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的條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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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1

(一)保險范圍問題

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在巴黎召開《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簡稱新《通則》)全球會,其并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作為對外貿易一線人員應該學習并掌握新《通則》。根據新《通則》,在FOB條件下,買方負責安排貨物的運輸與保險,并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賣方負責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雖然買方有時會辦理“倉至倉”保險,但是由于買方在貨物裝船前對貨物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將保險單轉讓給賣方作為保單受讓人。

(二)船貨銜接的風險

在FOB下,根據新《通則》的規定,買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船時間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和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買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時到達,或者買方由于訂艙不易或市場行情變動,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貨等情況,賣方會因此增加倉儲等費用。即使賣方把貨物及時裝船,由于時間延后,信用證遭到拒付的風險也隨之增大。

(三)國外買方指定境外貨運人的風險

境外一些不法買方運用種種手段勾結境外的無船承運人和貨運人,甚至以國內承運人為幌子,會通過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騙取賣方貨物。雖然賣方可以基于買賣合同追討自身合法權益提出訴訟,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較差:1、如果賣方到買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哪怕最后能勝訴,耗力耗財耗時對于賣方來說機會成本未免過大;2、如果雙方約定依據我國合同法,判決的執行也是一個難題。

(四) 提單填寫不當的風險

在FOB下,部分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以買方作為托運人。其實這種做法會增加賣方的收匯風險。買方在提單中以托運人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收貨人。賣方在表面上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但貨物卻可能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在指示提單中,承運人簽發提單后肯定要將提單交給賣方,以便其辦理結匯手續,這樣賣方既可以作為受益人結匯又可以作為托運人背書。但是如果把買方的名稱填寫在提單托運人一欄內,而又由賣方作為托運人背書,這種做法在法律上并無錯誤。但根據UCP600的規定,只負有在表面上審查單據的義務的銀行一旦發現提單上作為托運人進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名稱跟提單正面托運人一欄內填寫的名稱不對應,肯定會以單據本身有疑點為由拒收單據。

(五)FOB下結算方式選擇的風險

電匯(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夠節約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時收到貨款,而在外貿業務中廣泛使用。在實際上,買方采用T/T預付全款所承受的風險過大,所以賣方與買方在支付方式上難以取得共識。另外廣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風險同樣存在。如果買方對貨物的需求發生變化的話,即使我方拿到了30%預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彌補在交易中的損失,對于專門定制產品更甚。

信用證(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故較易被賣方所接受。在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支付時,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提單要注明托運人為買方。賣方在審證時即使發現這一問題,但出于時間和金錢方面的考慮也可能忽略。但賣方結匯時,銀行會出于單證有不符點,拒付并退單。

二、 FOB下賣方防范風險的相關對策

(一)理清保險范圍

賣方應考慮到風險的無處不在而應自行為運往裝運港的貨物進行投保。

(二)處理好船貨銜接問題

賣方應爭取自行辦理托運手續,以便了解和控制貨物動態。如若不行,賣方應注意買方資信,同時還應在合同中列明買方應在派船前電告賣方船名、船籍、所屬船公司等詳細信息,并以賣方確認為準。在合同中,還應明確若由于買方原因延誤船期,由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賣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權代買方租船裝運。

(三)避免貨物人引起的問題

若買方選擇船公司而非貨代安排運輸,賣方應只接受信譽好的船公司。若買方堅持指定境外貨代,那么賣方對貨代的信譽要進行嚴格審查,同時要求其國內的合法人或無船承運人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四) 處理好代表物權憑證的提單

使用“記名提單”不僅會引起因對方無單提貨而導致的風險,而且會阻礙發貨人因故要將貨物轉運或委托第三方提貨。在L/C支付條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運提單應以賣方為托運人的指示提單。

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2

【關鍵詞】低碳經濟 對外貿易發展方式 對策

一、低碳經濟條件下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式存在的不足

(一)低碳技術水平較低,技術創新不足

要想實現低碳經濟,低碳技術必不可少,因此作為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動力,技術創新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出口產業中低碳技術處于低端水平,低碳技術創新嚴重不足,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低碳技術創新能力薄弱。這是由我國整體科技水平較弱,技術研發能力有限的現狀所制約的。第二,低碳技術創新R&D投入不足。第三,低碳技術創新人才匱乏。

(二)貨物貿易發展迅速,服務貿易相對滯后

在貿易結構上,我國貨物貿易發展迅速,服務貿易相對滯后,與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中貨物貿易發展異常迅猛。從表1可得2008~2014年這7年間,進出口總額增長了1.68倍,從2008年的25632.6億美元增加到2014年43030億美元,由比美國少8818.47億美元到趕超美國3343.7億美元;貨物貿易出口額從14306.9億美元增加到23427.4億美元,增長了1.6倍;進口額從11325.7億美元增加到19602.9億美元,增長了1.7倍。相對于發達國家的服務貿易,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則相對滯后。同樣在這7年中,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雖然從3045億美元增加到6069億美元,增長了近2倍;出口額增長了1.5倍;進口額增長了2.4倍;但是截止至2014年,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總額卻僅為美國的近一半。此外,中國服務貿易同時也落后于中國的貨物貿易。不僅如此,服務貿易一直處于逆差狀態,并呈現總體上升趨勢。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以傳統的勞動密集型的運輸服務和旅游服務為主,那些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新興服務業如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通信服務、電影音像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等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所占比重大致在0.12%~4.25%之間,國際競爭力薄弱。

表1 2008~2014年中美兩國對外貿易進出口額 單位:億美元

數據來源:WTO國際貿易統計數據庫(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美國經濟分析局(http://bea.gov)

我國以貨物貿易為主的貿易結構就必然導致了出口產品碳排放量過高,造成大量的消耗和污染。貨物貿易為主的貿易結構意味著外貿產品多為工業制造業企業提供,而相對于農業和服務業而言,工業對能源的需求更大,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也較高。

(三)加工貿易所占比重過大,一般貿易相對薄弱

在貿易方式上,加工貿易所占比重過大,一般貿易相對薄弱,對外貿易對產業的拉動力不足。1985以前,一般貿易進出口額占進出口總額的最小比重都為86.54%,顯然其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一直處于主導地位。1990年以后,加工貿易開始反超一般貿易,1996年,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達到1567億美元,占當年貨物進出口總額的51.24%,并且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在之后的十年中一直超過一般貿易進出口總額,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分工的最重要渠道。2010年以后,這一比例才大致維持在40%~45%之間,略低與一般貿易的比重。我國的加工貿易是通過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半成品,然后在國內組裝加工出口銷售的。這種“兩頭在外”的貿易模式本質上是發達國家在面向全球配置資源時,通過產品內貿易將高排放、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生產環節轉移至中國,由此便可光明正大的將大量的碳排放轉移至中國,并利用中國的要素稟賦優勢榨取“要素租金”。此外,我國在國際分工中充當終端加工制造者的角色,主要賺取微薄的加工費用,企業只能選擇價格低廉的煤能源作為加工的主要能源,使碳排放過大。作為全球加工廠,中國不僅承擔了生產和加工這些產品的全部排放成本,包括能源燃料排放成本、加工過程以及進出通運輸排放成本,而且還承擔了隱含碳的轉移成本,這客觀上造成了與低碳經濟的矛盾。

(四)出口產品結構比較落后,高新技術產品有待加強

我國對外貿易出口結構幾十年來一直在不斷優化這個事實應當承認。但在我國的出口產品中,中低等技術含量制成品仍然占據很大比重。2012年高新技術產品占出口占總出口的27%。但是低技術和中等技術含量制成品所占比重仍維持在55%以上(其中低技術含量制成品超過30%,中等技術含量制成品接近25%),這表明出口產品結構依然落后。同時,特別應該強調的是,所謂高技術產品的出口,也大多只是在華跨國公司組裝加工后的出口(電腦、手機、汽車等組裝后出口),真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由我國民族企業自主研發制造的高技術產品出口可謂少之又少。這種以中低端制成品為主的出口結構決定了出口產品附加值低,只能以依靠大量生產取勝,而大量生產又必然大量消耗資源、大量排放。這就是說,要適應低碳經濟的潮流,我國的對外貿易出口結構必須逐步走向結構多元化和產品高級化。

總結得之,貿易結構上,貨物貿易發展迅速,服務貿易相對滯后,貨物貿易產品主要依靠工業制造,工業又是碳排放量最大的行業,因此,此種貿易結構直接導致了出口產品的高碳化。貿易方式上,加工貿易所占比重過大,一般貿易相對薄弱,導致企業生產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都很低,利潤微??;我國現有的低碳經濟條件下的對外貿易發展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健全,存在很多漏洞。以上所有方面都表明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式現實存在的不足與低碳經濟對其的要求相背離,由此可見,要想實現對外貿易跟隨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向可持續低碳化發展,轉變現有的外貿發展模式就成為必須且尤為重要了。

二、低碳經濟條件下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的策略選擇

在低碳經濟條件下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式存在的諸多不足與客觀要求要背離,為了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大國形象,提升國家競爭力,實現對外貿易可持續低碳化發展,轉變傳統的外貿發展方式刻不容緩。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推進技術創新,推廣低碳技術

發展低碳經濟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而技術創新是重中之重。我國低碳技術創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展開:第一,開發低碳產品。例如,現在地板行業就已經向著研發低碳地板的方向調整產業結構。第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國家政府應該在政策上給予鼓勵、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對低碳技術進行戰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第三,自主研發新技術。

(二)調整對外貿易政策,推動產業升級轉型

我國外貿出口產品的能耗大、碳排放高,出口產品結構亟須調整,而產業作為外貿出口的基石,要調整外貿出口產品結構,就必須先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因此,必須把對外貿易與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一方面,運用技術創新降低傳統大宗出口產品的能耗和碳排放;另一方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支持低碳經濟的稅收體系,如嚴格限制高碳產品出口,鼓勵低碳行業的產品出口,大力推進低碳產業發展。同時,抓住服務業市場開放的契機,提高我國服務貿易在出口貿易中的比重。

(三)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利用新能源

低碳經濟的實現形式是積極開發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調整能源結構。首先,我國應把節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作為重點,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低碳和固碳技術的研發;然后,要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推進氫燃料電池等新能源技術以及碳收集與埋存技術的應用,向“低碳富氫”方向發展;最后從長遠看,建立以可再生能源、潔凈煤、先進核能等為主體的可持續能源體系。

(四)推進低碳制度創新,加強法律體系建設

就制度政策層面而言,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參與,同時也需要企業和各類社會組織以及每個公民的參與,其中,政府引導是關鍵。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推進低碳制度創新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低碳技術創新機制。二是從政策上為企業節能減排創造條件。三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碳交易制度。四是從人們的消費習慣著手,倡導綠色消費,崇尚節約,引導合理消費和反對過度消費及奢侈消費。

就法律層面來說,要在熟悉掌握低碳經濟的國際公約和各國政策法規的同時,建立適合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應盡快出臺《推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從法律上促進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能和地熱的進一步開發,實施強制性的最低能耗標準和節能認證,推行能效標識制度。

參考文獻

[1]俞順宏.貿易政策和氣候變化:低碳經濟的國際視角――以碳關稅為例[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10):18~20.

[2]焦芳.低碳經濟與中國對外貿易發展[J].經濟與管理,2011(02):49~54.

[3]李D.我國低碳經濟發展路徑選擇和政策建議[J].節能減排,2010(02):56~72.

[4]劉磊,張猛.低碳經濟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機制分析[J].科技與企業,2012,(10):8~9.

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3

摘 要 本文在2000年至2007年的數據基礎上,對價格貿易條件、收入貿易條件以及經濟增長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討論分析,研究的結果指出:通過分析貿易條件調整的實際GDP指標,總體來看,我國的經濟增長因價格貿易條件的變化而產生了負效應。協調整頓分析的結果則表明,經濟增長與收入貿易條件以及價格貿易條件三者之間應該存在長期穩定均衡的關系, 收入貿易條件與價格貿易條件對經濟的增長有著正面的影響,除此之外,Granger因果檢驗和方差分解以及脈沖響應也都證明了分析結果的正確性。最后在實驗分析結果的基礎上,對此相應的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 價格貿易條件 收入貿易條件 經濟增長

變化趨勢的研究是長期以來學者們對中國貿易條件關注的重點,趙玉敏,郭培興以及王婷(2002),林麗和張素芳(2005)黃滿盈與鄧曉虹(2008)等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研究學者。由此得到的總體結論為:我國的價格貿易整體處于下降趨勢,但是伴隨著出口量的增加,其收入卻處于一個逐步上升的過程。

一、數據說明和貿易條件調整的實際GDP

(一)數據說明

貿易條件和收入條件是價格貿易的兩項具體內容。所以,在該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要探討價格貿易和收入貿易條件的關系。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網站的在線數據表現了2001年到2007年之間的價格貿易以及收益貿易條件的數據,而且世界貿易組織數據庫中也展示出了2007年兩者之間的數據。為了達到減少以及消除通貨膨脹等一些不利因素,GDP數據使用GDP平方指數的方式來具體針對于2001年的數據進行深層次的分析。

(二)貿易條件調整的實際GDP

表1計算了2000年至2007 年價格貿易條件變動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從表1可以看出:

(1)價格貿易條件的變動對經濟的增長產生了負效應。雖然在觀測期內價格貿易條件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有正有負,起伏不定,但是年均影響是-0.38%,對經濟增長的年均影響量為-822.05億元,這表示我國平均每年因為價格貿易條件的變動而損失約0.38%的GDP,損失實際GDP約822.05億元。[2]

(2)出口規模的大小是影響價格貿易條件變動的主體因素,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因為出口的規模小,所以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不明顯的。在2000年到2003年時,價格貿易條件大于基期,所以也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大,為正。到20001年的時候,價格貿易條件使得經濟增長模式加快,影響為負。

(3)到了2003年的時候,價格貿易條件明顯的惡化,再加上出口額的迅速增加,所以后幾年我國經濟逐漸惡化,負面影響波及到各個層面。并且到2007年的時候惡化程度達到最大值,使得我國的GDP損失到9.32%

二、協整分析和Granger 因果檢驗

(一)單位根檢驗

這里首先采用單位根檢驗來判斷數據的平穩性,以免宏觀經濟變量的不穩定產生偽回歸。我們首先對各個變量進行對數變換,以免數據產生劇烈波動,這樣計算轉換后并不改變檢驗結果。本文利用ADF(Augmented Dickey FullerTest)方法來確定三個變量的平穩性,為保證殘差非自相關,最優滯后期則用AIC最小準則來確定。[3]結果見表2。

(二)協整分析

“盡管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變量序列為非平穩序列,但它們的某種線性組合卻呈現出一定的穩定性,則這些變量之間便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即協整關系?!边@一認知即為協整檢驗的基本思想。本文利用Johansen 特征跡檢驗(trace test)分析LnGDP、LnNBTT 和LnITT 之間是否存在協整關系。在遵守LR、FPE、AIC、SC、HQ等準則的基礎上,本文選擇了滯后一期作為滯后期數。本文運用了兩種形式對協整方程進行了檢驗,它們分別為:無確定趨勢有截距、有確定趨勢有截距。

(三)Granger 因果檢驗

以上協整分析告訴我們價格貿易條件、收入貿易條件與經濟增長這三者之間存在長期的均衡關系,但還需進一步驗證這種關系是否構成因果關系。本文對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近一步驗證所采用的就是Granger 因果檢驗法?!斑^去可以預測現在”是Granger提出的因果關系檢驗的基本思想,即如果X 的變化應該發生在變量Y 變化之前,那么X 是Y 變化的原因,在這一假設前提下,添加的滯后變量作為獨立單一的解釋變量為x,如果這一檢驗結果對回歸模型的解釋能力有非常顯著的增加,這種時候,就稱Y 的Granger 原因是X ,如果對回歸模型的解釋能力沒有顯著增加, 則稱Y 的Granger 原因不是X 。因果關系的檢驗對滯后的階數的敏感性很強,所以,為了觀察處理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本文對其進行依次多滯后幾階。

三、結論與政策含義

首先,通過對貿易條件調整的實際GDP指標的分析,總體看來,價格貿易條件的變化對我國經濟的增長產生了負效應,我國平均每年因為價格貿易條件的變動而損失約0.38%的GDP,損失實際GDP約822.05億元。

其次,協整分析的結果則表明,經濟增長與收入貿易條件以及價格貿易條件三者之間應該存在長期穩定均衡的關系。

最后,協整分析的結果由Granger 因果檢驗、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得到了充分的檢驗,我國應相應的采取多種措施來改善我國的價格貿易條件,以免價格貿易條件繼續惡化對我國經濟增長造成負面的影響。[4]

就收入貿易條件來看,由于我國的出口仍以低技術產品為主,然而這些商品因為技術含量過低所以很容易被一些后進國家所生產的產品所取代,而且這也容易引起國外的貿易摩擦,因此,目前最緊要的是通過改變單純依靠出口數量的擴張來改善我國收入貿易條件的現況。由此看來,我們應該采取各種措施來促進我國出口產品的結構的升級,同時提高我國中、高技術產品出口的相關比重,并且降低低技術產品的出口比重。

參考文獻:

[1]黃梅波,呂朝鳳.中國經濟周期福利成本的邊際分析.世界經濟.2011(06).

[2]李南,王慧.我國貿易條件波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廈門理工學院學報.2011(02).

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4

1.1國際貿易總體最優模型確定

在不考慮貿易順差或者逆差的前提下,如何根據單一國家和其所有伙伴的出口產出函數來決定其對應的最優化國家貿易策略?我們將這一問題轉化為數學模型,也就是求解如下最優化模型。說明:變量Ki代表國家i允許進行資本投入的上限;變量Li代表國家i允許進行勞動力投入的上限;變量Ai代表國家i允許進行技術投入的上限;變量OiAi代表國家i允許進行其它投入的上限。如果能對式(6)所表述的最優化模型進行求解,并得到具體的結果,我們即可得到四種要素投入在不同出口國的分配比例,從而最大可能地實現該國貿易出口的最優化問題。對于該問題,采用直接求解的方法很難得到對應的最優化求解。如果將其分解為單個問題,即下述所描述的單邊國際貿易模型,則存在一種可行的理論求解路徑。

1.2單邊國際貿易最優模型確定

如何實現針對該貿易對象的產出函數確定最優化配置呢?可以通過求解如下模型得到:式(7)所表述的模型即為單邊國際貿易最優化模型。下面我們將具體給出式(7)所描述的最優化模型求解結果與式(6)所描述的最優化模型的求解結果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如果存在,其具體關系如何。

1.3總體模型與單邊模型的對應關系

為了使本處的分析更加清晰,我們首先給出結論,然后再進行對應的證明。結論為兩個:式(6)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一定是式(7)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優化分析結果在一定的限定條件下即為式(6)的最優化分析結果。下面我們依次證明這兩個結論。①式(6)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一定是式(7)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為了簡化分析過程,我們將式(6)所表述的模型轉化為單約束的模型(具體參見公式8)。進行這種轉化不會改變模型的原有結構,只是為了解決分析空間。這兩者的分析之間本質上是一致的。由于該模型為單約束模型,且符合KT條件(這是因為產出函數為下凸函數,這一點在第一部分已經證明)。所以可以利用KTT定理將式(8)所表述的問題轉化為如下問題:min:φ(Yμ)=-(j=1ijYi-j-μ1′(j=1ijKi-j)-Ki)(9)對該問題求解,得到互補性條件和異質性條件,具體如下:式(11)中兩個條件及對應公式(10)中的第一個條件、第三個條件。由此說明,式(6)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一定是式(7)所對應的最優化分析結果。②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優化分析結果在一定的限定條件下即為式(6)的最優化分析結果利用上述分析結果知道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優分析結果知道式(11)是成立的。將此結論與式(10)進行對應,發現,如果給定一個條件的話,就能使式(11)成立,此對應的條件為如下公式:j=1ijKi-j=Ki(12)這就是說明,當約束條件,及式(12)成立時,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優化分析結果在一定的限定條件下即為式(6)的最優化分析結果。

1.4單對象的總體模型最優發展路徑的理論求解

通過前述的分析,我們明確了通過單對象的單邊國際貿易模型的最優解求解,可以得到單對象的總體國際貿易模型的最優解。min:φij(Yμ)=-(Yi-j-μ1′Ki-j)s.t.Ki-j>0(13)由于式(13)中的國際貿易產出Yi-j的函數形式是確定的,同時資本的投入表述形式Ki-j也是確定的,只有數值μ1是未確定的?,F在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μ1的數值,使得求得的要素最佳投入量符合最優值的要求。從式(14)可以看出,我們提前設定一個可能的最優值μ1,以此值作為依據,對式(14)進行最優值求解,即可得到對應的單邊貿易最優解。將單邊貿易最優解均求得,即得到對應的最優解Ki-j。將上述結果匯總,得到j=1ijKi-j。如果該數值小于Ki,就說明之前所設定的最優值μ1過大,需要對其進行適當的減小,以重新進行最優的Ki-j求解。如果該數值大于Ki,就說明之前所設定的最優值μ1過小,需要對其進行適當的增大,以重新進行最優的Ki-j求解。按照上述兩類調整方向進行調整,直到出現:j=1ijKi-j的數值等于Ki時,就說明之前所設定的最優值μ1與實際最優值一致了。

1.5多對象的總體模型最優發展路徑的理論求解

此處我們首先以兩個國家,國家i和國家l為例,就其如何進行最優多國貿易展開研究。需要注意,這里國家i和國家l是有雙邊貿易交往存在的。按照前述分析,國家i和國家l的最優國家貿易模型如下:說明:變量說明與前述一致,不再贅述。利用前述的分析結果,我們即可得到對應的最優解。將其中的國家i和國家l之間的國際貿易數據提出,即可得到兩個國家之間的貿易順差或者逆差數據。說明:變量Gapi-l代表國家i針對國家l的貿易差距;變量Gapl-i代表國家l針對國家i的貿易差距。按照國際貿易相對平衡的要求,一國對另外一國的貿易順差不能過大,否則會破壞國際貿易的平衡性與穩定性。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參見楊小凱等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贅述?;谏鲜隼碚?,我們對兩國間的國家貿易差距設定上限值,當分別計算所得最優國家貿易數據(即通過公式15和公式16得到的貿易數據)得到的貿易差距在此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則保持原有模型結果不變。但是如果得到的貿易差距在超出此可以接受的范圍后,則需要將超出國的貿易模型進行調整,調整的方法是使得其針對對等國家的貿易數據下降到上限值;對于另外一方,則需要增加其對該國的貿易數據,增加的數量為對方減少的數量。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就可求出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國際貿易交易數據。將這一方法針對每一個國際貿易參與對象的所有貿易交易伙伴展開,利用遍歷分析的方法,就可得到具有帕累托最優的國際貿易交易最優結果。這里所說的帕累托最優是指各國開展的國際貿易均是在保持其貿易差距相對可接受的范圍內展開的貿易;最優結果則是其國家貿易開展均是對其資源配置的最為有效的分配方案。由此我們即得到了“多對象的總體模型最優發展路徑的理論解”。

2結論

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5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里經過長期反復實踐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國普遍承認和實際運用的習慣做法和規則。國際貿易慣例具有“普遍承認”的特點說明其通用性,為世界各國或某一個區域、行業的廠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從某種意義上講,國際貿易慣例是一座橋梁,學會運用國際慣例,能消除國內外合作者之間的不必要的誤會,能在爭議中找到共同的協商點。隨著中國加入WTO,對外貿易的發展及其工作的正?;瑖H貿易慣例的運用將越來越突出,因此加強對國際貿易慣例的理解和認識十分重要。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表現形式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慣例是“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但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將實踐中反復使用,業已證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慣例加以規范性的認定、完善和解釋,編纂成文。這樣,在當代國際貿易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慣例,幾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國際經濟組織收集編纂、制訂的國際貿易統一條件,如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1994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方面的內容是慣例成文化的表現,其目的是統一慣例的含義,克服因對慣例解釋的不統一所帶來的適用上的困難,但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成文國際法。

2.國際經濟組織制訂的提供給當事人選用的標準合同。

3.一般交易條件。它一般是在沒有交易的統一條件又沒有標準合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即當事人發出要約或簽訂合同時,在報價單、價目表或合同上記載的交易條件,一經對方當事人認可,即為有效。

4.在某些行業中長期流行的慣例。如“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考慮賠償”的原則,是國際紡織品貿易的一項慣例。

5.特定貿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習慣性做法。如拍賣中的“擊槌成交方式”。

6.港口、碼頭慣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裝運貨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慣例,如果當事人在協商中未對有關風險、費用和責任等作出規定,一般按其相關港口、碼頭慣例處理。

7.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典型仲裁裁決案例。

三、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效力

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

1.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辦事。在當事人之間,如果事先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行事,且在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那么該項國際慣例將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但這種約束力并不是來自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自于“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例如:在一張來自于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證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辦理。如果受益人對此沒有異議,這張信用證的所有各方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均受UCP500慣例的約束。

2.司法或仲裁實踐中引用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當事人對某一問題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注明適用某一項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如果此項判決或裁決是終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也不是來自于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于判決或裁決。

3.國內法、公約或條約中準用國際慣例。如果某項國際慣例已被吸收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當事人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則此項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是指國際或國內的仲裁、司法機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爭議的方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具體有兩種方法:

1.明示認定方法。依照該方法,判斷慣例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p>

2.默示推定方法。這種方法一般多使用于當事人有共同選擇某一慣例的意向,但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俺橇碛袇f議,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彼酝贫ǖ男问竭m用慣例,排除當事人爭執。適用這種方法的慣例一般應具備這樣兩個條件:第一,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第二,這種慣例, 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即從交易開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知道某一慣例適用于他們之間的貿易。

五、結束語

國際貿易的條件范文6

【關鍵詞】 國際貿易慣例;效力;意思自治;強制性;法律約束力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77-01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多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為了解決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二)慣例的采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

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實現方式

(一)當事人的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條件

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當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排除某部分的適用或改變其中部分的規定。所以,當事人選擇的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代表當事人全部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條款。當事人也可以完全改變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但應當指出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當事人自行變更,就不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了,而是轉化成為當事人之間的自行約定。這種自行約定明顯不同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為了盡最大限度統一國際經濟交往,自行約定只是為了滿足合同雙方的特殊需要。

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則成為合同的具體條款。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定的約束力一經當事人選擇而被確定?;诋斒氯说囊馑甲灾危c法律的強制力直接結合起來。

(二)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自動適用于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是否存在不經當事人選擇即具有“強行法”意義的國際貿易慣例? 雖然國際法中有“強行法”的提法,國內法中也有“強制性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來就沒與權威性的意志連接起來,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間接的普遍性,各國法院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未提出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別強制性。而且,國際商會作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編纂機構,也曾特別警告說它所制定的這些慣例僅僅是私人機構制定的,只有在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采用時,才對他們有拘束力,不可輕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某一國際貿易慣例,當然適用該國際貿易慣例; 當事人沒有選擇,則表明當事人不愿意受該慣例的拘束,國際貿易慣例不具有主動適用于當事人的屬性。

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在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選擇國際貿易慣例是對其發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當事人沒有選擇,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不被激活,即使在國內法、國際條約均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權主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限制

(一)當事人明示反對

國家明確表示反對某一國際貿易慣例或其中的部分條款,則該國際慣例或其中部分條款即使被當事人選擇了,也不能約束當事人。因為一般來說“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和當事人”。這也是國際貿易慣例是非強制性規范的體現。

(二)違背國內強制性規范

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有可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根據國家神圣原則,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不能凌駕于國內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之一,借口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而排斥國內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肯定是錯誤的。國際貿易慣例如果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相矛盾,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排斥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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