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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1
關鍵詞: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議
中圖分類號:X783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商品,雖然改善了人們生活的質量,但其危險性也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同時也會影響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以及社會穩定性。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2 重要意義
2.1 加強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威脅的需求。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正是由于這種特性使得其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銷毀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惡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財產和環境損失?;瘜W工業逐步向大型化、精細化發展,化工生產過程多在高溫高壓或低壓真空狀態下進行,設備精密性要求越來越高,連接管道結構越來越錯綜復雜,生產中設備、管道密封不嚴或破損造成泄漏,操作人員處理不當,易發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運輸和道路運輸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險,儲存的罐區或經營中的少量儲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對事故周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同時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險化學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們在獲益的同時也受到了安全威脅。所以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險化學品管理不當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學品更好的服務于人類。
2.2 滿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以及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進行,另外危險物品的處理也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通過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
2.3 同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加入了第170號國際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和《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全球協調制度》(簡稱GHS),因此,危險化學品管理各環節應符合第170號國際公約和GHS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做法,這不僅能有效保護我國國民的健康和環境,而且能夠增強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進出口貿易和國際交流。
3 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法律體系和規范標準相對落后,致使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還對環境造成污染。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標準,有效預防、控制了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局面。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危險化學品管理體制雖歷經變革,卻始終跟不上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標準矛盾、與國際接軌不充分等突出的問題。
4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規、標準體系。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安全管理現狀,吸取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參照國際公約,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并持續修訂,跟上危險化學行業的發展步伐。主要應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廢棄物處置等方面統一監管標準,在危險化學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4.2 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從而有效降低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1)登記管理。是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進行識別、評估、登記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不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2)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運輸前應按規定包裝,托運危險化學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裝運危險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所裝卸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按規定裝卸,并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裝有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工具卸貨后必須刷洗干凈。危險化學品倉庫除應根據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調溫、通風、防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靜電、防腐、防泄漏等設備設施外,還應設置專門的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在發生意外時及時報警。(3)廢棄處置?!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處理廢棄的危險化學品明確規定,必須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4)健康監護。是針對操作危險化學品的工作人員的監護措施,通過健康監護有效保證這類人的健康安全。針對直接接觸此類物質的人員,需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為其建立完善的健康檔案,并進行全方位的醫務監督。同時針對健康檢查以及醫務監督檢測數據進行存檔備案。(5)安全教育。要下大力氣抓好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能。對新工人除了依法進行 “三安全教育”外,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技能進行專門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操作要I、應急處理方法,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現有員工要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根據員工年齡、文化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安全教育效果。(6)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危險源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依托自身能力和社會資源,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并根據演練中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確保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可行。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3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管理 法律法規
1 引言
現有的化學品,尤其是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存儲、銷售、運輸、使用以及作為廢物處置的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因為誤用、濫用、化學事故或處置不當,會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因此,加大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對于保障人類健康及生態環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介紹
1987年2月17日我國國務院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后經2002年和2011年兩次修訂?,F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于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建立許可制度,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明確提出“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概念,將其做為危險化學品的判斷標準?!段kU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3 相關配套文件介紹
為全面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后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組織對其進行了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0號”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3.2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令第35號)同時廢止。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整體負責。
此次修訂的主要體現在五方面:
(1)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4
關鍵詞:化工儲罐 品種變更儲存 安全評價
隨著液體化工品倉儲集散式貿易飛躍發展,在沿江臨海的城市,紛紛臨水建設液體化工品倉儲中轉罐區以適應新型貿易方式的需要,但罐區儲運經營者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常常使用有限數量的儲罐流轉儲存不同品種的液體化工品,在這種不考慮儲罐的安全條件下隨意更換品種儲存可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是建設項目建成后安全監管部門安全驗收的主要依據和經營業主日常使用時的安全指導書。筆者發現這類項目的安全驗收報告幾乎沒有對變更產品儲存安全適宜性專立章節進行論證評價。建成的液體化工品儲罐往往參照既定的某種儲存介質進行設計,設計考慮的因素僅局限于該種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儲運工藝要求,但是要改變既定儲罐的儲存介質,那么必須要考慮其儲罐的設計條件是否滿足更換的化學品的儲存安全性,確保儲運安全運行。這類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增加儲罐的設計參數和工藝條件來要素,指出變更品種儲存存在的安全風險,明確項目獲批的儲存品種與已建儲罐可儲存配伍狀況,提出變更品種儲存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一、液體化學品儲運罐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普遍存在問題
一些液體化學品儲運罐區項目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在項目建設之初通過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論證報告獲批品目繁多的化學品儲存許可,其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也獲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批準證書》,但由于考慮投資的限制,往往僅建設數量有限的儲罐,不可能全部做到單一品種固定單一儲罐進行倉儲運營,再加上建設施工期間設計單位根據業主的需要,可能發生大量的設計變更,那么建成的儲罐很可能已經改變了原來預評價和安全論證報告中的安全儲存條件。而經營業主在真正運營儲運業務時,根據業務的需要和儲罐儲存的狀態,常會選擇一些空置儲罐接納儲運其他化學品,盡管這些化學品屬于獲批儲存的品種范圍內,但是不考慮儲罐的儲存安全適宜性就很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哪怕是儲存一些非危險化學品也有可能造成罐體爆裂或者罐體傾斜的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目前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依據的導則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200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這些是我們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依據準則。筆者在經歷多家液體化工品儲存罐區驗收評審時發現,這些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中僅依照原設計的化學品儲存條件進行評價,幾乎沒有根據項目建成實際狀況對儲罐變更品種儲存的儲存安全適宜性做出評價,多數流于導則編制形式,對項目獲批儲存的化學品品種和對應儲罐的儲存配伍僅僅一筆帶過。這樣一來,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能有效給安監部門對項目儲存化學品頒發驗收許可提供科學依據,業主在日常使用時沒有即成的儲罐與產品儲存配伍指導而隨意變更品種儲存,存在極大的潛在安全隱患。通常儲罐依照儲存介質的理化特性和儲運工藝要求而設計,那么具體的安全評價不但要對這些設計因素進行評價論述,而且還要對變更儲存運作的安全管理給出一些建設性的安全措施建議。
二、變更品種儲存儲罐和儲運工藝因素評價
1.儲罐設計狀態因素評價
周所周知,既定的液體化工儲罐設計均考慮到工藝、土建、設備等專業方面對儲存特定產品的安全要求,所以它對儲存介質具有選擇性的,只有符合其儲罐的設計安全條件和配套工藝才可儲存。本文以液體化學品儲存罐區常用的立式圓筒型儲罐(以下簡稱:儲罐)作為探討對象,通過對儲罐的設計參數和工藝條件來確定變更品種儲存適宜性的安全評價內容。
1.1儲罐所在罐組區域的防火等級因素評價
液體化學品火災危險性類別包括甲、乙、丙和戊類,在分析變更儲存液體化學品儲存適宜性時,應首先充分考慮變更品種是否符合罐區(罐組)的防火設計等級,若是原罐區(罐組)設計的防火等級較低,則不應儲存較高災危險類別物質。安評人員可以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 年版)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對儲罐的設計防火距離一般按照進行識別,判別那些產品不宜在某儲罐或者罐組內儲存。值得注意的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4.2.2條規定,儲罐加氮封保護,應按浮頂罐的間距確定。
1.2儲罐結構型式因素評價
立式圓筒型儲罐在化工領域得到廣泛使用,針對不同儲存介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立筒式儲罐還分多種型式,內浮頂、拱頂儲罐等,易揮發的苯類、醇類、醛類、酮類、醚類(儲存溫度下飽和蒸氣壓低于大氣壓)及其他易揮發、有毒的液體化工產品適應采用內浮頂式儲罐,以減少介質蒸氣的揮發,避免給后續的尾氣處理裝置增加負荷或者影響作業場所的空氣質量。另外對于一些易發生聚合反應的物質,不宜采用內浮頂儲罐儲存,防止聚合物淤塞卡住浮盤,在物料轉移時很容易造成罐體增壓或者罐體抽癟等安全隱患。從儲罐的結構型式可以確定哪些物質不適宜儲存既定儲罐。
1.3儲罐材質因素評價
對于常見的具有腐蝕性的液體化學品,我們很容易識別儲罐材質是否滿足儲存介質的要求,例如一般的酸堿性的液體化學品不適宜用普通碳鋼材質儲罐儲存。但是針對那些抽象認為腐蝕性不強的液體化學品,也應該考慮儲罐的材質是否滿足儲存需要,確保儲罐的使用壽命。一些使用者往往忽略這方面因素,盲目使用導致儲罐加劇腐蝕,當腐蝕到一定程度,儲罐的強度不能滿足儲存需要,盛載符合達到一定狀態下甚至可能導致儲罐爆裂的安全事故。在儲罐變更品種儲存評價中,應認真對照腐蝕方面的工具書查驗目標儲存介質對儲罐材質的腐蝕速率,根據儲罐設計使用年限計算出腐蝕量,對比儲罐的設計腐蝕裕度,辨別預期液體化學品儲存適應性。進行評價,例如不同濃度的磷酸的影響,比照《腐蝕數據與選材手冊》(化學工業出版社,1995),當濃度處于10%~85%對鉻18鎳9不銹鋼的腐蝕速率k>1.5,而小于10%的濃度時腐蝕速率k在0.05~0.5之間。對于有內涂層的儲罐應該核對該涂層物質的防腐數據,判別可儲存的化學品品種。此外,對于有浮盤的儲罐,還應考慮浮盤的材質是否滿足儲存物質的耐腐要求。
1.4儲罐介質設計密度因素評價
儲罐設計時考慮的介質密度只有一個可能的最大值,介質密度關系到土建專業儲罐基礎載荷承載能力和設備專業儲罐罐體承受靜壓強度等方面因素的設計。倘若大大超過設計密度儲存化學品,滿載儲存狀態下就有可能設計安全余量,可能會引發罐體爆裂的安全事故,甚至可能出現地基下陷或不均勻沉降傾斜,拉斷連接管道,引發次生安全事故等等。在評價時,雖然目標儲存介質在其他等方面都滿足了儲存安全要求,哪怕是儲存非危險化學品,在報告中一定要指出具體儲罐超過設計密度的介質的限載量或者限制儲存液位高度。
1.5儲罐設計溫度和保溫保冷設施因素評價
根據設計原則,熔點較高化學品,應采用具有保溫功能的儲罐儲存;具有自聚性的化學品,應采用有保冷功能的儲罐儲存。很多種化學品熔點范圍在環境溫度范圍內,隨著環境溫度的變化,就會出現物理形態的改變,例如醋酸熔點在常壓下為16.7℃,在常溫下很容易發生物理相變。筆者曾遇見某化工品儲存罐區,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在11月份時臨時將醋酸倒罐到另外一個沒有加熱保溫的儲罐中轉,沒料到隨后氣溫驟降,到要發貨出庫時,醋酸已凝固,延誤了生產。安全評價過程中,該考慮擬變更儲存物質的加熱或者保冷需要,對照儲罐現有的加熱、保溫、保冷等設施狀況,來配伍合適的儲罐儲存化學品。
1.6儲罐設計壓力因數評價
通常的立筒式化學品儲罐以常壓狀態工作為主,當前一些大型罐區通常采用微正壓氮封保護,對于一般常壓儲存要求的化學品,可不做過多評價設計壓力方面的影響。但是對于需要加壓儲存的介質則不適宜采用普通常壓儲罐儲存。
1.7儲存介質對儲罐配套安全設施的要求
每個儲罐在設計時均設計設置一些安全設施,例如泄壓閥、呼吸閥、緊急人孔、爆破片、液位測量監視器等,在評價時也應對照擬儲存介質和儲運要求的需要進行評價。
2.儲運工藝可行性評價
通常大型液體化工儲存罐區,普遍采用集中設泵站,集中裝車平臺,工藝路線復雜,雖然在設計中可能考慮多種品種變更操作的需要,但是對于化學品周轉輸送管道的配置可行性也應給予做出一定的評價,辨別是否存在和其他化學品輸送產生沖突和滿足物料轉移的需要等情況。
三、儲罐儲存品種配伍原則評價
對于某種物質是否適宜儲存在某個儲罐或者某個罐組,安全評價時還需考慮《化學品儲存安全通則》的要求,例如:在同一罐組內,宜儲存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物料,不得儲存互為禁忌的物料;在同一隔堤內應避免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同時儲存;甲B、乙A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同時儲存;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同時儲存等。
四、儲罐更換品種安全管理評價
在液體化學品集中儲存罐區,更換品種儲存作業常常伴隨清罐、倒罐作業,作業人員疏忽大意極有可能釀成重大安全事故,例如存在人員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物料泄露、罐體瞬間受壓爆裂、儲罐吸癟等潛在安全風險,類似事故在全國范圍內時有發生。在安全評價中對變更化學品儲存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應著重給予評價,提出相應的安全操作建議。例如,如要在某個儲罐必須要儲存介質密度大于儲罐設計密度的,在其他因素都能安全匹配的情況下,評價中應指出如何利用現有的安全設施避免超負荷儲存,可以根據也為液位限高連鎖設置等。
五、小結
綜上所述,針對多品種交替變更儲存液體化工罐區的安全驗收評價,應充分對照儲罐設計條件評價儲存適宜性,分析儲運工藝的操作可行性,識別具體儲罐可儲運的化學品類型或者種類,幫助經營者的有的放矢營運儲運化學品;安全評價還應根據液體化工品罐區運營的特點,經常出現產品變更而引起的清罐倒罐作業,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建議,指導企業安全生產,杜絕由于盲目儲存和生產操作造成嚴重安全生產事故。本文對中介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安全分析、安監部門在驗收時安全論證以及儲罐使用者在更換儲存品種時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導意義。安監管理部門在液體化工儲存罐區項目建設評審、頒發儲存許可、項目安全驗收時,可參照本文探討的要點進行相關的安全論證,確保審批有效、安全、可行。
參考文獻
[1]朱有庭,曲文海,于浦義. 化工設備設計手冊[M] 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5 .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5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以防止和減少事故為目標,加強制度建設,落實各項責任,強化安全監管,構建體制健全、職責分明、運行高效、管理科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長效監管新體系。
總體目標。從*年起三年內,通過不懈努力,基本形成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合理、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安全裝備和防護設施水平較高、應急救援體系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危險化學品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年零增長,力爭不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二、明確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明確各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定點和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質監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交通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市衛生局負責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對醫療機構所涉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醫療廢物處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市工商局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的管理程序,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技術監督局、市經委負責全市經委系統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并直接監管安徽昊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種子酒總廠。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危險化學品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依法實施淘汰。
市城市規劃局負責審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安排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
市建委負責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審核以及設計、施工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取得安全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批。
市商務辦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初審,牽頭組織開展成品油市場的專項整治;負責全市范圍內城區、國省道、縣鄉道、內河加油站點(不含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水上服務區加油站)的規劃許可,加強對成品油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依法規范經營,并直接監管中石化阜陽市分公司、中石油阜陽市分公司。
市農委負責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進行登記,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并直接監管安徽阜陽禾豐農藥廠。
市氣象局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市郵政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建立部門間溝通和協調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嚴格按照與市政府簽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把責任目標層層分解到每個基層單位。建立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明確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特性,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三、標本兼治,夯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基礎
(一)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準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的選址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總體規劃要求,堅決制止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安全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危及安全生產的低水平重復項目或落后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的進入。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加快淘汰技術落后、安全保障條件差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園區的規劃和安全科學論證。實施園區區域性安全風險評價,對現有化工園區,要在*年底前完成《園區區域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和《園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并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和設施;新設立的化工園區必須進行安全規劃論證,實現園區產業與安全、環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各地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使用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從構成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和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入手,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堅持寓監督管理于服務之中,督促和幫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改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條件。
(四)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新建、改建或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8號令),嚴格履行安全審查手續。
(五)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自*年起,用兩年左右時間,完成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以標準化指導、幫助和促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消除事故隱患,促使所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成為安全型企業。
(六)著力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各地和各有關部門應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做好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相關人員必須依法接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業知識技能,并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四、強化監管,防止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
(一)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監管職責部門要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有計劃、有重點、有部署地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對嚴重事故隱患,要采取果斷措施,立即責令企業停產整改,直至關閉。各地要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監管長效機制,對隱患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及時跟蹤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企業整改情況。
(二)確保按期完成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搬遷和關閉工作。對列入搬遷或關閉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遷或關閉工作。
(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安全許可證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依法行政,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活動行政許可工作,加強對已取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有關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不持證上崗的,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情況的,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以及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相關許可證件。嚴厲打擊無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行為。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工作。各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液氯、氟化氫、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整治與監控。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資質和運輸相關人員考核、資格認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收發貨企業裝載卸載環節的監管,督促企業建立、完善收發貨和裝載卸載的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建立統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車載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并對危險化學品運輛車輛實施全程監控。嚴厲打擊運輸車輛無營運證件和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運輸車輛超載、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化學品偽裝成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工作,落實環境應急處理設施及預防措施。各地要認真吸取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教訓,加強對化工企業尤其是江河沿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環保監管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的壓(倒)罐設施、貯罐圍堰、防火堤設施,泄漏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導溝(管道)及收集處理設施等各項防范措施。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6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圍繞“安全生產年”、“責任落實年”和全市、全區開展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年行動(以下簡稱“三年行動”)及我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年”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危險物品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源頭管理,建立健全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行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管理,提高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全區危險物品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到年12月底前,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重點使用企業安全等級全部達到B級以上水平,其中25%以上企業達到A級水平,25%以上生產企業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使用15種危險化工工藝〈詳見國家安監總局安監總管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學制藥企業和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化工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安全生產條件差、且無法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取締)或搬遷。
三、整治范圍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
2、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重點是液氨、液氯、劇、水煤氣使用企業,有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月使用量超過1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使用單位”);
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企業;
4、液化氣(天然氣)經營企業;
5、民爆物品經營、儲存、使用單位;
6、危險物品運輸企業;
7、使用過氧化甲乙酮(白料)的樹脂生產(石材加工)企業;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單位;
9、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管道)、儀表儀器和特種設備。
四、職責分工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所有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按照《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調查摸底登記表》的內容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分類登記造冊和匯總(詳見附件4、5),并分別報送區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安辦;對安全生產條件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單位,要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內業資料和工作臺賬;對轄區內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分類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并將基本安全信息錄入電腦實施動態跟蹤監管;檢查、督促、指導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按整治方案要求抓好安全隱患(存在問題)整改工作;做好本轄區危險物品從業單位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企業安全等級變更情況及開展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各種工作數據的收集統計和報送。
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鄉鎮(街道)對上述9項整治范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調查摸底登記表》的調查摸底情況,對所監管行業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進行收集和匯總,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并將匯總情況報送區安辦和市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對重點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重點使用單位和存在問題較多的其他單位)應逐家進行檢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單位應報送市行業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并向區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將所監管行業的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的基本安全信息錄入電腦實施動態跟蹤監管,重點從業單位應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檢查、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檢查、督促、指導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按整治方案要求抓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具體分工詳見附件2。
區安辦牽頭負責專項整治的動員部署和組織協調工作,并及時召集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安全專項整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實施掛牌督辦;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實施關閉(取締)或搬遷;對各鄉鎮(街道)和區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和驗收。
五、整治任務及時間安排
全區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從年月上旬開始至12月底結束,分調查摸底和動員部署、分類整改、檢查驗收三個階段進行。
1、調查摸底和動員部署階段(月上旬-7月上旬):
各級各部門要在以往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重新核實并全面掌握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包括: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重點使用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危險物品運輸企業,危險物品廢棄物處置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實較差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從業單位名稱及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廢棄物處置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工廠或企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方式是否進行安全評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設置和配備,有關人員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危險物品單位建設項目是否落實“三同時”制度;危險物品單位是否還在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生產企業,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否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涉及15種危險工藝的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否按要求對危險工藝進行自動化改造等),應逐家進行登記造冊,并逐級匯總上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行業主管部門應于7月20前將匯總情況報送區安辦匯總。
各級各部門要廣泛開展深化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的動員和部署,結合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實際認真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利用媒體、會議、分發宣傳材料、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知識,營造良好的安全整治氛圍。根據區政府的部署要求,區安委會將組織對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推動專項整改扎實有效開展。
2、分類整改階段(7月中旬-12月上旬):
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規范要求,對整治范圍內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全面進行對照排查,找準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并認真整改。督促指導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危險物品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藝設備;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級別評定標準8項要求建立企業內業資料和工作臺賬,實行規范化管理;督促指導企業嚴格規范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廢棄物處置流程各環節、各崗位安全行為,特別要嚴格對進入受限空間、裝置開停車、動火拆卸設備管道、登高、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監管,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督促指導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督促指導企業委托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生產、儲存裝置(包括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并根據評價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和措施進行整改;督促指導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對需要檢測檢驗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防雷防靜電、特種設備等項目進行檢測檢驗并確保達到合格標準;督促指導企業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資質機構培訓后持證上崗;督促指導企業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配置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按規定要求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督促指導涉及15種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危險工藝裝置按要求進行自動化改造;堅決關閉(取締)無證無照生產經營企業,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深化整治,不斷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設施設備,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嚴防火災、爆炸、泄漏、污染等事故發生。
3、檢查驗收階段(年12月中、下旬):
區政府抽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檢查驗收小組,對轄區內危險物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整治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經整改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責令停產停業并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各級各部門要做好迎接市安委會組織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單位和重點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和規范管理整治情況督查和驗收準備工作。
六、工作措施
1、完善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督促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各種安全標識和警示標志,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計劃和措施;針對重大危險源狀況、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關鍵工作崗位及重點工程制定應急預案和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演練,提高企業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級別評定標準8項要求建立內業資料和相關工作臺賬,實施規范化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本轄區、本行業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信息分行業、分等級錄入電腦,實施動態跟蹤、滾動監管。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督促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重點使用單位完善報警、監控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等,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按照“逐個排查、認真整改、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的總體要求,邀請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場所進行安全評價;積極引導企業選擇和聘用安全生產專家幫助查找生產工藝、單元操作、重點反應裝置、應急能力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加大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重點使用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對整改無望或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要通過“轉、停、搬、關”等措施,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
3、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所有化工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做好建設項目設立許可、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對未經安全“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相關許可證;對未經“三同時”審查已擅自完成建設的項目,要從嚴查處并責令其完善批準手續。同時,要強化服務意識,做好跟蹤服務,指導協調解決遷建項目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保證建設項目盡快投產。
4、依法依規嚴格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對無證生產經營、違規儲存、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經許可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要堅決予以處罰或關閉(取締);對發生的各類事故,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予以嚴肅處理。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污染嚴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企業;堅決淘汰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藝設備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避免安全設施設備“帶病”運行。對生產工藝、儲存方式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壓力容器(管道)、儀表儀器、特種設備未按期檢測檢驗或經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經安全評估后確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火災、爆炸、泄漏、污染等事故或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要依法依規責令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關鍵崗位人員未取得任職和上崗資格的,應強制進行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強化對危險物品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格執行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度、劇毒化學品運輸準運審批制度、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申報及審查制度,嚴厲打擊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人從事危險物品運輸活動。
5、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和涉及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改造工作。各級各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企業,以及有固定儲存設施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生產的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規程,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達到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切實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涉及使用15種危險化工工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化學制藥企業和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確保在年底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要督促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安裝單位,抓緊落實危險工藝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并于年底前盡快安裝、調試和驗收;需要檢測檢驗的壓力容器、儀表儀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應進行100%檢驗檢測,保證自動化改造達到標準要求。特別是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胺化、加氫、重氮化、氧化、過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險性較高反應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不論是否涉及易燃易爆、高溫高壓,都要加裝報警聯鎖裝置、緊急泄壓裝置、緊急停車系統(ESD),基本實現自動化控制,有條件的企業還要采用DCS自動控制系統。
6、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和技術,發揮專家技術支撐作用。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責任險工作。督促安全距離不足特別是位于城區中心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盡快組織搬遷。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企業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快速堵漏等先進技術;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要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液態烴、液氯、液氨及劇毒化學品等重點儲罐,應按照行業規范要求設置緊急切斷閥、裝備安全聯鎖裝置。按照新頒布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18218-),重新組織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普查,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安全評價報告的辨識結果,對屬于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進行申報,并及時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可燃有毒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崗位的監控,同時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編制和完善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應用科技手段的安全監管水平。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或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等環節中,要依托安全生產專家的專業特長和安全技術協會、安全中介機構的技術力量,充分發揮專家和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安全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
7、切實提高危險物品從業人員和安全監管人員的整體素質。各級各部門要采取專門培訓、參觀學習、跟班見習或以會帶訓等形式,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對各級危險物品安全監管人員和各地危險物品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基本法律法規知識、安全作業規范與標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增強危險物品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安全監管人員依法監管的能力。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重點使用單位,構成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條件差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含分管技術、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至少要有1人以上具備化工專業大專學歷,安全管理人員和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專業中?;蚋咧幸陨蠈W歷,以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8、建立和完善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危險物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危險物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人員及區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危險物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協調配合,強化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公安、消防、交通、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開展危險物品應急救援聯合演練,提升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七、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決定成立區深化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并進一步明確有關職責分工。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深化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大聯合執法力度,齊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切實抓好調查摸底和安全隱患(存在問題)整改工作的落實。
2、嚴格執法,強化監管。各級各部門要把開展專項整治與“三年行動”考核驗收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認真組織對本轄區、本行業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指導企業扎實有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不配合工作、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危險物品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要強化行政責任追究,對整治工作開展不認真,搞形式、走過場的單位,監察部門將予以效能告誡;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區安委會擬于7月下旬組織對各級各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3、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深化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過程中,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依靠科技進步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促進企業安全技術不斷升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本行業專項整治三個階段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整治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區深化危險物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