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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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1

關鍵詞:電子支付電子商務產業鏈對接

隨著電子商務的普及和發展,我們逐步認識到開展電子商務有三個重要環節:商情溝通、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顯然,電子支付是三者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從技術上看,它涉及到用戶與銀行等金融部門的交互和接口;從交易上看,它連接著支付方、收款方、銀行以及電子支付服務商等眾多電子商務主體。如何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的電子支付,是保證整個電子商務產業鏈深度對接的最為重要的環節。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呈現典型的塊狀經濟特征,東南沿海屬于較為發達地區,北部和中部屬于快速發展地區,西部則相對落后。自2005年以來,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穩定增長,2007 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突破17000億元。未來3年,仍是我國電子商務投資規模持續增長和爆發的時期,我國電子商務投資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一方面,2007年國家“十一五”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的頒布標志著政府推動電子商務的總體布局已經形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在企業的應用成效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日益明顯。2007年我國B2B 電子商務交易額約為12500億元,比2006年增長25.5%。

二、電子支付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涉足電子支付的時間上看,我國與其他國家的差距并不大。但是從規模和發展速度上,我們國家還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發展相當緩慢。從用戶的角度看,對電子商務還存在較大的恐慌,而這種恐慌也主要集中在對電子支付安全性的憂慮。另外,那些真正參與電子商務的用戶,采用電子支付的比例也還是比較低的,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電子支付的普及構成一種阻礙。電子商務以及電子支付尚沒有大范圍的開展起來,與目前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是分不開的。

(1)電子支付領域的立法相當的匱乏。從目前來看,法律層面上,只有一個確立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在規章層面上,為配合《電子簽名法》的實施,規范電子認證機構服務,信產部出臺了《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另外,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見稿)》雖然可以說是直接針對電子支付出臺的規定,但是,一方面,尚處于征集意見階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約束力或適用范圍還有待明確。除此之外,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尤其電子支付上的立法還有很大面積的空白地帶。

(2)電子支付增值服務商法律地位不明確,門檻有待細化和提高。電子支付,由銀行為主的電子支付服務商以及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商為主的電子支付增值服務商組成。由于電子支付涉及到資金安全以及用戶信息安全的問題,只有經過專門授權的銀行機構才能從事電子支付服務。但由于相關立法還比較滯后,目前并沒有規范的管理標準,現在電子支付增值服務商的法律地位確實不明確,它似乎是銀行的人,又是銀行的客戶,身份比較混亂,在安全與注冊資金方面沒有明確規定。

(3)傳統消費習慣有待改變。目前,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瓶頸是電子支付,而制約電子支付普及的則是消費者對電子支付安全性的誤解以及舊有的消費習慣。電子支付打破了傳統中的一手交錢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個虛擬銀行,虛擬空間,這種虛擬性讓很多人適應不過來。其實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銀行支付網關完全能夠保證密碼和用戶信息的安全。到目前為止,大量的賬號、密碼丟失都是用戶自己不夠謹慎,比如在網吧等公眾場合使用電子支付或在使用時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過安全的電子支付完成電子商務產業鏈的深度對接

電子商務是以互聯網為平臺,通過商業信息、業務流程、物流系統和支付結算體系的整合構成的新的商業運作模式,是商情溝通、資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個環節的有機統一。其中,安全的電子支付能夠打破傳統的資金流交換模式,使貨幣由有形流動變為無形信用信息在網上流通,對保證電子商務的最終實現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摸索出適合國情的、確保買賣方之間信用行為的電子支付平臺新技術、新手段和新模式將是打通各個環節,實現電子商務產業鏈深度對接的關鍵,也是電子商務得以順利發展的基礎條件。沒有適時的電子支付手段相配合,電子商務就成了真正意義上的“虛擬商務”,只能是電子商情、電子合同,而無法網上成交。針對目前電子支付的現狀,我們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設:

(1)以戰略性眼光確定技術標準,努力與國際標準接軌。在電子商務交易規模逐年高速攀升、電子商務應用呼聲持續高漲的形勢之下,國際化的電子支付統一標準建設亟待加強。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積極參與,并加強和國際金融業的廣泛合作,推動網上銀行結算體系的規范化、國際化。

(2)完善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熬W上支付到底安全不安全”、“現有的法律能否保護網上支付一系列的環節和各方的利益”,關于電子支付法律環境建設的問題一直為眾人所關注。應當及早立法,確定網上銀行的資格認定,規定網上交易的權利和義務,并嚴厲打擊黑客犯罪行為,將網上電子支付納入到一個安全的、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之內。

(3)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在我國,支付安全技術已日趨成熟,而支付服務之所以發展相對緩慢,關鍵在于支付信用問題。相關各方應攜起手來,加強自律,依法經營,不斷創新,提高行業信譽,改進服務質量,共同營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環境,將持續改善支付服務的方式與質量、安全運行、謹慎運營、客戶至上作為基本原則。同時為了確保用戶和商戶資金的安全,維護電子支付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防范支付風險由政府牽頭,各商業銀行,中介機構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和響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全球經濟發展的最終趨勢,已成為當今世界貿易活動的基本形態。目前,國內電子支付的市場規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長。隨著電子支付平臺新技術、新模式的運用和推廣,和國家對誠信環境建設與引導,中國這個巨大的互聯網和通信市場將會改寫未來的電子商務格局。

參考文獻:

[1]王冰.我國電子商務立法面臨的主要問題研究.《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10年 第2期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互聯網 第三方支付 法律風險 監管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支付方式,憑借其高效,低成本的貨幣支付結算模式,近年來發展迅速。但是由于目前國內這種新型的電子支付缺乏完備的有效法律監管制度,導致這種電子支付方式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風險,不僅嚴重影響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同時還影響了網絡交易者的自身利益。本文將通過分析這種電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而對規制著風險提出一些合理建議,促進這種支付體系整體穩定和安全。

一、新型電子支付方式存在的法律風險

2010年9月中央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為“非金融機構”。但是“非金融機構”是一個十分籠統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解釋,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新型電子支付存在著潛在的問題和風險。

首先,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該種支付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結算業務,介于網絡運營和金融業務之間的“灰色地帶”,已經明顯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為資金的非法轉移和套現提供便利,構成潛在的金融危險。

其次,沉淀資金及其產生的孳息風險。由于從賣方發貨到買方付款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使得平臺上積聚了大量的資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管,此種支付利用用戶的備付金從事投資等營利活動,用戶根本沒有辦法察覺。另外,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建立金融機構關于資金風險控制和補救的措施,加上部分平臺自身的注冊資本和價值遠低于用戶備付金的總和,備付金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消費者權益保障的風險。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用戶的信息資料存在泄漏的風險,一旦資料被泄漏,將造成巨大的金融損失;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面臨暫?;蚪馍r,用戶資金面臨風險,由于缺乏退出時的相關消費者保障機制,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帳號及帳號中的資料信息如何進行保護,也沒有明確的監管機制。

最后,洗錢、套現、詐騙、偷漏稅等非法活動的風險。由于網絡交易隱蔽性、匿名性的特點,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難度增大,第三方支付平臺容易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由于我國社會信用機制不健全,未實現網絡實名制,網絡的虛擬性會誘發詐騙等犯罪行為。

三、新型電子支付方式的法律風險規制建議

為了防范新型電子支付方式的上述問題和風險,必須加強法律監管,構建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對其進行規制。本文從該支付方式容易產生的法律風險角度出發,提出適合我國的規制這些風險的建議。

第一,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機制。一方面,在注冊資本要求額度上,可以降低新型電子支付平臺進入支付市場過高的初始注冊資本金要求。另一方面,從資本充足率要求上來看,筆者認為應當契合實際內外在因素,考慮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實繳貨幣資本占日均客戶備付金余額的比例要求由當前規定的10%降低至7%。

第二,加強沉淀資金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沉淀資金監管制度,可以有條件的允許一些規模大、信譽好、資質高的新型電子支付平臺對專用賬戶里的部分沉淀資金進行低風險、收益有保證的合法投資,實現沉淀資金的有效增值。這樣的做法,對新型電子支付平臺和客戶來說都是互惠互利的,可以達到雙贏的局面。其次,明確沉淀資金孳息歸屬在沉淀資金歸屬已經有了明確以后,沉淀資金的歸屬問題也就不再是虎狼般難克的攻堅。因此,加強相關立法讓新型電子支付平臺沉淀資金孳息有個明確的歸屬已是劍在弦頭、刻不容緩。

第三,加強對金融違法犯罪的規制。首先,要加強對信用卡套現的規制。例如:通過收取服務費的方式提高套現成本,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加強對反洗錢的規制。必須努力通過完善網絡洗錢相關立法,建立相對系統的法律體系,打擊遏制網上洗錢的犯罪行為。最后,要加強對網絡詐騙的規制。由于以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為載體實施詐騙活動是近些年才出現的新型犯罪現象,我國的法律明顯滯后于現實。因此,我國應逐步完善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相關立法,對新型電子支付領域金融詐騙行為進行全面規制,保障網絡安全,維護金融秩序。

第四,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的監管體系。一方面,要重視央行的監管主體地位,以央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為基礎的相關監管權則必須由央行繼續保留。另一方面,必須做好協同監管部門間的配合工作新型電子支付平臺的監管權單單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是遠遠不夠的,選擇工信部門、商務部門、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稅務部門等多個監管部門,與銀監會一起協同人民銀行做好新型電子支付領域的監管工作,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利范圍。

四、結語

新型電子支付方式依靠互聯網技術的快捷方便,作為買賣各方交易過程中的支付中介平臺,憑借自身的優勢特征,在支付結算業務領域迅猛發展,成為當前互聯網經濟發展中的一股強大動力,推動電子商務向前發展。因此,必須完善我國關于新型電子支付的法律規制,而相關法律文件和意見稿的相繼出臺,理論界的不斷討論研究都表明了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參考文獻:

[1]阿拉木斯.第三方網絡支付方式所面臨的七大法律風險[J].電子商務,2007(1):32.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3

2005年,網上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者、業者和用戶關注的最大焦點之一。我國網上支付用戶占使用互聯網用戶數的比例從2004年前的17%增長到26%,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市場2001年是1.6億元,2004年該規模增長為23億元,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網上支付平臺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體現了支付方式的變革。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采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結。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臺,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市場。5月12日,云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準,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而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而中國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號,以下簡稱“《指引》”的出臺無疑使人們的關注點又一次聚焦。那么,該《指引》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網上支付所面臨的一系列法律與安全問題能否通過該《指引》得到解決,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該如何得到規范和發展,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我們希望通過一些簡要的分析來探索這一進程。

一、對《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總體印象

我國的電子支付近年來發展非常迅速,新興電子支付工具不斷出現,電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斷提高,已逐步成為我國零售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們就電子支付活動的業務規則、操作規范、交易認證方式、風險控制、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規范。從而防范支付風險,維護電子支付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傮w來看,目前我國電子支付的法律環境基本處于空白階段,電子支付的發展又呈現發展快、涉及范圍廣、環節多、形式多樣等趨勢,伴隨著這些新特點的是更多新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有待我們通過電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設逐步予以解決。

《指引》的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業務提出指導性要求,對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發展提供了基礎。

《指引》以銀行與客戶關系為主線,以規范電子支付、強化電子支付安全性為主要內容,將“以規范促發展、在規范中發展”作為基本原則,以指引相對靈活的形式全面規范電子支付行為;涉及電子支付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錯處理等多個關鍵環節?!吨敢返某雠_和實施,無疑有利于以下幾個方面:推動電子銀行業務和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明確電子支付活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支付風險;推動支付工具創新,提升支付服務質量;防范和打擊洗錢及其它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此外,《指引》是人民銀行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來引導和規范電子支付的,在未來有可能再上升至相應的規章或法律法規。2可以說,《指引》開啟了我國電子支付法制化建設的大門!

二、《指引》的適用范圍

《指引》所稱的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指引》的規范主體主要是銀行及接受其電子支付服務的客戶。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電子支付至少可以區分為幾類:銀行之間、銀行與其客戶之間以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與其客戶之間的電子支付。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為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務產品,大量的電子支付服務面對的是個人消費者和商業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產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務對象數量眾多、支付需求千差萬別,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社會影響廣泛。故此,保證這類電子支付系統的獨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這類電子支付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商家、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其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這類電子支付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引導和規范境內發生的銀行為客戶提供的電子支

付業務。在商業銀行、第三方電子支付公司、安全認證機構、商戶以及用戶等組成的電子支付產業生態圈中,《指引》解決的是銀行與支付公司這一核心紐帶。而對于更多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而言,“是技術公司還是金融公司”的爭議將告一段落。與此同時,商業銀行與支付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在經歷悄然調整的過程,過去的合作伙伴也許就是明日強勁的競爭對手,誰能在市場角逐中成為最大贏家,尚待在第二號和第三號指引出臺后方能一窺端倪。

三、《指引》所體現的七個基本原則

第一,循序漸進原則:由于電子支付活動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復雜性、參與主體的多樣性以及其不斷而快速的創新,通過一個《指引》進行全面規范的難度較大。因此,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模式和參與主體的不同,綜合不同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陸續出臺相應的“指引”,以對電子支付進行更為全面的規范,這就是循序漸進的原則。目前,人民銀行已經著手研究電子支付過程中涉及到的虛擬電子貨幣、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電子支付業務規范等問題。這些可能就是我們即將看到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第三號。從遠期的立法計劃而言,我們還需要與電子支票、電子發票的合法性直至電子資金劃撥法有關的規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則:有鑒于電子支付的高技術性、虛擬性、無國界性和網絡世界種種黑客縱橫、病毒頻出、欺詐肆虐的現實,高度的安全風險無疑是我們開展電子支付最大的敵人。《指引》通篇突顯了一個焦點問題,那就是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從《指引》要求銀行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業務標準;建立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采取適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以及數據信息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認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認證,并應妥善保管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設計來看,都是圍繞著安全性出發的。

第三,以規范促發展原則:目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處于創新發展時期,涉及電子支付業務的許多法律問題仍處于研究和探索階段。尤其令人關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問題,究竟應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來規范它們,抑或按照一種第三方中介服務的模式對其進行管理?這不但直接關系著第三方支付業的生存和發展,也是我國進一步發展電子支付所面臨的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

為了給電子支付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創造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以促進電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電子支付安全,我國監管部門通過先以“指引”這種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導和規范電子支付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應的部門規章或法律法規,體現了監管部門審慎負責的態度和“在發展中規范,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

第四,重點突破原則:如前所述,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產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數量眾多且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社會影響廣泛。電子支付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商家、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而各個參與者之間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復雜關系。欲全面理順這些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絕非易事,若不能針對其中的主要矛盾解決問題,就很可能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局面。在這些復雜的關系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這類電子支付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相關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都是為他們服務的。所以,《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進而逐步達到明確規范各方關系的目的。

第五,用戶至上原則:由于電子支付本身的高技術性、多樣性和多環節性,在調整以銀行--用戶關系為主線的各類關系中,最大的難點無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平衡一方面必須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合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另一方面應具有可操作性。絕對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對的平衡就在于發生利益沖突時以何者之利益為先,縱觀《指引》,得出的答案應該是用戶。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钡诙邨l規定:“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p>

第六,規范技術應用關鍵環節的原則:在《指引》中,電子支付包括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等各種形式;涉及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柜員機、移動通訊工具等多種終端設備,可以說,技術性極強;而不同技

術應用模式的具體應用環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較大的差別。如果我們把規范的落腳點放在一些技術細節上,就可能導致我們疲于應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類應用模式普遍具備的一些關鍵環節進行約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該《指引》中,明確了諸多要求,譬如要求銀行應與客戶簽訂協議,客戶終止電子支付協議應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并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等,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環節,確保了對這些環節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決支付中的各種主要問題。

第七,貫徹落實電子簽名法原則: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實施半年后出臺的規定,《指引》在數據電文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應用、電子認證的推廣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貫徹《電子簽名法》最為全面、徹底的一部規定,這尤其體現在《指引》第五條3、第九條4、第十條5、第二十五條6和第三十四條7。

四、《指引》的主要內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設計

1、電子支付活動中客戶和銀行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

《指引》明確要求,客戶申請電子支付業務,必須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并對協議的必要事項進行了列舉。銀行有權要求客戶提供其身份證明資料,有義務向客戶披露有關電子支付業務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戶資料。

《指引》要求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要求發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記錄;要求銀行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并回復確認。同時還明確了電子支付差錯處理中,銀行和客戶應盡的責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設計

為維護客戶權益,《指引》要求辦理電子支付的銀行必須公開、充分披露其電子支付業務活動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強調對電子支付業務風險的披露,并對銀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采取的安全措施、無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戶使用特定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提醒客戶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有關法律法規披露電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3、電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設計

安全性是電子支付的重中之重?!吨敢芬筱y行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業務標準;建立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采取適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以及數據信息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認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認證,并應妥善保管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明確銀行對客戶的責任不因相關業務的外包關系而轉移,并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確立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同時還要求銀行具有一定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和應急計劃等。

《指引》還要求銀行根據審慎性原則,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時,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的具體金額限制:“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于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等。這些措施對防范電子支付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將發揮積極作用。

5、電子證據合法性的制度設計

《指引》以《電子簽名法》為法律依據,進一步確認了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實際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條規定:“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睆脑瓌t上確定了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后5年?!边@又從制度上保證了訴訟期間相關證據的可采納性。此外,《指引》第十條規定:“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边@又進一

步從操作的層面保證了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

另一方面,《指引》還從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勵合理保存、采用電子證據。例如第十八條規定“發起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第十九條規定“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后,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第二十條規定“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并回復確認”;第三十條規定:“銀行應采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絡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于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準與控制制度;(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并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彼羞@些規定都是圍繞電子支付指令與簽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夠按照這樣的程序去操作,再結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法律要求,理論上應該可以做到電子支付過程中相關電子證據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詐的制度設計

目前,在電子支付領域,種種欺詐、“釣魚”、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現象屢見不鮮,這些欺詐侵權行為一旦得手,往往會給用戶帶來很大的損失8。

電子支付是通過開放的網絡來實現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來自各種途徑的攻擊和破壞,信息的泄露和受損直接威脅到企業和用戶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樹立和維護客戶對電子交易信心的關鍵?!吨敢芬筱y行在物理上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設計和運行能夠避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為交易數據保密;在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內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種信息和交易資料;明確規定按會計檔案的要求保管電子支付交易數據;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以保證認證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內完成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還有,《指引》對于應用電子簽名、簽署書面協議、交易限額、日志記錄、指令確認、回單確認、信息披露和及時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這些制度的設計都是圍繞防止欺詐的。如果我們能夠嚴格貫徹這些要求,應該可以對那些看似無孔不入的欺詐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錯處理的制度設計

在《指引》的四十九條規定中,關于差錯處理的規定就占了十條,應該說是規定得比較全面的;不僅明確了電子支付差錯處理應遵守的據實、準確和及時的原則,還充分考慮了用戶資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客戶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準確入賬,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種實際情況。明確了處理差錯的原則和相應的補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證據保存制度、防止欺詐制度、差錯處理制度可以并稱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點不足

作為一部從體例到內容都很具探索意義的規定,《指引》在某些細節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肯定是在所難免的,畢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問題、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

第一,電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問題不夠細化。

《指引》第五條規定:“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梢哉f,這樣的規定十分必要,和《電子簽名法》9的規定相呼應,賦予電子憑證以法律效力。但在實踐中,該條款能產生多大的效力,卻可能需要我們劃一個問號,并且值得我們深思如何能切實地讓這個條款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將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條規定:“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該規定將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密碼、密鑰等相并列,這一表述同樣出現在《指引》第二十五條中。

但是,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并非同一層次上的概念。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這里的電子簽名的范圍是很廣的,包括符合條件的密碼、口令、密鑰乃至眼虹膜透視識別等,當然也包括數字簽名,而數字證書實際上就是用認證機構的私鑰對證書申請簽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證書;證書以認證機構的私鑰簽名以后,發送到目錄服務器供用戶

下載和查詢。認證機構通過向其用戶提供可靠的目錄,保證證書上用戶名稱與公鑰是正確的,從而解決可能被欺騙的問題10。證書之內容包括用戶姓名、公鑰密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數位化文件。

在該有效期內的證書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項:

1、公鑰系依據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鑰與其他載于證書內之信息之約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認證機構所簽發之證書,申請人必須對任何信賴該證書內所記載之資料之人士承擔應負之責任。

因此,數字證書是驗證數字簽名的工具。也就是說,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它們之間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將他們并列,那么也應理解,出現在此的也應是數字簽名而不是數字證書。再者,根據國際上普遍確立的技術中立原則,任何一種達到簽名功能的簽名技術都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說,數字簽名只是目前電子簽名技術中相對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遠最科學的電子簽名方式13。

第三,銀行責任承擔問題規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于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并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痹谶@里,我們不得不說,其中回避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銀行是否應作出相應賠償的問題。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農村地區;電子支付;發展;研究

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照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和通訊網絡技術的進步,我國電子支付業務迅猛發展,數據顯示,從2005年到2013年,電子支付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交易額增長連年翻番,給百姓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電子支付的高效性和不受時空限制等特點,恰好彌補農村地區支付服務不足的現狀,當前在農村地區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地區電子支付發展現狀

近年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部署下,各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工作,進一步擴大現代化支付系統覆蓋范圍,大力推廣支付工具應用,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得到有效改善,其中電子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對改善農村支付服務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電子支付配套設施不斷完善

據統計,2010年到2013年,河北省農村地區人均持卡量由0.58張上升至1.3張,截至2013年底,全省開辦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5.7萬個,覆蓋4.06萬個行政村,占河北省行政村總數的90.9%,有效的提升了農村地區的支付服務水平,使農戶真正體驗到“足不出村能取現、能消費”的便捷支付服務。與此同時,各金融機構不斷加大農村地區電子支付配套設施布放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布放了8100臺ATM, 68126臺POS,發展141148個特約商戶,方便了農民用卡,為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電子支付業務發展迅猛

隨著國家“三農”政策的不斷深入和各地支農惠農政策的相繼出臺,農民支付需求逐漸旺盛,電子支付業務發展迅猛。以河北省為例,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河北省農村地區開通個人網上銀行13,436,102戶,手機銀行4,542,923戶,電話銀行4,962,849戶。電子支付交易實現了爆發式增長,其中個人網上支付5,125,097.75萬筆、金額217,794,892.64萬元,手機支付518,292.24萬筆、5,759,263.33萬元,電話支付584,776.67萬筆、4,958,405.22萬元。電子支付用戶增長情況見圖1。

圖1

(三)電子支付業務占比相對較低

電子支付業務雖然在農村地區取得了迅猛發展,但是,尚不能完全滿足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需要和百姓的資金支付服務需求。當前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方式相對單一,支付結算服務手段尚顯陳舊,非現金支付比重較低的情況依然存在。據統計,2013年全省農村地區電子支付交易金額僅占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的五分之一,占同期全省電子支付交易金額十分之一,電子支付優勢在農村地區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制約農村資金的有效配置,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

二、農村地區發展電子支付的優勢

電子支付依托于互聯網技術,其推廣成本和難度與傳統的金融服務設施相比較小,更易推廣。在農村地區推廣電子支付具有以下優勢:一是電子支付不受地理空間限制的優點可以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銀行網點少、覆蓋能力有限的缺點。電子支付是利用有線或無線通信技術進行支付數據交互的,不受地理環境限制,可以為用戶提供7×24小時的支付服務,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二是推廣電子支付低廉的成本可以減輕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開拓農村市場的資金投入。電子支付大大節省了金融機構開設農村營業網點,提供柜臺支付服務的費用,也為支付機構進軍農村市場提供了新的、低成本的途徑,同時,還節省了農民到銀行網點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時間和人力。三是電子支付的高效性提高了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傳統的農村資金支付結算采用現金方式,通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完成交易。使用電子支付只需攜帶銀行卡,通過POS機等支付終端完成交易,甚至可以在家通過網上支付、手機支付的形式進行資金結算,避免了現金交易找零、假幣等相關風險。

三、阻礙農村地區電子支付業務發展因素分析

(一)農村地區基礎設施相對較弱

完善和高效的網絡通信設施是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的基礎,目前農村地區的這些基礎設施相對較弱,通訊速度和資費水平難以適應當前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甚至有些偏遠農村地區山大溝深,通信網絡覆蓋受到限制,個別地區都沒有手機信號,嚴重阻礙了電子支付的發展。同時,商業銀行出于逐利性目的,致使銀行機構在農村地區資金投入不足,電子支付基礎設施不到位,致使電子支付在農村地區難以普及。

(二)電子支付安全性有待加強

電子支付是在無紙環境下進行,交易雙方的身份不透明,使得電子支付的風險增加。同時,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丟失、重復、錯序、篡改等安全性問題一直在存在,影響了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手機支付,目前主要采用銀行卡與手機號綁定的模式進行手機支付,由于受手機卡技術的限制,所發送的信息全為明碼,短信信息通過公網傳輸,沒有加密功能,因此,手機號碼、密碼等重要信息很容易被破譯和截取,給用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因此,如何保護用戶的合法信息(賬戶、密碼等)不受侵犯,確保數據傳輸和用戶信息的安全性是電子支付發展面臨的關鍵問題。

(三)利用電子支付進行詐騙日益猖獗

隨著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各類支付欺詐日趨增多,手段日趨高明,不法分子通過冒充銀行發郵件和短信、制作假銀行網站等手段進行詐騙,導致客戶電子支付賬戶資金被盜的詐騙案件時有發生。近期更呈現出了專業化和智能化趨勢,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電子支付業務流程不完善的漏洞進行犯罪,給客戶帶來直接的資金損失。農村居民知識層次較低,支付安全意識較弱,防風險能力較低,更是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首選地區。

(四)農村居民支付習慣難于改變

隨著社會發展農村地區青壯年外出打工,目前留守農村的大部分為婦女、老人和兒童,這些人知識層次較低,對新型的科技“不感冒”,接受新鮮事物能力差,存在不懂操作、操作失誤、忘記密碼等問題,影響了電子支付在農村地區的發展。同時,現金使用習慣根深蒂固,對于大部分農民而言手機支付會比現金交易更麻煩,感覺還不安全,很多人寧肯多跑幾十公里路去縣城銀行匯款也不在家通過電子支付進行結算。

四、農村地區電子支付推廣建議

(一)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電子支付環境

政府部門應整合各種資源加以有效利用,進一步增加農村地區網絡通訊硬件設施的財政補貼力度,加快建設網絡通信基礎設施,實現農村地區網絡全覆蓋。同時,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設施布放力度,通過利益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在農村超市、集市布放ATM、POS等機具,便利農民資金支付,為電子支付發展創造有利環境。此外,政府還要加大農村地區電子支付推廣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扶持力度,用切切實實的經濟效益鼓勵銀行機構及支付機構充分利用電子支付快捷、便利、自助服務管理等特點,研究開發貼近農村、農民的電子支付產品。進一步提升電子支付在農村地區的適應度,吸引農民更多的使用電子支付,促進農村經濟更好發展。

(二)提升技術防范能力,確保電子支付安全

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加強支付技術上的攻關力度,提高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要不斷的更新和采用新的安全技術,加強電子支付在信息輸入、認證、傳輸、結算等過程中的加密和防泄露等安全技術工作,有效防止黑客對交易信息的竊取、非法訪問和干擾等問題的出現,從而確保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提高農民的安全意識,創建安全支付環境

一方面,要通過宣傳、培訓等多種途徑,不斷提高農民的電子支付的相關安全意識。引導其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及時的加強和更新自己的銀行卡信息、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尤其是注意對支付網站真實性的辨識,堅決不在不熟悉的網站進行電子支付,從而不給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地區電子支付風險防范和打擊犯罪的長效機制,及時通報各類風險和犯罪信息信息,迅速發現、處置、管控風險和不法行為,適時對農村地區支付結算領域的犯罪活動開展集中打擊,營造安全的支付服務環境。

(四)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鼓勵農民使用電子支付

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應充分借助多樣化宣傳渠道,加大農村地區電子支付的日常宣傳工作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組織現場體驗式宣傳。宣傳活動應采取農村居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如大喇叭廣播、流動宣傳車等方式,要注意提高宣傳的針對性與有效性,讓農民直觀感受電子支付的便捷性,提高農民使用電子支付積極性。同時,還應注意電子支付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培訓,使安全支付理念和意識深入人心,進一步提高其操作水平,確保農村地區電子支付業務能夠便利、快捷、安全的開展。

參考文獻

[1]蔡秀潤.電子商務環境下手機支付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6).

[2]朱方雷.手機支付現狀及其發展分析[J].電子商務,2013(6).

[3]王麗.試析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與監管[J].長春大學學報,2013(5).

[4]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2012年)[R].中國金融出版社.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SET;SSL;安全

1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系統概況

電子商務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內容:信息,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資金轉帳。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一般可分為三步:第一步,交易各方在網上和尋找交易機會,比較價格和條件,選擇交易對象;第二步,進行銀行、運輸、稅務、海關等方面的電子數據交換,即EDI;第三步,將商品交付運輸公司起運,銀行按照合同約定,依據提供的單據進行支付。由此可見,電子商務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涉及到支付問題,支付是電子商務的中心環節。

1.1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概念

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是電子商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的是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使用安全電子手段交換商品或服務,即把新型支付手段(包括電子現金(E-CASH)、信用卡(CREDITCARD)、借記卡(DEBITCARD)、智能卡等)的支付信息通過網絡安全傳送到銀行或相應的處理機構,來實現電子支付。

1.2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發展情況

電子商務于20世紀90年代初興起于美國、加拿大等國,但在近幾年電子支付才被人們普遍接受。各廠商如IBM、惠普、微軟、SUN等紛紛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產品和各自的解決方案。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各種法規也隨之健全,德國、韓國、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國的許多州已經通過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法律。1996年下半年,美國財政部頒布有關《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白皮書;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已經完成模型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工作,為電子交易制訂出統一通用的規則。另外,兩大國際信用卡組織VISA和MASTER合作制訂的安全電子交易(SET)協議定義了一種電子支付過程標準,其目的就是保護萬維網上支付卡交易的每一個環節。SET是專為網上支付卡業務安全所制定的標準。

這幾年來,我國的北京、上海、廣州等信息產業發展較快的城市的信息產業部門開始了電子商務相關的研究,并在1998開通了自己的電子商務系統,其他省市也紛紛開始建立電子商務系統。

2電子商務支付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

目前,雖然國內網上購物方興未艾,網上書店、網上商場頻頻亮相,圖書、音像制品、軟件光碟、小家電等琳瑯滿目,然而實際采取行動的購買者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固然有人們對網絡交易的疑慮及購買習慣等因素的影響,但付款手續的復雜及其電子支付的安全性難以體現網上購物便利優勢,致使用戶的熱情大打折扣。

因此,解決電子支付問題成為國內網上銀行所面臨的嚴峻挑戰。這其中包括網絡銀行本身業務系統的問題以及如何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完善服務的問題,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問題。電子支付的安全性直接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解決不好,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最嚴重的瓶頸。

2.1信用障礙

良好的信用機制是網絡銀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我國在這方面差距很大。在美國,由于信用機制基礎牢固,持卡人可以通過信用卡消費,風險小而且方便快捷。他們以銀行為商品交易的核心,和買賣雙方建立起一種三角形的穩定關系,以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的形式,把交易建立在以信用、擔保為基礎的平臺之上。

由于基于Internet的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可以互不見面,其信用問題就顯得格外重要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兩大支柱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就目前而言,我國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還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現金交易還占主導地位。買方擔心付款后能否收到貨物或能否收到滿意的貨物,賣方擔心發貨后能否按期如數收到貨款。由此可見,信用問題對于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是多么重要。

2.2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支付與認證標準有待統一

目前安全協議有兩種:SET與SSL。SET(SecureE1ectronicTransaction,簡稱SET),即“安全電子交易”,是VISA、MASTER兩大國際卡組織和多家科技機構共同制訂的進行在線交易的安全標準。SSL(SecureSocketLayer,安全套接層)協議,是由網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它能夠對信用卡和個人信息提供較強的保護。SSL是對計算機之間整個會話過程進行加密的協議。在SSL中,采用了公開密匙和私有密匙兩種方法。

SET協議比SSL協議復雜,在理論上安全性也更高,因為前者不僅加密兩個端點間的單人會話,還可以加密和認定三方面的多個信息,而這是SSL協議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但是SET也有自己的缺陷,由于過于復雜,所以對消費者、商戶和銀行方面的要求都非常高,推行起來遇到的阻力也比較大。相比之下,SSL則以其便捷和可以滿足現實要求的安全性得到了不少人的認可。目前國際上對這兩種網絡安全協議到底哪種是未來的發展方向還沒有完全形成共識。2.3相關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明顯滯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網上銀行的發展。目前尚有如下問題需解決:

(1)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電子支付是通過網絡實施的一種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

(2)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

(3)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更改與涂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于網絡黑客的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更改與涂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

2.4銀行業科技水平與國際先進技術相比滯后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的金融系統中還沒有出現提供信用支付手段的信用卡公司?!笆謾C銀行”與“網絡銀行”實際上都不過是利用電子終端設備的金融工具,這兩種利用高技術手段的工具并未在金融服務的功能方面提供實質意義的突破,而且這兩種工具的安全性目前尚有缺陷。毫無疑問,我國應當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發展步伐。

2.5支付的安全無法保證

網絡的安全即便在電子商務發達的美國也是消費者十分擔心的問題。世界各國發展電子商務也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3促進我國電子商務支付業務發展的對策

3.1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和現代化系統的建設,提高信息化普及率

政府應堅持建設“三金”工程和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持續加大對金融網絡基礎設施的投入,成立專業的金融數據網絡公司來經營管理數據通信網,為金融系統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經濟的通信服務;全面推進我國的金融電子化,提高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在銀行硬件方面,銀行應該投入足夠的資金購買先進的電子設備,從儲蓄所里的柜員機到大型計算機、從局域網到廣域網,電子設備應深入到銀行內部的各個領域,將電子化網點和營業網點電子化覆蓋率逐步提高。同時,銀行應加大軟件開發力度,推出系列應用系統軟件,主要包括全國性和全行性的網絡系統。

3.2健全社會整體信用制度,提升電子商務主體對在線支付安全的認知度

在線支付只有在廣大客戶的熱情參與下,才有可能得到進一步發展。為增強客戶的信任,可通過提升網絡安全技術、及時收集反饋信息、密切與第三方合作等途徑來實現。

首先,應提升網絡安全技術,普及CA認證,以增大支付網絡安全系數。網絡安全技術問題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在線支付存在明顯的漏洞,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攻擊,經常出現客戶支付信息丟失或出錯等情況,怎么能期望客戶建立起對它的信任?網絡信息的安全技術有很多,如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傳輸技術、身份鑒別技術、病毒防治技術等。然而,絕大多數客戶對于具體的技術是不可能完全了解的。應使客戶真正了解所受到的安全保護,從而打消對在線支付技術方面的顧慮。

其次,在線支付服務機構應發揮網絡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及時收集和反饋信息,了解客戶的要求、抱怨和建議,并及時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為爭取客戶,保持市場份額,在線服務機構必須調整經營管理構架,實施自身業務再造,為客戶提供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經紀和基金等多樣化服務,體現“客戶中心主義”理念。

最后,支付系統應借助于與第三方的合作,促進客戶建立網絡信任。據調查顯示,在主頁上標明與知名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進行合作的在線支付系統更容易贏得客戶的信任。這種有利于建立并維持客戶網絡信任的第三方合作還可以包括與銀行的合作(包括支付渠道的通暢與安全),以及與信用度較高的網站建立聯盟等,這樣可以使在線支付獲得更大發展。

3.3實現在線支付經營主體銀行的自身制度創新

在國民經濟體系中,在線支付的經營主體仍將是占據金融中樞地位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以其傳統的人才、資金、技術和信息優勢介入到在線支付業務,對自身管理和業務體系重新構造。

首先應實行經營方式的轉軌。在線支付業務的需求為傳統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在線支付經營主體應將傳統營銷渠道和網絡營銷渠道相結合,走“多渠道并存”的道路,在開展傳統業務的同時,不斷開發出新的金融服務項目。銀行應通過在線經營方向的調整,維持和增加客戶資源,謀求自身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應重構金融業務體系。電子商務對在線支付經營主體提出了整合和協同的要求,各參與銀行應加強合作,通過建立金融門戶的形式共享資源,把網絡作為銀行與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企業合作的平臺,走綜合化、全能化業務發展道路,銀行對結算業務的支持應從單純的在網上為企業用戶提供轉帳結算服務,發展為介入企業的采購和分銷系統,以提高經營效率,為客戶提供“一體式”的全方位服務,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第三方電子支付 備付金 法律風險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非銀行類企業開始進入支付結算領域,以Paypal為代表的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應運而生。在我國,支付寶、首信易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也隨著電子商務熱潮逐漸普及,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將第三方電子支付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圍,然而備付金的屬性不明帶來了不少法律風險,文章將探討相關風險的法律治理之道。

第三方電子支付及其備付金

第三方電子支付的界定。有學者將其定義為:非銀行機構基于互聯網提供的小額電子資金劃撥服務,支付平臺通過提供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和通道服務或虛擬賬戶滿足客戶的收付款需要。①第三方電子支付起步階段,主要是采取支付通道模式充當從用戶到網上銀行的通道,為用戶提供進入網上銀行的網關服務。實際的支付行為在網上銀行進行,體現的主要是網上銀行資金劃撥關系。隨著第三方電子支付的發展,產生了虛擬賬戶模式第三方支付。所謂虛擬賬戶,是用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登記注冊后所獲得的賬戶,并能對該賬戶進行充值、轉賬、提現等操作。但此類支付模式法律性質模糊,導致風險叢生,筆者將主要圍繞該類第三方電子支付進行研究。

第三方電子支付中的備付金。備付金是指第三方電子支付用戶向虛擬賬戶充值的資金,該資金余額可用于提現。備付金與虛擬賬戶資金在數額上是互相對應的,兩者分別作為現實資金和電子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互相轉化。其運作流程如下:一是充值。用戶可通過銀行卡或網上銀行等支付工具,將備付金從其銀行賬戶劃撥至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銀行賬戶,以備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結算。二是存管?!掇k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比寝D移。《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彼氖翘岈F。用戶對虛擬賬戶中的資金余額有提取權,可要求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將等額資金劃撥到該用戶的銀行賬戶。

備付金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風險

備付金的法律性質:從保管的角度分析。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一般在格式合同中將備付金表述為“為用戶保管的資金”。例如《支付寶服務協議》規定:“您可以使用本服務指定的方式向您的支付寶賬戶充值,并委托本公司代為保管。”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約定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標的物的責任,非經寄存人許可,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保管物及其所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該類保管合同稱為消費保管合同,大陸法系一般稱為消費寄托。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收取備付金,在以下方面具有消費保管合同的特性:第一,在標的物上,備付金是貨幣,在提現時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只需要返還相同數量的貨幣;第二,在保管人的義務方面,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須將用戶備付金寄托在存管銀行,且不得挪用該資金;第三,在寄存人的權利方面,第三方支付的用戶有權隨時申請提現。

備付金作為保管物的法律風險。首先,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對備付金的權利界限不清。消費保管合同理論認為,保管人享有對保管物的所有權,可對所保管的標的物進行使用使用、收益、處分。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對備付金不享有所有權,備付金須存放在銀行專戶,且受有關存管銀行的監督。其次,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作為保管人的法律責任過輕。傳統保管理論中保管人只承擔過失責任,而《辦法》并未就備付金的安全風險規定民事法律責任。最后,備付金利息的處理存在立法空白。按照保管合同的一般原理,保管人負有孳息的返還義務。但從第三方電子支付的操作層面看,由虛擬賬戶持有人來享有利息收入并不現實,其計算和分配成本甚至超過利息收入總額。③《支付寶服務協議》也排除了客戶對于資金利息的請求權。

備付金轉移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風險

備付金轉移的法律性質:從的角度分析。《辦法》對支付服務的定義是: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該定義只明確了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中介性”以及“服務提供者”的身份,沒有對支付行為進行法律定性。以支付寶為例,在《支付寶服務協議》將其支付服務界定為“代收代付”,一方面作為付款人的人,代其進行付款;另一方面作為收款人的人,代其進行收款。我國法律并未禁止雙方行為,國內學界一般認為此種只要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即為有效,大陸法系國家往往允許在債務履行的情形下進行雙方。筆者認為,備付金轉移中,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雙方行為,應屬有效。

備付金轉移的“說”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一方面,說與第三方支付抗辯切斷的現實相悖。按照理論,基礎關系與給付關系相牽連,付款人(買方)因基礎交易合同產生的對收款人(賣方)的抗辯均可對抗支付機構(賣方的人)。但在實踐中,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協議普遍規定,向支付機構發出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銷或撤回,從而切斷了付款人對支付機構的抗辯。另一方面,“擔保交易”突破了單純的關系。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可根據付款人的指令,不直接將付款人的資金轉移到收款人的賬戶,而是先暫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待付款人確認收貨后,資金才發生轉移。然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將其所收取的付款人的資金返還給對方,無權向收款人追償。因此所謂的“擔保交易”并不具備法律上的信用擔保性質,也不是單純的,性質的含混滋生了一定法律風險,如資金暫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時的風險分配不明確;又如涉及退款時,付款人可以指示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將資金返還到其他賬戶,可能產生洗錢問題。

第三方電子支付中備付金風險的法律解決

第三方電子支付專門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國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專門立法主要體現在《辦法》,但它主要從央行金融監管的層面進行規制,在平等的民事領域仍存在諸多立法空白。第三方電子支付中,備付金并非普通的保管合同標的物,備付金的轉移與一般關系不相符,與信用擔保又存在差別。既然在傳統法中無法進行準確定位,我國應通過新型立法確立“第三方電子支付關系”,該類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付款人、收款人、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和備付金的存管銀行,備付金就是該類法律關系的標的物,而備付金的轉移就是該類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

備付金風險的法律解決要點。要恰當定位備付金,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目前《辦法》雖然排除了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對備付金的使用權,但相關規定應進一步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其二,應規定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對備付金承擔嚴格責任,避免支付機構通過格式合同逃避己方維護資金安全的義務。其三,對備付金孳息,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應以有效的方式回饋給第三方支付用戶,例如建立用戶風險基金,用以應對支付不能或其他系統風險,保護全體用戶的利益。

對備付金轉移行為的規制,應著重于以下方面:其一,須明確資金暫存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時,所有資金風險由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承擔。其二,須明確付款人的支付指令原則上不具有可撤銷性,但允許例外的存在,可考慮引進美國的冷卻期制度,賦予付款人(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的合同解除權,并可以此對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抗辯。其三,建立備付金回轉制度,遵循“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資金只能回轉至原付款人的賬戶。

【作者單位:廣東商學院法學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第三方電子支付法律問題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0YJC820060】

【注釋】

①阿拉木斯,蔣睿:“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風險”,《電子商務》,2007年第2期,第34頁。

②張俊浩:《民法學原理》(下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836~8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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