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1

一、新《條例》的頒布,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新《條例》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行職務的基本法規,是對1996年頒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補充和完善,是全面貫徹黨的十精神,認真落實“強化法律監督、強化內部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的總要求,是“政治建警、業務立警、人才強警、從嚴治警”,全面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司法警察隊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頒布,標志著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逐步納入了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之所以新《條例》的頒布,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一是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要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深入推進,特別是修改后刑訴法的頒布實施,對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職能賦予了新內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貫徹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高檢院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保證了如期出臺。三是總結實踐經驗、解決突出問題、提高工作科學化水平的迫切要求?!稐l例》是相關職能部門多次赴各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在摸清底數、分析問題、把握需要的基礎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司法改革實踐成果,使之更加科學完備、符合實際和需要。

二、 新《條例》的施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進行了具體明確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但當前不少基層檢察機關“有警不用、無警可用、檢警不分、以檢代警”的問題相當突出,新《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本級人民檢察院雙重領導;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等,闡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與檢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和工作特點有了明確的定位,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較以前相比特點明顯。

新《條例》與老《條例》相比,更加明確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一是職務分類不同。1996年頒布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司法警察的職務分類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條例》改成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單獨警察職務序列,不但具備人民警察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具備司法警察職業所需求的特殊條件,對司法警察“入口”標準、能力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務分工明確。根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警察是檢察輔助人員之一,是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辦理傳喚、押解、看管等強制性事項,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它強制措施,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檢察工作秩序,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司法警察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但是,輔并不意味著司法警察從屬于檢察官,有相對獨立的職責,兩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三是管理性質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進行管理。檢察官的任免、任職回避、培訓、工資福利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條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得以延伸

新的《條例》賦予司法警察更加豐富和具體的職責職權,特別在如何處理擾亂正常司法秩序過激行為方面,原來的規定相對原則,現在的規定比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著眼服務檢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監督職能的正確履行,依據刑事訴訟規則,根據各類人員職業特點,優化職權配置,強化內部監督,賦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職責職權?!稐l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在履職過程中,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在輔助檢察官履行職責的同時,又監督制約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明確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職責。明確司法警察是維護檢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職責,賦予了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對涉訴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三是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檢察人員的依法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將進行及時控制,并依法采取強行帶離現場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產安全的,司法警察將采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新《條例》的實施,為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指明了方向

《條例》以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為方向,針對司法警察具有武裝性質和紀律部隊的鮮明特點,積極適應檢察一體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鑒近年來司法警察編隊管理的新鮮經驗,提出了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強化組織管理的規范性要求。明確“人民檢察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進一步規范了授銜人員范圍、強化了警銜管理功能。明確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部門分別設總隊、支隊、大隊,突出警務實施、警隊管理、警力調動等管理職責,建立以隊建制為主體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強化了上下級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司法警察的錄用、轉任、培訓的具體要求,與《公務員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學、更規范、更嚴格。

五、新《條例》的頒發,使司法警察警務保障進一步合理化、規范化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2

關鍵詞 科學發展觀 法制建設 指導意義

中圖分類號:D909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明確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①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離不開科學發展觀的科學指導和理論要求。

1、堅持科學發展觀對立法工作的指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科學發展觀對立法工作的指導,第一就是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工作中做到以人為本,充分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群策群智,做到立法工作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提高人民群眾參與立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二就是要求立法工作立足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政治建設實際,讓立法真正成為指導社會發展的催化劑和保障經濟建設的橋頭堡。第三就是要求立法工作要做到法規全面,形式協調,內容可持續,作為規范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法規的全面是實現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發展的基礎,立法形式的協調有利于幫助廣大人民群眾識法、懂法、守法,從根本上保證法律的實施。內容的可持續要求我們的立法工作要與時俱進,立法既要反應社會發展變化,又要對社會發展產生規范指導的反作用,以此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

2、加強科學發展觀對司法工作的指導,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加強科學發展觀對司法工作的指導,首先要求司法機關切實維護司法工正,堅持以人為本,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保障人權,尊重人民的司法權力。其次要求司法機關充分發揚司法民主,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讓人民群眾充分參與司法實踐。在司法工作中做到公開公正。第三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廉潔自持,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切實行使人民群眾賦予的司法權力,努力做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第四要求司法機關在審判,檢察的過程中認真總結辦案經驗,與時俱進,把司法工作與立法工作相結合,不斷推動立法完善,推進法治建設進程。

3、加強科學發展觀對行政工作的指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維護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加強科學發展觀對行政工作的指導,其一,要做到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利,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權利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行政法規的制定也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其二,切實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把方便群眾,執法為民作為行政工作的最高準則。加強行政人員的工作能力培訓,不斷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素質和工作質量。其三,廉潔執法、政務公開是保證行政工作廉潔公正的基本要求。不斷提高行政人員的思想道德水平是保證執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工作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根本體現。

4、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遵循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目標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振興的必由之路。十報告再次明確了依法治國工作在我國發展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各項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堅持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基礎和基本條件。在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過程中,將法治文明、政治文明、經濟文明相結合,不斷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

(作者:任華杰,山東中醫藥大學人文社科學院中國化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法學及哲學理論方面的研究;崔瑞蘭山東中醫藥大學人文社科學院,碩士,教授,主要從事哲學方面的研究)

注釋:

①.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2012-11-8.

參考文獻:

[1]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

[2]陳文通.科學發展觀新論.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5

[3]邢賁思.科學發展觀讀本.人民出版社,2006,6

[4]江金權.論科學發展觀的理論體系.人民出版社,2007,5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3

高校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定位

法學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應用學科,因此高校法學本科教學注重學生職業技能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關注學生的就業前途和職業發展當屬題中之義。但與此同時,作為人文學科法學也同樣肩負著為國家、社會培養具有較高人文素養和崇高價值追求的社會主義公民的歷史重任。

首先,當前我國高校人才培養的目標和任務應當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人才培養作為根本任務,以樹立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愛國主義教育為重點,基本道德規范為基礎,以大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盵2]應該說,這不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標取向,更理應成為所有學科、所有專業人才培養的共同追求。對于法學專業來說,基于其濃厚的人文背景,深刻的倫理訴求和強烈的規范意識,更應當為實現上述人才培養目標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其次,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僅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文本,高技能的法律工作者,更需要在全社會樹立普遍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和一大批具有法律職業倫理的法律人才。這些都需要在以法學本科教學為中心的法學教育體系中來達成。因此高校的法學本科教學在對學生進行職業訓練的同時,更應當“向社會提供理論,使學生受到思想啟蒙,為社會制度的改造和設計服務,塑造社會的價值觀和推動法治文化?!盵3]

最后,法治是當代社會的內在規定性,是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有力保障,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等社會基本價值的重要途徑。在成熟的法治國家里,運用法律處理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人”不僅是法律職業的從業者,也是國家的管理者和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參與者。在我國當前經濟社會轉型的重要歷史時期,應當可以預見,未來中國社會將需要越來越多的“法律人”來從事法律工作和社會管理工作。因此“法學教育不僅培養法律職業家,而且培養治國人才,法學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其綜合素質、理論水平的提高,要培養復合型的優秀專業人才。”[4]

高校法學本科教學的改革路徑

司法考試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自從2002年舉辦以來,毫無疑問對高校法學教育,特別是對地方高校的法學本科教育帶來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我們常說要構建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5]所謂“互動”,就是要相互適應、相互調整,我國的法學教育自后恢復,雖經30年有余,但或因依循舊制、或因機制少變,愈發難以適應社會現實;而司法考試作為新世紀的新事物,也尚不成熟,還遠不足以效為常法,二者應朝著為社會培養、輸入優秀法律人才這個目標而共同努力。而所謂“良性”,即需言明雖然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有著共同的目標,但二者也各有其獨立的價值,法學教育不能成為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司法考試也不能成為法學教育的“結業測驗”,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需相得益彰。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4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層級監督;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8-0191-03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完成行政任務的重要途徑。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政府施政目標的實現和政府形象的樹立?!坝袡啾赜胸煟脵嗍鼙O督”,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執法體制的重要一環,對于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是確保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歷史經驗證明,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1]而我國長期存在“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2],極不利于依法行政的推進。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涵,明確要求加強執法監督;《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也進一步要求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當前,為適應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各地在優化行政執法力量配置、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方面展開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正逐步深入推進。據統計,廣東省、山東省、四川省、、重慶市等十多個?。ㄖ陛犑?、自治區)制定了省級地方法規――《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不少省、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甚至還有的地方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各地紛紛出臺制度并積極開展實踐探索,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因此,深入研究行政執法監督,推動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既是深化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執法監督,顧名思義,是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從寬泛意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執政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而且包括輿論監督、社會團體和人民的監督等。因此在廣義上,行政執法監督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實施的監察、督促、檢查和糾正的行為[3]。但是,從狹義的角度看,行政執法監督專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下級人民政府(簡稱“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屬于“行政職能監督”中的“一般監督”[4]。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是當前推進行政機關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文討論的對象范圍。根據行政機關監督主體的類型,可以分為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兩類。層級監督主要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專門監督主要指的是行政監察、審計部門履行專門監督職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屬性

行政執法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活動,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我國《憲法》第89條規定了國務院行使的一系列職權,其中包括,“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這一規定明確賦予了國務院對全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其監督權限既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國務院部門、直屬機構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地方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其中當然包括了行政執法監督權??梢?,國務院對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是沒有層級限制的,不受行政層級的約束。此外,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執法活動的監督、一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執法主體執法活動的監督以及上一級政府職能部門對下一級工作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都需要根據《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監督主體的行政執法監督權,對被監督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本質上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監督職責。

行政復議也具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制度功能,因此,厘清和區分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制度的關系,是認識行政執法監督法律屬性的一個關鍵點。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實質上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制度。行政執法監督與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都發揮著內部層級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都需要有法定的依據并遵循法定的程序,都是通過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來實現監督等。但是,這兩者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在權力來源上,行政執法監督權的來源是憲法法律法規賦予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行政復議權則是來源于《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監督機制啟動方式上,行政執法監督通常由上級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而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則需要通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程序的啟動是被動性。在監督的目的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在于確保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合法、適當,具有鮮明的職定性[5];而行政復議監督制度的目的除了包括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一個權利救濟的渠道,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w現了法定性和救濟功能。在監督的范圍方面,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既包括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執法的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復議監督的范圍由現行《行政復議法》明確劃定,主要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監督程序方面,行政執法監督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有的地方出臺了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行政執法監督需按相關的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但是通過行政復議的監督,需要嚴格遵循《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程序。

三、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執法事前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是針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預防性的監督,關鍵在于解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問題。為了防止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或者,首先需要明確其法定職責,合理劃分不同層級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權限。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定職責是由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執法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必須履行法定的職責。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主要通過行政執法依據的前置審查、執法依據的公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等制度的實施。一方面,通過對行政執法依據的合法性審查,從源頭上確保行政執法依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規范涉及行政執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依據的公開活動,讓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知悉,滿足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依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并且,通過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保證法制的統一實施。此外,通過行政執法主體公告、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管理等制度,讓社會公眾得以知悉執法主體及執法依據。行政執法的事前監督制度,有助于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問題,避免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執法事中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所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執法過程追蹤式的監督。行政執法的事中監督,主要通過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執法裁量基準等機制來對行政執法活動過程進行監督。雖然當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是一般的行政執法活動都有相應的法定依據、程序規范和執法要求,各地也陸續制定了關于行政程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行政執法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相關制度和規范,要求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違反相關規定,細化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合理地行使執法權,同時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權利,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

(三)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主要制度

行政執法的事后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后所進行的監督,屬于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是行政執法事后監督的兩項主要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結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執法案卷開展評查,能夠查核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全過程,從執法主體資格、證據收集、程序規范、實體處理、執法文書制作、案卷歸檔等方面全面了解行政執法的情況,實現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事后監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判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制度,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制度。通過規劃、科學、合理的評判和考核,加之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相結合,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且促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

“依法行政的關鍵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盵6]行政執法監督是通過不同階段、眾多制度的實施,來實現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效果的。這些制度的實施,同樣需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運行。實現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是推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法制基礎和規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法治化的實現,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

第一,結合“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厘清執法權責?!皟蓮埱鍐巍敝傅氖切姓C關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權力清單是將政府及各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及流程以清單的形式進行明確,依法劃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重點解決職權重疊、交叉的現象以及行政亂作為的問題。責任清單是從政府責任的角度明確劃分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責任事項和職責邊界,強調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重點解決行政不作為的問題。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在具體內容上各有側重,但相互配套,共同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通過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的實施,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皟蓚€清單”以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機構編制“三定”規定為依據,遵循權責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全面厘清行政權力的項目和范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職權和職責都包含在“兩張清單”當中,建議結合當前“兩張清單”制度的實施,全面厘清各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職權以及層級之間、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明確執法職責,根據行政職權的履行需要科學合理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在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創新監督方式,豐富監督手段。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改革是增強行政執法監督實效的關鍵。針對原有監督體制存在的監督主體不明確、監督人員履職不到位、監督實效不明顯等現象,建立站在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改革,以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作為著力點,開展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隊伍建設探索,強化執法監督機構隊伍力量,明確監督員工作規則,理順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本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作用。同時,要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執法資格管理制度、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共享機制、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案卷評查制度、違法案例通報機制等一系列執法監督工作機制。此外,通過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將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一般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相結合,豐富監督手段,實現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化、具體化、和常態化,切實增強監督實效。

第三,以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載體,規范執法監督活動?!懊裰髡问秦熑握危虼诵姓谭ê蛨谭ūO督工作理應嚴格實行責任制?!盵7]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關于明確行政執法責任的綜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求執法主體合法明確,執法職責全面落實,執法依據依法明確,執法程序公正嚴密,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執法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健全。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明確行政執法主體的職權,根據不同部門、不同機構、不同崗位執法人員嚴格確定各主體的執法責任;其次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規范和行政證據規則,為規范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提供制度基礎,嚴格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最后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通過落實責任、評議考核和實施獎懲等方式,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督促行政執法主體嚴格執法。

參考文獻:

[1]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努力建設法治政府――總理在全國依法行政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R].國務院公報,

2004,(23):8.

[2] 王衛星.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探析[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1):65.

[3] 曹康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施綱要輔導讀本[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167.

[4] 胡建淼.行政法學[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8:770.

[5] 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46-247.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5

關鍵詞:政府律師;構造缺陷;公益律師

中圖分類號:D91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7-0059-04

一、問題的提出

政府律師又稱公職律師,是指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律師。具體講,一方面,政府律師有各級政府機關公職人員的身份,占有國家各級政府機關的編制,有固定的崗位,享受國家規定的公職人員待遇,其工作方式與其他政府公職人員一樣,既要為所在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又不能面向社會執行律師業務,更不能實行執業收費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律師應該是一名合格的律師,具有法律規定的律師資格,依法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1]早在1993年,國務院41號文就指出:“逐步在國家機關內部建立為各級政府及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擔任法律顧問、行政訴訟,維護政府和行政部門的合法權益。”1994年8月司法部在北戴河會議上提出“公職律師”的概念,至今全國共有20個省、直轄市建立了公職律師機制。在司法行政機關的大力推動下,全國各地在試點改革中涌現出了“揚州模式”、“廈門模式”、“廣州模式”等政府律師制度的典型。從人數來看,在我國12萬執業律師中,專門為政府服務的政府律師已達到1817人。[2]

鑒于政府律師是我國律師制度的創新,又加之官方的大力推行,對政府律師制度的贊美之聲在實務和理論界不絕于耳。政府律師能否能夠切實地履行其職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其未來的走向是什么?對于這些問題,本文擬從政府律師的構造缺陷角度著手作些分析,希望能為我國律師制度當下的發展提供一些建言和參考。

二、政府律師的構造缺陷

司法行政機關試圖通過政府律師的設立,為政府機關提供法律服務,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其卻忽視了政府律師制度內在構造的合理性問題。我國現行的政府律師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其內部構造上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闕如造成的合法性危機。依照我國《律師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11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這條規定明確限定了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擔任律師,律師不能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而目前進行的政府律師制度試點中,政府律師多是從事國家公務的人員,這明顯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政府律師的存在也是不穩定的。政府律師是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設立的,根本不具備法的效力,自然也有因政府注意力的改變而廢止的可能。其實,我們的改革完全可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法律修訂的前提下進行。

2.角色混淆導致的功能紊亂。政府律師的角色混淆也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F在的政府律師實行的是身份的兩元化和管理的雙軌制。從身份上看,既是公務員又是政府律師,一方面享有公務員法所賦予的權利,承擔公務員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其執業活動受到《律師法》的調整,和社會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執業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權利。在管理上,既受到所在單位的人事管理、考核培訓、職務晉升等,又受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質、業務監督等方面的管理。

這種角色的混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律師的功能紊亂。律師業務與行政事務有著不同的職業倫理。行政的效率、對上級機關命令的服從、管理的等級性等是公共行政的應有之義。而律師的職業卻不同,律師則沒有上級,其根本的使命就是維護法制和保護人權。為了實現其使命,獨立性便成了律師工作的靈魂,只有獨立才能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辦,踐行維護人權的要求。律師執業獨立性是指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依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尊重委托人意思的基礎上依法獨立執業,參與法律事物的處理,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從根本上看,律師和政府公務員的職業倫理是不同甚至是相矛盾的。作為政府律師的公務員,一方面他們要從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那里獲取薪水,另外一方面,他們的職務晉升也勢必會受到行政機關上下級關系束縛。在這樣的背景下,這些政府律師能否堅持獨立性,能否堅守公正性,是值得關注的問題。所以,我們不禁擔心,一旦遇到公眾利益與政府部門相沖突的法律糾紛時,我們這些政府律師又如何才能真正秉持社會公正,來應對這類法律糾紛,真正做到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呢?公職律師走進政府職能部門,能否真正提高政府管理行為的法律水準,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關鍵還在于如何讓這些公職律師充分實現法律框架內的自主與獨立。然而,由于律師在此時兼具公務員身份,其工資福利、升遷等個人利益完全由職能部門所決定,不維護部門利益,律師今后將很難在單位中立足。這樣,在現實的利害關系面前,選擇維護部門利益有可能成為政府律師的違心之策。特別在相當多的政府部門利用自身行政資源,攫取利益的傾向仍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政府律師的參與只能選擇放棄獨立性,用自己的業務專長隱蔽化和技術化地維護政府機關的非法利益。政府律師身份兩元制的設置,在現實的壓力下,只能讓位于公務員的職業要求,而喪失獨立性的律師已很難稱得上是真正的律師了。

政府律師角色混淆,還表現在和政府法制局、政策法規處等機構的職能重復和交叉上。從其職權范圍來看,很難看出它與后者有本質的區別。從現實的情況看,多數情況下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任務是由政府法制部門承擔的,此外聘請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顧問團和社會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也承擔了一部分服務。把現行的法制局等棄之不顧,另立爐灶的做法不僅是一種資源浪費,也容易造成部門之間在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時的相互推脫。

3.司法行政機關的推動與政府內在支持的乏力。我國已經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依法行政本來是政府行政執法的應有之義。我國長期以來都是一個行政主導的國家,強大的行政權凌駕于各種權力之上。雖然現在進行了一系列的司法體制改革,但從總體上看,我國司法應有獨立性尚未形成,司法權并不能對行政權構成有效制約。依法行政的行政倫理在一權獨大、缺乏制約的情況下,尚未養成。又加之,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央地方分稅制,對地方官員考察標準單一所形成的政績觀,都使地方政府有著難以抑制的違法沖動。可以講,基于上述的原因,目前我國相當多的行政機關并沒有依法行政的內在沖動。在設立政府律師的態度上,司法行政機關當然是積極的。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政法機關中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在社會中地位的提升,而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局所掌握和控制的社會資源相對而言則逐漸減少,其社會地位和影響也在下降。為了遏制這種情況的惡化,贏得更大的社會認同、恢復提升自己的地位,司法行政機關必須探索新的途徑。政府律師的倡導是中央文件提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然會不失時機地抓住這次機會,積極推行。但是,司法行政機關本身就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當然要責無旁貸地服從地方的總體決策。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推行的旨在督促、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律師也只能在地方政府所能容忍的范圍內運作。從我們上面所謂政府律師的職權范圍來看,諸如起草地方性法規,為決策提供咨詢等均屬于地方的“大事”,在現實的政治語境中,司法行政機關極其管理下的政府律師能有多大現實影響力?正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政府機關缺乏利益的契合點,政府律師難免落入應景文章的境地。

三、政府律師制度何去何從?

學術界對政府律師有明確表示否定的觀點,[3]也有懷疑的觀點,[4]但更多的學者持肯定態度。[5]針對現實中政府律師遇到的問題,肯定論者認為應通過改革完善的方式化解,如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政府律師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探索適宜的組織形式,推進政府律師向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深化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整合政府法律服務資源等。[6]我們認為,肯定論者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建議,值得肯定,其勾畫了我國政府律師的未來可能前景,而且這種折衷主義的觀點也最有市場。但是筆者認為,這些建議在現實的社會情勢下,是難以實現的。因為政府律師制度存在的問題并非其本身的問題,這些構造上的缺陷其實就是政府律師存在的環境障礙,而它們遠遠超出了司法行政機關的能量范圍之外。要想短期內化解和清除這些障礙,對于政府律師的積極推動者――司法行政機關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它涉及到法律的修訂、政府機構設置的整合、政府法治意識的增強,甚至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這必將是個長期的過程。司法行政機關主導推動下的政府律師制度只能是理想和現實相妥協的產物和能量有限情況下的無奈之舉。當前政府律師在構造上的合法性危機、角色混淆造成的功能紊亂、政府內在支持的乏力、缺乏民眾的足夠認同等因素完全有可能使政府律師制度陷入空洞化的境地。因此,我們基本上傾向于否定論的觀點。

雖然傾向否定論的觀點,但我們并不主張政府在促進律師制度合理化方面的無所作為,更不贊同政府相關責任的放棄。當下政府倡導推行政府律師,希望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雖然也是踐行其責任的體現,但畢竟囿于就事論事,難免會因格局狹小而出現事與愿違的結果。更宏大、更根本的目標應納入政府考慮的視野,這些目標如律師制度的合理化、社會正義的供給、民眾訴求的回應等。考量這些目標的同時,也意味著政府責任的增大和責任承擔方式的改變。在法律服務領域,對政府來說,在社會資源一定的情況下,目前最迫切的責任恐怕不是構建政府律師,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與促進公益律師的發展。限于篇幅和論題,我們謹對公益律師的發展談些粗淺的看法。

公益律師通過免費或低廉的法律服務,為弱勢群體等提供法律幫助,旨在維護社會公益的律師。其與政府律師雖然在一些方面具有某些形式的相似性,但其內涵是不同的。公益律師與專門服務與政府機關維護行政機關利益不同,其更多的是服務于社會弱勢群體,以維護社會公益為導向。之所以提出發展公益律師,我們還有以下的考慮:

首先,從根本目標來看,政府律師與公益律師具有一致性。公益律師通過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正義。政府律師雖把為政府服務作為第一要務,但其促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宗旨與現代民主政體下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相契合的。不管什么律師,保護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目標是相同的。

其次,優先發展公益律師可以促進政府律師的發展。個人律師是整個律師制度良性發展的基礎,在個人律師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社會地位、具備自己的職業倫理并融入法律職業共同體之前奢談政府律師和公益律師都是沒有意義的。但當私人律師發展到一定程度后,三者的發展又是互動的。在一個政府主導型或趕超型的社會中,為了適應社會的需要,放任律師制度自身發展,以達到合理化結果的做法是不現實的,因此,政府對某一方面的側重或強調便變得十分必要?,F在我國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比比皆是,如春節火車票漲價、大規模的環境污染等等,而且其中許多事件就是政府機關沒有盡到自己應有的職責,有的甚至就是政府以公共利益名義而為。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制約機制,怎么能夠遏止地方政府的違法沖動?當然,通過上級行政機關的督察監管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這畢竟是一種內部的監督?,F在看來,在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背景下,上級甚至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影響力也是有限的。外在有力的監督才能真正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而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益律師就可以起到這個作用。通過公益律師對政府機關追求自己部門利益、侵害公益的行為予以糾正,讓其承擔違法的后果,才能真正促使其在以后的行政執法中貫徹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專門服務于政府的政府才能真正體現其價值,獲得自己應有的地位,也才能真正健全地發展。

最后,發展公益律師可以為廣大的弱勢群體提供他們需要的法律幫助。我國政府在法律援助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種種原因,提供的法律服務和法律需求之間缺口依然很大。而為弱勢群體服務,實現公平正義正是公益律師所追求的目標。而且通過為民眾提供及時有用的法律幫助,也是重塑律師形象甚至是法律職業體良性構造的契機。眾所周知,一般民眾對律師行業評價較低,律師的形象就是惟利是圖。公益律師通過無償或低廉地服務社會,可以改變這種評價,使律師真正成為正義的化身。而且這種為社會民眾所服務的公益律師也最容易獲得社會的認同和信任,既受到社會的支持,又能帶動法律職業構造的合理化和提高社會評價,一舉而多得,何不為之?

既然要發展社會公益律師,政府機關從中又能做些什么?我們認為,策略上必須堅持私人推進和政府支持雙管齊下的策略。在國外,公益律師的工作場所一般在獨立的公益律師事務所或公益部。而公益法律服務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部分,即財團及私人捐助、政府補助及政府合同、法院的律師費用,財團及私人捐助是其第一資金來源。1972年至1975年間,財團及私人捐助占公益法資金的74%,來自政府的資金占22%,來自律師費用的資金占1%。政府提供的持續的大規模的援助是律師進行公益訴訟必不可少的也是根本性的保障?,F在我們國家,公益律師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個人支出,財團私人捐助很少,法院的律師費用甚至沒有。看來,我們在鼓勵私人和律師從事公益法律事業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強化政府對公益律師事業的支持。我們的政府掌握大量的社會資源,相信它有能力提供支持。具體的方式可以采用補助、租稅誘因、委托公共事務、輔導監督等形式。這些支持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負擔,還有發展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維護良好社會價值、促進積極的公民精神和擴大社會參與之功。[7]因為這些措施多在政府公共政策的調整、執行過程中,法律授權的框架中進行,自然也避免了政府推動公益律師時的合法化性危機問題。在公益律師的工作范圍上,我們認為包括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從事診所法律教育,為法學院的學生提供實踐法律的機會,處理涉及復雜的公共利益問題,諸如婦女權利、反歧視、憲法權利和環境保護、提起公益訴訟、法律議案的提出等等均可以納入公益律師的工作范圍。

參考文獻:

[1]嚴軍興.政府律師制度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2:23.

[2]高志強.廣州公職律師機制的理論探索[J].中國司法,2005,(6).

[3]高太紅.我國公職律師制度的經濟學思考[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3,(S2).

[4]童鐵丁.對公職律師進入職能部門的可行性質疑[EB].省略.

[5]嚴軍興.政府律師制度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2:15.

司法體制改革基本要求范文6

一、關于經濟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經濟法的價值也在于實現這些目標,并在實現的同時更為具體地體現經濟法部門的特征。其內容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它們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

(一)實質正義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經濟法也不例外,而正義有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從根本上說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應當受到同等對待;實質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民法所追求和體現的是形式正義,經濟法所追求和體現的則是實質正義。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正是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它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這種情況在經濟法的規范和調整中不勝枚舉。譬如在經濟責任制當中,一方面和在傳統部門法的體系中一樣,行為人違反義務要引起國家暨法的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它體現為一種積極的角色責任,強調特定的身份、職務所具有的權利(力)和義務、職責。

實質正義體現了的價值觀、正義觀和歷史觀。它擯棄了試圖用“自然法”來建立永恒不變的法律和正義、類似數學的法部門的理念,而是根據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多數)人的實在需要,來確定法的規范及其適用。由此亦決定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質。

實質正義還體現為法律調整手段的豐富性和多樣化。形式正義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調整,不斷在法律規則及其實施標準中尋求平衡點,社會的發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種種特例。這種矛盾扎根于形式主義的正義觀中。而實質正義的出現,使立法者和社會賦予執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執法者不僅根據普遍性規范來解決問題,同時也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個別案情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法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在經濟法和社會化條件下出現的諸多其他法律部門中,特殊性法律調整扮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律行為包括合同不斷獲得直接國家意志性,越來越具有實現特定公共目的之意義。

實質正義的法律調整手段之多樣化,更表現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就形式正義的法而言,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則不同,形式主義的平等對待和針對各種主體設定形式主義的具體標準均可能違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要采取對于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現上不公正但求達到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這種措施或手段既可以是法律規定對于不同的主體有所傾斜,或者規定得模糊、不具體,并要求執法者根據實質正義在適用具體或不具體的法律規范時進行自由裁量。在經濟法中,從有關經濟管理、經濟活動到維護公平競爭的規范和制度,無不要求主體的行為既符合法律規范本身的規定,而且其行為結果也不違背該規范的內在精神和合理預期,合乎實質正義之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實質正義盡管是相對于形式正義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義并非是相悖的。實質正義同樣包含著形式正義對于相同情況作出相同法律調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形式正義的一種揚棄,而不是簡單地走向反面和極端化。

(二)社會效益

直接追求社會效益應為經濟法價值觀的獨到之處,其他法律部門或者不追求宏觀社會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實質正義之終極目標的法體系中通過形式主義的調整間接地實現社會效益。

效益作為法的價值,從根本上說是正義觀的一種體現。在實質正義的觀念中,當然包含著效益觀念,沒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經濟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態來調整經濟生活,追求實質正義,當然要將社會及其經濟效益作為自己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經濟法的效益觀是一種社會效益觀。社會效益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其內涵更為深刻和廣泛。效益確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來的,而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

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觀及其以社會為本位,決定了它不能只強調經濟的、局部的效益,而應該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p>

從根本上說,實質正義本身包含了對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公平和效益發生沖突,則仍然有一個利益分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經濟法之內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許任何有損社會利益和優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共道德、秩序應當優先于局部或個別之效益,長遠利益應當優先于一時之效益,實質正義之效益應當優先于形式上正義而實質上非正義之效益,互利或不損人之效益則優先于損人利己或損人不利己之效益。

(三)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自由和秩序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自始就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天然要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

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之統一性的實現,在于經濟法是一種將代表“公”的國家意志滲入經濟關系之法律制度化的產物。這種制度,既是一種規則體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門更為強烈的經濟和法的實踐。

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由此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具有促進、協調、組織、參與、引導和市場操作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遠非簡單的行政干預,所以我們不能茍同所謂“干預經濟”或“干預政府”的提法。對于走向市場經濟的中國而言,理性地把握好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之平衡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克服政府經濟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對自由之不當限制或無度妄為,都有賴于經濟法暨競爭法的科學制定和實施。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具體體現,同時又是構造法律規范體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彌補在其自身邏輯演繹中經常發生的法律適用脫離法律原初目標的弊端,給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以合理、合法的依據和限制。法律原則也是一個法律部門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門如果不能通過歸納和演繹,恰當地總結出若干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相對嚴格、周密的理論和相應的實在法體系。正是基于某種原則,不同的規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機地統一于某個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宗旨貫穿、聯系起來。民法和經濟法均如此。

法律原則有一般原則與特有原則之分。經濟法的發展,是它與其他法律部門及相關法學、經濟和經濟學、管理學、行政學、社會學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和各種學說,深刻地影響著經濟法的歷史和現實面貌。經濟法從中吸收養分,不斷得到充實,因而相關的、更高級的一些原則也會出現在經濟法中,為經濟法所遵循和援引,這也就成為一般經濟法原則。同時,經濟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則。從狹義上理解,這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和建構經濟法體系的依據,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應當堅持的標準和方法:(1)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屬于法的原則性規范,而不應當將超出法范疇的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宏觀和微觀搞活相統一等作為經濟法的原則。(2)經濟法基本原則不應與經濟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諸如公平和效益相統一、經濟效益與經濟增長相統一、國家干預、社會本位等,均屬經濟法的價值、宗旨、特征等范疇,不能作為法的規范存在,故而不宜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特有的原則,而非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共同遵循的原則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規范。(4)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是貫穿于整個經濟法的準則,對整個經濟法體系具有指導和綱領作用,因而不應將某些經濟法制度的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綜上,根據經濟法的歷史和現狀,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下述三項:

第一,平衡協調原則。這是由經濟法的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所決定的一項普遍原則,是不同社會經濟制度之經濟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項主導性原則。作為現代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對于整個經濟生活的調整,不再是國家—私人極端對立之下維護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僅是私人組織擴大之后的一種國家單純用以矯正社會不公、保護經濟弱者的手段。在社會化條件下,經濟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調整中處以平衡協調當先,竭力促使私人與私人、私人與國家的合作,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并按社會化之內在要求促進公有制及其經濟關系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發展。

現代經濟法為消弭個體無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公有精神之追求為己任。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之社會本位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基本指導準則的作用。在國人的社會自治能力差、團隊及友愛精神不如人家的條件下,國家的積極調控、組織協調作用就更顯得不可缺少。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平衡協調是一種價值體現,作為以平衡協調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范體系,經濟法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等等。為了實現這些矛盾統一,經濟法兼顧公與私——既要保持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益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證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由于社會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許多原先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直接滲透進了國家意志,私法的原則和精神不斷侵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性不斷加強,強行性規范不斷增加,這已經成為現代民法的一個兩難困境。既然是兩難之悖論,則試圖在民法范圍內或者通過改造傳統民法的方法來加以解決就是不現實、不可能的,也是違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盡管通說認為現代民法已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法,但是我們認為民法的社會本位不過是意思表示的一種外在化趨勢,其發展恰是一個自身否定的過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則是內在的,它立足于組織以及國家和社會的新發展,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平衡協調。因此,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并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有學者認為,現代民法仍應當是權利本位而不是社會本位的,這種看法用于詮釋民法本身至少還是實事求是的。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民法傳統和私人財產權不發達的國家,維護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然而離開了經濟法的民法,只能是脫離實際生活和無法實現其價值目標的“繡花枕頭”。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協調原則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在多數情況下未必于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執法中直接適用,而是作為經濟管理、經濟執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項理念或宏觀標準。經濟管理、執法暨司法機關應當從社會利益出發,在其履行職責時仔細權衡利弊,乃至聽取專業團體和有關各界的意見,而不是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而作出有違實質正義和社會利益之決斷,但是也不能隨意或濫引此項原則,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亂。

第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其要求不僅直接體現在競爭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而且在經濟的各項制度諸如發展計劃、產業政策、財政稅收、金融外匯、企業組織、經濟合同等制度中都有體現。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制度的出現,是通過國家的“有形之手”來糾正市場之“看不見的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看不見的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以自由競爭和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對市場的管理、調控或“裁判”;或者以計劃、管理、調控等為名,行干預、管制之實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場的機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相悖,最終都不免遭受客觀規律的懲罰。

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維護”之修飾,表明經濟法和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示經濟法之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而經濟法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不妨可以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自由公平競爭。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后微軟會獨霸全美之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同時,“維護”公平競爭也表達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還體現出經濟法規范的強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時的政策性的強制性。

第三,責權利相統一原則。這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

在公有制條件下,各種公有主體和作為擬制體的國家不能像私人那樣自動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存在著種種非人格化的行為,容易造成普遍的經營管理不當或不善,需要根據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來對公有主體及其成員的權利(力)、義務和職責加以科學的設置。公有制主體由眾多成員組成,如果沒有責權利一致之角色定位、適當的權益配置和制約,公有制就根本無法維系和運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擯棄行政型、家長式的經濟體制,每個具體公有主體都要面向市場,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應變,從事管理及市場經濟活動,為此需要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貫徹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將這種要求落實為眾多單個人的協調一致行為,建立一種確保所設置的各種公有主體角色不易錯位之內在機制。公有制財產關系的這種特性和要求,對全社會和整個經濟關系造成輻射,使得公有財產的投資經營和宏觀、微觀之經濟管理渾然一體,呼喚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以此為基點而確立我國的現代經濟法治。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中的責任具有不同的層次:首先,它是一種角色責任,表明了經濟法律關系對于特定角色的權利(力)義務要求。在組織中的不同角色,決定了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承受的權利(力)、義務和利益。哈特指出,責任應當至少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現代法和法學,要求責任首先是一種角色責任,“在一個社會組織中,向別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該組織的目標的實現等義務,總是歸于一定的地位或職務,即歸于一定角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之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正是這種要求的典型體現。其次,責任表明在主體違反義務時引起法律和國家對其的否定性評價,它是義務和制裁的聯結點,執法暨司法者通過責任來確定相應的法律制裁。由此表達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依法治理經濟暨公有財產關系的要求。

權指的是權利和權力。在經濟法中,權利(力)和義務一般而言具有一體性,只有區分不同的情形才能將其區分開來。譬如在經濟合同中,代表政府訂立合同,所擁有的權利對于國家而言也是一種義務,他(她、它)應當也只能為國家謀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經濟管理主體在實施管理行為時同樣如此。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要求權責相當,不能失衡、畸輕畸重,以免權重責輕誘發專權擅權,或者權輕責重令人畏縮不前。利指的是利益,這是由經濟法的經濟性質決定的。將利與權責相聯系、統一,不僅因為經濟關系都是物質利益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往往涉及重大經濟利害,更因為經濟法要在其法律調整中引入物質利益原則,將作為公有主體成員之自然人或機構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機地聯系起來。權責重,成效顯著,利就大;反之則小,直至令行為人承擔不同程度之不利益。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在經濟管理、經濟活動和經濟法的立法、執法暨司法中,在一定的主體角色定位范圍內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需要指出的是,強調責權利統一,并非將扮演角色者承擔之不利益同其角色行為造成的不利或損害后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數千萬或數億元損失者如數賠償,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現實的。關鍵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權責之關系明晰,獎罰分明。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