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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1
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由于活動主體的利益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爭端,如果不能夠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些爭端,將會對國際經濟活動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國際經濟法功能失效。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貿易爭端階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對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各種爭端具有有效的作用。WTO爭端結構機構決策機制的提出為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但是并非所有的貿易爭端都能夠圓滿解決,對其進行改革與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貿易爭端出現的新趨勢
1、國際貿易爭端激烈程度增加
從貿易爭端出現的一般規律進行分析,國際貿易爭端出現的可能性隨著一國與他國的聯系的增加而增大。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全球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更加緊密,國際經濟對各國國內經濟的影響不斷加大,出現國際貿易爭端的可能性也越大。此外,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出現不景氣的現狀,貿易保護主義在這種情況之下有所抬頭,各國更加關注進口貿易,導致國際貿易爭端的激烈程度增加。
2、國際貿易爭端的領域擴大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國際貿易爭端的主要領域從紡織品、汽車等貨物貿易領域擴大到了電訊、IT等高新技術領域。貿易爭端出現的決定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產業結構,另一方面是貿易結構。產業結構的設計必然會導致服務貿易增長速度高于貨物貿易,最終導致國際貿易爭端擴展到了服務貿易領域。
3、反傾銷、保障措施與新型措施的廣泛使用
WTO規則中規定成員方在以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本國的產業進行保護。國際社會成員以WTO機制為依托實現關稅削減與貿易壁壘消除,實現了多邊貿易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實現了全球范圍內的經濟共同繁榮。這是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保障了國際經濟發展的共同利益與長遠利益。但是,部分國家依舊重視自身的局部利益與短期利益,導致各種矛盾與沖突的出現。對WTO相關規則進行合理利用并不會對他國的經濟造成侵害,但是部分國家未來自身利益而背棄承諾與義務,發起無端反傾銷和實施保障措施,導致國際貿易爭端更加頻繁。
二、基于WTO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措施
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的背景之下,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確實屬于較難的課題。WTO在機制建立方面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很多國家在面對國際貿易爭端時往往會選擇到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然而,任何一個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實施機制都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在WTO背景下是否能夠順利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最為關鍵的就是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性與有效性。
1、實現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參與成本的降低
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本國法律隊伍的建設來實現參與成本的降低,通過本國的人才對爭端解決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時還能夠提高有效性。部分發展中國家可以實現聯合,建立區域性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從而解決人才方面的問題,降低參與成本。
2、發展中國家向理事會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進議案
發展中國家向理事會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進議案,進一步實現WTO爭端解決機制與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相吻合,主要的議案內容包括:第一,進一步降低發展中國家的負擔。如果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出現國際貿易爭端,且發展中國家為勝訴方,則由專家小組裁定由發達國家承擔發展中國家所花費的成本。第二,對時間表進行進一步的調整。一般情況下,從爭端開始到最后裁定中間可能需要經歷近30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過于漫長。應該結合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訴訟進行迅速處理,在這種思路之下對爭端解決程序中的時間表進行合理的調整。第三,禁止任何國家采取未經授權的單邊措施,確保遵守規則的平等性。第四,在爭端持續期間造成的發展中國家的損失,應該予以一定的賠償。如果在國際貿易爭端案件中,裁定發展中國家由于發達國家的某種措施而蒙受損失,發達國家應該向發展中國家進行賠償,賠償時間應該從發達國家實施該項措施的具體時間算起。第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的技術援助。要實現法律原則范圍的進一步擴大,使發展中國家能夠在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中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同時應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本國的WTO法律專家機構。
三、總結
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爭議無可避免,在對其進行解決的過程中,國際貿易爭端階級制度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深入了解可知,僅僅依靠該機制并不能夠達到其預想的效果,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
參考文獻:
[1]趙烽.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以“歐美301條款爭端案”為例[J].新學術,2014,03(54):192-194.
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2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coordinated machine-made, the personal litigant's statu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procedure and the permanent organization and so on four aspects proposed that consummates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entative plan the
關鍵詞:CAFTA 協調機制私人當事人的地位程序常設機構
key words: CAFTA coordinated mechanismpersonal litigant's statusprocedurepermanent organization
一、增強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協調機制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CAFTA”)規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協調機制,包括外部協調機制與內部協調機制。首先,在外部協調機制方面,協定規定當爭端當事方也是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成員方時,它同時建議爭端方選擇CAFTA爭端解決機制或WTO 爭端解決機制,如果爭端方沒有這樣選擇,CAFTA爭端解決機制應該管轄于成員方之間的所有爭端。
中國東盟各國達成的雙邊投資協議中有不少關于“參照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規則”的規定,而中國和東盟部分成員國也已加入《華盛頓公約》,相信東盟成員國也將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因此,如何恰如其分的貫徹和實施《華盛頓公約》及其 ICSID 機制,將是中國―東盟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構建中所要面臨的問題。
由于中心仲裁體系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互妥協的產物,而且在仲裁實踐中,發展中國家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 ICSID 有更多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傾向;同時,實踐中中心管轄權也有不斷擴大的趨勢,進一步減少了東道國對爭議的處理機會。由此,對適用 ICSID 機制,筆者認為,從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出發,不宜籠統規定允許把所有投資者與東道國的投資爭議都提交中心,對投資者與投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議應盡可能通過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即使真的要適用ICSID機制,也要恰當確定遞交中心管轄的爭議范圍,提交中心仲裁的條件以及中心仲裁所適用的法律。
其次,在內部協調機制方面,借鑒了WTO的立法,CAFTA爭端解決機制規定《框架協議》中有關爭端解決的特殊和附加規則,列為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附件。但是由于CAFTA的合作程度和實體法發展的制約,《框架協議》的附屬協議很多尚未出臺,所以CAFTA的特別或附加規則是否適合,現在尚無法考察。所以CAFTA的立法應汲取WTO的協調機制立法的經驗教訓,使自身協調機制得到進一步完善。
二、提高CAFTA爭端解決機制中私人當事方的地位
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僅限于國家,秉承國際法的傳統觀點。通過前面分析可知,CAFTA的管轄主體在立法上還是比較保守的。為了既避免私人濫用訴權,又使私人積極參加訴訟,我們可以考慮借鑒(以下簡稱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私人委托國家進入爭端解決程序,即使私人參與者成為協議的有限主體。而國家可以為私人根據爭端的性質或需要設置相關的申訴機制,創造私人啟動爭端的銜接程序,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爭端。建議這樣規定原因有二:一是該規定符合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宏觀背景,即此階段CAFTA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敏感性,國家掌握爭端過程相對私人更有利于地區的穩定性。二是CAFTA大多數成員國的國內法制水平不高,在未來CAFTA的《投資協議》中引入這樣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將更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改善各成員國的投資環境,促進成員國間相互投資的增長,增進各成員國間的經濟合作。
三、完善CAFTA的爭端解決程序
依據上面的剖析,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磋商機制具有強制性、保密性、迅捷性等特點,而調解與調停又具有高度的靈活性,不作為仲裁前的必經程序但貫穿爭端解決的始終,提高了訴訟效率。磋商和調解調停程序基本符合CAFTA爭端解決要求。仲裁程序是CAFTA爭端解決程序中的核心程序,由于各國的對仲裁程序的經濟性、約束性、迅捷性、保密性等各方面的規則價值有不同的認識和要求,所以仲裁程序的規定篇幅最長,談判時間也最長。但是,我們看到CAFTA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是談判協調、各方力量妥協的結果,從現實來說基本符合各國解決爭端的要求,但是從法理來分析,其還有許多尚待改進的地方。
(一)仲裁庭的組成
CAFTA仲裁庭的組成是臨時組成的,仲裁庭的仲裁專家都是嚴格選任出來的,確保了仲裁員的素質,提高仲裁報告的權威性。但是我們看到CAFTA仍有在這方面的規定仍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首先是CAFTA仲裁員采用的是爭端方推薦,WTO總干事或國際法院院長指定的方式,雖然顯現出選任仲裁員的靈活性,但是由于仲裁裁員的流動性太強,不利于判決的連貫性與統一性。建議借鑒北美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NAFTA”)的程序,提供一份仲裁專家的名冊,推薦爭端方選任名冊中的仲裁員,但仲裁庭的成員不受名冊人選的限制。這樣仲裁員選任既具有高度靈活性,又兼顧了穩定性。因此,NAFTA的仲裁員選任方式既可以提高仲裁員的專業素養,又利于促進仲裁裁決的統一性和連貫性。其次,目前CAFTA爭端解決機制規定的仲裁庭組成成員為3人,在處理一些專業問題上可能會顯得專業知識不夠,如知識產權、環境等問題。建議規定在處理某類特殊爭端時規定可以配備一定的專家,以提供專業意見,輔助仲裁員作出專業正確的法律裁定。
(二)仲裁庭的職能
CAFTA仲裁庭的職能是對審議的爭端作出客觀評價,包括對案件事實及《框架協議》的適用性和與《框架協議》的一致性的審查。爭端解決協議強調了“……本協定項下不允許提起非違反之訴”,相應的,仲裁庭的裁決只能依據“《框架協議》和爭端當事方適用的國際法規則作出裁決”。
GATT在第23條規定:“凡任何締約方認為,依本協定直接間接享有的利益受到抵銷或損傷,或者本協定的任何目的的實現受到阻礙,而這是由于:(a)另一締約方未履行其在本協定中的承擔的義務,或(b)另一締約方實行的任何措施,不論其是否與本協定相沖突,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況,該締約方為使問題獲得令人滿意的調整,得向它認為有關的一個或多個締約方提出書面陳述或建議。任何被涉及的締約方應對它提出的陳述或建議予以同情的考慮?!睏l文中可以分解為三個原因與兩個結果,通過排列組合,這款規定可以引申為訴狀的條件有6種。
其中“(b)另一締約方實行的任何措施,不論其是否與本協定相沖突”導致的抵銷或損傷,或者協定的任何目的的實現受到阻礙,當事方就可以以此。相應的,WTO專家組或訴訟機構對此類案件就有管轄權,也就說WTO允許作出非違約之訴的裁決。規定非違約之訴是為了保護關稅減讓達成的平衡。它的理論基礎是,關稅減讓中合法預期得到的較好競爭機會會被剝奪,而剝奪掉它的不僅有違反總協定的措施,也有符合總協定的措施。體現了一種“利益平衡”的思想。例如,進口國按談判協議把某種電單車的關稅降為零,而其國內又很少這類企業,它只要用紛繁復雜的各種限制措施,如國內地方普遍規定不得騎電單車,那么零關稅還有多大意義呢?
所以,CAFTA沒有將非違約之訴納入其仲裁庭管轄范圍不失為機制上的缺憾,為締約國規避《框架協議》的規定提供一個缺口。
(三)豐富仲裁方式,降低裁決約束性
由之前分析,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設計上借鑒了NAFTA爭端解決機制精巧的程序設計,引入ADR爭端解決模式的設計,磋商、調解和調停等程序給爭端當事方留下很大的活動空間,而且其裁決具有約束力。從法理上考察,CAFTA規定其裁決具有約束力比起NAFTA來說當然要更進步,使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更朝規則型和法制型的方向發展。但是,我們不能忽略中國與東盟國家的政治政策、傳統習慣等。例如這里的國家一般不愿意在訴訟上成為被告,更不愿意成為敗訴方,認為如果輸了官司就失了國家的“體面”,產生厭訴心理,所以很多國家不愿意進入約束性仲裁,爭端一般在磋商、調停與調解階段就解決了。一方面,仲裁裁決的約束性(即有裁決約束力和較強的裁決執行力)促使爭端往往在進入仲裁之前就解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缺乏法治意識,CAFTA要朝規則型自由貿易區發展仍需一定時日。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爭端方進入仲裁程序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可以除了借鑒NAFTA柔性立法外,還可以引進目前ADR仲裁的各種靈活方式。它們包括:
1、“虛擬”審判。亦叫微型審判(Mini-trail),并非指爭議案件小,而是指這種“審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院審判,而是一種“虛擬”審判;
2、“高低”仲裁(Bracketed arbitration)。如果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對金錢數額存在爭議,并且想避免采取極端的解決辦法,則當事人可以先確定最高數額和最低數額,該金額一般不對仲裁員披露,如果仲裁員的裁決數額在最高數額與最低數額構成的區間內,則該裁決為最終裁決;如果在該區間外,則采取與裁決數額較近的那個數額,據此,通過設定“高低”區間降低了裁決的變動風險;
3、最終報價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它規定首先由談判雙方提出各自對談判問題解決辦法的結論性意見,這種意見稱作最終報價,由仲裁人在這兩個最終報價中選擇一個作為解決辦法;
4、調停與仲裁結合。我們知道,此種仲裁方式為CAFTA爭端解決機制所采用的主要仲裁方式。
筆者認為,調停與仲裁結合仍應當是仲裁階段的主要方式,“虛擬”審判可以為調解與調停提供極具預見性的參考意見,而“高低”仲裁與最終報價仲裁可以在達成補償金額仲裁程序時適用。
四、建議設立常設的爭端解決管理機構
建議設立常設的爭端解決管理機構,行使同WTO的爭端解決機構類似的職能。由于CAFTA仲裁庭的組成具有臨時性,其沒有固定的爭端管理機構,只有CAFTA所設聯絡處起聯絡、協調作用。這可能出于控制爭端成本的考慮,但是不利于對各個臨時仲裁庭的仲裁過程進行協調、監督,向仲裁庭及時提供法律支持,以及對與爭端相關的條文、解釋、案例等檔案的進行統一管理。通過爭端管理機構還可以管理定期的信息平臺,為學者、仲裁員研習CAFTA的相關規則制度提供必要的材料,發表看法,探討交流,讓世界的智慧集中為CAFTA的法制建設提出具有建設性的科學意見。
五、結語
中國-東盟政治和經濟目標的實現,需要妥善處理好組織內部各成員方的利益。通過適當的爭端解決機制,通過政治和法律兩種手段相結合,和平、穩妥地解決內部沖突,以維護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內部團結、穩定、合作的良好秩序,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政治經濟目標。CAFTA爭端解決機制借鑒了當前世界上行之有效的爭端解決制度,尤其是WTO、NAFTA等貿易制度安排的爭端解決經驗。并且,其制定結合了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總之,CAFTA爭端解決機制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及其順暢運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該機制還存在許多亟待進一步完善之處,如其協調機制、附屬協議、管轄范圍、仲裁程序、裁決的效力及執行等各個方面。CAFTA爭端解決機制存在不足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立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另一個是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各成員方的經濟、歷史、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與差異性所制約,導致很多領域即使做出規定,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因此,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有賴于中國-東盟之間往來與合作的加強和立法技術的提高。只有在實體法律達成一定的共識之后,相關的程序保障制度才有出臺的意義,而實體法律的發展必然需要中國-東盟各國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多個經濟領域共同促進、共同發展;只有立法技術的不斷提高,才能適時適當地修改CAFTA爭端解決機制,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區域合作形勢。相信在不久將來,CAFTA爭端解決機制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實踐案例,隨著CAFTA爭端解決實踐經驗的豐富,必然會反過來促進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因此,CAFTA爭端解決機制必然會日臻完善,但其仍需時間的鍛煉和考驗。
參考文獻:
[1]趙秀文, 國際商事仲裁及其適用法律研究[M ],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3
【關鍵詞】外貿企業;反傾銷;對策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貿易產業也有了飛速的發展。但是國外對中國產品反傾銷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對任何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企業是各國經濟體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對GDP的貢獻率、科技向現實生產力的轉換、就業的增加、國際貿易的促進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國內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活動過程中,我國不少中小企業已成為對外貿易發展的生力軍。由于中小企業自身固有的缺陷致使其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遭遇反傾銷的現象十分明顯。國際反傾銷調查的基本程序是由受害企業提出,通過調查單位的調查認證,最終對企業做出反傾銷制裁。雖然從基本流程上看反傾銷調查似乎具有嚴格規定,但事實上對我國中小企業來說,反傾銷調查不過是一個流程,其并不會改變我國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被制裁的結果。因此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所面臨的反傾銷問題已經成為國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首要關注的問題,并被提上了戰略高度。
一、出口貿易企業遭遇反傾銷的現狀及特點
1.反傾銷最大受害國。自1979年歐共體對國內企業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案以來,國內企業在發展國際貿易過程中受到國際反傾銷調查案例的數量就一直處于上升態勢,并連續9年成為國際頭號反傾銷目標國。據相關數據顯示,自2001年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所遭遇的貿易爭端數與反傾銷爭端數呈現著齊頭并進的發展態勢。在2001年,我國貿易爭端數與反傾銷爭端數分別都只有27起和8起;而等到2011年,我國貿易爭端數與反傾銷爭端數分別增長至44起和19起,10年的增幅分別達到62.96%和137.5%??梢?,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貿易爭端數以每年10多件的數量增加;其中,反傾銷爭端數以每年2~3件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我國反傾銷爭端數的增長速度明顯大于貿易爭端數。以反傾銷爭端數占貿易爭端數的比重來看,2001年該比重0.30,而到2011年該比重提高至0.43;說明反傾銷爭端數成為了這段時期內我國貿易爭端數增加的主力軍。這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調查最大的受害國。
2.對出口貿易企業的反傾銷制裁范圍逐漸擴大。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對我國發起反傾銷制裁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十分稀少,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等有限的幾個地區和國家。但是隨著世界貿易產業的不斷發展,進入到20世紀90年代以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在國際貿易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加大反傾銷力度。這也導致國內企業在發展國際貿易過程中面臨的反傾銷現狀日益嚴峻。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數據反映:自1979年至2011年期間,對華反傾銷立案數量排名前十位的國家分別為印度、美國、歐盟、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澳大利亞、墨西哥以及韓國。其中,印度以21.9%的比例高居榜首,美國與歐盟分別以15.9%與15.3%位列第二、第三。另一方面,進入到20世紀90年代后一直發展至今,包括亞非拉等地區的許多國家也紛紛對國內企業發起反傾銷制裁,對國內企業提起反傾銷制裁國的范圍不斷擴大。
3.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商品種類不斷增加。1979年我國遭遇第一起國際反傾銷調查案件至今,國內企業在發展國際貿易產業過程中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商品種類不斷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針對國內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我國出口產品的種類不斷增加。涵蓋了化工產品、金屬產品、機電產品以及日用品、塑料橡膠制品等等。其中由于國內企業多數是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所以在化工產品、機電產品等方面發展出口產業具有較大優勢。但由于近年來國際許多國家對國內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產品種類日益增加,這就使國內企業在發展這些具有獨特優勢的產品出口時也很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目前國內企業在發展出口貿易過程中遭遇國際反傾銷調查的現狀日益嚴峻。反傾銷是世界國外迎對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隨著我國國際出口貿易產業發展速度的不斷提升,中國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最大受害國,對中國進行反傾銷制裁的國家數量不斷增多,且我國發展出口產業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商品種類也日漸擴大。
二、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的策略
1.加強自身發展實力,提升產品質量以突破國際貿易壁壘。國內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企業自身實力不足,因此導致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開展過程中容易受到國外企業的歧視。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國內企業要想更好實現國際貿易反傾銷,就要加強自身發展實力以突破國際貿易壁壘限制。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開展過程中,由于企業自身產品質量因素,導致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發展中遭受重重貿易壁壘。企業要想突破國際貿易壁壘,就必然要努力提升自身產品質量,通過產品質量的提升以促使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中占據有利營銷地位,推動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更好突破反傾銷壁壘。
2.實施多元化反傾銷戰略。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進程中,要重視傳統的國外國港澳地區、日本以及中歐等國家的出口策略,開展多元化的國際營銷策略,以應對不同地區、不同國家對國內企業的反傾銷政策。針對不同國家的不同產品準入政策展開合理、適度的營銷把握,從而促使自身在進行國際貿易開展的過程中,能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反傾銷政策進行合理應對,促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始終處于有利發展地位。我國的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由于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所受到的貿易政策壁壘的限制也有所不同。所以企業在迎對不同地區和不同國家所設置的貿易政策壁壘的過程中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貿易準入政策進行有針對性的貿易應對舉措。通過有針對性的貿易保護政策應對舉措的實施,從而促使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夠始終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推動企業在國際貿易開展過程中實現營銷。
3.建立企業出口聯盟以遏制低價傾銷。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開展的過程中,由于企業急于在國際市場競爭中搶占有利地位,因此這也導致企業往往習慣以低價傾銷方式以獲取國際市場消費者的認可。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低價傾銷模式促使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開展中很容易遭受國外反傾銷。所以針對這種情況企業與企業間應該通過建立企業出口聯盟,以促使不同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開展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約束自身貿易行徑,推動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有效應對國外反傾銷。
4.走專業化、差異化路線。在國際市場上,不管其它國家如何設置貿易壁壘,對于其國家所欠缺的產品在貿易壁壘的設置上始終保持相對寬松的態勢。所以為了促使企業在國際貿易開展過程中有效的迎對國際貿易壁壘,有利實現反傾銷目標,我國的企業在進行產品研究的過程中就應該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推陳出新,研制出獨具創新力的新產品。對于企業發展來說,創新產品由于其本身所獨有的特色,因此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也更容易受到國際市場的肯定。所以國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努力堅持走專業化、差異化路線,通過差異化營銷敲開其它國家和地區在發展過程中的貿易大門,促使自身以創新贏得反傾銷戰役的勝利,從而在國際貿易市場的大潮中穩踞有力位置,立于不敗之地。
三、結論
在目前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國內企業應該充分認清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現實狀況,在國家政策和企業自身的努力調控下實現反傾銷活動的有效開展,促使企業在反傾銷的過程中能夠順利達到預期目標。通過對反傾銷舉措的分析,以期為推動國內企業在國際貿易市場中搶占先機、實現飛速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參 考 文 獻
[1]張曉霞.國際貿易保護的新趨勢[J].企業研究.2007(6)
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4
中國面臨的國際貿易摩擦
近年來,國際貿易摩擦表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從發生領域來看,在貨物貿易領域摩擦頻繁發生的同時,服務貿易摩擦不斷發展。從摩擦的內容來看,關稅減讓問題逐步依賴制度化方法的解決,而非關稅壁壘的消除仍然是一個難題,各種反傾銷、保障措施被各國采用,諸如“勞工標準”、“人權標準”等非傳統國際貿易領域的問題被牽扯到貿易摩擦中。從摩擦的主體來看,除了發達國家之外,新興工業化國家、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摩擦發生的頻率似乎更高。從爭端解決方式來看,多邊解決的重要性雖然在逐步上升,但由于過程復雜冗長、程序缺乏彈性,雙邊談判仍然是爭端解決的首要方式。
進入WTO “后過渡期”后,隨著我國與世界各國經貿關系的不斷深化,某些領域的經濟矛盾也日益突出,中國已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所針對的重災區。我國目前面臨的貿易爭端可以分為兩類:其一,貿易總量不平衡引起的貿易爭端,此類爭端以中美貿易逆差之爭為典型。其二,與具體行業、產品有關的貿易爭端。在此類爭端中,反傾銷類的貿易爭端占據絕大多數,達到88.7%,而因為一些保障措施引起的貿易爭端數量也在不斷上升(見表1)。
1.反傾銷調查
據WTO統計,中國1995至2004年已連續9年成為全球最大的反傾銷調查受害國。在1995至2005年6月大約10年間,國外對華出口反傾銷立案473起,占中國自1979年以來26年遭受的反傾銷案件總數的66.3%。從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或地區)來看,不僅有發達國家,還有許多新興市場國家。
反傾銷案涉及中國的眾多出口產業,前六位的涉案產品分別為賤金屬制品、化工產品、機電和音像設備、雜項制品、紡織品、玻璃和陶瓷制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對華啟動的713起反傾銷案件中,有18起案件被提起反規避調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至今,共遭到13起反規避調查: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6起、2005年1―8月5起。從涉及的世貿組織成員來看,歐盟11起、美國2起、阿根廷1起。從涉案產品來看,涉及氧化鋅、活頁環、鋼絲繩和鋼纜、鋼鐵管配件、滾珠軸承、香豆素、活頁夾、節能熒光燈、石蠟蠟燭等。在13起案件中,有9起已經結案,8起征收了反傾銷稅,反規避調查最終征稅的成功率為88.9%。由于反規避案件的稅率按反傾銷裁定的最高稅率計算,因此,這類案件對我國企業的損害也最為嚴重。
2.特別保障措施調查
由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有允許成員對中國出口產品采取單獨保障措施的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后,一些世貿組織成員加強了對華特別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的立法工作。
近年來,對華發起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激增。其中紡織品是貿易爭端的焦點。2005年1―6月,國外對華啟動了16起特別保障措施案件,比2004年同期增加13起。這16起涉及紡織品案件均由美國和歐盟啟動。雖然經過雙邊多輪談判,中美、中歐分別在2005年的6月和11月就紡織品出口達成了諒解備忘錄,但美國、歐盟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特保措施在今后仍將對我國相關產品的出口產生較大的影響。
3.反補貼調查
2004年以前,反傾銷措施一直是外國對中國進行貿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補貼措施則從未使用過。2004年,加拿大開始對我國發起反補貼調查。與企業層面上的傾銷相比,補貼通常是政府的政策或措施,所以,一旦外國對我國進行反補貼調查,必將涉及整個行業,且政府自身的行為也將成為調查規制的對象。
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應訴時通常都試圖努力證明企業運作是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以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我國政府也在積極努力地使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然而,按照有關國家的反補貼法,反補貼措施一般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所以,我國政府和出口企業在爭取市場經濟待遇的過程中,一定要高度關注可能隨之而來的反補貼問題。
4.我國主動發起的貿易爭端
隨著國內市場的開放,國內產業要求運用進口貿易救濟措施的呼聲不斷高漲。從1997年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出臺以來,截至2005年10月,我國反傾銷共立案41起,保障措施1起,涉及鋼鐵、化工、輕工、紡織等行業,我國已成為對外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第三的WTO成員。這些措施的實施為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從統計資料看,中國發起的大多數反傾銷產品大都屬于我國發展比較慢的技術含量高的化工行業和高級鋼材產品。在已經判決的34起案件中,裁決外國(地區)存在傾銷行為并征收反傾銷稅的有29起。
應對爭端的具體手段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爭端的處理方法有以下形式:
1.雙邊談判
為了避免被拖入曠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許多國家都首先選擇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貿易爭端問題。雖然雙邊談判針對性強,問題的處理周期短,但這類談判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針對某個國家做出的讓步往往會在與另外一個國家的談判中,被對方作為談判籌碼。
2.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通常較為公平合理,這些裁決與國家背景的關系不大。正是因為WTO的爭端裁決具有很強的公正性,發展中國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普遍較高,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國更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利用者。該機制的缺陷在于相關法律程序繁瑣、解決周期長,很多裁決下來之后,原先提及的問題已經不存在。中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利用不多,到目前為止,申訴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
3.企業應訴
由于很多國際貿易爭端針對的都是具體產品,經常會涉及到具體的企業,因此,在很多情況下由企業出面直接應訴,也是解決爭端的渠道。企業應訴需要克服所謂“集體行動的困難”,為減少個別企業“搭便車”的傾向,行業協會、龍頭大企業在企業應訴中必須發揮較大作用。在國外針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國內企業的應訴態度往往會對最終的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早期中國企業應訴積極性普遍不高,這是許多反傾銷案件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的主要原因之一。
4.采取針鋒相對的報復措施
當別國挑起貿易爭端時,采取針鋒相對的報復措施也是許多國家常用的做法。有時這種做法不但不會引發貿易戰,還會對貿易爭端的解決產生特別的促進作用。采取針鋒相對的措施時一定要非常慎重,針鋒相對的本意,通常是為了避免貿易爭端,而不是真的打算打一場貿易戰。因此,有理、有利、有節仍是采取這一措施要堅持的重要原則。
應對貿易糾紛的整體戰略
從總體上看,在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過程中,我國處在不利的位置。從貿易結構來看,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對國外市場的依賴性強,資本與技術型產品進口具有一定的剛性,大宗貨品如飛機、農產品,集中采購的余地越來越有限,因此,并沒有多少討價還價的籌碼。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所必須遵守的規則本身就對我們不利。我們在一定程度上還僅僅是現有國際經濟制度的被動接受者?,F有國際經濟制度并沒有為接受中國這樣一個高速發展、迅速演化的龐大經濟體,做出足夠的心理準備與實質性安排。
1.逐步建立中性的貿易政策。
通過國際金融制度(匯率、貿易與非貿易收付匯、資本項目管制)、財稅制度(兩稅合一、出口退稅)、出口企業社會責任要求(環保、流動勞動人口社保)、政府管理體制(出口政績觀、地方性外資優惠政策)的改革,鼓勵內生性的出動,適度提高商品的出口成本及價格水平,將更多的注意力轉移到貿易利得問題上來。盡量避免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產品產生所謂的“中國價格”(Chinese Price)問題,在全球范圍內形成嚴重沖擊。保證在出口持續增長、FDI持續流入、對外經濟保障能力不下降的情況下,促進國內消費和民間投資的增長。改變出口、消費、投資在“三駕馬車”中所占比例。這一點將從根本上提高我國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的地位。
2.注重我國在多邊體系、區域次區域、雙邊貿易安排中作用的協調。
我國國內產業結構的梯度分布、利益結構的多元化,使得我們很難確定單一的立場與多邊談判中的利益相關者打交道。而在區域次區域經濟合作及雙邊FTA談判中,我們有更加平等的發言權和規則制定權,能夠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利益。如果在某些區域能夠建立以我國為主導的區域經濟合作安排,則更為有利。
3.深化“走出去”戰略與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結合。
事實已經證明,單純依靠出口多元化戰略不僅無法解決對個別國家市場的依賴問題,而且可能在更大范圍內引起爭端。因此,應鼓勵具備實力的企業圍繞著市場因素“走出去”投資,通過帶動投資所在國的生產與就業,緩解矛盾。采取多種措施鼓勵那些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企業向國外轉移。
4.從戰略高度看待國際跨國公司問題。
加工貿易及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在我國出口中占據相當大的比例,在現階段這類經濟活動對于解決我國剩余勞動人口的就業問題來說必不可少。但是,政府應更加直接地將我國在國際貿易中所承受的壓力轉移到他們身上。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者,其在我國獲得經濟利益、國民待遇的同時,應更多地改變其在貿易等諸多問題上的態度及歸屬感。
5.借助于貿易伙伴國國內利益的多元化格局,防患于未然。
與主要國家貿易關系的發展,將在這些國家內部形成相關利益集團,深化這些國家內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進而使得這些國家越來越難以置現實經濟關系于不顧,制定偏激的對華貿易政策。在與貿易伙伴交往過程中,應更多地將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與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以及技術、專利的進口問題捆綁起來一起討論。
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5
1我國面臨國際貿易摩擦的新形勢
(1)國際貿易摩擦表現形式多樣化。2008年10月以來,我國遭受的貿易救濟調查涵蓋了“兩反“”兩?!比?種形式。除此之外,還涉及了知識產權調查、技術性貿易壁壘、反規避、匯率摩擦等形式。
(2)貿易摩擦涉案產品種類不斷增加。目前,我國鋼鐵、鞋類、玩具、鋁制品、輪胎、紡織品等行業仍為“重災區”,并不斷向彩電、電信等產品轉移。
(3)貿易摩擦涉及領域廣泛。根據商務部的統計,迄今為止,國外對我國發起的貿易調查涉及到紡織、輕工、機電、醫療保健、食品等行業,已從貨物貿易領域拓展到了知識產權、投資和服務貿易領域。
(4)與我國發生貿易摩擦的國別范圍擴大。據商務部統計,2008年10月以來,全球5大洲有17個國家對我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其中,美洲25起,涉案金額53.25億美元;歐洲6起,涉案2.5億美元;亞洲36起,涉案35.05億美元。
(5)低碳經濟將使我國面臨新的更頻繁的貿易摩擦?,F在適逢全球經濟由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關鍵期,從保護本國新興產業出發,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各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措施和綠色貿易措施,貿易摩擦發生更為頻繁。低碳經濟時代,碳關稅、碳配額交易、碳審計與信息披露等各種制度層出不窮。
2我國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我國貿易救濟制度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有關國家肆無忌憚地對我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貿易救濟體系,使得外國在對我國產品采取歧視性做法時,不必擔心會遇到我國相應的報復。因此,我國應根據WTO規則,進一步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律體系,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的貿易救濟體系。這樣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懾,使國外不敢輕易挑起貿易爭端,變被動為主動。
2.2改善外貿出口結構,提高商品市場競爭力中國與主要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摩擦之所以不斷升溫,直接原因在于我國外貿出口結構嚴重不合理。中國出口企業要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需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首先,充分利用國內勞動力和原材料市場,保持價格優勢。除此之外,創立自己的品牌或者通過兼并國外知名品牌,建立自己的品牌優勢,改變外貿加工的局面,開拓具有中國品牌效應的市場。改變勞動密集型和低科技含量的商品出口結構,擴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產品的出口;減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加速資源的有效利用。
2.3運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抑制摩擦升級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我們應熟練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為抑制國際貿易摩擦,打贏國際貿易摩擦做好準備。一旦發生國際貿易摩擦,解決爭端的一種辦法就是拿起世界貿易組織這個武器。
2.4培養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國際型復合型人才目前,我國正缺乏一批熟悉國際貿易相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這些人必須英語流利,可以與外國進行談判交涉。擁有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對于我國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傾銷國際貿易摩擦中,由于我國此方面的人才奇缺,企業反傾銷應訴不利。所以,政府、企業、教育界應該積極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
2.5開征碳稅,降低中國在貿易摩擦中受損風險一些發達國家已在討論開征碳關稅,如《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規定,美國有權對不實施碳減排限額的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但如果我國已在國內征收碳稅,其他國家再征碳關稅就涉嫌雙重征稅,違反WTO協議。因此征收碳稅可以降低我國在國際貿易摩擦中受損的風險,并增加我國的稅收收入。
國際貿易的爭端范文6
關鍵詞:國際貿易摩擦;新特點;應對措施
當前世界經濟迅速發展,我國的國際貿易更加頻繁,國際貿易額不斷擴大,國際貿易摩擦也不斷增加和激化。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自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至2006年,我國已連續12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據商務部統計,2007年,全球共有19個國家(地區)對我國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調查近80起,遭遇美國“337知識產權調查”17起。2008年,我國面對的貿易摩擦形勢仍然非常嚴峻。世界經濟增速的放緩和不景氣將導致國際貿易保護的加劇和貿易爭端的增多。從2008年一季度的貿易摩擦情況看,共有8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發起17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金額達20億美元,遭遇美國“337知識產權調查”5起,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都有大幅度的增長。從涉案產品看,主要集中于輕工、紡織、機電等我國具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其中尤以紡織品貿易摩擦更為突出。如中美紡織品貿易爭端,中歐鞋業爭端,中美鋼鐵業爭端,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爭端,中日紡織品爭端等。
一、我國國際貿易摩擦的新特點
(一)反補貼成為我國國際貿易摩擦最大的新特點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近幾年全球反補貼案件數量總體在減少,而我國與這種趨勢相反,我國在極短時間里驟然成為世界頭號反補貼調查目標國。至今,我國共遭遇反補貼調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國13起,澳大利亞和南非各1起。從2007年起,國外對我國發起的反補貼調查頻率創世貿組織的貿易救濟史先例,反補貼成為我國貿易摩擦的新領域和熱點。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相繼對我國產品提出反補貼調查或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亞是首次對我國產品發起反補貼、反傾銷合并調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開先河,對我國的燒烤架和鋼制緊固件發起了反補貼調查。2006年11月,美國也改變了其20年不對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法的慣例,對我國銅版紙開始了首起反補貼調查。在我國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之前,反補貼調查是不可能發生的,但現在卻頻頻出現。
(二)與我國發生國際貿易摩擦案件的貿易伙伴相對集中
我國與美、歐發生的貿易摩擦較突出,我國已連續6年成為歐洲反傾銷調查的第一大國;2008年上半年我國對美出口1167.9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8.9%,這是近7年來我國對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個位數,增幅遠低于同期我國總體外貿出口21.8%的增速,較2007年同期對美出口增速回落9個百分點。我國對美出口呈全面萎縮狀態,預計全年增長幅度很可能還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國遭遇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使相關產業受到影響
從2000年至今,我國生產的檸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國、泰國、烏克蘭、南非等諸多國家的反傾銷調查。我國檸檬酸遭遇美國的“雙反”調查,是繼2007年遭遇歐盟的反傾銷之后,對整個行業影響最大的一次。美國是我國檸檬酸的第一大國際市場,約占總市場份額的10%,美國市場對我國檸檬酸產業的發展來說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國的檸檬酸企業面臨著歐盟征收的高達49%的反傾銷稅,同時又面臨美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雙重調查,從長遠來看,這必將給我國的檸檬酸產業帶來一定的沖擊。
(四)國際貿易摩擦的產品、領域和范圍不斷擴大
2007年我國成為世貿組織爭端案件中作為被訴方次數最多的國家。從產品看,紡織品成為貿易摩擦的熱點,但已從個別產品的傾銷與摩擦階段,開始逐步向多產業貿易摩擦和結構性貿易摩擦方向發展;從領域看,從貨物貿易向與貿易相關的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技術標準、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等方向發展;從國別看,已從歐美貿易摩擦,向美日貿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圍內,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摩擦的發展。如阿根廷、韓國、日本、菲律賓等貿易伙伴對我國玩具、輪胎、食品等設置技術性的貿易壁壘,限制甚至禁止我國出口相關產品;2007年6月1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對產品的環保要求進一步提高了我國產品的技術準入門檻;巴西、阿根廷對我國產品設置最低進口限價和違反周邊規則的進口許可措施;美國利用“337知識產權調查”,遏制我國高附加值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的出口。
二、我國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確制定和運用補貼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規則的補貼
加入WTO并不意味著取消補貼,補貼是國家鼓勵外貿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手段。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只有政府實施的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價格支持行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機構行為才構成補貼?!堆a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的禁止性補貼主要以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為主。不可訴補貼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二是有專向性但符合規定條件的補貼,包括研發補貼、落后地區補貼和環保補貼,這是我們要充分利用的??稍V補貼具有雙重性質,沒有絕對禁止,但在給其他成員產生不利影響時則可能導致反補貼措施,我們應慎用。政府要加強對反補貼的認識,盡快熟悉游戲規則。要積極調整政策,規范促進貿易的政府行為。政府應該設法通過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業的隱性成本來鼓勵出口,不要直接進行各種稅費減免和補貼。反補貼調查涉及各級政府和多個部門,工作量大,協調困難。因此,政府部門協作應訴是取得勝訴的關鍵。
我國各級政府的各種補貼名目繁多,補貼政策既多又雜,難免有些補貼政策與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相沖突。各級政府在已有的或將要制定的政府規章和具體政策措施中,應考慮與WTO規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一致性,對現有各種補貼措施應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已頒布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應集中清理。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加強法規規章審查工作,確保新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WTO原則規則以及我國加入世貿承諾相符合,充分體現法制的統一性原則、非歧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二)調整經濟發展的戰略、體制和政策,消除引發國際貿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權威信息與交換機制,并且建立預警機制。對進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生產量、利潤與虧損等進行通報,進行信息交換。貿易主管部門、國內相關產業主管部門之間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相互通報產品國內生產、銷售與進出口情況。一方面,對進口產品數量猛增,對可能對本國產業造成損害或有造成損害的威脅進行預警。另一方面,對那些大批量單一產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適用進行預警,并對出口產品多元化、出口國多元化提出建議;政府部門還要建立相應的快速反應機制,建立相應的機構,對相關的事務做出快速的反應,避免經過繁瑣的程序,耽誤時機。以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框架下的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為基礎,修改并完善現有產業損害相關規則,把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綜合起來運用,使之適應全面開展產業損害調查的需要。
2、在經濟體制和制度方面,應該按照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徹底轉變政府職能。必須盡快完成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價格和市場改革,以消除可能誘發國際經濟摩擦的體制和制度因素,并結合多邊和雙邊談判,盡快獲得更多的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可,擺脫在反傾銷等國際貿易摩擦中的被動局面。遵守WTO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切實保護知識產權。
3、慎用貿易救濟措施。作為國際規則允許的保護措施,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須是在萬不得以的情況下使用,更不能因國內利益集團的壓力而濫用。在動用貿易救濟措施時,不僅要衡量受保護產業的收益,更要計算相關產業受到的損害。只有在得出對大于失的情況下才能動用保障措施。否則,不僅對國內經濟得不償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國際貿易摩擦。
4、采用國際規則和標準。應該樹立國際化觀念,盡可能采用國際經濟規則和國際技術標準。如果國際通行的規則和標準存在嚴重缺陷,我國可以制定自己的規則和標準。但是國內規則和標準一定要比國際規則和標準更科學合理。同時,新的國內規則和標準要盡量與國際規則和標準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國際標準向新國家標準的轉換簡單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積極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與完善,促進他國的貿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規則。即無論發達成員還是發展中成員都容易濫用、并且對所有WTO成員都不利的規則,特別是爭端解決規則和反傾銷規則,以盡量減少這些規則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國家利用規則漏洞來限制我國產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貿易摩擦。
2、完善約束發達國家的規則。首先,約束發達國家切實履行以往開放市場的承諾,特別是紡織品和服裝市場開放以及削減農產品補貼方面的承諾;其次,要求發達國家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特別是擴大發展我國優勢產品的市場準入;最后,在貿易與環境保護標準等新議題的談判中,盡量明確發展我國國際貿易中應該得到的正當利益。
3、完善約束發展中成員的規則。貿易保護主義不僅僅是發達國家的專利,目前,發展我國的貿易保護行為日益凸現,嚴重阻礙了發展我國之間的相互貿易,特別是使我國深受其害。我們應該轉變觀念,通過完善有關規則,促進發展我國國內市場的開放。
4、完善有關我國加入WTO的法律規則。在我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規則存在很大漏洞,導致其他WTO成員對我國濫用反傾銷、特別保障等貿易限制措施。應該完善有關我國加入WTO的法律規則,應該學會討價還價,通過多邊和雙邊貿易談判來彌補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貿易摩擦。
(四)積極提升企業自身發展和提高產品國際競爭力
企業發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補貼,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質量參與國際競爭。及時制定適當的營銷策略,最大限度地獲取出口利益的同時避免被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企業應通過調整和完善出口戰略,實現市場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的風險。企業一旦涉案,要積極應訴,因為只有企業積極應訴,政府和企業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其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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