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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自辦理錄用之日起,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部財政撥款和財政定額定項撥款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適當補貼;
(四)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工作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失業保險基金??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縣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正確記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第十六條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職工失業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后,攜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并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檔案轉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時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回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后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由本人按月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領,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主動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經審核符合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從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并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從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按滿1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按欠費年度本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補足應繳全部失業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其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時間。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
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按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0%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參照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死亡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標準依照同期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失業人員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以及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2
關鍵詞:失業 保險 制度 改革建議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1-070-02
失業保險,主要是指我國以立法的方式強制推行的,通過利用社會募集基金的集中性,對于短期失業者進行基礎的物質和精神支持的制度。失業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之一,其目的正在于通過事業的形式進行失業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維持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勞動力市場的平衡性,推動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安置,進而在此基礎上實現進行的可持續發展。
一、失業保險特征概述
首先w現為失業保險的普遍特征,能夠對于廣大失業者提供普遍性的勞動保障,其需要覆蓋勞動力中的絕大部分。其次體現為失業保險的強制特征。主要體現為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推動其強制執行。最后體現為失業保險的互濟特質,當前失業保險的主要渠道是社會募集,企業個人和國家各自承擔相應的比例,這樣會維持相對穩定的模式,對于繳費單位的性質和渠道進行審核,將其歸入失業保險內部,統籌兼顧發揮互濟的特質。
二、失業保險主要作用
1.提升維穩效果。保險作為整個社會的安全網絡,是保障社會穩定的基本職能之一,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在于失業保險的主要作用,失業會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加,一旦失去了制度的保障就會導致社會動蕩和不穩定。
2.推動企業改革的前提和重要舉措。失業保險制度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再就業的重要制度,否則會導致大量流動人口出現,不能夠及時和相關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其重點也在于其擔心失業后不能得到原有企業的基本保障,這也就是建立保障制度的重要目的,能夠保障失業期間的基礎生活,也能夠保障企業的基本運行,推動企業改革的腳步,這也能夠從一個側面認識到失業保險制度對于我國發展的重要意義,對其的根本性完善能夠保障廣大群眾的基本生活和發展,也成為當前改革的方向之一。
3.保障社會勞動力再生產,推動勞動力綜合發展。勞動力再生產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基石之一,失業保險能夠提供基礎性的保障,滿足勞動力再生產的多元化要求,同時,就業服務工作也能夠為勞動者提供更多可選擇的余地,為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形成優秀的外部資源和內部力量相結合的形式。失業保險的相關制度條款能夠保障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基本生活得到滿足,維持社會的穩定,進而保障勞動力的流動,推動我國經濟發展。
三、失業保險制度現狀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的雙層效應概述。雙層效應又稱為雙重效應,一方面其能夠為失業者提供短期的時間和經濟的補償,能夠保障失業者生活的穩定和基礎需求的滿足,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和勞動生產的效率;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制度對于勞動力自身的機制有所桎梏,對于企業對于勞動力的需求和供給都有所變化,會導致失業情況嚴重。
目前,當地失業保險制度的不同,會導致發放支付水平較低(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的70%左右)、失業待遇期限也相對較長(一個失業待遇期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制度較低水平無法完全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促進就業。
2.待遇享受高低與繳費基數高低不掛鉤。失業保險過分強調共濟性,對于職工和企業都有失公平。對職工而言,繳費標準與職工工資水平掛鉤,工資水平越高,繳費就越多,工資水平越低,繳費就越少。但失業后,失業保險金待遇卻并不按照繳費多少來確定,而是在同一區域繳多繳少一樣的待遇水平。
3.過分強調共濟性。按照現行的制度,若職工在法定勞動年齡期內不失業,就沒有享受失業待遇的機會,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也被“共濟”了。對單位而言,經營狀況較好、收益較高的企業,往往繳費多而失業人員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少;效益差的企業,往往繳費少而失業人員多,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多。這種過分強調共濟性的制度設計,對于職工和企業而言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不公平,挫傷了企業及職工參保繳費積極性。
四、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建議
1.平穩、適度地調高待遇支付水平。在縮短領取時間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以保證失業保險金有足夠的支撐力來維持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而給付標準應根據失業者在未失業前的平均工資水平、所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失業者的年齡、家庭成員現狀等,并結合失業者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能夠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和不挫傷其就業積極性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參照本級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100%~150%,使本級區域的失業保險既有足夠的支撐能力以保障失業者,又能確保支付水平的適度性,以促使失業者積極再就業。另外,為緩解增加的失業保險金的矛盾,還要建立相應的配套制度如有差別的支付制度,可以在改變目前按固定數額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做法的前提下,建立與繳費的數量、時間適當掛鉤的多檔次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個人繳費的數量越多、基數越高、時間越長,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就越高。這樣,在失業保險基金能夠承擔的情況下,將失業保險支付水平適度提高,不僅體現了政府的人文關懷,也起到了激勵失業者的作用,同時得到各用人單位的支持。
2.適度縮減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限激勵新就業。如果失業金支付標準進行了某種程度的提高,在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暫不調整的情況下,為減少基金支出的過重負擔,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支付期限應當壓縮,相關失業人員當期核定領取期限應由本級區域當前執行政策的一次失業待遇領取核定期限的最長24個月而逐漸遞減至最長12個月以內,這樣也可以促使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據有關資料顯示,多數國家都對失業救濟支付期做了嚴格限制,一般在90天~360天之間,只有少數國家在1年以上。失業金待遇發放標準的提高和領取核定期限的縮減,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同時領取待遇的縮減激勵了廣大失業職工努力找工作從新就業,另外一個層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的遏制領取失業金待遇相關失業人員的“庸”和“懶”,失業金領取期限的逐步縮減,以促使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此外,縮短失業保險金的(下轉第72頁)(上接第70頁)領取時間,可以將其與失業者是否服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積極參加就業培訓聯系起來,如果消極等待就業和拒絕介紹工作,就應通過縮短失業保險金期限或終止待遇享受等手段進行懲罰,以此來刺激失業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重新就業,減少保險基金的支出,增加基金積累。
3.對失業保險的基金進行結構性調整。當前,失業保險主要強調生活保障的相關功能,對于嚴峻的失業問題較難解決,因此需要對于失業保險基金進行結構性整體性的調整,這樣才能夠推動就業、降低失業率,進而實現失業保險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社會穩定的目的,社會穩定才能推動經濟的長遠發展。在分析失業保險結構上,應當重視對于基礎技能和就業方向的相關培訓,根據社會發展和企業發展的需求進行補貼,著力于整體就業氛圍環境的改善,轉而進行崗位培訓和內部過剩人員的培訓,減少失業事件的發生率。同時通過失業保險金的方式進行事業的補貼,從單純的生活保障發展成為多維度的失業者就業管理,例如,在基礎條件背景下,一旦發生在不景氣的背景下被迫企業規模縮小導致裁員,內部難以進行人員消化,殘疾或者弱勢群體就可能發生失業的現象,此時失業保險可以用于改善部分條件較差的企業,著力于改善整體就業環境,減少失業導致的社會不穩定現象發生。與此同時,還可以建設失業保險金的靈活發放,對于具備良好創業計劃的失業者可以考慮進行創業資金和政策上的支持,這樣不僅能夠解決自身就業問題,同時也能夠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
4.失業保險款項的領取和審核差距。失業人員在進行失業保險的領取過程中,需要經過一段審核時期,一旦事業持續的時間過長,事業保險金就需要及時支付,追溯到剛剛失業時的狀態;一旦失業者在六個月的規定時限內再次返回職場,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物質鼓勵。設置幾個月到一年的失業等待期的原因在于能夠避免短期大量的申領,節約相關行政成本,降低管理費用,能夠將資金和精力放在失業再就業的培訓當中。除此以外,還能夠采取較為大量的失業者差別待遇的方式進行失業者激勵,令失業者避免形成對于失業保險金的依賴。根據失業時期的時長進行劃分,失業時期持續越短,給予的補償金越高;與此相對,失業時期越長,補償金給予額越低。由此可見,可以將失業時長與失業補償金額掛鉤,對于預期仍然未能就業者,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給予社會救助。
5.制定省域乃至全國的失業數據聯網。受限于本地社保繳費統籌區的數據限制,失業人員外出就業無從知曉,時常出現邊領失業金邊在新單位上班領工資,失業監管任務艱巨,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同時,個人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和轉入操作繁瑣而且信息核查不完善也急切期盼失業數據全國聯網。同時失業者在相關部門登記自己的培訓經歷、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工作技能和職業發展計劃等信息后,@些信息將自動與當地社區可提供的工作機會進行配對。通過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摩擦性失業會下降,工人的才智和技能會更好地被利用并提高。建立就業培訓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鼓勵培訓承辦商之間的競爭,從而使培訓項目更為有效,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再就業。
參考文獻:
[1] 蔣哲村.失業保險:擴面與改革并行[J].就業與保障,2012(8)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3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稐l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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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4
一、失業保險制度瞄準度的制約因素
(一)覆蓋對象界定模糊
失業保險制度覆蓋對象,在立法上存在界定模糊的問題。2011年7月開始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44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是其中“職工”一詞的涵義比較模糊。因此,各省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參保人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比如:北京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將參保對象限定在為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上海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將參保對象限定為機關、事業、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職工;深圳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參保對象的規定比北京、上海的要細一點,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但是,這三個市的失業保險條例都沒有明確無就業單位的個人怎樣參保的問題。其他省市的失業保險條例對于參保對象的規定也存在不統一的問題,有的覆蓋對象包括機關單位,如山東省、廣東省、江蘇省等;有的覆蓋對象不包括機關單位,如浙江省、四川省、湖南省等;有的規定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標準進行個人繳費,如湖北省、沈陽市等;有的規定農民工個人不用繳費,如新疆、哈爾濱市等。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在全體雇員中不低于50%。按1988年《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規定,失業保險對象為能夠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確實在尋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適當職業,致使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受保護的人員應由按規定的各類雇員組成,人數不少于全體雇員(包括公務人員和學徒工)的85%。根據各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與年末從業人員的比值),2012年北京市雇員參保率為82.4%,上海市為54.7%,深圳市為44.5%,這與國際公約的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法規,而強制性是繳費型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性質。沒有足夠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必然存在逆向選擇問題。企業對于非固定雇工,為了節約成本,能不繳就不繳。流動人口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覺得保險金帶不走,往往不會主動去參保繳費。結果在失業保險實際覆蓋對象上,最需要失業保險的經常變動工作的流動人口而未參加失業保險,得不得失業保險的保護;而工作穩定、基本不會出現失業問題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卻全部成為了參保對象。
(二)統計方法不一致
對于失業保險的覆蓋程度,統計方法有2種:一種是直接通過絕對數反映,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另一種通過覆蓋率進行反映,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占就業人員總數的百分比。這兩種統計方法實際反映的結果是不一致的。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反映的是某一時點上所有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人數。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要求,我國大部分企事業單位職工都應該參加失業保險。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2012年我國經濟活動人口(指在16周歲及以上,有勞動能力,參加或要求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包括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有78579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有14317.1萬人,占經濟活動人口的18.2%;失業人員有922萬人。2012年,外出農民工16336萬人,城鎮中就業人員有30687萬人(不包括城鎮中個體戶)。據此分析,即使14317.1萬人全是城鎮職工,也僅有46.7%的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根據統計方法,失業保險覆蓋率與2個因素有關:一是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二是就業人數。對于就業人員總數的統計,國內外又有差異。在大多數歐洲中等收入國家,失業保障制度是覆蓋到了大部分的就業群體,而在亞洲和拉美國家,自雇與非正規部門的就業比例較高,很多人不在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內[3]。我國政府統計部門統計的失業保險覆蓋率,是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占城鎮從業人員的比例??疾焓I保險瞄準度,不能忽略的另一種參照是失業受益率。失業受益率是指失業金領取人數占全國失業人數的百分比。失業受益率被認為是衡量一國失業保險制度瞄準率和覆蓋率的一個主要標尺。對失業人數的統計是反映失業保險效用的關鍵。國際勞工組織將失業者界定為:在參照期內無工作,但目前能夠工作并在尋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齡(通常是16歲)基點之上的所有人員。世界各國對失業人數的統計口徑存在較大的差異,但基本上是將年齡超過15歲或者16歲的非軍人,在一定時期內無工作但能夠工作并在尋找工作的一定范圍內的經濟活動人口或者勞動力人口作為失業人口。我國僅以城鎮失業人口作為統計對象,且以在城鎮勞動部門登記的失業人數為統計指標,這無疑會導致失業保險金享受率的偏差。比如2007年我國的登記失業人數是830萬人,而調查失業人數卻有1655萬人。
(三)統籌與管理的層級局限
我國的失業保險目前停留在市級統籌階段,這為失業保險制度瞄準對象的管理提出了難題。市級統籌的前提決定了各省市之間很難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各省市按照本地區的經濟、人口情況制定失業保險條例,按照本地區的失業保險規定來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特別是非公經濟組織和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而不同地區的參保條件和標準有差別。失業保險金征收后集中到地級市,由地級以上城市統一調度。各省市自治區失業保險發展水平和失業狀況不平衡,但是,各省市的失業保險基金都存在著大量的結余,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只是失業人員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失業人員并沒有享受到失業保險[4]。社會化管理與服務程度低是制約失業保險瞄準度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社會保險信息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發展,各地區的有關數據采集、統計、管理、查詢等都逐步實現計算機網絡化。但是這種信息化管理主要還是局限于地方的局域網,跨省市的聯網、信息交換、業務經辦等還很難做到。失業保險繳費累積計算、失業保險異地轉移等業務的開展還需要克服許多難題。異地不能轉移的直接結果,就是流動人口“只參保不享受、多次參保難于享受”。
二、提高失業保險瞄準度的政策建議
某種社會保障項目建設的成功與否,要看其對目標人群覆蓋程度的高低。作為由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廣覆蓋或至少是容易實現廣覆蓋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瞄準度水平關系到目標人群的生活穩定和對社會制度的信心,是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的需要。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從以下3個方面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瞄準度。
(一)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將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擴大到各類單位就業的職工,但是針對覆蓋對象的規定還不夠明確。法律應該更明確地規定失業保險的覆蓋對象,不宜把細化覆蓋對象的任務交給地方政府。全國對失業保險參保對象的規定標準一致,有益于各地失業保險記錄的轉移銜接,有益于失業保險制度真正瞄準目標人群。
(二)統計標準與國際接軌
對于就業人數、失業人數、失業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的統計,我國的統計模式部分沿用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核算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在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只有少數的就業人員是“雇員”(這里使用國際通用的定義,等同于我國的“職工”),未被社會保障覆蓋的人口通常在非正規部門,而不是在正規部門工作。在非正規部門工作的只是占到制度覆蓋的一小部分,而越來越多的臨時工、家庭勞動者、自謀職業者等非正規就業群體將是未來的就業主力。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對這部分人的瞄準度不高,統計方法上忽視了在城市間、城鄉間和固定職業之間的流動人口。這些人失業不被統計在失業人口數據內,因此官方統計的失業率總是比研究機構統計的失業率少五六個百分點。
(三)管理一致,有繳無類
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5
關鍵詞:就業;新常態;失業保險;創新機制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構建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蓪⒈姸嗍I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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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標準范文6
對于這種現象,包括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內的專家們認為,我國的失業保險金制度需要改革了。
擴大覆蓋面
失業兩個月的王強在老鄉的幫助下,找到了一份月薪3200元的工作,崗位是倉庫保安,用人單位不提供社保。
“我們以前只強調過北京戶口的失業人員,檔案要轉接到街道,但是很少強調過外地的失業人員。”某外企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高蘋,對農民工的參保問題感到擔憂。她告訴《經濟》記者,對農民工將起到保障作用的失業保險金,農民工用不了,很多農民工沒有參保。即便參保了,以北京地區為例,外省市農村戶口職工是不用交失業保險金的,只需要企業交,這也使得很多農民工根本不知道有失業保險金這么一回事兒。
王國軍提供的數據中也明確顯示,2012年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5225億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2702萬人。
“失業保險金對覆蓋范圍內的失業者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因為覆蓋面窄且領取條件和手續復雜,失業保險金的作用被大大限制了?!蓖鯂娬f。
明確定位
“改革失業保險金制度,首先就是要明確失業保險金的定位?!瘪腋l`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表示。
“它就是用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發放津貼的,其次是根據發展需要,進行一定培訓,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原則是根據支出來確定相應的征收比例和辦法 。”褚福靈建議,今后可以對資金的結余建立一個評價體系以便科學管理,比如資金結余超過上、下兩個警戒線后要去調整,目的是建立一個符合失業情況的失業保險金結存標準。
這一點也得到了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陳詩達的認可,他透露,浙江省內正在醞釀對失業保險金繳費比例進行調整,“浙江正在考慮下調企業交失業保險金的比例,現在的比例是企業交月工資的2%、職工交1%,今后可能會在保證省內失業保險金總量沒有大變化的前提下下調,不僅可以平衡結存總量,也能減少企業的負擔?!?/p>
陳詩達介紹,浙江省已經在完善失業保險金功能方面發力,尤其是加大了技能培訓投入,技能人才的比重有了較為明顯的增加,2012年培養的技能人才就突破了100萬人。
“技能人才培訓方面的投入,很大一部分資金來自于省內的失業保險金,不少于失業保險金總量的三分之一,其他還有來自政府和企業的支持?!标愒娺_說,完善失業保險金功能,一定要考慮浙江省內的產業升級和人才水平需求提升的大背景,在人才培養上進行投入,促進就業、預防失業。
動態調整
事實上,除浙江之外,全國很多地區也發出了調整失業保險金制度的聲音,調整分為兩大方向,一是提高失業保險金的使用效率、加大培訓,二是調整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比例。
對于地方政府的調整措施,褚福靈強調,不要隨便擴大失業保險金的使用項目范圍,首先還是要將其定位清楚,“不是說我們的失業保險金現在多了就多花,千萬不能亂花,作為專項保障基金,一定要??顚S??!?/p>
在失業保險金繳費比例的調整上,褚福靈提倡一種動態調整機制。
動態調整機制主要強調兩個方向:一是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在建立評價體系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考核,如果該地區失業保險金結存過高,就相應下調繳費比例,相反則提高繳費比例。“建立這個標準不是很難,難的是調整的權限在哪里,是國家調整,還是省級部門調整,這一定要明確?!瘪腋l`說。
二是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彈性制。褚福靈分析認為,有些用人單位的失業率很低,而有些則較高,可以考慮根據單位的失業情況對其繳費比例進行上調或者下調,“這樣有利于失業保險金的平衡,也有利于防止單位肆意裁員,如果這家單位失業率低,自然繳費比例更少,相反則要支出更多的失業保險金?!?/p>
在褚福靈眼里,這種并行的動態調整機制不僅能夠考核一個地區的失業保險金管理情況,也反映了該地區企業的用工情況。
完善就業制度
無論如何調整,不能拋棄的大背景是我國的就業制度。
“當前工作的重點不是如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是要促進就業,預防失業?!标愒娺_告訴記者。
王國軍與褚福靈認為,我國的就業保障體系也到了需要完善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