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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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1

一、組織機構

成立我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和S O₂濃度指標(1小時均值)為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大于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按照重污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高級級別預警條件;或監測SO₂濃度(1小時均值)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級別預警條件;或監測SO₂濃度(1小時均值)大于650微克/立方米。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大于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或監測SO₂濃度(1小時均值)大于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預警等級以外,預測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續一天(24小時)時,需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減少戶外活動)

三、應急響應措施指令、降級和解除

(一)預警啟動

按區重污染天氣指揮部預警及區教育局通知,我校啟動相應預警應急預案。按照預警信息做好應急相應準備工作,并啟動相應預警響應。

(二)預警的級別調整與解除

按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預警降級別調整與終止預警行動及區教育局通知,預警級別調整或解除預警通知。

四、應急響應措施

Ⅲ級響應措施(黃色預警)

健康防護措施:我校停止戶外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的活動(在室外停留不超過30分鐘的教學參觀、社會實踐等活動不受影響)。

Ⅱ級響應措施(橙色預警)

健康防護措施:我校停止所有戶外課程和活動。

Ⅰ級響應措施(紅色預警)

健康防護措施:我校義務段按照區教育局的通知采取彈性教學或停課,高中部停止所有的戶外課程和活動。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全體教職工要充分認識到重污染天氣對廣大師生身體的危害,高度重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細化分工,明確職責,責任到人,切實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

2.規范操作,及時響應。我校在接到預警措施指令后,要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級別及時響應,將告示欄擺放在學校前后門顯著位置,利用LED屏滾動播放防霧霾知識宣傳標語,并組織學生在室內上好體育課或者開展智力運動項目。Ⅰ級(紅色預警)應急響應啟動后,我校義務段要嚴格按照區教育局通知采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的等防護措施,高中部停止所有戶外課程和活動。停課期間,各班要通過“班級微信群”等形式告知家長,區域紅色預警和Ⅰ級預警響應解除后,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恢復上課時間。另外,Ⅰ級(紅色預警)響應期間,我校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特別強調:每次應急響應啟動后,在未接到解除預警或提高預警級別通知前,執行好本次預警。

3.多措并舉,加強教育。要充分發揮健康教育課的主陣地作用,利用班會、隊會、黑板櫥窗、校園廣播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尤其是對呼吸類疾病的防護宣傳,提高師生防護能力,通過“班級微信群”“校園網”等形式向家長宣傳科普健康防護措施,確保學生身體健康。另外,要及時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4.嚴格履職,嚴肅追責。要提高政治站位,嚴格履職。對于思想不重視,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2

   一、明確任務分工,強化責任落實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任務,市氣象局黨組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應急管控措施減緩重污染天氣影響的指導意見》、《四平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文件精神,明確任務分工,成立以局長王喜文為組長,各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四平市氣象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市氣象臺承擔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氣象臺值班員全天24小時開展空氣質量監測、氣象監測,預測大氣污染變化趨勢,當預測重污染天氣可能發生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監測、預報數據信息,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與鐵東區、鐵西區政府和區委辦公室負責人對接,了解服務需求,已經將兩區主要負責人納入短信平臺,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及時環境專報和預警信號。

    二、完善會商機制

    2014年與環保局簽訂合作協議以來,氣象局先后與市環保局、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建立會商機制。

此次會議后,氣象局與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完善日常信息共享及會商機制,每日早8點,氣象局向市環境監測站未來72小時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及當前各氣象因子數據,環境監測站為氣象局提供各種空氣污染物濃度及當前AQI。當監測或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啟動臨時會商,雙方主要負責人參與研判,共同相關信息和預警信號。

三、制作秸稈焚燒預報

近幾年四平地區霧霾天氣頻發,其中一個因素是肆意焚燒秸稈,氣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市委市政府、農委等部門開展秸稈焚燒預報工作。相關部門按照氣象部門提供的指導預報,有針對性的對秸稈焚燒進行規劃和禁止,有效緩解因秸稈焚燒造成大氣污染。

四、業務能力穩步提升

按照中國氣象局《全國空氣質量預報業務實施方案》要求,從2013年9月5日起,吉林省正式開展空氣質量預報業務工作。四平市氣象局從2013年11月5日起開展環境氣象預報預警業務,并建立《四平市氣象局環境氣象預報預警業務流程》,該流程從環境氣象內容、環境氣象預報、環境氣象制作、環境氣象、預警、保障措施等六方面進行規范,預報人員嚴格遵守業務流程開展環境氣象預報預警工作。

氣象局加強環境氣象綜合監測分析技術和環境氣象發生發展機理研究,開展環境氣象天氣的影響分析評估,逐步建立環境氣象天氣概念模型和客觀預報方法,切實提高監測分析水平和預報能力。2016年自主研發“四平市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預警系統”。2017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目前該系統使用良好,隨著新的資料進入,該系統也在不斷更新和完善。

五、重污染天氣應對情況

    當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氣象局與環保局加密會商,研討下一步天氣變化及應對措施,及時響應預警信號,啟動應急響應,同時24小時加密觀測,預測未來短時臨近天氣變化趨勢。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3

霧霾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看來今天還得戴口罩?!背鲩T前,李佳習慣性地看了看窗外,外面依然是霧蒙蒙的一片。雖然“霧霾”這個詞,對于常年生活在北京的李佳來說已經并不鮮見,但空氣質量象最近這樣長時間持續地“ 惡劣著”,這讓李佳也感覺有些異常。

就在今年的11月初,7天之內,北京連續4次了“霾”的黃色預警,據報道,此次霧霾襲擊使得北京大部分城區的空氣質量達到了重度污染水平,北京中心城區及南部的房山、大興、豐臺等區域的空氣質量更是處于6級嚴重污染水平。

就在北京的李佳為空氣狀況“郁悶”的同時,天津的小周也覺得最近“嗓子難受得厲害”。天津市環保局環境監測中心的即時監測數據顯示,11月4日,天津市中心城區及環城四區的14個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的AQI(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數值均超過200,也就是說,相關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等級都處于“重度污染”狀態。

事實上,與北京“同呼吸”的還有不少省市。相關資料顯示,除京津地區之外,11月初的這場霧霾還波及遼寧中南部、陜西、山西、河北、河南大部、安徽西北部和南部、浙江北部等地,在這些地區也均有不同程度的霧霾現象。在山西、河南、山東等局地還出現了大霧,鄭州的能見度僅有100米,西安僅為400米,咸陽甚至只有200米。

“隨著華北降水日數減少、風速減少、穩定類天氣增多等有利于霧霾發生的氣象條件更為頻繁,北京的霾日數量增加確實比較明顯,”國家氣候中心主任宋連春介紹,一般來說,京津冀的霧霾日為每年12天,而今年1-10月就達到49天,“異常偏多”。此外在京津冀一帶,PM2.5平均濃度和超標天數也是各主要經濟區中最高的——達到79天,這其中,監測站指標最多的是石家莊、保定和天津。

不僅僅是在北方地區,10月29日,南京遭遇嚴重的霧霾鎖城現象,南京被稱為“江蘇空氣最臟城”。當地媒體調查后發現,今年從10月20日開始到10月底的10天時間里,南京一共收獲了9個污染日。10月30日,同在長江流域的南昌市也了出現嚴重的霧霾天氣,當天早上6時南昌的AQI(環境空氣質量指數)為220,PM2.5數值為383,與武漢、長沙、西安等城市一起入選全國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

中國70個城市空氣經常性出現霧霾,特別是今年中國霧霾天數比常年偏多的情況,甚至引發了鄰國韓國的抱怨和擔憂。11月6日,韓國《中央日報》援引韓國環境科學院的調查稱,受中國霧霾影響,首爾等韓國首都圈地區今年的霧霾污染次數劇增。韓國氣象廳的氣象觀測資料顯示:首爾今年發生薄霧天氣為13天、霧霾天氣為12天;而去年發生的薄霧天氣為11天、霧霾天氣為7天;2011年薄霧天氣僅為3天、霧霾天氣僅為7天。

“由于中國發生的霧霾天氣,造成微塵濃度增加,就會形成水蒸氣容易附著的條件,很容易發生霧氣。”首爾大學負責大氣科學研究的相關人士對此現象這樣解釋。因此,韓國媒體認為,“源自中國的‘黑色災難’正在威脅朝鮮半島。”

環保政策密集出臺

伴隨著霧霾頻繁出現的,則是各地密集出臺的相關環保政策。

9月,北京市環保局了《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年)重點任務分解措施》,針對備受關注的以PM2.5為代表的大氣污染現狀,北京從機動車、工業、建筑施工等多方面開展大氣環境治理,相關的措施多達84項。

當月月底,《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也正式實施。該《行動方案》以控煤、控車、控塵、控制工業污染和控制新建項目排放等5項內容為重點,制定了10大任務、66項措施并細化為462項具體任務。天津相關人士表示,天津將從污染物協同控制、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能源結構、重污染天氣應對、組織機制建設等方面進行綜合施策。

10月31日,石家莊市印發了《石家莊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暫行)》(以下簡稱《預案》),該《預案》規定,當市區空氣質量指數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時,將啟動實施應急預案,分級采取健康防護、建議性污染減排和強制性污染減排等污染應急措施。

幾乎是同時,遼寧、長春、沈陽、保定、南昌、濟南、廣州……也紛紛出臺了各自應對空氣污染的環保政策。

城市污染,汽車“霾”單

但是仔細分析這些密集出臺的地方政策,很多人卻發現,“汽車”被當作了空氣防治的重點,而受到了“格外”的關注。

在北京市的“84項”環保措施中,涉及到機動車的就有20多條。在天津市的《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方案》中規定,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在2015年底前,實施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

11月12日,保定市更是突然宣布,“為應對15日起,保定市全市供暖后,空氣污染指數上升趨勢,大氣污染嚴峻的形勢”該市市區自11月15日起,機動車實行單雙號限行,這在三線城市中是頭一個,引發民眾強烈關注。保定市環保局宣傳處負責人稱,“保定的供暖鍋爐很多還是靠燒煤,(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是為了抵消燃煤污染?!痹撊耸窟€表示,這個限行措施,將是保定一個長期治理空氣污染的政策,“單雙號限行并不是說供暖結束后就會廢除,它會一直持續。我們會監測限行后對空氣質量的影響?!?/p>

很快,蘭州也開始實施“單雙號限行兩個月”的政策。11月16日,蘭州市政府通報稱,“由于11月13日到15日,蘭州市空氣質量連續3天出現輕度污染,按照所此前制定的預案,從11月17日起到2014年1月10日,蘭州市在中心城區啟動機動車單雙號限行?!?/p>

而在12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中,遼寧省就明確提出要根據汽車污染物排放情況,“控制本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其中第一個限牌的城市“可能將是大連”。近日,沈陽也公告,“霧霾天擬禁止外市排污量大車輛進入”。

汽車與城市環保

廣州 空氣質量決定停駛力度

據《廣州市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當廣州空氣質量達到重度污染時,廣州20%公務車將停駛;而當廣州空氣質量達到嚴重污染時,30%公務車將停駛,全市機動車實施單雙號限行。

濟南 重污染Ⅰ級單雙號限行

今年11月,濟南市政府審議通過《濟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如遇到重污染天氣時,濟南將在Ⅰ級響應時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長春 空氣污染紅色警報限行

據《長春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長春市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時,將實施部分運輸車輛停運、中小學和幼兒園必要時停課和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石家莊 明年市區單雙號限行

今年6月18日,石家莊市召開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動員大會,對今年及今后5年大氣污染治理工作進行專題部署。針對機動車保有量猛增的現狀,石家莊市提出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購買第三輛個人用小客車,自2014年市區內實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北京

當空氣污染紅色預警時,即預測未來持續三天出現嚴重污染時,機動車將實施單雙號限行措施。

保定

根據大氣污染的預警級別,由政府部門提前通告,適時啟動市區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

德陽

《德陽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近期出臺,預案將空氣重污染的預警和應急響應分為Ⅱ級(橙色)和Ⅰ級(紅色)。當發出紅色預警時,將實施城區內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4

[關鍵詞]大氣霧霾;形成原因;影響;改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2-0319-01

引言

霧霾天氣是一種大氣污染狀態,霧霾是對大氣中各種懸浮顆粒物含量超標的籠統表述,尤其是PM2.5(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被認為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元兇”。隨著空氣質量的惡化,陰霾天氣現象出現增多,危害加重。中國不少地區把陰霾天氣現象并入霧一起作為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統稱為“霧霾天氣”。

一、F霾天氣形成的原因

1.氣壓較低

大氣空氣氣壓低,空氣流通速度緩慢,使得空氣中的微小顆粒大量聚集,進而漂浮在空氣中,難以散開!

2.汽車尾氣排放

近年來,我國私家車數量明顯攀升,據不完全統計,僅河南省便擁有近200萬臺。海量的私家車在造成交通擁堵的同時,還排放大量的汽車尾氣。其中,二氧化硫等硫氧化物被大量排放,進而形成霧霾。

3.建筑粉塵

眾所周知,房地產帶動建筑業發展,但建筑垃圾及粉塵在暴露環境下極易成為形成霧霾的元兇。再加上車流及人流的攪動,建筑粉塵飄人空中,形成霧霾。

4.冬季取暖及工廠排放

進入冬季,熱力公司要保障市民的取暖。但是,現在的制熱大多還是以煤炭燃燒產生熱量為主。不完全燃燒的粉塵以及排放的硫化氣體,也是霧霾天氣形成的原因。

5.垂直方向逆溫現象的出現

污染物在正常氣候條件下,從氣溫高的低空向氣溫低的高空處擴散,逐漸循環排放到大氣中,逆溫現象下,低空的氣溫反而更低,導致污染物的停留而不能及時排放。

6.氣候因素

6.1 冷空氣活動偏弱。冷空氣會帶來風、降水和降雪,它們對空氣有凈化作用。近年來,影響我國的冷空氣活動偏弱,風速減小,高空中的雨水元素到達地面前就已消耗,導致污染物無法沉降。

6.2 大氣逆溫層。逆溫導致較暖較輕的空氣上升到較冷較重的空氣上面,嚴重阻礙了空氣對流,各種有害氣體只能在近地面的大氣層飄浮著,這樣就促進了霧霾的形成。

6.3 靜穩型重污染天氣。依據污染的不同成因和特征,重污染天氣有兩種類型:靜穩型和沙塵型。如果污染物由于持續不利于擴散的氣象條件而大范圍積累,導致可吸入顆粒物達到重污染水平,這樣就會形成靜穩型重污染天氣。這種天氣的大氣層結有較強的穩定性,有利于生成更多的霧滴,形成惡性循環,使霧霾污染維持連續數天并不斷加劇。

二、霧霾天氣的影響

1.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霧霾的組成成分非常復雜,包括數百種大氣顆粒物,其中對身體健康危害較大的是PM2.5。由于體積小,重量輕,PM2.5在空氣中停留時間長,容易被吸入人體進入肺部,引發各種疾病。PM2.5比表面積大,物理化學活性高,加劇了生理效應的發生和發展。另外,PM2.5可以吸附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及其他污染物而成為他們的載體,如可以承載致癌物質苯并芘及細菌等。因此PM2.5對身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霧霾天氣還容易讓人心情低落,產生消極情緒,影響心理健康。

2.對交通的影響

霧霾天氣使能見度降低,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影響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行。

3.對氣候的影響

霧霾天氣嚴重影響著區域大氣氣候,甚至造成極端氣候條件的發生,引發氣象季節性災害,使得整個地區的區域氣候惡化,自然災害叢生,甚至改變了地區的季節性氣候規律[4]。

三、減少霧霾改善大氣環境的措施

1.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改善空氣質量

在重污染天氣條件下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消減霧霾試驗,改善空氣質量。組織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改善空氣質量工作方案,研發、探索新的技術方法和手段,抓住有利時機適時開展人工消減霧霾試驗演練。形成可有效降低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的技術方法,初步形成人工影響天氣改善空氣質量業務能力,開展人工消減霧霾效果檢驗和方法評估.

2.完善空氣質量預報

利用空氣質量模型Chem模擬計算未來三天黑龍江省及其周邊區域氣態和顆粒態污染物的傳輸擴散、化學轉化、干濕沉降等在大氣環境中的一系列物理和化學過程,預報項目包括模擬范圍內每小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各項污染物的濃度分布。根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1小時平均濃度等項目的預報結果判斷未來三天的首要污染物和相應的空氣質量指數,并計算空氣質量等級。

3.提高霧霾天氣預報預警水平

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扎實做好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2016〕101號)中“做好24小時、48小時預報和未來3天或一周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預報,預報等級統一按照上限執行?!钡囊?,省氣象臺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防治氣象預測預報業務流程,建立團隊、配齊人員,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規定,提高精細化預報水平及霧、霾預報時效。綜合分析本地氣象和污染條件,進一步完善霧、霾等級落區預報制作流程,及時面向政府決策和公眾制作霧、霾預報預警產品。在霧、霾有可能產生重污染天氣時,盡量做到提前24小時,至少做到不低于12小時提前預報,并積極與環保部門溝通,適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響應機制。

進一步完善秸稈燃燒指數預報,盡快組織環保、農委等部門專家進行論證,修訂完善秸稈燃燒指數預報,進一步提高秸稈燃燒指數預報科學性、合理性、實用性。

4.充分利用移動媒體公開信息

建議進一步拓寬霧霾、重污染天氣公眾預報的途徑。在廣播、網站、電子顯示屏等現有媒體重污染天氣預報的基礎上,在電視等媒體上增加預報欄目,關鍵期由環保、氣象部門每天聯合重污染天氣預報。同時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泛重污染天氣預報,擴大重污染天氣預報覆蓋面,只有信息公開才是一切公眾參與的基礎,只有信息公開我們才能準確意識到風險的存在。

結語

大氣中細微顆粒物濃度上升和高濕度、無風或微風氣象條件是形成霧霾天氣的兩個主要原因。霧霾天氣對人體健康、交通、氣候有很大影響,我們必須從完善法律、控制汽車尾氣排放、調整經濟結構、建立PM2.5監測體系、控制揚塵污染等方面入手防治霧霾天氣的出現,減輕霧霾天氣產生的不良影響。治理霧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須依靠法律制度支持,只有建立立法、司法、執法、公眾參與“四位一體”的大氣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才能夠真正取得治理污染的實際效果。

參考文獻

[1] 郭方興.我國治理霧霾的法律對策研究[D].四川省社會科學院,2014.

[2] 張軍英,王興峰.霧霾的產生機理及防治對策措施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3,(10).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5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應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綜合防治,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協同控制、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和分工明確、健全完善的網格化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己私Y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后產能淘汰計劃實施,加大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治理等實施監督管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對建筑揚塵、礦山揚塵、道路揚塵、企業料堆場等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藥監督、農業等部門對餐飲服務、露天燒烤、原煤散燒、秸稈禁燒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等部門對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等實施監督管理;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漁業部門、海事機構對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技術改造、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編制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主體功能區劃和經濟技術條件,合理確定本省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制定并完善大氣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削減和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的種類和排放總量,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超過核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配置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調查、監測制度,完善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體系。

大氣環境自動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者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環境監測、環境評估和從事環境監測設備以及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環境監測、環境評估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單位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環境監測、環境評估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單位對相應的監測結果、評估結論、設施運營狀況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大氣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影響大氣環境的信息。

第二十條實行大氣環境生態補償制度。

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改善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發放補償資金;大氣環境質量同比惡化的地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防治。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條件,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并逐步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

禁燃區內不得新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未改用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先進工藝的脫硫、脫硝、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排放;仍未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

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運輸、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加強煤炭洗選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煤炭使用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

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熱電聯產外,嚴格控制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建設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推廣集中供熱計量收費,提高供熱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減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強城鄉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進城鄉居民散煤替代,加強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建設,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燃氣替代項目予以支持。

(二)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爐具,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爐具;

(三)加強潔凈型煤、優質煤炭的推廣使用,實現農村地區潔凈型煤配送網點建設全覆蓋,嚴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質煤炭;

(四)推廣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等使用,加強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第二節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在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當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九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工業項目。

現有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十條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由信貸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實行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一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條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加強生產、輸送、進出料、干燥以及采樣等易泄露環節的密閉性和安全性,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的廢氣進行回收利用或進行催化燃燒、熱力焚燒,提高有機廢氣凈化效率。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定期制定、調整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四條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建設、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醫藥、家具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新建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并正常使用;已建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以及在用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三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管理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不得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

第四十條使用燃煤爐窯、煤氣發生爐等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節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階段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二條新購置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達到本省新購置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方可在本省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轉入手續。

第四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監督實施。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關部門或機構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建設相應的充電設施;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在用機動車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應合格的車用燃油,推動區域機動車排放污染協同監管。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京津冀區域使用要求的車用燃料。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條從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類工程建設等施工活動以及物料運輸、堆放和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采取完全密閉措施;

(七)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行為。

第五十條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企業料堆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閉,不能封閉的應當安裝防塵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五十二條城鎮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清掃、精細化保潔、地毯式吸塵、定時段清洗、全方位灑水的作業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范,減少揚塵。

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對裸露農田和農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揚塵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減輕揚塵污染。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五十五條向大氣排放汞、鉛、鉻、鎘、類金屬砷等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應當采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防治園林病蟲害,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規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區域和時間,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信息,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等級,適時發出預警并組織實施相應響應措施。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發生輕、中度污染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污染實際,采取相應管控措施,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減輕環境大氣環境質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條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采暖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制度。

在錯峰生產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五章重點區域聯合防治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與京津冀重點區域省(市、區)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規定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京津冀重點區域省(市、區)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

第六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京津冀重點區域省(市、區)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加強區域預警聯動和監測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促進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

第六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京津冀重點區域省(市、區)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標準、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提高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協同控制目標,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六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

重點區域內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

(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經約談后整改不力或者連續兩年被約談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或者未完成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的;

(三)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大氣污染問題處置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調整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的;

(三)對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大氣環境監測體系的;

(五)未按照規定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的;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停止建設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上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事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的;

(二)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的;

(三)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或者違規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的,由交通運輸、漁業船舶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筑施工單位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現場配制砂漿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鋼鐵、火電、建材、焦化等企業和港口、碼頭、車站的物料堆放場所,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粘土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

第八十二條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公開或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污染大氣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備受關注的《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已。征求意見稿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企業超標排污最高可被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拒不整改的,將被追罰;個人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大氣污染物時,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將被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違反規定的,將被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治。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了個人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責任。露天焚燒秸稈,或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罰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罰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將被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對個人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重污染天氣響應措施范文6

 

按照市城管理委辦公室《關于做好今冬明春焚燒管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新城區統籌落實,組織人員加大巡查和宣傳力度,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焚燒管控工作,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1、全區各街道辦事處和火車站地區管委會帶班領導每天輪班帶隊進行檢查。重點對車站周邊路段、流浪乞討人員易聚集區域焚燒、街頭烤火、燃放鞭炮、焚燒紙錢等現象進行檢查,本周未發現異常。

2、全區各街道辦事處和火車站地區管委會網格辦對轄區項目工地、餐飲門店、汽修行業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情況進行巡查,督促各單位做好重污染應急響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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