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的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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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改革

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1

 

一、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結構的現狀及困境

 

少年司法制度的結構就是指組成少年司法制度的各個部分及其搭配組合間某種穩定的聯系。根據系統論的觀點,功能是系統結構中多個聯系互動作用所形成的整體性,穩定健全的結構,有助于發揮少年司法制度的整體功能。一般地,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統、規則系統、組織系統和設備系統幾方面構成。概念系統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不同類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論基礎并不相同。組織系統就是司法組織體系,它是由各個司法機構和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規則系統是指司法規范體系,包括司法組織規則和司法活動規則。

 

設備系統是指司法物質設施,是司法組織賴以進行正?;顒拥奈镔|基礎,包括法庭、監獄以及其他物質設備。概念系統和規則系統屬于“軟”系統,組織系統和設備系統屬于“硬”系統,司法制度就是一個“軟”“硬”皆備的大系統?]一般認為,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宣告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普通法院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

 

少年法庭的出現,以其辦案的實際效果,雄辯地證明了少年法庭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視,并獲得了社會的認可與歡迎。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已經有了很大發展,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發揮了重大作用?,F從司法制度四大組成系統,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現狀作些分析。

 

1.關于概念系統

 

聯合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與矯正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先后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重要公約,弱化了刑罰的報應觀念,強調特殊預防中的教育刑論,重視刑罰的個別化,以輕緩的刑罰或多種非刑罰方法來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優先適用教育改造措施,不得已求其次才適用刑罰,即使如此,也應和成年人犯罪處罰有所區別。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價值取向上的變化和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司法保護的做法,顯示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特殊保護理念,即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應優于保護社會利益,對未成年犯罪人應重在教育、感化、挽救,而非懲罰。此種理念集中表現在上述國際性條約所確立的保護少年的基本原則之中,即依法保護原則、雙向保護原則、相稱原則、少年司法社會化原則、減少司法干預原則,倡導行刑社會化和非監禁處理及少年司法專門化原則。我國是上述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其先進的少年司法理念也為國內立法所接受。如1992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999年生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上述立法規定表明,我國業已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少年司法原則。從上述分析出發,依據《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丨簡稱幻匕京規則》,以下同)以及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框架下的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與《北京規則》關于少年定義略有不同的是,我國關于少年年齡只有年齡上限(未滿18周歲)的規定,而沒有具體年齡下限的規定,并且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少年和未成年人同義,不作區分。 [2]在概念系統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少年司法制度獨立價值認識不足。時至今日,在許多人的觀念中,對未成年人的刑罰觀不是站在社會發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價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天然同情、憐憫的感性認識來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視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賜,雖然一般而言并無不可,但因社會治安不好嚴打時,此種價值觀往往會導致對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視,走上少年人刑事政策的反面。

 

2.關于規則系統

 

中國目前尚未制定有關少年案件和少年司法的專門法律,對少年案件的處理主要依據是我國研U法>>、研IJ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監獄法>> 等法律有關條款關于少年案件處理的特殊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如《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等。這些法律法規針對少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點,就少年案件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及矯治方法作了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規定,體現了對違法犯罪的少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可以說我國已從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少年司法制度規則體系的雛形。但在規則系統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為缺失獨立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體系。

 

第一,現有法律規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不夠完善。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關于少年權益保護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號召性條款多,缺乏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也沒有詳細明確的界定。這種缺乏操作性的規定不利于發揮立法對司法實踐的規范和有效指導作用,給予了司法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以及不同法官對同一類型、同一性質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量結果,有損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權威性,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矯正教育和權利保護。工讀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的規定籠統而概括,可操作性差,而對于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的處置則根本沒有統一的規定,且處罰機關繁雜,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利于少年司法目標的實現。[3]

 

第二,沒有形成獨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體系?,F代世界多數國家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殊情況,一般均有專門的立法,如德國制定了 〈沙年法院法〉、印度制定的《兒童法)>、日本制定有《兒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審判規則》等有關少年的專門法規。與此相比,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專門立法很少,有關少年犯罪、少年權益的保護,主要用為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整,未能充分關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沒有對少年實行區別對待、加以特別保護,可以說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學的。如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處罰適用的是與成年人共同適用的刑法典;對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適用的是對少年案件訴訟程序規定很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制定了〈鐵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矢必和《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但仍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少年審判的實際需要,如區別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案件獨立司法體制問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司法體制的設置問題、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審理問題等。[4]

 

第三,現有立法落后于司法實踐需要??v覽現有的立法,雖然對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規范,但無論是數量還是內容都與社會現實的需要不相適應。實踐中,有些具有生命力的少年司法做法卻沒有法律對此作出規定。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案件起訴組、少年案件偵查、預審組等,雖然都有益于對少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的貫徹執行,并已被社會所認可,但沒有明確的立法依據。立法上的滯后,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根據現實需要設立了一些制度,但無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

 

3.關于組織體系我國現行處理少年司法案件的專門組織機構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它們依照法定職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分工協作,分別承擔處理少年案件的部分職能,共同形成了少年司法組織體系。在處理少年犯罪案件過程中,各自履行的職能主要表現為:首先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立案,立案之后隨即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應當追宄刑事責任的,即作出起訴決定,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判,發現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并宣告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措施可以是刑罰,也可以是非刑罰處罰措施;最后,由相應的執行矯正機關予以執行對少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改造。

 

組織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未成年人司法專門機構的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專門性的少年警察機構、少年檢察機構、少年審判機構、少年矯正機構、少年律師機構等。僅就審判組織而言,目前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I)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c 3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4)在刑事審判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由于機構設置各異,運行機制各異,缺乏系統性,抑制了系統功能的整體性發揮,從而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體優勢無法體現出來,不能很好貫徹教育、感化、挽救、對少年犯罪人進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

 

4.關于設備體系目前,我國處理少年案件與處理成年人案件的人員基本上沒有大的差異,多為從事成年司法工作的普通司法工作人員,專門從事少年司法工作高素質的人員嚴重缺乏;少年案件的處理機構與成年人的案件處理機構也沒有大的差別,多為普通司法機構,只是在法院內部附設了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案件;在執行機構上,設立了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等矯正機構對少年犯進行單獨關押教育改造,防止少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關押在一起相互感染。

 

在設備系統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少年司法制度賴以運作的物質條件及高素質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的欠缺。在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尚不十分發達,不少地方的財政收入難以滿足正常的社會發展需要,司法部門正常的辦案經費不能得到充分保證,完善的獄政設施及高素質的少年司法人員嚴重不足,難以完全實現法律所規定的分押、分管、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的良好愿望,也很難達到少年司法的目標。設備系統的不足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從司法機構及人員來看,現行兼職型少年司法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對不足,往往要身兼數職,需辦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這使得他們常常無暇他顧,無形中影響了對少年犯的跟蹤幫教工作;從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來看,真正素質高、能力強、理想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十分缺少,與少年司法工作的高要求很不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丨試行)中要求。少年法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知識面廣、業務素質好,熟悉少年特點,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從未成年犯罪人關押、矯正場所來看,囿于經濟條件限制,許多關押、矯治場所嚴重不足,難以做到未成年未決犯、已決犯與成年犯分關、分押和分別矯治的要求,嚴重影響了教育、改造的效果,使法律規定虛置化。

 

二、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出路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取得了長足發展,對少年犯罪人的預防、保護、矯治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但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滿足少年司法實踐的需要,也是不爭的事實。為此,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少年司法經驗,從少年司法制度結構的四大組成系統方面,完善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1.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統我國相關立法雖已將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等先進的少年司法理念確立為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但人們對確立此原則的法理學根據并非十分了解,以至于人們對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價值認識不足,認為國家對少年犯罪人的寬大處理僅是出于對其同情、憐憫。此種認識的偏差,不利于人們自覺地貫徹少年司法原則,確保少年司法目標的實現,故有必要明確構建少年司法原則的法理學根據。

 

一般認為,此原則確立的法理學根據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國家親權理論、刑事近代學派理論等?,F具體闡述如下: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展未達成熟階段,思維相對簡單,自控能力較差,易感情用事,明辨是非的能力較成人低,易受不良因素影響,進而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鑒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上述特點,理應將“不能預謀犯罪”的兒童與那些經過深思熟慮而實施犯罪的成年人區別對待,對失足少年重在教育、感化、挽救、拉一把,促其重新回歸社會而不是推一下。另外,少年違法犯罪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反應也與成年人有所不同,如果不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采用與成年人相同的處理方式,就有可能在他們尚未成熟的心靈上,形成一定的心理障礙,直接影響處罰的效果。

 

其次,國家親權理論。國家親權,即國家作為一國之家長,是本國內無法律能力者丨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享有監護權利,承擔監護義務,對其進行保護、教育、照管和監護。根據這一原則,政府有代表國家保護少年權益的義務,對一些成長環境不良、生活無助和父母無監護條件或能力的少年負有監護的責任。作為監護人的國家不能只是對自己的監護人進行懲戒,而應注重教育,故國家親權理論下,對未成年犯罪人應從保護教育改造的角度出發,特殊對待。

 

最后,刑事近代學派理論。刑事古典學派基于客觀主義立場,認為人人都是理性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行為人實施犯罪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所以應依據危害大小承擔相應的報應刑,因而古典學派對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未作區別處理。然而,古典學派關于理性人自由意志的假設,很快就被實證學派證明是一種幻想。實證學派通過大量實證事實說明了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絕非如古典學派所言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產物,而是行為人自身、社會和環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換句話說,犯罪是被決定的而非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既然如此,追宄行為人的責任便不能是道義責任,只能是基于社會保護需要的社會責任,強調不同行為人的危險人格是責任大小的衡量依據,懲罰的目的不在于報應而是另有目的。此時,未成年人才受到了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區別處遇獲得理論上的支持,才使得區別對待兩者成為現實。不過,早期的實證學派過分強調了社會防衛,有過分犧牲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之嫌。因此,二戰后格拉馬蒂卡的社會防衛論以及安塞爾的新社會防衛論對實證學派的社會防衛論作了改進,前者認為不應犧牲個人來保全社會,而應該對個人和社會同等保護,后者認為必須以“人道主義”為核心,以保護個人為基礎,以犯罪人的處遇為核心,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處分。

 

2.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規則體系如前所述,我國少年法律體系存有嚴重不足,亟需完善,這既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要求,也是實踐的迫切需要。我國是 €11:京規則》的參與制定國和締約國,該條約要求成員國“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制定一套專門適用少年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并建立授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nbsp;“應當充分注意采取積極措施,這些措施涉及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員及其他社區團體以及學校和社區機構,以便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根據法律進行干預的必要,并在他們觸犯法律時對他們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處理”。被稱為“法官媽媽”的尚秀云針對我國當前少年法律規定的不足,曾發出這樣的呼吁,“在審判工作中我迫切地感受到我國應該有適合審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我們國家對犯罪的孩子仍然用的是成人法,只不過在條文中有一些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我們非常希望能有自己的少年司法制度,這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p>

 

首先,構建獨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體系。我國現有不少學者業已提出了建立我國少年法律體系的見解。有的學者主張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學者主張在現有刑法典基礎上,單設少年犯罪的特殊章節,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少年刑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有的學者主張為與〈頗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配套,可以分別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法》,構建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少年法律體系。上述觀點表明我國學者關于應該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識,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種法律表現形式。筆者以為少年立法重要的固然是內容,但形式也是應該慎重考慮的。

 

我國目前有關少年的立法就是一種分散式規定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少年法律顯得過于分散,系統性不夠,未能突出少年司法制度應有的獨立性、重要性,不便于人們掌握運用少年法律保護少年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此種分散形式使得少年司法規定缺少應有的總的指導原則總領全局,不利于少年法律體系構建的和諧統一。鑒于此,筆者以為第一種主張是妥當的,第二、三種主張存在的缺陷和我國目前少年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在具體制定我國綜合性的少年法典時,可資借鑒德國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該法詳細規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適用范圍、指導原則、少年違法行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組織和少年刑事訴訟程序、執行和行刑等少年犯罪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

 

其次,完善少年法律對少年權益的保護規定。如前所述,我國少年法律對少年權益的保護規定,存在多方面的不足,需要完善。在刑事實體方面,應明確規定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宗旨與目的,強調保護處分為主,刑事處罰為輔,奉行優先保護少年原則;根據未成年人自身特點,明確規定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管制、拘役刑罰及過于嚴厲的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不適用,因為此類刑罰對犯罪未成年人來說要么改造效果不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留下犯罪記錄,影響其重返社會,要么處罰過重,有違國際輕刑化趨勢與教育保護的少年司法原則;對未成年犯罪人應增加相對不定期刑及前科消滅制度的規定,以便更好地發揮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在緩刑適用上應作出與成年人不同的特別規定,緩刑條件不應過于嚴格,有助于提高對未成年人的緩刑適用率,切實貫徹非監禁化的少年司法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進一步具體化,增加規定的可操作性,減少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少年權益的侵害;建立適合未成年人自身特點的刑罰裁量與執行制度,擴大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種類等。

 

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少年刑事案件的專門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制度,由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審判、少年矯正等專門機構和人員行使相應職權,采取與成年人不同的方法,如在調查少年犯罪行為的同時,注意調查少年犯罪人出生曰期、生活環境、成長過程、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審查其犯罪事實和犯罪動機;在審理上,采取不公開的形式,與成年人分開審理,審理時必須態度誠懇等;在處理上,對未成年人貫徹寬大原則。在執行方面,建立起一套包括監禁、緩刑和假釋的未成年罪犯的刑罰執行制度體系,以滿足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需要。

 

再次,擴大少年法庭對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圍。由于國外大多數國家使用廣義的少年概念,所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是寬泛的,不僅包括違法犯罪少年,而且包括 “需要監督的少年”和“需要照管保護的少年”,如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管轄的少年案件是非常廣泛的,從對象來看,包括犯罪少年、觸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從內容來看,包括應受刑事制裁的刑事案件、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刑法上犯罪但不應受刑事制裁的保護案件和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案件。我國少年法庭受案范圍僅限于少年刑事案件的局面不利于充分發揮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故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設方面所積累的成功經驗,將少年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納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圍之中,適用嚴格的少年司法程序進行處理,加強對少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機關處理過程中的隨意性。這與《北京規則》確立的減少司法干預原則并不矛盾,因為適當擴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圍,目的主要在于加強對少年教育保護,這與《北京規則》減少對少年司法干預的精神是一致的。

 

最后,加快立法步伐,滿足現實對法律的迫切需要。我國關于少年司法的許多規定,處于規章、行政命令的層次,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公安部《看守所條例》;有的處于試行、暫行階段,沒有進一步總結定型,上升為法律,如1986年司法部頒發的〈沙年犯管教所暫行管理辦法丨試行)》;有的還沒有相應的、配套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如〈沙年犯罪立案、偵查、起訴法>> 等;有的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已時過境遷,無法適用了,如1954年〈傍動改造條例》等。對于此類規定,應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通過法定的立法程序將其轉化為法律。另外,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富有生命力的做法,應該加緊調研,盡快將其成功的做法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解決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3.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組織體系和設備體系少年司法制度有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少年司法制度僅指少年案件審判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審判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檢察制度、少年監獄制度、少年律師制度、少年調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正制度等。從多數國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來看,大體經歷了由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向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過渡的階段。目前,人們對廣義少年司法制度具體范圍認識存有差異,但多數國家認同對少年刑事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一條龍的少年司法體系。我國對此可以借鑒,設立與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辯護、少年矯治等制度,積極發揮少年司法制度在預防少年犯罪、教育保護矯治少年犯罪人的整體作用,實現少年司法制度既保護少年合法權益,也保護社會利益的雙重目的。在兩者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優先保護少年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立足于少年的特殊性,從本土資源出發,建立合理的少年審判評價體系。盡管現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獨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種“超然”的姿態,但少年司法制度卻要求法官積極主動的參與少年審判,法官要承擔對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調查、教育、幫教、回訪、解決就業、升學等職能。

 

少年法官審判職能的擴大化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這種特殊性必須得到相關配套制度與措施的保障。在現有以成人模式為主導的司法制度下的法官評價體系之下,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顯著的辛勤勞動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受到是否超出法官職責范圍的質疑。現行法院的目標管理制度無法合理地評價少年法庭審判人員的工作,這已嚴重影響到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少年司法制度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凸顯其特殊性與獨立性。為了解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矛盾及其發展問題,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水平不一的實際狀況,在組織體系方面,建立一種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格局應是改革的出路??梢钥紤]在有條件的地方創設少年法院,當然寄希望通過創設少年法院來解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也是不符合實際的,但她至少給我們一種預期。

 

為了確保上述制度的有效運作,隨著經濟發展,財政收入不斷增加,可對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加大投入,建立起與上述少年司法制度相配套的硬件設施,比如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羈押所、獨立的少年法院等,實現對少年犯人分押、分管、分審;加強對專門少年司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了解少年司法與成年人司法的不同,明確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與復雜性,勝任少年司法工作并熱愛少年司法工作。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少年法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們借鑒。

 

參考文獻:

 

[1] 李亞學。少年教養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

 

[2] 康均心。法院改革研對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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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2

關鍵詞:新股發行制度 保薦制 注冊制 核準制

一、新股發行制度演變

1、新股發行審核制度種類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股票發行制度也隨之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三者根據市場的成熟程度,發展方向應為從審批制到核準制,最后到注冊制,過程也代表著發行制度的不斷市場化過程。

審批制一般存在一過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等由計劃確定,定價方式多受行政干預,市場化程度很差。

核準制則是介于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要求發行人在申請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在審查內容方面,它在對發行人進行形式審查之外,還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發行數量及價格等方面進行實質檢查。相比于審批制,它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等專業中介機構作為承銷商,更加專業的審查企業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同時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基礎之上,做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并決定是否核準申請,這也是當下我國實施的相關制度。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國家所所普遍采用的一種發行制度,美國、日本等國家施行注冊制,注冊制主要強調信息公開原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相比核準制,監管機構進行形式審查,主要考察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方面,而公司發展前景及質量等由投資者自己決定,對投資者要求較高,注冊制更適用成熟的資本市場。

2、我國新股發行審核制度發展

我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已經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轉變過程。這一過程包含“額度管理”、“指標管理”、“通道制”和“保薦制”四個階段。

(1)“額度管理”(1993-1995年)。主要適用于股市剛成立時期,這一階段,股票發行人主要以國有企業為主,一般是國家加證券管理部門先確定總額度;然后根據各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行業進一步分配總額度;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再選擇和確定可以發行股票的企業。

(2)“指標管理”(1996-2000年)。這一階段實行“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做法,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確定發行上市的企業家數;省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股票發行家數指標。

(3)“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在此標準下,主承銷商有資格獲得2-9個通道,向綜合類券商下達可以推薦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數;然后券商上報發行企業,名額依然有限,但主承銷商獲得了篩選上市企業的權力,同時也承擔股票發行風險。

(4)“保薦制”(2004年2月至今)。2004年2月1日證監會實施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在股票發行保薦制度下,發行企業可自行選擇保薦機構;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總體來說,我國主要施行的是行政審批制度,新股發行遵循實質管理,股票上市并未實現真正市場化,A股還經常出現階段性的新股上市真空期,這也與我國是新興資本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相關。

二、新股發行審核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1、新股發行審核制度所帶來的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即將跨過三十年,在新股發行方面,我們無論是在市場規模還是在市場成熟度上都有了巨大的進步,但作為一個摸索中的社會主義新興市場,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

問題一:行政審核造成發行效率低下。

在我國,企業從開始申請到最終發行股票,首先要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然后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整個程序煩瑣累贅;并且不同階段審核標準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階段審核結果不同,給發審結果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發行費用極高。造成很多企業避開申請,另僻途徑,借殼上市;這導致我國殼資源價格昂貴。從企業角度看,上市代價高昂。從社會角度分析,資源浪費巨大。

問題二: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一環,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優勝劣汰為手段,實現資源充分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但在我國,首先,上市企業主體大多為業多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中小型企業上市難度相對較大,造成民營企業融資來源少、成本高,發展受到很大制約;其次,行政審核強調財務指標,這很容易造成有潛力但缺少資金來源的企業夭折于搖籃之中,行政審核作為行政干預手段,在此限制了市場化改革的空間,也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的標準。

問題三:過度包裝,投資者利益受損害。

在核準制度下,擬上市公司對自己最終能否實現上市目的并無把握。為達到上市目的,除了針對監管機構進行各種公之外,往往對擬上市資產進行充分“包裝”,調整優化財務數據。降低審核通過風險,于是上市公司為騙取上市指標,經常在數據上做文章。這種過度包裝容易使一些業績平庸甚至存在發展隱憂的資產風險被低估,導致新股定價嚴重背離其真實價值,上市后,隨著公司的長遠發展,公司問題突顯,業績出現大變臉,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

問題四: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破發現象頻發

由于我國新股發行施行的是核準制,因此監管機構在證券發行中的主導作用使其自然而然成為上市新股的“隱性擔保者”。投資者在政府機構的發審機制背書下,認為上司公司是通過篩選出來的優質公司,對審核機構有所依賴,往往低估投資目標公司所存在的的風險,導致新股容易發行價過高。此外,相關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新股發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薦機構的問責缺失。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中介機構往往人為拔高擬上市資產的價格,并操縱新股詢價過程,因此三高問題猶如頑疾,始終存在。

問題五:權力尋租,滋生等現象

在核準制度下,發行額度采用計劃管理方式,上市意味著“獲利”,股票市場更多成了上市公司圈錢的市場,而非投資者合理投資的場所,因此在股票發行審批中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現象。一些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為了謀取上市所帶來的利益,通過虛假“包裝”,以及針對相關機構進行公關,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

通過上面,我們可以看到新股發行審批制度給證券市場發展帶來一系列問題,阻礙了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破壞了新股供求平衡,形成一二級市場價差,影響了資源的正常配置。隨著市場的成熟,相應制度也應隨之發展,在重視經濟結構轉型,注重發展質量的宏觀背景下,股票發審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

2、新股發行審核制度改革建議

改革思考之一:注冊制度立即代替核準制?

注冊制存在于市場發展成熟完善的市場,一般滿足一下條件,其一,投資者具備用腳投票的能力;其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擁有較高的誠信和法制意識;其三,新股IPO之后,監管需具備足夠的威懾力。是中國未來之方向,但我國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缺乏誠信與專業素養,法制意識也比較淡薄,注冊制現在推出尚不和時宜,改革過快,也容易給市場帶來劇烈波動。

但同時注冊制度又帶來系列問題,因此這里我們建議逐步改善,比如A股可以市場開發行節奏控制,增強發行窗口選擇的靈活性,考慮進一步提高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求和承接能力自主選擇發行窗口,通過市場力量調節一級市場發行節奏。

改革思考之二:放松管制,加強信息披露

核準制和注冊制都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不同的是核準制條件下發審委進行實質性判斷,注冊制下投資者進行實質性判斷,注冊制要求披露信息更加完善全面。未來的發行監管應更加專注于以信息披露,不斷提升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防止出現虛假及過度包裝現象。證監會同時應研究取消現行制度中涉及公司價值實質性判斷的內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誤導;同時進一步完善規則,推動發行人和市場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政府應當給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并保證規則的執行,新股選擇權交給真正的市場主體投資者。

改革思考之三:轉變監管理念,從監管市場理念轉向服務市場理念。

市場的作用是配置資源,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規則,并給市場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自由競爭環境。既然市場是未來發展方向,我們的監管機構應當轉變理念,杜絕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把更多精力放到如何更好服務于市場,創造一個更好的市場上去,把自己當作一個市場的守護者。

三、總結

通過對股票發行相關機制的回顧,以及我國發行制度演變的相關研究,我們發現我國股票市場由于審核制度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三高”現象猶如頑疾,始終存在;資源配置的功能也難以有效發揮。但由于我國市場發展與美日等發達國家在成熟程度上仍有差距,核準制到注冊制的突然轉變會給市場帶來劇烈波動,影響市場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提出一系列建議如信息披露更加完善透明,監管層理念轉變等措施,提倡發審制度進行漸進性變革,不可不變,但不可操之過急。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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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3

關鍵詞:高校 薪酬制度 改革 發展思路 設想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095-03

教育部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指出:“高等學校要跟蹤國際學術發展前沿,成為知識創新和高層次創造性人才培養的基地”,“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中青年學術攻堅人才,使高等學校知識和技術創新基地盡快取得創新成果”。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界對于“創建世界一流大學”的呼聲也日漸增高,并且進行了一系列高額投資與大手筆的改革實驗,使我國重點高等院校的硬件設施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國內的普通高校也得到了較快發展。

然而,我國的高等教育與美國、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等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很大。據國際權威機構的評估,依據“校友獲諾貝爾獎和菲爾茲獎人數”、“員工獲諾貝爾獎和菲爾茲獎人數”、“高引用率研究人員人數”、“《自然》和《科學》論文數”、“SCI論文數”、“教職人員平均學術表現”等指標排名,我國內地高等院校的排名最高的也在世界200位以后,排名進入前1000位的僅有10所。筆者認為,出現如此排名滯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高校的“軟件”還存在相當嚴重的欠缺。就國內教育界的普遍觀點,我國高校教師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教師的工作動力有待進一步激發,教師崗位的吸引力有待進一步增強。而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教師的薪酬問題。

目前,人才問題已經成為高校改革與發展的核心問題。高等教育的性質、職能和擔負的歷史任務,決定了人才在高校事業發展中的關鍵作用。與發達國家相關,我國高校教師隊伍存在著整體素質尚有較大差距及內在工作動力普遍不足的問題。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無論從什么角度看,薪酬在其中都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

薪酬既是涉及人民利益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關系到高校人才隊伍建設的關鍵問題。薪酬是高校吸引、穩定優秀人才并激發人才潛能的主要手段,對于提高學校學術水平和綜合實力具有不可忽視的間接影響。對高校外部而言,薪酬能夠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吸引外部高級人才加入到教師的行列中;以高校內部而言薪酬有利于穩定教師隊伍,調動教師的教學與科研的積極性,促進教師隊伍的穩定發展。我國高等學校經歷了幾次薪酬制度的改革,從總體上看,每一個階段的薪酬制度改革都是與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進程是相適應的。而目前我國高校已有的薪酬管理制度依舊面對著越來越多的探討與爭議,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日漸產生越來越廣泛的社會影響。因此,只有對高校薪酬制度進行有效的改革,使之適應社會的發展趨勢,才能持續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為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一、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推進投融資渠道建設,提高高校教師薪酬水平

發達國家高校教職工的薪酬水平是在完全市場化條件下形成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實踐過程中的我國高校想在市場中贏得人才,同樣必須正視市場的需求。所以我們以發達國家高校教職工薪酬水平作為前瞻,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發達國家高校教職工薪酬的定位處于社會中上水平,而目前我國高校教職工的薪酬水平還遠不到中上水平。目前社會上普遍主張以國家公務員薪酬作為參照標準來確定學校管理人員的薪酬定位,從而與國家人事工資改革和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工資標準接軌。除了政策支撐外,高校教師薪酬水平的提高還直接面對高校經費問題。目前高校經費來源中,財政撥款由于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撐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制約,教育供給較弱。我國整個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在世界范圍內都是偏低的,政府應進一步提高對高校的重視,一方面從政策上加以引導疏通,適當明確校內津貼的法律地位,規范高校校內津貼的發放,控制重點院校與一般院校、部屬院校與地方院校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的趨勢;另一方面是從財政上加大投入,以國家撥款為主,鼓勵高校多渠道籌措資金,提高教職工收入,在確保高校教職工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的同時,保證高校教師達到相應的經濟地位,才能真正體現出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高校也應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積極推進投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建設,充分調動學校的潛在資源,為學校創收,不斷提高高校教師薪酬水平。這樣將會對彌補國家投資的短缺,推動高等學校與所在地區的相互聯系與互動發展,實現高等學校的區域特色發展有顯著的、積極的推動作用。而這項措施實施的關鍵在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能夠解放思想,在政策和輿論導向上對高校進行良性的指引和強有力的支持。

二、“以人為本”優化設計薪酬結構,增強高校自

1.改革高校薪酬管理體制,增強高校的自。改革高校薪酬管理體制,增強高校的薪酬管理的自。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大背景條件下,高校作為一種獨立的法人,應該有權自主制定符合本校運行和發展要求的薪酬制度。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當適當放權。此外,目前我國高校的運行經費最主要的來源依舊是財政撥款,配合學校的自籌資金。在這兩項來源之下,經費的運用采取的還是雙軌制,這樣就極易造成分配依據重復、名目繁多的情況,發生多次分配、管理繁瑣的問題,不能發揮出薪酬制度的激勵效應。因此,國家應大膽放權,制定一些指導性的基本原則,允許各高校依據自身具體條件,整合國家財政撥款和自行籌集的收入,自主獨立地制定出與其當下內外環境、組織文化、發展階段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發揮薪酬制度應有的激勵功能。

2.著力調整工資結構,實施清晰化和簡單化的薪酬結構。相關研究都認為,發達國家的高校教師薪酬結構的名目不多,項目非常精確和簡單,但其實際激勵效果要遠遠好于我國名目繁多、構成復雜的薪酬結構。當前,我國高等學校教師的工資項目復雜眾多,失去了工資應有的激勵和保障功能。因此,在進一步的工資制度改革中,應著力調整工資結構,盡量減少工資項目,使教師的收入工資化,依據崗位、績效等因素對工資結構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整,努力使工資對工資外收入占有一定的優勢,保證激勵效果。

3.調整現有分配結構,建立優化后的“三元”薪酬分配結構。此處所說的“三元”薪酬結構,包括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和崗位績效工資三部分。其中基本工資以國家規定的職務(職級或技術等級)工資為主體,主要體現出薪酬的基本保障功能;職務津貼是由技術職務津貼和職務津貼構成的,是按照教職工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來確定的;而崗位績效工資根據教職工的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質量來確定,真正能反映出教師實際貢獻的大小,發揮激勵功能。據相關研究,比較理想的“三元”薪酬結構中,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崗位績效工資的比例大致為35%∶10%∶55%,這樣既強化了激勵的功能,突出了績效工資,同時也有效地整合了薪酬的保障、調節和激勵三大功能。

4.薪酬應實行分類管理的模式。為解決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問題,應當對高校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黨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三類不同崗位工作人員實施不同的薪酬模式。專業技術人員宜實行崗位津貼與績效津貼相結合的薪酬模式;黨政管理人員宜實行崗位津貼與業績津貼結合的薪酬模式;工勤人員宜實行市場化的薪酬模式。同時,必須制定相配套的崗位評價與考核指標體系。

三、建立基于能力、績效的市場化的薪酬體系

這要求針對目前高校不同崗位分工的特點,設計出適合各種崗位的多樣化的薪酬方案,以滿足各類教師的不同需求,實現薪酬有效的激勵功能,從而能有效克服當前實行的單一薪酬制度激勵不足的缺點。具體構想如下:

1.提高高校教師基本工資水平,拉大級別差距。目前,對于長期工作在教學、科研活動第一線的技術骨干人才和拔尖人才,基本工資仍是保障其生活的主要收入。在舊有的工資結構中,級別差距小,無法真實反映出優秀人才作出的貢獻。提高基本工資水平、加大級別差距,一方面可以鼓勵高校的技術骨干人才和拔尖人才的工作熱情;另一方面能夠增強基本薪酬的外部競爭力和吸引力,使得更多優秀的人才加入到高等學校教育事業的行列中,同時穩定高校教師隊伍。

2.建立長期激勵機制?,F行薪酬制度注重對教師績效的“量化考核”,而對于“質化”工作的激勵明顯不足,且缺乏有效的考核方法,使得教師為了追求當前利益和短期利益而出現“以量抵質”的現象。因此,在高等學校進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建議考慮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從而增強激勵的長期效果。這一機制可以采用股權和基金等方式,可以使得教師強化作為高等學校主人翁的自覺意識,同時引導甚至迫使教師在科研與教學外,更加關注學校的辦學效益和發展,進而激發其認同感、成就感和歸屬感,實現最佳的長期激勵效果。

3.健全以崗位和績效為基礎的薪酬制度。高校教師的勞動具有著強烈的自我實現意向、工作過程難以監控、成果難以量化等特點。高校教師的薪酬設計應充分體現這些特點。教師的薪酬要以長期固定工資為主,首先要保證日常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薪酬還必須能夠反映出不同個體的勞動價值差異,發揮出薪酬的激勵功能。因此,應當推行以市場導向、績效導向、能力導向的教師薪酬體系設計,推動薪酬管理從過去計劃―行政手段下的“品位分類”、“身份工資”管理逐步轉變為市場導向的體現職位價值的“職位定價”、能力導向的“技能或能力薪酬”和績效導向的“績效薪酬”。引導員工的薪酬觀念逐漸從“領工資”向“掙工資”轉變,即從分配到按工作、業績、能力來獲取報酬。

四、改變薪酬增長的唯職務性,提高績效薪酬的比重

以績效為導向的薪酬制度強調,要依據教師的工作績效來確定薪酬水平,實現教師的薪酬特別是青年教師的薪酬增長,不能完全以職務的提升為標準。要能充分體現績效和能力水平,只要個人能力達到高的等級,就應獲得相應的薪酬收入,應當淡化教師的職務意識,引導教師之間增強團隊合作的精神,實現知識的共享。而把薪酬與業績掛鉤,可以以此來影響教師的工作行為和引導教師對績效的關心和改進。在提高績效薪酬在整體薪酬中所占比重的同時,一定要注重建立相應的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大體可以分為以下考核內容:一是在崗位聘任基礎上,對照崗位設立所確定的職責和績效標準進行考核;二是依據高校教師的工作性質,把教師績效考核分為專業績效考核和行為/能力績效考核兩大部分;三是根據教師工作的特點,重視基于教師能力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成果的考核。

五、高校教師薪酬運行體系應與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

由于國家關于教師崗位設置的有關規定遲遲未能出臺,教師崗位聘用制度尚不夠規范,考核機制仍不夠健全,高校教師新的薪酬制度卻要先一步實施,這樣必然會在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不僅對高校教師新的薪酬制度運行產生不良反應,對教師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的積極性也會帶來負面反應,還將為新的薪酬制度的起步造成新的問題,從而形成薪酬制度事實上的盲目超前性趨向。所以高校教師薪酬制度改革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還要看與它相關聯的各種機制是否完善成熟,如果沒有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先行鋪路搭橋的話,那么高校教師薪酬制度改革就會步履艱難。

在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僅僅提出高校教師的薪酬制度改革與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要同步考慮、分步實施、逐步到位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的人事制度相配套改革,即高校教師崗位設置、聘用辦法、考核制度改革也要先行,這樣高校教師的薪酬制度的改革才能具有有效性。高校教師薪酬制度與運行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是高校各項改革的核心和難點,為形成適應高校教師職業勞動特點、競爭有序、激勵有效、調控合理、科學公平的薪酬制度與運行機制,高校必須全面實施薪酬戰略,正確處理好當期分配和延期分配、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關系,才能發揮薪酬制度在穩定教師隊伍、吸引優秀人才上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推進高校全面、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六、堅持高校薪酬制度改革中的公平導向

當前關于高等學校薪酬制度改革,最普遍的爭議就是不公平(事實上平均主義就是一種嚴重的不公平),而最大的呼聲就是實現更大范圍、更深程度的制度公平。這與我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但究竟什么是公平,怎樣實現公平卻是一個非常復雜而易于混淆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平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平等,更不是平均主義。高校薪酬制度改革應努力引導人們不再將報酬公平與否的注意力放在相同職位,而是放在對相似職位的工作評價上,從而使薪酬管理更加靈活和實際。因此,在相關政策制度上應當致力于解決以下問題:

1.理清工資關系。首先,要理清各級高校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目前,我國高校部分劃歸教育部管轄,辦學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部分由地方政府管轄,辦學經費由地方財政支付。有的地區,地方經濟不斷發展,地方相應的津貼、補貼也有相應的增長,而教育部的津貼、補貼政策的變化少而且反應很慢,這就造成了同在一個地區的高校,由于主管部門和撥款來源的不同,不同高校的教師之間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因此,必須理清這種高校之間的工資差異問題。其次,要理清不同學科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必須承認,不同學科教師的勞動價值在人才市場上的價值體現是不一樣的。在同一高校內,如果沒有體現市場化的價值差異,不同學科的教師工資收入是一樣的,則會導致熱門學科教師的流失。因此,應根據教師工資市場化的需要,理清不同學科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最后,要理清重點高校和一般高校的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在我國,公辦高校都是事業單位,全國基本工資都是統一的標準。但是,我們應當承認重點高校對國家的貢獻比一般高校更大,對教師的要求和標準都更高、更嚴,因此,重點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應該比一般高校的教師高一些才能穩定優秀教師隊伍。因此,理清重點高校和一般高校教師之間的工資關系,努力實現一流人才,一流報酬,這樣才有利于重點高校的教師隊伍的建設。

2.推動制度創新,選擇合理的分配模式。教師的勞動是艱辛、繁重、高強度的。因此,應該構建起適合高校教師勞動特點、體現知識的價值與知識的社會作用和社會貢獻的分配模式――知識型工資制度。知識型工資制度是指以知識為核心付酬因素、適合知識工作者的勞動特點、體現其勞動價值的工資制度。與傳統工資制度相比,具有工資水平高、穩定性好、市場化、增長趨勢科學的特點。

(1)設立薪酬延期分配制。薪酬應包括當期分配和延期分配。當期分配即工作年內支付的工資、獎金和紅利,目的是補償已經付出的勞動;延期分配則是通過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和股權期權進行支付,旨在補償風險損失。將“津貼期權制”的延期分配模式引入高校,是因為傳統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激勵作用不明顯,僅靠一次性津貼的發放已經不能吸引優秀人才和穩定教師隊伍。這種薪酬制度是具有顯著成效的長期激勵激勵機制, 即所謂的“金手銬”。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新疆財經學院率先在全國高校中實行了“津貼期權制”,其實驗的效果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和展開研究。

(2)實行年薪制。年薪制是西方現代企業對經營者普遍采用的一種薪酬模式,主要由基本年薪和風險收入兩部分組成?;灸晷绞蔷S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固定收入,風險收入則是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效益、生產經營責任和風險程度認定,實現個人收益與貢獻、績效、風險、責任等因素掛鉤。年薪制將企業經營者的經濟利益同員工的利益分配分開,使業績好的經營者們獲得高出一般職工許多倍的風險收入,從而實現對經營者的激勵。發達國家的高校很早就引入了年薪制。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的薪酬體系不管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質量的優劣,始終以職務、職稱為中心,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年薪制的引入則有利于打破傳統的按身份等級地位發放薪酬的常規,打破論資排輩的做法,強調以工作業績和貢獻進行賞罰,依績效定薪金,使教師能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并將其承擔的責任、風險與其獲得的報酬、利益掛鉤,從而合理地拉開教師的收入差距,以便充分發揮教師的工作潛能,有利于教師教學水平和學術水平的提高。同時,實行年薪制還可使國內的教師與國外引進的優秀人才有機會同臺競爭,享受同等的待遇,從而鼓勵國內教師提高科研水平,參與國際化的競爭。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和電信學院率先在2003年進行了年薪制改革的探索,其實驗的效果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和展開深入研究。

(3)建立高校教職工福利計劃。所謂高校教職工福利計劃,是指由高校和教職工經過平等協商自愿建立的,由雙方承擔籌集資金的義務,共同進行投資管理,最終收益歸教職工所有這樣一種激勵保障機制,是薪酬延期分配制的一種操作方法。高校教職工福利計劃既能成為高校的“金手銬”,促進高校人力資源戰略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減少教職工的社會風險,又能改善高校與教職工的聘任關系,增加教職工的心理滿足感,從而增強高校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因此,高校應進行全面、系統化的調查研究和制度設計,根據自身特點有目的地學習國際上許多企業的做法,實行有彈性的福利制度,使福利的效用達到最大化,給人一種關懷備至、體貼入微的感覺,使教師能安心本職工作。

參考文獻:

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4

一 高校擴招致高等教育學歷貶值

自1999年高校擴招開始,我國的高等教育發展實現了跨越式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質”和“量”的矛盾,美國學者馬丁·特羅指出,“在任何國家,高等教育所出現的問題都是與它的擴展相關聯的。高等教育大眾化既包含量的增長,又包含質的變化。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階段向大眾化教育階段的轉變,不僅是毛入學率的提高,而且意味著高等教育的觀念、功能、學校類型與規模、質量標準、入學與選拔方式、教育內容和學科專業設置、教學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全方位變革?!眴螐摹傲俊钡闹笜藖砗饬?,我國已實現了高等教育大眾化,但若從“質”的方面來講,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還遠未實現馬丁·特羅所言的大眾化階段的若干特征。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就是高等教育的學歷貶值。

學歷貶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學歷相對貶值。這是指低學歷社會成員能完成的工作,落實在具體的用人單位上卻招聘一些高學歷的社會成員來完成。原來只需要??粕湍芡瓿傻墓ぷ?,現在要求本科生或者碩士生來完成。

黃維德,郗靜在《人力資本貶值研究評介》中從高等教育擴張政策和擴張結構失衡兩個方面對學歷相對貶值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從高等教育擴張政策方面來看,受教育程度高的勞動者供給大量增加,超過了剛性勞動力市場中相應的職位需求,造成高學歷勞動者找不到工作,造成勞動者的受教育水平高于工作所需水平的“過度受教育”現象。使得相應勞動者的教育收益率比適度受教育者低,這表明勞動者的人力資本發生了貶值。從高等教育擴張結構失衡方面來看,我國在教育擴張過程中過于重視學歷教育,而忽視了與市場聯系緊密的高等職業學校建設與技能型人才培養;在學歷教育擴張中缺乏專業建設規劃,部分專業在???、本科、研究生階段都有所設置,且缺乏差異,造成研究生擠占本科生工作崗位,本科生擠占專科生工作崗位,引起知識失業。

第二、學歷篩選功能難以發揮,導致勞動力市場人才選拔功能信號的減弱。篩選假設理論中,篩選指的是,學歷是能力的信號,雇主可以依據應聘者的學歷來評定應聘者的能力,學歷是應聘者得到雇主雇傭,獲得某些豐厚收入職業的敲門磚。在招聘求職者時,篩選假設理論會讓雇主們傾向性地認為,具有高學歷的求職者的勞動生產力比只有低學歷的求職者的更高。所以,教育水平較高的求職者所得工資較高,而教育水平較低的求職者所得工資收入較低。同時,將不同的求職者安置在各自合理的工作崗位上,促進社會流動和社會分層,學歷之所以有此信號功能是因為學歷證書在嚴格控制的基礎上,高學歷的取得還需要支付學費成本、時間成本還有努力成本,并且面臨著高努力成本而又無法取得高學歷的風險,因此,這時學歷的取得能夠反映出個人能力的高低。怛是,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更多的社會成員都可以取得大學和研究生學歷,伴隨而來的是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控制的松弛。不同能力力的人不但可以進入同一級別的學校,高能力與低能力的人面臨同樣的風險取得高學歷,使得學歷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人才篩選作用受到限制。

二 高等教育學歷貶值的負面影響

高等學校擴招是以犧牲學歷價值為代價來提高社會整體的學歷水平,既導致了高學歷持有者的數量與社會需求的不平衡,同時又阻礙了高等教育的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學歷競爭越發激烈。從我國高等教育學歷的縱向維度來看,本科學歷、碩士學歷和博士學歷證書發放的數量逐層遞減,越是高一級的學歷,其數量越有限,競爭也越激烈。從橫向維度來看,獲得大學本科學歷的人數急劇增長,導致本科學歷內部分化嚴重。所以,當學歷貶值的時候人們縱向維度競爭更高的學歷,而高學歷也開始貶值的時候人們橫向維度上轉為名牌大學學歷的競爭。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再滿足于求職者的普通本科學歷水平,更多的要求碩士以上的學歷,或者要求求職者的學歷有名校背景。另一方面,高考的激烈競爭程度并沒有隨著高校擴招而有所減弱,對于更高學歷,更好大學的競爭已經延伸到了初中、小學甚至幼兒園階段。

第二、教育資源極大浪費。我國高校擴招之后,大學生數量的迅猛增加,教育物質資源的投入也隨之增加,但是學歷貶值卻迫使高學歷者失業或者從事低技術含量的工作,對教育資源來說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同時,打破了社會人力資源配置的平衡,例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環衛工作七名研究生上崗(《黑龍江晨報》,2013年1月5日)。這種錯位的就業價值觀凸顯了高學歷者在學歷貶值背景下的無奈,對人才培養來說也是一種極大的浪費。

三 學歷貶值對招生制度改革的啟示

第一、增加高考次數。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的到來,高考的難度有所降低,但是在“一考定終身”制度下沒有通過選拔的人數越來越多,對高校的招生而言,從源頭上就造成了大量人才的流失與錯位,也就不能保證高等教育學歷的價值,因此增加高考次數勢在必行,如可以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為高校招生統一資格考試,第二次為能力考試。這兩次考試的對象、功能和內容不同。資格考試的目的是對學生進行分流,通過資格考試的學生才能參加能力考試,未通過資格考試的學生可以直接申請高職、高專院校,高職高專院校根據資格考試的成績還有自身的情況設定錄取分數進行“預錄取”。最后的錄取工作在能力測試過后各個高校錄取的時候進行,這一期間被“預錄取”的學生主要去參加一些社會實踐,而通過資格考試的學生準備能力考試,通過能力測試的學生進入本科院校同時也可以申請高職、高專院校。最后既沒有通過資格考試也沒有達到高職、高專院校錄取標準的學生可以選擇復讀或者接受職業技能型的教育和培訓為步入社會做準備。這樣一來高??梢猿浞值倪x擇合適的人才進而做到所授予的學歷保值。

第二、淡化高考分數評價錄取作用。高校的招生制度應建立一種有助于反映學生綜合素質和個性特長的多維度的考試評價體系。高考成績可作為評價錄取主要標準,但同時要兼顧以下三方面。首先,參考高考中某科特別優異的成績、中學期間獲得的能力證書以及所獲得的獎項情況等。同時也要參考高中會考時的成績。其次,樹立綜合評價觀,高校制定考核標準重點考察學生的潛質、個性和能力是否符合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而不是將考試分數作為評價的唯一手段。最后,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導致各地區教育資源存在明顯差異,錄取標準也要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傊?,高??梢酝ㄟ^多維度的評論體系有效的對生源進行選擇,既可促進中等教育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又使高校選擇人才的層次更加合理。最終能力高低不同的人所獲得高等教育學歷所承擔的風險也就不同,反映在用人單位中就可以有效地發揮學歷的篩選作用。

第三、變革考試方式。2014年9月上海市通過《上海市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對于考試方式的改革《方案》指出,首先,實行合格性考試與等級性考試。合格性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中的基礎型課程要求為依據,考試成績合格是高中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等級性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中的基礎型和拓展型課程要求為依據。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命科學6門科目設合格性和等級性考試。高中學生在完成基礎型課程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特長和興趣,選擇學習其中3門科目并參加相應的等級性考試。其次,合格性考試成績與等級性考試成績采用不同的呈現方式,各科考試時間分散在高中三年,高考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學生自主選擇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成績構成,作為高等學校錄取的基本依據。最后,深化外語考試改革。外語考試一年舉行兩次,另外一次安排在每年一月,考試內容包括筆試和聽說測試,引導外語教學注重應用能力的培養。高中生最多參加兩次外語考試,可選擇其中較好的一次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第四、改變高校等級觀念。我國的高等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培養目標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四個層次:“211”和“985”工程院校;各省重點院校;各省普通本科院校;民辦本科院校、專利高職院校。這種分層下的高校根據自身的定位確立人才培養模式,既可以促進高等教育結構的資源優化配置又可以促進社會分工。但這并不是高校等級的劃分標準。目前社會上普遍認為重點大學一定優于普通高校,考上普通高校必定強過大專高職院校。中等教育學校主要以考取“985”“211”和重點防校的數量作為其評優的主要標準。對于學生自身來說,寧愿考取重點院校的冷門專業也不愿降低目標選擇一般院校的熱門專業,成績一般的學生寧愿選擇一般的本科院校也不愿選擇一些就業導向明確的??聘呗氃盒?,這些都是非常錯誤的觀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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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一丁,毛克貞.篩選理論、教育成本與高等教育體制.

[J].經濟體制改革,2006(2):174-177.

[5]王殿軍,基于多維度評價指標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5

【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6

[關鍵詞]高等學校; 分配制度; 工作績效

[中圖分類號]G64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2)10-0108-05

由于高等學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對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水平要求的不斷提升,高等學校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如何面對新問題,面對新挑戰,積極主動地開展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辦學實力,逐步提高學校的競爭力,為高等學校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高等教育要發展,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的提高,關鍵在于人才,在于廣大教師。西部高校地處我國西部地區,與發達地區高校相比,西部高校面臨著經濟落后,教師的生活條件艱苦,工資待遇低下,人才容易流失,教師隊伍不穩定等問題。西部高校如何面對新形勢,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強烈的人才競爭中不斷穩定、持續的發展,是擺在西部高校面前嚴峻而又急迫的任務。工資分配和生活待遇是廣大教師最為關心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的好壞,是關系到穩定和建立一支高水平教師隊伍的關鍵。目前,高等學校的教師教學工作量大,科研任務重,學生教育和管理難度增大,尤其是西部高校的教師還面臨著經濟和生活條件等方面的壓力。所以,作為教育管理者,如何通過制度和方法改革,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逐步分解和減輕廣大教師的負擔,進一步調動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更有效地提高教師的工作效率和創造性,從而提高高等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問題。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其進行改革勢在必行。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高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等學校教育體制改革進程中難度較大的環節之一,因為它直接涉及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學校的穩定發展。西部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更要不斷適應新形勢,積極應對挑戰,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優勢,不斷進行制度完善和方法創新。近年來,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漸得到深入,教師的工資待遇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逐步打破了傳統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制度,引入了競爭激勵機制和工作績效評價體系,使職工個人的工資待遇和本人的職務、職稱、工作業績掛鉤,極大地調動了教職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收到了良好效果。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們依據變化的形勢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與時俱進。高等學校的薪酬制度,一些方面仍然沿用計劃經濟的模式,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和弊端。目前,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要完成職工的工資改革,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他們的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工作業績聯系起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事分配與工作績效有機結合的評價體系,使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不斷得到完善。

一、目前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對滯后

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在不斷進行和深化,人事分配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但是,與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改革相比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對滯后。雖然目前高等學校教職工的收入分配也打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運行方式,制訂和建立了相關的分配制度,但是,目前的人事分配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動態管理,不能真正體現工作績效、貢獻大小與收入多少之間的公平及優勞優酬,職稱職務占的份額相對較大,廣大教職工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等,尤其是對于青年教師,其崗位津貼的激勵作用很有限,優秀專業人才的收入待遇仍然比較低。人事分配制度中一些問題和矛盾非常明顯和突出,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亟待解決。出現這種問題當然是由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難度較大,問題比較多,情況比較復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沒有完全跟上高校教育體制改革的步伐,其改革相對滯后,理念和觀念落后,“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嚴重,對教職工工作業績評價體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緊要任務是建立一種能夠真正體現人才價值、崗位職責價值和工作績效價值的人事分配管理制度與工作業績評價體系有機結合的動態管理體制。

(二)傳統觀念和思想的束縛

現今,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大鍋飯思想”和“平均主義”仍然有很大程度的體現,管理觀念和管理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傳統觀念和思想的束縛。思想不解放,觀念不更新,就難免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束縛手腳,瞻前顧后,妨礙改革進度。因此,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徹底沖破平均主義和“大鍋飯”思想的束縛,真正確立高等學校按崗位職責完成情況、貢獻大小、工作業績大小等進行收入分配,進一步強化按勞分配的原則。學習和借鑒國際名校的經驗和做法,徹底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使管理者具備全新的思想和觀念,進一步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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