型的階段,在長時間尺度上石筍氧同位素記錄曲線、格陵蘭冰芯氧同位素曲線等都與65°N太陽輻射曲線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說明氣候變化在長時間尺度受太陽輻射影響,符合米蘭科維奇假說。
2)60~90 kaBP時段不同的古氣候載體研究成果在短時間尺度上表現出差異性,如D/O18事件在不同記錄中存在明顯差異,這與古氣候載體自身特點和影響氣候變化的區域性因素有關。
3)Toba火山噴發并不是引起72 kaBP氣候突變事件的主導因子,其對氣候變化起到了加強作用。
為了更好地了解60~90 kaBP的氣候變化,應加強60~90 kaBP時段氣候突變事件的研究,提高古氣候記錄的分辨率和定年的精度。對Toba火山噴發與72 kaBP氣候突變事件的關系,應提高古氣候記錄的分辨率,為進一步判斷兩者的關系提供有力證據。為了確定MIS4/5a轉型時間,需要獲取更多不同地區的氣候代用指標,通過對比來達成統一的共識。要確認導致D/O18事件差異的因素,需要比較與之相類似的氣候突變事件,加強短時間尺度氣候突變因素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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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的定義范文5
關鍵詞: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水土保持;生態建設
中圖分類號:X171.4文獻標識碼:A
一、氣候變化的原因
氣候變化的定義。氣候變化一般是指長期氣候狀態在統計學意義上的重大變化或持續時間較長的氣候變動,它不但包括平均值的變化,而且也包括變化率的變動。通常是由不同時期的溫度和降水量等氣候重要因素來統計對比而得出的結論,對比的離差值越大,就表明近些年氣候變化幅度越大,氣候就越不穩定。而氣候變化很明顯的表現就是全球氣候變暖,今日的地球比過去兩千年都要熱。
(一)氣候變化的人為因素
全球科學家一致認為:氣候變化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是人類的責任,人類今日對大自然的改造已經超出自然的承受能力。這些人為因素主要是由于人類的工業革命,工業革命雖然漸漸地解放了人類的雙手,但為人類提供了破壞自然的工具,特別是發達國家工業化生產所產生的影響。燃燒化石燃料、毀林造田、砍伐植被等人類活動引起溫室氣體的濃度大量上升,溫室效應增強,進而引起全球氣候變暖。據有關權威部門統計,自十八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全球二氧化碳累計排放量已經達到一萬多億噸,其中的百分是八十都是來自發達國家。另一方面,由于對森林的亂砍亂伐,大量開荒造田,建設房屋,這樣就破壞了植被,減少了將二氧化碳固定轉化成有機物的機會。再加上人類對水資源的大量開采應用,地面水資源面積逐漸減小,降雨量大大降低,也會減少了溶解二氧化碳的機會,打破了大自然二氧化碳轉化的動態平衡,消耗小于產生,這樣進一步讓溫室氣體增加,最終二氧化碳在大氣層內形成溫室效應,阻止熱量反射回去,造成氣候變暖。
(二)氣候變化的自然因素
氣候變化也是一種自然現象,自然萬物發展自有其規律。引起氣候變化的主要自然因素有太陽輻射、地球構造、大氣環流、氣候自身系統震蕩、火山爆發等,這些因素都是氣候變化的主要因素,而且不管人類是否影響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
二、氣候變化與水保生態建設
(一)水保生態建設的必要性。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極端氣候頻繁發生在我國產生嚴重的影響。長期制約著我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并給我國的水資源、自然環境、糧食安全等方面產生很多的影響。水是生命之源,土是萬物生靈之本。有了水土就有了植被,植被對碳有固定作用,可以減少溫室氣體。因此為了積極應對氣候的進一步惡略變化,就要搞好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這一歷史任務。
(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對策
1、政府采取適當的宏觀調控
為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生態建設的需求,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制定并開始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政策,為實現社會與自然和諧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政策和法律還不夠完善存在很多的空白,為了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水土保護機制,我們還要采取跟多的生態建設計劃和規定。加大政府對水土保護的重視程度,重點治理水土流失問題,并協調各方面水利工作,以防止水土流失的問題進一步嚴峻。
2、引用先進技術改善環境
科技是第一生產能力,而在治理水土流失的過程中,適時的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更有利于環境的改善。例如先進的耕種技術、生物工程,提高植被的生長速度,改善耕地條件,逐漸的提高森林覆蓋率,增加固土能力,提高土地的含水量。從而減少水土的流失,逐漸恢復生態穩定。
3、建設可持續發展保護水土模式
要建立可持續發展的保護模式,需要構建一個應對水土流失的聯合體,主要包括農、林、牧、漁業等的優勢互補,構建一個全方位、系統的有效循環模式。在不同地區還要有不同的應對方法,在缺水地區要限制高水耗產業,并壓縮水稻面積,擴大蓄水面積,修建水壩,保障上下游水資源平衡、山前山后地下水供給,鼓勵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和轉化應用。在水充足地區積極地保護綠洲采取有利措施減少生態水流失,建設經濟調水工程均衡供水平衡。此外采用更高的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效率,把每一滴水都充分應用起來。還要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力度,報地下水位的提升速度與人類開采速度基本平衡。
4、增強水土保護意識
大自然孕育了人類,人類卻反過來讓自然傷痕累累。要知道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土地資源是整個生態圈生生不息的根本動力,它養育人類為花草植被的生長提供養分,并發揮著吸碳固碳的重要作用。所以應對氣候的變化,首先每個人都要樹立保護水土資源的意識,二要樹立“低碳減排,人人有責”的觀念,三要充分認識到水土保護的過程和日常簡單的措施。這些任務艱巨而又長期,所以一定要從點滴做起,持之以恒才能見到成效。
結語
氣候變化引起了氣溫變暖、降水量忽高忽低波動較大等問題已經給全球的生態建設和全球的生態安全帶來影響。然而氣候條件是相對穩定的,具有宏觀可調控的規律。認識氣候變化的規律,對我們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此外水土保持工作還要充分考慮到氣象的因素,提高對氣象因素的重視程度。同時積極的采取措施趨利避害,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經濟與自然協調發展,建設家園美好明天。
參考文獻:
[1]杜春利.河北將水土保持宣傳列入遠程教育內容[J].中國水土保持.2010(01)
氣候變化的定義范文6
關鍵詞:低碳 發展方式 低碳城市 能源結構
一、低碳經濟的興起
自從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第四份氣候變化評估報告和《斯特恩氣候變化報告》發表之后,低碳經濟開始受到廣泛關注。然而截至目前,對于低碳經濟尚沒有嚴格的定義。被廣泛引用的英國環境專家魯賓斯德的闡述:低碳經濟是一種正在興起的經濟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推動提高能源技術、節約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
從這一論述出發,對我國而言。低碳經濟與目前開展的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努力是一致的,是科學發展觀、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等重大戰略和政策的延伸和擴展。從操作的層面上看,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控制高能耗產業的過快增長和高能耗產品的出口:到2025年物理能效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包括風電、水電、太陽能供暖的大規模發展和光伏發電的商業化應用:快速發展核電特別是三代核電和四代核電:公眾的意識以及消費模式的改變。
低碳經濟應該包涵四個維度的內涵:發展階段、低碳技術、消費模式、資源稟賦。低碳經濟一方面對于人文發展施加了碳排放的約束:另一方面強調碳排放約束不能損害人文發展目標,其解決途徑便是通過技術進步和節能等手段提高碳生產力。從短期來看,可以在不改變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碳產出效率,實現相對的低碳排放:從長期來看,技術進步能夠借助清潔能源替代、低碳技術應用等手段實現一國碳排放總量的絕對下降。低碳經濟是一種兼具“效率”與“和諧”的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我國貫徹科學發展觀,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戰略的突出地位,這既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需求,與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國際經濟社會變革的趨勢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