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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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1

1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在城市生態系統中的價值

在人口劇增、過度開發、環境污染等因素的巨大壓力之下,天然生物資源趨于減少,使生物多樣性面臨極大威脅。這種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是全方位的,包括了從遺傳基因到生態系統乃至景觀的各個層次。生物多樣性具有經濟、生態、科學研究、美學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就城市生態系統而言,生物多樣性是城市工農業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和人類物質生活的主要來源,還具有極其重要的環境資源價值,如調節氣候、保持水平、降低噪音、降解污染物、美化環境等,同時,在人類生存中必不可少的娛樂、美學、社會文化、科學教育、精神及歷史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生物多樣性以其積極向上的勃勃生機陶冶了人們的情操,豐富了人們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因此,它對于人們心理、道德和思想上的起點潛移默化的激勵作用也是難以估量的。

2城市生態系統及其生物多樣性現狀

城市生態環境是特定地域內的人口資源環境(包括生物的、物理的、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通過各種相生相克的關系建起來的人類聚居地或社會、經濟、自然的復合體。城市是人類生存的重要場所,又是人類發展的重要基地,城市生態系統有其特有的生物多樣性特征,即城市的生物區系組成(包括微生物、植物、動物)。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雖然人們竭力保持原有的物種,并有意識地進行綠化和園林建設,增加了一些人工景觀單元,甚至無意識地帶入了一些伴人生物,使城市中某些生物種類及其遺傳品系有所增加,但總起來看,城市中生物多樣性是不令人滿意的,主要是由于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人類自目的開發建設,使自然生物種類減少,而伴隨著生物種類相應增加,破壞了城市的生物區系組成。

3角軍決問題的出路和途徑

由于城市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特性,在人工生態環境系統中不具備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全面的、綜合的系統,同時不具備自然生態系統中自我保護與修復功能,因此,人工生態系統相對比較脆弱一些。另一方面,其具有經濟化發較好、資金儲存量大、以及人類所需物質基礎豐富,存在大量人類所需生產生活所需物品。其中,其物質的補充及豐富以及資源的積累需要根據自然生態系統的資源流動來實現的,人類只是利用其資源卻忽略其環境的保護,將廢棄物品修道自然環境中,生產造成大氣污染、水污染等現象也給自然生態系統帶來嚴重的危害。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威肋、自然生態環境,還使打破了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生存,使矛盾日益增大,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因此,必須進行生物多樣性的研究,從而探討其對于生態環境以及人類社會的重要作用,研究出具有科學依據的解決措施進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護國家基本利益。

3.1將城市生態系統置于生物圈的范疇

城市生態系統是以城市居民為主體,以地域空間和各種設施為環境,通過人類活動,在自然生態系統基礎上改造和營建的人工生態系統。從歸屬看,城市生態系統屬于陸地生態系統的人工生態系統,而陸地生態系統與淡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等一起構成生物圈,所以城市生態系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生物圈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建設和發展,不能只考慮自身,而必須從生物圈的范圍來衡量。城市居民與任何一種微生物、植物、動物物種一樣,都是自然界的一員,共同生活于生物圈,所以,人類不應凌駕于自然界之上,而應與之協調相處,遵循自然規律,以維持生物圈的良性運轉。

3.2搞好城市生態園林建設

城市園林是一類以人工生態為主體的景觀,以市區公園、廣場綠地、庭院綠地、道路綠化帶、森林公園、苗圃等。一個完善的、生態穩定的園林景觀應是其結構與功能的高度統一、和諧的景觀,其外部形式應符合美學規律,而其內部結構和整體功能,更應符合生態學原則和生物學特征,如群落的分層、鑲嵌、生態平衡、生物與環境相互適應等。由于生態園林強調是人工園林和自然生物群落的有機結合,因而在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發展方面具有許多有利條件。如園林的空間異質性、園林類型的多樣化及大園林規劃等都為城市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豐富所發展奠定了優越的基礎。在美國,城市園林還積極參與了野生動、植物的保護,體現出二多一少的特色,即樹木花草多,野生鳥獸多,建筑少。在國內,許多城市的園林建設正逐步走向生態化、自然化。

3.3加強城市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研究 應對城市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編目,并結合地理、植被、管理等建立城市多樣性信息系統(包括數據庫,圖形庫、專家系統庫),同時建立監測網點進行長期監測。從而為生物多樣性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據。

3.4提高全民素質,強化保護意識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2

關鍵詞:生物遺傳資源;生物剽竊;生物多樣性公約;立法模式;中國

中圖分類號:DF4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08)01-0202-05

21世紀是生物技術時代,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其在經濟和技術上的絕對優勢,正在對全球范圍內的生物遺傳資源進行著一場新的“圈地運動”。他們無償或低價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遺傳資源,然后對其進行所謂的“提純”或加工,將其視為“發明”獲得專利,并進行商業性開發利用,獲取巨額的利益。但是,他們卻沒有讓發展中國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獲得的經濟、科技和其他各種惠益。這就是所謂的“生物剽竊”或“生命海盜”(Biopiracy)現象。

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將遺傳資源的法律地位界定為人類共同關切之事項,這為各國應對“生物剽竊”、確保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以下簡稱為“ABS”)奠定了初步的國際法基礎,同時也為各國采取符合國情的履約對策提供了靈活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遺傳資源國也開始制定國內立法,確立本國關于遺傳資源ABS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機制,旨在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

縱觀《公約》生效10余年來各國的立法實踐,已經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根據《公約》確立的原則與框架已經或者正在制定ABS方面的立法。各國通過這種公法管制的模式,針對獲取本國境內的ABS活動制定了專門的立法措施,政府部門在此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依法進行調整和管制。所有這些立法,又可以劃分為修訂/解釋模式、綜合性立法模式、專門立法模式以及超國家立法模式等四種類型。

本文將對公法管制模式的四種立法類型進行考察,分析各種類型所適用的背景、條件及其優劣之處,以期得出一些規律性的認識,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參考。

1 修訂/解釋模式

很多國家對ABS問題的認識,起源于《公約》的談判與生效。此后,該問題才逐漸為立法者與普通公眾所了解與認識,并進入這些國家的立法議程。在此過程中,有些國家對相關規定進行擴大解釋,以便將遺傳資源納入現行法的調整范圍,或對現行立法進行修訂,增加ABS方面的規定。馬來西亞(沙撈越邦)就是如此。

馬來西亞是世界上12個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其生物資源相當豐富。熱帶森林覆蓋了大部分國土,是地球上生態系統最為豐富的地區之一。沙撈越(Sarawak)是馬來西亞最大的一個邦,享有比其他邦更特殊的地位,他們可以制定與聯邦不同的政策與立法。

1987年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獲得馬來西亞總理內閣經濟規劃部的收集于出口許可證,隨后獲得沙撈越邦林業部簽發的許可證。受國家癌癥研究所的委托,伊利諾斯大學芝加哥學院與沙撈越林業部的植物學家于同年開始收集Calaphyllum lanigerum的枝和葉。美國國家癌癥研究所對Calaphvllum lanigerum的提取物進行篩選,發現了強大的抗艾滋病病毒成分:Chmarin組中的(+)-Calanoid A和(-)-Calanoid B。

在該案的啟發下,沙撈越邦政府于1994年4月修訂了其《森林條例》,增加了獲取遺傳資源的規定。該修正案規定,任何人在為開發醫藥或藥品成分進行研究的目的而獲取、轉移或出口樹木或其衍生物之前,都必須獲得林業部長批準、林業局長簽發的許可證。

這種立法方式的優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維護了現行立法的穩定性,在不影響現行立法基本框架的情況下實現對ABS的管制。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就ABS問題制定專門的、綜合性立法所帶來的巨大成本。這些潛在的成本包括制定新法面臨的政治阻力、冗長復雜的協商過程、新法調研與起草的人力與財力資源等。

不過,該修正案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它僅適用于樹木物種,并限于那些與醫藥開發有關的商業利用。這就產生一種漏洞:如果獲取申請者在申請當時并沒有決定進行醫藥產品開發,但隨后決定對所獲得的樣本進行研發,這種情況就不受該修正案的調整。其次,該修正案并沒有規定如何進行惠益分享。在Calophyllum案中,雙方隨后達成的惠益分享安排并非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是雙方共同約定的結果。

總體上看,通過擴大解釋或修訂現行相關立法來管制ABS的方式,只能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在一國制定遺傳資源獲取與獲益分享專門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階段暫時采用。

2 綜合性立法模式

這一類型的立法主要是指在可持續發展、自然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更廣泛的目標的立法中,規定有ABS問題的專門章節或條款。采取這種立法形式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除了ABS這個焦點問題外,它們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持續利用方面也面臨很多現實的問題。在此背景下,各國選擇制定《生物多樣性法》來實施《公約》的義務,更接近于《公約》所強調之精神與立法目的。此種類型中最知名的是哥斯達黎加1998年的《生物多樣性法》。

哥斯達黎加位于中美洲狹窄的大陸橋上,是南北美洲之間的生物匯集地。哥斯達黎加兼具北美與南美的物種,增加了其復雜多樣風貌,且地形上有高山縱貫,因此有多種溫度地帶,適合許多種不同生物的生長。多樣的地貌與多變的氣候使這個面積很小的國家成為世界上生物物種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

在本國生物開發實踐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哥斯達黎加通過了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該法最大的特點是,它調整幾乎所有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問題,而不僅僅限于ABS問題。該法將其基本宗旨確立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資源、公平分享惠益和分擔成本。隨后,該法又列舉了國家應盡力實現的十三項目標,這些目標包括ABS的內容,但更多的目標在于通過各種方式促進國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持續利用。

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只是為ABS問題確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框架。該法明確要求獲取申請者必須獲得生物資源的實際所有者或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獲取申請者還必須向管理委員會申請獲得研究或生物開發的獲取許可證。因此,它實質上要求的是雙重事先知情同意。在惠益分享方面,它規定獲取申請者必須在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以及與利益相關者的協定中約定技術轉讓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內容。該法還重視對土著與傳統社區的保護,承認和保護土著人和地方社區與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利用及

相關知識、實踐和創新方面的權利。

根據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第62條的授權,環境與資源部于2003年頒布了《生物多樣性遺傳和生化成分與資源獲取通則》,對《生物多樣性法》中關于ABS的原則性規定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哥斯達黎加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是旨在全面保護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立法。這就為在更廣泛的背景下解決ABS管制問題提供了一個框架,也為其他國家ABS立法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它能夠將ABS置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框架內,而不是作為一個孤立的問題加以處理。

哥斯達黎加在實踐中發展起來的“綜合立法+實施條例”的立法形式也是一種可取的創新?!渡锒鄻有苑ā肥巧锒鄻有灶I域的綜合性立法,它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所有事項都作出詳盡規定,否則該法內容就會過于龐雜。如果綜合立法只是先為相關事項確立一種原則框架,而將具體規定留待主管部門通過實施條例解決,將最大限度地減輕綜合立法的負擔。其次,任何一部立法在起草時都會出現科學界或利益相關方尚未達成共識的事項,在生物多樣性領域更是如此。如果綜合立法先是作出原則框架,則可以給各方提供一種共事的框架。分歧問題可以等到獲得科學確定性或各方利益協調后,再通過實施條例加以規定。這樣就能在短期內確定國家管制與獲取框架,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同時,又可以根據實踐經驗和發展需要進行修訂與完善。這種“綜合立法+實施條例”的做法,應該說是一種兩全其美的方法。

3 專門立法模式

頒布專門的立法是解決ABS問題最直截了當的方式。巴西等國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

巴西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國家,巴西的生物多樣性為國民經濟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除了眾所周知的生物多樣性外,巴西還擁有豐富的文化多樣性。近年來,由于遺傳材料的偷盜活動,特別是亞馬遜地區的活動,巴西每年喪失大約10億美元的生物多樣性。同時,土著和當地社區的傳統知識也面臨著被掠奪和剽竊的危險。

巴西參議院早在1994年就已經批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最初,巴西實施《公約》ABS規定采取的是以高度締約自由為核心的私法模式。巴西設立了“巴西亞馬遜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協會”,由其與商業生物公司簽訂合同來開展ABS活動。2000年,瑞士諾華(Novartis)公司與生物協會簽訂了為期3年、排他利用亞馬遜地區生物資源的合同。該合同在巴西引起了極大的法律與社會爭議。在巴西各界的強烈反對下,生物協會拒絕了與諾華公司的合同。該事件也促使巴西轉而采取調整ABS的公法模式。為了應對諾華公司合同帶來的社會壓力,巴西聯邦政府于2000年《暫行條例》。

巴西這種立法方式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可以短時間內建立一套全面的ABS管制框架。從立法目的上,專門立法是專門調整ABS的立法,具有直接針對性。從適用范圍看,專門立法適用于國內的所有生物遺傳資源,而不是特定的遺傳資源。從調整對象來看,專門立法適用于所有與ABS有關的活動,而不是特定的相關活動。從立法內容上看,專門立法既包括遺傳資源的獲取問題,也包括相關的惠益分享問題,一般還包括土著社區參與和傳統知識保護等問題。從調整機制上看,專門立法一般會設立和指定一個專門調整ABS管制的主管部門。從管制制度上看,專門立法都明確規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條件等ABS領域的特有制度。

不過,巴西的《暫行條例》也暴露出了專門立法方式的一些固有缺陷,即各方面阻力多、立法難度太大。ABS是個全新問題,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例如,對于醫藥開發等生物技術對遺傳資源的需要是否長期存在、合成技術是否會取代天然材料的問題,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認識。同時,ABS立法所涉主體繁多,所涉內容龐雜。就主體而言,在管制方層面,ABS會涉及多個不同的政府部門,專門立法新設或指定一個主管部門進行管制,勢必會引起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不滿甚至是反對。在聯邦制國家,還面臨聯邦政府與省級政府之間在管轄權方面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在被管制方層面,存在著學術利用者與商業利用者之分,還有很多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管理制度面臨著對這些被管制方一視同仁還是有所區別的選擇。就內容方面,ABS所涉及的資源申請、獲取、惠益分享、知識產權安排、土著人權利保護等事項與其他相關法律多有聯系。如專門規定,恐有重疊之處;如不加規定,又無法實現專門保護之目的。由此可見,在一項專門法律中全面、科學、合理地規定所有內容,真是“難于上青天”!

在這種背景下,上述各項專門立法出現諸多不足與缺陷也就很容易理解了。不過,也正是這種行政法規、而非經過正式立法程序的法律,為應對客觀發展的需要而迅速進行修改調整提供了一種可能性。

4 超國家立法模式

目前,南美洲、東南亞、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區等四個區域都已經或正在制定ABS超國家立法。其中,安第斯共同體的《關于遺傳資源獲取共同制度的第391號決議》(以下簡稱“《第391號決議》”)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區域制度。

在《公約》談判與生效之前,該地區及其成員國并沒有調整ABS的法律。安第斯共同體的五個成員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豆s》于1993年底正式生效,為安第斯共同體各國制定實施《公約》ABS規定的管制措施、維護本國作為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提供國的利益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

為了在成員國管制ABS活動方面創建公平的法律環境,加強成員國的談判能力,避免成員國在各自國家的遺傳資源獲取條件方面各行其是而相互壓價,1996年7月2日安第斯共同體卡塔赫納協定委員會通過了《第391號決議》。《第391號決議》是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條的第一項區域性ABS管制立法。它在重申成員國對其遺傳資源的情況下,為各成員國管制ABS提供了共同的框架。

作為一項創新性的法律文件,《第391號決議》大大提高了成員國政府官員與民間團體在ABS方面的意識。這一文件對《公約》締約國會議、聯合國糧農組織會議、世貿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制度和論壇也產生了影響,這些制度和論壇在討論中經常引用該《決議》并考慮其實施經驗與教訓。

安第斯共同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集團要采取超國家立法管制ABS形式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這些條件至少包括相關國家與鄰國共享一定的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相關國家與鄰國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方面面臨著共同的問題、相關國家都有一個既存的區域組織作為依托三個方面。

這種通過區域組織采取超國家立法的模式至少有兩方面的優點。一方面,超國家的ABS制度可以提高參與國家的談判實力。超國家立法都為每個成員國規定了一套必須執行的共同最低規則。這樣以來,即使開發利用者認為一國的獲取成本過高,他也不太可能與擁有相同資源的鄰國達成成本更低的獲取協定。這樣就有助于提高區域

內各成員國的整體談判實力。另一方面,這種超國家立法可以加強區域內各成員國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設。區域內的發展中國家在與生物開發者相比處于不利談判境地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普遍缺乏為其遺傳資源增值的科學與技術能力。它們實際上處于生物開發利用鏈中的低價值終端。在區域國家之間加強協調、促進合作是所有區域立法安排共同的目標。

應當注意的是,采取區域共同的獲取框架并不意味著所有相關國家的需求和具體情況是相同的。同一區域內的不同國家之間盡管在ABS方面存在著共同利益,但在國家大小、資源稟賦、人口數量、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等方面還是存在著差異,因此區域安排必須具有適應各國具體需要和優先事項的靈活性。

不過,這種超國家的立法框架也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框架的形成過程,可能因參與國家的數量眾多而異常復雜。其次,如何在確保區域共同制度的基礎上適應個別國家的需求和具體需要依然是個難題。

5 對我國的啟示

綜上可見,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國家全都擁有比較豐富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資源。與其豐富的生物資源稟賦相對應,這些國家在遺傳資源的全球交流中毫無例外地屬于遺傳資源的提供國。由于缺乏有效管制,這些國家的遺傳資源大都被外國生物開發者免費獲取甚至是被剽竊或掠奪,沒有因資源開發而獲得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由此可見,一國所擁有的豐富生物資源、該國生物資源提供者的地位以及該國無管制的生物開發現狀,是決定該國對ABS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主要動因。

由于各國在生物資源的豐富程度、生物開發現狀、ABS管制的緊迫程度等方面還存在著差異,因此各國又采取了通過修訂或擴大解釋現行立法調整ABS問題、制定包含ABS規定的目標更廣泛的綜合性立法專門的ABS立法以及區域組織的超國家立法等四種類型的立法形式。這幾種立法形式各有千秋。

通過修訂或擴大解釋現行立法將新興的ABS問題納入到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保持原有立法框架的穩定性,避免制定新立法可能引發的昂貴立法成本,它的缺陷在于無法對同樣重要的惠益分享、傳統知識、知識產權問題進行調整。實際上,采取這種立法形式的國家(如馬來西亞)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開始考慮制定專門立法問題。

在目標更廣泛的綜合性立法對ABS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是面臨生物多樣性全面保護與持續利用壓力的國家比較流行的一種立法形式。這種立法形式的優點是相當明顯的。首先,它不是單獨處理ABS問題,而是將其置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框架內進行考慮,因此有助于在更廣泛的背景下解決ABS管制問題。其次,該種立法形式一般都為ABS管制確立了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形式完整的框架。第三,“綜合立法+實施條例”的形式可以解決綜合性立法內容過于龐雜的問題,并為日后解決立法當時的不確定因素提供了可能。

比綜合性立法形式更徹底的是有些國家采取的ABS專門立法形式。專門立法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的“一步到位”。與綜合性立法相同的是,這種立法可以為ABS的管制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與綜合性立法不同的是,專門立法在調整對象上更加具有針對性,其單行立法的形式也可以保障在內容的全面性,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再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補充。專門立法所具有的這一獨特優勢,有助于ABS管制壓力較大的國家盡快構建管制框架、盡早實現對由獲取其資源所產生惠益的公平分享。

最后一種立法形式是區域組織的超國家立法。采取這種立法形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相關國家必須擁有著共同或類似的遺傳資源,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方面面臨著共同問題,該制度得到相應的區域政治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大力支持。對于那些符合這些條件的國家而言,區域組織的超國家共同制度可以提高參與國家在ABS方面的談判能力,同時有助于加強區域內各成員國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設。不過,區域立法也必須考慮各成員國的特殊情況與具體要求,同時作為一種區域性的國際法,它最終仍需要各國通過國內措施予以實施,無論是直接在國內適用還是制定實施立法。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3

《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92年5月22日通過,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開放簽字,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這是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21世紀議程》框架下的三個稱為“里約公約”的重要多邊環境協議之一,目前有194個締約方,秘書處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管理。

《公約》主要內容

《公約》的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公約》重申各國對于自然資源主權的原則,同時也要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豆s》規定締約國有責任保護他們行政管轄范圍內的生物多樣性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管轄范圍外的生物多樣性?!豆s》要求締約方采取合作行動,保護國家行政范圍以外的地區的生物多樣性?!豆s》也規定了締約方有下列責任:

制訂和實施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計劃或規劃;

監測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確定保護每一類物種的緊迫程度,根據他們所具有的風險,對他們采樣、分析;

在查明、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方面,開展研究和培訓教育,提高公眾意識;

在計劃的國家項目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生物多樣性具有負面影響的情況下,與他國交換信息和開展磋商。

《公約》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個“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是發展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公約》包括了所有的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它將傳統的保護措施同可持續地使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相聯系。同時還確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遺傳資源產生的惠益以及商業使用資源所產生效益的原則,也包括了正在迅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涉及技術發展和轉讓、惠益分享和生物安全的問題。重要的是,該公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締約國有責任實施其各項條款。

《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它建立了一個可持續使用的哲學思想。過去的保護工作目的是保護特定的物種和生境,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指出,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必須為人類的利益而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以不造成生物多樣性長期的減少的方式和速度進行。

《公約》也給決策者就預防的原則

提供了指導。就是說,在生物多樣性有明顯減少和喪失危險的情況下,充分的科學肯定性的缺乏不能作為推遲采取措施防止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威脅的借口。《公約》指出,保護生物多樣性必須要有充足的投資,作為回報,保護將給人類帶來重大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公約》涉及許多問題,下面是其中的幾個:

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的措施和刺激手段;

依法獲取遺傳資源,包括提供資源方必須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技術(包括生物技術)的獲取和轉讓;

科學技術合作;

環境影響評價;

教育和公眾意識;

財政資源的提供;

實現《公約》承諾的國家報告。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為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立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附屬協議。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特別締約方大會上通過,2000年5月在內羅畢開放簽字,并于2003年9月生效?!渡锇踩h定書》現在有194個締約方。

《生物安全議定書》對那些對生物多樣性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LMOs)的安全轉移、處置和使用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了它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尤其是越境轉移。它包括管理轉基因生物的進口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包括預防的措施以及危險評估和管理的機制。

《生物安全議定書》建立了一個“生物安全交換所”,以促進信息交流,還包括了能力建設和財政資源方面的條款,特別重視發展中國家和那些沒有國內立法制度的國家。

從本質上來說,《生物安全議定書》旨在規范所有對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能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的國際貿易、處置和使用,同時也考慮了到對人體健康的危險。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采取的一項重要的步驟。它特別強調對于轉基因生物向環境轉移要采取預防的措施。預防的原則是本協議的核心。它意味著締約國在對于某些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缺乏科學認識和一致性的情況下,有權禁止和限制這些轉基因生物的進口和使用。

《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在進口轉基因作物的時候,事先要得到通知,并且要同意,這叫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締約國必須首先得到進口國的明確同意,才能出口要轉移到環境當中的轉基因生物。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個歷史性的成就。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地要求締約國要采取預防的措施來預防轉基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為了能夠達成協議,許多重要的生物安全的措施沒有列入,但是《生物安全議定書》還是邁出了正確的一步?,F在的議定書制定了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

名古屋議定書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以下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的目的是通過以適當的方式對遺傳資源的獲取、相關技術的轉讓以及資金的提供,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因使用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睹盼葑h定書》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目前有57個締約方。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了以下具體目標:在2020年底前,擴大保護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與其他受威脅的生態體系,達成保護17%的陸地及10%的海洋的目標;控制或消滅外來物種入侵;使珊瑚礁等生態系統所受的全球變暖和海洋酸化等壓力降至最低;防止已知瀕危物種滅絕,并致力改善或維持其保護狀況;農業、水產養殖業和林業的作業,要接受可持續性管理;環境污染控制在某個水平,以不損害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

關于資金,《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公約》財務機制,即全球環境基金是《議定書》的財務機制,還規定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依照《公約》相關規定所產生的資金需求。

關于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及其利益分配規則,《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利益分配的對象僅限于該議定書生效之后利用的生物遺傳資源。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2015年前,所有締約國要制訂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為加強監管,防止不正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和使用,資源利用國須設立至少一個以上的監管機構。

補充議定書

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的《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簡稱《補充議定書》)。《補充議定書》通過了一些行政性辦法,以解決一旦源于越境轉移的轉基因生物體給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造成損害時采取的補救規則和應對措施。

締約方大會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是《公約》的決策機構。到2014年底,《生物多樣性公約》共召開了12次締約方大會,《卡塔赫納議定書》和《名古屋議定書》分別召開了七次和一次締約方會議。下面對其中比較重要的會議作些介紹。

1994年11月到12月,在巴哈馬拿騷召開了《公約》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這次大會建立了實施《公約》的總體框架,包括決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機制和科學技術咨詢附屬委員會,并決定全球環境基金作為《公約》的資金機制。

2008年5月在德國波恩召開的《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下列問題的決議:2010年前完成一項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益分享國際協議的談判的路線圖;集資戰略;需要保護的海洋區域科學標準和指南;以及建立一個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特別技術專家組。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于2004年2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這次會議通過了下列決議:信息交流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決策程序;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HTPI);議定書的執行;責任和危害糾正;監測和報告;秘書處;資金機制指南;中期工作方案。會議還決定建立執行委員會和責任和危害糾正工作組。工作組的任務是根據《議定書》的規定,研究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造成的危害的責任和糾正方案。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會議通過了《補充議定書》,還通過了其他16項決定,包括:執行委員會;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生物安全專家名錄;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標準;轉基因生物過境方的責任和/或義務;監測和報告;評估和審核;戰略計劃和多年工作方案;與其他組織、公約和項目的合作;危險評估和管理;公眾意識和公眾參與;財務機制和資金;預算等。

《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經過激烈的討論、談判和多個深夜的會議,特別是在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分享、戰略計劃和集資戰略等問題上,大會通過了一攬子協議,使這次大會成為《公約》歷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會議。會議最大成果是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會議還通過了下列決議:《2011年-202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戰略計劃》;實施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集資戰略的行動和指標;事實上暫停轉基因工程;在合成生物學問題上的立場,敦促政府對合成生命釋放到環境中采取預防的措施;《公約》在“減少發展中國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護造成的排放”(REDD+)中的作用;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為守則。會議還確定了加強里約公約之間合作,為里約+20峰會準備的步驟。

《公約》第1 1 次締約方大會于2012年10月8日到19日在印度的海得拉巴舉行。第11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遺傳資源獲取和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的現狀、《2011-2020戰略計劃》的實施和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進展以及集資戰略的實施情況等問題。

在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以后,第11次締約方大會標志著從政策制定到政策實施的轉變。大會共通過了33個決定,從生態恢復、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到《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從生物多樣性的傳統的可持續利用到為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實施《議定書》而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這次會議在資金問題上,包括實施集資戰略的目標和預算這些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最后在2012年10月20日清晨達成了一個妥協性的協議。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而且要將這個水平至少維持到2020年。會議還達成了改善基礎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的目標,以及為了監測集資情況的一個初步報告框架。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于2014年10月6日至17 日在韓國的平昌舉行。在第12次締約方大會的第二周,即10月13至17日舉行了《名古屋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

大會對《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實施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中期審議,還審議通過了能力建設、科技合作和其他手段對《公約》實施提供支持的進展情況。大會還討論了下列重要問題:集資和其他與資金有關的問題;提高《公約》的效率;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與其他組織的合作;海洋和海岸的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生物燃料;傳統知識;可持續的野生動植物管理;入侵外來物種;合成生物學;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圍繞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共通過了33項決定。

2014年10月12日《名古屋議定書》正式生效?!蹲h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10項決定,其中包括: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換所以及信息交流;監測和報告;《議定書》的執行;能力建設;意識提高;全球惠益分享機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組織、財務和預算等問題。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多個問題上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特別是開始了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配的《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進程。

履約狀況

20多年來,由于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公約》的履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豆s》本身是一個框架性的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缺乏實施的具體機制。后來通過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和《補充議定書》提供了這種機制,并擴大了《公約》的范圍,這本身就是一個成就;許多締約國建立了履行《公約》的國家機構,制訂了有關法律法規;170多個國家按照《公約》的要求制訂了《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采取了包括建立自然保護區等許多行動;各國能按要求遞交國家報告;在全球和地區范圍內舉行了許多的討論會和經驗交流會,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合作活動。這一切都推動了全球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中國已經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這兩個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的締約國,并在履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中國履約行動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了由25個部門組成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二)了50多部相關法規和規劃計劃,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體系;(三)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成績顯著。截至2014年底,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28 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47萬平方公里,占陸地國土面積14.84%,超過世界12.7%的平均水平;(四)重視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和修復工作,組織開展了多項全國或區域性的重要物種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五)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宣傳和教育活動,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參與意識得到提高;(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項目合作。

從全球范圍來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行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美國對《公約》一直持消極態度,它于1993年簽署了《公約》,但迄今沒有批準,因此還不是締約國。美國、阿根廷和加拿大生產了全世界90%的轉基因作物,但他們現在還沒有批準《生物安全議定書》。這些國家和其他一些支持轉基因生物的國家,統稱為邁阿密集團?!睹盼葑h定書》雖然已經生效,但至今只有57個締約國,另有91個國家雖然簽署了該議定書,但尚未批準,美國等國家至今沒有簽署該議定書。

資金的問題。按照《公約》的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使發展中國家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而且還規定,全球環境基金是《公約》的基金機制。但是,長期以來,發達國家沒有真正兌現他們的承諾,給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一直短缺。在2010年召開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上,發展中國家再次呼吁發達國家兌現他們的承諾,并說明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支持,他們難以實施《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但發達國家對此持消極態度。

2012年召開的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資金問題上取得了進展。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

但在2014年召開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上,一些發達國家企圖從11次大會作出的承諾上后退。他們要求將上次作出的目標推遲5年,即至2020年實現,但發展中國家堅持原來2015年實現的目標。最后大會通過的決定是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要翻一番。發展中國家要求在決定中寫上這是“最終目標”,但遭發達國家反對而用了“目標”兩字。這給以后在此問題上重新談判留下了余地。資金的缺乏是許多發展中國家不能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

技術轉讓也是履約中一直存在的問題。聯合國環發大會作出決定,發達國家應以優惠和減讓性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保護全球環境需要的技術。《公約》規定,為支持履約,要建立專門的技術轉讓和科學和技術合作的方案。但在這個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直存在著重大的分歧。發達國家強調技術轉讓應當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而且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因此對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技術一直持消極態度。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的轉讓問題上,各國也存在著分歧,有的國家擔心這不能保證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保護。還有一個分歧是誰來主導技術轉讓。第10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建立生物多樣性技術方案的問題。

關于該方案的秘書處,非洲集團主張設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而歐盟主張設在聯合國環境署。由于有這些分歧和爭論,《公約》所確定的技術轉讓的目標一直沒有真正的實現。許多發展中國家因為缺乏相關的技術而不能完成《公約》和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

關于國家層面的履約問題,《公約》本身存在著問題。它沒有很明確的國家層面應當采取哪些行動的條款,譬如沒有明確要求制定國家法律的條款。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4

一、現代生物多樣性國際法主體的分析與思考 

我們都知道當前環境問題越來越嚴峻,生物多樣性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不得不引起全人類廣泛高度的重視。生物多樣性喪失的原因和根源都與人類活動有關,對此我們必須重視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筆者認為跨國公司、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突破傳統國際法主體的限制,將跨國公司納入到生物多樣性全球治理的主體之中??鐕竞芏鄻I務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全球資源的利用,非政府組織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參與到國際程序之中,這些都是佐證這三類主體可以成為治理主體的理由。 

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各領域國際法內容的分析與思考 

筆者著重針對四大主要領域的內容進行分析,并就一些關注的問題談談自己的思考。 

(一)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國際法 

第一,為了實現遺傳資源的持續利用,我們肯定要對地球上的遺傳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這是一種應有的權利。但是,權利需要法律的保障和確認,如果獲取權得不到《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確定,終究使得遺傳資源獲取權沒有法律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生物多樣性公約》應該將提供遺傳資源的主體和獲取權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技術轉讓面臨另一個問題是發展中國家掌握了技術,是不是反過來會對發達國家這些利用國的遺傳資源獲取權造成威脅?對于這一個問題,應將技術轉讓之后的不利影響進行附條件說明,發達國家可以在提供減讓或優惠條件的同時,基于自己的利益,與提供國進行協商,進行附條件的轉讓,消除利用國提供技術轉讓之后的顧慮。 

第三,關于共同商定條件與事先知情同意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兩者其實是一種程序上的先后關系,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才可以共同商定條件,共同商定條件就是一個過程,而非結果狀態。那么作者對該術語的解釋似乎是不妥的,其將“達成一致”作為該術語的落腳點,但共同商定條件并不一定非要達成最后的結果,也可能沒有談判成功。所以筆者認為,應該將“達成一致”改成“協商”。 

(二)生物安全國際法 

當下,轉基因生物安全國際法中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在于如何化解與WTO貿易關于轉基因方面的相關規范之間的沖突?!犊ㄋ占{生物安全議定書》是基于對生物安全,也就是從環境法的視角予以調整規制的,但WTO相關規范都是基于國際貿易法等規則來予以調整,環境保護的視角與國際貿易的視角顯然存在著不同,利益沖突是顯而易見的。要想解決這一沖突,就需要完善相關國際法文件的內容,使之更適應處理轉基因產品貿易中的糾紛,對此類涉及生物安全的產品貿易予以制定統一的法律規則,完善整個生物安全國際法體系。 

(三)生物多樣性保育國際法 

共管的目標在于使保護地治理得更好,保障保護地的可持續發展,那么共管就需要幾個管理主體分工合作,互相支持。例如,當地土著居民可以負責對保護地治理的直接管理工作,負責日常的維護;而政府部門,可以在土著居民實現自治的基礎之上,進行資金和保障機制的幫助,以便支持土著居民更好地對保護地進行治理。那么土著居民也不能不聽從政府的統籌安排,因為相比而言,政府部門的執法水平以及決策能力較高于土著居民,所以自治權不能對抗政府部門的權力。 

(四)外來物種入侵防治國際法 

第一,現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國際法的履約狀況,依舊很不樂觀。一方面,要提高公約的地位,對公約進行完善,例如對各國的具體義務進行細化規定,對違反義務或者拒絕履約可以采取的措施等等都要做出具體細化的規定。 

第二,由于防治外來物種入侵非常棘手,許多發達國家都對此束手無策。筆者認為,應該充分發揮國際合作原則的作用,各個國家建立合作的機制,共同致力于外來物種入侵的防治。同時,還要建立技術和資金保障機制,共同致力于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技術研究。 

三、結語 

生物多樣性國際法原理錯綜復雜,為了更好地推進生物多樣性國際法制建設,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共同研究。生物多樣性國際法的發展任重而道遠,但我們依舊充滿信心,呼吁國際社會關注生物多樣性法制建設,共同維護我們這個多姿多彩的地球家園。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5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 原因 可持續利用 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 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 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 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 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 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 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 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 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 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 環境污染

2.2.3.1 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 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 ,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 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 ~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 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 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 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 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 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 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吨袊锒鄻有员Wo行動計劃》涉及到 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 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 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主權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 加強環保教育

從整體和局部看,國民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好壞,大量資料表明,凡是受環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國家和地區,通常生態環境破壞頻率越高、程度越深、問題也越多。而對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這一社會問題來說,除發展外,更多的應加強民眾教育,廣泛、通俗、持之以恒地開展與環境相關的文化教育、法律宣傳,培育本地化的親生態人口。特別值得重視和提倡的是利用當地文化、習俗、傳統、信仰、宗教和習慣中的環保意識和思想,如民族地區的龍山、鳳水,進行宣傳教育。另建議在中小學中專門開設環境課程或在自然、化學、生物、地理及中進行環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視的是課外活動。

此外,加快對全國生物多樣性的清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動植物保護級別;恢復破壞的生態系統;及對一些重點珍稀瀕危物種進行人工繁育和擴群工作,也很有必要。總之,一個物種的消亡往往不是單個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是一件綜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參與,不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眾;不僅需要單個學科,更需要多學科;不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全球的共同參與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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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熊治延 環境生物學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0

[7] 中國外來物種黑名單 科學生活 2004(3)

生物多樣性的解決措施范文6

傳統的生物保護戰略被動地強調現存瀕危物種和景觀元素的保護,如果將物種運動和生態過程作為一個能動的景觀控制過程來對待,我們將會有一種全新的景觀規劃途徑。其中有三個方面的概念對這種新的景觀規劃途徑有啟發意義:即景觀的空間構型對生態過程的作用,生物進化空間軌跡與景觀格局設計及景觀阻力與潛在的生態基礎設施的設計。景觀生態安全格局正是在這些方向上的一個新的探索。

關鍵字:生物多樣性;生物保護;景觀生態;景觀規劃

1.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

景觀規劃設計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意義已引起生物學家的高度重視,用Wilson(1992,P317)的話說“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專業,景觀設計(LandscapeDesign)將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環境日益人工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林地、綠帶、水系、水庫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來使生物多樣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傮w規劃不但考慮經濟效益和美,同時考慮生物種類的保護”。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包含三個層次的含意:(i)遺傳多樣性,即指所有遺傳信息的總和,它包含在動植物和微生物個體的基因內;(ii)物種多樣性,即生命機體的變化和多樣化;(iii)生態系統的多樣性,而棲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內生態過程的多樣化(見McNeely等1990;Soule1991;NAS1992)。相應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也分別在環環相扣的多個生物空間等級層次(Biospatialhierarchy)上進行,即(i)景觀或生態系統綜合體層次,(ii)群落層次,(iii)物種層次,(iv)種群層次和(v)基因層次。生物多樣性的空間等級層次與空間位置和格局緊密相關,這也正是本文關于生物保護景觀規劃討論的出發點。

總起來講,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兩種途徑:以物種為中心的途徑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途徑。前者強調瀕危物種本身的保護,而后者則強調景觀系統和自然地的整體保護,力圖通過保護景觀的多樣性來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戰略上的兩種不同途徑也體現在以生物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設計中:以物種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和以景觀元素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盡管兩者都考慮物種和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但前者的規劃過程是從物種到景觀格局,而后者是從景觀元素到景觀格局。

1.1以物種為出發點的景觀規劃途徑

該規劃方法強調,使景觀生態規劃具有意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選準保護對象,并對其習性、運動規律和所有相關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為基礎來設計針對特定物種的景觀保護格局。一個整體優化的生物保護景觀格局是由多個以單一物種保護為對象的景觀最佳格局的疊加與諧調(Amstel等1988;Selm1988)。這一途徑一般可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i)根據物種的重要性,選擇目前的或潛在的保護對象。

(ii)收集關于保護對象的信息,包括查閱文獻,明確適合于每一保護對象的最佳景觀結構。

(iii)匯總和比較所有保護對象對景觀的需要。

(iv)修改保護物種清單以取得保護的諧調與一致性。

(v)綜合以單一物種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來獲得某一地域的總體生物保護景觀規劃。

如果有足夠詳盡的關于物種及其相關聯系的信息的話,

以物種為中心的景觀規劃途徑可以說是,最有效和科學的生物保護途徑。但是,這一途徑一開始就將可能遇到規劃師和生物學家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即什么物種應優先保護的問題。人們一般從三個方面的標準來選擇優先保護的物種:

(i)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協狀態及其實用性,大型哺乳動物和那些被列入國際瀕危物種名單之列的物種顯然應作為首選的保護對象。往往被作為首選對象。

(ii)物種在生態系統及群落中的地位。保護對象應對維護整體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

(iii)物種的進化意義。一種雜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內也表現不出重要意義,但卻有可能對進化史及未來生物多樣性的發展有重要價值。用進化的觀點來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被動地保護現存的瀕危物種更具有意義(Edwin1991)。

1.2以景觀元素保護為出發點的途徑

這一途徑并不基于對單一物種的深入研究來作景觀規劃,而是把生物空間等級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集中針對景觀的整體特征如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和景觀的動態變化來進行規劃設計。該途徑認為,現實的生態過程發生在一個時空嵌合體中,包含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而批評以物種或群落保護為對象的規劃只是偏面地解決了一個連續的復雜系列的局部和片段(NossandHarris,1986)。因此,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整體規劃途徑強調以下的步驟(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Noss1991):(i)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成份包含在一個廣泛的時空尺度上,因此,一個全面的規劃應該以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的受協成分或節點(Node)作為保護對象。強調節點的多樣性,這些節點小到一棵孤樹或一個森林斑塊,大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而對單一物種本身則不作深入考察。(ii)因為景觀的破碎和分割被認為是危脅生物多樣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所以,規劃強調景觀的連結關系和格局設計。規劃的目標是將每一景觀中各種大小的節點連接成為整體的保護網絡,并在區域和大陸尺度上建立景觀保護體系。

(iii)景觀及其保護必須從時空系統和動態的、飄移的嵌合體(ShiftingMosaic)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旨在維護嵌合體的穩定性,綜合考慮保護及發展規劃,以實現景觀的可持續性。與以物種為核心的規劃不同,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的第一步不是確定單一物種作為保護對象與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現存景觀元素及相互間的空間聯系或障礙,然后提出方案來利用和改進現存的格局,建立景觀保護基礎設施(ConservationInfrastruture)。包括在現有景觀格局基礎上,加寬景觀元素間的聯接廊道、增加景觀的多樣性、引入新的景觀斑塊和調整土地利用格局。

此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理論指導包括島嶼生物地理學(IslandBiogeography)和景觀生態學。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動態和飄移等是規劃著重考慮的景觀特性。這一規劃途徑的一個典型代表是所謂的景觀群島模式(ArchipelagoModel),或稱為綜合利用模式(Multiple-useModel,簡稱MUMs)(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這一模式包括一個絕對保護的核心區和周圍緩沖區。沿核心區向外人類活動強度逐漸增加。核心區是生物多樣性等級系統中任一層次上的某一節點。

一個關于整體景觀保護的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景觀補償區網絡(NetworkofLandscapeCompensativeAreas),這一概念強調景觀規劃和管理的一個最重要原則是景觀的多樣性和最優格局。而這樣一種最優格局表現為地域內多層次的景觀補償系統和生態基礎設施(Mander等1988)。這一理想的景觀格局實際上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在這樣一個六角形中,景觀的生態多樣性和穩定性通過多層次的生態過渡帶和補償區網絡來實現。

以景觀元素為導向的規劃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種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缺點,而從整體上來設計全面的、包容的景觀格局。對于景觀這一復雜的系統來說,這似乎是合理的。問題是,這種從形式出發的景觀格局設計是否能滿足內容即物種的保護需要?景觀格局是為誰而設計的?

2.多樣性保護的空間戰略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i)棲息地的消失;(ii)棲息地(景觀)的破碎化;(iii)外來種的入侵和疾病的擴散;(iv)過度開發利用;(v)水、空氣和土壤的污染;和(vi)氣候的改變。

其中,棲息地的消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樣性消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尤其如此(BCCA,1992)。棲息地的消失直接導致物種的迅速消亡,而棲息地的破碎化則導致棲息地內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使物種缺乏足夠大的棲息和運動空間,并有利于外來物種的侵入。適應于在大的整體景觀中生存的物種一般擴散能力都很弱,所以最易受到破碎化的影響。

盡管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有所不同,一些空間戰略都被普遍認為是有效的。這些戰略對克服上述人為擾有積極作用。包括:(i)建立絕對保護的棲息地核心區;

(ii)建立緩沖區以減少人為活動對核心區的干擾;

(iii)在棲息地之間建立廊道;

(iv)增加景觀的異質性;

(v)在關鍵性的部位引入或恢復鄉土景觀斑塊。

2.1絕對保護核

這是自然保護中最傳統的戰略,其基本思想是將保護對象(殘遺斑塊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盡量完整地保護起來,并將人類活動排斥在核心區周圍的緩沖區以外。

島嶼生物地理學強調自然保護區設計中的面積和臨近關系。這一理論最早由Preston(1962)和MacArthur及Wilson(1963,1967)等首先提出并發展。這一理論假設一個島上的物種數目最終將趨于一種動態平衡。導致平衡的兩種過程是物種的遷入和滅絕。達到平衡狀態的物種數主要取決于島嶼的大小和島嶼離種源的距離,即面積效應(AreaEffect)和距離效應(DistanceEffect)。也就是說,一個小的保護區不但最終將只能允許少數物種的生存,并在一開始就使物種迅速消亡。而遠離種源的保護地,則很難使物種有再遷入來取代消亡的個體。這一假設或多或少在海洋島嶼和孤立的陸地殘遺斑塊的觀察中得到證實(見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FormanandGodron1986;Forman

1995)。但是,陸地景觀斑塊與海洋島嶼的狀況有很大差異(Forman1979;Harris

1984),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途徑來衡量陸地景觀斑塊隔離狀況。有學者提出用景觀阻力(LandscapeResistance)來衡量棲息地斑塊間的隔離程度(FormanandGodron1986;Formam

1995)。影響景觀阻力的因素包括景觀的基相質地和邊界頻率等。Kanaapen等(1992)提出用最小累積阻力來衡量隔離程度。

島嶼生物地理學的越大越好和越近越好的基本原則在今天仍被廣為接受,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SimberloffandAbele1976),認為幾個小的保護區可能比一個大型保護區有更多的優越性。

一些反映面積和物種及種群關系的門檻為規劃提供了有用的指導。其中之一是種群健康所需要的最小面積(ViableMinimumArea)。對此,有兩條法則,即近期法則和長期法則。近期法則主張最小的有效種群數是50;長期法則主張最小種群數為200-500,這樣才能保證生物保護的長期安全。根據這兩個門檻,可以相應地確定最小面積(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

根據島嶼生物地理學,物種與面積之間存在著以下的關系(MacArthurandWilson1967)

其中S和A分別是物種數和面積(公頃),C和z是特定物種及環境條件下的參數。盡管C和Z因具體情況變化很大(見Wilcox1980),這一公式指出,當棲息地斑塊很小時保護面積的微小增加會導致物種的大幅度增加,而當棲息地斑塊很大時,其面積的進一步擴大只能增加少量的物種。根據這一特點,一般認為保護區的面積每減少十倍,物種數將損失30%。

另一種門檻變量是破碎度。根據采伐的模擬表明,景觀中至少有50-70%的原有森林生境才能保護物種及生態過程的健康和維持正常秩序(FranklinandForman1987)

2.2緩沖區

緩沖區(BufferZones)或過渡帶(TransitionZones)的功能是保護核心區的生態過程和自然演替,減少外界景觀人為干擾帶來的沖擊。通常的方法是在保護核心區周圍劃一輔的保護和管理范圍。但試圖在保護核周圍建立緩沖區的設想往往會落空,原因是緩沖區土地的所有權法律上不屬于保護區管理部門(見McNee1y1992)。在有的情況下保護區內部也設緩沖區。但是,國際上關于如何劃分緩沖區的技術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也就是說緩沖區應該劃到什么地方,如何劃才最有利于保護同時不給當地居民帶來過分的經濟損失。顯然,以保護核心為中心同心圓式地劃分緩沖區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一個新的劃分緩沖區的途徑是利用阻力面的等阻線來確定其邊界和形狀(Yu,1995a-b,1996a)。阻力面類似與地形表面,其中有緩坡和陡坡,呈現一些門檻特征。據此來劃分緩沖區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可以判別緩沖區合理的形狀和格局,減少緩沖區劃分的盲目性。

2.3建立廊道(Corridor)

對抗景觀破碎化的一個重要空間戰略是在相對孤立的棲息地斑塊之間建立聯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廊道。生態學家們普遍認為,通過廊道將孤立的棲息地斑塊與大型的種源棲息地相聯接有利于物種的持續,和增加生物多樣性(見FormanandGodron1986;HarrisandScheck1991;SaundersandHobbe1991;Forman1995)。這一觀點最近在景觀規劃和設計領域內得到認真的對待(SmithandHellmund1993)。

理論上講,相似的棲息地斑塊之間通過廊道可以增加基因的交換和物種流動,給缺乏空間擴散能力的物種提供一個連續的棲息地網絡,增加物種重新遷入的機會和提供鄉土物種生存的機會。許多實地觀察也證實了廊道的這種功能(詳見HarrisandScheck1991;Forman1995).

廊道的聯系和輻射功能使他們成為促進未來生物多樣性進化的重要景觀結構(Erwin1991)。根據這一功能,廊道的設計應與生物進化的軌跡相適應,聯接重要的物種源以保護不斷的物種交流和輻射。

但是,廊道的意義也不能過分地強調。他們有時并不能起到聯系鄉土棲息地的作用。相反,他們有可能對鄉土物種帶來危害。在大尺度空間上的一個例子是南北美大陸聯接的形成在過去幾百萬年內導致生物多樣性的災難性的損失(May1978;Gould1993,p347)。在小尺度上的觀察也證明廊道對鄉土物種的危害性(見HarrisandSheck1991)。對某些生態過程有促進作用的廊道,恰恰對某些物種的運動有阻礙作用。聯結孤立棲息地之間的廊道往往會引導天敵的進入,或外來物種的侵入而危協到鄉土物種的生存。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開發就有許多這樣的問題。外來物種沿著交通廊道侵入景觀深處,危協鄉土物種的生存(見HarrisandScheck1991)。

由于廊道功能的這些矛盾,要求景觀設計師謹慎考慮如何使廊道有利于鄉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特別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Harrisandsheck1991):

(i)多于一條廊道:多一條廊道就相當于為物種的空間運動多增加一個可選擇的途徑,為其安全增加一份保險。

(ii)鄉土特性:構成廊道的植被本身應是鄉土植物。

(iii)越寬越好:廊道必須與種源棲息地相聯接,必須有足夠的寬度。否則,廊道不但起不到空間聯系的效用,而且,可能引導外來物種的入侵。至于多寬的廊道較為合適,目前尚無定論,但越寬越好是一條基本原則。

至于針對某一種動物運動的廊道,當地的生物和生態專家的經驗往往能提供最可靠的參考(Binford等1993)

(iv)自然的本底:廊道應是自然的或是對原有自然廊道的恢復。任何人為設計的廊道都必須與自然的景觀格局,如水系格局相適應。

其它聯接破碎斑塊的方式包括建立動物運動的"跳板"(SteppingStones),改造棲息地斑塊之間的質地和減少景觀中的硬性邊界頻度等以減少動物穿越景觀的阻力。

2.4增加景觀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

實驗觀察和模擬研究都顯示,景觀異質性或時空的嵌斑特性(Patchenes)有利于物種的生存和連續及整體生態系統的穩定(Turner1987;PickettandThompson1978;KolasaandPickett1991;Renshaw1991;Kozakienicz1995;Forman1995)。許多物種需要兩種或多種棲息地環境。景觀的空間格局與時間更替一樣可能會顯得雜亂無章。但這種動態和交替抹去了景觀中的劇烈性的變化,使系統保持穩定。所以,保護和有意識地增加景觀的異質性有時是必要的。(FrankelandSoule1981;Hayes等1987)。增加異質性的人為措施包括控制性的火燒或水淹、采伐等。

2.5恢復棲息地

另一種代價很高的生物保護戰略是棲息地的恢復,在關鍵性的部位引進鄉土棲息地斑塊,作為孤立棲息地之間的“跳板”,或增加一個適宜于保護對象的棲息地。這樣可以大大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效果,同時也可提高景觀的美學價值(Hayes等1987;Morris1987)。

上述多種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戰略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積極作用。關鍵的問題是在什么地方和怎樣來構建上述空間結構和戰略。也就是說在什么地方劃分緩沖區?在什么地方建廊道來聯接棲息地斑塊?在什么地方引入新的斑塊來有效地影響生態過程?這些問題還遠未得到解決。

3.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討論

3.1普遍的缺陷和應改進的方面

上述關于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和空間戰略總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i)被動的途徑

除少數例外,目前生物保護多采用被動方式。生物多樣性或鄉土棲息地被作為被動的保護對象,被圈在一定的地區或限制在一定的網絡內運動。如果把生物對景觀的利用作為一個能動的生態過程,一種對景觀的競爭性的控制過程,情景可能會很不一樣。在這種假設下,通過識別關鍵性的景觀局部和空間聯系,而利用物種自身的對空間的探索和侵占能力來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也正是景觀生態安全格局(EcologicalSecurityPatterns)概念的基本出發點之一(Yu1995a-c,1996a-b)。

(ii)局限于對“實體”景觀的保護

由于上述關于把物種作為被動對象保護在特定地域和現存景觀元素中的局限性,生物保護中的景觀生態研究和規劃往往注重現有景觀元素及格局與生物運動過程的關系(LaverandHaine-Young1993)或偏于記載和再現現存的景觀實體元素而對景觀的另一半,即作為景觀實體元素背景的部分研究很少。而恰恰是這部分“虛體”景觀,如作為景觀中森林斑塊背景的農用基質,對物種的空間運動起作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這種景觀基質、或背景中是否存在著某種隱藏的或是潛在的結構,影響、甚致控制著景觀生態過程呢?

由于上述兩個局限性,生物保護的上述空間戰略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懷疑了。如傳統的緩沖區的劃分方法,和根據現存的自然結構來建立廊道并相信物種能利用其進行空間運動等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所以,下列三個問題依然存在:

(a)如果要選擇某一棲息地進行保護應如何選擇,包括什么和在什么位置。

(b)如果兩個或多個孤立的棲息之間需要構筑廊道,什么地方設廊道才具有高效性。

(c)如果恢復一個退化的景觀,應在什么地方著手,才可以使恢復過程更有效,包括有效地使鄉土物種得以維持和繁衍,和有效地阻止外來物種的侵入。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但需要考察現存景觀元素及其空間格局,同時還應研究潛在的景觀基礎設施。景觀生態安全格局理論在這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討(Yu1995a-c,1996a-b)。

3.2一些具有啟發意義的概念

針對上述普遍采用的景觀規劃和空間戰略的局限性,有學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模式。盡管這些新概念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理論階段。但對未來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發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i)景觀的空間構型概念(SpatialConfiguration)

這一概念強調景觀的構型,即景觀元素的毗鄰關系。景觀的空間構型可能比籠統意義上的景觀異質性或景觀的嵌合體特性更具有意義(Forman1990,1995)但關于這一設想尚沒有進一步的實驗觀察的支持。

同樣的設想也包含在森林的群島模式之中,這一模式主要討論破碎化的殘遺森林景觀的空間分布(Harrs1984)。該模式強調斑塊在聯系整體群島系統中的作用應作為斑塊被選作為保護對象的首要因素。單一斑塊選擇作為保護對象的標準包括:①空間位置,②總的物種豐富性,③對特有區系成分生存和延續的意義,④發生遺傳變異的可能性。而“選擇棲息地島嶼保護地的壓倒一切的保護標準是其在整體景觀生態系統中的作用”(Harris1984,p158)。

(ii)進化動態世系概念(EvolutionaryDynamicLineage)

這一概念認為,目前生物保護的戰略基本上是保護那些正走向滅絕的稀有物種,而這并不是我們所需的。應該保護的是進化的過程(Erwin1991)。

那些對當代進化過程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地區應作為我們的保護和管理重點。

根據物種進化的空間軌跡來設計景觀生態保護格局,才使生物保護更具有意義而應作為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

(3)景觀阻力的概念(LandscapeReristance)

用景觀阻力來衡量景觀中棲息地島嶼的隔離狀態在景觀生態規劃中具有重要意義(Forman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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