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的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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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的原理

電子支付的原理范文1

【關鍵詞】火電;水處理;陽離子交換樹脂;污染;復蘇

0 前言

在火電廠的生產過程中,水作為大部分機械設備的工作介質和冷卻手段其消耗量非常巨大。我廠化學水處理每天外供及自用除鹽水量在400m3/d左右可見火電廠發電及工藝用水量之多。而火電廠的用水質量必須嚴格要求,有的超高壓設備的補給水甚至需要接近純水水質的補給水困為補給水質的達標與否關系到生產機械的安全運行。但是,由于火電廠的水源般都是沒有經過處理的地下水,因此,必須對水進行嚴格的處理后才能投入火電生產用。目前絕大多數火電廠都是采用離子交換法制取除鹽水而作為離子交換法核心部件的陽離子交換樹脂其性能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電廠設備的安全、高教的運行。因此,針對離子交換樹脂在生產過程中因為化學結構遭到破壞或者收到雜質污染而出現的中毒現象,準確分析其受到污染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對火電廠生產運行就顯得非常重要。

1 火電廠水處理陽離子交換樹脂污染的原因

所謂離子交換樹脂,就是用苯乙烯或者丙烯酸通過聚合反應生成的具有獨立三維空間的的立體骨架,再對骨架導入不同的化學基團加以修飾所得到的物質.按照導入團得性質可分為陽高于交換樹脂和陰離子交換樹脂兩大類。陽離子交換樹脂大都是向骨架導入硫酸基(-SO3H)、羧基(-COOH)或苯酚基(-C6H4OH)等酸性基團,在水溶液中能夠電離出氫離子,溶液中的金屬離子或其他陽離于進行交換。如含有硫酸基的陽離子交換樹脂可將其結構式簡單表示為R-SO3H式中R代表樹脂母體其交換機理為

2R-SO3H+Ca2+=(R-SO3)2Ca+2H+

水處理系統中的陽離子交換樹脂,可以經過離子交換反應除去水中的金屬離子等陽離子。從而為火電廠各種高壓設備提供合格的除鹽水。陽離子交換樹脂雖然比陰離子交換樹脂要相對穩定,但在使用過程中,或者在運輸及存儲時也容易因為有害物質的侵入或者結構的破壞而受到污染,嚴重影響陽離子交換樹脂的工作性能。樹脂污染一般分為二種氧化劑等污染和樹脂交換孔被雜質堵塞或者表面被覆蓋,交換基團被占據產生樹脂中毒,導致交換容量下降,再生困難。這種情況是可以通過樹脂性能恢復的處理來復蘇其機能。但是前一種情況樹脂老化是無法恢復的。結合火電廠的生產工藝和生產過程來看,火電廠水處理系統中的陽離子交換樹脂容易受到金屬離子的污染、懸浮物的污染和有機物的污染此外。油脂和陽離子交換樹脂再生劑的純度也會影響樹脂的性能。

1.1 金屬離子的污染

金屬離子的污染主要包括鐵污染和鋁、鈣污染。陽離子交換樹脂容易受到鐵污染主要是困為:火電廠的水源一般是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導致水中金屬離子尤其是鐵離子含量嚴重超標;設備的進水管道或者交換器內部受到腐蝕而產生鐵化物;此外有的再生劑也含有少量的鐵雜質。相關學者研究表明,鐵對陽離子交換樹脂的污染主要是因為Fe3+,水源中的鐵離子大都以Fe2+的形式存在,其容易與樹脂發生交換反應,而且Fe2+非常容易被氧化為Fe3+,而Fe3+在水溶液中容易形成帶正電荷的膠體粒子,帶正電荷的膠體會吸附其它雜質進步形成高價鐵化物而沉積在樹脂交換通道內部,從而堵塞陽離子交換樹脂的交換通道;另外,由于陽離子交換樹脂的吸附作用,懸浮狀態的鐵化物容易受到陽離子交換樹脂的吸附作用而在交換樹脂的表面形成一層鐵化物從而阻止了水中的其它離子與樹脂的交換反應。

1.2 懸浮物的污染

水源中含有大量的懸浮物是造成陽離子交換樹脂懸浮物污染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水的除鹽處理過程中,水中的大量懸浮物可直接進入離子交換器這些懸浮物將包裹在陽離子交換樹脂的表面液膜層上,致使樹脂的交換容量降低,如果不進行及時處理,隨著懸浮物的積累和積聚,將堵塞樹脂的離子交換通道嚴重污染陽離子交換樹脂。這種污染類型可以直接通過顯徽鏡來鑒別。

1.3 有機物的污染

由于環境污染等原因?;痣姀S的水源中存在著少量的有機雜質,這些有機雜質一般是相對分子量為500-5000的高分子化合物。當這些線性大分子有機物進入陽離子交換樹脂內部時,分子內帶負電的集團將與陽離子交換樹脂帶正電的基團發生電性復合作用,從而占據或者結合陽離子交換樹脂上的活性基團,致使樹脂的交換能力急劇下降。

1.4 油脂污染

油脂對陽離子交換樹脂的污染主要是因為油脂可以在樹脂的表面形成一層致密的油膜這層油膜可以堵塞樹脂的離子交換通道入口,導致樹脂的交換容量急劇下降,還可導致樹脂粘結,影響樹脂的性能及出水的水質。另外油膜也會增加樹脂的浮力反洗時會有較大損失。造成陽離子交換樹脂污染的油脂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水源中存在的油等油脂類物質;一是水處理系統的設備密封措施不到位,導致油脂泄漏而造成樹脂的油脂污染。油脂污染可以通過觀察有無“彩虹”現象來鑒別。

1.5 再生劑的污染

再生劑的污染一般主要是由于再生劑的鐵含量超標及再生劑中含氯引起的。有研究表明:再生劑中含有Fe3O4、NaCIO2時會發生化學反應生成高價鐵酸鹽進而導致鐵污染且游離氯會使樹脂的結構發生變化(如溶脹、破損及降解等)嚴重影響樹脂的交換能力。

2 陽離子交換樹脂污染后的復蘇方法

首先,必須明確樹脂受到的是何種污染然后才能針對性的采取復蘇措施。把好水源關,樹脂中的污染物主要與水資源有關系因此水資源成為防止樹脂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避免直接將井水被污染的其它水源直接送入陽床。一般采用自來水,自來水中沒有懸浮物,可以避免污染,利用自來水還有另外―十優勢,那就是可以提高樹脂的工交降低此對程中的酸堿消耗量;但是利用自來水的管道,應該隨時清理,避免腐蝕.機械工作中所需要的油脂應避免對水源的污染。

鐵污染可以采用10%的鹽酸進行浸泡處理然后用蒸餾水沖洗反復進行直至排出的廢液中無Fe3+再用堿沉淀鐵離子然后調節附至中性即可。為預防陽離子交換樹脂的鐵污染,建議定期用5%―10%的熱鹽酸溶液浸泡。發生鋁、鈣污染時,通常采用10%的鹽酸溶液加絡合劑對陽樹脂進行沖洗就可達到復蘇的效果。

有機物污染有兩種方法可以復蘇,是采用氯化鈉和氫氧化鈉按3比1的比例配置成的混合溶液對被污染的樹脂進行浸泡處理然后用鹽酸除去沉淀物,調節PH即可復蘇陽樹脂,二是采用含次氯酸鈉的氫氧化鈉溶液處理但是次氯酸鈉的強氧化性對樹脂有損害使用時必須嚴格控制濃度和時間,處理次數般不能超過兩次。

油脂污染采用5%的NaOH溶液、或NaOH與Na2CO3混合液進行清洗,也可采用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來復蘇陽樹脂。而懸浮物的污染利用空氣來攪動樹脂,達到對樹脂進行擦洗的目的,今兒復蘇樹脂。再生劑的污染目前還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只能通過控制再生劑中的Fe3+,NaCI等雜志的含量來預防污染。

3 結語

為保證陽離于交換樹脂的性能,必須定期對陽離子交換樹脂進行清洗和保養;重視水源的監督和控制;嚴格預防可能發生的各種污染。發生污染后能及時有效的復蘇樹脂.以保證火電廠的安全、穩定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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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支付;非授權交易;責任承擔

未授權支付是指在未經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明示或者暗示授權的情況下,他人發出支付指令,導致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賬戶資金減少或者發生預付卡透支的情況。在實踐中,往往可能出現盜用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密碼,支付工具丟失、被盜而被有權的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使用等情況,使得第三方侵權人得偽裝以付款人的身份,騙取資金劃撥。在這種情況下,在未找到最終責任人或者最終責任人無力賠償時,就發生了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的資金損失由自己還是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問題。

針對電子支付中的非授權支付,我國《電子商務法》將會有所規定,但目前還在草案階段。在目前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下,在司法實務中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起初不得不適用傳統民法原理,采用《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證明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由于互聯網領域內的信息不對稱等,金融消費者處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這樣的司法判例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許多學者認為應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出發點,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固然,從法經濟原理的角度來看,將舉證責任由掌握大量數據和專業技術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來承擔更為合理和效率,能夠更好的提高交易安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但筆者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調整社會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社會關系,必須權衡雙方的利益。如果無邊界無區分地要求電子支付提供者承擔一切損失并承擔舉證責任,未免過于苛刻,有的情況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是無法證明電子支付服務使用者有過錯的,同時,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可能會仗勢“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疏于賬戶、密碼及其他安全的管理,放任資金損失發生,甚至存在騙取賠償及補償的道德風險。這樣條文就會淪為“惡法”,無法發揮其真正的約束力。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中韓兩國同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韓國已經發展成為亞洲電子商務發展最快的國家,其之所以能夠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上取得快速的發展,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韓國的《電子金融交易法》第9條規定:1、金融公司或者電子金融從業者因下列所規定的任一事故造成使用者的損害時,須進行損害賠償:(1)接觸媒體的偽造或者變造引起的事故。(2)簽署協議或者在發送、處理交易命令過程中發生的事故。(3)通過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侵入電子金融交易的電子設備或者《促進使用電子通信網以及信息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1項中所稱的電子通信網中獲取接觸媒體。2、金融公司或者電子金融從業者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況時,由使用者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1)事先與使用者約定,因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害由使用者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2)當使用者是法人時,金融公司或者電子金融從業者已盡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義務,如建立防止事故發生的保安措施,并嚴格遵守了有關內容。

筆者在對“非授權支付”研究中,也對比了英美法德等國家的相關法條,在本文中不再對歐美國家的詳細條文進行贅述。比較之下認為韓國的此條規定是比較合理具有借鑒意義的。既明確細化了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也明確規定了免責的情形。而且整個條文梳理的很清晰,不過于繁雜,符合中國立法特點。

我國在立法時,可結合目前學術界的觀點,并借鑒韓國立法規定。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應當明確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以及與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雙方發現支付指令未授權時的止損義務,違反該義務應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最有動力也最有責任去發現未授權支付行為,一旦發現應立即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否則應當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反之,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遲延告知時也應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支付未授權或者存在欺詐風險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如凍結賬戶、拒絕交易、追回資金等防止損失擴大。

2、應明確設定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的條件。這樣的條件設置能提高使用者的注意義務,筆者認為可借鑒韓國的規定,主要考慮使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至于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判定,可以用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比如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將自己的支付密碼告訴第三人,這明顯屬于故意的情形;又比如一個人故意將其密碼寫在手機中的備忘錄中,這可歸屬于重大過失,此時,一旦發生非授權支付全部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并承擔全部損失顯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應區分具體情況由使用者承擔部分責任。在韓國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如大法院的一個判決中,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判斷是根據密碼偽造、黑客、木馬鏈接等事故發生的具體的情形,綜合考慮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的職業、金融經歷、教育程度等。這樣的司法判例判斷標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種標準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樣的侵權構成要件就因為不同的教育背景、職業經歷而有不同的司法判決,這明顯也是不合理的。關于這點,筆者只是拋磚引玉,還需要深究。

3、應區分主體:個人與法人,應賦予法人更高的注意義務。通常,法人對電子支付的環節會比個人更加了解和謹慎。只要電子服務提供者采取了必要的安保措施以及合理的注意義務,發生非授權支付時可以默認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如果這樣規定,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文筆者提出的觀點是在學術討論自由的背景下提出的一家之見,也可能漏洞百出。希望筆者疏淺有限的思考能對《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及中國司法審判有所助益。法律的制定就是要注意立法的平衡點,兼顧公平和效益。只期待未來的法律能在最大限度內平衡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權益,既要保護金融消費者,也不能過度賦予提供者義務而阻礙新興行業的發展,實行“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促進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讓法律關系雙方或多方實現共贏。(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彭冰.銀行卡非授權交易中的損失分擔機制.社會科學,2013,11.

[2] 黎四奇.對釣魚欺詐中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或不作為法律問題的思考.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

[3] 黎四奇.析我國電子銀行業務中未經授權交易的損失承擔.法商研究,2008,2,124.

電子支付的原理范文3

[關鍵詞]電子支付公鑰密碼PKI數字證書SOC

一、引言

電子支付通過多種渠道讓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網上購物等金融活動,帶來了無紙化,足不出戶支付的便利,已成為消費購物的新寵。但是,其安全問題引發格外關注,“病毒攻擊”、“黑客入侵”等問題讓部分人對其望而卻步,網銀、U盾等電子支付渠道推廣碰到不少抵觸。本文從公鑰密碼算法數學原理出發,介紹了其在電子商務實踐中的實現技術,討論其伴生的種種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

二、公鑰算法的數學原理

1.密碼術基礎。密碼技術的基本原理是計算復雜性理論。問題難度可在求解所需求的計算資源量上體現出來,如:計算時間,存儲空間等。計算復雜性表達了某問題的固有難度,是評價某個求解算法優劣的重要依據。例如:AES算法,密鑰最長256位,容納2256≈1077個密鑰,P4計算機用搜索法破解,假設每HZ能判斷一個密鑰,則大約要1060年,從宇宙壽命來講,這是不可能的。相信數學,則應該相信其密碼安全性。

2.對稱密碼算法。在保密通信過程中,如雙方使用相同密鑰,則稱其為對稱加密算法,特點是計算量小、速度快、效率高。不足是密鑰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密鑰量隨著通信群體空間成二次多項式增長,管理分配相當復雜。

3.公鑰密碼原理。如果通信雙方使用不相同的密鑰;則稱公鑰算法。它要求事先生成屬于某個主體的,相互匹配成對的公鑰KU和私鑰KR,加密時,發送者采用接收者的KU加密,接收者解密時,只有使用KU配對的KR才能完成,任何不知道KR的人都不能解密。KU可以公開,保密性管理由原來的雙方保密密鑰簡化為接收者單邊保密KR.有n個個體的通信群,只要n個鑰對即可實現任何對之間的保密通信。它在電子商務中得到廣泛應用。

三、電子支付中使用公鑰技術

電子商務中,支付方式主要有:IC讀卡終端轉賬,如IC電話卡;信用卡通過金融網絡劃拔;電子支票。無論何種方式,信息保密傳輸、遠程進程、設備等身份驗證、密碼運算的可信環境都至關重要,任何環節的紕漏都引發安全問題。因此,公鑰密碼在電子支付實踐中產生了PKI/CA,數字簽名和片內安全計算等技術,并成為其重要的安全平臺。

1.PKI/CA身份認證技術。面對面情況下,認證身份并不難。然而,在不可能見面情況下,問題要復雜得多。這時如何來相互驗證以證明:資金商品沒有被截流,交易參與方的的確確都沒有“掉包”?借助基于公鑰密碼建立的數字證書和公鑰基礎設施可以完成任務。CA是一個對“鑰對”和持有人身份進行審查、擔保、認證的權威機構,在受擔保的公鑰附上個體信息等構成的數據結構。它在數據結構用頒發證書專用私鑰KR做數字簽名,以標志“通過審查”的狀態,則得到數字證書。證書校驗方則用KR配對的公鑰驗證CA簽名,可獲得證書狀態。證書、CA,接受證書申請的RA機構等相關的制度和輔助設施的統稱即PKI,即公鑰基礎設施。它在電子商務中廣泛應用,如阿里巴巴支付寶證書。

2.數字簽名技術。在傳統交易中,當事人對貨物等審查后的狀態用簽名或畫押的方式來表達認可,常通過其有自身特色品質的如筆跡、指紋來標注。在電子支付中,取而代之的用帶有用戶特色的“數字簽名”來替代。所謂“特色”,CA將某對可信公鑰分配給某個體,則不能來再將同樣鑰對分配其它個體,持有獨一無二的鑰對則稱為特色,其私鑰簽名也和手跡一樣具有分辨力。

3.片內安全SOC的硬件實現技術。密碼功能可寫成通用軟件并安裝,由CPU執行,即軟件加密。成本低,不需任何附加設備即可完成。如Windows系統的CSP。然而,其可信度低。安全性、可靠性差,如果將指令寫入ROM芯片或設計成電路封裝成芯片,密碼指令在芯片里面完成,則稱為硬件加密,又稱SecurityOnChip。其安全性、可靠性大大提高了。如U盾,電子支票數字簽名則在U盾里面完成。

四、公鑰密碼技術在電子支付中的伴生問題

1.PKI平臺的重復、不規范化建設。在我國,行業性PKI/CA有CFCA(中國金融)、CTCA(電信),地區性的有上海CA、北京CA等。由于缺乏統一規范和管理來指導,PKI重復建設、標準不一。一哄而上地開發CA是完全沒有必要,也造成浪費。

2.數字證書交叉認證問題影響電子商務推廣。金融機構之間的CA交叉認證沒有解決。其中除技術外其它因素很多。這只會給增加用戶成本,降低效率。如:工行證書、建行證書等,介質管理攜帶也成為了客戶累贅。

3.信息安全立法和打擊信息安全犯罪。2005年4月1日,我國《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向誠信發展邁出了第一步。然而,信息安全經濟犯罪不容忽視,流氓軟件盜竊用戶口令、冒充銀行網站套取賬號和口令等現象時而出現。立法僅提供有法可依的平臺,只有落實有效打擊措施,從源頭扼制,才能打造和諧安寧干凈的電子商務環境。

參考文獻:

[1]王金池:口碑營銷的基礎及其傳播途徑[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2)

[2]譚文學等:用CSP開發FIGS加密傳輸構件[J].微計算機信息.2007.Vol23: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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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出色的職業技術學院選擇了戴爾ProSupport專業技術支持服務。

天津電子職業信息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天津電子信息學院”)主要開設了電子、信息技術專業為主,兼有機電、經管等專業。據該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該院在全國和天津市舉辦的各級、各類比賽中均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培養了大批面向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的高級技術應用型人才。

天津電子信息學院之所以能夠在眾多職業技術類院校中取得驕人的成績,穩健的系統和高效可靠的IT服務支持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IT系統在學院教學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IT系統的穩定性已經成為無障礙教學的關鍵,因為硬件設備一旦出現問題,它將直接影響電子、信息技術類專業教學的順利進行。為此,天津電子信息技術學院與戴爾展開了長期密切的合作,并多次引入戴爾服務器,將其部署于學院的IT教學環境之中。2008年4月底,該院又引入了330多臺戴爾OptiPlex 330商用臺式機,用于基礎課與專業課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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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法律監管

一、問題的提出

伴隨著社會生產的電子化,1996年美國產生了第三方電子支付。盡管我國的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產生于1998年,但是直至2004年12月,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才真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所謂第三方電子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機構運用計算機和互聯網等技術,將電子商務交易的買方、賣方以及商業銀行連接起來,為交易雙方的在線交易提供資金的在線支付、清算和統計等服務,實現電子商務與金融的緊密協同。一直以來,網上支付的安全性以及信用問題都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因素,由第三方在線支付企業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資金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使電子商務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盡管第三方支付的應用極大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其廣泛應用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支付機構涉及的信用卡套現、洗錢、沉淀資金的問題長期以來受到詬病,對于前二者而言,相關監管機關協同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銀行在制度層面對此進行了一定規制,并已經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對于沉淀資金的運用和監管問題卻一直未能得到行之有效的解決。沉淀資金涉及的問題當屬財產法上的問題,應當通過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統一監管。巨額沉淀資金是如何形成的?消費者和第三方支付企業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消費者的資金劃轉行為是否導致該資金所有權的轉移?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否使用沉淀資金?同時,該部分巨額沉淀資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應當歸屬于消費者還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對沉淀資金以及其孳息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只有盡快對這些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并充分平衡法律公平和交易效率,才能在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的同時,將沉淀資金的效用發揮到最大化。

二、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成因分析

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的定義,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吨Ц稒C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將這部分資金稱為客戶備付金。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在交易買方和買方之間設立過渡性賬戶的方式,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應收和應付款項在其平臺上產生可控性停頓,在買賣雙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再行決定資金的去留。這種“信用擔保,二次結算”的模式,使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賬戶上產生大量的沉淀資金。對于該沉淀資金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在途資金和支付工具吸存資金兩種。

(一)在途資金

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在途資金的形成是“二次結算”模式的必然結果。在該模式下,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中提交訂單后與商品銷售方達成交易并進入付款環節。在消費者付款時,并未將貨款直接匯入銷售者賬戶,而是將款項匯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安全賬戶中,只有在消費者收到商品并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出劃轉款項的通知后,第三方支付機構才將貨款從其安全賬戶中匯入至銷售者賬戶中。在這一流程中,消費者將資金轉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安全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將資金匯入至賣方賬戶之間存在時間差,即在途時間,在途時間越長,則在途資金積累越多。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保障線上交易的安全而采用“二次結算”的模式,必然導致資金在支付機構中停留而產生在途資金,在途資金是沉淀資金形成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支付工具吸收存款

除消費者在完成交易過程中將貨款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外,第三方支付機構也會為消費者提供賬戶充值服務,以便消費者在未來的交易中能夠快速便捷地完成支付。這部分吸存資金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另一重要來源。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我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亦發展迅速。研究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達到80767億元,預計2018年交易規模將超過20萬億元。1以支付寶為例,截至2014年3月31日,支付寶的總支付金額達到了6230億美元,約合38720億元人民幣,日均支付量達到106億元人民幣。假設按照7天的交易周期計算,由此產生的沉淀資金將超過700億元。如此大量的資金,其權利歸屬和利息收入自然會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因此,厘清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及其利息的歸屬,并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已經成為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沉淀資金及其利息的法律權屬

關于沉淀資金及其孳息的法律歸屬,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未進行直接的明確規定,學術上也存在一定爭議?!斗墙鹑跈C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對于客戶備付金的法律歸屬進行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指出,消費者為完成電子商務交易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機構安全賬戶的行為,并不會導致資金所有權的移轉,第三方支付機構無權未經用戶的同意而擅自處分該資金。盡管該管理辦法對于客戶備付金本身的權屬進行了規定,但是對于這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的法律權屬問題,管理辦法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利息權屬,《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規定。依據該意見稿中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的相關規定,客戶備付金產生的利息“可以劃撥給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然而該規定在理論上并不合理。依據前述管理辦法,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當屬消費者所有,根據民法原理,該客戶備付金產生的利息同樣應當屬于消費者所有,這就與存管辦法意見稿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而在其后正式頒布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回避了這一問題,對于客戶備付金利息所有權歸屬并未進行明確規定。正如前文所述,沉淀資金的主要成因是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付款過程中的在途資金,因此明確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沉淀資金權屬的前提。

(一)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于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何種法律關系,筆者認為,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一方面消費者將其資金劃轉至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安全賬戶的行為,二者之間構成保管合同關系;另一方面,當消費者確認收貨并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出確認付款的通知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該筆資金匯入銷售者賬戶時,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以支付寶為例,在支付寶和消費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支付寶公司明確指出其為用戶提供的是“貸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一方面,支付寶對用戶向賬戶中充值的款項進行保管,另一方面支付寶公司依據用戶委托,為用戶提供代為收取款項以及代為支付款項的服務。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當用戶將資金劃轉至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安全賬戶中時保管合同成立。因為該保管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資金,標的物在性質上屬于種類物,因此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形成的資金保管合同屬于以種類物為標的的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合同。

(二)沉淀資金及其利息的法律權屬

誠如前文所述,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是資金的保管合同關系以及代為收付款項的委托合同關系,基于此筆者認為,由網絡用戶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在途資金以及用戶向賬戶充值形成的吸存資金構成的沉淀資金,不能認定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而是由其代用戶保管的款項,沉淀資金在法律權屬上應歸于用戶所有。以支付寶公司等為例,在實踐中,第三方支付機構通常通過單獨的托管賬戶來存放這部分資金,并與自身營運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在確認沉淀資金的法律權屬的基礎上,依據民法原理即可確認沉淀資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權。該部分利息收益在法律性質上系沉淀資金產生的法定孳息,我國《物權法》第116條對孳息的歸屬進行了規定,沉淀資金產生的孳息應當歸原物的所有人,即用戶所有。同時,因用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形成的是資金的保管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關于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保管人在返還保管物時應一并返還保管期間產生的孳息。綜上,筆者認為在理論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應當歸于消費者所有。

盡管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所有權歸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戶所有符合民法原理和交易習慣,然而在實務中將該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給用戶卻存在許多問題。這是因為雖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安全賬戶上沉淀資金數額巨大,由此產生的利息收入數額也不容忽視,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用戶數量巨大,若將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逐一分配給用戶,每一位用戶實際能夠分配到的利息收入卻很小,甚至是微不足道。如果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如此逐一返還的話,其操作成本可能遠遠超過利息收入本身。

四、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監管

沉淀資金形成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之中,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資金保管合同法律關系,沉淀資金及其產生的孳息應當歸屬于消費者,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隨意使用消費者的資金。但是,誠如前文所述,如此巨額的資金限制,造成使用效率低下同樣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如何有效的平衡交易資金的安全與效率,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沉淀資金管理制度,并且對其進行行之有效的監管??v觀全球,各國對于沉淀資金也采取了不同的監管模式,其中比較完善并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和歐盟的監管模式。

美國的網絡支付體系發展屬世界前列,在立法方面上,美國國會頒布的《電子資金轉移法》、美聯儲頒布的E條例和D條例以及美國統一州委員會頒布的《統一商法典》共同形成電子支付監管的法律體系,監管對象包含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護對象從大額電子資金轉移業務人到小額電子資金劃轉的消費者。在監管體制方面,美國將電子支付業務視為貨幣業務,進行了聯邦監管和州監管,核心部門還是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其對第三方電子支付交易的過程進行重點監管。在聯邦監管層面上,FDIC的存款延伸保險制度是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監管的核心制度。依據美國銀行法的規定,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均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并接受FDIC的監管。但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性質上被認定為非金融機構,則其并不能直接加入存款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FDIC建立起存款延伸保險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消費者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沉淀資金存放在制定的銀行賬戶中,而該銀行又在存款保險體系之內,這樣就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消費者的資金間接參與了FDIC的保險,保險金額最高10萬元,保費由消費者資金利息承擔。存款延伸保險制度巧妙解決了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權屬問題,同時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的沉淀資金出現問題時,消費者的資金能夠通過FDIC的保險得到一定保障,降低了資金風險。除聯邦層面監管之外,各州從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具體業務層面上對其進行具體監管。

歐盟對第三方電子支付的法律監管體系由《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和《電子貨幣指引》、《電子貨幣機構指引》共同構成。在歐盟的法律規定中,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在性質上被視為類似于銀行等機構,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支付業務時必須取得銀行或電子貨幣公司的營業執照。歐盟成員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也需要在中央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同時為了對其沉淀資金進行有效監管,法律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專門賬戶上存入足夠比例的準備金,如此來應對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對比美國與歐盟的監管制度不難發現,二者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中的沉淀資金的態度相似,均將其視為存款,并對其進行監管。

我國關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主要規定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一方面我國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上的沉淀資金的歸屬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借助技術手段防止其被非法挪用,但是另一方面,對于這筆巨額資金產生的巨額利息收入的法律權屬卻不置可否,也未能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制度對其進行管理,在備付金存管制度中更是存在限制消費者獲得其資金利息收入的嫌疑。美國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是paypal公司,該公司為客戶設計了可選擇的多種資金管理模式。一方面消費者可以僅將資金存放在paypal公司,通過FDIC的存款延伸保險制度保障資金安全,未經消費者同意任何機構不得挪用其資金;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選擇通過在paypal平臺上購買基金的方式將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享受基金收益。Paypal公司的這種模式與我國2013年6月推出的余額寶的運作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余額寶的用戶可以選擇將其資金存放在基金當中并獲得收益,余額寶亦借助此方式大大增加了其平臺中沉淀資金的流動性。

當然,盡管我國已經出現了余額寶這樣的新型管理模式,但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平臺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沉淀資金,該部分資金存放在專門賬戶中產生大量利息收入,對于該利息收入的分配和管理仍然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文認為,在解決這一問題時,法律公平和經濟效率均不可偏廢。誠然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理應當歸屬于用戶所有,然而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逐一返還給用戶無疑會給第三方支付機構帶來巨大的成本,甚至會阻礙金融創新和發展的進程。本文認為,美國FDIC的存款延伸保險制度比較合理有效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值得我國借鑒。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孳息,可以對其進行定期結算,并用這部分利息收入為消費者購買類似于美國的存款延伸保險,或者建立一個救的基金,當消費者資金受到侵害時,能夠借助該保險或基金得到補償。如此一來,便可以有效平衡用戶資金安全、電子商務交易便捷以及金融創新之間的矛盾,實現共贏。

五、結語

沉淀資金的監管是第三方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必可避免的問題,對沉淀資金進行有效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在電子支付交易中,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形成的是資金保管合同關系以及業務的委托合同關系。在此基礎上,由在途資金和吸存資金共同構成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的所有權無疑應當歸屬于消費者所有,而對該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筆者建議可以借鑒美國的成功模式,在我國建立起相應的保險制度或者救基金制度,在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的同時,促進交易的快速便捷以及金融、技術的不斷創新和發展。

本文項目:本文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15年度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項目課題《第三方支付機構沉淀資金的運作機制及其法律監管――探析“紅包大戰”背后的資本運作》結項成果,課題項目編號:2015S0610。

作者簡介:朱慶玲(1991―)女,漢族,湖北黃石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民商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民商法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文天,郎澤宇,“第三方支付機構盈利模式創新――沉淀資金的公開操作”[J],載于《中國商貿》2012年第35期。

[2]蘇曉雯,“第三方在線支付沉淀資金問題探究”[J],載于《武漢金融》2012年第1期。

[3]張澤斌,“第三方電子支付沉淀資金管理法律問題研究”[J],載于《云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4年第1期。

電子支付的原理范文6

[關鍵詞] 電子商務 信用卡 套現 監管

伴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推廣與普及,網絡購物、POS機刷卡等電子購物方式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青睞,但隨之而來的是對現行電子商務制度甚至相關金融產品設計的考驗與挑戰。近半年以來出現的以淘寶網旗下的支付寶信用卡套現為代表的金融案例就是典型,我們需要探究為什么電子商務中信用卡可以套現,及其在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爭議。

一、信用卡套現原理探析

1.產生信用卡套現的原因

套現,顧名思義是將某種非現金金融產品的價值挖掘出來并轉化為現金,對于難以變現,或者具有變現機會成本的金融產品則顯得更加具有價值和誘惑力。眾所周知,絕大多數的金融產品在提供融資功能時都會收取利息,并且還會存在一定程度的手續費,假如我們通過某種方式將金融產品套現且不需支付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的話,那么理論上我們可以享受到無息貸款,甚至利用該種套利空間從中獲得可觀的收益。

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我們現在所說的信用卡,一般單指貸記卡,可以在一定額度一定期間內免息透支,同時,作為面向大眾發行的金融產品,信用卡套現不需要專業金融知識,可操作性強,再加上當前國內信用卡發行量過度和信用審核門檻過低,從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該種非法套現行為。

2.信用卡套現的方式

信用卡套現的目的、個體和規模參差不齊,但基本原理都如出一轍。首先必須擁有一張具有一定透支額度的信用卡,然后通過虛假購物的形式進行透支。例如,惡意套現者與商家勾結,在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POS機上進行透支刷卡,商家獲得“購物者”支付的現金后再轉移給惡意套現者,完成套現。隨著刷卡次數的增加和受信額度的擴大,套現金額也逐步增大。近年來,還出現了以下幾種新型的信用卡套現方式:

(1)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機號碼,然后銷號獲得退款;

(2)利用信用卡購買某些航空公司的頭等艙機票,然后利用相關政策在起飛前24小時內全額退票,實現套現;

(3)利用信用卡購買股票、基金等時效性強的金融產品,進行短線操作,獲得收益后在免息期內補足透支額度。

信用卡套現的存在反映了該種金融產品的設計中存在不可消滅的套利空間。同時因為該種套利空間涉足金融和商品兩個市場,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動性,使其得以相對穩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場上套利空間一旦出現就會被市場行為所消滅。然而,在電子商務日趨普及和發展的今天,信用卡套現的行為已經值得我們給予足夠的關注并引起充分的警惕。

二、信用卡套現及監管現狀

1.信用卡套現的現狀

(1)個人套現。鑒于淘寶網等網絡購物平臺近年來在中國的崛起,旗下的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為每一個參與網絡購物的消費者都提供了信用卡套現的可能。套現規模往往局限于有限張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并且還受銀行其他相關規定制約,因此個人套現規模較小,而且采用者多為急需小額資金且熟悉套現操作的個人。

(2)套現公司。與商家勾結多采用POS機刷卡為特定客戶實現套現,并從中收取可觀的傭金。據了解,目前存在專門從事套現活動牟取不法收入的信用卡套現公司,其規模之大手段之隱秘令人吃驚。網上有公司放出豪言:104張信用卡就可以套現100萬,而百度“信用卡套現”也可以搜到20萬余張網頁。

2.信用卡套現危害

信用卡產生的危害日趨明顯,并已經到達不可忽視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違反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增加銀行監管難度,帶來應收利潤損失。

(2)使部分貨幣脫離銀行控制范圍,增加資金鏈安全風險,危害金融穩定。

(3)刺激地下融資的發展,為不正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時降低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4)與商家勾結,違背銀聯-銀行-商家三方協議,損害市場信心。

3.解讀相關法律法規

早在1996年4月1日,央行就頒布并實施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持卡人不允許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以及惡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2007年2月底,央行和銀監會發出《關于預防信用卡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持卡人套現和商戶提供套現服務屬違法行為。

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洗錢法》將“特定非金融機構”列入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進入2007年,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更加快捷,自央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后,電子支付市場將通過牌照發放方式規范管理的消息已經讓市場競爭更趨緊張。央行更是明確表示,規范電子支付法規對規范第三方支付行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4.信用卡套現的監管現狀

早在2005年央行就出臺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6年商務部出臺了一個關于整個互聯網交易的指引文件――《網上交易指引》。同年2月份,銀監會也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2007年3月6日,商務部現《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12月13日,商務部又《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央行、銀監會和商務部紛紛對電子支付出臺規范文件,但是尚未明確由誰來主導電子支付的監管。當前幾乎不受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恰恰是我國金融鏈條上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薄弱環節,一家機構的清算問題可能導致支付瓶頸,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連鎖反應,損害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削弱實體經濟,潛在禍患無窮。

三、相關爭論與主要建議

信用卡套現危害無窮,但值得爭議的是,從理論上講,倘若進行真實購物爾后將貨物等值轉手變現,那么仍然可以套現而不產生任何上述異議。回歸到信用卡作為服務大眾的金融產品的作用本身,允許透支是為了刺激消費,刷卡透支免息是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發展的進程,那么銀行方面既存在提供免息透支的意愿,又不愿意看到相當于免息貸款的套現的出現,這可能本身就是一種矛盾?;蛟S可以解釋為現實生活中的電子商務程度還遠遠不夠深入,試想,倘若每一項商品和服務都可以刷卡消費的話,也就不會出現一般個人因急需短期貸款消費而產生的套現行為。當前中國誠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有利可圖的虛假購物等詐騙形式層出不窮的情況下,清楚地暴露出信用卡作為一種舶來品“水土不服”的設計缺陷。

對比馳騁美國的EBAY購物,以及旗下PAYPAL支付方式,PAYPAL接受用戶指令以賬戶對賬戶直接劃撥金額,然后以支票形式匯給受票人,這得益于國外先進的誠信記錄和管理體制,同時EBAY會對每一位新開張網上商家展開嚴格的審核,并于事后開展信用記錄追蹤,雖然程序繁瑣但其做法與成就都值得我們去肯定。支付寶的支付方式在世界乃屬首創,是阿里巴巴集團馬云先生奔走呼吁創造“電子商務誠信”的直接產物,也確實有效地結合了中國實際,在中國本土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免遭像EBAY在中國水土不服的命運。然而不管是哪種方式,信用卡套現問題的癥結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和維護。

在當前情況下,筆者認為倘若要消除這種套利空間,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可以從信用卡產品的設計和法律規章等方面著手,嘗試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1.從源頭上加強控制透支免息期,同時銀行業整體與具備一定信用等級的商家開展用戶信用檔案的即時共享和記錄,控制面向不同客戶的免息期和透支額度,特別注意防范初次使用信用卡的大額消費現象。

2.降低信用卡提現的循環利息,同時加強信用卡發行的審核機制和透支額度的控制機制,避免多張信用卡輪流透支此借彼還的現象,并將反映現金需求的地下資金流帶到地面上,將這種獲得無息貸款的套現需求向正確的方面引導。

3.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明確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主體和風險責任,將該類特定非金融類融資機構朝著像金融機構那樣行為可監控、風險可防范、責任可承擔的規范而嚴謹的運作方式靠近,為打造一個安全、穩定、可信的電子商務環境提供堅實而可靠的保障。

4.從根本上講,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確保網絡交易平臺的誠信與安全,從而帶動各種金融活動平穩有序地進行,建立起公眾和企業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有力地挖掘出潛在消費市場,使更多的人享受到電子商務的可靠與便利,推動我國信息化進程邁向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1]Pierre V F Bos.INTERNATIONAL SCRUTINY OF PAYMENT CARD SYSTEMS Antitrust Law Journal.[J].Chicago: 2006. Vol. 73, Iss. 3; pg.739

[2]蔣 斌:從信用卡套現看我國銀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J].銀行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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