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軟暴力的認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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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軟暴力的認定

網絡軟暴力的認定范文1

關鍵詞:行政新氣象;信用缺失表現;政府信用來源;失信原因;信用建設之路

中圖分類號:D9

文I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3.062

1 網絡時代的行政新氣象

互聯網的產生在人類歷史上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它開辟了人類交流交往的新渠道。網絡時代的我們能夠感受到它為我們的工作生活休閑娛樂等方方面面的廣泛而深刻的變化。

(1)行政信息公開方式多樣化。政府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通過官方微博、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等一系列手段實現與百姓的信息傳遞與公開。

(2)百姓意愿表達自由化。在網絡時代,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社交軟件,網站來即時的自由的暢所欲言,態度與立場。

(3)政府權力監督途徑多元化。公民可以查看實時政府執行公務的情況。網絡已經成為制約行政公職人員失范行為的關鍵媒介,輿論也成為對權力進行監督檢舉的核心手段之一。

(4)公眾行政參與渠道便捷化。目前電子政務在我國的推廣較為有限,在美國電子政務以社區網絡,虛擬政治社區等形式為地區民主建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電子政務有著成本低、協調機制完善、工作高效和民主化程度高等突出優點,它的逐步推行與完善對網絡政治活動而言意義深遠。

2 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現

2.1 信息公開不全面

與經濟快速發展同期,環境污染現象在我國也時有報道,社會各界要求政府對污染企業的污染源、治理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等等信息進行披露的要求聲浪一浪高過一浪。某些地方政府抱著不出事就不公開的態度,只有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時才公開污染企業的少量信息,而對諸如環境質量檢測、污染物排放監督、污染源匯報、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等公眾關注的信息敷衍了事。

2.2 行政政策朝令夕改

政府部門事務紛繁復雜,是而國內外紛紛授予行政機關以自由裁量權。但是,這些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卻產生了諸多不盡人意的地方。類似于這樣的缺乏持續性、穩定性的行為,推波助瀾了社會對于政府的不信任。

2.3 統計信息信用流失

國家統計局曾經做過一次有趣的社會調查,最終證實有64%的對象表示不太相信或者根本不信政府機關的統計報告。而造成這種結果的直接原因是“統計數據與公眾實際感受不一致”。

3 政府信用的來源與失信原因分析

3.1 政府信用的來源

基于國外學說,公眾天然的、本性上就是不信任政府的。政府的公信力不是與生俱來的,那么政府的信用來源是什么呢?筆者認為有兩種觀點較為深入人心。

3.1.1 階級沖突理論:政府公信力起源于強制,維護于綜合手段運用

馬恩認為政府的產生源于階級沖突的無法協調,因此必須系統地合法的使用軍隊、警察、監獄等暴力手段。與此同時,他們也認可該類手段僅僅適宜在政權初立時期。

3.1.2 社會契約理論:政府公信力來自于人民意志的遵守

何為政府?盧梭認為他是掌權者與百姓之間的傳輸介質,目的是使得雙方相互契合,并以維護法紀以及社會穩定為目的。因此,為了維護自身的信用,政府必須遵從公眾的共同意愿、嚴守契約。

以上兩種理論全都不無道理,但統一的反映了一個現象,即政府信用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機關及其職員的業績以及人民群眾對其的滿意度。

3.2 政府信用危機的原因

3.2.1 政府與公民信息不對等引發的恐慌

政府機關掌握著社會稀缺資源,其掌握的信息往往是全面豐富的卻又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政府機關如若基于自身利益壟斷這些信息二忽略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強烈意愿就會導致相對方的質疑與不信任感。

3.2.2 部分官員業務能力低下

以溫州動車事件為例,時任官方發言人王勇軍在記者提問環節被問解釋動車處理的理由就是“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2015年還曝光了江蘇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順河法庭庭長黃濤給情人寫的“保證書”上竟然蓋有法院的公章。類似事件的出現玷污了官員整體的公眾形象。

3.2.3 公共權力行使不當、官本位思想濃重

實踐中政府權力容易被誤用和濫用,包括為特定的個人或利益團體而用權而不是為了社會公眾謀取利益。2002年中國政法大學的劉梓教授做了一項針對于公務員群體的社會調查,在匿名的前提下,有44%的被訪者坦誠表示與行政效益、社會公益相較,他們更加關心能否為自身獲得好處。官員的利己主義思想和官本位思想很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和現象的發生,就是權力濫用的突出體現。

3.2.4 公民素質逐漸提高與意識崛起

截至2015年12月,網民中具備中高等教育程度的群體規模最大,占到77.8%,約為5.35億人。隨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公民意識的崛起,公民對于政治的關心程度以及自我判斷能力都會有所加強,行政機關想要壟斷公眾話語權的可能性也就越低了。

4 當代政府信用建設之路

網絡軟暴力的認定范文2

2.論劫持人質案件的偵查處置對策李莉

3.尸斑顏色RGB量化研究死亡原因馬雁兵,歐桂生

4.淺談微量生物物證的發現方法李樹,寧淑華,王清山

5.熱敏熒光掃描顯現紙張潛在手印技術王躍,李艷國,劉必松

6.廣東公安科技自制槍支槍彈痕跡的檢驗武世杰,郭曉凱

7.銹蝕斷線鉗剪切痕跡檢驗鑒定蘇斌,廖舉峰

8.異色重疊指紋剝離方法的研究馮清枝,高俊峰

9.提取作案工具痕跡的幾種方法包從家,楊道亮,郭衛平

10.對動態模糊及低像素視頻的人像面貌處理肖凱可,馬珮璋

11.如何鑒別合成后數碼照片張德森

12.常見涉爆物品的種類及識別黃偉洪,馮海,李富海

13.相關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輔助決策模型的應用設計張愛華

14.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的應用研究李志堅

15.基于Raman散射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優化設計嚴洪,姜明武,徐海峰

16.溫度對氫氧化鈉溶液顯現鋁質發動機號碼的影響宋慶芳

17.淺談大型活動的消防、安保工作與科技應用白繼聰

18.淺談的現場錄像梁永康,倫偉軍

19.農用水泵房被盜案件的現場勘查要點與防盜對策俞綱,許高雄,袁則平

20.淺談封口膠帶上指紋的提取和檢驗張靖

21.疑似他殺縊死法醫學鑒定一例黃維猛,王世尤,陳鋒

22.淺談火災現場的勘查邵洋符,陳潤琨

23.檢驗交通肇事致死后拋尸案的體會藍英,寧朝陽

24.化州市近期入室盜竊案特點分析陳浩

25.淺談簽名筆跡鑒定廣東公安科技張寧

26.顱骨發育不良致死一例分析陳敬,成明

27.暴力打擊胸腹部致右心房破裂一例呂途,王向年

1.公安科技研究必須注重成果的轉化張連舉

2.試析新時期公安院??蒲泄ぷ鞯墓芾砼c創新歐陽潔慧

3.犯罪現場煙蒂痕跡物證分類模式的探討——煙蒂痕跡物證的檢驗分析(一)歐桂生,蔡劍雄,張新華

4.基于筆畫形態與結構的自動筆跡鑒定譚軍,馮明帥,胡迎梅,張江

5.利用Photoshop分離簽名指印中的文字與指紋莊華,尼瑪

6.實驗室條件下血痕陳舊度研究初探喬瑩,于爽,陳雪,趙連爽,林子清

7.試論Y-STR家系排查法在偵辦案件中的應用陳平,歐桂生,黃曉江,涂文建,蘇聰蔚,朱凌云,吉家用

8.微波消解-ICP-AES測定尿中鉛含量方法研究魏春生,,吳玉紅,馬金波

9.SEM/EDS在多層油漆檢驗中的應用裴茂清,肖翔,郭海榮,冷泠

10.WEB數據挖掘技術與應用馬建功

11.論圖像信息的歸類和整理備份管理馮立洲

12.GIS-T在廣州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揮的應用研究鐘永康,余智德,何立鵬,鄧培杰,孫高文

13.廣東公安科技論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的勘驗常銳

14.加熱溫度、時間和冷卻方式對黃銅金相組織的影響韋媚媚,梁棟,趙哲

15.ZIGBEE定位技術在消防通信指揮中的應用孫忠武,周泳

16.信息

17.眼眶內壁骨折的CT診斷及法醫學鑒定回顧性研究陳興武,黎宇飛,杜宇

18.一串系列殺人案現場苦勘驗李偉新,陳德有

19.如何利用微量物證確認致傷工具寧朝陽,黃宇卓,謝志東,陳文彪

20.活體真偽受傷鑒定張凱HtTp://

21.淺談殺人移尸案件的法醫學檢驗宋凱亮,段會剛

22.雙手殘疾的人殺人現場的法醫學分析崔瑤,高云貴,吳錫福,朱小疇

23.烏頭堿中毒死亡的法醫學檢驗常鵬,廖信彪,白云志,徐誠

24.偵破碎尸拋尸案一例的體會王文顯,李坤,曾素明,全

25.奸殺案分析吳坤興,李慧敏,陳德有

26.非滲透性客體上油脂與灰塵重疊指印的分離與固定提取王嘉梟,王嘉川

27.膠帶光面、粘面汗、血手印同時顯現實驗觀察張寶,王琦,張曉梅,張麗梅,王施嬋

28.特殊性窒息一例趙存智,宋巧玲

1.以科技強警為抓手推動信息化警務機制創新與普及彭俊昭

2.人類線粒體DNA的法醫學應用研究進展巴華杰,馬駿,朱愛華,劉冰泉

3.97式18.4mm防暴槍射擊彈殼痕跡研究徐敏

4.黑色即時貼轉印法提取平面灰層加減層足跡的研究郭衛平

5.填裝鐵釘對飲料罐爆炸碎片的影響研究劉平,齊杰,薛斌,馬紹輝

6.左耳旁筆順判斷方法研究廣東公安科技申澤波

7.仿制唧筒(下排殼)式獵槍射擊彈殼的檢驗周順偉,陳森乾,林錦權

8.液-質聯用技術在微量物證分析中的應用靖靜,劉倩茹,史曉凡

9.SDH傳輸網故障排查思路及實例分析楊康才

10.公安無線交通管理業務解決方案探討鐘永康,鄺鴻斌

11.交通事故現場圖自動繪制及勘查筆錄自動生成系統技術及應用何建偉,蔣洪海

12.論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的勘驗常銳

1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綜合評價與量化技術張愛華

14.公安視頻系統監控資源共享方案的研究胡少鵬,傅貴

15.視頻監控錄像在一起火災事故調查中的證據作用鄧玉梅

16.基于Raman散射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優化設計嚴洪,姜明武,徐海峰

17.一種噴霧劑的火災危險性判定沈浩,黃麗泉,曹珍年,梁棟

18.佛山公安視頻監控聯網系統的建設方式施清音,梁柏超,曾銳鋒

19.意外心臟刺創死亡一例謝濤,葉國英,施華戈,谷黨恩

20.入室盜竊案件現場勘查中手印發現和提取的體會許如輝

21.溺水死亡現場分析王天英

22.利用指紋識別系統成功比對變形指紋一例劉瑩

23.以刺頸勒頸切腕跳樓等多方式自殺一例藍英

24.一例殘疾婦女入室盜竊殺人案現場分析的疏誤肖志明,彭啟洪

25.淺析命案現場勘查中痕檢與法醫之間的協調合作王雷

26.偽造車輛車架號碼的顯現方法張秀峰

27.殺人碎尸案的成功偵破曾文雄,廖煌彬

1.廣東公安科技論偵查技術創新林維業

2.淺談的現場錄像梁永康,倫偉軍

3.淺論""型搶劫犯罪及其打擊對策黃攀鋒,劉敬,林斌

4.超聲波輔助萃取-氣相色譜法測定胃內容中的氯普噻噸和氯氮平藥物蘇曉虹,蔡玉剛,王運波

5.碎尸案件的特點及現場勘驗重點魏振選

6.自制槍彈痕跡的檢驗武世杰,郭曉凱

7.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及法醫學鑒定黃軍華,林子清,劉永康,王青山,杜宇

8.狂犬病毒、艾滋病毒等生物因素致傷的法醫學鑒定淺析黎增強,羅輝,后德軍,王潛

9.射人頭顱內64年后取出的彈頭發射槍種的檢驗與鑒定季峻

10.不同承痕的足跡提取研究屈樂山,王天英,袁健彪,柳林,王仙福

11.基于Nios嵌入式軟核的車載導航監控終端的設計張莉

12.實現加密傳輸的WAS應用廣東公安科技彭建新,趙偉斌

13.對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現狀分析及對策思考黃小龍

14.智能交通管理數據粒度模型的建立與應用張愛華

15.信號路口行人過街的探討孫高文,孟娜

16.試論客運道路交通事故征候分析制度的建立鄭標

17.淺談CMOS攝像機在安防監控系統中的應用趨勢潘陽元

18.論S型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在高層建筑配電室的應用蔡茜,楊娜

網絡軟暴力的認定范文3

關鍵詞: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政府主導

2012年,國務院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明確了政府向全民提供義務教育、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并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尤其談到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而目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數不斷增多,民眾的關注度和參與度也不斷提高,使得推進現代化視域下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法律服務成為發展方向。同時,《政府采購法》和新《預算法》業已頒布,為依法治國鑄造了新的臺階,這又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契機。因此本文力圖著眼于我國現有法律服務體系下政府和市場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轉型時期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迫切需求,結合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的各自優勢,提出創設現代化視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想,并細化具體制度和規則。對該問題的探討不僅在學術上有所創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動社會的和諧穩定,提高人們生活幸福指數,促進社會的法制化。總的來說,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略顯雛形,但還面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缺陷

(一)內容方面――涵蓋面狹窄

1、有效供給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來看,公共法律服務能夠真正實現有效供給的相對較少,且刑事與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據本項目組分發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群眾對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務需求較大,受供求關系影響,相應的援助律師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較少而相對較為薄弱。根據調查顯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過程中,“有罪推定”等歷史遺留下來的錯誤觀念仍然左右著相當一部分群眾的思想,進而無視刑事辯護的基本理念,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輕視。據悉全國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匱乏達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

當前,有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頂層規劃相對模糊和滯后,加之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壓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對其法律服務職責的履行逐漸流于形式,現行法律對律師課以無償進行法律援助的強制義務,微薄的辦理援助案件補貼也無法彌補其不能正常執業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師從事相關援助工作存在積極性不高,逃避義務,效率低下等問題??梢?,律師迫于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提供法律援助,很難盡忠職守,政府財政不能解決律師的辦案經費問題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嚴重障礙[1]。

2、方式較少,主體單一

就方式而言,我國公共法律服務大多以提供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維權指引、簡單法律文書等服務為主,非訴訟法律事務如司法鑒定等受到的重視不夠。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圍過于狹窄,難以滿足法治社會中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求。

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過于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而并未充分強化社會責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卻是一場需要全社會合力的持久戰,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財稅等多個領域。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性不僅有賴于政府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高效管理,同時也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時,律師、法律工作者和能夠承擔一定法律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均應該參與到公共法律服務的完善中。

(二)體系方面――供應方

1、法律援助各主體配合不力

根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義務應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職責分配不明確,出現責任空白,司法實踐中三家機構往往各自為政,甚至出現相互推諉,怠于履行的問題,從而導致群眾求助無門,舉步維艱,其切身利益難以落到實處。例如,公證業務與業務經常先后承接,致使當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況。再者,三方缺乏溝通交流,無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體,各主體配合不力。

2、政府購買和主體承接不規范

在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中存在著以下共性問題:第一,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依據模糊,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都處在摸索階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化”的模式冗雜,加大了違反法治原則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單一,從而可能會抬高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價格,加劇財政吃緊的狀況;第四,存在買賣雙方并非獨立、平等關系,政府單向主導,低成本購買,職權介入的問題[2]:首先,流程缺乏確切規范,行政機關一般與其有隸屬關系的關聯部門開展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獨立,契約關系流于表面,購買服務的優越性無從體現。其次,政府有可能與非營利組織達成低成本交易,并憑借自己的職權達到官商聯合推行壟斷的后果,從而干涉市場秩序;第五,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數量少,參與度低,力量薄弱,導致受惠群體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標準規則滯后

1、法律援助標準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標準僅包括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事項范圍標準(含對象兼特定訴訟階段及刑罰標準)和辦案補貼標準。《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標準事項過于狹窄,導致不能與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且我們看到《法律援助條例》中授予地方權利來立法,這樣會導致各地的法律規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統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受社會經濟等的影響很大,經常會發生變化,較窄的法律援助范圍不能有效涵蓋這些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法律問題。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規定的具體標準較低,這樣會導致辯護率的下降,從而會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個人積極性,法律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視的情況下,就會導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難以實現。最后,法律援助標準的概念、構成指標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各項標準的可操作性不強。在主體界定、項目實施、合同管理、績效評估、政府購買、公開公示、監督評議等各項公共法律服務制度缺失[3]。

2、具體管理辦法缺失

對于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者缺乏相關的具體規制,對資格認定和資質審查方面過于寬松,導致實際援助和服務效果較差,而且在質量監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沒有相應的懲處措施,而對于恪盡職守者也缺乏激勵機制,從而導致整個行業運行混亂,難以良性發展。

(四)整體落實――主客觀條件欠缺

1、群眾法律意識較為淡薄

問卷結果顯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糾紛或權力受到侵害時不會尋求法律服務進行解決,尤其是農民和西部落后地區的群眾。再加上這些農村地區或者落后地區的人民關注的更多的是經濟利益,考慮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從而沒有對自身法律素質的提高給予充分的重視。所以在出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狀況時,當地人民要么選擇忍氣吞聲,要么選擇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我們會發現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會選擇采取公里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身的權利??傮w而言,在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廣大群眾自身的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的參與度也就不高。

2、農村法律援助資源短缺

一是表現在人才資源匱乏。問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調查對象認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務資源不充足,而且我國城鄉發展、東西發展不平衡。相對東部城市,在廣大農村和西部落后地區,法律專業人才極度缺乏,難以滿足越來越多尋求法律援助的農村當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師比最高的北京市為例,也存在區域律師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師總數為 22789 人,朝陽區 10106 人,占全市律師總數的 44.35%,而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和密云等六個遠郊區縣律師總數僅為 225 人,律師人數最少的延慶縣僅有 10 人[4]。

二是表現在援助經費短缺。在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主要是地方財政供給,而我們知道在大多數落后地區,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性,使得當地財政實力較東部發達地區而言較弱,所以無法給予法律援助事業較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從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當地無法正常而有效的開展起來。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與農村地區的現實需求不匹配

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援助對象過窄,國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對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農村法律援助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相當大的矛盾。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較多的是關于農民工討薪案件,而對于在廣大農村地區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村民自治權糾紛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現象。

二、針對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路徑

(一)內容――補充血液

1、進一步明確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責任主體

公共法律服務關乎民生大計,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現有職能劃分的基礎上擔負起主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對中央的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經驗予以高度重視,積極拓寬尋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讓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多地體現到地方發展規劃中,防止司法行政機關不作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應立足于便利性這一特點,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層級網絡,最終形成上級對下級負責,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對其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事務承擔終局責任的制度。除了縱向協調,橫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使法律服務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體系――構建主干

1、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基層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因而需要發揮黨委、政府的統籌機能,以實現優質法律服務資源有效下沉。具體而言,包括規劃好建設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體制,擴大覆蓋面,完善投入保障機制,為公共法律服務可持續發展奠定強有力的經濟基礎,最終達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聯動協調機制

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著力構建 “點、線、面”相結合的法律服務網絡,奠定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必要基礎[5]。在政府的領導下,由司法部門組織協調、其余行政主體各司其職、并積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的參與。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現有的律師結構,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職律師的方式創立一支新興的承接主體,協調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事務。另外,對于服務質量偏低的問題,根據調查,群眾認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執業期限,減少相應的服務費,投訴并另派律師等手段。與此同時,婦聯、殘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人民團體組織也是可以統籌的對象。

3、明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必須向多元化發展。其一,指派或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公共法律服務板塊,以硬件升級帶動軟實力增長,提升服務品質。該專門機構同時也可以承擔一定的監督考核職能,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分布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其二,建立和發展公職律師隊伍,同時立足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償律師和社會組織的法律服務,拓寬承接主體范圍。其三,可以考慮將高校的法律學會等類似組織納入到承接者的范圍中,不僅費用低廉,同時又資助和培養了未來的法律服務人才。

其次,應當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化建設。采用服務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種購買方式,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借鑒他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專門法律,規定政府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公共服務范圍、購買方式、購買資金制度、監督管理制度、評估制度等[6]。同時完善基金籌集制度、法律服務評價機制、參與主體的資格審查制度、財政預算制度、第三方監督管理機制以及信息公開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設立支撐

1、立法完善

根據調查結果,群眾認為,相關立法應當規定律所、公證處等實施一定數額、比例的法律援助,確定到個人。并且應要求政府將推動法律援助納入到年度計劃中,并反映在工作報告內,由人大審核。同時應當規定法院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與政、援機構雙掛鉤,從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政、援、法聯動機制,共同推進體系建設。隨著社會整體的運轉和經濟發展,我們認為可以由司法部結合社會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個地區經常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導性文件的方式定期驚醒動態調整,從而達到法律援助事項,從而達到規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項能與現實發展很好的銜接,基本能達到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務的目標,從而保障公民的權益。并且,采取這種機制,可以保證全國范圍內,法律援助事項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個行政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銜接配合。

2、經驗借鑒

隨著辦案專項經費的增加,也可以借鑒廣東省的做法。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推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對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通過獎勵、表彰、培訓等方式加以補償和激勵[7]。其次要對《法律援助條例》中關于援助標準的各種概念和標準進行細化和進一步明確,使得相關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體落實――達成目標

1、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初現雛形,群眾對于法律援助服務的觀念意識更是需要時間來得以轉變。人民群眾目前仍然認為律師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這樣的認識無論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單一的律師法律援助規定,還是法律援助實踐,或是來自律師與法律援助的天然聯系,或是《 條例》規定本身帶給社會的誘導信息,都屬于錯誤理解,都應該得到糾正[8]。因此,當前急需的時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向農村和落后地區的人民宣傳法律基本知識,使他們能夠認識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識。同時還應普及12348平臺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數字化,各行政級別分別建立管理中心,將上級政策理念通過網絡層級傳遞。并將各級網絡同步化,實現法律服務電子化信息化。同時還應當注意對其余電子終端設備的APP普及,從而穩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發展。

2、建立多層次的農村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團隊

首先,應培養一批具有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高的、適應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隊伍。要吸納一流專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機構、高??蒲性核葘<覍W者組成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政策理論研究隊伍,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咨詢[9]。動員當地的法律機構對在農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腳律師”進行法律方面的培訓,提高隊伍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服務能力,兵隊該隊伍進行定期的評估,使其成為農村地區提供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最后,鼓勵法學專業的學生到基層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發揮法科大學生的作用,如在法學教育中推行診所式教育,這不僅有益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能夠通過實踐來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在經費方面,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撥款,拓寬法律援助經費渠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募集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關經費使用相關管理辦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0]。由于經濟落后地區維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難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將這些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大額支出事項上的支出重點提高到中央、省級財政,以使當地政府的負擔得以減輕[11]。同時應當賦予地方上的一定稅收自,在稅率制定方面享有相應的權利,從而擺脫財政困境。鄉鎮政府還可以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由各律師及其律所承攬相關工作,并組織建立專門公共法律服務公司,向社會進行融資,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參與入股分紅,從而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

應當進一步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以達到充分保證農民的權益的目的。首先,應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實行弱勢群體優惠待遇政策。該群體主要包括無業人群和經濟條件差的城鄉居民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對該群體建立優先窗口是當務之急。將司法救濟與法律援助融會貫通,實現各區域城鄉聯動機制,建立二十四小時農民工法律服務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為其辦理服務憑證通票。其次,拓寬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除了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增加農村地區較為廣泛出現的案件為受援內容,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事件。從而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換言之,即在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時補救。

4、組織領導機制

根據問卷調查,調查對象認為,法院應該降低申請標準,擴大應援范圍,對于援助機構和政府的援助義務的履行共同擔責。而作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承擔法律宣傳和教育職能,以訴訟援助為主,輔以非訟服務功能,成立專門小組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行政層級協調,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各司法部門應當設立特別辦公區域,用以對指揮各部門工作,日常管理,級別調控,從而推進落實完善縱向協調機制。

三、結語

目前,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文在理論方面對完善措施路徑進行了相應的探討,但是仍需要實踐經驗的融會結合。眼下,應當借鑒走在前列的省份區域的成果,并聯系各地實際情況統籌變通,以達到推進現代化視域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進程的效果。(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訓練創新活動資助項目成果,批注號:2015-BZ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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