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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1
一、總則
(一)工作原則
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公共氣象、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⒊堅持防災與抗災并舉、預防為主的原則;
⒋堅持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會參與,形成應急合力的原則。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預報與刊播管理辦法》、《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煙臺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福山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區范圍內發生的,由于臺風、風暴潮、暴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霜凍、熱浪、濃霧、洪澇、干旱、雷電、冰雹、龍卷風、道路結冰、電線積冰、沙塵暴等天氣氣候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和重大氣象災害,以及參與其它突發公共事件(核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污染擴散、水污染、森林火險、地質災害、海上救援等)的氣象應急保障工作,適用于本預案。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區政府成立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分管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氣象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發展和改革、經貿、民政、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城管、環保、交通、安監、公路、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藥監、糧食、宣傳、通信、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主要職責:
1.制訂和完善全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2.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的領導指揮與組織協調;
3.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
4.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事機構
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氣象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氣象局局長兼任。
主要職責:
1.負責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督查落實區應急領導小組的重大決策;
3.為應急領導小組啟動和終止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4.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5.負責災害性天氣和氣候的監測、預測預報、警報,并及時有效地提供氣象服務信息;
6.實施增雨(雪)、消霧、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負責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工作;
8.協調處理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9.承擔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
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應急專家組由氣象、水利、水文、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保等專業的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
1.對氣象災害成因及變化趨勢分析、預測預報和評估;
2.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負責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
3.參與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四)各成員單位職責
1.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協調安排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
2.區經貿局、糧食局:負責搶險救災中調集、供應和管理糧食等生活必需品,保證災區有效供應;
3.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同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
4.區民政局:負責查災、核災、災情評估和災情上報工作;組織指導災后災民的生活救濟;負責組織協調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5.區財政局:負責做好應急資金及應急撥款的有關工作;
6.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
7.區交通局、公路局:負責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和有關設施,組織公共客運交通,優先保證運輸搶險救援人員、物資和災民;
8.區通信部門(包括網通、移動、聯通、鐵通等):負責及時排除通信設施故障,確保各種通信暢通,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傳遞;
9.區水利局、林技中心、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負責及時向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水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環境監測等相關信息;對易于發生氣象衍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
10.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水、食品;保障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供應;
11.區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有關媒體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測、警報等信息,做好有關宣傳動員和新聞報道工作;
12.區電業公司:負責做好電力供應保障工作。
三、預警與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測、預測與報告
⒈區氣象主管機構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收集、預報預警、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其所屬氣象臺(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收集、預警等任務。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最新信息要及時向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⒉氣象災害發生后,知情單位或個人要及時通過氣象災害熱線電話(6363250)等途徑向區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有關氣象災害信息。
報告內容包括:報告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氣象災害種類、特征、發生時間、地點和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⒊區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氣象災害信息后,要及時報告市氣象主管機構,并在2小時內報告區政府。
(二)預警預防行動
⒈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氣象災害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達到預警啟動級別的,及時向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對可能達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預警級別的,向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由市應急領導小組進行相關工作部署。
⒉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應急準備工作。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并及時將準備情況報告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
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按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積極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氣象災害的影響。
(三)預警支持系統
⒈區氣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以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信息傳輸、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綜合處理為主體的氣象災害預警系統,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能力;建立重大氣象災害信息收集、評估系統,為區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完善氣象防災減災綜合信息平臺,實現重大氣象災害信息資源共享。
⒉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應急支持系統;有關部門要按照區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門氣象災害信息互聯共享系統。
(四)預警級別及
氣象災害預警級別,按照可能或已經發生氣象災害的影響范圍、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氣象災害預警(I級)、重大氣象災害預警(II級)、較大氣象災害預警(III級)、一般氣象災害預警(IV級)四級。
⒈I級預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龍卷風、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全區范圍內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他市區發生的可能對我區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4)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區氣象局所屬氣象臺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等級的天氣,可能直接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嚴重影響。
Ⅰ級預警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并按程序報省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
⒉II級預警
(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大風和臺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下擊暴流等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
(4)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直接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
II級預警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并按程序報省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
⒊III級預警
(1)因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造成人員死亡或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影響。
III級預警由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
4.IV級預警
(1)因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監測或預報預警出現氣象災害藍色預警信號等級天氣,可能對經濟社會及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一定影響。
Ⅳ級預警由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
四、應急響應
預警信息后,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高新區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狀態,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履行各自所承擔的職責。
(一)分級響應
一般氣象災害(Ⅳ級)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由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啟動命令,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氣象災害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由區政府先期啟動區級應急預案,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并請求上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借助全市乃至全省的一切資源開展應急處置。預案啟動后,區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氣象業務單位、氣象臺站的應急人員全部到位,實行24小時主要負責人帶班和業務人員值班制度,全程跟蹤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情況,加強天氣會商,做好跟蹤服務。
(二)應急處置
1.重大或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各成員單位要24小時值班,有關人員及時到達預定崗位。
2.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利用信息平臺,跟蹤全市氣象災害發生發展情況,收集氣象信息,并根據已經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氣象災害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氣象災害發生后,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并根據需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態擴大,盡力減輕氣象災害損失。
4.事發地的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居)民委員會要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和預案規定以及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開展搜尋和搶救失蹤、傷病人員,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5.衛生部門要緊急派遣專業隊伍搶救傷員,同時組織開展災后疫情監測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6.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人員,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進行保護。
8.必要時,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三)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要對事發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應急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四)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要對災害發生地公眾講解安全防護和救援知識,必要時組織疏散人群,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部門要指導人員疏散,盡量避開災害可能影響和波及的區域。
(五)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各鎮街、高新區要充分發動社會各界,組織公眾和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信息
⒈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氣象突發事件統一審核與,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情況,以及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
⒉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及時播發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及時報道各級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對應急工作的知識、決策和部署以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七)應急結束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要向區政府和上級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由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終止重大或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終止,應向社會結束應急狀態的公告。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要組織民政等部門及時調查、統計氣象災害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損失。區民政等有關部門及災害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要組織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氣象災害現場防疫消毒與疫情監測的組織、指導工作。環保、建設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等處理工作。
(二)調查和總結
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氣象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提出改進建議,并及時上報區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依托現有的氣象通信網,實現氣象災害應急信息的迅速傳輸,確保應急期間信息暢通。
2.應急救援現場要與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之間確保通信暢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的無線電頻率;通信部門負責配備現場緊急通信系統,為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提供保障;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協調應急處置現場的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1.區氣象局要在現有的業務平臺基礎上,建立區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系統,并與其他相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2.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資源數據庫;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管理辦法。
3.區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和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本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重要信息和已報信息的變更要立即報送。
(三)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各鎮街、高新區和民政、建設、水利、交通、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專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儲備,建立相應的物資數據庫,并對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購置、庫存、使用和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2.區氣象部門要加強裝備、彈藥的日常管理,確保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四)應急隊伍保障
1.公安、衛生等部門要按照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成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應急救援技術培訓,提高應急響應和救援能力。
2.各鎮街、高新區要組織引導民兵、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群眾性應急救援隊伍,對氣象災害進行先期處置。
(五)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氣象災害現場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設、交通部門負責道路清障和受損道路設施的搶修;公路、交通部門負責開設應急支援“綠色通道”,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必要時應急領導小組依法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及裝備。
(六)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氣象災害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做好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病員等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七)物資保障
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等工作,并制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發展改革、經貿部門參與協調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物資保障等相關工作。
(八)經費保障
各鎮街、高新區要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顚S谩?/p>
(九)技術儲備與保障
1.區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要建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咨詢機制,成立專家組,為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區氣象主管機構要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的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十)宣傳、培訓和演習
⒈各鎮街、高新區要支持和加強對氣象防災減災和應急的宣傳和科學普及工作,增強公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
⒉氣象、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防御常識,提高公眾防御氣象災害和應急救援能力。
⒊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組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專業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
七、附則
(一)名詞術語
⒈重大氣象災害是指由于臺風、暴雨、下擊暴流、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龍卷風等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公共安全的氣象災害;重大氣象次生、衍生災害是指因氣象因素引起的山體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森林火災、酸雨、空氣污染等災害。
⒉氣象災害預警是指各級氣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監測或判定出某一區域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某種氣象災害,為避免其影響,氣象部門利用廣播、電視、短信、網絡等各種手段和途徑發出氣象災害警報,提醒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采取對應防御措施的過程。
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通過媒體傳播給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符號語言。通常由符號、顏色和對應的防御指南組成,符號表示氣象災害種類,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對應的防御指南明確了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⒋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氣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報市氣象災害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本預案由區氣象局負責每兩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區政府批準。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對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負有失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2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趨利避害、統籌協調、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必要的氣象基本建設和事業經費。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應急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將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提高防御氣象災害的服務水平。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
第九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范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實現氣象災害的動態監測,及時城市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水利等部門,建立農業氣象災害預警、評估體系和糧食安全氣象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交通、公安、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建立專業氣象監測網和氣象災害預警系統,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業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氣象變化對疾病、疫情、環境質量影響的氣象預警系統,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設與保護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氣象災害監測網絡的構成,包括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以及農業、水利、林業、交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監測站點。
氣象主管機構對監測網絡的氣象監測業務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預警基礎設施建設,暢通預警信息與傳播渠道。
新建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橋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機械的港口等,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和建設;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裝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第十九條依法保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四章監測與預報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的管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并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及時提供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旱澇趨勢氣候預測,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根據可能造成氣象災害的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
第二十三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公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
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接到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并采取相應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災與減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應急系統。
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的性質和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有關部門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應急保障和后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工作。
啟動和終止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設立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氣象災害,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九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過程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跟蹤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天氣實況和變化趨勢。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的基礎設施,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在大型水庫、城市供水和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區域,森林火災頻發區,干旱和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并適時組織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所在單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未按規定的程序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有關措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和預報、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組織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未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未及時增播、插播重大災害性天氣補充、訂正預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導致漏報、錯報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出具虛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3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等活動。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趨利避害、統籌協調、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安排必要的氣象基本建設和事業經費。
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應急服務,以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將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提高防御氣象災害的服務水平。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
第九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專業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范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實現氣象災害的動態監測,及時城市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水利等部門,建立農業氣象災害預警、評估體系和糧食安全氣象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交通、公安、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建立專業氣象監測網和氣象災害預警系統,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業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氣象變化對疾病、疫情、環境質量影響的氣象預警系統,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森林火災、植物病蟲害、環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設與保護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則,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監測網絡。氣象災害監測網絡的構成,包括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以及農業、水利、林業、交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監測站點。
氣象主管機構對監測網絡的氣象監測業務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預警基礎設施建設,暢通預警信息與傳播渠道。
新建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橋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機械的港口等,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和建設;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裝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
第十九條依法保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四章監測與預報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建設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數據庫的管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大氣、水文、環境、生態等監測信息,并相互及時通報預報、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及時提供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旱澇趨勢氣候預測,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根據可能造成氣象災害的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
第二十三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公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
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接到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并采取相應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災與減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應急系統。
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的性質和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有關部門職責、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程序、應急保障和后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重大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工作。
啟動和終止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設立鄉村氣象災害義務信息員。鼓勵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大氣象災害,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業、停課、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對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九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過程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跟蹤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天氣實況和變化趨勢。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的基礎設施,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在大型水庫、城市供水和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區域,森林火災頻發區,干旱和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并適時組織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以及通信運行企業向社會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所在單位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未按規定的程序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有關措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和預報、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組織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網站未及時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未及時增播、插播重大災害性天氣補充、訂正預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導致漏報、錯報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出具虛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三)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連陰雨、干旱、臺風、龍卷風、大風、寒潮、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結(積)冰、大霧等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4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因氣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與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組織實施。
臺風、區域性大暴雨和區域性嚴重干旱等專項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及演變趨勢;
(二)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御項目、防御措施、防御實施方案;
(五)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以及影響時段、范圍、對象;
(二)各類氣象災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氣象災害防御責任的落實。
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
(二)組織指揮體系以及職責;
(三)監測、報告、預警;
(四)預警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
(五)后期處置;
(六)應急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顯著位置設立氣象災害預警播發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的偏遠地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報警點。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業安全氣象預警系統,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監測預報服務,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開發利用農業與生態氣候資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各設區的市、縣及有關部門建立應用系統。氣象、民政、水利、水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信息產業、交通、林業、農業、漁監、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中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氣象災害后,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氣象災害防御建議。
第十三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及時作出分析判斷,按照規定向社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級別,其名稱、圖標、含義、防御指南,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關媒體、網絡和通信運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通過氣象災害預警設施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獲知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應急預警。氣象災害應急預警的級別和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預測信息,適時啟動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得到確認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啟動或者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
(二)組織人員、船只、車輛和財產撤離危險區域;
(三)組織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道路、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
(六)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實行統一分配發放;
(七)法律法規以及預警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變化監測、分析、預估、評價和信息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決策依據。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監測、催化、指揮、作業、評估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重點流域、大型水庫、生態保護區域、特色農業經濟區域、水源區域、干旱災害高發區域、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
發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災和人畜飲水嚴重短缺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安排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引導農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設施。
第二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包括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等)、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分別由各相應專業部門負責。
防雷裝置的檢測報告,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
國家、自治區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別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做好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安全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h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雷電災害防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檢測的;
(四)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對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條 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氣象主管機構、其他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謊報、瞞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的;
(二)遲報、錯報、漏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規定收集、調查、上報氣象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不執行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預警應急預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防御措施臺風 在家里
1.斷電。
⒉盡量避免使用電話。3.未收到臺風離開的報告前,即使出現短暫的平息仍須保持警惕。
⒋如果無法撤離至安全場所,可就近選擇在空間較小的室內(如壁櫥、廁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堅固物體下。
⒌在高層建筑的人員應撤至底層。
在街上
⒈切勿隨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橋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須與海岸電臺取得聯系,確定船只與臺風中心的相對位置,立即開船遠離臺風。
⒊船上自測臺風中心大致位置與距離:背風而立,臺風中心位于船的左邊;船上測得氣壓低于正常值500帕,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不超過300千米;若測得風力已達8級,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龍卷風 在家里
1.切斷電源。
⒉遠離門、窗和房屋的外圍墻壁,躲到與龍卷風方向相反的墻壁或小房間內抱頭蹲下,盡量避免使用電話。
⒊用床墊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傷。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點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進入混凝土建筑底層。
⒉遠離大樹、電線桿或簡易房屋等。
在曠野
⒊朝與龍卷風前進路線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來不及逃離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勢:臉朝下,閉嘴、閉眼,用雙手、雙臂保護住頭部。
雷電 1.在路上避雨時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樓、電桿、煙囪、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曠的高地上或到大樹下躲雨。
⒉遠離開闊地帶的金屬物品(拖拉機、農具、摩托車、自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高爾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頂、開闊地、海灘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開闊地單獨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內。
⒌有條件的家庭最好安裝家用電器過電壓保護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關好門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⒊戶外作業人員暫停作業,到安全地方暫避。
⒋暫停戶外活動,勿隨意出行
沙塵暴 1.特別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出門戴口罩、紗巾等。
⒊關好門窗,屋外搭建物要緊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處危險地帶或危房里的居民應轉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兒園、學校、單位應采取暫避措施,必要時須停課、停業。
⒎受影響的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時暫時封閉或停航。
⒏不要購買露天食品。
⒐盡量減少外出,暫停戶外活動,盡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騎車、開車要減速慢行,遠離樹木和廣告牌。
高溫
⒈盡量留在室內,并避免陽光直射;必須外出時要打遮陽傘、穿淺色衣服、戴寬沿帽。
⒉暫停戶外或室內大型集會。
⒊室內空調溫度不要過低;空調無法使用時,選擇其他降溫方法,比如向地面灑些水等。
⒋渾身大汗時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應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溫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時間,保證睡眠;暫停大量消耗體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飲涼白開水、冷鹽水、白水、綠豆湯等;不要過度飲用冷飲或含酒精飲料。
雪災 1.汽車減速慢行,路人當心滑倒;必要時封閉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關好門窗,緊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進港避風。
⒌高空、水上等戶外人員停止作業。
寒潮
在室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及緊急狀況警報。
⒉多穿幾層輕、寬、舒適并暖和的衣服;盡量留在室內。
⒊注意飲食規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飲料。
⒋避免過度勞累。
⒌警惕凍傷信號:手指、腳趾、耳垂及鼻頭失去知覺或出現泛蒼白色。如出現類似癥狀,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醫。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熱寶取暖,但小心被灼傷。
⒎盡量不開車外出。
駕車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間開車,不單獨駕駛,不疲勞駕駛。
大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盡量不要外出;必須外出時要戴口罩。
⒊騎自行車要減速慢行,聽從交警指揮。
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5
為切實有效應對這次暴雪災害,防范、處置今后因災害性天氣帶來的各種自然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的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穩定,我局制訂了《**區學校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參照制訂本單位工作預案,做好學校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區學校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
(**年11月)
一、總則
(一)制定目的
為了有效防范、處置因災害性天氣帶來的各種自然災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損失,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的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穩定,確保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省、市關于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精神,結合我系統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氣象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師生生命安全放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氣象災害的預防放在突出環節,密切監視災害性天氣,認真做好各項防范工作。
2、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各校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氣象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學校主要領導負總責。區教育局對各校應急處置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和指導,并開展督查。
3、快速反應,果斷處置。一旦發生險情,應迅速響應,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力量全力搶險救災。
二、應急救援指揮組織及職責
(一)領導小組
區教育局設立防御氣象災害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為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組織全區學校的防汛防臺及災害性天氣險情處置工作,組長由區教育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教育局副局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區教育局各科室負責人組成;各校建立相應的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和搶險隊伍。
(二)主要職責
1、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組織制訂完善學校防災預案;組織開展學校防災檢查,督促各校及時處理影響防災安全的有關問題;貫徹執行上級防災指揮命令;遇重大災情時統一下達停課、師生轉移等命令;指導學校搶險自救和災后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學校災情調查統計,并向上級部門報告;指導并開展學校災后救助;決定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項決策和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進行。
2、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專業工作小組)職責
(1)協調組:會同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領導小組提出建議,為領導小組提供決策依據;制定和協調落實應急救援工作的各項決策和措施,檢查督促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全區學校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及處理有關重大問題,協調和參與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專業工作小組涉及防災的相關工作;承辦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做好相關會議材料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全面掌握了解、報告及事態發展的各類相關信息;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巡查組:負責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防災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總結;指導災區學校衛生防疫工作,預防疾病流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搶險組:組織維持事故現場秩序、穩定事故現場事態;組織現場傷患人員的救助工作,隨時掌握傷患人員治療情況等;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4)后勤組:指導和監督學校危破舊校舍的維修管理;指導和監督學校各類災害隱患點的觀測和處置;指導開展災情統計上報和災后救助工作,負責全區學校災害事故應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5)調查組:進入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查清事故責任及責任人,提出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處理辦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決辦法;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處理日常防災的指導、協調、聯系等工作。負責防災期間會議召集,文件、傳真的擬訂和轉發;通知、督促、檢查各校防災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預警和信息記錄,與防汛、氣象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做好防災信息通報、宣傳總結等工作。
4、學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日常工作職責
①制訂切合本校實際的防御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準備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氣象部門的災害性天氣通告。
②加強對學校師生防災知識的宣傳,通過短信、出???、宣傳欄、黑板報等形式,把防災基本知識宣傳到每位師生,在災害性天氣特別提醒師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廣大師生防范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③加強檢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經常保持校園道路、排水設施暢通,對校園內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點檢查,確保地下水道疏通。對學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墻體、屋面、門窗、電氣、室外天線、空調室外機、外懸掛物、廣告牌、旗桿,以及圍墻、自行車棚、宣傳欄等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對出現的險情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堅決查封學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④加強學校的圖書、電教、儀器設備的防護工作,對圖書館、電腦房、實驗室、鍋爐房進行嚴格管理,特別注意化學藥品的安全存放,切實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應急救援職責
在上級防災指揮機構和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規范、有序、快速、有效地組織開展本校的防災和搶險救災工作。
三、災害分級和預警機制及應急響應
(一)災害分級
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災害性天氣。
按照氣象災害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災害(Ⅰ級)、重大災害(Ⅱ級)、較大災害(Ⅲ級)、一般災害(Ⅳ級)四級。氣象災害等級根據防汛和氣象部門的預報為準。
(二)預防和預警機制
1、有危破舊校舍或地處易發生山體滑坡等災害隱患點的學校,應當確定預警員,落實預警職責。
2、各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災害性天氣前組織力量開展防災檢查,發現有安全問題的,及時處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災等惡劣氣候影響的,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均應加強值班,與氣象、水利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了解災害情況,針對可能出現的災害,研究防御對策,明確防御重點,及時向學校和師生及社會信息。加強對災害隱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時采取預警、轉移師生和財產等措施。
(三)應急響應
1、一般氣象災害(Ⅳ級)
(1)接到災情消息時,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研究防御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防災工作。加強值班,及時了解天氣變化,并向學校傳達預報、預警信息。
(2)學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災情的觀察,專門進行有關預防知識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并做好應急抗災準備。
2、較大氣象災害(Ⅲ級)
(1)接到災情警報時,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部署防災工作,明確防御目標和重點,組織指揮學校搶險救災工作。加強值班,及時了解天氣變化,并向學校傳達預報、預警信息,根據預案做好危險地區師生轉移的準備工作,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及時將防災情況報上級防災領導結構。
(2)學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汛情、雪災等情況,及時制訂預防措施,并進行校舍、設施安全檢查,落實相關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學校落實抗災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氣象災害(Ⅰ、Ⅱ級)
(1)接到緊急警報時,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啟動相應的等級響應,根據上級要求,動員部署防災工作。區教育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向學校傳達災害的預報、預警,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師生,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及時將防災情況報上級防災領導結構。
(2)學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要堅守崗位,檢查落實防災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手機和學校值班電話全天候開機,確保通信暢通,若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區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匯報,出現重大災情時,立即將災情上報當地政府防災指揮部,請求支援;學校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在建工地的腳手架、塔吊、升降機及建筑模板,確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積極與施工單位配合,避免建材水浸受潮,減少損失,避免學校工地事故發生;按照上級要求,組織搶險小組待命搶險救災,做好學校停課、師生撤離、貴重設備轉移安置等工作,以確保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
四、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教育局和學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值班,主要負責人和值班人員的手機、值班電話全天候開機,保障防災現場通訊暢通,確保防災信息的獲取和傳遞。
(二)應急隊伍保障
組織必要的教師員工應急搶險隊伍,落實學校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強與當地公安部門的聯系,做好學校的治安工作。
(四)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與衛生部門的聯絡,做好學校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師生疾病免疫和學校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五)加強防御氣象災害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師生的防災減災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各級各類學校密切注意災情動向,災情解除后,及早向區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報告災情損失情況,區教育局一方面及時派人分片到各地各校檢查了解受災情況,另一方面將在第一時間匯總、整理全區教育系統的災情,并及時向上級報告全系統受災損失情況。
(二)各校抓緊組織人員對災后的學校進行大清理。對被淹的校園,及時請當地防疫部門進行防疫消毒處理,對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疫情的傳播和蔓延。對受損較嚴重的校舍門窗、屋面,以及圍墻、宣傳欄、自行車棚等,及時提出整改方案上報,并抓緊落實維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各校及時向全校師生了解師生家庭的受災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多種有效的措施對受災師生家庭進行適當慰問和救助,確保不使一名學生因家庭受災而失學。
(四)抗災救災后,區教育局及各級各類學校針對防災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及時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和評估??偨Y經驗,查清災情損失的原因,找出問題,吸取教訓,修改預案,并為以后抗災工作做好各項準備。
六、附則
(一)預案制定與完善
本預案由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區教育局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校防災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防御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范文6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制訂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加大氣象災害防御建設投入,加快縣、鎮(鄉、街道)兩級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夯實防災減災工作基礎,切實增強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綜合防御、應急處置及救助能力,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水平,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大力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水平
(一)強化氣象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建設。要進一步完善綜合氣象監測網絡,加快氣象監測與災害預警工程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雷電、酸雨、臭氧、大氣成分、負氧離子、土壤墑情、風能、太陽能、GPS水汽等專業觀測系統。盡快做好*多普勒天氣雷達系統的延伸工作,充分發揮其監測預報作用。進一步完善中尺度災害性天氣自動監測站網建設,實現每個鎮(鄉、街道)、每個風景名勝區、重點景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每一座大、中型水庫,境內主要河流上、中、下游地段、重點非煤礦山的每一座?。ㄒ唬┬鸵陨衔驳V庫,每一處地質災害重點防御區等至少建立一個中尺度災害性天氣自動監測站的目標,力爭今明兩年分批再建4個重點地質災害防御點中尺度災害性天氣自動監測站。盡快建成車載式氣象災害應急觀測系統。
(二)加強氣象災害預測預報。盡快建成與縣級氣象信息處理中心相鏈接的信息接收與傳輸系統,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和分災種氣象災害預報業務系統。加緊完成可視天氣會商系統。建設人機交互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平臺,提高重大氣象災害預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加快建立和完善災害性天氣短時臨近預報預警和精細化天氣預報系統、相關災害氣象預警服務系統以及農業、林業、水利、糧食、衛生、交通、國土、工礦企業等專業氣象預警服務系統,增強應對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氣象服務能力與水平;重點加強對危害性大的暴雨(雪)、強降水、雷電、大風、冰雹、大霧等強對流天氣的短時臨近預報和中短期精細化預報,實現對各種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的實時動態診斷分析、風險評估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
(三)提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水平。由縣氣象局牽頭,按照集約化的要求,以拓展氣象防災減災信息系統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四級公共信息平臺,力爭2009年汛期前完成全縣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和不同群體的接收子系統建設。完善和擴充氣象手機短信預警系統和專業信息網站功能,與廣播電視、報社等社會公共媒體、有關部門和行業內部信息渠道相結合,實現各種防災減災預警信息向社會公眾的免費。進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氣象災害天氣手機短信免費群發和廣播電視信息接發機制。20*年12月底前開通重大氣象災害天氣信息播發綠色通道,實現對不同級別氣象災害發生地手機(小靈通)用戶的免費、快捷、定向群發,以及電視全屏覆蓋或滾動字幕等接發工作。加快車站、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建設,以便和接收氣象災害、地質災害、交通安全等各類公共預警信息,保障城鎮、鄉村等區域的預警信息的覆蓋率和受眾面,全面實現各類預警信息發送接收渠道無障礙。
三、切實增強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一)制訂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按照《*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制訂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動態管理,經常性地開展預案演練,特別要加強人口密集地區、重點保護部位和邊遠山區的氣象災害預案演練,促進各單位的協調配合和職責落實。
(二)積極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要利用有利天氣條件,開展對污染物擴散、環境污染等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作業;要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抗旱、城市降溫和綠化、降低高森林火險等級、撲救山火、消霧等防災減災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地建設,在皂頭、花廳等地設人工消雹基地,在中型水庫(茗洋、上潭、下會坑電站)、重點林區和靈山風景區等重點地區,建立和完善不定期人工增雨作業基地。
(三)加強防災減災信息員隊伍建設。各鎮(鄉、街道)、村(居)委會、生活小區、礦山企業以及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要落實防災減災信息員??h減災辦要定期對全縣560名防災減災信息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防災減災信息員能夠及時準確地接收、傳遞氣象災害等預警信息和反饋災情信息,組織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災工作。要采取物質和精神激勵措施,調動防災減災信息員工作積極性。要整合資源,將水利部門的報汛員、森防林護員、義務消防員等其他自愿者隊伍有機結合起來,達到一員多能、一員多用的工作要求。
四、全面做好氣象災害防范工作
(一)積極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和隱患排查。要認真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工作,全面調查收集本行政區域歷史上發生氣象災害的種類、頻次、強度、造成的損失以及可能引發氣象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的因素等,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要加強災害分析評估工作,根據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等逐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有針對性地制訂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同時,要認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災減災工程設施、技術裝備、物資儲備、組織體系、搶險隊伍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特別要加強對學校、醫院、敬老院、監獄及其他公共場所、人群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制訂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
(二)不斷強化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基礎。要建設和完善水庫、城鎮防洪排澇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應急基礎設施,及時疏通河道,對病險水庫、礦山尾礦庫、堤防等重要險段除險加固,保證工程設施防災抗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三)加強防雷減災安全工作。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安全技術標準和設計、施工規范,在各類易遭雷擊建筑物、設施和場所安裝防雷裝置,并加強定期檢測工作。要嚴格執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時”制度,確保防雷工程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加強建設項目的防雷工程質量管理,切實將新建建筑物防雷設計審核和驗收納入建設審批程序中,嚴格規范防雷設施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和防雷安全評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嚴格落實防雷減災責任制,將單位、各生產企業應將防雷安全生產納入各自的目標管理工作中,明確責任,健全雷擊事故責任追究制;適時開展防雷安全工作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要認真執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各有關單位和企業要主動申報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工作(即年檢),對安裝不規范、年檢不合格在使用的防雷裝置或設施,要及時進行整改,以消除安全隱患,否則將依法查處和追究法律責任。要加強防雷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對使用不合格防雷產品的單位依法進行查處。要重點加強中小學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力爭用3-5年時間,對全縣初中、高中部、中心小學規模所存在防雷安全隱患的學校都安裝上標準化、規范化的防雷設施。
(四)積極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建設、主要農業產業、重點領域或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有關部門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要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對工程項目實施、重要工程設施及產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五)編制和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要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我縣的氣象災害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措施,優化、整合各類資源,統籌規劃防范氣象災害的應急基礎工程建設。
五、切實做好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中國氣象局《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等氣象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規劃、建設、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氣象臺站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要事先征得有審批權限的氣象部門同意。
六、建立和完善穩定增長的氣象災害防御投入機制
要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氣象支出基本預算要保持穩定增長。要將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氣象防災減災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大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應急指揮、災害救助及防災減災工程等重大項目、基礎科學研究等方面的投入。要充分調動公民、法人、組織等社會投入氣象災害防御的積極性,逐步形成多元化投入機制。
七、切實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
(一)全面落實氣象災害防災減災責任制。各鎮(鄉、街道)、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盡力解決防災減災工作中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