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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少年司法制度 啟示
美國是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地。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國經過了100多年的發展,已經從最初的僅在一個州建立少年法院,發展到今天的每個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雖然美國的國情與我們有著很大的不同,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觀念也是南轅北轍,但是整體的考察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與特征,仍有許多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應有成熟的理念指導
司法理念對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穩固的基礎。如果一個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沒有成熟的理念作為指導,那么其基礎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準備,在國家親權理念、兒童無罪與公眾責任理念,社會防衛與刑罰個別化理念的支撐下,美國通過發張少年庇護所、開展兒童福利事業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完善定下了一個基本的方向。在這些理念中,有的發展成為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應當具備成熟的理念作為指導,才能保證少年司法制度基礎的牢固和平穩的發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應具有獨立性
這里所說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獨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離的二元體制。
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質的不同。少年司法制度以保護少年為基本的出發點,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對少年犯罪是不作為真正的犯罪處理的,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也不以“懲罰”為目的,對少年違法犯罪人實施的各種處罰與對成人的刑事處罰也有著本質的不同。如果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成人刑事司法系統之中,其性質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就不會具有質的區別,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必須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離,形成在專門的理念、原則指導下的法律體系、制度、機構的獨立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首先,應當為少年建立起專門針對他們的法律體系。其次要實現成年人案件與少年人案件審理的分離,為少年設立專屬的審判組織。再次要配備專門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來參與少年案件的全過程。美國的《少年法院法》受實證主義犯罪學派理論的影響,從一開始就將少年法院定義為一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最終實現了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系統的分離。
然后,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要制定專門的少年法。1950年,海牙國際監獄會議的決議指出:“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之法律,無論為實體法,為手續法,均不能以適用于成年人之規定為標準。此種法律,應特別就未成年犯罪人之需要、其社會關系及不妨礙彼等將來之更生等節,為重要之考慮?!泵绹凇渡倌攴ㄔ悍ā返幕A上,建立了美國少年司法制度。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應當有獨立的審判機構。少年美國《少年法院法》在第三條規定:“要為少年審判單獨保持法庭記錄”,第五條規定:“少年法院應以簡易(summary)的方式審理和處理案件”
再次,應當建立專為少年設計的矯正機構。這種少年矯正機構應該是與成人的刑罰執行機構分離,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原則為指導,采用根據少年心理、生理發展特點設計的適合于少年的矯正方法,最終實現挽救少年,使他們能夠與同齡人一樣健康成長,順利的回歸社會。
最后,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當有專門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美國國家緩刑及假釋協會制定的原則規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須具有社會調查、兒童心理學、精神病學基礎以及其他行為科學方面的實際知識。
三、少年司法制度應關注兒童權利保護
兒童在社會上是弱勢群體,當他們陷于困境之時,很難像成人那樣,選擇各種出路來擺脫困境,尋找新的謀生的方法。很多原因會使兒童陷入困境,導致兒童權利受到侵犯。困境兒童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它泛指一切由于各種原因而陷入生活上的窘迫、精神上的痛苦中的兒童。
少年司法制度以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兒童,這就決定了少年司法制度必須對困境兒童施以援手。在我國,很多媒體都報道了各種各樣的兒童被虐待事件。例如,有媒體報道一對姐妹的媽媽讓這對姐妹跪在大街上寫作業。2010年東北某城市的一個嬰兒被父母遺棄在街頭,4天時間無人問津,直至嬰兒死亡,才有公安機關將嬰兒的尸體運走。少年司法制度關注困境兒童,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其權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實現減少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
保護兒童的權利,使他們能夠健康的成長,預防和減少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僅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也是全國、全社會、每個公民應當積極努力的目標。因此,建立系統化的兒童權利保護機構來與少年司法制度相配合,共同實現預防和減少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系統化的兒童權利保護機構是國家設立的行政機關,一方面為少年司法制度提供國家兒童生存現狀的各種資料,為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工作提供建議與意見;另一方面監督少年司法機構的運行情況,確保少年司法制度是對兒童進行了保護而不是傷害,同時對社會上侵犯兒童權利的事件有權要求負有義務的少年司法機構啟動保護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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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2
從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免今已冇百余年的歷史。在這百余年歷史中世界各國根據n己本國的國情建立各h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文化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難給現代少年司法制度一個統一的定義。納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主耍冇以下幾種具冇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刑亊訴訟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總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教育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為依據規定的,以少年犯罪為主的少年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第四種觀點認為,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處理少年案件的偵杏、起訴、審判、懲罰與矯正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還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侵權案件的處理制度。
上述四種觀點是學術觀點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卜的定義,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從預防與保護少年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串.特征為依據,在市理、處理與矯治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上區別與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筆者認為,對少年法制度從廣義角度考慮比較適應目前國際上對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因為n前從我國某些地區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轄范圍來吞,不僅冇違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來越正視對少年侵權案件管轄。
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論是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它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制度中。無論在偵杏、起訴、審理、處罰少年案件,還是在矯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或者在保護少年權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應遵循這些理念。
(一)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世紀,發展于20世紀。綜觀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會發現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所以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趨擴大,各國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也隨之而發展和逐漸完善。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于美國利諾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淵源于古代羅馬法的國王親權學說。該學說強調國家和政府應對全體的少年兒童承擔起保護與教育的職責。所謂的“國王親權”學說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國王則是一國之君,他是他的國家和全體臣民的家長。因此,他有責任也有權利保護他的臣民,特別是要保護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財產的兒童。這是當時英國法庭大法官管轄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財產的未成年人的貴族聘請監護人,以便對少年貴族及其財產予以監護,在公元12、13世紀以后,英國監護法部分地繼承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國王親權”學說。在15世紀該學說逐漸演變成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的法律理論。依據該理論,國家在家長虐待或遺棄孩子時,有權依據法律處罰家長,剝奪家長對孩子的照管權。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據這個理論建立少年監護制度,強化國家對少年兒童監護和保護職責。
美國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時繼承了英國監護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理論,需要將監護權委托給父母及家庭進行護理與照管。從社會和國家利益考慮,少年兒童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家長只是依據國家委托履行自己義務。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護權,國家有權收回監護權自行處理。這一理論的建立,從法律制度上確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兒童不能預謀犯罪
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審理、處置與矯治制度也是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理念。依據該學說,7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能由預謀犯罪的意圖。因此,在各國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都基于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狀況做出了特殊的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即使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規定,少年實施與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行為,但在審理上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如圓桌會議或者商談會議、訊問口氣比較溫和;在處置上也區別于成年人,如對少年的處罰要從輕、減輕??傊摾碚摼裨谑澜绺鲊纳倌炅⒎ㄖ芯兴w現。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教育刑
隨著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學化的深入發展,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興起,主張對待犯罪人應排斥傳統的報應主義,從預防犯罪人角度把報應論演變成為社會預防理論,強調對待犯罪人的刑罰處罰不再是報應而是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與感化,其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人再犯。實證學派的興起,使許多學者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并在處罰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種矯治措施,如心理矯治、社會矯正。但是無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從有利于少年犯回歸社會考慮對其進行洵罰個別化處遇,以利于其再社會化教育。
上述三點是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對少年權益保護案件與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偵査、起訴、審理、處罰與矯治全過程司法機構都以這些理念作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套適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則。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其重要的職能就是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機制在運轉過程中既要顧及社會保護、社會防衛,又要考慮到少年司法主體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對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將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融合到一起,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課題。少年司法是從普通司法分離出來的一個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組成一部分,又是獨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普通司法的一般維護社會、保障社會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護其特殊主體的功能。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本是統一任務,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了社會利益,社會要保護自己,展開自衛,這種犯罪行為必然會遭到社會打擊,所以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又成為發展中少年司法一對矛盾。[61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的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通過的《北京規則》,將雙向保護原則確立下來。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雙向保護還要求會員國總的社會政策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法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達到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的統一。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是指割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罰。該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根據被告人個人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選用最適合罪犯特點的刑罰,以期達到最好的刑罰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對少年犯的量刑應慎重,一般應針對少年的身心特點,促成他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個少年成長的生活環境是不盡相同,因此要從實際出發,全面地考慮各客觀因素,如家庭、學校、社區環境等,然后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處遇方式,以求獲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則(兒童優先原則)
聯合國《兒童公約》第3條規定的“最大利益”詞源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1959年在《兒童宣言》中將其確認為保護兒童的指導原則。根據公約第3條規定,最大利益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最大利益原則應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二是如何把握這個準則,為各國的國內法適用該條規定留出了足夠的空間。最大利益標準的特點是綱領性、原則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標準在中國少年立法中具體體現是兒童優先原則。在中國兒童優先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處理兒童的事務時要優先考慮兒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兒童也是一個主體的觀念。承認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且該主體利益比任何其他群體利益具有優先權。兒童優先原則與最大利益原則標準是有些區別的,盡管中國長期以來有尊老撫幼的傳統,但也要盡快樹立兒童是權利主體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與國際兒童公約中最大利益原則相一致。盡管少年司法制度中還有許多其他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在少年司法中處于重要地位,所以不僅在少年審判中,還是在保護少年權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執行刑罰方面都處于重要位子。因此,筆者以為這三項原則是最重要原則。
四、中、徳.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較與分析
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少年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經過近20年的探索與發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國際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這套少年司法制度還有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鑒與比較其他國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進的做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從國際范圍看,德國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較早的和比較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是我國鄰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與發展都比較悠久。特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日本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日本政府對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無任從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學習與借鑒他國經驗。吸取他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精華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目的,所以通過比較、分析與研究將國外那些對我國有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或有利于我國少年司法健康發展的精華部分來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這三國進行比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轄范圍
1.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德國少年法院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滿18歲以下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實施的違法案件,如根據普通法律規定,成年人應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轄(《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3條第1款第3項)?!兜聡倌攴ㄔ悍ā返?05條的規定了對年滿18歲以上21歲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體的發育看起來還類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據其行為的方式、情節或動機,認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由少年法院管轄,判處少年刑。德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轄。如果是父母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問題,過去是由監護法院管轄?,F在德國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這類案件由家庭法院負責。
2.日本少年法對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無任在對人的管轄,還是地域的管轄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度毡旧倌攴ā返?條規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類:(1)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實施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為的少年;(2)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3)從品行或環境來看,被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觸犯法令的少年。這三類少年不僅有犯罪少年、觸法少年,還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規定,家庭裁判所還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國,少年法庭目前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關于少年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主要依據是我國現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以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最高入民法院關f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圍實際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實際是一種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國和德國少年司法管轄的范圍較狹窄,不管從人的管轄(從年齡上看)或者從地域的管轄(案件范圍)基本上少年司法還未從傳統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來。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轄的范圍與德國和中國相比較為廣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僅關注犯罪少年,還負責對觸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給予預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事件,從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提前采取保護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做,主要出十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當然,德國把未成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交給少年福利局處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來受理,其目的將這類案件在處理上有別于少年犯罪案件。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還是傳統的、狹義的審判制度。他們將少年權益保護制度,如監護人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單行法律來規范,例如,在公共場所少年保護法等。德國司法部門這樣做,雖然與日本有所區別,但是N樣達到對少年保護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吸取這兩國中的適合中國國情部分完善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真正目標是預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組織機構與司法工作人員
1.德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檢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監獄組織機構。德國各州、地區的警察局都分別設置了專職承辦少年案件,負責偵查的警察人員。在檢察院也冇專門負責進行偵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檢察人員。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法院組織冇3種:(1)少年法庭。設1名少年法官,負責處理輕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議庭,有1名少年專職法官,2名陪審員,其中1名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專職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其中1名法官任審判長,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法庭設在地區法院,具有上訴審法院的職能。另外,德國還設少年法官助理,由社會工作者承擔,其的主要任務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教A'和社會方面意見。德國對少年法官和少年檢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國少年福利局是一個保護、幫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機構。它是一個處理少年福利事物的執法機構,有權參與少年刑審案件的審理。在訴訟中,該組織工作人員承擔少年法官訴訟助理,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背景資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對犯罪少年的處理意見。
2.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檢察廳、家庭裁判所、少年鑒別所、少年監獄以及自愿者參與更生保護組織。在日本警察署設有專門少年案件的承辦人,專門處理少年訴訟案件。檢察廳對鍔察移送的少年案件進行偵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機構,設有3個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員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與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資格。少年鑒別所是依據少年法設立的,由醫生、生理、心理、社會學家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該機構主要幫助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負責進行調查執行保護處分,N時也接受一般家庭、學校的委托進行鑒定,以便及早發現和教育問題少年,預防其犯罪??诒旧倌暝菏鞘杖萦杉彝ゲ门兴龀霰Wo處分少年的矯正機構。少年監獄是判處少年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場所。
3.中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公安、檢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會幫教機構。在中國目前除法院有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未有專門人承擔少年案件,即沒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檢察官。雖然我們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未做到真正落實。在中國由公安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杏起訴。目前,全國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審理。大多數法院有專門少年法官。
目前中國少年審判法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即由專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即審理少年違法案件,還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
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對年滿18周歲,余刑不超過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對年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從德、日和中國三國少年司法機構設施及其人員比較,可以看出德國與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不僅專業性很強,各部門之間關系協調,而且工作人員素質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機構設罝叱較合理。中國少年司法機構還處在發展之中。面對少年法庭要不要發展成為綜合審判庭一直冇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綜合審判庭受案范圍的知道思想是要對少年實行全面司法保護,以提下國家對少年的特殊保護的憲法原則。這樣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冇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綜合少年審判庭的建立與發展,要慎重,因為少年審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為預防、審理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擴大管轄范圍要注意。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建立綜合型審判庭不符合中國審判制度,缺乏主客觀條件。因此,要建立專門少年司法機構冇待于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專業人員素質還需進一步培訓。雖然我國從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尜質迫切盂要加強,但是這些工作人員熱心自己事業、責任性強。
(三)少年審判程序與處罰
1.德國少年犯罪行為被發現后,一般先向警察報告,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報告。然后绔察受理,并通知當地少年福利局,有少年法官助理開始對少年犯罪情況進行調査。調杏結果向檢察官報告。如果需要可以請有關方面專家對少年身心進行檢查。檢察官接到報告和調査后,可視情況做出提起訴訟、撤除案件等處理的決定。德國檢察官處理案件權限比較大。在下述情節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參加社會公益勞動、交付一定數額罰款給慈善機構以此來彌補自己造成損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檢察官提起訴訟申請書時,如果不同意,可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也可采取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起訴訟,審理氣氛也是很溫和。法庭審理是不公開進行。
德國對少年處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懲罰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少年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環境。如指令、監管和教養。懲罰性措施包括警告、懲戒、拘留。少年刑是最嚴厲措施。對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個月到5年以內,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法官也可宣告緩刑,考驗期由法官視情況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驗期內法官可下達有關指令,并將少年置于緩刑官的監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緩刑期間表現好,刑期不再執行。根據少年法院法97條規定,如果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已無可非議,且已具備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據少年監護人或其他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點。
日本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養少年為宗旨。在審理過程中,關注少年成長社會、家庭和學校背景調查;審理氣氛是在溫和不公開中進行。對少年處置措施有:(1)保護處分,即交付少年鑒別所保護觀察;解送教養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機構教養;(2)福利措施,即移送兒童商談所。日本法律規定,對未滿16歲的少年禁止刑罰。依據少年法規定可對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縮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過10年。少年犯在專門少年監獄執行。
3.中國對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負責立案與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在審理中,法院為少年被告指定辯護人,以便確保少年被告辯護權利,審理不公開進行;審理氣氛溫和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如審理認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擴大緩刑適用。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對少年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近年來,未成年人管教所對監獄執行進行改革。刑事執行社會化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加強監獄與社會溝通,在執行中根據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進行各種矯正措施。
比較德、日、中三國對少年犯罪行為審理程序和處置,可以看出德、日兩國在少年法庭審理程序和處置方面比較靈活適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處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與感化。對未成年犯的矯治,重點是預防再犯的可能性。矯治的方法比較科學。我國少年法庭這幾年一直在進行改革,在審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發生變化,如堅持審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審理氣氛溫和、進行圓桌會議等。在對少年犯處罰上也進行不少嘗試,如擴大緩刑、社區服務令、暫不起訴等。在對少年犯的矯治方面更加科學化,但是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與發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感到,世界各國都在根據本國的情況改革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處于整體社會的關愛之下健康成長。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這與我國社會發展分不開。盡管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許多地方還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過對外國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們感到,我國少年司法方面立法顯得滯后。由于立法問題,在實踐中出現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規做法,如暫不起訴、社區矯正,目前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未冇法律依據,影響實施的實際效果。所以要加強對實體法的修改,要制定適合少年的實體法。另外,通過近幾年少年司法改革實踐,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鞏固下來,并進一步地發展。再有,我們在少年立法上不僅要有相應的全國性的法律,還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制定必要的單行專門法規,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罰執行法。
(二)建立與完善少年司法配套體系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筆者認為,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刑罰執行機構要建立或完善相應少年司法機構,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體制。此外,要加強警察、檢察官、少年法官的綜合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有條件的少年機構,應制定人員輪流培訓制度,這樣做有利于司法人員知識結構更新,如德國就有這樣的培訓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對犯罪少年處罰上從輕,重在教育與矯治,這是世界各國對犯罪少年的處理的原則。對少年犯的處遇區別于成年人,不僅表現在使用刑罰時要從輕減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處罰具體措施上與成年人有區別,所以應當在少年刑罰的種類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矯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規定保護措施。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用經驗值得借鑒。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我們應加強對刑罰結構改革,特別是少年刑罰改革,多使用非監禁刑,把監禁刑作為最后刑罰手段,擴大緩刑、假釋比例適用范圍,真正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四)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國正在進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改革。許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論指導,因此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通過研究比較能夠了解國外先進經驗和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這對當前所進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導意義。因此,要經常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熱點題目、疑難題目,同時加強與國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邊學邊改,真正建立起適合中國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可幸的是,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這方面比我國發展要早和快,我們可以借鑒他們成功的經驗,選擇適合中國國情做法,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墒窃趯W習和參照外國經驗和做法時,一定要結合本土的情況進行探索。只冇這樣才能建立屬于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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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3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保?]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趯嵺`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薄段闯赡耆吮Wo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梢哉f,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薄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诖?,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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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4
公民參與司法是現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國普遍的做法
近幾年許多國家的司法改革在加大公民參與力度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英國,公眾對司法的積極參與是有悠久傳統的。2002年7月英國司法改革報告《所有人的正義》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公眾對司法的參與:1.增加公眾與刑事司法機構的溝通。希望刑事司法的所有部門充分了解社區民眾的意見,并考慮通過適當的方式向他們提供各種信息。2.與社區各階層開展合作,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內的種族歧視。3.幫助民眾了解法律,編制刑法典,讓公眾通過互聯網獲得這些信息。4.讓民眾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把法庭變成公眾更易接受的地方,讓更多的民眾旁聽案件的庭審。5.加強“非職業”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6.加強陪審團工作,成立一個新的中央陪審團召集事務局。7.增加社區的廣泛參與,包括罪犯矯正工作等。
日本1999年新年伊始即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經過長達兩年的調查審議,2001年向內閣提交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其中提出了目前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針:第一,形成能使國民滿意的司法制度,應將司法制度變成利用方便、通俗易懂、值得信賴的司法制度。第二,為確立國民的基礎,通過引進讓國民廣泛參與訴訟程序等制度來提高國民對司法的信賴感等。具體措施是:1.構成司法核心的訴訟程序中引進新的國民參與制度。即:以重大刑事案件為對象,讓一般國民同法官一起共同來分擔責任、互相協助,讓國民以主體地位實質地參與決定審判內容。法官與陪審員應共同評議案件,共同進行有罪、無罪的判決及共同決定量刑。在評議中,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基本對等的權限(日本在1923年曾頒布陪審法,但于1943年廢除陪審制。司法改革又要重新引入陪審制)。2.在民事訴訟程序方面,應導入專家參與制度。3.賦予檢察審查會決議以一定的法律約束力。1948年日本制定《檢察審查會法》,設立檢察審查會,其成員由具有眾議員選舉權的公民以抽簽方法確定,共有11人,職權是對檢察官不起訴決定是否妥當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檢察審查會的決議對檢察官不具有約束力。4.導入參與員制度,以擴充家庭法院的職能。5.引進能反映國民對法官任命程序的意見的制度,并確立相應組織機構,使法院、檢察廳、律師會的運作能更好地反映國民的聲音。6.盡快對法律進行修改,實現通俗易懂的司法。7.推進法院、檢察廳、律師會的司法信息公開等。
俄羅斯在2002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對陪審制度作了根本改革,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陪審團制度。新的陪審團制度與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基本相同。目前,陪審團制度在一些共和國進行試點,大部分法院仍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到2005年1月廢除。俄羅斯的法官們認為,陪審制度讓百姓享受憲法規定的參與司法的權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責任感和紀律感,又可以促進檢察官、律師和法官更積極地做好準備工作。
2000年韓國大法院提出了《21世紀司法發展計劃》,司法部和大檢察庭積極參加改革,正在進行的改革除了為提高司法效率外,還以司法接近國民為理念,方式是建立參審員制度,吸收了日本司法改革的經驗。
我國公民參與司法可以概括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基于相關性參與司法。包括控告、檢舉犯罪活動;證人作證、被害人陳述;不服判決、裁定的申訴等等。另一種是公民作為決策者參與司法。如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審理案件,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等。近幾年,我國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也都體現了公民參與司法的深度,體現了我國用外力醫治司法腐敗的決心。如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司法為民,少年法庭特邀陪審員制度,公民協助社區矯正,檢察機關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等。
公民參與司法蘊涵著深厚的價值理念
雖然上述國家的社會背景、法制發展史、文化傳統、司法官人員素質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公民參與司法的改革舉措所體現的現代司法理念和價值卻是他們共同追求的。公民參與司法已經成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特征之一,它是各國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標,其中蘊涵著深厚的價值理念。
1.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民主理念與政治民主具有同源性。美國學者羅伯特·達爾在《論民主》一書中認為,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觀念:一是司法權來源于人民;二是司法機關存在的必要性;三是司法機關必須尊重人格尊嚴和價值;四是司法權的有限性;五是以民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谒痉裰鞯睦砟睿痉ǜ母飯蟾婷鞔_提出,刑事司法制度的宗旨是為公眾服務。因此,公眾對該制度的了解、信任與參與是極為重要的。改革報告同時認為,設立非職業治安法官是反映多數人意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日本,提出:“21世紀的日本社會強烈要求國民從以往的由統治客體意識而產生的對國家過度依賴的依存意識中把自己解放出來,國民自身應培育自己的公共意識,同時要加強國民自身對公共事業的主動關心意識。即使在擔負著主權在民的統治結構之一翼的司法領域也是如此,……期待國民能以多種形式廣泛參與司法運作的諸方面。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擴充司法與國民之間的接觸面;國民對司法的理解才能加深,國民才能容易理解司法乃至審判過程。其結果必然使司法的國民基礎被確立起來,并且會變得更加堅固?!痉ㄒ浞职l揮它的機能,本來就需要來自國民的廣泛支持與理解……”我國目前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符合我國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體現了檢察權的民主性和人民性。通過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決策的運作過程,可以更好地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
民主性必然要求廣泛性。日本要求陪審員的選任應在廣大國民中公平地進行。“法律與司法制度本來就是靠全體國民來支撐的,而不是只靠法律專家來支撐的?!庇笞裱S機選擇的基本原則來保證陪審團人員充分代表社區居民的多樣性,以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2.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靈魂,也是各國司法改革的價值目標。公民參與司法能對司法公正起到保障作用,這已經成為共識。無論是英國的非職業治安法官、陪審團,日本的陪審員、檢察審查會,還是中國的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人民監督員,設立和改革這些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克服職業司法人員弊病的需要。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評價法官為:“總是期望發現罪犯同時又落入學識所形成的人為窠臼?!比藗兺ǔUJ為,職業司法人員理性有余而情感不足,往往難以排除貝卡里亞所說的職業潛意識的干擾。二是使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統一起來?!皩竦慕∪纳鐣WR反映到訴訟程序中來”,“通過法律專家——法官與非法律專家——陪審員之間的信息交流來共享彼此的知識及經驗,并將成果直接反映到審判內容中?!惫駞⑴c司法是憑借公民樸素的社會正義感、公平感,根據自身的社會經驗以及對人情世故的了解來進行判斷,其與職業司法官的判斷相結合,才能真正體現社會正義,從而實現司法公正。三是防止司法腐敗。以平民司法的“普通意識”對職業司法官的“職業意識”加以制約,能有效地堵塞司法腐敗現象。人們常說,公民的眼睛就是陽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民參與司法,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是消除司法腐敗的良方之一。
3.司法的人權價值。現代司法制度蘊涵著的人權價值,在刑事訴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司法機關,幾乎無力與之抗衡。陪審制度正是通過公民的參與為國家司法機關隨意定罪量刑設置了障礙,從而使被告人的權利得到實在的保障。同理,日本的檢察審查會、我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也是通過普通國民參與檢察自由裁量權的決策運行過程,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司法權力制約的理念。任何權力都要受到制約,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司法權更要受到監督。公民直接參與司法的決策運作和案件的審判,等于分享了部分司法權,弱化了司法官的權力,增強了當事人的力量,改善了國家、司法權與個人力量的比例關系,使國家權力與個人力量在量上形成平衡結構,從而構成對司法權的社會監督。公民參與司法的各項改革措施對于加強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司法專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 未成年人 犯罪 疑難問題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國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及內涵
“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巴內特(barnett)提出,隨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當中,并且成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謴托运痉ㄊ菍π淌路缸锿ㄟ^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被告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來自荷蘭的刑法學教授約翰·布拉德介紹說,對恢復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詮釋是:“恢復性司法是重在修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司法理念,而這一理念只有通過將所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全部吸納進來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實現?!弊钪幕謴托运痉椖渴恰氨缓θ恕徒狻桓嫒恕表椖颗c“會商”項目。在“會商”項目中,關注被害人和關注被告人的社區成員均受邀參加會議。在會議中,他們共同討論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討如何給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補救。國際上對恢復性司法較為通行的定義是: 恢復性司法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 關涉各方共同解決犯罪問題, 處理犯罪后果的過程及其對未來的意義。
“恢復性司法”的內涵在于: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應當被認為是對公正規則的違反或者對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應當被認為是對被害人的損害、對社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及對社會公共秩序的挑戰。對犯罪的反應應當致力于減輕這種損害、威脅和挑戰。純粹報應性的犯罪反應不僅不能減輕社會的損失總量,無法有效地滿足被害人的賠償需要和促進社區沖突的解決,而且在促進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恢復性司法運動主張在喚起犯罪人的責任感,包括其賠償犯罪的損失、恢復社會安寧的義務感的基礎上,用預防的、恢復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懲罰性的、報應性的刑事政策,認為有效的刑事政策是:恢復犯罪被害人被侵犯的權利、恢復公眾的社會和道德意識,加強法律秩序。
(二)恢復性司法的特征
1、恢復性?;謴托运痉◤娬{對受侵害的受害者、犯罪人本身以及社會關系的修復。對于受害人,通過犯罪人及其家庭對受害人的賠償及悔悟以取得其諒解,化解雙方的矛盾與沖突;對于犯罪人,要求其參加社區矯正,通過一定得社區志愿服務工作實現對犯罪人自身的改造;社會關系則因矛盾的化解及犯罪人的改造而得到恢復,得以維持和諧穩定的狀態。
2、個人參與性。在恢復性司法活動中,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各方面人員,與犯罪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們的家庭、社會成員等。都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發表意見。
3、社會性。在恢復性司法過程中,人們不是將犯罪人與社會環境隔離開來, 而是通過將犯罪人重新整合進社區生活中。西歐及美國在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中十分注重社區矯正措施的落實,因為社區矯正一方面避免了犯罪人因監獄改造而造成社會歧視,另一方面通過社區志愿服務的工作達到對犯罪人員的改造。
二、恢復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領域的適用
本調研小組對西安地區以及武漢地區的少年法庭進行了深入調研,通過參與適用恢復性司法案件的庭審、對辦案法官的采訪、了解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等方式,初步探究了我國部分地區少年法庭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程序,總結如下:
1、西安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適用程序
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為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是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被告良好的悔罪態度為前提的,同時綜合考慮社會效果。在悔罪態度方面,主要是考察未成年被告人在語言上是否表現出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極度后悔,是否表達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極度歉疚。關于社會效果,則需要從犯罪性質、被告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其家庭環境方面綜合考慮。例如某被告人多次實施搶劫行為,并且參加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對于此類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
在庭審過程中,由法官主持整個過程,被害人傾訴,被告人傾聽被害人在遭遇侵害時的恐懼以及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損害,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其次是被告人在傾聽后發自內心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不是盲目地接受審理,主動站起來或者鞠躬,有些甚至會跪倒來表示對被害人的道歉,表達內心的悔過并祈求被害人諒解。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夠真心實意的拿出一筆錢補償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估的精神損失。因為精神損失這一部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往往是不支持的,這樣被害人的心理不能夠平衡。而使用恢復性司法能使受害人多得到一些補償,恢復其情緒,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當然在補償的數額上也是由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法院嚴格控制的,以“彌補”為原則,避免被害人漫天要價。最后,被告人的法定人對其當事人的當庭教育。
庭后的矯正工作則由少年法庭、陜西省團省委招募的大學生志愿者共同完成。在緩刑考驗期內,原則上,少年犯每兩個月到少年法庭匯報自我改造情況并上交思想匯報,但對于部分住所在西安市以外地區的少年犯,則允許其每半年來法院匯報一次。與此同時,碑林區少年法庭與陜西省團省委合作招募西安在校大學生作為志愿者對少年犯進行幫教,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在本小組在調研過程中也確實發現在庭后幫教中的問題。首先,因為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部分緩刑少年犯為能夠按照少年法庭的要求按時匯報,致使少年法庭失去對緩刑少年犯的必要控制,也難以掌握其后期社會矯正的進程及效果。其次,大學生幫教工作未實現制度化,幫教工作必要的考核和激勵機制的缺乏導致一項雙贏的制度最終趨于流產。
2、武漢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適用程序
相較于西安地區,武漢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體現出制度化、客觀化的特征,并且能夠切實調動起各方資源,確實值得借鑒。
以漢陽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為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對象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可能被判處緩刑的案件皆適用恢復性司法,而法院需要從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來判斷,人身危險性主要從犯罪行為以及犯罪后表現來衡量,社會危害性則需要從加害人平常在學校(對于在校生而言)、家庭和社區的表現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來看。
恢復性司法在具體案件中主要表現為三個步驟:a庭前調查,適用非監獄刑審前社會調查,由于法院資源有限,庭前調查一般委托給第三方進行,主要是司法局在街道下設的司法所,庭前調查的內容包括加害人在社區、學校、家庭的表現,調查結果由法院判斷是否采信,法院認為可以采信的將在庭上進行質證和認證,這樣能起到監督法院的效果;b庭中質證,針對法院調查有關未成年被告在學校、家庭、社區的表現情況是否達到能夠適用緩刑的標準,在庭中與公訴機關進行質證,同時這是在邀請公訴機關對法院庭前調查進行監督;c庭后幫教,目前,主要是采取“誰判緩刑誰負責”的方式,由該案法官在整個緩刑期間對犯罪人進行幫教,一般情況下,緩刑少年犯每兩個月都需要到法院或者以書信方式進行思想匯報,并且接受國家管理,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也會由公安局、司法局下設的司法所、社區來協助幫教工作。一旦發現矯正效果差的緩刑少年犯,法院則會立即介入。轉貼于中國
漢陽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審判未成年人案件的過程中,充分調動起了司法局、社區、公安局等多方主體,庭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調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表現,更為客觀和真實。第三方的調查為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決定是否適用恢復性司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自我改造、回歸社會的良好效果。
三、恢復性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一)缺乏必要的衡量青少年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及悔罪情況的標準。中國
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恢復性司法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情況為依據,并以被害人的意愿為前提來決定是否適用。因此,如何衡量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以及其悔罪情況在恢復性司法的適用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幫會化的特點,與此同時,青少年人由于心理發育不成熟,社會經驗較貧乏,模仿和受暗示就成了他們一種典型的行為方式,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為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觀因素受到諸多外在和內在成因的影響。鑒于此,少年法庭在考察過程中就應該結合多方面因素,確定適當標準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另一方面,少年法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還將其悔罪情況納入考量范圍內,但是,這種考量方式過于單一化。目前大多數少年法庭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悔罪書及未成年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悔罪態度作為衡量其悔罪情況的主要構成因素,但是這就難以避免未成年人僅是在其辯護律師或家長的指導下逢場作戲、虛假悔罪以換取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情況大量出現,因而不能真正遵循恢復性司法制度適用的初衷。所以,如何建立起客觀公正的適用前提是恢復性司法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恢復性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否違反了平等原則。
一方面對加害方而言,在恢復性司法制度適用過程中,對被害人的補償通常以金錢給付為主,這就意味著,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家庭因為缺乏經濟能力無力履行經濟賠償原則時,未成年犯罪人將可能得不到被害人的諒解,失去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機會,享受不到恢復性司法的優越性,只能依法接受應得的處罰。而對于家庭條件好的未成年人來說可能因為較好的賠償被害人而得到被害人“相當”程度的諒解,從而順利適用恢復性司法而避免刑事處罰。這有可能成為有錢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風港,為其提供了逃避刑事審判法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對于被害方而言,因為案件不同,被害方與加害方雙方的條件和責任不同,即便加害方全部同意了被害方提出的條件,也不能肯定的認為被害方的條件就是合理的。
(三)社區矯正的效果難以保證,需要類似于前科消滅制度的輔助。
目前部分試點法院對于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情況看,在恢復性程序的試用上效果顯著,但是恢復性結果部分不容樂觀。許多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在庭前和庭審過程中表現良好,但是一旦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后,便缺少了主動接受社區矯正的積極性,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拒絕接受必要的社區矯正,缺乏必要的后期矯正,最終又重蹈覆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恢復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不能充分的實現。鑒于此種情況的發生,我們大膽的設想能否將前科消滅制度納入到恢復性結果的體系中去。前科消滅制度,屬刑事政策,是對有前科的人,經過法定程序,宣告注銷犯罪記錄,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將其納入到恢復性司法制度中,一方面可以保證社區矯正的實行效果,即以社區矯正的完成效果作為適用前科消滅制度的前提,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認真接受社區矯正,以前科消滅制度作為社區矯正效果的制約,真正實現恢復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也有利于有犯罪經歷的未成年人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不受歧視的公正對待,引導其走上正規,預防再犯,真正復歸社會。但是,我們也不得不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是否減弱了相關司法機關對于犯罪人群的掌握和控制,可能對未來打擊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前科制度能否借鑒到恢復性司法的適用過程中也是我國在引入恢復性司法制度過程中應當考慮的問題。
中國
參考文獻:
[1]托尼 f·馬歇爾著. 劉方權譯. 恢復性司法概要. 北大法律信息網.
司法制度的特征范文6
的。這對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無疑是一種可貴的探索。
一、暫緩不起訴是對現代西方國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鑒。
起訴便宜主義是當代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雖然我國實行的是法定主義為主,便宜主義為輔的起訴原則,但檢察酌定權的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發揮檢察機關打擊犯罪與保護權益的雙重功能。而暫緩不起訴制度的實行可以更好地教育挽救偶然的失足者,特別是青少年違法者,發揮刑罰的教育功能。
源于英國、盛于美國的現代觀護制度規定凡具有改惡從善的初犯、少年犯或者其他罪犯,均適用觀護法規。至1945年,美國各州均已建立少年觀護制度?,F在,美國所有第一審法院均設有組織龐大的觀護人辦事處,其發展日益成熟,對少年被告觀護的考察期也相應從法院審判階段提前至檢察起訴階段。
借鑒國外少年觀護制度,對處于懵懂狀態的青少年犯,試行暫緩不起訴,給其創造了反省過去、積極悔改、把握命運,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發揮他們自我矯正的主觀能動性,無疑會對完善我國青少年司法制度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暫緩不起訴是一種有益的司法探索。
暫緩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針對某些應當起訴的案件,本著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并舉的原則,考慮到公共利益,體現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條件,對一些特殊群體在一定考驗期限內,不作處理,期滿后再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暫緩不起訴不是一個程序上的終局性處理決定,在考驗期滿后,它有可能導致不起訴,亦有可能起訴,因此它只是階段性的處理結果。這里所指的案件是包括哪些構成犯罪,但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免刑或僅判罰金的。中德不起訴制度比較研究課題組在上海、北京、福建等地的調查顯示:對訴至法院,法院作定罪免刑判決或僅判罰金的占到法院輕刑判決的13%左右,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社會危害和影響較小,主觀惡性不深,能真誠悔罪改過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們到監管場所交叉感染,形成惡性循環,
又可以使他們從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預防、挽救、教育、感化與打擊并舉,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穩定。
由于少年犯罪主體與成年犯罪主體有差異,故不能把普通司法制度和審查方式機械地搬進少年司法領域,而應當采用同犯罪主體特殊需要相適應、旨在預防和保護的特殊司法制度及審查方式。人類正因為找到了作為未成年犯罪人自身存在的某些特點,才逐漸提高了對他們的保護意識,改變了斗爭、改造的策略。各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同這一特殊司法制度相配套的暫緩起訴、觀護制度等,亦是以此作為其理論基石的。馬克思說過:“……兒童和少年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他們自己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此社會有責任保護他們。”可見,保護包括違法犯罪少年在內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而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說,國家的司法機關則肩負著教育、挽救、改造他們的特殊保護職責。積極推進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實行暫緩不起訴,大膽實踐,不斷總結,充實經驗,使越來越多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少年犯通過暫緩不起訴得到教育挽救,這正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特殊保護職責在少年刑事訴訟中的體現,也是符合人類共識潮流的。
三、暫緩不起訴制度的完善。
評價一個新生事物的優劣,應依據一個評價標準,包括社會標準和法律標準。首先,從社會標準上來看,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試行暫緩不起訴制度后,明顯收到成效,重新犯罪率幾乎是零。如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針對11名15歲至17歲的中學生故意傷害案實行暫緩不起訴。該案11名犯罪嫌疑人在斗毆中致使另一名學生的腎臟破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犯罪。檢察院考慮到11名中學生平時在校表現尚可,皆屬初犯,如果起訴將面臨失學,于是召集區公安局、學校、法學教授及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家長,召開“暫緩不起訴”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確定考核期為3個月,期間須履行5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該11名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認真履行了這些義務,檢察院最終作不起訴處理,讓這些孩子繼續學習生活。在良好的社會大環境中,要求其自覺改正,同時通過有效的社會監督,用寬大的政策,喚醒其感恩心理,培養其做人良知,使他們改邪歸正,成為有利于社會、有利于人民的人。又如我院公訴科在3月份審查一起盜竊案中,發現該名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學生,并且正值高考前三個月,其作案時未滿18周歲,初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針對該名未成年犯,考慮到高考也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環,若起訴就中斷了其學習,負面影響較大,效果不好。因此,決定對該名未成年犯實行暫緩不起訴,考察期為半年,期間規定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取保候審規定、校規,認真學習,每半個月書面匯報思想、學習進展情況。直至7月高考結束、8月成績公布、最終9月被大學錄取,成為一名大學生。短短幾個月,從罪犯到大學生,司法機關和未成年犯付出了共同的努力,并且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事實勝于雄辯,這些足以證明它所取得的社會效果。其次 ,從法律標準上來看是正確處理了法律和改革的關系,由一個實際做法、經驗上升到立法高度,需要尋求法律與探索之間的結合點。關于暫緩不起訴,法律上雖無作出明文規定,但也未作禁止性規定。當今,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正卷入偷盜、搶劫、性犯罪、吸毒和不計后果的暴力行為中去,這種世界范圍內的犯罪低齡化發展趨勢,無疑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的科題。它必然要求我們進一步充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使其更加科學、更加符合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和保護之需要。而暫緩不起訴正是符合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符合法律原則精神,也有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的。
四、暫緩不起訴制度的運作。
(一)不起訴的概念、主要特征和原則。
暫緩不起訴:對已構成犯罪并符合條件的人(主要是未成年被告人)先暫不起訴,由本院設置一定的考察期,讓其繼續就業或就學,對其進行考察幫教,待考察期滿后再根據犯罪事實、情節、悔罪、悔改情況(即結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現)予以不起訴。主要特征:
1、適用的對象主要為未成年人。
2、一定的考察期。
3、繼續就業、就學。
4、由承辦檢察官及其他有關人員共同進行考察。
在實踐中,掌握“宜緊不宜松”的原則,運用“排除法”,確定不宜作為暫緩不起訴的對象:
1、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
2、有前科的被告人。
3、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4、沒有監管條件的被告人(這里監管條件包括是否有正常的家庭、是否有適當的學習工作環境、與監管人的關系是否融洽等)
(二)暫緩不起訴的具體運作。
1、關于提起和審批權限。提起權定位于主訴檢察官,經過科負責人提出組成主訴檢察官會議討論通過,報分管檢察長。審批權限由檢委會決定。這樣做,主要考慮暫緩不起訴的嚴肅性,把不起訴的內涵和外延盡量控制在法律、法規的范疇內。
2、告知方式,通知起監護人到場。
3、考察期結束,做出不起訴決定,公開予以宣布,并由學校、家長、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人大有關人員到場,進行監督。
(三)暫緩不起訴的具體落實。
確定對象后,對其設置了考察期限,因為考察是中心環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提高質量,著重作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建立考察工作的三級網絡,本院、學校、家長組成的三級考察體系。其次,規定暫緩不起訴的對象每月須向考察人員做兩次思想匯報,三級考察人員之間定期聯系,對結束考察的對象做出一個綜合評估測定。再次,加強考察的力度,主要是考察工作要深入進行,通過考察,對被考察人形成約束力、感召力,每月一次進行初評,對考察對象好的方面予以肯定,指出不足之處。在開展考察工作時,一方面消除對象心中的余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