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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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

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1

關鍵詞:監獄人民警察 人才培養模式 教學團隊

On Innovative Teaching Faculty How to Cultivate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n a Prison

Sumei LI

(Criminal Judicature Department, Ningxia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Yinchuan City, Ningxia 750001)

Abstract: To cultivate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n a Prison, it is imperative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innovative teaching faculties with curriculum system, teaching content and training mode as a focus and breakthrough point, relying on cooperation of profession and industry at a high level, so as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well educated faculties with responsive capacity and humanistic quality who are politically literate and proficient in specialties. To reach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the reformatory police at the sharp end,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a training framework featuring integration of police service and teaching activities to put theory into practice, in an effort to properly allocate and coordinate curriculum layout, faculty arrangement and training activities in practice. By researching on faculty system to promote bilateral communication and recipro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e st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it is to cultivate a group of faculties, who are not only competent in teaching but also in practice whether they’re served as part-time or full time faculties.

Keywords: The Police of a Prison, Mode of training talent, The teaching faculty

依托國家司法體制改革關于司法隊伍建設改革的大背景,在政法招錄體制改革的政策框架下,針對退役士兵招收監獄管理試點專業學生。此類學生入學前就已明確就業為監獄一線管理崗位,具有學習任務明確、崗位明確,技能要求明確的特點。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根據學生特點和培養要求,以自治區、主管廳局、學院三級相關教學研究與改革課題為支撐,在培養過程中教學團隊不斷進行創新性實踐和探索,以培養有實戰技能為目標,著眼于知識的“實踐化”,將知識轉化為技能,構建了發展學生對崗位的“認知”能力、實踐能力的創新教育體系,在監獄管理專業高職教育中實踐了促進學生有效“成長”的實踐教學培養活動(過程),為學生的崗位勝任能力培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1.教學團隊的研究及邏輯結構

1.1研究的主要內容

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由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復雜性和綜合性,使得監獄人民警察的培養不同于一般的工科專業,構成了多學科交叉、多行業交融的專業特點。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從2008年就開始探索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根據多年的研究與實踐,凝練出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

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模式。根據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研究圍繞著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實施過程(課堂理論教學、課程實踐教學、畢業總結等)、警務技能訓練、實踐等環節開展了系列研究,通過逐年不斷擴展、深化,形成了特色鮮明、操作性強、效果優良的“警學結合、教學戰練”培養模式,該模式清晰地反映了人才培養應該做什么、應該如何去做、落腳點在哪里(參見圖1)。

“三段式”應用創新能力人才培養策略。該人才培養模式關注如何發展學生特定的認知的能力、理解能力、判斷能力、和行為能力,以“認知見習”“課程實習”“頂崗實習”三段式培養策略形成 “提出問題(對事物的認識)解決問題的思想與方法(研究性學習)解決問題的過程(實踐與實訓)體驗成功解決問題的頓悟瞬間(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建立自信心與新的目標(形成創新的原動力)”不斷促進人才“成長”的教育活動(見圖2)。

1.2研究的邏輯結構

三個主要研究內容既是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相互支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系統,其邏輯結構參見人才培養4步模式(見圖3)。

2.教學團隊的實踐

2.1鍛造了一支人才培養的高水平教學團隊

通過多年來的研究與實施,鍛煉了一大批教師,形成了一支教學理論、實踐能力、教學改革綜合素質強“能教善戰、專兼結合”的教學團隊,形成雙向交流、共建共享的師資培養體制,現在建立了一支具有豐富的監獄行業實踐經驗、優秀的表達和組織能力的既能指導專業、課程改革,又能承擔實踐實訓教學任務的優秀教學團隊。為高素質監獄人民警察人才的培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實踐的推動與促進下,刑事執行專業成為區級骨干示范專業、監獄管理試點專業成為首批招錄試點專業,監獄管理創新人才培養教學團隊2011年獲區級教學團隊。

2.2構建精品課程體系、形成人才培養教學平臺

構建以區級精品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為中心的專業基礎課程群,培育學生依法辦事的思想與文明執法的工作方法。以區級精品課程《刑法原理與實務》為中心建設專業基礎課程群,以優秀的教學質量,培育學生的依法辦事的思想與文明執法的工作方法。如根據對監獄管理試點專業2008級~2012級4屆的教學實踐和研究,逐步提煉并形成了專業基礎課程的教學指導原則。打造以校級重點課程《獄政管理》為中心的專業教學平臺,強化崗位技能的綜合訓練。《獄政管理》教學通過課堂教學、課程設計和課程實踐,使學生受到較系統的獄政教育,樹立職業觀,達到崗位技能的綜合訓練。

2.3改革教學方法,引導學生興趣學習

課程教學,一旦教學內容確定以后,要達到即定的培養目標,教學法就是重要的手段。 課堂教學是把知識、方法、能力等傳授給學生的重要過程,是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也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和落腳點。因此在課程建設的實踐中,對課堂教學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其中有不少的做法得到同學的歡迎。

課程體系的構建。本方案課程體系構建的基本原則以“警學結合,教學戰練”核心,課程體系構建的過程見圖4。

圖4

課堂教學以學生認知為前提和課程實習為深化。學生入校即前往監獄開展認知見習,初步了解工作環境、工作對象、工作流程;每學期專業課學習結束后,前往監獄進行課程實習,并要求寫出課程論文,以此深化課堂所學知識。

同時,課堂教學歸納為“精讀、講解、闡釋”只有這三者有機的結合,才能達到良好地課堂講課效果。

課堂教學與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利用真實案例,設計真實的工作流程,創設仿真的工作環境,激發學生學習興趣。作為專業課教師,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必須做到對監獄人民警察崗位的了解和案例積累和對教材的深刻理解才能以創新思維做好人才培養工作。

注重學生后續發展,著重培養學生開闊的視野和發展后勁。監獄管理試點專業目前的培養目標是監獄一線警察,但五年十年之后長遠的職業發展應當也是需要考慮的。專家型監獄警察的培養,需要監獄警察經過多學科的知識沉淀和監獄實踐體會,因此,在專業必修課程的基礎上,開設涉略廣泛的選修課。如社會學、醫學、管理學等方面課程。如從開設《中國監獄史》到開設《外國監獄制度》,就是認識到現代中國監獄制度更多地受到西方監獄制度的影響,經過授課發現,單純的介紹西方監獄制度還應當與學生即將從事的監獄工作結合起來,有創新性的開設了《中外行刑制度比較》,從簡單的知識傳授走向理念提升,以課程的綜合性帶動學生專業的后續發展。

現代教育技術應用與教學改革。在教學中應用照片、視頻、動畫、計算機模擬等,以加深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理解,提高學習興趣。對于特別重要而又比較難掌握的基本理論則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先列出若干討論題,讓學生通過課外閱讀和研究性自學,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有效地調動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潛能。

2.4積極開展教學研究,促進人才培養質量

刑事執行、監獄管理試點專業涉及監獄人民警察的培養,結合全國監獄的特征與西部監獄的特點定位制定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我們通過廣泛的調研,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結合我院的辦學優勢,確定了監獄人民警察人才培養依托行業,服務行業,形成自己的特色。對刑事執行、監獄管理試點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設計,首先,突破傳統的人才培養理論,建立“教學練戰”的培養人才理念。在培養方案中以學生為本,突出崗位技能需求的原則,建立“三段式”的培養策略,給學生一定的自由時間,形成學生自主學習的環境。

近年來發表了20多篇教學研究與改革論文,如《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試點成效分析與未來展望》、《政法干警招錄體制改革現狀和思考》、《政法招錄體制下的監獄人民警察警務技能培養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等。

2.5建成了一批實踐實訓基地,加強了與行業的聯系

在依托政法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本著互惠雙贏的原則,學院與寧夏、內蒙監獄管理局形成長期戰略合作聯盟,實現學院與行業“零距離”對接和資源共享。實現課程設置融通、師資配備融通、實踐實訓融通,建成了一批實踐實訓基地,加強了與行業的聯系,使人才培養更加貼近實戰、更加凸顯職業教育特色。

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2

司法化是一種法治化的現代進程,主要是為了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理應包括司法主體、司法理念、司法體制、司法程序、司法權行使等方面的現代化,并從司法程序方面予以判斷司法現代化的實現程度,以此推動訴訟模式現代化進程。

一、司法現代化的含義

現代化是一種不可抵擋的性趨勢,由此推動的全面轉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從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的轉型過程,是人治型的價值,即規范體系抽法治型價值,即規范體系的變革過程。從傳統法治向現代法治的轉變更替是相當復雜的,人治與法治涵蓋了傳統與現代法律之間分野的一切特性,構成了區別這兩類不同的法律價值的基本尺度。換言之,法制現代化與法治是內在結合在一起的,應當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興起作為法制現代化的過程的基本評估系。[1]法治是人類擺脫自由專斷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人們在長期變革中形成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因而是法制現代化的評價標準。法治不僅要良好的法律,而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公正與正確地執行。再因為司法是連接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橋梁和紐帶,是法治的關鍵性因素。根據這些因素可以得到司法現代化對法制現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F代化思潮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美國,其產生的大致背景是沖破殖民主義體系紛紛取得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家都面臨著的社會全面發展的,其現代化的問題就是要趕上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國學者楊國樞將現代化概括為:⑴民主化;⑵法制化;⑶化;⑷均富化;⑸都市化;⑹福利化;⑺社會階層流動化;⑻宗教世俗化;⑼普及化;⑽知識化;⑾信息傳播化等。[2]

司法現代化是個涉及到觀念、制度、操作主體和操作程式等系統的整合工程中,在這一過程中“既有現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現代化司法行為方式、 司法推理方式、司法價值觀念的一面。”[3]也有學者認為:“司法現代化就是體現當代世界范圍內法治國家實現法律設定之權利、自由、平等價值目標所依據的精神、原則,并用以保證法律被獨立、平等、公正地適用的全部過程。”[4]因此,司法現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過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觀、適應和推動現代化法治文明發展趨向的歷史過程。其實,司法現代化應該是:⑴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轉變的歷史過程;⑵司法現代化是一個從理想目標向現實目標逐漸轉化的過程;⑶司法現代化是一個世界性的歷史過程。[5]

二、司法現代化的目標

正義是人類的理想與目標,是人類評價是非的標準,也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因而羅爾斯說:“正義的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6]人類有了法律和司法以來,人們就開始對正義與公平的追求,又由于司法是法律與社會實際生活的連接的橋梁和紐帶,它將一般性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個案,實現對個案的正義與公正的追求。因此,西諺有語:“正義如果有聲音的話,裁判才是正義的聲音?!笨梢哉f司法現代化的目標就是對公平與正義的永恒追求。

司法公正的實質含義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和審判過程中和結果中應該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7]因此,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前者是指司法裁判在查清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上作出的;后者是司法的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和民主等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司法人員不偏不倚,公平地對待當事人等。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另外,司法公正還包括一般公正與個別公正。所謂一般公正是從全社會范圍內看,司法所體現的公正性;所謂個別公正是在個案中體現的公正。一般來說,立法所體現的更注重一般公正,而司法更體現的是個別公正。[8]公正的司法對法治的實現也是很重要的,起最后防線的作用,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更為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為過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給水源給敗壞了?!盵9]

為什么說司法公正是司法現代化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呢?美國學者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則是審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解決爭議?!盵10]從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司法公平解決糾紛的機構,司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在公正的場合,通過公正的程序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實現公正的司法結果;另一方面,當事人將其糾紛交由司法解決,正是因為司法機關可以通過一套公正的程序公平而不受地進行裁判,公正是人們的期望。因此,司法越公正就越能吸引人們通過正義的司法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尤其在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與正義更是司法現代化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三、司法現代化的

司法現代化應包括哪些內容,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⑴司法現代化包括司法主體、司法過程以及司法的實體內容和目標的現代化。[11]⑵司法現代化的內容為:司法權的獨立性,司法主體的是立性和公正性,程序規則的平等性。[12]⑶司法現代化的內涵可分為兩方面的因素,即主觀因因素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司法過程主體或人的現代化,客觀因素指司法程序或訴訟程序的現代化。[13]⑷司法現代化包括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權威性。[14]⑸司法現代化除前文所說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以外,還包括司法主本、司法體制、司法程序、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15]我們認為司法現代化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主體包括司法機構本身,也包括司法機構的司法人員。司法主體的現代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核心主,沒有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司法現代化就是一個美好的愿望。沒有現代化的司法職業階層,法律的正義是難以完成的,正如所言:“如果因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敗壞的律師們而得不到公平的執行,就是擁有正義的法律也是沒有用的。一個國愛不可能長期容忍不提供公平審判的法律制度”。[16]司法主體的現代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⑴司法組織在整個國家機構的組織中,具一定有獨立性,即司法機關不得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職能相重合,司法不得受至于行政,不能隸屬于行政,否則就不具有現代化;⑵在司法組織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一種業務指導和審級監督關系,而不是行政的隸屬關系。這是從司法機關的方面來說的司法主體的現代化。從司法人員方面來看,應是:一方面是他們作為人的現代化,作為一個現代的人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包括現代化知識與現代化觀念;另一方面是他們必須是現代化的司法者,具有現代化的司法觀念、法律知識、司法技能等。

2.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司法理念現代化指人們對于司法的信仰、目標、理想、價值、精神等構成的有機綜合體實現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的過程。這個現代化的過程意味著人們獲得對司法價值、作用與意義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意味著作為司法現代化的表征的司法公正觀、司法立法觀、司法權威觀等的植根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人們通過主張自己的權利是,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進而司法被奉為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制度的背后都需要一種新理念予以支持的,在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同時,必然要實現司法理念的現代化,把傳統的司法理念轉變為現代化的司法理念。

3.司法體制的現代化。司法體制現代化就是司法體制按照現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統,能夠適應滿足現代化的需要,能夠對現代化所產生的社會糾紛和沖突作出及時、有效、權威的處理,從而保證人們權利的實現,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司法體制現代化要特別防止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必須保障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司法體制現代化意味著司法體制的體系化、配套化、完整化和合理化,使之與現代文明相符合;還意味著司法體制按照、、民主現代化的要求而作出合理化的安排。其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司法的統一性;防止司法權的任意性以保持司法者的中立性;給當事人以充分的訴訟權利等。

4.司法程序的現代化。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是指司法程序的設計和司法程序的運行都能體現公正、正當、平等等現代化的司法原則。它是“通過排除各種偏見,不必要的社會影響和不著邊際的連環關系的重荷,來營造一個平等對話、自主判決的場所?!盵17]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有最高目標是要把正義的法律和法律應有的正義精神現實地用于沖突的解決。[18]司法程序的現代化的基本內容應該包括:司法人員在裁判中應當保持中立和獨立的地位;司法的過程應當符合公開性的要求;當事人應充分地參與訴訟程序;訴訟程序的進行應當有嚴格的法定規范;裁判的結果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支持;程序具有時效性等。因此,司法程序的現代化既要有訴訟機制的規范化,又要有訴訟機制運行的規范化,符合這樣的標準的司法程序才是現代化的司法程序。因此,司法程序的現代化與司法主體現代化等具有明顯的同構性,即司法過程的現代化規則,必須從靜態轉化為與訴訟規則要求相適應的動態行為。

5.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是要求真正地按照公正裁判的要求,實現法官的獨立性的審判。要實現這個目標,就是要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各個不同的法官其地位都一樣的,沒有不同的層次之分,不論是同一法院內部,還是不同法院之間,甚至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法官的地位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律職業的專門化。

四、司法現代化的判斷標準

1.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要求司法體制在形式和相互關系上構建合理,整個司法體制的功能系統的協調性和整合性較高,整個司法活動在操作和運行機制上應完全法律化和程序化,符合正當性的原則標準。英國學者丹寧勛爵把這一核心內容稱為“法律的正當程序”?!罢敵绦虻母拍畋旧碚f最早出現于1354年愛德華三世的。原來這一詞語只是刑事訴訟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得到傾聽的權利,從而成為英美法中人權保障的根本原則?!盵19]“我所說的‘正當程序’,系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開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救濟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盵20]根據這些規定,正當的司法程序應當包括以下規定性:⑴司法者獨立;⑵司法者中立;⑶程序平等;⑷程序公開;⑸程序的參與與自治;⑹程序的合理;⑺程序合法;⑻程序的民主;⑼程序的便利;⑽程序的及時性與時效性。[21]

2.司法程序的效率性。效率也稱效益則指一個人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品,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多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22]訴訟活動從一開始就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各種費用;二是國家為法院的審判活動及檢察院的控訴活動所支付的各種費用;三是除這種費用外,可能存在因法官的錯誤的裁判而產生的費用。與訴訟費用相對應的是構成效益的因素也包括訴訟當事人從勝訴的判決中實際獲得的實體財產利益及倫理上的效益,國家從沖突解決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等。

公正與正當的司法程序可以而且應當以效益進行評價,程序之所以公正,就是它在很大程序上符合效率原則的,具體來說表現為:⑴從全來看同,裁判公正是最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減少因裁判不公而在資源使用方面的浪費和損失。例如,公正的裁判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使投資者積極地參與競爭,積極地創造社會財富。因此,通過公正的程序而保障公正的裁判是最為有效的。⑵公正的司法程序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案件的延誤,從而避免了當事人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中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⑶公正的程序應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盡量地降低程序本身的成本。[23]

司法程序的效率性作為司法化的判斷標準之一,主要在于:一是追求司法效率是市場的內在要求,是因為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來對社會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使社會資源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大效益化。相對應的是保護市場經濟運行的司法也要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大化。二是追求司法效率是司法主體作為理性主體的基本要求。三是追求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益是相輔相成的,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過程中,需要一些嚴密的程序,則需要投入較多的社會資源,而追求效率,是減少司法程序,看是矛盾的,實際上確是統一的是因為追求司法效率要求快出結果,而追求司法公正也是要快出結果。正如英國法諺所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則生動地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司法公正是需要效率支持的,司法效率是以司法公正為前提的。

五、司法現代化與訴訟模式選擇

1.英美法系的對抗式的訴訟模式。這種訴訟模式是指“雙方當事者在一種高度制度化的辯論過程中通過證據和主張的正面對決,能夠最大限度地提供關于糾紛事實的信息,從而使處于中立和超然地位的審判者有可能據此作出為社會和當事者都接受的決定來解決該糾紛。”[24]其特殊的優點是:法官的超然和中立可以使擺脫具體的俗務,冷靜地審理案件,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正面的對質等,進行公正的裁判,而且為公正裁判提供良好的環境。

2.大陸法系的審問式訴訟模式。審問式的訴訟模式也稱糾紛式的訴訟模式,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庭長不是以消極仲裁人的形式出現,而是主動對被告和證人進行訊問,指出證詞矛盾的地方,征詢鑒定人的意見,向雙方或法庭成員展示有關文件和勘驗報告?!盵25]在大陸法系的各國已經對這種模式發生了處理重大的改革,例如德國出現了“當事者主導原則”,已經擺脫了絕對職權主義。這種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事者才能夠把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并判斷法院是否必要對此作出決定;作為程序規范,法院自身不得考慮當事者雙方都未提出的事實,且不得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收集或審查任何證據?!盵26]這種訴訟模式的缺陷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積極法官與職權主義盛行;法官自由專斷;律師作用有限等。其優點也是有的,例如發揮法官的積極作用等。

3.日本式混合訴訟模式。這種模式是指:“日本民事訴訟具有中等程度的對抗性,同時又適用于當事者主導原則的一種‘新型’對抗式制度。法官和當事者,或換言之他們的律師都發揮一種中等程度的積極能動性。日本民事訴訟制度可以說位于德國制度(積極能動法官和缺少對抗當事者)與美國制度(消極法官和對抗性當事者)之間。一個具有‘新的’對抗性色彩的實驗正在與美國的所謂‘管理型法官’同時進行?!逼鋵?,日本的這種模式是一種折衷式的模式。

中國的訴訟模式,比較類似于日本的模式,因為在《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前基本上是強職權主義的,特別是在這間法律實施后,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對抗性的趨勢,在近期內中國又不可能完全擺脫職權主義的,只能在這種混合的環境下生存。也就是說,中國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正在處于生成的過程之中,而且這種因素的比重越來越大,而這種當事人主義的最突出優點就是法官的超然與中立,更利于公正地作出判決,更容易實現社會的正義目標,是一種現代化的確趨向。我們正視中國目前的訴訟模式的轉換,可以知道,這其實是一種訴訟模式的現代化的過程,也就是一個實現司法現代化的過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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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3

內容摘要: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有:1.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四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薄T摋l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4

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v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薄锻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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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5

中國農村承包制的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拉開的序幕,而農村承包制的改革并非由政府首創,而是由農民自發首創并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推廣,可見來自基層的改革創新是改革持續展開的根本源泉。經濟領域如此,其他領域也如此,改革權力的下沉是改革創新的重要前提,給基層于改革的權力是改革得以推進的重要條件。

近年來,在國家加快法治化進程和法官職業化發展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確保司法廉潔,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創新,豐富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內涵,為法治中國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黃陵縣人民法院2003年就開始推行以“法官制”為核心內容的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改革。黃陵的改革探索,尤其是其去行政化、樹立司法權威與尊嚴的努力,對于當前我國法院審判體制,乃至整個司法制度改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和實踐價值。

黃陵縣位于陜西中部,是中華民族始祖――黃帝陵廟所在地,該縣總面積2275平方公里,總人口12萬人。這個只是在祭祖大典時才進入公眾視野的地名,今天卻因為黃陵法院悄悄掀起的改革而備受法學界矚目??疾禳S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的動機、動力、舉措和成效,對于如今處在彷徨階段的“司法改革往何處去?”這個命題,無疑是富有價值的。

黃陵改革的核心內容

“改革以后,雖然工作量變大,但是壓力小多了。以前的壓力來自方方面面都要管。立案后,從文書送達、調查取證、開庭審議判決,最后起草法律文書包括送達法律文書,一系列的工作都是要法官親自做。改革后,送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接觸等程序性工作都交給了庭前準備室。法官室這一塊只管開庭審理?!?007年7月27日晚,黃陵縣軒轅賓館大堂,記者采訪陜西省黃陵縣人民法院民庭庭長關???,談到改革前后的變化,關??∶摽诙觥?/p>

民庭庭長是關??ν獾纳矸?,在法院內,他只是一名主審法官。對外保持原有建制不變,在法院內部取消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建制,這是黃陵法院改革的主要內容。

“在基層法院,常見的現象是民事案件多,刑事案件少,行政案件則一年到頭難得有一個?;谶@個考慮我們決心打破庭室界限?!?改革的始作俑者雷鈞,來到黃陵法院之前是洛川縣人民法院院長。2002年底,雷鈞到黃陵縣法院任院長,他在黃陵法院啟動了一場“脫骨換胎的改革” 。

“我與每個法官和后勤人員逐一談心。結果發現,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庭平均不到2人,派出法庭平均1人,各個業務庭都無法組成一個完整的合議庭。每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都要臨時借人;在審判管理方面,仍然是主管院長、庭長對案件層層把關,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的案件數量較大,法官的責權沒有落實。同時,就基層法院來說,我們認為有可能發生腐敗的只有審判和執行兩個環節。審判中,法官有可能接受一方不正當的請客、賄賂、說情等,從而徇私枉法,裁判不公。執行中則存在貪污執行款,吃、拿、卡、要等情況。我們在改革伊始就著重研究怎樣防止腐敗?!?/p>

目前,在黃陵法院,一方面實行主審法官制和助理法官制度,從立案審查、調查取證、案件分配、循環辦案、提前3天向主審法官送達案卷材料等環節,建立一個權責分明、相互監督的工作流程,防止了審判中的腐敗;另一方面,對執行局進行工作任務的合理分工和庭室重設,新建綜合室、執行一庭和執行二庭,綜合室負責分配繁簡案件,一庭負責執行,二庭負責裁決。同時,通過制定錯案追究辦法、與法官簽訂責任書等形式,建立了嚴格的法官責任制度。從制度上建立一個相互監督、相互配合的執行體系。

這項以“法官制”為核心內容的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的改革的具體措施有:

1,撤銷原有業務庭室設置,建立法官室,推行“法官制”,構建以主審法官為核心的運作機制。其基本框架是:對外繼續保留原有庭、室,依法任命的審判職務全部保留;對內打破原來的庭、室界限,不再設立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庭,原來屬于這3個業務庭的案件全部由主審法官審理;保留立案庭、審監庭、執行局,但對其業務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分和必要整合。

2,推行法官助理制,實行人員配置的1+1+1模式。人員配置的1+1+1模式是指1名主審法官,配備1名法官助理和1名書記員。2004年黃陵縣法院被陜西省高級法院確定為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單位,他們將本院的6名助理審判員和2名優秀的書記員選任為法官助理。其主要職責是保障主審法官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將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審理。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改革措施外,黃陵法院的改革措施還包括:推行法官遴選制,將能力強、素質高的法官放在審判第一線;推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模式,提高辦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法庭,深入群眾解決糾紛;堅持每日集中學習和交流制度,不斷提高法官的理論水平與職業技能;制定嚴格的監督措施和責任制度,保障案件質量等舉措。為了保障法官制和法官助理模式的有效運轉,黃陵法院還制定了從審判、執行到隊伍管理、黨風廉政等5個方面90項近30萬字的制度。

改革成效

“對我個人來說,改革后,我感覺自己的業務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以前我主要辦理民事案件,改革后也就必須辦別的案子。開頭需要以前主要從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法官作為審判長,以舊帶新。不過我們的適應都是比較快的。我到第三個案件時基本上就獨立辦刑事案件了?;鶎影讣€是比較簡單,行政案子少,非訴執行辦了好幾個。到后來,立案庭排號組成合議庭時,也就不再考慮誰以前是辦什么案子的,按序號,并且看誰時間能錯開就行。都是立案庭統一排?!?/p>

一位法官在接受西北政法大學師生問卷調查時回答。

在問到“改革后就法官而言,對哪些人的沖擊最大?”這個問題時。他回答:

“主要還是對以前刑事庭的沖擊比較大,抱怨也比較多。刑事案子比較好辦。只要和檢察院熟,證據都不麻煩?,F在就需要認真走程序,而且也需要加強業務。這有個適應過程。不過改革的好處也多,以前行政庭案子少,民事案子多,效率低,舒服的舒服死,忙的忙死?,F在均衡了,平均一個法官每年都有七八十個案子?!?/p>

改革后,法官在法院的地位有什么改變?與法官助理如何相處呢?

“與以前相比,法官的權力相對大了,因為案件基本不上審委會了。平時不開庭,我們在法官室里也經常交流案件。每個法官配備一個助理,助理之間的競爭和學習風氣是很濃的,因為也想進入法官系列。所以法官助理、法官都抓緊時間鉆研業務??梢哉f,現在法院的各項服務都圍繞著法官室轉”。

據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劉治斌副教授、諶洪果副教授等歷時5年的關注并共同完成的調研報告分析可見,黃陵法院的改革成效顯著,除了記者采訪法官時得到的“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了司法腐??;提高了法官理論水平,增強了法官的執法能力”的評價之外,至少還體現在以下幾點。

優化了審判資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改革前,黃陵縣法院有審判資格法官共25人,除去院領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員,真正直接從事審判工作的只有8人。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個庭至少要保持2~3名法官,但由于案源有限,法官的工作極不平衡,有的年結案近百件,有的則只有幾件。特別是行政審判庭由于行政訴訟案件案源少,2002年2名法官受理行政訴訟案件4件,審結3件,造成了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實行主審法官制后,大家按期排檔、循環辦案,2003年、2004年主審法官年平均辦案均在90件左右,這樣不但保證了法官人人有案辦,而且也使原來的辦案任務重的法官有時間、有精力抓案件質量、搞審判調研。同時,當法院實行人員配置上的1+1+1模式以后,整個法院的人員都被有力地調動起來。這樣,在日常的工作中,大家各司其職,法院的運作完全是動態的,各項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審判行政得到分離,擴大了法官自。改革后,原來的各庭庭長與審判員完全是平級的,都是主審法官,案件的審判結果最終也決定于主審法官,只有極少數的重大案件、影響較大或者新型案件才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據統計,黃陵法院2002年共召開24次審委會,研究案件113件;改革后,2003年共召開審委會7次,研究案件12件; 2006年共召開審委會6次,研究案件4件。以2003年為改革的分界點,之前4年和之后4年由審委會研究決定的案件數量形成了鮮明對比。讓案件少上審委會是對法官辦案的信任,也能夠最大程度解決行政對審判的干預。

保障了程序公正,提高了辦案質量。改革前,案件主要是由庭長或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分配給主辦法官的,什么案件由什么人審理具有一定的人為影響因素。而在主審法官制下,案件由立案室立案后,即轉入庭前準備室,由庭前準備室根據排序進行分配,并決定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則將案件材料在開庭前3天送到主審法官手中,由主審法官進入訴訟程序;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由庭前準備室按期排序,由輪到的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再從排序靠后的法官中依順序安排兩名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只要不涉及重大或復雜案件,案件審理結束后,主審法官就可以直接簽發裁判文書,而不像改革前那樣要由業務審判庭庭長或者主管院長簽發。這不僅使案件的審理時限大大縮短,而且流程管理還最大限度地規范了主辦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人之間的關系,案件審判質量也因此大幅提升。

爭論:“潛水”式改革VS“多元中的一元”

和眾多從基層發起的改革一樣,黃陵法院的改革持續到第5個年頭,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如何進行圓滿的理論闡釋,如何制度化并進行推廣的挑戰。2007年7月27、28日,包括賀衛方、范愉、張志銘、張衛平、關保英、汪世榮、賈宇等教授在內的近20名法學學者和專家聚集黃陵,就黃陵法院改革的諸多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在討論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志銘提出黃陵改革真正的敏感點是它的合法性問題。

針對張志銘教授的問題,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緒剛認為:在“堅持改革開放”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的前提下,任何改革都有先天的合法性,都應該支持。關鍵在于改革方向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價值觀何在?

陳緒剛認為,審而不判或判而不審是我國司法過程中最大的毛病。黃陵法院在改革中有意弱化了審判委員會的職能,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黃陵法院的整個改革,是在提高法官的專業能力和法官的權威、地位,它對司法權威的構建有非常大的幫助。

黃陵法院的法官制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治斌認為,黃陵法院的改革基本上是在不觸動現行司法體制的情況下,進行的一場類似于在游泳池展開的“潛水”式改革。 他認為,首先,基層法院設立各種類型的審判庭并不是法定的。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基層人民法院的內部審判機構的設立,只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各種類型的審判庭,并沒有規定基層法院“應當”或者“必須”設立諸如民事、刑事、行政一類審判庭。這意味著,《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對內是否要分設刑事、民事等審判庭的規定,并不是一個不可選擇的剛性規范,而是一個具有一定選擇權的任意性規則。因而,黃陵法院撤銷內設審判庭建制這種做法,并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法警管理處處長李國慶肯定了黃陵法院的改革成果。他認為,面對普遍存在的基層法院臨時拼湊合議庭的難題,黃陵法院走出了一條符合本院審判工作和法官隊伍實際的新路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范愉教授發言認為:我國地域廣闊,經濟文化發展程度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因此,基層司法改革采用完全統一化的模式或路徑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黃陵模式”作為基層法院的創新和改革措施,最重要的意義之一在于法院內部管理體制的“去行政化”。我國法院組織、法官制度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問題,既有政治體制、社會環境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組織內部的痼疾。改革法院內部的行政化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院內部的力量,阻力也主要來源于法院內部的利益和理念之爭,改革的難度大?!包S陵模式”較成功地從內部解決了從以行政管理為中心到以法官和審判工作為中心的體制和理念轉換,并以此作為整合審判資源的基礎,盡管這一改革并沒有在形式上突破現存體制,但其積極的思路及結果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范愉教授還認為,“黃陵模式”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通過調整內部審判資源應對司法壓力。近年來西部法院的法官“斷檔”和案件相對增多,給法院帶來了一定的壓力,甚至造成了所謂訴訟爆炸和司法資源絕對匱乏或短缺的假象。實際上,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體制與程序設計的不合理所致,包括糾紛解決機制的單一化和過分強調專業化分庭及合議制等。黃陵法院通過整合內部資源、取消審判庭,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置現有審判資源,保證了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這說明,法院內部的審判資源仍有極大的潛力可以調動。

范教授還認為,“黃陵模式”同時為司法改革路徑帶來一個重要啟示,就是我國基層司法改革的路徑必然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思路一方面主張在基層法院的設置、法官資質、審判方式、訴訟程序以及法院與法院外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等方面,應采取分類分層的標準;另一方面,也要求對法院內部機構設置,例如專業審判庭和法官的專業化等方面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例如,西部基層法院由于案件數量較少、民事案件多,取消分庭設置更有利于審判的公正與效率;而在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基層法院面對大量的案件,分庭和法官的專業化可能更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需要。同樣,基層司法還可以在擴大獨任制、司法社會化等方面尋求出路,而不必囿于單一的路徑或模式。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賈宇教授認為黃陵改革恰好是司法改革“多元化路徑中的一元”。他認為:黃陵改革可能在京、滬、粵以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沒什么意義,但在中西部廣大的基層法院都有借鑒意義。

司法體制改革主要內容范文6

內容摘要: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有:1.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四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钡牵诿駹I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F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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