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1
非貿易品當出現供給大于需求時,無法通過出口實現供求平衡,同樣,供給小于需求時,也很難通過進口實現供求平衡。相反,貿易品出現供求不平衡時,可以通過進出口貿易實現供求平衡。
一、可貿易性和不可貿易性的決定因素
決定產品(貨物與服務)是具有可貿易性,還是具有不可貿易性的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產品內在特性
從產品內在特性上看,使產品具有不可貿易性的情況主要是該產品根本不能或很難被移動運輸,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此外,由于產品本身的特點,如價值較低而體積龐大或不易保存等,導致產品參與國際貿易的成本太高,使其參與國際貿易不具備經濟的可行性,也是產品不可貿易性的重要決定因素。
(二)自然因素壁壘
自然壁壘是指由于空間距離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導致該產品很難參與國際市場??臻g距離這一自然壁壘首先表現為運輸成本。從運輸成本角度上看,使產品具有不可貿易性的情況主要是該產品的運輸成品過高,使產品在國外銷售的成本遠高于國際市場價格,從而導致該產品很難參與國際貿易。
(三)社會人文因素
由于該產品僅適合本國的文化傳統,導致該產品很難出口到其他國家,或者由于其他國家的文化傳統排斥該產品的消費,從而該產品無法出口,如伊斯蘭教國家不消費豬肉,印度不進口牛肉等。
(四)政府規制因素
政府規制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本國政府限制該產品的出口,或其他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限制該產品的進口,從而導致該產品成為非貿易品,具有不可貿易性特征。
(五)科學技術條件
科學技術對產品的可貿易性具有重大的影響作用,使許多原來的非貿易品變成貿易品。如信息通訊技術的出現,使教育和醫療可以遠程教育和遠程醫療方式,參與成為國際貿易,成為貿易品。
由于可貿易性和不可貿易性的決定因素處于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因此,貿易品和非貿易品的劃分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變化的過程,受技術水平和時空限制。如民用航空運輸成本的下降,使廣東的荔枝出口美國成為可能;遠程通訊技術的出現,使遠程教育服務得以實現;信息存儲技術的出現,使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和信息的使用者得以分開,信息服務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大重要領域。
二、可貿易性與不可貿易性的衡量
可貿易性與不可貿易性的衡量,涉及產品參與國際貿易程度的衡量,通常情況下,以“出口額占總產出的比重”這一指標衡量產品參與國際貿易程度的高低,當該指標高于(或等于)10%時,認為該國該產品部門參與國際貿易的程度較高,具有可貿易性,屬于貿易品部門;當該指標低于10%時,認為該國該產品部門參與國際貿易的程度較低,具有不可貿易性,屬于非貿易品部門。
通常認為,我國的紡織業、機械儀器制造業、木材及家具制造業、金屬制造業、非金屬制造業和化工業國際貿易程度較高,具有可貿易性,屬于貿易品部門;采礦業、造紙業、出版業和煙草行業國際貿易程度較低,具有不可貿易性,屬于非貿易品部門。此外,在服務貿易領域,通常認為,我國旅游及與旅行相關的服務、計算機服務、建筑服務、運輸服務等部門參與國際貿易程度較高,而環境服務參與國際貿易程度較低。
三、服務的可貿易性和實現模式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2
關鍵詞:創意產業 國際競爭力
一、研究對象界定及文獻述評
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定義創意產業是“創作、生產和分銷有創意性內容、有經濟和文化價值、以市場價值為目標的產品或服務”的產業,并將國際貿易中的創意產業分為創意商品和創意服務兩大類進行統計,具體如表1所示。
由于創意產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國內學者對此領域研究不多。張潔(2009)構建了對創意產業國際競爭力指標體系,并進行了相關探討,認為中國創意產業還處于“中國制造”階段,文中對產業創新能力等的論證缺乏切實的數據支撐。尚濤(2010)對創意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進行了初步探討,但是文中對相關概念的界定和理解與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定義有偏差。
本文研究在前人基礎上,以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的定義和分類為準進行新的探討。
二、研究方法及實證分析
衡量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指標和體系有多種,本文選取了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和貿易競爭指數兩個指標。由于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對創意服務的數據統計不是很完整,本文將僅對服務商品項目進行分析,以管窺見豹。
(一)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是反映一國某產業比較優勢的常用指標之一。其計算公式為:
RCAia=(Xia / Xit)/(Xwa / Xwt)
式中,RCAia為顯示性比較優勢,Xia 表示國家i在產品a上的出口,Xit表示國家i在t時期的總出口,Xwa 表示產品a在世界市場上的總出口,Xwt表示世界市場上在t時期的總出口。
一般而言,RCAia1,表示i國在a產品或產業上屬于比較優勢,而且RCAia取值越大,說明比較優勢越大。
可知,我國2002-2008年工藝品、新媒體、設計、表演藝術及總體RCA指數都大于1,尤其是工藝品、新媒體、設計類別產品RCA大于3,國際競爭優勢明顯。然而,很容易看出,總體RCA指數及大部分類別產品的RCA指數呈下降趨勢,只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二)貿易競爭指數
貿易競爭指數反映了一個國家是某類產品的凈進口國還是凈出口國,以及凈進口或凈出口的相對規模。其計算公式為:
TC=(Ei-Ii)/(Ei+Ii)
式中,TC為貿易競爭指數,Ei 表示一國i產品的出口總額,Ii為一國i產品的進口總額。TC的范圍為-1到1之間,當TC>0時,表示該國i產品具有較強的出口競爭力,是i產品的凈出口國;當TC
由表3可知,我國2002-2008年我國創意商品中工藝品、設計、新媒體、視覺藝術、出版等類別的貿易競爭指數大于0,而視聽、表演藝術類別的貿易競爭指數則小于0,整體而言,我國創意商品貿易競爭指數在0.84左右比較平穩,說明我國創意產品有比較明顯的貿易競爭優勢。
三、結論
由上文分析可得以下兩個結論:
第一, 出口總量方面,我國創意產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相對于我國的其他商品的出口,我國創意產業的國際比較優勢不明顯,甚至處于劣勢。
第二, 從貿易競爭指數等指標來看,我國創意商品國際競爭優勢還是比較明顯的。
參考文獻: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3
關鍵詞:國際金融服務貿易 壁壘 比較
各個國家之間的交流與貿易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國際社會的和諧發展而日漸頻繁,在這一大環境的影響下,各國為了發展本國的經濟而逐漸青睞于開展國際貿易。充分了解貿易壁壘并實施相應的應對策略是促進我國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因此,文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做出了分析,詳細情況如下文所述。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要
1.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及貿易壁壘的定義。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是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主要是指簽署GATS的各個成員國所提供的所有關于金融層面的服務,涵蓋了保險、銀行及其相關金融服務。伴隨著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而出現的還有貿易壁壘,其早在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開展的初期就已經存在并逐漸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領域卻一直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直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隨著《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簽署,才對其定義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響,各國或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為了抵御國際貿易在本土發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間接的金融貿易政策和措施。
2.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由于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相對于其他服務貿易而言具有無形的特點,其貿易壁壘的特點也具有較明顯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對于金融服務貿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類型多樣、涵蓋范圍廣;
(2)金融服務貿易壁壘多為無形壁壘,且設置形式以非關稅為主;
(3)金融服務貿易壁壘設置的目的不僅針對金融服務本身,也是為了滿足國家某種經濟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設置對象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
由上文所述的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可知,金融服務貿易壁壘是以非關稅形式作為主要體現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務貿易的對象、開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1.資本移動型:主要包括外匯鈔票和匯率的監管控制、浮動匯率的限定以及投資收益匯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員移動型:人員移動壁壘是依照各成員國的移民限制法律條文來設定的,根據各國或地區移民法律法規或工作許可、專業許可等的規定標準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和形式。
3.服務產品移動型:這種類型的貿易壁壘主要是對金融服務的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管理,換而言之就是指東道國或地區對進入國家或地區內部經濟市場的外來金融貿易服務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動型:為了防止由于國家、經營權限以及交易雙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設置的壁壘,包括對國家技術標準、入網許可、數據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的調控措施。
5.開業權限制型:對國際金融服務進入本國或本地區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條文等設置壁壘,包括禁止壟斷、限制金融服務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國際人員提供服務業務等。
6.經營權限制型:即通過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權限進行規定,以限制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甚至干預其具體的經營決策。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比較差異
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分類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不同類型的貿易壁壘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主要可以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壁壘設置透明程度的差異:不同國家對于壁壘設置的透明程度不盡相同,有些國家通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條文的明確設定,從而達到貿易壁壘高透明度的標準,而某些國家和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定則較為隱蔽,國外投資者的察覺度較低。
2.壁壘設置態度的差異:各國家與地區對于貿易壁壘的設置態度可以分為鼓勵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這些國家對于金融貿易壁壘設置的態度大多取決于金融服務貿易的類型。
3.國家發達程度之間的差異:發達國家由于自身經濟條件及綜合國力處于較優水平的原因,對于國際貿易的開展通常限制程度較低,這些國家大多主張不設立貿易壁壘。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有限、本土經濟體制及市場發展欠成熟,因此在數量和類型上,設置了更多的貿易壁壘。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充分了解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壁壘的概念、特點和不同的類型,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只有這樣我國才能最好地處理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貿易時的貿易壁壘問題,從而不斷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
參考文獻:
[1]王勤淮.論金融服務貿易壁壘[J].世界經濟研究.2011,04(25):134-135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4
1995年1月1日《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國際服務貿易有了各成員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則,有力推動了全球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影響也將逐步顯示出來。因此,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為中心,結合我國的立法與實踐,對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根本性法律問題加以研究,應是一項有意義的勞動。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則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運用,以及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并就我國“入世”后面臨的挑戰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第一章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訂立《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則作了介紹,作為導入正文的緒論。
第二章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性質、例外情況及我國服務貿易適用最惠國待遇的現狀作了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調整對策。
第三章對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性質,國民待遇原則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例外,超國民待遇與低國民待遇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立法與實踐,以及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場準入原則的基本內涵,數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國的市場準入實踐,我國的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具體要求及例外情況,并探討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透明度問題及適應WTO體制的對策。
第六章分析了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涵及其實現步驟、關于承擔特定義務的談判、計劃表的制定與修改、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障礙,并結合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若干法律對策。
關鍵詞: WTO基本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 立法與實踐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則 2
第二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4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性質及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適用 4
二、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國服務貿易適用最惠國待遇的現狀及其調整對策 9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國民待遇原則 12
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 12
二、國民待遇的性質及其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體現 13
三、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 15
四、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16
五、國民待遇原則在我國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現狀及
“入世”后的對策 17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市場準入原則 22
一、市場準入的基本內涵 22
二、市場準入原則中的數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國市場準入實踐 24
四、我國的市場準入規定及為適應WTO體制應作的調整 26
第五章 國際服務貿易與透明度原則 31
一、透明度原則的內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則的具體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中的透明度問題及適應WTO體制的對策 34
第六章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與特定義務的承擔 37
一、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及其實現步驟 37
二、 關于承擔特定義務的談判 40
三、 承擔特定義務計劃表的制定與修改 41
四、 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障礙 42
五、 我國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44
結束語 46
主要參考文獻
第一章 緒 論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由于經濟生活和國際分工的縱深發展,促進了國際服務貿易規模日益擴大和交易額的急劇上升,使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遠超過貨物貿易的增長,特別是由于高新技術的日新月異,使許多過去無法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轉化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內容,從而使國際服務貿易的種類不斷增加,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大1。尤其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國際服務貿易更有突飛猛進的發展。1970年,世界服務貿易總額只有710億美元,而到1980 年則猛增至3830億美元,10年間增長5倍多。1980-1993年,世界服務貿易年平均增長7.7%,而同期貨物貿易年平均增長只有4.9%2。1998年,世界服務貿易額達到12900億美元, 在全球貿易總額中的比重約為五分之一3。隨著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世界貿易還將進一步由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傾斜。
1986年開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8輪多邊貿易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決定將服務貿易及其有關問題列入談判重要議事日程并成立單獨的談判組。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部長會議上,117 個國家和地區在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內的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上簽了字,《服務貿易總協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國在1986年提出恢復在關貿總協定中的締約國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積極的姿態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談判,并且簽署了“最后文件”。中國與其他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一樣,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起草者和創始方。我國同其他各締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減讓問題,并于1994年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減讓表。現在,中國已與美國、歐盟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達成協議,這意味著中國即將跨進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我國的服務業及國際服務貿易的影響將大大加強,在促進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同時也必將給國內服務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為此,本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則及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所面臨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二、WTO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法律體系都有具有最高效力、體現其價值取向、對具體規則具有指導意義并構成該法律體系基礎的基本原則。WTO法律體系也不例外。WTO的基本原則散見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歷次多邊貿易談判特別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定。因此,世貿組織各協定共同構成了WTO基本原則的淵源。WTO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市場準入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解決爭端原則等。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各項: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于締約的另一方4,這就是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在WTO體制下,該原則具有無條件性、無歧視性、多邊性、自動性的特點,締約國的一方取得締約國的另一方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其他締約國也自動取得這些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當然,在WTO法律體系中,最惠國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規定。最惠國待遇使得除本國之外的任何締約方在本國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貿易條約或協定中,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產品、投資和稅收等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的自然人、法人、產品、投資和稅收等方面的同樣待遇5。國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則。如果說最惠國待遇原則使得除給惠國之外的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國民待遇則使得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也享受與該進口國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員方一般相互給予對等的國民待遇。但在WTO體制下,國民待遇也有許多例外規定。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5
一、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
(一)條約的定義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說明用語的第二條中把“條約”(treaty)一詞說明為:“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的名稱是什么”。[1]這是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條約做出的準確定義,但是在《條約法概論》中李浩培先生對這一定義作了這樣的評述,他認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并非是對條約的定義,因為,這一定義只看到了“國家間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是條約,而否定了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條約是條約,這顯然與事實是矛盾的,國際組織當然是國際法上十分重要的主體,其當然享有締結條約的資格,而這一定義顯然否定了國際組織的這一資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質疑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地位;其次,把條約定義為國際書面協議是使用一個同義詞作為條約的定義,同一語反復當然無助于人們理解條約的本質;最后,條約文書的數目,是條約的一個無關重要的因素,根本無需列入他的定義,這一理由當然也被后來的實踐所證實,因為條約的分類紛繁復雜,并不是簡單的劃分就能將條約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給條約作了如下的定義: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這個定義,條約的主體必須是至少兩個的國際法主體;他們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達成條約;同時他們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簡單的說,可以將條約比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然條約無論是在主體還是在執行上,都比合同來的復雜的多。
對于國際經濟條約概念的界定我們完全可以仿造條約的定義來限定,但是隨著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部門劃分之爭,讓國際經濟法這一概念顯得有些撲朔迷離。有人認為國際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應該成為國際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認為隨著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到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這類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統一化的典范,歐洲大陸國際私法學者一般都將其看作國際私法的范疇,但是,也有國際經濟法學者認定其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而把它歸入國際經濟法的范圍,而國際法學者則把它列入國際法的范圍。這類國際經濟條約到底應屬于哪個法律部門,各個學科的學者固執己見,互不割舍。這種爭論的產生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地位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準確的定論,我們不必要糾纏在一個沒有定論的爭議中來討論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而應當果斷的跳出部門劃分的爭論,從整體的高度加以把握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在此,我們將國際經濟條約定義如下,所謂國際經濟條約,就是有關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為規范相互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3]
二、國際經濟條約的特征
國際經濟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它涵蓋了國際條約的一切特征,但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它又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歸納起來,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這一點是區別于一般的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征。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不同,傳統的國際法不承認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按照國際公法的學者的理論,條約是兩個國際法的主體簽訂的,當然由國際法的主體承擔責任和義務,個人不能當然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法規則如果涉及個人,一般必須被轉變為國內法,才能使個人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我們熟知國際公法的主體同樣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然而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公法主體的一些私主體卻也能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這就是國際經濟法不同于國際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隨著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統一實體規范性質的條約,尤其是與國際貿易、投資有關的國際經濟條約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體在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經濟法)中主體地位的日益凸現。
第二,國際經濟條約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導性淵源,這是相對于國際慣例而言的。應該說在傳統的國際經貿活動中,國際慣例成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經貿活動都是通過商人之間的慣例來調整的,條約只是一種作為慣例未能觸及的輔手段。[4]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慣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為順應這種經貿關系的發展趨勢,各國競相簽訂國際經濟條約來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其不斷增長的數量上。無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現在正以多于以往數倍的規模處于不斷制定和通過之中。僅以國際投資領域為例,至1996年6月,國際上的投資保護協定已達1160項,而近2/3是90年代簽訂的。
僅1995年,就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172項,比80年代之前20年簽訂的此類協定的總數還多。[5]與不斷增長的條約數量相呼應的是:締約方的數量越來越多,幾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和地區。其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涉及范圍來看,已突破了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轉讓、國際金融等眾多領域。如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1997年世貿組織又主持通過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和金融協議,對這些領域的國際開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6]再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力度來看,也表現出不斷增強的趨勢。國際經濟條約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結構性規范的局面,轉而具有了更多的實體性、操作性。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條約尚只具備“通則”的地位的話,那么,80年代以后的條約更多地具備了“法典”的結構和內涵。這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歐盟的眾多法律文件中。在這些文件中,內涵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盡、明確,保護的力度也更趨強大。
第三,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程序較一般條約更為具體。條約約束締約國雙方,一旦一方違反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產生國家責任問題,在國際公法上一國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執行比較復雜,由于國際公法的主體地位平等,又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豁免權,由誰來執行,如何執行,單單憑借條約上賦予的救濟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呈現多元化、多層次化,給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創造了相應的環境,一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規制國際經濟私主體,國際法層面通過建立的國際組織之執行機構來負責監督執行,最為典型的是WTO機制下的DSU和專家工作組,負責處理國際經濟爭端,其執行力度和執行原理比一般的國際條約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國際經濟條約晚近的發展趨勢
(一)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數量上。隨著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的密切聯系,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這種依賴性和密切的經濟活動迫切要求大量的國際經濟條約,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國共簽訂了1941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其中70%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締結的;[7]其次,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日益擴大,國際經濟條約突破了傳統的貿易領域,范圍擴展至投資、服務、金融、稅收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發展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促成的;最后,這種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多邊化,隨著國際組織和區域經濟組織的大量建立,國際經濟條約不滿足于雙邊化而向多邊、多元化方式轉變。
(二)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執行力度增強
執行力度的增強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調整力度上。為了建立一個穩定的、具有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國際經濟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經濟條約,加強對外經濟利益的保護,提高國際經濟自由化水平,同時隨著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擴大,也要求完善相應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例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應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將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納入了法律體系;[8]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國際經濟條約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條約的實施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和監督措施,便成一紙空文,為了保障國際經濟條約的有效實施,國際社會確立了更為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一旦爭端產生,不僅僅只依靠協商、談判、斡旋等傳統國際法意義上的爭端解決方式了,由于世界貿易組織DSB的建立和專家工作組的成立,以及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強了國際經濟爭端的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在經濟全球化的促使之下,爭端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
(三)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談判方式的創新
傳統的條約談判方式是分項談判,這種談判方式往往要考慮各國的和經濟利益,不利于條約的有效達成,在經濟全球化推動下各國需要在綜合平衡多領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彼此妥協,以求建立比較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律體制,于是,“一攬子”(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協議方式應運而生,[9]這種談判方式有效的保證了各國權利和義務上的平衡,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與傳統的談判方式相比更為容易達成協議,在經濟全球化模式推動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歸”的談判方式,[10]談判方式呈多元化趨勢。經濟全球化使得國際經濟條約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模式轉變,在這種轉變之下,必然影響條約締約國之間的經濟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轉變,這種轉變更為有效的推動了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活動。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范文6
(一)事實上并不存在一個全球公認的標準行業分類
相關的行業分類標準如國際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在互聯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則的命名規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全球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最新版的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定了GATS所規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定“本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定。
二、國際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永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定的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目,通過限制性的規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定。軟件產業和電影產業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則歐盟以在WTO協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國際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規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