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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1
職業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國家為此規定,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勞動者由于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喪失了職業病保障。
據福建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主任繆劍影介紹,勞動者不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無法鑒定為職業病,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因為所謂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用人單位往往不愿提供相關材料,如果勞動者自身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勞動關系,職業病鑒定就會很困難。
繆劍影提醒,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要在工作中有意識的收集胸卡、工作卡等證明自己在這里工作的證據。
此外,勞動者要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自覺遵守職業病有關制度,主動按要求使用有效的衛生防護用品。如果發現可能患有職業病,應及時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離開用人單位時,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勞動者還應主動收集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以作為職業病鑒定證據。
來源:新華社
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2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效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把我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全面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各用人單位要按照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職業病危害的嚴重性,增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心,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做到以下6項內容: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緊抓源頭,預防為主、加大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培訓力度
各用人單位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源頭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嚴格執行職業危害評價,所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行“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危害。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針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人群,加大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力度,在工廠大門、車間門口懸掛宣傳標語、張貼宣傳畫、辦宣傳職業病防治有關的科普知識板報及宣傳欄,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推進綜合監管
職業衛生工作事關重大,縣衛生局、安監局、勞動局、總工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強化職業衛生行政監管職能,做好相應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形成執法合力。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健康監護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通報。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要時向衛生部門通報。
勞動部門要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是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并對用人單位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的、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調離原工作崗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查處。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各部門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職業衛生工作信息,協調有關工作,研究解決實際問題;聯合開展職業衛生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切實履行執法責任。
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3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領導的批示精神,以《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進行整頓治理。通過專項整治,規范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監督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職業危害隱患,有效遏制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為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整治的范圍和重點
這次專項整治范圍為全縣所有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加工企業。重點檢查印刷、軟包裝、塑編、家具制造、制鞋等涉苯的企業,電鍍行業以及棉紡、礦山等粉塵作業的企業,特別是家庭作坊及小型加工企業。
三、整治措施
(一)對沒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要立即責令停業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工商登記;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予以取締。
(二)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按照《職業病
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關閉。
(三)對違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的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并封存收繳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產品。
(四)由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工傷事故傷害與職業
病的,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對患者進行診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待遇,并依法予以處罰。
(五)對違反規定招用勞動者、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以及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擔有關費用。對單位或個人使用童工,以及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證明的,依法予以處罰。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責令立即支付,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六)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整改標準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達到以下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
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級規范系性文件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5、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7、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8、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9、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五、工作步驟
全縣職業危害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自5月中旬開始,至9月底結束。
(一)第一階段為全面檢查階段(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密切配合,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轄區內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要積極配合調查摸底,提供情況要真實有效。
(二)第二階段為整改整治階段(6月中旬至8月底)??h有關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組開展檢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全面梳理,對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方案,抓好整改。同時,各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要制定一系列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成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出臺防治計劃和方案,設立職業衛生公告欄及在車間入口明顯處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加強職業病防護,添置防護設施,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保證防護設備正常運行。6月上旬,縣衛生局組織用人單位負責人培訓工作,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及時參加培訓。6月中旬,用人單位要完成對本單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培訓率要達到100%;并將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如實申報。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各用人單位要組織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到縣衛生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健康體檢。期間,有關部門要列出一批職業危害嚴重,勞動條件惡劣,各種防護措施嚴重不到位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名單,進行重點整治。對經整改仍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或者不具備職業衛生基本條件的企業,要責令其立即停業整頓。對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頂風違法違規的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務求集中整治取得實效。經過整改整治,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改善勞動生產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職工職業健康檔案,消除各種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三)第三階段為驗收處理階段(9月上旬至9月底)。為確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實到位,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對整改整治情況認真進行驗收。對一般整改單位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責令其重新整改。對重點整治單位整治后仍不具備職業衛生基本條件的,要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停產整頓后達到有關要求并驗收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仍達不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關閉,吊銷其營業執照。同時,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匯總上報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上級領導對加強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依法監管的關系??h政府成立職業危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內),具體部署和組織實施全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鄉鎮及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實工作,杜絕惡性職業危害事件的發生。
(二)明確責任、齊抓共管。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恪盡職守。全縣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全面協調工作,由衛生部門牽頭,會同經貿、勞動保障、工商、*、安全生產、工會、國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衛生部門負責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設施及措施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工商負責對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查處;工會部門負責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
(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齊下,搞好標本兼治和綜合治理。要將整治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進依法生產、依法監管結合起來;與推進科技進步,提高職業安全技術水平結合起來;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結合起來;與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升級結合起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使職業病防治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4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法第六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七十八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應當依法遵守本勞動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擔任______職務。工作地點位于_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
第五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標準為____元/月。
第六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第八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應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一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乙方在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條款。
甲方:(蓋章)
法
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范文6
甲方: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
甲方招(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為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
在合同期內,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于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甲方必須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于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_______元;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月崗位工資為_________元;工資形式為_________;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規定的工資。
(三)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按時、足額支付給乙方應得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發給乙方在崗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乙方的加班加點工資、節假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后有關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支付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法定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和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及其相應的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的發放,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工時制度按下列第()項確定;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
(二)不定時工作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執行本條第(一)款工作制的,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需要加班的,須經甲、方雙方和工會協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執行本條第(二)(三)款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和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乙方按國家和省(市)的規定享受年休假。
七、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
八、教育與培訓
(一)甲方應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乙方的教育與培訓。
(二)乙方人事技術工種(崗位)的,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三)除本條第(一)項約定的正常教育與培訓外,甲、乙雙方可就乙方脫產或由甲方出資參加的培訓學習,簽訂專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補充或者修改;補充或者修改后的合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二)甲、乙雙方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屬于《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條例》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四)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或在勞動合同中未告知乙方存在職業病危害情況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因此患有職業病的,其勞動合同期滿時,能否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乙方經批準辦理退休(職)手續;
3、乙方死亡;
4、_________
(七)本合同期滿三十日前,甲方應當向乙發出終止(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通知。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合同的,應當在全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八)終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應按《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為乙方辦妥有關手續。
十、違約責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四、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其中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被招(聘)用的勞動者。
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書。本合同一經雙方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的內容。
三、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和職工(乙方)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是需要雙方協商確定的,必須填寫清楚,不須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請在"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中列明,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