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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睆谋kU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參考文獻】
[1]劉冬嬌:保險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丁鳳楚著:保險中介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4]王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緩慢原因初探[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3).
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2
關鍵詞: 保險經紀人 市場定位 發展策略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睆谋kU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證券經紀人;稅收問題;探討
一、證券經紀人相關情況
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經紀業務競爭的日益加劇,大部分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營銷人員隊伍,開展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業務。目前,證券公司營銷人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內部營銷人員和外部營銷人員,兩者因與證券公司簽署合同的不同而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異。其中,內部營銷人員與證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外部營銷人員則通過委托合同等形式與證券公司確立合作關系。出于習慣,投資者將上述兩類人員統稱為“證券經紀人”。2009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下發《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規定》將外部營銷人員正名為“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兑幎ā愤€明確了證券經紀人管理基本制度,進一步界定了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并對其資質要求、執業規范和管理責任等作出規定。這一規定表明:一是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二是證券經紀人是證券公司的人;三是證券經紀人只是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與客戶發生法律關系的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經紀人。國家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極大的促進了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壯大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增加,與此同時,證券經紀人傭金相關稅收問題也成為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和稅務機關關注的問題。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相關稅收問題
(一)證券公司經紀人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問題
2009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將企業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扣除限額。另一類是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扣除限額。從財稅[2009]29號文件的內容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執行情況看,該《通知》存在以下問題:
1.對人的界定不清晰。根據財稅[2009]29號的規定,支付給人的報酬不在該通知規定的范圍之內,但通知中未對人給予明確解釋。按照證監會公告[2009]2號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公司的人,但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是否為通知中規定的人存在爭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多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界定為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由此也帶來稅收執法中存在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理解核定的問題,帶來證券行業經紀人支出稅前列支處理不一致。因此,稅收法規進一步明確對人的界定,將提高稅務機關執法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減少證券公司的稅務管理風險。
2.證券經紀人傭金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標準不同于保險企業存在不合理性。從證券經紀人性質分析,證券公司參照保險公司稅前扣除標準更為合理。原因如下:(1)課稅主體性質基本一致。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2)兩者從事主體相似。從從事兩項工作的主體來看,多數為畢業大學生和部分自由職業者,收入來源不穩定,存在相似性。(3)從納稅主體帶來的社會效益看,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提供咨詢服務,為投保人財產提供保障,證券經紀人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等,提高投資者的投資能力,增加投資者的財產性收入,與國家提出的增加人民群眾財產性收入的需求相符,均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方向,帶來的社會效益具有相似性。因此,在證券公司支付給證券經紀人的報酬稅前列支問題上,參照保險企業對證券行業更為合理。
3.證券公司支付證券經紀人傭金的票據問題未予以明確。目前,證券公司支付證券經紀人報酬時,需要證券經紀人到稅務機關代開勞務費發票作為證券公司經紀人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由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數量較多,各自去代開發票不僅增加了證券經紀人的工作量,也增加稅務機關的工作量,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代開發票稅率的核定有所不同,造成證券公司稅務管理工作難度增加,同時,由于稅務機關核定存在主觀性,還可能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
(二)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問題
目前由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可扣除為開展咨詢業務而發生的相關成本,并按報酬所得全額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而與證券經紀人性質相似的保險經紀人則可按照稅收規定從傭金收入扣除40%的展業成本,并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后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遠低于證券經紀人。相對證券市場發展狀況及證券經紀人從事主體來看,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相對比較重,該問題已被多數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人反映。目前宜昌地稅已出臺相關政策,允許證券經紀人扣除一定的展業成本后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證券經紀人稅收問題的建議
1.證券公司支付的證券經紀人傭金稅前扣除標準問題建議。從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標準看,考慮到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課稅主體性質的同質性,建議稅收相關部門從促進證券行業發展、支持資本市場繁榮的社會效益出發,出臺相關稅收政策,對證券公司支付的證券經紀人傭金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標準參照保險行業的扣除標準執行,即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比例提高到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金額的10%~15%,這將從稅收效益和社會導向兩方面對證券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2.證券公司支付的證券經紀人傭金列支票據問題建議。從前述可看到目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傭金列支票據的取得相對復雜,且扣除稅率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從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管理制度來看,目前證券經紀人均需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并在行業監管機構登記注冊,證券公司建立證券經紀人管理平臺,以規范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與保險經紀人的管理基本一致。因此,建議參照目前保險經紀人支出采用的列支票據取得方式,由證券公司制作傭金支出代扣代繳各項稅款明細表,代扣代繳各項稅費后發放傭金,以該發放表作為傭金支出的稅前列支票據。該建議的實施,不僅會降低證券經紀人代開票的工作量,也降低了稅務機關執法不一致性發生的概率,同時減少證券了公司稅務風險,確保了國家稅款不流失。
3.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相關稅收問題建議。為了充分發揮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服務提升過程中的推動作用,促進證券行業的發展,同時考慮作為納稅主體,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經紀人性質的相似性,建議對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出臺相關政策,將其相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1)營業稅金及附加計征問題。證券經紀人自證券公司取得的業務收入,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證券經紀人按期繳納營業稅,可按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執行。(2)個人所得稅計征問題。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考慮證券經紀人來源構成情況,由于社會就業壓力的增加和證券公司對經紀人需求量的增大,目前多數證券經紀人集中在畢業大學生和自由職業者,收入來源較少也較低。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個人應稅所得規定的內涵,在計征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其相應的展業成本,才是相對合理的。建議以證券經紀人收入的60%作為展業成本,扣除展業成本和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按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3)由于證券經紀人中存在下崗職工再就業后從事證券經紀人的現象。因此,對該部分符合下崗再就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的證券經紀人,在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后,應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參 考 資 料
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4
(一)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專業中介機構可分為三類,即: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從數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有保險中介機構2110家,其中保險機構1563家,保險經紀機構303家,保險公估機構244家。近年來,保險業通過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所占比重穩步提高。2006年,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4477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個百分點。同期,外資合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紛紛登陸設鋪,在這些機構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綜合性保險經紀公司(美國達信保險集團公司、莢國怡安保險集團公司、英國韋萊集團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設立獨資公司或子公司。從地域分布上來說,除外,全國內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設立了類型不一、數量不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但是,上述中介機構都以產險和壽險為服務對象,為農業保險服務的甚少,而規范化的保險中介機構活躍在保險市場上,是現代保險市場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對保險的供求雙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橋梁作用。特別在農業保險市場中,保險中介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經營觸角延伸到農村的各個角落,既節約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也能起到服務廣大農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國保險公司幾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業隊伍承保農業保險,這是因為雖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業務,但卻缺乏可用的對象,致使充分利用農業保險中介形式開展業務很難落實,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規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機構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問題
1.法規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國雖然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如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制定了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保險中介法規還不健全。有些法規顯得相對滯后,也未出臺鼓勵和扶持中介發展的相關政策與具體措施。沒有扶持舉措,對不盈利的農業保險來說,很難通過中介達到展業的效果。
2.客戶對農業保險中介的認知程度低。目前我國農業生產者的保險意識還不是很強,對農業保險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認識。有些客戶不知其為何物,潛意識里認為其是“二道販子”,只會攪局,普遍持抵觸情緒。
3.人素質良莠不齊,專業中介人才匱乏。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人來源復雜。在農墾系統,分場和連隊從事農業保險中介的人等均是財務部門人員;在農村,鄉鎮和村里多是由經管站相關人員從事中介活動。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差別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規培訓、保險知識匱乏、對所的保險險種也不很了解、人員流動性又很強,因此產生了許多損害客戶和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4.人和經紀人業務范圍不清。在我國,現有的農業保險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劃分不清。許多農業保險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經紀人,有時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有時又代表投保的農戶利益,自身都很矛盾。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混同于保險人,導致其專業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農業保險中介行為不規范。部分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這種情況墾區甚于農村,因為墾區指令性事物多于農村。主要表現在欺騙誤導客戶、欺騙保險公司。這些都損害了客戶和保險公司的利益,阻礙了農業保險的推廣。
二、我國農業保險中介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農業保險中介市場的立法支持和監管力度
一是加強對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積極支持原有的、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同時堅決查處侵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中介活動,對不具備準入條件的中介機構要堅決予以取締,以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二是加強和完善對農業保險中介入的監督與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國外、境外先進有效的監管理念與監管手段,包括建立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保險會計制度、年度審計報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譽評級制度等監管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中介人行業自律,逐步建立全國性的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如保險人公會、保險經紀人公會、保險公估人公會等,為行業自律提供保證。
(二)提高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專業化水平
農業保險中介機構要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努力提高專業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技能、服務質量和良好信譽去贏得客戶。應健全組織架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獨立、權責分明,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在企業內部形成激勵、約束、制衡的機制,確保公司有效運轉。保險中介機構還應充分發揮市場反應靈敏,機制靈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訓等方面采取更靈活的機制,用現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業務管理和營銷管理。
(三)加強農業保險中介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徑地加快各類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要有計劃地對現有中介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思想素質、業務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有重點地培養一批執著追求、立志終身從事保險業務的人才。二是要擴展農業保險中介隊伍,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吸收進來,使他們成為人或經紀人,因為他們有一定的農業知識,對當地的風險等信息掌握較好。同時,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引進競爭機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確農業保險市場分工,走專業化經營之路
農業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合作過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險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客戶服務以及資金運用等方面,而將產品銷售、理賠等業務領域交給保險中介來完成,而且其人、經紀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這樣不僅能有效減少保險公司的銷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促進保險中介機構的良性發展。
(五)進行農業保險中介市場創新
農業保險中介創新可以從業務創新、服務創新和技術創新等方面開展。業務創新是保險中介業務深度和廣度的創新。農業保險中介人不僅要做好保險、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三大傳統業務,還應該在風險管理、理財顧問、職業培訓等方面拓展新的業務領域,為農業保險公司當好助手;服務創新,為了了解和認識保險產品,投保人對于保險單的設計者——保險公司和保險單的銷售者——保險中介人所提供的各種服務的依賴性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應不斷地改進和提高保險中介人的服務質量,進行服務創新;技術創新,在保險市場、保險中介市場日益科技化的今天,技術力量和技術水平已經成為決定農業保險中介機構市場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保險中介領域的技術創新內容包括管理技術、包裝技術、營銷技術等,所有這些技術的變化,都會推動保險中介市場的創新。
總之,為了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發揮其在農業風險防范的主導作用,必須完善農業保險市場體系,在已有經營者和險種的前提下,必須大力發展中介行業,以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深入地、可持續地發展
。
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股份制企業;保險經紀;內部控制
一、股份制保險經紀企業發展現狀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中介機構以客戶為主體,根據不同的顧客群體特征制定不同的業務方案。保險經紀人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讓雙方都能更加清晰的了解彼此需求,使投保人的公平權益得到保障,進而促進保險行業市場更加健康、均衡的發展。保險經紀行業在近幾年來發展速度迅猛,但其內部治理的水平未能及時跟上發展的腳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經營水平的提升。隨著一些行業違規、違法事件等不良現象的發生,諸如盲目逐利、誠信缺失、非法集資等,暴露出了一些保險經紀企業內部控制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投保人在參保前需清楚了解實際情況,選擇更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險合同。但現實往往是投保人由于保險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局限性,無法購買到真正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或者得不到及時理賠,投保人的主體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企業管理人員的內控意識淡薄、制度執行不力、缺乏過程監管、風險防范手段單一等,導致經紀公司頻頻發生操縱價格、聯合欺詐、虛假宣傳等違規現象。因此,企業急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幫助企業科學防控風險,增強競爭優勢,助力行業的健康繁榮發展。
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內控治理結構不完善
一些保險經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監事會沒有掌握實際的監管權力,內部審計機構不獨立,審計結果容易受到企業管理者的主觀因素影響;管理者缺乏長遠的戰略發展眼光,過度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內控制度體系的建設推動力度不強,權力制衡機制缺失,導致企業內部管理相對無序、混亂,容易引發一定的風險隱患;在內部治理過程中由于企業財務控制模式由經紀人主導,外部監管作用難以發揮,可能導致一些經紀公司代收的客戶保費未能及時支付到保險公司,耽誤被保險人啟保,甚至挪用或者貪污保費。
(二)重業績、輕管理,風險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的保險經紀企業大多經營規模較小,承擔著較大的生存和競爭壓力,不斷拓展經營業務,促進資金周轉成為當前企業主要的經營模式,重業績、輕管理成為普遍現象。而企業管理者在發展過程中風險防范意識薄弱,未能有力推動企業財務內控制度體系的建設,在各行各業都積極促進財務人員職能轉型的大背景下,仍然將財務人員的職能局限于財務會計的職能權限中,沒有充分發揮管理會計的重要作用,導致企業風險內控體系的建立局限性較大,風險管理的范圍較窄、各部門聯動性不強、風險控制的力度較弱。
(三)內控管理人才匱乏
目前,大多數保險經紀企業將企業人才培養的重點放在企業的資源型、市場型人才培養方面,致力于為企業培養出能夠創造輝煌經營業績的銷售型人才,使企業中一些內控管理能力強、風險防控能力高的管理型人才得不到重用。保險經紀行業是新生的行業,一些運作模式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需要有較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但由于企業的管理層大多是從業務崗位提拔起來的。這些人員對財務相關知識技能掌握不夠,對保險經紀業務了解不深,不能掌握業務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點,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水平不高,導致企業難以構建出強有力的內控體系框架[2],嚴重削弱了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度。同時,由于才能無法施展、發展空間有限,導致企業的財務內控人才大量流失,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穩定發展。
三、企業內部控制的完善策略
企業應建立內控業務流程,完善系統建設,將業務、財務、行政、人力等一切管理工作流程化、系統化,保證內控信息有據可查,內控管理高效、有序。
(一)完善內控體系,加強資金監管
首先,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決策、監督、經營各機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要充分發揮戰略決策作用,研究內控有效策略,估計風險水平,審查內控報告,積極推動整改;要成立專門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內控效果進行監督;經理層要明確責任分工,建立清晰的授權管理體系、健全的風險管理程序,嚴格按照戰略目標要求執行相關決策制度,形成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其次,企業要按照全員參與、全面管理、全過程控制的原則改進和完善內控制度體系框架,提高企業員工的內控管理意識,同時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樹立內控制度權威,保障內控相關責任的有效落實;然后加強預算編制、執行以及分析反饋等全過程的管理控制,明確預算管理目標、建立管理標準、科學劃分預算項目、規范預算執行程序,及時發現并進行預算糾偏,對于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度,強化預算支出控制,保證企業內控系統的穩定有序運行;最后加強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嚴格的貨幣資金授權審批制度以及實物資產崗位管理制度,保障資產資金安全,加強制度執行過程監管,結合業務與財務融合的思想將財務內控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強化不同流程環節的內控監管制約,發揮不同崗位部門內部控制的協同聯動作用,在企業內部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監督的內控管理組織結構,保障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如設立專戶代收保費、代付賠款,并安排專人進行管理,保障資金安全,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改善內控模式,深化監督稽核作用
企業要以市場競爭為核心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制定交易價格,通過對市場趨勢的深入調查制定標準成本,科學的進行成本差異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成本糾偏措施嚴格控制成本費用。同時把握財務轉型機遇,充分發揮管理會計在企業內控中的職能作用,拓寬財務管理范疇,改變財務控制模式,全面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效率的提升。如:建立財務委派制度,實現行政領導權與會計監督權的分離和制約,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另外,在加強內部監管的同時配合外部審計力量,深化監督稽核作用。要提高監事會等機構的話語權和監督權,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對企業的相關制度及流程進行改進和完善,促進企業內控閉環管理體系的形成,最大程度上促進股東權益以及企業價值的提升??刂破髽I經營風險,促進企業的合規經營。企業要根據審計內容,綜合全面審計、重點審計以及抽樣審計等多種審計方式,強化企業的審計監管作用,如針對業務內容可采用抽樣審計方式,抽查客戶檔案或者檢查業務流程的合規性,而經濟責任則需進行全面審計,利用約談、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相結合保障審計結果的可靠性、完整性。
(三)健全風控機制,加強人員培訓
一方面,隨著行業日漸成熟,企業發展規模逐漸擴大,所面臨的風險也更加復雜多樣化,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提高企業的風險抵御能力成為企業當前的緊迫任務。為了更加有效的進行風險防控,企業首先要成立專門的風控團隊,組織開展企業的各項風險內控工作,通過分析風險的相關影響因素,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與評價體系,提高企業的風險預警能力,在容易引發財務風險的業務環節設置關鍵控制點,對處于控制點的人、資金、業務等加強控制監管,提高風險內控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企業必須強化專業內控人才的培養,在企業內部加大風險內控的宣傳教育,提高企業員工的內控認知水平,強化其風險管理意識,開展相應的內控管理技能培訓活動,提高企業員工的財務內控管理能力。同時,引進一批高水平的財務內控人才,對企業內控制度體系的建設加以指導。給予財務內控人員良好的發展平臺,為企業留住人才,增強人才競爭優勢。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在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過程中以財務部門為主導,在企業全體人員的協調配合下,通過制定有效的內控制度法規、內控管理目標、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開展內部控制活動、強化監督管理等方式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從而保障企業的股東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保險經紀人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保險 保險公估人 中介市場 理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階段,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發展規模擴大,技術日趨復雜,客戶投保的風險單位越來越大,標的的技術類型越來越高,單個保險人難以為其承保的不同類型標的長期儲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險業務發展需要專業的評算、理賠人員;另一方面,隨著保險人在市場中的增加,固定資產相對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資源運作的保險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承攬到業務并獲利,只有在現有基礎上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表現為實現保險分工,分工產生的直接利益將會降低保險人的成本。這一觀點早在十八世紀后期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國富論》中,曾通過對制針廠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勞動分工就足以創造出利益。其理論核心是勞動分工提高生產率,進而促進經濟增長。
我國的保險業發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觀點,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時期,超額利潤可使市場上全部保險作業由一家保險人包辦,而隨著市場保險人主體的增加,市場上展業、承保和理賠不得不越來越多地依靠保險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來完成。根據社會分工降低單位成本的理論和實踐,保險公估人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
(二)保險人經營模式的創新呼喚保險公估人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人采取層層上報審批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模式,業務開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1999年底的調查顯示,影響市民購買保險的原因,21%的人認為是“理賠太難,理賠時間太長”,這一技術環節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瓶頸,創新保險人經營模式,啟用公估服務成為社會現實需要。
2000年,我國《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頒布,同年,保險公估行在上海出現,保險公估業務暫露頭角,使保險人能夠實現由傳統的評估、檢查和理賠管理轉向分權限獨立的模式,即,由保險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對標的進行評估、查勘、鑒定、估損,向保險人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公估報告,保險人則依據公估人提供的公估報告進行理賠。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險人業務的市場運作,加速保險展業模式的結構調整,將現在“自營為主,中介為輔”的展業結構逐步過渡到“重要直接業務自營,其他業務中介,強化中介業務管理職能”的展業模式上來??梢哉J為,公估人是保險人理賠部門理賠職能的市場化延伸,保險公估人與保險人之間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關系,具有獨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個公估活動期間,保險人無權干涉保險公估人的業務活動,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專業技術和中介地位,保險人能及時獲得評估、檢查和理賠的合理評算結果。這一操作與世界保險業通行的運作方式相接軌,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險公估人的資質評價
從本質上講,保險公估人的存在和發展,源于其鮮明的個性、獨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職能,保險公估人以獨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險市場,是準確實施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利益的重要保證。
(一) 保險公估人具有鮮明的個性特征
保險公估人的市場定位是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獨立依賴其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的理賠工作,為眾多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保險服務的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必需居中間立場,保持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規范性的個性特征。所謂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觀事實,不偏向任何當事人;所謂獨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約束,也不將公估結果強加給任何人;所謂技術性,是指內部從業人員既具有專業技術背景又熟悉保險,業務開展時技術熟練、經驗豐富;所謂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動是接受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而開展的,其業務來源于保險主業務;所謂規范性是建立嚴格內部規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過公估人的個,體現出其經濟價值,表現為公估人接受委托,處理大量的不同類型的評估、檢查、理賠業務,儲備使用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另外,保險公估人通過向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有效降低當事人成本,實現其又一經濟性。
(二)在保險市場中,公估人地位獨立且超然
保險市場主體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三方構成,保險中介人作為保險市場的一個子系統,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人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保險經濟活動;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險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是站在獨立的立場上,當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發生沖突,尤其是當賠案發生時,對委托事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公估人的組成人員是由一批既知曉保險法、保險理論和實務,又對相關法律、工程技術等知識有著較深程度了解的專家,公估人接受保險人或投保人委托,獨立依賴專業知識、技術能力來處理保前評估、承保中檢查和出險后理賠工作。
保險公估人完全獨立且地位超然,較易被雙方當事人,特別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險評估過程中,其客觀公正的保費確定方案可以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在理賠過程中,作為第三方的結論具有相當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摩擦,從而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保險公估人的職能發揮對促進保險業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保險公估人介入保險市場,能有效的降低保險商品交易的邊際成本,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保險人、保險市場的健全和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1、能最大限度地規范保險理賠行為
保險理賠是在保險中實現經濟補償的體現,涉及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賠多了,造成“濫賠”,影響保險人自身經濟利益;賠少了,形成“惜賠”,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保險人的信譽。目前,國內不同保險人對險種的理賠方式規定不同,規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遠,理賠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不嚴,往往發生人情賠付、通融賠付,甚至以賠謀利、損公肥私。保險公估人的業務開展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觀上的濫賠、惜賠,也能有效減少因客觀因素影響而產生的多賠、少賠、應賠而不賠、不應賠而賠的現象。
2、利于實現保險人專業化經營
過去,保險人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經營方式,獨家一攬子經營保險展業、承保、防災、定損、理賠、追償、資金等保險業務,限制了保險人向專業化方向的發展。市場競爭迫使保險人進行經營結構調整,在具體操作上,采取保持機構精簡,優化人員結構,調整的結果必然使保險人將越來越多的展業和承保委托給人及經紀人,而將評估、理賠業務交由專業的保險公估人處理,公估人應運而生,運用專業化服務手段,來降低保險人經營成本,而保險人借助第三方服務,節省人力物力,縮短評估、理賠時間,同時又提高公司的信譽,投保人也能積極地接受由第三者參與處理的公正客觀,準確及時的評估、理賠結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現象
由于歷史的原因,商檢部門一直以來享有損失后的檢驗權力,官方的評估公司和估價中心在辦理業務時,往往以行政手段強制干預保險的定損工作,嚴重違背保險這一特殊行業固有的技術要求和理賠原則。保險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確定保費率,保險事故發生后,評判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及如何賠付,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書,交由保險人負責審查和賠付,其評估、定損服務能有效杜絕一些強制性的不公正現象,更有利于評估、檢查、理賠工作的合理性、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
4、規范和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實現公估人定損理算,保險人審查賠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險人在新險種開發、核保核賠、防災防損及保險資金運用等經營管理方向的職能,而將其他環節通過保險人、經紀人、公估人等中介組織的分工合作來承擔,補充和完善了我國的保險市場體系,符合國際保險業的要求和習慣,有利于推動我國保險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和整體市場的發育完善。
三、從嚴規范,健全我國保險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險業發展表明,一個保險市場的成熟和快速發展離不開保險中介市場的支持,公估人作為中介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嚴格規范,加強自我約束,充分體現公估人的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規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嚴格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認定
目前,盡然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公估人的具體要求存有差異,但對保險公估執業人員資格嚴格把關已成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職業聲譽和較高的職業水準是公估人在行業中立足的基礎。為使我國保險公估業能與國際接軌,確保其健康有序發展,就應參照國際慣例,從嚴把握保險公估人員的從業資格,選拔高素質、品行良好人員執業,然而,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在現實實踐中,可借鑒相關法律,如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保險法中關于律師、注冊會計師、保險人資格取得的規定來具體操作。
(二)規范保險公估人市場準入組織形式
在國際上,獨立保險公估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采取個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國由于行業自律不嚴格、個體資金缺乏、保險監管水平較低,采取合伙或個人制皆不切實際,根據現有法律環境,有限責任公司是保險公估人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公估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受《公司法》和《保險法》的規范約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協調一些關鍵性問題,保險公估公司的設立,依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保監會向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申請者向主管部門繳足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并據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始得開業;公估人內部組織機構應嚴格按《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設置,形成約束制衡的科學管理模式;其變更、解散也應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三)創設保險公估業的執業擔保機制
保險公估人是基于保險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其業務不固定,收入欠穩定,管理上也具有非連續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險公估人從事的業務往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評算稍有過錯就可能導致保險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損失,而其地位超然獨立,不屬于保險合同中保險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造成的損害必須承擔獨立責任,這就決定建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擔保機制的必要性。
借鑒我國《保險法》第127條對保險人與保險經紀人執業擔保機制的規定,參考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狀況,保險公估人執業擔保形式應采用繳存保證金或投責任險的方式,具體操作可采取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繳存營業保證金,未經同意不得動用;投保職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不少于應繳保證金,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或允許交部分營業保證金,部分投保職業責任險,保險金額不少于應交保證金差額部分,保險期間不少于經營期。執業擔保機制的確定,不僅能夠起到防范、制約、監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夠達到增強保險公估人執業時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目的。
總之,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日益國際化和市場化,我國保險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在保險行業中最后出現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險公估人更加存在著如何加快市場化進程的問題,認識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完善相關制度是應對保險業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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