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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1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4)02-0280-01
網絡語言暴力的產生需要三個因素,即:載體網絡媒介、產生語言的主體網民還有網絡網民共存其內的社會,從這三個維度可窺見其產生帶有深刻的社會根源,唯有對該現象的成因進行全方位透視,才能更好的找到解決問題的策略。
一、網絡語言暴力成因分析
(一)社會客體
1.社會矛盾在虛擬網絡世界的演化
網絡語言暴力展現了社會輿論形成機制當中非理性的層面,反映了人們在情緒上存在的盲從心理,而我們發現執行網絡語言暴力的人大都具備缺乏個體判斷力、盲從且情緒化的特征,這些都是在當前社會矛盾沖突下產生的個體病態心理特征。
2.社會文化詬病的體現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當前商品經濟的巨浪襲擊下我國文化界出現了由較為純粹的精神理性活動轉變為肉體感官活動的審美異化,而這種異化直接在影響力深厚的文化界作家圈反映出來,更引發眾生效仿。再轉看非本土社會的文化影響,譬如音樂文化中的Rap元素,原本取材西方黑幫文化,當中帶有較多暴力、反體制、性濫交、以及無政府主義思想。美國好萊塢電影、外國研發的暴力電子游戲,這些文化產業的附屬產品都明帶著各類暴力語言的元素。
3.社會經濟及法律層面的缺陷
網絡語言暴力最為直接的體現就在“人肉搜索”上,而這一方式無疑是眾多依賴網絡營銷盈利的網絡最成功的商業操作,因為每次成功的“人肉搜索”,都將造成網民的大肆跟帖和點擊,這為網站所帶來的影響度和收入不可估料,這些非正當的商業動機致使網絡語言暴力頻繁出現。當前社會層面對網絡語言暴力所特定的法律法規并非完善,而且由于網民的虛擬身份以及網絡自身的特性,造成了諸多法律法規存在盲點,因此未能真正從法律的層面徹底解決網絡語言暴力的存在。而“人肉搜索”對網絡外和法律外的社會自由人所形成的危害亦是無法估料的。
(二)網民主體
語言無主體則構不成語言源。當前我國社會的網民主體,大部分都是具備計算機網絡基礎,即知識基礎的群體,其間以年輕人居多,結合這類群體的年齡特征和個人心理機制(譬如爆發陰影原型之說、自卑感影響、社會無意識的釋放等),標新立異的出格行為和網絡暴力語言成為他們不良情緒的宣泄形式。在網絡語言暴力的形成過程中,網民盲目從眾心理也是關鍵的心理因素,道聽途說而后人云亦云,往往加大網絡輿論的效果。
(三)網絡媒介
分析網絡語言暴力現象產生的原因,除了從主體和客體方面論述,還需要聯系到主客體間的銜接者,即網絡媒介。網絡媒介所帶有的特性,也會成為衍生語言暴力的因素。譬如網絡文化的大眾性質,使其具備娛樂性,因此網絡語言也被增添游戲、夸張的成分,若這類語言未能有序正常的展現出來,被居心不良的網民肆意粗暴利用,則會產生暴力性語言。網絡媒介的本質屬性便是其虛擬性,這也是其與現實社會區分的最大特性,由于其虛擬,因此為網民們無形間套上防護罩,使其隱蔽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而肆意對正常規范造成破壞。這是網絡媒介的固有弊端,也是社會管理在法制法規上存在盲點的根本所在。網絡媒介的管理涉及到網絡信息技術的層面,因此網管在傳播內容審核監控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也是致使該現象蔓延的重要原因。
二、網絡語言暴力對策略談
網絡語言暴力介于其存在的復雜性,無法完全根除只能加以預防和稀釋。首先必須完善對網絡管理法規的制定,在《信息通信網法施行令修正案》中也有體現,爭取以后臺實名制的方式來避免網絡匿名所帶來的各類麻煩,特別是當前各大高校的BBS論壇,以廣州大學的惠風和暢論壇為例,多采取實名學號和個人信息登記的方式來維護網絡的安全環境;其次是不斷完善網絡語言的監管機制,定期監控和檢查網絡頁面中出現的污言穢語內容,加強對網絡編輯人員的語言規范培訓,提高網絡技術升級的管理,采取類似“防火墻”的網絡語言過濾程序;此外還要對網絡傳播教育進行普及和強化,引導社會上的青少年樹立正確的網絡語言觀念,家長和教師應當密切關注網絡語言的傳播現象并及時加以疏導,網絡媒體自身亦要關注文明網絡的建設,集體擯棄“憤青型”的言論方式,利用專業媒體來營造文明空間,在校園網絡社區方面可以多設一些權威性專業學術站點,如中國知網和維普、萬方等網站鏡像,開設網絡講座及名師專家的談話內容,組織帶有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的網絡語言環境。
三、結語
本文主要從社會客體、網民主體和主客間網絡媒介三個維度簡單論述網絡語言暴力現象產生的原因,并就現行網絡環境和社會情況略談網絡語言暴力處理的有效對策,旨在提供解決該問題的思考方向。
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2
關鍵詞:網絡暴力;中學生;問卷調查;影響
中圖分類號:G636 文獻標識碼:A 論文編號: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網絡在人們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網絡暴力”現象也因其廣泛的社會效應而成為輿論焦點。對于中學生群體而言,網絡暴力對其的負面影響和危害較其他群體更為嚴重。[1]本文選用中學生作為研究對象,調研網絡暴力對該群體在性格培養、心理健康、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影響程度,并就如何減輕網絡暴力的負面影響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中學生對網絡暴力認知程度調查與分析
1.問卷調查
為掌握中學生對網絡暴力認知程度的第一手資料,筆者擬定了7個方面的問卷調查內容:①是否了解網絡暴力;②是否使用網絡暴力語言及使用頻率;③怎樣看待網絡暴力語言;④怎樣看待人肉搜索行為;⑤是否參與過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網絡暴力傷害;⑦是否同意倡導拒絕網絡暴力等。并從某市第八中學和第一中學的初、高中學生中各隨機抽取60名學生展開了問卷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120份,回收有效問卷119份。
2.數據統計
本次參與問卷調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對是否了解網絡暴力問題的調查結果如圖1所示。數據表明,了解網絡暴力的中學生達78.8%,而非個別。對是否使用網絡暴力語言及使用頻率的調查結果如圖2所示。數據表明,中學生使用網絡暴力語言的比例高達90.3%。
對怎樣看待網絡暴力語言的調查結果顯示,高達76.4%的中學生對網絡暴力語言的使用態度較為模糊。認為網絡暴力語言過于粗劣、傷人,應當禁止使用的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學生認為使用網絡暴力語言是一種正常行為。
對怎樣看待人肉搜索行為的調查結果顯示,認為人肉搜索不應被禁止的占68.2%??梢?,中學生對人肉搜索行為是否違法界定不清,對是非對錯的判斷模糊。
對是否參與人肉搜索的調查結果顯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學生從未參與過人肉搜索。
對是否受到網絡暴力的傷害的調查結果顯示,有43.6%的中學生表示受到過網絡暴力的傷害,其中多為來自網絡語言暴力傷害??梢?,中學生受網絡暴力傷害的面較廣,盡管傷害較輕,但影響較大。
對是否同意倡導拒絕網絡暴力的調查結果顯示,78.7%的中學生同意倡導拒絕網絡暴力,認為沒有必要的學生占21.3%。
3.結果分析
通過本次問卷調查了解到,網絡暴力正不斷侵蝕著中學生的心靈。中學生對網絡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確,對其危害性處于知與不知的邊緣;中學生普遍會講一些帶有侮辱性的網絡暴力詞匯,這反映出中學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點;多數中學生不認同“人肉搜索”行為,認為其侵犯了隱私,用于正當行為尚可,但不應濫用,這說明中學生已初步建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但對網絡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處于徘徊不定的狀態。值得關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學生受到過網絡暴力傷害,雖然只是受到語言的攻擊,但仍可能對他們的心靈以及價值觀帶來深遠影響。
網絡暴力對中學生的負面影響
中學生是一個身處和諧校園的特殊群體,心智尚處于發展階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鮮事物是他們的特點,這意味著他們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下面筆者通過4個網絡報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網絡暴力對中學生產生的負面影響。
1.案例分析
(1)網絡暴力對中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產生影響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機在駕車途中,因行駛變道被男司機張某駕車逼停,隨后被毆打致傷,警方公布的視頻記錄顯示:被打女司機曾兩次突然變道險些造成事故。該事件在網上引起強烈關注,眾多網民紛紛指責女司機,發出“被打活該”“往死里打”等暴戾語言。[2]更有甚者對女司機展開人肉搜索,不僅其以往的開車不良記錄被曝光,就連其開房記錄也未能幸免。
據互聯網調查,譴責女司機的網民占71.7%,其中16.8%為中學生。對人肉搜索女司機的行為,近五成的網民表示贊成,認為“就是要教訓教訓她”。該事件法院已有定論,但對男司機將女司機毆打致傷、網民人肉搜索其隱私、對其進行網絡謾罵等行為持贊同態度的網民數量之多確實令人心寒。這無疑也透露出一些錯誤的理念,而這種錯誤的理念將直接影響中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和價值觀。
(2)網絡暴力對中學生個人心理與性格塑造產生影響
案例2:2015年高考語文全國卷作文題目提供的素材為:一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邊開車邊打電話,親人勸阻但司機不聽,司機女兒向警方舉報,警方依照相關規定對司機進行處理。請考生依據該素材給司機或者警方或者女兒寫一封信。未曾想到,該事情讓眾多高三學生“氣急敗壞”,居然把作文題目“寫給父親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來,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萬余條評論謾罵。其后,記者從高速交警方面證實,網民罵錯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參與者為中學生。該案例反映出中學生易怒、言辭激烈、斷章取義、性格急躁、對事物缺少系統認知等特點。長此以往,必將影響中學生的性格塑造。
(3)網絡暴力對中學生道德法制觀念產生影響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網絡上出現“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毆打一女生”的視頻。事因:被毆女生為學生會干部,與參與毆打的2位女生為同一學校的初中學生,在平時的管理過程中產生過矛盾。該視頻隨即引爆網絡,并持續升級惡化。事件中主要人員的詳細資料被人肉搜索出來后,本人及其家人、親友的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報復行為,甚至一度出現了不雅視頻。
人們在憤怒之余,開始了各種形式的網絡暴力行為,卻很少關注警方行為。這在無形中給中學生灌輸了一種“出了事情不通過法律途徑而是通過網絡暴力解決”的錯誤觀念,導致中學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誤區。
(4)網絡暴力對中學生造成傷害
案例4:2013年8月,14歲女孩潘某在網上發了條“權志龍的一場演唱會夠C羅踢一輩子足球”的微博,被網民謾罵和人肉。網民不僅在網上展開口水戰,還不斷給潘某及其家人、學校打電話咒罵,并到她家門口圍堵。最終,潘母心臟病發,潘某被其父趕出家門,并被學校勒令退學,身心受到嚴重創傷。
中學生心智尚未成熟,社會閱歷尚淺,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確的法制觀念。他們極其敏感,又相對脆弱。一旦被推上網絡暴力的風口浪尖,產生的后果難以想象。
2.案例總結
據2014年度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6.49億,其中,中學生群體所占比例高達23.8%,他們在校園里接受書本知識熏陶的同時,也受到網絡信息的影響,網絡暴力的負面影響尤為突出。[3]網絡暴力不僅影響中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更影響中學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還會對其造成人身傷害。
建議與措施
如何才能讓中學生減輕或免于網絡暴力的傷害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層面努力。
1.社會、家庭環境
(1)教師及家長言傳身教,引導學生正確使用網絡
中學生的活動場所主要集中在學校和家庭,教師及家長的言傳身教舉足輕重。遇到網絡暴力事件時,教師及家長應謹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認真分析事件真實性,全面、客觀表達對事件的觀點,提出正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途徑,盡量不參與網絡評價;②發現網絡暴力時,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網絡暴力帶給他人的傷害及可能觸及到的法律問題,明確態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風和轉發網絡暴力;③關心孩子,關注孩子在社交網絡上的言論,睿智、豁達、細心、寬容、認真地對待孩子提出的問題,誠懇地與孩子交流,傳遞正能量。
(2)公眾人物應潔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學生的一大特征。公眾人物背后都有數量眾多的粉絲,當粉絲們因意見不合在各網絡平臺上出現網絡暴力行為時,公眾人物的言行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公眾人物能正確引導粉絲們理智對待、寬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們,不僅能減少這類網絡暴力的發生,讓中學生免受其害,還給他們傳遞了正能量。
(3)學校增設網絡素質課程,加強教育引導
學校在中學階段應該增設網絡素質教育課程,加強對中學生使用網絡及鑒別能力的培養,進行正面引導,促使中學生自覺抵制網絡暴力,提高其抗風險能力。
2.中學生自身
(1)選擇健康的減壓方式,加強體育鍛煉
中學生學習壓力大,網絡的開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讓他們似乎找到了可以釋放壓力的“平臺”。尤其是一些網絡事件(如案例3)與他們產生共鳴時,他們便不假思索地參與到網絡暴力中。
可見,減少網絡暴力給中學生造成的影響,減輕其學習壓力是關鍵。中學生應選擇健康的減壓方式,加強體育鍛煉,建立起樂觀、積極向上的心態,避免沉溺于網絡。
(2)培養高雅素質,拒絕低級趣味
中學生利用網絡的初始目的是學習,而網絡內容良莠不齊,因此中學生在通過網絡學習時,應有意識地選擇健康內容,拒絕瀏覽低級趣味、庸俗的內容,因為低級、庸俗的內容往往有悖于道德倫理和法制,往往是網絡暴力泛濫之源頭。
(3)謹慎交友,防微杜漸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學生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他們在行為舉止和興趣愛好方面受同學和朋友的影響特別大。當前,低年齡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數是群體犯罪的現象說明,中學生交友的選擇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良師益友往往能帶領自己天天進步,步步向上;而選擇沉溺于網絡的朋友,時間長了,免不了也受到網絡暴力語言和行為的影響。
3.網絡管理
(1)立法規范網絡行為
網絡具有開放性、匿名性等特點,若無法律規范,勢必造成網絡暴力。要想從根本上遏制網絡暴力,需通過立法來規范網絡。
目前,我國已出臺與網絡暴力相關的法律規定,但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對網絡暴力進行更詳細的界定[4],只有讓中學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網絡謾罵、透露他人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為是違法行為,才能讓其遠離網絡暴力。
專家建議,言論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規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更不等于豁免社會責任,因此應對個人信息圈定“保護網”,對“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紅線。
(2)實行網絡實名制度
網絡匿名有著零風險和零成本的特點,是導致網絡暴力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網絡實名制。在網絡實名制下,任何用戶在網上的言行舉止均會受到監控,這對欲實施網絡暴力者具有強大的震懾作用。一旦出現網絡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處,從而有效減少網絡暴力,減輕其對中學生的影響。
(3)加大網絡服務者的審查、監管力度
不少網絡暴力的發生是網絡服務者審查、監管力度不強所導致的。如果網絡服務者能對新聞信息進行取舍,嚴格把關,將避免諸多網絡暴力的發生。這方面,國外對網絡暴力管理的經驗可以借鑒。
結語
中學生作為網民群體里的生力軍,身處校園,涉世未深,缺乏社會經驗,有著強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觀念尚未完善,極易受到網絡暴力的負面影響。為了避免該影響,網絡管理者、教師、家長、學生及社會各界需要共同努力,還網絡一個健康、純凈的虛擬世界,只有這樣中學生才能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姜方炳.“網絡暴力”:概念、根源及其應對――基于風險社會的分析視角[J].浙江學刊,2011(6).
[2]張松超.女司機被打事件背后的網絡暴力[N].湖北日報,2015-5-6.
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3
網絡暴力和現實社會密切相關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隱蔽性、盲從性等特點,一些網民在網上缺乏自律性、敬畏心和責任感,在所謂“網上更自由”“法不責眾”等錯誤思想驅使下,肆意發泄自己的情緒,有的還越來越放縱自己,不僅攻擊、辱罵別人,還通過人肉搜索等非法手段實施更激烈的網絡暴力,甚至從網絡暴力走向了現實犯罪。
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網絡暴力和網下暴力絕非兩種相互孤立的現象,在網上動輒對別人實施網絡暴力的人,在現實生活中也往往是自私、狂躁、極端甚至兇殘的人。網絡暴力不僅是和現實社會密切相關的,而且常常是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里的折射。如果我們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制止網絡暴力,網絡暴力就很可能向現實社會延伸。
從“文登事件”的整個過程可以看出,“言論爭議―網絡辱罵―人肉搜索―網上威嚇―組織串聯―線下暴力”的路線圖是比較明晰的。并且,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圍毆侯聚森的4名外地青年在策劃、實施暴力行動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有人向他們提供了侯聚森的真實個人身份信息,使其可以對侯聚森的家庭地址、學校地址等信息非常熟悉,保證了暴力行動得以順利實施。究竟是誰、通過什么渠道查到了侯聚森的真實個人身份信息,又是在什么樣的情境下把信息給了準備在現實生活中對侯聚森施暴的人,這是不少網民在“文登事件”發生后一再提出質疑的焦點問題。
類似的遭遇不僅僅出現在侯聚森身上。因為在網上發表不同意見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打擊的事情此前已多次發生,只是受害者受傷的程度沒有侯聚森這么嚴重,因而被媒體忽略罷了。
意識形態斗爭中的暴力行為
“文登事件”發生后,當地警方比較快地介入調查,但卻忽視了案件中的意識形態斗爭等因素,簡單地對外公告稱當事雙方因意見不合相約見面“理論”而發生暴力沖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雙方都處以行政拘留處分。這個處理結果被網民稱為“約架”。
@文登警方在線 相關內容后,很快遭到眾多愛國網民和 @山東共青團 、@ 、@思想火炬 等一些官微的質疑。更怪異的是,“約架”的定性竟然得到眾多的“公知”大V的一致力挺,紛紛為文登警方叫好。就在一場被網民戲稱為“拿錯了劇本”的正能量、負能量陣營的對峙中,“文登事件”迅速演變成為一場全國關注的熱點事件。
近幾年來,隨著中央大力加強意識形態工作,一些“公知”大V雖然在網絡上沒有以往那么猖狂,但卻一直在尋找機會發動進攻,采取網絡暴力和現實社會攻擊相結合的方式,圍攻在意識形態斗爭尤其是網絡意識形態斗爭中的正能量人士。他們和私營企業主相勾結,與境內外敵對勢力密切配合,加強聯手,有計劃、有目的地在網絡上下發起一輪輪進攻,使得對敢于亮劍者的圍攻呈現出組織化、集團化、暴力化、政治化的趨勢。
隨著網上暴力向網下暴力延伸,網上網下的意識形態斗爭更加密切聯系起來。對此,有關部門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其巨大的危害性。
網絡暴力挑戰依法治國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無論網上網下,任何一個地方都不應該是被法治遺忘的角落,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在網上有怎樣的言論爭端、觀點分歧,都不能成為對他人進行人身傷害的理由。網絡暴力向現實社會延伸的事件一再發生,不僅引發了人們深深的擔憂,更在挑戰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無論是在網上還是網下,任何暴力行為都是不允許的,都應該受到依法嚴懲。如果放縱一些人在網上采用非法手段去攻擊、傷害別人,尤其是聽任網絡暴力向現實社會延伸,不僅文明、健康、和諧的網絡空間會受到嚴峻挑戰,依法治國也很可能會成為空談。
因此,我們必須明確,任何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是對網絡暴力還是網下暴力,我們都必須堅持露頭就打、嚴打嚴懲,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沿著正確道路,有序、有力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尤其是在意識形態斗爭中,我們必須明白,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就必須落實好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要真正站在黨和國家的利益上考慮、處理問題,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維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強大武器。
面對越來越凸顯的網絡暴力問題以及網絡暴力向現實社會的延伸,我們必須多管齊下徹底整治:
第一,有關主管部門應該督促網絡平臺提供方加強對宣揚網絡暴力的貼吧、論壇、QQ群、微信群、微博等平臺的監管,要求其盡快限期進行自查自糾,有問題的堅決整改,整改不徹底的則堅決關停;
第二,公開舉報方式,歡迎包括青年網絡志愿者在內的廣大網民舉報網絡暴力問題,一旦查實,嚴厲追究網絡平臺提供方的責任;
第三,對于那些問題眾多且屢教不改的網絡平臺提供方,要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曝光,并堅決予以嚴懲;
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4
【關鍵詞】微博 網絡暴力 選擇性接觸 群體行為
2006年“虐貓女”“銅須門”等網絡事件的頻繁發生,觸及了社會輿論的興奮點,這些事件影響之大,以至于《紐約時報》和《南德意志報》等歐美報紙,相繼刊發報道,質疑中國網民的做法是對個人權利(隱私權、情感和生活方式選擇權等)的嚴重侵犯?!秶H先驅論壇報》更是以《以鍵盤為武器的中國暴民》為題,激烈抨擊中國網民的“暴民現象”。①由此“網絡暴力”作為一個新興名詞,被社會熟知。
微博暴力是網絡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網絡暴力在一個新興的媒介平臺上的又一次復蘇。微博暴力有兩種類型。②一種是發端于一條特定的微博信息,通過指名道姓或者運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將對他人的譴責甚至侮辱發表在個人微博之中。另一種是緣于已經在現實中發生了的事件,廣大網民通過微博這一平臺對事件進行討論,從而引發熱點。無論是哪一種類型,微博暴力都會如狂風暴雨般席卷而來,速度之快,強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發生的“埃及神廟浮雕現‘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顯露無疑。2013年5月24日網友“空游無依”的一條微博迅速引發熱議,他在埃及盧克索神廟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 “丁錦昊到此一游”,為國人輕易毀壞千年文物的行為感到震驚和羞愧。這條微博被轉發十萬余次,在網絡上引起了軒然大波,眾多網友紛紛表達了他們對這種行為的憤怒之情,并紛紛行動起來,欲通過人肉搜索將其揪出來。很快,網友“蠟筆小球”在微博上公布了當事人丁錦昊的身份,并在2天后又公布了當事人的出生年月和曾經就讀學校等個人信息。由此,網絡上海量的人身攻擊轉化為實際行動。大批的記者圍堵在當事人家門口,當事人就讀的學校官網被黑,對仍是未成年人的當事人造成驚嚇。
從藥家鑫案到小悅悅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錦昊到此一游”,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且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的呢?
一、微博快節奏閱讀帶來的選擇性接觸
140字的字數上限、豐富的表情選擇意味著微博不是一個追求措辭正式、觀點嚴謹的平臺。相反,微博帶來的是隨性、活潑而快節奏的閱讀與觀點發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萬變,人們幾乎不可能將目光長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隨著微博移動平臺的建立,人們可以通過手機隨時獲取最新信息,觀點和心情,這一特性得到進一步加強。隨寫、隨轉、隨拍、隨發已經成為微博最大的亮點。
快節奏的閱讀使得受眾往往不會花很多時間將各個方面的信息和說法綜合起來考慮,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無影燈”現象其實不一定存在,很多情況下參與熱議甚至暴力的受眾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時,短暫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時間和海量的信息之間的沖突意味著受眾需要對信息做出選擇與取舍。拉扎斯菲爾德等認為,受眾更愿意選擇那些與自己的既有立場和態度一致或接近的內容加以接觸,而對與此對立或沖突的內容有一種回避的傾向。換言之,當受眾對某件事實感到憤怒時,他們更趨向于閱讀那些能夠支持他們的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與自己意見相悖的信息。這樣的選擇性接觸同樣無法讓受眾了解事實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斷。
二、微博的低門檻為暴力提供了基礎
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現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脫域”概念,即“社會關系從彼此互動的地域性關聯中,從通過對不確定的時間的無限穿越而被重構的關聯中“脫離出來”。③虛擬網絡是典型的“脫域空間”,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數字化傳播,讓社會邊緣人、草根群體等弱勢群體都能輕易加入進來、聚合起來。并可以超時空、超文本地開展信息溝通和交流。
從這個角度來看,微博的用戶準入是零門檻的,是不與社會地位等現實因素掛鉤的。這就意味著數量龐大的微博用戶中魚龍混雜,各種社會地位與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處于社會底層、素質較低的人能夠比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鳴,而他們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軍,這就為暴力提供了群眾基礎。
三、微博匿名性導致的群體行為
彼得·斯坦納所言“在互聯網上沒有人知道你是一條狗”,受眾在網絡終端前只表現為一個符號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點可以使人們拋開現實社會的種種禁錮和規范,創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對自己的行為不必負任何的責任。微博的匿名制使受眾得以拋開社會身份的束縛,成為由立場、興趣等因素劃分出來的群體的一部分。
法國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在其《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一書中指出:“群體的一個普遍特征是極易受人暗示。集合行為的參與者通常處于昂奮激動的精神狀態,這種狀態使他對周圍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現為一味的盲信和盲從。”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狀態下,“群體感染”使事件以異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開來。與此同時,由于大眾傳播中“沉默的螺旋”效應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見的受眾在席卷而來的群體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緘其口。由此,群體憤怒存在著轉化成實際行動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慣常所用的方法。
快節奏閱讀、低門檻以及匿名制的特點使得網絡暴力依托著微博這個新興媒介平臺不斷發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于微博自身,在充分發揮自凈能力的基礎上要強化把關意識并同時加強監管力度。對于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是大勢所趨。對于受眾自身,提高媒介素養迫在眉睫,這同時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網絡暴力的根本途徑。
參考文獻
①姜方炳,《“網絡暴力”:概念、根源及其應對——基于風險社會的分析視角》,《浙江學刊》,2011(6)
②靖鳴、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應對之策》,《新聞與寫作》,2012(2)
③安東尼·吉登斯:《現代性的后果》,譯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
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5
關鍵詞: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行為;構成要件;過錯責任
中圖分類號:D914.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841(2013)01—0038-06
網絡語言暴力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不僅會嚴重損害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還會損害受害人親朋的隱私權、名譽權等民事權益,完全有必要對網絡語言暴力進行法律規制。以法律規制網絡語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及震懾和預防網絡語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規制網絡語言暴力首先應當準確界定網絡語言暴力的概念,切實把握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無論從侵權責任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來講,對網絡語言暴力的識別、判斷、認定和有效規制,都具有積極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網絡語言暴力概念認知
從2006年網絡上廣為傳播的“銅須”事件直至2010年12月發生在浙江義烏的“女子毆打環衛工”等事件中的“網絡語言追殺”,通常被人們稱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網絡暴力”或“網絡語言暴力”。我們認為,將“網絡語言追殺”稱為“網絡語言暴力”最為妥當、貼切,因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產生“網絡語言追殺”現象;第二,從傳統意義上講“暴力”這個概念指的是行為,而“網絡語言追殺”并不存在“行為追殺”,稱為“網絡暴力”給人感覺似乎存在“行為追殺”的問題。
關于網絡語言暴力概念的認知,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有一點是一致的,那就是:網絡語言暴力屬于名譽侵權行為。我們將其界定為:由某一網民在網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發的,眾多網民利用網絡搜索獲取該信息中的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并公布于眾,進而在網上發表大量侮辱、誹謗言辭或不當評論進行攻擊,甚至延伸到現實生活中,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名譽權嚴重損害甚至可以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大規模網絡集體侵權行為。
這里特別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網絡語言暴力,將兩者視為同一,實有偏頗,因為首先,人肉搜索僅為利用網絡搜索并公布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并非必然實施網絡語言暴力,比如網民利用網絡搜索獲取并公布“犀利哥”的個人信息,但并未對“犀利哥”實施網絡語言暴力.而網絡語言暴力亦并非必然進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隱私權,而網絡語言暴力實施的是侮辱、誹謗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名譽權。當然,宣揚他人隱私完全可能貶損他人名譽,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卻不存在網絡語言暴力問題。小過,人肉搜索與網絡語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猶如一時孿生兄弟,因此,我們將對網絡語言暴力這一概念的認知納入了人肉搜索的內容。
從以上概念認知不難看出網絡語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體上,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具有網絡性和隱蔽性
網絡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網絡實施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的人才能成為網絡語言暴力的主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2002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和200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包括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網絡用戶包括網絡信息最初者和網民。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動向網絡用戶提供內容的網絡主體,其法律地位與出版者相同,應當對所上傳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后者指的是接人、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以及鏈接等服務類型的網絡主體,其不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3款的規定,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無須對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承擔責任。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單位。隱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國目前沒有實行網絡實名制,所以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很容易隱蔽其真實身份。隱蔽性是導斂網絡語言暴力泛濫的重要原因。我們建議,我國應當借鑒韓國等國家的先進經驗,通過立法盡快實行網絡實名制,以期根治網絡語言暴力。
(二)在性質上,網絡語言暴力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在網絡語言暴力中,無論是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還是對當事人實施的侮辱、誹謗言辭和不當評論,都與現實生活中的獲取、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一樣,屬于民事侵權行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也即說,隱私權這一概念和對隱私權的單獨保護,第一次在我國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個讓人欣慰的進步。
當然,網絡語言暴力還具有在空間上從網絡走入現實;在場面上規模巨大、影響力強、涉及范圍廣;在導向上出現輿論明顯“一邊倒”;在結果上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等特征。
二、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一)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7條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兩元”的.即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屬于過錯責任原則,只是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而已。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分別適用于部分特殊侵權行為。結合《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網絡語言暴力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在確定網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們認為,在確定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上,針對不同侵權主體的侵權行為區別對待較好。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的侮辱、誹謗、宣揚隱私和不當評論等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采取了“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為,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這樣更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被侵權人可能不具有計算機以及網絡方面的專業技術和知識,而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及時采取了“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為,以及有關網絡電子設備都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權人難以取得網絡服務提供者存有過錯的證據,如果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由被侵權人舉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這方面存有過錯的證據已不合理。因此,我們建議立法上應當考慮:借鑒《侵權責任法》第58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在網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上述行為,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二)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如前所述,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包括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侵權責任法》第36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網絡用戶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的網絡語言暴力行為只有作為的違法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的網絡語言暴力行為包括了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的作為的違法行為就是侮辱、誹謗、不當評論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宣揚隱私等網絡語言暴力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就是其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權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遭受損害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第8項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痘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第8項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的行為屬于作為的違法行為。
上述《辦法》和《條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規定的網絡主體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單位和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的上網消費者,而沒有規定未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的網民;第二,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規定了行政責任和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規定民事責任;第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只規定了“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的不作為義務,未規定“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為義務。
值得欣慰的是,《侵權責任法》彌補了以上不足:第一,該法第36條規定的網絡主體包括未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的網民;第二,規定了違法主體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為義務。
網絡語言暴力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現實生活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違法行為的相同之處主要在于:侵害名譽權都是采用侮辱、誹謗或者不當評論行為;侵害隱私權都是采用獲取他人隱私、宣揚隱私的行為。其不同之處主要在于:第一,違法行為載體不同。網絡語言暴力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都是以網絡語言或者網絡文字形式表示出來,現實生活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違法行為是以口頭或者紙質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第二,違法行為不同。網絡語言暴力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除了作為的違法行為,就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還存在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第三,違法行為方式不同。網絡語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譽侵權只能以語言或者書面形式.現實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譽侵權除了口頭或書面形式外,還存在對人的身體實施“行為侮辱”的形式。
2.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主觀上存有過錯
王家福教授認為,過錯就是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義務,因而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為意志狀態。楊立新教授認為,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民法學界絕大多數學者認為,過錯就其本質屬性而言,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檢驗過錯標準的客觀化,是民法理論發展的必然。過錯就是行為人行為時的一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但它必須通過一定的行為表現出來,這就是客觀性。
判斷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當采用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就是過錯體現在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即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法定義務)之中。在網絡語言暴力事件中,網絡信息最初者在網上發表侮辱、誹謗言辭,或者宣揚隱私的行為;網民進而發表侮辱、誹謗言辭和不當評論以及人肉搜索的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為,都足以表明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而違反法定的義務。
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在主觀上存有故意較易判斷,比如,網絡語言暴力中的侮辱、誹謗、人肉搜索等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至于過失,判斷難度較大。比如宣揚隱私、不當評論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屬于故意還是屬于過失?在個案中,應當依據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以及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個客觀標準,并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判斷。符合這個客觀標準的屬于過失。
在“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部分中我們認為:在確定網絡語言暴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針對不同責任主體的侵權行為區別對待較好。因此,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上。針對不同的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人也應當有所不同。鑒于網絡語言暴力中的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的侮辱、誹謗等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在訴訟中過錯的舉證責任分配上,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即被侵權人舉證,以證明被告即侵權人在主觀上存有過錯。原告不舉證或者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存有過錯.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鑒于網絡語言暴力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晰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在訴訟中過錯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被告即侵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舉證,以證明其不存有過錯,被告不證明或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認定其有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
3.確有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在網上宣揚隱私、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隱私是指自然人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個人信息、個人生活和個人領域,比如身高體重、財產狀況、QQ空間及其號碼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譽問題。網絡語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自然人的名譽就足自然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一個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譽、信用、道德、生活作風等方面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綜合社會評價。
損害指的是行為人的一定行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狀態,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后果”。網絡語言暴力中的損害主要表現為:自然人的名譽所獲得的社會綜合評價降低;自然人的隱私被他人利用網絡搜索獲取或者公開。
實際上,無論是網絡中的隱私和名譽還是現實生活中的隱私和名譽,其內涵都是相同的,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因為環境不同,導致侵權方式、被侵權主體、侵權內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網絡語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譽侵權只能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不存在對人的身體實施“行為侮辱”的形式;在網絡語言暴力中名譽被侵權主體限于自然人;現實生活中不一定為隱私的“真實姓名”,在網絡中成為隱私;網絡中存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的特有的QQ空間信息及其號碼、電郵及其地址等個人隱私;網絡語言暴力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后果比現實生活中更為嚴重。
關于“確有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在網上宣揚隱私、名譽被損害的事實’’的認定標準,我們認為,對于“確有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在網上宣揚隱私的事實”,只要利用網絡搜索獲取“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網上公布,就應當認定為“確有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在網上宣揚隱私的事實”。對于“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只要行為人采用侮辱、誹謗方式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以及在網上宣揚隱私、不當評論等“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就應當認定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需要說明的是,“損害他人名譽的”和“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是有區別的。首先,兩者構成條件不同?!皳p害他人名譽的”構成條件有二:一為實施了名譽侵權行為,是否有損害后果(評價降低)尚難確定,或者實施了損害行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的情況。二為主觀上有過錯。“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構成條件有四:一為實施了名譽侵權行為;二為主觀上有過錯;三為他人鋁譽受到損害;四為名譽侵權行為與名譽受到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次,比照刑法學犯罪既遂的實現形態分析,我們認為,“損害他人名譽的”和“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為犯和結果犯。“損害他人名譽的”要求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就構成了名譽侵權;“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則要求侵權行為人不僅要實施侵權行為,而且還需要侵權損害事實發生。再次,從語義上分析,“損害他人名譽的”重心在行為;“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重心在行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就構成侵權,只針對侮辱和誹謗,因為侮辱和誹謗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惡性特大。
4.網絡語言暴力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網絡語言暴力因果關系就是網絡語言暴力行為作為原因,確有利用網絡搜索獲取隱私并在網上宣揚隱私、名譽被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原因和結果之間存在的原因導致結果發生的客觀聯系。其意義是解決網絡語言暴力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客觀基礎。
在網絡語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確定侵權法因果關系要件規則,我們認為,在因果關系中沒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適用直接原因規則,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無須再適用其他因果關系理論判斷,直接確認其具有因果關系。最常見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關系類型。比如在網上宣揚隱私造成名譽權損害的情形。在因果關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規則或者法律原因規則。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某種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一般觀察,亦認為能發生同一結果的時候,才能認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確定事實上的原因是認定因果關系的第一步,但還不是全部,還必須證明行為與損害之間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證明后者,才能認定法律因果關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種自然的和繼續的、沒有被介入因素打斷的原因,沒有這種原因,就不會發生受害的結果。近因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上的最近。這樣有利于更好地確定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損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網上發表誹謗言辭,造成被侵權人名譽權損害,被侵權人自殺身亡的情形。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適用推定因果關系規則,其基本要點,就是保護弱者,在被侵權人處于弱勢,沒辦法完全證明因果關系要件的時候,只要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然后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自己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比如在被侵權人沒辦法完全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時候,只要被侵權人舉證證明達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然后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負責舉證,證明自己未及時采取“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其不舉證或者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因果關系成立。
網絡暴力的現象范文6
關鍵詞:網絡圍觀 概念 特征 作用
關于網絡圍觀,目前學界尚無人給出學理上的界定。分析發現,網絡圍觀是一種發生在依據網絡邏輯構建的虛擬社會場景中的常見現象,從本質上講,它是一種自發的網絡群聚,是一種心靈參與的視覺圍觀。在網絡匿名性、“集體潛意識”的影響下,網絡圍觀通常會顯現出道德與責任的缺失,進而對社會和個體產生不良影響。正因如此,目前國內通常以“網絡暴力”來泛稱一些網絡圍觀現象。然而考察發現,網絡圍觀在時下中國的特殊情境中,有時也會彰顯其積極的建設作用,僅從“暴力”的維度來概括是片面的。
網絡圍觀概念的提出
蓬勃發展的互聯網不僅為我們現有社會的轉型提供了基礎的物質架構,而且事實上建構了一個“超真實”的“虛擬社會”。人們通過延伸的感官以真實的情感投入積極參與到這個新社會場景的建構之中,演繹出各種新興的網絡現象,而網絡圍觀即是其中最常見、最有影響力的一種。
網絡圍觀現象。近年來,諸如“孫志剛事件”、“芙蓉姐姐”、“虐貓女事件”、“銅須門事件”等一些網絡事件沖擊著網絡和現實社會,引發了人們多維度的思考。通過分析我們會發現,這些事件有許多共同的特征。首先,這些網絡事件均發生在網絡媒體構建的虛擬社會場景之中;其次,在這些網絡事件中,網民是以一種延伸的視覺參與圍觀,同時發表言論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態度;再次,有時圍觀這些事件的網民會在現實生活中以實際行動表達自己對事件主體的態度,比如對當事人的聲援、救助或是恐嚇、騷擾等,進而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影響。
例如在“孫志剛事件”中,圍觀者以極高的熱情表達對正義的追求,由于事件主角的平民角色和悲劇基調,圍觀者中堅持正義的理性支持者取得優勢地位,他們不僅在虛擬世界的圍觀中表達對孫志剛及其家屬的同情與支持,而且將這種情緒延伸至現實世界中直接的幫助,最終促成了該事件的解決,并迫使一部法律被廢止。在這場“拔刀相助”的俠義式圍觀中,圍觀者及其言行表現出的建設性作用最為充分。這種圍觀超越了傳統現實的圍觀表象,實現了圍觀者心靈與行動的雙重互動,并最終匯集成一股改變事態發展的力量,形成了虛擬世界的一種奇妙景觀。
網絡圍觀的界定及分類。網絡圍觀是建立在互聯網物質架構和網絡化邏輯的基礎之上,以延伸的視覺形成的虛擬圍觀現象,圍觀者在網絡空間對被圍觀者進行話語評判,有時圍觀者的行為會延伸至現實世界,從而對被圍觀者產生直接影響。
網絡圍觀現象可以劃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的網絡圍觀的主要特征是圍觀者觀而不語,我們將其歸為虛擬靜態圍觀。比如平時網上看新聞、泡論壇、看影視視頻等均屬于這一類型的網絡圍觀,在這種圍觀中,圍觀人數一般較少,圍觀者大多不發表或極少發表言論。這種圍觀由于不會產生激烈的話語論爭和現實影響,很少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也不將其列入討論之列。第二個層面的網絡圍觀的主要特征是圍觀者既觀且評。在這一類圍觀中,圍觀者通常會在一定的虛擬場景內(通常是BBS論壇)針對客體展開激烈的論爭,但這種圍觀只停留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之中,圍觀者的行為不會延伸到現實生活。我們稱這類圍觀為虛擬動態圍觀。第三個層面的網絡圍觀是影響最大的一類。其主要特征是圍觀者既觀又評且行。換言之,圍觀者不僅在圍觀客體的過程中發表言論,而且其情緒會跨越虛擬的網絡世界,以現實世界的實際行動對圍觀的客體造成影響,我們將這類圍觀界定為動態圍觀。在動態圍觀中,一部分產生破壞作用的圍觀被人們稱之為網絡暴力。
網絡圍觀的三個層面可以相互轉化。一般的網絡圍觀都會有一個靜態的過程,隨著圍觀人數的增多,圍觀形勢越來越嚴重,虛擬的靜態圍觀逐漸轉化為虛擬的動態圍觀,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進一步轉化為動態圍觀;同樣,一個動態圍觀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冷卻,并最終演變為虛擬的靜態圍觀。
網絡圍觀的特性
網絡圍觀并不是現實圍觀在互聯網上的簡單重現,而是伴隨著網絡的出現和發展而產生的網絡社會景觀。綜合分析近年來所發生的網絡圍觀現象,我們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幾個特點:
自發的虛擬現場圍觀。首先,網絡圍觀是發生在以互聯網為物質基礎的虛擬的網絡場景之中,圍觀者沒有切身的直接參與,而是以延伸的視覺和情感參與圍觀。然而,這種參與通常會表現出更強烈的心靈互動,因為在網絡中,圍觀者的內心是敞開的,想法是有形可見的(通常表現為圍觀者的跟帖)。這種內心想法的可見性能夠促成相同意見者的呼應和聚集,進而產生內心的認同與集體感,形成聲勢和輿論壓力。這在傳統“安身立命”、“明哲保身”“少管閑事”思想占主流的現實圍觀中很少出現。其次,網絡圍觀具有自發性。所謂自發性,即“自我生發之意,自我生發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覺的”?譹?訛。網民參與網絡圍觀的行為是一種沒有明確目的和計劃的行為。這種自發性首先源于有著圍觀基因的中國傳統文化,“特定時期特定階段社會的諸種經驗、習俗、慣例、語言和道德等要素以一種潛意識的方式支配、控制和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本身……”?譺?訛。更直接地說,其實“并不是人控制著文化,而是文化控制著人”③,正是這種文化基因為網絡圍觀提供了心理營養和慣性,使得圍觀“看熱鬧”成了中國的一種社會常態。于是,位于不同節點的個體閑暇時會在流動的網絡中游走挖掘,自發尋找那些足以引發興趣的圍觀客體,一旦發現便不假思索地參與其中。
此外,網絡相對安全的話語表達環境也為人們自發參與圍觀注入了無限的熱情。網絡的匿名性提供了自由真實表達的背景和平臺,放大了(或在心理感覺上實現了)渴求自由的人類內心追求,壓抑的自由表達欲望得以釋放。這也是自發圍觀的一個重要動因。
無組織的群聚。切斯特?巴納德認為,組織是“有意識地加以協調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的活動或力量的協作系統”。有組織的行為應該是有目的的,而且成員之間存在明確的分工與合作。而自發參與圍觀的網民“大多是彼此無關的個體,在散場后便四散而去,消失于茫茫人?!雹荨>W絡圍觀是以網絡為平臺的無組織群體聚合,“不言自明,……他們彼此站在一起,僅僅這個事實,并不能使他們獲得一個組織化群體的特點”⑥。通常一個事件就是吸引那些分散于各個節點的網民聚攏在一起的磁石,而這些圍觀者則如吸附在磁石上的鐵屑,彼此孤立,互不相關。
這種非組織的群聚有時也會彰顯出強大的力量,其原因是這種群聚中存在多個“心理群體”。圍觀者雖然分布于網絡的各個節點,但“……成千上萬孤立的人也會獲得一個心理群體的特征”⑦,這些心理群體“不善推理,卻急于采取行動”,它們“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存在,受群體精神統一律的支配”?讁?訛。因此,當網絡圍觀中的這些“心理群體”面對同一事件時,常常會表現出心理和行動的高度一致性,這是網絡圍觀有時產生破壞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緒性和可能的破壞性。心理學研究認為,雖然情緒能夠在意識中呈現,個體也能夠感受到情緒,但情緒多是自發的,而且個體對其所引起的生理變化與行為卻較難加以控制。特別是當個體成為群體的一員時,“便獲得了一個集體心理,這使得他們的感情、思想和行為變得與個體單獨時完全不同”?輥?輮?訛。網絡實際上為圍觀者提供了一個類群體場,位于這個場中的個體在心理上得到了群體的庇護,“這使他敢于發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網絡圍觀中,作為個人真實情緒表現形式的肆意謾罵和苛刻嘲諷常常成為圍觀話語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網絡圍觀個體的情緒性不僅會引發虛擬空間的語言暴力,有時也會推動虛擬的動態圍觀轉變為影響客體現實生活的動態圍觀,甚至直接導致網絡暴力的發生,從而顯現網絡圍觀破壞性的一面。在“虐貓女事件”、“銅須門事件”和“姜巖事件”中,少數圍觀者出于對當事人的不滿,直接對當事人進行騷擾、恐嚇,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對當事人造成了精神傷害?!敖獛r事件”中的兩位主角不僅辭去了工作,而且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疾?。?007年1月,一位26歲的女歌手不堪忍受網友的話語打擊而自殺;2008年10月,韓國名星崔真實,同樣也由于無法承受網民謠言的巨大壓力而自殺。網絡圍觀的破壞性可見一斑。
短暫性和復發性。網絡圍觀的生命周期是由圍觀者決定的。一旦失去了圍觀者,網絡圍觀即告終結。短暫性是流動網絡與浮躁心態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產物,它不同于現實圍觀的“一哄而散”,因為被圍觀者仍然會以“展覽物”的形態存在于“現場”。有時,被冷落的圍觀事件會引發大規模的后續圍觀。塵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于網絡,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兩次成為網絡圍觀的熱點。網絡圍觀的復發性顯現出網絡的張力和彈性邏輯,重新排列組合的信息有時會激起網民新的興趣,時空得以延伸,網絡事件的影響深度和廣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態。哄客心態,即是懷著一種事不關己的旁觀者心理圍繞在圍觀客體周圍的起哄、看熱鬧的心態。哄客心態并非所有網絡圍觀的主流,但卻是常見的圍觀心理。特別是在對一些具有娛樂性質的圍觀中,哄客心態常常會成為主流心態。學者朱大可認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間丑角誕生的娛樂群眾,他們對每一個自我獻身的“嘔像”做出熱烈反響以期從他們那里榨取最大的娛樂價值。其進一步將哄客劃分為三類:笑客、贊客和罵客。笑客是以娛樂自身為特征,贊客則對圍觀客體報以歡呼和掌聲,這兩部分群體不會對圍觀客體造成任何傷害。而以嘲笑和謾罵為武器,以自己的價值判斷為尺度、用語言去斥責反對者的罵客則是圍觀客體的殺手。
現實圍觀中,由于圍觀者直接暴露在現實世界中,心理負荷使圍觀者更傾向于做沉默的旁觀者;而在網絡圍觀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減少了圍觀者的心理壓力,因此更多的個體傾向于表達真實的心態,他們或笑、或贊、或罵,從而形成了網絡圍觀的哄客心態。
網絡圍觀的作用
傳統話語中,網絡圍觀始終是消極的和破壞者的形象。應該承認,網絡圍觀無論是對被圍觀者還是對社會都會造成沖擊和影響,然而其積極的建設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網絡圍觀的建設作用。
網絡圍觀對社會進步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在中國法制尚不健全的當下,網絡圍觀起到了道德維護和推進制度完善的積極作用。在“孫志剛事件”中,圍觀者話語關注焦點隨著事件的發展逐漸從“孫志剛事件”本身轉移到收容遣送制度,論爭過程把原收容遣送制度的種種弊端暴露無疑;圍觀者對法律更新遲緩表現出的憤慨對權力精英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力,并最終導致一部法律的廢止,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和法制的完善。
網絡圍觀是網民了解社會動態并從話語論爭中汲取營養的重要途徑。較之傳統媒體而言,信息更加豐富的網絡 媒體已經成為網民了解社會的重要窗口,一些無法在傳統媒體上被關注的內容可以在網絡中出現,使人們更客觀、更全面地了解真實的社會。不僅如此,圍觀中許多民間精英的評論充滿智慧和才氣,在“真理”與“謬誤”的論戰中彰顯了理性的力量,既為閱讀者提供了豐富的知識和理性養分,也會更大范圍、更深層面地波及和震撼許多淺薄無知的內心。
第二,網絡圍觀的消極作用。
網絡圍觀中,被圍觀者不僅面臨隱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險,而且還必須承受激烈話語帶來的精神重荷。而當虛擬動態圍觀演變成動態圍觀之后,被圍觀者更要承受現實的種種不可預知的影響?!敖獛r事件”中,被圍觀者的隱私信息被網民公開,被所在單位暫停工作后被迫辭職,生活受到極大影響。不僅如此,來自網民的恐嚇和威脅也使此事件的當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而出現精神抑郁,最終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抵擋圍觀者的進攻。“民眾狂熱而非理性的群眾暴力行為,是這個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著正義的口號,用某種極端甚至野蠻的方式,在精神上對事件當事人進行摧毀,當這種‘群眾暴力’發泄在了錯誤對象上時,所釀成的悲劇會是非??刹赖?,足以將一個人的精神信仰徹底摧毀,甚于對肉體的損害”?輥?輰?訛。正如盧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惡,而是打著正義旗號的偽正義。
網絡圍觀有時會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大規模的圍觀如果得不到正確的引導,必然引起民怨的積聚而為社會的穩定埋下隱患。特別要注意的是圍觀中存在各種“心理群體”潛流,如果任由情緒在這種群體中感染和流言在這種群體中傳播,很容易導致虛擬的“心理群體”演化為現實的社會集合行為,從而對社會和諧與安定產生破壞和影響。比如在“海藝事件”中,憤怒的圍觀者直接來到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抗議,影響了該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網絡圍觀是一種發生于虛擬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現實生活中的特殊現象。我們既要看到其積極的建設作用,也要重視其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加大監管力度和立法,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使之有益于社會和人民。
注 釋:
①呂俊華:《為自發性正名》,《百科探索》,1995(7)。
②董冰:《自發性芻論》,《上饒師范學院學報》,2006(4)。
③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
④百度百科:2008-07-12.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88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